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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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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法范文第1篇

一、外贸与传统的比较

《暂行规定》对外贸划分了几种类型:其第一条规定,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进出口业务。如人以被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如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暂行规定》。其第二条规定,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需要进口或出口商品(包括货物和技术),须委托有该类商品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双方的权利义务适用《暂行规定》。从以上两条规定来看,只要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不管被人是否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一律适用《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中的第二种,通常是在委托人没有某类商品的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情况下发生,因此,对于这些委托人来说,外贸在其对外活动中不是必然发生的。而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外贸在委托人对外活动中是必然发生的。外贸存在的弊端也主要是与后两种委托人所进行委托相联系的。

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是指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民法通则》中,的名义、的法律责任等都是明确的。外贸制中的并非《民法通则》规定的传统意义上的,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传统相比较,其不同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名义不同。在外贸中,外贸企业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的。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人应以被人的名义对外签约。这就使外贸与传统有了根本的区别。名义在法律上体现了主体,名义不同意味着主体的不同,即权利义务承担者的不同。

第二,名义合同责任与实际履行合同责任之间的关系不同。在外贸中,外贸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订立合同,但不一定承担实际履行合同责任,有时在外贸合同中指明或以其它合同载明委托人承担实际履行合同责任,从而使名义与实际责任相分离,是一种“责可旁贷”的形式。在传统中,被人只对人在权限内以被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负责。如果人不是以被人的名义或超越权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除非得到被人的追认,一律应由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行为完成后人的地位不同。在外贸中,作为人的外贸企业完成其行为后,由于名义关系,不可能退出或完全退出关系。在传统中,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行为完成,人就退出关系,余下的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因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外贸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委托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经过国家审查批准,有关企业才能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才能够经营进出口业务。所谓对外贸易经营权就是指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合法资格,凡是没有取得这种合法资格的,一律不得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也就没有签订涉外经济合同的权利能力,他们与

外商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委托的前提是委托人的权利,换言之,委托人可以将自己享有的权利委托给人而不能将自己没有的权利“委托”给人。委托人自己没有权利,委托也无从谈起。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人必须授权,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如果委托人自己没有权利,当然无法进行授权。在外贸中,作为委托人的国内公司、企业多数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也就是说,没有对外签订经济贸易合同的权利能力。既然委托人连权利能力都没有,怎么有资格委托人签订对外经济贸易合同呢?由于国内委托单位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根据我国关于合同无效的现行法律规定,它对外贸企业的授权也是没有效力的,外贸企业根据这种无效授权而签订的外贸合同是形式上有效而实质上无效的合同。

但是,《暂行规定》却肯定了这种无效授权。除第二条规定外,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协议应包括的内容之一是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授权范围;接着,又规定了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以委托协议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

笔者认为,法律上肯定这种无效授权是很值得商榷的。反言之,法律上所作的这一规定就是在立法上鼓励规避法律的行为,其直接后果是使对外贸易经营权的限制名存实亡。一方面,国家对外贸经营权严格限制,另一方面,国家又允许以这种无效授权对这一限制打开缺口。这在法律逻辑上自相矛盾。

(二)外贸企业在外贸中的地位和外贸的性质问题。这两个问题互相联系、互为因果,外贸企业地位的不明确直接影响到对外贸易性质的确定,反之亦然,外贸性质的不确定直接影响到外贸企业地位的确定。在外贸关系中,一般有三方当事人,即国内委托单位、外贸企业和外商。对于国内单位而言,外贸合同不是以它的名义签订的,所以它不享有主体资格,当外商违约时,它也没有直接对外商提讼的权利,只能通过外贸企业对外商。对于外贸企业而言,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在法律上就必须对合同的履行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国内委托单位,合同能否履行或能否正确履行完全取决于国内委托单位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外贸企业是无法保证合同履行的。对于外商而言,只能要求外贸企业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要求国内委托单位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国内委托单位与外商没有形成法律关系。

由此可见,在外贸关系中,外贸企业的地位是相当特殊的,它既不同于外贸企业自己作为独立买卖合同关系时的主体地位,也不同于传统关系中人的地位。因此,必须对外贸企业在外贸中的地位作出界定。但是,《暂行规定》并没有对外贸企业的地位作出界定,《暂行规定》第23条、第24条关于争议解决的规定就明显反映出外贸企业地位的不确定性,例如第23条规定,当外商提出索赔时,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转交外商提供的索赔证件。委托人接到索赔证件后,应根据委托协议及时理赔,第24条规定,受委托人有义务按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由此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委托人承担或享有。根据这些规定,在外贸的索赔关系中,外贸企业实际上处于中介人的地位,也就是说,国内委托单位能否获得赔偿或赔偿多少只能视外贸企业对外索赔的结果来决定,反之亦然。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外商或国内委托单位无理拒赔,外贸企业应对国内委托单位或外商负什么责任,《暂行规定》并不明确。所以,《暂行规定》施行的结果往往是将外贸等同于传统,外贸企业在外贸中的地位等同于传统人的地位。既然如此,《暂行规定》将以外贸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与以国内委托单位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区别开来而适用不同法律就没有什么意义了,甚至可以说《暂行规定》本身存在的意义也不大。

三、完善我国外贸制的思考

(一)明确外贸企业的地位,确定外贸的性质,并据此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民法通则》集中规定了制度的原则和基本制度,从而使我国的制度有了坚实的基础。但应看到,现代社会是一个科学技术、商品经济极为发达的社会,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迅速发展,国际贸易、跨国界的民事活动日益频繁,国际已成为人们实现其民事权利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因此,如何建立起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制度以充分促进贸易的发展,是一个十分紧迫的任务。很明显,仅有《民法通则》规定的传统是远远不足的。《暂行规定》和《对外贸易法》发展了制度,其意义是不能否认的,但关于外贸存在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所谓外贸从其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来看,既不像大陆法系的间接,也不像普通法系不公开被人身份的。笔者认为,确定外贸的性质和人的地位宜重点研究大陆法系的间接和普通法系不公开被人身份的的相关制度,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大陆法系中的间接具有以下特征:(注:(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8-390页。)

1.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这是间接与直接最重要的区别,间接人虽然接受委托,但不必将其真实身份告知第三人,第三人也不需要知道这种关系。对第三人来说,他直接与人打交道,而与人的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间接的这个特征,使得第三人在与人订立合同时,视人为合同当事人,人也将自己置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人。在这里,关系是隐藏在人与被人之间的一种内部关系。

