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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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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范文第1篇

1、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2、FOB术语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离岸价格。

(来源:文章屋网 )

贸易术语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风险规避是出口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所要考虑的重中之重的问题,贸易术语和国际贸易风险规避有着密切的关系就贸易术语和某些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国际贸易术语是为了适应买卖双方相隔遥远,分属不同国家的特点而产生,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合理运用各种贸易术语来规避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是出口企业风险管理的手段之~。

一、贸易术语和货物损失风险规避的关系

《INc0TERMs2000)中对4组贸易术语的解释里都提到“风险在买卖双方之间转移,这里的“风险”指的就是货物损失的风险,如CIF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货物越过船舷。采用此种贸易术语时,卖方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货物损失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发生的全部货物损失(包括货物由工厂至仓库或者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存储过程中,由码头装船越过船舷之前时所发生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按照卖方承担的货物损失风险由小到大划分,贸易术语变化趋势依次为Exw—FCA,CPT,CIP—FAS—FOB,CFR,CIF—DAF._DEs—DEQ~DDU,DDP。出口企业在选择贸易术语的时候,首先要清楚地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具体解释和风险转移的界限,结合贸易的现实情况,如市场情况,谈判力量对比,商品性质,运输条件等,争取采用卖方承担货物损失风险相对较小的E,F,C组术语……尽量避免采用D组术语。

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积极投保,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是有效地避免货物损失风险的一种手段,如采用CIF术语的时候,卖方可以针对越过船舷之前的货物损失风险,尤其是卖方所在地距离装运港比较远的情况下。在装船前向保险公司投‘装船前险”,也称国内运输险。针对装运港至目的港航程较远,途径国家政局不稳,沿途海盗多,气候变化大等情况,合理投保相应的国际货运险,以规避货物损失的风险。保险会增加卖方的成本,卖方在报价时,要把这块成本考虑进去。如果客人的条件许可,卖方也可以考虑改变CIF贸易术语,改用诸如FCA,CPT或CIP,这样货物风险可在货交第一承运人的时候就转移,减少了货物损失的风险。

二、贸易术语和贸易政策变动风险规避的关系

国际贸易顾名思义,肯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出口企业因此必然受到国内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政策的影响,如关税政策,贸易管制政策,贸易保护政策等,这些政策及其变化都会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如欧委会2009年6月3O日了关于玩具安全的新指令,新指令的条款增加到了57个,具体变化内容包括更加严格的安全要求,警告标识和生产者责任,产品认证程序和成员国市场监督等,如果出口企业不熟悉上述贸易保护政策变化,提供不出相关证书,其后果就是货物进关受阻,酿成巨大经济损失。出口企业规避政策变动风险的重点在于熟悉及随时关注国内、国际相关贸易政策,能够有能力对政策的变动做出相应的调整。在贸易术语的选择时,对于DDP这样的术语,鉴于其对卖方的超高要求(该术语要求卖方负责进口清关,要求卖方熟悉进口国清关程序和政策以及相应的变动)一般出口企业可以把它忘掉。

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应该清楚在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下自己承担的责任中哪些受贸易政策变动的影响较大,这种变动会导致较大风险的。如采用FOB,CIF,CNF这样的贸易术语,出口企业必须负责出口清关,提交单据,出口企业就必须对出口许可证,配额政策,商品的检验检测和认证制度及其变动很熟悉,哪些商品要许可证,哪些商品要主动配额,哪些商品要被动配额,要和不要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的商品有没有变动,申请许可证或配额的渠道,商品需要通过什么样的检测和认证,检测标准和要求有没有更新,何时提供检测,何时能拿到的检测报告,在哪检测等,你不了解这些贸易管制政策及其变动,会直接影响到出口清关是否及时、客人进口清关是否顺利,进而影响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安全收汇。

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术语,贸易政策对其的影响都不可能完全消除。出口企业要做到尽可能熟悉相关的国内和国际贸易政策,要注重积累和构建应对政策变动的资源,能力,渠道,比如说和客人,商检部门,相关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密切的联系,政策如有变动,就可以第一时间了解详情,做出正确的应对之策。

三、贸易术语和价格变动风险规避的关系

出口企业签订贸易合同之后,从备货到最后交货收汇过程漫长,期间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出口企业的成交价格,最终影响订单的利润。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包括生产要素价格,生产资料价格、流通费用、汇率等,这些要素价格的变动都会影响出口企业品的成交价格。贸易术语是出口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来规避一些要素价格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如在国际石油价格波动比较厉害的时候或是市场好转,出口货物数量节节攀升的时候,国外运费也随之频繁变化。

出口企业如果不能正确估算运费,就可以选择不含运费的价格术语(如FOB,FCA),把运费变动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如在本国货币不断升值的情况下,采用EXW,FCA,CPT这类术语,可以实现相对较早交货,相对应可以较早收汇,避免汇兑损失。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出口企业觉得自己不好把握某些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时,可以采用相对简单的贸易术语,把一些不确定因素造成的风险转移给对方,自己控制能够控制的成本。

四、贸易术语和收汇风险规避的关系

在国际贸易风险中,最大的风险之一就是收汇风险,能否安全收汇是业务的关键,如何规避收汇风险成为出口企业洽谈及签订合同时所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与规避收汇风险有密切联系,以EXW术语为例,卖方在工厂(仓库)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完成了交货。收汇方法一般有发货前付款和发货后付款。对于发货前付款,对出口企业来说最稳妥的做法是买方生产前支付预付款,发货前付清所有货款。客人一般只在最初几单或者定单金额较小的情况下,会接受此支付方式,一旦生意步入轨道或者定单金额加大,很少有客人愿意使用此种支付方式,这占用客人资金,不利于客人资金周转,损失利息,也不利于客人控制出口企业,如果发生一些意外变化,客人有更大余地应对。鉴于这些原因,客人都会或多或少的要求一部分货款放帐,这样就会出现货交了,款没收齐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出口企业可以准备风险准备金,万一剩余款项收不回来,用准备金冲抵。

针对放帐,投保信用险,投保只能是减少损失,保费高昂。如果出口企业坚持款清发货,客人有可能以后就不再找你做了或者设置种种条件,如货要客人的验货机构检验合格才能发货,这种检验是非常苛刻和严格,一般都会挑出毛病,虽然这时货物在买方手里,却可能出现货做出来了而客人不要货或者要求降价等情况。这时候出口企业就极其被动。对于发货后付款,收汇风险更大,很可能财货两空,没有一种结汇方式可以说是安全,完全就看客人的信誉和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虽然投保信用险可以挽回部分损失,但企业要付出巨大成本。对出口企业来说采用EXW术语,虽然承担的责任和货物损失的风险最小,选择这个术语出口企业拥有的货权转移时间最早,承担的收汇风险最大。EXW贸易术语一般不是出口企业的选项。

贸易术语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贸易术语FOB风险防范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 、CFR。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有不同。究竟使用哪种贸易术语对出口更为有利,并不能一言以蔽之,每个出口企业都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进口商的信誉状况来慎重选择。但是,近些年来在出口贸易中由于使用FOB贸易术语,而使出口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略有上升的趋势,在此有必要论述一下在出口时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弊端,以向广大的出口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贸易术语选择得恰当与否,将会对贸易双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影响,因为它关系到贸易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一、FOB贸易术语的本质

