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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2、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公告,表示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
(来源:文章屋网 )
论文摘要:宽松的政策环境、明确的政策导向以及金融市场、证券市场深入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快了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筹备和发展进程。理论上,该项业务的推出或将有助于打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融通渠道,在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建立起安全、健康和通畅的资金联系机制。本文比较分析了国际成熟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状况,阐述了该项新兴业务可能给各参与主体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为基础提出了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背景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业务包含了两层信用关系,一是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二是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卖空机制,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明显的单边市特征,这种制度性缺陷导致市场做空力量缺乏,投资者买进股票的力量长期压倒卖出股票的力量,市场供求长期失衡。另外,尽管我国的各级规则及法律都明确禁止信用交易,但券商和投资者基于利益驱动,地下信用交易屡禁不绝。大量地下信用交易的存在不仅增大了证券市场潜在的风险,也给监管机构的监控带来很大困难。我国证券市场的单边市特征和地下金融的现状迫切需要引入信用交易制度,以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机制,同时,信用交易制度的引入也有助于打通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融通渠道,在银行、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起安全、健康、通畅的资金联系。
对于融资融券业务,从监管层到券商都筹备已久,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修改了旧证券法中不允许证券公司向客户进行融资融券的规定后,监管层相继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深交所、上交所也相继制定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这一系列管理条例和指引的出台,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义、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证券公司如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等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也意味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环境日益成熟。在政策面的明确支持鼓励下,多家创新类证券公司相继提出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相关的业务、技术筹备工作也在加紧进行中。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已指日可待。
二、海外成熟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较及我国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
(一)海外成熟市场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较
融资融券业务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其证券信用交易模式大致有以下三种典型模式: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典型的市场化融资模式,也被称为分散授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信用交易高度市场化,对融资融券的资格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在进行信用交易时,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不足时,通过金融市场融通或拆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在证券不足时,可直接从保险基金、投资公司或院校投资基金等长期投资者处融得证券。在分散授信模式下,信用交易的风险表现为市场主体的业务风险,监管机构只是对运行的规则做出统一的制度安排并监督执行。
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专业化的融资模式,也被称为集中授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证券信用交易的转融通业务主要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负责。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信用交易中居于垄断地位,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后,若信用交易交割清算时自有资金或股票不足,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而证券金融公司可通过短期资金市场、日本银行和一般商业银行来筹措资金或股票。这种集中授信模式有明确的层级性,包含“客户——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大藏省”四个层级,职能分工明确,便于监管。
三是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双轨制专业化模式。台湾地区证券信用交易最初承袭了日本的集中信用模式,其信用交易转融通市场由复华证券金融公司独家垄断,在21世纪80年代后,随着台湾金融自由化风潮兴起及货币、外汇和证券市场的迅速开放,当局放宽了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限制,相继成立了富邦、环华和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共同经营资金证券转融通业务,形成了既有垄断,又相互竞争的市场格局。证券金融公司的股东构成也已从最初的复华证券公司的政府控制,转变成为由多家银行、证券公司及其他投资人组成的多元化投资主体。另外,从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由于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其对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信赖性逐步下降,台湾当局进一步放宽了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允许其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这种双轨制的授信模式提高了市场化程度和运行效率,同时降低了运作成本,但相比集中授信模式来说,监管层的集中调控力度也相对较弱。
通过对美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信用交易模式的考察和比较,可以发现,证券信用交易完全是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而产生的,因而信用交易的模式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社会信用水平、券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内部控制的水平,以及社会文化习惯等因素。
(二)我国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
关于我国的融资融券信用交易采用何种模式,业界一直争论颇多,证监会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中也未明确说明,但在近期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对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来源和证券来源做了如下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第五十六条)。”
