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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连锁经营连锁物流体系
[论文摘要]本文介绍了淮安连锁经营业的发展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淮安发展连锁经营业的对策建议。
一、淮安连锁经营业发展现状
从总体情况来看,淮安连锁经营行业发展水平还很低处于初级阶段突出表现在本土连锁经营企业少、规模小规范化程度低,县(区)之间不平衡从业态渗透方面来看国内外大型连锁企业纷纷落户淮安,其商业业态涵盖百货商场、超级市场专业店、专卖店、便利店以及折扣店等,其中,以肯德基、时代超市、苏宁电器为主的连锁业态为淮安连锁经营业的发展提供了标杆作用,连锁专业店遍地开花更是加速了淮安地区的连锁经营业的发展从区域布局上看,连锁经营在淮安市中心稳步发展。
并逐渐向郊区、县辐射,初步形成了经济商业固+区域物业住宅区”集中覆盖格局,连锁企业区域布局集中并逐渐拓展不光在主城区的淮海广场、乐园街等商圈有连锁企业抢滩布阵,在广大县区、城郊、农村地区.一些连锁企业充分利用自身的网络资源优势.大力发展连锁性的药品超市、农资超市、日用品超市等.将连锁经营的触角伸到了偏僻遥远的乡村田头,从行业分布方面来看,由连锁餐饮、食品向中小型服务专业及专卖店延伸,从连锁模式来看淮安当地连锁企业品牌极少,直营连锁模式对促进淮安经济发展的作用尚没有体现出来目前基本上以特许加盟模式为主,自由连锁尚没有在淮安发展。
二、淮安连锁经营业存在的问题
1淮安连锁经营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作为连锁经营的核心环节暨连锁物流体系的建设相当滞后.淮安市连锁物流规模小.专业化、社会化程度低。综合运输网络、仓储配送设施、信息网络平台等物流基础设施没有进行系统地规划和建设。
2淮安连锁经营的行业分布面窄小。目前.淮安市连锁经营业发展的行业分布面显得比较狭窄传统的医药、超市、餐饮业等分布较广连锁酒店、现代办公连锁等新型行业涉及不深仅在闹市区零星出现,而在图书、家政家装汽车销售等领域尚未涉及。
3淮安连锁经营业整体规模偏小本地连锁品牌影响小。目前,淮安连锁业整体规模偏小本地连锁品牌如江苏淮扬府现有连锁直营酒店13家、淮安市济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35家门店不少连锁企业如淮安商联等本地品牌,只有3~4家门店尚未达到国际连锁商店协会对连锁定义最低11家以上零售或饮食店铺的规定.本地连锁品牌影响较小。
4淮安连锁经营企业的管理技术水平落后,专业人才缺乏。在淮安市连锁企业中,时点销售(POS)、电子订货系统(EOS)等技术运用仍处于低层次技术升级慢、科技含量低、综合水平不高,连锁总部对区域分店的管理能力和调控体系未完全建立等等。目前淮安市从事连锁经营管理的人员大多属于零售业管理人员,管理中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人才在总量和结构上与需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缺口。管理技术和人才的缺乏造成了淮安市相当一部分连锁企业有连锁其“形”而无连锁其神”,应对挑战.抵御风险的能力极差。
三、淮安发展连锁经营业的对策
1加强政策引导扶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淮安市政府可以在政策上引导顾客,加强对直营连锁、加盟连锁等连锁经营模式的宣传加大对连锁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确定重点发展领域为连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应积极培育、扶持各类连锁协会等自律性组织,使其真正发挥行业内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作用。针对现状对连锁经营企业进行法律支持加快相关立法工作,反零售企业垄断法、大店法制约外资企业的收购行为。加大融资力度。
在连锁网点的布局方面,建议淮安市政府把连锁经营的发展纳入商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予以考虑。中心城市的商业发展规划必须考虑各类不同零售商业业态的有序发展和有机结合,并把发展连锁作为重点进行宏观指导。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旧城改建及居住小区的新建应为连锁企业留出一定的发展空间,并把连锁网点的布局、业态结构的发展、配送中心的建设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来对待,在营业用房设计、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地考虑连锁企业的特殊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多方位地鼓励本地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模式,建立淮安本地连锁经营品牌。2大力发展本地自由品牌。积极发展自有商品品牌,引导淮安本地连锁企业注重自有商品品牌的发展和经营,针对消费者的需求和喜好进行设计,实行定牌生产。发展自有商品品牌收益高.效果好,也有利于树立连锁企业形象,扩大企业影响。
第一条为加强网吧场所连锁经营管理,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网吧连锁企业是指在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以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形象标识和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以下简称“五个统一”)的形式,由企业总部或其分公司、子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开设的直营门店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投资管理企业。
我省网吧连锁企业分三类,:
一是全省网吧连锁企业。全省网吧连锁企业是指网吧连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网吧连锁经营。
二是同城网吧连锁企业。同城网吧连锁企业是指网吧连锁企业的经营范围只限于企业所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网吧连锁经营。
三是县级网吧连锁企业。县级网吧连锁企业是指网吧连锁企业的经营范围只限于企业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网吧连锁经营。
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是指网吧连锁企业全额投资或者投资控股在51%以上,具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连锁企业“五个统一”特征的网吧门店。特许或加盟等形式的连锁网吧经营单位不在本实施细则调整范围内。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以“连锁”名义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活动。
第三条我省扶持和鼓励网吧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支持和引导非连锁网吧向连锁业态发展。
第四条网吧连锁企业应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服务管理体系,促进网吧市场规范发展,为推动我省文化市场大发展大繁荣做出贡献。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省文化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全省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及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我省网吧连锁企业的总体规划,负责全省网吧连锁企业和同城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公布与年审工作;
(二)负责我省申报认定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初审工作以及全国网吧连锁企业到我省开展连锁经营业务的年审备案及管理工作;
(三)对已认定的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全国及我省各类网吧连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协助其他认定机构调查我省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审批及管理情况;
(五)根据网吧连锁企业发展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适时修订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条件和相关政策。
各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县级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公布与年审工作。
根据年12月16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下放到县级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连锁企业直营门店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统一条件、统一标准、统一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信誉好、实力强、对文化事业支持贡献大的企业开展网吧连锁经营。
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网吧连锁企业实行全程动态、有进有出的管理办法。通过淘汰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的企业,递补新的企业从事网吧连锁经营。