FOB贸易术语原意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英文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从该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在FOB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主要责任、风险和费用概括如下: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自付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货物出口手续,缴纳出口税费;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必须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自付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自费租船订舱并将船名、交货港口及时间,及时地通知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FOB贸易术语的使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它的产生距今约有180余年之久。它仅适用于以船舷作为风险分界线的海上运输及内河运输方式。近年来,随着国际运输业的蓬勃发展,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方式已成为国际贸易运输的主流,FOB贸易术语已不适应现代的运输方式。为此国际商会(ICC)反复强调如果当事人不打算将货物越过船舷交付,应使用FCA术语。尽管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贸易商,仍然执著地使用FOB贸易术语,可见FOB贸易术语在实物界人士心目中根深蒂固的程度。

FOB本质上是在装运港船上实际交货的一种贸易术语,其结汇时间本应该是以交货付款为原则。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相距甚远,难于完成在卖方交货的同时买方支付货款的“实际付”操作,更多的是通过运输单据进行“象征付”,即卖方将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通过银行交到买方时,买方相应地对其付款赎单。在实际业务中,FOB贸易术语项下也常常采用这种信用证支付方式。

出口贸易采用FOB贸易术语时,由于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使得卖方不能有效地控制象征货物的运输提单,这便给卖方留下了风险隐患。

二、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类型

1.卖方面临市场行情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一单出口业务一经签订,直到履行完毕,不仅要经过许许多多的操作环节,还要受市场行情变化因素的影响。买卖双方如有一方不恪守信誉,就会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出口时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更容易受市场行情的左右。现举一实例说明。

2002年江西T进出口公司向韩国Y公司出口3000匹手工夏布,以每匹FOB深圳28美金价签订,交货期为4月15日之前,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卖方在4月10日把货物运至深圳的笋岗仓库,等候买方的装船通知。可是临近装运期,买方却迟迟不来装运通知,卖方多次致电催促,但直至信用证装运有效期逾期,买方也无任何反应。据了解由于当时韩国市场行情不好,此商品价格一落千丈,买方便打了退堂鼓。因为夏布是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卖方唯恐积压,迫不得已地将货物降价转售他人,使其蒙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从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租船订舱的装运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市场行情有变化,买方就可以种种理由拖迟装运,直至信用证过期,有的甚至反过来逼迫卖方降价出售。当然这种情况纯属买方违约,根据合同可以向买方索赔,但此类买方本身就无信誉可言,即使要向他们索赔,通过友好协商大多是无济于事的,只有通过国际法律机构来解决。但是,我国一般的贸易公司觉得打索赔官司即费人力又费物力,大部分只好自认倒霉。

2.卖方面临无法结汇风险

采用FOB出口时,由于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所以往往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这种情况如果是在买方付清货款的条件下未尝不可。但如前所述,国际贸易很难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实际交货”方式,只有通过递交代表货物物权的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完成“象征货”。如果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那么在整个提单中找不到卖方与货物有任何关系。这样的提单一旦签发,卖方的风险之大不言而喻。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卖方不能接受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名头的要求。卖方持有此类提单去结汇,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打上自己名头的买方本身不值得信赖,带有这种条款的合同及信用证不能接受。

3.卖方面临欺诈风险

采用FOB出口时,由买方指定的船务公司或其的资信状况良好与否,直接影响着卖方的利益。近年来大量采用FOB出口的合同,买方往往不指定船务公司接货,而是指定境外货代公司在装运港接货。一些境外货代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不仅不具备实际装运能力,有些甚至根本未经注册。此类货代公司为了赚取费,根本不恪守海上运输法规以及履行承运人的职责,这样就给不法买方以可乘之机。

当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所指定的货代时,货代签发给卖方的运输单据是货代提单(HOUSE B/L),这种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由于货代公司没有实际运输货物的能力,而为了运输货物,只能再与具有运输能力的船务公司签订实际的运输合同,此时货代所获得的这张单据才是真正的海运提单。按理说,货代应把此提单交给卖方,但是有些货代并不按规则操作。这样,在运输一笔货物时,就会产生两套运输提单。买方委托此类船代,目的就是为了从船代手中套取货物的提单。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又往往增加一些苛刻条款,使得卖方制单时稍有不慎便无法结汇。卖方虽然掌握货代提单,但由于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这样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事发后,当卖方追究货代责任时,往往已是人去楼空。因此,以FOB出口时,为防范此类情况的发生,卖方应坚决杜绝接受货代提单,以确保货款的安全回拢。

4.卖方面临货船衔接不顺风险

在出口货物时,船舶经常会受台风等天气状况的影响,而不能如期到港。当买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临近,而买方所指定的船舶又未如期到港时,卖方要承担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直到货物上船为止。如果船舶能在信用证装运有效期内到达还算万幸,假如船舶逾期到达,那么卖方不仅要与买方磋商修改信用证装期及有效期等事宜,而且还要承担更长一段时间的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这样会大大地影响卖方的资金周转,在市场行情不佳时,还有可能造成货物的积压。

在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弊端,不仅限于上述四种,在此不一一枚举。出口贸易中应尽量避免使用FOB贸易术语。

三、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的磋商乃至合同的签订,都是贸易当事人即买卖双方意见统一的体现。如果迫不得已签订了FOB出口合同,卖方应力争以下几个条件,以防范有可能发生的风险。为了避免行情风险,卖方要及时与买方保持联系,说服买方要以信誉为重,使其意识到长期合作的重要性,要求买方尽快租船接货。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卖方必须坚持要求注明自己的名头,以确保在结汇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掌握在自己手中,杜绝无单放货的非法行为。卖方还应要求买方与信誉好、具有承运资历的船务公司租船订舱,只接受正本海运提单,不能接受货代提单。如果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还应对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条款严格加以审核,如有难以办到的苛刻条款,定要及时要求修改。

贸易术语范文第4篇

(浙江横店影视职业学院,浙江 东阳 322118)

摘 要: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内容中重要的知识点,对于高职课堂教学而言,采用传统的老师讲授、学生记背的方式,不仅教学效果不佳,也会打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笔者结合个人的教学实践,将情境模拟法与画图辅助法运用到贸易术语课堂教学中,取得了较理想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 :贸易术语;高职课堂教学;情境模拟法;画图辅助法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1-0217-02

收稿日期:2014-10-20

作者简介:徐安琪(1988-),女,汉族,浙江武义人。本科就读于浙江大学,研究生就读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目前在浙江横店影视职业学院任教,担任文化经济分院国际经济与贸易教研室专业教师,助教职称。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单证实务。

一、高职贸易术语课堂教学的现状与难点

《国际贸易实务》是高职院校经管专业的核心课程,而贸易术语则是该课程的重要知识点。熟练掌握贸易术语是学好实务内容的前提。但贸易术语所涉及的内容广而杂,且随着《2010通则》的问世,学生们要学习基础的《2000通则》,还增加了新的学习任务,负担加重。

若要学生通过死记硬背的方式来掌握每一个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责任与义务,难度很大,而且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不高。

根据笔者在多个班级的教学实践,在贸易术语知识点的授课过程中,教师本人和学生都有一种“恐惧心理”。对教师而言,要分开介绍每一个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是一项费时费力的大工程;对学生而言,要通过单纯的听课方式来掌握这些知识点也很困难,甚至会因为内容枯燥而产生排斥心理,不愿学习。如此一来,教与学都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

为了更好的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同时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笔者根据自身的一些教学经验,总结了两种效果较好的创新教学方法,希望通过激发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力,更好的培养学生的个人能力,并达到理想的课堂教学效果。

