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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收入稳定增长,收入不断提高
20*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实现13586元,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2766元,列13个县考核圈第四位;同比增长10.7%,列13个县考核圈第三位。城镇居民收入工资性收入仍占主导地位,其次是转移性收入。从人均总收入的构成看,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分别为7429元、3157元、2434元和566元,占总收入的比重依次为54.7%、23.2%、17.9%、4.2%。
(一)兑现绩效和就业,拉动工资性收入持续增长
20*年,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7429元,比去年同期增加799元,增长12.05%,工资性收入增长对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达64.7%。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县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全县共计兑现教师绩效工资7000余万。二是我县20*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2402人,比上年同期增长10.8%,就业人员大量增加,从而拉动工资性收入的增长。三是居民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其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也随工资水平普遍提高不断增加。
(二)社保政策向好,助推转移性收入大幅增长
随着各级政府对民生的持续关注,我县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关注弱势群体,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连续提高离退休金待遇以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转移性收入大幅增长。20*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为3157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4.8%,成为拉动可支配收入增长的主力军。其中人均养老金或退休金2971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7.8%,占转移性收入的94.1%。转移性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从20*年1月份起,国家再次提高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每月提高100元,提高幅度近10.0%。据县社保局资料显示:20*年全县发放离退休金7132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8.4%;二是凡是符合条件的超龄城镇居民,经本人申请,并按规定一次纳养老保险金的,从20*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补领数额不等的养老金,大多数在20*年上半年兑现。据资料统计:参加超龄养老保险人数为2614人,发放金额1803万元;三是政府不断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关心和扶持力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断提高,由20*年的每人每月平均96元提高到20*年的每人每月平均135元;四是政府及时采取了一系列惠及老百姓的实质性措施,向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助,开展送温暖活动,从而增加了城镇居民的社会救济收入。
(三)着力拉动内需,激活经营性收入快速增长
近期经济形势逐渐好转,我县消费品市场持续活跃,与城镇居民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批发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日益活跃,全县批发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分别增30.5%、24.3%、25.1%。城镇居民从事个体经营的效益逐步提升,加之我县不断完善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切实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创业负担和经营成本,促使经营净收入快速增加。又特别是近年来我县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来我县的游客成倍增长,20*年接待旅游70万人次,同比增长55.6%,从而拉动我县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的快速发展。20*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达到2434元,增加384元,同比增长18.7%,占总收入的比重由去年的17.2%提高到17.9%,提高0.7个百分点。
(四)利息和房租,保持财产性收入稳步增长
随着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房产投资成为居民投资的首选,拥有多套住房的家庭逐渐增多,多余房产用于出租收取房租。全县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42.99亿元,同比增长22.5%,居民利息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出租房屋收入、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大幅增长使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增长成为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566元,同比增长15.1%,人均出租房屋收入和利息收入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7.8%、25.1%。
二、消费领域不断拓宽,消费能力增强
随着居民收入的稳步增长,消费领域不断拓宽,消费能力不断增强。20*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236元,同比增长10.1%。从类消费支出构成看,呈“六升二降”的态势。(见下图)
(一)居民生活水平提升,衣食住行仍是消费主流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穿着打扮越来越讲究,更加突出个性化、高档化和品牌化,既追求款式新颖,又追求舒适方便。20*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衣着消费1164元,同比增长38.3%。人均医疗保健支出888元,增幅达到20.5%。医疗保健支出大幅度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城镇居民越来越关注健康,加大医疗保健(如推拿、针灸、购置保健用品等等)消费支出。
(二)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家庭设备用品日益高档
随着城镇居民收入的增加,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家庭的耐用消费品日趋高档,且更新换代步伐逐步加快。20*年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人均消费支出同比增长19%。其中耐用品消费支出220元,同比增长13%;家庭设备支出219元,同比增长47%。
(三)享受生活模式凸显,服务性消费支出攀升
全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服务性消费支出1654元,同比增长5.9%,服务性消费支出占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0.1%,服务性消费支出仅次于食品消费支出,在居民消费支出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同时也说明服务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四)消费理念逐渐转变,外出旅游倍受青睐
随着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各旅行社推出的优惠旅游线路,大大刺激了居民的消费,特别是沪渝高速路的贯通,外出游玩成为我县城镇居民家庭的新时尚。全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旅游支出340元,同比增长45.9%。
三、增收措施保障有力,努力提高居民收入
(一)调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城镇居民收入
从全县城镇居民的收入结构来看,主要是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而经营净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相对较小,居民收入过分依赖就业者的工资收入以及养老金和离退休金,群众就业渠道不宽,收入来源单一。为此,应大力增强经济活力,不断扩大就业领域,拓宽收入渠道,稳定有效地提高城镇居民的收入。
(二)促就业,从源头上解决社会贫困根源
低收入家庭之所以收入低,就业负担系数高,主要是因为其文化水平低,专业技能缺乏,导致就业困难。因此,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和失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力度,提高职工素质,培养有文化、有技能的劳动力,有步骤地扶持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家庭走出贫困。使他们凭借自己的知识、技能获得较高收入,承担起发展自己、抚养家庭的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城镇住户调查是我国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核算和小康监测的重要基础依据。按照省、市的统一安排,今年7至8月将集中开展一次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这次调查的目的一是全面系统地收集我市城镇居民家庭的收入、消费等基本情况。二是掌握我市城镇居民生活用能状况以及社会热点问题,为制定节约用能等政策措施提供基础性数据。三是为未来三到四年城镇居民住户调查提供基础样本框,保障未来三年经常性住户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和代表性。为切实搞好本次调查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2]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调查工作专班。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结果,将为我市制定社会保障、就业分配、节能减排等决策和规划提供基础性资料。