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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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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处范文第1篇

2011年工作总结

一、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2011年是实施《成都市依法行政五年规划(XX-2011)》的最后一年,按照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我们在全面梳理任务完成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任务以及年度工作重点,确保了环保系统贯彻落实《成都市依法行政五年规划(XX-2011)》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一)继续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保障了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按要求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支部开展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要求,通过深入调研,认真研究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将环保部门实施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幅度进一步细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罚力度,制定并按时报送了《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

(三)完成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通过召开专题会、座谈会、书面和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收集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形成《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该《规定》已于2011年11月5日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53号令公布,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完成了10余件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征求意见回复。

(四)按照成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对处(室)和直属单位自查清理出的10个拟保留项目进行了初审,按时完成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上报工作,经对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严格筛选后上报的7个项目通过了市法制部门的审查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保留。

(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做好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工作。2011年,我局共受理并处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76件,支部了4次案审会、2次听证会,承办了4件行政复议案件。支部参加了全省环保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二、进一步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

按照成都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专项活动方案》(成治市办〔2011〕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环保重点工作,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计划,在本系统内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一)深入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新颁布实施法律法规的宣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制定了《成都市环保局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专项活动方案》,以社会公众和环境保护行为相对人为对象,以提高环境管理相对人的守法意识为重点,在“四二二”地球日、“六五”世界环境日等纪念活动中,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民环境法制意识。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参加市依法治市办支部的“百场法律案例大讲堂”讲座活动,并派人到青羊、新都区等区、县进行专题讲课,宣讲环保法律法规及环保相关知识。

(二)在机关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加强公务员、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颁布以后,及时订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并结合实际,编辑了辅导学习材料共10期刊登在我局oa系统上,供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区(市)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使用,为大家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提供便利。为配合《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53号令)的贯彻落实,我们编印了单行本,发放全局系统,为开展工作提供方便。二是加大培训力度。认真落实《成都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工作规划》,支部人员参加学习、培训、考试。今年,我局先后选派11人参加了国家环保部支部的《水污染防治法》、《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等四期培训班和市人大、市法制办举办的各种培训学习。三是支部局机关、直属单位、市环保督察专员办人员共313人参加了成都市依法治市办在全市举办成都市创建文明城市全民普法宣传教育专项活动普法常识竞赛活动。

(三)深入开展企业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今年,围绕污染减排、污染防治、重点行业、重点工程等,并结合地震灾后重建,加强了对企业管理人员环境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环保意识。

三、不断加强环保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继续抓好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坚持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同时,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完成了2011年行政执法证的验证工作,持证上岗率100%。加强对区(市)县环保法制和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局法规处2011年工作总结】

法规处范文第2篇

第二条 起草、协调、报送审查、讨论通过、、评估等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厅制定并以本厅名义(包括拟报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由本厅)的,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厅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务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本厅直接管理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的,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厅各处室、各直管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及临时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上述处室、单位和机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以本厅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送审查、报请公布以及指导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处室(含有关直属、直管单位,下同)根据实际需要,负责或者组织起草各自职权和业务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综合性的、涉及多项事务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或者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

各处室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前和起草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政策法规处沟通,政策法规处在政策、合法性及文件规范性方面给予支持、进行指导。

第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尚未专门作出明确规定,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确有必要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作出明确、具体和操作性的规定;

(二)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三)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不得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或者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管理费、手续费、滞纳金、咨询费等);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为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

(六)不得以解释性表述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条文、相关定义、适用范围等的内涵进行规定,也不能采取其他表述做出扩大化或缩小化的规定;

(七)不得超越本厅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形式要求:

(一)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二)结构合理,条理清晰,概念统一,语言规范准确、简洁明了;

(三)原则上不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作重复性表述,但在作出操作性、具体性规定时,可以对相应的原则性条文规定进行引用表述;

(四)文末应当规定施行日期,除应急需要外,原则上印发日期与施行日期之间不少于30日;

(五)应当明确规定有效期,暂行或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制订和。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制定目的;

(二)制定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依法设立或者实施的有关工作制度、事项、办事程序、时限和要求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起草人员完成起草工作后,起草处室应当在本处室范围内组织讨论、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并按如下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一)征求本厅有关处室和直属、直管单位意见;

(二)以本厅名义征求有关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以及省直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三)涉及中央直属单位、地级以上市政府或顺德区政府、省直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以本厅名义征求其意见;

(四)拟报请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报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以本厅名义的,以本厅名义征求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及顺德区政府的意见;

