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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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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贷款范文第1篇

长期以来,邮政储蓄从农村地区“抽血”一事一直饱受诟病,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使邮储资金以恰当的方式回流农村,变“抽血”为适当的“输血”和“造血”,以缓解农村地区资金紧张状况,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国家邮政局决定以小额信贷作为一个重要的战略发展方向,并将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作为小额信贷业务的“排头兵”。2005年12月,中国银监会批准在福建、湖北、陕西三省开办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试点。2006年3月19日,福建省率先开办了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结束了邮政储蓄机构“只存不贷”的历史。8月25日,中国银监会又批准了北京、天津、山东、安徽、浙江、河南、广东、广西、重庆和四川十个省份开办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了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范围。

业务运作机制

实行严格的内部业务准入。各省储汇局必须得到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的授权之后才可以开办业务。具体的流程为:计划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省储汇局先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提交开办业务的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审查合格后,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统一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开办业务的申请,得到批准后,国家邮政局储汇局对获得批准的省局进行授权授责,授权内容包括业务种类、期限种类、贷款限额和授权期限。获得业务授权的各省局按照国家邮政局《邮政金融业务准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逐级授权开办该项业务,并向监管部门报备。

做好机构设置工作。邮政储蓄机构为了保证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结合自身的实际在机构和人员方面做了专门的安排。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设立信贷业务部专门负责全国的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各省储汇局也有专门的部门(信贷业务部或资产业务部)负责辖区内业务;地市邮政储汇局和县市邮政储汇分局则配备专门人员,设置质贷主管和质贷管理员岗位,负责质押贷款管理业务。邮政储蓄网点是质押贷款业务的前台,负责具体的市场营销和业务操作,在开办质押贷款业务的网点,网点负责人、综合柜员和普通柜员负责具体办理(机构设置见图)。为了严格管理,落实各个环节的责任,国家邮政局储汇局和省储汇局均建立了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

落实人员配备要求。邮政储蓄机构大部分员工都没有接触过贷款业务,因此对从业人员的严格挑选就显得尤为重要。基层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邮政储蓄从业经验,熟练掌握储蓄基本业务处理;经过必要的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知识培训;取得地市储汇局以上(含)管理部门核发的考试合格证,其中地市局质贷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省储汇局以上(含)管理部门核发的考试合格证。

在具体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邮政储蓄网点,必须有三个以上业务人员负责贷款业务,其中包括经办人员(普通柜员)和复核人员(综合柜员)以及审批人员(网点负责人或支局长)。

具体业务流程。贷款的业务流程包括申请、审批、放款、还款等四个环节。

贷款申请。客户到网点填写贷款申请表,连同借款所需其他资料一并提交网点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对借款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对贷款申请信息进行录入,并对贷款出质人提交的质押存单逐笔进行登记,形成质押存单一次止付,然后将贷款申请信息在计算机系统进行上送处理,完成贷款申请流程。

贷款审批。有权力进行贷款审批的机构有市县储汇分局、地市储汇局和省储汇局。质押贷款计算机系统能根据不同的借款金额将申请信息发送至相应机构进行审批。审批机构贷款管理员对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及调查,核对无误后,审批通过,确定贷款利率、贷款金额,并生成合同号,同时对质押品进行二次止付。

放款。网点贷款经办人员在接到县市局贷款发放通知后,通知借款人及出质人前往,签订《借款合同》及《贷款借据》,并完成贷款发放工作。

还款。贷款到期的前7天内,网点贷款经办人员会先与客户联系,提醒客户及时到网点还款。还款有现金还款、质押品还款和转账还款三种方式,对于贷款到期30天内不能还款的,则采取质押品扣划的方式。

产品特征

贷款额度。根据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每笔小额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范围为1000元至监管部门或上级邮政储蓄机构规定的上限。小额质押贷款分为本人质押贷款和他人质押贷款,为控制风险,在上限设计中本人质押贷款的额度上限一般高于他人质押贷款的额度上限(见表1)。

利率。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确定,期限为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6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期限为6个月至1年(含1年)的,按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如遇利率调整,仍按合同利率执行。各省储汇局可以根据贷款金额大小、市场竞争和地方公共关系等状况,适当上下浮动小额质押贷款利率,但浮动范围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范围。目前各省邮政储蓄机构执行的利率均没有上浮,部分储蓄机构实行了下浮的市场策略。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由贷款额度、期限确定最终利率,贷款利率一经确定,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1天至1年。若质押存单为不约定转存,每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存单的到期日(如存单为自动转存,按照自动转存后的存单到期日来确定);若质押存单为约定转存,每笔贷款到期日在贷款规定期限范围内可以超过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定期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存单到期日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按实际天数计算。

贷款用途和对象。借款用途应为个人消费、生产经营周转等,不得用于证券、期货等方面的交易,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明确规定禁止的经营项目;如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或利用借款从事违法活动,签订合同的邮政局有权终止合同,追回贷款本息;如无法追回贷款本息,必须主动处置质押的定期存单,清偿质押贷款本息。小额质押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绩效

