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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的协议,并且在相关系的公证机关对各自财产和债务、权力的归属做出一个真实有效、合理合法的证明活动。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最有效可靠的法律依据,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很大的帮助。
办理公证申请,提出申请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协议书(公证员可以代);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通常生活当中,婚姻期间,如发生重大的财产变化也可以随时做婚姻财产公证。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
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起步比较晚,并且因为中国的传统观念和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较低,大部分人仍旧没有认识到婚前财产公证的重要性和优越性,尤其是新婚人群对这一制度接受度较低。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工作当中发现,再婚者办理公证的较多,因为经历过一次婚姻之后,他们再打算结婚,考虑的不仅仅就是两个人的感情问题,也要顾虑到自身或其子女的问题,用公证的形式划分双方各自的财产,对今后的婚姻生活无疑是一种保护,这是一种理性思维。再者,老年人办理公证的也很多。老年人再婚,是儿女子孙和全家人的大问题,老人再婚会对全家的财产所有权有重要影响,若是财产归属没弄清楚,重组家庭的内部财产问题就会十分严重,这样的婚姻很难幸福。若再婚老人做了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原有家庭成员的财产不会受影响,重组之后的家庭影响也较小,不少问题可以迎刃而解。再次,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中,双方经济条件相差悬殊,经济条件不好的一方,为了不让他人怀疑自己的感情,认为自己是贪图对方的金钱,也会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尊严。经济条件好的一方,也不想对方与自己在一起是出于金钱的目的,把婚前财产公证作为夫妻感情的一种考验,敢于接受婚前财产公证,正说明夫妻感情是真挚的,是纯洁的。
对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一直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道德和爱情的缺失,是为了离婚做准备的,是有目的行为。也有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理智的选择,是为了保证婚姻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是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法律保障。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看法差别如此之大,是因为我国的传统观念和健全的法制理念的短期冲突,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矛盾。相信随着人们思想的转变和法律的不断健全,婚前财产公证将会受到越来越多人民的关注。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积极因素
从法律方面来说,婚前财产公证能起到一个法律依据,减少以后发生纠纷争执的可能性,对财产的所属权有一个明确的归属。此行为是积极正面的,是对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有着很大帮助的,不会因为婚姻财产问题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问题,是值得推崇的理性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着法律支持,对于家庭关系和财产等问题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说明。打算结婚的双方做婚前财产公证是一个理智的做法,是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虽然说,是否做婚前财产公证是自愿的个人行为,但是公证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
此公证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力,在公证合法的情况下,对物质财产有一个划分,为日趋上升的离婚现象做一个预防。在离婚之后,婚前财产公证能够在短时间内对财产有一个清晰准确的划分,节省双方当事人时间和金钱,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省司法资源。减少大量的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问题,法律保障个人权益方面有着不可忽略的有利作用。
三、婚前财产的消极因素
婚姻是神圣的,是不应该掺杂金钱的。婚姻是爱的延续,是双方相爱,经过磨合和信任之后,选择共同生活的一个仪式。如果两个人,感情坚不可摧,一同经历生活的酸甜苦辣,打算白头偕老,共度余生,彼此相爱到永远,那做婚前财产公证就显得太多余,太讨人嫌了。婚前财产公证也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相违背,如果从相恋到走入婚姻,两人之间的感情都是那么真挚和热(下转76页)(上接74页)烈,现在却要因为财产而分得清清楚楚,对两人多年的感情积累是一个伤害。所以,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婚姻就意味着双方真诚相待,不离不弃。并且相恋的人,一旦决定步入婚姻,那肯定是对两个人的感情有足够多的信心,婚前财产公证也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但是生活是现实的,谁也不能保证婚姻不会走向尽头,谁也不能保证爱情在以后的婚姻生活当中不会消失殆尽,所以,一旦离婚,那财产划分就是一个摆在面前很严重的问题。爱情和现实,情与利撞击,这让很多人难以接受。婚前财产公证使财产和爱情之间产生了矛盾,使财产和爱情产生隔离,使渴望爱情、渴望婚姻的爱人产生了恐惧,是与爱情相矛盾的。
