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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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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账簿范文第1篇

会计账簿按照用途不同分类:会计账簿按照用途,可以分为序时账簿、分类账簿和备查账簿。

序时账簿又称日记账,是按照经济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的账簿。

分类账簿是指按照分类账户设置登记的账簿。分类账簿是会计账簿的主体,也是编制财务报表的主要依据。

备查账簿又称辅助登记簿或补充登记簿,是指对某些在序时账簿和分类账簿中未能记载或记载不全的经济业务进行补充登记的账簿。

(来源:文章屋网 )

会计账簿范文第2篇

仅仅有账,还不足以进行会计核算。账,很多时候被我们认识和理解为流水账,即按照时间序列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所产生的变动金额,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我们无法从一个单纯的变量动态变化去评价其质量的优劣,这也许正是账户产生的一个直接原因。

我们注意到:所有经济业务的发生所引起的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的变动,从数量上看,不外乎“增加”和“减少”两种情况。因此,我们把账户划分出两个方位:即一方登记增加额,另一方登记减少额,这是一切账户的基本结构。为了便于说明问题,账户的基本结构可简化为左右两方,即“丁字形”。为了使账户更好更直观地说明经济业务事项的变化,我们逐渐把账户的基本内容归纳为账户名称、记录经济业务的日期、所依据记账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增减金额、余额等。每一个账户都有一个名称,用以说明该账户核算的经济内容,账户之间本质差别就在于所反映的经济内容不同。这个名称在会计实务中本身就是根据会计科目设置的,因此账户的名称必然与相应的会计科目名称一致。账户在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的基础上,成为公司、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为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一种载体,其基本作用是便于各单位对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所引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损益的变动数额,进行分门别类和有条有理地进行归集、汇总和分配、处置,形成全面、系统、完整的会计信息,为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提供基础数据,为单位财务分析与决策提供必要参考。

二、对会计账簿的加深认识

把一个个账户连接起来就是会计账簿。作为连接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的中间环节,会计账簿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通过会计账簿中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记录,既能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序时、分类的核算,又能提供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总括和明细的核算资料,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合理地使用资金提供有用的会计核算资料,为计算财务成果、编制会计报表提供依据,为开展财务分析和会计检查提供佐证。

在手工记账环境下,我们将记账凭证上的数据,经过审核后逐一录入会计账簿,会计科目名称就是我们要登记的会计账户,登记的金额和方向要与会计科目的金额和方向绝对一致,涉及总账下有明细账的,还要按照平行登记的要求,逐一登记其明细账。从这个过程看,会计账簿的登记一方面是对记账凭证的再审核环节,登记会计账簿时首先要确认记账凭证正确无误,记账前发现错误的,要重新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后发现错误的,要另外填制更正该错误的记账凭证;另一方面无论是总账还是明细账,都是记账凭证的汇总环节,我们把记账凭证上的一个个数据录入到会计账簿中的总账及其明细账,汇总反映各会计科目的发生额,通过月结和年结的方式,揭示某一经济业务事项的增减变化及期末结果。我们登记的会计账簿又是编制会计报表的基础,只有录入登记正确的会计账簿数据,才能生成可信的会计信息。《会计法》在涉及由记账凭证到会计账簿和由会计账簿到财务会计报告时,两处都用的是“必须经过审核”这一强制性要求。我们在处理会计账簿相关事宜时,必须依法审核好记账凭证的事由、金额、方向等信息,必须依法审核好会计账簿本身的增加、减少、余额等信息,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把好关口。

在电算化记账环境下,会计账簿的登记交由会计核算软件的“记账”功能,省去了大量手工录入的工作量。笔者认为,应当在记账凭证的填制上花费更多的精力,按照记账凭证要素逐一分类整理、汇总计算,正确归集到相应的会计科目,认真做好经济业务事项真实性的审核,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记账凭证,一律重新填制;对需要分析计算的事项,如折旧和减值准备的计提,谨慎把握自由裁量权,参照本单位历年实际和行业平均水平恰当确定;对需要汇总确定的事项,要在正确分类的基础上,准确归集到对应的会计科目。

会计账簿范文第3篇

(1)会计建账监管工作全面推进,建账审核已成为会计责任单位的行为习惯,但小规模纳税人以上的各类企业点多面广,多未规范建账;必须培育会计服务市场,以单位委托会计记账机构记账为基础推进建账监督管理。2008年6月始,红安县财政局在广泛调查、认真研究的基础上, 在全县全面推行会计建账监督管理, 以县政府文件形式出台《红安县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纳入建账监管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有限责任公司或小规模纳税人以上的各类企业,所实行监管的账簿包括单位总分类账、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具体执行过程中, 红安县除设置一系列审核程序、分类别登记录入单位基本信息数据外,还创造性地设制了《会计建账监管账簿启用表》, 该启用表除具备一般启用表规定的格式外,用文字表述的形式明确了会计建账监管的目的和要求,同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办理年检登记、纳税评估信用评价中,各执法执纪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除执行本部门相应的各项规定外, 还均应以建账审核的会计账簿为依据。推行会计建账监督管理的当年, 红安县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建账监管率达到100%, 这些单位在第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通过会计管理局的有力督导,会计账簿的结旧转新继续办理建账审核手续的仍达到100%,至第二个会计年度终了的2010年初,建账监管已在各行政事业单位深入人心,取得共识, 年度结转新账必须办理建账审核的行为习惯在会计主管人心目中初步形成。 但是,建账监督管理这一会计管理的工作措施在一些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特别是企业这个层面没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在企业这个层面,红安县有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之分,所谓规模以上企业,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一般都有较为规范的财务核算,故这些企业落实建账监管较好(亦达到80%), 真正没能得到落实的是那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和社会团体、 中介机构,这些单位普遍未能设置会计机构,谈不上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有少数虽指定了会计人员,但其会计人员一般不具备从业资格、只是计算或保管单位财物。

实行会计建账监督管理,最基本的目的是防止单位账外设账,确保一本账,对于行政事业性的单位而言,可以有效控制支出的浪费,对于企业性质的单位而言,可以有效防止税收的流失。 对于规模小、会计基础条件差的单位,促使其建账并实行建账监管的最佳途径是(单位)委托会计记账机构记账。 目前,红安县尚无一家会计记账中介机构。 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倡导、支持会计服务社会中介机构的产生, 培育会计服务市场。

