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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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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调整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最优税收理论 边际税率函数 公平原则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备较高的征管和配套条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二十多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一系列的调整,以期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目的。但是,经过多年实践,事实证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越来越不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形势,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调整与优化。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先天不足的分类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即对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扣除标准和减免优惠。这种计税方式在改革开放初期,个人收入单一,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是适宜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分类所得税的弊端也日益暴露。一是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使那些所得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相反所的渠道少,综合收入相对较低的纳税人却要多缴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征税相比,分类征收方法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有一定局限,难以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税负的原则。二是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

2.征收范围狭窄

个人所得从形式上看,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还有减少债务和得到服务等形式;从来源上看,既有来自本单位的收入。或从事第二职业的收入等;从支付的记录上看,既有账簿上记载的,也有账簿上并无反映的。这些形形的个人收入,情形复杂,加之目前流通中大量使用现金,致使收入隐性化加重。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只列举规定了11个应税项目,并运用概括法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我国主要采用正列举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规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纳过程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

3.个人免征额标准缺乏科学性

设立个人免征额的目的之一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资料及教育培训费用,庭成员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等。我国目前的个人的所得税制度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

4.税率设计不合理

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档税率5%,最高一档税率45%,这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是不相吻合的,税率的档次越多,造成的效率损失就越大,从而税收成本就越高。而且45%的税率过高,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

5.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1)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源泉扣缴执行力度的不同使得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自行申报目前尚未全面铺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5种情形下的个人收入应自行申报。由于没有实行全面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税收流失难以避免。

(2)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例如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的行为,很难明确界定是纳税人有意行为还是无意行为),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这样,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因此,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难以形成。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理论依据

1.最优税收理论

事实上,20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进行的新一轮的税制改革,最优税收理论就成为其重要的指导原则之一。这也就是我们选择这一理论作为重新设计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主要理论依据的原因。其核心内容包括:

第一,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能过高。

假定政府的目标是使社会公众福利最大化,在这一前提下,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会导致效率损失,而且也没有达到调节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一般而言,边际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超额负担也越大。因为理性的消费者总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其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受到税收的约束的。边际税率越高,消费者将改变消费决策,也会引起生产者更改生产决策,这样,就有可能打破原先市场的完全竞争状态,造成效率损失,经济就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因此,政府选择最优税率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对接受这个税率后所改变的消费效用最大化的结果。

第二,最优所得税率结构应当呈倒“U”型。

从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总体角度来看,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适当高些,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应该适用较低的税率。也就是说,中等收入阶层应缴纳更多的税收,低收入阶层和高收入阶层应缴较少的税收,甚至最低收入者与最高收入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当然,对于最高收入者,政府应开征遗产税、财产税对其征税,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不过,这是其他税种应考虑的问题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倒“U”型税率结构的分析结论,是在完全竞争的假定前提下得出的,现实中完全竞争几乎不存在,所以,我们不能完全按照倒“U”型税率结构来精确地设计所得税率。

2.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函数

根据经济学与微积分的知识,我们假设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函数,理论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连续性,即税率函数必须是连续的;

(2)单调性,即税率函数必须是递增的;

(3)可导性,即税率函数图像必须是光滑的;

(4)税率导函数的连续性。

假设r为个人所得税税率,R为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X表示应纳税所得额,建立函数:税率函数r=r(X),边际税率函数R=R(X)。根据最优税收理论,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应呈倒“U”型。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设计

根据上文所提出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和所依据的理论,我们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优化设计:

1.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上文表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征税成本。综合课税模式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税收综合负担能力 ,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但由于应纳税所得是按纳税人所得总额综合计算 ,征收手续复杂 ,征管成本较高 ,且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 ,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税务机关有先进的稽查手段 ,否则难以实施。考虑到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税能力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分类综合课税模式将分类和综合两种所得税课税制度的优点兼收并蓄 ,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计税 ,应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应有选择。

2.规范个人免征额标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调至1600元,大大减轻了低收入人员的税收负担。但是费用扣除标准需要考虑纳税人具体情况并区别对待。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中国个人所得税免征税额可分为 4个部分:(1)个人基本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扣除。(2)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费用扣除。(3)特殊扣除,针对残疾人、慢性病患者。(4)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目前,教育费用占家庭开支的比重较大并且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因此应额外扣除。

