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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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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范文第1篇

第二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四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许可证发证机关所在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亮证经营,并按烟草部门对外公布的卷烟零售指导价格进行销售。

第五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零售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其他烟草制品经营者提供烟草制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运输、存储、邮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和非法印制、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或者为其提供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运输、存储、邮寄走私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第七条存储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当地进货的有效证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非法烟草制品提供存储条件。

第八条依法实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制度。

跨市、县自运或者托运烟草专卖品,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准运证。

邮寄、异地携带烟草制品的数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因特殊需要超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的,应当持有县以上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违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二)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存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涉案的烟草专卖品和其他相关物品实行登记保存。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

(二)实施登记保存时,应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当事人实施登记保存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事项。登记保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因案情复杂确需延长保存期限的,应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保存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涉嫌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在其烟草专卖品或涉案物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保存后,应依法接受调查处理。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通知或公告,在通知、通告或者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到案接受调查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货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生产、销售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及用于生产、销售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相关物品,并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货值5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或者应知是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而为其生产、销售提供场地、运输服务及其他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销售走私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或者应知是走私烟草制品而为其提供服务及其他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非法存储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存储的烟草制品,并处存储的烟草制品货值5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或者应知是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而为其提供存储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取消烟草制品经营资格;

(一)出借、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未经登记停业、歇业1年以上的;

(三)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6个月内未开业经营的;

(四)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手续的;

(五)经营假冒伪劣、走私烟草制品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2次(含2次)以上的。

吊销的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收回,并在7日内书面函告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注册登记卷烟经营项目;无法收回的,发证机关应公告声明作废。

第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非法经营案件时,对涉案烟草制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予以收购。

第十九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但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条款原内容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但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倒卖烟草专卖品、伪造变造许可证和准运证、走私烟草专卖品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货值金额,对违法生产、销售的烟草制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烟草专卖范文第2篇

8月份,人员刚刚调整到位,在区局及大队的统一部署下,七中队主要以治理无证户和熟悉新线路为工作重点,本月共查获无证户2起,卷烟48条。

一、8月份工作开展情况

(一)市场无证经营户屡禁不止,目前农村外出打工人口很多,很多外出人员感到在外地打工于己于家庭都存在储多困难,门难出,钱难赚,很多人就想在本村本街找个小门面卖卖烟酒小百货照样能养家糊口,但受到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合理化布局条件所限,这些人中绝大部分人办不到证。因此,片区无证经营户就存在禁而不止的现象,给我们市场管理带来很多困难。本月对无证经营卷烟户进行清理取缔力度,维护持证户的合法利益,警告为主、处罚为辅,对屡次警告无效的无证户进行查处。

(二)从市场日常监管情况看,零售户的守法意识逐渐提高,对来历不明的卷烟保持了必要的警惕性,不轻易购进。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买到认为“不放心”的卷烟,能够及时与烟草专卖人员联系,进行维权。加上专卖管理力度加强,不法分子售假得到抑制,目前我区市场假、私卷烟流入很少。

(三)零售户之间存在私自调配、买卖卷烟现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多户零售户有多家标识码,经询问,这些卷烟大多是抵账或送货搭配,或从大户那里买来的。

(四)新线路熟悉工作,通过和市管员交流大致明白乡镇的布局,乡村的位置,零售户的位置。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1、继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让违规卷烟在我区范围内无容身之地,让不法烟贩不敢越雷池一步。2、加大对无证户的治理整顿力度,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努力取缔无证经营户,并做好对新开门市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提高无证户的守法意识,努力从根源上杜绝无证户的出现。

