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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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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 低价中标

招投标法》实施以来,建设工程承发包究竟是否像人们希望的那样,给承发包市场带来无限生机,还是像许许多多的法律或政策一样执行起来给人们感觉大打折扣,这样一部争论了多年,时至今日,这中间有着许多原因。

一、招投标法出台是反腐倡廉的要求

招投标法出台是反腐倡廉的要求,这一要求本身没有一点错。近年来反腐败的艰巨任务没有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对腐败深恶痛绝的广大人民群众由于没有具体行之有效的武器,对建设工程承发包关注的热情有所降低。相关的部门都好像发生腐败问题是具体的个人行为,是个人素质的表现,其实任何事情都有他的两面性,内因和外因共同起作用决定事物的发展和性质。

。现在的腐败根子是我们国家的体制问题,是改革开放的副产品,是新旧经济体制交替的问题,但是它绝对和招投标管理办法和评标细则有关。

我们各级政府部门,要深入研究、细致分析发生问题的根源,抛弃计划经济观念的束缚,充分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来管理建筑市场,对照检查自己制定的种种行政法规究竟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是否行之有效,是否需要改革完善,是否对腐败行为有所遏制,是否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是否有利于优秀企业发展壮大,这样《招投标法》的巨大作用才能发挥出来,市场就会向公平、公正、平等竞争发展。

二、市场经济,是提高劳动生产力和经济效益的有力手段。

建设工程造价还实行国家定额价,是严重滞后改革步伐,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就是竞争性经济,竞争就要动真格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就要把比价格放在首位。从小的方面讲,建设单位直接从市场得到价格实惠,从大的方面讲,全社会投资效益提高成本降低,使质量和工期有保证,成本低、效益好、管理先进的企业得到项目。这样;一、符合招投标法。二、真正按市场经济的运行法则采管理建筑市场。三、建筑工程承发包中腐败行为定会收敛。四、最终形成一个竞争平等、价格优惠、市场效率高、部分效益差、成本高的企业出局的市场。五、市场恶性竞争、不公平竞争得到改善。

三、搞低价中标要有各方面配合

搞低价中标,是工业经济大发展时的产物,发达国家已应用了上百年,这些国家有成熟的经验。我们在学习人家的时候,一定要结合自己的国情。现在国家已颁布了《招投标法》,市场经济法则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法则,许多行业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建设行业有不同于其它行业的特点,主要是按一定的要求定做产品的模式。即先确定销售对象且单项工程投资额较大,还有施工队伍过多,施工能力大量过剩的特点。不了解这些特点,就不能搞好低价中标。

1.低价中标,并不完全是绝对的价格最低。招投标法·还规定有底线,就是不得低于成本价,它只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避免竞争过度,先损害施工企业利益,最终影响国家基本建设,打乱建筑市场秩序,造成过多的经济纠纷。

2.搞低价中标,要加强合同管理。目前,合同存在问题较多,有订立条款不详,前后矛盾,还有双方严格履行意识不强。造成工程工期很难达到国家工期定额规定的水平,工程拖欠款严重,工程决算不能按时审定。要搞低价中标,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完善合同条款,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不能履行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责任,提高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的自觉性。

3.完善施工图设计和招标文件。现在,许多设计只标明了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其质量定量的标准没有明确,按国家标准只能满足规格型号的要求。这样,就不能保证优质产品的使用,可能出现建好的工程和发包方事先设想的有较大差距。只有进一步完善施工图设计和文件,对重要的材料和设备不但要明确其规格型号,而且要明确质量等级,甚至要明确产品生产厂家、质量等级等,达到建好的工程和发包方事先的设想一致。

4.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从严要求发包方和承包方,尽快制定工程索赔细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从严要求发包方和承包方,充分利用《建筑法》、《招投标法》、《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赋予自己的权利,敢于解决市场中的难题。对于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要从严处理,发包方违约被,则下一工程不得开工,承包方违约没有按时竣工,项目经理不得参加下一工程招标,多数项目经理承包的工程不能按时竣工,该企业暂停投标资格。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比较详细的工程索赔细则,一、利于承发包双方明确违约责任,签订合同。二、利于中介机构接受法院委托,鉴定工程造价和计算工程索赔。三、利于法院办案。建筑工程纠纷,双方违约较多,但双方违约程度不一。有一个量化的细则,将大大提高人民法院办理这类案件的效率,改善人昂法院的形象。