3.简化税率级次,应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本着“照顾低收入者,培育中产阶层,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最低税率至 10%,将高税率部分的 45%向下调降至35%,则可构建一组由10%~35%的累进税率。累进税的级次定在5级比较适中。

4.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 ,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我们要将税法宣传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法宣传要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 ,认真地、经常性地组织实施,持之以恒、落到实处。让纳税人知道违反税法要承担法律责任。通过行之有效的税法宣传,让每个纳税人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纳税义务,不断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

5.严格控制代扣代缴制度,推行个人申报和代扣代缴的双向申报制。要大力推行全员全额申报制度,不管个人取得的收入是否达到征税标准,均应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其所支付收入的个人的所有基本信息和支付个人收入的信息,同时提供扣缴税款的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网.

[2]张馨,陈工,雷根强.财政学.科学出版社出版,2006.

[3]杨斌,雷根强,胡学勤.税收学.科学出版社出版,2003.

[4]董再平.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完善[J],税务与经济,2005,(04).

个人所得税调整范文第2篇

关键词: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在新税法环境下,个人所得税支出正在逐年上升,因此员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得到了广泛的关注,本文针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理论、原则、基本思路、,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剖析,达到积极纳税,减轻员工个人所得税税收实际负担的目的。

一、对员工工资、薪酬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员工工资、薪酬应支付个人所得税

员工工资、薪酬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是个体自然人对其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进行缴纳税款。对于个人所得税居民负有完全纳税义务,主要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对中国境内所得缴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理论基础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收入、分配形式进行安排、策划,达到合理减少税收负担、取得税收收益的目的。

员工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收入、补贴收入、奖金收入、年终奖等,在经济不断发展的现阶段,由于员工的薪资水平不断上升,尽管国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工资、薪金仍然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来源,因此依法纳税,正确开展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是员工合法利益的重要保证。

二、员工应付薪酬的个人所得税收筹划原则

(一)员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应遵守合理、合法性原则

员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必须依据税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合法性、合理性为基本原则,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执行,不能与税法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为依据,综合考虑有效税收筹划原则。

(二)工资、薪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有灵活多变性、综合性

在不断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下,整个纳税筹划过程应充分适应国家政策变化,对现有纳税筹划方案及时做出有效调整,保证纳税筹划方案灵活多变性。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需要综合个人所有收入、支出项目,在实践过程中处理好税收筹划结构,通过筹划绝对收益,来减少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

三、员工薪酬个人所得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体制改革增加了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员工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免征个人所得税。为达到平衡收入的目的,在不同地区采取了不同的优惠政策,应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缴费标准,实现最好的减税效果,降低职工税收负担。员工个人所得税部分优惠政策具有时效性,纳税人应关注政策的变化,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利用优惠政策减少应纳税款额。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也会受多种综合因素的限制,这就要求纳税人对税收筹划适时调整。

(二)对于所得的转换、费用转移、延迟纳税

1.员工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税率,由于个人所得达到一定程度时,较高的税率会使个人税后所得逐步减少,因此,转换个人所得及费用的类型,使员工的工资、薪金转变成为其他收入,适用较低税率,就会使纳税人少缴个人所得税。例如:将员工的收入,适当转换为差旅费、差旅津贴等形式,不但没有减少员工的纯收入,还可以控制的成本,实现目标双赢;另外,很多税目规定纳税期限,及员工可以在规定期间内,选择合适的时机纳税,这样即使没有少缴税额,但取得了延迟纳税的时间价值,也是一种不错的纳税筹划方法。

2.在为别人提供劳务取得报酬时,为达到规避个税的目的,可以由对方提供福利,使由自已承担的费用转移到对方,即由对方提供交通费、提供住宿等。

3.为职工提高非货币福利,如:交通费、免费午餐、提供宿舍、培训、社会保险等。

(三)均衡员工全年的薪金收入

员工个人所得税属于所得税的一种,其按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每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次一次性扣除费用来计算税额。当多次取得收入时,允许扣除的费用就会增加,从而影响应纳税额的减少。因此均衡员工全年的薪金收入,也是税收筹划的一种有效手段。

四、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员工工资薪金的筹划

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可以看出,工资薪金越高,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员工的税收负担也越重,如果员工的收入在两级之间的边缘,可能只差一元,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额就会差出很多,给员工带来很大的负担。但是,采取合法的税收筹划,就会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其主要方法有:均衡收入法、次数筹划法。

