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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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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消费税范文第1篇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消费税政策调整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分别按25%%和15%%的税率从价计征消费税,同时再按每斤白酒0.5元的定额税率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

白酒属于消费税的传统征税产品。对其征税不仅体现了税收“寓禁于征”、限制其消费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目的,而且具有很强的财政意义。但是近几年来,我国白酒的生产和流通秩序比较混乱,其问题主要表现在:

(1)白酒生产和流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税收控管缺乏有效手段,税收流失比较严重。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小酒厂偷逃、欠交税收,甚至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这些企业生产销售的白酒,部分或全部游离于税务机关的控管之外。有些企业采取现金交易、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隐瞒产量和销售收入以及做假账和转让定价等方式,偷逃或规避消费税。

(2)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实行差别税率形成税收漏洞,增加了税收控管的难度。因薯类白酒税率低,为企业钻政策空子提供了条件,成为企业避税的一个渠道。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解决目前白酒行业中的问题需要综合治理。本次白酒消费税的调整内容除取消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改为20%%的统一税率外,还将参考国际经验,研究白酒贴标等相关税收征管办法,健全和完善关联交易税收政策法规,规范消费税税基,堵塞漏洞。

白酒消费税范文第2篇

关键词:消费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关联关系

消费税是国家为了引导消费方向,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次消费税。我国现行条例对烟、酒、高档手表等14种商品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纳税环节具有单一性,白酒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到了销售环节就不再征收消费税。规模大的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销售公司,先将产品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以高价出售给经销商,企业在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时报税,这就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针对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来规避白酒生产厂家的这种行为,防止税款流失。

一、《办法》解读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17日公布《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通知称我国从2009年8月1日起,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执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该办法的制定与实施,保全了白酒消费税税基。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白酒生产厂家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在《办法》第2条中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在《办法》第8条规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第8条第2项中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

国家税务总局在《办法》第12条规定:白酒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地基 根据上述规定,现举例说明如下:

白酒生产厂家甲是生产粮食白酒的大型企业。该企业设立了自己的销售公司乙。2009年8月甲销售给乙公司粮食白酒5000箱,每箱24斤,单价每斤50元(不含增值税),乙公司当月把该批白酒全部销售给经销商丙公司,销售价格为单价每斤200元(不含增值税)。则该生产厂家8月份应缴纳的从价计税部分的消费税计算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法》第2条的规定,由于上述白酒生产厂家甲对销售公司乙的销售价格低于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的70%(50

根据《办法》第8条规定,甲企业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则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假设税务机关核定的比率是65%,那么甲企业8月份应缴纳的从价计税部分的消费税为3120000元(200×65%×5000×24×20%)。

根据《办法》第12条规定,如果甲企业未按《办法》规定上报销售单位乙对外的销售价格,则甲公司的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就按销售单位乙公司的销售价格200元计算。那么甲公司8月份应缴纳的从价计税部分的消费税为4800000元(200x5000x24x20%)。

根据上述计算可以看出,甲企业按《办法》规定,8月份缴纳的从价计税部分的消费税比在《办法》实施以前缴纳的从价计税部分的消费税要多192000元。(3120000-50×5000×24×20%)。国家税务总局《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二、《办法》的实施所带来的影响

(一)《办法》的实施对白酒生产厂家的影响

1、对于高端白酒生产厂家的影响。高端白酒生产厂家因为资金雄厚。很多都建立了自己的销售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来逃避税负。《办法》的实施会增加他们的税负,因此为了转嫁税负,他们会通过调高销售价格来减少利润损失。这种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白酒市场的特征决定的。白酒市场是一个寡头垄断的市场,少数几个厂家占有该行业大部分的销售额。因此个别寡头的行为会影响整个市场。寡头之间的行为是互相影响、互相依存的。寡头厂商之间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达成共谋。由于寡头企业拥有垄断势力。调高价格后,上涨后的价格具有一定的刚性。寡头厂商之间会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达成高价的共识,基于白酒市场的特征,高端白酒价格上涨成为必然。因此。高端白酒生产厂家会纷纷通过涨价的形式来转嫁税负,维持利润。

2、对中低端白酒生产厂家的影响。中低端白酒生产厂家白酒市场份额占据较少,市场竞争激烈,因此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价格较低,利润较少。另外,这类企业建立和维持自己销售公司的费用可能超过利用与销售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所带来的收益,所以较少建立销售公司。因此,这类企业一般不符合《办法》中核定计税价格的条件。即: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因此,受《办法》实施的直接影响较小。

(二)《办法》的实施对国家税收的影响

《办法》的实施无疑增加了国家的税收,保全了消费税税基,加强了白酒消费税征管,维护了白酒市场秩序。国家开征消费税的目的就是为了调节收入,引导消费。而白酒生产企业缴纳消费税是理所当然的事。但是部分白酒生产厂家却利用关联关系来逃避税负。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办法》的实施正是实现消费税征税目的的体现。

(三)《办法》的实施对消费者的影响

《办法》的实施,增加了高端白酒生产厂家的税负,然而高端白酒生产厂家又通过涨价来维持利润,而把税负转嫁给了最终消费者,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但是我们需要对高端白酒的消费群体进行分类。高端白酒的消费群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款消费群体,购买高端白酒主要是用于招待或送礼。另一类是普通消费群体,购买高端白酒是为了自己消费或送礼。

对于公款消费群体来说,虽然《办法》的实施提高了高端白酒的价格,但对该群体高端白酒是缺乏需求价格弹性的,该群体不会因为白酒涨价而减少消费。一方面是因为用的是公款,另一方面送礼或招待不会因为涨价转而购买价格低廉的白酒。因此公款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不会减少,但最终承受税负转嫁结果的是国家,而不是公款消费群体本身。因为公款消费群体是用公款来购买高档白酒的。对于这部分消费来说,《办法》的实施,一方面增加了税收收入,但另一方面又增加了国家的财政开支,其效应是相互抵消的。

对于普通消费群体,高端白酒也是缺乏需求价格弹性的,需求一般不会因涨价而减少的太多。因为高档商品对消费者来说是身份的象征,消费者一般不会因为涨价而改变偏好,只有很少部分的消费者会改变偏好。因此普通消费群体承担了税负转嫁的结果。由于消费高端白酒的消费者属于收入高的群体,《办法》的实施使他们承担了较高的消费品价格,这正是实现了消费税调节收入,引导消费的目的。