5.确定各施工企业的工程平均成本。

《招投标法》要求低价中标,其中标价不得低于成本价,这就有个报价和成本价比较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低价中标的要求就无法完成。事实上《招投标法》执行一年来,之所以未实行低价中标法确定中标单位,就是因为没有解决报价和成本价比较的问题。

未建工程的成本价是多少,严格的说只有工程结束以后,进行成本核算才能确定。那这个问题就解决不了?不是的,我们现在国家有——本预算定额,可以计算出一个预算价,施工企业已完工程的预算价和成本价由中介机构每年评定一次,根据评定的预算价和成本价的关系就能根据招标工程的预算价确定各个投标单位的最低成本价。由公式表示:未建工程的最低成本价=(未建工程的预算价XK)K=(已建工程成本价÷已建工程预算价)有了最低成本价,报价和成本价比较的问题就能解决,低价中标的问题也就没有不能解决的理由。采用这种方法简单、实用,其实国家定额几十年也是采用本法编制的。具体的方法在专门的资料中介绍。

四、低价中标方法初探

有了各方面的配合,就可以实施低价中标。以后的评标可采用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称符合性评审,内容包括:(1)投标企业的主要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项目经理的主要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3)其他招标要求是否得到满足;(4)对招标要求的应诺说明是否完整且实质性响应;(5)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符合性评审采用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结果,不合格的不参加第二阶段评审。第二阶段,称商务性评审,只对第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报价进行评审,先确定工程标底预算价,确定工程标底预算价的方法较多,A+B的方法大家基本认同。再确定各投标单位的成本价。第三步比较投标价和成本价。最后选择第一阶段合格、第二阶段不低于成本价县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即就、是本次中标单位。

招投标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招投标法;合同法;立法目的;工程建设;启示

Abstract: in the modern construction project,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attention.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of thefoundation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interpretation andcontract management "Bidding Law" and "contract law" on the construction, combined with the engineering practice,the purpose of legislation of two legal implications for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s discussed.

Keywords: Bidding Law; contract law; legislative purpose;construction; enlighten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1、引言

在市场条件下,工程建设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依靠合同确立,这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确立不同。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和合同进行[1],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逐渐受到工程参与各方的重视。在现代工程项目中,合同管理包括工程合同总体策划、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合同分析、合同实施管理、索赔和争执管理,其中招投标管理是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基础,所以《招投标法》对工程建设的影响是贯穿始终的,《招投标法》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对工程建设的启示是值得探讨和深入研究的。

2、招投标法

总则中第一条写到:“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这就是《招投标法》的5项基本目的。

2.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这些行为存在于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贯穿整个招投标过程。对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实际上对这些行为的规范,可以使招投标的各个环节合法、合理,使整个招投标过程顺利进行,从而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

2.2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总则第三条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了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不排除有单位或组织出于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等目的对不属于以上三种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但考虑到招标所需的成本和时间,可以肯定地是进行招标的项目大部分属于以上三个类型。《招投标法》的作用之一是保证这些项目的质量以及关系到国家命脉的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从而引申出《招投标法》的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目的。因此,总则在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而在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这些规定可以确保工程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得到贯彻、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合理以及施工成本得到基本控制,这是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以及关系到国家命脉的资金合理分配、使用的先决条件。

2.3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建设工程合同顺利签订,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可以激励双方参与工程建设的积极性。

例如第二章第十八条写道:“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条规定赋予了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的了解权和审查权,即使招标人全面掌握潜在投标人情况,进而选择能够胜任招标项目的中标人成为可能,此条即是基于保护招标人合法权益制定。

同样是此条规定,亦写到“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此内容赋予每一个符合规定的投标人公平参与竞标的权利,是基于保护投标人合法权益制定的。

2.4提高经济效益

招投标活动是招标人在法律的限定下寻找项目的实施者或合作者,是投标人在法律限定下通过竞争取得项目参与权的过程。而建设工程项目的运作是存在于市场中的,因此,招投标活动应使建设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得到保证和提高。

