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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助学贷款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生源地助学贷款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生源地助学贷款范文第1篇

(一)收益低、期限长、管理难度大,信用社投放积极性不足。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与农户贷款上浮70%-90%相比,农村信用社收益较低。每个学生贷款一般不得超过每年6000元,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贷款人数多、数额小且回收周期长,形不成规模经营效益,贷款管理难度较大,管理成本较高。

(二)补助不能按时到位,财政扶持保障不足。《__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学生在校期间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或主管部门100%贴息。至20__年8月末,财政部门共欠沧州市农村信用联合社四个季度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23.9万元,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投放助学贷款的积极性。

(三)贷款条款限制多,救助覆盖不足。《__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对助学贷款发放范围有明确规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只对省内的69所高校录取生办理,对于考入省外高校的学生不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降低了贫困生受益覆盖面。农村信用社在生源地助学贷款实际操作中,贷款一般采取担保方式,借款人多为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并要求是信誉良好的信用户,而农村信用户多为相对富裕的家庭。特别贫困家庭,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差,往往不是信用户或信用等级较低,家人或亲友无能力提供担保,取得助学贷款比较困难。

(四)就业形势严峻,社会信用观念淡薄,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目前毕业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收入不稳定,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收入水平一般很低,还款能力不足。同时,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尚不健全,各类逃废债务现象屡有发生,部分学生家长认为助学贷款是国家救助,不愿主动还款,违约风险有上升趋势。20__年8月末,生源地助学贷款不良余额为7万元,同比增长75%。

建议

(一)作为助学贷款救助体系的重要主体,财政部门应该确保补贴及时到位,适当提高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贴补利息,增加助学贷款的盈利水平,以更加优惠的扶助政策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投放积极性、主动性。

(二)放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覆盖面,将省外高校纳入资助范围,使更多的贫困家庭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生源地助学贷款范文第2篇

( 年度)

甲方:借款学生

甲方: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借款学生的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

丙方:受托机构 (丙方为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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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经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特别约定条款,具体内容由本合同签订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及约定书就;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特别约定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及期限

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借款期限:本合同从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指乙方贷款资金发放至省(或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乙方开立的专户之日,下同)起,至 年 8月31日止。本合同不展期。

第二条 账户开立 甲方(借款学生)在乙方指定的结算行 开立个人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乙方贷款发放和回收,户名: ;帐号: .

第三条 贷款本金还款计划

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 年至 年每年12月21日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元; 年(贷款最后一年) 8月31日偿还贷款本金 元。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限于甲方(借款学生)在其就读高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第二条 账户用途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结算行)发放贷款资金、本息回收和办理甲方提前还款时从指定账户中进行划转和扣收,甲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第三条 贷款发放与划付

(一)本合同所附回执单(附件1)是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放的重要凭证,由甲方及其所在高校据实填写。

甲方是新生的,应按高校《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报到日期(下称“规定报到日”)及时到录取高校报到,并于到校后20日内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丙方送达经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如丙方在规定报到日之后30日内未收到合同回执单,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甲方是在校生的,应在新学年报到后20日内向丙方寄出经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如丙方在9月30日之前未收到合同回执单,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二)丙方在收到合同回执单后,审查、汇总后报乙方,乙方审批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由乙方通过结算行进行两次划付:

1.本合同项下贷款由乙方通过结算行划至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 2.以合同回执单所载甲方(借款学生)欠缴学费和欠缴住宿费合计金额(以下简称“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为判断依据,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甲方就读学校账户。具体为: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大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划付等同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的贷款,剩余贷款甲方(借款学生)可以用于支付生活费;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小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划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不足费用由甲方自付。

(三)贷款划付至甲方(借款学生)账户和甲方就读学校的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四)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结算行)办理上述划付事项,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四条 还款方式

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甲方应自正常学制年限毕业2年后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每年还款一次,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五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以下简称“借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如遇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十一条约定的利率计收罚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之日为止。

(二)借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贷款最后一年结息日为最后一年8月30日)甲方在校学习期间(指正常学制年限内)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的贷款利息由甲方自行承担。

当甲方(借款学生)按照就读学校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且未还清全部贷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的利息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的1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甲方就读学校及专业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的利息由甲方承担。

提前还款的,止息日为提前还款日。

第六条 贷款偿还

(一)贷款利息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最后一次偿还贷

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应自毕业当年起,每年在付息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指定账户,乙方通过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二)贷款本金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项下还款计划,每年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指定账户,乙方通过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三)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时,甲方应提前30天向丙方提出书面申请。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提前还款后剩余的贷款金额,仍按照等额本金方式偿还。

(四)甲方(借款学生)本科(或专科)毕业后但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清偿前考取并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的,应在获得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录取通知书后15日内将该情况通知乙方和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亲自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手续,并按照变更后的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如甲方(借款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前述通知义务,则自其办理完毕本科(或专科)毕业手续后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财政贴息,甲方(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还款计划及相应约定还本付息。

第七条 合同变更

(一)当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申请贷款的县(市、区)资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由县(市、区)资助中心报乙方核准。因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全部责任由借款学生承担。

(二)当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调整还款计划时,应在毕业前30日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可将宽限期顺延,原贷款期限不变。

