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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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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范文第1篇

1、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但最低不少于1米。

2、公路用地供公路修筑路基和排水系统,设置防护设施和服务设施,以及供公路修筑和养护取土、弃土、路侧绿化等使用的土地。

3、同时法规还规定了公路建筑控制区,就是以公路红线用地外缘起,高速公路30m内,国道20m内,省道15m内,县道10m内,乡道5m内,属于建筑控制区。

(来源:文章屋网 )

公路法范文第2篇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使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准确、高效。同时要树立公仆意识,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通过分局近期举办的路政业务学习让我体会到,行政执法是我们最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依法行政是每一个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的根本性职业要求和的道德准则,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必须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肃履行法定义务,不超越职权,不,自觉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尊严;

2、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必须坚持执法依据法定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认定和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随意处理和处罚;

3、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执法程序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和步骤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防止行政程序违法;

4、坚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统一的原则,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力求执法行为公正、准确、合理、适用,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尊严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5、规范了执法文书的制作,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公路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确保乡村公路畅通和有效延长使用期,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依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镇境内对乡村路的养护、使用和管理,使用本规定。

第三条我镇乡村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镇境内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侵占和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公路养护

第五条镇乡村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全镇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无阻,保持良好的路容路貌;禁止超载车辆通行,禁止在公路两侧取土挖坑;提高公路完好率、耐久性及抗载能力。

第六条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民工建勤相结合的制度,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

镇组织专业乡村公路管护员队伍,管护员的工资待遇由镇政府从乡村路管理统筹费中解决。

第七条做好民工建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有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八条乡村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配备必须的公路养护设备。

第九条为保障乡村公路管护人员的人身生命安全,公路管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统一着标志服装、佩戴袖标,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十条公路因遇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塌方、毁坏,使交通受阻时,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报请镇府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抢修,确保公路畅通。

第十一条公路用地的树木、花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砍伐和破坏,如发现乱砍、滥伐和破坏现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维护乡村公路产权、管理和保护乡村公路及其设施,依法制止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及其设施的行为;负责实施公路巡查、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线、处理从路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越公路的其它设施的建筑事宜。

在特殊情况下,超规定利用、占用乡村公路及桥梁时,要经乡村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在公路维护、养护过程中,如有损坏路产或发生其它侵权行为,行为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公路管理部门。公路管理部门接报后,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责令停止侵权,并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履带车、铁轮车、超载车不得在公路上行驶,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物件不得过桥,在特殊情况下经过路桥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公路路面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料物、倾倒垃圾、挖沟放水、埋设管线、种植作物、打场晒粮及污染等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五条乡村公路用地、备留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公路两侧修永久性工程设施、建筑物,必须经乡村公路管理部门、土管部门、城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负责。

第十六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及时报告公路管理部门,并接受公路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违犯本规定,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外,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修复或缴纳代修费,并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50%的罚款。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及公路管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妨碍公路及公路桥梁畅通,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应立即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根据《公路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赔偿公路损失,并根据情节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第十九条对违犯本规定在公路上试刹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超载车,乱放砖、石、沙、土、木块,抛撒污物等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和污染的,根据《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第四款和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公路产权损失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违章进行超限运输造成路产损坏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按实际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作出修复工程造价预算以追缴公路损坏赔偿费,并处以路产损失赔偿费50%-100%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因农业生产在公路上横穿灌溉管具和堆放用土,如有冲刷路肩等破坏现象,在使用完后,必须立即恢复原状,否则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0元的使用费,决不允许损坏路面、路基,否则视情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公路上砸钢钉、钢纤,否则按每个钢钉或钢纤坑缴纳20元的修补费,并限期恢复原状。

如出现人为的严重损坏公路事件或因抢占公路出现严重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相关责任者全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严禁在乡村公路上堆放料物,特别是经营性质者。如遇特殊情况,堆放料物的必须在24小时内清理干净,为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使用者必须昼夜设立明显标志。

第二十四条对乡村公路管护人员违犯本规定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损坏公路赔偿费的收取,按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