从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在目前情况下,我国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还是不能直接发生资金融通关系,而是必须通过专门设立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外界信用导入的桥梁集中统一向各证券公司提供信用。在信用交易体系中,第一层面为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当其自有资金或借券来源不足时,转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此为第二层面;最后,证券金融公司在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再向各商业银行、拆借市场借贷,公开市场拆借或进行公开市场操作来获得其所需的资金和证券,从而使证券市场与外界的货币市场有机地联系起来。这种信用交易制度,有利于主管部门统一、集中地调控证券市场的资金流入量和流出量。
关于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原则和经营范围,目前还无法从公开的资料中得到相应的信息,但从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授信机制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来看,由政府出资设立单一垄断的证券金融公司无法适应在金融自由化和创新大背景下的证券市场的发展,在信用交易的转融通市场,必须形成既有明确分工,又相互竞争的市场化格局,才能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业务发展。
三、融资融券相关业务规则解读
(一)融资融券业务参与主体资格认定
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并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净资本水平居于前列的创新试点类券商将优先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2.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及风险偏好。对于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二)融资融券相关机制
1.现金账户和信用账户分别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同时,应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担保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应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实现现金交易账户和保证金交易账户的分立,以便于清算和信用监控机构随时掌握证券信用状况。
2.可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资格认定
作为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须为经交易所认可的,符合《上海(深圳)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规则》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选取并确定标的证券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3.对市场信用额度的管理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30%。
券商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一定折算率进行折算,其中,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不超过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4.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对单个客户的融资和融券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分别按对客户融资和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售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
5.对单只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或融券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四、融资融券业务对市场及参与各方的影响分析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效应
1.融资融券交易对于增加股市流动性,活跃交易具有明显作用。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和日本的证券信用贷款规模一般低于证券市值的2%,但是信用交易的规模占证券交易金融的比重却达到16%-20%。而台湾地区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规模则占到总交易量的40%以上。
而在我国现阶段推出融资融券业务,受多种因素制约,预计短期内信用交易规模与成熟市场相比会有一定的差距。现阶段我国信用规模的主要限制因素有:一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主体资格受限,目前仅限于在符合条件的创新类券商中开展,而创新类券商在经纪业务市场所占的交易量份额仅为50%;二是可用于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券种有限,仅限于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券种;三是券商的转融通渠道尚未有效打通,目前证券金融公司设立的政策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仅限于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业务规模受限。
2.融资买空与融券卖空交易对市场波动性水平均没有显著影响。海通证券研究人员在对中国台湾地区融资融券的市场冲击进行研究①后发现,证券市场中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后,融资买空与融券卖空交易并未加剧证券市场的整体波动性水平。在信用交易机制引入的同时,若辅之以证券监管部门的适当监管措施(如限制信用交易的开户年限、交易金额、股票种类、保证金比率、融资融券利息等),信用交易并不会对市场整体波动性水平产生显著影响。
3.融资及融券保证金率的调整,会对融资融券交易额产生显著的影响,并进而影响市场整体流动性水平。因此,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保证金率的调整将成为监管层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的一项有力工具加以运用和实施。
(二)融资融券业务将催生证券金融公司这一新兴金融机构
在目前金融分业经营模式下,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资金和证券,仍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或证券持有人处直接融得,而必须经过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转融通。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将催生证券金融公司这一新兴金融机构,并成为金融分业经营模式下,连接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桥梁。
对海外市场信用交易模式的利弊分析表明,由政府出资设立单一垄断的证券金融公司无法适应在金融自由化和创新大背景下的证券市场的发展,在信用交易的转融通市场,必须形成既有明确分工,又相互竞争的市场化格局,才能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业务发展。
因此,未来即将在信用交易市场占有重要地位的证券金融公司,将有可能由各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监管层在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问题上,可能会对参与投资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界定和审查,同时,本着审慎监管的原则,控制证券金融公司的总体数量,根据证券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金融公司从事信用转融通业务。
另外,由于目前融资融券仅限于在创新类券商范围内发展,这一规定将使其他综合类和经纪类券商的经纪业务市场份额面临进一步的萎缩,因此,未来融资融券的政策走向,应以市场公平竞争为原则,通过制度设计,也允许非创新类券商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具体来说,可以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允许其向非创新类券商的经纪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同时,非创新类券商履行客户介绍和账户监管职能,并从中获取一定的佣金收入。