(三)甲方(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丙方。经乙方同意后,丙方有权代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八条 甲方陈述和保证

(一)向丙方、乙方提供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丙方及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保证在还本付息日5日前在本合同第一部分项下第二条指定的账户中存有不低于当期应还本息额的资金;

(四)在甲方(借款学生)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将毕业时间、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如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单位,应在工作单位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

(五)当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 1. 甲方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或甲方(借款学生)死亡的;

2.甲方出现失业、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可能会对甲方的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3.甲方(借款学生)出现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4.甲方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5.甲方(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 6.甲方被劳动教养、被强制隔离戒毒或受刑事处罚; 7.发生其他影响甲方偿还贷款的情况。

(六)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配合乙方及丙方对甲方的个人(包括家庭)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

(七)同意乙方、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以及甲方贷款违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将上述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甲方对此无异议;

(八)甲方保证在同一学年内不同时或重复申请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九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 丙方职责

(一)接受乙方委托受理甲方贷款申请,对甲方的借款资格及其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按乙方要求组织签订本合同、对甲方本人亲自签订本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负责对甲方(借款学生)回执单到达时间进行确认,对合同回执单进行审查,将合同回执单汇总后上报乙方;

(三)协助乙方完成对甲方的贷款发放;协助结算行将丙方或省级学生资助中心在乙方过渡账户中资金及时划转到甲方指定账户和甲方(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账户;

(四)接受乙方委托负责回收(催收)贷款本息等贷后管理工作;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台帐;

(五)及时通过甲方共同借款人或就读高校对甲方在校期间可能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管;如出现上述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同时代表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跟踪并更新甲方就业情况及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的,督促其清偿借款;

(六)按乙方要求及时、准确录入有关数据,协助乙方维护国家开发银行基层

金融业务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借款利率的130%.

2.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时:

(1)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发生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八条第五款1-7项情形而未及时、如实告知乙方的;

(3)发生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八条第五款3-7项情形; (4)甲方隐瞒还款能力或有还款能力而拒绝偿还借款本息,

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将违约情况告知甲方(借款学生)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共同借款人居住地政府有关部门。

3.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生源地(县、区)及违约行为等信息,并提供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4.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当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不履行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十条所述职责,给甲方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纠纷的解决及

司法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争议应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进行协商或自协商开始后60天内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乙方经办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讼。在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经乙方书面同意,有关各方应就转让事宜办理相关手续后,转让事宜方能生效。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其他

(一)本合同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后生效: 1.各方签字盖章;

2.丙方收到本合同所附合同回执单并审查通过; 3.本合同经乙方审批通过。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特别提示

(一)甲方(含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乙方、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合同内容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已提请甲方、丙方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特别注意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乙方已应甲方、丙方的要求对本合同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甲方、丙方已对本合同有全面、准确的理解。

(二)本合同所附回执单是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放的重要凭证。出于审慎原则,乙方已提示甲方在条件允许下采取挂号信或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合同回执单。

(以下无正文)

签__字__页

本合同签字各方特此声明并确认其已完整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内容,其在本合同上签字、捺印或盖章为其接受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 方: 乙方(合同专用章) 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借款学生: 共同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捺印) (签字、捺印)

生源地助学贷款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生源地助学贷款 可持续发展 金融创新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由学生原户籍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办理,享受地方财政贴息,用于支持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助学贷款形式。作为国家助学贷款体系的组成部分,此项政策的推出,在扩大贷款面、有效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入学难问题,以及降低贷款风险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甘肃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发展情况

在甘肃省,生源地助学贷款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由甘肃省自主创新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二是由国家开发银行开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甘肃省自主创新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开展情况

2007年5月,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正式启动,由学生家庭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按就近原则办理。开办初期,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反响,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从2007年-2009年,全省累计发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7687万元,支持省内7000多名经济困难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但后面随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受到较大影响,目前贷款基本停止发放。截至2011年末,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余额为2850万元。

(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开展情况

2007年8月,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制定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包括甘肃省在内的五个省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开办后,发展速度远远快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2007年-2011年,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20.4亿元,共支持30多万名经济困难家庭学生顺利上学。五年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累计发放金额是同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2.5倍,支持人数的2.8倍,现已成为全省助学贷款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当前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执行及业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建设不完善。一是个别县区没有专设机构。二是人力不足。一个资助管理中心一般只配备工作人员2-3名,而且专业能力明显不足,尤其缺乏贷款回收、贷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三是经费不足。省财政厅、教育厅每年为每个县区下拨5到10万元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但是资金不能按时下拨,或是资助管理中心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没有自。

(二)制度设计不尽合理。一是贷款重复申请审批。不管是在校生还是新入学大学生,均是一个学生一年申请一次、审批一次,导致各县级资助中心工作量大、工作重复且效率低下,而且也给学生家长带来了许多不便。二是贷款审批环节多、时限长。从贷款申请、合同签订、贷款审批到最后发放,涉及6个单位10个环节,而且合同在省一级审核的时间过于集中、工作量大。三是贷款受规模限制。从2010年开始,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对生源地助学贷款规模进行了限制,每个县(区、市)限定一定的合同数量,这就出现了供需不平衡的矛盾和掌握标准不平衡的问题,一些县也因此出现了权力寻租的问题。

