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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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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范文第1篇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new personal income tax, taking the salaries for example, this paper proposes appropriate tax planning, and makes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problems in the new personal income tax.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资薪酬;费用扣除

Key words: personal income tax;tax planning;wage salaries;expense deduction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0-0178-02

0 引言

对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进行征收的税种就是个人所得税,它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开始实施,2011年9月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新个人所得税的推出,使收入分配起到了积极的调节作用,但也存在很多筹划的空间。本文研究的重点为:以工资薪酬为例,将新旧个人所得税进行对比,得出相关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及空间性并重点对新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

1 新个人所得税实施的现状

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共计11项征税范围,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2011年9月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本次个人所得税修订的目标其实非常简单,就是通过小幅修改,为未来个税全面改革奠定比较好的税制基础。本次个税小幅修改,重点非常明确,即在目前基本税制基础上,适当降低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改变目前工薪阶层作为纳税主体的畸形结构。

2 新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以工资薪酬为例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活动。以个人薪酬为例,由于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累进税率,这就使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较重。每个级差都是一个“节点”,而在每个“节点”附近都会有一个“多发不如少发”的区间范围,确定这个区域是关键所在。

2.1 工资薪酬的均衡纳税筹划 从2011年9月1日开始,新个人所得税队工资薪酬的相应规定为:个人每月收入超出3500元的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用7级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征收。在这里,我们可以通过工资薪酬发放的均衡与否进行纳税筹划。超额累进税率的7级分布使得这种纳税筹划成为可能。比如说,可以对纳税人工资薪金的发放采用均衡的方式,即将纳税人有些月份的较高工资薪金与有些月份较低的工资薪金进行均衡,较高的工资薪酬可能适用较高的税率,均衡后,每月的工资薪酬都较低,对应的是较低的税率。

算例:张某为甲企业职工,企业2013年1月给其发放工资2000元,在2013年2月发放工资5000元,两个月共发放7000元。张某的这两个月的个人所得税为:2013年1月的2000元没有超过免征额,不用纳税;2013年2月的5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45(元)。

而现在我们用均衡纳税筹划。企业2013年1月给张某发放工资3500元,在2013年2月发放工资3500元,两个月还是共发放7000元。而两个月的工资发放额都没有超过免征额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即采用均衡纳税筹划,可以减少纳税45元。

2.2 工资与劳务报酬转换的纳税筹划 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工资与劳务报酬的确定,主要是依据劳方资方签订的合同形式。签署了劳务合同,就确立了劳务关系,劳动所得即为劳务报酬;签订了劳动合同,就确立了雇佣关系,劳动所得即为工资。工资与劳动报酬的扣除额与税率都是不同的:对工资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是将扣除3500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是适用20%的比例税率,如果当次劳务报酬没有超过4000元,则按扣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若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则按其收入额扣除20%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算例:乙公司需要吴某为其工作,在2013年年初,乙公司与吴某约定其年薪为48000元,同时约定其酬劳按月平均发放。王某可选择与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假设吴某与乙公司是劳务关系,签署的是劳务合同,其所得为劳务报酬,则吴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8000÷12-800)×20%=640(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40×12=7680元。如果吴某与乙公司是劳动关系,签订了雇佣合同,则吴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8000÷12-3500)×30%=1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12=180元。显然,将工资与劳务报酬进行转换,个人所得税纳税额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

3 新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1 新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3.1.1 个人所得税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容易造成不同纳税人、不同所得项目和不同支付方式之间的税负不公平,既不利于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也不利于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

3.1.2 费用扣除缺乏科学性 假定甲和乙两个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数量、性质等条件完全相同,惟一不同的是两人的家庭状况。甲是四口之家的惟一劳动力,需供养老人、妻子和小孩;乙是三口之家的主要劳动力,妻子有一定的收入,两人共同供养小孩。在现行的费用扣除制度下,甲、乙两人的费用扣除额和应纳税额完全相同,但明显的是乙的纳税能力要比甲大得多,显然严重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3.1.3 税收征管不力导致税收不公 现行税法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但并没有强制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现有情况说明,尽管纳税申报数量每年在增长,但相对而言,主动申报纳税人还是少数。而对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导致部分代扣代缴单位对一些应税项目的代扣代缴责任难以落实,漏扣漏缴很常见,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平。

3.2 关于新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3.2.1 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目前应实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是指把经常性、固定性收入的所得项目划入综合征税范围,而对其他所得仍按现行分类税制办法采取分项征收。在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应该是从每一个不同的收入来源,不同税目详细匪类,然后将这些收入的情况分为以下四种分类:总劳动收入、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益。

3.2.2 规范费用扣除项目,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不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等因素,我国采用的是固定的费用扣除制度,不能反映负担原则。应科学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和演绎的设计,分两个方面设定。一是为个人项目的综合税收收入,费用扣除应包括两类:第一类费用扣除,纳税人必须获得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第二生活费用扣除,以维持个人和家庭成员的生活的各种成本。二是对所得项目的个人,费用应与工资总额的扣除标准的变化,价格和社会保障方面(量)进行适当的调整,地区生活费用使价格指数和生活标准适当高的上浮,提高个人收入税收弹性。

3.2.3 扩大征税范围及建立双向申报制度 双向申报,是从两个源头的申报,指纳税人申报与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申报。纳税人应申报的个人所得,支付单位也应合并申报。这种方法是监测纳税人身份的双重来源。税务机关两种申报,从两个不同的来源的数据进行检查,可以更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4 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新个人所得税依然存在个人所得税税制方面存在问题、费用扣除缺乏科学性问题和税收征管不力导致税收公平缺失等一些问题。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使得新个人所得税虽然是整体上降低了税负,但未从本质上体现出税收的真正公平性,工薪阶层仍是纳税的主体,这样的分项纳税制度也使得并未从真正意义上调整贫富之间的差距。针对上述的一些问题,个人所得税可以从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收制度;规范费用扣除项目,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扩大征税范围及建立双向申报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蒋丽.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浅析[J].财税论坛,2010(28).

新个人所得税范文第2篇

    1、税制模式和税率设计不适宜导致纵向不公平(1)所得数额少反而纳税多在分类税制的情况下,只要合理分配占各个税种的比例就可以“合法”少缴纳税额,甚至不用缴纳,这样,就使得逃税、避税显得合情合理。例如表一:A获得劳务报酬4000元,B获得6000元工资收入和1000元劳务报酬。那么B总共只需要缴纳185元的税额,而A则需要缴纳640元的税额,这还不考虑两者家庭状况,如果B只是一个人,而A上有老下有小,那么收入低反而纳税多,家庭负担更重。(2)所得数额不同而纳税额相同有些情况是应税收入额完全不相等,但是就因为是不同的税种,根据税法中规定的计算方法,结果收入有差距的两个人,缴纳的税额却相同。例如表二,A获得6000元的工资收入,还有每月2800元的出租房屋的收入和2925元的劳务收入,那么A一个月的收入是11725元,纳税额为960元。我们再看B的情况,他和A的工资收入额相同也是6000元,只是他是劳务收入并且没有其他收入,可是B也要缴纳960元的税额。(3)年收入来源相同收入结算方式不同而纳税额不同例如表三,A和B都是获得劳务报酬,但是A是按年一次性结算,那么纳税也是一次性缴纳,而B是分月结算,而且年收入比A多,但是纳税却因分月缴纳而税额相对较少。

    2、免征额的设定不公平

    3、费用扣除不合理

    4、隐形收入没有得到规制隐形收入和附加福利多的人往往少纳税,偷逃税现象严重,造成社会的不公平。根据国家统计局的保守估计,全国职工工资以外的收入大约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5%左右,这还不包括职工个人没有拿到手里却获益匪浅的那部分“暗补”,说明现行税制仍然存在许多漏洞,没有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5、个人所得税规制不足我国富人移民的情况很频繁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国外的居民移民要承担很高的赋税,而我国居民移民却显得很轻松。反而使赋税的重担又向中等收入者倾斜。另外,在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中也没有体现纵向公平,应该对于高龄老人、小额储户设定一些少征、免征的优惠政策。

