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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第1篇

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支付各期的应付融资租赁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对承租期间及以后应计提的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租赁期满,按合同要求支付租赁结束的购买价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对所有权已转归承租人的设备,应进行转账,借记“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例1:2002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规定:租赁的标的物为一条A产品生产线;租赁开始日为2003年1月1日;租赁期为从租赁开始日起36个月,即3年;甲公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半年于月末支付租金300000元;A产品生产线的保险费、维护费等费用都由承租人甲公司负担,估计每年约20000元;A产品生产线在2003年1月1日的账面价值为1400000元;租赁合同规定的半年利率为7%;A产品生产线的估计使用年限为16年,已使用6年,估计期满时无残值;租赁期结束时,甲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生产线的选择权,购买价为2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60000元。假设租入生产线的账面价值占甲公司资产总额的30%以上,并且不需要安装。

分析:本例中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优惠购买价200元,远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160000元(200÷160000=0.125%),所以,2003年1月1日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甲公司将会行使这项选择权;此外,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1430233.20元,占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比例为102.16%(1430233.20÷1400000),高于90%;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认定这项租赁为融资租赁。

最低租赁付款额为:300000×3+200=1800200(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300000×4.767+200×0.666=1430233.20(元)

(查年金现值表或复利现值表:N为6,I为7%)

未确认融资费用为:1800200–1400000=400200(元)

承租人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2003年1月1日租入A产品生产线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14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4002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800200

2、2003年6月30日支付第一期融资租赁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30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0

3、2003年12月31日支付第二期融资租赁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30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0

4、2003年年末,按直线法分摊三分之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1334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33400(400200÷3)

(2004年和2005年同期作与2、3、4相同的会计分录)

5、从2003年起,按估计的尚可使用年限10年平均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140000

贷:累计折旧140000(1400000÷10)

6、租赁期满,2006年1月1日支付租赁结束时的购买价200元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200

贷:银行存款200

7、该生产线所有权转归本公司时:

借: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1400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1400000

如果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租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小于或等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那么,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按租赁资产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如果承租人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开始日需要经过安装才能投入使用,那么,承租人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例2:丙公司以租赁方式租入全新的设备一台,根据协议确定的租赁价款为800000元,按协议规定,该设备价款分5年于每年年初初支付,其折旧年限为8年,预计净残值为5000元。签订合同后在十天内丙公司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170000元及手续费16000元。租赁期满时需支付该设备转让费10000元(估计该日租赁设备的公允价值为280000元),同时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该租赁设备的价值仅占丙公司总资产的3%.丙公司另以存款支付运杂费、保险费等25000元,发生安装调试费15000元。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分析:本例中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优惠购买价10000元,远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租赁设备公允价值280000元。所以,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丙公司将会行使这项选择权。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认定这项租赁为融资租赁。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签订合同后第十天,开出转账支票支付租赁保证金及手续费(在10个月内摊销):

借: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170000

待摊费用——租赁手续费14400

财务费用——手续费1600

贷:银行存款186000

2、租入需安装设备时:

借: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810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810000

3、支付运杂费、保险费时:

借: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25000

贷:银行存款25000

4、以存款支付安装调试费时:

借: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15000

贷:银行存款15000

5、租赁设备达到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850000

贷: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850000

6、租赁期间于第一年年初支付融资租赁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60000(800000÷5)

贷:银行存款160000

(第

二、

三、四年年初作以上同样分录)

7、在折旧年限内每年应计提折旧=(850000–5000)÷8=105625(元)

借:制造费用105625

贷:累计折旧105625

8、第五年年初,以原支付租赁保证金抵最后一期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60000

贷: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160000

9、租赁期满以原支付租赁保证金抵设备转让费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0000

贷: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10000

10、该设备所有权转让转归本公司时:

借: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850000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第2篇

一、案例资料

(1)2009年12月28日,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华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租赁标的物: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租赁开始日:租赁标的物运抵宏达公司生产车间之日(2010年1月1日)。租赁期: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共3年。租金支付方式:自租赁开始日起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50000元。该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在2010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380000元(与账面价值相同)。 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8%(兴华公司租赁内含利率未知)。承租人的担保余值为10000元。该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为全新设备,预计使用年限5年。 2011年和2012年,宏达公司每年应按该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所生产的产品——农用塑料薄膜年销售收入的5%向兴华租赁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

(2)兴华租赁公司对出租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为5000元。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本期应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2011年、2012年宏达公司分别实现农用塑料薄膜销售收入50000元和100000元。2012年12月31日,从宏达公司收回该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为兴华租赁公司作出该项租赁业务关键步骤的会计处理[已知年金现值系数PA(3,8%)=2.577,复制现值系数PF(3,8)=0.794;PA(3,9%)=2.531,PF(3,9%)=0.772;PA(3,10%)=2.487,PF(3,10%)=0.751]。

二、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

依上述案例资料可知,兴华公司是该项租赁业务的出租人,现根据该项租赁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阐析其会计处理关键步骤的具体操作如下:

步骤之一:租赁开始日,判断租赁的类型。

这一步是租赁会计的突破口。首先根据租赁准则给出的判断标准判断租赁。租赁准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如果某项租赁业务符合5项标准中的一项或数项的,则应当认定该项租赁为融资租赁,否则就是经营租赁。从这5项标准可以看出,第1、2、5项标准属于租赁资产最终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而第3项标准是租赁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即使不转移,但只要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即可。第4项标准则是一个价值衡量标准,即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或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要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一般应在90%以上(含90%),这个量化标准也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标准。企业在具体运用时,还须根据现行会计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判断。

本案例中,依题设条件,可以排除第1、2、5项标准,只需看第3项或第4项标准是否可套用。因租赁期(3年)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5年)的60%(

而租赁开始日:90%×380000=342000(元)

