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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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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个人所得税范文第1篇

一、按《通知》的现行政策理解计算法(简称政策算法)及计算结果

假定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下同),按照《通知》的字面理解,对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那么,一个人的年终奖为6000元,将其除以12个月后得500元的商数,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根据计算公式:应缴个人所得税额=6000元(年终奖)×5%(适用税率)―0(速算扣除数),最后应纳税额为300元。但是,如果年终奖为6001元的话,将其除以12个月后,商数为500.08元,则适用税率变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根据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变成了575.10元。因此,就出现了多发1元钱年终奖,便要多缴纳275.10元税金,实际拿到手的钱反而要少274.10元的问题,而且,年终奖在6001元至6305元之间,税后收入都比奖金为6000元的少,产生了奖金负效应现象,《通知》显然存在不合理的因素。

依此类推,每到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进级阶段都会出现同样的现象,也即年终奖发放多反而实际收入却少的情况,而年终奖越高,多1元所多出的税款越惊人。如年终奖为24000元,应纳税额为2375元;而年终奖为24001元,应纳税额为3475.15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1100.15元;或者说,税前奖金增加了1元,可是税后收入却减少了1099.15元。如年终奖为60000元,应纳税额为8875元;年终奖为60001元,则要纳税11625.20元,税前奖金多了1元,就要多缴2750.20元的税。……一直到120万元,多1元年终奖要多纳税5.5万元。

二、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税法理解计算法(简称专业算法)及计算结果

既然《通知》规定了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以年终奖除以12个月的商数确定,那么,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速算扣除数也应按12个月确定,这样,就使不同年终奖的应纳税额趋于合理,从而避免了按政策算法所带来的不合理现象,便于理解和操作。如发放年终奖6000元,根据计算公式:应缴个人所得税额=[6000元(年终奖)÷12]×5%(适用税率)×12―0(速算扣除数)×12,最后应纳税额为300元;而发放年终奖6001元,应缴个人所得税额=[6001元(年终奖)÷12]×10%(适用税率)×12―25(速算扣除数)×12,其结果为300.1元。也即6001元的商数为500.08元适用税率10%的12期税额,应同时减去商数为500元适用税率5%的12期速算扣除数,最后应纳税额为300.1元(即600.1-300),反映了多发1元奖金实际多得税后收入0.9元的合理状况。

依此类推,其他8个税率进级阶段也反映了这样税前多发而相应实际税后多得的合理状况。

三、两种不同算法的症结

由《通知》的现行政策理解与《个人所得税法》的专业理解所产生的不同算法,关键问题在于对速算扣除数的理解和运用上,即政策算法的速算扣除数实际上还是停留在将年终奖作为1个月的收入对待,与其适用税率的将年终奖除以12个月的商数处理相脱节,结果造成少计11个速算扣除数。如果将速算扣除数也落实到12个月来扣除,那么,政策算法也就会与专业算法相一致,从而避免了出现在9个累进税率进级阶段仅多发1元税前奖金而实际少得税后奖金(差距较大)的情况。

四、处理办法

(一)对税务部门的政策建议

一是建议税务部门修改《通知》内容,将速算扣除数由1个改为12个,以建立合理的计算方法;二是虽然不修改《通知》内容,但应对此另行下发《计算细则》明确规定速算扣除数也要相应地乘以12。这样,就可以确立合理的计算方法,从而体现《通知》本应反映的税收政策改革的人性化、科学化。

奖金个人所得税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高校教师; 工资奖金; 发放方式; 纳税筹划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国家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全国各高校得到了迅猛的发展,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国家税务局将高校教师列入了重点监管的高收入行业之一,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成为国家税务总局监管的重点,无形中给教师个人带来了负担。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引起了人们特别是高校教职工的广泛关注。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筹划,减轻税负,做到“该交的税一分钱不少交,不该交的税一分不多交”就值得探讨。

一、高校教师工资奖金的构成内容

目前高校教师工资奖金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基本收入、上岗酬金和超工作量酬金。基本收入由每位教师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补贴等组成;上岗酬金是学校根据教师的应聘级别(主要由职称来体现)来确定的,级别越高,上岗酬金越高。上岗酬金的高低主要根据学校的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每位教师的上岗酬金是其在相应级别里一年需完成的基本工作量所获得的报酬,包括一年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如果教师完成了规定的基本工作量,就可获得相应级别的上岗酬金;如果未能完成基本工作量,则从上岗酬金中进行相应的扣减;如果教师一年完成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超过规定的基本工作量,则可获得超工作量部分的酬金。这里的上岗酬金和超工作量酬金就是我们所说的奖金,可以将奖金分为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奖金方式不同,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也不同,个人所纳的税也不同。