《招投标法》基于此项目的,在多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首先总则第六条指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此项规定限制了地方保护主义和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方面的干预,使各项资源能够合理分配,建筑市场也能够因此充分活跃起来,从而使经济效益得到提高。

第三章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一般认为,投标人如果以低于成本价竞标成功,将会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造成很多不确定性,造成成本风险。此规定即可避免项目成本方面的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2.5保证项目质量

招投标是招投标人围绕建设工程项目的各项具体需求和具体实施而进行的一系列的博弈行为。无论是招标人出于社会责任考虑,还是投标人出于自身声誉的考虑,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都是双方非常关切的问题,也是《招投标法》应该保证的。

《招投标法》的这一基本目的贯穿法律全文,比较突出的几个地方是: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实施单位的资质等级决定它所能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等级。对联合体资质等级确定的限制即是考虑到联合体的短板效应对项目质量的影响。

第四章三十七条提及“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即为评标过程中技术因素能够被充分考虑,为项目质量提供保证。

第四章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对项目的质量影响很大,考虑到招标人和中标人的管理和协调能力的相对有限性,只对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许可,并对再次分包进行了禁止。

3、合同法

《合同法》总则第一章第一条《立法目的》指出:“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3.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是使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合理。

对于建设工程而言,所谓明确,即是使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条件和内容清晰,尽量减少业主和承包商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为追求效益的最大化而随意行使权利和互相推卸义务或不完全承担义务。比如,在材料甲供的情况,为了防止业主为节约成本而不充分履行向承包商提供施工材料这一义务,工程合同中应对业主的这一义务的内容和条件进行明确清晰的规定。所谓合理,即是本着公平的原则,使业主和承包商权责利划分合理,确保任何一方都不会行使本不应属于他的权利,不会履行本不该属于他的义务,也不会承担本不应属于他的责任。

3.2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市场行为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对合同产生了需求,特别是在现代国家法制确立以后。市场行为是社会经济的组成部分,合同能够规范市场行为,因而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从而引申出合同法的这一立法目的。工程建设是市场行为的一种,工程建设合同应该起到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作用。在市场行为的诸多准则中,诚信无疑是较为重要的,是工程建设合同所必须体现的。从已有的资料和经验来看,工程建设中,当事人双方出现不诚信的行为的可能性不可谓不大。

3.3平衡市场的效益和风险,注重风险的分配

市场行为以效益为目的,伴随以风险。工程建设作为市场行为的一种,也存在着风险,而且它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工程的效益和风险不是绝对对立的,存在互相转化的可能,它们之间的平衡对工程参与各方是一种良性的刺激,使各方由消极回避向积极运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高效的管理机制转变,从而促进建设工程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创新提高。风险和效益平衡通过风险的明确合理的分配得以实现,而风险的明确合理的分配则通过工程合同实现,在合同策划、招投标、合同谈判和签订的过程中都应充分考虑这一点。

招投标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 招投标现状 问题及对策

中途分类号:TV5文献标识码:A

近几年来,水利系统各级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招投标法》,在招投工作中,作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下面,就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提出看法:

一、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现状和问题

水利工程是公益性工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是在国家计划控制下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特别是大中型项目都要经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审批,并接受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包单位,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专业技术水平较强。

《招投标法》实施以来,水利系统各级领导和纪检监察干部都十分重视,把贯彻落实《招投标法》放到了重要位置,纳入了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大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采取措施,规范了招投标活动程序,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控制了建设成本,强化了业主责任,保证了工程质量,维护了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遏制了腐败行为。目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正向纵深发展。但是,尽管招投标取得了以上成效,仍然存在一些严重问题:一是行政干预太多,招标主体错位。二是编制标底不规范,评标标准不统一。三是资质审查不严,排斥潜在投标人。四是评委组成不规范,评标严重违反规定。五是制度不键全,监督不到位。

二、强化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的对策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针对水利行业出现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对策:

(一)改革招投标管理体制,实行“一条龙”服务。

第一、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把所有水利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都纳入这个中心来管理。在服务形式上:要有服务场所、固定地点、设施条件。在服务内容上:对工程的项目报建、招投标、合同审查、质量监督委托、开工报告实行全方位服务。在服务性质上:既是信息咨询,又是集中办公和监督管理。为承包双方提供“一条龙”服务,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