(二)对员工劳务报酬的筹划

对员工劳务报酬的筹划一般采用支付次数筹划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连续性收入以每月收入计算。但实际中,某些行业员工的收入会有阶段性,即某个时期多,某个时期少,这样就会产生收入多时适用税率高,收入少时税率低,甚至有时还不够扣费,形成税收负担重。这样,纳税人要采取纳税筹划,将一个季度的劳务费均摊在一年内支付,使月收入平衡,采用较低税率,以减轻纳税负担。

如:某会计在事务所兼职三个月,年底业务繁忙时得到劳务报酬12000元。如果该会计按实际工期签约,应纳税额计算:月应税额=12000/3*(1-20%)*20%=640元,共纳税额=640*3=1920元。如果该会计在以后一年内分月支付:月应税额=1000*(1-20%)*20%=40元,共纳税额=40*12=480元

(三)员工个税降低税基及适用税率的筹划

员工个人所得税降低税基是通过提高福利来合理避税,如果工资水平超过起征点,可以将超过部分以保险、福利等形式支付,这样就会减少员工的税收负担。

对于员工的年终奖应采用平均发放,来降低员工税负,避免超过税收临界点,使员工税收负担加重。

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不但可以降低纳税人的税负,还可以促进国家宏观经济健康发展。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政策的规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通过转换员工身份等手段合理避税,使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最小化。

参考文献:

[1]陈红萍,常树荣.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浅析[J].新财经(理论版),2010(12).

[2]任人菊.浅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财经界(学术),2009(10).

个人所得税调整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个税改革 起征点 税率 税制模式 功能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162-02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呼。凡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或者是没有住所的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或者是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没有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我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从1994年实施以来,一直以“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等收入者不缴税”的原则进行的。使得个人所得税在调解个人收入分配以及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产生了重要的作用。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改革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于居民的收入分配的调节的要求进行,进一步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了对高收入者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方面的功能进一步得到了加强,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平稳的发展。不仅如此,改革后的新的个人所得税还适当的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调节力度,更好维护了社会公平,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对于主要靠工薪收入的纳税群体,个人所得税与他们的关系显得更为重要和密切,对于这样的一个群体而言,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比较大的开支项目。尽管我们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比较晚,不过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民收入分配制度的不断的改革,工薪阶层的个人收入也在不断增加,由此越来越多的人群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额度也随着收入的增加而不断提升。

这一次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对个税的起征点和税率的级距都进行了修改调整。改革主要的立足点是给广大的工薪阶层民众减轻税收的负担,据统计将有94%的工薪阶层得到个人所得税的减负。高收入者的收入远远超过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而中低收入群体大体都在起征点上。这样,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了,可以大大减轻普通劳动者劳动收入的税收负担。根据财政部和税收部门的统计,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2000元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大概有8400万人,在修改后,将起征点提升到了3500元后,大约有6000万人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只有2400万人需要继续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在2011年8月份时某员工发放了8月份的扣除掉“五险一金”的工资6800元,若是按照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的九级累进税率进行计算的话,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95元,而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的五级累进税率进行计算的话,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25元,降低了370元。如此一算,就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群,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不再沉重了,甚至是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很大的一部分纳税人得到了征税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和税率的结构调整所带来的双重好处。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增加了可以支配的收入,这对于保障民生和改善生活是非常有利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的降低在一定的程度上缓解了由于物价的不断上涨对于人们消费水平所产生的影响,提高了民众的消费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内需的有效性,促进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

高收入者的收入集成是多元化的,主要是依靠投资等形式实现财富的积累,但是却把工资作为一个表象,作为工薪阶层征税,暗地里却在海外开通账户避免缴纳国内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针对这一情形进行了改革。税收部门加强了对那些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摸底工作。联合了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行业部门对高收入群体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监管。与此同时,也加强了个人所得税在劳务报酬、财产租赁和转让、股票红利以及债券利息等各个方面的改革的力度。对于有些演艺明星人员以劳务报酬和有些高收入者以投资房产股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民众进行了高度的监察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所持有的财产和劳务报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额度。这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扩大了最高的税率45%的人群覆盖范围。将改革前的适用于九级累进税率的40%的人群也一并纳入了修改后的45%中,适当地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对于稳定社会和谐是有利的。