第七条采取以下措施促进网吧连锁经营业态的发展: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制定网吧总量布局规划时,优先考虑发展网吧连锁企业。网吧连锁企业可依据有关政策开展直营门店布点工作。
(二)鼓励网吧连锁企业兼并、收购、参股、托管单体网吧经营场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为其提供简化便捷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鼓励网吧连锁企业出台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吸引单体网吧参与连锁经营。
(四)鼓励网吧连锁企业在政府部门指导下,承担相关公益性上网服务职能。
(五)研究出台网吧连锁企业的其他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申报我省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外省企业进入开展连锁经营业务,应当在我省注册分公司。
(二)注册资金。申报全省网吧连锁企业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报县级网吧连锁企业、同城网吧连锁企业的,其注册资金应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数额。
(三)直营门店。申报县级网吧连锁企业的,全资或控股的符合“五个统一”的直营门店数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少于5家;申报同城网吧连锁企业的,全资或控股的符合“五个统一”的直营门店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少于10家,且在3个以上(含3个)的市辖县(市、区)设有直营店;申报全省网吧连锁企业的,全资或控股的符合“五个统一”的直营门店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少于30家,且在3个以上(含3个)的省辖市设有直营店。
(四)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连锁经营组织规范的连锁门店建设方案、经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等。
(五)每个连锁门店应有2名以上经过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省级业务部门联合组织的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连锁门店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的培训。
(六)有统一的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采取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安装我省管理技术监控软件。
(七)网吧连锁企业应加大对所兼并、收购的现存标准低、环境差、规模小的单体网吧的整合力度。市辖区直营门店计算机终端数应不少于100台、经营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县城及以下直营门店计算机终端数应不少于60台、经营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八)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地派驻一定数量的技术维护和服务人员,负责网吧连锁门店的技术维护和服务。
(九)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申报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要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一)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含复印件)和章程;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含身份证复印件等)。
(四)网吧连锁企业投资或控股直营门店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资金信用证明(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五)直营门店相关材料和原始档案复印件:名单列表,申请书、立项核准书、《消防安全许可证》、营业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安全应急预案、文化行政部门现场勘查意见书等,涉及重要事项变更的,要提供相应的变更材料。每个门店材料需分别装订成册。
(六)连锁网吧经营规范制度:统一的财务制度与统一的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具备可联网的计费软件系统与技术管理软件的说明文档、服务器架设地址、托管或线路租用合同及客户端分布情况等资料;本企业统一管理软件1个月以上的运行数据档案和日志文件档案。
(七)连锁经营标识设计方案(包括连锁门店内各种标志物的视觉形象设计方案、店员服装设计方案等)及连锁门店内部布局、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计算机配置方案等。
(八)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所属直营门店未受过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声明以及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所在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证明。
(九)省外企业在开展连锁经营业务的,还应当出具文化部同意开展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认定文件及向文化部递交的申报材料复印件。
(十)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申请设立县级网吧连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书面材料。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材料齐备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对于材料合格的要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现场勘查意见书,对符合条件的,报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认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材料齐备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审核和公示。对通过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颁发认定证书,并作出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批准文件;对未通过认定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退回原报送单位。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同城网吧连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书面材料。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材料齐备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对于材料合格的要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现场勘查意见书,对符合条件的,报省文化厅进行认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设立全省网吧连锁经营的企业,直接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省文化厅在收到申请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材料齐备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审核和公示。对通过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颁发认定证书,并作出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批准文件;对未通过认定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退回原报送单位。
第十二条省、市文化行政部门在认定审查中,可向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其他权威中介机构等进行核查。上述审查方式不计入认定审查时间。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每年年审前向其原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申请认定。网吧连锁企业变更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注册资本、公司股东、股东持股比例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其原认定机构同意。