(五)通过在厅门户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专栏集中刊载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群众意见;

(六)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取意见。

第十条 起草处室应当根据有关意见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者协调,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送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简要说明,包括起草背景、必要性、依据、起草过程以及主要制度等内容,制定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

(三)对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说明;

(四)公开征求群众意见情况;

(五)有关听证材料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

对各处室提交审核的文件,经审核认为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文件退回起草处室,并说明理由;对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政策法规处审核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合理性。合法性审核应重点围绕立法保留事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限制权利以及是否超越权限等七个方面开展。

若发现存在可行性或者合理性问题时,政策法规处可以就文件可行性、合理性及结构、文字表述等问题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处室决定是否修改。

对草案主要内容意见较多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政策法规处应当召集起草处室和有关处室进行协调、修改,必要时提请厅领导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后,由起草处室提请厅务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政策法规处会起草处室拟文,经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厅领导签发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第十四条 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经审查同意的,由起草处室拟文会签政策法规处等有关单位后呈报厅主要领导签发;

(二)经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起草处室会同政策法规处修改后呈报厅主要领导签发;

(三)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由政策法规处提请省人民政府复核;

(四)经审查认为不能的,经厅领导同意后,取消该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十五条 拟报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批准、以本厅名义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按程序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由起草处室报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由起草处室拟文会签政策法规处等有关单位后呈报厅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后,由政务中心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处室应当做好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有关工作。

政策法规处于规范性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一式两份、电子文本一式一份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并将一份纸质文本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前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处每隔两年组织对本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由负责组织实施的处室提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订建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新出台、废止、宣布失效、修订或调整的,负责组织实施的处室应当于3个月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于6个月内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

暂行或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实施的处室应当自暂行或试行期满3个月前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于暂行或试行期满1个月前提出废止或制定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负责实施的处室在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或因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等需要修订或停止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

修改程序按制定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歧义,或者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厅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由政策法规处会同起草处室进行解释或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第十九条 本厅与省直其他部门联合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法规处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乡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评议考核的执法责任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为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基层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使用街道办事处统一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加强同司法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

第四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逐步实现依法行政目标。

第五条严肃行政执法,坚持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加强行政执法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优质服务、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第三章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条对主管实施或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学习、培训、宣传和执行的责任,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制定计划抓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颁布后的一个月内,制定宣传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条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

第十二条实施行政性收费、具体行政行为时,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

第十三条依法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地追究。

第十四条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奖金和经费挂钩。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六条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行政执法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及其人有依法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确需勘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其人到场;当串人或其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当事人的邻居、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 勘查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查人、当事人或其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注明事由)的,不影响勘查结果的效力。

第二十条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__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__日。

第二十一条对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的,必须向当事人开具法定收据、清单。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制做规范的法律文书,依法执行送达制度。

第四章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健全专门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除 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经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宜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二)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

(三)调查案件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四)督促、检查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凡国家规定统一着装或佩戴证章的,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聿。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隐瞒证据,伪造证据;

(三),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受理而不依法受理:

(六)应履行现场管理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八)应予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而不予保护;

(九)应立案、查处和撤案而未予立案、查处知撤案;

(十)应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而未予移送;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作为而不作为;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行政执法制度

第二十七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三)查处违法案件制度:

(四)实施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性收费制度:

(五)行政处罚统计和备案制度:

(六)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七)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八)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九)履行职责必需的其他制度。

第二十八条建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在一个月内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责任分解到所属的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将责任分解的情况报送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办理程序与制度。

第六章社会责任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支持并维护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有协助乡人民政严格执法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乡人民政严格执法,不得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街道办事处严格执法,并有权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机关应依法认真杏处。

第七章附则

法规处范文第4篇

一、领导重视,确保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启动

接到市政府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把清理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8月24日,我局召开局法制工作会议,党委书记、局长邵胜作了讲话。分管局领导张伯顺副巡视员主持会议。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明确提出:要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国民政法制工作会议精神,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努力构建“法治*”,积极打造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要求全局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会议决定,由政策法规处牵头,各机关处室和有关直属单位密切配合,集中精力,严格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市法制办的具体指导下,扎实做好由本局为主组织实施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由本局为主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正是由于领导重视,思想统一,认识到位,职责明确,保证了我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启动。