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和融资融券业务推进的状况,未来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和业务开展可能会采取如下的分阶段逐步开放的路径:第一步,由符合监管层要求的商业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及其他投资主体参与组建3-5家证券金融公司,业务范围限制在为有融资融券资格的券商提供信用转融通服务;第二步,允许证券金融公司向所有券商和机构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第三步,允许没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证券金融公司与投资者的信用融通业务,券商履行客户介绍和账户监管职能,并从中获取手续费收入。
(三)融资融券业务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影响
1.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1)有利于为证券公司提供新的盈利模式,促进经营模式转型。
证券公司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从中获取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另外,信用交易可以使投资者进行双向交易,改变原来证券经纪业务只在牛市中赚钱,而在熊市中交易量稀薄,收入急剧减少的情况,使证券经纪业务收入能够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
(2)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将增加券商的融资渠道。
目前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除了增资扩股和发行金融债券外,仅限于银行间同业拆借、股票质押贷款、国债回购等有限的融资手段,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使得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转融通交易从证券金融公司中融得资金和证券,拓宽融资渠道。
(3)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的市场占有率将进一步扩大,形成强者恒强的局面。
目前允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券商仅限于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创新类券商。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证券市场股票、基金、权证、债券的总交易额为986454.3亿元,而其中,22家创新类券商的交易总额达到493492.1亿元,占市场交易总额的50%。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将引发有信用交易需求的客户向有业务经营资格的券商转移,经纪业务将进一步向创新类券商集中,以经纪业务为主要业务的经纪类券商和综合类券商的经纪业务市场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形成强者恒强的局面。
2.对投资者的影响
(1)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将为投资者提供合法的资金融通渠道。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这一规定,人为割断了商业银行与证券市场的资金借贷联系。投资者需要融资,只能通过地下信用交易,如透支、“三方协议存款”、改变银行贷款用途等方式来实现。地下信用交易的大量存在,一是增加了银行和券商的信用风险,二是银行、券商和投资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三是监管层每一次对违规资金入市的查处都会带来股市的振荡。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将为投资者提供合法的资金证券融通渠道,同时,保证金交易规则的设定也能使券商的信用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
(2)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和风险回避手段,但信用交易的引入也有可能在放大交易能力的同时放大风险。
在没有证券信用交易制度下,投资者只能做多才能获得投资收益。在熊市中,投资者除了暂时退出市场外,没有任何风险回避的手段。证券信用交易使投资者既能做多,也能做空,不但多了一个投资选择以赢利的机会,而且在遭遇熊市时,投资者可以做空以回避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可使投资者获得超过自有资金一定额度的资金或股票从事交易,利用较少的资本来获取较大的利润,但信用交易的本身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
3.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增加银行的资金存管和清算业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增加银行的资金存管和清算业务。
(2)资金转融通业务将为银行提供新的业务机会和利润增长点。
商业银行未来可能通过参股证券金融公司介入信用交易的转融通业务,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另外,与证券金融公司之间的资金融通业务,也为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提供了风险可控,收益可观的渠道,并实现资产和负债的合理匹配。
五、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面对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对金融市场格局产生的重大变化,作为市场参与主体的商业银行,应早做规划,积极应对,争取在市场格局的变动中,进一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寻找和发现新的业务创新机会和利润增长点。
(一)密切关注有关证券金融公司组建的政策动态,积极寻求介入机会
证券金融公司的产生将成为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资金融通的主要渠道,因此,将对同业业务的市场格局产生重大影响,对此,商业银行应当予以密切关注。
1.参与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从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模式来看,商业银行均参与其中,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未来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将离不开商业银行的参与,因此,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证券金融公司组建的政策动态的研究和跟踪,积极寻求可介入的机会。
2.调整资金运用策略,应对同业拆借市场格局变动。证券金融公司的产生将会对现有的同业拆借格局产生一定的影响,银行资金可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证券公司,未来同业拆借市场上的一部分券商授信业务将有可能转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为此,商业银行应适时在资金运用安排上做相应的调整。
(二)积极应对融资融券业务开展带来的第三方存管业务格局变化
投资者与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必须在该券商开户并交易半年以上,且只能和一家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交易。而融资融券试点券商仅限于符合规定的创新类券商,因此融资融券推出后,有信用交易需求的客户必然会将证券账户转移到有业务资格的券商处,这将引发证券经纪业务进一步向大型创新类券商集中,无业务资格的中小型券商将无法避免此类客户的流失。
由证券账户的迁移所带来的第三方存管账户的迁移将对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产生影响,对此,商业银行应引起重视,加强对有信用交易需求的第三方存管客户的营销,避免市场格局变动引发的客户和资金流失。
(三)在理财产品设计中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高理财资金的收益水平
融资融券业务开展后,提供信用交易的机构能为新股发行上市提供融资支持,使机构和一般投资人获得所需要的资金,从而在一个低风险的水平上,保证发行的成功。
而目前商业银行理财系列产品中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理财产品主要是与信托公司合作的新股申购信托理财产品,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可以尝试在新股申购时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以所认购的新股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以扩大新股申购的资金规模,提高理财资金的收益水平。
参考文献:
[1]陈建瑜.我国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问题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Z].2004.