1、违犯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执行。

2、损坏路基、边坡按每平方米10-20元收费。

3、在排水沟、公路沟边坡内种植农作物的按每平方米10元收费,路肩边坡取土按每平方米30-50元收费。

4、损坏柏油、混凝土路面,被损部位外加1.5米计算面积,按每平方米80元收取修补费。

5、如毁坏公路两侧树木,按每株80-100元罚款。

公路法范文第4篇

一、领导重视,目标明确

分局成立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分局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学习活动领导小组。并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分局实际,确定专人负责,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培训。要求做到精心组织,形成竞争,比出干劲,赛出水平,形成“比执法业务、比管理技巧、比综合素质”的热潮。并以此次集中学习活动为契机,在分局掀起学法、用法的,全面提高分局干部职工对公路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公路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分局法制科负责此次活动的组织、资料收集和记录。

二、精心组织,形式多样

分局全体机关人员参与了此次集中学习和竞赛活动。活动通过大家业余自学、利用每周一学习会集中学习和组织依法行政知识考试等多种方式进行。

三、明确重点,强化培训

按照《通知》要求,分局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为学习重点,同时侧重《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

公路法范文第5篇

公用事业和收费公路折中

《南风窗》:2004年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原本是为了规范公路收费的行为,之后的7年里,公路乱收费愈演愈烈,是否已经到了非修订不可的地步?

王锡锌:无论从现实还是理念层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都已经不合时宜了。过去几年,中国的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里程的增加非常迅速,道路的增加使路网逐渐扩大,也就是说,该条例所要调节的对象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建路与收钱的矛盾也越来越大。在公路发展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它的属性,到底姓公还是姓私,是公益性还是经营性,这是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从理念上来说,过去政府没有钱,收费是个历史的选择,交通部一直强调贷款修路或者筹集社会资金发展公路,筹集社会资金,让别人来投资,投资者当然要靠收费来收回成本。但是,经济发展到了今天,这个逻辑就行不通了。财政收入越来越多,再引进社会资金、通过收费来回收成本的方式也就不行了。《公路法》明确规定,国家要发展公路事业,而不是公路产业,那就应该由国家来负担,发展免费公路为主,收费公路为辅。

《南风窗》:《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当时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一方面是对《公路法》的补充,另一方面是不是也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妥协?

王锡锌:它确实存在妥协的成分,因为《公路法》强调公路是一种公用事业,但是鉴于早期政府财力的硬约束,不得不通过BOT(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或者贷款,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一方面强调公益性,一方面基于现实又要收费。那怎么进行协调和平衡呢,《公路法》允许了收费公路的存在,但不能允许它对利润的无限贪婪,所以要对收费公路进行约束,防止它成为印钞机。2004年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就是以此为目的,所以它在收费站的设置、收费期限和标准,包括收费站的间距等都做了规定。当公路的公共事业属性和收费盈利的现实发生矛盾时,该条例算是公益性和经营性的折中与妥协。

溯及既往不应该一刀切

《南风窗》:国家要发展公路事业,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公路都应该是免费的,或者说以免费为主?

王锡锌:应该说绝大部分公路都得免费,这也是《公路法》中规定的。“公共事业”有点像是《公路法》“请客”,请客就一定会涉及谁埋单的问题,一般来说,不能搞我请客你埋单。但是在政府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只能是先贷款,或者让大家来出钱,但是这个钱是要还的,怎么还呢,那就只能是收费。而真正有多少是政府自己埋单的呢?这个数字现在不得而知。要想使公路成为免费的,建路的时候就应该政府掏钱,如果政府不掏钱,只会产生两种情况,要么是没有路,要么就是别人掏钱,如果别人掏钱,凭什么不允许他收费?

《南风窗》:《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了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但是还会有很多超期收费的情况发生,是因为条例本身就与现实脱节吗?