第十四条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对年审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认定证书和符合条件的直营门店名单列表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对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其网吧连锁企业资格。省文化厅负责全省网吧连锁企业、同城网吧连锁企业年审及在我省开展网吧连锁经营业务的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年审备案,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县级网吧连锁企业年审。
县级网吧连锁企业年审,采取逐级审核的方式。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网吧连锁企业门店进行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书报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各县(市、区)意见对网吧连锁企业进行年审,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出具认定证书,对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其网吧连锁企业资格。
全省网吧连锁企业和同城网吧连锁企业年审,采取逐级审核的方式。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网吧连锁企业门店进行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书报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初审意见书进行审核后,出具复审意见书报省文化厅。省文化厅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各市意见对网吧连锁企业进行年审,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出具认定证书,对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其网吧连锁企业资格。
县、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在进行网吧连锁企业年审时,要把县、市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作为前置条件,经县、市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确认相关网吧连锁企业无违法违规经营后,方可通过年审。
第十五条在我省开展网吧连锁经营业务的全国网吧连锁企业年审时,须经过门店所在地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复审并出具意见书后,向省文化厅报送年审备案材料。省文化厅审核认定合格的给予备案,审核认定不合格的停止其省行政区域内网吧连锁经营资格,并上报文化部。
第四章连锁企业门店的管理
第十六条连锁企业设立连锁直营门店的,应向当地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递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证明其是连锁企业直营关系的连锁门店出资证明(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书;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五)守法经营保证书;
(六)其它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七条连锁门店的审批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递交申报材料;
(二)文化行政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审核合格的进行公示;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安全、消防审核,出具批准文件;
(四)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勘查;
(五)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连锁)许可证》。
第十八条连锁企业不得指定商或业务人员参与直营门店的筹建和许可申请工作。连锁企业要分别明确企业正式工作人员为落地的市、县业务管理负责人,并将名单报其原认定机构备案,直营门店许可申请材料只能由企业的各地业务负责人向许可受理部门提交。
第十九条连锁企业必须建立独立的技术管理系统,统一的技术管理软件必须有对其门店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的功能,能远程实现实时查询门店经营现金流情况,并汇总合并所有门店营业日报表。
第二十条连锁企业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制度,采用“连锁企业总部──直营门店”管理模式。直营门店的所有账目并入总部,门店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由总部统一核算等情况纳入文化行政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和年审。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要严守网吧连锁企业的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资格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已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原认定机构或省文化厅取消其连锁经营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倒卖网吧牌照,为非本企业投资或控股的单位或个人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的;
(三)其所属直营门店一年内累计5家次或直营门店总数的10%以上的门店受到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网吧连锁企业资格的企业,文化行政部门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者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担任主要职务的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加大对网吧企业连锁门店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一)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对一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一年内2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对连续3次(含3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受许者(连锁店): (简称乙方)
在签定加盟山庄特许连锁经营协议书之前,乙方已经熟悉加盟山庄特许连锁经营方案的所有内容,并且确认无误,接受加盟山庄特许连锁经营方案中的所有条款。甲乙双方承诺认真履行加盟山庄特许连锁经营协议书中的所有事宜。
一、 加盟方式:乙方独家买断 区域内的 年经营管理权限。乙方现已成为甲方第 号山庄特许连锁经营商。
二、 经营方式:乙方独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 特许连锁经营店的种类:
四、 山庄特许连锁经营的有效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 蛙林山庄特许连锁经营的加盟费用为:加盟费: 万元; 保证金 万元。
六、 特许者(总部)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加盟店认可总部是蛙林山庄连锁经营模式合法所有者,认可总部拥有蛙林山庄品牌及以下知识产权:
1) 包括但不仅仅限于山庄连锁店商号、山庄商标、专利、外观设计、中国林蛙资源、产品信息、厂商信息等所有与山庄相关的专有资源和技术等。
2) 总部拥有山庄店面设计及大堂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
3)中国林蛙系列深加工产品和中国林蛙菜系的知识产权。
2、 总部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乙方从总部所订购的中国林蛙及中国林蛙系列产品的货物量进行适当地调配,总部保留限量供应乙方所需中国林蛙及中国林蛙系列产品的权利。
3、 总部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财务报表、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加盟店违约造成总部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的损坏,总部有权视情况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处罚,并有权要求加盟店赔偿经济损失。
5、对于严重影响蛙林山庄特许经营连锁店形象,多次违反章程而不听劝阻的,以及连续两个月以上从别的渠道订购与总部相似的同类产品的特许加盟商,总部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取消加盟商的连锁经营资格。
义务:
1、 负责蛙林山庄所需的中国林蛙鲜品和中国林蛙速冻品的生产,负责蛙林山庄所需的中国林蛙鲜品和中国林蛙速冻品的限量供应工作,负责中国林蛙系列深加工产品的研制和开发。
2、 总部负责及时向连锁店供应所需的货物,运费由乙方承担。