2.行为的后果不是直接归于被人,而是间接归于被人。所谓间接,是指先由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一切后果,再由人将这些后果转移于被人。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行为的后果最终由被人承担,这一点表明了间接是属于关系这一本质特征,否则就不成为;其次,后果的归属不像直接那样直接归于被人,而是经由人转给被人。

3.第三人与被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被人主张权利。

普通法中根据人在交易中是否公开被人姓名和身份分为几种情况:(注:(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91-397页。)

1.公开被人。又称显名。即人在交易中既公开被人的存在,也公开被人的姓名,通常是在合同中注明××签订本合同。

2.不公开被人的姓名。即人在交易中公开被人的存在,但不公开被人的姓名,通常是在合同中注明“人”的字样。

3.不公开被人的身份。即人在交易中不公开被人的存在,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

以上前两种情况类似于大陆法的直接,第三种情况则近于间接。第三种情况下的法律关系与前两种情况有很大的不同。未公开被人身份的使人原则上与第三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两个实质有联系的合同基础上,即第三人与人之间的合同和人与被人之间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但却是为了被人的利益。按照普通法,在不公开被人身份的中被人可以直接介入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即所谓行使介入权,假如不公开身份的被人行使了介入权就应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相应地可以向第三人提出请求权,如有必要还可直接向

第三人提讼。由于被人的存在,第三人对根据其与人签订的合同享有的请求权,既可以向人提出,也可以向被人提出,由其在人与被人之间作选择。第三人一旦在这两者之间选择一方,就不得再向另一方行使请求权。(注:赵秀文:《国际商业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从上述的比较中可以看出,不论是大陆法系中的间接或是普通法系中的不公开人身份的,都有确定性,人的地位也是比较明确的,并依据这种定性和定位特别从第三人与谁订约的角度确定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陆法系的这种做法也为《统一法公约》和《合同统一法公约》所接受。(注:赵威:《国际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9页。)笔者认为,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做法值得借鉴,特别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是普通法中的介入权的规定,可以考虑将介入权引入我国的《暂行规定》和《对外贸易法》,使之更合乎法律应有的公正性。这对于理解和处理外贸中第三人与被人的关系并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大意义。普通法上的制度,不论采用哪一种形式,实质上都确认了被人与第三人之间可以在法律上发生联系,在人不公开被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被人可以合法地行使其介入权,直接介入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而被人行使介入权后必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第三人在主张权利时,如果存在被人,也可以在人与被人之间作出选择。这样做的结果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从实际案例反映出来的情况看,第三人明知被人的存在,却同意与人进行交易,这主要是由于第三人看中人的资金和信誉。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被人与人订立的是一个合同,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是另外一个合同,这两个合同表面上是互不相干的,但从实质上看,人正是为了被人的利益,才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如果没有被人与人之间的合同,就不可能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间接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与两层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是:国内委托单位、外贸企业、外商;两层法律关系是:国内委托单位与外贸企业的委托关系,外贸企业与外商的买卖关系。笔者认为,关于外贸的立法或实务操作应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被人行使介入权对法律关系的影响,另一方面是被人没有行使介入权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前者涉及我国立法上对外贸经营权的限制及其后果(限于篇幅,恕不赘述)。后者不涉及这些问题。在被人不行使介入权的情况下,外贸的法律关系一般应按下列方法处理:国内委托单位的索赔也应以委托合同为依据。具体而言,国内委托单位能否获得赔偿或赔偿的多少视外贸企业对外索赔的结果而定,如果外商无理拒赔,外贸企业不对国内委托单位负赔偿责任。外商与外贸企业的买卖关系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的,因此,外商的索赔亦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外贸企业应对合同负完全的责任,尽管违约是由于国内委托单位的责任所引起,外贸单位也不得推卸责任,外商的索赔不宜视外贸企业对国内委托单位的索赔情况而决定,如果国内委托单位无理拒赔,外贸企业应就合同的范围对外商理赔。外贸企业对外商理赔后,可以根据委托合同的规定对国内委托单位进行追索。

(二)逐步取消对外贸经营权的限制。我国的外贸制实质上是由于对外贸经营权的限制所引起的,这与大陆法中的间接,普通法中的不公开人身份的的产生原因均不相同,总而言之,前者是由于国家干预外贸活动所引起,后者是基于商业原因所引起。原因不同,

外贸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对外贸易;立法;现状;途径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简称《对外贸易法》),为我国外贸法制的不断完善奠定了基础,从我国的外贸法制发展的角度来看,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它在推动我国外贸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我国的对外贸易事业发生了新的变化,多年的外贸实践证明,该法案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需要对其不断健全与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新问题、新事物将会层出不穷,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修订有其必然性。本文就《对外贸易法》的立法现状进行论述,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的措施。

一、我国对外贸易立法现状

(一)货物进口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关税平均税率总体上呈下降的趋势;对外贸易立法趋向于降低进口许可证的限制;加大对外贸依法管理的力度,同时提高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透明度;推行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自由兑换制度。

(二)知识产权保护

对《商标法》、《专利法》以及《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并且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与执行细则。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基本上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进一步与国际接轨。而且近期,我国还会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断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法规进行完善与修订。

(三)对外贸易经营体制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符合wto的相关要求,我国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权将从过去的许可经营模式过渡到自动登记经营模式。现阶段,我国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已经向着多元化的方向迈进,并且已经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就可以自动享有自营进出口权。

(四)服务贸易

我国将会在电信、金融、对外贸易、保险、航空等十个方面逐步拓宽对商投资的限制,进一步扩大外资金融组织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经营规模与经营试点;逐步开放电信行业的市场,由增值业务的试点,拓展到基础电信领域;扩大航空运输行业吸纳外资航空企业的数量。从上述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无论是在深度层面,还是在广度层面,都大幅度增加。

(五)外商投资

我国依据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逐步取消了产品返销率要求、外汇平衡要求,而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也从过去的单纯地区性倾斜转为产业倾斜,并且对全国的外资政策进行了统一,增强了外交立法环节的透明度。同时,我国在现行的对外贸易法律政策的基础上,正在积极构建新型的对外经济贸易法律体系。