[2]邓兰松,陈道江.证券金融公司:制度分析与模式设计[J].上海经济研究,2004,(7).
[3]巴曙松等.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比较研究[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
【关键词】融资融券;风险防范;担保机制
融资融券业务,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1]以2010年3月31日沪、深交易所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申报为标志,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经几年精心准备,已正式步入交易阶段。在融资融券业务日趋稳步发展下,融资融券业务券商数量不断扩大,融资融券的股票数量众多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文章具体从融资融券存在的市场风险展开分析。
一、市场规模相对较小,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发展不平衡
虽然融资融券的市场规模日渐增长,但相对于沪市日均千亿的交易规模而言,融资融券的市场规模相对较小且可选择的融资融券标的也较少。从海外市场成功经验来看,以融资融券为代表的信用交易较为活跃,在市场交易总量中占较大比重。
(一)缺乏转融通机制
市场缺乏有效的转融通机制,正是由于目前融券券源稀少,市场交易不活跃。目前,试点券商一般是以自身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的来源,来借给投资者。这使试点券商只会在以下情况下将股票作为融券标的:(1)融券券源为券商自身长期战略持有的证券。这类券种一般均为券商所持上市公司的法人股,持股成本极低,且很难在市场上变现。(2)未来有相当大把握上涨的股票。这使得投资者参与融券交易的可能性变得更低。
(二)风险对冲机制较少,风险防范制度过严
市场上没有存在有效的风险对冲机制,这使得试点券商或投资者的风险往往难以控制和合理预期,这必然将会减少他们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意愿。而风险防范过严也是导致融资融券交易不活跃的主要原因之一。再者,为了保证融资融券业务的平稳运行,证监会及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制定了多种风险控制措施。例如,对试点券商规定信用交易规模及接受担保品的市值制定上限;对投资者规定保证金比率下限及担保品的折算率上限等。这必然导致试点券商在会所两级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额外的限制条件。[2]
(三)融资融券标的范围过窄、投资者资金利用率较低
融资融券标的范围过窄、投资者资金利用率较低以及多年来做多的投资惯性,这使得实际可被投资者交易的股票非常少。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发展不平衡,融券业务比重过小。目前,融资融券市场中标的证券以上证50和深证成指为范围。融资融券范围的过窄,券源的单一,自然连锁导致投资者资金利用效率较低。
如果不正视这些问题的存在,并适时采取合理的措施解决融资融券业务中存在的问题,那么我国新兴起步的融资融券交易将使刚刚复苏的中国资本市场阴云密布,浇灭中国资本市场做空时代的火苗。
二、我国融资融券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第一,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合规状况、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和试点方案准备情况,择优选择首批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并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推进。第二,对客户资质、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都作了较为严格的要求,提高了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门槛。第三,适度提高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适度降低客户的资金杠杆比例,减少客户由于市场波动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第四,对融资标的证券、融券标的证券、可冲抵保证金证券制定严格的筛选条件,适度降低可冲抵保证金证券折算比率,从而增加标的证券、可冲抵保证金证券纵的难度,有利于融资融券业务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的稳定。[1]
可见,要防范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需要各方加强风险控制政策,笔者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对我国融资融券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一)尽快建立市场化的转融通机制
图3我国转融通机制的缺乏,使得试点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融资融券关系只是对赌的零和博弈,这与试点券商“金融中介”的本质功能相悖,更使试点券商存在一定的逆向选择风险。海外市场成功的融资融券经验表明,建立和自身市场特点相契合的转融通机制非常必要。这不仅可以降低券商的风险,同时也可以扩大我国融资融券的客户群,扩展融资融券标的,降低融资融券市场的潜在风险,活跃我国的资本市场,完善我国的多头空头市场。
(二)完善风险对冲工具,建立健全预警补仓和强行平仓制度
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初衷是为市场投资者提供风险对冲工具,但由于推出时间较短,投资者还未形成成熟的风险对冲经验、对股指期货的定价也存在一定偏差、券商融券范围较小不能完全对冲融券风险等原因,股指期货并不是目前试点券商进行风险对冲的成熟工具。融资融券业务作为新兴业务风险性比常规证券业务更大,因此,建立健全预警补仓和强行平仓制度势在必行。
(三)适当放宽风险控制措施
当前,国务院,证监会等立法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规范细则还不能完全与实际需要相符合。虽然证监会与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防范制定了相对科学、详尽的规范,但我们应该加强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券商应该根据客户的资质、信用条件和投资经验等方面的综合考虑,对不同等级的投资者实行差别管理,实施有区别,有层次的风险监控措施,适当放宽风险控制措施。因此,在融资融券业务成熟及投资者能够接受并正确操作的前提下,证监会和交易所可以适度放松风险防范措施,降低准入门槛,适当增加融资融券交易资格的券商,这对于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逐步扩大,逐步活跃融资融券市场确有裨益。
(四)逐步扩大券源
建议可将融资融券标的范围扩大到“沪深300成分股”或“上证180+深证100成分股”。其一,其流动性、波动性和市场操纵难度与现有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相差不大,完全具有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可行性;其二,可进一步满足投资者在股指期货和现货市场间进行风险对冲的需求。因此,笔者建议,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监管部门可以适当扩大融资融券标的,使券源多样化,从而促进融资融券业务日趋平稳发展。
(五)不断提高投资者的业务操作水平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要进入融资融券操作市场,必须具备实战经验,相关监管部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应正确引导试点券商和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套保,不断加强投资者的业务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三、结语
总之,融资融券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是一把双刃剑,在发挥融资融券基本作用,活跃资本市场的同时,也给我国的证券市场,券商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市场各方应当充分准备,在控制其风险的条件下,大力发展证券信用交易,使其真正发挥市场稳定、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增强流动性和规避风险的功能,完善我国的证券交易机制,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和谐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创新。
参考文献
[1]吴弘主编.证券法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刘建琴.“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潜在风险及其防范”[J].财会月刊,2010,9(中旬):27.