3、 总部向连锁店提供统一的铺面设计方案,并在连锁店开业前统一安排连锁店所需的餐具和服装等用品,连锁店根据具体使用数量有偿支付购买费用。
4、 总部负责在一定的范围内维护连锁店在当地的经营权,在授权区域内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5、 总部负责蛙林山庄整体形象的维护工作。
6、 总部负责为每一位特许连锁经营商在中国林蛙信息网网站上制作特许连锁经营商形象宣传的网页,并免费为每一位特许连锁经营商提供便于业务联系的电子邮件一个。
七、受许者(连锁店)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权依据加盟方案向总部订购许可其经营的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区域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
2、有权拥有连锁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3、有权自主招聘人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等活动具有充分的自主权(不能做侵害甲方权益的事情)。
4、有权对总部的员工不负责任造成连锁店严重缺货,影响连锁店销售之行为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及时给予圆满答复。
5、有权到总部的中国林蛙信息网网站上了解、查询产品信息及对外信息。
6、有权参加总部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培训活动。
7、连锁店有权在特许经营协议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总部所拥有的以上知识产权。
8、连锁店有权经营总部不能提供的其他业务。
9、享有向总部进谏的自由权。
义务:
1、 连锁店在经营期间内应遵守先支付货款给甲方,甲方则款到发货的定购原则,连锁店承担所购货品的运输费用。
2、 连锁店需配置全国直拨电话和传真机、电脑等通讯工具,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
3、 连锁店需每月(每月20日)向总部提交业务报表,包括销售、库存数据,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总部。
4、 连锁店按总部的统一形象要求装修店面,并负责装修费用,按设计要求购买甲方统一订制的餐具、标志、灯箱架等辅助材料。
5、 连锁店应自行办理当地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确保连锁店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应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连锁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与总部无关。
6、 连锁店不能从其它渠道购进总部所能够提供的同类产品。
7、 连锁店在收到总部提供的产品后,必须于收货当天进行数量验收,并负责验收产品质量,由于质量问题导致的供应原料不能使用,必须于验收后的2天内及时通知总部,逾期视为无效。
8、 积极参予总部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
9、 在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总部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产品及经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总部。
八、连锁店的行为准则:
1、 遵循"服务第一,客户至上;诚信为本,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 。
2、 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做到不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 有责任和义务严守"山庄特许连锁经营"的商业机密。
4、 连锁店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 连锁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九、连锁成员经营期限到期后的退出机制
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遵守合约的原则,友好合作。连锁成员有权根据自身的意愿选择经营期限到期后的再次加盟或退出山庄特许连锁经营。 连锁成员申请退出蛙林山庄特许连锁经营,乙方应归还山庄特许连锁经营经营授权书,牌匾等知识产权,不可继续使用总部授权使用的所有形象标志,否则追究责任。乙方在连锁经营期限届满后,按要求返还给甲方所拥有的一切知识产权后,甲方将保证金退回给乙方。
十、 违约责任
加盟商(乙方)要依据山庄特许连锁经营方案依法经营,如果违约,甲方有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具体事宜可见附件)。
甲方要维护乙方的合法利益,如果违约,乙方有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具体事宜可见附件)。
十一、 奖励制度
总部对各山庄特许连锁经营加盟商的经营业绩每年评比一次,对优秀经营者给予奖励。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请见附件。
特许者(总部): (简称甲方)
签字盖章:
关键词:连锁经营 实训中心建设
为适应连锁经营的发展趋势,连锁经营专业的课程开发以形成学生职业能力为出发点,以未来的职业发展为基础,以理论实习一体化为课堂主要模式,使学生更好地与社会接轨。
一、连锁经营行业的发展
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呈现国际化的竞争态势,企业生存发展压力进一步增大。内外资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强强联合,为大力发展连锁经营提供了经济实力。据此我国连锁经营表现出如下发展趋势:
1.经营“电子化”
我国连锁经营行业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已基本实现经营电子化,这得益于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得益于条形码的开发和应用,得益于销售时点系统、电子转账作业系统、电子订货系统和物流配送系统等的发展。大中型连锁店在总部(本部)与各连锁分店、物流配送中心之间都实现了计算机网络化,使庞大的连锁店网络得以高效运作。
2.连锁经营规模化
我国大型连锁经营企业的迅速发展,多是外资实力企业进驻,并带来先进的管理模式与信息技术,连锁经营已呈现规模化发展。
3.连锁经营类型“融合化”
在零售业态竞争发展中,以经营鲜活商品、食品等为主的中型超级市场、便利店,伴随消费者需求的改变,成为提高消费者生活质量的购物好去处,并进一步与大型综合超市和部分餐饮业形成竞争态势。另外,各种商品的大型专业店呈现更大的发展,并与百货店形成既竞争又介入的关系。
二、连锁经营专业人才的培养现状
目前连锁经营专业根据需要人才的层次不一,各类院校培养的目标也各不相同。本科以上院校培养的是连锁经营的管理类人才,高职院校培养的是基层与中层管理人员,中职类院校培养的是基层一线的工作人员。中职类院校的连锁经营专业虽然在教学建设与改革取得了显著地成绩,但与当前商业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如:
1.培养目标不一:中职类连锁经营专业主要培养的是传统型的营业人员。若将该专业细分,商品经营专业人才包括营业员、收银员、推销员、采购员、理货员、储运员等。可见,连锁经营专业仅仅培养营业员难以适应连锁经营行业的发展的需要。
2.重理论轻实训:连锁经营专业课程设置中以理论传授为主,且与市场营销专业课程相近,实践较少。
3.课程实践与商业发展实践脱离:连锁经营中的新型业态内容没有列入专业教学内容中,网上购物、电子商务等知识和技能未能在专业课程中体现。
三、连锁经营专业实训建设
针对连锁经营业态发展,该专业在实训建设上应本着以下原则:一是短期课程的实训在校内仿真实训室完成。二是长期综合课程体系的实训在校外生产性实训基地(由合作企业提供)完成。三是校内实训建议使用适合的软件。四是连锁经营实训与物流配送实训要打通连成整体。
1.实训内容重视基本功的练习
由于中职类院校的人才培养定位于基层和中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胜任,因此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培养的主要是连锁企业营业员、收银员、理货员、推销员及基本管理人员后备人选。这类岗位的能力本位训练体现为基本操作能力、专业知识应用能力、专业技能应用能力的复合。实训室要充分利用硬件设施来有效地锻炼学生的操作技能,培养学生业务流程的熟练演练。同时,为了锻炼学生的复合性运用还应将软能力的培养和硬件设备的操作能力的培养结合起来,而且要做到有机的结合,训练思路是由浅入深、由易到难。我们要有意识将对连锁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的实训系统化、显性化,将对连锁企业的店员实务能力、具体服务能力的培养模拟化、简练化,一定要把操作层面的能力实训和方法态度层面的能力实训整合起来。
2.融入电子商务技能实训
由于连锁经营行业发展的网络化普及,应当在连锁经营的实训课程中加入电子商务技能实训,使用相关软件进行网络采购、订单、信息处理等实践训练。
3.模拟真实环境,将软硬件、前后台结合起来
如果我们的实训室只是布置成普通机房的模样,安装教学用软件,不利于直观体现直营连锁业制的总部分店的管理模式,不利于直观体现各门店前台与后台的管理关系。因此在我们采用模拟超市实训形式,在实训超市中设置前台与后台,前台操作负责收银等业务实训,后台负责库存与统一调配等实训,使学生更加直观的进行实践练习。
4.集训营模式的实训室建设非常有必要