业务量持续增长。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突出了审批速度快、产品灵活方便、利率公平、服务好等特点。贷款审批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大部分贷款申请在当天就可以获得审批。贷款期限可以是1天至1年内的任意天数,而且可以随时提前还款而不收任何费用。质押贷款可以让客户存在邮政储蓄的“血汗钱”和“防老钱”随时使用,让他们存入“定期”存款,贷出“活钱”。他人质押贷款还可为那些没有定期存单的客户通过借他人的信誉而从邮政储蓄机构借出钱来,这样既利用了农村社会熟人之间相互熟悉的优点,又可解决熟人间不好打破脸面讨债的问题。在利率方面,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利率,在某种程度上还起到了抑制试点地区高利贷活动的作用。

为了扩大业务宣传,邮政储蓄机构充分利用网点优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为了增强产品对客户的亲和力,邮政储蓄机构把“好借好还”作为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的俗称,而且合同文本力求做到通俗易懂,尽量把那些专业的法律语言转化为简单明了的文句。

实践表明,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稳定增长,且没有发生一笔不良贷款。截至2006年11月16日,邮政储蓄机构质押贷款业务累计发放1.9万笔,累计发放余额6.4亿元,平均贷款额为3.2万元/笔(见表2)。

严密控制业务风险。在贷款担保品方面,只允许以邮储的定期存单作为担保品,担保品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比较小,且可以在计算机系统内进行止付处理,能有效控制信用风险。在担保比例、贷款额度和期限等产品设计方面,在试点阶段,单一借款人的最高贷款额度是35万元,且不得超过质押存单面值的90%,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有利于风险控制。在储蓄业务计算机系统内,开发了专门的质押贷款模块,实现了贷款申请、审批、存单止付、贷款发放、会计核算的计算机处理,重要的业务流程都在系统内实现,尽量避免人为因素干拢,随时可以监控。实现了授权管理与授责管理的并重,在颁发授权书的同时,还颁发授责书,加大了各级管理机构在业务发展和管理中的压力和责任。在业务开发、培训等阶段,就要求稽查部门介入,倡导全程与全面的内部稽查管理。

进行创新尝试。在资金管理上,采取了“储蓄贷款资金两条线”的模式,发放贷款所需资金不能直接从当地吸收的储蓄资金中领(占)用,必须经由省储汇局统一下拨,并在账面上如实反映。

在会计核算方面,将会计主体上移为省储汇局,突出省储汇局对于资产质量的责任与压力,基层的不良贷款将被直接反映为省储汇局工作绩效。在贷款利息收入分配的过程中,省邮政储汇局每月将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金额分配给相应的市县邮政局,而不是根据计提的利息收入分配,避免权责不清的弊端。

支持新农村建设。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辟了邮储资金直接回流农村的渠道。在业务的开办过程中,邮政储蓄机构优先在农村设立网点开办业务,截至2006年11月16日,全国有923个邮政储蓄网点开办了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其中606个网点在农村,占总数的65%,农村网点放款额达到4亿元(见表3),农村居民从小额质押贷款业务中得到了实惠。

邮政储蓄小额质押贷款强调良好的服务,实现了快速放款,77%的贷款申请人在当天就能获得贷款,17%的贷款申请人在次日获得贷款,6%左右的贷款申请人在第三日获得贷款。此外,由于严格执行基准利率,一些试点地区对于5万元以上的贷款还有下浮利率的优惠,在试点地区已经对农村信用社形成了竞争压力,这将有利于农村金融生态的改进。

质押贷款范文第2篇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推出,使知识产权资本价值得以体现和运用,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紧张、加速知识产权和专利权的市场转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起到了推动作用。

    现在不少企业虽拥有知识产权,但这些"知本"并不能直接转化为"资本",束缚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不少企业在金融风暴的冲击下,流动资金趋紧。

    以浙江省为例,这几年专利的申请授权量都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递增。去年共申请了近9万件专利,居全国第三;而去年获国家授权的专利数量则达到了5.3万件,居全国第二。

    其办理手续是,借贷双方向当地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等。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都将以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以及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作为主要参考依据,但是期限最长不能超过该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根据规定,以专利权为抵押所获得的贷款,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每宗专利权出质贷款都要登记备案,银行将在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后,监控资金运用情况,防止信贷资金用途发生变更。

    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士提醒,不是所有的专利权都可以作为贷款抵押--专利权必须是已被依法授予的、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的、按时缴纳年费了的,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不能存在专利纠纷。

质押贷款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的专利系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借款人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盈利能力强,经营业绩良好;

(二)诚实守信,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四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向金融机构借款,需向金融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

(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授信关系,并确定担保条件。采用专利权质押方式的,应重点审查专利权证书是否真实、有效,借款人信用档案,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专利权进行质押、是否有重复设定质押的情况以及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必要时,可以向专利权主管部门查询该专利权证相关档案材料。

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由金融机构、出质人(或借款人)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利权价值评估后确定,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贷款发放额度的主要参考依据。

金融机构在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专利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合理设定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金额、利率,在批准贷款申请前必须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保还款安全。

第六条经审查拟批准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必须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明确质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按规定办理出质登记,缴纳登记费。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合法原则。

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专利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负责提供。

第七条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质权人(贷款人)以及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利率、资金用途、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和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办法;质押期间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签章。

第八条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专利权出质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出质人以专利权出质金融机构取得的信贷资金,只

能用于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十条出质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证书;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并按时缴纳年费;

(三)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五)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七)存在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专利权出质人和金融机构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后,可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征询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意见。

科技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就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后,及时根据该意见对专利权质押合同进行调整。

双方当事人应将补充修改后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及相关资料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