新的个人所得税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缴纳所得税额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的降幅是最大的,据计算,平均的降幅已经达到了40%之多,最大的降幅竟然达到了57%,这样的降幅对于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不仅如此,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还把原来的纳税期限由原有7天改为现在的15天,对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以及代扣代缴义务人是相当的方便的。

现在我国普遍存在着财产收入的多元化和隐蔽化,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加大税收征管,首先就应该加强税源的监察控制。可以借鉴采纳美国等国家的一些做法,例如为每一个有着正常收入的民众建立一个档案,并且设置一个个人所得税税收的专用的个人条码,这个人的一切收入都会在档案和条码中显示出来。对那些在储蓄存款中长期以来用的都不是真实姓名的,建立实名制机制,使公民的所有的财产收入、支出都透明化和公开化。改变那些严重妨碍税务机关对税源控制困难的现状。使所有公民的纳税情况都非常的清晰,如此,可以减少偷税漏税逃税现象的发生,防止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此外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对个人收入进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进行代扣代缴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要求。

强化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完善征管制度。

1.提升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技术。公平合理的税负要求要有相应的完善的信息平台,使税务从登记到申报的每一步都能够有详细真实的记录可以查看。现代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因此运用高科技手段,建立一个网络系统,使银行、海关、工商等相关部门能够在这个网络平台上实现信息共享,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网络的纳税申报和查询的服务系统,并且在网络上要求实行实名制,这样不仅仅有利于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登记与申报,还有助于保护个人隐私。

2.对高收入者进行重点的监察控制。税务机关只有充分了解高收入者的收支动向,才能够更好地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收入者的监察控制,能够防止他们偷漏税和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够及时提醒他们应该缴纳的税额。对于外籍人员在我国取得的收入,能够根据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合理的协商与征管。

3.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时机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的宣传,开展相关的税收宣传月等活动,依托各种媒体进行公益宣传。采用各种形式手段使民众了解纳税的重要性,加强人们的纳税意识和纳税的主动性,大力惩罚偷税漏税和逃税的行为,形成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此外,还应该加强税务机关的服务精神和服务的质量,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征管环境。

就目前来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是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这样的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不仅仅缺乏弹性,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征税成本。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公民的收入实现了多元化,使得这样的税制模式会让个人所得税在征收和管理的方面更加的困难,并且效率还不高。由于目前我国纳税人的主动纳税的意识还不是很强,在税务机关管理力度不强以及征管手段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应该采取以综合所得的课税为主,分类所得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制的模式。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改变单一的税收制度,建立综合的税收征收模式,适当运用分类征纳的模式。单一的分类税制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趋势,必须要转向混合税收制,渐渐向综合税收征管制度发展、靠拢、这样,才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实现高效率的税收征管,使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得到发挥,实现公平化、合理化,真正地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中的免征额就是税前费用的扣除额度,免征额如何界定,是个人所得税税收实践争论中的主要问题。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统一的免征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在免征额上进行了大幅度的提升,这样调整之后,虽然保证了大多数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但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在将来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中,要进行免征额幅度的调整还应该考虑到国家的财政收入情况。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等级设置是相对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免征额来讲的,税收等级的设置与税率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在我国现在实行的税收体系当中,个人所得税是其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作为一个国家税收的主要税种,在国家的财政收入中也占据相当大的比重。个人所得税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以及快速的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单单能够调节我国人民的收入分配;而且还是我国在缩小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现象出现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个人所得税税收等级的设置还可以使国家在一个稳定的环境中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个人所得税也应该不断地与时俱进,不断的改革以便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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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调整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征管; 弊端; 对策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弊端

(一)税率偏高,税率档次设置不合理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香港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15%,新加坡的为2%―28%、马来西亚的为1%―29%、日本的为10%―37%、美国的为15%―39%,与这些重要的贸易伙伴国税率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45%,明显偏高,而且税率档次的设置不合理。这使得我国出现收入大户偷逃税款,税款严重流失的现象。按收入来源不同分类征税,虽便于操作,但显失公平;如果不考虑纳税人负担的不同而以统一税率征税,也有悖公平税负的理念。

(二)模式有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选择的是分类税制模式,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无法按不同家庭负担和支出情况的不同做到区别对待,难以实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收方式,纳税人实际上并不直接参与纳税过程,这不仅在代扣代缴制度贯彻不利的情况下造成税收流失,更重要的是不利于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而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现代税制实施所需具备的重要条件。