    6、税收征管不严格

    二、比较国外税法“纵向公平原则”的运用对我国的启发

    通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的现状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到,有很多漏洞需要填补,比较其他国家的规定,有可能为我国健全税收法律制度提供良好的借鉴。

    1、税制模式和税率设计(1)简化税种,实行综合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综合税制能较好地考虑了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能够有效调节收入分配。据统计,在11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87个国家(地区)先后采用了综合所得税制(或以综合为主的混合所得税制),比例高达80%。(2)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日本的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起征点也不固定,根据不同家庭负担的实际情况,将各种免税扣除额累计相加,确定起征点。(3)简化税率档次,放宽级距(4)实行以按年征税,预缴税额为主,按次征税为辅

    2、制定浮动的免征额,扩大地方自主权美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允许一定的个人宽免额,免征额的范围主要体现在宽免额上,其主要是旨在免除纳税人最低生活水准所需的那部分“生计费”的税收。个人宽免额的设计较为科学合理,它是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制定个人宽免额。罗森布鲁姆教授说,在美国,个税起征点是不固定的,它会随着收入的增高而降低,设立起征点的目的是让收入很低的人不用交税,同时也为家庭减轻负担。

    3、完善纳税主体制度,规范扣除标准美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规定了许多详细的所得扣除项目,如果各项扣除分别列出,为“分项扣除”,也可以不列明细只选择一个固定的数作为标准,即“标准扣除”。一般来说,“分项扣除”适用于高收入纳税人,而中低收入者选择“标准扣除”比较有利。

    4、国外对隐形收入的规制,将一切收入都纳入应税所得额范围,行政执法与司法独立现实中,西方国家的税制设计在秉承“公平”的同时,对富人虽然算不上“苛刻”,但谁也不敢轻言“放水”。比如说,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是那些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这些人缴纳的税款占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最近美国国会正在讨论,让高收入个人将他们税前的个人退休账户转成税后的,这一措施就是针对有钱人的。法国把针对富人所征的税种取了一个很好听的名字,叫“团结互助税”,主要是针对拥有巨额资产的富人所另外征收的一个税种(如拥有76万欧元资产以上的个人)。在日本和美国也均有这样的规定,不管其源泉如何,也不管形式如何,更不管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只要能使该人的担税力增加的都可以解释为所得的构成。据媒体报道,根据美国税法规定,美国公民即使放弃美国国籍,美国政府也可追溯5年,要求其补齐放弃美国国籍前5年拥有的海外资产隐匿不报而逃避的税收和罚金。此外,美国法律规定,放弃美国国籍的特定人群需为超过60万美元的未实现资产收益缴税,即“退出税”。相比之下,中国富人想要弃籍就轻松得多。

新个人所得税范文第3篇

关键词:奥巴马新税政策;拓宽税基;税负公平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0)01--0078--05

一、奥巴马新税政策的背景――出台于经济危机之时

奥巴马当选与美国因次级房贷而引发的金融危机密切相关。当时,美国经济急转直下,失业率猛增。面对此种境况,奥巴马在竞选时,在经济、税收、能源、国防和环境等方面明确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获得了支持变革选民的认同。尤其在经济政策上,奥巴马提出了通过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减轻劳动者负担的具体措施,主张通过颁布暴利税法为每个美国家庭提供1000美元的紧急能源费;同时提供500亿美元的经济启动费;防止100万美国人失业;减轻美国中产阶级的税收;加强贸易保护主义;加强基础产业的建设;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等等。

奥巴马的经济复兴计划中,引人关注的亮点之一是他的税收政策。下面,我们将重点讨论奥巴马的新税政策及对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启示。

二、奥巴马新税政策的目标――缩小收入差距,减少贫困

奥巴马新税政策的核心目标是对中、低收入家庭实施减税计划和对高收入家庭实施增税计划,通过缩小收入差距、减少贫困来体现社会公平和平等原则。奥巴马政府推出的“中产阶级减税”计划,重点是对大多数家庭(年收入不超过25万美元)和小型企业实行减税,而对高收入阶层(年收入超过25万美元和50万美金的家庭)实行不同税率的增税。主要措施包括:延长中产阶级的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减免、新增课税豁免、上调高收入家庭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税率、延长经修改过的AMT税制,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医疗补贴等。参照税收政策中心(Tax Policy Centre)的评估,相关计划将于2009~2012年分别减少税收100亿、860亿、2400亿和3330亿美元,总计6690亿美元。该税收政策企图通过税收的杠杆功能,调节社会收入差距,使美国的税收制度更加公正、公平,并同时为美国的贫困家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该税收政策力图实现的具体目标是:(1)95%的工薪家庭得到税收减免;(2)70%的税收惠及60%的中产阶级;(3)200万个家庭将因此税收减免计划而脱贫;(4)在经济复兴期间,1500万美金的税收减免资金将用来帮助低收入家庭和弱势家庭;(5)该税收减免计划将创造100多万个工作机会。奥巴马指出,长期以来,美国的税法对富人有利,而这是以牺牲大多数美国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因此,奥巴马新税政策力图恢复税法制度的公正,通过对95%的工薪阶层实行减免税来弥补美国税法制度的漏洞,避免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要改变目前仅仅惠及富人阶层所享有的大学教育、住房、退休等福利现状,使更多的中产阶级也能受益;要使税法简便易行并使之服务于全体美国人民。

三、奥巴马增税政策的税基选择――让富人更多纳税

奥巴马新税政策提出了通过对高收入家庭的增税举措,并用这部分资金来提高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由于以往用在资助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的税收所得仅仅限于工资税收,在严重的经济危机面前,该部分基金入不敷出。奥巴马政府此次对税收制度的修订说明所使用的分析数据来自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消费者的财务状况调查,并对仅仅以工资为基础的税基规定与更宽泛意义上的税基建议进行了潜在的比较,分析了其优势与劣势。分析结果显示,建立在宽泛意义上的税基概念比建立在仅仅以工资收入为基础上的税基概念,税收效率与公平的实现都更为有效。因为评估报告显示:对于年收入超过50万美金的家庭来说,建立在宽泛定义基础上的税基相对于仅以工资为标准的税基,前者是后者的28倍;对于年收入超过25万美金的家庭来说,二者之差是2.5倍。而且,建立在宽泛收入基础上的税基比起仅以工资收入为基础的税基,它的边际税率更低、劳动力市场扭曲程度较弱、税收套利机会也较少,从而能减少避税的发生。

奥巴马的增税建议基本上是对特别的高收入群体而言的,其目的是统一税率,并希望通过扩展这类税收来减少整个收入税的边际税率问题,调节整个社会的收入差距,弥补社会保障和医疗基金的缺口。

奥巴马提出,通过对高收入家庭征收新的社会保障税能够增加额外的社会保障收入。当然,新税种在形式上的、更详细的规定还没出炉,新的政府班子还得对各种宽泛的因素做更细致的调研和考虑。在这一问题上,新的政府班子面临的最关键的决定之一就是新税种是应当适用于仅有工资收入的家庭还是有着多种收入的家庭?因为,准确的税基选择是很重要的,它影响集合收入的数额、需要增加的边际税率、劳动力的参与以及对逃税者的“奖励”。

新税种对劳动力供求的影响也是特别值得关注的。关于这个问题,学术界已经有人进行了研究,如HAUSMAN教授(1985年)作了概述,认为增加新税种将会减少已婚妇女的就业;EISSA教授(1995年)也提出了美国1986年的税收方案改革对于已婚妇女来说,其税后工资的弹性度降为80%左右,劳动力的参与及对劳动供求的影响度则有50%左右。在工资上增加税收,对于高收入家庭来说,将更方便他们转化赔偿形式,达到避税的目的;而对于仅仅以工资为收入的家庭来说,较高的边际利率所带来的动态效应就是减少集合收入的数量。

奥巴马的新税政策中,需要考虑的问题还有高收入税收概念的可替代性问题。如上所述,此次分析的数据来源是2004年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公布的消费者的财务状况统计。这些统计数据涵盖了将近4500个家庭。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使用了多重插补的方法纠正可能错失的观察数据。卷入该分析的统计数据,其第一部分包括了不同来源的家庭收入,如表1所示。