二、措施有力,确保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扎实推进

针对本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间跨度大、工作任务重、质量要求高的特点,我局确定了“分类梳理、统一汇总”的工作思路,按照“时间服从质量、严格依法清理”的原则,全面部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整个清理工作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步骤:一是对行政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梳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函〔20*〕147号通知精神,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对照市法制办网站公布的现行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目录,对属于本局执行的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列出目录清单,由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逐件进行研究,提出废止、失效或修改的建议及理由。按要求在6月30日前将《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报送给市法制办。二是对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梳理。根据《市政府规章目录及清理责任单位》的要求,由市民政局(含老龄工办)负责清理的市政府规章共有6件:《*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杭政〔*〕5号)》、《*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和退伍义务兵安置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45号)》、《*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根据第120号令修改)》、《*市门牌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86号)》、《*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8号)》、《*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市政府令第188号)》。重点是对照上位法的变动情况以及市政府规章中具体条款适应工作实际的情况,逐项对6件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梳理,提出修订和废止规章各1件。分别是: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修订出台,因上位法的变动,故建议修订《*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和退伍义务兵安置若干规定》;省政府于*年9月14日出台《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因制定出台时间较早,已不能很好适应工作需要,且市政府于*年12月23日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98号)。因此,建议市政府废止《*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有关通知精神,对照文件目录逐项梳理,按时向市政府办公厅上报了《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杭民发〔20*〕136号),共建议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7件,建议修改规范性文件1件。其中建议修改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名办关于*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杭政办函〔*〕221号),我局已按规定于8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送了修订稿。三是对以本局为主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梳理。由政策法规处牵头,整理出本局*年以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供各业务处室和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在清理工作中对照参考。各处室和有关单位根据本部门(单位)工作实际,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分别提出继续实施、废止、修订的意见。政策法规处对各处室和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市民政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各处室和主要直属单位意见后,正式上报市政府和市法制办。对在此次清理中有关处室和单位建议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作进一步审核后,将以局名义正式发文予以废止。

三、深化完善,确保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法规处范文第5篇

一、培训内容和主要任务

(一)对工商系统执法干部的培训

1、继续加强对28、29号令的培训力度,将其作为一项贯穿全年的培训工作抓紧抓好。一是着重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意义、28号令实施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28号令的亮点等方面加强学习。二是把学习28号令与1996年实施的58号令相比较,准确把握行政处罚的权限问题、告知规定、取证程序、核审制度、行政处罚期限、涉案财物处理、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等八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三是把28号令贯彻到具体行政执法之中,要求执法人员在查处行政处罚案件时,要严格依照28号令规定的程序,开展案件的调查、审批、决定等工作。

2、继续深入学习《物权法》。要对从事注册登记、合同管理工作的干部进行一次普遍培训,重点是学习与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注册、担保物权有关的物权法知识,以帮助其尽快领会物权法的精神实质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维护物权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结合《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深入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加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明确工商部门在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中担负的职责、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利以及失职失察的责任规定,更好地履行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责任。通过培训,进一步强化工商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提升工作能力和执法素质,为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4、组织开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培训。通过学习培训,使全体执法干部了解和掌握标准和尺度,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确保执法准确、高效,加大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力度,为20*年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5、及时开展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各单位法制机构要密切收集《行政强制法》、《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新颁布、新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开展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市局法制处应及时完成年度法规选编的编印工作,为各单位的培训学习做好教材服务。

(二)对社会培训

面向社会的工商法规培训工作,既要加大力度,又要注重方式方法,法规培训每年要有新内容,要有市场经营主体希望了解和应该让市场经营主体知道的内容,使培训取得实效,取得最大社会效益。在市场经营主体中树立共同创造、共同维护市场投资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观念。

1、培训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市场经营主体应该了解和掌握的基本工商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行政许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商标法、广告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工商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特别要及时向市场经营主体宣传新颁布的、与其经营活动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

2、各单位在社会培训工作中,还应结合实际和辖区经营主体的要求,加强对国家基本经济产业政策、我市改善投资环境相关优惠服务措施、本辖区的基本工商信息和市场经营诚实信用体系及原则等内容的培训,使经营主体真正学有所得,既促进守法经营,又能帮助他们改进经营管理,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二、搞好法律法规培训的几点要求

(一)抓好领导干部和法制骨干的培训。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各分县局法制机构也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学法活动。加强系统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基层各工商所队法制监督员的培训。由市局法制处牵头,采取专题培训的方式,对系统法制骨干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案件核审、执法程序及执法文书使用的集中培训,提高法制骨干的综合素质和执法监督技能。