第十四条专利权质押合同经质押登记后,出质人应及时将专利权质押登记情况报备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并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金融机构。但专利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质押贷款手续,向出质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出质人移转的专利权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在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后,要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

金融机构要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窗口,注意专利权市场流转行情,准确把握影响出质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六条质押合同内容需变更的,当事人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及相关资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登记。

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出质人和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专利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质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金融机构在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前,可就处置专利权可能涉及的问题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咨询或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科技主管部门要积极培育专利权流转市场交易体系,规范专利权市场交易行为为金融机构提供专利权管理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等便捷服务,根据本《实施意见》尽力配合当地金融机构做好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和信贷征信、结算账户及外汇管理,不断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为金融机构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良好信用环境。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改进服务,规范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督促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手续、增加额度、提高效率。

第二十条开办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业务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并积极拓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加强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和质押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每宗专利权质押登记和质押贷款卷宗应记载规范,材料完整齐全。

质押贷款范文第4篇

手有保单,质押贷款解“燃眉”

张阿姨购买的养老型寿险再有1年就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了,但在节骨眼上,她的爱人患了重病,能借的钱她都借遍了,但还不够。她决定把自己的养老型寿险退保,用退保钱给爱人看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她,退保损失很大,这让张阿姨愁坏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建议她,可以拿保单质押向保险公司贷款,不就解决问题了吗?张阿姨听取了对方意见,用保单质押向保险公司贷款。这不仅帮张阿姨度过了缺钱难关,而且保全了养老型寿险。

专家点评:在现实中,我们要认识到一些保单也有可以质押贷到款的优势。如果急需用钱,而只有保单,一般不要轻言退保,因为退保对于自己的资金损失很大。用保单质押贷款取得资金的方式,不仅能解决燃眉之急,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退保资金的更大损失。

保单质押受限制,不是所有都可贷

郑先生深知家庭理财不能把钱放在一个篮子,所以,他的理财产品有凭证式国债、开放式基金等。为了使家庭出现“意外”后有保障,他还为家庭成员购买了保险。有一段时间,股市回暖,郑先生想在股市里投入资金,可手中连5千元也没有。这时,他的朋友说可以拿保单质押到保险公司贷款。当他拿着保单到了保险公司后,工作人员却告知他,只有2份带有分红储蓄性质的保单可质押贷款,其余的6份则不能,郑先生十分纳闷。

专家点评:确实,并不是只要是保单就可以质押。如健康险、医疗险、意外险、投资连结险等没有现金价值或没有现金价值波动的保险是没有贷款功能,不能申请保单贷款的。只有带有储蓄性质的分红保险、寿险以及养老保险等才可。所以,郑先生的8份保单只有2份能够质押贷款便在情理之中。

借款、保障不冲突,期间出“事”仍理赔

陈女士从事服装生意,今年春季到了生意旺季,她缺少进货资金。东奔西跑,她才筹到3万元,想用保单质押再向保险公司贷款。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通过计算她的保单现金价值,最大限额地贷给她4万元。没想到,陈女士去拜访朋友的路上,她的私家车和一辆大货车迎面相撞,陈女士不幸遇难。爱人为她料理后事后,想到了她已经质押贷款的保单。于是,他想到保险公司问问贷款的事,顺便看保单是否能够理赔。没想到,尽管保单质押贷了款,理赔却没受到任何影响。获得的理赔金支付了贷款本息后,他还拿到4万多元理赔金。

质押贷款范文第5篇

股权质押的定义: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申请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流程: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需提供相关资料。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应向出质人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股和分配的现金股息的归属由质押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满前,出质人和质权人均不得处理红股和现金股息,应委托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现金股息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办理贷款

(来源:文章屋网 )

质押贷款范文第6篇

国内一些银行从2000年起就开始推出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但因券商股票质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如在股票质押期内,质押股票不能在市场变现,加之证券公司融资还存在同业拆借、发放短期债券等方式获得资金,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融资的比例还比较少。在办理股票质押贷款时,银行一般都比较慎重,股票质押期限一般较短。最长质押期为半年,发放贷款时银行将要对质押股票进行评估。一般银行贷给证券公司的资金,只占所质押股票当期市值的三成至五成,但如果证券公司质押股票为前景较好的蓝筹股,银行可以放宽到质押股票当期总市值的六成。

二、商业银行发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股票质押贷款作为一项新的业务,尽管对于居民,普通工商企业,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本身的影响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却是直接而全面的。

1.对居民和普通工商企业而言,股票质押贷款丰富了融资的渠道。国家已经允许部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上市公司入市投资,但同时规定,这些企业入市后半年内不允许抛售所持股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些企业用股票作质押物到银行申请贷款,企业就可能解决一时面临的资金难题。

2.对证券公司而言,用自营购入的股票质押贷款,原来只能使用一次的证券资金可能通过质押贷款多次重复使用,直接增加了券商的可用资金,从而使证券公司在资金面上更加充裕。对商业银行而言,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通过此项业务的合作,既为证券公司提供了合法的融资渠道,也为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使商业银行增加了新的贷款对象,拓展了新的放款渠道。这对丰富我国银行的金融服务手段,改善银行的资产结构,活跃股市、推动国企改革和支持经济持续发展将起到显著的积极作用。