为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统计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环保局、卫生局、房产局等部门和光化办事处、赞阳办事处、薛集镇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副局长海斌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同时,成立市级调查工作专班,人员从上述单位抽调。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和调查工作专班。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及时解决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调查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密切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本次调查涉及范围广、时间紧、难度大、要求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协作,做好各项工作。市调查工作专班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调查方案,搞好社区居委会和调查户抽样、调查员培训和调查督导、质量控制、资料审核、汇总、开发工作。薛集、光化、赞阳、江山机械公司也要相应成立调查工作专班,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社区居委会的调查工作,并完成好市调查办公室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各抽中社区居委会要认真做好对辖区内居民的宣传发动工作,及时接受调查任务,落实调查工作人员,组织抽中居民家庭如实提供调查资料,并负责调查的实施和初步审核;调查员及调查相关人员对调查户的家庭资料要严格保密。
三、精心组织,按时保质完成调查任务。按照省、市的统一安排,各单位应于2012年7月20日前做好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入户访问时间为2012年月21日,月上旬完成入户调查任务,月中旬向市上报调查数据。各调查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调查程序,确保调查进程,既要保证调查质量,又要注意调查工作进度,确保如期完成调查任务。
一、几个难点问题
(一)家庭收入填报不准
调查户家庭收入能否填报不准,情况比较复杂,也是调查工作的难点问题。
1、少报收入。有几种情况发生,一是记整不记零或只报少部分。在登记收入时只报一部分或只报整数,不记零头,少者几十元,多者成百上千元,甚至上万元;二是只登记实发收入(扣款以后的收入)。实际上单位代扣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扣去了职工的部分工资收入,按照方案规定应该登记家庭成员工资中的总收入(应发收入)。
2、瞒报收入。由于思想有顾虑,有些家庭将个人的部分收入隐瞒不报。主要有奖金、补贴、兼职收入等,这些收入往往带有一定的隐蔽性,如红包收入、岗位补贴等,对外界是不公开的(特别是垄断行业),并且已经成为本行业的“不成文的规定”对外不能宣传,要把这些人员隐瞒收入统计上来是比较难的。
3、怕露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的不断发展,非公经济的不断壮大,个体和私营经济如雨后春笋般发展,个体老板们已经成为高收入群体的领头羊,由于对统计工作的误解,他们在上报收入时总是怕露富,上报收入“缩水”很大,将实际收入大打折扣,这部分人员收入很难统计准确。
4、漏报收入。这种情况同上述三种情况性质不同,上述三种情况是明知不报、有意少报或瞒报,人为地造成收入不实。这里的漏报收入是指由于调查户对调查要求没有理解,调查员辅导记帐时没有讲清楚,而造成的收入误差。一是大部分单位实行职工工资储蓄存折支付,调查户在工资存折上取多少记多少,不取不记;二是个体自营者在上报当月收入时,将家庭的生活消费支出打入经营成本,删掉了一部分收入;三是部分行业有趸发工资的现象,有的半年发一次,有的一年发一次,工资额还不定,发工资时已超过了统计期限产生的漏报。
(二)配合不到位的问题
目前,居民配合记帐的意识普遍较差,情况也比较复杂,要转变这种被动的局面,有很大的难度,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应付记帐。有的家庭虽然接受了调查,但不情愿,应付“差”事。他们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是被抽中后调查员上门请求记,推托不掉,只好应付记帐。即使调查员苦口婆心地做宣传解释工作,希望他们能够理解和配合,但由于思想认识的问题,他们对记帐不重视,始终报以应付的态度。
2、不完整记帐。有的家庭态度好,或者是接受了,但言行不一致,强调客观原因,对调查员的要求和辅导也能理解,对记帐意义和目的也认同,但总是借故工作忙事多,没有时间记账,为了图省事,只记少部分收支情况,或把帐记成了家庭成员个人生活帐,而不是家庭全部收支情况。
3、消极记帐。这类家庭对有些社会现象“看法和想法”很多,怨声载道,对调查工作不认同,但没有直接拒绝记账,记起帐来丢三落四,根本不拿记账当回事,想起来记上几笔,想不起来不了了之。
(三)手存现金不准,难以核对
1、没有记账习惯。这类家庭记账不准确,对家庭日常生活开销没有计划的习惯,每月花多少剩多少从来就没有细心算过,不结算收支总额。如果调查员不及时核对手存,造成手存现金严重不实,漏记收支情况不可避免。
2、生活费与经营资金不分。这种情况发生在个体经营业户家庭,家庭现金既是他们的经营资金,也是家庭生活费的来源,要想分清经营资金和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是个难题,所以手存现金难核对。
3、两代家庭共同生活难统计。家庭人口多,收支项目繁杂,“大家”和“小家”在生活支配上有分有合,又各有收入和消费,老年人生活习惯俭朴,儿女消费习惯超前。由于两代人的生活习惯不同,儿女在生活消费方面有意回避老人,很难沟通情况,家庭的总体收支情况难统计,核实手存现金难度大。
(四)支出项目登记不全
1、家庭大项目支出不记账。日常的常规消费能记账,但大项目支出不记账。如:家庭成员的住院费、医疗费、中小学生的择校费、大学生的学费、购房支出、装修费、购买汽车、电脑、股票等大项支出,虽然在家庭消费支出中发生的次数少,但支出金额大,如果漏记就会影响到对消费支出的准确统计,降低了这类家庭的生活水平。
2、捐助支出不记账。有些家庭接受亲友馈赠数额较大,也是容易出现漏记的一些方面。家庭接受来自父母的赞助,或是老年家庭接受来自儿女的资助,虽然不是本家庭的支出项目,但其家庭应该登记捐赠收入或赡养收入。如购买大件商品或大项目支出(住院费、旅游、学费等),由于是偶尔发生,所以很容易忽略或隐瞒情况不记。
3、家庭“隐私”不记帐。像家庭的“人情费”,求人办事的“答谢费”,兑售和购买有价证券、购买各种名贵古玩字画等。由于属于个人家庭的“隐私”,一些家庭在现金收支帐中往往不体现。
4、社保支出和个人所得税不记帐。由于这些支出项目多为单位代扣,本人不过问,所以说这部分支出在住户调查中的漏记现象比较普遍。笔者在查阅某省横向对比资料时发现,一些市、县的年度住户调查资料中,社保支出和个人所得税统计数据均为零,这说明这些基层调查队在采集数据时严重遗漏,是调查数据不准的明显表现。
(五)调查户户主确定不准确
1、混合家庭的户主难确定。父母年龄较大,家庭
的事务由儿女掌管,儿女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支撑者,在确定户主时,却按家庭老习惯确定父母一方为户主。
2、依照户口确定户主。《居民户口簿》上的户主,并不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撑者,也不是家庭经济活动的决策者。调查员不问实际情况,草率地随户口情况确定户主。
3、对户主的含义有误解。错误的认为,被调查户家庭谁接受了记帐,或者谁负责记帐就确定其为家庭“成员1”,即为户主。
二、几点建议
住户调查工作的难点较多,存在的问题较为复杂,有共性的问题,也存在个别现象。如何提高城镇住户调查数据质量,使住户调查工作更加规范,收集更加准确可靠的调查数据,已经成为统计部门长期研究的课题。在此,笔者根据多年来的工作实践,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关于收入核实的问题
1、加强宣传解释工作。调查员要掌握良好的访户方法和技巧,选择最佳访户时间,采取调查户可以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增进与调查户的沟通和了解,建立认同感。要因地制宜,抓源头,有的放矢,因势利导,消除调查户的思想顾虑,启发他们要说实话报实情,也可以到调查户工作单位,请其单位领导协助做思想工作,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掌握调查户家庭生活状况等有关情况。
2、解决漏记问题。由于调查户不熟悉记帐要求,或没有正确理解记帐工作,调查员要加强解释和辅导,并且要不厌其烦地耐心讲解,辅导工作要到位。发现有漏记情况,要及时提醒、核实清楚。不论漏记金额多少,查实后都要全部补记。
(二)关于提高调查户的配合意识问题
1、要培养一支能打硬仗的调查员队伍。要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调查员队伍,调查员要具备熟练的业务知识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不但要熟炼掌握住户调查方法制度和指标解释,而且还要具有一定的政治思想觉悟,能够在调查户中开展思想工作。要明确调查工作目标和任务,以主动热情的工作态度与调查户进行接触,争得调查户的理解和信任。根据家庭记帐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使其能够积极主动地配合调查工作。
2、要从严选用调查员。要选用那些责任心较强,具有一定人际交往能力的人担任调查员。而且调查员的身份最好能与调查户接近,比如年轻大学生、社区居委会干部、有一定的知识文化的中年轻下岗职工等。
3、加强对调查员的培训。对住户调查员业务加强培训,培训有三个方面:一是调查内容、意义的讲解,保证他们不出现理解的偏差;二是调查技巧的训练和提高;三是责任心的培养,建立调查员岗位责任制。
4、提高调查员的待遇。可以设立住户调查员岗位补贴,通过提高待遇,调动调查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是保证调查工作正常开展的关键。
5、奖励措施。认真记帐需要花费调查户的时间和精力,付给他们一定数额的报酬是理所当然的,以提高记帐费标准和赠送小礼品(如手册、笔等物品)的方式,会起到增进感情、促进沟通的积极效果。
6、做必要的换户。对达不到记帐质量要求的调查户,帐本情况严重不实,反复做工作又不见有明显改进的个别调查户,必须坚决换户,不能无限期地迁就,而影响整体样本的代表性。由于开户难,调查员可能要产生一些畏难情绪,对一些达不到记账要求的调查户,只要不拒绝记帐,也就坚持不换户,因些记帐质量很难提高。
(三)关于手存现金的核实问题
1、定期核实手存现金。调查员必须坚持每月与调查户核对一次手存现金,及时掌握调查户家庭的收支变化情况,查明手存现金差额的原因,坚决杜绝不问实际情况,月月“人为”地向后推算手存现金。调查员即使在月末没有来得及核对当月手存现金,下月初也要将手存现金反馈给调查户,促使调查户养成日清月结的良好记帐习惯。
2、协助调查户核实手存现金。对结算手存现金有困难的,由调查员当场帮助结算,同时核实收支情况。对个体经营户的手存现金,调查员要特别注意其家庭生活费与经营资金的区别,保证手存现金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调查户家庭的实际生活状况。
3、分别结算手存现金。对儿女结婚后与父母共同生活,而经济又相对独立的大家庭,调查员可以采取分别与他们核对收支情况,避免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磨擦,必要时也可以分发两本帐,父母和儿女双方各自独立记帐,月末由调查员合并整理成一本帐。
(四)解决支出项目登记不全面的问题
