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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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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验标准范文第1篇

关键词:计数抽样;水表检验

一、计数抽样检验方法简介

国家标准中关于计数抽样检验的标准有多种,在水表检验中使用最多的是GB/T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一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它是一种计数调整型抽样检验。

最具代表的计数调整型抽样检验标准是以MIL-STD-105为基础,后由美国、英国、加拿大三国联合制定的抽样标准MIL-STD-105D-1963。美国国家标准学会于1993在MIL-STD-105E-1989基础上发表了ANSI/ASQC Z 1.4-1993,并于2003年修订为ANSI/ASQC Z 1.4-2003。在1973年国家标准化组织在MIL-STD-105D-1963的基础上制定了ISO2859-1974。我国于1987年制定GB/T2828-1987,并在2003年根据ISO2859-1-1999修改GB/T2828.1-2003。

在抽样检验中,抽样系统由一系列抽样方案组成。GB/T2828.1-2003就是由批量范围、检验水平和AQL检索的抽样系统。

在国内水表行业中,成品水表示值误差的抽样检验大多采用的抽样计划是接收质量限AQL为2.5(%),一般检查水平II的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根据合格判定数判定抽样样品是否合格,如果一次抽样不合格,则认为本批样品不合格。

GB/T2828.1-2003中的AQL为接收质量限,即当一个连续系列批被提交验收抽样时,可允许的最差过程平均质量水平。

二、计数抽样检验方法在我厂的运用

我厂的(检验)主要分外协件(零部件)检验及成品检验,我们主要讨论的是成品检验,最小流量、分界流量、常用流量各流量点的示值误差为我厂主要控制的质量指标,根据我厂企业标准规定:在水温0.1℃至30℃范围内,水表的最大允许误差在高区(Q2≤Q≤Q4)为±1.5%,低区为(Q1≤QQ2)为±3%。我厂生产的成品水表进行出厂水表最终检验时,按GB/T 2828.1国标实施监督抽查。

根据我厂的生产工艺流程,采用的抽检计划是以每位校表工每次生产的水表100只为一个批量,接收质量限AQL为1.5%,一般检查水平II的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首先根据GB/T 2828.1-2003中的表1,对照批量N和检验水平IL,查出样本量字码为F,再根据GB/T 2828.1-2003中的表2-A,对照接收质量限AQL和样本量字码,查出我们使用的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是:n=20,Ac=1,Re=2.既样品量为20只,出现二只水表示值误差超出内控标准,则整批水表退批。表一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使用的样本量为20只的抽样检验报告样本:

根据检验记录单,我们得出结论:由于该批表各流量点的示值误差均符合标准,所以整批接受。并由质检科科长签字作最后确认。

三、总结

我厂制定的质量目标为产品一次交检合格率达到98.5%,把GB/T 2828.1-2003中的计数抽样检验方法作为我厂的验收标准,它提供的信息确实能让我们及时发现不合格品,一旦发现某批产品有问题,及时退回,并查找问题,分析真正原因,最终解决问题并防止再发生。从而不断提高水表制造工艺水平,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达到提高水表的生产效率。在很长时间的实际运用中,让我们真切体会到了GB/T 2828.1-2003这一标准的科学性及合理性。

参考文献:

抽样检验标准范文第2篇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三)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的判定依据。

(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二、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自检体系,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

(六)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七)督促食品经营企业以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或销售量大的食品品种为重点,加大自行抽检或送检的力度,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三、强化对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依法报告和抽样检验信息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告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抄告的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直接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十)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和综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及时发现辖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消费引导;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由其他环节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通报相关部门,促进源头治理;根据工作需要,向行业协会通报抽样检验信息,促进行业自律。

四、认真开展快速检测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对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的食品,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十二)实施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将食品样本送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结果之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切实保障抽样检验经费的落实

抽样检验标准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抽样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我国的质检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产品质量检验的结果往往会受到取样方法和检测方法的影响。对产品检测而言,产品检验取样方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直接决定着产品质量检测的结果,因此,掌握正确的产品质量检测方法对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 产品质量检验的概念理解