二、情境模拟法在课堂教学中的运用

情境模拟法是目前“翻转课堂”教学中使用较多的教学方式。在贸易术语的课堂教学中,也可以通过该方法来激发学生的积极性,达到教学目的。

贸易术语所涉及的内容与外贸工作息息相关,对于从未在外贸一线工作过的高职学生而言,单纯从书本的抽象解释中理解贸易术语的作用与内容,是较为困难的。笔者在与听课学生的课外交流中了解到,他们大部分不能理解为什么要用贸易术语,完全是以死记硬背的方式学习这一知识点。而通过情境模拟法,让学生们扮演外贸从业者,可以产生一种“真实体验感”,让知识点具象化,帮助学生更快掌握学习内容。情境模拟法有课前视频录制和课堂情境展示两种。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方式一:课前视频录制,课堂播放讨论

在课前先选定两组学生演员,一组扮演出口商,一组扮演进口商,拟定一个谈判脚本,由学生们自行扮演并录制。例如以下谈判脚本(根据实际情况可录制英文版本):

出口商:非常高兴我们在价格上达成了一致,每打袜子30美元。现在来谈谈其它的部分吧。

进口商:好的,关于保险,我们希望自己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出口商:好的。那需要我们联系船公司吗?

进口商:我们有合作多年的船公司,可以自己联系好相关的货轮,订好舱位。

出口商:好,请在完成租船和订舱后及时告诉我们相关信息,我们会按时将货运到上海港装运,在装运后将单据正本和副本寄给您。

进口商:好的,希望你们能处理好出口报检报关的相关程序,装运后及时给我们发装运通知,方便我们安排收货和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出口商:那是当然,也请你们在收到单据副本传真后给我们打款,我们会在收到货款后给您发单据的正本。

进口商:没有问题,祝我们合作愉快。

出口商:合作愉快。

在课堂教学中,先播放这一视频,让学生们边看边总结出视频中进出口双方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与费用,并填写如下表格:

学生们根据视频对话内容在相应的空格打钩后,让他们思考以下两个问题:

1.是不是所有的进出易谈判都要讨论这些内容?

2.如果每笔交易都需要买卖双方对这些内容进行反复磋商,是否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费用?

答案是肯定的。于是引导学生思考第三个问题:有没有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来简化这一程序?

此时我们就引入了贸易术语这一概念。在上述的谈判案例中,如果使用“USD 30 PER DOZEN,FOB SHANGHAI(每打30美元,FOB上海)”来表示商品的价格,就不需要经历这么多谈判步骤。什么是FOB呢?这就是一种常用的贸易术语,表示的是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用FOB表示的商品价格中只包含出口成本价,不包含运费和保险费。由此,学生们能更直观的认识到,这种由三个英文缩写字母来表示的贸易术语,其作用是明确交易双方的责任与费用,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在贸易术语后面跟着的是往往是交货地点。

以FOB术语为切入点,学生们首先明确了贸易术语产生的背景和它的实际作用,随后通过填制的表格了解到使用FOB术语时,买卖双方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在这一基础上,我们再通过类似的表格填制,引导学生学习和了解其它的贸易术语。

方式二:课堂情境展示

如果将课堂教学地点更换到国际贸易实训室中,可以采用课堂情境展示法。以笔者所任教的浙江横店影视职业学院为例,国际贸易实训室设有谈判室,可在谈判室中完成情境展示。

课前安排好情境展示小组,在授课教师的指导下,拟定谈判脚本并进行排练。谈判脚本参考方式一中的例子。

在课堂教学中,首先由该小组在谈判间进行现场模拟谈判,其它学生根据谈判内容填写方式一所示表格。模拟谈判结束后,同样让学生们思考三个问题并导入贸易术语内容的讲解。

方式二与方式一的不同之处在于:在学习了一个贸易术语之后,由学生们分小组对其它几个主要的贸易术语进行表格填制,并自行设定相关谈判场景,在课堂上尝试情境模拟。

在这样的课堂教学中,学生成为主导力量,教师发挥辅助作用,更强调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因而难度较大。但在师生配合良好的前提下,方式二所取得的教学效果优于方式一。

三、画图辅助法在课堂教学中的运用

由于高职学生学习基础相对于本科生而言稍显薄弱,单纯采用情境模拟法不一定能让所有学生掌握贸易术语。为了让学生们更直观的了解各个贸易术语所包含的内容,还可以采用画图辅助法作为补充教学方式。具体的操作方法如下:

方式一:教师直接给出图示,根据图示进行讲解。

在情境模拟课程之后,通过图示说明来强化学生们对知识点的掌握。以上述的FOB术语为例,有些学生在情境模拟后可能依旧无法完全掌握知识点。此时,用直观、浅显的图画来帮助他们不失为一种好的方式。可以将FOB术语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费用划分具象化为以下图示:

通过上图,可以清晰的看到,在FOB术语贸易中,出口商对货物风险的承担在装运港码头货物装上货轮为止。在此之前,出口商负责将货物运到装运港,办理出口报关报检等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货物装运后,由进口商承担后续所有风险、责任和费用。而货运公司和保险公司由进口商自行联系,相关费用由进口商自付。

方式一以教师讲解、学生听讲为主,长时间授课可能会引起学生的听课疲劳,影响教学效果。因此,有必要采用第二种画图辅助法。

方式二:学生自行绘图,展示绘图作品并讲解。

在教师对1-2个贸易术语进行图示讲解后,可以让学生们根据情境模拟课上所学内容进行其它贸易术语的绘图。学生可以将图示展示在PPT上,也可以直接在黑板上绘图。这样一方面可以将学生的被动学习化为主动学习,激发学习积极性;另一方面,在增加了课堂趣味性的同时,也加深了学生对贸易术语知识点的进一步了解与掌握。

四、创新教学的运用效果

通过在新班级采用情境模拟法与画图辅助法,笔者发现与前期任教班级的学生相比,新班级的学生们的学习情况有了积极的变化,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1.学生学习积极性大幅度提高,自主学习风气良好。

由于情境模拟法和画图辅助法都需要学生在课前做好大量的准备工作,因此激发了学生们的课前学习主动性,主要表现在课外经常联系笔者询问相关知识点,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在课堂上,由于视频、模拟表演、画图等趣味性较大,学生们不仅不再消极被动,还能很好的集中注意力,积极踊跃的回答问题,师生互动与学生间互动都达到了一种良好的效果。

2.上课效率提高,贸易术语内容课时量减少。

在前期任教班级中,贸易术语内容讲解所需的平均课时量为8课时。而采用创新教学法的新班级所需的课时量为6课时,节约了两个课时。

此外,在课时减少的前提下,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能力也得到了提高,由死记硬背转变为实践理解。

除了教学效果的提升,笔者还发现,通过采用情境模拟法与画图辅助法,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自主创新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统筹领导能力等个人能力得到了开发与锻炼,他们的个人综合素质也在提升。

因此,在笔者看来,类似的课堂创新教学方法应更多运用在教学中。

参考文献:

[1] 乔伟丽.高职《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术语教学的创新实践[J],商场现代化,2012(2): 143-144

[2] 艾丹.巧解“国际贸易术语”教学四招[J],职业教育,2013(10):71-73

[3] 殷磊夫.讲授开放性教育“国际贸易术语”的教学方法初探[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8):14-15

贸易术语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职国际贸易术语 比较法 运用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被称为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的有关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在201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有两类11个术语。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是在初中毕业时被分流出来的群体,这一特殊群体有着自己的鲜明特点:

第一,失落和自卑感强。很大一部分学生由于自控能力差、贪图玩乐且学习不得法,成绩普遍较差,进入职业学校前饱受老师的批评、同学的冷漠和家长的训斥,总觉得自己低人一等,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自卑心理。这些学生进入职业学校后人为地把自己封闭起来,上进心不强,求知欲不高,得过且过混日子,甚至自暴自弃。尽管经过教师反复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学生也能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但因学习基础差和心理障碍不能排除,学习兴趣和效果始终无法提高。

第二,惰性和厌学心理普遍。学生到了职校后,很多人不能主动地吸取中考失败的经验教训,在思想上仍没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特别是职校新的教学模式新的学习内容更让他们一时难以适应。即使适应了,一旦在学习上遇到困难,就会出现行为上的懒惰,经常迟到,上课时感兴趣就听,不感兴趣就趴在课桌上打瞌睡,有的甚至讲废话以消磨时光;作业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厌学情绪严重。即使有少数想上进、想学习的学生也因为人数偏少而形不成气候,致使少数原本想学习的学生也因意志薄弱或没有学习的大氛围而与一些不想学习的学生混杂在一起,长此以往,形成了恶性循环。

掌握国际贸易术语的知识对于外贸专业的学生来说是最基础的要求,而且能否掌握该部分的内容还直接关系到课程的后续内容教学是否能顺利进行。所以笔者尝试在教学中运用比较法来进行教学。比较,就是寻求众多事物之间的联系或差别的思维过程和方法。它是人们认识事物、说明问题、辨别正误、决出高下、解决疑难的一种最普遍、最简捷、最有效的方法。下面笔者就以《常用贸易术语》为例谈一下比较法在教学的尝试。

一、横向比较法

横向比较法就是把同一种贸易术语相应知识点进行比较,并找出其内在的联系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FOB术语是经常使用的主要贸易术语之一,其他贸易术语的学习都可以在它的基础上进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对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费用进行比较,其目的是了解双方的责任、风险、费用,探索其变化规律。通过比较,学生会发现,知识点是相对的。

二、纵向比较法

纵向比较法是将不同的贸易术语价格、风险、费用、责任进行比较。

对于不同的贸易术语如果一个一个讲解,学生的记忆负担过重,一味照本宣科,学生必然会觉得乏味,也不能理解其中的内涵与意义,但如果把上述教学内容与FOB比较来进行教学,效果就不同了。具体操作如下。

1.投放FOB图(图1)

图1 FOB术语图

2.引导学生回忆

回忆完毕,笔者让学生发表意见:如果卖方自己想要租船订舱和办理保险?那要用何种术语呢,为什么?结果是?于是又投放了CIF术语图,如图2所示。

图2 CIF术语图

3.引导学生思考

卖方自己想要租船订舱和办理保险,要用CIF术语。那如果是内陆地区义乌交货的话,应采取何种术语更合理呢?此时,引入CIP术语,如图3所示。

图3 CIP术语图

学生通过仔细观察,并回忆FOB知识,能很快发现三者之间存在的区别。当学生找出区别后,教师向学生简单叙述知识,最后引导学生思考:如果你是卖方,在出口业务中,采用何种术语更合理?由于有了前面深入彻底的比较,学生的思维随即被调动起来,兴致与积极性也被开动起来。通过以上三张图的比较分析,学生可以很快地理解术语这些抽象的知识。

三、类似比较法

类似比较法就是把同一类术语的相关知识进行比较。这是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使用最多的一种方法。

1.对适用于同一运输方式的同类贸易术语进行比较

这种方法,能使学生对这6个术语的知识点框架了然于心,而不是分割成每一个单独的个体来记忆。在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比较,分析其中的不同点,这样既能促使学生掌握术语知识,又能帮助学生在实际业务中熟练运用。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常用的三种术语进行了比较,见表1。

表1 FOB、CFR、CIF异同点

点 1.装货、充分通知 1.接货

2.办理出口手续,提供证件 2.办理进口手续,提供证件

3.交单 3.受单、付款

4.都是装运港交货,风险、费用划分一致,都是以“船上”为界

5.交货性质相同:都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

6.都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

点 FOB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F)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I)

CFR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F)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I)

CIF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F)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I)

2.对不同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进行比较

同类事件的比较,容易简单化,学生只对一些表象进行比较,缺乏全面、系统、深层次的分析比较,这就要执教者循循善诱,因势利导,见表2。

表2 FOB、CFR、CIF与FCA、CPT、CIP异同点

不同点 FOB、CFR、CIF FCA、CPT、CIP

运输方式 仅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交货点及风险、费用转移界限 交货点均为出口国装运港,风险和费用的划分则以装运港装上船为界 交货地点应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风险和费用则于卖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转移至买方

装卸货费用负担 通过价格术语的变形或合同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装卸货费用均由支付运费的一方承担

运输单据 卖方一般提供海运提单 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因运输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运费负担 运费主要是指装运港的海运运费 包括从出口国指定地点到进口国指定地点中间可能涉及几种不同的运输方式

保险的内容 主要涉及的是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涉及各种运输方式下的货物保险

术语后地点 FOB+装运港、 CFR+目的港

CIF+目的港 FCA+装运地、 CPT+目的地、CIP+目的地

相同点 均属于装运合同。卖方保证按时交货,并不保证按时到货。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

四、专题比较法

专题比较法就是对11种贸易术语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可以使学生对11种术语知识形成完整的概念,便于学生了解各种术语之间的相互联系,并且能够使分散的知识系统化,见表3。

表3 国际贸易术语比较图表及常见术语表

组 别 共同特征 术语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输 保险 运输方式

E组

启动术语 卖方责任最小

买方责任最大 EXW

(工厂交货) 卖方处所 货交

买方时 买

方 买

方 内陆交货

F组

主运费

未付术语 买方订立运输合同

支付主运费

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FCA

(货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

方 买

方 各种运输

FAS(船边交货) 装港船边 交货时 水上运输

FOB(船上交货) 装港船上 装港船上 水上运输

C组

主运费

已付术语 卖方订立运输合同 CFR

(成本加运费) 装港船上 装港船上 卖

方 买

方 水上运输

支付主运费 CIF(成本加运保费) 装港船上 装港船上 水上运输

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CPT

(运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各种运输

风险划分与费用划分点分离 CIP

(运保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各种运输

D组

达到术语 卖方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 DAT(目的地或目地港集散站交货 交承运人 交货时

方 各种运输

承担货物运输到该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DAP(目的地交货)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各种运输

合同属于到达合同 DDP(完税后交货)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各种运输

这样的比较不但可以节省大量的教学时间,而且还能使学生对所学的知识掌握得更准确和牢固。

五、比较法在贸易术语教学中的作用

在贸易术语教学中运用比较法,可以帮助学生从众多的术语知识中找出共同的特征,也可以从有它们共同的责任义务中找出它们各自特点的表现形式,从而提高学生综合分析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归纳能力。依笔者看来,比较法在贸易术语教学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比较,有利于区别术语的异同,找出变化规律

不同的贸易术语名称不一,还有多种多样复杂的知识点,但静下来分析,也发现各种术语都具有自身的规律。因此教师要引导学生认真地进行观察和分析,从中发现规律。如常用贸易术语FOB与CFR,最大的不同点是主要责任卖方租船订舱并支付费用的责任方是谁。我们可以比较这两个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风险、费用及责任来得出异同,同时可以发现,他们基本上的知识点是相同的。