连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是经营管理的重中之重,员工的工作态度、操作技能、对企业文化的认可接纳内化,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支撑。因此,尽管我们培养的学生定位于从事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各层级岗位,而非最基层的员工岗位,但是学生到企业必须从员工岗位干起,则是共识。不接受或不重视员工基本技能、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就绝无可能一步登天似的从事管理工作,做好管理工作。因为这既不符合人才培养规律,又不符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这一点,我们在与合作企业沟通时就早有定论,通过这次学习,聆听专家的授课,在与专家教授的互动中,感受就更为清晰。
参考文献:
[1]李迈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现状与改革走向[J].职业技术教育,2005.34
一、工作目标
全面清理整顿规范现有农资批发和零售经营网点,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在经营方式上由县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县供销社分别牵头组建一个农资连锁企业;在供应体系上农资连锁企业分别设置县级农资连锁配送中心、乡镇、村级连锁店3级连锁经营服务体系。年月底前,完成农资供应网络体系的清理整顿和规范,建立新型农资连锁经营网络。
二、工作原则
本着"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整合资源、依法规范、服务农民"的原则,遵守市场经济规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行市场化运作,网络化配送,努力打造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市场经营主体,从源头上杜绝高毒、高残留农药,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进入我县农资市场。
三、工作方法
(一)统一农资连锁经营网点准入规范标准。根据商务部《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和《金华市小农资质量安全与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开设连锁店的最低标准为:一是营业面积乡镇级连锁店在80平方米以上,村级40平方米以上,房屋结构牢固,通风条件好,商品经营区、仓储区、生活区相对独立;二是必须有2名初中文化程度以上经营人员;三是必须实行"六个统一",即:统一标识、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明码标价、统一台帐制度、统一服务规范。
(二)整顿规范农资经营主体。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对现有农资网点分三种情况进行整顿:一是经县整顿和规范农资供应网络体系工作领导小组验收,符合农资连锁经营网点准入标准的,县农资连锁企业与农资门店签订经营协议,准许加入。二是暂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允许在1-2个月时间内限期进行整改,通过验收达到标准后,准许加入。三是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准入标准的或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由工商、农业部门依法予以取缔。供销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共同做好农资网点的准入审核工作,符合准入标准的经营网点,由农资连锁企业统一向工商部门申请核发非独立核算营业执照。
(三)县农资连锁企业要按照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建立规范经营的长效管理机制,规范连锁经营行为,以规范促管理,做好全县农资商品的供应和市场稳定,禁止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和不合格的农资产品,加强农资经营人员的培训,不断增强诚信经营意识,提高为农服务水平,确保农资连锁经营健康发展。
四、政策和措施
(一)县财政建立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专项扶持基金。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销售和使用,新农药、新技术及替代农药的推广,农资经营人员培训,化肥淡季储备、救灾农药储备专项利息补贴等。
(二)对连锁企业的信息化改造,门店营业场所的装修和设备、设施投资按现代物流配送的要求,按其投资额给予一定补助。
(三)对农资配送中心所需土地,按工业仓储用地标准优先解决用地指标,并减免相关配套规费。
(四)县农资连锁企业设立连锁店,可持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工商行政部门对连锁企业经营范围、原则上按企业章程核定,免除农资连锁门店会费等相关费用。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清理整顿和规范农资供应网络体系工作,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府办、工商局、财政局、农业局、供销社、经贸局、质监局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整顿和规范农资供应网络体系工作领导小组。
关键词:旅游经营业态 现状
我国现代旅游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不菲的成绩。面对我国蓬勃发展的国际、国内旅游,我国的旅游企业在经营业态上进行着各种形式的创新。旅游连锁店、旅游商业街、旅游超市、旅游专卖店在全国相继出现,这些旅游经营业态是怎样出现的,其特点如何?笔者将在此展开分析。
旅游经营业态创新原由
旅游资源的不可移动性和相对于游客的异地性使得旅游者的旅游购买行为带有较大的不可预期风险,旅游经营业态变迁中的旅游专卖和旅游连锁无疑更能消解游客这一顾虑,它为游客出行提供品质保障。
旅游信息的分散性和游客获取相关旅游信息的高昂成本促使旅游经营业态发生变化。传统的旅游信息获取途径存在两个不足:一是信息不完整,如通过电视可能仅能获取景点相关信息,但对于如何到达景点等具体细节无从得知;二是信息的可比较性较差,传统的获取旅游信息相对比较完整的场所就是旅行社,但每一家旅行社对相同线路报价和服务质量上却存在较大差异,旅游者要找到质优价廉的旅游线路必须花费较大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旅游市场竞争激烈促使旅游企业不断进行经营业态创新,旅游市场竞争已经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变化。为更多更好争取客源,旅游企业必须在经营方式进行变革。传统的“坐地等花开”经营理念必须向主动出击转变。
我国旅游经营业态创新类型
旅游产品的特殊性使它比其它商品销售更重视中间流通环节,而我国旅游流通领域在销售方式上仍然沿袭传统模式――代销模式,对旅游者信息反馈不灵敏是该模式的最大弱点。所以旅游经营业态创新就势在必行。
旅游连锁
旅游连锁经营形式在国际上早已盛行,旅游连锁经营形式在旅游饭店领域出现最早(上世纪80年代)和推广较为普遍,比较成功的有上海的锦江集团、北京首旅集团。在旅行社领域出现旅游连锁形式是在上世纪末期的事,早于旅游专卖。旅游连锁一般要建立统一的CIS形象识别系统,具有统一的品牌、统一的标识、统一的经营理念、统一的市场推广活动和鲜明的形象特征。旅游连锁经营不是简单的经营网点遍地开花。一般要设立了统一的操作流程,确保连锁门市经营各方面的高度统一。
旅游商业街
旅游商业街本指的是能为旅游者旅游出行提供完整信息及服务的地理公共场所。但在我国很多旅游商业街却成为地方工艺品、土特产、风味小吃及少量旅行社服务的展示和交易空间,即旅游商业街等同于风味小吃街、民俗展示街等。真正意义的旅游商业街在我国并未完全建立。完整意义的旅游商业街应具备以下功能:
旅游商品展示和交易功能 这里的旅游商品不仅是指地方工艺品、土特产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狭义旅游商品,还包括在地方大型商业中心销售的一般商品,该种商品相对于旅游者而言具有心理价格比较优势和稀有性特征。所以有的旅游商业街就在城市的商业中心区域。
旅游目的地信息展示功能 即商业街为旅游者提供众多旅游目的地信息的展示平台。这些信息包括旅游目的地住宿、餐饮、游览点、民俗风情、即时气候变化等。它们可以通过多媒体演示和实物模型来加以体现,能给旅游者旅游目的地完全旅游信息。
旅游出行媒介选择功能 旅游出行媒介包括出行交通方式和出行组织形式,一般地,旅游商业街应有主要交通方式的代办处,为游客提供即时购、退和预定票证服务。针对旅游组织方式中的团队客和散客,商业街应有数量较多、服务质量较好的旅游批发商和旅游零售商。
旅游产品质量审查、投诉及退市功能 为保证商业街所提供旅游产品质量,商业街都应有旅游产品质量检查检验机构,该机构可以是地方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派出机构,也可以是旅游行业协会的派出点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机构。为有效维护和保障旅游消费者权益,该机构可以通过收取一定质量保证金方式和制定严格的进入、退出机制。
其它辅助信息服务功能 如为满足部分旅游者旅游消费信贷需求的银行代办处;满足旅游者邮寄、托运需求的办事点等。
旅游商业街由于其功能较多,故其占地面积一般为2万平方米左右:即长度约1千米,宽度约20-25米。商业街门面一般较小,装饰风格根据不同功能应有一定差异,但要保持整个商业街风格的和谐统一。在商业街功能区划上,应考虑旅游消费心理过程:注意-兴趣-认同-购买,设置旅游目的地展示区域-旅游商品展示交易区-旅游媒介展示交易区-其它旅游功能服务区-旅游产品质量检查检验区。
旅游超市
超市运作作为一种营销手段,最早由法国人应用到商品流通环节,但在服务产品营销中引入超市化运作,却是开先河的。全国首家“旅游超市”――广州市旅游交易推广中心(又名优游时代)投入试业是在2001年12月21日,这是中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随着天津、上海、北京、河北、陕西等10多个省份纷纷办起了自己旅游超市。在日用百货流通领域开创的超市销售模式能否适用于旅游业?是不是全国所有省份都可以开办旅游超市?旅游超市的优点、缺点在哪里?