烟草专卖范文第3篇

【关键词】烟草,许可,监管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的内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后续监管内容包括以下两部分: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应当按照《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后续监管中,专卖管理人员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使用情况主要检查以下内容:(1)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后是否及时申请变更;(2)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是否及时提出延续申请;(3)持证人是否出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4)是否出现应当撤销、撤回、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情形;(5)是否出现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停业、歇业、恢复营业、补办等事项;(6)持证人是否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依法经营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应当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在后续监管中,专卖管理人员对零售户依法经营情况主要检查以下内容:(1)是否从正规合法渠道进货;(2)是否采用批发方式或者通过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3)是否销售非法生产或者走私的烟草制品;(4)是否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等。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的方式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后续监管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书面检查。书面检查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后续监管的重要方式。专卖管理人员通过审查零售户提交的申请表格、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判断零售户是否依法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掌握零售户真实经营情况的重要手段。在后续监管过程中,专卖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零售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以此判断零售户的名称或者字号、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相符合,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的工作措施

笔者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零售户经营行为和许可证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避免出现“只许可、不监管”、“重许可、轻监管”等现象,并应当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1、查看是否亮证经营。

专卖管理人员在日常走访检查时,要查看零售户是否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亮证经营,许可证是否正副本齐全,未亮证经营的,应下发书面告知书,责令改正。如许可证遗失,因告知当事人及时申请补办。

2、查看零售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专卖管理人员在日常走访检查时,应检查悬挂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是否过期。专卖管理人员每月应定期登陆行业信息系统,查看有无在一定时间(如45天)内到期的零售许可证,并及时处理,防止零售许可证过期。

3、查看零售许可证是否与核定事项相符合

专卖管理人员在日常走访检查时,要查看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悬挂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核定的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如发现不符的,应采用照片、录像或者笔录等证据予以固定,并进入信息系统作相应处理。

4、查看零售户是否守法经营

专卖管理人员在日常走访检查时,要查看零售户经营场所内销售卷烟是否全部为真品卷烟、卷烟上所喷的编码是否全部为该经营场所内悬挂的许可证上的许可证号码,如发现假、私、非烟,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处理。如发现非本经营场所内的编码,应作相应记录,并调查卷烟来源等具体情况,对出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5、查看是否正常经营

专卖管理人员在日常走访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未营业的,应及时联系当事人并向营销部门人员询问具体情况,如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可通过其周边邻居了解定其经营状态,查清该店是否停业或歇业,并作相应记录。专卖管理人员要在每个卷烟订货周期结束后一日内,登陆信息系统对本片区零售户上个订货周期内的订货情况进行查看,对未订货的要在一日内通过电话询访或三日内实地走访的方式进行核查,查看零售户是否正常营业,正常营业的要查清未订货原因,并做好相应记录。如该店确属停业或歇业,要于第一时间按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停止其供货,严禁以任何理由出现“虚拟客户”现象。

烟草专卖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修订 《烟草专卖法》 变化

一、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自1991年颁布以来,为烟草行业的稳健发展以及更好的践行两个“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提供了坚实的保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体制下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烟草专卖法》也与时俱进,进行了多次修订,其中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5年的4月24日。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在许多条款上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删减了一部分,增加了一部分,本文通过对新、旧《烟草专卖法》进行对比,对新修订《烟草专卖法》进行解读,分析新修订《烟草专卖法》的主要变化进而阐述其修订的重要意义。

二、新修订《烟草专卖法》的主要变化

1、形式上的变化

两个版本的《烟草专卖法》均分为8个章节,旧版的《烟草专卖法》共46条,新版的《烟草专卖法》为43条。旧版《烟草专卖法》中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在新版的《烟草专卖法》中不再存在,也就是说新版的《烟草专卖法》在旧版的基础上删减了三条加一款。《烟草专卖法》修订以后,原来的法条进行了重新编号,全文也重新进行了编排,旧版《烟草专卖法》的第二十八条、三十条在新版中分别变成了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这是我国在立法实践中常用的方式。

2、内容上的变化

从内容上看,新版《烟草专卖法》较旧版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具体如下。

第一,收购价格方面内容的变化。在旧版《烟草专卖法》中,明确烟叶收购者与种植者在签订合同之前约定好烟叶种植面积,要求烟叶收购的价格依据主管部门指导意见执行,在新版的《烟草专卖法》中则明确指出,明确烟叶收购者与种植者在签订合同之前不仅要约定好种植面积,还要约定好收购的价格,相关条文的修正主要体现在新版《烟草专卖法》的第九条、第十条。

