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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经营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托管经营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托管经营范文第1篇

    一、与国有破产企业有关的债权债务

    涉及对清算组的账务处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为“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本文将其设为“其他应收款”科目。

    (1)回收国有破产企业的应收款项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

    (2)涉及国有破产企业官司问题的会计处理。如果发生法院执行托管企业,那么托管企业应及时与清算组沟通确认,然后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贷记“银行存款等”。

    (3)涉及代付费用的款项,如托管企业提供的应由清算组承担的水电费等,经清算组确认后借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贷记“银行存款等”。

    二、与国有破产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债权债务(含费用)

    (1)出口业务的开发。如果在出口业务的开发中涉及国有破产企业的应收款项回收或应付款项,可以跟清算组协商,清算组同意后,如果涉及外商的预付款,可以借记“其他应付款——清算组”,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如果涉及外商的应收款项回收,可以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其他应付款——清算组”。

托管经营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土地托管;乐源合作社;效益分析

土地托管是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土地托管实现了土地由分散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转变,也拓展了农作物增产、农民增收、多方共赢的新渠道。土地托管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土地制度改革进程中产生的新成果。

一、乐源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托管产生的背景

乐源合作社实行土地托管前笔者深入乐土驿镇调研发现,土地经营管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土地细碎化问题严重。(2)种植作物种类复杂,科学化管理程度低。(3)第三产业和家庭养殖业居多,导致种地劳动力短缺。在以上背景下,乐源合作社通过长期摸索坚持土地规模化经营、科学化管理对土地实行“六统一”土地托管经营模式,即“乐源模式”有效的解决土地细碎零散程度大、机械化程度低、效益低等问题。

二、乐源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土地托管前后效益分析

(一)土地托管效益理论

(二)乐源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土地托管前后效益对比分析

在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乐源合作社托管的土地主要以种植棉花为主,占总种植作物的98%,所以此次调研就以棉花作为样本进行土地托管前后效益对比分析。

1.土地托管前后总体经营效益对比分析

由表1可以看出种植棉花土地托管后比托管前净收入每亩增加380元,生产成本每亩降低了540元,其中采摘成本降低幅度最大,每亩降低了550元。

2.土地托管前后生产成本效益对比分析

本文把所有的生产成本进行整合归纳,最终归纳为物资成本和用工成本,用工成本在表1中已经分析,在此只对物资成本进行详细分析。

由表2数据说明土地托管后土地整合形成连片种植规模经营,充分发挥现代农业机械化的作用,提高机械使用率和作业效率,降低机械作业成本、合理配置了资源。

三、乐源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托管取得的成效

1.提高了土地规模化经营程度,实现了社会资源最优配置, 土地托管,实现了农业生产从家庭生产到集约经营的转变,实现了土地零散化到规模经营的转变。

2.提高了管理标准化、种植科学化水平,降低了农户种植风险和农资成本, 乐源合作社对托管土地实施“六统一”管理,通过对不同条田进行测土配方施肥、良种推广、精量播种、病虫害科学防治等农业科学技术的应用,使农业种植标准化、科学化水平显著提高并且降低了农户的种植风险。

3.提高了农机具使用效率,降低了农机具、水电设施的使用和投入成本,土地托管后合作社对土地进行整合规划形成土地连片,机械化效率显著提高。

4.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降低了农业服务成本。

四、总结

土地托管是新时期深化土地流转模式的新探索,也是开拓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第一步。乐源合作社实行土地托管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虽然乐源合作社的土地托管还在发展阶段,在经营管理上存在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是依然走出了一条在稳定农村家庭责任制前提下,农业科学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规模化发展,农作物增产,农民增收,参与各方互利共赢,保持农村长期稳定发展的新道路。

参考文献:

托管经营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三农”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培育壮大“全托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推进力度,强化政策扶持,搞好指导服务,切实提升粮食生产“全托管”经营水平,不断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发展目标

按照“两年打基础,三年大提升,五年见成效”的目标步骤,到2018年我镇规模以上“全托管”(单个主体经营面积不少于200亩)经营面积达到35000亩,占全镇纯粮生产面积的60%以上。2014年,每个村(社区)新培育200亩以上“全托管”经营主体1个以上,全镇服务面积5000亩以上。

三、推进举措

1、强化组织领导。镇成立由党委副书记张勇任组长,副镇长毛玉才任副组长的粮食生产“全托管”工作领导组,负责“全托管”工作的任务分解落实,协调推进、督查考核等。各村(社区)党总支书记为“全托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村(社区)主任或分管农业的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各村要积极引导农机手、农资经营人员、村组干部、农民经纪人等各类服务主体从事“全托管”经营,将任务具体到经营主体和培育对象,确保“全托管”工作落到实处。

2、强化服务指导。在技术服务上,农业服务中心要落实专人指导服务到每个村(社区)、每个“全托管”经营主体;在发展方向上,积极引导粮食生产“全托管”与稻麦高产增效创建、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结合,走现代农业之路;在生产经营上,鼓励支持“全托管”经营主体加大科技投入,实现科学种田,挣科技的钱;在合同管理上,指导“全托管”经营主体与农户全面签订条款详实、权利义务设定合理的格式化合同。