旅游超市的优点:
交易集中化:企业集中、产品集中、信息集中、服务集中,是旅游超市的最大优势和最明显特点。把诸多类型的旅游产品如酒店、景点、旅行社、旅游金融服务集于一处,大大降低了消费者为搜集旅游信息而付出的时间成本和其他费用。
选择多样化:以前个人出游,往往因信息局限性而缺乏自由选择余地,现在旅游者来到旅游超市,各个展位都向他提供咨询服务,他可以从中比较、选择物美价廉的产品,有利于消费者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选择,从而提高服务的个性化水平和顾客的满意程度,同时也充分保障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散客普遍化:以前散客出游费钱费力更费时间,有的消费者一看繁杂琐碎的手续就打消了散客游的念头。如今,旅游超市可为散客提供多样化选择、方便、快捷的服务,十几分钟就可以完成。
资讯互动化:在旅游超市里,各展台积极向顾客推介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可收集世界各地的旅游资讯、观看旅游风光片、选择旅游线路,向各个展台说明自己的出游意向。这种双向互动的信息资讯沟通方式比以前那种旅游企业单向传递市场信息更能提供针对。
服务直接化:在旅游超市里,旅游者接受的是零距离服务,旅游企业提供面对面服务。在一般旅游企业里,企业产品有很大一部分是由旅游中间商购买或出售的。旅游商的业务又构成了旅游中间商的绝大部分。而旅游中间商和商都是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的。因此,旅游营销人员的宣传及促销用品可能被歪曲使用,有时中间商故意不把有用的营销信息反馈给旅游企业的营销人员,有时甚至会处于自身利益,频繁变动产品和服务组合,并有可能排斥营销人员的直销努力。
虽然旅游超市可以为游客带来诸多便利,但它的经营管理也存在不足之处:
较高的租赁成本超出经营者的承受能力。旅游行业已经进入低利润时代,尤其是旅行社行业,2000年,我国8993家旅游社的总体平均利润只有11609元/家。而一个普通位置的超市摊位(10平方米)每年租金就是1.2万元。
超市形态创新不能适宜旅游市场需求。大型化是我国旅游超市的一大特色,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的旅游超市全国就有12家。大型化超市虽然可以给游客以较大选择空间,但旅游者的较分散布置,旅游者出游频率增加要求旅游产品购买也如同普通日常消费品一样求方便的需求都要求大型旅游超市小型化,便利化。
旅游超市部分功能没有有效实现。旅游消费信贷功能,旅游商品展示功能,旅游信息传播功能在旅游超市都没有或部分没有实现。其中原因有:先创收再消费的文化传统制约旅游消费信贷功能实现;地方旅游商品创新设计不力,缺乏特色和新意限制了旅游商品展示功能实现;旅游信息仅局限于超市内,信息手段单一,信息更新较慢等促使旅游超市的信息功能受挫。
超市位置较偏僻使其丧失较大客流。旅游超市与普通旅游店的最大区别就是信息量大,客流大。但我国70%的旅游超市都不在城市商业核心区,所以从便利角度就输于一般旅游店,当然这里有其高昂的租赁成本所制约。
旅游产品的超市化经营是旅游市场经营的创新形式,但由于上述原因存在,所以我国较多的旅游超市不得已关门停业。
旅游专卖
我国最早的旅游专卖形式是由峨眉山旅游景区在2002年开创的。它是为融洽旅游生产者和销售者关系,更好地及时、收集了解自己产品销售形式,建立良好的稳定的旅游地形象而由旅游生产者(景区)主动发起的旅游产品销售形式。旅游专卖就是旅游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签订合约,授权区域内某家销售者全权该生产者旅游产品在指定区域独家销售的一种旅游产品销售模式。与其他普通旅游店比较,旅游专卖店有以下特征:
旅游产品的方一般是在方所在市场区域内销售该旅游产品绩效好,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通过与生产方合作可以持久取得产品信息优势、价格优势等,从而在区域内树立起特色旅游形象。
旅游产品的提供方通过专卖可以更快、更准确了解市场变化特征;可以避免过多的方为追求竞争优势导致产品价格低于实际价值,损害该产品市场形象。
旅游产品专卖是旅游产品生产者主动走出去的创举,尤其是在一些知名的国家级风景区出现。譬如峨眉山风景区在全国主要的中心城市已经建立起80多家旅游专卖店,江西龙虎山已建立起10家。
我国旅游经营业态创新总体特征
我国旅游经营业态变迁是随着我国旅游业的非常规发展而发展的,其变迁具有自己的个性特征:
我国的旅游业发展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政府在推动旅游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反映在旅游经营领域最突出的就是旅游商业街的提前出现。该种形式带有较强的行政指令色彩。
旅游经营业态变迁呈现出不同于一般商业零售变迁规律特征。商业零售业经营业态变迁规律一般为:杂货店时期-专业店时期-百货店时期-方便店时期-商业街、购物中心时期。而我国的旅游经营业态变迁则为:普通旅游零售店―旅游连锁店―旅游商业街―旅游超市―旅游专卖店。
新的旅游经营业态类型一般最早在沿海或经济发达地区出现,并且数量也多于内地。
目前,一种新兴的B2C物流方式正在发达国家悄然流行,即通过连锁便利店为B2C电子商务提供物流配送。在日本,连锁商店成为电子商务必争之地。先是索尼等7家大公司与日本规模最大的连锁商店“7-11”宣布成立电子商务交易新公司,之后各个连锁商店纷纷效仿。不少日本业界人士提出,谁能尽早掌握有效销售渠道,谁就能在未来称霸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主要是因为连锁店所具有的诸多优势使它能够成为担当B2C物流配送的主力军。
首先,由于连锁店一般全天候营业,它可以满足网上消费者的要求提供24小时服务,在一天中任何时候为顾客送货;又由于连锁店贴近居民区,可以缩短取货时间。这样有效地解决了B2C中送货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
其次,地域分布广阔的商业网络、优越的电子信息技术以及高效的物流系统使连锁经营店能够为网上虚拟商场提供实际意义的支持,可以说是连锁店使电子商务生了根,让电子商务落了地。B2C网站一旦与连锁经营店相结合,即可真正享受到连锁店巨大的商业网络和电子信息技术给它带来的好处。人们通过上网订购商品,来到附近的连锁店取货或由连锁店人员送货上门,就可十分便利省时地完成购物活动。另一方面,连锁经营店遍布全国的配送中心又为电子商务提供了有形的舞台,形成了电子网络对信息流进行“交检”、连锁经营店对物流进行“配送”的协作关系。
