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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估

环境评估范文第1篇

2014年11月,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湖北省建始县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倾倒工业废水致使重庆巫山县一级饮用水水源地千丈岩水库出现大面积污染事件对其提讼,要求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这是全国首例跨省环境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千丈岩水库;环境损害评估;跨界环境治理

基本案情概述

2014年8月13日,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报告称千丈岩水库居民用水出现颜色异常。重庆市并湖北省环保部门通过联合排查,确认千丈岩水库水质变化是受到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公司磺厂坪硫铁矿选矿厂(以下简称“磺厂坪硫铁矿选矿厂”)污染所致。千丈岩水库位于重庆市巫山县、奉节县和湖北省建始县交界地带,是巫山县红椿乡、庙宇镇、铜鼓镇和奉节县长安乡的饮用水水源地。磺厂坪硫铁矿选矿厂位于恩施自治州建始县境内,该企业于2014年8月9日违法进行带料试生产,将产生的含有浮选药剂的约1390吨硫铁矿尾矿浆直接排放至厂区周边有溶洞漏斗发育的自然洼地,后经洼地泄漏至地下暗河,由人工引水隧洞流入千丈岩水库,导致饮用水水源地水体污染。事件共造成区域内4个乡镇约5万人饮水困难。千丈岩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建始县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对本次事件作出了环境损害评估。评估认定了本次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及其排放量,并给出了环境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并未对土壤、地下水等的污染后果及修复费用作出评估。2014年11月13日,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磺厂坪硫铁矿选矿厂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向重庆市万州区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中提出了由被告恢复原状,并依法承担直接、间接损失的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要求,需要对磺厂坪硫铁矿选矿厂致重庆市巫山县红椿乡千丈岩水库污染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2015年10月23日,该案在万州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巫山县千丈岩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侵害,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不得生产;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80日内对位于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郭家淌国有高岩子林场选矿厂洼地土壤制定修复方案并进行生态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修复不合格,由被告承担修复费用991000元;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被告支付鉴定费、律师费、为诉讼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共计32万余元。

经验启示

构建完善的环境损害评估法律体系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侵害公私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而依靠惩处环境污染行为并不能真正衡量并弥补由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应运而生。而总体上来看,我国现阶段关于环境损害评估制度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相关立法中,在环境私益损害的评估与赔偿方面仍有不足,而关于环境公益损害的相关内容则比较缺乏。我国并未在法律层面上强制要求污染者恢复受损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而仅要求了罚款或其他惩罚措施,因此无法保证受损的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恢复,无法保障环境公益。我国虽然具有关于环境损害的上位法的规定,但缺少系统性的立法,大多数表现为原则性规定多、可执行性差,往往没有具体的操作要求,因此应当增强具体可操作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建设,完善环境损害治理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严重制约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的开展。我国应当通过立法明确环境损害管理部门、评估机构、评估程序及资金来源。欧美发达国家在法律中对环境损害管理部门和评估机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目前我国环境资源管理采用分散式管理体制,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如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海洋等中,十分不利于协调解决由环境污染导致的健康、财产和资源环境损害这一综合性问题。指定环境损害管理部门能够避免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多头管理或无人管理的状况,使环境污染者难逃法律的制裁,私益受损者得到应有的赔偿,保证自然环境能够得到治理与恢复,并且管理权力的明确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与监督,可以降低环境损害事件的发生率。在评估机构方面,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于2010年在环境保护部的支持下成立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各级政府部门、法院和公安机关在事件定级、损害赔偿、污染修复和刑事案件立案及审判中均采信其损失鉴定评估意见。随后,全国部分省市及部门先后设立了相应的试点评估机构。但由于目前资质管理依据不足,各评估机构资质参差不齐,严重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公信力和客观性,民事审判执行工作亦受到妨碍。国家应在法律层面上指定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统一评估资质颁发标准,对评估机构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从而确保评估质量,避免出现评估结果无效的现象,使评估结果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及客观性,能够切实保障环境私益和公益损害具得到补偿。在评估技术方面,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环境损害评估技术体系和鉴定流程。环境损害评估的相关法律是编撰评估技术导则的重要基础。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标准,有利于准确界定并量化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使得评估结果适用于当前的环境发展阶段,同时使得该评估流程具有高度的执行力,有利于推进环境损害管理的发展。在资金保障方面,我国环境损害相关资金的来源保障尚未完善。资金是确保环境损害相关法规能够切实实施的重要基础,应当以法律明确规定资金的出处,保证资金的来源。环境损害对应的资金一般可以分为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的费用和进行环境损害赔偿或自然资源环境恢复的资金。充足的运作资金可以保证受到污染的环境得到及时、充分地治理与恢复。资金保障是环境损害得到切实赔偿和自然环境得到完全恢复的重要基础。我国应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从资金来源到资金利用,从损害评估费用、损害赔偿金额到环境损害恢复费用等各方面予以详细的规定,逐步完善环境损害资金保障机制。我国应当结合本国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发展的阶段和特征,基于污染者付费原则,逐步完善环境损害评估体系,形成中国特色的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并结合环境形势的变化和环境损害评估的实践经验不断进行改进,始终保证与国情发展相符合。形成有效的环境损害评估方法环境保护部2011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Ⅰ版)》以及2014年更新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测方法(第Ⅱ版)》是我国目前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的主要依据,并能够有效支撑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结合新《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环境损害做出了更准确的定义,明确了判定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原则,提出了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评估方法,重点阐释了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的步骤与方法。通过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定义,体现了生态环境的直接、间接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一定程度地实现了对于环境整体价值的认定。在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中均推荐使用的虚拟治理成本法是目前我国环境损害评估中较为常用的方法,即通过计算对环境污染的虚拟治理成本来估计环境退化价值。2014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农化等6公司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虚拟治理成本法,最终判决常隆农化等六家企业赔付1.6亿余元的环境修复费用,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迄今为止获得的最高民事赔偿。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我国属于新兴科学。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的编制是在学习了欧美国家的先进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国环境司法的需要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完成的,推进了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赔偿工作的开展。但推荐方法还需要通过各级环保监管部门与环境司法人员的实践与应用,结合国家、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

建立地方政府间跨界合作解决跨界污染

本次关于湖北省磺厂坪硫铁矿选矿厂污染重庆市千丈岩水库事件所涉及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即环境污染出现跨界的问题。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决定了环境污染并不受行政区划的界限,当某一行政区内的污染突破行政区界时,污染事件则成为了跨界问题。各行政区地方政府属于独立利益主体,在面临污染问题时,往往倾向于从自身利益出发,将难以界定的区域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转嫁给他方,因而跨界环境治理意见难以协调一致,使事件的复杂程度大幅提升。这种只重视本地局部利益的行为往往会损害大区域上的环境整体利益,这也是目前跨界环境管理的极大障碍。我国的环境保护属于地方环保部门对当地政府负责的属地管理模式,因此地方政府对环保的认识和政策决定着当地环保工作的开展。要实现环境问题的跨区域管理,就必须建立地方政府间的跨区域合作,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打破行政区划的束缚,强化“利益共同体”的概念,形成协作共治,在跨区域的整体利益观念下,共同推进跨界环境管理工作的发展。法律是真正实现跨区域整体环境管理的关键。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这一规定的执行模式主要为中央政府(即上级人民政府)主导下的地方政府合作管理的协调模式,由中央制定决策后直接颁布实施,强制要求各地方政府遵照执行。在整体的环境管理行为中,这些决策会极大地影响各地政府的利益,在这样一种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方式下难免会导致由地方利益驱动的阳奉阴违,难以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因此,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范决策行为,保证决策有适当的民主程序,使决策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样的决策才具有一定的可执行性。除决策外,法律同样应该完善各级监督机制以及补偿机制。在监督机制中,要实现政府内部监督和外部的权力制衡机制与公民权利的监督相结合。在补偿机制中,可以使所有利益相关地区进行自愿、平等协商,以保证补偿机制的公平。我国目前已经形成的环保法律体系中针对跨界环境问题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区域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区域环境管理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从跨界环境管理的决策、监督到补偿进行细致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区域环境管理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红振,王金南,牛坤玉,等.环境损害评估:构建中国制度框架[J].环境科学,2014(10):4015-4030.