(三)困难学生认定的可信度下降。受人力财力限制,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目前还很难开展实地调查,只能凭相关证明文件来确认信息的真实性。由于地方上希望多出大学生,高校希望学生少拖欠学费,所以在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的前提下,他们都有一种提供贫困证明的利益驱动,普遍把开具贫困证明作为一种对村(居)民、学生的福利,随意性很大,从而导致证明的可信度受到怀疑。

(四)多元主体间沟通难度大、成本高。生源地助学贷款涉及学生家庭、中学、高校、银行、财政、民政、教育等多个部门,各参与主体的价值取向、利益目标并不一致,导致信息沟通难度大,并影响到贷款工作的开展。

(五)贷后管理困难较多。社会征信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借款学生容易了解到贷款银行和资助中心的信息,但银行和资助中心却很难弄清学生的真实信息和准确评估学生的信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致使部分贷款者的逃债心理得到强化,导致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道德风险增大。

(六)社会风险分担与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教育投资属于长期投资,其特点是期限长、风险大、利润低、资金周转缓慢,所以,发放助学贷款必须建立必要的风险保障机制。但就目前运行情况看,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社会担保和补偿体系尚不完善,对助学贷款各部门的责任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缺乏有力的保障。

三、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机构职责。各级政府和财政、教育、金融机构要从落实科学发展、执政为民、服务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要明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保证正常的办公条件。要建立责任体系,将学生或学生家长、村委会(社区)、学校、民政、资助中心、银行、财政部门,以及县乡政府一并纳入责任主体,尤其是靠实县乡政府的责任。

(二)创新思路,完善管理制度。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各项制度,既要满足风险管理的需要,严格各个环节的手续,又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具有可操作性。建立健全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充分发挥县、乡政府和村委会在还贷工作中的作用,发挥农村信用社基层机构和金融手段的优势,加强财政、教育、银行、高校、资助中心之间的配合,建立健全贷款发放、资金汇划体系。

(三)引入市场化保证机制,有效降低贷款风险。一是探索引入担保贷款方式,利用担保的“杠杆效应”,规避或最大程度地降低金融风险。可由国家财政从教育经费中单独列出资金,与学校的助学资金、社会资助资金共同建立专门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利率适当低于信用贷款。二是以市场化的方式让保险公司来承保生源地助学贷款,贷款经办银行用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金向保险公司投保,如果借款学生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保险公司将负责按比例清偿学生所欠剩余债务。

(四)探讨更多灵活的还款方式和减免措施。在贷款偿还期限和方式设计上更多地体现人性化的理念,可采取“分期定额”、“分期不定额”还款,也可借鉴“住房按揭贷款”的偿还形式,大学生毕业后以月为期,每期还贷不少于政策规定的最低下限(不定上限)。政府还可以制订一些减免措施,如:获得助学贷款资助的毕业生到特定地域、特殊行业、特殊岗位工作的,只要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则可以奖金方式减免其部分贷款本息,减免本息可由财政支持。

(五)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探索拓宽助学贷款的服务范围。一是积极推进助学贷款的证券化,适时将生源地助学贷款资产进行证券化结构重组,与资本市场接轨,实现生源地助学贷款资金的良性循环。二是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成立专门的助学贷款公司,专营助学贷款的发放、贷后管理及回收。三是有效延伸助学贷款的服务范围。对特困生家庭,在发放助学贷款的同时,可以由金融机构牵头,政府其他部门配合,进行项目帮扶,使这些农户摆脱贫困,提高还贷能力。

(六)规范贫困学生的资格认定,严格借款学生的资格审查。县区学生资助中心要充分利用身处教育系统的优势,广泛建立学生资助联络点,参与、配合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与基层银行定期沟通,借助信用社点多面广的优势开展工作,以明晰借款学生的资格。同时,各高校在给贫困学生界定困难程度时,要多方核实该学生的生活消费等情况,以准确判定其家庭贫困程度。

(七)加强信用文化建设,建立完善征信体系。一要加强诚信教育,把诚信教育纳入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毕业教育体系,积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二是加强征信宣传。深入开展征信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农家”等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守信获益、失信受损”的良好氛围。三是将助学贷款发放与信用环境建设相结合,完善农村地区个人信用数据库建设,通过创建信用农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诚信示范效应,不断改善和净化信用环境,切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宋飞琼,沈红.发展生源地助学贷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8(1):P128-131.

[2]仇华.对生源地助学贷款可持续发展的思考[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 P117-121.

[3]臧兴兵,沈红.生源地助学贷款现状调查与思考[J].教育发展研究,2010(9):P38-44.