二、工资奖金发放方式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范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将其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来计算。如果取得的是半年奖、季度奖,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按上述规定,奖金在年终一次性发放,还是在每月多次发放,会直接导致个人纳税额的很大不同。由于工资薪金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纳税人的全部课税对象按规定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一等级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收入越高,所适用的税率也越高,负担也越重;年终奖金虽然是根据每月的奖金来确定适用税率,一旦每月奖金超过某一限额,则年终奖金全部采用较高一级的税率进行计算,它的速算扣除数只能用一次。因此,在筹划时关键是要将奖金合理确定为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使工资、月度奖金的税率与年终奖金的税率有效的协调,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最低。根据现行高校的工资制度,年工资奖金所得超过10万的教师很少。因此,现仅就年薪5万以上10万以下的教师的工资奖金进行筹划,对于低于5万元收入的教师,由于所适用的税率较低,所纳税就较少,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小,所以筹划的意义不大。如果对每个人工资奖金进行逐一测算筹划,显然又是不现实的。在这里将收入分四个档次:年收入10万,8万,6万和5万,用不完全归纳总结法对不同的发放方式进行筹划最终选择最佳的发放方式。在确定发放方式时,不是随便选择,而是依据工资税率和年终奖金税率的临界点来选择。

(一)第一档次:教师甲年收入10万,采取以下几种发放方式

(1)每月平均发放

(3)年终发放52 000元,每月发放4 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4 000-2 000)×10%-25]×12+

52 000×15%-125=2 100+7 675=9 775元

(4)年终发放6 000元,每月发放(100 000-6 000)/12

=7 833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7 833-2 000)×20%-375]×12+

6 000×5%=9 500+300=9 800元

(5)每月发放2 500元,年终发放70 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 500-2 000)×5%×12+70 000×

20%-375=300+7 375=13 925元

(6)每月发2 000元,年终发76 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76 000×20%-375=14 825元

比较以上情况,第(2)种情况纳税最低,第(6)种情况纳税最高,二者相差6 150元。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每月工资奖金发放不同,适用的税率就有差异。

第(1)种情况,每月工资最高税率达到20%,没有将年终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来算,没有充分运用国家的政策。

第(2)种情况,这时充分考虑到超额累进的级差税率,使其每月的所得额限制在5 000元以下的15%税率,年终奖金的税率刚好满足10%的税率,这时的所得税最低。如果年终奖金数平均每月为2 000元到5 000元范围,对奖金数则按高税率15%征收,此时每月的平均工资所适用的税率为10%或15%,总体税收负担比第(2)种情况高,如第(3)种情况。

第(3)种情况,年平均每月工资适用10%的税率,年终奖金适用较高的15%税率,由于奖金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结果比第(2)种情况高出1 100元。

第(4)种情况,年终奖金适用较低的10%税率,但平均每月的适用税率较高为20%,结果比第(2)种情况高出1 125元。

第(5)种情况,平均每月的适用税率较低5%的税率,年终奖金适用较高的20%税率,结果比第(2)种情况高出5 250元。

第(6)种情况,平时每月工资不纳税,但年终奖金适用较高的20%税率,结果比第(2)种情况高出6 150元,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高。

通过比较得出,对于工资奖金年收入为10万的教师,应采取第(2)种方式进行发放,年终发放24 000元,其余每月平均发放,使每月工资的税率保持在15%,但年终奖金的税率保持在10%的基础上,这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少。

(二)第二档次:教师乙年收入8万,采取以下几种发放方式

(1)每月平均发放

(3)每月发放4 000元,年终发放32 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4 000-2 000)×10%-25]×12+

32 000×15%-125=2 100+4 675=6 775元

(4)年终发放6 000元,每月发放(80 000-6 000)/12=6 167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6 167-2 000)×15%-125]×12+6 000×5%=6 000+300=6 300元

(5)每月发放2 500元,年终发放50 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 500-2 000)×5%×12+50 000×15%-125=300+7 375=7 675元

(6)每月发放2 000元,年终发放56 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6 000×15%-125=8 275元

比较以上情况,第(2)种情况所纳个人所得税最少,第(6)种情况所纳的个人所得税最高,比第(2)种情况多纳税2 600元。

通过比较得出,对于工资奖金年薪8万的教师,应采取第(2)种方式进行发放,即年终发放24 000元奖金,其余平均分配,这样使每月工资的税率保持在15%,但年终奖金的税率保持在相对较低的税率10%的基础上,这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少。