第二,烟草制品销售方面内容的变化。在旧版的《烟草专卖法》中,第十七条要求烟草制品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非代表品、雪茄烟、烟丝价格的制定由省一级(包括自治区和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制定并向省一级政府的物价部门备案。新版的《烟草专卖法》删除了这一规定。

第三,特种烟草制品经营许可方面内容的变化。在旧版的《烟草专卖法》中,第二十九条要求烟草制品的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的营等都需要经过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展。新版的《烟草专卖法》删除了这一规定。

第四,关于法律责任方面内容的变化。旧版《烟草专卖法》的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分别规定:未经许可收购烟叶、运输烟草制品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烟叶、烟草制品。新版的《烟草专卖法》对主管部门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违法运输的烟草制品的价格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要求按照所在省上年烟叶、烟草制品均价的70%收购。旧版《烟草专卖法》中关于违法从事特种烟经营的处理办法也被删除。

三、新修订《烟草专卖法》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烟草专卖法律体系的完善

法律总是在不断修订的过程中得到完善,社会在不断发展,市场在不断变动,法律也必须要做到与时俱进,通过不断修订以更好的起到引领、规范的作用。《烟草专卖法》的此次修订,是对法律本身的完善,同时也完善了《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司法解释等,这一系列的完善共同促进了烟草专卖法律体系的完善。

2、有利于保障烟农利益

新版《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烟叶收购者与种植者在签订合同之前要约定好收购价格,收购时依据约定的价格收购,这样的规定能切实保障烟农利益。第一,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收购,能够避免收购时收购者恶意降低烟叶等级,将高等级烟划分为低等级烟叶收购。第二,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收购能够让烟农避免承担市场行情变动带来的价格变化的风险,这一风险转而又烟叶收购者承担。

3、有利于烟草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烟草专卖法》是指导和保障烟草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根本,此次《烟草专卖法》的修订,从烟叶收购、烟叶制品销售、特种烟草经营、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这些规定也必将会促进烟草企业规范化更加规范化的经营,促进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更加规范化的管理,这些共同促进了整个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廖正清.新修订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对行业发展的现实意义[J].广西烟草,2010(5).

[2]苏薇.烟草专卖法律问题与完善对策探讨[J].职工法律天地,2016(2).

[3]饶静.新形势下对烟草专卖法的理解和适用[J].企业文化旬刊,2015(6).

[4]陈昌旭.我国烟草专卖法律制度的反思[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1):13-14.

烟草专卖范文第5篇

关键词:烟草专卖执法风险 风险规避

1、烟草专卖执法风险

烟草专卖执法风险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法律责任风险和执法者自身安全存在的风险。

烟草专卖执法责任风险是指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失效,或在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侵犯了国家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法律后果,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

烟草专卖执法者自身安全存在的风险是指执法者在执法的过程中遭遇被执法对象不配合工作,甚至暴力抗法产生的自身安全方面的风险。

2、烟草专卖执法中的风险种类

2.1法律责任风险

2.1.1刑事责任风险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遇到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表现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对烟草零售户进行非法搜查,接受违规经营零售户,非法运输烟草制品人员的贿赂甚至于非法拘禁违规人员等行为。具体体现为《刑法》中规定的:罪、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贪污罪以及等。

2.1.2民事责任风险

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专卖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给零售客户或者其他相关人员造成财产上损失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失的行为。对此,《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3行政责任风险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行政责任是指执法过错较轻,尚未触及刑罚,但触犯了行政法律法规。应该受到行政处分的法律责任。具体的体现以下的行为中:(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烟草执法人员违法上述情形要负行政责任。