(三)征管手段单调,征管技术落后,法规不完善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计算机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款征收环节,纳税稽查主要靠手工,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财政、政府等部门的联网。各地信息化改革进程不一,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大,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实现统一的征管软件,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效率。税务部门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太少,加上个人所得税的专职稽查人员不多,难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经常性的检查。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的保证程度则受到税务部门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纳税环境的双重影响。个人所得税法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规定的税率档次过多,以及内外个人股息及各项扣除规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项目按次(月)分别扣费计税等,给了偷逃税以可乘之机。国际经验表明,单一的个人所得税无法有效地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必须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才能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充分发挥整体调节作用。

二、解决对策与手段

(一)加大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

税务机关要在全社会倡导“缴税光荣,偷逃税可耻”的观念,形成“公平税赋”的良好氛围。建立个人所得税遵守情况评价体系,将其与职位的升迁、先进的评选、执照的申领与年检挂钩,以此约束个人纳税行为、督促其依法纳税。可以通过举办讲座、税收相关知识的咨询以及税收知识竞赛等形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让他们了解为什么纳税、纳多少税和怎么纳税等问题。同时,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自身要提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充实稽查力量,广收案源信息,开展各项征税内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着力程序化,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扩大税基、调整税率、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中国经济增长,大部分人的工薪收入虽有所提高,但物价也在上涨。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交纳人群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工薪阶层,第二位是在中国的外国人,第三位才是民营企业主、个体户、大明星等这些富者。我国应看到世界减税趋势,应对工资、薪金计税依据起征点重新设计,将扣除数提高,税率参照别的国家也应作相应的调整,对家庭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应采取低税率计税。着重加大对高收入人群和非劳动所得的征税力度和监控力度,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用切实手段及有效措施使其个人的“隐性收入”显性化,并提高征收比例,必要时可采取加成征收的办法,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其它税种进行双重调节,以免其偷漏税,使损失最小化。

(三)建立新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建立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以综合收入为税基,实行单位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为特征的综合所得税制。正常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除此之外其它收入由职工自行主动申报,由纳税人将统一制发的表格填好后交税务局,这实际上也是对纳税人自觉程度的一种考验,若有隐瞒欺骗,一经查出,都得课以重罚。同时财政、税务部门运用税收的再分配属性,在个人所得税调节方面对低收入贫困人群进行政策倾斜,制定相应的优惠、福利性政策和措施。

(四)加大征管手段的科技含量

要建立信息化,提高征管水平,建立具有开放性、监控性、标准性、高效性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公民收入监督信息共享体系,有效地对公民收入所得进行监督,使个人所得税公民据实申报,打击偷逃税行为。开发适合实际情况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软件,运用高科技手段,对个人收入及纳税情况进行及时的跟踪监控。条件成熟时,可实行网上申报和银税联网,使税收征管发生质的飞跃,工作效率显著提高,从税收预测、办理登记、纳税申报、报税审核、税款征收、税务审计选案及操作过程控制、税源监控等环节广泛地依托现代科学技术。另外,也可仿效发达国家建立个人税务号码,加强银行功能,减少经济生活中的现金流转;也可建立个人收入申报档案,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强化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

(五)加强部门合作

个人所得税调整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新旧个人所得税比较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民收入差距日趋扩大。目前我国存在着收入差距逐渐增大其财富分配较为集中的情况,这种情况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1]针对此种情况,世界各国均出台相应的措施以达到缓解并降低收入差距的问题,税收作为一种重要且有效的手段在各个国家均受到了一定的重视,并将其作为调节的主要手段。

二、文献综述

国外对于采用税收手段进行再分配效应的研究已经有近一个世纪的历史。在诸多研究中一般通过基尼系数衡量税收的再分配效应。而在泽尔科和哈桑在1995年对保加利亚的家庭收入以及税收的影响的研究中发现,城镇居民的税收与农村居民的税收比较相对较高,并且通过此种税收制度对其国内的收入不平等有一定的限制作用。但是在理查德和卓尔泰克2005年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研究中发现,个人所得税对于降低收入不平等的作用有限,这其中主要的原因便是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发展中国家很难被认真落实,同时其累进性程度相对较低,故在发展中国家主要靠消费税等其他政策限制收入水平的差距。[2]