因385000>342000,故满足了第4项标准。于是,可以得出结论:兴华公司的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步骤之二:租赁开始日确定应收债权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入账价值,并作出账务处理。

根据租赁准则规定:

(1)“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实务中,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确定应视租赁合同规定的内容不同来确定其构成,具体来说又包括如下两种情形:一是若租赁合同中存在独立的第三方(如担保公司)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则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独立的第三方的担保余值。二是若租赁合同中不存在独立的第三方(如担保公司)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则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

这里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确定又牵涉到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确定。实务中,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确定同样应视租赁合同规定内容的不同来确定其构成,具体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若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在期满时有优惠购买资产的权利,则最低租赁付款额=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总额+期满时支付的优购价。二是若租赁合同中没有规定承租人在期满时有优惠购买权,则最低租赁付款额=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总额+承租人或与其相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支付的其它款项(如未能续租或展期罚款等)。

由此可见:本案例中兴华公司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宏达公司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150000×3+10000=460000(元)。

于是可得:本案例中的“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460000+5000=465000(元)。

(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入账价值=(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本案例中,“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入账价值=(465000+0)-(380000+5000)=800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465000

贷:融资租赁资产 3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80000

银行存款 5000

需要提起注意的是,上述账务处理中的“融资租赁资产”账户借方登记的是企业购入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资产成本,贷方登记的是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如果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借贷双方有差额,则应将该差额视为资产处置损益,分别记入“营业外收入”(贷方大于借方的差额)或“营业外支出”(借方大于贷方的差额)账户。

本案例中,合同条款已告知该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在2010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均为380000元,因此,账务处理中租赁资产的借贷双方不存在差额。

步骤之三: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各期的租赁收入。

租赁期内如何确定融资收入,是出租人核算的核心问题。租赁准则规定,出租人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各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实际利率即为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需要根据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列出算式计算得到或已知。

本案例中,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未知,为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我们必须首先计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根据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可得:

150000×PA(3,r)+10,000×PF(3,r)=380000+5000=385000

先测试合同利率,取r=8%,得:150000×PA(3,8%)+10000×PF(3,8%)=150000×2.577+10000×0.794=394490>385000

计算结果表明,需提升利率,取r=9%,得150000×PA(3,9%)+10000×PF(3,9%)=150000×2.531+10000×0.772=387370>385000

仍然需提升利率,再取r =10%,得:150000×PA(3,10%)+10000×PF(3,10%)=150000×2.487+10000×0.751=380560

可见:r 介于9%至10%之间,采用插入法计算r:

然后,编制租赁期内“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摊表”。

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摊表(实际利率法)

2010年1月1日

账务处理如下:

2010年12月31日收到租金和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5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5530

贷:租赁收入 35530

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的账务处理同2010年12月31日,只是确认融资收入的金额不同而已(见上表),略。

步骤之四:对租赁合同中涉及的或有租金进行账务处理。

本案例中,租赁合同规定,2011年和2012年宏达公司每年应按租赁的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所生产的产品——农用塑料薄膜年销售收入(50000元、100000元)的5%向兴华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2500元、5000元),这符合或有租金的定义。对此,兴华租赁公司应在合同规定的会计期间将应收取的或有租金确认为该期的收益(租赁收入),作出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2500(或5000)

贷:租赁收入 2500(或5000)

步骤之五:租赁期届满时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若是收回资产,则租赁合同中一般会有担保余值的约定。对于资产余值不论是部分还是全部担保,出租人在收回租赁资产时,应对资产的实际余值进行评估,若评估的金额低于担保余值的差值,则是租赁资产余值的损失,应由承担人给予补偿;出租人对于收到的补偿金,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倘若租赁合同中没有担保余值,则出租人在收回最后一笔租金时,收回资产的所有权,收回资产的价值则全是未担保的余值(因为在租赁开始日已记录了“未担保余值”)。

(2)若是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对该项租赁应视同一直存在并进行正常账务处理。倘若承租人未能续租,则出租人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收入。

(3)若是出售资产,即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行使廉价购买选择权,则出租人在收取最后一笔租金时,收回出售资产的名义价款,冲销“长期应收款”账户(因为在租赁开始日,应收融资租赁款入账价值中包含了承租人应支付的优购价),并转移资产的所有权。

本案例是属于第一种情况,且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宏达公司对资产的余值进行了全部担保,不存在未担保余值,则2012年12月31日兴华租赁公司从宏达公司收回该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的价值即为宏达公司的担保余值,应作出如下账务处理:

借:融资租赁资产 1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0000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第3篇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的运营模式逐步走向正规化,基本实现了良性循环,受到国家政策的推动与支持,我国的资本市场处在快速壮大阶段,在这种背景下,融资租赁业务逐渐流行于各行业中。作为一种新兴起的金融产业,融资租赁业务为企业融资等金融活动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是新形势下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种融资手段。但是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纳税体制等一直处在不断的变化中,导致企业在融资业务会计处理过程中一直存在较多的问题,例如财务报表不规范、实务操作能力较低以及账务处理不完善等。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如何快速有效解决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让其更好的为企业发展提供帮助成为了当下融资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难题。文章从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一些租赁判断标准,就如何提升业务会计处理质量进行探究,为融资租赁更好的应用在企业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问题和措施

一、引言

融资租赁业务是在上世纪90年代由西方国家引入我国,在这之前西方人就称融资租赁是新经济的促动者,它与普通的租赁业务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它在资本市场上与贷款业务有着几乎同样的作用,都是企业资金供应的保障,经过20多年的适应与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基本上趋于成熟和完善,融资租赁业务总量也实现快速增长。根据不完全统计,仅2016年上半年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就已经达到了46800亿元人民币,完全超过了2015年全年的44400亿元,大大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壮大了企业的力量。从当前融资租赁市场行情看,其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虽然发展迅猛但是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受益方,我们要认清当前的形式,从自身做起加强内部会计处理能力和质量,为融资租赁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做好铺垫。

