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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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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审计范文第1篇

一、企业所得税舞弊现象分析

企业所得税舞弊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企业兼并、改变名称等不当手段获取税收优惠资格,达到重复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的效果;二是利用做假账等方式,减少企业收入总账目,进而达到偷税避税的目的;三是通过往来科目对利润进行转移、截留,将其转向关联企业之中;四是在与关联企业的结算中采用不正常、不合理的价格,如A企业和B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其中A企业采用查账征收的征管方式,而B企业为核定征收,则A企业可能利用不正常的结算价格将收入转移到B企业,以达到偷税漏税目的;五是利用财务会计与税收之间的矛盾进行逃税避税。财务会计与税收有着不同的处理原则和服务目的,其中财务会计强调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成果,而税收则是依据税法要求征缴企业所得税,这种服务目的上的差异使得一些核算项目只在会计上计入而税收上不予抵扣。在这一问题上,审查企业调整事项是否遵循相关规定,是判定企业是否偷税漏税的关键。

二、企业所得税的审计策略

(一)审查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

现阶段,一些企业对税收减免政策法规的认识有误、适用不当,在享受税收减免时存在超范围、超期限、超审批权限等现象。对此,相关部门在开展审计工作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如审查企业是否属于税收政策的认定对象、有没有经过相关税务机构的审核批准,以及地方税收规定与国家税法政策是否存在冲突等。此外,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同时选择并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政策,故应当重点审查企业是否存在交叉、重复享受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并注意审查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日期,防止出现企业超期限享受税收减免的情况。

(二)审查企业所得税调整工作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无论盈利与否都应当按时申报企业所得税。具体地说,企业要独自进行税收调整并填制纳税申报表,自觉进行税务申缴,同时对表格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此,审计部门必须详细审查企业所得税的调整工作,尤其是对于那些通过账面利润进行申报的企业,应对其营业支出加以严格审查,具体审查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大于3%的救济性捐赠支出、罚款、税款滞纳金等是否做过相关调整;企业向非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而产生的利息中,对于超过基准利率的部分是否做过调整;企业的工资、福利、教育、广告费用中,对于超过法定部分的是否做过调整;现行税法要求企业准备金提取比例应控制在年末应收账款的5%以下,对于超过5%的部分,企业是否做过调整。此外,根据税法规定,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与开发支出、没收财务损失,以及各种罚款、滞纳金等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如果被审计对象存在以上任意一个项目,都必须予以重点审查,防止企业对不应扣除的部分作出非法调整。

(三)审查企业收入及成本状况

企业在会计核算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程序及核算方法,但部分企业在遇到物价上涨行情时,利用变更存货出库计价方法等方式使部分成本费用资本化,以此增加当期成本,降低应缴税额。对此,审计人员必须重点审查企业的核算方法是否前后一致,如果出现变更,应审查其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此外,企业成本核算方法的合理性也是审计的重点所在,例如,在审计中经常发现,部分企业会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划分上做手脚,把部分本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资产项目如手机、高档桌椅等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在领用时进行一次性摊销,从而达到减少应缴所得税的目的。对此,审计人员应将其划入固定资产,根据税法要求进行折旧计提,并对所得税额进行合理增调。

(四)审查企业的税收征管情况

企业一旦满足国家相关要求,具备了独立的经济核算能力,就应当主动开设账户并编制会计报表,而一些企业为达到偷税避税目的,不按要求开设账户,或采用虚假提供财务信息、不就地缴纳税款等方式进行避税,对此,审计人员应予以重点审查,对于发现问题的,应勒令企业尽快补足税款。

所得税审计范文第2篇

2005年6月,我科对某站进行延伸审计时,查出了该单位利用“食堂”名义设立账外账、漏缴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在审计处理时,该单位领导深知设立账外账违纪的严重性,但对此问题极力进行辩解,还提出了几点似是而非的理由拒不承认是账外账:一是食堂账所反映收取的房租收入,都按规定缴纳了税收,经过了税务部门的监督;二是请示了局纪检领导,已征得他们同意;三是经主管局内部审计也没有提出什么意见;四是不管哪个部门来检查食堂账,从没有藏着掖着。对在食堂账上发放菜篮子补贴漏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该单位领导手拿个人所得税宣传手册,也提出了几点似是而非的理由要求免交个人所得税: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发放菜篮子补贴就应该免纳个人所得税;二是目前个人所得税免征起点明显偏低,全国许多地方已自行提高了起征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也酝酿提高起征点,大家何必跟自己过不去,差不多就让它过去吧!三是从目前的统计资料来看,全国个人所得税总额的80%由工薪阶层缴纳,而占全国收入总额80%的富裕阶层只缴纳全国个人所得税总额的20%,税收漏洞这么大,工薪阶层贡献这么大,又何必总抓住可怜的工薪阶层不放呢?

对此辩解,审计人员依法进行了说服教育工作,关于该单位私设账外账问题,主要讲了几点理由来确认:一是该单位从2003年元月进入市会计中心参加了统一核算,根据一个单位一套账的规定,这套账只能设在市会计中心;二是从食堂账的主体来看,该食堂已停办;三是从食堂账核算的内容来看,收入主要是房租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支出主要是发放菜篮子补贴等,收支业务是单位财务账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用钱方便,硬生生地把本应入市会计中心核算的收支业务截出了一块放在所谓的食堂账上反映,不是账外账是什么?关于应补缴个人所得税问题,主要讲了几点理由来确认:一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目前没有调标,审计人员只能依目前标准查处;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来源于财政,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天经地义的事,至于富裕阶层偷税严重的问题,那是税务部门今后加强征管的问题,不要混为一谈来逃避自己的义务;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后部份是指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等,政策界限明确。因此,菜篮子补贴不属于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范围中,发放菜篮子补贴就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单位:景德镇市审计局)

所得税审计范文第3篇

注册会计师受托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往往会遇到两种偏向:一是被审计单位为了粉饰经营业绩、夸大当年利润或少报当年亏损,不提或者少提按规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二是被审计单位为了调节年度利润和均衡股利分配,计提的减值准备高于预计损失数,也就是所谓计提秘密准备。这两种偏向的结果都使报表不实、会计信息虚假。为了保证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注册会计师必须对企业年终计提或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以下简称减值准备)实施重点检查;同时,审计减值准备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的正确性。