(三)第三档次:教师丙年收入60 000元,采取以下几种发放方式

(1)每月平均发放60 000/12=5 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 000-2 000)×15%-125]×12=3 900元

(2)每月发放4 000元,年终发放12 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4 000-2 000)×10%-25]×12+12 000×10%-25=2 100+1 175=3 275元

(3)每月发放2 500元,年终发放30 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 500-2 000)×5%×12+30 000×15%-125=300+4 375=4 675元

(4)年终发放6 000元,每月发放54 000/12=4 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4 500-2 000)×15%-125]×12+6 000×5%=3 000+300=3 300元

(5)年终发放24 000元,每月平均发放36 000/12=3 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 000-2 000)×10%-25]×12+24 000×10%-25=900+2 375=3 275元

(6)每月发放2 000元,年终发放36 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6 000×15%-125=5 275元

从上面比较可以看出,第(2)和第(5)的结果一样,所纳税最少3 275元,第(6)种情况所纳的个人所得税最高5 275元,比第(2)和第(5)种情况多纳税2 000元。第(2)、(5)种情况工资和奖金每月比较均衡,都适用的是最低税率10%。在筹划时要尽量避免使年终奖金运用高税率,如第(3)和第(6)种情况。

因此,对于年薪60 000元的教师来讲,最好选择年终奖金和工资奖金的税率都是10%的税率,此时所纳的个人所得税最低。

(四)第四档次:教师丁年收入50 000元,采取以下几种发放方式

(1)每月平均发放50 000/12=4 167元

(2)每月发放4 000元,年终发放2 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4 000-2 000)×10%-25]×12+2 000 ×5%=2 100+100=2 200元

(3)每月发放2 500元,年终发放20 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 500-2 000)×5%×12+20 000×10%-25=300+1 975=2 275元

(4)年终发放6 000元,每月发放44 000/12=3 667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 667-2 000)×10%-25]×12+6 000×5%=1 700+300=2 000元

(5)年终发放24 000元,每月平均发放26 000/12=2 166.67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 166.67-2 000)×5%×12+24 000×10%-25=100+2 375=2 475元

(6)每月发放2 000元,年终发放26 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6 000×15%-125=3 775元

从上面比较可以看出,第(4)种情况最低2 000元,第(6)种情况最高3 775元,比第(4)种情况高1 775元。

因此,对于年薪50 000元的教师来讲,应充分运用年终奖金的最低税率5%,即年终奖为6 000元,其余为分摊到每个月发放。如果年终奖高于6 000元低于等于24 000元,奖金的税率就上升到10%,工资虽然有可能下降为5%的税率,如第(3)种情况,但是最后总的纳税增加了。总之,在确定年终奖金时,要避免使年终奖金运用高税率。

结论:

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工资奖金不同的发放方式,其所纳的个人所得税有很大的不同,年收入越高,纳税的差异也越高。在筹划时,遵循的原则是年终要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并且要使每月的应税工资奖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比较均衡,即所用的税率基本相同,如第三档次的第(2)和第(5)种情况;如果没有办法使二者的税率一样,一个税率要高,另一个税率要低,不能选择差异较大的两个税率,应该选择相近的两个税率,并且以相对较低的税率作为年终奖金的税率,将奖金的数额确定为该税率级次中的最大值,如第一、二档次中的第(2)种情况,即使每月工资的税率为15%,年终奖金的税率为10%,并且奖金数是10%税率所对应的最大值点24 000元,这时所纳的税是最少的。第四档次中的第(4)种情况,使每月的工资的税率为10%,年终奖金的税率为5%,并且年终奖金数是5%税率所对应的最大值点6 000元,这时所纳的税是最少的。

总之,在确定年终奖金时,要充分注意每月工资和年终奖金税率的级距临界点。

三、工资奖金发放方式的实施

高校教师工资奖金的最终发放是由学校财务处实施的,但是每月发多少、怎么发则是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处理,另外,教师的工作量主要又是各二级单位和教务处负责管理。因此,工资奖金的筹划不只是财务处的事情,而是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和各二级单位几个部门共同完成的事情,在对教师工资筹划方面,几个部门要多沟通协作。一般来说,在每一学年末,学校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下达下一学年总的工作量,各二级单位会根据每个教师的情况将工作量分配下达给每位教师,教务处再把每位教师的工作量报给人事处。人事处在确定发放工资奖金方式时,就可以根据教师的工作量情况进行统筹的安排,匡算出每位教师在一年的工资奖金总额,然后在相应的范围内选择最佳的发放方式,从而达到合法将教师的税负降到最低的目的,避免学校由于发放工资奖金方式的不同而使教师多纳税。按照前面的分析,对于每位教师,在年终发放24 000元或者6 000元后,其余平均发放这种方式教师所纳的所得税是最少的。由于月度奖金和季度奖金要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因此学校应将每位教师每月的基本收入发放以后,再把每月平均发放部分扣除基本收入后的差额部分以月度奖金形式来发放,以这种方式来发放工资奖金,教师所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最低的。