二、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探析

(一)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租赁行为发生后,租赁人通常情况下应该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二者之中选取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作为长期应付款项的入账价值,二者之间的差值则可以记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假如租赁资产的总价值仅仅是企业总资产的一小部分,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以按照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及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说明:这里的租赁资产价值占企业总资产的一小部分指的是小于等于总资产的30%)。只要是在这个范围之内,融资租入资产价值以及长期应付款价值承租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既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选择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初始直接费用指的是在租赁合同的谈判与签订过程中发生的可以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这部分费用通常包含雇佣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以及印花税等。承租人在初始直接费用的账务处理中可以这样记录: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处理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需要将租金支付给出租人,这租金就包含了两部分即本金和利息。在利息的支付中也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第一,应该尽可能减少长期应付款;第二,应该同时将未确认融资租赁费按照统一的方式将其认作是当期融资费用,如果是在承租人先付了租金的情况下,第一阶段支付的租金不含有利息,只需要将长期应付款减少即可,没有必要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承租人每个账期应该支付的租金会计记录为: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如果履约成本也包含在租金当中,则需要补加一条记录: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

(四)租赁资产的计提折旧探究

融资租入的资产和企业的固定资产一样都需要对其进行计提折旧,但是由于二者所有人不同,因此在计提折旧的过程也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折旧政策问题:在租入资产的折旧中采用的方式与自有资产没有区别,如果承租人对租入的资产进行过担保,则折旧总额可以视为资产租赁日的入账价值减去现阶段的价值;如果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余值进行过担保,那么折旧总额即为资产租赁日的入账价值。其次是折旧期间的确定问题:折旧期间的确定应该根据租赁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如果有合理的证据表明在租赁到期时承租人拥有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可以认定承租人拥有此资产的全部可使用年限,这样便可以以租赁起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如果租赁到期时不能够证明承租人对资产有所有权,那么应该依据租赁期和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这二者当中较短者作为计提折旧期间。

三、当前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缺陷与问题

上述对融资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要求,在实务操作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企业能够达到上述标准,无论是折旧期间的确认还是会计记录都与标准存在很大的出入。这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受到我国会计等制度的制约,另一部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问题,同时我国的资本市场并不是十分完善,在融资租赁业务价值计量方面也会存在一些问题。

(一)企业内部融资租赁业务合并报表制度不完善

现如今融资租赁业务在集团内部开展的较为火热,原因无非是集团内部子公司有一种较为亲密的关系,也有利于提升集团内部资源的利用率。从出租人的视角看,租赁准则主要是针对那些租赁公司制定的,但是当一个集团的总公司有一定的资产总量时,租赁业务会成为其将自身资产提供给各个子公司的有效手段。这样在编制与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抵消内部融资业务,但是由于融资租赁准则中并没有这部分内容,这就导致实际操作中没有相关准则作为依据,从而出现了内部合并抵消困难这一问题。因此从这一方面看,快速完善我国的融资租赁准则显得尤为迫切。

(二)融资租赁准则中部分内容的实务操作性较差

现如今导致企业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会计处理效果不理想的原因之二是租赁准则中很多内容不具备可操作性,部分分类标准过于抽象,例如租赁准则中很多对于“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以及租赁期之间的比例关系分别使用的大部分、几乎相当”等定义描述的十分模糊,这样在实际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很多内容需要财务人员用经验去判断。但是租赁准则中这些模糊的参考值又成为财务人员规避的依据。这样很多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以及美化自身的形象对于租赁的处理方法存在一定的偏好,只要通过精心的设计,一些付款就能够不被纳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计算中。

(三)租赁保障金的账目处理不规范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为了保障租赁行为从始至终顺利的开展下去,也为了对承租人有一定的约束,往往需要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时缴纳一定的租赁保障金,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赁保障金越少,租金就会越高,反之租金则变小。在租赁期时用保证金来抵交租金,这样在对租金总额进行计算时,就可以从资产总成本中扣除。租赁保障金在会计处理中为:承租人:借记:其他应收账款出租人:借记:其他应付账款现如今融资租赁业务中一般都会将租赁类型列为经营租赁,名义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大量的租赁保障金来降低最低租赁付款额。

(四)承租方和出租方对租赁类型的确认有偏差

在原则上承租人与出租人对于出租类型应该是统一的,但现如今独立承租人的介入使这一问题变得复杂化,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一方对出租人的资产余值做了担保可能会导致同一项租赁承租方和出租方对租赁类型的确定出现分歧。

四、解决现如今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中存在问题的方法

(一)集团企业内部融资租赁

要加强租赁报表的编制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方将租赁资产转化为相应的债务权利(即债权),租出的资产折旧等问题则由承租方来进行计提。承租方具备资产的使用权,可将其视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同时还要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方与出租方分别根据融资租赁准则计算利息收入与利息费用。但是在集团企业内部,从集团总公司的角度看,这样的融资租赁属于一种内部交易行为,完全可以抵消。这样在编制合并报表时租赁期内每年应编制下面的分录以抵消集团内部因融资租赁业务引起的应收、应付租赁款余额、未实现的利息收入和应付利息的余额。集团企业内部在租赁前后都需要进行计提折旧,这样在正常情况下会出现一些保险费以及维护费等相关费用因此无需对其进行调整;租赁资产无论出租与否,在资产负债表中以集团固定资产的形式出现,因此也无需对其进行调整。以后年份的抵消分录除了金额不相同以外,其他方面都与上述内容相似。

(二)完善租赁分类的量化与细化标准

会计准则的制定十分麻烦,因此对租赁分类的量化和细化时尽量本着不修改会计准则的原则,可以充分参考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将租赁分类的量化和细化对应转化为租赁资产的风险与报酬。国际会计准则中对融资租赁有着以下几个要求,第一,如果承租人在合同未到期单方面撤出租赁,那么整个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则由承租方承担;第二,资产公允价值出现波动导致的损失或者收益都由承租方来承担;第三,承租人可以用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租金来租赁下一个周期的资产。