此外,连锁经营店如果与B2C网站实现对接,可为网站运营商在节省费用的情况下带来大量忠实顾客。对于所有零售商而言,用于扩大顾客群的花费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据波士顿顾问公司公布的研究报告,单纯的B2C网站运营商在这方面投入的平均成本由1998年每增加一位顾客支出42美元增加至82美元,而在同一时间段,能实现电子商务与连锁零售店结合的销售商则将这笔费用从22美元减少至12美元。另一方面,电子商务通过特约连锁经营店,更能充分扩大参与网上购物的消费群体,同时也为更多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物提供更大的便利。
连锁经营与电子商务尚存鸿沟
近年来我国的连锁经营有所发展,但要担当起B2C物流配送的主力军还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连锁化程度低,未形成一个有效的连锁网络。连锁店为B2C担当物流配送,是通过其遍布大街小巷的连锁门点来实现的。而我国连锁经营店一般规模不大且分布不广,远未延伸到广泛的居民区。据统计,全国平均每家连锁企业拥有门店仅14家,名列广东省2000年连锁企业销售额第一的深圳“万佳”门店数量只有5家,而发达国家一般的连锁企业也有数百家门店,著名企业有上千家以至有上万家门店,销售多达百亿美元,而且国内多数连锁经营企业网点不仅规模小,而且只有“店”不见“网”,分散经营,成本高,效益低,流量有限,根本无规模效益可言。这种状况要为B2C作为配送中转站显然是难以适应的。
物流系统程度低。为B2C承担物流配送,要求连锁经营店本身的物流通畅,拥有一个高效运作的物流体系。而我国连锁经营店目前尚缺乏高效成熟的物流系统,商品信息传递慢,配送速度慢,致使店铺经常出现缺货、断档的现象,商品管理水平低下;同时物流成本高。而在发达国家大型连锁经营企业的背后,都有一整套强大的物流支撑系统。这种物流支撑系统,要么由连锁经营企业自己拥有,要么由专业化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向连锁企业提供。前者以沃尔玛特公司最为典型。该公司自己拥有一套全球定位系统,5000多辆货车,200多个配送中心,几千家店铺。版权所有
信息化程度低。发达的连锁商业是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作为支撑的,而我国多数连锁企业的经营门点目前只是采用了电子收款机,商品实时管理系统还未建立;大部分连锁经营企业没有真正建立与其经营相适应,保证其高效运转的配送中心;即使部分企业已有配送中心,但自动化水平很低,在和供货商直接联网方面,基本处于空白。有资料表明,发达国家连锁企业的网络配送比例一般为80%-90%,而我国仅为30%-40%。
让连锁经营与电子商务有效对接
要使连锁经营与电子商务实现有效对接,最重要的是要解决好连锁经营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改善连锁经营的现状,以使连锁经营店具有对接电子商务的基本条件。为此,必须大力发展连锁经营业,扩大有效的规模和网络(盲目的无规模效益的连锁越大越糟),并在连锁经营信息化上下功夫。在国外,连锁经营是被看作信息产业来看待的,其信息化程度可见一斑。连锁经营店只有拥有了发达的信息系统后才能使物流配送更有效率,也才可能与电子商务B2C实现顺利对接。当然,作为电子商务企业来说,提高B2C的支付速度和安全性也是实现两者顺利对接的保证。
论文关键词:旅行社,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分工体系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洪流,旅行社对外开放的步伐逐年加快,发展处在了机遇期。然而现阶段我国旅行社经营管理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企业规模小、管理经验不成熟、组织化程度低,行业缺少“领头羊”难以起到市场主导作用、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还未形成,恶性竞争越演越烈。旅行社步入了微利运营状态,发展可谓举步维艰。这种局面的出现归根结底是由于传统的水平行业分工体系所致。因此,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的组织化和规模化,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升级,实现行业内资源的优化配置,打造一批具有规模效益的大型旅游批发商来引导市场健康发展,是我国旅行社行业急需解决的问题。连锁经营被未来学家奈斯比特称为“继百货商店、超市之后的第三次商业零售领域里的革命,是二十一世纪占主流地位的商业模式,也是当今世界最具活力、发展最快的商业企业运作模式”。国外大型旅游批发商,如美国运通、欧洲途易以及日本交通公社等都广泛采用这种模式并取得了巨大成功。因此,近年来国内众多旅行社纷纷走上了连锁经营之路,希望通过经营模式的转变加快构建合理的行业分工体系,实现我国旅行社行业健康,高效和可持续发展态势。
一、连锁经营的含义和类型
(一)连锁经营的含义(Chain Operation)
所谓连锁经营是指在流通领域中,若干同业商店以统一的店名、统一的标志、统一的经营方式、统一的管理手段连结起来,共同进货,分散销售,共享规模效益的现代商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其实质是把现代化工业大生产的原理应用于商业流通领域,达到提高协调动作能力和规模效益的目的。发展连锁经营对促进商品流通,满足人们消费需求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连锁经营一般要做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商店标识、统一经营策略、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广告宣传和统一销售价格[1]。统一的目的有利于店名、店貌、商品、服务的标准化;采购、配送、销售、决策、经营的专业化;商品购销、信息处理、广告宣传、职工培训、管理规范的一致化。
(二)连锁经营的类型
每个国家发展连锁经营的方法都不尽相同电子商务,从经营管理体制和资产关系方面划分,连锁经营可以分为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愿连锁三种类型。
1直营连锁RC(RegularChain)