近年来我国学者开始对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以及累进性进行研究,研究成果主要如下:第一,指标测量法。在2006年和2007年,陈卫东、赵桂芝以及王亚芬等学者运用基尼系数进行简单指标分析,数据显示2001年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正向调节作用的分界年限,在该年之前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发挥其正向调节的作用,而在该年之后则起到了有限的作用。第二,微观模拟法。在2008年万相昱和张世伟的研究中通过微观模拟法进行探讨,其研究数据显示个人所得税制度并没有对限制收入差距产生显著效果。第三,计量模型法。在2009年刘穷志和胡汉军通过计量模型对中国家庭数据进行分析,其研究结果显示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对限制家庭收入差距产生了一定的作用。同年在刘小川的研究中显示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已经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而彭海艳的研究则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具有累进性,但总体呈下降趋势,其他学者也证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较发达国家弱。

三、分析我国旧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

在我国2011年实施税制改革之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再分配效应上起到了正向调节的作用。但在2006年之后由于我国税收总体减少,这导致国家对于低收入人群的补贴减少,这证明我国的税收累进性上升幅度较小,需要进一步调整,旧税制下个人所得税税率见表1和表2。

四、分析我国新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

我国2011年9月开始实施新个人所得税税制,在此次改革之后个人所得税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新税率表如表3和表4所示。

通过对比新旧个税的税率表能够发现,在旧个税中对于低收入人群征税明显偏高,提高了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实行新个税之后,则将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转移至高收入人群,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但其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还具有一定的差异,这需要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进一步调整,以实现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优化改革。在公平视角下改革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迫在眉睫,主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采用综合或混合所得税制。第二,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级次。第三,扩大税基,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制度。第四,对豁免和税收级次实施税收指数化处理。

五、政策建议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革,以强化其再分配效应。

(1)实行综合所得税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由于其扣除额和税率结构问题,对个人所得税的整体累进性产生了一定的削弱,同时在执行过程中纳税人能够采用“切割税基”的形式逃避纳税,这便进一步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和再分配效应,只有通过综合所得税制才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现有的所得税制,在不同的收入方式上以不同的方式进行扣除费用,这使得很多费用的扣除仅考虑了效率的问题而对公平性却没有相关的考量,只有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才可以将费用的扣除额度进行统一标准的规定,从而提高其公平性。

(2)降低税率档次和最高边际税率。虽然在新个人所得税种将税制进行了简化,但是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作用并不显著,同时还加重了征税的成本及提高了偷税漏税的发生率,从而降低整体税率的平均值,通过分析国外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历程能够看出,世界范围内的税制改革方向均为降低税率档次及最高边际税率。

(3)规范税收的优惠政策。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中包含31项免税、3项减税及2项非居民减免税规定,以上规定导致税收制度较为混乱,这就需要在未来税制改革中将税收的优惠政策进行统一,以改善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

六、结论

本文循着层层递进的逻辑,实证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及影响的深层次原因。笔者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到了正向且进一步加强的再分配效应,但调节效果非常有限。

参考文献:

[1] 彭海艳.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及再分配效应的实证分析[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4(03):1101-1107.

[2] 沙娜娃・海尼.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分析[J].现代商业,2012,03(05):1058-1060.

[3] 岳希明,徐静,刘谦,等.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J].经济研究,2012,09(02):1013-1024.

个人所得税调整范文第6篇

关键词:年薪 个人所得税 税收筹划

一、相关的规定

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该文件规定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向其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并且规定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二、案例分析

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雇员年薪的发放往往采取每月合理支付一部分,年终通过绩效考核后再进行汇算,即:总年薪=月薪×12+年终调整补充部分。因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分别核算计税,即月薪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于当月计算交纳,年终调整补充部分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方法计算交纳。

那么,在总年薪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月薪标准和不同的年终调整补充是否会产生不同的税收负担呢?现举例如下:

(1)年薪30万元的人员,每月预支20000元,年底发放60000元。

月薪应纳税额=(20000-3500)×25%-1005=3120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60000×20%-555=11445

年应纳税总额=3120×12+11445=48885

(2)年薪30万元的人员,每月预支10000元,年底发放180000元。

月薪应纳税额=(10000-3500)×20%-555=745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80000×25%-1005=43995

年应纳税总额=745×12+43995=52935

(3)年薪30万元的人员,每月预支7000元,年底发放216000元。

月薪应纳税额=(7000-3500)×10%-105=245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216000×25%-1005=52995

年应纳税总额=245×12+52995=55935

(4)年薪30万元的人员,每月预支13000元,年底发放144000元。

月薪应纳税额=(13000-3500)×25%-1005=1370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44000×25%-1005=34995