(2)建账监管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总体上看形式上比较张扬,内容上比较脆弱,必须以建账监管为载体,不断丰富财政会计管理内涵,推进会计管理工作规范。红安县的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首先,这种管理模式有力地切断了会计信息失真的最直接也是最基本的后路――账外设账和擅自改动账簿,建账监管犹如一颗管用的钉子将单位会计账簿牢牢地限制在“一本账”、“规范账”上,建账监管的初衷正在于此。在建账监管的前提下,单位会计工作中长期存在的责任主体不落实、制度执行不到位、账簿设置不严格、支出凭证不充分、会计核算不规范、信息披露不真实、会计资料不齐全等问题得到不同程度的改观,财务管理得到加强。同时,“建账监管”给了会计管理部门一个很好的操作平台,密切了会计管理部门与各会计责任单位的工作关系。然而,从总体上看,会计建账监督管理还停留在形式上,形式上一些部门单位的会计账簿都加盖了会计管理部门的专用印章并实行了年度登记备案,内容上的规范、有序却主要靠的是“单位自觉”,尽管单位“账外设账”、“整体假账”的行为因此不易产生,但建账监管也仅仅停留在建账登记层面,管理监督乏力,未能有效利用建账监管工作平台更深地切入具体的会计管理工作。

以笔者多年来从事财政工作的体会,会计建账监督管理模式是财政管理会计工作一种合法、务实、良好的制度创新,给予了管理部门与管理单位之间有效的操作平台,使会计管理工作有了一个更好的切入点。因此,财政部门应以会计建账监管为载体,不断丰富管理内容,推进会计管理工作规范。首先,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的接旧转新账簿审核中,不仅要审核账户余额,还要考查各科目余额的形成过程,从而既能及时纠偏,又能基本了解各单位会计工作状况和财务管理情况。其次,在建账监管的前提下, 按照会计法规制度的要求,实行专管员负责制, 经常性地开展会计工作检查,切实改变建账与监管分离、只登记不监督的状况,对纳入建账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基础性问题负起一定的责任。第三,围绕规范建账、规范运行的工作目标,狠抓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分部门、分行业定期组织单位间开展“晒账”等活动, 互评互审互学,让账务公开、财务透明逐步成为一种公共意识。此外, 为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严肃财经纪律,财政部门可以以建账监管管理模式为契机,在深入调查, 广泛征求意见的前提下,制定出各地方的财务会计管理监督考核办法,在每个年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其监督考核的内容包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各项政策执行情况、“三公支出”情况等。可结合每年度的会计法执法大检查活动,对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以强化对单位审计、财务负责人、主办会计、出纳的职能职责要求。

会计账簿范文第4篇

(一)建立环境会计信息系统的必要性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全球的施行,环境会计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人们对于环境会计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环境会计信息使用者所需要的环境会计信息不仅包括传统财务会计系统可以提供的环境会计信息,也包括一些传统财务会计系统以外的信息。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既要减少信息使用者的信息使用成本,又要实现环境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的目标,仅通过传统财务会计系统是难以实现的。因此,企业需要单独建立一个特殊的会计系统――独立环境会计系统,即环境会计信息系统。该系统建立在传统财务会计系统基础之上。并将一些不能按照传统财务会计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入企业传统财务会计系统、但是应该进入环境会计系统的交易或事项确认为环境会计要素并予以披露。

(二)环境会计信息的构成在环境会计信息系统中,环境会计信息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可以从传统财务会计系统所生成的会计信息中提取的环境会计信息,称之为“基础信息”;另一部分是需要借助于环境会计系统进行处理并在环境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的信息。后者不能进入传统财务会计系统,而需要通过另外一个特设的会计系统来进行处理,称之为“辅助信息”。这两类信息构成了环境会计报告所披露的主要环境会计信息。

(三)双重记录方法的采用从真正实现充分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角度考虑,企业应当设立环境会计的双重记录系统,即采用环境会计系统下的单式记账与传统财务会计系统下的复式记账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充分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目标。环境会计的基础信息通过在传统财务会计体系下设置明细科目对环境会计要素进行确认来获得,辅助信息需要设立单独的环境会计账簿予以记录。基础信息的记录在传统财务会计系统与环境会计账簿中同时加以记录,辅助信息采用单式记账的方法,在单独设立的环境会计账簿中予以记录。设置双重会计记录系统有助于期末进行勾稽与核对,便于进行环境会计报告的编制。期末,直接根据环境会计账簿编制环境会计报告,披露充分完整的环境会计信息。 采用双重记录系统,便于汇总环境会计信息,以及保证环境会计信息的充分性。独立环境会计账簿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也拓展了传统会计的基本假设(如货币计量)。

二、环境会计的单式记账:记账方法上一个更高阶段的重返

会计上的单式记账曾持续运用了几千年,直到1494年,意大利数学家卢卡・巴其阿勒的《算术、几何、比与比例概要》一书问世,首次系统地介绍了威尼斯的复式记账法,复式记账才开始替代原有的单式记账。在21世纪环境会计开始迅速发展的时期,将单式记账运用于环境会计系统中,能更充分、有效地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单式记账的“回归”,并不是一次简单的重返,而是会计发展史上一个更高阶段的重返。不能因为单式记账不符合多年来的复式记账传统,就简单地认为它是一种倒退,从而将其拒之于环境会计系统之外。

(一)单式记账的优点在环境会计记录中采用单式记账,有以下优点:

一是能更充分地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环境会计的目标是要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充分相关的环境会计信息。但是,以复式记账为基础的传统会计系统很难达到这一目标,因为企业有很多环境会计信息并不符合传统财务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条件,从而无法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而单式记账则可以弥补这一不足。

二是能简化环境会计报告的编制。如果没有单式记账,企业从复式记账系统中获取信息来编制环境会计报告将是一件很繁琐的事情。而采用单式记账,另立单独的环境会计账簿,将使环境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大大简化。单式记账对于编制环境会计报告将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

三是能体现灵活的计量方式。复式记账采用的是货币计量方式,而环境会计信息与环境会计要素的特殊性使得一些交易和事项无法单纯用货币来进行计量,需要采用非货币计量。对传统财务会计系统而言,这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不能进入会计系统进行处理。因此,采用单式记账方法,能使环境会计系统提供的环境会计信息尽量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

(二)单式记账的运用方法设置―套单独的环境会计帐簿(以满足环境信息报告编制为原则),对所有可以进入复式记账系统确认的环境经济交易与事项,在进行复式记账的同时,另外以单式记账的方式在环境会计账簿中予以同步记录。对于不能进入复式记账系统的环境经济交易与事项,直接进入环境会计的单式记账系统加以确认,如销售增加、费用节省等。期末,根据独立环境会计账簿的记录来编制环境会计报告。