虽然每个人对婚姻的期望不同,有的人是真心相爱,有的人是迫于家庭压力,有的人是贪慕对方的财产、权势,不尽相同。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传统观念造成了冲击,也会对那些目的不纯的人给予财产上的保障。所以,婚前财产公证,是一个值得重视的话题。需要对自我进行保护的人会越来越多,也在提醒人们,爱情和婚姻是现实的,要理智对待,要清醒地认识到现实婚姻可能不会像想象的那么完美。
四、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趋势及公证工作的努力方向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会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也会更加开放。参考发达国家就会发现,伴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的财产如股票、房产、汽车、债券等也会不断增多,这些财产都涉及归属问题,尤其是婚后,夫妻长时间共同生活,其间的财产会变得越来越模糊。思想的解放又会提高婚姻的自由度,婚姻的自由度提高了又导致离婚率会逐年上升。离婚之后,财产归属问题的情况会更加复杂。婚前的财产是随着时间的不停推移在不断变化的,例如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但是遇到拆迁补偿赔款,变现成现金之后,经过夫妻共同投资经营,收益增大,一旦遇到离婚,很难分清现金是归属情况,所以在财产划分上很容易出现纠纷。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房子。
2、买房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
3、买房婚前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 财产关系 法制建设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对夫妻或者未婚夫妻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债务或者婚后共同财产和债务的界定。它在法律上具有证据作用,一旦夫妻双方婚姻宣告失败,分割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书做为财产划分的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婚前财产公证是近些年来兴起的新事物,它明确了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财产范围和数量的归属,它有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预防离婚财产纠纷,可以起到稳定家庭和财产关系的作用。婚前财产公证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在进行结婚登记前对财产关系进行的婚前财产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婚后对个人或双方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公证。
对于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一直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道德和爱情缺失信心,对婚后诉讼的引诱,有的则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解决婚后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保障,为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任何事物都是在矛盾中发展进步的,婚前财产公证也一样,它是时展的产物,体现了人本主义和物权法定的原则,更是社会高度法制的重大表现。
一、婚前财产公证是时展的产物
夫妻财产公证的前身是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这是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到了八十年代初期,我国经济得到很大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随之人们的婚姻观念也有了一定变化。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和家庭关系的需要,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此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一总分正式得以确定。但在法律中对如何实行约定制,约定的范围并无明确规定。
现行《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这是我国采取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依据,也是目前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婚前财产公证体现人本主义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公民个人财产日益增多,财产的种类也成多样化。在男女平等的大背景下,社会对妇女的经济生活高度重视,很多妇女在职场、商场上做出了非凡的业绩,妇女经济的独立也使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了较大提高,夫妻双方都有独立处理自己财产的要求。
在发达国家,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是普遍的做法。在我国受传统文化和道德伦理的影响,虽然有些夫妻想选择婚前财产公证,但怕影响影响夫妻感情,最终还是很少选择。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涉外婚姻也有所增多。受到西方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的影响,借鉴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成功案例,选择婚前财产公证的夫妻也不断增多。
随着旧社会封建婚恋观念的破除,许多夫妻也走出了感情不合的阴影,选择了离婚。近几年,我国公民的离婚率显著提高,2010年上半年有800多万对夫妻离婚,是去年全年的1.2倍。再婚夫妻特别是丧偶老人再婚的,也不断增加。允许夫妻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有利于夫妻妥善处理财产问题,避免家庭矛盾的产生。