第二、实行政企分开、机构分设、职能分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等中介服务机构,都要实行政企分开,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使各级行政领导无权垄断,无法干预,彻底改变目前这种多部门管理格局和行政垄断、行政干预的现象。

第三、完善健全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修定《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尽快制定《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管理办法》,为实施招投标行为进入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提供法律依据,真正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从隐蔽走向公开,从无序进入有序,从无形变为有形。

(二)推广无标底招标,实行低价中标

第一、借鉴先进经验。采取走出去,引近来的办法,借鉴国外、沿海部分城市的经验以及个别地方的经验,在工程项目总承包中推行无标底招标,实行低价中标。业主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各种工程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作好低价成本核算,防止报价低于成本价中标。这种评标方法,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漏标底,遏制编标、评标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第二、编制依据必须符合要求。在目前没有实行无标底之前,也必须严格标底编制依据。凡是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标底的编制,必须按照水利厅《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编制标底。

第三、标底不能作为是否中标的直接依据。评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标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

(三)、强化招投标管理,严格依法招投标

第一、要增强法律意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依法招投标的思想,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招投标工作放到重要位置,真正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

第二、严格依法招投标。水利工程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必须按照《招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也必须经过项目主管部门或主管地区批准。水利工程的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水利部令14号令、30号令规定的原则、程序、范围等依法进行招标。在招标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不得批准开工。工程监理单位也应通过竞争择优确定。

(四)、加大监督力度,严惩违纪违规行为

第一、建立监督网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整个监督网络之中。使违纪者不能违,不想违,不敢违。

第二,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监督,依规监督,主动监督,自觉监督。根据《招投标法》和七部委第3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出切合实际的、便于操作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条规及实施办法,明确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具体范围和标准、主要内容、权限、工作方式、重点环节、责任追究等,使监督人员知道怎么监督、监督什么、从什么环节入手。

参考文献:

[1]北沙.我眼中的招投标[J].建筑.2004 (8) :45-49.

[2]张芳,土晓华,卓平.构筑工程项目“双赢”平台[J].中国石油企业.2004 (5):22-23.

[3]阎磊.浅谈建设工程招标中的低价中标[J]

招投标法范文第4篇

主要问题

改变招标方式

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般全部使用国家专项资金,其工程必须采用公开招标。但目前很多招标单位往往以抢进度、降低费用、部分分项工程技术含量低(如土方调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如电力备套、机井、水坝)等为由,把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

为了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些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只将其中一部分进行招标,其他部分不通过招标而直接指定施工单位,自主确定发包价格。有的单位将一个规模不大、技术并不复杂的工程分解为若干个部分分别招标,再以工程投资额度小为由,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有的则将工程标段随意划小,搞“平衡”式招标,增加了管理成本及难度,影响施工的连贯性。

改变招标方式的真实目的除了简化一些招标程序外,主要是为了自主选择投标人以便从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中牟取利益。

在标底上做文章,营私舞弊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中设有标底的,评标时应将标底作为参考依据,其前提是必须做到标底准确和严格保密。但标底的准确性和保密性在招投标活动监管中一直是个薄弱环节。有的招标人利用标底的设置,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故意虚增底额,人为抬高中标价;有的将所设标底情况故意透露给个别投标单位,使他们能最接近标底而中标。同时,招标文件没有采用国际广泛执行的、较为科学、操作性较强的清单报价及无标底评标办法,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招标文件独立于施工合同之外

按照有关规定,中标人确定后,应在中标通知发出30日内,与中标单位订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应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符合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并严格控制在批复的规划设计内容和预算范围内。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另行订立其他协议。但在施工合同订立和实施阶段,有的招标单位不遵照招标文件的主旨要求,随意变更和调整招投标确定的施工内容,采取固定价款(采用的是中标价)加调整价的方式将调整变更部分另行计价,致使实际合同结算价大大超出中标价。有些招标单位不按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在未充分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报批的情况下,采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手段,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造成造价管理失控。

评标人员不符合招投标法规定

有些工程的评标专家组成没有按照工程经济类评标人员应占2/3的原则,而多由系统内人员组成。有些专家由领导指定而没有随机抽取,没有执行回避的原则。另外,有些评标专家没有进行土地开发整理业务专项培训,不了解开发整理的有关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