三、环境会计中单式记账方法的运用:以环境利益为例

由于环境利益(亦有学者称环境收入、环境收益等,笔者认为由于涉及到非货币计量的因素,称“环境利益”更为合适)的具体处理在环境会计的几个要素中最具环境会计的特殊性,因此,本文以环境利益为例,阐述单式记账方法在环境会计中的运用。

(一)环境利益的概念与分类企业因为开展环境保护活动而取得的利益称为环境利益。笔者将环境利益分为显性环境利益和隐性环境利益。显性环境利益是指可以进入传统财务会计系统的各种经济利益,如企业收到的环保奖励、环境损害赔偿等。隐性环境利益是指从环保活动中间接取得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不能进入传统财务会计系统,如因为环境状况改善而引起的销售增加、费用节省、股价上升、能源使用的节约等。

在账务处理上,隐性环境利益由于其计量的特殊性和困难性无法进入传统财务会计系统,因此,为了充分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必须设置单独环境会计账簿来进行核算,且超越了传统财务会计复式记账的要求,采用单式记账的方法。

我国企业实际发生的环境利益一般有:贷款豁免、政府奖励、废品收入等显性环境利益,以及销售增加、费用减少等隐性环境利益。目前几乎没有企业报告环境利益,企业取得的税收减免、废品收入等一般均在发生时记入营业外收入处理。

(二)环境利益的记录具体又分为显性环境利益的记录和隐性环境利益的记录。

显性环境利益一般包括贷款的豁免、政府奖励、排污权交易收入、废品收入、企业收到的环境赔偿金等。

(1)贷款的豁免。企业可能会被豁免用于购建环保设施的贷款本金(如我国曾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放过环保贷款,企业各项环保指标达到要求的可豁免贷款本金,目前已停止),这一豁免额应确认为环境利益。企业可以在“营业外收入”下设置“环境利益――显性环境利益(贷款豁免)”明细账户来反映。豁免时,借记“长期借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或资本公积)――环境利益――显性环境利益(贷款豁免)”,同时通过单式记账记入环境会计账簿,记录为“环境利益――显性环境利益(贷款豁免)”。

(2)政府奖励。政府可能会对企业推行环保政策、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奖励,这种奖励构成企业的环境利益。企业

应在“营业外收入”下设置“环境利益一显性环境利益(政府奖励)”明细账户来反映。在收到奖励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环境利益――显性环境利益(政府奖励)”即可。同时通过单式记账记入环境会计账簿,记录为“环境利益――显性环境利益(政府奖励)”。

(3)排污权交易收入。我国暂时还没有排污权交易市场,若启动排污权交易市场,企业通过出售排污权可以获得收入,这部分收入应确认为环境利益。企业应在“其他业务收入”下设置“环境利益――显性环境利益(排污权交易收入)”明细账户来反映。企业在取得交易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环境利益――显性环境利益(排污权交易收入)”即可。同时通过单式记账记入环境会计账簿,记录为“环境利益――显性环境利益(排污权交易收入)”。

(4)废品收入。企业的有些废品,如炉渣、煤灰等,可以再循环使用,因此可以出售并形成收入,这部分收入应该确认为环境利益。企业应在“其他业务收入”下设置“环境利益――显性环境利益(废品收入)”明细账户来反映。企业在取得交易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环境利益――显性环境利益(废品收入)”即可。同时通过单式记账记入环境会计账簿,记录为“环境利益――显性环境利益(废品收入)”。

(5)收到的环境赔偿金。企业在环境诉讼中获得的赔偿金,也应该确认为企业的环境利益。企业可以在“营业外收入”下设置“环境利益一显性环境利益(环境赔偿金)”明细账户来反映,获得赔偿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环境利益――显性环境利益(环境赔偿金)”,同时通过单式记账记入环境会计账簿,记录为“环境利益――显性环境利益(环境赔偿金)”。

会计账簿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股东账簿查阅权;公司实际控制人;会计账簿管理;法定义务

新《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一定程度的账簿查阅权,同时该款还就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程序、方式、条件、公司的审查期以及司法救济途径作了规定,为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新《公司法》的规定仅注重了对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增设了股东账簿查阅权,却忽视了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对于保障股东账簿查阅权所应当负有的法定职责。实践证明,由于公司自身缺乏必要的会计规范化管理,使股东或查不到账,或拿到的是残缺不全、真假难辨的账簿,致使股东账簿查阅权离真正落实与有效保障还有很长的一段距离。因此,为切实保障股东账簿查阅权,增设实际控制人会计规范化管理法定义务显得尤为必要。

一、股东账簿查阅权在行使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现实阻碍

当前,股东账簿查阅权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面临最大的阻碍,不是股东滥用账簿查阅权,而是股东账簿查阅权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股东费尽周折拿到的往往不是客观、真实、全面的账簿,而是残缺不全或真假难辨的账簿,对于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失去了应有的实际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公司往往以股东不具有正当查阅目的为理由,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股东的查阅请求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但是,哪些查阅目的为正当目的,新《公司法》并没有予以明确。按照惯例,提出查询请求的股东多为不掌握公司经营状况的弱势股东,股东需要查阅会计账簿一般都是公司出现了严重亏损,并且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已出现僵持或者股东对管理层明显表现出失去信心或不安。此时,即使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实际控制人也往往会以《公司法》中“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询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询”的保护性条款作为挡箭牌,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股东的查阅请求。

(二)司法救济程序漫长,会计账簿没有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是目前股东账簿查阅权受侵害时的唯一司法救济途径。然而,按审判机关现行办案期限,简易程序需三个月,普通程序需六个月。仅就股东查阅账簿的目的、动机是否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这一点,双方可能有多个来回的争辩。因此,用足这些时间是常有的事。即使有少数案件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办结,也至少需要十天半月。目前,在没有对公司的账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情况下,会计账簿往往处于实际控制人的掌控之下,在漫长的诉讼时效内,实际控制人要想转移、篡改或销毁账簿,也不是很难的事情。所以,当一纸判决下来后,或执行不了,或即使执行了,拿到的往往也是残缺不全或真假难辨的账簿,股东的财产利益还是难以维护。

(三)会计舞弊现象突出,账簿真假难辨,难以真正落实立法本意

账簿查阅权是新《公司法》赋予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一项特殊的权利。设立股东账簿查阅权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加强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决策、管理情况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活动情况的有效监督,防范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管理层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许多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中所具有的控制权,使其往往能够利用信息优势地位,采用微妙、隐蔽的舞弊手段,千方百计地藏匿有关公司的财务信息,从而转嫁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或成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公司采取种种措施剥夺或者限制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