一、减值准备计提的审计

减值准备通常是被审计单位经营者依据有关因素做出的估计,发生错报的风险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实施审计工作。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专家工作,比如请专家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和重要建筑物的销售净价或使用价值进行鉴定等。以下就审计中几个关键概念的把握阐述笔者的观点。

1.关于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对减值准备计提数进行审计认定的前提,只要可收回金额低于资产的帐面价值,其差额就是减值准备的应提金额。可收回金额,《企业会计制度》解释为:“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中称为“使用价值”,本文为叙述方便,也将其简称为“使用价值”。

对于如何处理可收回金额中销售净价与使用价值的关系,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提出的一些主张,可以作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可收回金额时的:(l)“如果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中的任何一项超过其帐面金额,资产没有减值,因而没有必要估计其他金额”。(2)“如果没有理由相信资产的使用价值远远超过其销售净价,则资产的销售净价可视为其可收回金额”。(3)“有时候不可能确定资产的销售净价,……在这种情况下,资产的使用价值可视为其可收回金额”。

同时,除销售净价和使用价值外,“可收回现金净流量现值”也是可收回金额的一种表现形式。比如应收款项、委托贷款、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般不宜用销售净价或使用价值表述,而以“可收回现金净流量现值”表述为宜。

对于可收回金额与应计提减值准备的认定,根据《制度》规定和会计惯例,可按下列原则处理:(1)短期投资以市价作为可收回金额计提跌价准备;(2)存货以可变现净值为可收回金额计提跌价准备;(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使用价值为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果条件许可,也可以销售净价为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准备;(4)应收款项、委托贷款以预计可收回金额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5)长期投资以可收回现金净流量现值,或销售净价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6)在建工程以已经发生的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2.关于销售净价。销售净价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的相关原则进行审计认定:(l)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成交销售合同价的平均值扣除预计的直接销售费用后的金额,作为计提减值准备时的销售净价;(2)如果没有成交合同价,但存在活跃市场,则销售净价为市场价格扣除应分摊销售费用后的金额;(3)如果当前的市场价格也不易获得,则最近时期的交易价格可以为估计销售净价提供基础,如果交易日与估计日之间环境没有重大变动的话。被审计单位取用的销售净价符合以上三条的任何一条,审计人员可以对其计提减值准备时取用的“销售净价”予以认定。

3.关于使用价值。与销售净价比较,使用价值的认定比较复杂,审计难度也较大。审计时的测算为:(l)测算持续使用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可以用能产出现金的资产最小组合的完全成本比例法某项资产消耗应分配的收入。比如计算某项成套设备的使用价值时,可按每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日费用占产品生产完全成本的比例计算产品销售收入中折旧费用应分配的收入金额。(2)测算通过资产持续使用产生现金流入而必须发生的现金流出。如为了持续使用某项固定资产而必须开支的维修保养费用。(3)在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该项资产而收回(或支出)的现金净流量。(4)采用适当的折现率分别对上述本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5)计算使用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净额。

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以上方法测算资产的使用价值,也可以通过审查企业计算使用价值的程序、计算方法的正确性,来审核企业对资产使用价值的认定是否适当。只要审查企业计算使用价值的程序、方法基本正确,就应当对企业计算的使用价值金额予以认定。如果对某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以用销售净价计量,而且计算出的金额大于其使用价值,应建议企业改用销售净价作为可收回金额计算提取减值准备。二、减值准备处理、税收处理的审计

1.基本会计处理的审计。审计减值准备会计处理正确性的要点如下:(l)检查计提或转回减值准备的分录编制是否正确,对应帐户的使用是符合《制度》规定;(2)检查计人会计分录的金额是否符合初次提取、补充提取或多提转回的相应要求;(3)检查资产价值恢复时应转回的减值准备是否已办理转回的帐务处理;(4)处置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实施债务重组的应收款项,按《制度》规定应同时转销相应的减值准备事项,审查其是否已按要求转销。

2.税收处理的审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行的国税发[2000]84号《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除坏帐准备可以在应收帐款的5%。以内扣除外,其他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各种准备金,均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当年计提或转回、转销的减值准备,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所得)时必须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1)首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当年年终,应按年末各项减值准备的余额合计数,调整增加当年的纳税所得,以调整后的纳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

(2)从计提减值准备的第二年开始,每年年终应按各项减值准备的年末余额合计与年初余额合计的差额计算调整当年的纳税所得。如果各项减值准备年末余额合计大于年初余额合计,应按其差额调增纳税所得;如果各项减值准备年未余额合计小于年初余额合计,则按差额调减纳税所得。

上述调增调减纳税所得中,均应扣除按税法规定可以按应收帐款的5‰比例计提的坏帐准备。

3.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审计。由于减值准备引起的纳税调增在以后时间内可以转回,属典型的时间性差异,所以应采用纳税会计法,将因计提或核销减值准备而多计或转回的所得税款在递延税款中核算。其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l)首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当年年终计算所得税时,如果帐面尚未发生所得税费用,年内亦不存在其他适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纳税调整,则应:按税前利润加减适用应付税款法计算的纳税所得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当年年末减值准备余额合计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以上两项合计,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所得税审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肯尼亚;分公司;当地税务

一、引言

肯尼亚作为英国曾经的殖民地,完整的沿袭了英国的制度及体系,颁布了全面的法律及法规,任何在肯尼亚市场开展业务的公司都必须按照肯尼亚的法律法规在当地注册。我院于2012年进入肯尼亚市场开展业务,经过调研发现外国公司在肯尼亚注册分为有注册资本和无注册资本两类,有注册资本的为子公司,颁发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的营业执照;无注册资本的为分公司,颁发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的营业执照,不同种类公司所需缴纳的税费也是不一样的。最终我院注册分公司,就要按照肯尼亚的税法来履行分公司在当地的缴税义务,处理纷繁复杂的分公司税务问题。

二、肯尼亚当地税务体系概述

肯尼亚税务局KRA(Kenya Revenue Authority)是肯尼亚税收的征收、管理、监督部门,负责估税、征税和执行税法。

肯税务局就居民或非居民源自或产生于肯尼亚的全部收入征税。应税收入包括:经营收益或利润、使用或占有财产的收益或利润、资本增益、赡养费或类似补助金、雇佣或提供劳务的收益或利润、股息、利息、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以及其他应税的收入,包括保险偿赔、社会保障金的发放等。