其包括的收入项目有工资、商业收入、免税债券、红利、资金受益、信托租金、特许权使用转让费和退休收入。表1的统计数据显示:近些年来收入仅仅来自工资的群体,其数量在下降;年收入低于25万美金的家庭,不会遭受奥巴马的附加税政策,因为他们将近80%的收入来自工资;不到1%的收入来自资金受益、将近13%的收入来自退休金;年收入高于25万美金的家庭,将近52%的收入来自工资,其中仅仅2%左右的收入来自退休金,这些家庭

17%左右的收入来自信托、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转让费,11%的收入来自资金受益;年收入高于50万美金的家庭,是奥巴马政府所指的宽泛意义上的收入来源者,其工资的收入低于50%,第二项大的收入来源是信托、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转让费,有将近22%,第三项大的收入来源是资金受益,有将近13.6%。奥巴马政府在此次的新税建议中,提出了四种不同的税基模式,如表2所示。

它们分别是:(1)税收建立在宽泛收入定义上的,如表1所列示的有8种收入来源的家庭,且年收入超过25万美金的都要纳这种新税。(2)税收建立在工资收入定义上的,所有工资收入超过25万美金每年的家庭要纳这种新税。(3)税收建立在宽泛收入定义上的,如表1所列示的有8种收入来源的家庭,且年收入超过50万美金每年的,都要纳这种新税。(4)税收建立在工资收入定义上的,所有的工资收入超过50万美金每年的,要纳这种新税。

建立在税基模式(1)上的要纳税的收入数量,宽泛定义的家庭收入超过了25万/年的,是1.134亿;税基(2)中须纳税的工资收入的数量超过25万/年的,是460亿;税基(3)的要纳税的收入数量,宽泛定义的收入超过了50万/年的,是737亿;相比较,税基(4)中须纳税的工资收入超过50万/年的,是26亿。

可见,税基模式(3)的税基是四种税基模式中最大的,也是奥巴马政府锁定的主要增税目标群体。

这个结果显示:宽泛定义收入概念基础上的税收,其收入标准超过50万/年的只有0.8%的人口;相比较而言,工资收入标准超过25万/年的人口有2.5%。这就预示了,建立在宽泛定义基础上的纳税目标群体,仅有0.8%的高收入群体也比以工资为主要来源的2.5%的高工资收入群体实现更多的税收收入。须纳税的工资收入超过50万/年的,其税基只有26亿,是个微不足道的数目。此以工资收入为基础的税基水平的急剧下降显示了,对于只以工资收入为纳税的群体来说,政策决策者们不能实质性地提高纳税的资格门槛,让纳税的收入标准高于25万/年,否则就达不到对高收入家庭的税收调整目的,从而实现社会公平。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即使资金受益被包括在新税的税基里面,资金受益的边际税率比起工资收入的边际税率,将有可能保持实质性的低迷状况。使用宽泛收入概念,新税政策将允许采纳低边际税率和(或)高收入纳税门槛。两项改变都会导致新税政策影响较少的双收人家庭,这是很重要的,因为年收入超过25万美金的家庭,其比例是很高的,而双收入家庭以及低收入家庭对于边际税率都是很敏感的。但许多高收入家庭有多种收入来源的,对工资的依赖度并不高,如表3所示。

在某些情况下,高收入家庭收入来源的最大变化,使他们避免了仅对工资受益部分的纳税。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一些高收入家庭已经控制了赔偿方式,诸如企业主可能会减少他的工资收入而增加他的附加福利;或者,企业主卖掉他的企业,减少工资收入,增加留存受益,实现最大的资金获益。而且,许多大公司的经理常常收到来自股份部分的奖励收入(这一部分可能在资金收益率上已经征税)。因此,建立于宽泛意义上的收入概念来选择税基将使这些利用避税技巧来逃税者大大减少。

这个分析结果反映了消费者的财务状况的长短不一,建立在不同的税收标准上的分析结果当然会有不同,如宽泛意义上的税基概念包括的信息涵盖了所有诸如房屋买卖、市政公债上的资金受益以及在现今税法之下没有被纳入征税范围和在现存的税收模式下可能没有被完全代表的收入来源。因而,建立在不同的收入概念和资格认定上的税基标准,其最终结果是不一样的,选择什么样的税基模式,取决于国家当时进行税法调整时的目标。奥巴马政府此次新税政策的主要目标是要改变以往税法只对富人有利的状况,要让95%的工薪阶层得到税收减免,要让广大的中产阶级受益,要让富人负更多的税,从而实现社会公平。跟此目标相适应,税基(3)模式无疑是最佳税基模式,即对有多种收入来源的家庭,且年收入超过50万美金的,都要纳这种新税。

四、奥巴马新税政策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启示

奥巴马新税政策主要是通过对高收入家庭增税来补贴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保护中产阶级和贫困家庭的利益,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并同时通过税收杠杆作用,调整劳动力市场参与,为贫困家庭调节出更多的就业机会。在新税政策中,如何找到合适的税基模式,从而实现此次开征新税的目标,则是关键。通过无数的专家和实务者的论证,从四种税基模式的比较中,最终确立了宽泛意义上的收入概念和税基概念,避免了对工资收入依赖较大的中、低收入家庭课加新税,从而实现了对高收入家庭的税收调节,达到了调整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

奥巴马新税政策带给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启示主要表现在:

1、在理念方面一定要树立起让富人更多纳税的观念,实现税负公平。税负公平要求国家征税必须尽量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简言之,纳税能力强的人多缴,反之少缴或不缴。为了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如何设立税制让富人多纳税就显得极其重要。

2、调整税制结构,增加个人所得税比重,发挥其调整收入差距的作用。就我国现行整体税制而言,有学者的实证分析证明:增值税和消费税扩大了居民的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对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因此,要调整优化税制结构,增加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降低流转税特别是消费税的比重,税收负担才有可能向高收入阶层转移。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现在,由于体制的问题,出现了所谓的“制度性贫困”,制度性贫困带来“权利贫困”,因而更需要制度的“反纠正”,个人所得税制可以从某一方面达到这一目的。我国当前采取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不利于税收公平,尤其是纵向公平原则的实现。此种税制虽然方便政府征管、控制税源,节约征收成本。但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会造成收入来源丰富且不在法定范围内而综合收入高的富人群体少纳税甚至不纳税;而综合收入少、收入来源比较单一的工薪阶层反而成了主要的纳税主体,这在总体上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原则。奥巴马政府的新税政策改变了以前只以工资收入为主的工薪阶层纳税的现状,通过采取宽泛意义上的收入概念来确定税基,确保纳税者主要是富人家庭,而不是中、低收入家庭。因而他们采取的是以家庭纯收入为纳税的标准,即以家庭总收入减去生活成本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各种扣除项以后再确定是否纳税。因此,建议改分类所得税制为统一收入所得税制。

3、建立宽泛的收入概念,拓宽税基。奥巴马新税政策之前,也存在企业主通过增加附加福利减少工资收入的方式来避税,而以建立在宽泛意义上的

新个人所得税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加坡 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 借鉴意义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7-072-02