1、调查员既要善于发现问题,也要能解决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情况,掌握每一户家庭生活的变化情况,避免漏记、瞒记等现象的发生。特别是对生活较富裕的家庭,做好宣传和辅导记帐工作,保证能够准确地反映其家庭的真实生活状况,如发现调查户有大宗支出不记帐情况,调查员要及时提醒调查户补记。
2、如实填报捐赠收入情况。调查户亲属的捐赠情况,有些需要记捐赠或赡养收入,有些需要记非现金收入。调查员对有这方面情况的家庭要勤提醒,还要多观察,发现情况及时查清,做必要的填报或补记。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局把一款预装家庭记账系统的3G智能手机,免费提供给近500位记账户。利用这种新型家庭记账工具,以往一月上报一次的统计数据,从此实现“实时上报”。这一开创性举动,将颠覆数十年来纸质账本记账的历史,大大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并在国内统计领域,实现率先垂范。
传统记账方式面临改革
我国城镇住户调查统计工作中,“记账户”是不可或缺的民生数据采集源。
在北京市,每个记账户都要在市统计局统一分发的纸质账本上,一笔笔详细记录一天中全家的收入开支。每到月底,各区县统计局的工作人员就上门去收回账本,然后回来把“白菜”“酱油”“肥皂”等消费类信息,一项项对照“翻译”成专业“统计编码”,审核汇总数据后上报北京市统计局。
对统计工作人员而言,月底集中几天上门收账本,不是个轻松活儿。这种纸质账本记账的方式,在全国已实行了57年。
伴随时代的进步,出于隐私意识和对家庭信息保密的考虑,城镇居民对入户调查逐步出现抵触情绪,传统记账方式存在计账开户难、收发账本难、录入编码难、数据审核难、汇总统计难等诸多难题,并且无法实现对记账户记账数据的实时动态管理和审核,统计工作期待新的变革。
手机记账除了无需人工编码、录入外,还实现了各级统计人员对调查数据同步共享,集中审核变为日常审核等工作流程的优化,大幅缩短了数据生产周期。此外,系统具备的“热审”功能也便于住户及时核实、修改填报的数据。系统的实时统计、催报功能也可以自动给一定时间内未记账的调查户发送短信,交互方便,快捷高效。
智慧统计
实现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
基于智能手机的城乡住户一体化调查信息平台是北京中海纪元数字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海淀统计局的大力支持下,创新研发的一项移动应用系统。该平台创建了一套全新、高效、科学的调查统计工作模式,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统计精度。
该平台是适用于省、市、县各级统计部门的记账管理体系,在建立智能化记账体系过程中建立全新的业务和数据管理体系,使业务人员从繁杂的数据采集工作中解脱。达到了即时数据收集,自动数据编码,从而减少数据录入的中间环节,进而降低了再生性差错。
一、目的和意义
坚持以人为本,把富民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开展住户调查取得分区县的住户调查资料,是区县党委和政府了解民情民意、分析人民生活、收入分配、货币流通以及劳动应业等情况的重要信息途径,也是区县政府对“富民”和“全面小康社会”进程的考核、监测不可少的重要方面,对研究居民生活质量和消费结构,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重大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调查范围
统计调查范围为河东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区县,对象为各区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所有符合调查条件城镇住户。包括: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非农业户,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非农业户。调查包括单身户,但不包括集体户中的单身者。
调查分别以住户家庭及个人作为统计单位。
三、调查内容
住户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2、居民家庭住房基本情况;
3、居民家庭就业情况;
4、居民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
5、居民家庭现金收支情况;
6、居民家庭消费支出情况;
7、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情况;
8、居民家庭非现金(食物及服务)收入情况。
四、抽样方法及样本确定
根据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样本抽选采用二相抽样与多阶段抽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一相样本(大样本)采用多阶段方法抽选:第一阶段抽取居委会或社区;第二阶段抽取调查户。抽样原理及调查方案由市城调局培训后另行印发。
根据第一相样本取得调查户家庭人口、就业人口、收入等辅助资料进行分组,从中按比例抽出二相样本(小样本),作为经常性调查户,开展日记账。
各区县调查样本量的确定,按照抽样调查方法及原则,由市城调局考虑各区县代表性等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五、样本轮换
为了保证调查样本的代表性,缩短记账周期,减轻调查户负担,根据抽样方法制度规定,一相样本抽样调查每隔三年开展一次,为二相样本提供抽样框,二相样本(经常性记账户)每年轮换三分之一。
严格执行换户审批制度。正常换户,各区县应及时上报市城调局批准备案。非正常换户,各区县要从严控制,需经市城调局批准后方可。掌握比例是:一相样本中确定的调查户换户率不得超过15%,每年经常性调查户换户率不得超过5%。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住户调查统计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它服从并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对党政领导宏观决策意义重大。对此,各区县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给予必需的人财物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县统计局是这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抽调精兵强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区县发展计划与经济局、民政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运作,确保全市住户调查工作顺利实施。
2、搞好宣传发动,消除群众顾虑。住户调查是一项事关居民切身利益的“富民”工程,调查内容涉及到居民家庭收支方面的诸多秘密,居民的配合程度直接影响着调查数据的质量和政府决策。因此,对抽中的经常性记账户,其所在的区县、街道、社区和派出所以及所在单位等,要协同配合做好记账户的思想政治工作,向他们宣传住户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解释承担国家统计调查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统计调查中涉及的个人秘密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消除他们不必要的思想顾虑,主动配合、如实填报。
3、加强业务培训,统一规范操作。住户调查是一项科学性、系统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涉及诸多部门、家庭和个人,而且技术性强、难度大、任务繁重,加强对各区县调查人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至关重要。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局要按照国家城调总队、省城调队的住户调查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做好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全市统一时间步骤、统一规范标准、统一审核程序的要求,高质量地做好住户调查工作。
4、加强质量控制,严格上报制度。住户调查的质量控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城调总队下发的《中国城市住户调查手册》和省城调队下发的《河东省城市住户工作细则》以及市城调局制定的《住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细则》执行。各区县对分户调查资料进行审核把关确认无误后,于每月28日前以磁盘方式报市城调局住户处。市城调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县的住户调查数据质量进行监审、检查。
[关键词] 国民经济核算;居民消费率;住房消费;重估
[中图分类号] F014.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1763(2017)02―0082―08
A Reestimation of Chinese Residents Consumption Rate
HE Yun1,BI Bo2,ZHANG Zhe2
(1.School of Business,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410081,China;2.School of Economics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Chengdu611130,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d four reasons of official statistics underestimation,and reestimated the residents consumption rate.First of all,this paper reestimated the housing consumption of urban residents through the equivalent rent method with CFPS and UHS data.Then,the paper reestimated the residents service consumption by the third industrial added value growth,which replaced service consumption added value growth.Besides,network consumption was also included by residents consumption.Finally,the paper estimated personal consumption of the widely popular company account,and reestimated residents consumption expenditure by disposable income of household sector in flow of fund statement.The results showed that Chinese residents consumption rate rose to 43.2% from 37.1%,and final consumption rate rose to 53.8% from 50.8% accordingly.It was undeniable to say that the reestimation of residents consumption and the final consumption rate were still low, and would not be able to change the reality of inadequacy of residents consumption.