[2]张红振,曹东,於方,等.环境损害评估:国际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J].环境科学,2013(5):1653-1666.

[3]吴健,杨琳,胡钦.污染损害赔偿中的环境价值实现——经济学与法学视角的审视[J].环境保护,2015(7):42-45.

[4]邓锋琼.论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制[J].环境保护,2014(8):41-42.

环境评估范文第2篇

环境评估委托合同范文1

甲方(评估委托方):

乙方(评估实施方):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补偿项目评估工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评估服务内容、工作量预计和评估目的

(一)评估服务内容:深圳市龙岗区深惠路横岗段沿线市容环境整治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范围内的商铺室内自行装饰装修(二次装修)及其搬迁费用等评估工作,无需参与补偿谈判工作。

(二)评估工作量预计:涉及商铺约 48 间。

(三)评估目的:为委托方了解房地产二次装修及其搬迁费补偿价值提供参考。

第二条 评估服务费用、结算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评估服务费用及结算标准:

按预定涉及评估的48间商铺,收取评估费用¥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若每增加1间商铺,则评估费用相应增加¥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二)支付方式:

待本项目全部正式评估报告提交给甲方后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结算本项目全部评估费用,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评估工作全部结束之日止。

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评估委托范围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协助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查询、抄录房地产估价所必需的资料。

2.甲方应配合和协助乙方现场查勘,并提供相应的方便。

3.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甲方有权及时调整评估工作范围和时间进度计划,向乙方下达评估工作计划和任务,并可提前1天通知和安排乙方到达指定地点开展评估相关工作。

4.甲方拥有本项目评估工作成果及相关评估资料的全部知识产权。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等原则,信守职业道德,对评估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应严格按照房地产评估工作程序办事,接受甲方对评估工作计划和任务的安排,在甲方的协助下开展现场查勘工作,及时向相关人员解释有关政策和评估报告内容,对有异议的评估报告做出书面解释或更正。

3.无特殊原因,乙方工作人员应在甲方预约的时限内到达指定地点开展评估相关工作。在现场查勘时,乙方应一次性向相关人员提出评估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在取得评估所需资料后2天内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初稿,初稿经征求甲方意见后2天内出具评估报告修正稿,修正稿报甲方审(复)核后3天内出具正式报告。

4.由于甲方或第三方的原因,影响乙方估价工作进度或致使工作停滞,由甲方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及时解决、排除影响乙方正常工作的不利因素,乙方完成工作的最后时限按照因此拖延的时间进行相应顺延,乙方不承担延期责任。

5.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将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移交甲方,乙方应对该工作成果及其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该工作成果及其相关资料出卖、出借、允许给他人使用或自己挪作他用,并尽保密之责,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6.乙方对其工作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的一切行为负责,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及因此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务必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若非乙方原因导致在乙方出具估价报告书前提出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应的评估费用;若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出具估价报告书前提出终止本合同的,甲方不支付乙方评估费用。

2.非甲方原因,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限提交评估报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本项目评估服务费用中扣除,暂定按每份评估报告涉及的评估费用额百分之一(1%)每日累计。

3.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或不信守职业道德,或存在不恰当和腐败行为的,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且乙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同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应按实际情况向乙方支付已完成评估工作的评估服务费,并向乙方支付本项目未完成评估服务费用20%的违约金。

5.乙方出具的估价报告经甲方复核,多次被鉴定为不合法或不规范或不合理且乙方不配合进行修改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讼。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环境评估委托合同范文2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评估项目和名称、内容

乙方受甲方委托,按照公正、客观、独立、科学的原则,对下列资产进行评估:

二、评估目的和要求

评估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估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评估基准日

根据双方协商,确定资产评估基准日为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报告提交时间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相关批文、权属证明及评估对象相关资料后_______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即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和相关附件_______等资料。

五、评估费用及付款方式

根据国家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价费字625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本次评估实际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本项目评估收费标准为____元人民币(小写:____),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向乙方预付评估费的50%,其余部分在交付正式评估报告时一次付清。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本项目评估所需要的资料、文件和信息数据。甲方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2.甲方向乙方提供现场工作时所必要的办公条件,在交通、食宿等方面给予协助;

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现场工作,特别是现场勘察、资产清查工作,甲方应指定专门技术人员或相关人员配合乙方工作,使评估工作正常顺利开展;

4.甲方对乙方评估工作人员中有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的不正当要求和行为的,可向乙方公司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对于涉及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有权提出回避。

5.不干预乙方正常的评估工作程序。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评估工作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工作规程和技术准则,对提供给甲方的正式《科技评估报告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评估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3.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交《科技评估报告书》;如果因甲方没有在约定时间提交评估所需要的基本资料,乙方有权延长提交报告时间;

4.在评估过程中,甲方对合同约定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和评估目的提出重大修改,需要乙方调整工作内容,双方应另外协商评估收费和提交评估报告时间。

5.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评估工作,所收评估费不予退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如果因甲方在资料提供及相关已商定事宜的配合上有误,致使评估工作不能按期完成,乙方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其他约定

1.双方务必共同遵守本合同各条款。如乙方无故违约,所收评估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并应赔偿同等评估费的违约金;如甲方无故违约,应付评估费用应按本合同规定支付。

2.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提交正式《科技评估报告书》并收到甲方支付所有评估费时止。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环境评估委托合同范文3

委托估价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受托估价方: (以下简称丙方)

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进行土地评估事宜,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评估协议如下:

一、评估对象

估价对象***位于(现为***市***路***号)***号宗地、***市***路***号**号宗地,***食品公司位于***路三里***号**号宗地的国有土地。

二、评估目的

分析估价对象价格,为甲、乙双方进行补偿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基准日:本合同签订之日。

四、甲、乙双方提供的资料

经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的其他资料。

五、甲、乙双方义务

(一)委托方应及时提供评估所需的全部文件、清查评估明细表与汇总表、产权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委托方应为受托方执行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负责受托方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并派出相关人员协助评估人员进行资产清查和现场勘查。

(三)评估报告仅供评估报告使用者为本约定书约定的评估目的使用,如非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使用者用于非本约定书约定的评估目的所造成的后果均由委托方负责,受托方概不负责。

(四)委托方未征得受托方书面许可,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丙方义务

(一)受托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时点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同时按照约定的期限对委估对象出具评估报告。