生源地助学贷款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生源地 助学贷款 信用状况 分析对策

一、课题研究的背景

2008年11月,广西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在南宁市武鸣县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2009年秋季,广西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原有的以大学校园地为主的助学贷款比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具有三点明显优势:1.贷款范围更广,受益学生更多;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贷后催还款等工作因地域优势而变得便捷;3.贷款到账时间大大提前。

伴随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和欢迎的同时,发放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还贷数额也随着逐年大幅增长,国家开发银行和各级教育部门倍感压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为一种信用贷款,贷款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之所以获得没有任何抵押物和不通过第三方担保的银行贷款,主要原因之一是银行认可学生的信用,更主要的原因是各级教育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参与其中,它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质,其公共产品属性远大于市场产品属性。但是,助学贷款不是政府无偿资助,它的市场产品属性决定贷款人和放贷人双方必须遵守市场契约,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需要及时还本付息,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负有代偿和连带经济责任。

南宁市在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中发现,贷后管理的难点主要是贷款学生毕业后去向不明、个人资料信息失真失信、恶意违约、贷款人不了解还款操作流程等引发的违约信贷风险,影响到这一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针对违约信贷风险,各级学生资助机构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实施主体,应该联合高校,加强对贷款大学生的诚信守信教育、法律契约意识教育、贷款还款操作流程告知教育等相关知识的指导,建立贷后管理工作机制,切实解决贷款违约问题。

本课题立足于实际, 深入基层,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访谈等形式,了解和掌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信用状况,加以分析,提出对策,希望对防范贷款风险和贷后管理起到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作用。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信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本次调查问卷是《南宁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用控制模式调查问卷(工作人员部分)》《南宁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用控制模式调查问卷(学生部分)》,调查对象是六县六区学生资助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和南宁市武鸣县、宾阳县部分贷款学生。调查显示,目前南宁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信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贷款学生信用意识偏低。从调查来看,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有一定的信用意识,但亟待提高。主要表现为:贷款学生认同还款契约,对违约后果也有认识,但是认识不够深刻,存在侥幸和不以为然心理;有相当一部分贷款学生诚信意识缺失,毕业后变更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却不通知县(区)学生资助机构,还有少数贷款学生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如固定电话为虚假号码;贷款学生毕业就业后,工作流动性大,学生资助机构难以追踪;贷款学生档案中留有家庭住址和电话,但其父母外出务工,增加联系难度。

(二)高校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不足。高校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受益方,却没有承担相应义务。学生在家庭所在地成功申请到助学贷款后,就进入大学校园学习、生活,高校理应是这些贷款学生养成良好诚信意识的责任主体。但是,高校并没有针对贷款学生的现状开展调查研究,没有足够重视学生的诚信教育问题。从了解来看,很多高校没有将“诚信教育”纳入课堂,更没有将其作为学分列入课程。高校诚信教育的薄弱,导致贷款学生对诚信道德范畴、地位、后果的认识比较模糊与感性,缺乏严肃性与科学性。

(三)信用体制建设职责不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贷信用控制主要还是依靠银行的个人信用系统来进行,具有很大强制性,而一旦贷款人的个人资料发生了变更,未能及时更新,便无可奈何。因此,银行会通过高校和学生资助机构联系学生催缴还款。对于高校来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像以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那样支付高额风险违约金,因此,高校不太愿意承担催缴任务。生源地助学贷款信用控制体系是由银行、高校、地方学生资助机构、贷款学生和家长以及社会相关人共同构成,任何一个环节职责不清或不履责,整个控制体系就有可能出现瘫痪状态,造成贷款违约风险。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用控制体系建设职责不清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学生资助机构管“审”不管“教”。学生资助机构每年要受理本县(区)大量的贷款申请业务,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在工作职责上偏重于对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上报国家开发银行,以及贷后催款工作。对于贷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往往只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等,手段单一,无法形成系统性。二是银行管“贷”不管“还”。在收到学生资助机构上报的贷款申请材料后,银行在一定工作日内审核并给予放款。银行放款后,一般就把催缴还贷的任务交给学生资助机构。三是高校管“教”不管“催”。贷款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学校根据德育教学计划,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但是,对于毕业后,贷款学生失信不还助学贷款的违约行为,高校没有责任予以催缴,往往也无能为力。

三、提出对策

针对南宁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信用状况,提出如下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挖掘贷款学生的自我教育意识。挖掘贷款学生的自我教育意识,能够使贷款学生激发内在道德感,自觉主动寻求增强自己诚信还款意识的方法和教育措施。因此,学生资助机构必须让贷款学生保持主动教育和激发自我的动机,深入了解学生对贷款的心理逾期、办理流程和还款方法所提出的合理建议,激发学生发挥主体自觉作用。一是提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如召开专家还款讲座、贷款学生诚信交流会、感恩励志征文、演讲、一对一贫困学生就业心理辅导等形式,拓宽思想政治教育平台,引发贷款学生思考,形成强大自我教育和学习诚信知识驱动力,自觉养成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二是营造良好的全员育人氛围。在各教育阶段都可以举办关于诚信感恩教育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解读会,让学生初步了解政策内容和获取有关信息;在社区活动、农村圩日等群众比较集中的日子,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海报等形式主动宣传还款知识、违约知识,以及通过群众口耳相传表扬诚信还款学生的事例,进一步激发学生感恩自强精神。三是重点分析和梳理贷款学生还款难的问题。如进行问卷调查,它的优点在于用很短的时间就同一类型的问题在较大的范围内收集到大量的信息和解决建议,同时也可以解除学生在座谈会当中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直接表达真实想法的心理顾虑。

