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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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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公示范文第1篇

唐述权

2009年1月1日,依据《阿勒泰地区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阿勒泰地区廉政网对2008年12月新提任的55名副县级领导干部全部进行了个人财产申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各领导干部的年收入差距不大,“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年均收入在3万元。有个别干部填写申报了第三项的“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第四项“申报人及亲属接受馈赠的现金等”则全为“无”。

排行榜中,年收入最高的为阿勒泰地区卫生学校党委委员、副校长叶尔兰别克。阿哈太,提任前为阿勒泰地区卫生学校学生科科长,年收入为44284元。年收入最低的为阿勒泰地区人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主任郭永峰,提任前为阿勒泰地区妇幼保健院药剂科科长,年收入为24180元。

年收入最高的副县长为青河县副县长李劲松(35340元),提任前为清河县发改委主任,最低的是哈巴河县政府副县长盖革庆(27048元),提任前为吉木乃县托斯特乡党委书记。年收入最高的县人大副主任为吉木乃县人大副主任王书民(38952元),提任前为吉木乃县水利局局长。年收入最高的县政协副主席为富蕴县政协副主席马海虹(32504元),提任前为富蕴县教育局局长,最低的是富蕴县政协副主席巴合提・卡热甫(27269元),提任前为富蕴县畜牧局局长。

填写了第三项申报内容的有3人:阿勒泰地区畜牧兽医局党组成员、地区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党支部书记阿勒玛斯。阿布都哈力(2000元,1982~2008年写作所得),阿勒泰地区伊斯兰教协会专职副会长赛力克别克・沙合什(15000元),哈巴河县委委员、常委、组织部部长张军剑(6000元)。

反腐败:“阳光法案”重于刑事制裁

姜明安

“不敢”只能治标,“不想”和“不能”却能治本“阳光法案”的技术性和理论性问题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解决变“不敢腐败”为“不能腐败”。

中外反腐败的历史经验一再证明,治理腐败必须惩防并举,且防胜于惩。“惩”主要解决“不敢腐败”的问题,而“防”(包括教育防腐与制度防腐)主要解决“不想腐败”和“不能腐败”的问题。“不敢”只能治标,因为对许多意志薄弱的公职人员来说,即使刑罚再苛严,在强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他们也可能铤而走险,腐败仍难以遏制。“不想”和“不能”却能治本。通过制定“阳光法案”和建立“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及廉政法治理念教育制度,则贪欲无存,或贪欲虽存,但欲贪而不能,腐败得以遏制。正因为如此,十七大报告强调,今后的反腐败,要“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立法条件基本具备

有人担心,我国目前制定“阳光法案”的条件是否成熟。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2008年5月,在新覆阿勒泰地区,一个位于西北边疆,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推出了一个《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这说明中国制定“阳光法案”条件不成熟论难以成立。

诚然,“阳光法案”的出台和运作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和理论准备为条件,新疆阿勒泰地区的《规定》是否能够真正有效运作还有待时日考验。但是,很多技术性问题和理论性问题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暴露,在实践中才能解决。就技术手段而言,“阳光法案”的出台和运作需要解决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一系列技术性难题;就理论准备而言,需要解决官员申报和公开其本人及其家庭的财产的义务与保护官员及其家庭成员隐私权二者的平衡,需要解决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与保护官员及其家庭成员进行有关市场交易活动的商业秘密二者的平衡,还需要解决官员财产申报、公开的范围,申报、公开的方式和拒绝、拖延申报或做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及追究责任的方式等一系列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设计的难题。目前,我国制定“阳光法案”,建立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的条件应该说基本具备了,尽管不是很完备。

两种因素是阻碍

是什么原因阻碍了我们推出真正的“阳光法案”?

恐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其一是对整个官员的家庭财产的基本底数不清。其二则是部分官员对“阳光法案”的反对。

怎样看待上述两种因素?第一种因素主要是认识上的问题。我们必须对整个政府官员队伍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应该是清清白白做事的。其中有些官员,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的官员,家庭财产比较多,只要其来源合法,人民群众是完全能够理解的。至于有一定数量的官员,其家庭财产中有较多来源不明或来源非法的部分,对之予以公开、查处,不仅不会影响社会稳定,反而会有助于增加人民群众对政府和政府官员整体的信任,有助于加强社会稳定。相反,如果对官员家庭财产存在来源不明或来源非法的情况不公开,人们就会私下传播,私下传播则可能把问题越传越大,甚至有人还会无中生有,造谣惑众。两者比较,道理自明。

至于部分官员通过各种途径,以各种理由对出台“阳光法案”的反对,对策应该是将反对的理由公开,认真进行分析和答辩。绝不能因担心拒绝他们的反对可能影响“团结”而停下反腐败的脚步,将“阳光法案”的出台时间无限期地推延下去。