招标公告不规范

招标公告必须包括工程内容、地点、标段、开竣工时间、资金来源与规模、技术标准、投标人资质业绩要求等内容。招投标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这为投标单位留有比较充裕的时间研究标书、制作投标方案。但现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政策中没有明确规定公告的媒体、版面及持续时间,有些业主单位故意将公告时间、购买标书时间、投标截止日期缩短,或将公告时间安排在节假日,变相封闭消息。

系统内工作人员参与投标或自行招标

系统内有些人员违反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中的规定,成立公司实体或由亲友参与招标活动。有的系统内人员不具备编标评标资格,却自行组织招标活动。

招投标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对策

一、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经历了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发展到现在的有形工程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积极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在政府的引导下我国工程建设领域逐步规范。在实际工作环节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为了保证招投标制度的顺利运行、建筑行业健康发展,作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一员,有责任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

二、施行招标投标法的意义和作用

(一)施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政府既是宏观经济的决策者,又是微观经济的直接经营者,包揽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部事务。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主要解决由谁来承揽工程的问题,通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招投标政策调整实现对建筑业发展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与经济调控属于间接调控手段,是利用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自我调解的良性运行机制,对整个建筑业的协调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促进了建筑企业的发展,促使建筑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一项科学性、规范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是招投标的原则,而“择优”则是招投标的最终目的。招标投标制的全面推行,从根本上净化了建筑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在企业内部,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树立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实现了对建筑企业的优胜劣汰和产业结构的优化。

(三)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引入市场公开竞争机制,打破了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为招标人选择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择优选择施工单位,规范了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四)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基本形成了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全面降低工程造价,使工程造价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保护了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

三、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规条款口径不一致,招标范围未明确,具体工作不易操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建设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实际工作中《招标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存在弹性空间。目前实施的地方法规与法规条文之间,以及地方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之间还存在着条款口径不一,法律依据不明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范围,把涉及公众安全作为要进行招标的要件,但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也只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同时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列入招投标范围,没有把股份制、私营企业投资的厂房(有的项目影响公众安全)列入涉及公众安全的招投标范围。由此法规、条文之间的矛盾,给招标投标实际工作造成操作上的难度,这些问题急需解决。

(二)社会法律意识不强,建筑市场行为欠规范。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全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建设单位由于受到利益或政绩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律约束,造成招投标行为不规范,这种现象比较严重。近年来,为了政绩要求,一些工程施工图未出齐就提前招标确定承包商进场施工;为了政府形象工程,一些工程采用方案招标方式,违反了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遗留工程造价难以控制、出现决算纠纷等问题。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招标投标时,往往采用招标领导小组意见而忽视专家的评标意见,擅自作出评标结果的决定。假招标现象时有发生,挂靠公司现象严重。邀请招标只邀请三家投标单位,由于挂靠等因素,致使招标流于形式。目前,招标中介服务机构较少,行政干预、既招标又监督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没有真正使监督工作与工作分离,存在“中介不中”现象。

(三)我国现有的建设体制不完善,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根据现有的制度规定,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问题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这些管理部门集管理、监督、服务于一身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些部门既是招标活动的负责人,同时也是投标活动的管理者,更有甚者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者。这是一种同体监督的行政体制,由于其自身的联系以及利益关系,很难采取有效的监督。

(四)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评标存在着人为因素,专家库建设不够完善。

评标工作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关键工作。目前,招标文件不够规范,评标办法欠科学的现象仍然存在。评委在技术评标的评审过程中,“人情分”现象时有发生,专家结构不够合理,专家质量参差不齐,由于对技术标的理解不够深、评标结果科学性受到人为因素影响大。评委专家库人才比较缺乏,有的专家库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专家人数,评标专家整体水平不高,有的评委缺乏具备的职业道德,评标专家评标责任心不强,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人存在问题形式多种多样

1.招标人(业主)方面:(1)规避招标。主要表现为一是肢解工程,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肢解成几个小项目或分项实施;二是以招商引资、重点工程时间紧等各种借口申请邀请招标,达到让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2)暗箱操作。主要表现为一是量身定做招标条件,提高投标资质等级或设置门槛来排斥潜在投标人;二是选择“听话”的招标机构来代替运作,招标机构为得到业务对招标人言听计从。(3)干预评委,左右评委。