二、完善对外贸易立法途径

(一)进出口制度的立法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需要,必须对进出口制度进行完善,逐步减少进口数量的限制。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经开始逐步取消对进口货物数量上面的限制,在关税化层面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现阶段,我国实行的配额管理的产品有摩托车、汽车等15种进口产品,对于那些非配额产品主要采用的是公开招标的运行机制,目的是在数量上加以限制,对其他产品则采取登记制,通常不在数量上加以控制。所以说,现阶段的进口数量限制仍旧是我国对进口贸易进行控制的有效手段。而禁止数量限制作为wto的基本原则,是成员国必须要执行的,并且就取消非关税壁垒方面,我国目前的对外贸易体制与wto的具体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依据我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目标,进口管理中的多数非关税限制将会被逐渐取消,政府除了那些对国计民生产生重要影响的大宗商品采取许可证管理与配额管理之外,多数的进口数量限制将会被逐渐取消。因此,为了符合wto的具体要求,以及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我国必须采取一系列积极、妥善措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以及适应能力,以应对市场全面开放后所带来的巨大冲击。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允许私营企业进入外贸行业,同时允许外资进入到外贸行业;分步骤开放国内企业的自营进出口权,逐步简化对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

流程以及降低审批标准;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展开试点,保证过渡期结束之前,我国外贸企业有能力应对新问题、新形势,实现外贸企业能够综合化、集约化经营。

(二)完善服务贸易立法

我国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与对外贸易开放程度的紧密非常密切,服务贸易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即:境外消费、跨境提供、商业存在以及自然人移动,而我国目前主要是以商业存在的形式展开服务贸易的。现阶段,我国开放的服务贸易主要有:银行、咨询、保险以及运输等等。但是要对进入服务领域的外资企业的商业存在形式、经营范围进行严格限制。总体来说,我国的服务贸易开放的时间较晚,但是发展的速度较快。服务贸易的快速增长,一方面需要科学技术的进步、产业结构的调整,另一方面则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以及政策引导。从目前我国服务发展的现状来看,其发展程度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同时立法状况也有待加强。虽然我国近几年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服务贸易的重要政策法规,比如《保险法》、《广告法》、《会计师法》、《商业银行法》等等,但是我国服务贸易立法还是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一是立法数量过少;二是部分法律规范实际操作性不强;三是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四是法规之间存在着一些冲突。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切实寻找措施加以解决。

(三)加强科技研发、咨询以及服务方面的立法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想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必须要加强本国在科技研发方面的投入。而从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在对科研投入方面来看,有逐年增加的趋势,相比较之下,我国对科技投入的重视还不够,科研开发的投入一直处于不充足的状态,许多企业内部的设备都比较陈旧、机械设施老化、产品更新速度慢。细数世界知名的跨国企业,其知识与技术占有的比重都非常大,科技贡献率也很高。我国企业必须要意识到推动科技进步,加强技术改造,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所以,我国有必要加快科技开发立法的速度,从而利用科技开发来推动社会、单位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依靠科技发展的巨大优势,突出核心竞争力,增强创新能力,杜绝力量分散而出现的低水平重复的现象。比如就电信服务行业来讲,虽然我国的电信技术一直都在发展、进步,但是与国际电信技术发展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而且从对国外引入的技术来看,并没有在我国持续更新,我国自主创新的能力也比较弱,与国外的先进技术水平相比,无论是在工艺技术、工程技术、信息技术方面,还是在品牌、质量、服务以及管理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并且这一差距还在逐渐拉大,这就需要我国尽快加强科技研发、咨询以及服务方面的立法,促进我国科技发展与创新,从而不断丰富对外贸易法律体系。

(四)加强知识产权立法

我国一直都十分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现阶段,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比如《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商标法》等等,并且积极参加相关的国际公约,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架构已经基本完成。但是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完善程度与wto规则中的具体需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我国入世之后,需要行使wto规则中关于知识产权领域所规定的一些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我国必须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要求,积极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这项工作带有一定紧迫性。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基本上符合协议的相关要求,但是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专利保护意识,调动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除此以外,商标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将会面临着更多问题,而理顺《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细则》之间的关系;加大《商标法》执行的力度;提高企业商标保护意识及能力,将会是我国在入世之后需要做的具体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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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袁鎏. 浅论我国贸易保障措施立法实践及发展趋势[j].法制与社会, 2010,(22) .

[6]李广辉.入世与完

外贸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对外贸易;经济;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对外贸易有了巨大的变化,已经成为世界贸易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对外贸易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绿色壁垒是当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形式,需要我们运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解决,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经济安全、持续的发展下去。在当今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的大背景下,国际贸易作为国际经济一体化主要推动力之一,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愈加频繁、关系愈加密切。同时,各国间的贸易竞争也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

一、国际贸易保护解读

当前世界进入了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世界各国经济联系密切,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自己国家的经济利益,采取了各种方式的贸易保护,其中最主要的方式就是绿色壁垒,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一些发达国家凭借其科技优势,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目的,通过立法,制定繁杂的环保公约、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志等形式对国外商品进行的准入限制。它属于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形式,已经逐步成为国际贸易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成为世界新的贸易中心,很多发达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对我国贸易采取了一系列的绿色贸易壁垒,这些贸易保护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影响了我国的对外经济发展。绿色贸易壁垒影响了我国产品出口的市场范围,我国目前的主要出口方向仍然是日本、美国、东南亚、欧盟、韩国等国家,而这些国家(或地区)多数是环保主义倡导者和拥护者,也是绿色贸易壁垒的发源地。我国出口的很多商品很容易受到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影响产品的出口,由于我国出口市场相对比较单一,很容易受到影响,在发达国家针对我国商品设置绿色贸易保护的情况下,如果我国不采取对策,就会影响到整个对外贸易的发展。新贸易保护主义不利于我国商品拓展国际市场,削弱了传统商品的竞争优势。我国传统商品出口以劳动密集型商品为主,受技术水平、人员素质等因素的限制,商品的科技含量、质量较低并且难以迅速使之得到提高。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出于保护本国经济及生产者的利益等目的考虑,往往制定较高的质量标准以技术性标准限制我国“价廉”商品的进入,这对我国的商品出口制造了极大的障碍。

三、我国面对贸易保护主义采取贸易法律保护措施

1.借助WTO争端解决机制

由于中国是WTO的成员,因此可以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和诉讼程序解决贸易纠纷,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可以根据WTO的贸易原则对不合理的贸易争端进行申诉,可以在一种公平的条件下进行谈判,通过和平、理性的方法来解决贸易中的问题,以保护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确保发展中国家应对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中国应该充分利用这一原则,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目前WTO并不要求其成员国实行完全的自由贸易,不要求成员国取消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而是要求成员国依照各自国内的商品竞争力和发展状况,采取适合本国国情的、合理的保护措施。WTO第18条规定,发展中国家为了建立、发展新的工业或为了保护刚刚建立、尚不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产业即幼稚产业可实行进口限制。因此,我国应积极利用此类规则,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及相关保障制度以保护相关产业,使其获得宝贵的发展时间,从而在国际竞争力上具有比较优势。