王锡锌:现在有许多公路核定收费期的时候是在2004年之前,那时候还没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所以它的期限就没有明确和合理的规定。以首都机场高速为例,1993年建成,1996年完成收费权转让,当时核定的收费期是30年,如果按照这个核定期算的话,2026年它才到期。但是按照2004年的条例,1996年核定的收费期是不合法的。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也就是说,首都机场高速从还贷公路转成了经营性公路,属性发生了变化,最多只能收20年,也就是2016年到期。所以,这一次五部委收费公路专项清理要对2004年以前建成的公路进行规范,使收费期限在今年年底前全部符合条例的规定。

《南风窗》:如果2004年以前建成的公路都要符合条例规定,必然会导致合同的变更,这种情况会不会产生很大的纠纷?

王锡锌:这涉及法律是不是要溯及既往的问题。我认为这次整顿和规范不能够一刀切,不能全部溯及既往,应该区别对待。比如首都机场高速,它的成本早就收回了,而且还获得了巨额利润,所以要回溯既往没有任何问题,这既合法也合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最高期限绝对不是必然的收费期限。而且条例里面也写了,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应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那么我们就可以按照它的回报情况重新设定期限,原来定30年的,减到了20年,这是合法的。但是对有些偏远地区发展的公路,因为投资公共基础设施的需要,应该考虑适当放宽。

回归公益

《南风窗》:对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订,交通部有意要延长到期的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按“低费率、长年限”和“以路养路”的原则继续收费。您怎么看?

王锡锌:去年交通部就表达了这个观点,要降低收费标准、拉长收费年限,摊薄费用,总量不变。我觉得这个是需要再斟酌的。第一,延长的理由并不充分,这会让人产生一种感觉,那就是投资公路的利益和利润无论如何要保证,投资应该是零风险,如果一定时间不能收回来,那就延长期限,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第二,公路本身的维护是需要收费的,站点的设立、收费人员的配备、因设置收费站而导致的塞车,都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当收费标准降低、期限拉长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一些收费站连基本的运营成本都不能收回的情况,获得的净利润可能很少,甚至是负数。那么按照投资者的收益必须保证的逻辑,很有可能出现收费无限期进行下去的状况,所以我觉得,把橡皮筋拉长的做法是危险的。这种设想意在平衡多方利益,把目前的物流成本通过时间的延伸,放到未来,如果处理不好,会出现新的问题。第三,收费期限拉长会带来社会心理上的折磨,公众都巴望着不要再收费了,却又提出延长收费的期限,这是典型的以时间换空间的做法,这样的提法需要充分的理由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会引起巨大的社会争议。

《南风窗》:如果是这样的话,相较于2004年的条例,会不会是一个倒退?

王锡锌:期限不是收费公路唯一的决定因素,但的确非常关键,到底什么是合理的期限,首先得有一个标准。对于资本来说,它的标准就是利润最大化。确定这个合理标准是能够做到的,但这个合理标准只是一个上限,而不是必须要达到的期限。同时,标准的支持需要有动态信息机制,社会必须知道收费的信息,新的条例必须要体现,如果不写进去,条例修订就没有意义,要形成对收费公路的监管和压力,而且这个在技术上是最容易做到的。

《南风窗》:修订的条例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理念,公益性会不会得到更多的强调?

公路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乡道;行政管理;制度化;公路法;行政监督;公路行政

乡道是乡村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以及与外部联系的公路, 包括乡、村之间的公路和与国道、省道、县道相联结而等级低于县道的公路。随着经济和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处在新农村建设第一线的乡道得到了快速发展,但道路穿越乡镇带来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障乡道安全通畅,提高道路行政执法效力,是建设新农村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在整个公路行政管理中,乡道行政监督无论是在意识还是执行中很少引起重视,在公路行政管理的实践中,乡道行政监督这一环节都存在相应的问题,本文在公路行政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针对乡道行政监督现有问题,提出合理的制度化建议。