2.投标人方面主要存在串标、围标、陪标、挂靠投标的问题。一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设置一些歧视性的条款来排斥其他投标人;二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由围标人承揽工程。三是是以分包、转包谋利。有的投标人中标后就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取高额管理费或赚取差价。

3.招标机构业务素质不高。部分招标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差、不规范、没有针对性,机械地照抄范本,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工程量清单不细致,材料设备标准界定不准确。有的招标机构业务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围标和陪标行为,甚至与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违规,行为恶劣。

四、建议采取的对策措施

(一)加大法制建设力度,健全完善相关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好《招标投标法》,抓紧修改那些与法律存在不同的内容以及条文之间有矛盾的地方,并针对现实问题制订切实可操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从源头上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制约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全程式电子网络公开办事制度,进一步规范信息、投标单位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备案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则和实施细则,切实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权益,促进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招投标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2003年5月1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联合颁布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以及2000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201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加大宣传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意义,以预防为主,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者给予严惩,提高全社会对招标投标的法律意识。

(三)完善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加大监管力度。

实行招标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作用,让信誉高、实力强、技术全面的招标机构,政府只负责监督,使招标行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主动现国际惯例接轨,改变一些与国际招标规则不一致的政策、运行机制,使我国的建筑企业能参与国际竞争。进行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接轨并符合中国国情的建筑市场运用机制,一些发达国家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担任政府投资工程在建设期间的业主,直接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建成后再交有关使用部门管理。通过国际竞争,改变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封锁、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现状,改变政府直接插手和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改变长期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创造建筑市场较好的对外平等竞争机会与环境。

加强行政监督管理,规范招标程序,在制度上和技术上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将招投标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工作机制,坚持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坚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为促进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为建设市场规范管理、健康发展作出努力。

(四)积极探索推行科学的招标评标方法,提高评标专家及监督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及水平。

规范评标工作,推行量化评分办法,保证评标质量。推行技术标暗标评审。推行计算机软件辅助评标。对于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推广使用计算机软件辅助评标,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施工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市场预测、技术水平、装备能力、材料信息、队伍素质等自主报价。在评标方法原则中,评委评审过程除了审核投标文件中的经济标和技术标,应对在施工应用中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并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投标给予加分,招标应予以奖励,进而带动科学技术在招投标工程中的发展。

加强评标专家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实行评标专家声明、评标行为测评管理;保证评标时间和评审质量。实行评标专家自动语音通知管理,进一步减少专家抽取和通知上的人为因素,提高评委名单的保密性。严格评委审查考核制度,对评委实行动态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管理,保证评标质量。

(五)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各种违纪违规案件,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行为。

招投标各方主体要对招标投标提高认识,依法办事,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序竞争。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擅自发包工程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甚至假招标或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行为;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卖图签的行为;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证或越级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行为;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进入市场招标的行为;纠正和查处在招投标管理中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行为;纠正和查处中介机构不独立公正地依法从事建筑活动、招标机构泄露标底和在招标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纠正和查处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行的行为;纠正和查处招标监督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非法干涉工程招投标的行为;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干预工程发包、贪污受贿、等等,规范建筑市场招标投标行为。

五、结束语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科学实施,关系着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建筑行业能否健康蓬勃的发展。因此,采取相关对策措施解决招投标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加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规范招标投标的意识和行为,健全完善的、严格有效的政府监管机制,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保障工程建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务院([2000]34号).2000.05.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第3号.2000.05.

[3]于广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3.06.

[4]杨学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2007.07.

招投标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主体特征;招投标;建设项目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0-0050-02

招投标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后我国开始逐步建立起招投标制度,20世纪80年代中期,招投标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和推广。2000年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标志着我国招投标制度进入全新阶段。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可以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施工进度和工期并节约工程造价。实行招投标制度可以进一步促进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并使之规范发展。然而由于我国各地区建筑市场发展程度不一致,招投标市场受社会、经济环境、法制建设、管理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

1 我国建设项目招投标主体现状问题

1.1 建设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招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监理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组织招标。但在现实生活中容易发生下列问题:

(1)目前,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标方式按竞争程度主要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招投标法》规定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然而有些单位擅自对以上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给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提供了机会。另外某些单位采用虚假招标,一部分建设项目不公开招标,直接发包或内定施工单位。