Key words: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residents consumption rate;housing consumption;reestimation
一引言
根官方统计数据,我国2010-2014年的最终消费支出占GDP的比例分别为49.1%、50.2%、50.8%、51.0%、51.4%,这意味着我国总的储蓄率高达50%左右,接近一半的收入转化为了投资和出口。从国际上看,近几年各国的最终消费支出占GDP的比例普遍达60%~70%甚至更高,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更是接近90%。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我国消费需求不足,建立在失衡的三大需求基础上的经济增长已不可持续,国内外学者和相关政府机构纷纷前所未有地高度重视研究如何调结构、转方式、促消费。问题是,我国的最终消费率真的偏低吗?毕竟从跨国数据看,同样经历过高储蓄、高投资增长阶段的东亚几个国家和地区在经济增长最快的时候,其最终消费率也很少低于60%,相比之下人均GDP已经超过8000美元的我国最终消费率居然仅为50%强,人们有理由怀疑我国的最终消费率是不是真的偏低,投资和储蓄的比例是不是真的偏高。
事实上,在最终消费构成中,居民消费通常占比约80%甚至以上,因此本文通过研究我国官方有关居民消费统计的缺陷,以说明居民消费率究竟是在哪些方面被低估进而影响最终消费率的。研究发现,经过重估后的居民消费率虽然有一定幅度的提升,但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主要成员国的情况以及钱纳里等的多国模型中的消费率标准值相比,差距均在10%以上。可见,居民消费率偏低是导致我国最终消费率偏低的主因,加快构建扩大居民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从而充分释放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任重而道远。
以往文献对消费低估的表现分析不全面,本文主要从以下四方面重估我国的居民消费:第一,利用等价租金法重估城镇居民的住房消费;第二,选择用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速代替服务性消费增加值增速重估服务消费;第三,将网络购物消费纳入居民消费中;第四,将企业购买和投资中的一部分纳入到居民消费中。本文接下来的结构安排为: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第三部分是城镇居民住房消费重估,第四部分是服务消费与网络购物消费重估,第五部分是企业购买与投资中的居民消费量重估,第六部分是居民消费率和最终消费率的重估情况汇总,第七部分是简要的结论与建议。
二文献综述
近年来,一些学者认为统计核算错误导致了我国最终消费率被低估。连平指出,由于我国服务业消费统计不完全和价格过低导致真实的服务业消费被大幅度低估[1]。王庆等根据官方数据估算出我国的住房消费仅占个人消费的3%,医疗消费仅占个人消费的6%,这肯定不符合现实情况,他们认为由于住房和医疗等服务性消费被低估,官方消费支出数据大大偏低于真实规模[2]。朱天和张军指出了居民消费支出被低估的三个原因,即住房消费、企业公款支付的个人消费及高收入群体消费估计不足[3]。Garner和Qiao通过微观数据发现,我国居民消费支出占GDP的比例比官方数据多出11%[4]。康远志认为官方的统计数据低估了居民消费率,除对居民自有商品定价过低外,还表现为对服务业的统计不全面、企业付费对个人社会化消费的替代及住户调查数据技术性低估了居民收入和消费等[5]。马建堂认为电子商务对传统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带来了很大挑战,居民网购消费支出可能存在统计不完全的现象,应利用大数据把网上零售更好地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中[6]。朱天和张军认为,部分私人消费是由企业的账户支付的,并不在官方的统计数据以内,这使得居民消费被低估了约4.5%,而最终消费率则被低估了约1%[7]。
湖南大学学报( 社 会 科 学 版 )2017年第2期何昀,毕波等:我国居民消费率的重新估算
综观相关文献,在认为居民消费支出有可能被系统低估的来源中,住房消费是最重要的一项。李洁通过比较中日在自有住房虚拟租金中核算方面的区别,发现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中对住房消费的处理存在严重缺陷,我国自有住房服务被严重低估[8]。徐昕和崔小勇认为,我国应将居民购买住房的支出直接纳入到私人消费中,而不应采用SNA1993体系来核算住房服务[9]。很显然,这种完全国际通行标准的做法不具有现实性,更合理的措施应该是改进已有的统计方法,目前已有少数学者就此开展了探索性的工作。郭万达等采用使用成本法核算住房租赁活动,他们发现2010年“北上广深”这四个国内一线城市城镇居民住房消费支出占GDP的比重达9%~17%,明显高于现行的统计数据[10];朱天和张军重估了城乡自有住房的虚拟租金,发现2004-2011年城乡住房消费占GDP的比例都超过了12%[7];刘洪玉等采用市鲎饨鸱ê秃旯凼据对城镇居民消费支出进行估算,发现1996-2000年居民住房消费的增加值占GDP的7.2%~10.3%[11];赵奉军、高波利用宏观数据采用新的估计方法核算发现,城乡居民住房消费总额增加了8562亿元,但是这一重估后的住房消费数据并未显著提高消费在GDP中的占比[12];赵奉军利用微观数据和市场租金法重新估算了2010年城镇居民住房消费,但重估后的住房消费同样没有显著提高消费占GDP的比例[13]。
三我国城镇居民住房消费重估
(一)住房消费估计的核算方法与国际经验
准确核算住房消费对于总产出的贡献无疑非常棘手。SNA2008推荐了两种具体核算操作方法即使用成本法(User Cost Approach)和等价租金法(Rental Equivalence Approach)[14]。使用成本法通过计算住房的使用成本来估计住房提供的服务价值,而等价租金法(市场租金法)则是估计住房的市场租金。使用成本法在确定住房的使用成本时通常参照的公式是:
UC=p[rtf+w-t(rm+w)+γ+δ-π]
式中UC为住房成本、p为住房价格、rtf为无风险利率、w为物业税税率、t为所得税率、rm为按揭贷款利率、γ为住房无风险成本、δ为折旧率、π为房价预期零利率。显而易见,上述公式在运用中存在着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联合国推荐在租赁房市场比较发达的地方采用等价租金法。而Juntto 和 Reijo更为精确地指出,只要租赁房的比例超过住房存量的10%,在核算自有住房服务提供的虚拟租金时就可以考虑采用等价租金法[15]。
截至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均采用SNA2008核算体系,且多采用等价租金法。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提供的数据表明,2010年,除韩国、美国外,OECD主要成员国住房消费(均包括水、电、燃料等支出)占居民总消费的比例在20%以上。其中,加拿大为23.97%、美国为19.19%、法国为25.45%、澳大利亚为22.55%、德国为24.6%、英国为22.65%、韩国为16.57%、日本为25.37%。
然而,我国基本上采用使用成本法的变种方法来核算居民住房消费。比如,在2012年的核算方案中,居民消费支出分为12大类,其中住房消费支出主要包括第3类居住类支出及第10类自有住房服务的虚拟支出。具体而言,主要包括租赁房房租、装修和其他消费,也可以分解为住房支出、水电燃料费、居住服务费等。我国国家统计局的中国城镇住户调查(UHS)数据包含了12万个家庭样本,此数据包含了包括居住支出在内的城镇居民家庭的收支等信息。
在上述核算方案中,自有住房虚拟房租支出居于主体地位且主要采用成本法的变种方法进行核算。需要注意的是,2010年之前我国城市住房、农村住房的折旧率分别为4%、2%,2010年开始相应地调整为2%、3%。与此同时,废除了以往的历史成本价格估价,改为按当期建筑成本价格估计。
国家统计局的解释是,这个居住支出仅仅是住户调查中发生的实际房租、水电燃料费、装潢维修以及管理服务费等,完全不包括自有住房的虚拟租金支出。尽管从2010年以来我国在居民住房消费核算上已经有所改进,但采用当期建筑成本估价显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低估。其中的根源在于,核算时依据现行的2%的折旧率,即使采用当期建筑成本来估价必然仍不足以体现城镇住房的市场等价租金,更何况在使用成本法的计算中,住房价格应是当前交易价格而非房屋的造价。
(二)数据来源与估计结果
本文利用微观数据计算出全国城镇住房的平均租金价格,再乘以全国城镇住房总面积,得出全国城镇的住房总租金,加上不变的农村住房消费支出和城镇水电燃料等支出,最后得出重估后的全国住房消费支出。日本自有住房虚拟消费服务核算中采用的也是这种方法[8]。
本文采用样本覆盖25个省(区、市)、目标样本规模为16000户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CFPS于2008、2009年开展了初访与追访的测试调查,2010年正式开展访问,并在2012年进行了回访。本文采用的是2012年的回访数据,样本共包括13316户家庭,我们截取了其中的城镇家庭6067户。根据问题“您家现在住的房子归谁所有?”统计得出,家庭成员拥有完全产权房(自有住房)4814户,从市场上租的商品房228户,可供研究样本5042个,剩下的家庭属于部分产权、公房(单位提供的房子)、廉租房、公租房、亲戚或朋友的房子等类型。在完全产权房和市场租房的5042户家庭中,还要剔除一些无法使用的样本,如拒绝回答、不知道市场租金水平的家庭1055户,不知道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150户。经过剔除后的可供研究的样本数为3837户,其中完全产权房家庭3626户,市场租房家庭211户。
从该数据库可以获得我国城镇住房平均而言的每平方米的租金价格(只是汇报价格并非实际价格)。粗略统计表明,如果不区分完全产权房和市鲎夥浚租金均值为每月925.54元,居住建筑面积均值为115.36平方米,从而可以计算得到每平方米的月租平均为8.02元。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截至2010年底的城镇住房总存量建筑面积为178.98亿平方米。《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2011、2012年我国城镇新建住房面积分别为10.25亿平方米和10.73亿平方米[16],忽略住房存量的折旧率,那么2012年的城镇住房总量建筑面积为199.96亿平方米,从而我们得出最终的住房租金总价值为19 244.15亿元。