关键词:融资融券;发达国家;风险控制
融资融券业务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减轻投资机构因短期资金脱节而形成的市场抛压,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但融资融券也放大了风险,应因地制宜,加强风险防范,结合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融资融券运作模式。
一、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在给证券市场带来活力、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同时,也给市场及投资者造成风险。概括起来有以下风险:
1.客户信用风险
在融资交易中,可能会面临客户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甚至强行平仓后所得资金不足偿还融资的信用风险,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可能会因此遭受损失。
2.引发股价剧烈波动的风险
有可能发生一些客户利用融资对某只股票进行集中炒作而操纵股票价格。证券市场存在越涨越买、越跌越卖的特征,尤其是在股价出现大的回落时,往往许多融资投资者无法补足维持保证金,此时证券公司只能进行平仓处置,从而在短期内形成证券市场的强大卖压或买压,产生助涨助跌现象。
3.业务规模风险
券商为了得到不菲的佣金收入,将尽可能地做大业务规模,放大了风险。一旦超越自身风险承受控制能力,不仅不能增加利润,反而会带来巨大的信用交易风险和损失。
4.资金流动性风险
融资融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一旦资金向客户融出,客户不能到期归还本金,证券公司又无法融通新的筹资,就会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
5.强行平仓引起的纠纷风险
证券公司在对客户强行平仓后证券发生大幅反弹的情况屡见不鲜,造成证券公司对平仓时间、平仓范围、平仓顺序、平仓时机等纠纷风险。
6.投资者对趋势判断错误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有可能造成过度投机,从而增加系统性风险。
7.扩张信用规模的金融风险
信贷规模扩大,如果控制不力,有可能推动市场泡沫,引发系统性风险、动摇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发达国家融资融券风险控制
为了有效地防范风险,发达国家都采取了风险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客户资格限制
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限制:在美国,进行信用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是已到合法年龄的自然人。日本的信用交易的开户比较严格,一般由总公司或分公司经理亲自与客户面谈或做家庭访问审查无误,并在开户申请书上详细记载面谈情形后,才可以开户,且日本证券商对于客户资格还设有消极条件,即女性顾客除有显著职业、地位、收入(如医师、律师、会计师)外,都拒绝其信用交易,野村、日与、大和、山一等四大券商完全拒绝女性信用交易。除女性限制外,对于未满20岁的未成年人及超过六七十岁的退休老人也在拒绝之列。台湾地区对客户资格限制方面要求投资者必须为年满20周岁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台湾地区法律组织登记的法人。
2.券商资格限制
美国对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商,规定其持有客户有价证券商符合对外负债总额与流动资产比率维持15∶1,开业未满一年者该比率应维持在8:1且净资产高于25000美元的条件,就具有办理保证金交易的资格;日本只要证券商的自有资金比率大于120%即可办理。计算公式:自有资本/风险性资本(市场风险+交易对象风险+基础风险)>120%;台湾对券商资格限制方面把券商分为两类:一是少数具有营业许可,而大部分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许可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公司净值新台币2亿元;经营有价证券经纪业务2年以上;最近2年结算有营业利润和税前赢利;最近3年未受台湾证管会停业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处分;最近3年未受交易所停业或限制买卖的处分等。
3.融资融券的限额管理
在美国,每个账户中的融资额度的基本标准是由美联储确定的,一旦美联储规定了最低保证金比例之后,融资的最高限额就是交易总额与借方账户中保证金之间的差额。日本的信用交易实际上被证券金融公司所垄断和控制,政府行使监管职能的大藏省,只需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额度,就可以实现对信用交易规模和总量的控制。台湾地区规定,单个证券公司对单个证券的融资不应超过10%,融券不应超过5%,对客户的融资融券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金的250%。
4.融资融券标的限制
证券质量和价格的稳定性会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美国融资融券的标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场外柜台市场交易很活跃的证券。第二,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列名单上的证券。日本对信用交易的证券则局限于在第一板交易市场交易的证券,即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且股利回报率比较高,同时经证券主管机关指定。台湾对融资购券的限制条件:必须是在第一板交易市场交易的证券,要求上市半年以上,每股净资产高于面值,且必须是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证券;每股净资产高于面值;设立时间应该在五年以上;实收资本在新台币两亿元以上;最后一个会计年度没有累积亏损;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税前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或者最近五个会计年度税前净资产收益率在3%以上。5.保证金监管
美国的证券公司在业务操作中保持50%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但是会在账户维持比例上增加0-5%不等。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对市场的研究判断,相应提高初始保证金比例,通常也在5%左右。日本大藏省从1970年到1980年保证金比率共调整过37次,1987年股灾时曾达到70%,1991年后降到30%。台湾地区的保证金比例视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的涨跌幅度进行逐级调整。其保证金比率分为个股和整户维持率,每天按照市价分别计算,无论是个股还是整个信用账户不满足维持保证金的比率,都需要补足保证金或者证券。
三、我国融资融券风险防范
1.客户资格限制
在融资融券初期应该借鉴日本的做法,限制不适合融资融券的投资者进入,尤其是一些风险承受能力差、收入低的投资者。但随着融资融券逐步发展成熟以及我国金融体制的逐渐健全,借鉴美国模式,完全建立在市场意愿的基础上展开。
2.券商资格限制
借鉴台湾模式建立融资融券金融公司,允许部分创新类券商直接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既要控制风险,更要体现公平性,部分券商暂时没有获得融资融券的收益,可以获得由委托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买卖佣金收入。
3.规范授信额度
确定单个客户授信限额,根据客户抵押证券的价值和信用等级规范相对合理的授信额度,防止信用额度过度膨胀,防止操纵市场。
4.重视标的证券的资格管理
从制度上屏蔽业绩差的和股权结构过分集中的上市公司,避免股价的大起大落而带来的标的物风险。考虑到和股指期货的相关性,应优先选择样本指数的指标股和成份样本股。交易所可以根据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情况变化,随时修订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清单。
5.提高对抵押资产的定价能力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应集合专业人才对抵押资产进行定价分析,从而减少券商面临的抵押资产贬值的风险。参照美国、日本的经验,提高信用交易中对抵押证券的定价能力也是吸引客户、增加盈利的重要保证。
6.建立严格的融资融券存管制度
借鉴美国证券存管经验,将用于融资融券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建立融资交易账户,将所有抵押证券置于该账户中,并规定证券公司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挪用。交易结算资金采取第三方存管制度。
7.建立完善的账户体系
借鉴国际上通用的二级账户托管体系,明确融资融券业务法律关系。
8.建立健全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制度
实时监控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客户债务价值及其比例的变动情况,当该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及时通知客户补足担保物。当客户不能按约定补足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触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及时向客户发送平仓通知,并启动强制平仓,并对通知时间、通知内容等予以留痕。
参考文献:
[1]李谦.融资融券业务对资本市场的影响[J].中国金融,2009,(5).