四、在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按月均衡发放工资奖金不是最优的纳税方法

学校如果将教师的工资和奖金平均,按月均衡发放每月工资奖金,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此种方式下教师所纳的税都不是最低的。因此,学校不能以平均每月工资奖金形式来发放,而不发年终奖金。因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来计算,因此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降低税负的效应。其实目前许多学校都采取的是均衡发放这种方式来发放工资奖金,他们只考虑了要将工资奖金均衡,避免超额累进税率中较高税率的使用,但是没有考虑年终奖金的运用。

(二)应将工资和奖金进行合理组合发放

从前面分析可以看出,工资和年终奖金的组合方式不同,其纳税数额也不同,有时还相差很大。学校在发放工资奖金时,应将工资和奖金进行组合发放,尽可能使二者的适用税率接近,不能选择一个税率太低,另一个税率又太高的情况,如果工资和年终奖金的税率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个高一个低的情况,就需要将相对较低的税率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并且将奖金数确定为该级次的最高数额。另外,在组合时,学校不能每月只发2 000元的工资,其余的全部以年终奖金来发放,从前面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在年收入5万以上的所有情况,如果采取这种方式,纳税人所纳税是最多的。所以工资只有与年终奖金科学组合搭配才是降低税负的最佳选择。

(三)要注意年终奖金临界点的适用税率的运用

由于年终奖金采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一旦每月奖金超过某一临界点,则奖金全部采用较高一级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在级距的临界点处,可能会出现税额增长超过所得额增长的不合理现象。因此学校在确定年终奖金发放数额时,要特别注意临界点税率的变化。

比如,某教师上年年收入为80 000元,现在年收入增加1元,为80 001元。假设学校年终发放24 001元,其余平均发放,此时奖金适用的税率为15%而不是10%,教师应纳税为:

由于年收入增加1元,年终奖金发放的是24 001元,仅比24 000元多1元,但是,此时应纳的所得税就增加为 6 775.15元,比年收入80 000元、年终奖金只发24 000元、其余平均发放的方式纳税5 675元多纳税1 100.15元。这就出现了总收入只增加了1元,而个人所得税却增加了1 100多元的不合理现象。因此,每个单位在发放年终奖金时尤其要注意临界点税率的变化。

【参考文献】

[1] 张海斌,李芳林.年度奖金个人所得税筹划优化模型的构建及应用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7(11).

[2] 贾华芳.年终奖金发放方式的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综合版),2007(5).

奖金个人所得税范文第3篇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工资、奖金而言的,而且只就现金收入计征。至于各种补贴如住房补贴、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等则无须缴税。其实,工资、薪金所得不仅指工资、奖金,而且还包括年终加薪、津贴、补贴、劳动分红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在此情形下,很多单位、部门在发放各种实物福利时根本不知道分配的各种实物福利也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实,有关税收法规早已明文规定,对属于现金以外的各种实物、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应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向本单位职工支付的所有费用、实物,包括企业在“实利费”、“工会经费”等科目列支的各类支出,单位财务、工会和所在部门发放的各类支出,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范围。即凡由任职单位(含财务、工会以及其它各部门)发放的任何名目、任何性质收入,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应界定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误区二:所有奖金均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98]293号)文件精神,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奖励收入,即凡由非任职单位发放的奖金不认定为工资、薪金,不与工薪收入合并计税,应按“其它所得”或“偶然所得”项目征税,而不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如果发放的是实物(有价证券)要折算成人民币。

误区三:退养工资与退休工资一样不征税

国税发[1999]58号文明确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实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误区四:取得奖金越多其收入就一定越多

实际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月21日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而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确定。每到个人所得税率进级区间,都会出现同样的现象,即奖金多却收入少的情况,而奖金越高,多1元所多出的税款越惊人。