(二)受托方对委托方提供的评估资料和评估报告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评估资料和评估报告的内容提供给受托方以外的第三者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因委托方不能按时提供资料,或因委托方其他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时,受托方有权延长交付评估报告时间,同时有权要求委托方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四)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受托方可以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受托方可以解除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被中止履行后出具评估报告时间可以顺延,业务约定书被解除后所收取的预付款不退还。

七、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及方式

根据三方协商,甲方按 发改价格[2009]2914号文规定 的收费标准向丙方支付评估费,即评估费为评估总额的1.5%。甲方或乙方持评估费缴费凭证向丙方领取评估报告。

八、评估纠纷处理和评估责任

本合同产生的评估纠纷,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成的,可向本协议项下土地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讼。丙方对在本合同履行后甲、乙双方提供的内部资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规定外,丙方不得将所涉及有关资料和评估结果泄露给任何单位及个人,评估人员与本评估业务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否则,甲、乙双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的责任。

九、违反本合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1、一方需变更本合同委托事项及评估约定的,需提前与其他方协商,导致产生评估费用的三方另行协商。

2、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三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合同事项完成日之后失效。

十二、对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南宁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三、补充条款:无。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环境评估范文第3篇

摘要 新常态下环境执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仍存在程序不规范、执法手段粗糙、执法能力不足等问题,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作为执法过程中收集环境犯罪证据、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的现实需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够为环境监察执法提供重要的技术依据。本文分析了环境监察执法中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程序和内容,从工作机制、技术研发、队伍能力、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了加快建立环境监察执法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衔接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环境监察;环境执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精细化执法;《环境保护法》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提出对严峻环境污染形势进行全面宣战的口号。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以来,“按日计罚”“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严厉措施的不断出台,使得环境监察执法责任更加艰巨。如何做到合理合法、公正公开执法,如何用好执法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是环境监察执法面临的重要课题。因此,环境监察执法亟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这样一把“钢尺”。

建立精细化环境监察执法体系迫在眉睫

环境监察执法是当前环境保护的核心工作,虽然近年来基层执法能力、环境监察建章立制工作已取得很大进步,但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仍然不够,特别是缺芝精细化、差异化的执法奖励机制。地方环境污染情况各异,新《环保法》实施后,如何保障执法处罚发挥防治污染的真正作用,防止执法走样,执法力量不足等情况,环境监察执法工作面临以下现实的问题。

环境监察执法程序不规范

长期以来,由于法律和实际情况,环境监察执法队伍没有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观选择性比较大,如对某一违法排污行为可采取多种行政处罚方式,甚至部分地方的基层执法还存在“协商处罚”现象。

环境监察执法缺乏核定“钢尺”

目前,环境基层执法手段简单粗糙,缺乏行政执法精细化的意识。环境执法时简单地依据企业排污行为进行处罚,回避环境污染行为带来的环境损害问题,不愿意按照法律要求依据直接损失确定处罚金额,是一种“懒政”行为。总体上看,环境监察执法缺乏一把衡量执法处罚力度的“钢尺”。

环境监察执法缺乏技术能力支撑

环境执法具有规范性、科学性、技术性的特点,但基层环境监察执法队伍长期存在着能力不足的问题,除执法装备差、执法经费不足所导致的执法取证难、执法效果差等问题外,执法人员素质偏低、人员结构不合理也是基层环保部门受到诟病、制约精细化环境执法的重要因素。据统计,目前环保系统监察执法队伍中环保及相关专业的人员比例仅占23%左右,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求。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环境监察执法的重要“利器”

环境监察执法的主要手段是开展环境违法调查、获取环境违法证据、确定环境处罚数额。但是,由于执法环境差、技术装备落后、环境损害评估难等问题长期存在,导致证据的获取、处罚数额的确定存在现实困难。因此,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纳入环境监察执法的工作程序,对规范环境监察执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依法行政要求环保监察部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调查处罚环境污染行为。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法排污的罚款处罚依据,对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确认,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都明确要求按照违法行为所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罚款。而如何界定直接损失是保证处罚符合法律要求的必要前提,需要借助专业的技术手段对直接损失进行鉴定评估。

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合理定罚、减少纷争的必要保障

客观合理的环境损害界定是保证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的基石,通过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严格程序和技术规范确定的环境损失数额是行政处罚的可靠依据,以事实说话能够彰显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是环境行政管理的精细化表现,可以达到“重罚而不苛、严惩而不滥”的效果,让行政相对人在其污染行为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面前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罚,减少行政复议与诉讼纠纷,维护行政处罚的权威性,强化环保部门的公信力。

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诉讼有效衔接的客观要求

环境监察执法与环境司法诉讼关系密切,有些行政处罚案件将会进入司法诉讼程序,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事实认定和证据固定是下一步司法诉讼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因此,在行政监察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环境损害调查、获得有效证据、提出损害评估结论,是实现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有效衔接的客观要求,同时也可以服务于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诉讼。

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约束和保护执法人员的有力手段

环境监察执法中处罚的主观性往往是执法人员违规和犯规的“陷阱”,稍有不慎就会波及执法人员自身。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作为处罚依据,可以减少执法人员的主观性,也可以减少执法过程中可能的过失和错误,约束和保护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另外,通过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对专业技术的严格要求,解决长期以来基层执法队伍和能力良莠不齐的问题。

环境监察执法中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程序和内容

环境监察执法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是短期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案件,如紫金矿业含铜酸性污水渗漏案件;第二类是环境违法事实明确,但环境损害事实不明确的事件,如泰州废酸倾倒案件、诸多大气污染类案件;第三类是长期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累积性损害案件,如腾格里沙漠污水排放案件。

下面主要以2010年发生的紫金矿业含铜酸性污水渗漏案件为例,说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何时启动、如何结合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环境损害评估、评估结论如何为行政处罚提供依据。2010年7月,紫金矿业旗下的紫金山铜矿发生两次污水渗漏事故,共有近万立方米含铜酸性污水流入汀江之中,造成上杭县及下游广东梅州渔民养殖受损。由于当时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能力尚未形成,仅由当地环保部门对养殖鱼类死亡等直接经济损失进行了粗略估算,共计造成损失3000万元。根据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依据直接经济损失评估额的20%~30%处罚,该公司被行政罚款956. 313万元。针对此类环境损害事件,在新《环保法》框架下,如何在环境监察执法与事件应急过程中,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为行政处罚提供依据?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启动时间

污染物进人大气和水体后会经历快速的扩散、迁移和转化过程。环境污染因子众多,牵涉人体健康、农作物安全、生态安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介入违法行为调查越早,越能获取污染证据,明确事实真相。因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监察执法同步开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例如,紫金矿业含铜酸性废水泄漏案件,污染物泄漏伴随百年一遇的暴雨,污染物下泄速度快,影响范围大,证据保存困难,影响区域生态系统复杂,如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够及时介入,展开调查取证,那么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可以得到更为全面准确的评价,为行政处罚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在环境监察执法过程中需要根据第一时间的污染物采样分析与现场调查结果,对是否需要启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做出判断。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次性违法或超标排污行为,没有造成环境损害事实的,可以不启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程序。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启动后的首要任务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启动后的第一任务就是收集固定证据。根据不同事件的特点,固定证据的工作可能由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单独完成,也可能由环境监察执法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人员共同完成,或由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人员完成。