2.加强政府的指导功能

我国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引导,支持鼓励国内大中小企业起出国门发展对外贸易,在我国企业受到贸易壁垒的时候,我国政府应该给予帮助,力争保护我国企业的利益,加强政府与企业的合作,鼓励涉案企业积极应诉、挽回市场,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加强国内企业的合作,成立产品联合会,以行业协会代表全行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商务部专门代表国家,帮助企业与外国政府谈判。政府及时国际贸易的条例,将世界贸易壁垒的变化通知国内企业,为我国企业发展对外贸易提供支持。

3.完善现有的经济政策法规

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的环保政策法规,再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各种保护环境的政策法规,推行各种国际上通用的环保制度,并保证其与国际上的环保法规相衔接。另外,我国尤其要强化政府的环境管理职能,对从事贸易活动中的违反环境法规的行为予以严惩,不仅要利用绿色贸易壁垒来保护自己,还要打击发达国家故意制造各种事端的行为,以减轻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的负面影响。

四、小结

世界经济一体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我国只有适应这个发展方向,不断发展对外贸易,才能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在应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方面,只有采取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合理运用国际法规,才能保护我国对外贸易的合法权益,争取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刘赫,裘奇龙,朱亮.构建国际绿色贸易制度的探讨[J].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10(02).

[2]李爱华,尚建珊.绿色包装法律制度亟需建立和完善[J].环境经济,2010(Z1).

外贸法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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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 项目教学法 外贸单证 项目教学设计 项目教学实施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外贸单证实务》课程是高职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核心课程。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外贸单证基本知识,熟悉外贸单证工作的操作与管理,掌握外贸制单的技能与技巧,为其从事外贸单证工作培养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

1《外贸易单证实务》课程的特点

(1)专业性强。《外贸单证实务》课程是《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货运实务》、《外贸函电》等专业课程在实训操作方面的延伸,其主要研究外贸业务中各种单据的缮制、审核和传递,贯穿于外贸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实际上,外贸单证业务本身包含着较强的专业知识、专业术语等,必须通过实践操作,转变为一定的专业能力,才能较好地从事对外贸易单证业务。

(2)操作性强。《外贸单证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本身就是在外贸工作中实际的、具体的各项的业务。例如:在外贸过程中,出口商如何根据合同和《UCP600》审核信用证,如何缮制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有关单据,缮制和申领各种单据的先后顺序,在缮制单据过程中有哪些规范要求等。况且,外贸单证工作环节繁杂,涉及面广,如涉及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机构、银行、运输公司、仓储部门等等,内容细致,小到各种单据的每一项内容如何填写都有明确的要求,其操作性要求高。

(3)涉外性强。由于进出口贸易双方分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经济环境、文化背景、价值观念、法律法规、社会习俗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更为繁杂、更多困难、更大风险。因此,国际贸易要求处理进出口业务的相关人员要熟悉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掌握国外的习惯做法,具备较高的英语水平。

外贸单证课程的上述特点,决定了该门课程必须创新教学模式,提高学生掌握外贸单证的技能,从而更好地适应外贸行业的需求。因此,笔者认为应以职业能力为本位、实际工作任务为引领、工作过程为主导,对该门课程进行规划设计,实施项目教学。

2《外贸单证实务》课程的项目教学设计与实施

所谓项目教学法,是指教师和学生共同围绕着一个完整的项目工作来开展教学活动。它将具体的工作项目融入到教学活动中,并以具体的工作项目构建教学内容,组织教学实施。项目教学法的核心追求是:教师不是把自身掌握的知识技能传递给学生作为教学目标,而是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主动积极寻找得到学习成果的途径,并最终获得学习成果,并进行成果展示和自我评价。在项目教学中,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教学课堂,通过项目教学过程的实施,学生的各种职业能力得到锻炼和提升,例如、沟通表达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协调管理能力等。

外贸单证是贯穿于国际贸易活动全过程的,要顺利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业务,除了进出口商双方外,还须有进出口两国的相关的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机构、银行、运输公司、仓储部门等参与才能实现。这些涉及到外贸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就是通过这些外贸单证来维系和体现的,可以说,外贸单证的缮制、处理、传递和交接的全过程即是国际贸易活动开展的全过程。因此,以项目教学法构建《外贸单证实务》,不仅使该课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针对性和职业性,而且可以使教学活动的实施更加明确目标、梳理脉络,获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2.1教学项目的选取原则

实施项目教学法,前提条件就是要把教学内容与工作内容融为一体,即确定教学项目,这是最为关键的一步。一般来说,确定教学项目须遵循如下四条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教学项目的设计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项目的内容应取于为外贸实践活动,以当地某个外贸企业实际的贸易活动为线索,提供真实的背景资料,如外贸合同、信用证、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海运提单、汇票等,使学生能在仿真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中进行模拟操作。

(2)实用性原则。教学项目应来源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因此我们选取教学项目时要考虑其实用性,即应选择高职院校所在区域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广阔,人才需求较大的行业(例如在珠三角地区选取纺织服装行业)来开发教学项目,以便学生将来毕业后在此行业的工作岗位上能很快上手。

(3)系统性原则。教学项目须涵盖主要的教学内容,要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把教学内容和专业知识融入到教学项目中,同时做好新旧知识的衔接设计,使项目任务和专业知识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系统性的课程体系。

(4)可操作性原则。选取的教学项目应符合学生的学习能力和认知特性,应具有一定的层次,难易适宜,通过学生自身的努力能完成得较好,使学生在教学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既有挑战又有成就感。

2.2《外贸单证实务》教学项目的设计思路

《外贸单证实务》课程的教学内容应根据该课程在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以外贸单证员工作岗位的职业能力为本位,依外贸活动开展的过程及环节为主线设计和整合教学内容,突出实践性和应用性。并明确该课程的三项专业核心能力,即:根据贸易合同以及信用证的有关要求正确缮制外贸单证的能力、国际贸易单证的审核能力、根据有关业务规定传递和处理单证的能力,而且三项专业核心能力渗透于各项目中。