2.通过比较,有利于解决教学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教材中的有些教学难点,是可以通过比较法来解决的。如讲FCA、CPT、CIP术语时,就可以将它同前面讲过的FOB、CFR、CIF做比较。通过比较这两组术语,可以通过这样的对比计算,使学生深刻认识到两组术语的优缺点。

3.通过比较,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

要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进行比较,就必须找出它们之间存在的可比性,否则就无法比较,这就需要教师启发,引导学生对所要比较的事物进行分析、归纳,寻找可比的内容,例如引导学生FOB和CFR,FOB和FCA等进行纵向或横向之间的比较。在比较过程中,学生们能更好地认识各个术语的特点,防止相似的知识的互相混淆或张冠李戴。通过比较,可以帮助学生把握各种术语之间的联系,构成较为完整的知识网络,从而较为系统地掌握术语。

总之,术语的学习是一个由感知到积累到理解的过程,比较法是打开术语学习之门的一把金钥匙。通过比较,学生能够在初步归纳、概括的基础上,认同各种术语,加深对各类术语的理解;可以改变被动、死记的学习方式,敢于从不同角度分析术语,用自己已有的知识分析实际业务中遇到的问题。还可以在汲取各种案例的同时,形成放眼世界、面向未来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想法。因此在贸易术语教学中,正确、有效地使用比较法势必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王爱芹.谈历史比较法在教学中的运用[J].教育教学论坛,2010(7).

[2]徐海霞.对比策略在中职国际贸易术语学习中的运用[J].科教导刊,2012(3).

[3]周纯朴.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术语应用策略探究[J].中国商贸,2012(14).

贸易术语范文第6篇

>> 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动因及路径研究 浅谈CIF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战略、动因及竞争优势分析 贸易术语解读及最新的发展变化 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优势和问题剖析 浅谈常用贸易术语CIF在出口中的优势及其灵活应用 中小企业发展信息化的驱动因素及发展状况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动因及对策分析 中小企业物流外包的动因及策略简析 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的动因\风险及防范策略 小微企业贷款难动因及对策分析 中非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动因和优势分析 企业运用微博进行市场营销的优势与策略研究 小微企业成长面临的困境与动因分析 企业并购的动因及应对 中小微企业培训投资的现状分析及对策 浅谈LDP术语在中美纺织品贸易中的运用 比较法在中职国际贸易术语学习中的运用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用刍议 “微依赖”的产生动因及消解之道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fr=aladdin)。[ZW)]对于解决物流的“多、小、弱、散”问题,在理论上具有指导意义,通过技术上引进贸易术语,企业有了统一行动标准,为从操作层面解决问题提供了可能。

图1“长尾理论”模型示意图

在整个行业中,我国从事物流功能的中小微企业相对于大型物流企业而言,构成物流企业中的长尾市场。“长尾理论”之所以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得以重视,在于它对“二八定律”抓大放小形成的市场利基进行补充,揭示出在交易市场中,任何企业的需求都值得、也可能由企业家去追寻、去满足。

“长尾理论” 之所以适用于物流业,还在于它不是一刀去砍“多、小、弱、散”;而是用“疏”的办法,通过行业力量的引导,去满足众多中小微企业发展需要。在移动互联网时代,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市场交易多方之间的信息送达不再困难,沟通成本几乎接近于零,为物流企业将处于需求曲线尾部的服务业务悉数收入囊中创造了条件,精准营销有了可能。物流业中小微企业的存在构成我国流通领域的一大特色,它们的存在既可能是物流业百病的乱因,却也是物流业的沃土。正如马云所描述的那样,“非洲大陆不是狮子老虎大象,而是土壤里的微生物,决定幸福是每一个家庭的老百姓。”[2]这里所谓的“沃土”“微生物”正是“长尾理论”所顾及的长尾市场,并且是大市场“生物链”的基础。

在物流领域,学界对长尾理论的关注的视角已经深入到企业的微观操作层面。谢泗薪、袁姣(2013)认为,物流企业应以长尾效应追求差异化优势,以差异化攻略开拓长尾市场。[3]这是着重于从个别企业满足某类需求来说明长尾市场的重要性,还没有具体涉及我国流通领域的众多中小微企业所面临的问题。郭玉杰(2013)认为物流企业要重视“长尾理论”的作用,使掌握的资源、信息、能力得到充分释放,前提是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将物流企业和顾客有效地、低成本地连接起来[4],一旦做到这一点,就可以激活这些物流企业,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价值不可等闲而视之。

如何有效地连接,成为文章所要探讨的重要问题。

3贸易术语与物流企业利益相结合的途径

将贸易术语与国内贸易联系起来是一条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世界商业化最新成果的方式。贸易术语之所以能够运用于国内贸易,一是基于前期我国已经在“内外贸一体化”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果,内贸完全可以借鉴一些国际惯例进行提质;二是基于贸易的国界在弱化,内外贸的界线也在弱化,内外贸彼此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越来越多样化。国际商会制定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应了这种变化[5],对所有需要通过合同确定下来的货物贸易具有普遍的可操作性。国内贸易通过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无缝对接成为历史的必然。

问题是内贸企业若不打算将货物出口到国外,是不是仍有必要采用贸易术语?

过去国内企业家不善用贸易术语,是还未能深入到贸易术语与企业关注的切身利益的关系,学者们的研究更多是从贸易机制来探讨问题,并没有具体进入到如何与企业成本挂钩的层面,因此既调动不了企业家的积极性,也缺乏为物流落后面貌格局的改观给予操作层面上的指导。

另外,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是要付出成本和代价的。特别是在国内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推广贸易术语,交易价值链上的企业、服务机构都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跟上,政策法规尚不健全,暂时阻力会很大。好在企业家天生是超额利润的创造者和追逐者。贸易术语在国内贸易中的起步只能寄希望于有见地、有胆识的企业家。为数众多的中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赶不上大企业,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求生欲望强,创新动力就强;传统的贸易操作包袱轻,对新商业成果引进的需求大。

值得庆幸的是,“长尾理论”的利用可以为中小微企业创造价值的同时,还尽可能地减小所带来的风险。贸易术语基于服务于最广大的企业出发,针对企业交易成本高、物流成本大,将贸易术语与企业产品定价联系起来、与物流术语结合起来、与降低流通费用提高商流水平联系起来,从而调动中小微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就有可能在社会上产生一种自发使用贸易术语的氛围,从而倒逼生产性流通企业的整体运作方式朝“一体化物流”[ZW(]如果物流活动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形成有机、有效的连接或联系,在一定条件下成了一体,就像一个工厂内部或者一个车间的生产流水线那样在一个确定的、统一的管理或体制环境条件下,没有运行的阻隔、中断停顿,一次物流过程成了一体,就可以看成是“一体化物流”(王之泰,2014)。[ZW)]的方向走下去。[6]

4中小微企业正确使用贸易术语的方法

4.1贸易术语为货物运输的规范化、集结化创造条件

在《2010年通则》中,贸易术语被分为两大类,一类适合于水上运输,另一类适合于任何形式的运输。这样划分不适合国内运输的复杂情况。将贸易术语按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和象征货(Symbolic delivery)划分更符合国情。在象征货下,买卖双方无须直接接触,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承运人后,并向买方提供包括物权证书在内的有关单证,凭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及其他商业单据履行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正是利用这一性质,链式销售可能成为一种流行方式。象征货以现代市场经济基本要素之一的“诚信契约”为前提,与实际交货比较,买卖双方风险分担,更加公平;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更快,更具有效率;象征货并不要求“单款相接”“货款同行”,更能适应不同场合拿货的需要,也就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便利。[7]