质量在经济学中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就产品本身来说,包括设计质量、适用性质量和符合性质量等等。最早对产品质量的定义主要是突出产品的存在,后来标准化成了工业生产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工业领域,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标准规范的程度。产品质量是产品的性能在使用方面以及商品价值的表现,也是商品价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产品质量检验来说,多数都是按标准方法进行检验,依据其产品标准进行判定。这已成为大家的共识。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产品标准逐步与国际接轨,产品中需要检验的参数日益增多;同时,由于利益的驱使,一些不法生产、经销者在某些产品中掺杂、掺假,如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水产品中添加孔雀石绿等产品标准以外不该出现的物质。而工商、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产品多数要求检验这些危及百姓的有害有毒的物质含量。在产品标准中无此检验项目情况下,该如何选用检验方法以及怎样选用产品质量判定依据,这是质检机构和检验人员目前应研究探讨的一个新课题。

产品质量检验就是通过各种科学合理的检测方法和实验方法,对产品的各项特性进行检测,从而获取产品的各项质量特性,取得科学的检验数据,从而出具科学合理的技术报告和结论。产品质量检测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检验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

二 产品质量检验的主要方法

1.采用正确的抽样方法。

抽样是产品质量检测过程中的基本工序之一,对产品质量的检测有着重要的作用。在产品检测的过程中,如果抽取的产品样品不能够代表全部的产品成分,这样就不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那么检测数据会出现偏差,所以我们在产品抽样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对产品进行正确的抽样。

(1)要选择高水平的抽样人员。抽样人员的素质高低对产品质量检测结果有着重要的作用,抽样人员必须熟练产品检测的抽样标准、抽样方法以及抽样的数量。同时,抽样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对抽样工作要认真负责。

(2)认真填写抽样表单。抽样表单是质量检测机构在对产品进行检测之后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也是对检验结果进行监督的重要材料。抽样表单的填写必须整洁完整,内容真实,同时抽样表单要按照统一的格式填写。

(3)产品抽样的数量必须合理。产品抽样数量不能够随意的增加,特别是生活用品和消费品;抽样的数量更不能少于规定的要求,否则就不会满足产品检验的要求,或者是产品检验的结果不能够代表检验的质量水平,阻碍产品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

2.强化其他产品检验方法。

根据产品检验原理和设备的不同,产品质量检验可以分为五种:感官检验方法、物理检验方法、化学检验方法、产品试验方法以及微生物检验法。

(1)微生物检验方法。指的是对部分产品,一般是指日常食用品的细菌污染进行检验,也可以称之为卫生检验。近几年来,我国对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等产品规定了相关的卫生标准,从而严格控制细菌污染、防止各种有害病原微生物侵人人身体而造成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微生物检验方法一般包括细菌总数检验、霉菌总数检验、大肠杆菌检验、食用中毒菌的检验等多个方面。微生物检验与人们的生活水平息息相关,对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的作用。

(2)产品试验法。产品试验法指的是为了保证产品的实用性,规定对一个或者是一类产品应该符合的技术要求。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每项技术要求根据其可检验性原则都要规定相应的试验方法。主要包括:环境试验、常规试验、抽样试验以及特殊试验。环境试验是指商品在自然环境中用人工模拟的工作条件进行试验,这样能够验证产品是否符合技术规定。一种产品需要进行哪些项目环境试验往往取决于产品的使用条件和产品的可靠性要求;常规实验也可以称之为出厂试验,主要是在产品出厂之前对产品的材料和加工进行质量检测,从而测定产品的整体性能;抽样试验。在产品检测的过程中,如果抽取的产品样品不能够代表全部的产品成分,这样就不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那么检测数据会出现偏差,所以我们在产品抽样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对产品进行正确的抽样。在有关产品的检验过程中,通过抽样试验可以来验证产品的性能;特殊试验可以根据有关部门产品的规定标准以及制造商和用户之间的协议进行,从而能够满足市场对产品的整体需求。

(3)化学检测方法。它又被称之为化学分析方法。它主要是通过产品的化学反应来检验产品的最终质量,因为有些产品的某些特性只有通过化学反应才能够体现出来。采用化学分析方法和通过化学仪器能够检测化学性质,能够深入到产品的内部检测到产品的质量问题。化学检测方法包括两个方面:化学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定量分析还分为重量分析和容量分析。除此之外,化学检测方法还包括仪器分析方法,通过化学仪器来检测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质,进而检测中产品的质量好坏。化学检测方法的优点在于能够能加深入的检测产品的内部问题,更好地确定产品的质量好坏。