误区五:出版单位人员稿酬计税方法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表明,对稿酬所得的认定,报社、杂志社与出版社在税法上是有严格区分的,具体计税办法有很大区别。这也体现国家充分考虑了报社、杂志社专业人员发表文章与出版社专业人员编著图书难易程度,防止各报社、杂志社以稿酬所得分解收入避税。

例,王文和王武兄弟俩同是A 日报社工作人员,其中王文是报社记者,王武是报社广告部工作人员。2006年9月份,王文、王武均在A 日报上发表文章,并分别获得2500元和2500元的稿费收入,王文和王武兄弟俩的月薪均为2500元。则王文取得2500元稿费收入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385[(2500+2500-1600)×15%-125]元;王武取得1500元稿费收入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313[(2500-1600)×10%-25+(2500-800)×20%×(1-30%)]元。

奖金个人所得税范文第4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年终奖

一、年终奖存在“多给少拿”的缩水区

2011年9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人起征点从原2000元调整到3500元,也对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即累进税率级差和级距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按奖金金额分摊至12个月的金额确定适用税率,再用“年终奖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出应缴纳的税额。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级差设计的缺陷,年终奖所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在每级税率临界点,就会出现“多给少拿”,年终奖缩水的情况。举例说明如下:

员工A的年终奖为18000元,分摊至每月(18000÷12=1500)不超过1500元,因此其年终奖个税适用的税率为3%,他所要交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3%=540元。

另一个员工B的年终奖为18012元,应发数比员工A多12元,分摊至每月(18012÷12=1501)就超过了1500元,其年终奖个税适用的税率就为10%了,他所要交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10%-105=1695元。

则员工B比A年终奖虽然多出了12元钱,但是个人所得税却比A多缴了1155元,实际发放数比A反而少了1143元。

由此可见,B员工的年终奖遇到了典型的“多给少拿”的情况。那么,怎样才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经测算,年终奖的发放金额应尽量避开以下六个缩水区,分别为:从18001元到19283.33元;54001元到60187.50元;108001元到114600元;420001元到447500元;660001元到706538元;960001元到1120000元。(六个缩水区域适用于月工资超过3500元,如月工资不超过3500元,应在上述缩水区边界金额的基础上加上3500元减去月工资额的那部分金额)

二、怎样开展年终奖的纳税筹划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税法所不禁止的行为,合法的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获取财务利益最大化。它应依据合法性、超前性、目的性、谨慎性的原则。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个人的十一项收入所得作为计税对象。这些征税项目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就为我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为了避免年终奖缩水情况的出现,我们可以对员工在级距附近的年终奖金和12月份当月的工资额进行结构调整,简而言之,就是在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年终奖与工资之间的金额,以使年终奖金额避开缩水区。如下例:

某一员工的年终各项奖金为19200元,其12月份的当月工资为5000元,可以扣除的社保为1140元,住房公积金应计个人所得税金额为1600元。

如按上述数据不进行纳税筹划,则其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年终一次性奖金总额按12个月平均后为19200÷12=1600

适用税率为10%;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税金为19200×10%-105=1815元

2.12月份工资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5000-1140+1600-3500=1960

适用税率为10%;12月份应缴纳的税金为1960×10%-105=91元

3.总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15+91=1906元

进行纳税筹划后,将其年终奖金中的1200元作为12月份当月工资发放,其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总额为18000元,则其年终奖和12月份工资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年终一次性奖金总额按12个月平均后为18000÷12=1500

适用税率为3%;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税金为18000×3%=540元

(2)12月份工资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5000-1140+1600+1200-3500=3160

适用税率为10%;12月份应缴纳的税金为3160×10%-105=211元

(3)进行纳税筹划后,总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40+211=751元,比未进行筹划之前应交的1906元减少了1155元。

从上例的情况来看,此员工12月份发放的工资和年终奖的总额不变,但进行纳税筹划以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少了1155元,筹划的效果是比较显著的。而且,应该注意的是,年终奖越高,税收筹划带来的收益额就会越大。

以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利用月工资个税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和年终奖适用的全额累进税率,分拆个人收入的不同分类,降低适用税率,相应的减少应纳税额来进行的。从公司员工的角度来看,员工并不关心个人税前工资的多少,他们关心的是自己从公司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只有这些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会对员工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增加员工可支配收入,必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间接的减少公司的人力资源投入成本,对公司的整体经营产生有利的作用。

参考文献:

奖金个人所得税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工资薪酬;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个人所得税成为工薪阶层最大的纳税开支。如何合理利用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在保证依法纳税的同时维护好纳税人自身利益,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等一系列问题,也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笔者仅就工资薪酬方面进行浅谈。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现实意义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助于税收法律知识的广泛应用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税收筹划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人与个人所得税息息相关,而要进行合理的筹划,则要熟知相关的税法知识和税收优惠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助于切实提高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对于员工个人来讲,他们只关心实际得到的工资额,并不关心自己的税前工资是多少,也不关心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只有这些实发工资额才会对员工产生促进作用。通过对不同的税收方案进行对比,选择最低纳税成本,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税负,减少纳税额度,实现员工的利益最大化。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促使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

有些人的法律观念淡薄,常采取偷税、漏税、逃税、抗税等非法手段来减免税负。应通过进行筹划,在税法的允许范围内,运用税收法律知识,合理地避税、节税,来增强纳税人的意识。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助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

国家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起征点已进行了两次上调,通过纳税人税收筹划各种方式方法的反馈,不断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健全税收法律制度。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个人所得税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有效地进行节税、避税

单从工资薪金来说,一次性大额收入尽量在合法的前提下均衡分摊,分次发放,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同时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通过增加一些允许扣除的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所得税额。

三、纳税筹划的实施方案

企业员工收入主要是指工资收入,包括每月发放的工资和年终奖两种。员工每月应纳的个税和年终奖所纳个税之和便是员工个税的总支出。为使员工个税税负最小化,就要使月应纳所得税和年终奖应纳所得税适用税率最低。

(一)奖金按月发放的税收筹划

员工每月奖金尽量在年度内均衡发放,得以适用较低税率,使税后收入较高,降低员工缴税成本。

比如王先生2009年月工资收入3 000元,6月份又领取公司奖金8 000元,那么,按照规定,他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6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 000+8 000-2 000)×20%

-375=1 425(元)。7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 000-2 000)

×10%-25=75,这样王先生6月、7月共应纳税1 425+75

=1 500元。

如果王先生奖金分两次发放,即6月、7月每月平均发放4 000元,这样,王先生两个月的纳税情况起了变化:

6月、7月应纳税额各为(3 000+4 000-2 000)×15%

-125=625(元)则2个月共应纳税625×2=1 250元。以上分析得出,第二种方法奖金平均发放,适用税率在较低标准,可以使王先生少缴税250元。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的税收筹划

大多数企业根据全年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发放一次性年终奖。按照税法规定,在年终奖发放的当月,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对年终一次性奖金不扣除2 000元的起征点金额,按平均12个月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该计税办法对每个纳税人而言只允许采用一次。

比如王先生2009年月工资为3 000元,12月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6 000元,其该笔奖金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方法为:6 000÷12=500元,根据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5%、0元。其当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6 000×5%=300元。实际税后收入为8 700元。

同公司的张先生月工资也为3 000元,年终取得的一次性奖金为6 300元,其该笔奖金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方法为:6 300÷12=525元,根据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5元。其当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6 300×10%-25=605元。实际税后收入为8 695元。

从上例可见,张先生的年终奖比王先生的多,但实际拿到手的钱却少了。因为当年终奖为6 000元时,正处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由5%变化为10%的临界点,即无效区间。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存在9个无效纳税期间。常见的几个无效区间是(6 000-6 305)、(24 000-25 294)、(60 000-63 437)和(240 000-254 666)。当员工的年终奖金在这几个特定的区间内,应依照每个区间的最低金额发放,才能够使税后收益最高。假设张先生在应发为A元的情况下,税后实得为8 695元,公式为:A-(A×10%-25)=8 695,求得:A=9 634元。不考虑月工资为6 634。也就是说,当张先生税后实得为8 695元时,应发数为6 000元或6 634元,大于6 000元小于6 634元的任何数额,张先生税后实得都会小于8 695元。所以,张先生税后实得小于王先生税后实得也就不稀奇了。

(三)最优纳税筹划

根据月奖和年终奖分别进行税收筹划,可以更多地以获取现金而少缴税,合理分配各月奖金和年终奖可找到最佳方案。现以下例来分析:

王先生全年工资奖金收入约为42 000元,有四种方案来进行对比。

方案一:月工资2 5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为12 000元。12个月工资应纳税为(2 500-2 000)×5%×12=300;年终奖应纳税为12 000×10%-25=1 175;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1 175=1 475元。

方案二:月工资2 500元,7月发半年奖4 000元,12月发年终奖8 000元。

除7月外11个月工资应纳税为(2 500-2 000)×5%

×11=275;7月工资应纳税为(6 500-2 000)×15%-125

=550;年终奖应纳税为8 000×10%-25=775;全年应纳税为275+550+775=1 600元。

方案三:月工资2 500,月奖金1 000元。全年应纳税为[(3 500-2 000)×10%-25]×12=1 500元。

方案四:月工资2 500元,月奖金5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6 000元。全年应纳税为[(3 000-2 000)×10%-25]