三、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调节了收入,引导了消费。为进一步完善《办法》的实施,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办法》的执行力度

税收部门应当认真核定消费税的最低计税价格,督促企业按要求缴税。对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发生变化的,应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最低计税价格,加强对白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二)实施配套措施

对于高端白酒公款消费群体,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来加大惩罚力度。避免国家财政“左口袋进,右口袋出”,抵消《办法》的实施效果。

(三)加强政策引导

政府应引导白酒生产厂家从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人手,提高企业利润,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实现持续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白酒消费税范文第3篇

消费税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消费税税目烟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

A、属于消费税税目烟的征收范围的包括卷烟(不含手工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B、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复合消费税,税率11%加0.005元/支

C、批发企业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D、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2、企业生产销售的下列产品中,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是( )。

A、铅蓄电池

B、电动汽车

C、体育用鞭炮药引线

D、销售价格为9000元的手表

3、根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

A、汽车厂生产的小汽车用于业务招待

B、将自产的高档化妆品用于广告样品

C、卷烟厂用于生产卷烟的自制烟丝

D、汽车生产厂家将生产出来的小汽车配给部门领导使用

4、下列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既要缴纳增值税又要缴纳消费税的是( )。

A、纳税人将香水用于连续高档护肤品

B、纳税人将自产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

C、纳税人将自产摩托车(气缸容量250ml)赠送给摩托车拉力赛赛手

D、纳税人外购轮胎用于连续生产小汽车

5、某酒厂2016年10月生产白酒100吨全部用于销售,当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80万元,同时收取品牌使用费20万元;当期月初库存外购粮食酒精余额90万元,当月购进粮食酒精110万元,月末库存外购粮食酒精20万元。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 )万元。

A、55.42

B、96.00

C、99.42

D、109.42

6、某市一娱乐公司7月份举办啤酒屋,销售利用啤酒设备自制的啤酒80吨,取得不含税收入160000元。该公司当月应纳消费税( )元。(250元/吨)

A、17600

B、18800

C、20000

D、27200

7、下列关于包装物押金的相关表述错误的是( )。

A、白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取时需要缴纳消费税

B、啤酒的包装物押金逾期时需要缴纳消费税

C、一般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缴纳消费税

D、白酒的包装物押金逾期时不征收消费税

8、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葡萄酒生产销售,当期销售葡萄酒20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0万元,没收包装物押金20万元,甲企业当期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A、32.56

B、31.71

C、30

D、30.85

9、2016年1月国内某手表生产企业进口手表机芯6000只,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0.5万元/只,关税税率为30%,完税后海关放行;当月生产领用进口手表机芯生产手表共6000只,当月销售手表3500只,不含税单价为1.25万元。2016年1月该手表厂国内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共计( )万元。(高档手表消费税税率为20%)

A、1232

B、975.75

C、500.75

D、955.75

10、某企业委托酒厂加工药酒10箱,该药酒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已知委托方提供的原料成本1.8万元,受托方垫付辅料成本0.15万元,另收取的不含增值税加工费0.5万元,则该酒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税率为10%)为( )元。

A、2550

B、2722.22

C、3833.33

D、2388.88

11、2016年11月1日,某市化妆品生产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价税合计为230万元。合同约定11月25日、12月25日各支付50%的价款。但由于对方资金紧张,11月25日只收到30%的货款,剩余款项在12月25日全部支付,已知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该企业11月就此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A、17.69

B、58.97

C、14.73

D、0

二、多项选择题

1、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非个人)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委托方补缴税款

B、受托方补缴税款

C、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D、委托方一律按组成计税价格补缴税款

2、下面各项中,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项目的有( )。

A、委托方支付的加工费用

B、受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C、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的价格

D、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金

3、关于计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描述正确的有( )。

A、钻石及钻石饰品是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B、卷烟在生产环节是按照复合计征消费税

C、生产环节的镀金首饰应按照5%计征消费税

D、涂料应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

4、企业生产销售白酒取得的下列款项中,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的有( )。

A、优质费

B、包装物租金

C、品牌使用费

D、包装物押金

5、下列消费品中,不属于消费税中小汽车税目征税范围的有( )。

A、运输货车

B、小汽车

C、电动汽车

D、中轻型商务用车

6、某企业以自产的8吨粮食白酒用于抵偿债务。已知同期白酒的最高售价是每吨5万元,平均售价是每吨3.8万元,(以上售价均为不含税价,白酒适用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每斤0.5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企业应缴纳消费税

B、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C、该企业应缴纳消费税80000元

D、该企业应缴纳消费税88000元

7、企业出口的下列应税消费品中,属于消费税出口免税并退税的有( )。

A、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B、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后直接用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C、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应纳税消费品

D、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下内容符合消费税纳税地点规定的有( )。

A、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由进口人或其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B、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的不同县,分支机构在销售地申报纳税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委托方向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纳税人到外县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9、根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有( )。

A、受托方负责采购委托方所需原材料的

B、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和全部辅助材料的

C、受托方代垫原料和主要材料,委托方提供辅助材料的

D、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

10、下列各项不需交纳消费税的有( )。

A、以啤酒和饮料为原料生产的果啤

B、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C、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的

D、饮食业销售的外购啤酒

三、计算回答题

1、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从农户收购粮食100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买价合计为30万元,发生不含税运费支出3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装卸费支出1万元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2)当月因保管不善,购进的粮食霉烂变质了10吨。

(3)购买水电等发生支出5万元,但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提供2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另一企业加工药酒2吨,收回时支付辅料费5万元、加工费2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0.85万元,受托加工企业无同类售价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5)将委托加工收回药酒的20%对外销售,售价为100元/500克(不含增值税)。

(6)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价款187.2万元(含增值税),另收取包装物押金8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该白酒生产企业期初无增值税留抵税额;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凭证均在当月进行认证并通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该白酒生产企业9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算该白酒生产企业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计算受托加工药酒企业9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计算该白酒生产企业9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属于烟税目的征收范围的包括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该题针对“消费税税目:烟、酒,消费税税目”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133,点击提问】