2.2暴力抗法导致的人身安全风险

随着国家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对烟草专卖法执法力度的不断强化和烟草专卖法普法活动的不断深入,卷烟零售户的守法经营意识和公民的烟草专卖法意识不断增强,市场环境和执法环境持续好转。但是,暴力抗法事件仍时有发生。

3、 烟草专卖执法存在风险的原因

3.1法律责任风险原因

3.1.1执法人员法律观念淡薄

部分专卖执法人员对烟草执法行为不当可能导致的风险和后果缺乏有效认知,风险意识淡薄,执法工作中存在着随意执法、执法不严、执法程序不严谨等现象,这些都会导致执法风险的发生。

3.1.2专卖立法滞后

《烟草专卖法》实施已近二十年,暴露出了很大的局限性和滞后性。部分法律条文界定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导致依法行政缺乏权威。比如,《烟草专卖法》规定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部门查处。然而,现实中工商部门参与烟草稽查不是很多,而烟草专卖部门又无权对无证户进行处理,从而影响到烟草行政执法效率和公正;权限不明。

3.2人身安全风险存在的原因分析

3.2.1被执法对象法制意识淡薄

烟草执法人员在依法执法的过程中,常会遇到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主要原因是由于被执法对象法制意识淡薄,看到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而阻挠烟草专卖人员的正常执法行动。

3.2.2假烟制造销售的巨额利润促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暴力抗法

制售假烟的巨额利润,使得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烟草违法经营,也造成烟草执法人员遭到暴力袭击的情况不断发生,给一线专卖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威胁。

3.2.3应急事件事件处理能力不足

部分基层执法人员警惕性不高,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缺失,现场执法手段单一,缺少基本安全知识。在执法人员已明显意识到被检查对象有暴力倾向或者发生突发的紧急事件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必要的约束或强制手段,对其控制不严或对其同伙未加防范,从而受到伤害。

4、如何进行风险规避

4.1执法人员自身的规避措施

4.1.1强化对专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队伍应急事件处理的能力。

烟草执法人员应提高自身素质及增强警惕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如收集和保护好证据)及临场处置能力,以避免诸如粗暴执法等引起的冲突。面对应急事件必须具备快速处理能力。

4.1.2增强风险意识,学习执法技巧

讲究执法艺术,提升化解风险能力。提高行政执法艺术,微笑执法,融情于法,提高行政执法技巧。专卖执法即要讲严格,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也要展示“柔性”的一面,体现专卖执法的亲和。把微笑融入到专卖执法管理中

4.2.3强化执法监督,消除风险隐患。

改变执法监督侧重于行政处罚的现象,监督范围逐步扩展到行政许可、许可证办理后续管理、罚没物资管理、案件移送等环节的监督。定期召开执法风险防范座谈会,及时了解和掌握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建立执法风险预警机制,定期排查,提前化解风险。建立执法风险预警机制是防范烟草专卖执法风险的重要保障。

4.2.4做好法制宣传,改善执法环境。

专卖执法人员与卷烟零售户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客观地讲,管理与被管理是一对矛盾统一体。要减少或化解二者之间的矛盾,不仅需要专卖人员正确执法、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需要大张旗鼓地广泛宣传烟草专卖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引起全社会对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关注,取得社会各界对国家烟草专卖和烟草行政执法的理解与支持,为烟草行政执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王勇:《对当前烟草立法工作的思考》,载于《重庆烟草》2002第2期。

[2]马伶燕:《中国走上依法治烟之路》,载于《缭望》1991年第30期。

[3]张晨颖:《反垄断法的适用与豁免》,载于《法学》2006年第7期。

[4]1刘建平:《论中国烟草专卖体制下的行政垄断》,载于《经济与管理研究》2004年第4期。

[5]彭兴庭:《烟草专卖,该推出历史舞台了》,载于《观点》2006年第9期。

烟草专卖范文第6篇

关键词:烟草专卖;影响因素;许可证管理

1.当今时代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存在的问题

1.1烟草专卖许可证要求过高

近年来,随着烟草销售的管理日益收到人们的重视,健康安全意识的普遍提高,工商管理者对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越来越严格。像对于农村的小经商者,经营能力弱,资金短缺,对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要求,自身能力达不到,一些正常情况下,不能保证的经营者,开始托关系,找各级部门,导致部门疲惫,不得不办理,既影响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同时也造成了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