即由公司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直营连锁店。通过利用连锁组织集中管理、分散销售的特点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属于资本运作。总部采取纵深似的管理方式,直接下令掌管所有连锁店,连锁店也毫无疑问地必须完全接受总部的指挥[2]。直营连锁的主要任务在于渠道经营”,通过经营渠道的拓展从消费者手中获取利润。
2特许加盟
特许加盟FC(Franchise Chain)即由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总部指导传授加盟店各项经营的技术经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权利金及指导费,此种契约关系即为特许加盟。特许加盟总部必须拥有一套完整有效的运作技术优势从而转移指导,让加盟店能很快的运作,同时从中获取利益,加盟网络才能日益壮大。因此经营技术如何传承是特许经营的关键所在。早期的特许加盟被称为“产品品牌特许加盟”,又称“产品分销特许”,是指特许者向被特许者转让某一特定品牌产品的制造权和经销权。“经营模式特许加盟”属于第二代特许加盟,它不仅要求加盟店经营总店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质量标准与经营方针等都须按特许者规定的方式进行[2]。特许者向被特许者收取加盟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并向被特许者提供培训、广告、研究开发及后续支持。
3自愿连锁VC(VoluntaryChain)
自愿连锁是指中小零售企业在某一龙头企业或标识集团的统率下,通过自愿联合的方式组成经营联合体。自愿加入连锁体系的商店原已存在,而非加盟店的开店伊始就由连锁总公司辅导创立,所以在名称上有别于加盟店。自愿连锁在组织上主要表现为商品采购的联购分销、信息共享、业务经营互利合作、自有品牌开发互通有无[3]。与直营连锁、特许连锁不同,自愿连锁群体的各成员企业仍保持自己的资产所有权并进行独立财务核算。
二、国内旅行社连锁经营的主要模式及特征分析
目前国内对旅行社连锁经营模式的理论研究并不多,作者主要通过对以下具有代表性的旅行社的长期研究及实地调研,分析出各自连锁经营的模式特征,以及在一主导模式下各自创新性的经营特征。
(一)“中青旅”直营连锁经营模式分析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率先将“连锁经营”概念引入旅行社经营范畴的旅游企业。“中青旅”一方面通过直接投资在北京设立旅游直营连锁门店,并拥有22家连锁店铺;一方面通过收购、兼并其他地区中小旅行社实现了跨地区直营连锁。中青旅连锁的管理体系的基本构架由营业部店规、人事管理制度、员工培训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售后服务规则、财务管理制度及客户档案管理等内容组成;中青旅连锁的动态体系是科学选址、标准设立、公开招聘、严格培训、VI系统导入、800免费语音系统的使用、计算机ERP系统的设立、与后台的业务对接及统一推广宣传。“中青旅”连锁经营要求各直营连锁门店做到统一品牌及产品形象、统一价格、统一操作流程、统一核算、统一质量标准、统一门店管理并实施专业化操作cssci期刊目录。通过完善“中青旅”出(入)境部、国内部、市场推广部、客房服务部、财务管理部、接待服务部门的信息汇集和流通,使各连锁门店能够及时接受总部旅游产品信息的更新和管理指令的,保证门店经营过程步调一致、标准化和专业化[4]。总部也可以及时了解掌握各门店的资金动作、经营业绩、市场宣传等信息,处理门店经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规避经营风险。
(二)“广之旅”特许加盟连锁经营模式分析
“广之旅”国际旅行社是国内最早实行特许加盟连锁经营的旅行社,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成熟的特许加盟经营条件。如:成熟的品牌——“广之旅”为全国地方旅行社中第一个“中国驰名商标”;创新的营销管理体系——拥有丰富的旅游业务经验和与时俱进的市场营销思想;商务科技手段的综合运用——先进的业务销售渠道运作、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和邮政“广之旅”电话报名系统的实施,将实体经营与虚拟网络有效结合。“广之旅”特许加盟连锁主要以品牌特许为主,并在这一道路上不断创新。具体表现在:2001年8月,“广之旅”利用自身品牌优势实施跨地区的旅行社特许加盟,成立了全国首家品牌特许经营旅行社——顺德“广之旅”。本着资源共享、利益均沾的双赢原则,2002年11月“广之旅”发起“名家之旅”中性品牌战略(其实质是旅行社产品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吸引大量旅行社加盟,规定“名家之旅”是加盟旅行社的共同品牌,各旅行社开发的优质产品均可以该品牌冠名,同时还可以由各自系统的旅行社代其招来旅游者。在同一个优质旅游产品的销售平台上扩张自己的销售网络,这种品牌特许加盟无论合作的规模还是深度均较前一种方式更为进步。“广之旅”还通过战略联盟来扩大企业品牌连锁规模。2002年,“广之旅”以参股、控股的形式发展了四川峨眉“广之旅”并在成都正式营业。这不但是全国首家由旅行社与旅游景点合资开办的旅游企业,而且开创了中国旅行社品牌与景区品牌强强联合的先例,其实质是一种纵向战略联盟,有效地实现了资源与客源的互补。2002年“广之旅”又与中国邮政合作建立了邮政“广之旅”,并开通了全省29个地市,广东省市民只要拨打185均可免费享受电话报名服务,足不出户办好旅游手续,其实质是一种异向战略联盟。用自身品牌号召力在网络上扩大领地是“广之旅”品牌扩张的又一个成功尝试。2000年“广之旅”成立专业旅游网站——中国旅行热线,成功突破在线支付的关口,被誉为真正的“网上旅行社”,首批加入的旅行社有50多家[5]。“广之旅”通过品牌特许加盟已经成为华南地区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美誉度最高的旅行社,国内唯一获得全国旅游业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中国用户满意鼎”的综合性强社。“广之旅”目前在广州市内拥有30多家营业点,在全省有200多家营业网络电子商务,构建了华南地区最为完善的销售网络。此外在香港、澳门、北京、云南、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等地设有分支机构,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广之旅”的品牌特许连锁加盟发展对于我国旅行社行业不仅具有示范意义,更是标杆引领风气之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