一、乡道行政监督的主要现状

乡道从建设初期就有着许多客观条件的制约,路窄、拐弯坡度大、拐弯次数多、碎石路、泥巴路等等都是主要问题。随着国家对于农村道路的扶持也不断加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乡镇道路在农村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乡道交通里程数、私家车、机动车及驾驶人数量剧增,摩托车、三轮车、面包车及微型客车等也在被广泛使用,很多地区已经实现了乡镇道路铺路到农家的愿望。乡道的建设方便了群众的出行,为新农村建设做出巨大的贡献,但农村基础设施较差,车辆复杂、通行条件差、非法客运丛生、驾驶员技术、车辆安全性、群众安全意识不高,对乡镇公路交通行政管理的监督造成很大的困难,乡道行政活动过程和具体行政状为违法乱纪情况时有发生。乡道的特征不利于行政监督,需要给予足够重视,而乡道又往往是被忽视的一部分。

二、乡道行政监督的主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国道、省道、县道的分级管理已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取得良好成绩,乡道管理却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

(一)乡道行政监督体制改革滞后。我国大部分省实行省、市、县三级公路局的建制,分级管理。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公路建设发生了新的变化必然对公路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乡道行政监督也不例外。国家实施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对乡道建设的资金,债务,机构设置等多方面带来多方面影响,但乡道行政管理与目前的实际状况仍然存在差距。

(二)乡道行政监督人员素质偏低。由于机构设置上先天缺陷,造成人事权责不明,人力资源配置不科学和整个乡道行政管理队伍效率低下。专业技术人员和高学历人才比例偏低,专业人才素质还有待提高。

(三)乡道行政监督投资力度不够。由于体制下放,乡道的行政建设管理、筹资主要依赖地方政府,再加上权责不清和资金分拨制度不健全,资金运作的独立性弱使得乡道行政监督的实施的效率低下。

三、乡道行政监督的主要原因

(一)乡道行政监督缺乏制度保障。关于乡道行政监督的概念,《公路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在第五章路政管理的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总之,《公路法》中认为路政的管理就是对公路的保护。对于乡道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监管者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无法把握监管力度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乡道行政监督人员权责不明。由于没有相关规定的界定,乡道行政监督人员大多不懂法律,权责不明,互相推诿,严重影响了乡道监督小效率,甚至给相关机构带来了负面影响。同时由于乡道大多处于不发达的乡镇,机关人员待遇低,发展机会少,提升空间小,致使有相关专业人士和高级知识分子不愿意前往服务。

四、乡道行政监督的主要建议

(一)加快监督制度建设

乡道的有效合理监督离不开健全的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行政执法权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显著增强了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有效性。行政执法的强制力如果运用不恰当,也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党的十提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指明了方向。对行政执法权进行有效监督制约,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实现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五部门联合印发《2013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简称《工作要点》),对治理公路“三乱”提出具体要求。五部门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涉路涉车执法行为的监管力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细化执法处罚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加快大型物件运输审批进度。落实对货运车辆增设限载装置等措施,引导物流企业合法装载。建立完善执法资格的长效考评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制。乡道管理部门应以此为契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乡道管理条例,加快乡道管理制度化建设,使从业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章可循,使道路使用者在权力收到侵害时能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有效解决问题。

(二)建设高质量的团队

构建和谐乡道,提升乡道行政监督管理效果,离不开一个稳健高水平的从业团队。乡镇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员的培训力度,开展经常性的教育,让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员认清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勇于挑战自我,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落实激励机制。乡镇党委、政府要用合法合理的政策在政治上关心、人格上尊重、待遇上改善、舆论上支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员,把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和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把那些真正愿意干事、又能干事、业绩突出和群众拥护的优秀公务员选拔到来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员队伍中来,淘汰责任心不强、工作滞后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员,从而形成竞争氛围,以此激发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员的上进心。

引进专业人才及监督设备协助隐患排查及纠正违法行为,建立相应的人才储备库,以备不时之需。

(三)多方引进监管资金

资金是改善乡道行政监督的关键,资金的多少决定着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先进设备仪器的引进。资金的获取主要有三个途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民间捐赠。其中,当地政府可以通过发展本土经济,获取国家转移支付和相关税收优惠;除此之外,从长远利益考虑对于乡道行政监督建设给予政策优惠及财政补贴,同时,提高当地知名度,开发相应的经济价值,招商引资,获取民间捐赠。