贸易术语对大力发展水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乃至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滚装船运输极为有利。使用贸易术语便于物流企业将货物的同类项合并,将不同货主、不同数量的货物通过物流中心、转运站、货物堆场进行聚集。内贸企业不受国外商人旧习惯约束,在外贸接手内贸货物出口时,外贸企业无须更改贸易术语已经确认的交易方式,便于按照符合交货情况的FCA、CPT、CIP贸易方式向外商报价,摆脱外商习惯沿用的老套路的、不切实际的贸易术语方式(FOB、CFR、CIF),从而降低成本、减少和规避风险。反之,外贸企业无论是进口货物还是内销货物,采用的贸易术语可以直接被内贸企业吸收,形成货物流通过程中的自然衔接,打通运行中经常出现的阻隔、中断、停顿,同样可以降低风险、减少费用,同时缩短结汇、收款时间。

4.2借鸡下蛋,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开辟新途径

在国内货物贸易的结算中,一般采用电汇、信汇、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等方式,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早在1997年就颁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但是至今用得很少,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在国内贸易中,虽然银行可凭其他票据的信用功能从事票据买卖业务,融通资金,扶持实体经济,但是凭信用证结算,对买卖双方、银行还有更多好处。其中之一就是信用证能很好地控制贸易节奏,使卖方不致盲目放货、买方不致自不量力地吞货,银行不需要真正动用资金就能把好融资关。韩国在使用国内信用证方面经验值得借鉴。[8]韩国内贸企业多是以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为抵押开出国内信用证,使中小微企业获得融资比较容易。特别是国际信用证中的报价都是采用贸易术语,如要借鸡下蛋,国内贸易也有必要采用贸易术语,可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4.3为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创造国际化条件

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正在改变着流通产业的运作方式,它打破了时空的限制,减少了流通环节,实现了生产――消费在广阔的空间范围内的即时互动。正因为如此,网上商讯的接收和的地域观念不再受到国界的、地域的严格限制。例如,上海市郊的茂丰旗蓬厂是一家只有300名工人的私营小企业走出国门的事例。希腊雅典奥运会(旗帜)中标公司(希腊)特纳公司通过互联网联系到该厂,请该厂提供雅典奥运会彩旗样品。经过一番竞争,该厂一举获得350种图案、大小不同规格的4万面装饰旗国际订单,价值500万元人民币。假设是一个只限于内贸方式运作的企业,不熟悉在网上报出或采用贸易术语的价格,要成交国际贸易是颇费周折的,甚至有可能摆在面前的生意来了抓不住、与机会失之交臂。目前中小微企业正面临“互联网+货物贸易”的机会与挑战,掌握贸易术语的使用,无论内外贸都采用贸易术语报价,无疑可以为“外贸企业内贸化”“内贸企业外贸化”打开方便之门,为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带来新的活力。

4.4为网购“最后一公里”的快递业务提供规范的差异化服务

如今网上购物形成一种新的生活方式,“淘宝、天猫、苏宁易购、唯品会、银泰、京东、亚马逊、1号店、梦芭莎……”网上购物平台风生水起,快递业务如“邮政EMS、申通、圆通、汇通、中通、顺丰、宅急送、旋风达、韵达……”呼之欲出,它们共同构筑了扁平化的密集型物流渠道。由于快递业务的“最后一公里”情况复杂,现有国家标准的物流术语解决不了问题,各配送企业实行的是无差异竞争模式,在城市交通管制、消费者取货方式偏好多样化等多重因素影响下,消费者的权益难以保障,需求难以满足,造成目前终端配送环节“最后一公里”的混乱。在购物高峰时期,货损货差货失、错发错运错拿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时候,这些快件并非清一色需要送货上门。在与到达类贸易术语相匹配的交货方式中,除了送货上门(可用DAP术语),还可以细分为送货到物流中心、货运站、转运站、货物堆场、仓库、码头、车站等主要运输方式的运输终点,在快件业务中类似于社区超市、便利店(当老人不便出来取货或接待送货人时采用,日本经常采用的做法)、自助终端(快件寄存箱)有偿代收快递点[9]、大学生“宿递”服务点,等等,诸如此类的快件交接点都可以用DAT术语进行规范。如果双方商定是货到付款,可以借用原DDU术语(《2000年通则》的术语,借用时须根据我国特色适当变通);如果商家为了促销,提出不满意包退货甚至包退货手续费及运费,可采用DDP术语(国际上完全对应中国这种情况的贸易术语还没有,也须变通使用)。这种整体化和系统化的物流模式,由生产企业、物流企业、销售企业直至消费者共同构建,被称为“物流一体化”。[10]

4.5为货物集结和物流策划提供清晰信息

上述以“D”字打头的贸易术语解决的是“最后一公里”货物由谁输送、怎么交接的问题。在贸易术语中,还有一个或多个(比如象征性贸易术语)是解决货物如何聚集的问题。其中处于物流链最上端的是EXW术语。国际商会曾对其制定的13种贸易术语(《2000年通则》)的使用频率做过调查,调查结果出人意料。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忽视的EXW排在第三位。[11]EXW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即完成交货。交货地点非常灵活,可以是工场、工厂、矿场或仓库,也可以是田间、地头,因此很适合无须长途运输或无物流输送能力的货主交货,例如农产品的产地交货。

美国食用农产品经超市销售的比重占 90%,日本的占 85%,马来西亚的占 70%,澳大利亚的占65%,我国的这一比重仅为 15%左右。而农村市场实行连锁经营的交易额占农村总交易额的比重不足 10%。[12]经商务部统计,截至2014年年初,我国70个大中城市经超市销售的农产品比例也只不过占17.8%。[13]如果以贸易术语作为价格引导,可以对这种落后面貌加以改观。例如,据中央电视台 2011 年调查,自山东寿光销往北京的蔬菜在产地收购价只有0.5元/千克,到北京新发地批发市场的批发价上涨到1.0元/千克,而到市内菜市场的零售价却上涨到 3.0元/千克。[14]其中山东的标价用贸易术语可以表述为“××蔬菜EXW寿光某交易点0.5元/千克”,到市内时的零售价则为“××蔬菜DAP北京某菜市场3.0元/千克”。这种通过贸易术语包含的价格信息比日常用的传统内贸报价要丰富得多,传递起来会快、准、广得多。任何一个地方的农民学会这种报价并不难,就会盘算自己的蔬菜该不该送往周边某场点,划不划得来。送的人多了就有了集结,有了市场。这些市场正是靠“微生物”般的集结而形成,国外那些成规模的“狮子大象”式的物流模式,在市场聚集度不高的情况下反倒施展不开来。无论是有实力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也好、还是超市或其他有运输能力的公司所要做的,就是在“EXW某地点”与“DAP某地点”这两个报价之间找到物流连接的捷径,有可能将上述从产地到终端蔬菜市场上涨了 5 倍的价格降为4 倍、3倍甚至更低。

4.6贸易术语对生产业其他方面的促进作用

(1)体现在商品检验检疫的服务方面。在对外贸易中,商品检验检疫用得非常多。商品检验机构承担的基本任务是对法定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商品鉴定业务和对商品的质量和检验检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事实证明,商品检验检疫工作是行之有效的,可以遏制黑心商品进入市场。在对内贸易中的大多数情况下,贸易双方能够把握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在大量使用贸易术语后,交易方相互熟悉的关系就可能被打破,商检环节的重要性对内贸的保障作用会日益显现。因贸易术语的风险点贯穿于物流链的各个节点,会产生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对货物进行商品检验的需要,从而带动官方和非官方商检机构的设立,提供更多现代服务就业岗位。