为更好的培养和提升学生的缮制、审核和传递外贸单证的职业能力,该课程按贸易流向分为出口单证工作和进口单证工作两大主要项目,每一项目根据不同结算方式和贸易术语又可分为跟学子项目和独立完成子项目,采用业务流程式与并列式相结合的结构对学生进行单证操作的能力训练。而对于每个子项目,根据外贸单证工作流程来组织实施教学,例如出口单证工作的子项目按“处理信用证”“制作结汇单据”“交单议付”“出口核销与退税”,这样的业务流程来设计。值得注意的是,每一项目活动内容的设计应尽可能选择学生熟悉的或者已经参观、调研过的外贸企业的业务活动作为单据缮制的背景资料,将外贸单证岗位的实际工作任务转换为学生的学习任务,将其实际工作情境转变为学生的学习情境。从而使其更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也更能充分体现课程内容与岗位技能实用性的对接,同时达到提升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目标。

通过项目的设计,实现了教学内容的变革:由以课本为中心的教学转变为以项目为中心的教学,将工作任务作为学习载体和中心,实现学习内容与企业活动的一致性。在项目教学的模式下,专业学习不再是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张皮、互相割裂,理论知识不再是抽象空洞的东西,实践教学也不是单纯孤立的技能训练,而是将职业活动的工作过程融入到整个教学活动之中。

2.3《外贸单证实务》教学项目实施方案

由于《外贸单证实务》课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性,而且外贸单证的缮制、审核和传递贯穿于国际贸易活动全过程,因此非常适宜采用“学做合一”的项目教学法来组织和实施教学。即,以具体的进出口业务为主线,采用“项目引导、任务驱动”的方式,“学中做”与“做中学”相结合,根据不同的支付方式和和贸易术语安排跟学项目和独立完成项目。

跟学项目一般按照如下四个步骤来组织教学:

步骤1:教师作为跟学项目的引导者和讲授者,首先阐述项目概要、 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等,引导学生分析任务目标,并讲授相关的外贸单证专业知识――缮制单证的规范和技巧,国际贸易实务基础知识,外贸英语等,最后布置任务。

步骤2:学生小组和个人作为单证员独立完成任务。在实施前,教师把必要的操作知识以课件PPT的形式分发到每位学生的电脑桌面以便参考,也可以查阅教材,甚至利用互联网对相关信息进行检索和分析,同时教师配合指导、答疑。

步骤3:项目任务完成后,教师从学生的作业中选取几份,作为好、中、差的典型进行展示,先由学生对单据缮制的情况进行点评,指出问题和错误及其改正方法。教师在学生点评完后,对学生意见进行分析、纠正和归纳,并对相关的重点与难点进行梳理、总结。

步骤4:职业指导与布置新的任务。针对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按照实际公司工作的要求进行指导,让学生明白与工作对接还有哪些差距,以便有针对性地改进。并布置新的任务即下一个独立完成项目,使学生进一步巩固学习效果。

独立完成项目是由学生小组与个人独立实施的项目。独立完成项目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步骤来实施。

步骤1:学生分组讨论,分析项目任务

学生小组与个人分析合同内容,主要是明确贸易合同中关于货物的基本信息、货运及保险情况、支付方式以及相关的外贸单证等。

步骤2:拟定项目实施的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分两种情况,一是出口单证的工作程序,包括审核信用证,缮制商业发票和装箱单、出口货物订舱委托书、出口货物报检单和报关单、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申领原产地证书、取得海运提单、开立汇票等。二是进口单证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开立和修改信用证,填制进口货物订舱委托书、进口货物报检单和报关单等。

步骤3: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具体的实施方案包括:每个学生确定自己在项目实施中完成的任务,规定完成全套单据的时间,明确完成项目任务所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学习方法,熟悉项目实施的工作步骤等。

步骤4:学生独立缮制和处理单证

学生在任务驱动下,学做合一,在外贸单证实训室,利用单证实训软件,结合教材和多媒体课件和其他资料等,按照项目实施的工作程序,在老师的指导下学习、研讨,完成制单任务。

步骤5:交单

学生通过单证实训系统提交全套单据。

步骤6:教师检查、评价

教师对学生完成的全套单据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所学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掌握情况,全套单据的缮制是否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和整洁,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和实践操作的能力等,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根据学生在外贸单证项目任务的实施过程中的表现和单据缮制的质量水平进行评分。

3以项目教学法构建《外贸单证实务》课程的几点思考

首先,以任务为核心的项目教学法操作性、实践性较强,这就要求教师应具备较高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既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还要具有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较强的课程项目设计能力以及良好的课堂驾驭能力。

其次,传统的《外贸单证实务》教材编写的内容过于理论,缺乏实操指导,考试手段单一,教师在教学中过分依赖教材,影响了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因此,在资讯发达的互联网时代,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各种网络资源,并结合企业真实的外贸单证材料,灵活支配,丰富教学内容,并结合教学需要,使用最合适的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实现最佳的教学效果,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

最后,外贸单证项目教学法要求有与之相匹配的教学条件。《外贸单证实务》课程需要在专业实训室里进行教学和操作,教师还需要利用专业软件,向学生布置任务,展示外贸单证;而学生需要使用专业软件进行操作模拟,缮制外贸单证,展示学习成果。另外,也需要领学生到实训基地和企业进行参观、调研和顶岗实习,加强与社会工作的联系,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为学生的外贸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提供一个互动、开放、创造性的教学平台。

项目教学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综合性教学方式。因此,以其构建《外贸单证实务》课程,使学生对外贸单证的“学”与“用”有机结合,能切实解决该课程教学中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更好地实现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和对专业能力的提升,从而为外贸企业提供真正学以致用的技能型外贸人才。

参考文献

[1] 余世明,丛英凤.国际商务单证[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2-10.