五、结语

乡道是发展地方经济的纽带,承担着养育一方人民的伟大责任,针对乡道行政监督存在的监督制度缺位、人员不足和资金匮乏等问题,提出通过制度建设,人力队伍建设,资金引进逐步改善,从而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加快和谐社会构建。

参考文献:

[1]齐春娥,公路附属设施行政管理制度研究[D].中国知网(2010)

[2]李晓明,从公路保护到公路行政论公路行政管理范畴的重构[J].中国公路2012(7)

[3]章权,温惠英,李俊辉,广东省公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J]. 交通标准化2010(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5]金青梅,完善我国公共行政理论体系的监督思考[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6月

公路法范文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以《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为契机,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公路路政管理环境,增强沿线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

二、宣传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公路路政管理条列》、《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活动内容

(一)悬挂宣传横幅。完成时间:4月30日前。

(二)刷新标语。完成时间:5月10日前。

(三)走村串户,联系村委会等向村民发放宣传资料,选取重点行政村,与村委会签订护路爱路公约,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违法建房、肇事车辆逃逸提供线索并查实的予以重奖。时间安排:5月1日~5月10日。

(四)到沿线学校进行宣传,采取知识讲座授课、图片展等方式进行宣传。时间安排:5月11日~5月13日。

(五)走访沿线大中型企业、运输大户、宣传公路法规,以“抛、洒、漏、滴”、搭接公路为宣传重点。时间安排:5月14日~5月24日。

(六)走访相关单位进行宣传,以水沟外20米范围内,违法建筑、跨越管线为主,争取部门支持理解。时间安排:5月25日~5月28日。

(七)开展集中整治。主要是对国道沿线的“抛、洒、漏”、搭接公路、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等侵害行为,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治理,对非法建筑和非公路标牌进行。时间安排:5月29日~6月9日。

(八)活动总结。及时收集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由李美南负责将宣传活动情况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含图片等),在6月10日前上报市局路政科。

四、工作要求

(一)分局要成立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并加强宣传月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各科室、各道班要积极配合做好路政宣传月活动。

(三)路政科作为职能科室,要高度重视路政管理宣传工作,切实负起宣传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好宣传月活动。

公路法范文第8篇

《条例》分为总则、公路规划与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五条。《条例》总体内容以公路建、管、养为核心,是对原《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修订,作为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杭州公路管理实际,以“依法行政、建养并重、便民服务”作为立法原则,重点对公路管理实践中较为突出、急需地方立法解决,而上位法未明确的问题作了规定。

村道纳入适用范围

《条例》弥补了《公路法》的空白,并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关于“村道”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村道规划、建设及养护管理。

同时,《条例》为治超“非现场执法”提供法律支撑。针对目前公路违法超限运输屡治不绝,而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条例》为治超“非现场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并对超限动态检测监控设备的设置、检定等进行了规范,以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公路安全畅通。

公路高架桥桥下空间可设公共停车场

《条例》规定,公路高架桥桥下空间应当进行隔离或者绿化,用作建设道路、公园、公共停车场、养护工区等公益性设施时,不得影响桥梁的安全。

鉴于公益性使用需要,缓解城市公益性设施土地要素制约问题,对于公共停车场、公园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理利用,《条例》予以支持,这也符合公路作为基础设施提供服务的本质属性。

服务区公厕要考虑男女性别差异

《条例》特别规定,服务区内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充分考虑人流量和男女性别差异,并设置一定数量的无障碍设施和婴儿护理台,为女性、残疾人和携带婴儿者提供便利。

同时服务区内已有的公共厕所应当在条例实施后一年内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改造,以充分保障女性、残疾人和其他特殊人群的权益。

少开收费道口造成堵塞的要罚款

《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因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未开足收费道口造成已开放道口(不含电子不停车收费道口)平均滞留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的,公路使用人有权要求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开足道口。

对这样的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杭州的收费公路里程数达1100多公里,但一些高速公路路面不平整、行车舒适度不佳。未来,这些路况差、投诉多的收费公路将被曝光。《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该定期检测收费公路的技术状况,每年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结果。

过江隧道也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