(三)加强对租赁保障金的会计处理

为了让上述的问题不再发生,可以规定租赁保障金不能够抵交租金,而是在租赁到期后资金全部支付以后由出租人返还租赁保证金,这样的会计处理不会发生任何变动;但如果依然可以用租赁保障金来抵扣租金,则在计算租金总额时可以将递交租金的租赁保障金全额调回,计入租金总额。

(四)关联方之间租赁类型应该保持一致

资产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租赁类型的确认上需要保持一致,承租人作为整个租赁业务的主体,在进行租赁活动时,租赁类型应该根据承租人的判断标准确定,从而保障双方在租赁类型上一致。

参考文献:

[1]杨凤芝.融资租赁会计处理问题及建议[J].财会通讯,2011(07)

[2]张飚.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发展动向及对我国的启示[J].西部金融,2014(08)

[3]贾筱.融资租赁会计核算及财务处理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5(10)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业务 会计处理 问题和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号:1004-4914(2016)12-125-02

一、引言

融资租赁业务是在上世纪90年代由西方国家引入我国,在这之前西方人就称融资租赁是新经济的促动者,它与普通的租赁业务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它在资本市场上与贷款业务有着几乎同样的作用,都是企业资金供应的保障,经过20多年的适应与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基本上趋于成熟和完善,融资租赁业务总量也实现快速增长。根据不完全统计,仅2016年上半年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就已经达到了46800亿元人民币,完全超过了2015年全年的44400亿元,大大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壮大了企业的力量。从当前融资租赁市场行情看,其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虽然发展迅猛但是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受益方,我们要认清当前的形式,从自身做起加强内部会计处理能力和质量,为融资租赁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做好铺垫。

二、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探析

(一)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租赁行为发生后,租赁人通常情况下应该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二者之中选取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作为长期应付款项的入账价值,二者之间的差值则可以记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假如租赁资产的总价值仅仅是企业总资产的一小部分,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以按照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及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说明:这里的租赁资产价值占企业总资产的一小部分指的是小于等于总资产的30%)。只要是在这个范围之内,融资租入资产价值以及长期应付款价值承租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既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选择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初始直接费用指的是在租赁合同的谈判与签订过程中发生的可以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这部分费用通常包含雇佣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以及印花税等。承租人在初始直接费用的账务处理中可以这样记录:

借记:“管理费用”

贷记:“银行存款”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处理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需要将租金支付给出租人,这租金就包含了两部分即本金和利息。在利息的支付中也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第一,应该尽可能减少长期应付款;第二,应该同时将未确认融资租赁费按照统一的方式将其认作是当期融资费用,如果是在承租人先付了租金的情况下,第一阶段支付的租金不含有利息,只需要将长期应付款减少即可,没有必要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承租人每个账期应该支付的租金会计记录为:

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记:银行存款

如果履约成本也包含在租金当中,则需要补加一条记录:

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

借记:财务费用

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

(四)租赁资产的计提折旧探究

融资租入的资产和企业的固定资产一样都需要对其进行计提折旧,但是由于二者所有人不同,因此在计提折旧的过程也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折旧政策问题:在租入资产的折旧中采用的方式与自有资产没有区别,如果承租人对租入的资产进行过担保,则折旧总额可以视为资产租赁日的入账价值减去现阶段的价值;如果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余值进行过担保,那么折旧总额即为资产租赁日的入账价值。

其次是折旧期间的确定问题:折旧期间的确定应该根据租赁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如果有合理的证据表明在租赁到期时承租人拥有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可以认定承租人拥有此资产的全部可使用年限,这样便可以以租赁起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如果租赁到期时不能够证明承租人对资产有所有权,那么应该依据租赁期和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这二者当中较短者作为计提折旧期间。

三、当前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缺陷与问题

上述对融资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要求,在实务操作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企业能够达到上述标准,无论是折旧期间的确认还是会计记录都与标准存在很大的出入。这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受到我国会计等制度的制约,另一部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问题,同时我国的资本市场并不是十分完善,在融资租赁业务价值计量方面也会存在一些问题。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允价值;未确认融资费用;未担保余值减值

融资租赁是以融资为直接目的信用方式,它表面上是借物,而实质上是借资,他在我国尚属于一种新的正在发展的金融业务,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也日益显著,并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方式。在此情形下,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2006.2.15)在融资租赁会计核算这方面虽然有所完善,但仍不能够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方面尚不够严密且缺少可操作性,给企业在具体核算融资租赁时带来困惑。新经济形势下融资租赁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越来越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融资租赁判断标准的完善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满足以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其中第四项是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在上述判断标准中我国租赁准则回避了公允价值,改用帐面价值。这样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弄虚作假,任意调节利润,但同时却产生了其他相关问题,一是对于承租人而言,并不知道出租人租赁资产的帐面价值,出租人没有义务也不会乐意告诉承租人;二是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例如,甲企业将2年前自建的一间门面租赁给乙公司,租期5年,每年租金10万元。门面帐面价值45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25年。折现率5%。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为43.29万元。按我国租赁准则的规定,“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属于融资租赁业务。但是,从这笔交易的实质判断,“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全部(或几乎全部)转移给承租人”。因此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建议我国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可借鉴美国确认融资租赁的作法,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对未确认融资费用帐的重新认识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我们知道“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所反映的内容,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实现的融资费用,换一个角度,我们可将其理解为由于融资而应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分摊。