1.2经营者法制观念浅薄

面对专卖许可证的资格要求过高,再加上对于乡镇居民的法制意识淡薄,必然会产生投机取巧的行为,对工商管理者等各级部门进行找人托关系,导致各级部门疲惫不堪,这对其他经营者既不公平,也损害了利益。有些经营者处于农村,进行偷偷经营,无证销售,违反法制规范。

1.3工商局管理制度的缺陷

对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相关部门存在相互推脱的现象,烟草无证经营的管理,烟草部门认为不属于烟草部门的管理,应该属于工商管理者管理,但是工商管理者管理范围相对广泛,对于像小经营者、小商贩的经营问题,认为是小事件小问题,不认真对待,不及时解决,对于无证经营者,或者其他问题,对待问题,没有主动性和自觉性。

2.新形势下烟草专卖管理的原则

2.1合法性

合法性是工商部门对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是基础性的原则。坚持合法性原则,是工商局进行管理的出发点。对于一个执法部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不能因有些经营者,通过托关系,找后门的现象就进行办理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执法管理的无序性,一方面,对于整个烟草行业的规范化产生了不好的负面影响,同时,导致了问题的出现,影响了经营者内部的关系,不利于对于烟草行业的稳定和谐发展。

2.2规范性

规范化是促进烟草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的努力方向。对于烟草行业的规范化和稳定发展,一直是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努力方向。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者,应对许可证进行合理统一的管理,制定详细的相应发挥,规范管理。

2.3公平性

公平性是无论任何工作,都要遵循的原则,对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公平性是先决条件,只有保证经营者之间的相对公平性,才能保证市场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创造出良好的空间环境,同时也为工商管理者的正常管理,创造了条件,对烟草行业的管理应该在公平性的基础之上。公平性从管理者的统一规范管理,守法自律,社会舆论的监督中体现出来。不能因为管理者各人的私利造成管理过程中的偏私,管理中的存在的人情世故,实施中存在的不到位现象,损害了公平性原则。

3.对于新形势下烟草专卖管理问题的措施

3.1降低专卖许可证管理的标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对于强制性的专卖管理许可证,虽然在城市中,相对适应,但是在城市和农村的差距中,问题明显地体现了出来,过高的许可证要求,使许多经营者,无法达到要求,也就无法得到许可证,进行正常的经营,对于小经营者的利益,不能充分保证,反而促进了他们通过各种违反法律规范的途径私下来获得许可证,导致,不利于市场稳定发展的因素频繁发生,不利于烟草行业的正常发展。因此。对于此现象的出F,应当相对降低许可证管理的标准,维护小经营者的利益,从这个方面减少违法行为的产生,促进烟草行业的稳定发展。

3.2合格证件管理稳定市场环境

对于证件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者应当要坚持公平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三个原则。适应新形势,促进烟草行业的稳定发展,同时,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有利于强化对烟草行业的正常管理。因此,对于经营者,应该意识到合格经营的必要性,拒绝私下人情世故的交易。工商管理者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原则,维护法律的权威,对于托关系,送礼的私下行为,应当杜绝,不能因为人情世故就私下办理许可证,对于市场环境的稳定发展,产生了不公平的因素,不利于市场环境的稳定发展,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应当对于各个环节,知法、守法、用法,促进社会市场环境的稳定发展。

3.3强化后续监管,实行动态监管

根据法律的要求,工商管理者可以不定期和长时间的对于烟草行业许可证的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于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长期进行动态监管,对于不合格的经营者在最短的时间内吊销许可证。同时,鼓励和支持合法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应当对于经营者的进货情况,商品的价格,经营利润的多少和停业、开业的情况进行长期的分析管理,对于违法的行为吊销许可证,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发挥社会的舆论监督制度,利用广大人民的作用,对于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实行奖赏制度,从而对经营者提供压力,提高法律的权威,促进违法经营者改善经营状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结语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趋势,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是无法避免的。从专卖许可证的管理进行管理,有利于从销售上打击伪劣产品,维护吸烟者的生命健康,同时,保障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理的利益,促进市场环境的稳定发展。同时,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已经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是必不可少的趋势,是时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2.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炮单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合第233号,1997.7.3.