外贸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外贸单证 项目教学法 实践操作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1-133-02

在国际贸易中外贸单证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买卖双方处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地区,对销售货物的生产、加工、运输以及质量、数量等情况不能完全直接控制,各种单证就成为贸易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和双方权益的保证。每一笔业务在贸易磋商、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组织出口货源、履约交货或接受进口货物以及货款结算的全过程中都离不开单证。因此,在进出口贸易中各项单证缮制的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是顺利开展进出口贸易的重要保证。所以说单证课程的学习对于经贸类专业的学生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外贸单证课程特点

外贸单证实务课程是一门专门研究国际间商品交换具体过程的学科,它不仅要受国际贸易政策理论、国际贸易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的指导,还涉及到国际金融、国际货运和保险学科的基本知识的运用。它的研究对象是作为跨越国界商品交换活动媒介的单证的流转与运作,其内容主要包括:票据、商业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证书、产地证书、报关报检单据以及结汇核销单据等整个贸易流程所涉及的主要单证。在高职院校其授课对象主要是国际商务专业、商务英语专业、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和物流管理专业等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该课程的学习目标主要是使学生掌握国际贸易中各种单证的基本知识,同时熟知国际惯例、国际商法、国际货物运输、国际保险及国际货款结算等与单证制作相关的知识,具备缮制常用国际商务单证的工作能力,为学生毕业后从事单证员、报关员、货代员等职业岗位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单证课程教学现状分析

笔者对所任教的高职院校相关专业学生进行调研,发现同学们在学习本课程和教师在教授本课程时都存在着相应的问题。在学生方面:(1)先期开设的国际贸易类课程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不扎实,例如贸易术语之间的区别不熟悉、国际贸易法规惯例不清楚、国际贸易实务知识不扎实等等;(2)英语基础知识薄弱,外贸词汇积累太少,英语综合应用能力有待提高,例如全英文合同条款看不明白、开立的英文信用证看不懂等等;(3)总体来说学生学习主动性不高,老师说一次就做一下,不说就不做等等。在教学方面:目前外贸单证实务课程教材版本较多,缺乏统一的要求规定;教材中有些理论知识与外贸企业实际操作内容还有差别内容相对滞后;大部分课本缺乏单证实训的内容或实训内容不够充实等等。在教学方法上还是以传统的老师讲授学生听课为主,学生缺乏学习操作的积极性。

目前的高职课程教学模式还是学科系统化教学,其基础体系是学科体系的知识体系。其主要特征为:(1)教学目的是掌握事实性的知识,在具体的学科中传授理论知识。(2)以学科结构为基础,按照课时节次进行,学习由教师安排。(3)其特点是在学科体系中学习,与工作缺乏直接联系。

正因为学科系统化的教学特征,目前课堂的教学仍是传统的教学模式,学生被动地接受教师所讲授的知识,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教材实训内容不够充实、练习内容与企业实际操作内容不相符,操作流程和单据更新相对滞后。现在教师普遍感觉到在单章单节内容讲解中学生的理解接受的能力是可以的,单个的单证也是会填制的,但一旦做全套的合同信用证单证的填制,教学效果非常不理想。这样就忽视了知识与具体工作任务的联系性,不利于理论与实践的整合,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也不符合高职院校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从图1可以看出该专业08级80位同学将近一半的比例成绩不合格,换句话说就是整个单证课程的教学效果不理想。通过调研我们发现,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学生普遍存在国际贸易基础知识不扎实;(2)英语能力有待提高,无法迅速正确地理解英文合同和信用证条款;(3)综合制单能力较薄弱,缺乏融会贯通的能力。因此,下一步就需要不断地教改来扭转这个教学效果不理想的问题。

三、单证课程项目教学法的初步实践

笔者有幸参加了上海市教委举办的高职高专教师业务能力的培训,在培训中学到了著名学者、教授做的高职教育教改、职教能力的先进理念和方法,从中受益匪浅。因此,根据外贸单证课程的特点,结合高职学生的就业方向,本课程除了常规的理论知识教授以外,更要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掌握,不仅要求学生能理解理论知识,更要求学生会联系实际进行操作。我们将课程按照工作流程设计成工作任务进行项目化教学改革,进行实践性探索。外贸单证课程教学应以职业能力培养为重点,构建以职业能力为本位,工作过程为主导,融教学作为一体的课程教学模式。项目化课程的主要特征为:(1)教学目的是获得综合职业能力,在具体的职业工作情境中学习如何工作。(2)以典型工作任务结构为基础,以工作过程为导向,按照学习情境进行,学生有安排学习进程的空间。(3)其特点是在贴近工作实践的学习情境中学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

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模式,是以真实工作任务及其工作过程为依据整合教学内容,科学地设计工作任务,最终达到教、学、做相结合,理论与实践形成一体化。构建这种外贸单证的技能教学,既可以弥补外贸单证理论与实践教学环节的不足,又可以达到学生职业技能的目的与要求。

我们根据现实外贸业务的操作流程,把课程设置为能力项目活动(如图2)。

按照项目任务式教学设置教学效果(以外经外贸系09级报关专业92人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为例,见图3)。

从图3可以看出,通项目化教学改革的尝试,09级同学成绩有明显的进步。通过对项目的不断练习与操作,学生的国际贸易基础知识得到复习和巩固,英语能力和综合制单能力得到提高。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改变原有的教学模式,首先介绍项目概要和提出任务要求,引导学生分析任务目标、任务路径,制定实施计划,再由教师讲解完成任务所需要的单证知识和制单要求,然后学生进行项目业务背景下的操作和训练,教师配合指导和讲解。这样就将理论的运用置于一个真实的项目中展开,项目完成后学生能够牢固掌握相应进出口业务单证的制作与使用技能,增强了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同时也提高了教学效果。

四、总结

对于项目教学法在课改中的运用也只是初步的使用,任务项目的设计还比较粗糙和不完善,还要在以后的教学过程中不断地总结和改进。在学生方面,高职学生要找准自身合理定位,提高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是因为再好的教学方法,学生主观不愿意、不积极去学习,学习效果照样不理想。在教师方面,除了要经常参加教学能力的培训、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外,学校也应该利用假期派专业教师到相关公司企业去顶岗实习,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最后,结合高职教育的特点,在专业建设和课程设置方面,一定要重视专业实训课程的教学实施。只有不断学习和创新,才能不断完善教学方法,为社会培养出更多优秀的高职人才。

参考文献:

1.唐春宇.“做、结、练”三位一体教学法在高职项目教学中的实践――以《外贸单证操作》课程为例[J].教育教学论坛,2010(32)

2.赵晨倩.“项目导入、任务驱动”在“外贸单证”教学中的应用探索[J].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

3.张晓燕.基于工作过程的外贸单证实务课程教学模式研究[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

4.童宏祥.新编外贸单证实务[M].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8)

5.陈丽云.高职外贸单证课程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J].中国校外教育,2009(4)