[2]周新辉.开辟融资新渠道[J].瞭望,1999,(17).
[3]宋效军.商业银行要全力防范融资融券“开闸”后的风险[J].中国金融,2006,(8).
[4]董登新.中国股市与国际股市的差距比较[J].经济研究与参考,2001,(1).
在“两融”以前的牛市中,你可以忽略这一点,因为那时候A股没有这把“双刃剑”。
在这一轮牛市中,你必须时时警惕,因为这把双刃剑犹如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时时悬在你的头上。
近期市场交易的波动加剧,说明A股的两融交易也不例外――融资盘集中的证券股,一个小时内可以从涨停到跌停。在后面的行情中,这把双刃剑的“剑气”将更盛。
国外两融交易:助涨助跌
在融资融券业务普遍流行后,投资者通过融资或者融券来进行操作,借入更多的资金或证券助推标的证券的上涨和下跌。市场波动性随即增大,助长市场的投机气氛。
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投资者专业程度普遍较高,但这种涨时买涨,跌时买跌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如图1,美国纽交所统计数据显示,当标普500指数处于上升阶段时,整个市场的融资融券多空强度随之上升,反之则下降。
图2中的日本股票市场也有同样的规律。
国内两融交易同样助涨助跌
在国内,这种助涨杀跌的情况则略有不同。由于我国不少机构不愿意出借券源给证金公司,再加上一些券商本身也不愿意冒风险把自有券源出借,导致目前转融券市场、两融市场已基本处于无券可融的状态。因此在熊市阶段,融资融券很难起到“助跌”的作用,反而此时很多喜欢“抄底”的投资者融资购买股票从而对市场起到一定程度的稳定作用。
然而在牛市阶段,国内融资融券的“助涨”作用则比国外更明显。某国内券商人士指出国内市场很多流通股实际流通性并不如国外的强,因此相比国外来说,活跃的融资盘对个股的影响力度相对更大。其中,这种现象在国内流通盘较小的创业板的融资标的体现得更加明显。
以上人士同时指出,信用账户里的大部分资金操作是以短线交易为主,基本很少有超过1周的融资,因此换手率明显高于市场整体,基本要达到市场整体换手率的6倍之多。在他们看来,融资融券的灵活性,就是为了适应市场波动的最好工具。基本上他们一年的交易日中,只有很少量的是持有资金的。某信用账户使用者就表示,在他看来,融资成本需要控制,因此必须快进快出。如此一来,在牛市中股票大幅上涨后的整理阶段,融资融券交易会使之震荡更剧烈,因为短线交易的融资盘每当大盘有任何风吹草动,就会大量抛出获利了结。
另外,融资融券业务通过引入信用交易而具有杠杆效应,使得投机资金操纵市场变得更加容易,易引起市场的巨幅波动,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在极端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对未来有良好的预期并一直做多,融资可能导致信贷等资金大量进入证券市场,现货市场产生大量的泡沫,积累金融风险;而在经济出现衰退,市场萧条的情况下,投资者一致做空,融券又使现货市场大幅下跌,甚至引发市场危机。现货市场的大幅波动也会极大地损坏股指期货市场,融资融券业务增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助涨助跌:看看这些个股的历史
广汇能源(600256)是融资融券助涨助跌的一个经典例子。交易所数据显示,自2012年6月29日到2013年6月28日,广汇能源的融资余额从7.37亿元增长至45.40亿元,高峰出现2013年6月25日,为48.36亿元。这一数字大约相当于广汇能源当日流通市值的13%。
在融资盘支撑下,该股在上述期间涨幅明显超越大盘。但好景不长,随着公司业绩下滑,资金链承压,财务造价传闻等利空打压,融资持仓的投资者态度出现反转,争先恐后执行平仓,造成随后两段明显的快速猛烈的杀跌现象。
除了助涨助跌外,在以上的例子中也体现了融资融券领域一个普遍的规律:一旦个股的融资盘达到流通盘的10%或以上(这个参考数值具体还要看个股流通盘中的股权结构),则对股价的推动力明显减弱。
举例而言,如表1(由于近期创业板指数和中小板指数明显滞涨,我们不考虑下表中这两个板块中的股票),电广传媒(000917)、鹏欣资源(600490)和海岛建设(600515)目前融余额占流通市值比高企,分别达到22.01%,20.03%和19.24%。而最近在沪深指数表现强劲的情况下,以上股票表现远远落后于所属指数。虽然一拖股份(601038)和怡球资源(601388)最近也有一波拉升,但此后回落幅度也不小,总体还是跟不上指数。
分析其原因,这可能是除去大股东所持有的流通股和长线资金所持的流通股之后,多数股票的实际自由流通盘并不高,其中只有小部分活跃,所以当融资余额比例高企时,融资余额增速就会明显下降,换言之,持续买入的动力就已经减弱了,多头力量衰竭,此时股票的空头就会占据优势。.