官员财产申报的“破冰之举”

舒圣祥

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为社会公众所期盼久矣,如今,“阳光法案”在边远的阿勒泰地区揭开盖头,意义非同小可。敢不敢公示财产实质是反映了反腐败的决心问题,阿勒泰敢于走出这“勇敢的一步”,并将公示内容由“收入”扩大为“财产”,真可谓是“破冰之举”。它的价值,不仅在于为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开了个好头,更为我们今后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提供了一种可资借鉴的制度示范。

尽管此次将财产申报分为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没有做到完全公开领导干部及其家庭成员财产,但我们完全理解这种有选择性的公开,因为渐进的制度设计,也许更适合社会发展的节拍,所以,我们不妨把“阿勒泰阳光”当作是“砖引玉”的一个开始。

事实上,“阿勒泰阳光”不只是简单的反腐力举,而是着眼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和全面发展而出台的一项战略性举措。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全面进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庄严使命。

作为预防腐败长效机制,官员财产公开不仅是对公众知情权的满足,更是对官员保持廉洁预防腐败的有效保护;同样,通过制度性设计,来为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也是维系经济平稳增长和国

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之策。

改革开放从来都是一个吸取先进文明成果的过程,财产公开制度是已经被国际经验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反腐举措,借鉴好、利用好这一“外来经验”,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但无论如何,我们已经走出了第一步,从这个意义上说,“阿勒泰阳光”无疑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日出”。

官员财产申报的“两个不足”

毕晓哲

新年第一天,在新疆阿勒泰地区廉政网专设的公示栏里,55名县(处)级领导干部填报的个人财产申报表,如期在网上公示接受监督。(1月4日《新京报》)实施这项反腐败预防制度的积极意义自不待言。但笔者还想说说其中的两个“美中不足”。

一是官员财产申报时间“缓冲期”过长。反腐败以及掌握腐败证据线索务求效率。而阿勒泰地区纪委正式出台《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出台时间是去年5月25日,从颁布到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给相关反腐部门提供充裕的筹备时间的同时,但也给腐败分子、“问题干部”提供了可乘之机。

据有关人士称,财产申报制度后,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仅139廉政专用账户就收了76万多元。或许,对于能挽救的腐败分子我们还是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但是,极少数腐败分子却由于我们的一再“仁慈”,肆意钻法律的空子,和申报制度打“球”。而且,今年1月1日当天,仅仅公布了55名初任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财产收入状况,而对那些最需要公布公开的“老领导们”、老资格的县(处)级领导干部们依然有20余天的“缓冲申报期”,实在令人不解。

二是财产公开范围不到位。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生命是公开。让官员的真实收入状况接受群众监督,是这项制度的关键所在。从阿勒泰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目前公开范围来看,距离全面公开仍有一定的差距。对于公众最关心、最关注的官员“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款待和各种由对方给予的补偿、好处;动产、不动产购置……股票、证券、期货等交易收入及资金来源”等七项内容却以涉及官员个人隐私被列为秘密申报,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秘密申报当然仅限于内部反腐机构掌握,由于没有向社会完全公开,容易为个别领导干部插手和干预办案提供可能。而且,缺乏公众的监督参与,群众对官员的真实财产收入无法做到真正知情,也就无从监督,导致财产申报制度最终流于形式。

制度创新之难,难在冲破阻力,破旧立新。当然,新制度难免有这样那样的不完善、不周到的地方,重要的是我们能正视问题、查找漏洞、不断改进、不断完善,进一步把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方面的积极探索坚定地向前推进,使其在预防和惩治官员腐败中发挥更大作用。

各国“阳光法案”

“阳光法案”――官员将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公民有权随时查看各级官员的纳税清单。瑞典首创,延续至今,为世界多数国家或地区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

瑞典――240多年前首创申报制

240多年前,瑞典公民可随时查看各级官员的纳税清单。

早在1766年,瑞典官员均被要求“晒财产”――不论是一般官员还是首相,其家庭财产均须申报、登记和公布,公民有权随时查看各级官员的纳税清单。在当时的瑞典,下至普通官员,上至首相,均都被要求申报、登记、公布家庭财产。

20世纪80年代后,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并完善了这一机制。这便是举世闻名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

英国――出台首部申报法律

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

美国――谎报漏报重则吃官司蹲监狱

1978年,美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这一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政府行为道德法》,明确规定行政、司法、立法部门的官员,必须公开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财产状况,并按规定程序提交财产状况的书面报告。

30年间,上至总统,下至普通官员,必须遵照规定,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格,由联邦政府道德署收存,随时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在美国,那些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的官员,轻则被处罚款,重则要吃官司、蹲监狱。