(二)集中时间开展对系统全体干部法规全员培训。既要对新颁布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也要根据20*年的工作重点,有选择、有针对性的进行学习。既要选择适当的时机集中培训,又要将培训贯穿全年始终,贯穿监管和执法的全过程。特别是要抓好春训,市局将在一季度末,以书面考试的形式检查春训效果。每个执法干部集中学习培训时间全年累计不少于40学时。

(三)继续完善科学高效的培训考核机制。各单位在培训工作中,应以人为本、因材施教、按需培训,使干部法规培训区分不同层次、照顾不同需要,最大限度的发挥培训工作的效能。市局法制处牵头,其他处室配合,继续完善工商法规考试题库,作为检查和考试备用,以促进各单位的培训和学习。

(四)已废止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要明确不能再用。要充分学习掌握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处理以往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处理的案件。

法规处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置并取得授权。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的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粮食加工、销售单位的卫生许可及与许可相关的监督检查,对成品粮储存中造成腐败变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或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上级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五)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六)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不少于两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被检查对象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按规定应获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而未获得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粮食流通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四条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粮食经营者罚款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依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粮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发现监督检查部门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处范文第7篇

(一)建立健全了“四五”普法工作体系

##市外经贸局一直以来就十分重视普法工作,重点加强了普法组织机构的设置,形成了由局普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由政策法规处具体执行,有各县(市)区外经贸局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的##市外经贸普法工作体系。

一是成立了由局机关主要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普法领导小组。“四五”普法期间,我局先后两次对普法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小组的职能: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四五”普法规划,组织、安排本市外经贸系统的普法工作。这种随着机关领导干部的更替而及时调整普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而不断调整和明确领导小组职能的做法,最大限度地确保了领导小组职能的发挥,成为保障我局“四五”普法工作顺利开展的最关键因素。

二是成立了负责外经贸法律工作,包括普法工作的专门机构。主要是在“四五”普法期间改革了外经贸机关的部门设置,在原调研处的基础上设立了政策法规处,配备了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将开展有关的法律培训和普法宣传教育作为其重要职能之一,是我局开展“四五”普法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在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在全市外经贸系统建立了“四五”普法网络。主要是由各县(市)区外经贸局、有关企事业单位指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四五”普法工作,具体部署本部门、本单位的法律学习工作。

此外,为了弥补机关普法工作力量的不足,我们还注意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借助社会力量来提高机关普法工作的水平,主要是支持发展了包括浙江万里学院WTO研究中心、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万成质量认证咨询公司在内的六家民间WTO咨询机构,以便对来自各方的WTO咨询给予及时的答复。同时,我们还聘请了专职律师作为局机关的长年法律顾问,参与机关的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这种普法专业支撑网络的建立,既提高了外经贸机关普法工作的水平,也强化了外经贸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普及和服务功能。

(二)制定并实施了详尽的“四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一是强化了普法工作规划的指导作用。2001年我局制定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关于在外经贸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甬外经贸教发[2001]第155号),其中明确规定了“四五”普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组织领导、普法对象与内容以及具体的普法实施方案等,成为指导我局“四五”普法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除了制定比较宏观的普法规划外,我们还针对“四五”普法期间的一些重点工作做了具体安排,主要是在2001-2002年度为了做好WTO规则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我局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了《##市应对WTO工作重点》,并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了对WTO规则的系统学习,很好地指导了我市相关工作的开展。

二是做到了普法工作年初有计划,年内有检查,年终有总结。为了完成普法规划所规定的任务,我们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和热点,制定有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对“四五”普法规划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分解落实。对于每一任务的落实情况,我们均建立有比较完备的台账,这些台账成为我们在普法年度内进行不定期检查的基础。此外,每年年终我们还要对全年的普法工作进行总结,既有助于明确工作中的得失,也有利于找到下一步普法工作的重点。

二、完善了机关普法的各种制度,确保“四五”普法工作有序推进

一是建立了机关法律集中学习制度。首先是建立了局党工委中心学习组学法制度,在“四五”普法期间,党工委中心组坚持定期开展法律学习活动,适时对国家的基本法律或有关“三外”政策法规进行学习和讨论。其次是建立了机关干部集中学习外经贸专业法规制度,每年均邀请有关专家作专场法律讲座,并对每位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习的情况进行考核,以打分的形式列入年度机关评优序列,有力地保障了法律学习的效果。

二是建立了政策法规宣讲、推介制度。为了向外经贸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我们充分发挥外资企业协会和外贸企业协会的作用,面向全市涉外企业,有重点地开展政策法规宣讲,主要是与海关、商检等部门联合,采取集中宣讲和到各县(市)区巡回宣讲的方式,使企业更好地把握了外经贸政策法规的动向,保障了外经贸业务的顺利开展。