2、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电动汽车、体育用鞭炮药引线和价格低于10000元的手表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该题针对“消费税税目:高档化妆品及其他,消费税税目”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92109,点击提问】

3、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B、D,均是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需要缴纳消费税;选项C,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该题针对“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190,点击提问】

4、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选项B,将自产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消费税应税消费品,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消费税。选项D,轮胎不缴纳消费税,所以用轮胎连续生产小汽车移送使用时不缴纳消费税。

【该题针对“自产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179,点击提问】

5、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480+20÷1.17)×20%+100×2000×0.5÷10000=109.42(万元)

【该题针对“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385,点击提问】

6、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啤酒从量征收消费税。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80×250=20000(元)

【该题针对“从量定额计算,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308,点击提问】

7、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啤酒是从量计征消费税的,其包装物押金不缴纳消费税。

【该题针对“包装物的税务处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2125465,点击提问】

8、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酒类包装物押金(啤酒、黄酒除外),在收取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300+10÷(1+17%)]×10%=30.85(万元)

【该题针对“从价定率计算,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374,点击提问】

9、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应纳增值税=3500×1.25×17%-6000×0.5×(1+30%)×17%=80.75(万元)

手表机芯不缴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3500×1.25×20%=875(万元)

应纳增值税与消费税合计=80.75+875=955.75(万元)

【该题针对“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5721,点击提问】

10、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酒厂代收代缴消费税=(1.8+0.15+0.5)÷(1-10%)×10%×10000=2722.22(元)

【该题针对“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521,点击提问】

11、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约定11月5日收取50%价款,应纳税额=230/(1+17%)×50%×15%=14.73(万元)。

【该题针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2125333,点击提问】

二、多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应由委托方补税,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按不含税销售额补税,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补税。

【该题针对“委托加工环节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520,点击提问】

2、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选项B,应该是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该题针对“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528,点击提问】

3、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选项C生产环节的镀金首饰应按照10%计征消费税;选项ABD属于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该题针对“消费税的征税环节”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5660,点击提问】

4、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上述费用均属于价外费用,要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该题针对“消费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338,点击提问】

5、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消费税中小汽车税目征税范围包括符合规定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务用车,不包含运输货车和电动汽车。

【该题针对“消费税税目:高档化妆品及其他,消费税税目”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156,点击提问】

6、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纳税人用于抵偿债务,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应交消费税=5×10000×8×20%+8×2000×0.5=88000(元)。

【该题针对“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192,点击提问】

7、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选项A,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不予免税也不予退税;选项D,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该题针对“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543,点击提问】

8、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的不同县,经批准可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该题针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606,点击提问】

9、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此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该题针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529,点击提问】

10、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选项A,果啤属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该题针对“生产环节征税范围”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5623,点击提问】

三、计算回答题

【正确答案】

销售药酒销项税额=2×2000×20%×100×17%÷10000=1.36(万元)

销售白酒的销项税额=(187.2+8)÷1.17×17%≈28.36(万元)

合计销项税额=1.36+28.36=29.72(万元)

【该题针对“消费税的计算(综合)”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5937,点击提问】

【正确答案】

进项税额=(30×13%+3×11%)×(100-10)÷100+0.85=4.66(万元)

应纳增值税=29.72-4.66=25.06(万元)

【该题针对“消费税的计算(综合)”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5938,点击提问】

【正确答案】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5+2)÷(1-10%)×10%=3(万元)

【该题针对“消费税的计算(综合)”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5939,点击提问】

【正确答案】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不属于直接出售,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业务(5),收回后对外销售,售价高于代收代缴的组价,应缴纳消费税=(2×2000×20%×100×10%)÷10000-3×20%=0.2(万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187.2+8)÷1.17×20%+20×2000×0.5÷10000+0.2=35.57(万元)

白酒消费税范文第4篇

关键词:消费税从量税从价税

一、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税额

根据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和2001年6月1日起,分别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卷烟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根据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将三个通知简称为“烟酒通知”)规定,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或每500毫升0.5元,比例税率统一为20%。卷烟的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卷烟比例税率为30%;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卷烟比例税率为45%。

按照这一规定,在有销售额的情况下,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但是,在自产自用且无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纳税额确定中,由于没有应纳税销售额,只能利用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按照2005年CPA《税法》教材(以下简称“教材”)第102页的规定,由于从量计征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计税依据,与应税消费品价格高低没有关系,因此,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暂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也就是说,消费税复合计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的税收金额,即,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按“教材”理解,如果某白酒生产企业将自产粮食白酒1000斤用于职工福利,其成本为10000元,该粮食白酒无同类市场价格,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粮食白酒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由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只能通过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1000010000×10%)/(1-20%)

=13750(元)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1000×0.513750×20%

=3250(元)

二、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要考虑从量税税额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WTO的加入,我国进出口贸易金额和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为了有效处理进口卷烟的税收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以下简称“进口通知”,见“教材”第106页),“进口通知”规定,从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0.6元;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3、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4、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也就是说,进口卷烟消费税复合计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考虑从量税的税收金额。如果某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100标准箱卷烟,每标准箱250条即50000支,关税完税价格为100元/条,关税税率为25%。按照“进口通知”规定,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应为

确定消费税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100100×25%0.6)/(1-30%)

=179.43(元)>50(元)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100100×25%0.6)/(1-45%)]×100×250

=5709090.91(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5709090.91×45%100×150

=2584090.91(元)

三、差异分析与笔者观点

通过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金额,而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考虑从量税金额。比较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差异可知,考虑从量税金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不考虑从量税时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这就出现二者的差异,对于这种差异,笔者有三点看法:

首先,“教材”第102页这样说道,由于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与价格无关,因此,组成计税价格暂不考虑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虽然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基础与价格无关,但是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的计算结果却是消费税的组成部分,而消费税又是价内税(即是价格的组成部分),那么,我们还能说组成计税价格与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无关吗?鉴于此,笔者认为,既然消费税是价内税,那么不论从价计征的消费税还是从量计征的消费税均属于消费税的范畴,因此,不仅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应该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内,而且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也应该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中,也就是说,组成计税=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成本利润从价计征消费税税额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故,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新晨

其次,按照“教材”、“烟酒通知”和“进口通知”规定,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考虑从量税税额,国内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税额,这就出现同等条件下的进口消费税税额高于国内环节消费税税额,这有悖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的。笔者认为应该对其进行协调。

再次,从“教材”第102页的“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暂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一句可以体会到——只是暂时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是什么原因造成应该考虑而暂时没有考虑呢?是征管问题吗?笔者认为不是,从量税的征管本来就比较简便,将确定的从量税税额考虑到组成计税中又有什么难以操作的呢?