1985年,美国国会曾通过《众议院议员和雇员道德准则》,对众议员及雇员的家庭财产的申报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墨西哥――7天未报万名公务员受惩处

墨西哥20世纪七八十年代实施的《财产申报法》规定,在政府机构工作的从科长到总统的各级官员,都要定期主动进行家庭财产申报,对易于产生腐败的海关、移民、税务、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等,也要进行登记。

官员财产公示范文第2篇

促进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学界普遍认为,在一个民主社会,公民享有知情和监督的权利,有权知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和背景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参与公共决策和政府监督。这是保障公民其它权利的前提,也是人类从历次世界大战尤其反法西斯战争吸收的重要教训。由此,在行政法领域,各国越来越重视行政公开原则的落实和完善,提出了“政府在阳光下”、“提高政府行为透明度”等口号,并制定法律来加于保障。作为“阳光法案”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表面附于政府人员公示财产的强制义务,但实际意味着公民对官员经济状况的知悉以及从经济角度对官员加于监督,是公民行使权利的体现。其次,关于公众知情权和官员隐私权的平衡问题。笔者认为,掌握权力的官员必须被置于“阳光”下接受公民的监督,这是规范权力运行的至理名言。也正如恩格斯所说,个人的隐私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当个人的隐私与重要公共利益即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由此,现代各国都采取了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普遍承认,当公民对政府官员的个人事项尤其是财产状况加于了解时,官员不得以拥有隐私为借口而加以拒绝。这也是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得于产生和发展的一种重要的理论依据。可以说,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实质是,基于公共利益牺牲官员部分隐私权而满足公众一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当然,越是科学合理的财产申报制度,越能在公民知情权和官员隐私权之间达到最佳的平衡,实施的效果越好,也越符合行政法权利保障的精神。

二、有利良好行政

推动服务政府建设所谓良好行政,余凌云教授认为,其最低限度应该是能够有效执行政府的政策目标,并符合蕴涵于其中的价值观。在笔者看来,这至少包涵两层含义:一是“能够有效执行政府的政策目标”,即要求行政机关提升行政效率和质量;二是“符合蕴涵其中的价值观”,纵观西方的良好行政原则,其核心在于在行政程序中保障和实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对人的权利就是其核心价值。因此可以说,其主旨在于,保证行政权力有效实施的同时,须秉承“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实现公民的权利和广大福利。仔细考量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它作为内部行政行为的规制手段,正与良好行政原则的要求相吻合和匹配。首先,公务员财产申报规则的确立,能让广大公务员明晰合法收入类型以及违反的后果,给了他们一剂“预防针”和“定心丸”,使其在权力执法过程中不会为非法财富而铤而走险,也不会因所谓的“执法风险”而碌碌无为。这是明确的行政规则益处的体现,它可以大幅度提升官员依法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从而有效的提升行政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于行政法治而言,有利而无害。其次,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公务员财产申报制为他们提供了一种有效监督政府官员,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平台。因为通过对官员经济状况的监督,公民可以及时地知悉国家的廉政状况,可以对政府的管理活动提出合乎时宜的批评和建议,有效的激发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从而能够在与政府、国家的“较量”中表达自己的立场,保障和实现自己作为纳税人的利益。这也正应验了美国学者理查德•B•斯图尔特关于行政法发展趋势的断言: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是,行政法的功能不再是保障私人自,而是代之以提供一个整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正的代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提供了这样的诉求平台,符合了行政活动广泛公众参与的新趋势,实现了与新时期“服务政府”和“协商行政”理念的不谋而合,促进了服务政府的建设。

三、总结

官员财产公示范文第3篇

很成功的晚会。

以天作幕,以地作台,绚丽的色彩,无穷的变化......连宇宙第一强国都会望尘莫及,却是在人均收入很低的中国。

朝鲜的金胖子今晚自然无法入睡了----中国的表演已经超越他们了.

俨然盛世。以烟花、灯光、胭脂和马屁堆砌出来的盛世。

老谋子不愧为魔术大师,但和他的电影一样,在绚目之后,只剩下空洞。

中国的当务之急是什么?是已成水火的官民矛盾。

腐朽的体制,是好人变坏的魔术箱。

官员财产公示,是万里的第一步。

今晚的TAM广场,全是臭屁。

唯一值得表扬的,摄影和导播比奥运会强了很多。

官员财产公示范文第4篇

未来的珠江黄金岸线,不盖密集高楼,珠江美景不再遮遮掩掩。2月19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珠江黄金岸线”建设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按实施计划,珠江黄金岸线建设时间为2012-2020年,目标是“一年建设有序开展、三年初显成果、五年提升达到国际一流、十年引领示范地区发展”。近期将大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沿岸污染企业搬迁等多项重点工作。