虽然我国《会计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公司设立会计账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不够细化,操作性不强,其中对于股东在账簿查阅权行使过程中,实际控制人对会计账簿管理究竟负有何种法定义务,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将公司法中原则性的法律规定,通过具体细化的操作流程予以架空,从而达到阻挠股东账簿查阅权行使的目的。如有的不允许股东复印账簿;有的利用股东会作出如下决定:股东要查阅账簿,必须征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有的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公司内部规范性文件作出限制性规定等等。

二、增设实际控制人会计规范化管理法定义务是真正落实与保障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关键

如何真正落实与有效保障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体现立法本意呢?针对股东账簿查阅权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障碍,目前理论界与司法界对此进行了研究与探索。

有的主张,《公司法》是实体法,不应将“股东先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等待十五日内回复”这一自我救济措施,视为股东提出行使账簿查阅权诉讼主张的前置程序,而应当允许股东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这样,有利于股东及时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也有的地方审判机关正在谨慎地试行账簿保全措施。即当股东提出此类诉求后,不论目的是否正当,法院先行对有关账簿采取保全措施,以防账簿被转移、篡改或损毁。还有的主张,倘若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后仍未解疑释惑,就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背后的原始凭证。

诚然,上述这些探索对于股东及时行使账簿查阅权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对于股东拿到账簿后能否以此维护自身合法的财产利益,并无实质性的意义。因为,倘若股东拿到的是残缺不全或真假难辨的账簿,对于维护自身合法的财产利益这一最终目的来说,查账也就无从谈起了。

例,某四位股东出资设立一家大型酒店,并推举其中一位股东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为实际控制人。一年后,其余股东发现公司生意红火却严重亏损,已无法继续经营,遂提出查账要求。但未获实际控制人同意。他们便聘请律师按法定程序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可实际控制人遣散了员工(包括会计人员),把门一关,人也不见了踪影。后经法院判决支持,仍未拿到账簿。半年之后,经朋友调解,这些股东终于拿到了残缺不全和真假难辨的账簿。经审计发现,该公司会计核算非常不规范,没有营业日报表,进销存与料工费每月结算一次;账簿反映营业收入的收缴无凭证手续、成本高、毛利率低,既不能排除营业收入遭截留的可能,也不能取得被截留多少、谁截留等证据。

综上所述,当前真正落实与有效保障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关键不在立法层面,也不在司法层面,而在于公司自身的会计规范化管理。为此,应当将加强公司会计规范化管理(以下简称为“会计规范化管理”)设定为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义务。规定实际控制人有义务使公司会计工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化要求,否则,实际控制人就应承担股东提出的合理赔偿要求。

当然,这一义务是设定为体现在公司章程中的约定义务,还是体现在《公司法》中的法定义务?有待于理论上进一步探讨。但是,从实际效果上看,还是法定义务更有效。

三、增设实际控制人会计规范化管理法定义务的现实意义

(一)只有加强会计规范化管理,股东合法财产利益的保护才有了现实的可能性

“会计运用记账、算账、分析、检查及预测等方法及其构筑的理想机制,以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反映、控制资金循环的安全、平衡和增值。这一管理活动实质是对财产物资的管理,而财产物资所体现的财产关系恰恰又是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财产权能的确认,有赖于通过会计资料及其质量来实现。”其实,关于会计规范化管理与公司财产物质安全性问题的关系,不仅在理论上专家学者已有很多精辟的阐述,而且实践中已有很多案例予以了证实。因此,加强会计规范化管理,对于维护股东合法的财产利益,无疑具有很实在的意义。

(二)只有增设实际控制人会计规范化管理的法定义务,会计规范化管理才有了基本保障

如何以会计的上述作用去满足法律上对股东合法财产利益保护的要求?即“要求会计必须与会计环境中的法制要求相适应,严格制定和执行预防与觉察并重的会计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质量,保全会计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对会计对象的安全加强控制。”这并非是仅靠主观认识或自觉性就能一蹴而就的。因为,“人是受环境影响的,加强会计控制制度,可以促使人们自觉抵御外来诱惑,遏制私欲膨胀,自觉或被迫地守法。否则,就会使人的法制观念淡薄,自我约束意识衰退”。所以,只有将加强会计规范化管理设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会计规范化管理才有了基本保障。

(三)只有会计管理达到规范化要求,股东账簿查阅权与保护自身合法的财产利益之间才有了必然联系

现实已充分证明,即使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和高效的司法力度,也需要有规范的会计管理基础。否则,股东若拿不到账簿,或拿到的是残缺不全或真假难辨的账簿,股东账簿查阅权也就没有了实际意义。一方面查不了账,无法了解公司经营的真实状况;另一方面,自身合法的财产利益遭侵害,却没有确凿的证据,也就无法运用法律救济措施。因为,“会计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是一种极其重要的书证,然而,收集会计证据的客观基础是什么?就是详尽、完整、正确和真实的会计资料。否则,就无法确认犯罪行为或民事行为的客观存在及侵害的次数、程度和后果等等。”

(四)只有将会计规范化管理设定为实际控制人义务,司法实践中才能更及时有效地保护股东合法的财产利益

现行诉讼实践中,股东告实际控制人侵害其合法财产利益的案件,举证责任一般在原告的股东一方,因而股东必须先行查账,然后从会计资料中获取证据。但若所查账簿没有,或残缺不全的话,股东就无法举证。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尽管有失公平,但却长期存在。

之所以会长期存在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现象,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未将会计规范化管理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倘若对实际控制人增设了此项法定义务,只要公司会计工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达标准,或缺乏完整、真实的账簿,使股东对实际控制人侵害其合法财产利益产生合理怀疑的,就可要求实际控制人履行释疑的举证责任。否则,实际控制人就应承担股东的合理赔偿要求。譬如前述的酒店股东财产纠纷案,因餐饮业务未编制日报表、营业收入款收缴无凭证手续、所提供账簿又残缺不全等等原因,股东有理由合理怀疑实际控制人截留或转移收入,实际控制人若对此不能举证释疑,股东可以提出一个合理的期待利益,并要求其赔偿。

【参考文献】

会计账簿范文第6篇

一、逆向操作的作用

在逆向操作中,“反复核”在一般会计软件中都在登记记账凭证界面设有“取消出纳签字”和“取消审核”的功能,通过这两个功能就可以将已经复核的会计凭证取消复核标记,以便对其进行修改或增删,根据取消复核的记账凭证数量的多少又分为“单张取消复核”和“成批取消复核”两种;“反记账”又称“倒记账”,一般的会计软件都将此功能设置成非激活状态,需要操作者按下“ctrl+H”的组合键来激活“恢复记账前状态”的功能,借此达到把一批已经登记到会计账簿的记账凭证当月的发生额从其各自账簿中予以扣除,使各账簿恢复到该批会计凭证登账前各账簿的发生额和余额状态的目的。“反结账”又称作“倒结账”或“环境恢复”,操作者需要通过“ctrl+shift+F6”组合键就可以将已复核记账并已结转下月的会计账簿恢复到以前月份各会计账簿的发生额和余额的状态。