通过仔细分析,笔者认为,消费税复合计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应该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也就是说,进口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不变,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变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通过这样的改变至少能够起到以下三方面的积极作用:第一,增加税收收入。由于考虑从量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大于不考虑从量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这就使得从价计征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较改变前有所增加,国家在增加税收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关行业的负担,对该行业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这与消费税目的中的产业政策是相协调的;第

二、符合数学逻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是消费税的一部分,消费税又是价格的一部分,因此,客观地讲,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应该包括在组成计税价格之中;第三,实现内外统一。WTO原则要求我们对外实行国民待遇,改变后的组成计税价格均将从量税纳入组成计税价格中,真正做到税法上的公平、平等。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在制度层面上还是操作层面上,都应该将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纳入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之中,这样才符合税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和数学推理的逻辑要求。

参考文献:

白酒消费税范文第5篇

现行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在新的流转税体系中,增值税和消费税都是对商品销售征税,但增值税是具有中性特征的一般商品税,而消费税是具有非中性特征的选择性商品税。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关系上,增值税对全部商品在生产流通环节普遍征收,消费税选择部分商品征收,是在增值税普遍课征基础上的二次课征,体现税收的调节职能。

这一制度选择的现实背景是:94年税制改革前对一些消费品征收较高税率的产品税和增值税,其目的一是筹集财政收入,二是通过制定高税率限制某些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同时对少数消费品征收高税,还体现“寓禁于征”的思想。现行消费税从收入上看只是原产品税增值税部分收入的转换,在普遍推行增值税,按同一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将有一些商品的税负大幅度降低。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调整产品结构和消费结构,对税负大幅度降低的商品再征一道消费税,使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基本上维持原来的税负水平。消费税确定五类十一种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

一是过度消费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体现“寓禁于征”的政策;二是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三是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四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五是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现行消费税采取三种征税办法:从量定额、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的复合计税。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如啤酒、汽油、柴油等;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的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如金银首饰、化妆品、小汽车等;对卷烟、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复合计税方法。

消费税作为中央税种,为中央财政提供了强大的财力支撑,与其他税种一起,为中央政府履行职能奠定了物质基础,提供了财力保障。近3年(2001——2003)消费税收入分别为:931.24亿元、1046.56亿元和1183.20亿元,占两税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4.59%、14.29%和13.88%,占中央税收收入的比重2002年为10.23%。

二、现行消费税税基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现行消费税制运行十年来,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调整产业结构、引导社会消费、促进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现行消费税税制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形成的,已经不能适应现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现行消费税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征税范围狭窄,消费税作为中央税收在生产、流转环节的调控作用大大削弱,已难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要求。

1、难以对社会收入分配发挥调节功能。我国现行消费税政策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税种,当时消费税作为流转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确定特定产品征收,以增强流转税制的调节层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都发生重大变化,社会消费基础由原来的产品消费、低档服务消费,转化为产品消费和高档服务消费,而现行消费税调节作用则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未延伸到高级消费品和高级消费行为,调节功能难以发挥,故应因时而变,对消费税征收范围给予适当调整。首先应对高级消费品即奢侈品开征高额消费税。据来自法国巴黎百富勤的报告显示,中国已进入奢侈品消费初期。该机构测算,中国的中等收入阶层家庭6年后将达到1亿个,户均拥有资产达到62万元。分析师认为,随着中等收入阶层的崛起,中国的消费率还会不断上升,预计将从2002年的58%上升到2010年的65%、2020年的71%,接近发达国家水平。2002年世界名车陆续进入中国市场以来,每辆价格在888万元—1188万元的宾利车卖出了85量,劳斯莱斯、宝马等名车的销售量也大大超出预期。这种对奢侈品狂热不仅仅发生在汽车身上,还包括手表、时装和珠宝,全球最大的钟表公司瑞士Swatch集团最近推出一只该公司有史以来最贵的手表开价600万元人民币,在前不久北京展示会上被人买走;全球最昂贵的冰淇淋品牌哈根达斯在中国开了28家店,其中2003年就新增10家,这种原装冰淇淋在中国的售价要比美国本土高出不少,但它在中国市场一直以40%的速度增长。由此看来,中国的“冒富一族”正不吝金钱,以奢侈品来显示自身的实力,在国际市场上公认的奢侈品如高级化妆品、顶尖品牌的服装、宝石、豪华车、名表等目前在国内的销售业绩均节节攀升。对高级消费品征收高额消费税正能体现按能力纳税的原则。其次应对高级消费行为开征消费税。据调查,目前公认的高消费行为主要集中在高尔夫球、高级美容、按摩、桑拿、身体护理SPA、高级夜总会、高档餐饮等方面,这些场所多以俱乐部的面目出现,要想成为一名会员,一定要有鼓鼓的钱袋作后盾,拥有一张或几张价值不菲的金卡、会员卡更是身份和财富的象征,对在这些服务场所一掷千金的行为开征消费税,更能体现消费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再次应对部分普通消费品降低消费税率或免征消费税。现行消费税是1994年制定的,其征收范围是综合考虑到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确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合理现象日显突出。像低档护肤护发品、香皂、花露水十年前也许还是奢侈品,但现在已经是大众消费的日常用品,尤其是花露水是我国特有的产品,近年来,由于其在配方上强化驱蚊、止痒功能,成为我国农村市场和城镇大众市场夏季消费的主要产品之一,成为生活条件比较落后地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生活必需品,产品价格很低。以占我国花露水市场70%以上的“六神”品牌为例,195毫升的产品出厂价为5.49元/瓶,消费税占毛利的46%,因此套在其身上的消费税“枷锁”应该去掉。