(4)感官检验方法。主要是通过视觉、听觉、味觉等检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这些产品主要是包括一些日常用品中的食品、粮食、营养品等。主要的判断标准有食品的色泽、口感、组织、食用油的透明度、建筑材料的尺寸、大小等等。感官检验方法的优点是省时省力,提高产品质量检验的效率,其缺点就是存在一定的不准确性,往往会造成一些不当的后果。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产品质量的重要性越来越大,它不仅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品的提高,同时也决定着企业竞争力的高低。产品质量检测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检验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因此,进一步优化产品检验的方法,提高产品质量检验的整体水平,对提高产品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抽样检验标准范文第4篇

关键词:食品 检验结果 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TS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10-0022-02

食品检验结果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日常饮食生活,关系到民众的身体健康,所以对食品进行检验时一定要采取科学的检验方法,并出具有效的检验结果,真正做到为百姓负责,为百姓服务。食品质量检验是按照这种食品的安全执行标准进行符合性检验,之后出具这种食品的检验报告,食品的检验结果只有合格或者不合格两种。假如这种食品的所有检验项目都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标准时,我们就判定该批次食品符合要求,否则,只要有一项不符合食品标准,就判定该批次食品不合格。食品质量检验不仅对硬件条件要求比较高,对检验技术的要求也比较高,所以质检员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食品检验结果对食品企业的声誉和生存至关重要,并且检验结果更是关系到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心健康,所以必须要采用科学的检验方法,务必保证食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1 对食品抽样过程中的控制

食品抽样是食品检验结果准确的保证,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假如抽取的样品没有随机性、代表性,那么不管检验过程如何科学严厉,检验数据如何详细准确,最后得到的食品检验结果也是不科学的,不准确的。所以在食品检验过程中一定要重视食品抽样工作,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步来进行:

(1)在食品抽样之前首先要制定好科学的抽样方案,并依据不同的食品,制定不同的抽样方法,确定抽样人员,抽样地点以及抽样数量,明确样品的封存运输方法。抽样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场亮明证件,并填写食品抽样详单,在抽样企业确认无误后,需双方签字盖章。假如在市场上对某种食品进行抽样,需当场和该食品单位进行联系,进而获得对该食品的确认。(2)不断提升抽样人员的专业素质,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不断加强道德品质教育,使其能够熟练掌握抽样方法,能够制定合理地食品抽样方案。并且在食品抽样时,能够恪守职业道德,不弄虚作假,能够如实的进行抽样。(3)我们一般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食品抽样,对于同一批次的食品,我们要在上中下三个位置随机抽样。并且为了进行科学的微生物检验,我们在取样时一定要确保样品不受污染,尤其要注意在运输储存时候温度的调节。比如速冻食品和冷冻饮品在运输储存时要保证其温度在零下十八摄氏度之下。(4)参加食品抽样的人员就不能再参与食品检验,一定要确保抽检分离的食品检验方式。

2 食品检验过程的控制

(1)我们要有专门的食品检验人员。食品检验工作人员要经过专业的食品检验教育,有食品检验资质,要具备上岗资质。并且掌握所有食品检验标准和标准中指定的专业食品检验方案,具备相关的食品检验经历。在检验的过程中,有一些检验人员只是依照老办法实行检验,不看规定的食品检验标准,使得检验结果经常出现偏差。在进行微生物检验时,在整个过程中必须保证要在无菌的环境中进行。(2)对所有的食品样品实行盲样。对食品进行检验时必须要实行盲样检验,并且在检验之前每个样品要具有自己唯一性的样本标识与状态标识,避免样本在检验的过程中发生混淆。理化检验之前要进行样品的制备,这是很关键的一步,固体样品要实施彻底粉碎,液体样品要进行充分混匀,最为忌讳样品在检验之前不进行混匀,导致检验结果出现很大的错误。对微生物进行检验时务必要确保样品的完整性,这样才能保证检验结果的正确性。样品在运输储存,以及在检验的过程中,一定要防止样品污染,防止检验结果出现错误。(3)对食品检验的设备仪器的要求。在选购食品检验的设备仪器时,一定要考虑其是否是食品检验标准中要求必须具有的设备仪器,它们的产品精确度以及性能必须能够满足食品检验标准的需求。设备仪器在使用一段时间之后,一定要加强它们的检查和校准,不能对这些设备仪器实行超期限使用。(4)按规定的食品标准和试剂对食品进行检验。在检验之前选择最佳的标准物质以及试剂,并查看它们的有效期和纯度是否在限制的应用日期中。并且对这些物资进行合理可行的储存,防止在检测的过程中某些试剂的失效。