广东法院出版网络舆情白皮书

新年伊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大胆”了一把:领全国法院之先,出版了网络舆情白皮书。这一“大胆”行为是广东法院逐步“强化司法宣传、完善司法公开”的又一重大举措。

广州试点官员重大事项申报公示 含配偶子女情况

广州市纪委常委梅河清2月20日在新闻会上表示,在南沙区率先试点的“领导干部财产公示”更名为“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公示”,申报范围、内容均有所扩大。该项工作将于全国“两会”(3月份)后启动。,“重大事项”不仅限于财产申报、公开,还包括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情况等。

东莞最低工资标准加210元

广东省今年5月上调最低工资,东莞市府办在近日市委一号文的通气会上透露,东莞最低工资调增幅度19%达到1310元/月,意味着企业每月增加成本8亿元,这让拓宽企业空间的任务更为紧迫。

广州公租房办法出台

至少6万户家庭可纳入范畴

“阵痛”3年,历经两度“征求意见”,广州市的公租房办法终于出台,并将于5月1日在并入公租房管理的廉租房上正式实施,预计有6.02万户本地户籍家庭纳入该政策范畴,而目前广州在建的公租房约7万套。首批公租房将于今年年底推出。

香港男雇员4月起可享有5天全薪待产假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医院管理局大会近日在内务及运作会议上,讨论及通过推行员工侍产假安排,以响应政府促进家庭融洽雇佣措施。由4月1日起,符合资格的医管局男雇员在其婴儿出生时,可享有5个工作天的全薪侍产假。

去年港澳游客赴台冲破百万人次大关攀上新高峰

据台湾“陆委会”公布的最新数字,2012年来台湾的港澳旅客较前年的81万人次成长逾两成,一举冲破100万人次大关,港澳也成为继中国大陆及日本之后第三个来台旅客突破百万人次的地区,攀上历史新高峰。

澳门小伙恋上骑行 每月骑14小时往返澳门广州

“青春对我而言是一次选择的机会,与其规规矩矩地生活,还不如用有限的时间去疯狂一次。”21岁的澳门小伙李子健每月坚持骑14个小时的单车,踏过近200公里往返澳门与广州之间。李子健说,长时间骑行磨练了他的意志,也让他更清楚地认识自己,看清未来的路该怎么走。

官员财产公示范文第5篇

——国务院总理在达沃斯论坛上,就当前中国的经济形势,如是回答意大利埃尼集团董事长朱塞佩·里奇。

“在诚实守信的前提下,一切有利于包容性增长的金融活动、金融服务都应该受到尊重与鼓励。发展互联网金融,应注意防范风险,两个底线不能突破:一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二是非法集资。”

——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在出席2013年中国互联网大会时特别提醒互联网金融从业者。

知名财经评论家、财经专栏作家叶檀:改变现状,得从官员公开财产做起。信用不彰的社会建立信用,必须从掌权的精英阶层的自我改革实现,与其枉费心力地追究有多少个体户逃税漏税,还不如官员进行财产公示,展示政府预决算的明细表,以政府的信用公开、科学决策作为抓手,方能树税法之威严,以节俭的政府取信于纳税人。一方面希望建成法治税收国家,另一方面满口老百姓,连纳税人的名词都避讳,如何将政府与税收法治衔接到一起?如果资本利得与寻租所得的税收漏洞无法填补,建议政府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放中产阶层一条生路。

中信银行行长朱小黄:在未来的发展中,中国经济的驱动力正在改变,消费金融必然成为银行业务的新热点。智慧型的竞争是做不同的选择,而不是在同质化竞争中与大银行硬碰硬。原来的非主流业务,会因为银行战略差异、投入资源不同,成为不同银行的主流业务。

他们年过花甲,来京投靠唯一的子女,办证若干后,最终有了一个“北京户口”,却无法在京享受基本的养老和医疗保障待遇。而北京户口紧缩和背后巨大的隐形福利“联手”,造就了北京户口黑市的“飘红”,可户口黑市行情暴涨并不是一个好信号。户口背后的隐形福利已经被唯利是图的商人无情利用,户易俨然成为了他们的“摇钱树”。这显然与户籍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研究所教授、所长李珍接受采访时表示。

个人隐私的保护应该和互联网发展并重。互联网时代恰恰是数据的掌握者和数据的使用者,也是最应该成为数据保护的主要责任人。法律应该明确的规定,数据如何使用、数据可以用在哪些方面等。特别是在数据真正被使用之前,是应该征得本人同意的。