《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部分将“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资产类科目,但在《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中,却都同时规定:在编制报表时,对“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显然,这里出现了前后矛盾:如果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规定为资产类科目,那么应将其余额列示在报表的资产项目中,而不应从“长期应付款”项目中抵减;如果从报表列示的角度说它是负债(备抵)类科目,那么就没有必要将其规定为资产类科目。

对于承租方来说,“未确认融资费用” 既不是在未来预期可以为其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流入的项目,更不是其在期初已经支付待到以后期间摊销的待摊或者递延项目,所以将“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资产类科目是没有道理的。但是如果从会计分录形式看,它首次确认出现在会计分录的借方,而且后来摊销时转到了“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这样就具备了资产类科目的外在形式。

同时,“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也不符合传统财务会计模式配比机制下的负债类科目的性质,这一点仅从会计分录形式就可以说明。但是如果把“未确认融资费用”理解为尚未支付而应预提的待到以后分摊的财务费用,那么,它就具有负债(备抵)类科目的内容。从这个角度出发,也就不难理解在编制报表时,对“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了。因此笔者认为应对“未确认融资费用”作双重理解,即资产类科目的形式、负债类科目的内容。

未担保余值减值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

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是:出租人应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发生减值,则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如果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则在原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当未担保余值增值时,则不作任何调整。这种处理方法尽管比较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预计的资产余值的公允性值得怀疑,对余值减值的会计处理不符合重要性原则。资产余值是指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在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的今天,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租赁开始日估计的未担保余值的大小以及以后期间的减值估计,带有极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余值的公允性值得怀疑。另外,未担保余值在通常情况下所占资产价值比例较小,发生减值时如此复杂的会计处理不符合重要性原则。

其次,由于未担保余值的减值与价值回升,导致出租方租赁内含利率经常变动,使承租方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和摊销未确认融资租赁费用时选择的折现率缺乏必要的依据。根据规定,作为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应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以便确定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选择折现率时,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给出了选择折现率的顺序,即: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承租人应首选其作为折现率;其次才是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如果以上两者均无法取得,承租人应选择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由此可见,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一旦定下来以承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且租入资产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为入账价值,承租人应以承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但是,由于未担保余值减值或价值回升,导致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经常变动,使得承租人选择的折现率缺乏依据,从而导致其会计处理带有随意性。

最后,当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时,作为出租人投资总额组成部分的未担保余值和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不符合一致性原则。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收回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合理计提坏账准备。而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时,不计提减值准备。这种做法不符合一致性原则。

笔者认为,根据重要性原则,应当简化未担保余值减值时的会计处理。当发生减值时,不再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融资收入仍按原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确认。既然未担保余值是出租人投资总额的一部分,应当与应收融资租赁款会计处理一致,同样可以采用提取减值准备的方法。具体做法是:

在“未担保余值”科目下设两个明细科目,即“成本”和“减值准备”科目。会计处理是:

1、期末,按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

2、如果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在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按未担保余值恢复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3、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的会计处理为:借记“融资租赁资产”、“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成本”科目,借贷之间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以上的会计处理方法较简单,便于会计人员理解和操作,也符合重要性原则。

参考文献: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财政部 2006.2

《金融租赁实务》 陈湛匀 门明 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第6篇

(一)出租人的供应商缴纳的流转税出租人的供应商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出租人的供应商以从其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确认进项税额。按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缴纳增值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7%(市)、5%(县、镇)、1%(县镇以下级城市)(以下分类同)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买卖合同金额和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二)承租人的客户缴纳的流转税第一,承租人的客户从融资租赁承租人处购入货物从事的是销货,按增值税条例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第二,承租人的客户从融资租赁承租人处购入货物从事的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第三,承租人的客户从融资租赁承租人处购入货物从事的是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则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二、出租人缴纳的流转税

(一)有资质的出租人有资质的出租人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出租人是经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是有资质的单位。有资质的单位无论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差额缴纳营业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和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人的供应商与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和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和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出租人和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签订的余值担保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无资质的出租人且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此时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出租人是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按其从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确认进项税额,按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以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向承租人出具增值税完税凭证,按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人的供应商与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和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以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三)无资质的出租人且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此时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出租人是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硼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全额缴纳营业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和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人的供应商与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以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以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出租人和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签订的余值担保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承租人缴纳的流转税

(一)出租人为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融资租入货物后从事的是销货,出租人是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承租人以其从出租人的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确认进项税额,以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价外费用和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缴纳增值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以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余值担保合同免征印花税,按承租人与承租人的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的0.3‰缴纳印花税。

(二)出租人为无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承租人融资租人货物后从事的是销货,出租人是无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承租人以其从出租人处取得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确认进项税额,以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价外费用和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缴纳增值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以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按承租人与承租人的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的0.3‰缴纳印花税。

(三)出租人为无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承租人融资租入货物后从事的是销货,出租人是无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承租人以其从出租人的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确认进项税额,以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价外费用和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缴纳增值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和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余值担保合同免征印花税,按承租人与承租人的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的0.3‰缴纳印花税。

此外,还应注意,若承租人融资租人货物后从事的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则缴纳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若承租人融资租入货物后从事的是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则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例]乙公司是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甲、丙和丁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乙、丙和丁公司均位于市级城市。2009年11月28日,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是:(1)丙公司融资租赁乙公司一套全新生产线;(2)乙公司根据丙公司所要求的生产线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租赁物租给丙公司;(3)丙公司负责生产线质量的检验验收;(4)租赁期开始日是2010年1月1日;(5)租赁期是从租赁期开始日算起60个月;(6)租金支付方式是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每年末支付租金600000元;(7)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8.5%;(8)该生产线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9)2014年12月31日。生产线所有权转给丙公司,优惠购买价为0元。

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1)乙公司购买甲公司一套全新生产线;(2)乙公司从甲公司购入该生产线,价款2210000元,增值税375700元,运输费14300~;(3)甲公司2010年1月1日将标的物运抵乙公司指定地点;(4)2010年1月1日乙公司通过银行向甲公司支付价款、增值税款和运输费2600000元。