对于由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中发现的偶然性违法排污行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应该在第一时间进行采样与证据固定工作,同时采集照片、视频等声像资料,以缩减费用和工作时间。

对于接到的举报、控告、移送等环境违法行为,初步判断可能构成环境犯罪行为或者造成环境损害的事件,应当第一时间组织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技术人员随同监察执法人员同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作为移送司法和行政处罚的依据。

对于监察执法中发现的累积性污染问题以及环境损害事实明显、环境污染情况严重等污染行为或损害现象,应当在发现情况后立即召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人员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样品、调取污染源资料、固定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哪种情况都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和技术规范进行证据的固定。以紫金矿业含铜酸性废水渗漏事件为例(此案件属于污染涉及面广、损害程度深、因果关系复杂的重大案件),应由专业人员按照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和技术要求,对发生泄漏的湿法厂和应急中转污水池进行现场踏勘,提取泄漏含铜酸性废液,拍摄声像资料;在汀江下游主要断面开展常规环境监测与藻类鱼类等损害受体的取样监测,获取相关数据;对相关工作人员及下游受影响居民进行走访座谈;对死鱼和影响区域水体、底泥样品进行检测分析,并及时封存样品,有条件地进行现场检测,固定证据。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工作程序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环境监察执法的处罚标准主要依据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和违法所得共同确定,因此,服务于环境监察执法的环境损害评估,除量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外,还要核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与违法所得。

一般情况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损害量化主要针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评估,具体包括环境损害造成的人身、财产、生态环境和调查取证等事务性支出;针对环境行政处罚以及违法所得起诉的案件,还需要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和违法所得进行评估量化,其中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通过治理成本法评估,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排污期间污染责任方的实际收益进行计算。

具体的鉴定评估过程,包括补充调查监测、污染物属性鉴别、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判定和损害数额量化。比较理想的工作程序首先需制定“环境损害评估工作方案”,根据监测与调查结论,初步认定污染类型、影响区域与环境损害类型,提出评估方法与技术路线,明确数据来源与技术需求,制定补充调查监测内容,确定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安排与经费预算。第二,开展环境损害补充调查监测,收集污染源、自然条件、敏感区域等相关信息,开展走访座谈、现场踏勘与环境损害监测。第三,确定环境损害的时空范围以及环境损害的类型和程度。第四,判定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包括污染物暴露途径的确认以及污染物与环境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定两部分。最后,对各类环境损害进行数额量化。

以紫金矿业水污染事件为例,需要对紫金矿业酸性含铜废水排放造成的汀江生态环境损害、下游养殖渔业减产、应急处置费用、渔具的清污费用、紫金矿业渗滤液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成本以及非法排污期间的收益开展评估。在事件发生的同时,应由专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同步开展环境损害调查与监测,进行走访座谈,根据企业的污染物泄漏状况与汀江水质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判断污染物的泄漏量。根据汀江流域的水质地形条件,判断紫金矿业排放的含铜酸性废水在当时气象条件下的迁移转化过程,确定污染路径,界定含铜酸性废水的影响范围。根据监测与模型测算结果,对含铜酸性废水是否对汀江水生生态环境造成短期或长期影响、下游养殖水产品死亡是否可以归因于含铜酸性废水污染,做出因果关系判断。对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中涉及的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进行量化核算,汇总形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评价结果。如果判断事件还存在对汀江水体、底泥及水生生物造成长期影响的可能性,还应开展中长期环境损害评估。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行政处罚数额的确定

环境损害评估的结果可以为行政处罚提供精细化的技术支撑。在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中,由于法律、技术能力的限制,仅对鱼类死亡的经济损失进行了粗略估算,导致行政处罚数额严重偏低。按照新《环保法》,本次事件应该同时接受“按日处罚”与按照更全面的环境损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结果做出的“行政处罚”。

首先,紫金矿业一直非法停用渗漏液处理系统,发生第一次污水泄漏后未能整改到位,造成中转污水系统的二次渗漏,应实施按日计罚,“按日计罚”区间为第一次与第二次泄漏之间的时间。按照紫金矿业渗漏液处理系统的运行成本来计算按日处罚数额,该处罚数额大约为1000万元。同时,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据环境损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结果的20%~30%做出“行政处罚”,仅按照应急处置费用和渔民财产损失的保守评估结果估计,行政处罚数额大约为2500万元;此外,还应没收违法排污期间的非法所得。但是目前相关法律对非法所得没有明确界定,国外的判例有按照不当利润的一定比例或依据污染治理设施与管理措施不到位而减少的支出进行计算的。本例中按企业违法排污1年所节省的投资费用折旧与设施运行维护成本来计算非法所得,约为5100万元,三项合计约为8600万元。

如果本次事件还对汀江水生生态系统造成长期影响,利用等值分析法对汀江水生生态系统受污染期间的损失进行计算,行政处罚数额将会高于8600万元。

加快建立支撑环境监察执法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

新《环保法》实施后,环保部门按照新《环保法》的要求,针对“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法律规定出台了部门规章。但如何实现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切实推进精细化环境监察执法,目前还缺乏与之相配套的鉴定评估与专业技术规定。为满足环境监察执法的现实需要,应当从工作机制、技术研发、队伍能力、信息公开等方面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监察执法的衔接进行通盘考虑,保障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出台环境监察执法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工作办法,探索环境鉴定评估机构与环境监察执法有效衔接的合理路径

强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对环境监察执法部门的技术支持,形成执法部门和鉴定评估机构之间的工作协同,建立规范、及时、高效的联动工作机制。就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鉴定评估机构选定、联络机制、鉴定评估介入程序、调查意见交换、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提交”等管理问题,专门出台“环境监察执法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非法所得等概念的定义。

结合环境监察执法实践发展和精细化需要,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

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上,应结合环境监察工作的需要,特别是精细化要求,从现场调查、样品采集、污染源资料调取、证据固定、因果关系判断以及损害量化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补充量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成本和违法所得的技术方法,进一步提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对于环境监察执法的技术支撑能力。

对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

强化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程序和技术的学习,增进执法人员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人员的交流,促进监察执法工作中行政管理与鉴定评估的协同。编写“环境监察执法中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手册”,开展执法人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培训,形成严格执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证据获取、因果关系确认等程序的专业素养。同时,培养执法工作中与司法衔接的意识,实现合法、科学、高效的监察执法能力目标。

强化环境监察执法中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实现行政规范化

依法、及时、全面地公开环境监察执法中形成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程序和评估报告结论,保证上级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环境行政处罚行为的证据审查,维护环境监察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科学性。同时,保证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及污染损害范围等情况的知情权,接受公众、媒体和民间组织的监督,在“阳光”下运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铸成环境监察执法的一把“钢尺”。

主要

参考文献

[1]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01]./npc. gov.cn/huiyi/lfzt/hjbhfxzaca/2014-04/25/content_1861320. htm.