3、强化政策扶持。粮食生产全托管规模200亩以上的,经南通市级验收通过,市财政给予实施的服务组织奖补2万元,镇财政配套奖补1万元;高产创建的资金和物化补助集中用于“全托管”经营;实施“全托管”的秸秆机械化还田补助提高到每亩40元。对“全托管”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当年配套新建粮食烘干中心,并与周边种粮大户协议约定提供成本价烘干服务,烘干粮食总面积达2000亩以上的,通过南通市验收,每个烘干中心奖补30万元(按南通验收标准执行)。

托管经营范文第4篇

财务战略,是指考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战略问题,使企业资金均衡有效的流动和实现企业整体战略,增强企业财务竞争优势,考虑企业财务领域全局性、长期性的发展。财务战略应支持企业的总体战略,适合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按此划分,财务战略分为扩张型、稳健型、防御型和收缩型四种。显然按被托管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和企业状况,防御性和收缩性财务战略是该类企业首选。防御性财务战略一般表现为保持现有投资规模和投资收益水平,保持或适当调整现有资产负债率和资本结构水平,维持现行的股利政策;收缩性财务战略一般表现为维持或缩小现有投资规模,分发大量股利,减少对外筹资,甚至通过偿债和股份回购归还投资。

二、被托管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

以被托管的中小企业为例,通常其规模较小、抵御风险能力差、企业信用等级低、融资能力弱等,在财务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

(一)企业经营者不重视财务管理,内部集权严重

中小企业管理层级少,大部分经营者的决策权高度集中,忽视了财务管理的重要地位,甚至有的认为会计工作仅仅是一种记账手段。被托管的中小国企和集体企业管理能力弱,需要引入托管方的经营管理团队,改变旧的财务管理理念,树立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实现职位分离、防止权力集中。

(二)财务管理机构不健全,缺乏专业优秀的财务人员

企业经营者不重视财务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不合理,财务人员职责混乱分工不明,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不少人员之前从事其他行业没有经过系统的业务学习,财务管理过程混乱。被托管企业除了需要依靠托管方的经营管理支持外,还需要加强自身财会队伍建设,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引进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充实队伍,对现有财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三)资金周转困难,投融资能力弱

被托管企业规模小、底子薄、资信情况差,从银行贷款缺乏抵押担保因而筹措资金困难。遇到好的投资方案,因缺乏专业财务知识和融资困难,因而投资能力较弱。被托管企业依靠托管方的资金周转和潜在融资能力,可以迅速改变财务困境,提升投资能力,抓住好的投资机会,并为企业改制赢得时间。

三、实际案例介绍

某区属的集体企业――区供销合作总社成立于1950年,下设十几家乡镇供销社,以“三农”服务为主,大量吸纳就业,为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从2000年开始供销社体制的弊端、落后的经营管理模式和沉重的人员负担逐一暴露,企业陷入了亏损和资金周转困难的泥潭。在加快中小国企改革的背景下,该区集资委和国资委决定按分步走的办法对区供销合作总社先托管后改制。经区集资委和国资委授权,该区国资委下属的大型国有企业――A集团成为了托管方。

第一阶段:2003年底,区供销总社正式由区集资委委托A集团经营管理。经过近五年托管,A集团逐步理清了各级供销社的资产负债情况和产权关系,分流了部分富余人员,并对不良资产进行了剥离转让等处置。本阶段采取了防御型和收缩型财务战略,严格控制对外投融资,缩减企业规模。被托管企业利用托管人的财务支持缓解了资金困难,引入托管方进行财务管理和资金监控措施,止住了企业的失血状态。第一阶段的管理层级如下图:

第二阶段:2008年,为提高资产运行质量和经营管理效益,发挥集团内部资源的优势互补效应,A集团和区供销总社合资成立了商业公司,其中被托管的区供销总社以其下属6家企业的优质资产注入,占股份49%。A集团在此阶段的改制中不仅投入了资金,为商业公司组建了一支具有现代企业管理能力的经营队伍。经过此阶段改制后,区供销总社转由更具有商品经营和商业物业经营投资能力的商业公司全面托管,由此被托管的资产由两块组成:一是优质资产,系占49%商业公司股份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次是暂未纳入改制的剩余乡镇供销社资产。

第三阶段:2010年,托管方商业公司经过两年多时间,通过对被托管方剩余的未改制企业运用人员分流、组织架构调整和提升财务管理等托管手段,从中又分离出可以进行股权改制的3家企业。被托管的区供销总社将上述资产再次注入商业公司,同时A集团也参与了增资。截至2015年末,区供销总社除部分功能性企业外,下属大部分集体企业完成了股改,走上稳步发展的道路。二、三阶段的管理层级如下图:

通过一至三阶段的分步托管改制的方法,区供销总社摆脱了以服务“三农”为主业、机制僵硬落后的陈旧面貌。近年来通过强化资产运作、盘活存量资产、调整经营结构,区供销总社以其现代企业的管理、灵活的经营机制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基本适应了市场需求,已从传统的商品经营单一模式转向商贸、服务和资产管理等多元化经营。新区供销社职工经过企业改制进入商业公司、买断分流和自然减员等,截止2015年12月底,总数399人(其中在岗262人,离岗137人),与2008年被托管时职工总数1851人相比,已减少78.4%。企业经济效益得到全面提升,到2015年底由原区供销总社下属企业为主要基础组建的商业公司,净资产达到8.77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0.13亿元、完成净利润6400万元、净资产收益率7.48%;与2008年底相比,净资产增长了1.59倍、营业收入增长19.42倍、净利润实现了扭亏为盈。区供销总社剩余的被托管企业的净资产为1.6亿,亦实现了营业收入1.24亿元和净利润1014万元。改制企业和被托管企业均实现了良好业绩。

四、提升被托管企业经济效益,加强财务管理对应措施

以上案例,托管方先为A集团,后转为商业公司。在整个托管及转制过程中,区供销总社基本摆脱了外部输血,企业经营逐步好转。经营效益的提升,得益于托管方在经营管理中,特别是在财务管理上加强了被托管企业财务人员的培养、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以及财务信息系统的统一:

(一)调整财务人员年龄结构,提升财务人员综合素质

区供销总社在被托管初期,财务人员普遍年龄较大,仅有少数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随着会计政策和制度不断更新,特别是A集团在2011年全面推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原有财务人员知识陈旧、管理能力差和综合素质不高的问题全面暴露。为此托管方加强了对原有财务的培训,淘汰分流了部分人员,并从社会上招聘了一批有学历有职称的新鲜血液。截至2015年末,包括商业公司在内的所有财务人员共90名,平均年龄41岁,比托管前降低了7岁,其中初级以上职称64名(占71%),大专及以上学历65名(占72%)。通过调整财务人员的年龄结构,吸收录用一批有学历职称的员工后,财务人员总体素质大幅提高,为加强财务管理,推进内控制度建设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二)建立标准化的财务管理制度,树立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

托管方A集团及商业公司给被托管企业引入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按相同的标准建立了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全面预算管理、资金监管和内部审计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被托管的区供销总社及其下属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设立了相对应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增加了内控和财务管理等权重分值。通过在商业公司设置独立的内审机构以及各子公司内审岗位,对企业自身、托管企业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诸多制度的实施,树立了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

(三)试点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加强托管方财务监管力度

委派财务负责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人事关系和经济关系上均与受派企业保持独立,隶属于派出方企业。委派财务负责人接受“双重管理”,既接受托管方商业公司财务部的直接领导管理,又接受任职的被托管企业的领导管理。委派财务负责人具有“双重职责”,主要职责除了日常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支持和配合任职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外,还要参加任职企业的经理办公会议,参与企业经营和重要决策的研究和制定,并履行重大事项上报制度,代表派出方对任职企业重要经营活动进行过程监督和管理。目前已有3家管理成熟的企业实施了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未来将从中吸取经验逐步推开该项制度。

(四)统一财务信息系统,发挥财务管理协同优势

统一财务信息系统,能够保障财务管理制度在集团内有效执行和落实,有利于上级对下属企业的财务监控,可以及时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和改进措施。A集团内主要企业已统一会计核算软件,使用统一会计核算办法和相对统一的会计科目,构建了完善的财务信息平台。商业公司所属的原供销社完成股权改制的企业也纳入了该财务集中核算体系,实现了集团内财务数据实时监控与共享。财务核算系统和财务管理趋于一体化,从而使上级企业的财务管理职能得到最大限度发挥,大大提高了成员单位经营协同效率。财务信息集中管理后,在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信息沟通、降低财务费用等方面发挥了更多优势。

托管经营范文第5篇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八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浙食安委办〔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

近年来,我市学校食品安全的基础设施有了明显改善,管理水平及从业人员能力有了明显提高,但仍有不少农村学校及中心幼儿园的食堂基础设施简陋,管理机制不够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比较突出。各级、各部门要在大力推进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食堂的日常监管工作制度,狠抓责任落实。

(一)加大学校食堂硬件建设力度。各乡镇(街道)和市教体局要紧密协调,落实资金,加大投入,确保乡镇中心幼儿园在*年消除D级食堂,各村小、完小在09年以前消除D级食堂。至“*”末,全市学校(含乡镇、街道一级及以上的幼儿园,下同)食堂卫生量化分级考评为A级的要达到25%以上,B级及以上的要达到50%以上。

(二)完善学校食堂经营管理体制。按照“自主经营和托管经营并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不断完善我市学校食堂经营管理工作。