3.对于资金市场而言,该业务将会使二级市场的资金充裕,从而推动股市大盘向上攀升,为我国国有企业改制解困乃至创业板的发展提供了非常良好的市场环境。由于券商可将用自营资金购买的股票作质押获得贷款,然后可以用贷款再买股票再获贷款,按《办法》规定的最大质押率(贷款余额与质押证券基准市值包括资金账户内的保证金存款的比例)60%计算,理论上讲券商的融资杠率为2.5=1/(1-0.6),即券商的自营资金可以扩大1.5倍。

三、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基本风险

股票质押贷款与一般贷款业务相比,其涉及面广、风险点多、管理难度大,一旦经营管理不善,很可能产生股市泡沫,造成银行信贷资产损失,从而对发展中的证券市场产生不利的影响。

为防范和控制股票质押贷款风险,《办法》作了相应的规定: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是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这家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以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但以上规定仍不能完全排除风险,即使严格执行了这些规定,股票质押贷款仍较其他担保方式有着较大的风险。

1.借款人风险

目前,国内券商的自有资本实力和整体规模普遍较小。自身风险控制能力相对不足,这就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给商业银行带来相应的贷款风险。必须明确,商业银行向证券公司提供的股票质押贷款实质上是一种短期担保贷款。其第一还款来源是券商自有资金,只有当证券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力以其现金流入偿还贷款时。银行才以股票质押物的变现收入充抵所欠贷款本金。因此,借款人本身的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是决定股票质押贷款风险程度的首要因素。

2.股票价值风险

质押是一种价值形态的作保,其本质是权利人享有从出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作为担保的出质必须是风险很小的特定标的物。若以股票作抵,以股票的何种价值为抵呢?若以账面或清算值为抵,质押权人不得而知;以内在值为抵,那是证券分析家个人的主观臆断;以市场价为抵,那更是无法预知其所含的价值。实际业务中,在进行质押贷款时,通常以每股净资产作为计算股票价值的参考依据,但是每股资产并不能真实反映股票价值,因为净资产中可能含有已被抵押的资产,以它作为股票价值而贷款,无异于重复抵押,这些因素均给贷后股票价值监控带来较大困难。

3.股市系统性风险

商业银行在股票质押贷款中除了要承担个股价值变动的风险以外,同时也面临着整个股市的系统性风险。一旦国内股市出现大幅下跌,借款券商经营状况会迅速恶化,用于质押的股票也会迅速贬值,银行可能无法按期足额收回贷款本息。从而可能引发流动性危机。目前,我国股市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源于企业经营状况的普遍恶化,大批企业包装上市,而其真实经营业绩却十分低下,入市资金受到虚假信息误导,造成股市价值虚增,从而使金融风险大量聚集并潜伏下来。

4.股票质押的法律风险

根据《担保法》规定,只有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才能够用于质押,而《公司法》则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进行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本公司股份质押应属无效质押,不受法律保护。

四、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基本措施

商业银行在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同时,应高度关注证券市场的变动状况,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做好信贷风险防范工作,做到贷前、贷中、贷后全方位统一。建立及健全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管理机制。一是要严格按照《贷款通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贷前调查和审查工作,严格手续确保质量。二是做好贷中监控工作。三是要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风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贷前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

根据人行有关规定,股票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总公司。它首先应具备综合类券商的资格条件,如自营业务与业务严格分开;经过清理整顿后,资本金已经足额到位,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发生的挪用交易结算资金已归位;规范经营,有稳定的还款来源等。此外,作为借款人的证券公司在近一年内应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及受到处罚的记录;上一年度未发生经营性亏损。

(二)建立质押股票标的物的风险评估、监控及处置管理机制

证券质押贷款与商业银行其他贷款的根本性区别在于,其押品的价值是以不断变化的市场价格为衡量尺度的,这就意味着该类贷款要面临由于押品市场价格波动而给贷款带来违约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开展证券质押贷款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有效管理该类贷款所蕴含的市场风险。在具体贷款操作中,对市场风险的管理主要体现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补偿等几个方面。

1.证券质押融资中的风险衡量

(1)证券押品的选择机制。目前沪深两市上市公司逾1500多家,一家证券公司所持股票的种类也十分繁多,这就需要商业银行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证券分类评级体系,从证券公司所持的各种证券中甄选出风险最小的证券(组合)作为押品,或者对证券公司提供的押品证券(组合)给予分类评级,对其采取不同的措施。(2)股票(组合)押品动态估值机制的建立。

在实施股票质押贷款之后,仍要实时监控股票(组合)押品的市场价格走势,即所谓的“盯市”,当价格跌破一定限度从而造成股票(组合)押品的市场价值遭受重大损失时,就要进行预警,从而提醒各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由于以市场价格为原始预警信息输入的做法更加有利于强化对市场风险的管理。

2.证券质押融资业务中的风险补偿

(1)折扣率的设置。设计合理的折扣率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是证券市场的波动要求建立合理的折扣率,从而为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提供补偿机制;其次是证券公司以证券为质押向银行融资实际上存在一种信用放大的机制,即证券公司可以循环运用股票向银行融资,进而用新增资金购买股票继续进行融资。因此,设计适当的折扣率可以避免银行资金过分陷入到推动证券市场泡沫的恶性循环中。