——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晓蕾在2013年中国互联网大会上表示。

在2010年的时候,中国的人均收入是4400美元,到2020年翻一番,应该是8800美元。但人民币会不断增值。那么就代表到2020年,中国人均收入水平很可能达到12700美元,按照联合国的指标,到时中国可能会变成一个高收入国家。

——9月8日,原世界银行副行长、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在“2013国际投资论坛”上表示。

“很多受教育程度良好的年轻人,都挤着想去做公务员,这是严重的浪费。”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德蒙-菲尔普斯说。

官员财产公示范文第6篇

广州市工商局目前给予天河分局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投诉人公开道歉;天河分局东棠工商所所长因此调离东棠工商所,去职待定。因从化鱼洞水库事故水库偷工减料,从化水利局长因此调职。而钟村污水处理厂招投标违规事件标书存在漏洞正在调查中。

这是《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实施两个月来,首度曝光被问责的官员。《办法》规定:“被问责的官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重新任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广州市纪委工作了25年的江咏川,一直从事干部监察及问责工作。她负责领导和组织起草了《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6月17日,江咏川就如何推行行政问责制,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责制度成为常态,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

记者:我们注意到问责官员往往是让官员道歉。人们对此有两点担忧:一是道歉成为问责的替代品,流于形式;二是往往只见道歉,不见问责。对此你怎么评价?

江咏川:对问责惩戒领导干部,我有不同思考。个别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出了问题,宁愿接受内部较轻的行政处分,比如说记过啊之类的处分,而不愿意公开道歉。原因在于,行政处分仅是行政机关内部一种对过错的处理方式,涉及范围很小,对领导干部的形象影响有限。而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则不同,它传播的范围较广,让涉事的领导干部“丢面子”的同时,可能还会影响到领导干部的任用等其他问题。由此看来,用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等处理手段,对一些较轻的问题予以责任追究,既可教育干部本人,也可同时教育一大片。

记者:广州为什么将党务领导干部纳入干部问责的范围?

江咏川:由于在工作决策及社会管理等方面党务部门也承担着一定的责任,仅仅对行政首长实行问责就不够全面,也没有完全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在此情形下,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广州市委市政府提出,要在总结和汲取行政领导问责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研究综合性的问责办法。

为此,广州市纪委监察局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一边总结过去的工作情况,一边收集和了解国内外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建设的情况。今年春节期间拿出初稿,并广泛征求人大、政协及广州市局级以上单位意见。最后经广州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于4月1日起实施。

记者:综合性问责制度能否成为一种常态?

江咏川:广州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起步较早。1991年广州便在全省率先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1999年全市48个政府部门建立和实施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005年,广州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全面进行了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行为的“三梳理”工作,在基本摸清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底数的同时,又向社会交出了一份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力清单,也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制定及实施做了铺垫。

事实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由来已久。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要开展各项工作,如果没有责任追究制度,工作就很难落到实处。因此,问责制度成为常态,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

“一年内不得提拔,是既给出路,又有惩戒”

记者:近日公布的三起问责事件中,对涉事官员的处罚规定中提出,“一年内不得提拔”,为什么做出这一规定?

江咏川:过去有些领导干部受到处分之后,换个职务继续做官。为防止和杜绝这一现象,《办法》做出被问责官员除当年不得评优的同时,还规定“一年内不得提拔”。

“一年内不得提拔”,既限定在一定时限内不能任职,又不将犯了错误的领导干部“一棍子打死”,体现出既给出路,又有惩戒的原则。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暂行办法》还提到 “重新任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这意味着再次任用,要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重新推荐、考察、公示等等。

记者:广州在领导干部问责制度上有哪些突破?

江咏川:《办法》在制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行为,使问责具有可操作性。

其次,问责工作按照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三是,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中需予以问责的行为,《暂行办法》重点强调五个方面: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发生影响投资环境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事件;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损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安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社会治安案件失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

第四是,为保障被问责人的合法权益,问责决定明确了被问责人的救济途径、期限和方式。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

记者:广东34个部门纪检机构由省纪委派驻直管,即从“内设机构”变为“直接管理”,你怎么看广东对纪检监察派驻管理体制的这一重大改革?