3 食品检验结果质量的控制

食品检验结果质量的高低我们一般用准确度来评价。准确度说的是真实值和测定值他们两者相同的程度,我们一般用误差的数值来进行评价。简单来说,误差数值低准确度就相应的高;误差数值高准确度越低。所以要想提高食品检验结果准确度,就需要采取各种办法来尽可能的减少食品检验过程中的各种误差,或将误差减小到最小程度。

(1)可以适当地增加食品平行检测的次数。因为将测定次数增加一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意外误差减少,所以我们要尽可能的增加检验次数。对于平常的食品检测分析我们一般规定将检测次数定为最少两次。假如没有偶然误差产生,一般就可以达到检验的目的,获得特别科学合理地食品检验结果。但是当发生意外时,我们就需要把检验次数设定为六到十次,将波动较大的数据排除,就能够得到比较精确的数据。(2)消除食品检测过程中所产生的没必要的系统误差。一般我们可以采用两种措施来最大程度地消除系统误差。第一,空白试验。因为做实验所用的试剂与实验仪器、器皿的原因把杂质带入食品检验过程中形成系统误差,我们可以做空白试验来尽可能地消弱误差。空白试验说的是在不添加食品样品的条件下,仍然依照食品样品的检验流程在相同的操作步骤和条件下实行检验,最后检验得到数据叫做空白值。这样在食品样品的检验过程中,把最后得到的食品样品的检验数据减去空白值,这就得到了误差比较小的检验结果。第二,校正仪器。在食品检测之前,要对所有的测量仪器实行数据刻度校正,例如量杯,滴定管,容量瓶,移液管,天平砝码等都需认真校对数据和刻度,从而减小试验仪器读数不准或错误造成的系统误差。

参考文献

抽样检验标准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八条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九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必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目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

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五条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章抽样

第十七条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

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国家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八条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是否为出口产品、该批产品是否有合同、生产许可证和认证的情况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照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二十五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报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第二十六条抽样之后,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检验机构还应当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由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的真伪。企业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第二十七条抽样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第四章检验

第二十八条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国家级或者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六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七条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寄出。

第五章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四十条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十二条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

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

第四十六条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第四十七条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四十九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三)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条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第五十二条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第五十三条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五十四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第五十五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第五十七条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六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六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验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第六十二条检验机构不得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六十三条检验机构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颁发国家监督抽查合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和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抽样检验标准范文第6篇

一、抽样环节

大家都知道样品是检验工作的对象,如果样品出了差错,所有检验活动可能成为无效劳动,由此导致的检验结论亦可能引起严重后果。在抽样的环节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人员。至少2名熟悉抽样工作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2、抽样方法的确认。对于标准中有规定的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抽取。标准中没有规定抽样方法的,应采用相关国家抽样方法标准(如GB/T 2828系列标准)并参照类似产品制定相应的抽样方法,其抽样方法需经(抽样检查部门、被检查单位、检验机构)的相关方共同确认。对政府部门指令性的检验任务,要严格按照细则或规范要求抽取检验样品,抽样过程最好留有影像资料。抽样工作的随机抽取不是随意抽取,如果随意抽取样品,那必将造成严重后果。如:某县级质检机构在抽取某企业白酒样品时,随意从样品库中抽取了一件白酒6瓶,检验结果酒精度不合格。在随后的行政处罚过程中企业提出异议,提出在抽样时未按标准取样,此样品不具备本批次产品的代表性,此检验报告结论无效。按照标准规定应从成品库中随机抽取6件,再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瓶,共6瓶作为检验用样品。3、抽样单的填写。抽样单信息应包含样品及被抽查单位足够的信息(注意:抽样数量、抽样基数、抽样地点、样品状态、受检单位名称)。填写抽样数量、基数时不能随意,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填写(基数多少抽取多少样品),受检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相符。例如:某地级质检机构在抽取成品油统检工作时,随意性较大,未查阅该加油站营业执照,抽样单上直接填写****加油站,而在行政处罚时该加油站提出异议,****加油站与其营业执照****商贸有限公司不符,处罚结果可想而知。