年应纳税总额=1370×12+34995=51435

比较(1)和(4)可知:当月薪对应的税率一致,而全年一次性奖金对应的税率较低时,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较少;比较(2)、(3)和(4)可知:当全年一次性奖金对应的税率与月薪对应的税率一致时,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较少。但是,根据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可知:随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减少,月薪会相应的有所增加,它可能使月薪增加而增加的个人所得税额大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少而减少的个人所得税额。那么,什么时候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低税率,什么时候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月薪税率一致呢?笔者将在下面予以讨论。

三、税收筹划

由上例可见:由于年薪性质的特殊性及发放形式的多样性,其计税方式与结果也会产生差异,这就为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创造了条件。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如何合理确定月薪标准和年终调整补充部分的额度,使二者在扣除各自费用扣除数后的余额均处于经济的适用税率区间,使雇员税负最低,实现雇员税后收入的最大化。

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可以构建年薪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限额表,具体见表1:

对于第一级来说: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6000以内,由于税率均为3%,且没有速算扣除数,那么,月薪在5000(1500+费用扣除数3500)以内,全年一次性奖金在18000以内时,个人所得税总额皆是一样的。

对于第二级来说: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6000至108000时,假设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少A,使得税率由10%降至3%,那么,由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少A而少交的个人所得税=((18000+A)×10%-105)-18000×3%=A×10%+1155 ①

A应分摊到月薪中去,此时,3%税率的级距已经饱和,那么,只能在10%和20%中增加。假设10%对应增加B,15%对应增加C,则B+C=A ②

由此增加的个人所得税=B×10%+C×20% ③

假设增加的个人所得税③大于减少的个人所得税①,则③-①>0

由上式可以得出:0.1C-1155>0,即C>11550说明当C为11550时,3%至10%的级距已饱和,此时,年应纳税所得额=11550+18000+54000=83550。根据不等式的性质可以看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6000至83550之间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18000,其余作为月薪,即:全年一次性奖金低税率时,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最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83550至108000之间时,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月薪此时对应的最高税率(10%)一致时,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最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83550时,两者皆可。

同理可得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六级值,汇总即得表2:

在总年薪一定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根据表2确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总额最小的适用方法。现举例如下:

若年薪为14万,则对应表2中的第3级,个人所得税总额最小的方法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月薪的最高适用税率(10%)一致。假设全年一次性奖金为54000,其余为月薪,则年应纳税总额=8435;假设全年一次性奖金为50000,其余为月薪,则年应纳税总额=8435,与前一次的假设相等。即只需使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月薪的最高适用税率(10%)一致,则不管全年一次性奖金多少都可以,个人所得税的总额是一个固定的最小值。

个人所得税调整范文第7篇

    当前,应该将能为纳税人带来所有经济利益的个人所得,全部纳入到课税范围之内,并适当扩大税基。主要是从外延、内涵两个方面来适当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一是,从外延方面,对征收对象采取反列举法,凡是未明确指出的免税项目,都应该归入个人所得税范围内;重新制定我国居民标准,将纳税人居住半年就可以成为我国居民,进而扩大征税主体;对养殖业、种植业等收入实行课税,将个人所得税缴纳范围进一步扩大;二是,内涵方面,适当减少税收优惠。取消当前税法中免税的政策,进一步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基础。将个人所获得的国库券、单位福利、公费理疗、儿童入托等归入个人收入内,归入纳税范围。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加大税收征缴力度

    1、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具体内容,采用规范、明确的法律语言,强化对税收税制操作性,使个人所得税征缴能实现有法可依。此外,还应该制定并颁布适合我国税收国情的税收基本法,并且将其作为我国税收工作的基本法。

    2、加大个人所得税征缴力度首先,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缴人员的素养。对专门从事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展开专业化的培训,积极学习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适当引进一些优秀人才,让本部门能更好的适应不断变化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工作。在这样的基础上,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创建服务型管理制度,在具体的税收工作中,做好服务工作,并积极向税收公平执法以及简化办税手续等深层次服务方面转化。

    其次,大力改进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手段与方式。创建个人收入监控系统,防止出现税源流失情况,可以采用创建财产登记制度、财产实名制等来建立“经济身份证”,实现对个人收入的实时监控;加强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建设。在对个人收入进行公开基础上,加强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建设。个人所得税征缴部门在收到表格后,根据相关规定来征缴个税,实现对个人收支情况的有效监控。