(2)在贷款定价中加收合理的市场风险溢价。贷款利率是贷款资金的价格,所有成本和风险都要在贷款利率中得到补偿,但普通贷款中一般只需要考虑资金筹集成本、运营成本分摊、信用风险溢价、期限结构溢价等因素,而股票质押贷款则还要在此基础上对所持有的市场风险确定其相应的市场风险溢价部分。目前来看,有价证券抵押贷款的利率,可以参照银行利率或国债回购利率来确定,同时应该根据证券公司的资信度、资产负债率、风险控制能力等情况作一定幅度的调整,进行一定范围内的浮动。

(三)参照国际惯例,设定警戒比率

警戒比率即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间的比例。当股票价格下跌至警戒线时,首先要求证券公司及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所形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如无法及时满足,商业银行应立即出售持有的质押证券。

根据目前我国股市的发展特点,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的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x100%=140%;平仓线的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x100%=130%.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既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五、结论

股票质押贷款拓宽了券商融资渠道,增加了股市资金来源,有利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和资

产结构调整。从目前的银行质押贷款业务开展的实践看,虽然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遭遇一些障碍,但从长远看,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机构投资者的不断壮大成熟,股票质押贷款作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重要沟通渠道之一,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股票质押贷款办法的出台开辟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流通的新的合法渠道,将对未来证券市场提供巨大的潜在的基金供给,这是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双赢”。商业银行在做好风险防范与管理的同时应该积极的开展这项业务。

质押贷款范文第7篇

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的风险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是决定银行是否授信以及授信额度有多大的重要依据。

(一)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品生产的独特性、唯一性,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能得以确定,无形资产附着性特点带来的收入分成等问题,都决定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弹性较大。同时,在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方面,由于借贷双方价值关注点不同,产生了市场价值与清算价值的分歧。国外理论界一般认为估价是对资产市场价值的评估,并且国际评估准则也将市场价值作为基本的价值评估标准。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也规定,对于抵押资产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这也是借款人希望的。但是,从银行的角度,银行发放贷款时首先要考察借款人的还款信用和还款能力,而质押物是起到一个对借款人担保的目的。为了充分做好风险控制工作,银行需要考虑,假定借款人违约后,处置质押物的收益能否偿还贷款,从而确定违约损失。在这种要求下,评估质押资产的价值为清算价值更为恰当。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银行其他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价值容易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波动。这些因素又是银行难以直接控制的。这也使得银行畏而止步。知识产权是一种非物质财富,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使价值增值。例如经营者通过自己的经营方式、保证所提供的商品的质量,从而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具有稳固的、不断上升的价值。当然,知识产品的价值也会因经营状况、技术因素、市场因素而降低。

(三)除此之外,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即第二还款能力较差。首先,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并没有形成,知识产权的交易仍然较少;其次,知识产权的独特性决定了它的应用需要与一定的产品、技术人员及其他因素相配合,使知识产权的应用并不像机器、厂房等有形资产那样具有普遍应用性。因此,一旦知识产权处于拍卖中,是很难达成交易的。而且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需要耗费银行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处置成本也相当高。银行关注的不仅是质押的知识产权未来可能实现的市场价值,银行更看重的是质押的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当债务人逾期不能还款时,知识产权不能像机器、厂房那样容易正常变现,使得银行对此裹足不前。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确切地说是金融风险中的法律方面,凡是在贷款期间,足以使质物的价值减少、消失、转移,或者担保权无法实现的法律事实,都叫法律风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和不动产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相比,有其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知识产权担保质押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处理知识产权担保权益的法律制度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我国虽然已有《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各部法律虽然有着共性的内容,但是由于各部法律实施的时间不同,在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上针对共性的东西存在差异,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实践中面对复杂问题更加无所适从。

(二)现行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导致的风险

1,知识产权的权利存在不稳定性。公众对知识产权有争议,均可向复审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提出,一经审核,就有可能原来的权属状态,这样就使得知识产权的权属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

2,知识产权在质押、公示、信息披露方面的风险。《物权法》规定,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商标局是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法定机构,由于现在工商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商标局没有实行信息共享,如果出资人的工商登记有变更,但没有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商标局作相应的变更,就会产生风险。同时质押后如何公示,国家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方面,有关部门没有主动向公众披露,这就使得银行在审查知识产权的质物权属、权利方面有一定的难度。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对银行而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较其他传统的信贷产品风险要高。要进入该领域。大力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需要政府、银行、评估机构等共同努力,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一)完善法律制度,突破质押贷款的瓶颈限制

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全面发展,政府首先必须完善法律制度,突破质押贷款的瓶颈限制。目前,除了《物权法》规定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这三种知识产权的质押外,知识产权还包括邻接权、商号权、原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对于这些权利的质押实践,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探索畅通其质押的渠道。此外,有关方面还必须加强监管力度,有效地防范知识产权抵押的风险。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配套措施的过程中,银监部门、知识产权局要各司其职,严格监管,有效控制知识产权质押和贷款发放过程中的风险。

(二)知识产权评估的规范

1,单独制定各类知识产权的评估指导意见。知识产权具有无形资产共同的特征,但每一类知识产权自身特征更为明显。就像会计学中固定资产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一样,每一类知识产权也需要分别研究其评估的特殊性。我国应该分别制定诸如专利资产、商标资产、版权资产等评估指导意见,更有效地规范和指导各类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