二、使用的检验设备

质检机构使用的很多检验设备必须要经过检定(校准)后方可使用。在用的很多设备属于强制检定设备,如果这些设备未检定或在检定周期之外使用,那么所检测出的数据都是无效数据、违法数据。所以我们在使用设备准备开展检验工作之前,首先要检查该设备是否经过检定(校准),是否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对于使用频次较高的设备我们还应检查此设备是否按照《仪器设备期间核查计划》 开展了有效的期间核查,核查结果是否满足试验要求。

三、检验过程的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是整个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信息的真实记录,是编制检验报告的基础。原始记录实质在于“原始”二字上。对于原始记录应显示检验时主要的检测步骤、记载检验性质、样品数量、执行标准、计算公式、数值修约、环境状况以及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的编号、状态、使用情况、补正值等,并且原始记录中要显现出数值溯源所需要的全部数据。原始记录要记录清晰、一目了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检验人员在记录时经常出现涂改、简化记录、数值修约不规范、记录不全的情况(如果在原始记录未记录设备使用记录,那就可以认定为未使用检验设备,此数据纯属伪造数据,检验结论就可想而知了)。如不规范记录原始记录,一旦发生检验结果纠纷,就难免存在质量风险,对于懂行的人员必将对你的原始记录产生怀疑。原始的记录必须伴随着整个检验过程,在检验完成的第一时间完成记录,誊抄的记录是没有原始性。 原始记录中的所有数据还必须要保证其溯源性,数据溯源作为一项独立的事件过程,自始至终都必须源流清楚,正确无误,这样才能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可靠,溯源中断、不能溯源的检验数据是无效的,不能被采用。检测原始记录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检测报告质量,提高检测原始记录质量是加强检测机构建设的至关重要的环节,是最终将检测机构建成科学性强,公正性好,有权威的技术机构的必由之路。

四、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是质检机构的最终产品,外界或客户对质检机构的了解首先是对其检验报告直观感受和评价得到的。该检验报告是否科学、公正、准确,是否规范、得体直接关系质检机构的形象,检验报告在一定程度上负有特殊的法律责任,对裁定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责任重大。而一旦出现差错,轻则影响质检机构的社会声誉,重则引起重大质量事故,承受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因此,提高检验报告质量对树立质检机构的良好形象和声誉显得相当重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必须内容详实、格式正确、结论用语严谨、规范, 检验、审核、批准应签字、盖章。在对检验报告的送达上(特别是监督检验)也必须谨慎。监督检验检验报告出具后,对于检验结果不合格企业应立即通知企业领取或送达检验报告,做好检验报告签收记录,避免企业在申诉期内未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对后处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五、质量监督

为确保检验机构人员具有所从事的检验工作的能力(包括初始能力、持续能力)满足规定要求,实验室应对检验人员,包括在再配人员、聘用人员和其他的技术人员实施有效监督。质量监督员应有了解检测目的,熟悉检测的方法、程序,懂得结果评价的人员来担当,就专业知识、能力而言,要求其要高于一般检测、核查人员。但很多时候,由于对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很多监督工作只是局限在表面工作,添添表格。对于质量监督应包含检测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即从抽样、送样、设备、环境至到检验报告的出具,重点监督在内审中出现的薄弱环节。要保证检验工作的整个环节完全处在监督之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保证检验数据的真实、可靠。

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因素还有许多,作为一名质检人员,只有具备较高的检测技术水平、丰富的专业知识以及良好的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注重细节,才能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最终生产出高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

抽样检验标准范文第7篇

关键词: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要点;分析

品质监管检查作业是国内品质监管管制机构对国内各种类型产品开展品质管理控制的措施,这项作业在商品监督中有着非常关键的用途。商品品质抽样检查程序中第一要保证抽样方式拥有科学合理性,第二,产品抽样工作者要熟练了解商品品质监管检查的根本方式,可以根据我国有关规范正确判别检查。