两融操作风格:不同类型的投资者
根据统计,中小户偏爱于利用信用账户购买大股票。这也许跟融资融券交易在A股正式启动以来,大股票基本都经历了长时间的大幅下跌有关。因为在此情况下,中小户认为这类大股票已经在底部,很难再有下跌空间,并且走势比较稳健,融资购买比较安全。毕竟信用交易本身风险比较大,如果融资购买公司经营风险和股价波动风险都比较大的中小股票,那么风险则进一步放大。因此,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中小户很多是融资买银行股,并且在跌的时候基本不止损,继续持有待涨,但这同时也增加了融资成本。
券市场的体现,除了市场风险外,作者另从法律角度评估融资融券的影响。
融资融券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随着近期《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相继实施,关于融资融券的讨论再次引发了全社会的热议。鉴于融资融券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对证券市场的深刻影响,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融资融券制度。
什么是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
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目前国际上存在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融资融券中的法律关系
融资融券是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的借贷担保行为,因此双方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委托关系、借贷关系、担保关系。融资融券过程中,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的委托关系与一般证券交易是基本一致的,在此不作过多的描述,而着重分析其中的借贷关系与担保关系。
融资融券中的借贷关系
融资融券中的借贷虽然表面上与普通的资金借贷特点一致,均是借入资金或借入证券,但因融资融券的借贷发生在投资者进行证券的交易过程中,所以其与一般的资金借贷有以下不同之处:
1、证券公司所融出的资金或者证券,投资者没有取得所有权,只享有使用权。
2、投资者在融资融券时需向证券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保证金以及投资者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
3、融资融券的借贷风险不同于一般资金借贷的风险,融资融券中的借贷风险与证券市场紧密相关,其中的风险不仅包括投资者的信用情况、偿还能力、投资经验,还包括证券市场本身的投资风险。为控制上述风险,在融资融券合同中必须约定强制平仓的相关条款。
融资融券中的担保关系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传统典型的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抵押、质押和留置属于物的担保,定金则属于金钱担保。在融资融券的担保中,并未采用现有《担保法》的传统典型的担保方式,而是在此基础之上,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采用了让与担保方式。现将我国有关融资融券担保的具体规定介绍如下:
1、融资融券中担保账户的开立。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必须另行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资金账户,它们是以证券公司名义分别在登记结算机构、商业银行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之下的二级账户。证券公司名义开立帐户中所记载的证券和资金,在融资融券合同到期前尚不属于客户,并且不得转出,须为其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
2、融资融券中担保物的种类。
我国融资融券担保物分为金钱担保物和证券担保物两类。《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时,客户应当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用证券充抵。客户交存的保证金以及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买入的全部证券和卖出证券所得的全部资金,均为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应当存入证券公司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或者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并记入该客户授信账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24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
3、融资融券中担保物所有权的归属。
在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所有权归属上,突破了现有《担保法》的规定,将投资者提供的融资融券担保物,即资金或证券的所有权归属于担保权人即证券公司。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的资金为信托财产。”
(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4、融资融券中担保物的管理和处理。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担保物虽然名义上为证券公司所有,但投资者仍享有在账户内使用的权利。对此,有关法规、规章作了如下规定:
(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下列行为:(一)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二)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三)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五)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六)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4月下旬开始,券商股成了A股市场的领涨主力。支撑这种上涨的预期除了印花税下调,更重要的是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前景。市场甚至预期“五一”之后就会有相关的政策出台,不过这一预言并未实现。
伴随着这种种的市场传言,券商股的市场走势也跌宕起伏。从4月底至5月6日,券商板块的涨幅远高于同期上证指数的涨幅。但是从5月7日起,券商板块开始大幅下跌,几只券商股封死在跌停板的位置上。
来自监管层的消息称,融资融券业务并不会很快推出,前提是市场平稳,此前坊间盛传的首批融资融券试点券商并未获得管理层认可。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5月9日上午在陆家嘴金融论坛上表示,融资融券无时间表,短短几分钟后,市场立刻出现反应,券商股全线杀跌。“试点模式可能不会采用,肯定是先设定标准,谁达标谁上,至少是A级券商才有资格。”一位监管层的人士称,“即使要做肯定也把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参与的主体资格被严格限制,券商要求是A级以上,融资方则要求资信很高的机构,基金公司被排除在外,个人能否参与还在讨论中。”
等待证券金融公司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融资融券有两种模式:一是以欧美、中国香港为代表的分散信用模式,券商等金融机构与客户直接交易;二是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集中信用模式,在政府主导下成立专门的证券融资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