肯尼亚的主要税种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本所得税、增值税、预扣税、消费税、营业税、遗产税、关税和铁路发展税等。

三、外国公司在肯尼亚设立分公司所涉及到的当地税费

外国公司在肯尼亚设立分公司所涉及到的当地税费主要有以下几项:

1.关税:英文名称为Customs Duties,肯尼亚税务局规定对进口到肯尼亚的商品要征收关税,关税税率从10%至25%不等,相关税费在商品进口清关时缴纳。所以当分公司需要进口商品到肯尼亚时,在肯尼亚海关清关时要根据进口的商品的种类、品名的不同来缴纳相应的关税。

2.铁路发展税:英文名称为Railway Development Duty,由于肯尼亚的铁路仍是当年英国殖民时期修建,其运力已远远不能满足现代物流要求,且很多路段已年久失修无法运营,所以为了筹集铁路路网建设及升级改造资金,肯尼亚从2014年7月1日起对进口到肯尼亚的商品加征1.5%的铁路发展税,该税费在商品进口清关时缴纳。所以分公司需要进口商品到肯尼亚时,在肯尼亚海关清关时还需要缴纳1.5%的铁路发展税。

3.增值税:英文名称为Value Added Tax,简称VAT。肯尼亚税务局规定在肯尼亚当地发生的商业交易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率为16%。当分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向客户收款时需要将该笔收款的16%的增值税金额加上,该增值税金额为进项税(Input Tax);在向当地供应商、服务商付款时也要将该笔款项16%的增值税金额加上,该增值税金额为销项税(Output Tax)。每月缴税时进项税与销项税进行抵扣后的金额就是实际所需要向肯尼亚税务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4.公司所得税:英文名称为Company Income Tax,该税费主要是向在肯尼亚当地发生的商业交易的利润部分进行征收的,凡是在肯尼亚注册的公司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为利润的30%,而未在肯尼亚注册的外国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为利润的37.5%。所以当肯尼亚分公司年终审计该年度分公司运营有良好的收益,那么所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就是这部分利润的30%,但如果本年度分公司运营不善未产生利润,则不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英文名称为Personal Income Tax,该税费主要面向个人收入征收,包括个人所有的业务所得、红利、利息和财产所得,税率为10%至30%,征税起点为12000肯先令/月。由于肯尼亚法律规定该税费由雇主代缴,所以当肯尼亚分公司有当地雇员时还需要为当地雇员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当地雇员薪资的不同,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从10%至30%不同,但月薪不超过12000肯先令的当地雇员则不需要缴纳该税费。

6.预扣税:英文名称为Withholding Tax,由于肯尼亚的很多企业会通过合理避税的方式将利润做平进而逃避缴纳公司所得税,肯尼亚税务局规定在商业交易的每一个环节还得缴纳预扣税,税率为3%。所以分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向客户收款时客户会把3%的预扣税扣掉缴纳给税务局,并从税务局领取一张预扣税证明交给分公司。同样分公司在给供应商或服务商付款时也需要将3%的预扣税扣掉缴纳给税务局,同时领取一份预扣税证明交给供应商或服务商。当分公司年终审计有良好的收益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时,凭这些预扣税证明可以对公司所得税进行抵扣。

四、报税及缴税

关税和铁路发展税是在进口商品到肯尼亚时,在海关清关时需要缴纳的。

增值税和预扣税是每个月都需要缴纳的。肯尼亚税务局规定在每个月的20日之前必须由肯尼亚注册会计师填写税务申报表并签字,若有税费缴纳还需同时附上缴税凭证,一起提交给税务局完成本月的报税及缴税工作。2015年之前都是由会计提交纸质版的报税资料给税务局,从2015年起肯尼亚开始实行网上报税系统ITAX,所有的公司都必须在税务局ITAX系统上注册一个账户,然后在ITAX系统上直接通过账户进行每月的报税及缴税工作。

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每年度都需要缴纳的。肯尼亚税务局规定所有的企业都必须请肯尼亚当地注册审计事务所进行年终审计并于当年的12月底前向税务局提交审计报告并缴纳相应的税费,随后税务局会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纳税情况进行巡查,如果发现有偷税漏税的情况发生,公司将会被勒令停业,同时也会面临巨额罚款,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

五、总结

以上列举的这些税务问题是每个在肯尼亚设立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都会涉及到的,而且肯尼亚的税法非常完备,税务局执行也非常严格,所以外国公司在肯尼亚设立分公司一定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合法工作、依法纳税,做好日常的报税、缴税及审计工作,妥善处理好当地税务问题,保证分公司日常运营顺利进行,竖立良好的中资企业形象。

所得税审计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所得税会计;纳税影响会计法;应付税款法;财务特征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2006年2月15日,我国颁布了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后文简称新准则)。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必须全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此前,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处理依据是1994年6月29日财政部财会〔1994〕25号文《财政部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后文简称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可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后文简称应付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后文简称纳税法)”,其中纳税法具体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损益表债务法)两种。

笔者从巨潮资讯网站(省略)收集了2001―2005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年报的资料,发现在2005年可以下载到的716家沪市和446家深市共1 162家A股上市公司(不含中小版上市公司)中,仅有33家明确披露采用纳税法。可见,在上市公司实务中,绝大部分公司采用的是应付法,只有少部分采用纳税法。从应付法与纳税法的比较可以看出,纳税法比应付法有着明显的优势,但实务中还是广泛采用应付法,极少采用纳税法,原因何在?为什么新准则要取消实务中广泛采用的应付法、只允许采用一种国内从未采用过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既有现实意义也很有意思的问题。

本文关注的重点是那些选择采用纳税法的公司与采用应付法的公司在财务特征上有何区别,试图通过对这两类公司财务特征的对比研究,为企业选择所得税会计政策提出合理的解释与中肯的建议,对实施新准则有所助益。

二、假设的提出

应付法就是基于收付实现制原则,将按当前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即将本期税前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这种核算方法的特点是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即本期从净利润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之间的时间性差异(或者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均在本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或在本期抵减所得税费用,在会计报表中不反映为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

纳税法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本期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的会计处理方法。采用纳税法时,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项费用,并应随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期内,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时间性差异影响的所得税金额包括在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项目内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余额里。