江咏川:纪检监察机关向有关部门直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广州市在2007年7月就已实行,当年派驻11个单位,2008年再派驻8个,目前直接派驻的单位共有19个。

在派驻方面,我们有一系列的制度,例如在机构人员编制和干部任用考核上实行由纪检部门统一管理,每月实行工作汇报,半年做一次工作总结,每年对派驻单位的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分析,驻部门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派驻人员工作汇报等等,并在工作中注意树立派驻纪检组的工作权威。事实上实行派驻之后,有关单位及部门抓反腐倡廉工作的积极性大幅提高。

官员财产公示范文第7篇

美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主要有以下特点:

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

除国防部和交通部外,联邦政府其他机构及国会的政府采购统一由联邦总务署(GSA)负责。2004年联邦政府采购总额约3000亿美元,其中联邦总务署供应服务中心(FSS)采购400亿美元,其他大都是国防采购。

1. 政策上高度统一。联邦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办公室(OFPP)成立于1974年,为总统行政和预算办公室(OMB)下设职能机构,负责联邦政府采购的统一政策管理,不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和监督工作。设立OFPP的目的:在行政机关采购制度的制订过程中发挥总体指导和协调功能,它通过普遍适用于各个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协调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目前,OFPP有13名工作人员,主任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其他人员包括采购分析师、会计师和律师等。

OFPP的主要职责是:拟订有关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或制定法律的动议,代表政府各部门在国会立法时向国会反映意见和建议;组织制定联邦政府适用的政府采购政策和法规,不断规范采购程序;负责政策性指导,核批各政府部门依采购法律法规拟定的有关补充规定(包括任何制度调整)。

联邦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是:获得最佳价值,包括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成本,缩短采购时间,促进竞争,实现社会目标,降低商业和技术风险,提供一揽子采购服务。

联邦政府机构遵循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主要有8部:《联邦财产和行政管理服务法》、《合同竞争法》、《诚实谈判法》、《购买美国产品法》、《小企业法》、《信息自由法》、《及时支付法》、《WTO政府采购协议》。此外,还要遵循《联邦采购条例》(FAR)。FAR是专门的政府采购法规,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最重要的采购制度、政策和程序,政府机构按照该法规具体实施政府采购。FAR由FAR本身及各部门的补充规定构成。FAR的修改工作由OFPP负责组织。OFPP专门设立FAR理事会,主任为理事会主席,成员有国防部、GSA和航天航空局的行政首长。理事会下设民用机构采购委员会和国防采购委员会,前者主席为GSA署长,成员来自各部门;后者由国防部部长和航天航空局局长共同担任主席,成员主要来自国防机构。对FAR的修改意见须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理事会批准。

州政府、县市政府甚至大学的采购组织形式大多与联邦政府类似,也体现了采购执行管理的高度集中。加利福尼亚州是全美最大的州,州政府200多个部门和公共机构的一切采购事务统一由加州政府服务总署负责。加州政府服务总署下辖6个部和23个执行办公室,4000名工作人员。其职能包括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电讯、租赁、财产管理与处置、当地学校建筑批准、其他州属建筑物管理、印刷服务指南、州政府车辆维护等。其中,服务总署采购部具体负责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和执行管理,共有1300名采购官员(合同官员),其身份为公务员。州政府每年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量约为60亿美元,其合同是由服务总署统一签订后各部门分别执行。采购过程主要是:市场调查、扩大供应商范围、提出采购需求、采购过程管理、采购评估、选择供应商、授予合同。服务总署每年颁布《加州采购授权手册》(PAM),授权各部门自行实施总合同计划中不涉及的小额采购。

3. 预算管理高度集中。OMB负责联邦政府各部门的预算管理。OMB参照GSA制定的配置标准核定各部门的预算,并编制联邦政府预算草案,经国会通过后执行。美国所有政府部门的运行经费必须纳入预算,纳入预算的所有货物、服务和工程均需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通常情况下,没有预算不允许采购,也不允许超预算采购,更不允许挪用预算资金。

执行主体具有高度权威性

联邦及各州、各地政府总务署负责政府采购的执行管理,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GSA是联邦政府独立机构,署长由总统征求参议院意" 见并经参议院通过后任命,直接对总统负责。GSA作为联邦政府的集中采购和资产管理机构,与OMB、人事管理局一起,被称为联邦政府的三大管理机构。OMB主要负责联邦政府各部门组织机构和经费预算管理等工作,人事管理局负责联邦政府雇员的管理。这三大机构是联邦政府正常、高效、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

相对稳定的合同履行方式

目前,GSA使用最为普遍的采购方式是合同采购。所谓合同采购,即与供货商预先签订一定期限内的采购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为1至3年,到期可续签;大多为无数量合同),为联邦机构提供采购服务。合同采购制度的实施是通过政府授权任命的合同官员来进行的,对合同官员的授权范围和界限是明确的,并且向所有的供应商公示。合同官员严格按照联邦政府采购的法规、制度和程序进行采购活动,只有合同官员才有权力代表政府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官员通过建立对采购系统的高效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同时维护公众利益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合同采购过程主要为:在预算执行前制定采购计划,包括解决方案、中标条件、风险分析、市场分析、竞争因素、政府目标、社会经济目标等;对供应商进行分析评价,组织谈判,授予(签订)合同;告知中标和非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及未中标的原因;实施合同管理;供应商评价及综合评估;合同终止。实施合同采购后,采购人直接从规定范围内选择供应商,减少了采购环节,缩短了采购周期,提高了采购效率,减少了采购成本。由于GSA拥有集中规模优势,FAS的采购官员具备各种专业特长,可以为各部门提供低廉采购价格和优质供应服务。这种相对稳定的合同履行方式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不少州政府和县市政府甚至大学也共享GSA的采购结果。尤其是在通用商品和通讯服务方面,GSA拥有其他采购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