2、财政收入职能未尽发挥,对一些需求弹性相对小的非生活必须品不征税,未考虑税源稳定发展要求。我国消费税、增值税是从产品税沿袭改革而来,它规定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消费税,旨在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的财富分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已经开征消费税的行业大多属于传统行业,有的已是夕阳产业,税源趋于老化,税收增量小,难以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特别是在我国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都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应当开辟新的稳定的税源。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考虑到国家财政的需要,还可以将一些消费普遍、税基较宽、界限清楚、便于征管,且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一般消费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3、不适应开放的经济环境,对部分进口商品不征税,未能体现保护国内幼稚产品的部分关税替代职能。我国海关税收(包括关税和增值税)是财政收入中非常稳定,非常可靠的一个来源。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关税将在2004年降至9.4%。关税减让结束了我国对国内工业实施了长达40多年的高关税保护,这时消费税应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替代关税实行部分保护国内产业的职能。以葡萄酒为例,加入WTO,葡萄酒进口关税为65%,加上其他税费要超过100%。加入WTO后,葡萄酒进口关税将下调到14%,一些税费也相应取消,这样会比质量相当的国产葡萄酒价格还要低,作为新兴的葡萄酒生产和消费大国,国产葡萄酒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因此,对部分进口产品征收消费税如:高档手表、高级女装、高档摄(照)像设备、游艇、高尔夫球具等,一方面可以适当减轻关税降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另一方面也符合对民族幼稚产业保护的要求。

4、不适应可持续发展要求。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不可再生资源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仅有汽油、柴油,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产业的兴起,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耗用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费品以及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消费品日渐增多,如:一次性竹木筷、建筑装饰材料、电池、一次性饭盒、一次性塑料包装袋、含磷洗涤用品、残留剧毒化学物质的农药、味精、高档纸等,对我国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都有负面作用,保护资源和环境刻不容缓,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不能够体现“十五”计划中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二)消费税计税方法不能保证消费税税基免遭侵蚀,消费税名义税负高,实际税负低,中央财政利益受损。

1.“从量定额”征税方法以消费品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与市场价格没有直接联系,利于公平税负。但由于其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脱节,缺乏税收弹性,在通货膨胀的经济条件下,易造成税收流失。

以汽油、柴油为例,我国一直采取“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目前汽油每升的消费税额为0.2元,柴油每升的消费税为0.1元,按照我国去年的原油消费量2.7亿吨计算,全年实现消费税约为500亿元,而油价在今年内已三次涨价,较去年涨幅10%以上,石油企业的利润急剧增长。中石油上半年的净利润达到452.9亿元,同比增长了17.3%,这其中油气产量较上年同期只增长2.7%,但销售收入却增长了21.4%,是产量增长速度的十倍左右,由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办法,国家没有从油品涨价中增收消费税。

再如白酒,2001年5月,白酒消费税由“从价定率”改为复合征收,当年实际增收酒类消费税5.8亿元,不到预期目标的1/10。这是因为全国白酒市场的70-80%是中低价酒,从量定额征收使得低价酒的税负大大增加,正规酒厂为了不亏损,必须调整产品结构,缩小规模,减少中低价酒的产量,全国白酒产量从1996年的顶峰801万吨下降到去年的372万吨。然而白酒市场是一个需求弹性不大的市场,高中低档酒都有着固定的消费群体,正规酒厂削减中低价酒的产量留出的市场空缺,被小酒厂纷纷占领,小酒厂生产隐蔽,无帐可查,而且很大部分是地下工厂,税收在此大量流失,据测算全国白酒行业一年偷漏税款在100亿元以上。

2.“从价定率”征税方法依消费品生产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由于强调在生产环节征税,纳税人通过转移定价大量侵蚀税基。全国酒类行业的通行做法是成立商业销售公司,后移部分生产环节,如将包装环节移至关联商业销售公司,从而将包装物及其押金剔除在生产成本之外,并将许多本应由生产厂家承担的广告、宣传等销售费用转移至商业环节支付,人为地压低产品的出厂价,规避消费税,以商补工。调查显示,白酒关联商业销售公司的全部销售成本中包装物成本占到50%,广告费用占25%,这两项费用本应由生产企业承担并计入产品成本,而现在则人为地被剥离到商业环节,使得白酒的出厂价格畸低。据测算,白酒行业的销售额如果按照批发价格来计算将是目前按出厂价计算销售额的3倍左右,税基遭到严重侵蚀。

三、优化消费税税基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消费结构变化情况及宏观经济政策,适当扩大税基,进一步增强消费税调节功能,提高消费税对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适应性,优化消费税税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筹集财政资金,为中央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

组织收入是税收的首要职能,也是税收最基本的职能,同样,组织收入也是消费税的首要职能。最优税制理论表明,对需求弹性小的消费品课税,既能取得财政收入,又不会对经济带来超额负担;对闲暇互补的商品课征高税,对经济也不会带来扭曲。因此,对需求弹性较小的非生活必需品(如,烟、酒)征收高税,对闲暇互补品(如,高尔夫、摩托艇、歌舞厅等)征收高税,是可行的且是最优选择。消费税是中央税,对上述产品征收高税,能为中央政府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

2、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对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课税。

从单个税种来看,一国可以设置比例税率,按同一比例对所有的商品、行为或收入课征同一税收,如,增值税。但从整个税制来看,一个国家的税制设计应是累进税制(当然,并非一定实行累进税率),即,对高收入者征收较高比例的税收,对低收入者征收较低比例的税收。消费税能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高收入者消费的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再课征一道消费税,进而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

3、优化资源配置,保护资源和环境,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资源是稀缺的,所以才要研究如何配置资源才更有效率,如何利用资源才使资源更好的发挥作用,人们在利用资源满足自己需求的同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环境污染问题,过度消耗自然资源问题,偏好劣值品问题。政府可以利用税收手段对人们的消费行为进行调节,使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通过征收消费税限制某些消费品的消费和生产,引导社会将资源配置到更合意的产品和劳务上,而取得的税收收入还可用在改善环境,提供优值品上,进而促进整个社会协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4、考虑地方财政利益,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实行央地共享。

优良的税制不仅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公平和效率,而且在征收管理和纳税人奉行上也效率高、成本低。作为中央税的消费税,为中央财政筹集了可观的资金,但在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上,存在着因地方政府干预带来的收入混库、人为延期纳税、藏富于企业等问题;同时,也给地方国税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不便。因此,为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消除征管阻力,做到应征尽征,可以考虑将消费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