1、进一步探索食堂托管经营模式。

(1)明确托管准入条件。托管学校食堂的餐饮服务公司(含饭店、酒店,下同)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经营时间在1足年以上且目前所在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的卫生量化分级考评达到A级,饭店、酒店等社会餐饮业,其本部的卫生量化分级考评必须为A级;二是有足额的具有一定餐饮服务管理能力和较全面的食品安全知识的人才储备。

在我市学校托管直营食堂时间已满1年且所托管食堂的卫生量化分级考评全部为A级、师生满意程度达80%以上的餐饮公司可优先托管直营。

(2)划分托管食堂类型。一是凡目前师生就餐人数在800人以下的学校,可由注册资本在2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服务公司托管直营。此类学校,原则上由一家餐饮公司托管直营,其经营的毛利率必须控制在营业额的20%以内。二是凡目前师生就餐人数在800—1500人之间的学校,可由注册资本在5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服务公司托管直营。此类学校,原则上可由1-2家餐饮公司托管直营(具体根据学校场地条件决定),其经营的毛利率必须控制在营业额的25%以内。三是凡目前师生就餐人数在1500人及以上的学校,可由注册资本在8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服务公司托管直营。此类学校,原则上有2家及以上的餐饮服务公司托管直营,其经营的毛利率必须控制在营业额的28%以内。

(3)落实托管工作要求。一是托管直营后学校食堂的日常经营管理由托管的餐饮服务公司负责,并承担食堂安全、管理、卫生、用工、人事、经营盈亏等相关责任,按有关政策法规,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劳动者各项社会保障。学校要加强对托管单位在食堂经营管理上的监督,促使托管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及政策经营管理学校食堂。二是被托管直营学校食堂的饭菜,一律使用校园卡销售,不得使用现金交易;学校向餐饮公司收取的食堂用房、场地、设备设施租赁费,原则上按食堂营业额的5—10%计算,其中第一类型的食堂,最高只可按5%收取;第二类型的食堂,最高只可按7%收取;第三类型的食堂,最高只可按10%收取。三是被托管直营食堂的学校,要根据食堂采购的食品原料(统一配送)成本及营业额,定期核算食堂的毛利率,并在托管协议中明确违规处理办法。食堂毛利率的计算方法为:(营业额-原材料成本-燃料成本)÷营业额×100%。四是被托管直营的学校食堂,经托管直营的餐饮服务公司投入、改造后,卫生量化分级考评必须达到B级及以上,同时,必须全面推行餐饮业“五常法”管理;对原已达A、B级的食堂,如托管后量化考评降级,学校可视情终止托管协议(招标公告及托管协议中应予明确)。

2、严格自主经营食堂的各项管理。自主经营的学校要加快食堂改造步伐,通过多种途径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努力提升量化考评等级,达到C级以上的学校方可向师生供菜。食堂聘用的工作人员其年龄应严格控制在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且身心健康、乐于为师生服务。严格执行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从中牟利或发放教职工福利等乱开支现象的发生,食堂财务必须实行每月公开。

3、完善学校食堂原材料的采购模式。实行托管经营的学校食堂,采购的油、米、蔬菜等大众食品原料,原则上由具备资质的配送单位(由市工商局、市教体局、市卫生局、市农林渔牧局、市商贸办、市质监局等部门联合认定)统一配送。鼓励具备条件的自主经营的学校食堂实行统一配送,尚不具备条件的食堂必须做到定点采购。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对配送单位的监督、检查与指导,确保学校食堂原料的安全。

二、全面实现校内商店连锁直营

我市学校校内商店自20*年开始全面推行由大型商贸企业连锁直营的经营模式,深受师生及社会好评。至20*年底,全市35家校内商店有31家实行连锁直营。尚未实现连锁直营的学校,有关乡镇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20*年完成回收及直营工作,所需经费按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44号)精神落实。

三、努力保障学校饮用水安全

卫生部门要督促学校建立和落实供水设施(含桶装饮水机)以及水井定期清洗消毒制度,建立和落实二次供水和自备水水质定期送检制度,所需检测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学校要免费向学生提供桶装饮用水,有条件的学校,还必须配置足够数量的保温桶供应开水,以保证学生饮水需求;自备水质未达到饮用水标准的,决不能向学生提供饮用。

四、不断加强校园周边的食品消费环境日常监管和综合整治

工商、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分段监管、综合治理的思路,落实监管职责,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和卫生许可,探索加强学校周边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手段和措施。进一步落实食品进货查验登记、索证索票、巡查检查、举报投诉等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针对学校周边食品商店、饮食店和流动摊点多、经营不规范、安全隐患多等问题,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或综合治理工作,坚决取缔无证照食品店和饮食摊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取得实效。

五、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要充分发挥青少年联系家庭、学校和社会的纽带作用,以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进校园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饮食教育活动,使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步入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全市各学校要统筹计划、因地制宜开展“八个一”活动;每学期举办一次食品安全知识讲座;每学期安排一节食品安全教育课;每班每学期出一期食品安全黑板报;每个学生有一本食品安全科普读物;每学年组织一次“食品安全知识带回家”活动;每个学生就食品安全给亲友写一封信;每学年组织一次食品安全征文活动;学校食堂设立一块食品安全温馨提示牌。通过上述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营养知识,引导学生形成科学、安全、合理的饮食习惯,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托管经营范文第6篇