显然,纳税法比应付法更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要求,是所得税会计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其核算复杂程度又远超应付法。由于两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上的差异,采用不同核算方法的两类公司的核算结果也必定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将会在其财务指标上有所体现,通过对这两类公司的核算结果分析,可以总结、归纳出各自的财务特征。同时,由于公司管理层对会计政策拥有选择权,其在选择某种会计核算方法时肯定具有一定目的性,因此,通过对其所选择的核算方法的核算结果分析,可以合理推断出对其选择存在影响的一些因素。按此思路,本文分别从纳税法公司与应付法公司核算结果总体差异性与影响纳税法选择的公司财务特征两个方面提出假设,进行实证检验。

(一)两类核算方法总体差异性方面的假设

通过收集样本公司数量结果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绝大部分采用的是应付法,2005年只有33家公司年报明确披露采用纳税法,仅占2.84%。可以合理预计,上市公司之所以普遍采用应付法而非纳税法,除了应付法简单的原因外,更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在现行的应税收益―会计收益差异水平下,采用纳税法对大部分上市公司绩效考核指标的改善并无明显好处,因此,可提出假设:

H1a:在现行的应税收益―会计收益水平下,采用纳税法与采用应付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两类公司,其总体绩效考核指标没有显著差异。

纳税法是基于权责发生制的理念,确认的当期所得税费用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所确认的本期所得税费用直接与本期税后会计利润相联系,避免了采用应付法时所造成的各期间净利润波动的现象,从而增强了财务信息的可预测性和有用性,因此提出假设:

H1b:采用纳税法核算的公司,其盈利预测误差显著小于应付法公司。

(二)影响纳税法选择的公司财务特征方面的假设

虽然纳税法复杂,在应税收益―会计收益差异不大的情况下,与应付法的核算结果差别不大,但是毕竟现有30多家上市公司放弃简单的应付法而改用复杂的纳税法,那么,这些采用纳税法的公司一定是“另有所图”的。根据前面对这两类所得税核算方法的比较分析,结合一般会计政策选择与盈余管理的关系理论,笔者重点关注选择纳税法的公司,提出影响纳税法选择的公司财务特征方面的如下假设:

1.纳税法是基于权责发生制来确认所得税费用,而权责发生制固有的局限性为纳税法通过递延税款来调节所得税费用的确认从而调节净利润提供了空间和可能。特别地,纳税法可以起到收益平滑的作用。根据 Watts 和 Zimmerman (1990)关于实证会计理论的政治成本假设理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企业规模越大,其政治敏感性越强,其因利润较高而受到政府管制的可能性也越大,政治成本也越大。政治成本的存在将会促使企业选择将现在的盈余递延到将来的会计程序,因而更愿意进行收益平滑,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越有可能选择纳税法,据此,可以提出假设:

H2a:企业规模越大越有可能选择采用纳税法,即选择纳税法与企业规模正相关。

2.根据盈余管理与会计政策选择理论,一般情况下,企业自愿变更会计政策的目的都是为了进行盈余管理,并且一般都是通过可操控性应计项目来进行盈余管理的。提取或冲销资产减值准备是一种较好的盈余管理方式,因为通过处置固定资产等其他手段进行增加利润需要增加税费成本,而提取或冲销资产减值准备无需增加额外的税费支付,属于时间性差异,尤其是我国所得税法允许计提的坏账准备在一定比例下可以税前扣除(其他资产减值准备不能税前扣除),因此,采用纳税法的公司会比应付法公司更多地利用计提坏账准备等资产减值准备手段来进行盈余管理。由于坏账准备的计提更具普遍性,可以假设:

H2b:纳税法公司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高于应付法公司,即选择纳税法与坏账准备计提水平正相关。

3.由于纳税法的复杂性,采用纳税法的公司的簿记成本和审计成本一般会高于采用应付法公司。因为会计核算复杂,审计难度加大,审计成本自然也高,审计收费也相应提高,二者可以统一采用审计费用水平进行检验。因此,可以提出假设:

H2c:纳税法公司审计收费水平高于应付法公司,即选择纳税法与审计费用水平正相关。

4.纳税法有递延纳税的作用,公司管理层出于增加盈利水平的目的,会想方设法将当期实际支付的所得税递延确认为所得税费用,因此,可以提出假设:

H2d: 纳税法公司实际支付的所得税费用与账面确认的所得税费用的比例高于应付法公司,即选择纳税法与实际的所得税支付率正相关。

5.根据 Watts 和 Zimmerman (1990)关于实证会计理论的债务契约假设理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增加报告净利润可以降低公司债务违约的可能性,因此债务比例越大的公司越可能选择将未来期间盈利转到当期的会计政策,债务比例越小的公司越可能将报告盈余递延到以后,以平滑收益,因此可以提出假设:

H2e:纳税法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高于应付法公司,即选择纳税法与资产负债率为负相关关系。

6.由于我国原暂行规定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对纳税法的使用提出限制性要求,即在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时,如在以后转销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予以转销的,才能采用纳税法,否则也应采用应付法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可以预计采用纳税法的公司一般未来盈利的预期高于应付法公司,进而可以提出假设:

H2f: 纳税法公司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高于应付法公司,即选择纳税法与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正相关。

三、研究设计

(一)模型变量与研究方法设计

对于第一方面的假设,绩效评价指标以1999年6月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中规定的工商类竞争性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包括4个方面8个基本指标)为依据,盈利预测误差指标以每股收益预测差异百分比的绝对值、净利润预测差异百分比的绝对值两个指标为依据,采用均值t检验的方法进行检验,均无需建立模型。

对于第二方面的六个假设,由于需要检验的是纳税法的选择与企业的哪些财务特征变量有关,因变量为是否选择纳税法的行为,是个二分变量,需要采用Logistic回归分析的方法进行检验。参照Logistic回归分析的一般模型,构建的分析模型为:

P = α0 + β1Lnsize +β2Ca +β3Bc +β4Tax +β5 Lev +β6Yl +β7Yy +ε

各变量的含义及预期符号列表如表1。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由于采用纳税法的公司需要用到“递延税款”科目核算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笔者先利用上海万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的Wind资讯金融终端数据库取得“递延税款借项”或“递延税款贷项”有余额的公司,共有153家,再逐份阅读这153家公司的2005年年报,确认其中披露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采用纳税法的公司,共有33家沪深股市A股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明确披露采用纳税法,其中深市11家,沪市22家。