消费税实行央地共享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烟草业和酿酒业往往是经济落后地区的支柱产业,消费税中的烟税和酒税成为经济落后地区税收收入主体,而消费税全额归中央,这使落后地区捉襟见肘的财政状况得不到改善,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经济发展的愿望成为泡影,进而出现越征越穷,越穷越征的恶性循环。若实行央地共享,地方政府就能有部分财政资金用于改善地方环境,发展地方经济,同时,对解决本地区的“三农”问题也大有裨益。

四、优化消费税税基的建议

(一)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

1.扩大征收范围。①高档消费产品:游艇、摩托艇、高挡摄(照)相器材、高尔夫球具等;②高档消费行为:高尔夫等;③高消费服务业:网吧、歌舞厅、游艺厅等;④高能耗、污染环境产品:皮毛制品、一次性木筷、建筑装饰材料、高档纸尿布、高档卫生纸、电池、贺卡、香口胶、味精等;⑤开辟新税源:软饮料、水泥等;⑥部分进口商品:高档手表、高级女装、高档摄(照)像设备。

2.调整出原有部分征收品目。①非奢侈消费品:中、低档护肤护发品、金银首饰等;②国家鼓励消费产品:低污染排放小汽车等;③不构成最终消费的中间产品:汽车轮胎等。

(二)合理确定征税方法和计税依据

1、从价定率征税,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产品选择及考虑;价格品种比较丰富、价格差异悬殊的产品适合从价定率征收,大部分产品适合此类征收办法。改进目前一些不适应社会发展的税率设计,如对达到国际标准的低排量汽车、低排量摩托车应调低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征税,以销售量为计税依据的产品选择及考虑;主要应选择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啤酒、黄酒等价格比较平稳,品质比较单一,适合从量定额征收。

3、复合征税以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的产品选择及考虑。

将石油列为复合征税范围。由于烟、酒、石油类产品需求弹性相对较小,拥有稳定的消费群体,复合征收对消费市场的冲击不会太大;

实行差别定额制度,目前对烟和酒实行的是单一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法,单一定额与售价完全脱钩,数百元一瓶的酒和几元钱一瓶的酒定额相同,对于白酒市场中占70%-80%的中低价酒来说,难以负重,未来可按照售价划分出若干档次,不同的档次执行不同的定额税率,更能体现出公平的原则,维护市场的稳定与安全。

(三)合理制定优化消费税税基配套管理措施

1、针对避税现象严重行业,采取有效的反避税措施,保护消费税税基不受侵蚀。

对前述白酒行业规避消费税的行为,应采取以下措施:①按组成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计算出的组成计税价格确定消费税税基。②不以白酒生产厂家向其关联销售公司收取价格计征消费税,而是以关联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确定消费税的税基。③加强对关联销售公司的认定管理。对工业企业把简单加工或包装环节后移关联的销售公司核算时,应对该销售公司按照工业企业进行管理,征收消费税,防止人为地转让定价规避消费税。

白酒消费税范文第6篇

一、把握与考虑消费税改革动向

消费税的主要功能是为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和引导居民消费方向,节约和保护生态资源,但是我国目前开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比较窄,仅仅局限在五大类商品14个税目上,还存在“缺位”的问题。例如对奢侈品征税方面并未涉及私人飞机、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服饰、名贵裘皮制品等;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未对一次性塑料包装物、一次性杯子、一次性饭盒、一次性电池等征收消费税。这些范围已引起国内相关专家的关注,在今后国家税制改革中,很可能被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要适当考虑到未来国家的税制改革方向以及发展趋势。

二、巧用临界点进行税务筹划

应税消费品卷烟、啤酒的消费税税率在设置时存在临界点,临界点上下两端呈现出较大的税率差异,若企业实际情况处于临界点附近,就应该有意识地进行税务筹划,将涉税事项控制在临界点以下,从而减轻纳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

以卷烟为例。现行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甲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大于等于70元,不含增值税)的消费税从价税率为56%,乙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低于70元,不含增值税)的消费税从价税率为36%。这实质上相当于按照卷烟价格执行了全额累进税率,在接近临界点时,企业的税收负担变化较大,税收负担大于价格提升带来的收益。每条卷烟调拨价格70元为临界点,在临界点附近提价造成收入增加的金额反而小于税收增加额,称之为企业提价的不可行区域。当售价处于不可行区域之外时,售价越高,经济利益越大;但是售价处于该区域之内时,企业应将售价降至临界点以内,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

下面测算卷烟的无差异价格临界点,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高于70元时的税后利润与每标准条调拨价格等于69.99元时的税后利润相等时的价格,设临界点的价格(不含增值税)为P元/条(由于其高于70元,适用56%的比例税率),销售数量为Y条,卷烟的增值税税率为1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假定城建税税率为7%,可得:应纳消费税=PY×56% + 从量税;应纳增值税= PY×17%-进项税额;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PY×56% + 从量税 + PY×17%-进项税额)×(7%+3%);利润总额= PY-卷烟成本-(PY×56% + 从量税)-(PY×56% + 从量税+ PY×17%-进项税额)×10%;税后利润=利润总额×(1-所得税税率)。假定无纳税调整事项,每条价格等于69.99元时的税后利润为:{69.99Y-卷烟成本-(69.99×36%+从量税)-[(69.99×36%+从量税)+69.99Y×17%-进项税额] ×10%}×(1-所得税税率)。令以上两式相等,计算得出P=111.95(元)。

当卷烟调拨价格超过70元但小于111.95元时,烟厂取得的税后利润反而低于价格为69.99元时的税后利润,70~111.95元为提价的不可行区域,售价在该区域时,企业应进行税务筹划,将售价降至70元以下,消费税适用税率降低导致各种税负减少带给企业利润增加,将会弥补调低价格造成的损失。同理,当城建税税率为5%、1%时,可测算出无差异价格临界点分别为109.61元和107.75元,如表1所示。

三、善用包装物进行消费税筹划

第一,利用“先销后包”方式进行税务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开核算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最好单独销售并且分开核算。确有必要组成成套销售品销售的,为减轻税负,企业可以采取“先销售后包装” 的变通做法。