一、受托经营资产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接受关联方委托受托经营资产,对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所发生的受托经营费用如由受托企业承担的,则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但确认收入的部分不应超过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的乘积,超出部分记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例1]2004年年初,甲公司接受母公司委托,经营母公司部分资产。受托经营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根据托管协议规定,甲公司每年可收取100万元固定收益,在2004年度终了前甲公司已收到受托经营收益存入银行。假定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2.5%。

确认其他业务收入金额=1000×2.5%×110%=27.5(万元)

计入资本公积金额=100-27.5=72.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75000

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725000

二、受托经营企业

(一)按照托管协议规定,取得固定收益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受托企业接受关联方委托受托经营企业,取得的固定收益应按以下三者孰低的金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超出部分记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1)受托经营协议确定的收益;(2)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3)受托经营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的,按净资产的10%计算的金额。

[例2]2004年年初甲公司受关联方乙公司委托,经营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丙企业。托管协议规定,甲公司每年可获得托管收益200万元,托管期限为5年。丙企业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2004年实现净利润300万元。甲公司在2004年年末收到有关托管收益并存入银行。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受托经营企业丙企业净资产收益率=300÷(1000+300)

=23.08%>10%

按净资产的10%计算的金额:(1000+300)×10%=130(万元)

受托经营协议确定的收益为200万元,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为300万元,因此确认“其他业务收入”13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额为70万元(200-130)。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300000

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700000

[例3]假定例2中,受托经营企业丙企业2004年实现净利润5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受托经营企业丙企业净资产收益率=50÷(1000+50)

=4.76%

因此只需比较受托经营协议确定的收益200万元和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50万元就可以。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为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150万元(200-50)。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0

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1500000

[例4]假定例2中,受托经营企业丙企业2004年发生净亏损5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受托企业接受关联方委托受托经营企业,受托经营企业发生净亏损仍能获得受托经营收益的,则受托企业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000000

(二)根据托管协议,按受托企业经营业绩的一定比例收取(承担)收益(亏损) 根据受托经营业绩的不同,《企业会计制度》有不同规定。

1、当受托经营企业取得净利润时,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受托企业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的部分,应按照取得固定收益的方式进行比较。

[例5]2004年初甲公司受关联方乙公司委托,经营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丙企业。托管协议规定,甲公司每年可按照丙企业实现净收益(净亏损)的30%提取(承担)受托经营收益(损失),托管期限为5年。丙企业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2004年实现净利润300万元。甲公司在2004年末收到有关托管收益并存入银行。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受托经营协议确定的收益=300×30%=90(万元)

按净资产10%计算的金额:(1000+300)×10%=130(万元)

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为300万元,因此确认的收入为90万元。

借:银行存款

9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900000

[例6]假定例5中,甲公司每年可按照丙企业实现净收益(净亏损)的50%提取(承担)受托经营收益(损失),其他条件不变。

受托经营协议确定的收益为150万元(300×50%),按净资产的10%计算的金额为130万元,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为300万元,应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为13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20万元(150-130)。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300000

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00000

2、当受托经营企业发生净亏损时,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受托企业承担的亏损部分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例7]假定例5中,丙企业2004年度发生净亏损1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甲公司应承担的亏损部分尚未支付。

甲公司应承担的亏损额=100×30%=30(万元)

借:管理费用

3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300000

(三)根据托管协议,按受托企业经营业绩的一定比例收取(承担)收益(亏损),同时取得固定收益 《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受托经营企业取得净利润和发生净亏损的处理进行了不同规定。

1、当受托经营企业取得净利润时,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受托企业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确认为收入的部分,应按照上述取得固定收益时的方式进行比较。

[例8]2004年年初甲公司受关联方乙公司委托,经营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丙企业。托管协议规定,甲公司每年除获得固定收益100万元,另外可按照丙企业实现净收益(净亏损)的20%提取(承担)受托经营收益(亏损),托管期限为5年。丙企业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2004年实现净利润300万元。甲公司在2004年末收到有关托管收益并存入银行。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受托经营协议确定的收益=100+300×20%=160(万元)

按净资产10%计算的金额=(1000+300)×10%=130(万元)

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为300万元,因此确认的收入为130万元。

计入资本公积金额=160-130=3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6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300000

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300000 2、当受托经营企业发生净亏损时,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受托企业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先冲减应承担的亏损额,超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若冲减时受托经营收益不足冲减,不足部分计入管理费用。

[例9]假定例8中,丙企业2004年度发生净亏损1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甲公司应承担的亏损额=100×20%=20(万元)

计入资本公积金额=100-20=8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000

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800000

[例10]假定例8中,丙企业2004年度发生净亏损6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甲公司应承担的亏损部分尚未支付。

甲公司应承担的亏损额=600×20%=120(万元)