烟草专卖范文第7篇

第一条为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促进卷烟市场健康发展,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秦州区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兼顾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举行听证后确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布局。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市秦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秦州区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新办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事项。

第五条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主管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合理布局原则

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法律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能.依法依规合理规划。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施的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具体内容及实施结果、进度向社会予以公开.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三)市场导向原则。

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卷烟需求量等因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市场规律.合理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四)便民利民原则。

以便利消费者购买为原则,根据不同区域的人口密度、交通状况.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构建方便群众、适应消费需求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服务网络。

五)服务社会原则。

构建和谐烟草,关注社会特殊群体.同等条件下适度优先帮扶残疾人、烈属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保护未成年人,严格限制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章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

第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设置。

一)街道设置。

城区街道和乡镇街道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城区街道是指区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全部街道;乡镇街道是指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主要街道及自然形成的商品集中流通的街道。

二)住宅小区设置。

小区面向街道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按街道规定标准设置。住宅小区是指相对封闭、有专人值守的出入口,住宅小区内以居民居住户数为标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有统一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

三)自然村设置。

以村民居住户数为单位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自然村的村民居住户数以所在行政村村委会登记在册的居住户数为统计标准。

四)公路沿线设置。

公路穿越城区、乡镇的部分,公路沿线两侧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按城乡街道规定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公路沿线是指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30米内的区域。

五)大专院校设置。

大专院校生活区内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大专院校生活区是指专属教职工、学生生活居住的住宅楼和公寓楼所在区域。

六)风景旅游点设置。

风景旅游点可在专属商贸区及售票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风景旅游点是指风景旅游区内有售票点、由专人值守出入口的相对封闭的旅游区域。

七)综合市场设置。

综合市场店面对外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按城乡街道规定设置。综合市场是指由政府统一规划管理,综合市场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经营各类商品,区域固定的场所。

八)其他场所设置。

汽车站、飞机场候车(机)大厅及汽车站停车场外,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候车(机)大厅及汽车站停车场内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城乡街道规定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根据城乡街道规定设置。宾馆、酒店、餐饮、商场、娱乐场所对内经营的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宾馆、酒店、餐饮、商场、娱乐场所店面对外经营的.

第四章合理布局标准

第八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以经营卷烟、糖酒副食、餐饮、娱乐等为主营业务。

第九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资金标准。

必须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申办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资金不得少于3000元。申办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第十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标准。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点必须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1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

2农村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

3经营场所面积是指经营场所内实际用于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使用面积。经营场所内应设置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

4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及住宅区分开。

第十一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布局标准。

一)城区街道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乡镇街道(西口街道、关子镇街道、铁炉街道、太京镇街道、牡丹街道、杨家寺街道、秦岭街道、娘娘坝街道新马路及老街道、李子园街道、大门街道、汪川街道、苏城街道、齐寿街道、兴隆街道、华岐街道、小街道、平南街道、咀头街道)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二)住宅小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居住户数为基础设置.1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户,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三)自然村以5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为原则.50户以上每增加50户递增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自然村区域内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

四)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候车(机)大厅及汽车站停车场内设置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3户以内。

五)公路沿线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公路穿越乡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不受本条第三项的限制。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六)大专院校生活区内设置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3户以内.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七)风景旅游点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

八)下列综合市场内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七里墩三角地蔬菜市场、罗玉沟水果批发市场、绿色市场、花鸟市场、商业城综合市场、坚家河蔬菜市场、瀛池路蔬菜批发市场、长仪路蔬菜市场、太京农贸市场、西口农贸市场、关子农贸市场、牡丹农贸市场、秦岭农贸市场、杨家寺农贸市场、平南农贸市场、汪川农贸市场、娘娘坝农贸市场、小农贸市场、大门农贸市场、苏城农贸市场、兴隆农贸市场、华岐农贸市场).