2,对于知识产权评估需要按行为分别研究和规范。评估目的又称特定目的,是指资产发生的经济行为。知识产权评估是在一定经济行为下进行的。发生的经济行为不同,其反映的价值类型不同,评估值也不相同。一般来说,评估特定目的至少应该清楚地表明以下内容:为什么评估;评估的预期用途;谁将依赖于该项评估。也就是说,评估目的描述的是评估的用途。有关评估目的的说明将解释为什么实施评估。为某一目的得出的评估结论,在用于其他不同目的时可能变得不适用或不可靠。知识产权发生的经济行为多种多样,诸如知识产权出资、转让、质押、损害赔偿等。不同行为下,对于评估方法的应用、相关参数的获得与判断等也有很大的区别。只有分别不同经济行为研究,才能更有效的体现其特点,使得评估规范更有针对性。

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加强对于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研究,掌握各类知识产权的形成、运用和维护的规律,掌握其特点,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专业性的认识。同时,注册资产评估师要有效利用专家工作,加强与知识产权行业的沟通和联系。

4,强化基础理论研究。为了更好的做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提高评估质量和水平,更重要的是强化资产评估的基础理论研究,这是资产评估实践的基础,也是加强知识产权评估规范的基础。

(三)从银行方面防范风险

1,银行应当重新审视传统的贷款理念,适应知识经济带来的变革,改变传统的放贷模式。一直以来,银行用传统的还款标准考察知识产权项目,这使得很少有项目能够达到此标准,从而失去了一大批具有还贷能力的客户。因此银行应当重新认识知识产权的价值特性,在充分认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质的基础上,对贷款推广的可行性进行详细的分析与研究,制订更为符合实际、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特点的审贷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格筛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

2,针对知识产权价值的特点,银行应当选择负责任、经验丰富的社会中介机构。将知识产权的专业判断交给社会中介机构,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特点。解决知识产权放贷中的专业问题。利用中介机构不仅解决了银行在知识产权贷款中的难题,而且可以提高银行的业务效率,减少成本支出,筛选优质的产权客户。评估内容不仅要包括企业经营状况、信誉状况、产权状况、经营者素质状况及质押专利价值,还要包括企业法人乃至高管人员的信用情况,为审贷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质押贷款范文第8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质押 知识产权评估 知识产权处置

中图分类号: F830.5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06-1770(2009)09-049-05

知识产权质押1贷款有利于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型小企业解决资金紧张问题,是对传统担保方式的有益探索。但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及外部环境的不完善,银行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面临着估值风险、处置变现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诸多风险,需通过相关措施切实加以防范。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变现融资现状

为帮助创新型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紧张等难题,北京、上海、天津、福建、湖北等省(市)专门出台了有关政策或办法推动辖内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12月确定了北京市海淀区知识产权局等6家知识产权局为全国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试点工作自2009年1月1日启动,为期两年。2009年5月,银监会和科技部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业积极开发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其中,专利权质押贷款在我国从开始到现在不过十余年,资金规模较小,有关资料显示,从1996年到2007年5月,登记的324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总金额51.6亿,涉及专利700余项,数量仅占我国163万件专利的万分之四。

国际上通过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方式有多种,质押贷款是其中之一,主要国家立法都在动产担保的相关规定中涉及到知识产权质押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出售、许可与专利联盟、作价出资、信托、证券化、引入风险投资等方式。其中,知识产权相关权益的证券化和信托产品的发展较为迅速。知识产权证券化从最初的音乐版权开始,已拓展到电子游戏、生物技术、电影、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以及医药产品专利、半导体芯片等行业。对知识产权的信托产品涉及到动画片、音乐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等。

二、商业银行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主要采取以下风险管理手段:

(一)设置贷款申请条件

银行主要对企业的经营年限、经营(现金流)状况、资信记录、知识产权的权属、价值评估等提出要求。如商业银行要求企业用于质押的专利要具备下列条件:至少已实施2年、具有盈利能力的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少于8年的发明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少于4年的实用新型专利;用于质押的商标权应当是:已用于产品或服务上,使用期限至少在2年以上,具有盈利能力的商标;商标实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范围与注册范围一致等。只有经营良好并拥有合格知识产权的企业才能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二)通过贷款用途、期限、质押率、额度等规定授信条件

通常,银行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授信条件包括:贷款用途仅限于生产经营中的正常资金需求,不能用于证券、期货、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及违法经营;贷款期限通常较短,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得办理展期;规定质押率,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驰名商标专用权、普通商标专用权的授信额分别不超过评估值的25%、15%、30%和20%;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超限额的要按照流程进行上报。

(三)通过外部中介机构介入以降低风险

主要做法有:通过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以控制风险;由律师事务所从法律专业角度对借款人资质、借款用途、质物权属、出质人资质及还款来源、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见证、评审,作为防范法律风险的主要方式;通过专业的担保公司为申请贷款的企业提供担保,如出现逾期不还的情况,先由担保公司垫付资金。

(四)实施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

银行通常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制定专门的贷后管理要点,重点关注:知识产权的侵权、维权与授权情况;企业实际控制人资信变化情况;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企业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件;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突发事件等。

(五)与其它风险缓释工具组合

目前,商业银行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主要依赖于传统担保方式,知识产权只是作为补充担保。有的银行甚至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信用贷款条件发放,几乎不考虑知识产权将来变现赔偿的可能性。实践中,利用知识产权与实物混合打包作抵押物的方式主要有:一是“质押+保证”,即除了知识产权质押以外,担保公司还提供保证。贷款出现逾期,由担保公司代偿银行贷款,在约定的期限内,担保公司负责对授信客户进行催收或对质物进行处置。二是“质押+抵押”,银行另外要求贷款企业提供不动产抵押,发生违约时,银行通过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收回贷款。三是与政府专项担保基金结合。如成都银行采取与成都市科技局下属单位――成都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合作推进的模式。中心设立总额为4000万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担保基金,成都银行按1:3的比例提供1.2亿元贷款授信额度,借款人将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质押给中心,由中心为贷款企业提供担保。如贷款产生风险,由银行承担10%的损失,中心承担90%。