由于金融企业会计报表与其他行业报表有较多差异,缺乏可比性,本文以剔除金融企业(共6家)后剩余的27家公司为研究样本。再根据行业相同、规模相近的原则选择相同数量的应付法公司,组成控制公司样本。其中,对于行业,以证监会的行业划分为主要依据,参照Wind行业划分(即如果按证监会行业划分无对应的应付法公司,则按Wind行业划分选择),尽量选择两类划分结果相同的公司,以减少分析结果受行业因素的影响;对于规模,则以2005年期末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依据,选择与纳税法公司资产规模相差最少的公司。

为了增加研究结果的可靠性,笔者研究了这54家样本公司2003―2005年连续3年共162组样本数据。之所以选择这3年的数据,是因为有几家公司是从2003年以后才开始变更采用纳税法的,并且有2家纳税法公司的年报从2003年才开始公布。本文的原始研究数据除境外审计费用从年报手工收集外,其余研究数据均取自Wind金融资讯数据库或者根据数据库数据计算取得。

四、实证结果与解释

(一)纳税法公司总体情况统计分析

1.纳税法公司行业分布情况分析。

采用纳税法的公司占所在行业的上市公司数量的比例如表2。

由表2可见,采用纳税法的公司涵盖了主要行业的范围,具有较高的代表性,而且采用纳税法比例最高的行业,依次是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电煤水生产和供应业、采掘业(未在表中列出的其他行业均无采用纳税法公司)。这些行业的特点是垄断性强、政治成本高,其收益平滑的动机比其他竞争性行业更大,而纳税法更有利于收益平滑的特点,对这些行业应该更为适宜。当然,这是一个初步的判断,下面还要通过更深入、科学的统计、推断来识别。

2.纳税法采用或变更的情况统计。

为了了解上市公司变更采用纳税法的原因及其对当期公司财务情况的影响以及具体采用纳税法的情况,笔者专门查阅了全部33家纳税法公司2001―2005年度的年报,结果发现:采用纳税法的33家公司中,未明确披露的有6家,披露采用递延法的只有2家,其余25家均采用债务法(包括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占75.8%。可见,纳税法下递延法与债务法相比,债务法更受企业青睐。

另外,在2001―2005年期间可下载的年报中,披露发生所得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司有12家(包括泰达股份在2001年披露2000年发生变更),其中有3家因变更影响减少当年利润,有1家披露变更对当年盈利无影响,有1家没有披露变更对当年盈利影响情况,其余7家披露变更影响为增加当年盈利,可见,发生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大部分还是为了盈余管理,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报告盈利。

(二)独立样本t检验

为了检验第一方面的假设,笔者将扣除6家金融企业后的27家纳税法公司与27家采用应付法的控制样本公司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根据前述变量设计所确定的变量,笔者分别以工商类竞争性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中明确的8项基本指标和每股收益预测误差绝对值、净利润预测误差绝对值作为检验的变量,利用SPSS软件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如表3。

从表3的均值比较结果来看,采用纳税法的公司,8项指标的均值绝大部分优于非纳税法公司(只有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纳税法公司劣于应付法),但是从显著性来看,除了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3个指标有显著性差异外,其他指标并无显著性差异,特别是反映财务效益状况的资产报酬率差别很小。考虑到纳税法公司资产规模明显高于应付法并且多属于有一定垄断性的行业,这种差异更多可能是因为规模、垄断性行业等其他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与是否采用纳税法没有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即使纳税法公司8项指标均值绝大部分均优于应付法,只要统计显著性水平不显著,两类公司之间的差异就不明显。可以认为,在现行的应税收益―会计收益差异水平下,两类公司的核算结果在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上没有显著的差异,支持H1a假设。

从表4的均值比较结果来看,纳税法公司的盈利预测误差百分比均值确实小于应付法,但也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两类公司的盈利预测误差亦无显著性差异,拒绝H1b假设。

可见,在现行的应税收益―会计收益差异水平下,纳税法与应付法的核算结果并没有显著差异,纳税法的优势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这很可能是实务上广泛采用应付法的主要原因。

(三)Logistic回归分析

为了检验纳税法公司选择选择纳税法与公司财务特征的相关性,笔者以剔除了金融企业的27家纳税法公司和27家控制样本公司2003―2005年的数据,根据前述构建的模型和变量,利用SPSS软件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

1.变量描述性统计。

笔者以进入Logistic回归方程的7个自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从表5中的结果看,7个自变量中,资产规模、坏账准备率、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等4个自变量在纳税法公司与应付法公司之间有显著性差异,其余3个自变量没有显著性差异。

2.自变量的多重共线性检验。

为了避免变量间多重共线性的影响,笔者对各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了检验,结果发现,资产规模、簿记成本(审计费用)、所得税支付率、流动资产周转率之间存在显著相关性,簿记成本(审计费用)与流动资产周转率、销售净利率之间也存在显著相关性,销售净利率与簿记成本(审计费用)、坏账准备率资产负债率之间也存在显著相关性。为消除共线性的影响,笔者采取逐个纳入的方式进行Logistic回归,以保证进入回归方程的变量之间是不存在多重共线性的。这样笔者分别得到三种组合模型进行Logistic回归:

组合一:资产规模、坏账准备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净利率为自变量组合模型。

组合二:坏账准备率、资产负债率、审计费占收入比、所得税支付率为自变量的组合模型。

组合三:资产负债率、所得税支付率、坏账准备率、流动资产周转率为自变量的组合模型。

3.Logistic回归结果。

上述三种组合模型回归结果汇总如表6。

由上述结果来看,参与回归的七个自变量,回归结果均与预测符号一致,而且资产规模、资产负债率在1%、坏账准备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在5%水平下显著,但税负水平、审计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销售净利率不显著,但模型的判对率不是很理想,只有65%左右。

(四)结果与解释

根据上述实证分析结果,可以归纳如下结论:

1.从纳税法公司的行业分布情况来看,政治成本高的垄断性行业更愿意采用纳税法,这些公司的资产规模一般也较大。Logistic回归分析的结果也显示企业资产规模与纳税法的采用显著正相关,二者分析结果相吻合。

2.从纳税法变更情况统计分析来看,变更采用纳税法的公司绝大部分在变更当年影响了净利润,且大部分是调增利润,显示所得税会计政策变更与盈余管理有关。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也表明,纳税法公司的坏账准备率与纳税法的采用也显著正相关,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进行盈余管理的常用手法,二者的分析结果也相吻合。