计入管理费用金额=120-100=2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管理费用

托管经营范文第7篇

在当前铁路大建设时期,以铁道部和省市地方政府为主合资建设铁路已成为主要模式。这一模式不仅使铁路建设能更好地融合地方经济发展大局,更为大规模铁路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该模式在实践中基本实现了初衷,形成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合资铁路和合资铁路委托运营管理

1、合资铁路指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合资铁路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初衷是调动地方和企业投资铁路的积极性,解决铁路建设资金短缺问题,加快铁路和地方经济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合资铁路对铁路路网增长的贡献率超过了国铁,成为实现铁路路网发展的主要因素。它对于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铁路和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合资铁路委托运营管理是把合资铁路的运输资产经营与运输生产经营相分离,即合资铁路公司负责运输资产的专业化经营,运输生产业务委托给铁路局专业化经营,实行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具体操作中一般在合资铁路建成后,由相关合资铁路公司和相关铁路局签订委托运输管理协议,确定委托运输管理的范围、内容、双方权责,规定收入、费用发生和结算方式,划分安全管理责任以及双方履责期间劳动用工、土地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有关事项。

二、实行合资铁路委托管理的必要性

目前,相当一部分合资铁路公司和铁路局在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有关铁路运输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就有关委托运输管理事宜签订协议。之所以实行委托管理,主要出于以下因素:

1、是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的需要。出于行业特点,合资铁路只有纳入整个全国铁路网才能实现功能发挥最大化,只有将其纳入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才能防止运输混乱。

2、是铁路行业专业管理的需要。铁路运输各个工种都有其专业性的特点,对合资铁路实行委托运输管理可以充分发挥国铁在铁路运输专业管理方面的优势,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3、是实现铁路运输安全的需要。我国国铁经过多年实践,对于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通过实行委托管理可以使运输安全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4、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运输资源,降低运营成本的需要。5、是提高效率、效益的需要。实行委托管理可以充分利用铁路局人力资源,使合资铁路减少投入,精简机构,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三、当前合资铁路委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存在不足

(1)协议形成机制有待优化。在协议制定过程中,一方面合资铁路的股东各方应充分参与,集中体现各方的共同意愿,消除在今后管理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矛盾和弊端。另一方面合资铁路公司和铁路局双方虽然法律地位平等,双方不存在行政隶属。但在现有铁路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下,合资铁路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往往无法充分体现,也使委托管理协议签订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2)协议的内容有待细化和明确。现有协议基本套用一个模板,内容大同小异,未能充分体现各家合资铁路公司的具体差异。总协议项下的具体项目协议条款还有待进一步具体细化和明确。

(3)协议的落实有待进一步加强。在实际履行中,部分协议条款未能得到完全履行。引起合资铁路公司及其地方股东的不满。

2、委托管理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

(1)思想认识有差距。在实际委托管理工作中,相当一部分受托站段没有工作积极性。现在国铁站段仍然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受托站段认为:多管事了,但上级拨给的成本费用没有增加或增加的根本不够;对合资铁路公司的性质,对全委托管理的模式理解不尽相同;委托管理过程中存在只要权利不要义务,只要安全不要效益的情况,有的甚至抱着“有没有运量无所谓”、“没运量更安全”的态度。部分受托单位不能达到职工配置标准,不同程度存在专业性培训不足,相关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难以适应岗位要求。

(2)设备维护不及时。个别受托单位对合资铁路设备的维修保养未能按国铁的标准进行作业,减少人力物力的投入,有的设备发生故障后,受托单位要么要求委托单位增加维修费用,要么拖延维修时间,甚至停止使用。

(3)沟通协调不顺畅。实行委托管理后,许多受托单位在向上级报告有关运输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的同时未及时向委托公司提供。受托单位与合资铁路公司之间在其他事务方面也有沟通协调不顺畅的问题。

3、经营职能被弱化

在全委托管理模式下,运输管理工作由各运输站段承担,但作为独立法人企业及市场经营主体的合资铁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却成了另一张皮,无形中被弱化了。一方面受托站段在接受上级考核时,在安全和效益两者之间,受托站段更关心前者;另一方面,委托公司虽关心企业效益,却缺乏具体抓手,相关工作无从开展。从而导致合资铁路公司的经营工作受到冷落。部分合资铁路公司与委托以前相比,甚至出现效益下滑。而由于委托管理协议未能对合资铁路公司经营的各方面实现全覆盖,也导致其在土地、房产等方面资产收益受到影响。

四、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合资铁路委托管理的思考

1、完善委托管理协议。签订以前充分协商,相关各方达成共识。完善协议内容,细化、明确具体标准和协议条款。签订之后充分履行。

2、突出委托单位的法人主体地位。受托单位应定期提交运输收入数据,定期提交设备检查报告。完善管理制度,控制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支出。使合资铁路公司及时掌握公司设备、资产状况,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托管经营范文第8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经营失败客户利益赔偿基金