1 规定抽样方法

在商品抽样监管检查时,一般使用随机抽样的方法选择要进行检查的商品,因为各种商品功能都是不一样的,在进行抽取样品之前,要根据样品选取种类制定不同的随机样品选取方法。在制定方法时要清晰的制定出选取样品的方法、数量以及批量标准,特别状况还要制定选取样品的存放环境以及输送条件,制定的这些规范能够对工作进行指挥。

在制定抽样方法时会存在的两种状况:(1)如果在商品抽样方法中具有详细的章程,就根据有关规范章程进行作业;(2)如没有详细的抽样方法规范章程,就根据所要进行检验商品的真实状况,借助国内有关的样品抽取规范探索同时明确能够执行的操纵方法。在明确样品选取方法时,要借助国内品质监管总局制定的商品监管抽样检查标准以及商品审核规定中的有关标准。还有,在方法策划方面,要保证抽取的样品拥有很高的代表性,数量要符合商品检查量。在进行商品抽样作业时,假如没有编制商品抽样规范指导建议抑或抽样方法,抽样工人就无法很好的开展抽样作业。

2 抽样过程中的工作要点

一旦确定抽样方案,抽样工作者就必须严格按照产品抽样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产品抽样现场应按照产品品种、产品批量数量、产品抽样实施、填写产品抽样单、产品运输以及产品储存等步骤开展工作。

2.1 确定产品抽样种类的方式

商品抽样作业到了抽样商品处,第一要先和抽样现场的工作者进行沟通,讲清楚来意,到了商品工作现场观察作业条件,清楚抽样现场商品的制造以及存放状况。在监管抽样查看程序中,抽样商品的种类一定要根据行政部门拟定的作业需求和作业职责开展。在商品制造现场,抽样位置要在仓库内进行,在选取商品上,能够划分出达标商品以及不达标商品,抽取的商品一定是通过范围检查,同时明确品质达标的,实施制造许可、强制认证的商品一定是得到制造许可亦或认证后的商品,没有通过检查的商品、残次品以及不达标商品、应该取得认证但是没有认证的商品都不在取样范围内。同时按照现场状况实时把相关状况反映给有关机构,禁止违法活动的进行,起到监管抽样的职责。流动范围商品抽样位置定在营业部亦或单位仓库,没有标上不达标商品的我们都会把它们归类为达标商品,然后从中进行抽取。

2.2 确定产品检验批量的方法

产品检验批量指的是提交进行检验的一批产品,也是作为检验对象而汇聚起来的一批产品。产品批量指的是检验批量中单一产品数量。为确保产品抽样检验具备较强的可靠性,一般检验批量应有同种类型、等级和型号,并且产品生产时间与生产条件应基本相同。这些具体操作要求在产品质检部门有明确规定,所以,产品抽样工作者首先应按照监督抽样的相关规定确定产品检验的批量。然后按照抽样方案和产品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产品检验的批量必须满足限量需求,在产品限量上,被检验产品存在限量值。

产品检验的批量必须根据企业的年生产力确定,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分档,产品抽样时,对产品批量最高限量值也有明确的分档,当成品抽样仓库内的产品数量高于最高限量值时,就可以将这批产品视为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工作者应和企业沟通,按照生产情况将这类产品分解为若干批次。在抽取食品检验样本时,相关文件与产品标准规定了最小批量限值,当抽样产品的数量不满足构成一批产品要求时,不应开展抽样工作。产品总体符合抽样要求时,产品抽样工作者应清点并确认产品数量,以备更好的开展样品抽取工作。

在监管抽样商品时,普遍状况是我们使用随机抽样方法开展,不过不一样的商品的随机抽样形式是不一样的。经常使用的商品随机抽样形式有体系抽样方式、整群抽样方式、

机随便抽样、分层抽样等四种方法,随机抽样形式要确保每一个商品被抽到的可能性是一样大的,进而确保真实的完成随机抽样。商品抽样时,能够使用抓阄亦或抽签的方法开展,不一样的商品品质规范以及形态都要有相关的随机抽取方法,在检查水泥亦或化肥时,抽样方法就要先整体明确商品数量再使用取样开展取样,使用四分法均衡混合所取得样品之后,呈取相关的样品以及实验品。