这种估计存在一定问题,因为有一部分完全产权房的家庭不了解实际市场租金水平。市场租房家庭共有228户,对市场租金回答“不知道”或拒绝回答的有12户,占总租房家庭的5.3%;而在完全产权房的4814户家庭中,回答“不知道”的有1129户,占完全产权房家庭户数的 23.5%。显而易见,完全产权房家庭不了解市场租金水平的比例远高于市场租房家庭。我们通过进一步的数据挖掘发现,市场租房家庭的实际租赁价格水平明显超过完全产权房家庭所汇报的市场租金水平。如表1所示,市场租房家庭的实际租赁价格水平平均为968.34元/月,每平方米租金价格为14.78元/月(根据其实际房租支出计算),而完全产权房家庭汇报的租赁价格水平平均为923.05元/月,每平方米租金价格只有7.81元/月(根据汇报价格计算),远低于市场租房家庭的房租价格水平,这可能与完全产权房家庭不了解市场行情有关。
如前所述,市场租房家庭的实际租金为每平方米14.78元/月,假如我们即以这一租金水平作为真实市场租金水平来重新核算全国的住房租金总额,那么2012年我国199.96亿平方米城镇住房的租金总额约为35 464.91亿元。与前述根据所有住房汇总所报告的不区分自有住房和市场租房的租金水平核算的住房租金总额相比较,这一数值要高出84%。我们在本文中以这一数值为城镇居民住房租金支出上限。
由于国家统计局只核算2012年居住类现金消费支出,未核算居住类消费支出,因此只能根据前两年的居住类消费支出估计2012年居住类消费支出。由表2可知,由于2011年农村居住类消费与城镇居住类消费分别比上年增长15%、13%,我们依此增长率计算出2012年总居住类消费为31 064亿元。
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支出法GDP为534 744.5亿元,其中居民消费为198 536.8亿元[16]。当采取月租14.78元每平方米计算,同时加上水电燃料费及其他费用6 403.4亿元,2012年重估后我国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达41 868.31亿元,如果农村住房消费仍然采用原有数据,那么重估后总住房消费=(重估后城镇住房消费+农村住房消费),相应地,重估后的居民消费=(居民消费+重估后城镇住房消费-城镇住房消费),重估后的GDP=(GDP+重估后城镇住房消费-城镇住房消费),结果见表3。
由表3可知,按照月租14.78元/平方米计算,我国2012年城乡居民住房类支出会达到48 529.31亿元,按照月租8.02元/平方米计算,则我国2012年城乡居民住房类支出会达到32 308.55亿元,按不同的月租所计算的差额超过16 000亿元。那么重估后,居民消费率是否有明显提高呢?答案是否定的。表4展示了重估前后住房消费占GDP比例、住房消费占居民消费比例和居民消费占GDP比例。
由表4可知,在上限值下,重估后的城乡居民消费占GDP比例由37.1%升至39.1%,可见其提高的幅度并不显著。由此可以发现,即便考虑到城镇居民自有住房的虚拟租金消费支出,我国城乡居民消费在GDP中所占比例仍然相当之低。需要注意的是,重估后的住房消费虽然没有显著提高其占GDP比例和居民消费占GDP比例,却显著提高了其占居民消费的比例,由原来的15.7%升至22.5%。重估后的住房消费占GDP和占居民消费的比例与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已经较为接近,因此,真正值得研究的是如何从整体上提高居民消费在GDP中的比重。
赵奉军利用CFPS微观数据和相同方法估计2010年的城镇居民住房租金总额大约为1.9万亿~2.3万亿元[13],这与本文估计的2012年的城镇居民住房租金总额大约1.9万亿~3.5万亿元存在差异。这可能主要缘于:2012年市场租房家庭样本为228个,远少于2010年家庭样本801个;2012年实际月租为14.78元/平方米,高于2010年的10.57元/平方米。2012年重估后住房消费占GDP比例、住房消费占居民消费比例、居民消费占GDP比例的提升幅度均要大于2010年,其中一个原因可能是2012年市场租金样本容量偏小,另一个原因可能是2011-2012年房价大幅提升。
四我国服务消费和网络购物消费重估
(一)服务消费的重估
本文中的居民家庭年人均服务性消费=(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服务性消费×我国城镇居民人数+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服务性消费×我国农村居民人数)/(我国城镇居民人数+我国农村居民人数)。计算结果如表5所示,可见居民家庭年人均服务性消费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服务性消费总额也在不断上涨,但是服务消费水平仍然较低。尤其是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服务性消费增长十分缓慢,这可能是因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比较缓慢,导致诸如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服务性消费较为欠缺。
多年来,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服务性消费统计过程中漏统的现象都比较普遍,比如教育方面的补课费、金融保险方面的服务费等均未被完全计入相关统计数据当中去,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城乡居民家庭年人均服务性消费低估。考虑到我国对于第三产业增加值的统计比对于居民服务性消费的统计涵盖范围更广,为了修正这部分低估,本文选择使用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速代替服务性消费增加值增速对居民服务消费重新进行估计。以前一年居民家庭年人均服务性消费为基数,使其以本年的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速来变化,从而得到本年度居民家庭年人均服务性消费。新得到居民家庭年人均服务性消费与原居民家庭年人均服务性消费间存在一个变化值,通过以下公式则可计算出以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速替换服务性消费增速后的新居民消费率:新居民消费率=原居民消M率+(居民消费水平变化值×我国居民总数)/GDP,结果如表6所示。可以看出,替换之后居民家庭年人均服务性消费水平均有上升,但是增长幅度仍然较小,2010-2012年的变化值分别仅为105元、309元和323元,居民消费率分别增至36.3%、37.6%和37.9%。主要原因是,虽然相比之下第三产业增加值的统计比居民服务性消费的统计更全面,但是就其本身而言仍然没有避免统计核算范围不完整、容易出现漏统和低估的现象。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真实服务性消费水平仍是高于本文估计值的,只不过受限于统计方法的不完善以及准确数据无法获得,导致我们无法进行更为准确的估算。
(二)网络购物消费的重估
网络零售以C2C、B2C为主,交易双方以互联网为媒介,借助互联网组织和传递信息,实现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交易、消费。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监测数据,2014年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6%,2013年为8.0%,同比增长32.5%。我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预计,这一比例还将继续保持扩大态势。图1是2009-2014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增长趋势图,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由2009年的2 600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28 211亿元。初步观察,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以指数形式增长。
2013年以前国家统计局未统计网络零售的数据,本文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公布的数据将网络零售纳入居民消费中,因此重估后的居民消费=(重估前的居民消费+网络零售)。重估前后数据见表7。总体来看,重估后的居民消费率与重估前的居民消费率差别不大,但是重估前后居民消费率的差距随着时间延伸而扩大。主要的原因应该在于,我国网络零售用户数近年来持续大幅提升,网络零售交易额亦相应地大幅增加。因此,完善网络零售消费的统计以正确核算我国居民消费率显得越来越迫切。
五我国企业购买与投资中的
居民消费量重估
居民消费“企业化”“投资化”“公款化”等企业付费对个人社会化消费的替代导致了企业购买与投资中的居民消费量被漏统。具体来看,企业购买与投资中的个人消费主要包括了两个部分:一是接待及差旅费,二是公车私用费用。
研究表明,我国企业在账面上可查的接待费和差旅费开支平均占到了企业增加值的3%。我们可以根据资金流量表计算得到,企业部门增加值大约占全社会增加值的2/3,所以这笔开支约占GDP的2%。毫无疑问的是,这部分公款消费中的相当一部分原本属于居民私人消费。此外,除了前述账面上能够看到的公款消费开支,还有数量不菲的私人购物消费支出以发票到公司进行了报销,相关数据是难以甄别和准确掌握的。本文在比较保守的前提下假设,所有这类公款消费中应该计入居民实际消费的支出大致占官方公布GDP的2%,同时这些消费也应该作为被低估的居民实际收入加到GDP中。
图12009-2014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
在公车私用方面,本应属于居民消费的公车购置与使用成本并未被统计到居民消费中去,从而引起了我国居民消费率被低估。公车私用的费用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汽车的购置费用,二是汽车每年的运行维护费用。