总的来说,无论是手工记账还是计算机记账,都有可能会产生原始凭证录入错误,记账凭证编制中科目运用错误,会计账簿设置不合理等错误情况。在会计电算化中的软件中加入逆向操作就是为了更正会计电算化中工作差错,减少会计账簿中可能存在的冗余会计信息,保证会计电算化核算的准确性,提高会计基础工作的质量,顺应会计电算化核算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是会计电算化顺应改革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

具体地说,会计电算化中的“反复核”功能就是在己审核通过但没有登记会计账簿之前,发现了会计核算工作差错,通过事先设定好的“反复核”程序取消复核标记,由原凭证编制者重新编制正确的会计凭证,这与手工记账在处理方法和程序上没杳任何本质的区别。“反记账”功能就是当月在登记会计账簿以后发现会计差错时,使用此项功能纠错,但其前提条件应当是会计软件必须提供能反映更正会计事项来龙去脉的完整痕迹记录,以便将对更改会计事项的目的和内容进行审核查验,明确责任,防止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反结账”功能就是在会计月结特别是年结后,发现存在会计核算差错,修改前几个月甚至前几个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有些会计软件不仅提供在当年各月的“反结账”功能,而且还可以跨年度“反结账”,即直接将会计账簿恢复至指定年份、月份各账簿未复核、未登账前的发生额和余额的状态,指定年月后的已经登账的会计账簿全部取消,只保留取消复核的工业凭证。

二、逆向操作存在的弊端

随着逆向操作功能的广泛使用,其弊端也日益显现,归纳起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与现行会计法规相违背

《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第18条、19条明确规定,“在已经输入的原始凭证审核通过或者相应记账凭证审核通过或者登账后,原始凭证确需修改,会计核算软件在留有痕迹的前提下,可以提供修改和对修改后的机内原始凭证与相应的记账凭证是否相符进行校验的功能”,“发现已经输入并已审核通过或者登账的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可以采用红字冲销法或者补充更正法进行更正,记账凭证输入时可用‘一’号或者其他标记表示”。使用“反复核、反记账、反结账”功能更正会计工作差错,不仅违背了上述有关会计差错更正方法的规定,而且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等方面,大多数的会计软件没有或很少提供必要的痕迹记录。

2.为做假账打开了方便之门

由于逆向操作功能的使用,使得会计人员为同一单位做几套账、编制几套会计报表变得轻而易举。以前手工账由各人分别编制凭证、记载账簿,如果发生会计造假,通过墨迹或笔迹可以较容易地识别和鉴定。而目前大多数会计软件对更改的会计事项没有提供完整的、真正意义上的痕迹记录。有的会计软件根本不提供这类逆向会计操作的痕迹记录,有的也只是在操作日志中记录了何人何时使用过这些逆向操作功能,至于更正和补充了何种会计事项,其目的和来龙去脉如何则无从得知。现在,会计凭证、报表、账册都可以通过计算机打印出来,如果单位缺乏严格周密的会计电算化内部牵制手续,别有用心的人就会在会计业务发生时蓄意留下伏笔,经过一段时间后,神不知鬼不觉地篡改部分会计凭证、报表和账册,这样就使得会计做假、造假和经济违法犯罪变得更加隐蔽,给会计、审计监督工作和防范违法犯罪增加了技术难度。

3.如果软件功能使用不当,可能会导致账务混乱

在使用“反记账、反结账”功能时,由于财会人员会计电算化业务水平以及对软件功能理解的偏差,特别是在运用跨年度反结账功能时,不同年份会计科目的体系可能发生了变化,如果误操作,很可能产生账务混乱,甚至可能导致整个账务系统的瘫痪,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三、完善措施

通过分析不难发现,会计电算化工作中的逆向操作并非十全十美,也不是一无是处,对其正确的态度简单地说就是“正确引导,加强规范”。

1.正确引导

所谓“正确引导”就是去掉那些不合规的功能,保留有用且合规的功能。这是因为:在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无论是手工操作还是会计电算化核算,存在差错是在所难免的,其差错必须通过规范的会计差错更正方法来纠正。会计电算化工作可能产生的差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5种类型:一是会计科目运用错误;二是发生额多记或少记;三是编制记账凭证时借贷方用错;四是有关经济事项没有完整反映;五是会计摘要或原始凭证附件数量发生录入差错等。至于在手工会计核算中出现的诸如借贷不平衡、会计账簿登载笔误、跳行、隔页等差错,由于计算机自动记账、结账,已不可能再出现。在手工会计核算常用的会计差错更正方法中,除“红字划线更正法”不再适用会计电算化核算外,其他如“红字冲销法”、“补充更正法”依然适用于会计电算化核算,以上提及的5种类型的差错基本都可通过这两种方法进行更正,而且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中已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此外,关于冗余会计信息问题,相对于整个会计核算工作而言,发生会计差错的数量毕竟是有限的,不会出现有的同志担心的形成大量冗余会计信息的情况,而且通过规范的会计差错更正方法更正以后,不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及其使用,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完全能够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加强规范

当前,会计工作中普遍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造假的问题,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毒瘤。而利用会计电算化“反复核、反记账、反结账”功能做假、造假正变得越来越普遍,从一定程度上讲,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国家有关会计法规对会计差错更正方法的规定,都强调了更正会计差错要有痕迹记录,其目的就是要做到有案可稽,有据可查,从制度上防止会计做假造假,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从加强会计电算化法规建设、堵塞制度漏洞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角度讲,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主管机关一一财政部对会计核算软件“反记账、反结账”功能要作出“加栅防护”的明确规定。对可以实施的逆向会计操作功能,会计软件必须要提供能够反映经济事项来龙去脉的痕迹记录功能;明令禁止会计软件提供具有会计舞弊功能性质的跨年度“反结账”功能;对会计人员利用“反记账、反结账”功能从事做账、造假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通过严密法规和道德制度建设,促进财会人员遵章守纪,加强规范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会计电算化真正达到朱镑基总理提出的“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杨则梁.会计电算化逆向操作的分析[M].航空工业出版社,2006(3).

[2]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M].商务印书馆,1995.