第十二条可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间距规定的限制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经营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餐饮、娱乐场所等.且有2平方米以上固定的经营烟草制品专柜、专区。

二)城区经营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百货副食品商铺;农村经营场所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百货副食品商铺.且有2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经营烟草制品专柜。

三)经营者死亡其直系亲属继续经营的.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同等条件下可降低合理化布局间距及经营面积标准;城区间距不小于15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经营能力的残疾人、烈属申办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农村间距不小于10米,面积不小于7平方米。每人仅限办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必须由本人实际经营。

1烈属是指烈士的直系亲属。

2残疾人是指持有政府颁发的残疾证的公民。

第十四条按照本规定审核新办申请事项时.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参照物(即最近零售点)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对经营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餐饮、商场、娱乐场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视为有效参照物。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三)提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后.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经营范围的

四)中小学校内及出入口为起点周围100米以内。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申领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资金证明材料

1申办人为公民的应提交以申请人姓名为户名的银行存款凭证及复印件。

2申办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会计事务所核准的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1经营场所系申请人本人(单位)所有.房产系直系亲属所有的,提交房产证明的同时应出具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本原件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系租赁的.应当提交有效期限为一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三)申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办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应同时提交暂住证及复印件。

2申办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办人为残疾人的应同时提交政府颁发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办人为烈属的应同时提交政府或军队颁发的烈士证及复印件、与烈士为直系亲属关系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是指两零售点之间符合交通规则的可通行最短距离。

第十八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的确定必须使用测量工具。测量应在申请人、2名以上专卖工作人员共同在场完成,间距测量应当从申请人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心到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心.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的直系亲属仅是指配偶、子女、父母。

按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八项规定办理。第二十条本规定中乡镇街道和综合市场名称及数量发生变化时.

烟草专卖范文第8篇

【关键词】 烟草专卖执法;案卷制作;问题;改进方法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制作中的常见问题

1、形式问题

(1)案卷文书排序不规范。如部分案件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的要求排列案卷文书,尤其是补办立案的案件,查获现场制作的执法文书未按时间顺序列在立案报告表之前;个别移送案件中,未将移送文书作为主要文书置于案卷首页,而是将其他部门的决定文书复印件作为主要文书置于卷首。案卷材料本身要能反映作出行政处罚的阶段,这样才能展现执法过程和证据提取的情况,说清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否则,就会显得毫无头绪,毫无章法。

(2)案卷文书格式没有统一。在日常工作中,常常会见到同一执法单位的不同案卷中,甚至同一案卷中的不同文书格式没有统一,出现字体字号、表格备注杂乱无章的案卷文书。这势必会让查阅案卷的人对执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模板较为固定,是送达被处罚人的重要材料,可以说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最重要的文书,有极高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所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模板更应该规范、统一。

2、内容问题

(1)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描述不准确、不完整。当案件查办达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阶段时,充分说明案情基本清楚、证据确凿、案件大致定性,也已经认定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以,不应当出现当事人“涉嫌”等字眼,决定书中更不能有类似表述。在制作调查取证环节的文书时可以写当事人“涉嫌”违法,但实际工作中,执法人员在文书制作环节经常出现表述不规范的现象。另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缺漏现象也较为常见,比如部分案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不全面或不准确,未告知当事人具体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机关,或者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期限不准确;又如个别案件未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或虽告知了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但又在当事人未明示放弃权利的情况下,未满期限即作出处罚决定。这些问题都会导致当事人和行政执法机关之间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2)证据材料制作存在瑕疵。现场检查笔录不完整、不客观:现场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之后,对案情事实的一种还原和记录,也将作为整个案件的直接证据材料。因此,现场检查笔录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能随意添加任何主观色彩。证据提取不严谨:部分案件当事人身份证明提取不规范,未提取身份证背面发证机关及有效期限信息,无法证明身份证是否合法有效;个别案件对公司进行处罚并由该公司工作人员接受调查,但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部分案卷的证据复制(提取)单未准确说明证据的证明事项,或提取的证据照片模糊不清;个别案件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中当事人签名与当事人实际姓名不一致;提取证据的不严谨很有可能导致该物证与当事人失去关联性,致使当事人违法行为无法得到证实,影响证据的证明力。