[2]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01].2014-11-27. gov. cn/zhengce/content/2014-11/2 7/content_9273. htm

环境评估范文第4篇

近三年,京津冀特派办审计的环境保护项目主要包括:天然林保护工程、重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和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程。在每次执行审计任务前,审计人员都对审计风险作了充分的考虑和评估,在审计任务完成后,又对如何认识和防范环境审计风险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和总结。现将审计人员的所得形成文字,与大家共同探讨。

本文讨论的环境审计指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审计和审计调查,审计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审计客体是与环境保护资金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对象是与环境保护资金拨付、管理、使用和效益相关的经济活动。

一、环境审计风险的分类

本文对环境审计风险的分类以风险基础审计理论为依据,将审计风险分为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

二、环境审计风险水平的实证研究

1、环境审计具有较高的固有风险。

(1)现行投资体制下,环境保护项目名目繁多且内容雷同,增加了项目单位挪用、串用,甚至虚报项目冒领资金的风险。从实际情况看,搞了多年的首都周围绿化工程主要涉及植树造林;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则以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沙漠化和治理三化草地为主,治理措施包括栽植生态林和经济林、封山育林等林业项目;防沙治沙工程也包括植树种草,退耕还林和水利配套工程;除此之外,还有专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如此一来,项目内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容易给同时承担几个项目的单位造成挪用、串用资金的时机,而且在应付某一专项审计时,项目单位指鹿为马,容易蒙混过关,虚报完成工程量问题大量存在。更为严重的是,此种情况容易造成项目单位虚假重复立项,骗取资金。

如在审计某县2000年度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程资金时,发现该县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在一无计划二无资金的情况下,提前组织实施2000年度京津风沙源区治理工程中的退耕还林任务,不仅挪用2000年度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程种苗费补助资金63.12万元,还造成国家对退耕农户的补助政策无法兑现,致使个别村组发生退耕农户毁苗复耕的严重后果。

(2)现行财政体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地方配套资金难以到位,加大实现项目社会效益的风险。以重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为例,中央财政要求项目省、市、县在预算中安排专项配套资金。但生态治理工程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国家要求地方给予配套,造成了资金投入由实施工程地区承担,但受益范围却大大超出当地辖区。由于地方政府往往比中央政府更直接地承受着本地区经济发展、解决就业和谋求居民福利最大化的巨大压力,从而迫使地方政府必须更多关注本辖区经济的发展和短期经济目标的实现,对与实现长期经济发展目标有关的公共支出项目,缺乏投资的积极性,项目效益难以达到设计要求。造成有些地区虽然有财力但不愿配套,有关部门检查时临时拆借安排一下,检查结束后资金原路返还;有些地区没有能力配套,却置当地政府的信用于度外,搞虚假配套争取项目,追求政绩。审计发现,有的县以虚开工程支出发票形式“落实”配套资金,有的县用其他环境治理项目为生态治理工程配套,有的县则用以前年度工程结余资金搞配套,结余资金循环使用,手法各异。

(3)现行资金拨付体制下,环节繁杂,加大资金管理风险。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国库集中统一支付制度正在构建当中,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工程项目单位还有待时日,现多采用层层拨付的方式,由上级财政拨付下一级财政,或由上级主管部门拨付下一级主管部门,拨付环节的增多引发资金管理风险。如重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专项资金从源头到项目实施单位,要经过中央、省、市、县、乡(镇)、村六个层次,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中林业部门划拨的资金也要经过国家林业局、省、市、县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等四个层次。审计经常发现上一个资金拨付层次挪用或滞留专项资金,影响工程进度等问题。

(4)现行项目管理体制下,计委管理缺位与越位并存,难以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转。由于环境保护项目涉及许多专业领域,造成项目管理部门过多,形成管理责任难以落实的风险和资金管理缺位的风险。以重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为例,按《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各地由计委牵头的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生态办)对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而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又作为项目的专业主管部门。在审计调查的6个县中,发现有5个县都将生态办作为当地计委的一个临时部门,由于生态办在组织上不独立,在行政级别上低于其他专业主管部门,而且缺乏技术监督能力,不具备全方位管理项目的权威和力度。还发现,有些县按业务主管部门切块使用专项资金,具体工程由业务部门承担,生态办的工程管理职能形同虚设。同时,计委监督资金既不符合公共财政资金的管理要求,也不具备管理的能力,造成资金管理职能缺位,各主管部门挪用、借支项目资金弥补经费开支的现象屡有发生。在审计调查的5个县中,有4个县存在这种情况。

(5)地方利益驱动。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主要是县级政府)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搞利益平衡,在安排资金时“撒胡椒面”;地方政府挪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搞自己所谓的“民心工程”、“政绩工程”;地方政府、部门利用专项资金搞地方、部门资金调剂。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客观上与地方财政状况紧密相关,主观上也与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分不开。如某国家级贫困县将专项资金平均分配到各个乡镇使用,难以做到“集中连片、综合治理、择优选区”,生态治理整体效益大打折扣。审计还发现一些部门挪用专项资金搞基建、个别地区借用专项资金发放公务员和教师工资等等问题。

(6)法制观念淡薄。与农业农村工作现状紧密相连,项目实施县各级领导法律知识、财务知识不足,或是存在侥幸心理,增加了专项资金使用中的风险。审计发现,一些基层部门领导认为只要工程通过各级验收检查,国家的钱没有乱花,用在工程上就是无过。因此,一些地方混用、串用不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的状况时有发生。还有一些地方或部门,挪用专项资金后,为应付检查,篡改会计资料,以掩盖其违法违纪行为。

2、环境审计具有较高的控制风险

经过对环境保护项目单位内部控制活动进行调查和初步测评,审计认为:

(1)经济活动缺乏有效内部管理。县、乡(镇)、村大多没有建立充分的内部控制制度,或是有制度不依,形同虚设。如有的单位经济合同缺乏必备要素、购货不签订购销合同、赊账购货不做账务处理、收发存物资没有记载、施工小班无工时记录等。

(2)现金收支管理失控。县、乡(镇)、村三级专项资金管理粗放,普遍存在从银行大量提现,频繁的现金交易,专项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等问题,成为最大的控制风险。

(3)资金运行缺少有力外部监督。以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为例,一是现有的监督体系未能发挥充分的作用。来自林业、农业、水利的工程监理人员,履行的监督义务主要是针对工程质量和完成情况。二是对工程资金监督作用非常有限,尤其对工程资金的支付实施控制时,监理人员根本无法与地方政府和各主管部门抗衡。三是缺乏强有力的外部审计监督。在调查的6个县中仅有一个县引入了国家审计监督,从实际效果来看,资金使用风险比较小,而其他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性较差。

3、检查风险:鉴于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高,按照风险基础审计要求,要保证审计质量,必须实施详尽深入的测试。但在审计实践中发现,有些检查风险难以控制,处于比较高水平。

(1)审计人员专业知识缺陷。审计人员的专业结构多限于经济类、管理类、法律类和计算机类,很少涉及环境保护类专业,加大审计取证风险。当前受多种因素制约,审计机关聘请专门技术人员还很难做到。

(2)受审计成本效益影响,项目总体评价困难。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起来,点多、面广,而审计资源是有限的,这就造成审计人员在有限审计资源约束下无法对专项资金实施全面审计。同时,由于点多、面广,各项目实施地区之间在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不具备相同或相似的总体特征,因此审计人员无法实施统计抽样,而只能进行判断抽样。采用判断抽样,就难以根据样本的特征科学地推断总体特征,所以对项目的评价也主要限于抽样单位,“审什么、评什么”,对项目总体的评价风险比较大。

(3)项目投资效益难以评价。环境保护项目是一项见效时间长的项目,生态效益的出现,往往要等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在进行效益审计时,根据工程当年的效益情况,评价以后的效益往往是不可能的。另外,影响环境保护项目的不定因素很多,如林草的成活率,受气候条件影响很大,夏季审计时的林草成活率,到了秋天可能又是另外一种状况。