三是建立了政策咨询和答疑制度。为了及时解答社会各界在“三外”政策法规方面的疑问,我们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对企业的政策法规咨询予以及时答复。另一方面我们也通过网络与企业就有关外经贸政策进行交流,比如我们在2003年6月、10月举行的两次“三外”问题网上集中答疑中,点击率达到15万人次,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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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不同层面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成效明显

(一)在外经贸机关内部,开展了以提高工作人员综合法律素质为重点的普法活动

为了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法律素质,我们根据每年的普法重点分层次地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参加了各种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一是参加了市级机关的法律学习培训。首先是完成了市普法办布置的学习任务。主要是在每年按要求学习指定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认真完成##市“四五”普法公务员学法作业本,这已经成为我局普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几年来,从局领导到普通干部,普法作业的完成情况均达到了##市普法办的要求。其次是参加了全市性的法律学习和考试。2002年至2003年,我局机关全体公务员共80余人,分四期参加了##市人事局组织的依法行政培训,对我国的行政法进行了比较系统地学习,并参加了结业考试,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2004年我局干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有重点地认真学习了《宪法》、《行政许可法》、环保法律法规等,并于当年4、5月份参加了省市两级法制、人事部门组织的《行政许可法》考试,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是组织了专题政策法规讲座和自学。首先是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牵头,结合“三外”工作实际,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为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各县(市)、区外经贸局主要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举办了十余次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货代、反倾销实务、行政许可、企业并购等的专题法律讲座,既加深了大家对有关政策法规的理解深度,也提高了他们的政策操作水平。其次是针对我国法制建设和“三外”发展的重点,通过印发政策法规汇编等学习资料的方式,不定期地组织机关干部对相关内容进行自学。

三是有重点地做好了相关人员的普法工作。我们在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外经贸政策法规普遍培训的基础上,还选拔了一批年纪轻、基础好、有发展潜力的同志,委托高等院校和国(境)外培训机构进行重点培训。主要是在2001年组织了一批外贸及招商骨干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上海外贸学院、##大学进行学习培训,他们系统学习了有关外经贸知识和法律法规、国际惯例等,其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均得到了明显提高。

(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以普及外经贸法律知识为重点的普法活动

一是积极应对入世,开展了全市性的WTO规则宣传培训。2001年,我们在对全市涉外经济部门和企业进行WTO规则普及性培训的基础上,又组织了五期由政府经济职能部门的领导、骨干以及部分银行职员、律师、企业家等参加的WTO专门法规知识培训班,同时还组织了一期被列入浙江省WTO事务专业人才培训计划的长训班,培训内容涉及了WTO基本规则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WTO与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法律实务》等,参加长训班的人员还到美国进行了为期半年的实习,并已于2005年5月回国。与此同时,为方便社会各界对WTO知识的了解,我局还创建了“##WTO咨询服务网站”,用以更快、更好地宣传普及我国入世后新颁布的涉外法律法规和有关的WTO知识,开展了全方位的WTO法规咨询活动。

二是加强外经贸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推动地方外经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几年来,我局以“三外”法、《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通过举办中短期培训班、举行政策宣讲会、设立宣传窗、编印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了较大范围的推介。首先,由局机关有关处室负责,对我国出台的各种外经贸政策,以及国(境)外采取的有关外经贸措施进行专门培训和介绍,使广大外经贸企业及时了解了国内外的有关政策动向,以便对经营策略做出适时的调整。比如由贸管处负责对有关企业进行加工贸易知识介绍和实务培训;由公平贸易处负责以欧盟出台的两项指令为内容对企业进行培训等活动,均在全市引起了很大反响。其次,由外资企业协会和外贸企业协会牵头,有重点地开展面向全市涉外企业的政策法规宣讲。自2001年以来,两个协会先后联合##海关、商检、税务等部门开展了几十次外经贸政策法规集中宣讲和巡回宣讲,参加人员达万余人次,成效显著。再次,我们还建立并完善了本地的外经贸公共网站,将其作为公开外经贸政策法规,提供外经贸信息资讯,接受公众监督的重要平台,既有提高了依法行政的透明度,也普及了各项外经贸政策法规。最后,编印有关刊物和资料开展普法工作。一方面是注意利用《##对外经贸》这一重要平台,对国家及省市出台的“三外”政策法规进行全面、及时地宣传和介绍,另一方面是从2002年起连续编印了数期法规汇编,有重点地介绍了我国入世以后新颁布的涉外政策法规,这两种资料均有较大的覆盖范围,成为我市外经贸“四五”普法的重要载体。“”版权所有