(3)执法程序缺乏规范。如个别案件送达回证上受送达人与收件人不一致,但没有任何说明;部分当事人委托人处理的案件,未提取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个别案件检查(勘验)笔录只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名或在当事人及见证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执法人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注明情况并签字;部分案件调查取证时间超过法定30日,但没有依法办理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手续。行政执法程序瑕疵可能会导致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合法,造成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变更或者撤销,抑或行政执法机关的诉讼败诉。

(4)集体讨论形同虚设。行政处罚案件中集体讨论并不是必要环节,只发生在案情重大或者情节复杂的案件中,且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集体讨论方式的时候。集体讨论方式不仅可以发挥群策群力的作用,而且有效的限制了执法机关的随意执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从集体讨论的记录便可看出,多数集体讨论已经成为一个形式,先由办案人员叙述案情,然后提出初步处罚意见,而其他与会人员逐一附和,表示赞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所表现出来的这种“讨而不论”的集体讨论,导致集体讨论程序失之空泛。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制作存在问题的改进方法

1、统一案卷文书格式

(1)规范案卷目录排序。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的文书材料是否具有逻辑性,卷宗目录是否规范有序,是人们对整个卷宗的第一印象。因此,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卷宗目录的大致顺序制定一个标准,从而达到提升案卷制作水平的目的。可以按照举报材料、立案材料、当事人身份材料、证据材料、当事人申辩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文书这样一个基本顺序排列。

(2)统一案卷文书格式。将案卷文书标题和内容的字体字号做成统一模板。假如文书的标题和内容的格式始终统一,案卷呈现在查阅者眼前时就会简洁明了、一目了然。统一文书的格式,不仅可以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更加趋于专业化,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还可以避免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产生疑惑。

2、规范案卷文书内容

(1)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执法程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不但需要实体保障,还要有程序保障。如果忽略了执法程序这一点,依法行政就变成了一纸空文。所以要在严格程序上多下功夫,既要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正当、规范,还要进一步明确并细化每一执法行为的具体操作流程,加强痕迹化管理和运用,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加强证据提取的严谨性。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的一切事实。证据的提取,一定要遵循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这几项原则。所以,在取证过程中应严谨细致。办案时既要确保证据确凿,还要保证取证手段合法,要努力形成逻辑清晰、完整、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尽可能使案件固定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经得起考验。

(3)重新认识集体讨论的重要性。个别案情复杂的案件在调查取证阶段进行案件处理集体讨论的方式,但是集体讨论是对重大复杂案件的集体决策方式,应在案件审理决定阶段,而不是调查取证阶段,如果进行了集体讨论这个程序,就应该充分发挥参会人员的集体智慧,而不是只单纯的进行案情陈述和随声附和。只有真正的做到了集体讨论,才能发挥民主决策和集体智慧的优势。

(4)提高法律知识素养,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从目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造成案卷制作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还是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欠缺。日常工作中,大多数执法人员只是凭借固有的执法经验和执法习惯在进行处罚和案卷制作,所以,要切实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和案件办理人员的执法技能培训,并且将法律理论与执法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将案件办理和文书制作有机结合起来,尤其针对证据提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等关键环节,确保不留盲点。此外,还要加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虽然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只要有排除万难、积极努力去改善、去尝试的愿望,我们坚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制作一定能达到科学、合理、规范的要求,进而有效提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