三、降低环境审计风险的艰巨性

从上面的论证可以判定,环境审计处于高风险领域,规避风险十分困难,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引起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高度重视。

1、实施判断抽样,必然面临过度信赖风险和过度拒绝风险的两难选择。

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之后,如果产生过度信赖风险,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行为未被发现,将直接影响审计质量。另外,如果舞弊行为被后来的审计或检查发现,原审计单位将面临多方面的压力,甚至被追究责任。

如果产生过度拒绝风险,审计机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扩大审计测试范围,在成本效益原则驱使下,容易违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本质要求,盲目认定或扩大项目实施单位舞弊行为,有可能导致暂停拨付被审计单位的专项资金,或者剥夺被审计单位甚至地方政府承办环境保护项目的资格,其影响可能超出波及到一个地区。更为严重的,政府审计提供的审计信息,最主要作用就是为政策当局提供决策依据,此时审计风险就有可能引起政策当局的决策风险。

环境评估范文第5篇

关键词:雾霾天气 环境影响 评估

当前,雾霾天气已经对我国大部分地区产生了消极影响,国家气象局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12月初,雾霾波及范围达到25个省,其中13个省份雾霾天气平均天数创新了历史之最,超过100个大中城市受到影响,由此可见雾霾天气影响范围之广、程度之深。因此,对雾霾天气环境影响评估具有重要的价值。

一、雾霾的主要特征及其环境影响

雾霾天气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条件才会出现,它之所以会引起人们的重视,不仅在于其出现的频率在加大,更为重要的是它会对人体等产生不利影响,环境危害大,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治。

1.雾霾的基本内涵

雾霾可以从二个部分来阐释,其中雾的本质是水汽凝结物,但在城市、工矿区,雾可以呈现出土黄色或者灰色,甚至呈现出暗灰色。霾则主要是有空气中的灰尘、硫酸、硝酸、有机碳氢化合物等粒子组成,它是由非水成物组成的,当雾与霾叠加时,就出现了雾霾天气。雾霾不仅影响空气可见度,而且其中所含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各种有毒物质会产生一种刺激性的气味,从而对环境带来影响。

2.雾霾的形成原因

从表征上来看,雾霾是一种天气现象,从实质来看,这是一种天气污染,是由于生产(如工业生产产生的废气)生活(如汽车出行产生的尾气)中产生大量的颗粒物排放到大气当中,当其含量达到一定的临界值时就可能出现雾霾天气。《中国气象公报2012》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1000E以东地区平均雾日、霾日天数分别为15.3、16天,霾日比常年多7.2日,而中国气象局资料显示,截止2013年10月30日,全国雾霾天气平均达到4.7日,比常年同期偏多2.3天。

3.雾霾天气的环境影响

首先,雾霾天气对大气的影响,也是最为重大的影响,当出现雾霾天气时,空气中往往会带有细菌和病毒,并且大气中的污染物扩散难度加大,甚至形成烟尘、黑色烟雾等天气现象,这就会给大气环境带来重大的影响。其次,废弃物污染,这主要体现在雾霾天气中,大气中所含有的硫化物等有害废弃物会与植物的叶面、人体等接触后,部分会直接固化在接触部位,并进而对接触物产生影响,如引起人体呼吸道疾病,影响植物生长等。

二、雾霾天气环境影响评估

雾霾天气环境影响评估是一个复杂的课题,这种复杂不仅在于其影响的广泛性,也在于雾霾没有相对应的“主体”,它是由社会生产生活中的人造成的,而且并非单个的人或者企业,这就主体的广泛性使得评价活动缺乏组织者,评估活动结束后也缺乏明确的应用部门或者单位,这就使得整个评估活动面临较大的挑战。

1.评估方案的确定

首先,要明确评估的原则,开展雾霾天气环境影响评估,必须秉承客观、公开、可操作的原则,客观即要从社会的视角出发,而不能从某一个利益主体的视角出发开展评价活动,这样才能保障评价结果的公正。公开即要将评估过程、评估结果有效的公开,并且要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信息及时有效的传递给社会公众及政府部门。可操作即要把握雾霾天气环境影响评估的特点,突出评估指标的可理解性和可量化性,突出评估方法的可操作性,以此保障评估结果准确有效。其次,要明确评估组织及其管理制度,一个单位在开展雾霾天气环境影响评估后,要成立专门的环评组织或者机构,甚至与获得国家环评资质的单位合作,从组织上强化管理,保障评估活动有序进行。再次,要明确评估指标及方法,从评估指标来看,可以遵循环境影响评估的一般原则,从大气、水、固体废弃物等方面展开评估,而评估的方法则可以采用专家打分法等方法,甚至综合采用专家打分法、层次分析法等方法。

2.评估主体的选择

不同的评估主体会对评估结果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要注重评估主体的合理配置。首先,要突出公众参与雾霾环境影响评估,一方面,国家层面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等制度,这就为公众参与评估提供了制度基础。另一方面,公众作为雾霾天气的直接受害人,应当参与到评估过程中。其次,要邀请气象专家、医疗卫生领域专家乃至于农业领域专家参与评估,要充分发挥专家的职业判断能力和专业技能,有效的对雾霾天气的显著影响和潜在影响进行评价,提高评估的可信度。再次,要邀请环保部门、企业领导者等参与评估,要发挥这些主体长期工作在环保一线的经验,对雾霾天气环境影响评估进行科学的判断。

3.评估过程的管理与结果的应用

首先,从评估过程来看,雾霾天气环境影响评估组织机构要制定完善的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评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过程的管理制度和责任主体,如调查问卷的发放与回收要保障回收率和问卷的有效性;如问卷数据的处理要保证无差错性,对数据处理结果的说明要客观公正,不能有失偏颇。其次,从评估结果应用来看,除用于帮助社会公众了解雾霾天气环境影响外,还可以将评估结果呈报给相关领导,辅助领导决策,如形成专门的《某地区雾霾天气环境影响报告》,对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而系统的阐述,并通过互联网等渠道。

三、雾霾天气环境影响评估注意事项

对雾霾天气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必须把握好评估对象的特殊性与一般性,科学的确定评估指标及其权重,做好评估解释说明工作,这样才能保障评估的有效性,提高评估的认可度。

1.要把握评估对象的特殊性与一般性

雾霾天气虽然表象一样,但从各个地区来看,雾霾中所含有有害物质并非完全一样,雾霾的严重程度也存在差异,因此,评估活动必须把握好一般性与特殊性,即某一城市或者地区的雾霾是否具有特殊性,如某一类有害物质特别多,这就要求在评估活动通过评估指标、评估指标权重突出这种特殊性,避免其特殊性没有得到体现。

2.要科学的确定各评估指标及其权重

雾霾天气会对大气、农业、水资源等带来损害,因而在评估其环境影响时必须注重全面性,要考虑各种可能的影响,但与此同时要分清主次,即要明确哪些方面的影响更为重大,哪些影响相对较小,这就要把握好2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科学的设计评价指标,特别是二级指标,在确定大气、水、固体废弃物等一级指标后,要科学的细化各二级指标,明确指标的从属关系。其次,要合理的确定指标的权重,通过权重确定各指标的重要程度,实践中权重值可以采取专家打分法来确定。