3.从纳税法公司与应付法公司的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的均值t检验结论来看,虽然纳税法公司的8大绩效评价指标有7项优于应付法,但是并不具备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这种指标优势恐怕与纳税法公司大多来自于垄断性行业、资产规模较大这种先天优势有关。另外,纳税法核算结果在盈利预测准确性上也没有体现出明显的优势。由于纳税法比应付法在会计核算上明显复杂,而且我国会计人员总体素质不是很高,长期以来习惯了采用应付法,因此,一般来说,在原有制度允许采用应付法且核算结果差异不大的情况下,企业不会弃简就烦改用纳税法,这恐怕也是我国上市公司绝大部分采用应付法而很少采用纳税法的主要原因。

4.从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来看,参与回归的7个自变量,回归结果均与预测符号一致,表明纳税法公司资产规模、坏账准备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审计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实际支付的所得税占账面确认所得税的比率均成正相关关系,与资产负债率成负相关关系,与笔者的预计符号一致,但只有资产规模、资产负债率在1%、坏账准备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在5%水平下显著相关,税负水平、审计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销售净利率不显著。

5.税负水平的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不显著,可能与变量的计算不准确有关。企业实际支付的所得税由于年报没有直接披露,笔者采取的是倒挤计算的办法,并不准确,里面包含了一些计入管理费用的税费等,这可能是影响回归结果的主要原因。

6.审计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的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也不显著,有点出乎笔者的意料。笔者的本意是用它来替代薄记成本的,因为纳税法核算复杂,会计核算要求高,簿记成本也高,相应的审计收费也就水涨船高,应该是有明显相关性的。一个解释可能是我国审计收费的影响因素太多、太复杂,以其作为簿记成本的替代变量不是很合适。

五、结论与建议

根据上述实证分析结果,笔者认为,在现行的应税收益―会计收益差异水平下,应付法与纳税法的核算结果差异不大,这是企业普遍选择采用简单的应付法而不采用复杂的纳税法的主要原因。根据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纳税法公司的财务特征是:资产规模更大、资产负债率更低、坏账准备提取率和流动资产周转率更高,且回归分析结果显著。此外,纳税法公司实际支付的所得税与当期确认的所得税费用的比率、审计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销售净利率也更高,但结果并不显著。

现阶段我国虽然在新准则中取消了应付法和原纳税法(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但只要求上市公司执行,大量的非上市公司仍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选择采用各种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根据上述分析,基于不同企业盈余管理的需要和企业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以选择采用不同的所得税会计政策:

(一)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小企业而言

其会计核算力求简单,会计与税法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很少,没有收益平滑等盈余管理的需要,采用应付税款法是最好的选择,应允许继续采用。对于其他非上市公司,如果没有收益平滑的需要,也应优先考虑选择应付法。

(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

根据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必须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虽然减少核算方法选择空间,但并不等于压缩了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而且,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所得税费用采用间接方式,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按规定计提减值损失,盈余管理的隐蔽性更强、盈余管理的幅度可以更大。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斌,孙回回,李珍珍.所得税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动因及实证研究[J].现代财经,2005,(5).

[2]戴德明,姚淑瑜.会计――税收差异及其制度因素分析[J].财经研究,2006,(5).

所得税审计范文第6篇

[论文摘要]在所得税 会计 中,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存在 企业 管理层进行利润操纵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此加强管理和控制。

 

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这就是所得税会计中的债务法。

在债务法中,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要考虑未来期间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可能性。同时,在其计量上,还要考虑预期该差异转回时的适用税率或税法规定,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管理层的主观判断是重要依据。而这个主观判断直接影响到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从而影响到税后净利润。在这个会计处理方法中,是否存在企业管理层的利润操纵行为以及如何控制这种行为,是所得税会计的重要课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了研究。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计量中利润操纵的理论空间

 

众所周知,在所得税会计里,存在递延法和债务法两个主要方法。分析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计量中的利润操纵问题时,还得从两法的理论比较开始。

关于递延法,美国会计原则理事会(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apb)早在1967年就过第11号意见书(opinion)《所得税会计》(apbo11)。在该意见书中,apb强调了配比原则。依据其观点,如果强调配比原则,那么就有必要在确认 计算 税前利润的收入和费用时,确认该项收入和费用对本期所得税产生的影响并将其计入所得税费用,将所有所得税费用与本期税前利润进行配比。在此前提下,时间性差异就是指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前利润之间由于期间确认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同时,由于要依据配比原则计算差异发生年度的损益。因此所得税费用要依据差异发生年度的实际税率来计算。当税率或税法发生变更时,不必依据变化了的税率或税法规定对以前年度的所得税费用进行调整。

在递延法下,由于只要求计算差异发生年度与税前利润相配比的那部分的所得税费用,所以与税前利润不配比的那部分的所得税费用就可以作为递延税款计入资产负债表中递延到其他会计期间里。因此,递延税款在概念上是否具有资产或负债性质就不重要了。这是递延法的主要问题。

因此,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fasb)在的第6号概念公告(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con-cepts:sfac)《财务报表的构成要素》(sfac6)中,对递延法是持批评态度的。例如,在递延法中,贷方递延税款是所得税的支付递延到未来年度时产生的,如果贷方递延税款余额符合sfac6的负债定义,那么其金额就可理解为预期 经济 利益的流出;如果税率或者税法发生变更,影响到未来所得税的支付,在计算递延税款时就有必要反映这种变化,即要依据未来可预期的所得税率来计算所得税费用。但是,递延法采用的却是过去的税率,这就产生了矛盾。

关于债务法的理论依据,fasb在1992年公布的第109号财务会计准则(star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sfas)《所得税会计》(sfas109)申并未强调配比原则,而是转而强调通过有组织且较合理的分配手续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资产或负债性质了。

fasb在sfac6中将资产定义为:“特定实体获得或控制的、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将负债定义为:“特定实体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需要在将来转移资产或提供劳务给其他实体的现实义务所造成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的牺牲”。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性质,fasb在sfas109中指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符合sfac6中所定义的资产或负债的所有特征。