国外银行在发放知识产权贷款时(如版权贷款),会进一步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风险,并综合考虑企业价值和知识产权质押物的价值,在此基础上测算出贷款的违约损失率。而且,国外银行机构(如瑞穗实业银行)多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或信托的方式来分散风险,并非直接发放质押贷款,这主要是基于法律上的考虑。由于信托的知识产权与企业破产财产分离,借款企业的破产风险与信托产品是相隔离的。如果借款企业破产,投资者和信托机构的权益能够得到一定的保护。在日本,这一因素尤为明显。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下,被质押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仍属于借款企业所有,根据日本《破产法》、《公司更生法》、《民事再生法》等规定,一旦企业出现破产重组,银行对抵押品的留置权和处置权都要中止,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会受到较大不利影响,所以银行更愿意通过信托的方式为企业融资。此外,知识产权证券化和信托中,由于有投资人购买证券化或信托产品,知识产权使用人支付使用费,从法律形式上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资金完全来源于银行,如贷款无法收回且知识产权无法处置,风险将完全由银行自己承担。即使知识产权可以处置,银行也面临着寻找买家等种种变现困难。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需重点关注的风险

总体来看,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与其它贷款基本类似,也未脱离传统的风险缓释方式,只是在具体要求上有所区别,在额度和质押率的控制上更为严格。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拓展该业务和提高退出变现能力还应关注以下风险:

(一)估值风险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弹性较大,使银行在变现知识产权时可能面临着出让价格与贷款发放时的评估价值存在较大差异的问题。实践中主要的评估风险有:(1)替代技术风险。技术进步导致的替代技术可能使原有专利价值降低或变得毫无价值;(2)可转让性风险。如专利权的价值实现依赖于发明人的技能,使得其可转让性降低;(3)市场化风险。与有形实物不同,知识产权在很多方面并没有可以参考的数据和成交记录。既使有历史交易数据,评估价格跟市场环境、市场前景关系密切,对知识产权市场前景的预测专业性很强,难以预测。一些知识产权可能只有潜在价值,而无当前可实现的市场价值;(4)评估人主观判断风险。知识产权的独一无二性,使得其价值评估更易受到评估人主观判断的影响,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视角、方法、经验直接影响估值;(5)权利人的道德风险。如有的企业通过造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6)强制许可风险。强制许可,或称强制授权,是指政府强制专利、版权或其它具有排他性权利的持有人,允许政府或他人使用。通常而言,权利人根据法律或通过仲裁,可以得到一定的特许费补偿。实践中,我国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版权等可以采取强制许可,而不对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采用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可能会导致质押的知识产权迅速贬值。

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的评估尚未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体系,价值评估的随意性较大。2001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规定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种。三种方法依据不同,各有利弊,评估结果的差异性也较大。2006年4月,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进行规范。财政部于2007年1月1日起修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可为无形资产的评估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但相对于无形资产评估的复杂性来讲,这些规定仍显不够,缺少具体的评估实施细则和量化标准。而由于由借款企业支付评估费用,导致评估机构受制于借款企业,易做出有利于借款企业的估值,侵害银行利益。

在国际层面,美国最早制定了规范无形资产评估的准则性文件,但全球尚无标准的知识产权估价方法,现有的评估方法只适用于重要专利和驰名商标。2007年,德国标准协会(DIN)出版了《正确评价专利的基本原则》,以评估估价报告和专家鉴定的质量为标准。德国标准协会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在国际标准组织(ISO)启动了有关专利评估的国际标准化项目。如果所有相关的团体通过其国内的标准化机构向ISO表示希望制定标准,ISO将指定一个委员会制定ISO的专利评估标准。

(二)处置变现风险

知识产权的变现前景难以预测、变现困难也是商业银行开展此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质押物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并受到产权交易活跃度的限制,拍卖、转让、诉讼及执行的交易成本较高。银行难以像处理有形资产一样,迅速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收回资金。

知识产权依附于专业知识和团队,且必须与一定的生产条件如生产设备、销售渠道及售后服务相结合才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其本身不会独立地带来收益。知识产权在脱离特定研发(生产)团队后价值容易迅速降低。这种需要与其它资产相结合才能实现现金流的特点,决定了若出现拍卖知识产权的情况,可能会出现该知识产权与企业原有生产工艺或设施不适应的问题而难以出售。

(三)法律风险

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受产权特征的影响,知识产权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易导致权属争议。主要的法律风险有:(1)权属争议风险,如专利发明人不一定是权利人,在职务发明创造中,专利权人为单位而非发明创造人;(2)国家授权风险,如专利因未交年费而失效或授权期限届满、超过保护期而失效;(3)侵权风险,如被仿冒;(4)授权和转让争议风险,如商标、专利权授权使用形式的约定可能会影响其价值,在评估时忽略该因素可能导致过高估值;(5)质押登记风险,如商标专用权质押时,存在相同与相似商标必须同时质押、却又难以实现的困境。