为了计算每年的汽车购置费用,我们需要计算每年新增公车的私用数量。统计年鉴中的民用汽车包括私人用车、政府用车、企业用车、农用汽车,本文将每年民用汽车增量减去私人汽车增量的部分看作是公车增量。公车私用无疑主要是对小微型载客汽车的使用,由于缺乏相关数据,本文姑且假设公车中的1/2是被私用的企业公车,那么每年新增企业公车私用数量=(小微型载客民用汽车增量-小微型载客私人汽车增量)/2。我们进一步假设每辆汽车购置总费用为15万元,就能估算出每年新增公车中私用公车的购置价值,如表8所示。结果显示,2009-2011年新增公车的私用数量是逐年递增的,与此对应的每年的购置费用也同步上升;2012年新增公车的私用数量则略有回跌,低于之前三年的数值。
除了车辆的购置费用以外,企业还需负担私用公车每年的部分运行维护费用。统计年鉴记录了小微型载客民用汽车数量与小微型载客私人汽车数量,两者相减即可算出每年的公车存量。与之前一样,假设公车中有一半是被私用的企业公车,且每辆车每年运行费用为3万元,则可估算出每年私用公车所花费的总的运行费用,如表9所示。随着企业公车私用存量逐年上升,总的公车私用的运行费用也随之不断上涨,2012年达到了1 663.38亿元。把新增公车的私用价值和公车私用运行费用进行加和,即可得到公车私用消费支出总额的估算结果。结果显示,2009-2011年公车私用消费支出的总额基本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稍有下降。但总的来说,公车私用消费在GDP中所占比重还是比较小的,甚至有逐年下降的趋势,这是因为近几年我国各行业发展迅猛,GDP攀升速度较快,高于了公车私用消费支出的增加速度。
再将公款接待与差旅费计算进来,所得估算结果如表10所示。由于这部分公款消费支出是已经计入了GDP的,只不过之前是被算入了政府与企业消费,现在我们把这部分重新算进居民消费,因此这部分消费占GDP的比例即是重估后居民消费率的增加值。结果显示,在将企业购买与投资中的居民消费考虑进去后,居民消费率的重估结果增加了2.41%,不过所占比例并不大。但是考虑到本文在每辆汽车的购置费用和每辆汽车每年运行费用上的估计值偏向保守,且企业购买与投资中的居民消费本身就是一个难以统计的灰色数字,则这部分的实际值很可能仍是高于我们的重估值的。
六我国居民消费率和最终
消费率的重估情况汇总
表11是重估前后我国居民消费率和最终消费率的汇总情况,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购买与投资算作居民消费的部分,虽然增加了居民消费,但未增加政府与企业消费和GDP。因此,重估后的居民消费=(重估前的居民消费+住房消费增加额+网络零售额+服务消费增加额+企业购买与投资消费化增加额);重估后的最终消费=(重估前的最终消费+住房消费增加额+网络零售额+服务消费增加额);重估后GDP=(重估前的GDP+住房消费增加额+网络零售额+服务消费增加额)。由图2可知,重估后我国2012年的居民消费率由37.1%上升到43.2%,但与OECD国家比较,仍有较大差距,我国居民消费率比主要发达国家低了10%以上。而根据钱纳里等的研究结论,处在工业化进程中的初期、中期和末期的国家,其居民消费率有一个大致的标准值,分别为71%、65%和59%[19]。我国正处在工业化中后期,可以认为居民消费率较之标准值也低了十几个百分点。
相应地,重估后的2012年最终消费率由50.8%上升到53.8%,但与OECD国家平均70%以上的最终消费率比较,我国的最终消费率大致有15%的差距。而钱纳里等的多国模型中的最终消费率标准值,处于工业化初期、中期和末期的国家分别为85%、80%和77%[19],处于工业化中后期的我国最终消费率差距更为显著。
七结论与建议
传统的核算方法低估了我国居民的住房消费、服务消费、网络购物消费、企业购买和投资中的居民消费量等。本文首次综合利用和比对“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中国国家统计局城镇住户调查(UHS)”等微观数据库以及《中国统计年鉴》、地市县级宏观总量数据等宏观数据,分别详细实证测度和重新估算了我国城镇住房消费、服务消费、网络购物消费、企业购买与投资中的居民消费量,在此基础上重新估算了我国真实居民消费率和最终消费率。经过重估后,2012年我国居民消费率从37.1%增至43.2%,最终消费率从50.8%增至53.8%,水平仍然偏低,与OECD国家情况和钱纳里标准值比较差距较大。
我国要改变最终消费率长期偏低的问题需要多管齐下,但完善居民消费核算统计制度对准确衡量我国居民消费率具有重要作用。我们认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的居民消费核算统计制度,要大力调整与改革消费统计调查指标体系;要大力整合统计调查力量,理顺各种统计调查组织之间的关系;要充分发挥各种统计调查方法的长处,大力解决各种统计调查活动相互脱节的问题;要完善网上零售、服务消费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关注未被观测的其他经济估算;要建立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测评价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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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王小鲁扩大了调查的样本范围,对2008年的灰色收入进行研究。结果发现,过去三年中灰色收入以比GDP增速更快的速度在增长,国民收入分配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富人们拿走了越来越多的财富。
今年,国家高层纷纷公开表达对收入分配制度进行改革的决心,而王小鲁的研究报告,则为观察国民收入的真实状况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1 2008年,隐性收入占GDP的30%。
推算出的2008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23.2万亿元,比官方统计的城乡住户收入统计数据14.0万亿元高出9.26万亿元,占GDP的30%,其中定义为灰色收入的部分为5.4万亿。
2 2005-2008年,隐性收入的增长比GDP增速更快。
如果按9.26万亿元计算,2008年隐性收入比按同一方法计算的2005年的隐性收入增长了91%,而同期名义GDP只增长了71.4%。
3 隐性收入中,最高收入的人拿走了其中的62.5%。(见图表一)
4 隐性收入的增长速度远高于正常收入的增长速度。
在各自包括了隐性收入后,2008年比2005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增长了69.3%,与名义GDP的增长幅度接近于同步。而按官方统计数据计算(不包括隐性收入),这一数字只上升了57.4%,远远滞后于GDP的增长。
显然,隐性收入的增长速度远高于正常收入的增长速度。
5 加上隐性收入后,最高收入家庭与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差距远大于官方统计数据,基尼系数会显著高于近年来国内外有关专家计算的0.47-0.50的水平。(见图表二)
如果将各收入层家庭按10%分组,2008年城镇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人均收入差距是26倍,而按官方统计则只有9倍。
按城乡居民家庭10%分组,最高10%与最低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65倍,而按官方统计只有23倍。
将这一因素考虑在内,全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会显著高于近年来国内外有关专家计算的0.47-0.50的水平。
6 非正常收入的增长,尤其是最高收入居民的非正常收入大幅度增加,意味着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见图表三)
这并不是一个值得乐观的结果。调整后的居民收入比重虽然显著高于原来的统计,但高出的部分是非正常收入,尤其是最高收入居民的收入大幅度增加,这意味着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进一步下降。
必须注意到,灰色收入也不同于正常的资本回报,对鼓励竞争、改善效率不会有任何积极作用。相反,其相当部分可能来自企业收入和政府收入的疏漏,或者是对正常的居民收入及财产的侵蚀和掠夺。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公平,同时也损害了经济效率,并成为导致社会冲突、加剧不安定的主要因素。
7 对最高收入居民人均收入的推算仍然可能偏低。
这里的推算只解决了统计收入低报的问题,并没有解决统计数据遗漏高收入样本的问题,因此实际上这里对最高收入居民人均收入的推算仍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偏低。
比如,按分组比较法对调查样本分组之后,在这次的有效样本中,有76个高收入样本被排除在外,他们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都在40万元以上,平均收入为66万元。他们的平均恩格尔系数只有0.224,而国家统计局城镇住户样本中最高收入组的平均恩格尔系数为0.292。这似乎说明,在统计部门的城镇住户样本中,可能很少包括人均收入40万元以上的住户。因此,还有一些更高收入的居民没有包括在内。
在这次调查样本中,收入最高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6万元,比这收入更高的样本还是没有包括在内。而且,我们无法知道被遗漏的高收入人群在全部城镇居民家庭中占有多大比重。
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对“最高收入组”人均收入的推算仍然是偏低的,不过其可靠程度还是远远高于目前的统计数据。(作者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8月5日《南方周末》)
官方统计数据存在重大失真
目前关于居民收入的统计调查数据存在重大失真,尤其是关于高收入居民的收入失真严重。这并不是指统计调查方法或计算的错误,而是统计调查有系统性偏差,无法真实地反映居民收入分配状况。这是因为:
一、目前的城镇和农村居民住户调查样本,是根据统计学的随机抽样方法确定的。这是基于自愿原则确定的,但高收入居民中有相当大比例不愿意接受调查,导致在抽样过程中被迫更换样本,更换过程中发生了对高收入居民的遗漏。