×12=900;年终奖应纳税为6 000×5%=300;全年应应纳税为900+300=1 200元。

从以上方案来看,方案四按月发放奖金,年终奖一次发放为最佳方案。而采用方案三年终奖分月发放时,税率反而提高了。可以看出如何最大化地利用税法的税收法律规定和政策是这种筹划的关键。

四、结论

第一,按月均衡发放工资奖金不一定是最优的纳税方法。当企业员工日常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与年终奖应纳税税率不同时,可以从员工的角度出发,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工资奖金发放方法进行节税考虑。其主要方法是,通过不同的发放方式筹划,尽可能将员工收入控制在最低的税率上,从而使收入均衡,避免高税率。在月收入适用税率高于年终奖适用税率条件下,只要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提高一个税率级,就应尽量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若月收入适用税率低于年终奖适用税率,那可以将奖金纳入工资当中。

第二,通过奖金的合理分配,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将当年的年终奖除以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减少年终奖发放金额,使其商数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同时与奖金分期付款方式相结合,这种节税效果极为明显。方案四选择无效区间的最低金额6 000元发放,并综合奖金分期发放,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工资薪酬的纳税筹划必须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以合法避税、节税、使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税负最小化。但纳税筹划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能有完全一样的筹划方法,而且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变化,相应的纳税筹划也要随之变化。通过合理地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对企业和个人都是非常有利的。它能够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对国家来说,虽然暂时税收减少了,但从长远看,企业得以蓬勃发展后,将会给国家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从广义来讲,纳税筹划对个人、企业、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S].

奖金个人所得税范文第6篇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106-02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聘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效益提成、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聘有关的其他所得。从税法规定可以看出工资薪金所得税涵盖范围较广。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纳筹划就是在遵守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采用合法手段,在不增加企业员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础上,通过对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员工税负的财税管理活动。目的是增加员工实际收入,增强企业员工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依法纳税的能力。

一、筹划思路

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纳税筹划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企业可以提高员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另一方面,年终奖与月工资的合理发放,可以将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一部分分解到各月,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

二、筹划方法

1.利用员工福利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人每月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做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按实际工资数足额缴纳,以降低纳税基数,少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法》还明确了企业向员工提供的各项非现金福利,不被视为员工的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工资薪金的名义收入,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例如,企业可通过报销一定数额的培训费、通讯费、交通费等,计入职工教育经费、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等即增加了费用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同时又降低了员工的名义收入,减少了个人所得税。这样在没有增加员工工资薪金的情况下,只改变了员工的收入形式,即刻就减少纳税额,达到增加员工实际收入的目的。

2.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筹划

根据2011年8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规定,雇员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每月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 5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按下表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公式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已经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所得。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如下:

(1)如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通知同时规定,此方法属税收优惠政策,全年只能使用一次。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如何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比例以及发放方式,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是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还是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人员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

企业管理者可选择员工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式有以下四种: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平摊到每月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分月发放;年终、年末两次发放;年终一次发放;年终奖中的一部分作为月奖随每月的工资一同发放,其余年终奖一次发放。下面以案例按四种方式计算和对比结果。

案例:某企业员工张某的月工资薪金为4 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年终确定张某的奖金共计30 000元。按照四种方案分别计算各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较如下:

方案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2 5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月应纳税所得额=4 000+2 500-3 500=3 000(元)

月应纳所得税额=3 000×10%-105=19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说为=195×12=2 340(元)

方案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性半年奖12 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性全年奖18 0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除7月份外各月应纳税所得额=4 000-3 500=500(元)

除7月份外各月应纳所得税额=500×3%-0=15(元)

7月份应纳税所得额=4 000+12 000-3 500=12 500(元)

7月份应纳所得税额=12 500×25%-1 005=2 120(元)

根据新规定,年终奖18 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

年终奖金应纳所得税额,18 000×3%-0=540(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11+2 120+540=2 825(元)

方案三: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0 000元。计算如下: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5 000-3 500=500(元)

每月应纳所得税额500×3%-0=15(元)

根据新规定,年终奖30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

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所得税额=30 000×10%-105=2 89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12+2 895=3 075(元)

方案四:奖金中的一部分作为月奖1 000元随月工资薪金发放,其余18 000元作为年终一次性奖发放。计算如下: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4 000+1 000-3 500=1 500(元)