三、婚前财产公证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
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十二条
【关键词】老年人;再婚;财产公证;家庭关系
婚姻财产公证是老年再婚的必要前提,再婚前如果夫妻双方进行了婚姻的财产公证,当地公证机关就会出具婚姻财产公证书以及公证记录,这些材料都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是一种重要的法律途径。
一、老年再婚中婚姻财产公证的必要性
首先,老年再婚中婚姻财产公证可以让子女有一种安全感,进而减少对父母再婚的阻力,使得老人可以顺利再婚。许多子女反对父母再婚最主要的原因是担心父母的财产通过再婚而“落入虎口”,怕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者资助得不到“回应”,所以阻止自己的父母再婚。但是如果老人在再婚时进行了婚姻财产公证,对婚前的财产以及婚后财产的继承权、拥有权进行划分公证,这样可以很好地解决子女对财产安全的顾虑,减少老人再婚的阻力,为老人再婚创造可行性的条件。
其次,婚姻财产公证对再婚家庭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最基础的保障。不同于第一次结婚的夫妻,老年再婚中双方老人的财产及其复杂多样,既有房产产权财产,也有个人财产,有些还包括与子女共有的财产,或者还未分割的财产。如何对这些财产进行处理,不仅关系到再婚的老人,还关系到子女。所以,再婚老人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来确定老人双方婚前以及婚后的财产继承权、可使用权、所有权等是十分必要的,这样既可以减少老人再婚后关系到财产纠纷的问题,也可以稳定老年再婚家庭的关系。
再次,老年再婚中婚姻财产公证可以有效避免老人离婚过程中有关婚姻财产的纠纷问题。据统计,老年再婚成功率并不高,多数再婚老人由于受到来自于子女、财产等方面的压力,很容易再一次离婚。许多老人再婚时未进行婚前的财产公证,双方子女往往会因为财产问题发生争吵,严重的还会打官司解决,这样不利于老年双方的和谐相处,再婚家庭关系矛盾会越来越激化。所以,在老年再婚中对婚姻财产进行公证,对双方婚前和婚后的财产进行明确的划分规定,在离婚时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财产纠纷,使得老人顺利离婚。根据四川某市一个“离婚调查机构”的调查统计表明:在对5000对离婚夫妇进行离婚原因调查时发现,没有进行婚姻财产公证或者协议的离婚夫妻,在离婚时发生财产分割纠纷问题的竟然高达60%;在结婚时有过婚姻财产公证或者协议而发生离异的夫妻,在离婚时对财产分割这一项进行的比较顺利,发生的争论也很少,仅仅只有9%的离婚夫妻存在财产分割纠纷。
最后,老年再婚中的婚姻财产公证可以有效保障老人双方的个人合法财产权益。由于老人再婚不同于初婚者那么简单,情况相对来说复杂多样。大多数老人选择再婚是为了生活和精神上有个寄托,但不排除个别人有个别的企图,为了金钱或者享受选择再婚,等成婚后选择离婚来分割对方的财产。所以,老人再婚中必须进行婚前的财产公证,这样才能防止或者避免某些有企图心的人进行财产的分割或者夺取,有效保障老年人的个人财产权益。
二、老年再婚时如何做好婚姻的财产公证
第一,老人再婚时进行婚姻的财产公证,必须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上,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进行明确的规定或者划分。在此公证约定中,不仅需要对财产进行明确规定和划分,还需要明确和约定财产的划分范围、形式和主体等,除了这些还需要明确以下的问题:
其一,房产产权财产问题。房产财产问题主要包括继承权、使用权以及管理权。住房关系到家庭的日常生活,对于我国的家庭来说,房屋是一般家庭的最主要的财产,价值意义较大,是家庭成员所关注的主要财产。再婚的老人一般都有自己的一套房产或者多套房产,所以,在老人再婚时对房产财产必须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是私房,需要明确其使用的人、管理者以及继承的子女;如果是公房,需要明确其承租权。若老人在再婚后还有购置其他房屋,也需要在婚姻财产公证时约定好继承者和管理者,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其二,婚前财产的继承。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对婚前财产进行明确的规定,婚前的财产仅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双方不可侵犯婚前的个人财产,但不可避免的是有些个人财产很难进行明确划分,比如个人存款等。所以,老年再婚时需要在婚前财产约定上将个人财产的数量、种类明确标明,并且需要约定好其继承人。
其三,婚后财产的继承。老年人在婚后,还会形成一定的新的财产。包括购置新的家电、家具和一定的存款等,或者是双方子女为父母购置的首饰财产。为防止在离婚中对这些财产发生纠纷或者矛盾,在婚前约定财产协议时也需要对这部分的财产进行继承权和拥有权的明确。
其四,婚后费用的明确。大部分的再婚老人经济条件都不是很好,加上老人双方都会有子女,所以在婚后的费用分担上可能会产生矛盾。为有效的减少这些不必要的问题发生,在老人再婚时的婚姻财产公证中需要协议明确好婚后夫妻双方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稳定老人再婚家庭关系。
第二,为顺利的进行婚姻财产的公证,再婚老人双方都需要带上相关办理资料和文件,并且本人亲自到公证部门申请公证,不可申请。相关办理资料和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双方老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丧偶证明、未结婚或者离婚的人员还需要到所住社区开具未婚证明、离婚证等;
其二,婚前财产约定的草稿、财产证明、财产清单;
其三,当地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供审核的材料等。
三、结束语
婚姻的财产公证一方面可以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权益,另一方面可以更好的减少家庭财产纠纷问题。特别是再婚老人的家庭,他们的财产复杂多样,所以正确的处理这些财产,在再婚时对这些财产进行公证,才能稳定婚后的家庭关系,促进再婚家庭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思.我国老年人再婚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04:236-237.