(2)体现在仲裁服务方面。在对外贸易中,贸易纠纷的最终解决一般都是通过仲裁,而国内贸易动辄是上法院诉讼。事实上,仲裁具有自愿性、灵活性、程序简单、支出费用少、气氛和谐、便于维护关系等优点。在国际上,仲裁员对贸易纠纷多会运用贸易术语来进行量裁。在很多情况下,贸易术语解决纠纷的方式要比现行的《合同法》的规定来得简单、灵活、具体,更容易被双方所接受,律师和法官应当熟悉。

贸易术语对生产业的促进作用还可以体现在其他很多方面,如对我国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修订、对《合同法》的修订等都有很大意义,限于篇幅在此不再赘述。

5建议和结论

在互联网时代,人们有可能以很低的成本代价去关注“长尾理论”需求曲线涵盖的“尾部”,这一“尾部市场”所聚集的效益往往会大大超过“头部”对社会的贡献。这已经被许多企业成功的经验所证实。在以往推广内外贸一体化的进程中,对企业的作用、特别是对中小微企业所蕴藏的改革需求认识不足,基本没有让企业参与到这一进程中来。中小微企业虽然不起眼,但为数众多,在“内外贸一体化”推广中,通过使用规范的贸易术语,将带来显著的货物聚集效应和“一传十、十传百”的成果普及效应。在经济进入新常态的中高速平稳发展阶段,对过去沉积下来、一直没有实现的“内外贸一体化”难题,可以通过“长尾理论”调动起来的中小微企业的参与积极性,寻求突破,倒逼现代流通改革。从尽可能满足广大中小微企业的需求出发,将贸易术语与物流技术结合起来,实现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努力创造实现“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的软实力环境。企业通过各种贸易术语的灵活运用,可以充分挖掘和满足客户对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需求。在贸易术语的新运作模式下,交易市场中的物流方式可以根据贸易术语的节点来划分,发掘中小微企业的需求,带动现代流通生产领域各方面的深化改革。在长尾市场效应推动下,将现代流通方式延伸到整个流通产业链。

参考文献:

[1]翟江南.以商流提质为新增长点整体推进流通改革[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4(5):181-185.

[2]互联网大佬对谈:马云烦恼有钱了怎么花,李彦宏抱怨机会太多[EB/OL].(2014-11-20).http:///newsDetail_forward_1279548?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3]谢泗薪,袁姣.第三方物流企业差异化攻略:长尾理论新视角[J].中国流通经济,2013(6):28-34.

[4]郭玉杰.长尾理论在中小物流企业发展中的应用[J].物流技术,2013(12):86-89.

[5]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6]王之泰.一体化物流和系统化物流[J].中国储运,2014(9):35.

[7]陈昌伟,林锟.国际贸易中象征货的公平与效率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5(13):96.

[8]张邯h.中韩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发展比较[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11-16.

[9]马亚平.快递代收店悄然兴起[J].商场现代化,2013(1):54.

[10]李敏,高淑娴.国内外现代物流管理比较研究及其启示[J].物流技术,2013(9):129-131,143.

[11]吴欣.EXW国际贸易术语在我国主要交易模式及性质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2009(14):13.

[12]孟雷.我国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流通经济,2013(1):13-16.

贸易术语范文第7篇

关键词: 发货人;控制权;诉权

一、引言

FOB术语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缩写,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OB是海上运输最早出现的国际贸易术语,也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应用的贸易术语之一,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1]。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外贸企业开始大量地使用FOB形式做出口贸易,但是与此同时,境外一些不法的买方勾结境外的无船承运人和货运无单放货,使得我国卖方被骗钱货两空的事件屡有发生。出口FOB诈骗导致了我国大量海运运费的流失,同时由于保险和运费都在境外进行结算,还导致了我国保险和税收的减少。在此情况下,对于FOB下货方(卖方)权益的保护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那么,FOB术语下的诈骗是如何产生的呢?

(一)FOB术语下的诈骗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总则2000》的规定,FOB术语中买卖双方承担的主要责任、风险和费用等如下:

卖方:(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或者相等效力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以及风险办理出口货物许可证以及其他货物的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和费用;(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且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1)支付货款并且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者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以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和费用;(3)自费租船并且将船名、交货地点、时间给与卖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

根据FOB术语,由买方负责租船和对货物进行保险,因此买方是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人;而卖方则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发货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2条的规定,托运人包括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缔约托运人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交货托运人,这两类人都可以成为托运人,在CIF术语下,托运人只有一方,即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卖方;而在FOB术语下,托运人存在两方:缔约托运人(买方)和交货托运人(卖方)。国外买方通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Shipper),即使卖方审单时发现这一问题,但由于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再修改信用证又要增加费用开支和延误装期,所以,卖方一般会同意此类安排。而有意进行欺诈的买方在租船时就开始物色承运人,一般是境外的无船承运人。买方指定的无船承运人与我国的卖方联络,卖方作为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该无船承运人,然后由该无船承运人向卖方出具并且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无船承运人获得货物后,自己再以托运人的身份将这批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船舶或者事先已经定下舱位的船只进行运输,并且获得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无船承运人在获得海运提单后,并不交给无船承运人在目的港的,而是直接交给买方,这样买方根本无须到银行付款赎单,就可以直接利用手中的海运提单将货物提走。而卖方在结汇不成的情况下,凭借手中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向无船承运人索要货物时,无船承运人早已溜之大吉。卖方在此时一般会寻找实际承运人来试图挽回经济损失,但是由于卖方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海运提单上的托运人并不是国际贸易中的卖方,因而一般卖方是无法从实际承运人那里得到赔偿的,最终卖方只能面临财货两空的结局。这是FOB术语下买方进行诈骗的比较典型的形式[2]。

(二)FOB术语在我国得以广泛使用的原因

既然FOB存在着较高的诈骗风险,那么为什么在我国出口做FOB还呈上升的趋势?上世纪80年代,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行的是国家统制政策,除少数三资企业外,外贸经营权局限于中央和省市级的专业外贸公司,直到80年代末才扩大到市、县级外贸公司和重点生产企业。当时我国的航运市场还没有对外开放,中远开航的远洋干线船远不能适应对外运输的需要,大量出口货物必须通过香港中转。国家为保护国轮和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出口做CIF、进口做FOB,这成为当时对外贸易洽谈运输条款的准则。

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特别是上海港。外资船公司的进入,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同时三资企业蓬勃发展,一些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也被赋予进出口经营权,我国已不再是专业外贸公司一统天下的局面,而是形成了大经贸的格局。加之国际贸易也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出口做CIF除国有企业有一定的传统影响外,其他企业是随行就市,使出口FOB的货量有一定程度的上升。

随着境外船公司进军中国航运市场,境外货运也蜂涌而入。境外货运的活跃,使我国出口做FOB指定的货量急剧上升,加之1997年以来班轮公司屡屡涨价,使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反亏,部分外资业务人员为规避运价风险,主动做FOB。因此近几年来出口做FOB的货量连连飚升,有些外资企业几乎达到80%以上,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