2007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出台了《担保交易法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草案,其中涵盖了知识产权资产,草案将为各国国内法律如何与国际接轨,取消对低成本融资和信贷的法律限制提供借鉴意义。但目前的《指引》中没能充分区分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如有形资产),不利于现有的知识产权融资。UNCITRAL已委托其第六工作组为《指引》起草《知识产权附件》,以明确《指引》中某些规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应用,这也是对《指引》上述不足的补充2。

四、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外部障碍

(一)中介合作机构的资质尚需加强

如何寻找到能够与银行达成风险共识、评估经验丰富的评估合作机构是困扰贷款银行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担保机构的数量相对较少,经营管理规范并有意愿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更少,难以保证担保机构的资质。一些法律机构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经验和工作能力与实际操作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难以为银行提供有效的专业协作。

(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够活跃,交易需求有待提升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交易的物理平台已初步搭建,但目前市场交易规模较小,交易发展也不够成熟。特别是知识产权意识较薄弱,转让程序复杂严格,且交易信息不透明,也影响了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2008年4月,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必需有专利,对企业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提升知识产权的交易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并非基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需要而产生的真实市场需求的变化,要提高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变现能力,还要进一步增强市场活跃度,并推进市场交易条件的改善和市场需求的提升。

(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不规范

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权登记方面规定了不同的登记机关,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出质的登记机关分别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务院农林业行政部门等。如果出质人将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共同出质,其登记机关更为复杂。各登记机关所的登记程序、内容不一致,其登记期限和费用也各不相同。这种登记体系抬高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成本,降低了退出变现的效率。

此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给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保护及相关权利的合法行使造成了障碍,增加了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

五、有关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银行可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但目前在风险控制、变现退出以及外部环境方面还面临诸多困难,为了积极稳妥地推动银行开展该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提出以下建议:

1.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管理制度。国外银行大都没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政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遵循银行关于抵押担保贷款管理的全球政策。但从长期稳健发展的角度考虑,我国商业银行应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操作规程,可结合中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

2.增强知识产权评估的准确性和公允性。鉴于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量的比例较小,银行培养自己内部专业的评估专家成本较高,可考虑由银行业协会建立专门的专家库或委员会,就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定专门的操作流程和方法。再由银行组成由专家、资产评估师、会计师、律师及相关管理部门参加的评估组进行评估,并建立严格的评估人员责任制度,因评估人员过错产生的风险问题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3.充分利用内部法律事务部门的专业力量控制法律风险。商业银行要认真研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担保法律制度,增强法律事务部门的专业能力。在贷前审查、贷中以及贷后管理阶段,法律事务部门要做到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全程跟踪,动态关注所质押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避免由于权属不明、权利状态变更等引发法律风险。

4.加强对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了解,提高知识产权变现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企业的经营活动、信用状况等方面的了解,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并拓展到了解客户的关联方、了解客户的交易商等。当客户发生违约情形时,能够协助客户采用多种风险处置的方式来化解风险。商业银行不仅应与产权交易所等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及时借助产权交易平台进行转让,同时应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产重组的各种有效方式,尽量避免以质押标的出售的方式收回贷款。

(二)为知识产权退出变现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1.加强资产评估制度建设,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评估工作。有关部门应在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基础上,针对知识产权的特征,分别制定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专门的评估指导意见或准则,更有针对性地规范和指导各类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增强评估的公允性和准确性。

2.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交易的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增强交易的公平性、透明度和交易效率;可引入和发展风险投资基金收购知识产权,增强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发展,规范服务行为,提高专业化水平。

3.规范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统一登记程序,以降低担保成本。此外,还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降低由于知识产权被侵权所导致的风险,维护银行债权安全。

注:

1.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说法值得商榷,根据民法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区别以及占有的相关理论,准占有(民法上将对可成为占有客体的某些财产权利的占有称为准占有,而占有的客体一般以有体物为限。)制度不适用于依赖国家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此类知识产权不存在占有交付的问题,也就不能作为质押标的,只能作为抵押标的。著作权虽不依赖国家登记即可产生,但著作权之准占有(署名)却不宜转移给担保权人,所以著作权也只能作为抵押标的而不能作为质押标的。不依赖国家登记即可产生的商业秘密权,由于其准占有(采取保密措施)可以转移给担保权人,因此,商业秘密权既可作为质押标的,也可作为抵押标的。但考虑到知识产权质押已成约定俗成的用语,并且我国新通过的《物权法》仍将知识产权“一刀切”地纳入“权利质押部分”,本文暂且使用知识产权质押的说法。

2.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The world business organization , Current and emer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for business, A roadmap for business and policy makers.(ninth edition )2008.

参考文献:

1.杨延超:知识产权资本化,法律出版社,2008年8月。

2.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知识产权评估、质押和交易问题的调研报告,工商行政管理2009.1

3.常晓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创新与发展,中国科技投资2008.02

4.王清丽:知识产权的评估和变现,知识产权(双月刊)2003年第4期

5.刘伍堂: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探讨,中国发明与专利2006年第11期

6.曾云:知识产权变现与融资,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承办的知识产权评估与投融资论坛演讲论文2009年4月10日

7.张鑫:搭建专业合作平台携手控制信贷风险――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与风险控制模式探讨,中国发明与专利2006年第11期

作者简介:

仇书勇 法学博士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中国银监会博士后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