一、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存在的主要问题

伴随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日益关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改革则不可避免地成为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006年1月1日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提高到2000元,到2011年5月31日提高到3500元,现行的工薪收入9级税率调至7级,第一级超额累进税率由5%降到3%。但纳税人普遍把目光聚焦在提高起征点上,70%的人认为起征点还是过低。个人所得税既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幅度,除了要保证居民生活不受影响外,还必须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第三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使个税年财政总收入下降约1200亿元以上。如果在现有的起征点基础上增加合理的扣除范围,既可以解决起征点过低的问题,也可以更好地体现中华民族尊老爱幼、帮贫救困、鼓励教育、稳定社会等优点,使税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在当前CPI高起,人们在实际收入没有提高的情况下因通货膨胀而降低了购买力,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大幅上扬,对于工薪阶层的影响很大。工薪阶层缴纳的个税达到了个税总收入的50%。以美国为例,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个税的5%,。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是由工薪阶层贡献的,高收入阶层纳税较少。而工薪阶层负担较重,除了个人基本支出,更多来自家庭开支。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方向上,逐步实现以家庭人均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收制度,积极实施个人所得税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是改革必由之路。优化社会的再分配机制,也将降低国人总体的“税收痛苦指数”。越是低收入阶层,实际的税收痛苦程度越高,他在个人或家庭收入100%的盘子里,可能有80%甚至更高的比重要用于基本消费品的支出,而不得不承受这里面所含的“馒头税”的负担。与之相反,高收入阶层花销中购买更多的是发展资料和享受资料,实际的税收负担“痛苦程度”就要低很多。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虽然也有一定的调节收入的作用,但只考虑个人的日常开支,忽略了家庭开支。考虑到家庭支出,比如教育支出,国家用在困难学生的伙食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每年都在增加,但惠及面不及学生总数的20%。如果以家庭为单位对孩子的教育抚养支出给于一定的税前扣除,可以使每个家庭受益,以这种惠及面更广的方式结合国家给困难家庭的学生资助,既反映了国家对教育的投入也减轻了家庭的赋税。笔者借鉴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案的思路,在个人的生活基本费用扣除基础上引入家庭费用具体扣除方法,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考虑纳税人的婚姻、赡养人口、家庭总收入等情况,一律实行分项定额、定率扣除,而且分月或分项计算征收,很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平,提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新模式及实现路径。

二、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的有关内容

新加坡个人所得税法扣除制度的制定不仅考虑个人为取得收入而付出的成本,而且全面考虑了家庭支出、子女教育、个人继续教育、赡养老人等问题,并且更多考虑政府所要实现的特定社会目标,如鼓励劳动、维系家庭、抚育和教育未婚子女、赡养老人、提高工作技能、鼓励个人养老储蓄、鼓励个人为国家服务等社会目标。我国现在推行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房改模式正是借鉴了新加坡的住房管理经验,在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面也值得借鉴。

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扣除的费用分为自动扣除部分和通过申请才能扣除的部分以及可获得双倍扣除额的捐款。

1.自动扣除部分。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前自动扣除部分,等同于我国的起征点,其包括以下具体项目:

(1)劳动所得扣除。在新加坡按年龄段不同设不同的扣除金额。为了鼓励人们参加劳动,在税收上给予适当的减免。55岁以下的劳动者每年可在其税前享受5000新元的费用扣除,55~59岁的为10000新元,高于60岁的为20000新元。对残障者劳动所得扣除额是同年龄段的近两倍的税前扣除。

(2)公积金扣除:在新加坡公积金分为强制性公积金与自愿性公积金。用人单位给雇工存的公积金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自动获得扣除。如果单位给雇工存的公积金低于国家要求的存入比例,自己又存入(限额以内的数额)到退休或特别户口的也将自动获得扣除。在公积金最低存款要求内,为填补父母、祖父母、无业配偶、或兄弟姐妹的退休或特别户口,所填补的数额也每年可以一定限额的自动扣除。

2.需申请才能扣除部分。在新加坡以下项目不是自动纳入扣除项目,需要提出申请获批后都可在税前扣除。

(1)妻子和残障配偶的扣除:妻子或残障配偶与纳税人同住或由纳税人赡养,只要她的收入(包括免税收入:如银行利息,股息、养老金等)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金额,纳税人可以申请一定金额的扣除。

(2)子女扣除:纳税人可按照纳税人与配偶双方同意的比例申请合法子女的扣除。16岁以下未婚子女或16岁以上还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子女,只要他的收入(包括免税收入:如银行利息,股息、养老金等)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金额,纳税人可以申请一定金额的扣除。如果是身体或智力残障的未婚子女可申请比正常孩子的2倍以上扣除额。

(3)父母、残障父母扣除:满足一定条件,自己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曾祖父母与纳税人同住,可获得每位国家规定的金额的扣除;不同住只能获得每位少于同住的扣除额,但纳税人奉养他们每人的开支需是至少每位达到国家规定的金额。受奉一位残障父母,除了可获得父母扣除之外,还可享有额外的国家规定金额的扣除额。

(4)残障兄弟姐妹扣除:如果纳税人在扣除期间赡养自己或配偶在新加坡居住的身体或智力残障的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纳税人可获得每名国家规定的金额的扣除额。

(5)人寿保险扣除:纳税人可以申请扣除自己或纳税人的妻子的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定数额人寿保险费。

(6)进修课程费扣除:在新加坡纳税人根据一定条件,可以申请国家规定的金额的进修课程费用扣除。如果是在扣除当年完成的进修课程,而且当年应计税收入不超过规定的上限,可以申请在下一个估税年度或完成进修课程的两个估税年期限内申请扣除。可扣除的进修课程费包括报名费、考试费、学费及考级费。

(7)配偶之间剩余的合格扣除额/租金与净年值亏损额的转让。如果在应纳税年度里,已婚夫妇在经过抵消自己的收入后,还有任何剩余的合格扣除额,可以相互转让合格扣除的余额。剩余的合格扣除可依序:资产耗损扣减,贸易亏损和捐款转让给配偶,在转让前,接受者必须有应税收入,转让数额局限于接受者的应税收入。

3.捐款。所有给予新加坡捐款豁免缴税的公共团体和其他批准受益者的现金或指定捐款和通过获准慈善组织捐给捐款豁免缴税的公共团体的现金捐款,可获得双倍的扣除额(捐款的两倍)。豁免缴税捐款的收据,必须有“免税”的字样。任何未被用完的捐款余额将可以带入下一年度,用来抵消长达5年的收入。

三、新加坡个人所得税费扣除对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借鉴意义

1.借鉴新加坡相应规定,增加我国对退休人员、残障者的个人所得费用扣除的“倾斜”规定的可操作性。中、新劳动所得扣除制度有相似性,但新加坡规定更为详细。

我国有对退休人员、残障者的个人所得费用扣除的“倾斜”规定。例如,2011年6月30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这些规定,显然没有对退休人员、残障者的个人所得费用进行单列,而且规定过于笼统。笔者认为,应该像新加坡那样,按不同年龄段设定不同的扣除额,对残障者劳动所得扣除额也应该是同年龄段的近两倍的税前扣除。唯有如此,才能增加我国对退休人员、残障者的个人所得费用扣除的“倾斜”规定的可操作性,避免人为的操作弹性。

在我国退休(含内退)人员的年龄在50岁左右,往往有能力的退休人员还会再就业。由此获得的收入也应该按优惠个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我国鼓励残障者自食其力,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给予较高的劳动所得扣除,既反映了国家对残障者就业的扶持,也反映了一种纳税平等的理念,更反映了对残障者的一种社会认可。

2.借鉴新加坡公积金自愿扣除制度,在立法上明确将公积金按一定数额自愿缴纳部分,纳入免税范围。我国对公积金采取“幅度征免”的政策。我国2011年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既没有规定规定公积金要征税,也没有规定公积金要免税。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中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换言之,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应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以内的实际缴存额度,且基数不能超过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可见,这是一种“幅度征免”的政策。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有所养是国家的一项“义务”,公积金除了可以用以购置房产,还有一个功能就是到退休后可以取出来养老,自己存入(限额内数额)公积金到退休或特别户口,可以减轻国家养老社会金的不足部分。所以笔者认为,借鉴新加坡公积金自愿扣除制度,在立法上明确将公积金自愿缴纳一定数额的部分纳入免税范围,最起码对自己存入(限额内数额)公积金应按申请给予税前扣除。

3.家庭成员同住赡养扣除,有利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如前所述,新加坡只要提出的申请获批后,都可在自动扣除之后获得税前扣除部分包括:家庭成员同住赡养扣除,例如妻子和残障配偶的扣除、子女扣除、父母、残障父母扣除、残障兄弟姐妹扣除等等,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无这方面的内容规定。

笔者认为,应该借鉴新加坡相应规定,建立我国的家庭成员同住赡养扣除制度。这项税前扣除,体现了国家鼓励子女与父母长辈同住,也能更好地体现中华民族的尊老爱幼的美德,使得老有所养。可以更好地反映税收用之于民的宗旨。家庭是社会的组成元素,扶老携幼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此项扣除反映国家支持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依托,互帮互助,既解决了老有所养,又顾及了幼有所托,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