外贸法范文第7篇

关键词:角色扮演教学法 外贸专业 应用

一、行为导向教学与角色扮演教学法

职业教育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有教育普遍的共性,如要求传授知识与品德教育结合以培养能够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人才;同时职业教育也有其鲜明的个性,其培养目标首先是强调职业教学与职业岗位的针对性,缩小学校与职场之间的距离,使学生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应职场。在能力培养目标上更强调包括知识学习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在内的综合能力培养。

职业教育要求教学要面向社会、面向企业,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发达国家就此提出了职业教育的“新职业能力观”。新职业能力观着眼于技术手段、生产模式的变动性和劳动者的职业流动性,要求具有收集、整理、使用信息和新技术的能力,以增强应变性和应变能力。“行为导向教学”被认为是实现这一目标较为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之一。

所谓“行为导向教学”,是指学生同时用脑、心、手进行学习的一种教学法,是一种全面的、学生积极参与的学与教,是学生与教师互动的、社会交往式的教学模式。在实践中包含了头脑风暴法、项目教学方法、文本引导法、模拟教学法、引导课程教学方法、角色扮演教学法等创新的教学方法。对于中等职业教育而言,由于年龄层次、知识层次等方面的原因,头脑风暴法等教学方法不适合大规模应用,考虑到中职学生由于所处的年龄阶段的原因,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希望能主动参与到教学中去,而不是被动接受“填鸭式”的教学。而角色扮演教学法可以满足学生自动参与和掌握适应社会需要技能的需求。具体来说,就是设定了某种情境与题材,让学生扮演一定角色,学生通过行为模仿或行为替代,充分体会角色的情感变化和行为模式,表露自己或角色的人格、情感、人际交往、内心冲突等心理倾向,然后通过观察、体验,进行分析讨论,从而受到教育。

二、角色扮演教学法在外贸专业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现代社会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组织纪律观念的职业劳动者,而自我管理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强调以学生的自我管理替代学校、社会的二次管理。在此,笔者要强调激励机制在教育中的运用,这一过程可分为三个步骤——树立目标、激励、实现目标,通过这一过程达到鼓励学生克服挫折、向职场顺利过渡的目的。职业院校培养的学生要符合市场需求,既需要良好的专业知识,更需要与人沟通、管理等方面的能力,需要创新精神和动手能力。在外贸教学中引入角色扮演教学法,能提高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帮助他们实现向职场的顺利过渡。

现代公司具有管理层级、制度规范、考核机制等要素,因此,笔者也将这些要素引入到教学中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行“总经理”负总责的管理体系,成立“生活部”“宣传部”“业务部”“特别行动部”等等,力求将各种工作分配到个人,奖勤罚懒,天天检查反馈,将精细化管理落到实处。

第二,依托《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一整套科学系统、全面可行的《员工守则试行条例》,从班级管理目标、活动、评价、反馈等方面建立包含班级事务的组织、管理、教育和控制功能的动态体系,使班级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同时还注重学生的主体作用,在持之以恒地落实过程中把重视个性、发展个性与形成班级良好的班风协调起来,使班级管理定量化、精细化、科学化。

第三,创建公司制奖惩制度,突出学业管理。依托班级精细化量化管理体系,以学业为核心,营造充满活力的、动态的班级文化氛围。同时,引入竞争机制,以业务部为单位,在作业完成、课堂检测等所有与学习有关的方面展开竞赛,既活跃了课堂气氛,又进一步培养了学生的竞争意识,为民主化的班级管理增添了活力。

在规范的“公司制”管理模式下,学生的自主参与热情得到进一步的激发,教师也获得了在教学中引入角色扮演教学法的良好时机,具体过程分三步走。

1.第一步:角色分工

在进出口贸易实务的模拟教学中,教师将班级一分为二,临时组建了两个公司,分别扮演进出口贸易中的双方,并由各自的负责人指定成立了外贸公司的“单证部”“财务部”“综合部”等部门,而老师则担任“社会”的角色,包括银行、航运公司等,负责商品最新价格供应信息、航运价格信息的等工作。

2.第二步:角色演出

要求进口方首先发出“询盘”,而出口方进行“回盘”,要求有关行为必须建立在进行财务核算以期获得适当利润的基础之上。经过双方的多轮磋商,整个模拟教学活动终于进入到贸易合同签订阶段,此时,同学们将逐一查看贸易合同条款,深怕有对己方不利的内容,最终贸易合同顺利签订,“信用证”也顺利开出。可就在双方以为可以从外贸中获得双赢的时候,“社会”突然宣布了商品价格迅速下降的消息,这样进口方一旦履行合同将有可能面临亏损,此时“出口公司单证部”的压力也陡然增加,因为他们制作的单据将成为最终能否顺利收汇的关键所在。因此,出口公司所有人员一齐投入精心制作单据的工作中,经“银行”确认单据无误后寄单给进口公司,而进口公司最终不得不付款。

3.第三步:总结与评价

一场惊心动魄的进出口贸易下来,出口公司感受到了外贸专业技能中财务核算、单证制作等知识的重要性,而进口公司则是初涉商海就被市场无情地呛了一口,这一感受恐怕是普通的书本教学所无法给予的。实训结束后,总结评估的重点应放在职业角色对工作的完成度上,如合同、单证的编制是否有错误,处理业务纠纷的应变能力和协调能力等,以使学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完善和丰富职业角色的专业技能。同时,教师要对每一组角色给予适当的评价和总结,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多肯定鼓励,使学生能更积极地投入下次教学活动。

为进一步巩固教学成果,专业教师在接下来几次的教学中继续采用这样的教学方式,所不同的是进出口公司的的扮演者调换了角色,而公司内部的分工也要求调换。不仅如此,为了提高学生的积极性,“社会”每次的消息都不雷同,不仅有价格变化,还涉及航程延误、商品出险等一系列状况,当“职员”们疲于应付的时候,也恰恰是他们积极主动学习专业知识的良好契机。

三、角色扮演教学法的教学要点

在角色扮演教学中,教师的角色不断发生着变化。他既是知识的传播人,也是教学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对于外贸专业而言,实践中各种情况层出不穷,强调的是人与人的沟通、组织与组织的沟通,因此规则、适应、创新是外贸专业学生所必须要掌握的。角色扮演教学法能使学生从不同的角度参与到外贸实践中去,因此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才是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方式