会计账簿范文第7篇

一、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客观要件

客观来源:()要件是指股东在行使账簿查阅权时应具备一定的持股比例和一定的持股时间。为了防止少数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保障公司正常的运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查阅公司账簿的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间进行适当限制,这种限制应根据公司类别的不同而异。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出于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公司法理念,应当允许他们解除自己公司章程中有关的法定限制;股份公司具有较强的资合性,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较多,如果对股东的账簿查阅权没有适当的限制,频繁的查阅行为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活动,而且股份转让这种“用脚投票”的方式较在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可行,股东权益保障的途径较多,可以对其股东账簿查阅权作较为严格的规定,如规定其持股比例应不低于1%(无论是一名股东,还是数名股东合计持股股份额达到1%的均可),且持股期限不低于六个月。

二、股东账簿查阅权的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股东在行使账簿查阅权时,应出于正当的目的。与正当目的相对的为非正当目的,诸如为公司的竞业者而刺探公司秘密,为敲诈公司经营者而吹毛求疵、寻找公司经营中的技术瑕疵等等,在这些情况中,股东显然是为了滥用股东的账簿查阅权,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所以必须规定正当目的,防止股东滥用账簿查阅权。然而正当目的要件是一个主观来源:()性很强的要件,如何界定正当目的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美国和日本对此采取了不同的立法例,美国采取的是概括式立法例,日本为列举式立法例。根据美国的《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第16.02(c)节的规定,正当目的必须符合三个要件:股东提出的查阅和复制文件的请求是善意的,是为了适当的目的;公司股东阐明了他查阅和复制这些文件的目的,并且此种目的阐明应当是合理的、具体的;所查阅的记录同他所欲达到的目的具有直接的关系。而根据日本商法第293条之7:有依前条规定的请求时,除有可认定其请求符合下列事由的相应理由的情形之外,董事不得拒绝。笔者认为,概括式立法例和列举式立法例各有优劣,概括式立法例不便于操作,而列举式立法例难免挂一漏万。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应借鉴两国的立法例,将两者结合起来,在确立一般条款的情形下列举出几项常见的不正当目的。

三、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对象范围

1.股东可查阅账簿的种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以及会计实务,与会计有关的文件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与会计有关的文件范围包括哪些?对于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均有权查阅;对于会计账簿,《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而对股份公司股东的查阅权则没有规定;对于会计凭证,《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股东的查阅权。根据《会计法》第15条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账簿。如果股东查阅账簿的范围限于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而不包括填制会计账簿的依据和基础性文件即会计凭证,特别是有关协议、合同、发票、单据等原始会计凭证,则股东可能无从发现公司和股东利益受有损害的确切依据,股东查阅权的最终目的将难以实现。《公司法》关于查阅范围的规定存在漏洞。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将股东查阅的范围从原规定的会计账簿扩大至会计凭证,《公司法》可以将查阅范围来源:()统称为“会计记录”或者“商业账簿”,并对该概念作出解释。

2.股东可查阅账簿的期限

一般说来,正在使用中的账簿应属股东可查账簿之列,而对于已经归档或过了法定的保存期限的账簿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学者认识不一。有学者认为,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9条明确规定了公司保存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法定保存期限为十年,股东查阅权可查账簿对象也应以十年为限。笔者认为,账簿查阅权与税务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不同,其目的在于给股东提供充分、真实、全面的公司经营信息,保护股东知情权,监督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尽管已经归档或过了法定保存期限,但只要它给股东提供充分、真实、全面的公司经营信息是必要的,就应当允许股东查阅。

四、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程序

股东在行使账簿查阅权之前的法定期间内,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书,这是美、日两国公司法的通例。根据《日本商法》第293条之6第2款:前款的请求,须以附理由的书面形式提出;而美国的《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第16.02(A)节的规定,公司股东如果要查阅或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应当在他希望查阅和复制的那一天的至少五个业务日之前对公司给予书面的通知。因为任意的股东账簿查阅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所以中国对股东账簿查阅权应该借鉴两国的立法经验,规定股东应在一定期日之前提交查阅公司账簿的书面申请,而且应该在请求书中阐明其查阅账簿的具体理由和目的。股东查阅账簿既可以由本人为之,也可以请求律师或其他人帮助。

股东在行使账簿查阅权时,是否可以对有关账簿进行摘抄或复制?《日本商法典》及《韩国商法典》均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或者誊写公司的会计账簿及.文件。中国澳门地区《商法典》第252条第9款则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及取得有关副本。中国在此问题上缺乏明确的规定。为实现账簿查阅权之目笔者认为,为实现账簿查阅权之目的,不仅应当允许股东查览账簿文件,也应当允许股东摘抄或复制有关的账簿文件。因为让不具备财务会计和经营管理知识的股东面对数量众多的资料,仅允许其查阅相关文件所带来的不便是明显的,它无法使股东更全面、准确了解、掌握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因此资料复制权对于公司股东显得十分必要,它可以借助专业人员的帮助及业余更多时间的研究,全面洞悉公司的经营情况,从而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五、股东账簿查阅权的救济措施

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一规定过于简单。有学者认为,当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时,股东的救济途径应当有:一是向法院提起查阅请求之诉,由法院责令公司为股东提供特定的公司账簿;二是向公司账簿管理的负责人请求赔偿损失(含股东的诉讼费用);三是在遇到重大、紧急事由时,可以申请法院对公司的账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认许股东之请求。笔者认为,此观点颇为正确,唯第二种救济途径中,应区别账簿管理的负责人拒绝股东查阅账簿的行为有无损害股东利益的过错的不同情形来选择被告人,因为负责管理账簿的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是公司的行为,其后果一般应由公司承担。在其行为具有造成受害人损失的过错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据中国《公司法》第153条之规定,直接追究其对受害股东的损害赔偿责任。

六、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诉讼时效

会计账簿范文第8篇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新增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制度。该制度见于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此制度中最具争议的是“正当目的”的界定标准,由于缺乏明确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争议。本文即在这样的背景下,从具体案例入手,剖析争议要点,试图通过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比较解释的办法,对正当目的做出合理清晰的界定,旨在对中国的司法实践产生一定的积极效用。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正当目的;界定标准

中图分类号:D912 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6(2015) 08—0115—04

一、案例

上诉人(北京全圣时代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是经工商机关注册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元人民币。被上诉人(粱好臣)持有该公司30%的股份,并兼任该公司经理。之后被上诉人不再担任经理职务,并交出上诉人公司的印章、证照、开户许可证、银行对账单、支票、发票、账簿等。

离职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违反公司法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未予答复。

本案争议的要点是:上诉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被上诉人的知情权。

二、案例分析及问题的引出

本案中,被上诉人虽不再担任上诉人经理一职,但他仍是上诉人的股东,因此符合查阅会计账簿的主体身份: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违反公司法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而不予答复,那么竞业限制”究竟是否可做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理由,即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与被请求提供会计账簿的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是否构成《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正当目的?