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是:(1)丁公司购买丙公司产品;(2)合同有效期是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每月1日至5日,丙公司将产品运抵丁公司;(4)每次商品价款1000000元,增值税170000元,丙公司代垫运费5000元;(5)每次价款、增值税和代垫运费丁公司于每月月末前支付。

(1)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缴纳流转税的会计处理

2009年11月28日:

出租人乙公司缴纳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印花税:(2210000+14300-14300×7%)×0.3%0=667(元)

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印花税=600000×5×0.5‰=15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融资租赁资产(667+1500)

2167

贷:银行存款

2167

2010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缴纳营业税计算如表1所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缴营业税

2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4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600

(2)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缴纳流转税的会计处理

2009年11月28日:

承租人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缴纳的印花税=600000×5×0.5‰=1500(元)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1500

贷:银行存款

1500

承租人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缴纳的印花税=1000000×12×5×0.3‰+(5000-5000×7%)×12×5×0.3%。=18084(元)

借:管理费用

18084

贷:银行存款

18084

2010年1月1日:承租人丙公司从出租人乙公司的供应商甲公司处取得增值税完税凭证,价款2210000元,增值税375700元,运输费143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75700+14300×7%)

376701

贷:长期应付款―一应付融资租赁款(乙公司)376701

假设2010至2014年每月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为102000元,各月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

贷:银行存款

102000

2010至2014年销售产品的各月末销项税额为170000元,各月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2010至2014年丙公司累计缴纳增值税=170000×12×5-376701-102000×12×5=3703299(元)

2010至2014年60个月增值税的抵扣和上缴税款如表2:

2010年6月末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1299

贷:银行存款

31299

从2010年7月末开始以后每月月末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68000

贷:银行存款

68000

2010年1至5月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月末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1299×7%=2191(元)

教育费附加=31299×3%=939(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1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91

――应交教育费附加

939

从2010年7月份开始后54个月每月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760元(68000x7%),教育费附加2040元(68000×3%),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4760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第7篇

关键词:会计 融资租赁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一个临时的或季节性的生产经营,或资本账户,用于生产和固定资产的操作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根据租赁形式的不同特点,可以分为两个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对融资租赁的会计方法,有计量和披露的会计标准,本文进行了一些研究。

一、概述

现代租赁的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信用融资的直接目的,似乎是借来的,从资本的本性借来的,我国融资租赁仍属于一个新的金融服务,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一号租赁是指金融租赁,租赁所有权大部份风险及回报转移相关资产。所有权可以转让,不得转让。相关的风险资产的所有权是指操作条件的变化所造成的风险,相对收入的变化以及闲置资产对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返回,可以直接使用在资产和资产的持续时间来获得经济效益,资产的价值,并获得资产处置。融资租赁的本质是现代租赁业,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是一种银行信贷,保险和金融手段来协调。它是基于设备的特点的介绍,房屋租赁的分离后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租赁现代营销方法。融资租赁承租人是不需要支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并支付租赁物业的租金利润。

二、现状

承租人可以达到融资的目的和现状,对企业来说保持高流动性的追求是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目标,不是每个企业都能有充足的现金和流动资产,以及融资能力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它是由企业融资改善企业流动性的一个好办法是很受欢迎的,因为需要解决企业投资的特点需要支付租赁,不占用太多的流动性的提高,是一种良好的企业融资。承租人可以获得税收减免,一些国家为了鼓励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融资租赁,一些国家在融资租赁发展的早期阶段,在特定领域的投资、减税、对融资租赁出租的投资在某些领域直接或承租人分享投资税收抵免出租人。

融资租赁承租人可以改善财务状况。现代租赁的特点是它的创新,创造了各种模型的租赁,有不同的需要和偏好的投资者。租金是出租人的一种重要方式,出售资产、承租人、销售和企业资产租赁资产,通过这种方式承租人支付租金但资产的现金流的销售,在目前的现金状况许多企业通过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租赁使用,不仅实现了投资的目的以提高财务状况表。

三、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进一步加强金融体系和资本运作的理念,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中国租赁方面仍有其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促进稳定和健康发展发挥其独特的特点。

融资租赁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的保护。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高,完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中国,融资租赁法虽然各种形式的特殊规则,但到目前为止未融资租赁。关于租赁业务的法律问题,仅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财务文件和专业银行在金融租赁手续浅部松散的规定,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租赁业。在实际操作中,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导致统一的行为规范,租赁合同是很难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许多企业租赁公司。金融租赁业务已严重阻碍了中国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对金融租赁行业缺乏统一管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管理机制,行业协会尚未建立,行业是高度分散的管理。目前,国内租赁公司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三的体重管理。下放权力,责任不明确,容易产生部门摩擦,难以协调的政策,中国租赁业的真空存在宏观管理。租赁公司内部约束机制不完善,操作风险。我国直接融资租赁应承担所有的风险。这些风险如下:

在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投资规模,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管理风险,投资回收期不可恢复的。此外,公司的管理层是资金短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测量准确,那么租金企业经济效益低,导致无力支付租金的风险。此外,还包括承租人拖欠租金,由信用风险和经济环境和自然灾害如违约损失的风险引起的。长期稳定的资金短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需要一个强大的财务实力作为支撑。在发达国家,各种融资渠道的融资租赁,且成本低,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或债券和商业票据资金的主要来源。在中国的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从资金来源单一,贷款、投资和银行股东。因为没有国家信贷计划,融资约束。由于金融市场的不发达,很难从市场上筹集资金。

信贷和投资公司募集资金的高风险,高风险的营形成租赁公司。对资金使用周期不匹配的现象资金来源严重,导致多空资金,支付融资租赁公司的困难。同时,由融资租赁公司拥有的资金量远远小于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资金量,导致资金不足的问题,发展规模制约租赁业。