4.给予“双倍扣除额”可以鼓励捐款。在新加坡,捐款可获得双倍的扣除额,旨在鼓励捐款。

在我国,2011年6月30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其后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可见,这种捐款免税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的。笔者以为,我国当下捐款特别是个人捐款不是很踊跃,跟优惠政策跟不上有一定关系。如果能够像新加坡那样,给予“双倍扣除额”鼓励,而不是设置严格限制,那么通过政策强有力的支持,有志之士可将个人捐款毫无顾虑地捐到有需要的受益者身上,也体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互助精神。

总之,新加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项目覆盖面较广,特别是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情况,对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给予了详尽的优惠政策,实现了课税公平。这些规定,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冯宇.国际个人所得税制的借鉴与比较[J].经济视角,2011(11)

2.张振杰.论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J].法制与经济,2010(11)

新个人所得税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税收流失; 征收管理; 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4-0103-05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流失现象严重,据有关部门的权威统计,每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额在50%以上。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不但严重影响到了政府的收入,而且也影响到了税收对居民收入的调节作用。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状况分析及其表现方面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状况分析

2012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5 820.24亿元,较2011年下降3.9个百分点,比2011年增速下降29.1%。2012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5.8%,见图1。

但换个角度看,这个数字并不乐观。2001年全国税收总共达15 000亿元,个人所得税仅占全部收入的6.6%,印度在1992年就达到了7.68%,发达国家平均为30%,而中国如果能达到15%的话就是2 250亿元,目前还少一千多个亿。2000年个人所得税还是400多亿元时,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焦建国曾测算过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总量,认为流失税款在500亿元左右,而2011年他认为流失税款应该在1 000亿元左右,真正应征税额远远大于实际征收的数额,两者的差额仍在两倍以上。可见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情况十分严重。2002年6月,由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700余位居民的访问调查,结果显示:调查中除23%的受访居民表明自己不在纳税人范围外,24.7%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按时按量完全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分别有33.4%、18.2%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两者合计51.6%,是完全缴税者的2.1倍。由此可见,我国的逃漏税现象严重,人们纳税意识不强。

根据国家统计局此前公布的数据,世界各个国家,个人所得税占GDP以及税收总收入的情况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总税收占国民收入比重以及个税占国民收入比重均低于世界发达国家,加之我国个税流失严重,个税对国民收入GDP的贡献率就更低了。

(二)个人所得税流失表现方面

1.居民个人收入隐性化非常严重

在我国目前居民个人的收入中,灰色收入甚至是黑色收入占较大一部分。2002年在我国8万多亿元的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中,有2万亿元左右属于公款私存和各种形式的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由于个人在取得这些收入时根本就不进行纳税申报或申报不实,税务部门无法如实掌握居民个人的收入来源和收入状况,也就谈不上对其征税。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

浙江省某市税务部门在进行个税的专项调查中发现,该市电力厂高级技术人员的月工资在一万元到五万元之间,管理人员的月收入也在千元以上,而单位却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职责,使得这些应纳税人员都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了税收流失。

3.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人采用化零为整、虚报冒领的手段逃避个税

这主要是利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一些应税所得项目的起征点、扣除费用等宽免规定,将收入化整为零,分散成多次收入领取,或者是以多个姓名虚报冒领本属一个人的收入等手段来逃避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

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既包括主观方面也包括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课税模式具有弊端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目前世界上最普遍的分类标准为三类,即混合所得课税模式、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而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上方式不唯一,有的按次征收;有的按月汇缴,年终做汇算清缴;有的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混乱,无统一的形式,容易造成避税现象。纳税人往往通过转移课税类型,分解应纳税收入,从而造成纳税人能够刻意地虚增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相应级别的税率,达到纳税人避税的目的。课税模式上的分项扣缴也导致了税源的不真实,一些纳税人正是利用了课税模式上的弊端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二)税收征管环节存在漏洞

我国在税收征管环节存在纳税人信息资料没有达到共享化的程度问题,征管手段较为落后。由于个人所得税具有零星和分散化的特点,这就要求相关的税收管理部门要建立起敏感和灵活机动的现代化信息网络。但是,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缺少现代化的能够使各省相互达成信息共享的网络化平台,同时加之我国没有建立起完备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法规和有效的个人财产登记和稽核制度,这样就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征缴方面存在信息不完整和信息不对称的漏洞,造成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三)公民纳税意识淡薄

公民的纳税意识在征缴个人所得税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民纳税意识的强弱直接决定了税务机关纳税成本的高低和纳税机制运行效率的高低。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的个人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一些低素质的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偷税、漏税现象十分严重。纳税人纳税金额申报不实,瞒报、虚报现象极其普遍。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刻意隐瞒收入渠道和各种逃税、偷税行为。

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根源在于公民对纳税的作用认识不到位。税收的一大作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个人所得税将高收入者手中的税收用到科学教育研究、国防军队建设,保障了国家的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的安全。而很大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只看到了“取之于民”的那部分,而没有意识到“用之于民”的重要性。公民纳税意识淡薄,没有看到个人所得税款作为维持国家机器本身正常运转所需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还是国家执行政治职能、提供公共产品、维持社会稳定的资金来源。此外,利己主义思想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思想观念中根深蒂固,他们只看到了个人利益的流失,没有看到自己从缴纳税款中得到的利益补偿,造成纳税不主动、纳税不真实的情况,导致个人所得税的严重流失。

(四)居民收入难以有效确定

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公民取得收入的渠道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许多人的收入途径不仅仅局限于单一的收入形式,而是存在各种收入并存的现象。居民个人收入难以有效确定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个人收入的隐性化,并且个人收入的隐性化成为了我国居民拉开收入差距的最主要的原因。税务征收机关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范围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有着相对完整的规范化程序和监督机制,但是对于公民其他形式的个人收入却很难做到监督得力,有效征收,特别是对于一些灰色收入部分和一些不易有效发现的收入形式较难发现和监督,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严重流失现象。

对于一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大户,存在个人收入来源不明晰,税务部分对其的现金管理难以有效控制和监督,个人收入难以确定的现象。特别是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变相工资形式,例如向员工发放代币购物券、电话福利、住房福利等,税务征收部门都无法对其一一有效地确定和征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形式的多样化和单位提供的变相工资多样化都不利于税务征收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缴,造成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银行对个人收入的现金管理不到位,制度体系不健全,也加大了税收征管部门对居民收入确定的难度。商业银行对于大客户的现金管理制度很宽松,可变性很强,使得大客户进行现金的套现非常容易,对于客户利用现金进行交易取得的现金收入形式,银行很难进行有效的跟踪和反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务征缴部门对个人所得税征缴的难度,使得部分人利用现金体制外循环取得的收入逃过了税务征管部门的税收监控范围,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五)具体征收管理办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税务征收的管理部门主要为国家各地市的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下级执行单位为税务分局及税务所和税务稽查局,分别负责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工作。目前我国的税务管理办法实行以国地税系统为主体,征管相查互相分离的税务管理办法。这种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容易造成税权划分的统一性不协调、规则不稳定的情况。我国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了地方与中央税务部门相互之间的“博弈”。在税收的权控方面,容易出现中央集权严重、地方越权严重的现象。而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恰恰利用了中央与地方这种征管办法中的矛盾,少缴或偷逃税款。地方税务征管机关越权减税免税,甚至实行税收承包,造成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

由于我国在实行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出现了对不同的纳税个体采取分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即对于不同类型的纳税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缴纳不同金额的个人所得税,因而导致了许多非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个人收入凭据或账目造假现象严重,企图逃避税务机关的征缴。个体、私营老板存在大量的账外收入,使税务机关难以对个人所得税征缴额很好地把握和控制。而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很少能对透漏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很多人能够侥幸蒙混过关,进一步助长了偷漏税的行为,给国家带来损失。

三、应对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对策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合理界定和扩展税基