[2]本报记者刘建.老人再婚遇遗产分割障碍[J].法制日报,2011-05-21004.
[3]张兆利.婚前财产公证:为老人再婚清障[J].长寿,2015,01:66.
[4]王景龙 张洪军 冯石亮.老人再婚应对财产赡养作出安排[J].经济参考报,2014-08-20006.
我是贵刊的忠实读者,我想贵刊是关注中老年人生活的杂志,不知贵刊能否帮助解答这类问题,给您添麻烦了,盼望得到您的答复。
读者李恩寿
李先生:
您好!首先,您所说的和儿子断绝父子关系只是一种民间的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承认的,因为父子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改变不了的。您说的是气话,建议您采取适当方式改善一下父子关系,毕竟家和万事兴。
财产公证可分为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夫妻或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以及权利的归属问题达成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夫妻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双方结婚登记以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房屋、储蓄、衣服、生产经营的设备及其收益,以及为结婚而购置的财产等等。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应归个人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或侵犯。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在法定财产制以外,以协议的方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所作的约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及所得财产的分配及产权归属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关于遗嘱的问题。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在何时立法律上没有规定,您可以根据自身状况的自由决定。另外遗嘱可以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五种方式设立。
以上答复,不知您是否满意,如有不明之处,可随时联系,最后祝您生活和美,晚年幸福!
本刊特约咨询律师:
婚姻是相爱的人表达诚意和信任的最终方式。因此在一片柔情中如果提到钱,很多男女会觉得不合时宜或者大煞风景。但金钱实在是婚姻幸福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少了它,幸福也都不那么完美。你也许很惊讶下面的一个统计数字,那就是世界上有70%的离婚与经济有关。能够一生厮守白头偕老固然好,但若有婚变,就措手不及,甚至狼狈不堪。其实,将婚后双方的“得失”合理化才是给婚姻这本账的未雨绸缪!
结婚之前清醒看
曾经听到这样的话:当婚姻出现问题,面临离婚。你需要更多考虑的是,减少你的其他方面的损失。如果这句话是一个女人说的,你可能会觉得她太现实了一点,但是由一个男人嘴里说出来,则是肺腑之言。其实我们在这里所提倡的婚内财产管理,并非不信任对方,而是女人在婚姻里,除了付出爱与收获爱,更重要的是要有保护自己的意识。这样,在婚姻存续时,能保有更多的经济自由度与安全感。在婚姻出现危机时,也能保证自己受到最小的伤害。
倘若没有了感情基础,这样的管理叫算计:没有了理性衬底,是恋爱不是婚姻,至少不是成功的婚姻。所以让我们以爱情的名义,经营婚姻的同时,也经营好婚姻中的财产。
我们的身边不乏这样的例子,某女与某男恋爱多年,经过几年的奋斗,准备结婚买房,因为收入的原因,男方只出了首付款的一小部分,其余的款项由女方付清。不料风起云变,两个人突然分手,这时女方忽然想起买房时自己付的大半的首付款,因为当时处于恋爱的热辣期,女方为了表达自己对男方的信任,也是为了照顾男方的面子,所以在房产证和发票上只写了男方一个人的名字……故事的结局,只能是不了了之,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所以女方就只能默默地吞下这只苦果。不过,这个例子也提醒我们,即便在婚姻即将到来时,女人也要有保护好自己经济利益的头脑。
出资合约――男女双方都放心
婚前合资购置大宗财产时,最好由双方事先按实际出资比例、金额、权属,以及房屋财产双方所约定的各自份额,达成书面协议,留下底证,以避免以后出现的纠纷。也许有的女性会认为这样很伤面子,殊不知你的男友可能也很高兴将这种财产关系明确化,让双方都放心呢!
在这可以供参考的标准是:如果你出资较他少,可以正大光明地提出做这样一份出资合约,美其名曰给他一个“放心”,如此一来双方都不会伤到面子。
婚前公证巧变更
关于结婚,似乎最时尚的处理方式好像就是做一个婚前公证,说清楚谁的钱是谁的。但是会有人说,这样做感觉特别伤感情,因此做婚前公证人的数量并不多。那么婚前公证到底是做还是不做?回答是,能不做最好不做。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财产问题。
根据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只归乙方所有,因此一般夫妻的婚前财产公证已经没有什么必要。就算要共同买房,也可以通过发票、借据等形式证明共同出资关系,而不必要采取有可能造成感情暗伤的婚前财产公证方式。
一个简单而方便的方法是,把婚前你的所有大宗财产,都登记在父母名下,你只是享有使用权,这样,即使男方要求要做婚前公证,也绝对不会损伤到你的利益。
贴心提示:哪些情况的婚前财产只属你所有?