缺乏职业经理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租赁业具有强大生命力的行业。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高质量的人才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创新意识。在中国租赁业一直不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大部分员工从事租赁业务没有受过专业培训,专业知识体系的缺乏。

信用环境较差,企业拖欠现象严重。融资租赁的整体意识还比较薄弱,金融租赁尚未系统规范,使金融租赁行业的信用环境差,租客欠租现象严重。在租房过程中,一些企业将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贷款,有些公司甚至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方法类似于政府。企业只关心他们是否能获得设备租赁,不管他们的实际偿还能力。

出租方融资租赁未担保余值减值,需在减值发生当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及未担保余值准备,重新计算租赁内含率和分配表,在以后期间每期确认重新计算的租赁收入同时确认一个贷方的资产减值损失。这种处理既不符合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也过于繁琐。因为未担保余值减值与出租方每期收益无关,因此建议改成在减值发生当期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及担保余值准备,以后期间依然运用未发生减值前的收益分配表数据作为会计计量金额。

融资租赁优惠价购买时,出租人确认未担保余值。此时可假设承租人会购买该设备,而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但是却没有把未担保余值看成是承租人的资产。在此有高估资产,或且高估未来收益的问题,违反了会计谨慎性的原则。而且在租赁期结束将未担保余值一次转入营业外收入,也违反配比原则与权责发生制,使利润数据的真实性受损,建议可将未担保余值在各取得收入期进行摊销处理。

四、对策

从字面上看,融资通常是货币基金持有人的需求之间,直接或间接的融资活动。广义的融资是指持有人之间的一种经济行为,规范资本的需求,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包括资金,资金(基金)和金融(投资)。狭义的仅指资本融资一体化。从广义的分析,但是标准的定义似乎是合理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融资租赁不包括人们的经济行为,一旦租赁合同或协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的作用是确定的。

出租方融资租赁未担保余值减值处理:在租赁期间,对租赁资产未担保余值应设置为“出租人未担保余值,会计账户”。问题是当未担保余值是损坏的,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出租人未担保余值小于账面价值的金额,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未担保余值”。如果复苏已确认未担保余值损失,您确认相反的返还金额损失,未担保余值减值,对以前会计期间不相关,已确认租金收入的会计调整,出租人的权利。但在租赁一段时间后,两个或两个开始下降后,按上面的方法来减少未担保余值核算,每一会计期间按照预定利率在原租赁未担保余值和隐含的租金收入应调整确认。新会计准则要求减少未担保余值,确认出租人,租赁净投资损失。从这一点来看,应包括在租金收入调整的确认。未担保余值,减值损失。根据新的会计准则,应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信贷未担保余值”账户。问题是如何确定项目的金额。从上述规定的书,新会计准则的价值,不同的租赁对未担保余值的量可收回资产金额低于处理结果,未担保余值,最后账户余额与实际情况相符,但未实现融资收益会计是不正确的。如果只调整未担保余值,减少当前或未来的会计分录中的租金收入的发生,金额应该是:未担保余值,减少当前和未来的修正,据隐含的租金收益率之间的差异,所以未实现融资收益核算是正确的,但未担保余值”的最终平衡和批准的帐户不匹配。因此,新会计准则的一方面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未担保余值显著降低,降低租金净投资损失,另一方面,会计处理并未反映出相应的要求。

出租人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底检查未担保余值,如果未担保余值减少的证据,租赁内含利率应重新计算,以期降低租金净投资造成的损失,根据各期的租赁投资净额和修正率应重新计算确定租赁隐性收入的确认。如果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回收,你应该回报的损失金额已在原来的认可,并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应该财政收入的确定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利率在租赁确认隐。固定资产“未担保余值在融资租赁出租人租赁资产的会计盈余的价值,不保证资产的剩余价值,属于出租人的资产。资产的未担保余值的承租人,出租人不承担安全责任,不承担偿还责任,未担保余值不属于承租人的资产不属于承租人的责任。因此,在未担保余值的变化,承租人不作任何会计处理。租赁期间,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资产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现值公允价值占到一个较低的值,将最低租赁付款的现值,折现率应在首选利益,租赁出租人,或租赁合同利率。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变化,需要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隐含的租金收益率应确认。与承租人与租赁摊销率调整,改变融资成本不确定各期固定资产折旧额,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方法,承租人和企业是不一样的,选定的折现率,对会计基本方法会计方法的缺乏,和随机缺陷,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违反。

企业应通过融资租赁费用,根据相关部门使用租赁资产的折旧费用都包括在内,是你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方法。根据一般折旧,不由两和折旧原则租赁期。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融资租赁,有自己的处理方法对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应付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在利润表中显示。会计报表应当在以下声明:金融租赁和融资成本的差异不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方法;连续三年最低租赁付款结算,由于最低租赁付款。一方面,财务报表、现金流、现金流和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分为现金流量和现金流量、筹资活动、投资活动是分开的会有一个更好的反映会计准则和统一的,严格的,合理的。另一方面,会计概念的界定,正确把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避免不必要的尴尬。例如,在中国目前的会计准则,确定收入的概念是存在这样的问题。会计对象分为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动态因素,显然是从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确定具体项目的收入和支出,确定具体学科的狭义定义,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从目前标准的狭义定义的收入和支出划分单元,收入和成本。缩小收入无法覆盖成本,一个特定的主题。

五、结束语

无论是金融租赁模式与会计法的企业,是由西方传入中国,因此,应结合深化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过程的理解。出租人的投资和融资的角度来看,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关系明确,经济投资的本质特征,作为融资租赁融资的一种手段,无疑是知识和金融租赁的普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金融租赁业务在中国的发展。中国会计准则总体上的一大进步。

参考文献:

[1]李慧.我国融资租赁会计研究[D].广西大学,2005

[2]王宗萍.关于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的几点思考[J].企业经济,2004;06