(2)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最直接的依据。但一些单位招标文件不规范,如未明确指出中标人产生的方式,未具体标明招标日程安排,评标方式等。

(3)有些招标不符合法定程序,如招标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未组织必要的答疑、现场勘察、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后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未接收各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就已经组建了评标委员会。

(4)评标过程不予公开,不当场宣布评标结果,只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未向其他投标人公布评标结果。

1.2 投标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某些投标单位为了中标,常常采取一些不公平的竞争措施,这不仅给其他投标单位中标带来一定困难,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1)《招投标法》中规定,参加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但有些投标单位不具备招标文件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通过借用其他单位资质,中标后进行转包或分包,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质量。

(2)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提高中标概率,串通其他单位一起投标,即陪标,这些单位故意压低或抬高投标价格,使该企业中标。另外,部分投标者还会设法得到标底,再拉拢评委打高分,最后成功中标。

(3)部分投标者标书价格套用行业标准定额及费率,甚至故意压低单位费用,与本企业实际生产能力严重不符,夸大了企业的综合素质,施工实力等,大大增加施工合同违约的情况。

由于实际招投标过程中串标、违法招投标、超资质竞标等不良现象的出现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给建设单位带来一定经济损失。另外一些施工单位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不仅偷工减料,擅自更改设计图纸,而且采用二次分包甚至再分包,给工程质量埋下较大安全隐患。

1.3 专家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招投标法》对从事招投标活动的评标专家进行了资质的严格划定,然而,在实际评标过程中,常常出现以下问题:

(1)评标专家数量往往少于法律规定,其中合乎条件的评标专家所占比例更少。

(2)评标时间较少,许多专家只执行一些法定程序,使得评标结果难以保证。

(3)评标专家参与“暗箱操作”,或将一些标书信息提前泄漏给部分投标者。

2 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2.1 建筑产品的特殊性

建筑工程是一种期货商品,其产品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建设单位往往更关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和施工信誉度,这加大了“寻租”现象出现的可能性。另外,建设项目包含众多分项工程,使得施工结算具有一定的伸缩度,为工程项目招投标“暗箱操作”提供了物质基础。

2.2 有关法律不完善

尽管我国目前有《招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来约束招投标市场,但由于实际过程复杂多变,一些地方的招投标法规和文件等与《招投标法》存在一定差异,这使得管理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的混乱。另外建设项目法人作为各级政府的委托人,在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评标、定标时,没有很好的法律约束,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心存侥幸,使得一些不正之风长期存在。

2.3 经济利益驱使

由于建设项目利润空间较大,一些投标单位为了顺利中标,采用各种手段拉拢建设单位、招投标管理单位,以及相关的评标专家,为其提供方便。

2.4 市场监督管理力度不大

部分地区监管部门没有严格按照程序监督,监管力度不大,执行手段落后,相关人员疏于监督,未能履行各自职责,使得招投标工作出现不公平的现象。

2.5 评标不符合规定

按照《招投标法》中对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只有在大中型城市才有条件建立一定的评标专家库。实际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往往来自不同行业,其质量参差不齐;还有一些建筑单位为了节省招标成本,缩短了评标时间,给评标结果带来一定影响。

3 相关建议

3.1 规范招投标程序

招投标应严格按照“投标公告、投标邀请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踏勘答疑递送接收投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的程序进行。

3.2 加强资质审查

不同建设项目对施工单位资质要求不同,对于不符合投标文件中规定资质等级或冒用其他单位资质的投标单位,其标书按无效标书处理。同时,建设单位还应仔细审查投标单位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如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合营、联营企业等。

3.3 采用合理的评标办法

如综合评标价法,将评定各要素按预定的方法换算成相应的价格,在原投标价上增加或减扣该值而形成评标价格。

3.4 招投标过程公开化

对于招投标的各个程序,尤其是一些关键环节,应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开化。投标报名,踏勘现场,投标预备会,评标等过程都要实行全过程公开,并邀请相关人员亲自到场监督,还可以邀请相关人员旁听开标会,增强工程透明度。

3.5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招投标法》中所详细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真正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尊严。

3.6 规范各招标机构

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并且利用相关条款对其进行约束,及时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使其规范从业。

我国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给整个建筑行业带来不良的影响,严重阻碍了招投标市场的发展。招投标的各项工作不仅会涉及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等问题,还会涉及招投标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相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强化过程监督,规范市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来规范招投标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降低工程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有效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瑞珊.招投标中的博弈与决策[J].改革与开放,2010(2):75-77.