因为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在财务报表中的报告金额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通过企业资产或负债已确认和报告金额的收回或偿付。会增加或冲减未来年度的应税收益和应付税款,从而对未来支付所得税产生影响。如果这些税务影响具有资产或负债性质,那么,有必要在产生暂时性差异的资产或负债被确认的报告期里同时确认其差异带来的所有税务影响。可以看出,暂时性差异不仅包含了时间性差异,而且还包含了时间性差异以外的差异(比如按公允价值计价后产生的差异)。由于要考虑暂时性差异对未来应税收益的影响,所以要按预期收回该资产或偿付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或税法规定来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也就是说,由于要考虑暂时性差异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并且要按暂时性差异未来转回期间的适用税率或按税法规定来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给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来操纵利润提供了理论空间。

 

二、所得税会计与企业管理层进行利润操纵的关联关系

 

在所得税会计里,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实现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的一项资产。而要判断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实现可能性时,主要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未来有可能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预测、现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未来转回预测以及纳税筹划策略等因素进行判断。在这里,企业管理层的主观判断就具有重要地位了。

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实现可能性,sfas109采用了“有可能(高于50%)”这个判断标准,并指出,如果有有效证据表明,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内,企业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使得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的可能性比较高时,则通过设立“估价备抵”来抵减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这里,“估价备抵”的设立就有可能起到一种蓄水池的作用,给企业管理层提供了利润操纵的空间。

另外,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以预期收回该资产期间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而“预期的适用税率”的判断也是一个难点。从理论上讲,即便税法或税率的变更尚未公布,只要其公布的可能性比较高时,就有必要在资产负债表日考虑其给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带来的税务影响。在这里,税法或税率的变更以公布日为标准还是以可能性为标准。在会计准则中没有作出咀确规定时,同样依赖于企业管理层的主观判断。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管理层往往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而蓄意粉饰会计报表,通过各种办法进行利润操纵。这些办法大致可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在会计准则允许的可选会计方法中选择某个有利的方法。二是在估计到资产的购入或处置会带来较大的利得或损失的时候,改变购入或处置时间。三是对需要企业管理层的主观判断才能取得的某些会计指标进行蓄意更改。本文所涉及的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实现可能性的判断就属于第三类。这些行为,从理论上说很难判断其是否违背了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相关实证研究与主要事例

 

关于所得税会计与企业管理层进行利润操纵的关联关系,国外有一些学者进行了相关实证研究,本文只提及其中两个相关研究结果。visvanathan(1998)对估价备抵的变动与本期净利润的变动的相互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指出,企业通过调整估价备抵操纵利润的可能性比较高。大沼(2004)选取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部分 金融 机构为样本,分析相关数据,发现在可结转以后年度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有价证券的评估损益、折旧、租赁、坏账核销等项目上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受到了估价备抵变动的强烈影响,从而指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与企业管理层的利润操纵有相关关系。

关于具体事例,可以st吉化为例加以说明。吉化2000-2002年连续3年出现巨额亏损,2003年扭亏,2004年继续盈利。在亏损的3个年度和2004年第三季报之前,吉化均未确认税务亏损引起的递廷所得税资产,直到2004年第三季报,才以“按照目前公司产品的价格水平,管理层预计上述亏损可在未来5年内弥补”为由确认税务亏损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由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延迟确认。贷记所得税费用约为5.33亿元。因为有约1.67亿元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转回,导致吉化2004年度第三季报账面上净贷记所得税费用约为3.66亿元,这项收入是巨大的。其中是否存在利润操纵,只有 企业 管理层知道了。

2008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从2008年起,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从33%降为25%。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预计到税率有可能变更,相关企业就要重新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了。对于那些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数十亿元以上的企业。大家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留意一下这些企业在2007-2008年度的所得税 会计 处理方法:1 已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2 未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3 何时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从中可以猜想一下这些企业是否存在利润操纵的可能性。

 

四、他国的主要对策与措施 参考

 

为了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加强管理,日本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委员会于1999年11月公布了第66号文件《关于判断递延所得税资产实现可能性的审计办法》。在该办法中强调注册会计师应特别注意判断递延所得税资产实现可能性的危险性。同时,在判断未来期间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可能性时,将企业分成以下五个类别,并对每个类别分别指出了具体的审计措施:一是每个会计期末均能实现足够超过现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二是业绩比较稳定,但会计期末不能实现足够超过现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三是业绩不稳定,且会计期末不能实现足够超过现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四是存在重大的税务亏损的企业。五是过去曾在几个会计期里连续出现重大税务亏损的企业。由于这个审计办法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的管理产生了积极效果,日本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1年1月公布《关于所得税会计实用指南的更改通知》,将第66号文件升格为会计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外,如前所述,由于适用税率的判断上也存在混乱情况,日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制度委员会所公布的第10号报告《所得税会计实用指南》和第6号报告《合并报表中所得税会计实用指南》中,规定对税法或税率的变更以公布日为标准,并指出:如果税率或税法变更的可能性比较高,且其变更对以后年度的经营状况和业绩产生重要影响时,可在会计报表的注释里注明税率或税法的变更情况及其影响额。在这里可以看出,适用税率判断标准的统一,不仅可以减少在税率或税法每次变更时,企业是否将该变化反映到会计报表上的混乱判断,而且还因此可提高企业之间会计报表数据的可比性,更重要的是,压缩了企业管理层进行利润操纵的空间。

 

五、结束语 

所得税审计范文第7篇

一、上级管理费问题的产生及原税法的规定

在我国石油对外合作中,多与国际石油公司签订石油产品分成合同(下简称“石油合同”)来完成联合作业。通过签订石油合同,规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规范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生产中的问题。在合作开发石油资源中,几个合作伙伴通过共同控制资产的方式拥有某一区块的权益,但在实际作业中,一般由一个参与方成为实际“作业者”,统一管理合营公司的日常事务及生产作业,而其他合同参与方通过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应作业者的这一职能,在石油合同中就规定了“上级管理费”作为费用补偿机制。

石油合同中的上级管理费是指作业者的上级管理机构对石油作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费用,包括经营、管理、会计、财务、公司内部审计、税务、法律事务、劳资关系、金融、经济资料收集以及关于采购、计划、设计、研究和业务活动等的一般性咨询的费用。在勘探、开发、生产的不同阶段按投资金额的比例计提。这在世界石油联合勘探、开发、生产中属于惯例。

另一方面,来我国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在境内多数没有总机构,其总机构职能是由母公司或母公司指派的某一关联公司代为行使的,并由代为行使总机构职能的公司向在华的外国石油公司分摊管理费,提供管理服务支持。