(二)发挥高校诚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高校作为大学生教育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重视学生贷后的信息管理。加强对个人征信系统的推广和宣传,使学生了解到个人信用的重要性,更好地发挥其约束功能。学生资助机构要及时了解学生的家庭动态,学生毕业时要和毕业高校做好沟通,准备把握学生的去向,及时通知贷款学生还款的相关事宜,严格控制违约率。高校将诚信教育与学生工作有机结合,以引起全体大学生的重视。具体的方式可以有以诚信为主题的各种集体活动、诚信教育讲座、将案例教学和丰富的学生社团活动结合起来。所有的教育形式要体现诚信在大学生学习以及将来踏入社会中的重要意义,使大学生特别是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意识到不讲诚信的危害,从自身的行为规范中将诚信摆在首要位置。这些教育不仅要影响贷款的学生,还要使其周围的同学受到感染,产生积极的良性连带效应,只有这样我们的贷后管理才能由被动变主动,促使贷款学生积极配合学生资助机构的还贷管理工作,促进贷款的顺利回收。

(三)建立职责清晰的贷款信用控制体系。建立信用控制体系,各部门主体必须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协调合作。学生资助机构加强对政策的宣讲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同银行、高校和贷款学生的联系。国家开发银行完善贷款审批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学生资助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还贷知识宣传,使每一个贷款学生了解还贷操作规程,及时反馈还贷信息。高校则要对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予以关注,对学籍变动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学生,及时向地方学生资助机构反馈,更新档案,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四)实行贷后工作网格化管理模式。在“四级工作联动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的工作范围和职责,将贷后工作逐渐导入网格化管理模式。目前,县(区)学生资助机构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催还工作的实施主体,面对的是广大农村地区的贷款学生和家长,借鉴时下社会治理通行的网格化管理模式,将会对提高贷后管理效率和防范违约信贷风险起到促进作用。一要建立动态的贷款人信息管理系统。县(区)学生资助机构在接收学生贷款申请材料时,一般就已经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关键是这一信息管理系统在日后要维护、更新,对分管网格内对应居(村)委会的贷款学生和家长实行动态的跟踪,及时更新贷款人信息管理系统。二要准确对贷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县(区)学生资助机构、银行在接受助学贷款人申请材料时,应当会同当地民政部门,通过有效的途径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实际评估,测评其还贷能力以及过往贷款信用度,掌握真实的情况,从源头防范信贷风险。三要加强贷后监控的刚性手段。刚柔并济是贷后监控的重要手段,刚性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能保护国家利益,而不受某些不法的和不合理的行为所侵占。在生源地助学贷款信用控制中,县(区)学生资助机构在银行的督导下负责贷后管理及本息催收工作,跟踪学生家庭情况进行贷款管理,并且保持与高校、学生和就业单位的联系,督促学生及时还款。在各种柔性手段不能取得成效,出现违约情况时,由银行对其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在媒体上公布违约者名单,县(区)学生资助机构建立起信用档案,向银行申请采取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提请提前回收贷款,通过行政或法律的手段强制回收等措施,来保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生源地助学贷款范文第5篇

一、助学贷款体系概述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金融机制,对于推进高等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解决众多贫困学子的升学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政策体系不够完善,现行机制不健全,大学生拖欠贷款现象不断增加,违约率的提升对于助学政策的持续性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助学贷款运行的良好与否很大程度上在于在于政府、银行、高校和学生之间能否权责分明,能否高效合理的配合在一起。

二、大学生还款违约现状分析

(一)故意拖欠,恶意欠款

1.还款意识淡薄,征信系统不完善。部分学生家庭经济并非十分贫穷,但借着侥幸投机心理申请贷款,又由于对贫困认定工作无法量化而顺利贷款,但其中存在一部分对于政策认识不到位,无还款观念因而到期拖欠甚至不还,还有些随着毕业后变更住址,联系方式等而无法联络又不主动还款致使其自动违约。

2.违约成本低,政策约束力不强。生源地助学贷款作为以信用为担保方式贷款,贷款难度低,制约性不足,还款只能靠个人信用,但在征信机制并不完善的体系下对贷款学生没有强制的制约措施,对其影响主要体现于办理信贷业务,而对平常的就业和生活并没有多少影响,没有太多的违约成本;同时,对于连续拖欠贷款的大学生,当地的资助管理中心也只能通过电话等途径催促还款,无法强制,只是在资助中心网站公布欠款名单之类。

(二)经济条件不足,无力还款

在申请贷款的人群中,有很大比例是家庭十分贫困无法支付学费,在国家出台这一优惠政策后无疑是为这一类贫困学子的升学问题带来了福音,但同样由于本身家庭经济的困难,贷款虽然解决了短期内的问题,但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收入来源少,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在短期内无法迅速扭转这一贫困局面,因而到还款期时很多家庭并非本身不想还,而是没有多余的资本还款,加之没有强制的约束和自身违约意识的不足,因而被动违约,拖欠贷款。

在实地调查过程中,曾多次对淄博市沂源县的贷款人群进行调查,其中就有不少家庭收入来源很少,经济困难,面临升学问题而选择了这一贷款,但在问及之后的还款问题时,则很难有经济实力还款,甚至有些几乎没有还款这一概念,这些无疑为学生毕业后的贷款收回埋下隐患。