二、对发货人地位的国际法律规制

FOB下的卖方实际上是货物的托运人,具体而言,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发货人。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新近审议的《运输法公约草案》第1条第(i)款的规定,发货人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一个履约方加以运输的人。”对比《汉堡规制》第1条第3款对“托运人”下的定义:“托运人为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 《运输法公约草案》中的“发货人”相当于《汉堡规则》中的第二类托运人——交货托运人。因此要研究发货人的法律地位,当然离不开研究交货托运人的法律地位。

贸易术语范文第8篇

国际商会于1936年首次公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在1953年、1967年、1980年、1990年、2000年的不同版本中作了修订和补充,以适合当时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一、《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背景

21世纪,随着全球交通运输方式的巨大改变,集装箱运输规模的扩大、多式联运的蓬勃发展,大批航线的开通,使得以往《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在实际业务中已不能运用自如。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开放,国际分工进一步明显,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贸易方式也发生了重大改变,这都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提出了需更精确、更可操作的要求。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实务领域的快速发展和新变化,国际商会决定对现行的2000版本进行修订,历经两年半的时间,来自全球130个国家的国际贸易专家和法学家提供了2 000多条修改意见,几易其稿,终于在2010年9月推出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版本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取代实施了长达11年之久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充分考虑到近十年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内容更清晰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加强,更符合当前贸易实务的需要。

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通则》的主要区别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通则》)依然沿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通则》)中A、B两栏的方式,来确定买卖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2010年通则》规定的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 B1 支付货款

A2 许可证、核准书和手续 B2 许可证、核准书和手续

A3 运输和保险合同 B3 运输合同

A4 交付货物 B4 收取货物

A5 风险转移 B5 风险转移

A6 费用划分 B6 费用划分

A7 通知买方 B7 通知卖方

A8 交货证明、运输单据或 B8 交货证明、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具

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A9 核实、包装、标记 B9 货物检验

A10 协助提供信息和相关费用 B10协助提供信息和相关费用

《2010通则》与《2000通则》的主要区别在于:

1.术语数量的调整

由《2000通则》中的13种术语调整为《2010通则》中的11种。删除了原《2000通则》中的DAF 、DES、 DEQ、 DDU术语,新增了DAT 、DAP术语。

2.术语分类的调整

由《2000通则》的四组分类(E、F、C、D)改为二组分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和只适合于海洋运输或内河航运的术语。

3.船舷的变化

《2010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它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主要应用在F O B 、C F R、 C I F术语中)。这主要源自于实际业务的可操作性,改变了长期以来买卖双方对船舷定义理解上的争议,这一变化也妥善地解决了装卸货费用需通过贸易术语的价格变形来明确的弊端。

4.术语的内外贸适用性

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运用于表明货物跨越国界传递的国际销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像东盟和欧洲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因此,国际商会的专家在《2010通则》中首次正式明确这些术语对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都是适用的。

除此之外,《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版本还考虑了无关税区的不断扩大,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的增加,货物运输中安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等。新版本的《2010通则》对多年的贸易实践及其最新的发展做了一定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原有的《2000通则》做了修订和改善,使其更加简洁清晰,对实际业务更具有操作性和适用性。

三、外贸公司实际业务中使用贸易术语的现状

目前,大多数的外贸企业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对贸易术语的运用归纳起来有以下一些特点:《国际商务研究》2011年第5期111.主要仍以《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主虽然《2010通则》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2010通则》实施之后并非《2000通则》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其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也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通则》。

另外,外贸企业长期以来已习惯于《2000通则》中贸易术语的应用,尤其在一些老客户之间,贸易术语的选择与操作已是约定俗成的事情,所以一般不会轻易改变。此外对《2010通则》中的一些变化(尤其是对新增的D A T和D A P两个贸易术语),还要有一个消化的过程。所以,至今为止,大部分外贸企业仍以《2000通则》为术语选择的依据进行进出易。

但是,笔者注意到,尽管《2010通则》的修订,更多的是以欧洲大陆的商业实践为基础制定的,而自2011年年初以来,国内已经有很多组织和机构开始了相关追踪研究,并就本次的修订版召开了相关的专题研讨会。上海对外贸易协会还在今年的年初举办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应用及合同风险防范的讲座,旨在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新术语变化的涵义和应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争议。

2.以FOB 、CFR、 CIF术语的运用为主

无论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还是《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其中的贸易术语都有十几种之多,但目前很多外贸企业经常采用的还是以F O B、C F R、C I F这3种为主,且不管是海运还是其他运输方式都在用,这与国际商会对这3种常用贸易术语的解释不一致,究其原因是因为以往的贸易运输方式以海洋运输为主,而F O B、C F R、C I F这3种术语仅适合海运和内河航运,故企业长期使用已成习惯。尽管运输方式随贸易的发展已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但外贸企业贪图方便,不愿意再去了解其他术语的含义,这实际上是一种不规范的操作,它的弊端是不利于如今运输方式的发展及贸易风险的减弱。例如: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7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公吨甘草膏,每公吨40箱共1200箱,每公吨售价1800美元,F O B新港,共54000美元,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公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装运期延长15天,日商同意但提出价格下降5%,经双方协商,最终降价3%。

在这个案例中,我国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 O B、C F R和C I F3种贸易术语。但在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应提倡尽量改用F C A、C P T及C I P3种贸易术语,特别是内陆地区的出口。案例中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在该市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了结汇。

四、运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几个注意点

1.新、旧版本衔接问题

目前有关贸易术语的外贸类资料中所述的都是《2000通》《国际商务研究》《2011年第5 期12则》。实际业务中暂时还不存在新版本替代旧版本的问题,但作为一名外贸业务员必须了解最新版本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因为它是今后外贸公司业务发展的趋势所需,即使在新、旧版本交替时期我们也应对新规则的要点和特点逐一理解,以便于在今后的业务中更好地了解国外客户的想法,有益于贸易的沟通和发展。有关人员和专家在教授这部分内容时,要把国际商会《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本作为资料印发给第一线的业务人员,并逐条与《2000通则》加以比对和解释。

2.注重新版本中有关风险界限变化的问题

《2000通则》中的船舷一词,实际上是买卖双方活动领域之间假想的界限,长期以来已不能反映各国港口的惯常做法,具体操作时的风险界限应遵循码头公司在进行装船时的习惯做法,而最实际的问题则是码头公司需要确定谁将负责他们的服务费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与FOB、CFR、CIF这3种术语中所涉及的风险、费用以及On board术语对称,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而不再

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

3.重视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使用

近几年来,集装箱运输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很多货物即使使用海洋运输方式也往往在集装箱堆场交接,甚至进行门到门的交接。因此,许多外贸公司已经意识到传统的F O B、C F R、C I F3种贸易术语已不能一揽天下。也正是基于国际货物运输业的发展和衔接,国际商会认为,贸易术语的修订必须适应业务运作模式的变化,在此基础上,《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照新的分类方式,把11种贸易术语由原来的四组分成了两类,第一类为C I P、C P T、DAP、DAT、DDP、EXW、FCA,此组术语适应于任何运输方式。第二类为FAS、FOB、C F R、C I F,这一组严格界定为海运或内河航运。新的分类更有利于实际的操作,可以让不同的客户针对不同的物品确定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效解决因选择不同运输方式所引起的歧义。

而目前外贸公司业务中不管是何种运输方式,仍然都还在使用传统的3种贸易术语,这种做法是不妥和不规范的,这会给公司带来风险推迟转移、收款延迟、费用和责任增加的弊端。因此,在今后的贸易业务中,应尽可能地根据不同实情来规范选择贸易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