4月24日,国务院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后,业内人士便预测,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制度环境已趋成熟。此前,事关券商行业管理方面的规定一般由证监会,而此次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券商管理条例,被业内解读为决策层对证券行业与市场的态度有别于往昔。
《条例》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义、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证券公司如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等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次日,证监会即表示,将按照市场实际需求情况,适时、有步骤地安排和推进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这里所说的‘依法筹措的资金’即指由证券金融公司提供的资金。证券金融公司由国务院批准设立。” 一位券商负责人说。
《条例》的出台立即给了市场极大的想像空间,市场盛传国务院已原则同意了证券金融公司成立事项,更给出了高管名单――原证监会机构部副主任、现风险处置办主任吴清将出任证券金融公司董事长一职。但吴清本人则明确对《财经》记者表示绝无此事。
知情人士表示,2007年,证监会曾确定融资融券推出的基本思路,该方案限制资金来源必须是券商自有资金,且先在少数几家券商中设立试点,待试点成熟后,相机成立证券金融公司。
“这种路径的安全风险最低。”一位申报试点的券商负责人说。
但也有不同意见。“如今的市场已经不是一年前的市场,因此当时的方案已不适应新的形势,证券金融公司不设立,融资融券难以有大发展。”上交所一位人士认为。
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优点在于避免了由于保证金分散存管而造成的潜在风险,能够有效解决保证金被挪用的问题,有利于资金安全。而证券金融公司作为中介方和第三方,凭借其自身的信用帮助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能够提高融资效率。
但来自中国证监会的消息称,此事乃是市场一厢情愿的想法,设立证券金融公司未进入议事日程,尚无任何筹措准备。负责研究融资融券业务的中国证监会机构部正局级巡视员聂庆平也告诉《财经》记者,目前仍处研究阶段。
自有资金之限
证监会曾在今年年初表示,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将于年内推出。
4月初,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六大文件。
根据意见稿,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此六项文件被视为融资融券的铺路石。
上海证交所一位人士则表示,融资融券在技术上是一套全新的系统,有独立的交易席位、独立的交易及管理系统,目前各方在技术测试方面已基本准备就绪。
“大家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先一家一家开始做,看看系统能不能支持,谁也不能保证会怎样。因为融资融券技术上全是新的,谁能保证平稳运行?”交易所有关人士说,“现在是严格遵循循序渐进的方式,做好一个做两个,做好两个做三个,做好1亿做2亿,做好2亿做3亿。”
“最初实行的是风险最易控制的方式,也就是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用自有资金进行融资。”中国证监会一位官员称,“而且交易双方的资格都被严格限制,券商要求是A级以上,融资方则要求资信很高的机构,个人能否参与还在讨论中。”
“市场通过融资融券能够增加多少资金,也不能期望太高。眼下想得到的规模也就几百亿元吧。”一位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负责人表示。他认为,过一两年后,等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规模才有望放大。
警惕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在中国并非首次开展,早在1992年证券市场起步时,就曾有这项业务,但因当时机构自我约束力和金融监管能力不足,出现了券商违规融资、重仓庄股甚至引发券商巨额债务等问题,监管层随即叫停,禁止券商开展任何透支交易。
2006年,虽然管理层公布实施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但由于市场的单边上扬,推出融资融券等于是火上浇油,因此一直没有推出任何试点。
时至今日,证券市场熊牛交替,波动巨大,而券商作为市场主体并没有获得业务水平或者研究能力本质上的提高,一旦举起融资融券这把“双刃剑”,市场的波动也会加大券商的风险,使得从事该业务的券商破产概率大增。
与此同时,由于融资融券的杠杆效应,券商自营业务必然也希望能够通过杠杆放大收益。
“这部分业务带来的风险可能会把整个行业拉下水。当前需要警惕的是风险,而不是要大力拓展业务,先把风险控制做好了才能有下一步。”一位资深业内人士称,“那些打着长远制度设计和安排旗号的人往往希望这类高风险业务在规范前做大,继而可以从中获益。”
融资融券不仅活跃市场,还可以给券商带来可观的收益。到目前为止,市场深沪两个市场的融资融券余额已经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按照5%的收益计算(剔除了券商的资金成本),每年可以给相关的券商带来100多亿的净收益。
可见,融资融券对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也正因为如此,需要我们认真观察融资融券制度是否存在瑕疵,或这些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到位的地方。
根据笔者的观察,交易所的融资融券制度在风险控制方面的确存在漏洞,有些条款只进行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影响其可操作性,使很多风险防范措施基本上成为摆设。
例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交易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但到目前为止,只启动了其中的第五条款,分别对燃控科技(300152)和华泰300ETF暂停融资买入,理由都是融资买入余额都超过了流通市值的25%。而对那些股价明显有异动的股票并没有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显然,有人通过不断融资买入推高股价,当股价快速上涨后可以获得更多的融资。这是典型的利用融资杠杆来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交易所应该及时启动上述风险控制措施中的第(二)条款(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或第(三)条款(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当然,还可以采取更简单的措施,限制有关信用账户的融资行为。
但现实的情况却是,交易所对类似冠豪高新股票的“异动”并没有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导致这种“不正常”交易行为持续发生,使该股票累积的风险不断增加。近日,监管部门对该公司的高管涉嫌违规交易进行调查,股价随之出现大跌,其市场风险已经开始暴露。从公开数据看,该股票在4月19日以后融资买入的余额增加了约15亿人民币,现在都处在被套的状态,如果该股价进一步下跌,这些在高位融资买入的股票就要被强行平仓,一旦出现强行平仓的行为,股价将会出现连续跌停板的现象,出现恶性循环。该股票很可能成为融资融券制度实施以来第一个风险教育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