但在这些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还款的背后,同样隐匿着一个问题就是贷款人群普遍还款意识弱,对于违约的影响认识不足,在征信制约机制不全的现状下,无论是恶意欠款还是被动违约,重要因素还是拖欠成本低。

三、还款违约体系完善措施

(一)加强贫困生认定,提高贷款利用效率

政府、高校不断加强对贫困生工作的认定,在实际中有不少家庭经济不困难的学生借着对贫困工作认定不准确等空隙同样申请贷款,这种现象的存在则是占用了大量的资金却并非用来资助贫困学生的就学问题,造成了资源浪费以及甚至有潜藏的违约风险。减少家庭经济不困难但仍申请贷款的比例,使真正需要贷款资助的学生得到更好的保障,提高资金利用率。

(二)加强个人征信机制建设

只有完善征信系统的建设,建立起相应的信用机制,通过信用制约逐步提高贷款群体的履约意识,建立强有效的违约惩处体系,才能在根本上降低违约率,使助学工作长效、稳定的发展。对于有恶意欠款记录者在系统上留有记录,与日常工作、生活密切对接而不仅仅体现于信贷上,留有不良记录的对工作甚至日常基本生活都产生一定的影响,违约成本将大大提高,将促使有还款能力的群体及时还款。

(三)对恶意欠款者进行强制还款

对于有拖欠贷款现象的群体进行违约认定,若是有能力还款而恶意拖欠,将依法对其进行强制监管措施,对其个人财产进行清算抵消,并处以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实行高效、高压的监管措施逐步杜绝这一现象。

(四)引入保险机制,完善贷款+保险运营机制

保险作为风险转移的重要工具,引入助学体系将对这一政策的完善发挥重要作用,从避险层面对于非主观因素违约者形成一定的保障作用,同时随着保险工作的介入,也将推进这一体系的完善。

(五)完善还款政策,制定弹性还款制度

现阶段的还款是统一于毕业后开始还款,十四年贷款期限,但由于不同家庭的经济贫困程度不一样,可以针对不同贫困程度制定不同的弹性还款方案,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资助选择还款方式。同时对于家庭极度贫困无还款能力的少数群体政府可予以相应的延期或是免息等不同的优惠方式,尽管弹性还款等方式会加重管理难度,但可以随着体系的完善逐步引入,对于助学体系的完善和优化也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总结

作为扶助贫困大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挥重要作用,作为资助贫困学子的贷款体系,还需要不断完善,其违约率高的问题并非是单纯的缺乏诚信,恶意拖欠这一因素造成,但随着制度体系的完善,建立起完善的信用机制,才能在源头控制住这一违约现象,也能使这一政策可以更加持续、长效的发展,惠及更多学子。

参考文献

[1]曹海洋.新资助体系下贫困大学生诚信意识培养路径选择探析[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11(03).

[2]胡滨,郑联盛.“贷款+保险”:国家助学贷款市场化机制研究[J].保险研究.2014(08).

生源地助学贷款范文第6篇

关键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瓶颈 建议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现状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从开始实施到现在,明显地提高了高校的入学率和毕业率。2007年至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累计发放人数410.48万人,发放贷款金额232.21亿元。具体数据见下图1。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

2.1金融机构积极性不高

银行作为一个企业,目的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银行来说成本高、风险高、利润小,不少地方金融机构出现惜贷、恐贷的现象。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高。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是享受免息的,只有在毕业后才需向银行缴纳利息,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部门进行全额补贴,如果财政部门的贴息不能按时到位就会对金融机构造成一些负面影响。②贷前调查和贷后审查难。由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笔数多、金额少,所以贷前调查和贷后审查都非常困难。一方面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可能家家户户去调查、核实学生的家庭情况,导致有些人为了获得贷款进行其他经营而伪造各种贫困证明骗取贷款;另一方面高校在进行贷款受理证明录入回执时,由于贷款学生人数多,只能根据学生所提供的家庭贫困证明进行审核。③持续时间长、信用制度不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长还款期限是14年,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长时间的还款导致资金的收益很低,企业的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其次现行信贷管理体制实行的是授权、授信制,贷款责任终生追究制,只罚不奖,缺少激励,这样使得很多的学生在毕业以后,哪怕经济很宽裕也并不急于还清贷款。

2.2学生对政策理解偏差及还款意识薄弱

①政策理解不全面。有部分学生认为国家的贷款是可以无限期偿还的,往往毕业以后并不着急还款,有一种“占便宜”的心态,最后导致一方面银行为了催缴还款而增加了工作费用,另一方面学生对政策的理解偏差造成了更大的经济损失,偿还了更多额外利息。②社会责任感不强。有些学生认为贷的国家的钱而且在校期间还不用缴纳利息,对学校和政府有较强的依赖心理,一旦可以钻空子贷上款就申请贷款,哪怕本身自己家庭其实可以负担得起学费。这一举动就造成很多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反而因为贷款名额的问题而无法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③学生还款和信用意识薄弱。许多学生只注重于贷而不注重于还,没有良好的还款意识,甚至于工作以后也没有还款计划,也不知道自己每月要还多少钱,很多时候不去考虑还贷,从某种程度来说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其次,很多大学生可能不太了解金融机构或者是一些信用方面的规则,不知道其实不还款也是一种信用问题,如果你的信用不好的话,那么以后再想在金融机构贷款恐怕已经不可能。