二、高收入居民中有许多人不愿意提供他们的真实收入信息。在他们报告的收入中,工资性收入的真实程度较高,而其他收入可能偏低;特别是其中一些人有大量不愿暴露、来源不明的灰色收入。这部分收入基本上不可能反映在收入调查数据中。
灰色收入来源及解决之道
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出现如此巨额的隐性收入,而且分布高度集中,显然是不能简单地用统计遗漏来解释的。中高收入阶层以上居民的隐性收入大幅度增加,特别是最高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高达统计收入的几倍,说明存在深刻的制度性原因。隐性收入的最主要部分为灰色收入,无法用正常收入的统计遗漏来解释。
灰色收入,通常是指两种情况: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其合法与否的收入部分;另一种情况是实际为非法收入但缺乏足够证据来认定为非法的收入。
灰色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围绕权力产生的贪污、渎职、寻租等腐败行为。
在当前的情况下,灰色收入往往与下列现象密切相关:
关键词:城市贫困;贫困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反贫困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6)04-0032-008
过去,中国的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城市贫困并不是突出问题。近年来,随着农业人口的快速转移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中国城市的低收入群体不断增加,城市贫困问题日益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当前,中国已经进入城市与农村反贫困并重的新阶段。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城市贫困标准,在国家层面还难以准确评估全国的城市贫困状况,也难以制定全国统一的城市反贫困政策。为此,当务之急是尽快统一当前使用的各种不同标准,并根据新的发展形势制定适合的城市贫困标准,以精准识别、治理城市贫困,真正确保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一、关于城市贫困标准的研究进展
城市贫困指发生在城镇地区的覆盖城镇常住人口而非仅仅城镇户籍居民的贫困。具体来说,城市贫困是指城镇地区的常住居民个人或家庭受自身及各种外部因素影响,生活水准无法达到当地普遍认可的、有尊严的最低水平,综合表现为消费水平及收入水平低,享受到的教育、医疗卫生、营养以及用于个体发展的各类资源少于当地正常水平,极大地限制了他们自身发展的能力。对城市贫困问题的把握,需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进行量化,以便于制定有针对性的反贫困措施。目前有关城市贫困的标准主要有绝对贫困标准、相对贫困标准和组合式贫困标准三类(见表1)。
一是绝对贫困标准,主要采用实际收入或消费水平进行度量。这种标准无论如何构造,立足点在于识别满足个体生存的状态。如世界银行的1.25美元的日均消费标准(2008年从1美元调整为1.25美元,2011年再次调整为1.92美元,并会根据购买力平价PPP不断调整),它实质上衡量的是低收入国家的极端贫困状况。(1)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使用基于每日满足一定热量需求的消费标准,或在食品消费的基础上加入非食品消费指标(如缅甸)。中国的农村贫困线在2011年提高前一直按满足人均每天摄入2100大卡路里热量需求进行计算。2011年中国官方对外公布的农村贫困线(2300元/人・年)则是一种收入线。综合来看,这类标准简单直观,在用于研究发展中国家存在的极端或赤贫问题以及进行国际比较时使用较为方便。但随着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这种极端贫困线将越来越不适用。另外,Osberg and Xu(2008)也指出,国际贫困线会因所使用的PPP计算方法不同而有差异,从而导致在国际比较时,各国的贫困水平变动较大。
二是相对贫困标准,常常采用一个社会中等收入水平的一定比例,如50%,作为衡量贫困的标准。[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76年提出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中位收入或平均收入的5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用于成员国的贫困状况对比。目前发达国家出现绝对贫困的情况极少,主要使用相对贫困线,如英国、日本、美国等。相对贫困标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区别,如美国的贫困线2000年时为中等收入水平的27%,使用家庭总收入,并随着消费价格指数调整;欧盟2001年提出的莱肯指标中的金融贫困线设定为国家中等可支配收入水平的60%。[3]相对贫困线会随着各国消费水平不同而有差异。按相对贫困线测算的贫困人口会比按绝对贫困线测算的贫困人口多,因为相对贫困线与该经济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关,相对灵活。
三是组合式标准。由于使用绝对贫困或相对贫困单一标准过于简单,并不能反映贫困中的不平等问题,因而出现了一些组合式的衡量贫困的指标,以更全面地反映贫困状况。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1990年的《人类发展报告》中开始使用HDI来辅助单一的消费贫困标准,它以人类发展的三个基本维度来衡量一国取得的平均成就,这三个维度分别为预期寿命、教育水准和生活质量(1990)。HDI的出发点在于,通过促进人类发展的途径,实现反贫困目的。2010年《人类发展报告》采用了Alkire-Foster方法,了104个国家和地区的多维贫困指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10)。另外,FGT指数和森的家庭贫困指标能够同时反映贫困发生率(incidence)、贫困的深度(intensity)和穷人之间的不平等(inequality)三个方面,并可分解。[1][2]因此,这种多维贫困指数比单一的绝对贫困标准和相对贫困标准,能更好地兼顾贫困人口中存在的不平等问题。但这两种指数在实际中应用较少。这种组合式的指标,将一系列能够量化及反映不平等状况的因素纳入测算,从而实现对不同经济体的横向比较。总体来看,不论多么复杂的多维标准,仍以一定的收入或消费贫困线为基础,但存在主观性较强的问题。[2]另外,在估算贫困人口规模时,使用多维贫困指标还存在着如何加总的问题。
目前国内学界对城市贫困标准的研究,与国际研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中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城市贫困线,因此国内学者关注的焦点是如何使城市贫困标准统一,且多数遵从的是一种绝对贫困标准。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在确定城镇居民的贫困标准线时,通常采用恩格尔系数法和维持生活基本需求费用两种方法。[9]唐钧(1997)曾提出一种综合法:首先用生活形态法来确定贫困群体,其次用市场菜篮法来确定生活必需品的清单和贫困线,最后求出收入比例和恩格尔系数作为将来调整的依据。这种方法从识别贫困群体、根据社会进步调整来说,是可取的。因为它相比热量需求法,更能接近于贫困群体的生活状态;但由于作者提出时间较早,在当时的国情背景下其计算显得相对复杂,在调查生活状态时也容易受一些客观因素影响,操作起来比较困难。[10]安晓宁(2012)[11]和边恕(2014)[12]利用ELES模型(扩展性线性支出模型)方法对中国城镇贫困进行度量,并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但这种方法基于对居民个体及消费需求的假设,与现实存在一定差异。童星和刘松涛(2000)利用多元回归模型来测定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杨立雄(2010)[13]则认为马丁法最适合作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计算方法,因为它与最低生活保障目标一致。当然,也有学者认为,中国目前的低保标准太低,应该按照国际贫困线2美元来测算中国的城市贫困规模。[14][15]一些学者还专门针对单个城市或地区进行了分析[16][17],这种分析通常是对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进行抽样调查,通过特定分析,能够得出一些有意义的结论,但它无法反映全国的总体情况。国内有一些学者从多维贫困的视角来分析中国的城市贫困状况,试图发现使用单一标准无法反映的问题。[18][19]但这种方法需要调查的数据较多,况且中国的社会保障及公共服务仍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目前还不具备大面积推广的条件。
二、中国现行城市贫困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
中国现行的国家贫困线是针对农村贫困提出的,这是一种绝对贫困标准。至今为止,中国仍没有提出一个统一的城市贫困标准。从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中国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质上承担了城市贫困线的角色;但这种低保标准因存在标准不统一、标准水平低、覆盖面小等方面的局限,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1.目前中国还缺乏统一的城市贫困标准