“先销售”是指生产企业暂不包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按品种分开销售,分别开具发票给批发商,账务处理上分别核算不同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收入,“后包装”是指由批发商再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包装成成套消费品后对外销售。

例1:某酒厂既生产薯类白酒,又生产葡萄酒。为了促销,决定将薯类白酒与葡萄酒组成成套礼品套装进行销售。假设包装简易,包装费忽略不计。2012年3月,该厂以每套30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价格售出2000套礼品套装酒,每套套装薯类白酒与葡萄酒各一斤,若单独销售,薯类白酒的销售价格是200元/瓶、葡萄酒的销售价格是100元/瓶。则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2000×300×20%+2000×2×0.5= 122000(元)。

若酒厂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进行税务筹划,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2000×200×20%+2000×1×0.5+2000×100×10%= 101000(元)。税务筹划后,节税21000元。

第二,将包装物作价销售改为收取包装物押金,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若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并收取包装物押金,且单独核算,此押金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就可以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一般为1年)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企业可以考虑不将包装物作价销售,而是改为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包装物退还押金,则不用缴纳消费税,税收负担减轻;若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没收押金,企业虽然要缴税,但是纳税期限延缓了一年,充分发挥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四、利用委托加工进行税务筹划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对外销售。产品收回后对外售价高于组成计税价格的部分,委托方实际上并未缴纳消费税,因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负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同时消费税是价内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消费税作为准予扣除的税金,消费税税负的减少又会减少企业所得税,进而影响企业税后利润。因此,一般而言,选择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方式比自行加工节税。

例2:甲酒厂接到一笔生产250吨白酒、售价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业务。甲酒厂有两种生产方案可供选择:一是本厂工人自行加工;二是甲酒厂提供原料,委托乙酒厂加工。其中原料价值125万元。假定自行加工加工费和委托加工加工费均为110万。

方案一:甲酒厂自行生产。甲酒厂应纳消费税=500×20%+250×2000×0.5×10-4=125(万元)。甲酒厂税后利润=(500-125

-110-125)×(1-25%)=105(万元)。

方案二:甲酒厂委托乙酒厂加工白酒,收回后直接销售。

甲酒厂应纳消费税(由乙酒厂代收代缴)= (125+110+250×20000.5×10-4)÷(1-25%)×20% +250×2000×0.5×10-4=90(万元)

白酒收回后直接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甲酒厂税后利润=(500-125-110-90)×(1-25%)=131.25(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35万元,税后利润增加26.25万元,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五、变投资、抵债为先销售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当纳税人用自产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时,实践中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而该协议价或评估价一般就是市场的平均价。但是根据税法规定,这种行为缴纳消费税时,必须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为减轻税负,企业应当尽量规避这种行为,采取两步走的做法:先销售应税消费品给对方,再以现金购买货物、投资或还债。

例3:甲汽车生产企业,2012年2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小汽车共有3种价格:10万元、11万元、12万元,销售数量分别为300辆、400辆、300辆。为偿还所欠乙企业的货款,双方约定以400辆该型号的小汽车来抵债,并且按照当月该车的加权平均售价确定抵债价格。假定该型号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5%。

以400辆小汽车抵债甲企业应纳消费税=400×12×5%=240(万元)。

若甲企业不直接以车抵债,改为先销售400辆小汽车给乙企业,再以销售收入还债的做法。甲企业应纳消费税=220(万元)。

经过税务筹划,甲企业节税20万元。

白酒消费税范文第7篇

所谓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不了解白酒营销的人看到的只是白酒行业巨大的利差空间,一瓶成本三五十元的白酒可以卖到几百、上千元,这不是暴利又是什么?怪不得前几年有那么多的外行资本涌进白酒行业淘金,就是现在也还有不少外行资本在跃跃欲试,随时准备进入,他们是只看到烟花燃放时的灿烂。白酒行业的高运营成本是业内人所共知的秘密,不说那些各个行业共用的商超资源、渠道资源需要花费巨额的费用进行维护和建设,单是酒类行业特有的酒店和团购渠道就要花掉白酒运营费用的60%以上,大大小小的酒店需要进场费已经成了行业公开的秘密,至于产品进去后怎么动销?怎么打通整个酒店关键人物的客情等额外花费还得另外计算。有人也许会说,茅台、五粮液没看到怎么花费进场费啊?也没看到有多高的运营费用啊?看看他们的上市报表,每年的利税可是高得吓人呢!中国三万家白酒企业,能够像茅、五、剑那样的毕竟只有三五家,99%是需要花费高额的市场推广费用寻找自己的一方土地的。现在的白酒行业开征消费税无疑是在挤占他们微薄的利润和有限的市场推广费用。

要我说,国家开征酒类行业消费税是好事,酒类企业太多才导致竞争激烈而盲目,甚至是不计成本,而这种亏损企业国家本来就收不到税,还不如就此淘汰,腾出一些市场空间给那些发展态势良好的企业,随着他们的发展越来越好,国家的税收才会有保障。另外,酒类产品应该是一个感性产品,不是为了满足人的口腹之欲,所以给酒类消费上税可以提升酒的价格和价值,开句玩笑,国家现在大力在抓酒后驾车实际上也是在为酒类消费加税的实行推波助澜,酒价高了喝的人自然少了或者就算想喝也会节制一点,不会敞开肚皮大喝特喝了。国家开征酒类消费税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是利好的:

一、 促使酒类企业调整产品结构。

一些低附加值的产品企业会有意识地压缩生产,甚至停产,这从龙头企业五粮液、茅台近几年的动作就可以看出来,五粮液取消OEM品牌一、二星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就是产品结构调整最为明显的例证。

有人说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毕竟是有限的,不可能花费太多的钱在酒类消费上面,但他们对酒精类产品的需求却是实实在在的,这也是国家对低档白酒尽管一再提税,但其卖价上涨却不明显的根本原因。其实,对于低档白酒也是一样的道理,只要不是酒精勾兑的产品,其产品质量才会有一定的保证,价格的合理提升也是顺应消费趋势的提升,不会从本质上损害酒体的内在质量。如果税收提高、劳动力成本提高、管理成本攀升还能促使酒价大幅下调,对这种酒的酒体质量我是表示怀疑的。