以上各项普法工作的开展极大地提高了本市广大外经贸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了外经贸行政管理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依法处理各种外经贸纠纷和贸易磨擦的能力,也提高了外经贸企业的依法经营能力。它已经成为本市外经贸事业持续繁荣的最直接原因。##市外经贸发展的各项指标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均名列前茅;在##市所有市级机关参加的民主测评中,##市外经贸局连续三年获得了第三名的优异成绩;在对各种公平贸易案件的处理中,由于我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和企业在法律方面均作了充分准备,应诉及时、得当,许多出口产品减少了损失,有些产品在国外反倾销终裁时甚至取得了零倾销率的最理想结果。这些成绩的取得进一步坚定了我们深入贯彻商务部普法规划,大力开展外经贸普法工作,以普法工作带动本市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四、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外经贸普法工作,我们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在“四五”普法期间,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外经贸经营权进一步放开,企业类型和数量均大量增多,由此促进了国家外经贸事业的全面繁荣,但大多数外经贸企业与外经贸管理部门之间已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这对外经贸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主要的就是要在提高普法工作针对性的基础上,面向数量众多、需求各异的广大外经贸企业做好系统内的普法工作。这是我们在“四五”普法期间一直努力探索,但却未能很好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值得我们继续深入研究。

二是基于法律工作的重要性,我们设立了专门的政策法规处,但法制处室与外经贸业务处室分开设立也产生了相应的问题,主要是法制处室在日常工作中较少接触实际的外经贸业务,这就为其深入了解各项外经贸政策法规的贯彻情况带来了困难。如何做到既保障法制处室普法工作的专门性,又提高外经贸普法工作,包括普法规划和计划、普法内容等的针对性,还有待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进行深入地探索。

三是外经贸普法工作是全市普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与其它部门开展的普法工作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而且不同的法律部门也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所以就需要建立一种各部门间的普法协作机制,除了要加强有关涉外部门间的协作外,还需要加强与其它行业管理部门的横向联系,这种多部门的联合普法在我们的工作中还有待加强,是我们今后的重点工作之一。

法规处范文第8篇

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以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把握检点,周密部署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开展督查指导,有关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现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

对于农业法执法检查工作,我局领导高度重视,4月14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下午市人大的检查工作布置会议,局长方勇军均亲自参加。局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了农业法执法检查有关工作。局专门成立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温农56号),局长方勇军亲任领导小组组长,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周辉等任副组长,局有关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协调相关工作。

二、周密部署,宣传发动

为切实做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专题部署,政策法规处全力做好工作落实:一是广泛宣传发动。农业法执法检查是当前农业工作的中心任务,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对农业的关注、关心,4月14日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我局__农业信息网当即头条相关新闻和图片,4月29日组织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共30余人参加了市人大组( )织的农业法知识讲座,有关农业法执法检查的文件和工作动态均在__农业信息网反映。二是做好配合工作。准备了《农业法律法规选编》、《农业政策文件选编》200余本赠送市人大,帮助市人大聘请农业法讲座授课老师,协助市政府办公室草拟了《关于做好迎接执法检查迎检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75号)。三是精心指导检查。14日会议之后,我局即将相关文件和网站消息发送给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市局成立领导小组和制定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的情况,我们已在第一时间通过农业信箱发送各县(市、区)农业部门,作为第一手材料指导各地工作开展。

三、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为切实做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我局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温农57号),突出重点,明确任务,规定时间,落实责任全面做好执法检查工作。一是拟定工作方案,确保责任落实。针对检查的四项重点,结合局属单位职责,我们分别确定局办公室、农业站、科技处、畜牧局、执法支队(植检站)和经管处分别负责四个单项自查工作,并要求局属其他单位认真开展自查,提出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农业局自查报告的汇总。二是召开会议部署,确保重点突出。在下发农业法执法检查自查方案的同时,我们召开专题会议说明各项检查要求,并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环节,如农业投入绩效检查方面,要求注重区分支农资金的种类和来源;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要求查清农技人员具体待遇落实情况、工作精力的农技推广到位情况以及推广防控经费到位情况。确保各项检查内容重点突出。三是加强督查指导,确保检查实效。在明确自查任务后,局政法处通过农民信箱及时跟踪工作任务进程,及时指导各处站以及各县(市、区)农业部门的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确保检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确保检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