体现用户意志的采购方式

美国政府采购主要通过合同采购的方式来完成,各部门在合同框架内拥有充分的选择权。除长期供货合同或定点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外,其他有特殊需求或需求不明确(如研究开发、方案设计、实验室建设等)的采购由GSA授权各部门按规定程序自行采购,并将采购合同报GSA备案。美国没有招标公司,政府机关可以直接发标进行采购。联邦政府也没有专门的评标专家库,评标委员会由用户代表组成。评标方法一般采用性价比法,投标报价事先不告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过程为:先评产品质量和设计方案,分值小于70的被淘汰;入围供应商陈述;第二次打分,由用户代表按评分办法独立完成。性价比得分最高的供应商被推荐为中标人候选人。评标结果需经GSA审定后方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授予权属于GSA.

最先进的技术手段

1. 科学完备的数据库。GSA除了向联邦机构提供采购供应服务外,还负责联邦采购信息管理。主要是建立、更新、维护联邦商机信息系统和联邦采购数据系统。商机信息系统一方面有关采购信息公告,让广大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规则和需求信息;另一方面与联邦技术中心(全国有93个办事处)联网,让政府部门通过庞大的供应商信息库和商品信息库了解市场。联邦采购数据系统记录了每一单采购结果,除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分析功能外,该系统还能起到辅助动产管理及审核有关动产预算的作用,可以根据上一年的经验数据推算下一年度的采购计划。

2. 网上政府采购的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

(1) 电子采购(e-procurement)。GSA按程序签订的长期供货合同或定点采购合同在网上公布,并与国库支付系统和各部门财务管理系统以及供应商网站联网,整合所有信息资源。系统通过安全性很高的口令方式来运行,用户同时可选用多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的产品,一次下单,信息直接通过网络发送到相关注册供应商,供应商直接按合同规定的方式供货;国库支付系统及财务管理系统同时收到相关信息,并根据合同条款直接付款。

(2) 网上竞价(反向拍卖)。采购方在网上采购信息并设定起始价,在规定的时间内,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通过网络投报低于起始价的价格,系统于截止时间关闭,并自动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人。

(3) 采购卡。对于授权采购中的低价值商品采购,采购部门通过与银行合作发放采购卡,由各部门凭卡直接采购。对采购卡的管理控制非常严格:一是专人使用;二是采购信息联网,财务管理系统及时汇总,审计部门可随时抽查;三是采购限额控制,比如:单次不超过2500美元,每天不超过5000美元,每月不超过50000美元;四是定点采购,不能随便到定点范围之外刷卡。

官员财产公示范文第8篇

摘要:随着近年来各地方保障房的建设和不断开发,保障房后续管理的问题也接踵而至,而对于闲置保障房的管理就是其中之一。本文阐述了闲置保障房的现状,分析了闲置保障房的问题及其原因,最后,提出了管理闲置保障房的对策建议,以提高保障房的利用效率。

关键词 :闲置保障房 管理 利用效率

全国保障房建设的典型、青岛市重点民生项目,包含公共租赁房3797套,限价商品房6253套的青岛白沙湾保障房社区,公开销售的限价房从2012年年底公开销售至今,仅收到了不足200份申请。不仅如此,保障房“空城计”在全国各地都有上演。这种“有房没人住”的尴尬源于地方政府“以房为本”的畸形政绩观。因此,保障房建设要发挥其良好的政策效应,不仅要明确政府责任,做到“以需定建”,还要将入住率作为考核重要指标,提高保障房的利用效率。

一、闲置保障房问题现状

根据国家审计署2012年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有10.84万户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拥有保障性住房,全国保障性住房大约有20%的空置率,个别地区则达到50%。

2012年6月,国家审计署报告称,2012年,中国有11.97万户的收入财产不符合享受保障房政策,共发现有6万多套保障性住房被违规分配使用。而对比2010年和2011年的审计报告,2012年的部分数据较前两年有大幅提高。其中,2010年有8654套廉租住房违规租售分配给不符合条件家庭;2011年有2.1万户保障对象存在收入财产超标、重复享受保障待遇、应退出未退出住房保障等问题。