3.做好评估解释说明工作

首先,评估过程中要向参与评估的对象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由于参与评估的主体较多,特别是社会公众等主体,其对雾霾以及雾霾的影响虽有一定的认识,但认识可能不全面、不深刻,因此需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包括对雾霾的各种潜在危害、评价雾霾影响的各个指标及其涵义等,以此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其次,评估结束后要做好评估结果解释说明工作,在获得评估结果后,主持评估的单位要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等进行说明,并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控制雾霾天气环境影响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环境评估范文第6篇

    关键词:环境评估;重要措施;开展工作;

    1 前言

    在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建立,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已经形成了。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但是,目前经济结构不合理、资源能源的浪费,造成资源环境的压力加大,生产力发展仍面临诸多障碍,影响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把新建项目环境工程评估工作做好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此项工作是把好环境保护关的前沿、窗口;是贯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具体体现;是推行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2 开展环境评估工作,要坚持与时俱进

    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环境管理与环境评估的工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和限制,尽管我们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和政策,规范了评估程序、改进了工作方法,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们必须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与时俱进的工作方法,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开展环境工程评估工作,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改进工作作风,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环境就必须把好项目评估关,把好评估关就是发展生产力、保护生产力。

    我省在项目评估和审批方面做了大胆的改革,对重污染项目,如造纸、化工、制革、电镀等由省环保局评估审批并缩短了评估审批时间,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得到了各级领导和项目单位的好评。对不符合环境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与建设单位协调沟通,改变建设厂址或变更建设内容,对不符合国家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经过评估坚决不予通过,避免对建设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要求从事环境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统揽全局、精通法律、工作严紧、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与时俱进的工作作风。

    3 开展环境评估工作。要坚持客观、公开、公正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继续改善宏观调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为了这个新形势下的新要求,作为评价单位和环境评估部门,必须对环境影响评价持客观、公开、公正的态度,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后对各种环境因素以及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作为环境评估单位和工作者,如何体现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应该注意三点:

    (1)无论是对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环境评价的评估,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当地和周边环境质量目标,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实事求是,科学论证。

    (2)充分发挥各类经济、环境方面的专家特长,开展多方式、多层次、多领域的技术论证,建立健全评估专家库,实行专家技术负责制,领导审批负责制。并探讨实行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后评估制。

    (3)对于规划、建设项目的评估要完善公示制度,凡是经过评估的项目均要向社会公示,也可举行听政会,让公众参与审批决策。只有采取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评估工作客观、公平、公正。

    4 开展环境评估工作。要与其他环保工作有机结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是一个综合的整体,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诸多领域。同样,环境评估工作也是一门边缘科学,涉及领域也十分广泛,就是在环保领域也是无处不涉及,因此,要作好环境评估工作也就必须与其他环保工作实行有机的结合,才能有的放矢。建议工作中在如下方面给予必要的重视:

    (1)掌握全省及地方环境规划、计划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规定,是做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

    (2)掌握国家、地方制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对环境敏感区域的特殊环境要求和为了经济发展进行结构调整的特殊限制政策。

    (3)全面了解建设单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方向,环境保护信誉等级和对周边环境质量的污染贡献、控制水平。

    (4)对环境评价因子的确定和筛选要把握共性要求,还要突出个性要求。对规划、建设项目的评估要掌握建设单位的环境管理水平和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环境行为的评价。

    (5)对评价单位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严格审查,定期检查和抽查,避免在开展环评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严格按照环评资质开展工作。

    (6)坚强对环境评估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使他们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的环保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能够真正为环保管理部门批复项目起到技术支持作用。

环境评估范文第7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评估制度;应用研究

1中国环境污染评估制度的现状

近几年,中国颁布与充实了非常多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但是关于环境污染损坏鉴别的评估制度却非常少。在执行当中因为环境污染损坏鉴别评估制度的不完备或者是在某一个环境领域的欠缺,无法对环境污染损坏的各种损耗实行量化估测,因此难以追查环境损坏责任。伴随中国步入环境危险频发期,传统的处置方式与仅仅对华景污染损坏产生的身体、财产损坏实行赔付已经无法满足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进展的需求。对于现在的局势,中国环境污染损坏鉴别评估与赔付制度系统一定要完成内在的革新与转换。并且还要在观念上实行改善,及时展开环境污染防治与遭到损坏生态环境的复原与重修工作;不但要思考到直接的财产损耗,还要把间接财产损耗归纳进环境污染损坏的赔付范畴;在诉讼客体上面,要注重整体生态环境的共同权益;在权利救济上面,往民事权益保卫偏斜。

2中国环境污染评估制度的建立

现在,中国对环境污染评测规制根本没有法律可以遵循,仅是对环境污染损坏赔付责任建立的法律,并且只是在民法与环境保卫上位法中展现出。在《民法通则》第124条中说明了造成环境污染的人要依照法律担负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并且说明这个民事责任的判决要素与担负形式等。在2009年拟定的《侵权责任法》是《民法通则》的修改,重点说明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判决条件、担负形式与免责事由,当中尤其表明符合法律规定排出污染所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坏也要担负侵权责任,并且清楚指出了环境污染损坏的举证责任与偿还制度,还重点说明核污染等巨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侵权责任。在2014年新《环境保护法》第六章当中,对公司单位、加工运营人员、建造机构、环境影响评估、环境监察单位和管理环境监察装备与治理污染设备维护、运营机构和人民政府、环境主管单位等主体,违背有关法则要担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都给出了精确的说明。对于那些违背环境保护法则并且拒绝改过的行为,制定了“按日处罚”的制度。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中说明“产生大气污染危险的机构,有义务消除危险,并且要给因此受到亏损的机构与个人进行赔付。”明晰了污染机构解除损害与赔付亏损的侵权损坏责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当中的第八十五条说明“产生固体废弃物体环境污染的,要立即消除损害,依照法律赔付笋丝,并且要将环境恢复到原来状态。”明晰了造成污染的人员要消除危害与赔付损失的侵权损坏责任。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当中的第九十条中说明“致使海洋环境受到污染的责任人员,要消除损坏,并且要赔付亏损;全部因为第三方的有意或者无意,致使海洋环境受到污染,都需要第三者消除损坏,并且担负赔付责任。”明晰了责任人员与第三者有消除危害与赔付损失的侵权损坏责任。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当中第五十九条中说明“因为放射性污染让别人受到损坏,要依照法律担负民事责任。”明晰了责任人员的侵权损坏责任。除了这些以外,《民事诉讼法》当中还重点明晰了关于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的原则,也就是要是侵权责任方或者是受到损坏的人员非常多的话,应该一起提讼。