在老税法下,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国税发[1993]第69号文对石油公司计提的上级管理费规定为,“外国石油公司可以列支支付给总机构同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并允许其“境外母公司对境内公司分摊管理费,但准予分摊的管理费数额不得超过石油合同所规定的数额。”

这一规定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精神相一致。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总公司可以按规定向其全资子公司收取管理费,支付管理费的子公司可以将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这一规定也考虑到外国石油公司机构设置及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支持了合作开采石油资源,有利于吸引外资。

二、新税法下的政策调整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总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也被废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本文由收集整理不得扣除。《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也特别强调了这一点。这些相关政策的实施,给企业间税前列支管理费用画上了禁止符。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2011年1月4日起《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境外母公司提取管理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69号)全文失效废止。至此,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公司列支上级管理费及其母公司分摊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扣除已经没有法律依据。

尽管税收法规出现调整,但企业间的这类业务还是真实存在的。在石油合同中,作为作业者的一方,确实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确保合营公司的正常运转。而在2011年第2号公告出台后,企业计提的上级管理费不能在税前列支,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三、内部服务协议的适用

结合母子公司间管理服务业务的界定及解决方案,并参考其他国家石油产品分成合同的实际操作方式,笔者建议在石油合同的基础上以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其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管理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但是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用可以扣除。虽然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用,但是对于承担一定服务职能的总机构来说,可以将管理费用转化为服务费用,签订服务合同,实行收费服务,服务协议是广泛适用的。对于一些没有服务性职能的总机构,也可以增加服务职能,提供服务项目,如财务审计、培训、管理咨询等,以收取服务费的名义取代管理费。企业可以税前列有服务协议的服务费用,如接受人事、安全、健康、环保、采购、存货、物业管理工作相关的服务或劳务费用,同时应留存有关合同、协议、发票、工作订单、写时记录等凭证资料,以及中介机构报告等。

通过这种形式,满足新税法的要求,支付管理费用的公司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该项费用,避免25%的税收负担。不过,收取服务费的一方需要按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同时要将服务合同报税务机关备案。

当然,在签订合同中,要同时注意《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这就要求我们的内部签订合同时,要制定合理的费率水平,也可请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增强说服力。

而这种情况也适用于产品分成石油合同的各合作伙伴间,作业者向伙伴们提供服务,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明确这些服务的收费标准,如小时工资及时间等,将笼统的按投资比例计提的管理费分割成实际提供具体服务内容的协议。具体可以划分为:

会计共享中心服务:完成合营公司的基础会计处理,集中统一提供会计记账、凭证保存、出具报表等服务。

财务管理集中服务:完成合营公司税务、预算、资金、经济评价等财务管理职能,集中统一处理合营公司纳税申报、项目预算、资金筹款支付、经济性测算等服务;

法律事务服务:完成合营公司法律事务集中处理,提供法律业务服务;

咨询服务:完成合营公司劳资关系、金融、设计、研究、健康、环保等活动的一般性咨询服务;

审计服务:完成合营公司审计及审计配合的工作。

建立这些成本中心后,除了考虑人员费率、工时及外部中介费率等因素,还应考虑提供服务的其他成本,如房屋租金、差旅费、通讯费等及相关营业税金,确定服务协议的价格,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就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务成本。

四、通过服务协议进行税务筹划示例

a公司为我国的石油企业,通过国际招标,与b公司组成合营公司共同开发某一石油区块,b公司为作业者,b公司的母公司为位于英国的c公司。按石油合同的规定,b可以向合同参与方a按一定比例收取“上级管理费”共计100万元,作为提供服务的回报。同时,由于b公司在中国境内管理职能不完善,有一些业务需要总部c公司的支持,c公司分摊了管理费用给b公司共计80万元。

分析:

(1)不进行税务筹划:不签订服务协议。

(2)进行税务筹划:签订服务协议。

所得税审计范文第8篇

最近,财政部启动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将组织专员办对通信、医药等行业的部分中央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地方大型医药企业开展检查,并对部分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事务所执业质量,各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财政资金使用和执行国家财税法规、宏观调控政策以及财经纪律情况。此次检查将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等作为工作重点,并继续推进和完善“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和常态化。

财政部修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最近,财政部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2009年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进行了再次修订,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大纲、会计电算化考试大纲、会计基础考试大纲和珠算考试大纲四部分,相关人员可以从财政部官方网站政策栏目、会计行业管理网站等下载。

IASB宏观对冲会计处理讨论稿

最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一份征集公众意见的讨论稿,旨在探索更好地反映实体资产负债表中的动态风险管理活动,即所谓的宏观对冲方法。IASB决定把宏观对冲部分作为一个单独项目。讨论稿标志着该项目进入第一阶段,就“投资组合价值重估”这一可行的实体动态风险管理活动会计处理的方法征集公众的意见。

中注协

商业银行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

最近,中注协了《商业银行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审计指引》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根据对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进行整合审计的要求,针对商业银行在审计计划的编制、审计方向的确定、审计资源的调配、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内部控制的了解与测试、重点业务流程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方面的特殊性,对审计工作的各个重要环节作出了全面细致的指导。

财政部就《会计师事务所

跨境审计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最近,财政部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规定》对跨境执行审计业务的范围进行明确,并厘清了其与境外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界限等。《规定》提出,如果是在境外监管机构注册、登记或经境外证券交易机构认可,获准为我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内地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执行相关审计业务,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如果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要开展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应当与中国内地具有证券资格或上一年度行业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合作,明确约定审计报告由该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责任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再扩围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公告》明确,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规定一是将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范围,由查账征收企业扩大到包括核定征收在内的其他企业,扩大了享受面;二是将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优惠幅度;三是改变了以往需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做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在季度和年度申报时直接享受优惠政策,无需事前备案,只要在年末汇算清缴时提供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即可。

个体户经营不足1年计税有新规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公告》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 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公告》自之日起施行。

委托投资受益所有人判定政策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公告》明确,《公告》所称“委托投资”是指非居民将自有资金直接委托给境外专业机构用于对居民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其中的“境外专业机构”指经其所在地国家或地区政府许可从事证券经纪、资产管理、资金以及证券托管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委托投资期间,境外专业机构将受托资金独立于其自有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境外专业机构根据相应的委托或协议收取服务费或佣金。受托资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由该非居民取得和承担。《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享税收减免优惠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通知》要求,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 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