2.3资助体系不完善

一方面是发放结构不合理。学校之间发放不平衡,银行之间承担的额度不平衡,地区之间不平衡,就算在同一地区不同档次的学校、专业,所得到的贷款比例也有很大差距。另一方面我们国家在生源地贷款方面的法律还是空白,对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按期还款的学生并没有制定相关的处罚条例,这也就成了很多学生毕业后不还款的保障。

2.4社会风险和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

若完全从商业运营的角度出发,发放助学贷款,金融机构并不热衷,一旦借款人在大学毕业后不能找到理想的工作或者收入不稳定,就不能按时还款。而即使借款人具备很高的道德修养,也不能排除贷款带来的经济损失,这对于商业机构来说就是很大的社会风险。而且我国还没有制定针对这一社会风险的社会保障体制,目前的社会征信体系也尚未全面完善,这就增长了助学贷款借款人恶意逃债的侥幸心理,提高了借款人恶意逃债的几率,这种缺乏制度制约而加剧的道德风险将会更加严重,对助学贷款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总结与建议

为了保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完善以下几点:

(1)金融机构应该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加强与学校、政府的相互监督管理与合作。(2)探讨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实施信用的奖罚体制,完善我国信用监督机制。(3)应尽快建立起一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动态评估制度,加大对学生信息的调查频率,及时更新学生信息数据库。(4)建立完善的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法律条例,从法律层面上制约违约现象,形成道德和法律并举的惩罚模式。

参考文献:

[1]李毓祁.关于海南省县域试试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的调查与思考[J].海南金融,2007.9

[2]朱奕名.对商洛市生源地助学贷款情况的调查与思考[J].西安金融,2006.4

生源地助学贷款范文第7篇

【关键词】资助体系 助学贷款 生源地 就学地

近年来,在不断推进高等教育发展和高等教育公平收费的过程中,凸显出了一个困扰准大学生求学的特殊问题,即部分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收缴问题。为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自1987年以来,财政部、教育部一直致力于建立一套高校大学生资助机制,于2000年在全国正式启动。通过十多年高校资助体系的实施,对缓解贫困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压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使多数学生圆满完成学业,同时也体现出政府对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关怀,促进了教育的发展和社会的公平。

目前现有的高校学生资助体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奖、贷、助、补、减。“奖”是对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方面突出、家庭困难及生活俭朴的学生发放奖学金,以激励学生努力完成学业,包含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贷”指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教育、银行、高校共同介入,由商业银行发放给贫困学生用于缴纳学杂费的贷款,有就学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两种方式;“助”指助学金,用于资助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及生活俭朴的学生;“补”指特殊困难补助,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经济困难;“减”是对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优抚家庭子女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一、就学地助学贷款发展现状

就学地助学贷款是高校学生在学校所在地申请国家贷款资助的贷款模式,由所在高校发起并组织担保的一项贷款行为。在这项助学贷款制度的设计中,银行要求有借款需求的学生必须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但实际情况是,由于高校扩招后就业大潮的来临,使部分学生无法顺利就业,导致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出现违约的情况,由此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高校也不愿就此承担担保带来的风险。因此,政府对就学地助学贷款制度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和调整:(1)针对银行在配合助学贷款工作中存在的信用风险,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银监会以及人民银行共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指出,要进一步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风险补偿比例按年度实际发放额的8.3%,政府和高校各承担50%。(2)基于学生毕业后工作的不稳定性,无法马上还款,政府规定助学贷款的还款期可以延后2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利息由财政贴息,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3)为了控制助学贷款人数,确保家庭真正困难的学生获得资助,高校对助学贷款申请学生进行审核,对照申请人员实际情况及国家规定的比例上报财政与银行。

就学地助学贷款新机制保证了家庭困难学生公平申请和获得贷款支持,保证教育机会均等,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助学贷款工作的全面开展。

就学地助学贷款交易金额小,运作成本高,随着商业银行的改制,银行相关人员轮岗制度的实施,新老人员更替产生的职责上的不明确,助学贷款工作并未有序开展,银行基于商业利益和效益不愿参与放款,高校受地域限制不愿承担信用风险,学生就业困难无法按时还款,就学地助学贷款的规模逐渐缩减,成效甚微。

二、生源地助学贷款发展现状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继就学地助学贷款后引入的一个助学贷款新品种,是由学生入学前所在地金融机构向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办理发放,由当地相关人员或机构担保,具有一般商业信用贷款特征的助学贷款,目前,已成为我国高校学生助学贷款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同传统的就学地助学贷款一样,生源地助学贷款在开展过程中曲折前进,在发展中呈现如下态势:一是生源地助学贷款真正体现了“生源地”差异特点,例如在贷款条件和贷款对象的认定、还贷时间以及是否贴息等方面各地均有不同规定,此外,部分省市规定城市学生不能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等等,因此无法将助学贷款惠及到每一个贫困学生;二是生源地助学贷款是低息商业贷款,相对于就学地助学贷款在还款时间上有一定优势,还款期限是在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数的基础上,再加10年来确定,这样可以缓解学生还款压力,降低贷款拖欠率。