    最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代化建设。在创建“个人经济身份证”之后,可以充分依托互联网,实现银行、财政、工商、海关等多部门联合行动,实现对个人收入进行全面监控,确保个人所得税申报真实性。

    三、创建个人所得税稽查惩处体制

个人所得税调整范文第8篇

摘 要 近几年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的不断上调整体现了国家对于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期望,费用扣除额的不断上调的作用在不断拉大的贫富差距面前极其微弱,本文通过对此原因的探索,提出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收入分配

一、个人所得税的起源与发展

个人所得税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英国,其目的在于应付由于战争引起的庞大经费开支,有“战时税”之称。随后,法国、德国、美国等西方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也由于相似的原因相继确立了个人所得税。但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以及凯恩斯主义的盛行,个人所得税才逐步成为这些国家税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担负着保障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双重功能。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出现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个人所得税才得以真正施行,其主要目的在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社会贫富悬殊。

二、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飞跃式的增长,贫富差距也随之拉大,综合各类居民收入来看,基尼系数越过警戒线已是不争的事实。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自2000年起,我国的基尼系数就已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上升。1978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317,2004年则已升至0.465,并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自1999年至今,城乡消费水平对比都未低于3.6。在国际上作为调节收入差距有效手段的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却没有能够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有人甚至认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一项“劫贫济富”的税收。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三、原因探究

1.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的缺陷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来源的所得的有不同征收标准和方法。对占所得税主题来源的工资、薪金实行的是扣除一定费用标准后超额累进税率。这样的税制设计造成了实际税负的不公。

从分类征收这方面来说,该方法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个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单一、综合收入少且相对集中的个人要纳税或多纳税,无法充分体现税负公平的税收原则。并且,该税制使得纳税筹划的空间大大增加,很容易出现通过收入的分解和费用的多次扣除而少缴税的现象,更加加剧了实际税负的不公。除此以外,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也无法根据社会的通货膨胀(紧缩)率来及时的调整征税标准等。

从费用扣除标准的这方面来说。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费用扣除的内容制定的较为详细,但其费用扣除标准并没有充分考虑到纳税人赡养人口、医疗费用、养老、住房、教育等负担因素的差异,忽略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公平税负原则,导致相同人口的家庭之间由于取得收入人数的不同而导致的纳税额的差异。同时,对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因素以及物价因素也没有能够考虑到。

2.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不尽合理

由于征管体系的不健全,缺乏完善的社会的个人信誉约束机制,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现金交易频繁等因素,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这样虽然加强了工资、薪金收入的征管,但对于无人代扣代缴的收入,征管机构很难把握,这使得个人逃税的风险极其微小。并且,在这种征收方式下,工薪阶层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占到了60%以上。由于大量灰色收入、隐形收入等的存在,使得理应起着“劫富济贫”、保护中等收入者作用的“罗宾汉”税收在这种情况下却起着恰恰相反的作用。有关税务机关对美国《亚洲华尔街日报》评出的“2001年中国内地十大富豪”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调查时发现几乎没有一位富豪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的非主体税种地位

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流转税仍然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占到了总的税收收入的60%以上。个人所得税作为辅助税种,在我国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仅为6%左右。据世界银行统计,目前个人所得税在高收入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大多在40%以上,发达国家为30%,即使中等收入国家的比重基本上也在10%~20%。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但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上的规模仍然相对较小,这无疑决定了其在调节收入方面作用的局限性。

4.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

在我国,纳税氛围不浓的一个很大的原因在于纳税义务与权利的不对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在很大部分体现了这一点。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对富人多征税,穷人少征税,也体现在社会的福利与保障体系的完善上。在后一点上,我国显然做得还很不够。比方说,在社会流动性极强的今天,无论你在何地工作,你都要缴纳相同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你却无法在全国各地享受同等的社会福利待遇。对于个人来说,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大大降低了纳税的积极性。

四、一些思考

个人所得税若要发挥其调节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需要在税制的设计方面有所调整,只有尽可能多的考虑到个人负担的公平性因素,才能得到其真正的突破。当然,这需要整个社会机制的配合,譬如说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区域间经济发展的相对均衡,金融体系的完善等。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个人所得税正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已成为我国的四大税种之一,相信其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其“均贫富”功能的发挥必然有所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