不少的地方性案例也印证我国保障房存在着闲置的问题:2013年陕西省制定了建设210万套保障房的计划,但目前已竣工91万套,空置总数达到10万套。而由于公共基础设施不完善等原因,河南已建成保障房中有2.66万套闲置超过一年,2914套保障房被管理部门或保障对象挪用于商业经营、办公、拆迁周转、职工宿舍等其他用途。

这样的一些问题正是我国保障房政策所处的一种尴尬境遇——房屋建设过多,人民群众却没有享受到政策的福利。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去管理保障房的适用和进退机制,以提高保障房的利用效率,让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保障房带来的福利。

二、保障房闲置的原因

1.选址偏僻,交通不便,房屋质量差

在多地的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保障性住房闲置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保障房建设选址地地处郊区,位置相对偏远,公共交通匮乏,公共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无法满足居民基本的生活需求,导致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放弃了住房的权利。与此同时,保障性住房并不能给地方政府带来较多的收益和回报,地方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就相对较少,出现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导致房屋本身质量较低,不能满足申请人的需求,使得保障房大量闲置。

2.政府盲目建设,市场需求不足,供给过剩

保障房政策是一项惠民利民的政策,尽管保障性住房不像商品性住房一样就有买卖的权利,但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同样也需要政府按照市场的需求供给。而现实中所出现的更多的情况是地方政府为了获得中央政府的补贴,地方官员为了自己政绩的提升,从而盲目建设。这样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让保障房政策处在了一种尴尬之中,让保障房政策本身没有发挥到其应有的效果。

3.保障房分配制度不合理

除开保障房建设本身问题外,保障房政策执行和操作方面同样也存在问题。在部分保障房分配的过程当中,一部分的保障房成为了政府官员的内部优惠和福利,该得到保障的中低收入群体未能实现保障房政策的覆盖。

4.政府与民众的意见分歧

从保障房政策的出台、试点、实施等等一系列的过程来看,更多的是政府起主导的作用,而没有把民众的意见和建议纳入到保障房建设中去。保障房建设本身是为了中低收入人群提供社会保障。然而在这一过程当中,政府没有从根本上考虑到民众的需求,政府的意见和民意之间始终存在着一定的出入,没有征求过中低收入人群的意见,导致保障房政策效率低下,出现了大量保障房的闲置。

三、闲置保障房的管理措施

1.提高保障房的入住门槛,严格划分准入标准

保障房政策是一项惠民利民的社会保障政策,然而在政策运作过程中也不乏出现以权谋私,通过造假等手段来达到个人利益的不良现象。而保障房针对的对象更应该是社会收入较低人群,外来打工农民工或其他生活条件相对较差的群体。因而,政府需要提高保障房的准入门槛,划分更加严格和客观的标准,将不符合保障房标准的情况一律排除在外,要求不符合保障房居住标准的申请人退房,给更加需要的人提供保障。

2.综合更多的保障房申请人资料,提高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

在申请保障房入住标准的过程中,不乏出现骗房、伪造材料、虚假申请等一系列的欺骗行为。对这一现象。我们需要政府将这些申请人的资料予以核实并公示出来,做到公正透明,提高申请材料额真实性,综合更多的标准来考察申请人是否符合保障房的入住标准,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利用效率。

3.按照市场需求建设保障性住房

保障房建设多少套,如何建设,需要更明确的尺度和科学合理的分析得出,而不是靠地方官员拍脑袋来决定。保障房建设过多不仅降低了保障房本身的社会效益,并且降低了土地的适用效率,对于地方来说也是一种负担。建设过少又会导致应该享受政策福利的群体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因此,政府的保障房建设需要作出科学合理的社会调查,根据市场的需求来供给保障房的房屋数量。

4.加强社会监督,保证政策实施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保障房政策是一项社会保障政策,保障房市场同时也是独立于商品房市场以外,然而在政策的实施中不免出现将保障房与商品房混在一起的现象发生。而要抑制这一现象的发生,需要政府,民众的监督,保证保障房政策实施的公平性和科学性,提高保障房的惠民利民价值所在。

5.以人为本,征求民众意见,提高保障房效率

任何公共政策的实施都应以人为本,从整个社会群体的角度去考虑这一问题,才能显现这一政策的效果,否则只能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在以后的保障房的建设过程当中,政府应更多地征求民众的意见和建议,把民众的需求和政府手中所拥有的资源结合起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提高保障房政策的效率。

总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障措施也会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而保障房措施也将在不断的建设和发展当中逐渐成为社会保障措施中的重要环节,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保障房政策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皋娅萍.浅析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制度障碍与解决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4(22)

[2]淳于淼泠,罗敏.中国保障性住房的运作机制及政策研究[J].社科纵横,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