针对我国复杂的个人所得税征缴情况,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完全摒弃不太现实,在短时间内容易造成税源混乱、税收失控和税源流失的现象。因此,结合国际上现行的通常做法和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缴国情,我国适宜采用以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为主,以分类课税模式为辅的课税模式,避免单一课税模式带来的弊端和造成的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现象。

目前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宽税基,低税率”,而我国目前的情况通常是“窄税基,高税率”的税收征收制度。而这种“窄税基,高税率”的税收征收制度极易导致不同纳税主体之间纳税的不平衡和不公平现象。因此,应该对现行的课税模式加以完善,合理界定和扩展税基,明确个人所得税交税项目之间的区分度与适用的不同办法。只有这样,税收征管部门才能更好地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优化个人所得税纳税模型

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方式,从纳税人自觉性的监督方面,应该建立双向交叉纳税的稽核制度。双向交叉纳税制度是指税务征管部门不仅要要求税务的依法纳税人个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缴税,而且代扣代缴义务人也应该同时向税务机关递交关于纳税义务人与纳税有关的凭据、资料和文件。只有建立双向的纳税申报制度,才能防止纳税个体单方面纳税存在的刻意隐瞒、欺骗和虚报纳税的违法行为,才能有效地保障国家税收及时有效地征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七级累进征税级别表,如表2所示,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纳税模型。

设某人某月工资为X元,则当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模型为:

表3为不同级别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

(三)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1.政府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观念的转变

政府部门在规范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方面力求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规范各项财政支出,应对广大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个体将每个开支项目公布于众,让广大的个人所得税主体对于税收的去向和用途了然于心,这样既能使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也能使他们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工作。

2.税务部门应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信息共享机制

税务部门要加大个人所得税法宣传的力度,采取多渠道、多方位、多形式的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活动。加大税法宣传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宣传平台和有效的新闻媒介向广大公民宣传“纳税光荣”的纳税理念。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纳税人税收的流失,保障国家税收的合理性。

3.公民加强纳税意识

广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个人要“从我做起”,增强纳税意识,积极纳税,自觉纳税,不刻意隐瞒和欺骗申报个人收入。此外,也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感染周围的人依法纳税,以自己的纳税实际行动验证“纳税光荣”的口号。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要在纳税方面与政府达成共识,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纳税的良好风气。

4.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统计规范制度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虚报情况,要建立税务号码标识系统,以身份证作为唯一纳税号码的标识,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和相应缴纳的税款情况都要一一登记在税务号码标识系统中,以便于税收征管部门的税收核实和对纳税人个人收入情况的进一步了解和掌握。

建立个人财产的收入统计财产登记制度,对于个人在从事各项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报酬收入或是其他收入要登记在有关部门的实名登记录里。同时对于个人的高档奢侈品消费、金融资产、房屋拥有情况也要登记在实名备忘录里。这样有利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把握个人所得税应征额的多少,有利于避免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5.中央和地方积极合作,制定和颁布明细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建立全面有效的税法公示制度,中央和地方要积极配合,互相推进。国家税务总局要颁布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行政规章制度和个人所得税的规范性文件。地方税务局要颁布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指南和提供相关的纳税法律手册。只有中央和地方在纳税办法的制度制定方面互相合作,才有利于最大化地避免纳税个人在纳税过程中的偷漏税行为。

此外,发展中央和地方的税务制度也有利于避免中央和地方的“博弈”矛盾,保障个人所得税税源的不流失。积极建立税务的中介企业,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性意见,同时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缴纳税款服务。在中央和地方税务机关的有效监督下,既避免了中央和地方的税务边缘地带的争议,也有利于保障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源不流失,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现象。

四、结语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随着个人收入的提高,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个人所得税流失,不但会严重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入,而且也是公民违法行为的表现。只有找出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并相应地采取有效的措施(例如:完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合理界定和扩展税基;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统计规范制度;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统计规范制度;中央和地方积极合作,制定和颁布明细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才能更好地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才能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不断注入资金支持和发展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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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范文第6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价值目标;立法与完善

作者简介:胡巍(1964-),男,河南兰考人,河南大学法文化研究所研究员,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法、税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8)05―0135―03

收稿日期:2008―06―02

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再次修订,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虽然所修订的内容仅仅局限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部分免征额的调整,但其所受关注的程度不亚于2005年的那次税法修订。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法在人们心目中的位置及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总体来说新税制运行平稳,纳税主体范围有所缩小,并强化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税收收入也得到了相应的增长,然而随着个人所得收入的增长,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又在不断地增加,工薪阶层再次成为个人所得税最主要的纳税主体。使本来是对富有者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变成了大众税,从而引起人们对个人所得税法的普遍关注和质疑,个人所得税究竟是调节了谁?除此之外,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功能课征模式、纳税主体及范围、税率与减免税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在多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中并未得到体现,因此,许多专家纷纷表示,个人所得税法的几次修改仅仅是局部微调,要制定一部科学、完善的《个人所得税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定于1980年,最初的个人所得税全年税额只有10余万元,在我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1993年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时全年收入额也只有40多亿元。1994年实施新税制,个人所得税收入开始逐年迅速增长,当年为72.7亿元,但到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人已经达到了1737.1亿元,成为全国第四大税种和许多地区仅次于营业税的第二大税种。200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历史性的突破了2000亿元,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不仅没有减少,2007年则达到了3184.9801亿元,对缓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财政紧张状况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使税收的效率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但在个人所得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发生了显著变化,效率功能得以充分发挥,而其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和公平收入的功能却被大打折扣,与个人所得税的设计初衷出现了较大的背离。如果说1980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条件下对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人进行征税的需要,符合国际惯例,而在随后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条例则是为了调整社会分配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财政收入,前者应是主要目的。1993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已不再局限于调节社会分配,其中财政功能应该说占据了较大的比重。且经过十余年来的运作,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功能已经非常明显地呈现出效率优先的实际效果,公平分配的价值功能已退为其次。从有关资料统计来看,2001年~2003年我国平均来自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已达50.93%,甚至有些地区已高达70%甚至80%。在纳税人数上也由1998年的1.09亿人次达到了2004年的2.6亿人次,反映在现实生活中则表现为一方面是真正拥有高收入的人并没有多缴税。2001年在我国的7万亿元存款中,不足20%的富人占有80%的存款,而他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不足10%。2006年实行个人所得税高收入者申报制度,但从已申报人员的结构上看,仍然由工薪阶层“唱主角”,私企老板、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仅占少数,而被列为高收入人群相对集中的行业,申报人数也相对较少。据统计,北京市高收入集中的海淀区高收入者纳税比重仅占总额的8%;广东省高收入者的纳税比重也仅占省内纳税总额的2.33%。当然,这不只是北京和广东的个别现象。而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国税局1999年统计,5%的富人缴纳了约55%的税收,最富的1%的富人缴纳了19%的所得税,55%的较低收入的人口缴纳的所得税只占所得税总额的4%。另一方面则表现在我国贫富差距继续拉大。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调查显示,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和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和消费的份额高达50%。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可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重点并没有放在调节高收入上,根本谈不上是什么“富人税”,而在很大程度上却象是一个“工薪税”,或者说是一个“准工薪税”。正如有的学者指出,西方发达国家拥有200多年悠久历史的个人所得税且走过了“富人税”到“大众税”的历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不足20年的时间内就“基本到位”,这是很不可思议的。其中固然有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带来的居民收入增加的合理成分,但个人所得税本身的设计缺陷同样是不容忽视的。众所周知,所得税最初产生于英国,因战争而设,最初开征的目的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因此有“战时税”之称。在随后的发展中由于其所具有的聚财和调节收入的功能而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并得以推广。公平原则逐渐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被加以确认。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之初应该说是主要采用公平原则,其目标模式的选择是采用公平原则以调节个人收入,实现社会公平。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长,个人所得税的快速增长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成为现阶段我国最有影响力的税种之一,个人所得税目标模式的选择已经严重影响了该税的发展和走向。

二、当代税制原则的演变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发达国家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这不仅是西方国家历史上的一次重大税制改革,而且也是半个世纪以来税制原则的一次重大调整。其中税制原则的变化趋势有如下几方面:

(一)在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上,由全面干预转向适度干预

凯恩斯主义极力主张税收全面介入生活,坚持国家税收干预经济的思想被20世纪80年代税制改革中寻求减税对经济适度干预的倾向所代替。如普遍降低所得税税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税收优惠等。这些都意味着政府放弃利用税收对经济和社会以及对居民和企业经济选择的干预。

(二)在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权衡上,由偏向公平转向突出效率

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始终是一对难解的矛盾,一般

而言,要么强调公平牺牲效率,要么强调效率牺牲公平。实行累进税制有利于促进公平,但效率较低;实行比例税制效率较高,但有失公平。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发达国家的政府寄希望于通过税收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对累进税制极为重视,尤其是个人所得税,不仅最高边际税率非常高,而且累进档次多达十余个。但到了20世纪70年代,主要发达国家相继进入了滞胀时期,失业率和通胀率剧增,经济的实际增长率普遍降低。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的经济增长率为2.05%,法国为2.3%,联邦德国为1.65%,英国为1.15%,日本为3.7%,意大利为1.8%,这比20世纪50―60年代的水平低得多。面对这种情形,凯恩斯学派的理论与政策已显得力不从心,而各种反凯恩斯学派的非主流学派如货币学派、供应学派等新经济自由主义乘机而起。这些学派的经济理论虽然有所不同,但其共同特征是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主张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与此相适应,20世纪80年达国家相继进行了税制改革,其基本内容是合并纳税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拓宽税基,减少优惠,反映出这些国家以牺牲公平为代价来换取提高效率的意向。

(三)在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上,由偏重纵向公平转向追求横向公平

这一变化体现在20世纪80年代的税制改革中,主要有两点:一是中等收入阶层的税率降幅与高等收入阶层相比要小得多。二是由多级累进税制向比例税制靠拢,由过去的十多个级距改为只有3~5个级距。甚至在俄罗斯还采用了单一税率制。一般而言,比例税制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累进税制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

(四)在税收效率原则的贯彻上,由注重经济效率转向经济与税制效率并重

多年来,发达国家对税收的经济效率极为重视,相对而言对税制本身的效率不够重视。而20世纪80年代的税制改革却一反常规,力求促成使经济效率同税制效率并重的趋向。最为明显的是从繁杂的税制向简化税制过渡,课税所得的计算也由复杂转变为简便。

(五)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各国税收竞争使各国税制出现趋同化

目前世界上已建立了24个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等形式的区域集团。经济全球化使要素的流动性增强,而要素之所以全球流动是为了寻求最优税后回报率。所以影响要素流动的因素中除了资源和投资环境外,税收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发达国家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别不大,因而税前回报率差别并不大,税收对要素流动有较大的影响,税收竞争成为发达国家间竞争的一个重要形式。一旦一国降低生产要素的税负,世界上的生产要素就会向该国流动,这会造成其他国家生产要素和税基的流失,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防止“产业空心化”和税基流失现象的出现,其他国家也会采取类似的减税措施,这就是发达国家步调一致地进行税制改革的重要原因。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价值目标的选择

效率优先,更加注重公平应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原则。税制原则的发展演变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践表明,未来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必须坚持效率优先,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而这一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前提是必须认识和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宽税基、低税率、简化税制是所得税发展的国际趋势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世界性税制改革,表现在个人所得税上的共同特点是“拓宽税基,降低税率”。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国政府税收政策指导思想上的重要变化,即长期被誉为“经济稳定器”的个人所得税制,在解决各式各样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尤其是在促进社会公平问题上,已难达到预期效果。这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践中也已被证实。所以,在各国经济不断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日益明显、各国税制出现趋同化趋势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也应适应这一客观形势,遵循“效率优先,更加注重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原则。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

在实现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目标过程中,仅靠个人所得税是难以实现其目标的。它需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诸多税种的配合和相互协调,共同发挥作用。这就需要建立与个人所得税配套的相关税种,建立对个人收入分配的立体交叉调节体系,正确处理个人所得税与相关税种之间的关系。

个人收入作为社会财富的一种流量,是不会永久停留在收入状态的,而是被所得者进行了处置,或消费、或储蓄、或投资、或购买财产、或资助他人等,因此,社会贫富的差别不仅表现在收入上,而且还表现在消费、储蓄、投资及财产上。可见要实现社会公平目标,就应建立收入、储蓄、投资、财富及财产转移的各种相应税收,这样在个人所得税没有调节到位时,会有财产税、资本利得税和遗产与赠予税补充。在这些相关税种相配套的体系中,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应以效率原则优先,兼顾公平;而财产税,特别是遗产赠与税应以公平原则优先,兼顾效率。

(三)地区差异造成的税收不公难以通过税收单独完成

新个人所得税范文第7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税源结构 税制 因子分析

税收作为国家的强制分配手段,对经济生活的影响是巨大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提高,个人所得税必将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我们应充分运用个人所得税作为宏观调控的有力杠杆,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促进经济增长的效应。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量以及国民经济总量当中的有效比重,是其发挥收入分配、自动稳定器等经济调节功能的必要条件。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在逐年增长。

根据2001—2009年度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总量规模来看,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在增长速度上,个人所得税在2007年的增长速度达到峰值29.82%,2008年降低到16.84%,2009年的增速达到近十年来历史最低值6.1%,在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速度又回到了22.45%。由以上可以看出,除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对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量规模的影响之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同比增长速度基本趋于稳定在20%左右。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总量一直在保持平稳增长,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忽视的一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和税收收入的比重过低,大大低于国际上同等国家的正常水平,通过减税来刺激经济增长的空间不大。从增税的角度来看,其刺激经济增长的潜力较大。通过政府增加对个人所得的课征,抑制储蓄的增加,刺激消费和投资,扩大总需求,刺激经济增长。同时在我国劳动力供给充足、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的状况下,增税使劳动力供给不会减少反而会使更多的人努力工作,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有效供给。增强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管理与征收,将是有效避免税收资源的流失以及提高个税收入总量的重要保证。本文着重对我国2001—2009年个人所得税税源结构进行分析,采用因子分析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结构,探讨税源结构是否合理以及哪些组成部分起主导作用,从而为拉动我国个人所得税总量规模提供理论根据以及提供相关政策建议。

一、因子分析法下的个人所得税税源结构分析

1、因子分析思想

因子分析法是从研究变量内部相关关系出发,把一些具有错综复杂关系的变量归结为少数几个综合因子的一种多变量统计方法。它的基本思想是将观测变量进行分类,将相关性较高,即联系比较紧密的分在同一类中,而不同类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较低,那么每一类变量实际上就代表了一个基本结构,即公共因子。从而找出能控制所有变量的少数几个随机变量去描述多个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

2、建立因子模型

其中,矩阵A=[aij]称为因子负荷矩阵,aij表示第i个变量。从直观意义上来讲,就是指每个公共因子与原先每个变量的线性相关性。它表示Xi依赖fj的程度,即aij的绝对值越大(|aij|),表明Xi与fj的相依程度越大,或称公共因子fj对于Xi的载荷量越大。第i个特殊因子i仅与第i个变量有关,各个特殊因子之间以及特殊因子与所有公共因子之间都是相互独立的。

3、数据分析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源结构主要包括12个项目组成,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据2001—2009年度我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所占比例统计情况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中,“工资、薪金”所占比重趋于稳定增长趋势,且是个人所得税中第一大税目。“劳务报酬”、“财产转让所得”均处于稳定增长趋势。“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占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且趋于相同比重,在个人所得税中的比重仅次于“工资、薪金”。其他项目各年所占比重基本均处于稳定状态,波动较小,所占个税总量也较小。

针对上述2001—2009年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数据,下面采用因子分析法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结构进行初步探析。首先计算各个公共因子的方差贡献率,提炼出最有影响的公共因子。用spss软件进行因子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旋转后的公共因子的特征值和贡献率分别为:公共因子F1特征值4.8153,贡献率40.1278%;公共因子F2特征值4.1427,贡献率34.5224%;公共因子F3特征值2.1382,贡献率17.8183%。三个公共因子的累计贡献率92.4685%。