证券公司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必然存在经营失败和市场退出的问题。但作为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不同于一般的生产企业而具有特殊性。在我国,证券公司往往集经纪商、承销商和保荐机构、机构投资者等诸多角色于一身,且其经营范围涉及全国和境外,其经营失败还会波及到数量众多的个人和机构客户,甚至中央银行和财政。本文将结合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实践模式,重点讨论作为证券公司客户的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证券公司客户的权利类型

本文所指的投资者是从证券公司客户的角度来谈的,并不是指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者。实践中,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影响客户的权利主要是集中在经纪业务和委托理财业务方面。具体而言,客户与证券公司主要的利益连接点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托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客户用于保证证券投资交易、结算的资金,所有权应该属于客户所有。但是长期以来,交易结算资金往往存放在证券公司处。正常状况下,证券公司应当帮助客户开列资金帐户,该帐户内的资金所有权应该属于客户,客户对该类资金具有取回权。但当证券公司因挪用而无法返还时,就形成了客户对证券公司的债权。

2、证券类资产的托管方。同样,根据国内目前的证券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为客户开立与资金帐户对应的股票帐户,用于记载其购得的证券类资产(包括国债、基金单位)。这些资产实际托管在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在实践中常将客户资产与其自营资产混同,挪用客户的证券类资产。

3、资产管理的委托人。实践中,客户将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双方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受托证券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授权进行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计划。委托合同届满后,返还本金和一定的受益。为招揽客户加入委托理财计划,证券公司往往在合同中承诺高于银行利率水平的高收益和回报,即保底条款。保底条款可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三种。在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时,委托人的财产权利(特别是违规理财行为)如何保护已经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4、借款人(质押权人)。实践中,客户可以直接将钱存入证券公司(或其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还有的证券公司还有将客户的资金进行国债回购融资,由证券公司出具虚假的国债或其他证券托管凭证给客户,证券公司通过这种形式向客户融资或融券,也形成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2004年11月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连续了《短期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可望会给证券公司的合法的融资带来机会和可能性。当然这些融资方式也产生了新的借款人类型:债券持有人和银行(股票的质押权人)。

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实践模式

1、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市场

破产是指证券公司发生支付危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法继续经营情况时,由法院宣告其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破产程序一般由法院主持,公平处置证券公司的债权。国际证券市场已经发生多起证券公司破产的实例:1997年日本三洋证券、小川证券、山一证券破产,韩国高丽证券破产,中国香港地区正达行证券公司破产。根据报道,中国的大连证券、新华证券、佳木斯证券的破产案件已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金融机构的破产应受所在地《破产法》的规制,特别是在破产的程序性规定上,可以准用破产的民商事程序。但是金融机构的破产与一般企业的破产在实体性规定上具有较多的不同点。各国各地区在破产法之外均有特别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依职权宣告破产等。这些特别法的规定涉及到金融机构的行政管理机构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分工和权经济改革限分工问题。例如,美国《1978年破产改造法》授权美国证交会(SEC)参与证券公司的破产。我国《商业银行法》第71条和《保险法》第86条分别作出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破产应该经过金融监管机构同意;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组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我国《证券法》却唯独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应该说存在立法上的重大不足。使我国法院在证券公司的破产案件上缺乏特别性的法律规定,更无法准确处理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权利衔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权力模糊和缺位,有可能会增大证券公司破产对证券市场的冲击,特别是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动摇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因为,法院在处理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其专业能力和对资本市场的独特性明显不如专业性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客户的权利保护是证券公司破产法应当亟待完善的内容。

2、托管经营的逐步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托管经营是中国处理问题券商广泛采用的方法,托管具有明显的权宜之计和过渡性质。从托管实践模式看,包括以下三种模式:(1)同业托管经营,由新成立券商或老券商托管违法券商和问题券商。在新券商托管中,新的出资者解决问题证券公司个人账户窟窿,接管其证券营业部,获得证券牌照,成立新证券公司。太平洋证券托管云南证券便是新成立券商托管的适例,而老券商托管经营往往不承担问题券商的债务,中国民族证券托管鞍山证券、东北证券托管新华证券就属于这种情况。(2)行政接管:2004年初国家组成托管组接管南方证券。(3)资产管理公司托管证券公司。如2004年7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恒信证券、德恒证券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托管闵发证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汉唐证券。

但是对托管经营的法律性质,托管方和被托管方、投

资者、债权人的关系却从来没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从而造成大量悬而未决的问题。托管机构和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职工发生的法律诉讼和纠纷不断发生,法院在处理类型案件中由于无法可依,存在极大的任意性,造成证券市场的严重混乱。特别是在证券市场整体不景气的情况下,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认为托管是一种重组和合并,要求托管机构承继问题券商的全部债务,从而进一步增加了证券市场主体的经营风险。