最终,本案的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裁定上诉人侵害了被上诉人的知情权。裁判理由如下:

被上诉人作为上诉人的股东,有权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上诉人公司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等权利。被上诉人享有对上诉人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其知情权体现在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方面。被上诉人虽交出了上诉人的管理权,但不意味着丧失股东资格。被上诉人不论是否在上诉人处任职,均依法享有对上诉人的知情权。若被上诉人违反公司法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不能剥夺其做为上诉人股东的知情权。所以,被上诉人未予答复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知情权。

上述裁判所依据的法条,见于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通过上述案例,引出的核心问题是:究竟应当如何界定“正当目的”。

法条中只写明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以拒绝查阅,但未对正当目的做进一步的解释。公司法赋予股东账簿查阅权,但又以正当目的作为限制。如果正当目的的界定标准不明确,很可能会使得股东账簿查阅权形同虚设。

立法者没有对正当目的做立法解释,最高院也未对正当目的做出司法解释。只有上海高院在2005年11月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中在对正当目的做了如下解释:“实践中,案情往往复杂多变。被告可能提出抗辩说,由于原告参与经营与被告公司相同的业务,因此原告要求查阅账簿的真实目的是为知悉被告公司的商业秘密。对此,一般认为,应对股东知情权用诚实信用、善意原则加以限制。对这种限制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由法官在个案中依据相应原则加以解决。”

可见,上海高院虽对正当目的做了解释,但是依然没有界定清楚什么是正当目的,而只是粗略的对正当目的做了一些原则性的限制。通过在实践中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而解决此方面的纠纷。

笔者认为:制定任何制度都要从当下法治情况的实际出发,所谓因地制宜正是如此,否则可能导致制度达不到预想的效果,甚至在实施政策后反而出现适得其反”的情况。我国借鉴美国引进正当目的制度,但要注意的是:时至今日,美国依旧没有界定清楚什么是正当目的,因而有学者称:正当目的是一个引起大量诉讼涌现的术语”。况且,美国毕竟是英美法系国家,可以通过后续的一系列判例对正当目的予以界定然后为后面的司法裁判所用。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如果仅以抽象的概念作为裁判依据,可能由于缺乏具体的裁量标准导致个案与个案之间存有较大的差异。同时,不设定统一的标准,而交由法官自由裁量,在当今的法治环境下,还是缺乏公信力的,可能导致当事人不服上诉,导致诉讼成本的无谓增加。另外,界定清楚正当目的的标准,就使得公司可以有合理的依据对股东申请查阅账簿的申请做出同意或拒绝的答复,减少当事人间的争议。

综上,界定清楚正当目的的内涵和外延是极为有必要的,不仅有利于维护股东的知情权,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

为了清楚的对正当目的作出界定,笔者首先从正当目的的立法根据谈起,即:为何2005年我国《公司法》赋予了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同时以正当目的作为限制要件。

三、我国引进股东账簿查阅权的缘由

(一)保障股东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不像股份公司那样较易于转让股权,也不像上市公司那样有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更现实的需求获取公司的信息,行使知情权。

(二)股东天然享有知情权,知情权的核心是查阅权

作为所有权的派生权利,知情权是与股东身份绑定在一起的,只要是股东,即可以获取信息了解所投资金的去向,保护自己的乃至是公司的利益。同时,股东知情权的有效行使可以确保公司经营管理者的忠实和勤勉,从另一个侧面又促进了公司乃至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知情权的核心是查阅权,只有在股东确切享有查阅权时,才能说明股东确实的享有了知情权。关于查阅权的理论依据有二:一个是说,另一个是看门狗”理论。说认为,股东享有对公司的所有权,而查阅权能够保护股东在公司的投资。“看门狗”理论认为:股东在将他们在公司的财产利益委托给公司管理者后,股东必须用警醒的眼光去看待公司的管理。

说更倾向于将股东查阅权看做一种以保护自益权为目的的权利。而看门狗”理论则视股东查阅权为一种公益权为目的的权利。 两种理论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 1就公益权而言,其行使指向的是公司。关注的是公司整体运营的好坏,而自益权关注的是股东自身的利益,如公司是否有余额分配红利。因而其对公司的影响范围和程度远远大于自益权的范围。

2由于自益权的范围小于公益权的范围,仅能查阅有关自身的会计账簿,所以其掌握的信息远远不如那些因公益权的行使而掌握的资料。因此以公益权为外观行使查阅权,将更可能获取到充分的信息而使得公司以不符合正当目的为由对其提出限制。

(三)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色彩非常重,这一点在中国表现的更为明显:常有亲戚、朋友合开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但公司的管理权和所有权又是分开的。那么在人合性很强的企业中,更应该引进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以消除朋友亲戚间的猜疑,这对维持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也是极为有利的。

同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色彩,人数比较少且固定,因而股东账簿查阅权首先引进于有限责任公司中。

(四)这个时代已经不是完全崇尚个人自由,而忽略公司秩序和发展的时代

在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如美国,经历了限制查阅权到绝对不限制再到以正当目的限制查阅权的时代。美国的实践表明:如果任何股东都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这产生了诸多的问题,如:有的同业竞争者为了获取竞争对手的内部资料而故意购买其股份,这对整个经济发展是不利的也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中国借鉴了美国的制度发展经验,引进股东查阅权以保护股东获取足够多的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信息,同时以正当目的做限制,保证权利的行使不妨碍或损害公司的运营发展。

(五)目前公司的运作模式是管理者和所有者相互分开

由于现在的公司越做越大,业务领域越来越专业,需要越来越有相关知识技能的人来做管理的工作才能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所以所有者投入钱但却不参与管理,因而存在这种由于信息不平衡而导致的不公平,因而需要赋予股东以查阅权,对公司的会计帐簿这种更能反映公司真实情况不易造假的内容进行审阅,以使其投入的资金不被管理人随意挥霍。同时为了不影响管理者的决策和管理,对股东查阅的范围等又做了限制。所以正当目的的设置事实上就是两方利益平衡所产生的机制。

四、国外的立法体例

目前世界上关于股东账簿查阅权中正当目的”的描述有两种立法模式,其一是美国的概括式,其二是日本的列举式。

(一)美国的概括式立法体例

美国对正当目的的界定是通过对概念进行阐述的办法达成的。

美国的立法者对正当目的做出的界定是?与股东通过行使账簿查阅权而保护的利益具有合理联系的目的。”特拉华州高等法院对正当目的做了如下解释:“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目的是否正当,通常通过是否与股东利益合理相关来衡量,也就是说,与申请查阅的股东利益具有合理联系的目的通常被认为是正当目的。”