[3]王新平.关于融资租赁两个分摊率的思考[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3;04

[4]陈湛匀.金融租赁实务.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2008;11

[5]严世廉.租赁会计学.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04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第8篇

[关键词]新准则; 高校;融资租赁;资产;会计处理

现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对于融资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得非常简单,只要求对融资租入的资产比照自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这种规定没有体现出融资租赁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会计实质,特别是对融资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认定和会计处理方式的规定,会导致租赁资产账面价值虚增,与租赁资产有关的固定资产等会计要素,以及应资本化或费用化支出的计量与确认出现失真。该制度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后没有进行过修订,随着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高校普遍都从过去单一的财政拨款向多渠道筹资发展,并且新业务不断增多,因此,现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已明显滞后。

融资租赁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目的,集融资融物为一体,由于操作简便灵活,使用周期短,可缓解短期的资金支付压力等特点。已成为高校筹资的重要方式之一。高等学校是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单位,不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对租赁资产有其特定的处理方式。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融资租赁作了明确的界定,并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高校通过融资租入资产时,应该在原有会计处理的基础上,参考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改进和规范相应的会计处理。

目前,高校通过融资租赁租入的资产多以仪器设备为主。本文以设备融资租赁为例,结合新租赁会计准则,探讨高校融资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

一、高校融资租赁资产会计处理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高校租入的资产大多为专用设备且会长期使用,一般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确定租赁期届满时,高校将会行使购买租赁设备的选择权,以租赁合同订立的名义价款购买并转移设备所有权。根据新准则的规定,高校的设备租赁完全符合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属融资租赁。

在高校融资租赁设备的会计处理中,主要需解决租入设备初始费用的处理、入账价值的认定、融资费用的分摊等主要问题。

根据《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高校通过融资租赁获得设备资产所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租入设备的入账价值:融资租人设备的初始入账价值由租赁开始日租赁设备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构成: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应首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否则选择租赁合同规定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对于租赁期开始日入账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财务费用。

二、融资租赁资产会计处理的难点问题

(一)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认定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于使用租赁资产并且享有与租赁资产有关的报酬而支付的代价(即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类似于购买资产时支付的价款,属于租赁期开始日的资本性支出;另一部分是由于占有出租人的资金而支付的利息费用,属于各期费用性支出。如果将这两部分金额都作为租赁资产的成本,就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支出,同时也会导致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虚增,因此,应将这两类支出分别进行处理。

(二)租金的构成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每期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按一定的方法确认当期的应付本金和融资费用,并分别进行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的,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销完毕,应付本金余额应当减少为优惠购买金额。

(三)融资费用分摊率的确定

新准则要求,对承租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在采用实际利率法的情况下,根据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承租人确定融资费用分摊率的方法是:

1 融资租赁资产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入账的,将计算现值的利率(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折现率作为融资费用分摊率。

2 融资租赁资产以其公允价值入账的。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相等的折现率(若租金在年初支付,第一期不需折现)。

计算公式为:租金×年金现值系数+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的担保余值×复利现值系数=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或者:租金×年金现值系数+名义货价×复利现值系数=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三、高校融资租赁资产会计处理实例分析

例:2009年12月1日,某高校与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已知银行当年三年期贷款利率为5%):

(1)学校确定设备并选择供货商。租赁公司出资购买这批设备租赁给学校使用,设备总价款:2 210 000元;

(2)起租日:2010年1月1日,租赁期限:起租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共3年;

(3)租金支付方式:每年年初支付租金780000元;

(4)名义货价:100元,租赁期满后,学校支付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学校;

(5)学校在租赁谈判中产生手续费、差旅费等初始直接费用10000元。

在本例中,学校租赁设备符合融资租赁认定标准,应按融资租赁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租赁公司在起租日按租赁设备总价款向设备供货商支付货款,因此,这批设备在起租日的公允价值即为租赁设备总价款。学校在租赁期满后将以名义货价购买租赁设备,名义价款应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学校将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按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的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若该批设备以其公允价值入账,则按设备买卖合同内容进行固定资产入库登记和会计处理。

根据租赁合同内容:初始直接费用=10000元,最低租赁付款额=780000×3+100=2 340100元,设备公允价值=2 210 000元: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未知,无租赁合同利率,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作为折现率,查表:P/A(2,5%)=1.859,P/F(3,5%)=0.863,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780 000×(1.859+1)+100×0.863=2 230106.3。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大于公允价值,应以公允价值入账,重新计算分摊率。按780 000×[P/A(2,r)+1]+100 x P/F(3,r)=2 210 000,计算得折现率r=6%,即分摊率。

同时可知,未确认融资费用为130100元,按分摊率6%计算各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有关会计处理为:

(1)2010年1月1日租赁资产入账: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 220 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30 100

教育事业支出 10000

贷:应付及暂存款――租赁公司 2 340 100

银行存款 10 000

固定基金 10000

(2)2010年1月1日支付第一年的租金:

借:应付及暂存款一租赁公司 780 000

贷:银行存款 780 000

(3)2010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

借:财务费用 85 800

教育事业支出 694 2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85 800

固定基金 694 200

以后各年的会计处理同2010年,金额分别为表1中相应的数字。

(4)2013年1月1日,学校向租赁公司支付100元名义货款,租赁公司将设备所有权转移至学校:

借:应付及暂存款――租赁公司 100

教育事业支出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固定基金 100

(5)同时,学校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转为自有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专用设备 2 220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 220 000

例中高校支付完最后一笔租金后,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全部摊销完毕,应付本金余额100元即为租赁合同中订立的名义货价,相当于“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的担保余值”:此时,高校行使购买租赁设备选择权,支付名义货款,购买并获得租赁设备所有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EB/OL],2006-2-15

[2]谢军占高等学校会计[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