3、非破产清算方式

企业的解散包括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前者是指股东方通过一定的程序宣布结束合资关系,法人因发起人(或股东)合意而消灭;强制解散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被国家行政机关命令解散的情形。强制解散的原因包括:不遵守行政法规的行为,如不参加年检,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污染行为,股东出资瑕疵,达不到法人成立条件等。证券公司是特许行业,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双重行政管制,所以证券公司的强制解散包括许可证取消和工商执照吊销。无论是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证券公司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才能退出市场。我国法律在破产清算程序上明显存在立法不足。

4、吸收合并的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重组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证券公司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情况下,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从吸收合并的主体来看,目前法律尚禁止外资控股证券公司,也不允许外资介入投资银行和基金业务以外的其他证券业务。因此,在目前的法律前提下,只能是中资的证券公司的收购。根据法理,合并包括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这两种收购,都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为,证券公司的资产本身构成投资者、债权人利益的一般担保。证券公司被合并后,产生了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关系人的债务承担问题。

证券公司市场退出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1、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实践

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的退出实践包括下列几种方式:通过批准新的券商成立,要求新的券商来承担问题券商的债务,特别是其中的客户保证金债务。太平洋证券托管云南证券所属证券营业部及相关经纪业务部门属于适例。国家在查清违规券商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地方政府提供支持、或央行再贷款或发债的方式,解决券商的资金短缺和支付危机。2004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就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告作出解释。对被处置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按照分类原则进行有限赔付,即对个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收购。显然公告的基本精神是立足于国家为化解金融危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角度来处理证券公司退出时的客户利益保护问题。为了防止券商支付危机的发生,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允许券商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来提高净资本和支付能力。南方证券在被托管之前,就曾经成功地增资扩股。

2、我国解决券商退出的方案具有明显的政策性导向,属于权益之计。因而存在一定的问题:无论是央行再贷款还是发债来解决券商退出市场的遗留问题,其实本质上均是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也就是说由全民来承担券商违规经营的后果。这无疑增加了中央财政的负担。另外,由于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一些民营证券公司逐步退出市场,如果完全由国家承担退出成本,就存在公共财政为民营机构承担债务的问题。从目前我国证券投资者损失救济的实践可以看出,基本上是采用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区别对待的“分类处置”的原则。对于机构客户的债权国家一般不予处理,即个人债权优先原则。笔者认为,无论是机构债权还是个人债权,债权本身是没有优劣区别的,这是债权平等原则的应然之义。况且,其实严格区分机构债权和个人债权可能会违反政策设计者的良好的初衷,特别是在基金和其他集合理财计划中,虽然委托人是以基金等机构的名义出现,但实际上背后的受益人或财产的实际拥有方是个人财产。

总之我国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及配套制度存在明显的任意性,本身规范化程度远远不够,造成投资者利益保护缺乏有效的长期的规范体系。

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

1、积极推动证券公司的市场化收购和重组

可以说,有效的产权交易和收购市场的形成、运行,对证券业经营风险的自我化解具有显著的作用。一方面,我国证券公司在经营上同质化明显,市场细分不够。另一方面,证券业存在寡头垄断和恶性竞争。证券公司的赢利模式雷同,造成证券公司难以适应市场,而恶性竞争提高了证券公司的交易成本,降低了证券公司的生存能力。通过证券公司之间收购和兼并,从外部治理和控制权市场的角度促进证券公司的内部治理水平的提高。

当然控制权市场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本身股权的多元化和完备的产权交易机制,就目前而言,应该说这些条件的完全具备尚需假以时日。目前,证券公司之间的市场化收购还不普遍,比较多的是证券行业主管部门以政策为导向的危机处理机制。这种行政性的“拉郎配”式的重组,造成了证券公司退出市场问题上问题丛生。因此,应该放宽证券公司股东的持股资格的限制,允许实力民营机构收购证券公司,促进证券公司的股权多元化。除此以外,国家还应该鼓励证券公司股权在全国范围内的市场化收购和兼并,限制和破除证券公司经营的地方依赖性。

2、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设计

投资者赔偿基金是发达国家应对证券市场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与存款保险制度一样,发挥了稳定市场的作用。关于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因各国而不同。可以说,各国建立的投资者保护计划和基金运作模式均是市场化的应对市场风险的制度安排。在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和证券公司分类监管、重组的趋势下,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我国投资者保护机制已刻不容缓。有鉴于此,我们提出下列制度设计:从组织形式上来看,可以成立投资者利益赔偿基金,以公司化形式进行组织运作。该公司性质上为国家特设公司,类似于公益法人的地位,受特别法的调整。初始资本由国家财政拨付。但其成立后,国家不再拨付资金,而是由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会员公司按照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缴纳投资者利益保护基金,该保护基金必须逐年实际缴纳。从行政隶属关系上,可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但行政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投资者利益保护公司的日常管理。行政管理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规章制度的审批、重大投资项目的备案制和合规性、合法性的监督等从赔偿对象和标准上看,主要是适用于被吊销金融证券经营资格或进入强制性清算程序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客户的债权。具体程序上看,应该由清算组在登记和确认债权数额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作限额赔偿。

参考文献:

[1]张育军,隆华武,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国际经验及在我国的构建,证券法律评论,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