3中国环境污染评估制度的应用

现在,中国重点有国家行政机关,比如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海洋局、司法部门等实行环境污染评测工作,并且对环境污染评测工作实行了标准。在2002年出现的天津“塔斯曼海轮”海洋生态污染损坏赔偿案,其当做中国第一个有名的海洋溢油生态赔偿案件,海洋局就是依据1997年《海绵溢油鉴别系统规范》中技术凭据来实行估测,除此以外,还有在2007年公布的《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HYT095-2007),前面那个比较具体,当中说明了对于海洋环境污染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坏量化的评测方式,但是仍然存有疏漏与弊端,比如评估范畴叠加、评估方式凭证不够等。除此之外,还有少数省份比如山东省在2009年的时候公布了一些关于生态损坏估测方式的法律规定,其中有《上冻圣光海洋生态损坏赔偿与损失补偿评估方法》(DB37/T1448-2009)与《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与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在2004年的时候,为了可以成功的处理环境污染等大众比较重视的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最高法在环保部门推进下公布实施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的公布对进行环境污染损坏鉴别估测拥有非常大的推进效用。在2006年的时候,建立了环境污染损坏鉴别中心,其是在环保部门的推动下,进行环境污染损坏鉴别工作,但是由于损坏估测运算方式与规范的缺少,它在环境污染损坏鉴别评测中展现的效用拥有约束性。在2005年时候,公布并且执行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当中把法医类型的鉴别、物证类型的鉴别和声像材料的鉴别一起交给国家来治理,但是对于除此之外的鉴别业务并没有规定精确的范畴与治理方式。所以,部分高校、环境监察单位和科学院等经过司法部门的同意都能够实行环境司法鉴别。包含海洋环境监察中心司法鉴别所等。当中,山东海事司法鉴别中心应用海洋科技对溢油途径、范畴实行了解析,并且联合有关实验,对“塔斯曼海轮”溢油污染损坏结果实行了鉴别估测,明确了这次溢油对海域范畴的影响和损坏程度等,并且给出了污染损坏评测报告。在2011年的10月,国家将河北、山东等地区的环保部门来当做试验点,正式进行了环境污染损坏鉴别评测试点工作,并且依照《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函[2011]1019号),指引它的工作,依照法律进行环境污染损坏鉴别评测。在2013年时候正式颁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这让相关鉴别评测单位与工作人员的工作资质标准化的呼声非常高。在2014年时候《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其是环境规划院在环保部门授予下,经过汲取其他国家环境损坏鉴别评测方式与施行经验的根本上,对《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Ⅰ版)》实行了修改,当中的部分评测举荐方式变成了在环境损坏鉴别评估当中非常主要的技术凭据。在同一年,为了能够增加污染场地环境监察治理,规范污染场地土壤恢复技术方案体系,拟定了污染场地环境保卫标准也就是《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

4结语

环境污染评估规制是完成生态文明进展观的主要途径之一,因为环境污染局势非常危急,大气、土地、海洋等环境污染事故频繁产生的状况,现在最主要的就是要尽快建设生态环境保卫法律制度,完成人民对于建造“美丽中国”的期盼。

参考文献:

[1]张辉.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5.

环境评估范文第8篇

近几十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科技飞速发展和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全球的生态环境不断遭受严重的破坏。生态环境评估就是根据特定的目的,选择具有代表可比性、可操作性的评估指标和方法,对生态环境的质量优劣程度进行定性或定量的分析和判别;主要包括了森林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草地资源、水资空气质量及土地荒漠化等要素。然而气候要素对这些要素存在着巨大的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因此进行气象生态环境评估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生态环境质量评估的发展概况

生态环境系统是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的各种活动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一个庞大复杂的多因素系统。随着人口迅速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生态环境系统的退化已成为普遍现象[1]。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就是根据特定的目的, 选择具有代表性、可比性、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和方法, 对生态环境质量的优劣程度进行定性或定量的分析和判别。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评估体系针对范围较广,根据评价区域划分主要有各省域生态环境评估、城市生态环境评估、农村态环境评估、县区生态环境评估、旅游景点生态环境评估乃至个别具有典型特征的具体小区域生态环境评估。根据评价对象划分主要领域有森林生态环境评估、湿地生态环境评估、城市森林生态环境评估、海洋生态环境评估、流域生态补偿、森林景观资产价值评估和碳评估七大领域。但各评价体系着重评价研究区域各子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相对好坏,各次评价结果纵横向可比性差。因此,建立科学合理、可比性强、操作简单易行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和方法,对正确评价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及生态环境质量变化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二、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主要类型及及计算方法

在分析生态环境各要素和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的基础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指标体系,吸取李如忠、李晓秀、屠玉麟等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成功经验,笔者选用5个相对独立的评价系统因子,即生物丰度系统因子、土地退化系统因子、自然资源系统因子、人类活动影响系统因子和环境质量系统因子[2-4]。利用层次分析法获得因子的权重,利用加权叠加法计算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指数( Eco-environmental quality index, EQI),综合评价研究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

(1)环境质量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

评价指标选取要求具有代表性、全面性、综合性、简明性、方便性、适用性;所选取指标能够反映生态环境本质特征,尽可能反映自然、生态和社会特征,能够反映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和综合性特征;同时,指标尽可能地少,评价方法尽可能地简单,指标的数据要易于获得和更新,指标易于推广应用。

a、生物丰度指数:是指衡量被评价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的丰贫程度。

生物丰度指数=Abio×(0.5×森林面积+0.3×水域面积+0.15×草地面积+0.05×其它面积)/区域面[,!]积

――式中:Abio,生物丰度指数的归一化系数。

b、植被覆盖指数:是指被评价区域内林地、草地及农田三种类型的面积占被评价区域面积的比重。

植被覆盖指数=Aveg×(0.5×林地面积+0.3×草地面积+0.2×农田面积)/区域面积

――式中:Aveg,植被覆盖指数的归一化系数。

c、水网密度指数:是指被评价区域内河流总长度、水域面积和水资源量占被评价区域面积的比重。

水网密度指数 = Ariv×河流长度/区域面积+Alak×湖库(近海)面积/区域面积+Ares×水资源量/区域面积

―― 式中:Ariv,河流长度的归一化系数;Alak,湖库面积的归一化系数;Aress

水资源量的归一化系数。 备注:计算值大于100时,一律按100计算。

d、土地退化指数:是指被评价区域内风蚀、水蚀、重力侵蚀、冻融侵蚀和工程侵蚀的面积占被评价区域面积的比重。

土地退化指数=Aero×(0.05×轻度侵蚀面积+0.25×中度侵蚀面积+0.7×重度侵蚀面积)/区域面积

――式中:Aero,土地退化指数的归一化系数。

e、污染负荷指数:是指单位面积上担负的污染物的量。

污染负荷指数=(O2×0.4×SO2排放量+ol×0.2×固废排放量)/区域面积+ACOD×0.4×COD排放量/区域年均降雨量

――式中:O2,SO2的归一化系数;ol,固体废物的归一化系数,ACOD,COD的归一化系数。备注:计算值大于100时,一律按100计算。

(2)生态环境质量指数计算方法及评价分级

生态环境质量指数计算方法

生态环境质量指数=0.3×生物丰度指数+0.2×植被覆盖指数+0.25×水网密度指数+0.15×(100-土地退化指数)+0.1×(100-污染负荷指数)

生态环境质量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质量指数,将生态环境质量分为五级,即优、良、一般、较差和差,见表1。

(3)其他常用指标

a、大气:大气背景值、降雨pH值。

b、土壤:土壤类型、土壤元素背景值、土壤质量(肥力、水分、质地、厚度)。

c、水:地表水状况、地下水状况。

d、气候:年降水量、降水分布均匀度、灾害性天气日数、无霜期、蒸发量、常年风速。

e、景观:绿色植被率、人均绿地面积、农区土地与植被的比例、景观和旅游资源的保护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