[2]刘禹.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博弈分析与体制设计[J].建筑经济,2004(10):33-35.

招投标法范文第7篇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通函〔20**〕355号)要求,现将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专项检查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双方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各公司依法健全招投标规章制度,努力建立良好的通信建设市场秩序。

二、时间及形式

专项检查即日起至20**年3月,分两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年1月底以前,各公司在本单位内部开展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自查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完善和修订本单位招投标有关规章制度,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

(二)抽查阶段:20**年2月底前,我局将在各公司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项检查组对各企业1—2个重要工程建设项目和2—3个市分公司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抽查。

三、检点

重点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具体包括:

(一)各公司是否建立完善的招投标规章制度,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国家和部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规定招标范围的项目,招标人是否严格履行招标程序,是否完整、详细编制招标文件。

(三)招标人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对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招标备案手续。

(四)公司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情况。

(五)是否存在不按招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情况和中标人将项目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

(六)是否存在投标人低于成本价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要求

(一)各公司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是创建有序的通信建设市场竞争环境的重要措施,是保证通信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认真贯彻招投标法及配套规章,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将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能够有效约束招投标双方的行为,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各公司要认真组织学习招投标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扭转对招投标有关规定的错误理解和认识,提高依法招投标的自觉性。

(二)各公司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部门,按照专项检查时间制定自查方案,按时完成自查工作,自查报告以正式文件于20**年2月5日前上报省通信管理局。

招投标法范文第8篇

关键词:建筑市场招标投标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s the visible in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of perfect and perfect, project bidding has gradually standardized track, but in the process of has been found in some undeniable problems,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architecture engineering bidding problem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does well the effective way of the discussion.

Keywords: construction market tendering and bidding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形成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规范招投标工作奠定了基础,有效地遏制了建设工程的腐败行为,但是发展至今,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引起人们的注意,因此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及对策的研究有很现实的意义。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

(一)行政干预、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

许多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的实施操作过程中, 表面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 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但实际上有些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进行,其要受到来自各方行政力量的制约, 把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只是做个陪衬,使招投标徒具形式。由于招投标存在着各自管理,必然造成建筑市场管理不统一。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自然形成各自为政、上下一条线,自己的队伍自己招标,自己的工程自己施工,以行业管理为由造成行业垄断。还有些地方为了“ 肥水不流外人田” 实施地方保护,排斥外地投标人,使一些外地企业只能靠挂当地企业承揽工程任务,并向他们交纳高额的管理费用。

(二)串通投标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 就是指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①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②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③投标者之间先内部竞价,内部选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①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行为;②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③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④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 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 ⑤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⑥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

(三)工程规避招标

《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但在工程施工中,有些建设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建设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 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给某些业主提供了钻政策、 法规的空子的机会。

(四)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应在中标通知发出30日内,与中标单位订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为合同的重点组成部分。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符合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并严格控制在批复的投资计划和初步设计方案内,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另行订立其他协议。但在施工合同订立和实施阶段,有的招标单位将招投标成果搁置一边,随意变更和调整招投标确定的施工内容,而采取固定价款(采用的是中标价)加调整价的方式将调整变更部分另行计价,致使实际合同结算价比中标价超出很多。还有些单位不按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 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在未充分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报批的情况下,采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手段,扩大建设规模,提高修建标准,增加投资额,造成了投资超计划,造价管理失控。

二、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对策探讨

(一)深入地学习宣传招标投标法。各级招标投标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法纳入普法的重点内容,加强招标投标法的学习和培训 增加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自觉性。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开展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切实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制度建设,规范评标机构和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开、公正性。

(1)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制度。要严格专家资格认定,建立专家信息库,实施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打破部门界限,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质量。建立违规违纪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对评标不认真不负责,职业道德差的专家要严肃处理。加强专家评标过程的行为监督,通过评标现场监督,现场录像和其它方式评价专家的评标态度和质量。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继续培训和教育,提高素质,实行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