目前,中国城市反贫困的职能分散在诸多部门,各部门对城市贫困人口的范围界定差异较大,标准不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把失业下岗人员和离退休职工看成贫困人口,工会系统把“基层单位特困职工”视为贫困人口,民政部门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视为贫困人口,而统计部门一般把收入分组中的最低收入组的5%确定为贫困人口。[20]这些贫困标准有的只针对特定类型人群,而且既有绝对贫困标准,也有相对贫困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受众面最广、数据较完整,实质上承担了城市贫困标准的作用。这也反映出,与农村贫困相比,目前中国对城市贫困问题重视不足、缺乏统筹,贫困标准和反贫困措施呈现出部门化、碎片化的特征。
正是这种缺乏统一城市贫困标准问题的存在,才出现了国内学者用多种方法试图将标准统一的努力。不同学者从多视角出发,采用基本生活法、恩格尔系数法、比例法、综合法、多元回归法等不同方法,试图得到一条统一的城市贫困线,或者对现有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改进,或者直接采用国际上流行的2美元贫困线。而贫困标准的差异,极大地影响了对现阶段城市贫困状况和程度的判断,进而影响城市反贫困措施的制定。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存在诸多局限
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要求各地方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自己的低保标准,从而确保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的推广实施。目前,全国各地基本上是把城市低保标准等同于城市贫困线。用低保标准来衡量城市贫困的好处是,可以把贫困度量与社会救助政策结合起来,并考察政策执行的效果。[21]但是,这种简单的类推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全面解决城市贫困问题,它具有诸多方面的局限。
(1)各地城市低保标准差异较大。按照现行的制度,城市低保标准往往由各地自行制定,各地方法不统一,标准相差悬殊。特别是,各地的城市低保标准受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力和努力程度的影响较大,地区间可比性较差。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地方财力充裕,城市低保标准通常较高;而在经济落后地区,受制于地方自身的财力,城市低保标准通常较低。我们利用2014年各省的城市低保标准和各省当年人均一般预算公共财政收入做相关分析,结果显示二者的相关系数高达0.846。利用两组数据的对数值作图(见图1),这种相关关系表现更加明显:人均财政收入较高的省份,其城市低保标准相应也高。根据民政部2015年第四季度数据,最高的上海城市平均低保标准达790元/月,而最低的新疆只有349.23元/月,上海是新疆的2.26倍。从地市和区县水平来看,这种差距将更大,二者表现出一种正相关关系。2015年第四季度,在全部地市中,最高的广东深圳城市平均低保标准为800元/月,而最低的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只有264.68元/月,前者是后者的3.02倍;在全部区县(含开发区等)中,最高与最低城市低保标准的差距则达到4.34倍。
(2)城市低保覆盖范围较小。现实中,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贫困人口类型变得日益多样化,城市低保因功能和性质不同,目前还难以全部覆盖城市贫困人口。城市低保最初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和“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人员。以2002年为例,下岗和失业人员就占到当年享受城市低保人群的44.2%。再对比2009年和2015年的数据就会发现,在城市低保对象中,残疾人、老年人这样的特殊人群,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所占比重不断增加,女性群体所占比重也有所上升。到2015年第1季度,灵活就业人员接受低保的比例已经超过登记失业人群,达到22.66%,占到第一位(见表2)。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近年来城市低保的覆盖范围在不断扩大,但受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束缚,城镇常住的大量农业转移人口至今仍没有完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这一部分群体往往收入水平低且不稳定,一旦面临风险或遇到不稳定因素,将表现更为脆弱。目前,已经有不少地区在探索按居住地来推行城市低保措施,如天津2012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户分离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坚持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的原则,人户分离的家庭具备户籍登记条件的,应当先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然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青岛市也在试行“户居分离”,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均可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3)城市低保标准明显偏低。虽然城市低保标准定位于保基本,但我们利用城镇住户调查数据中低收入户(20%)的可支配收入与低保标准进行对比发现,2010年以来,低保标准(按年计)连低收入户可支配收入的40%都不到(见图2)。我们进一步利用城镇住房调查数据中5%困难户的现金消费支出构成进行比对:2012年的数据表明,这一组别居民的最大消费支出,依次是食品(46.8%)、居住(11.9%)和文教娱乐(9.6%);在居住与医疗保健两项支出中,这一组别人口的消费比例是最高的,但其文教娱乐开支项却又是各组别中比例最低的。这表明,最困难户家庭只能满足最基本的消费支出,对于提升自身及子女人力资本水平的支出只能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一旦面对生病等重大意外事故,其生活将陷入困境。即便如此,从消费支出水平来看, 5%最困难户可支配收入还是要高于当年的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明显偏低。
3.现有城市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中国在2010年时人均GDP已达到4434美元,越过世界银行划分中等偏下与中等偏上收入经济的分界线,跨入了中等偏上收入经济行列。按照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中等偏下收入与中等偏上收入经济的分界线,2010年为人均国民总收入(GNI)3975美元,2012年为4086美元。[23][24]根据世界银行提供的数据,2010年中国人均GNI为4260美元,2012年为5740美元,已经稳定进入中等偏上收入经济行列。同时,从城镇化水平来看,中国自2012年以常住人口口径计算的城镇化率已超过50%, 2014年则达到54.77%。可以说,中国正逐步从农村型社会向城市型社会转变,并向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迈进。在这样的转型发展阶段,城市贫困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中国各地广泛使用的城市低保标准应从保基本生存向更高的层次提升。
四、结 语
中国近年来城市人口自然增长保持稳定,城镇化水平的提升很大程度上是由农业转移人口推动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2.74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为1.68亿人,本地农民工为1.06亿人。农业转移人口不仅是中国城镇化的重要推动力量,也是中国城市贫困的重要来源。[25]当然,从减少中国的贫困人口出发,城镇化、实现农村贫困人口的流动是正确方向。但随着中国城市贫困人口类型或者说来源的多样化,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城市中存在着大量迁移人口,由于各城市、城乡间的贫困标准不统一、不对接,使得新的城市贫困人口处于未被覆盖的尴尬境地。另一方面,中国目前仍没有制定统一的城市贫困标准,也未开展全国城市贫困人口状况调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偏低且不统一的情况下,对城市贫困的真实情况反映不准确。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城市贫困的界定必须以常住人口为对象。目前中国以城市低保为基础的城市贫困标准偏低、覆盖不足,已不适应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适当调高标准,从“温饱”逐渐向“防范”方向调整。2013年家庭住户调查数据首次以常住人口为基础公布数据,这为未来构建统一的城市贫困标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此,可在2013年的住户调查数据基础上设定全国的城市贫困标准,并积极推进与农村贫困线在方法上的统一,从而逐步将城市贫困纳入国家扶贫困政策中,统筹解决城乡贫困问题。
注释:
(1)世界银行有两条贫困线:一条中度贫困线,用于小康社会,标准是每人每日收入2美元;另一条是绝对贫困线或极端贫困线,用于撒哈拉以南非洲等二十余个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标准是每人每日收入1.25美元。
(2)杨立雄(2010)使用2200卡路里作为最低热量需求标准。但我们认为,此标准虽然比农村贫困标准测算中使用的2100卡路里高,但相差不太大。贫困人口从事体力劳动的偏多,使用轻度活动热量需求标准不太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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