A、婚前父母赠送给女儿的商品房或陪嫁等等,婚后不能被视为夫妻双方所有,而是你的个人财产。
B、在恋爱期间,如果你没有出钱买房,但男友仍在房产证或发票上写了你的名字,那么结婚后,你也有权利享有这“没有出钱”的部分房产,因为已经发生了“赠予”的行为。
结婚之后理智做
婚内公证不可少
听说过婚前公证,没听说过婚内公证?其实,它和婚前公证是一个道理,而且从保护个人财产的角度来说,婚内财产公证要比婚前财产公证更为重要。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那么婚内财产公证是对这种保护的补充,特别是对一方婚前财产婚内发生转化,起到对婚前个人财产的再确认。
不要小看婚内公证,它和婚前财产公证相比,婚后财产公证更有利于婚姻的稳定,无论是为了表达诚意约定为共有,还是为了明晰双方权利对婚内财产做约定,夫妻的家庭地位更趋平等明确。而且如果夫妻双方进行婚内财产公证的话,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夫妻双方冲动做出离婚决定。并且,如果某一方债务出现问题,做了婚内财产公证,也不会影响到另一方。
共同财产不成立
有一种说法,说是婚前财产在两人共同使用8年以上,便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许多女性就以为只要是一过8年,自己就能安安稳稳地成为老公一半财产的主人。可是,你想错了!1993年,的确有一条司法解释这样规定过。可是按新《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任何时候都不会自动转换为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这条法律早就失效了。所以啊,缺乏安全感的女性,要赶快让老公在各种大宗财产上添上你的名字才行!
保护查验要做好
老公过于“孝顺”,老是爱把两人挣来的钱无偿拿给老家的亲戚盖房子。现在,你可以理直气壮地让他把钱拿回来。因为依据法律,夫妻一方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为了防止男人们出于各种目的将财产转移,你特别应当平日注意保存好各种原始发票和法律文书。
包括购买大件商品的发票、购房合同、房产证、购车合同、行车证、银行存单和股票证券凭证等等。手头一旦拥有这些原始单据,就不用害怕老公将财产转移、过户或者无偿赠予他人了。
婚姻触礁冷静断
痛失婚姻之时,你有权利与他均分财产。但有些女性因为不懂得自我保护,在离婚时不仅失去了感情,还失去了本应属于自己的钱财,不仅蒙受了感情的损失,更蒙受了经济方面的损失,最终只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
过错方赔偿
离婚过程中,首先提出离婚的~方,属于过错方,如果不幸你的先生有了外遇,伤心的你提出离婚……请一定记住,除了应当平分的一半婚内财产外,你还应享有子女的生活费,但却没有一般电视剧集中所看到的抚养费,因为中国法律并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如果你是夫妻中财产较多的那一方,也注意要保存自己的私有财产,比如说在奥运冠军陶璐娜的离婚中,陶璐娜赢得的奥运金牌,和企业赠送给她的奥运奖品,就完全属于她的所有,而不必参加财产分割。
同时,不管谁的财产更多,你都应当要求过错方、赔偿,并且准备好足够的证据,因为法院是会要求你自己举证。同时,要记住一定要在离婚诉讼中提起赔偿请求,否则就会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审理结束后就无法再单独提起此项要求了。
防患于未然
做好最坏的准备。如果没有细致的规划,最友好的离婚都可能导致经济上的灾难。理财师建议接受抚养费和子女生活费的一方为前配偶购买一份人寿保单。如果提供抚养费和生活费的配偶死亡,其人寿保险赔偿金将为孩子和你的生活提供保障。
为什么要你买,而不是由前配偶自己来买?因为如果你是保单所有者,你可以指定受益人――也就是你自己,你还可以确保保费如期支付,使保单不至于失效。最好在离婚前就办妥保险的事情,这样就不会临时犯难。
特别注意
A、就算离婚后,你也可以要回被隐匿的财产!
离婚案办完了好几年,才发现对方隐藏了很多财产,怎么办?
勿须担心,你仍有权利要回你应拥有的部分。法律规定,离婚以后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了另一方隐匿财产的证据,那么就可以重新,要求重新分割。
B、要到房子,不一定对你有好处!