生源地助学贷款有效地解决了欠费问题,完成了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汇缴工作,但仍存在不少实质性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1.生源地助学贷款是由生源地所在金融机构发放的,因学生专业、申请金额、经济条件限制,放贷数额不尽相同。高校财务在统计学生欠费情况时,仅凭学生开学时已交学费认定欠费金额,会产生该生助学贷款金额与欠费金额不匹配的情况,财务人员账务处理、欠费记录方面存在一定影响。如:当助学贷款发放金额小于欠费金额时,财务人员会定期通知该学生及时缴纳学费,在欠费催缴过程中增加财务人员和班主任的工作量,贷后追缴机制不健全,学生完全凭自身的信用和信誉支付欠费;当助学贷款发放金额大于欠费金额时,财务一方面在开学时代扣学费,另一方面助学贷款到账日收到学生生源地银行汇划的学费,这样会造成重复收费,应学生申请须退还多收学费,退费需由学生申请,高校及财政审批,财政下拨额度给高校后再由高校发放给学生,程序复杂,时间缓慢,办理退费往往需要一至两个月,对急需资金的学生产生了诸多不便因素。

2.生源地助学贷款在学生提出申请后,经当地相关部门、机构审核,银行发放贷款,最终到达高校财务非税收入账上需要很长的周期。一般来说,学生在9月份入学前申请,10—11月份到账,比正常收费延迟了几个月,影响了高校的正常资金周转和财政资金的归集,贷款进展不顺利还会影响高校当年预算收入,对下年度的单位全面预算编制产生影响。

三、完善助学贷款体系的建议

1.在就学地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外建议引入社会助学贷款,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充,以学生自身信用为申贷前提。社会助学贷款,无需进行困难认定,以学生信用为前提,或以家长为担保人的贷款。它是国家助学贷款的最好补充。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收费标准,向银行申请“学费分期”贷款。银行对学生的信用及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和审核后,实行一次授信,分批拨付,利率低于商业贷款利率。国家助学贷款与社会助学贷款构成我国助学贷款未来的发展趋势,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加强个人征信系统的采集、保存、整理工作,健全学生信用档案,设立学生个人信息评价标准,及时提醒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实行动态管理,常态监督,从而有效地控制贷款风险。

3.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行业和地区就业,有效缓解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规定,对到中西部边远地区及艰苦地区就业,或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代偿制度。

4.不断开展高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按劳取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高校应多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如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图书管理以及后勤服务等,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开通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高校应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核实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给予资助。

参考文献

[1]蔡玉平,井辉,何琳.我国助学贷款两种模式的比较研究[N].郑州大学学报,2011(11).

生源地助学贷款范文第8篇

知识改变命运影响着越来越多的学生,特别是家在农村、经济困难的学生都希望通过读大学来改变自己的命运。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给这些贫困学子提供了一个圆梦的平台,确实能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让每位大学生有“诚信贷款”的意识,保证生源地助学贷款能够健康、持续发展,让惠民政策确实惠及百姓。

二、案例事件

杨小红(化名)2013年考上大学,父母都是工厂的工人,其母贷款时穿着名牌,戴着钻戒,根据衣着判断本可以不贷款,结果问起贷款原因时,其母平静的面孔略带诡秘,原高中的老师说贷款以后可以申请当地1000元的路费补助,还可以优先享受高校的助学金。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及效果

针对贷款人数逐年增加,贷款比例逐年攀升,为了进一步了解贷款学生的实际情况,我们采用了入户调查、电话联系等方法,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学生的贫困程度,在积累了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将今年1125名贷款的大学生按家庭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此部分学生家庭或遭遇过重大变故,或家庭无任何经济来源直接关系到该生在校的温饱问题、或边远偏僻山区同学)、一般困难(家庭收入仅能支持学杂费,生活费用无着落)、临时困难(因家中多个兄妹同时上大学,使家庭无力支撑的学生)。

按照以上三级分类,应该说可以为下一步的贫困生资助提供了较为快捷的通道。但是,在调查与统计过程中,我发现刚入校的大一学生有虚报、谎报家庭经济情况的问题。我们根据山西省生源地贷款“八贷八不贷”的政策,根据当地实际,又细化了贫困标准,做到家中有财政工资的、有国企工资的不给予贷款,没有的学生则按经济情况分为一类乡镇所在村镇不给予贷款,以上有特殊情况的,如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单亲家庭的、家中成员有重大疾病史的优先考虑。

四、启示与思考

作为国家性政策,生源地助学贷款每年都会让较多高校贫困生享受到国家照顾,而对学生进行贫困认定是国家助学金的首要前提,也极为重要。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规定,学生需要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该表要求学生填报家庭经济、人口情况及申请事由等内容,是对申请者的初步考察。同时大部分高校要求申报者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这是一份由所在村委会(街道)、镇政府、县财政局联合盖章的证明,其效力不小。在实际认定时,我助学办都以这两份材料作为判断申报者家庭是否困难的依据。但根据本次调研,家庭情况填报失真这与大学生诚信意识的淡化有极大关系。大学生的不诚信行为正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评定工作变味。可以通过严格审核、加强教育等方法来予以规制,保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