美国《正标准商事公司法》规定,正当目的必须符合三个要件(1)股东是为了适当的目的而提出账簿查阅权的,是善意的(2)股东合理地、具体地阐明了他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记录的目的(3)所查阅的记录同股东所欲达到的目的具有直接联系。

由于立法上并没有对符合正当目的的情形做列举,概念界定又较为抽象,所以在美国,立法者是通过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判定股东账簿查阅的目的是否正当,可以看到在美国,法官通过一系列的判例,进一步明确了正当目的的内涵。

如:通过一系列案例确定下来的股东行使查阅权,目的是为与其他股东交易或达成有关协议的目的属于不正当目的”。这一类型的行权目的主要包括(1)查阅公司股东名册,获取股东信息,联系其他股东,征集表决权,争取在股东会或股东会表决时赢得胜利(2)查阅公司账簿获取重要信息,以此与其它股东讨论公司事物,甚至包括更换管理层以影响即将进行的公司并购(3)为派生诉讼寻找证据:(4)和公司董事会讨论改革方案或者为下一年的股东打会准备议案。这一类型的行权目的不同于第一类型的案件,第一类型的案件主要是为了获得关于公司经营和管理的更多信息,而该类型的行权目的经常设计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因此通常都会遭到公司管理层的抵制。

再如:通过Sate ex reI Pillsbury v Honeyvvell,Inc案,确立的寻求政治或社会利益的目的的不属于正当目的。法院经过裁定认为:股东如果纯粹为了社会和政治信仰而非为了公司的经济利益,是无权查阅公司的股东名册和业务记录的。

同样地,如果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样的目的也不具有正当性。相反,如果他关心的是公司缔结的合同影响了他的投资利益,而这样的查阅目的就具有了正当性。

在美国,通过判例确定下来的不属于正当目的的情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加重公司负担、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

(二)日本的列举式立法体例

不同于美国的概括式方式,日本对正当目的的限制采用的是列举式立法体例。如日本《日本公司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存在前款请求时,股份公司除认为属于下列之一的场合外,不得拒绝该请求( 1)提出该请求的股东(以下本款称请求人’),以有关为确保或行使其权利的调查之外的目的提出请求时(2)请求人以妨害该股份公司业务的完成,损害股东的共同利益为目的提出请求时:(3)请求人经营实质上与该股份公司业务处于竞争关系的事业,或为该事业从事者时(4)请求人为向第三人通报通过阅览或誊写会计账簿或于此相关的资料得知的事实而从中获利,提出请求时;(5)请求人为,曾在过去两年之内,向第三人通报通过阅览或誊写会计账簿或与此相关的资料得知的事实而从中获利时。

五、笔者意见

(一)正当目的的界定

1首先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对正当目的做概念

笔者认为正当目的概念应该被定义为:正当目的是股东怀有的善意的目的,这种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的或者公司的利益,在不影响公司发展与正常秩序的前提下,查阅与申请目的有关的会计账簿。

正当目的是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在公司法上的具体体现,因而要求股东首先怀有的是善意目的。但善意目的又同正当目的一样难以界定清楚,为防止股东以善意的目的做幌子,实际查阅会计账簿是危害了公司运营发展,所以之后又对这种善意的目的做了具体的界定,即它需要满足的要件是: (1)这种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的或者公司的利益: (2)在申请中需要写明具体的目的,而不是简单笼统的注明是为了个人或是公司的利益: (3)所查阅的会计账簿范围与在申请中写明的目的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如果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满足了以上三个要件,即可认定为具有正当目的。

2从目的解释的角度

( 1)公司法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而我国《公司法》在立法宗旨上就体现了保护公司与保护股东同时兼顾的思想。既要保护公司的正常发展,又要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2005年引进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了促进公司管理者履行自己的勤勉义务。赋予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一方面是使股东打破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阻碍,使股东能够了解到公司的实际信息。赋予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较之前只能查阅会计报告更利于股东权利的保护,使之能够得到更为全面的、原始的、难以造假的数据。另一方面,使股东对公司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公司的营运发展,从而对整个经济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效用。

因而,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分析,可见赋予股东账簿查阅权目的是保护股东利益,因此正当目的的限制不宜过于狭窄,在不危害公司营运的前提下,尽量允许股东履行此权利。

3从比较分析法的角度

目前世界上关于正当目的的立法模式有两种:分别是美国的概括式和日本的列举式。鉴于对正当目的的界定较有难度,同时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缺乏判例法法律渊源,因此有必要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即先对正当目的做概念上的界定,然后再对不符合正当目的的情形做出列举。当然列举式的最后也要加上兜底的陈述,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新出现的法条中又没有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不符合正当目的的情形可以包括:

(1)阅账簿是为了牟取商业利益:

(2)申请查阅股东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3)查阅账簿是为了联系其它股东或从事转移公司权利等活动:

(4)其它法官认为不符合正当目的的情形。

综上三点,笔者认为:股东相对于公司来讲,在信息上毕竟处于劣势。在不影响公司营运发展的前提下,不宜对正当目的限制的过于狭窄。即在符合正当目的的概念,同时不属于被排除的几种情况外,应当赋予股东账簿查阅权。

(二)正当目的的补充制度

正当目的的设置的根本原因是为了平衡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但是,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未必总是一致的,在这种博弈的过程中,可能达不到互利共赢的理想状态。那么在损此厚彼不得避免的情形下,只以正当目的做为股东是否享有查阅权的制度是否稍显不足。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中间人制度,如韩国商法典采用了检查人制度,规定了股东提请法院选任检查人,在公司的业务执行过程中,若有不正当行为或者违反法令或者章程的重大事由,以调查公司的业务及财产状况为目的,持5%以上出资份额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选任检查人,检查人书面向法院报告其检查结果。就检查人制度,通说认为,由于检查人其执业本身即具有保密义务,因此不必担心公司重要信息外泄的后果。这样既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又不会妨碍公司的发展。

当然本文重点讨论的是对正当目的的界定,正当目的的替代制度非本文所讨论的重点,因此不再进一步展开论述。在这里提出中间人制度的目的是:正当目的难以界定,涵盖的范围非常广。除了目前确定了的可以纳入到正当目的范畴中从而由股东自己来行使查阅权的,补充以其它切实可行的制度,对保障股东权利和公司发展,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都是极为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