2.3 填写抽样信息单的要点内容

填写抽样信息单就是记录好工作内容,抽样信息单是产品抽样检验工作最原始的凭证,是溯源和检验产品抽样检验工作质量的依据。如果没有完整填写产品检验的信息单,就可能影响产品检验工作的顺利执行,在处罚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时,抽样信息单所填写信息常常成为处罚单位与执法部门的争议点,有时在抽样信息单上出现的生产日期格式与抽样样品标注格式不一致,会成为受处罚单位争议的理由。因此,产品抽样信息单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晰、内容完整详实,只有这样的抽样信息单才有利于后续质量工作的顺利进行。抽查用信息单通常需填写受检查产品的信息、受检查单位的信息、产品抽样信息、抽样单位的具体信息以及产品检验类别和来源等,上述信息的填写都应遵循完整真实原则,并应使用正确方法填写。

2.4 样品运输及储存要点分析

所抽取的样品一定要通过封样处置,封条的位置要有检查方以及生产方的签章,封样有用坚固。不管是检查用样品亦或是备用样品,在抽取时以及封样之后,商品输送以及存放一定要根据商品输送存放说明以及商品规范开展管制,保证样品真实性。检查需要低温冷冻的商品,商品抽样企业就要有适合商品存放温度要求的有关设施,抽样商品对湿度亦或碰撞之类有需求时,商品抽样企业就要进行相应的处置。就被抽取的样品保质期时间段,就要赶在保质期结束之前完成抽样作业,对存放亦或输送有特别需要的商品,都要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处置。并且,要避免抽样商品在输送时因为人为出现损坏,把样品在运送路上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好交接登记。

除了多留意上面所讲述的之外,现场抽样人员比较多、仓库商品放置的太多还有存放的条件比较糟乱可能都会影响到抽样人员的心情,进而致使抽样步骤中存在差异,这种情况经常被单位使用,进而使单位跳过监管抽样活动,亦或是使用商品抽样过程中发生差错,躲避应该承担的责任。

抽样信息单漏填、抽样程序错误等都可能导致抽样检验工作失效,因此,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确保精神集中与头脑清醒,保证抽样检验工作按照规定要求与程序进行。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抽样工作,将抽样工作当成一项技术类工作,大力培养专业水平高的抽样人员,以减少工作过程中的失误情况。

3 结束语

伴随着国内经济持续前进,我们对食物质量关注程度日益加深,所以,商品品质检查机构就一定要增大管制力度,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检查各项标准,在保证单位商品品质的基础下,协助单位更快速更优秀的前进,实时察觉以及禁止单位违法活动,整体提高国内商品品质水准。并且,质量检查机构一定为人们使用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日用品提供品质保证,确保国家质量检查部门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形象。

参考文献

[1]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9.10.

[2]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03.

抽样检验标准范文第8篇

 

1.抽样方法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生产企业抽样:随机抽取三卷薄膜,将抽取到的三卷薄膜去掉10米(农用棚膜若外包装良好,可去掉外层3米)后,每卷取一块,长度4米(或面积不少于4m2),将三块薄膜其中的两块作为检验样品,另外一块作为备用样品。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号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00公斤。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样品抽取后应包装好,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将封样单展开粘贴于已包装样品封口处,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在封样单上签名。为防拆封,可使用多张封样单。

样品必须保存在室温的环境中,距热源不小于1m。不得使薄膜挤压变形或损伤。运送时应防止剧烈碰撞损坏样品。

2.检验依据

(1)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检验项目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1

拉伸强度(纵、横向)

GB/T 4455

GB 4455

GB/T 1040.3

2

断裂伸长率/断裂标称应变(纵、横向)

3

直角撕裂强度(纵、横向)

QB/T 1130

4

透光率

GB/T 2410

5

雾度

(2)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1

厚度和厚度偏差

GB 13735

GB/T 6672

2

拉伸负荷(纵、横向)

GB/T 1040.3

3

断裂标称应变(纵、横向)

4

直角撕裂负荷(纵、横向)

QB/T 1130

(3)全生物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检验项目见表3。

表3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1

厚度及偏差

GB/T 35795

GB/T 6672

2

拉伸负荷(纵、横向)

GB/T 1040.3

3

断裂标称应变(纵、横向)

4

直角撕裂负荷(纵、横向)

QB/T 1130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455-2006《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

GB/T 4455-2019《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

GB 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GB/T 35795-2017《全生物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

《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146号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