综合表1,我们可以选取前三个因子作为公共因子,同时他们的累计贡献率已经达到92.4685%。说明这三个公共因能够作为影响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量代表解释变量。因此可以使用这三个公共因子对我国近几年的税源结构差异进行研究。

以下利用方差最大法进行因子旋转,旋转后的因子分析结果如下:根据因子得分及排序结果,我们可以将这12项个人所得税项目由三个公共因子来决定:第一类公共因子主要由“稿酬所得,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两个项目决定;第二类公共因子主要由“财产租赁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偶然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七个项目组成;第三类公共因子主要由“工资、薪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两个项目决定。再通过分析每年的因子得分情况与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之间的关系,考察每类公因子与总收入之间的关系。三类公因子每年的得分情况见表2。

二、相关结论

根据各年度因子得分情况以及个人所得税每年总量情况可以看出在不同年度,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结构中起主导作用的税源科目不同。但有一些共同点可以提取出来:第一,对偏重于第二类因子,即“财产租赁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偶然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七个项目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所占税收收入总量的比重相对于其他年度较高,这说明加强对这几个税目的征收以及纳税规范性管理,有利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第二,各年之间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量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依然在6%~7%左右,不难看出对现有的12个税目的征收很难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对这类税目的改革应当加强从税率与征管等方面进行调整。从总体上来说,无论哪些科目占主导地位,都将很难提高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从而对个人所得税在经济中的相应功能将有所制约;第三,2001—2009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比重最高为2005年的7.28%,与发达国家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50%以上相比,存在很大差距。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结构存在相当大的不合理性,因此加强我国税源结构优化、避免税收资源流失成为个税改革的当务之急。

三、政策建议

根据本文的相关实证分析,为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总量规模,针对税源结构方面的改革建议有以下几点。

第一,拓宽税基,增加个人所得税课税项目。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仍然只规定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11类收入为征税项目,远远不能涵盖现阶段经济生活中的所有个人所得项目。因此,有必要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的课税项目按所得性质进行合并调整,适时增加一些新的所得项目,扩大征税范围,如股权转让所得、期权转让所得、退保收入、网上交易所得、网络虚拟货币与资产转让收入等。

第二,推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收征收模式,再逐步过度到个人所得税综合课征模式。有利于在实现调节收入实现社会公平的情况下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总量规模。

第三,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应通过合理渠道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力度,同时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为个人所得税法做大量宣传,与此同时建立一套完善的纳税人自觉纳税的良性机制。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使得税收制度通过自身的建设和完善,对个人所得税法的法律法规、征管、税制的合理程度等各个方面进行合理完善,切实从纳税人的利益出发,方便纳税人,造福纳税人,赢得社会和纳税人更多的认可,才能发挥规范引导微观经济主体的作用,为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服务。只有每个公民严格遵守纳税规定,政府才能有效调节收入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使得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红晓: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新个人所得税范文第8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贫富差距;起征点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4-0184-02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1980年9月起,我国开始对国内公民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不断增长,个人所得税收入也在逐年递增,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调整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化、增加财政收入等多个方面中起到了积极推进的作用。无论国家的正常运转,还是创建稳定和谐的社会,都离不开纳税人缴纳的税款。

二、个人所得税缩短贫富差距的作用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可以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税收是为了满足国家实现职能的资金需要,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是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在2011年9月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上调至3 500元后,工资未达到3 500元的中低收入群体也就不会再被征收个人所得税了,他们都从中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和以前相比较大大减轻纳税所带来的负担。因此,只有缓解中低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才会有效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并提高居民收入的水平,间接起到调节和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能可以减少高收入群体的利益

一位明星的一次出场费就高达数万元,这比一名普通的工薪阶层的年收入还要高,更不用说像民营老板、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高收入群体了,与他们的收入相比,中低收入者的收入也可以说是九牛一毛。按照道理来说高收入群体应该作为主体纳税人群,但是实际上他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只占据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的一个很小部分。根据最新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月薪超过3 500元的人就应当按相应的税法级数和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简单地说,就是纳税人的收入越高,他应当缴纳的税额就越高。高收入群体在获得相当于中低收入者许多的收入薪金的同时不得不应当多缴纳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就被迫降下来。只有减少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才有可能缩短高收入群体与低收人群体在收入上的差异,从而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三、个人所得税缩短贫富差距的问题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的制度问题

个人所得税在征缴及管理上有着较大难度的必然是我国目前最易偷税逃税的税种。像明星们签阴阳合同、专业技术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计件不上报等偷税漏税的行为都是比较常见的。纳税人所能纳税的真实能力在我国现在的税制中还不能够明显并完整的体现出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其实是在增加财政收入和社会分配等多个方面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但往往因为高收入群体的不诚实与不真实在面对统计的时候一般不以真实情况相告之,还有像孩子上学的择校费等隐形消费没有计算在内,所以导致了个人所得税在征收管理上的困难。

(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依旧偏低

中产阶级在推动社会民主文明化发展中占主导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收入也在增加。虽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金额已经上调至3 500元,但是对于中低阶层群体来说,他们收入的增长幅度与上层社会阶层群体收入的增长幅度相比就是小巫见大巫,是根本无法比较的。这就说明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还未实现从富人到穷人的所谓“调节”变革,长期以往就只会是富人越来越富有、穷人越来越穷困,社会贫富差距将会不断地扩大。

(三)个人所得税忽略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国家想要在正常的情况下运转下去,必须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也就离不开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与发展,现在如住房、教育和医疗、养老等方面的费用都需要从工资中支付,每个月的工资收入扣掉纳税部分后还需考虑到每个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举个例子:两个同样月薪4 000元的人,如果一个是年轻的单身汉,而另一个是人到中年却又要照顾年迈的老人、没有工作能力的妻子和孩子正在上学的人,虽然这两个人的纳税额是一样的,但是他们生活质量的差别会非常大。然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规章制度中并未把这些实际具体情况考虑在内,这样就会导致个人所得税没有很好地在缓解和降低贫富差距中起到作用。

四、个人所得税缩短贫富差距的对策建议

(一)上调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当主要针对高收入人群,只有把最高层人群的收入拉下来,才会真正地缩短贫富差距。随着国家的高速发展与经济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征收之日起至今,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最开始的800元一步步提升到现在的3500元。虽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在不断上涨,从中得到切实利益的人数也在增加,但要想真正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就应该再次上调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并且将住房、教育和医疗、养老、地域差异等多方面的因素都考虑进去,真正做到降低高收入群体的利益,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利益,继而减小缩进贫富差距。

(二)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自2011年9月1日起,我国按照7级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民收入呈上升趋势,高收入人群日渐增多,应当在7级累进税率的基础上针对高收入人群增加个人所得税税率,将工资薪金在55 000―80 000元的纳税义务人所对应的税率从35%提高至40%,将工资薪金超过80 000元的纳税义务人所对应的税率从45%提高到50%。以月收入为70 000元为例,提高税率前,他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18 995元,将税率提高至40%后,他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19 745元,在调整税率后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了750元,这种调整对于高收入者来说是可以承受的。同时,一方面提高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另一方面减少了高收入者的收入,从而缩短了贫富差距。

(三)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是按照个人的月收入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没有考虑到其家庭成员的月收入。一对既不需要抚养子女也不需要赡养老人的新婚夫妇并且这对夫妇的月收入均在3 000元,根据最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相关规定的七级累进税率他们是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另外一名既需要赡养老人同时还要照顾没有工作能力的配偶及子女的月收入为5 000元的人,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相关管理规定的七级累进税率,他是需要缴纳45元的个人所得税,减掉其被征收的部分,他们家的月人均收入将达不到1 000元。这样两个家庭之间相互进行比较一下,家庭的月人均收入水平差距截然不同。所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的家庭情况和收入情况,把赡养老人、抚养子女、伤残人士等这些因素都考虑进去,在纳税人的月收入中扣除这些额外因素,所得出的最终结果就是本月的应当纳税所得额。以家庭为单位,根据人均的月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才能够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减了贫富间的差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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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芈芊.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几点思考[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0,(4).

Analysis of the effect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to shorten the gap between the rich and poor

LI Yu-yang ,LI Wei-gang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college,Jiamusi University,Jiamusi 154007,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