每月应纳所得税额=1 500×3%-0=45(元)

根据新规定,年终奖18 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

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所得税额=18 000×3%-0=540(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5×12+540=1 080(元)

由以上四种方案可知,方案四所纳的税金最少,方案三所纳的税金最多。在新出台的规定下,原先最常用方案三已成为税负最重的一种筹划方案。而选择一部分年终奖随月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另一部分年终一次性发放能使税负最轻。方案四最大优点在于确定两部分的比例时,充分利用了适用税率的临界点,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年终奖金/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减少年终奖金发放金额,使其商数调减至低一档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使两部分适用税率达到最佳的最低组合,这种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把全年一次性奖金平摊到每月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分月发放,不一定是纳税最佳方法。当员工平时工资所得纳税的适用税率与年终奖金纳税适用税率有差异时,可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通过改变发放、支付方式的筹划尽可能地将员工全年大部分收入控制在一个较低的税率档次中。同时,要尽量避免多次累计发放奖金或补贴,从而形成适用税率提高多缴纳税款的现象。总的原则是:将收入平均实现,以避开高税率;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低于年终奖适用税率时,可以将年终奖调入月度工资中。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适用税率时,只要不使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提升级距,应尽可能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一起发放或将月度工资调入年终奖。这里筹划的核心是:错开临界点。

参考文献:

奖金个人所得税范文第7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组合;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5月19日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不同类型的所得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越来越多,对个人征税的项目也涉及11个项目之多,做好纳税筹划与个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个税纳税筹划成为了很多人关注的问题。

按国税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这一规定,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向其员工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将不再按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改为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种计算方法如果运用得当,可以大大减轻个人的纳税负担。下面结合2011年实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举例说明一次性发放奖金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如何做到最优的工资与奖金分配。

(一)

案例1:假定某人年收入100,000元,每月四金数额为800元。

方案① 月工资6000元,奖金28,000元一次性发放:

纳税额=12×[(6000-3500-800)×10%-105]+(28000×10%-105)=2760

方案② 月工资6,000元,奖金28,000元分12次平均发放:

纳税额=11×[(6000+28000/12-3500-800)×10%-105]+[(6000-3500-800)×10%-105]+(28000/12×10%-105)=3475

明显可以看出,方案①比方案②少交税715元,一次性发放奖金能够明显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

(二)

据笔者了解,目前很多企业都知道全年一次性奖金具有节税的效果,也纷纷在采用这种办法,但是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在个人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工资与奖金分配组合对纳税总额也存在很大的影响。

现举例说明合理分配二者比例的重要性,以(一)中结论为依据,奖金一次性发放。为方便计算,假设在扣除基数3,500元的基础上暂不考虑应扣除的社保保险等费用。

案例2:某人年收入120,000元,发放组合如以下两种:

①月工资8,500元,奖金1,8000元。

纳税额=12×[(8500-3500)×20%-555]+18000×3%=5880

②月工资8,499.90元,奖金18,001.2元。

纳税额=12×[(8499.90-3500)×20%-555]+(18001.2×10%-105)=7034.88

以上计算,案例2中组合①明显优于组合②,组合②中的月工资只比①少0.10元,而个税则要多纳1,154.88元,这两种差别不大的分配方法造成的纳税差距如此巨大。由此可以看出,当总收入一定时,如何调整工资与奖金之间的比例对纳税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这也是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根据笔者调查发现,很多单位在合理避税方面采取了多种策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应缴税额,但是从合理安排工资与奖金的分配比例来看,并没有使纳税额最低,以至于无形中让企业和个人遭受不少损失。几分钱或几十元钱的区别往往引发的纳税差额是上百倍,甚至是上千倍,因此如果单位在这方面没有意识或相应措施,每年多缴纳的个税将是超乎想象的,尤其是对那些高收入阶层、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而言,这种影响更大。

两种不同方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巨大差异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因此更进一步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为什么案例2中在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差异不大的分配方法会产生如此大的纳税差距?因为在两种分配方案中,奖金数额虽然相差甚少,但是奖金为18,000元时所对应的税率按照1,500(18000/12)对应的税率来确定,为3%;为18,001.2元时对应的税率按照1,500.10(18001.20/12)对应的税率来确定,为10%。奖金的微量变化导致对应税率的大幅度变化是导致应交个税差异的根本原因。

奖金个人所得税范文第8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午餐补贴属于员工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该所得不属于不征税的误餐补助;同时不属于免税的补贴、津贴以及免税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因此,员工午餐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