通过教学实践,笔者发现角色扮演教学法的成功离不开以下几个要点。

1.角色扮演教学法对教师的特别要求

教师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有引导教学进程的能力,要改变外贸专业教师虽掌握大量的理论知识、但缺少企业实践的现状。外贸专业教学与实践具有紧密的联系,这就要求专业教师要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试想一个对于国际贸易运作只停留于书本阶段的教师,又怎能教会学生应变复杂的国际商务活动呢?教师应在掌握较为丰富的国际保险、国际运输、市场营销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教学,这也为外贸专业教师提出了新的素质要求,也需要学校创造机会让广大教师参与到实践过程中去。只有具备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教师才能具有引导教学进程的能力。在角色扮演教学法中,使学生融入到角色中去固然重要,但是更为可贵的是要引导学生去转变角色、应对危机,这样才能真正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2.与专业知识结合的生动案例是角色扮演教学法成功的因素之一

案例应具有真实性、典型性、实践性的特点,案例应该来自于真实的国际贸易事件,但是要适当改变部分条件,以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务的需要。同时,案例也应当是国际贸易领域发生的典型事例,以操作层面的案例为主,以能够适应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的需要为宜。

3.角色扮演教学法需要稳定的载体,并与日常教育相结合

教学过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不是一朝一夕的变化就能成功的,某一次课堂的角色扮演固然也能得到一定的效果,但是效果不容易巩固。因此宁波第二技师学院在教学实践中采取了日常管理角色扮演的形式,在日常管理中就引入了“公司制”的管理,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就适应“公司”的运作模式,而在课堂教学中进行结合后,教学效果自然就事半功倍了。

参考文献:

[1]杨丽,孙芳芳.关于角色扮演型教育游戏的构建研究[J].长春大学学报,2011(1).

[2]陈钰,王红梅,陈锋.“模拟公司”教学法在高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中的实践与思考[J]. 职业时空,2009(3).

[3]蒋亚萍,闵亨锋. 搭建公司制班级的理论与实践研究[J]. 职业技术教育,2005(7).

外贸法范文第8篇

关键词:对外贸易;国际经济法;地位;作用

中图分类号:D996;F75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1-000330-01

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的各项经济法律相比具有更强的宏观性,是国际贸易的重要调整工具。规范的国际贸易法能让全球贸易变得更加的可控,并为各个国家和经济体开展经济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对于我国而言,随着我国国际贸易数量和数额的日益增大,国际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变得愈加明显,这是业界人士应该都应该深刻认识到的问题之一。

一、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概述

众所周知,法律由国家制定的,其诞生之初就具有“天生”的强制性。通过法律。各种社会关系得以得到合理有效的调整。换句话说,任何一个国家法律的产生、实施都必须依靠相应的社会体系,并且符合这个社会的社会情况,否则,脱离了此,制定出来的法律就往往会变成“一纸空文”。国际经济法也同样不例外。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有其相应的社会时代背景,是各个国家国际贸易不断增加的最终产物。而国际经济法的雏形大致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那个时候,社会生产力大发展,国际贸易逐渐变得频繁,而频繁的贸易也极其容易产生矛盾。此时,最初的国际经济法应运而生。在以后漫长的发展进程中,国际经济法得到了完善的继承和发展,大量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和经济体的认可。目前,业界广泛承认的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其经过不断的发展,已经越来越成为现如今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依据了。

二、国际经济法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分析

(一)有利于处理我国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国际经济法在我国的国际贸易中所占据的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变得越来越巨大,其对于应对知识产权危机尤为明显。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壁垒广泛的存在着,并成为我国国际贸易的一大“绊脚石”,因为知识产权壁垒而产生的不必要开支更是不计其数。这在客观上使得我国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严重的甚至会让整个产业的发展面临巨大的危机和挑战。近年来,我国的政府和企业也逐渐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并开始采取一系列手段来尽量缓解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其中有效的利用国际经济法作用重大。首先,要想合理的利用国际经济法,我国的企业必须具备强有力的品牌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创新是任何一个国家或者是民族保持持续不断发展的原动力,离开了创新,任何意义的发展都无从谈起。在国际经济法中,对于知识产权和创新的保护更是明显。因此,只有我国的企业保持持续不断的创新势头,才能让国际经济法对我国企业的保护效益尽量发挥到最大。其次,我国的企业还必须形成自身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国际经济法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我国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的时候应该充分认清这一事实,在不断提升自己创新能力的时候,还必须运用国际经济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将自己的知识产权纳入安全的保护范围以内。同时,企业在不断研发新技术、新科技的时候还必须对于一些商业或者是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给予严密的关注,一旦危害到自己的利益,必须毫不犹豫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应得的利益。再次,我国很多的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一旦遇到对于知识产权的诉讼就会变得一筹莫展,态度也十分消极。这其实是极其不利的表现。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国际经济法,积极的面对这些诉讼,并转变自身的观念,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积极的应对。

(二)有利于处理我国国际贸易中的倾销与反倾销问题

倾销和反倾销也是现如今国际贸易中一种最为常见的经济问题。国际贸易中所指的倾销主要讲的是出口国将自己的商品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输入到进口国中,这对于进口国的市场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换句话说,倾销就是一种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而反倾销则是出口国为了应对进口国的倾销行为而做出的应对措施。但是纵观目前的国际贸易市场,很多国家或者是企业为了一己私利,滥用反倾销,这对于一些发展国家的国际贸易的伤害是及其巨大的。特别是随着我国近年来国际贸易趋势的不良发展,很多的欧美国家长期对我国实施反倾销行为,让我国很多的企业面临着很严峻了挑战。而利用国际经济法则可以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我国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之一,我国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并结合国际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充分维护自身企业的利益。因为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原则中有专门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相关规定,企业应该熟知这些政策,以此应对发达国家对于我国企业不正当的反倾销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其次,欧美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基础好,其对国际贸易因此有了更多的发言权。其在对进口商品的价格进行评估的时候,这些发达国家往往喜欢按照自己的利益驱使将出口国划分为“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两种。而他们则往往喜欢将中国认定成“非市场经济国家”,而这种划分的国家则会在国际贸易中受到歧视性的调查。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我国的应该充分利用国际经济法,并充分利用世贸组织成员国的身份对这这些国家的错误行为进行有力的揭发,以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市场中的合法地位。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如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有了越来越多参与到国际贸易中的机会。但是我国很多的企业经验欠缺,对国际贸易认识不足,很容易出现这样或是那样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我国政府和企业重视国际经济法,充分发挥其作用,以保护我国企业国际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静波.国际经济法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J].法制与社会,2014,25:105-106.

[2]方玉强.对外贸易中国际经济法的地位及作用分析[J].中国商贸,2012,03:207-208+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