由于房地产一般在夫妻净资产中占最大比例,、收入较少的配偶一方常常会极力争取得到房子――但房子是非流动资产,而且维护起来费用很高。对那些平时对家庭理财并不关心的配偶来说,要房子是特别危险的选择。在不少情形下,最理智的选择是卖掉房子后双方分钱。
有人说,“没有一段婚姻是容易的”,再婚尤其不易,因为要面对双方子女和原有婚姻状况下的一系列经济利害关系。
双方的子女完全没有血缘亲情,自然容易猜忌对方是看中了自家的财产,才接近自己的老爸或老妈。
反对父母再婚,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就是担心自己的继承权被瓜分或者家庭财产分配不均。
所以,提醒再婚的中老年人,为了不让家庭财产困扰自己再次获得幸福,不妨防患于未然,婚前先进行财产公证。既防止以后发生“说不清”的纠纷,又主动维护了自己的婚姻自。
儿女反对找“后爸”
几年前,钱老太的老伴突发脑溢血去世了,钱老太很久都无法从这个打击中走出来,每天都很少出门,不是看电视打发时间,就是看着老伴的遗像在那里默默流眼泪,整日郁郁寡欢,身体也越来越差了。
经过子女的劝解,钱老太参加了社区举办的老年合唱队,渐渐地,钱老太的脸上有了笑容,人也变得开朗了。在合唱队里,钱老太认识了同是丧偶的吴老爹。可能是同病相怜的缘故,吴老爹平日里对钱老太很是照顾,端茶递水,嘘寒问暖,还常常接送钱老太回家。钱老太对吴老爹也很有好感,再加上周围队友的有意撮合,两个人越走越近,便渐渐有了组成家庭的想法。但钱老太也担心自己子女会不会反对,便决定先回去探探口风。
钱老太有一个儿子、两个女儿,都已经成家立业,在外居住,平日里钱老太一人独自住在两室一厅的房子里。每周六是固定的家庭聚会日,钱老太的子女们都会回来看望老人。
这天周六,钱老太在饭桌上跟自己的子女们说起了自己在合唱队的一些趣事,里面多次提到了吴老爹,言语间对吴老爹很是亲近。
于是,敏感的二女儿沈娟就问母亲:“妈,你是不是想再给我找一后爸啊?”钱老太见女儿把话挑明了,也就不再隐瞒,点了点头。见钱老太承认了,子女们都开始沉默,饭桌上的气氛一下子变得很沉闷,当天的聚会也不欢而散。
症结原来在家产
三天后,子女们又来到了钱老太的家里,大儿子沈奇首先开了口: “妈,我们已经调查过吴老爹家里的情况了,他家里条件很一般,他跟他儿子一家住在一室一厅的房子里,如果你跟了他,他那儿你根本住不进去,到时肯定是他住到咱们家里来。您就不怕那吴老爹是为了骗房子才跟您结婚啊?”两个女儿也在旁附和,总之,就是反对他们的婚事。钱老太听了这些话,心里很不是滋味。
钱老太有个老姐妹,女儿是做律师的,于是,钱老太便给老姐妹打电话,诉苦的同时,也想让老姐妹的女儿帮着出出主意。
老姐妹的女儿便建议她去公证部门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这样子女们担心的婚后财产纠纷就能避免了。钱老太听取了这一建议,便跟吴老爹一起去了公证处,对各自的房产、存款等等进行了公证,双方约定:钱老太拥有的产权房系婚前财产,属钱老太一人所有,死后房产归钱老太子女继承,吴老爹的子女无权继承。若钱老太先于吴老爹去世,则吴老爹拥有永久居住权。双方财产各属于个人。当钱老太的子女们知道自己的母亲和吴老爹去做了公证后,对他们俩的婚事也就不再反对了。不久后,两位老人就领取了结婚证,开开心心地住到了一起。借助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婚姻自,并且有效避免再婚后的财产纠纷,钱老太、吴老爹的故事颇有借鉴意义。
评析
1 《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而老年人再婚则障碍多、阻力大,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财产的归属问题造成了老年人的再婚障碍。解决好老年人的财产归属问题,是解决老年人再婚自由的关键。
2 为了避免日后产生歧义和纷争,黄昏恋的双方最好作一个财产公证。老年人再婚之前,最好先就各自财产的归属和分配签订一份明确的协议,避免将来发生争议。
3 老年人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重大,有助于明确老年人再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老年人在再婚前做财产公证,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了明显的促进效果。
再婚中老年人在财产方面还要注意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