发达国家的酒类消费很繁荣,而且越发达、越繁荣,同时发达国家的酒类消费税也很高,高得一般的人消费不起酒水,或者偶尔奢侈一回也不敢放肆。因此,酒类消费税的提高完全可以让我们的酒企调整自己的产品结构,既然难得喝上一回如果还不喝好酒也是太对不起自己了。产品结构的调整不是说那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的低档产品就不生产了,而是控制生产,适当提升自己的酒体价格。各个地方酒企大量出品的光瓶酒就要有意识地抓住机会涨价。还有一个机会就是国家目前在大力整顿酒后驾车,这是好事,更是酒类企业的机会。或许有些人就不明白了,酒后驾车只会对酒类消费设置障碍啊,怎么成了好事了?君不见现在的酒楼饭馆一天下来少卖好多酒水了?我说是好事的是从他的两面性说的,酒后驾车导致车祸频发对谁都没有好处,国家下大力气整顿是本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负责,生命没了,再好的酒水也无福消受,因此禁止酒后驾车我是举双手赞成。但商务应酬还是必须的,尽管量可以减少,量越小,酒的价格也可以越高,这是符合市场客观规律的。这不是机会又是什么?关键是你的产品结构调整到位了没有?有没有符合新市场形势的需求。

二、 越发重视核心市场、重点市场的打造,提高竞争的门槛

税收增加导致运营成本上升直接促使企业在开发外围市场时变得慎重起来,不盲目开打自己无把握的市场,反而对自己的优质市场和核心市场更加重视,在提升服务质量、产品质量的同时对各个方面的关系也更加注重协调和维护,而这些基础性的工作越到位,给到竞争品牌攻打这个市场设置的门槛就越高,攻打下来的难度就越大,就像一个武林高手修成无懈可击的绝顶武功,让对手总是找不到破绽,就无法打败他。

核心市场、重点市场的打造一旦成功,企业的运营费用才会大幅度下降,这个时候消费者、渠道、政府形成了一个互为依存的三角关系,相对变得稳定起来,竞争品牌就算来骚扰也不能对企业构成威胁,反而在经销商的无所适从中坚持不了一两年就会退出。

从税收这个角度来看也是如此,政府只有放水养鱼,让企业有稳定的市场收益和源源不断的根据地市场贡献收入,政府的税收才会得到根本性保证,否则竞争的无序让企业消耗掉了自己微薄的资源,连员工的工资发放都成问题时,给政府缴税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税收提升的前提就是企业是否有自己稳定的利基市场?而这个利基市场就是我们着重需要打造的核心市场或者说是重点市场。

三、 借机让根基深厚的主导产品涨价

主导产品涨价在国家开征酒类消费税之前网上就有异议,说是酒类消费税提高了,酒类企业不能以此为借口提升产品价格,而且还有企业确实站出来信誓旦旦。站出来说不涨价的企业不能说他们就有多么高尚,也不排除其偷偷摸摸涨价的行为,或者别人本来就是在做秀,借机提升自己的名气,炒作一下而已。记得三聚腈安事件刚发生时那些国外企业的奶粉品牌站出来一致发表声明表示支持政府工作,绝对对消费者负责,旗下产品一律不上涨价格。实际上呢?消费者自己明白,不但价格上涨,而且是翻了几翻的上涨!事后也没看到有哪个部门对涨价的外国奶粉品牌进行声讨或处罚。

国家开征消费税也没规定说企业不能涨价,每个部门都按照正常的市场规律办事就可以了。就连茅台、五粮液这样每年利润几十个亿的企业在开征消费税后也借机立马提价,更何况那些温饱企业呢,国家从茅台、五粮液每年几十个亿的利润中征收一、两个亿的税收对他们来说实在是小菜一碟,按理说完全不必要借此再次拉升价格,之所以拉升无非是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巩固自己的带头大哥地位而已。

所以,酒类企业在自己的主导产品上以这种机会提价实在是应该而且必须的,关键是做好涨价以后的宣传和市场衔接工作,不能让终端、网点出现因涨价无货可卖或者拒卖的现象即可。同时,涨价后适当的消费者拉动工作更是不可或缺,防止消费者消费的突然转向。

四、 强化企业的内功修炼

有些企业在国家开征消费税后苦于自己的市场地位不稳固,贸然实施跟进策略同步涨价怕市场不接受导致企业经营动荡,这个时候往往就会选择从企业内部进行挖潜降耗、开源节流。实际上这也是好事,企业在高歌猛进阶段,尤其是销售形势红火时一般不太注意节约,因为猛涨的市场销售收入带来的利润可以快速弥补企业生产中带来的费用提高,许多市场费用漏洞也因此产生,但这个时候没有多少人关注,因为企业的每一个人都在这种形势大好中得到实惠。消费税的开征如果不能让企业继续提高销售收入、增加利润,个人的收入势必同样会受到影响,这个时候提出在企业内部进行挖潜降耗就会得到员工的共鸣,挖潜的效果也较为明显。

企业内功的修炼要从企业的各个方面进行开展,有生产的、采购的、后勤的、销售的、财务的等等各个部门全面同步进行,而且为了有对比、增加各个部门的积极性还可以设置各个开源节流奖项,根据开源节流的成功和实际金额进行奖励,加快这种开源节流的成果推广并形成惯性。这种成果如果做得到位一年的效益是很惊人的,譬如财务部门一年下来节约了100万元开支,你从中拿出5万元对财务部门的同志进行奖励完全可以极大提升财务部门同志进一步挖潜降耗的积极性。而销售部门如果开展成功,这种费用的节约更是惊人,因为销售部门许多费用的投放本来就是弹性的,完全是看销售负责人对市场的熟悉、掌控程度决定的,他要是能够从销售费用中挤出1~2%的费用一年下来也是一笔大数目。所以,开源节流要各个部门全面开展,同步激励,这样各部门节约下来的费用可能比国家对企业增加的税收还要多,尤其是一些国营企业更是如此。

五、 开发并推广中、高档白酒品牌

酒类企业还靠老产品、低档品牌谋生存、创造高额的利润在目前已经很不现实。开征酒类消费税后,企业可以顺势开发较高价位的新产品或推出全新的中高档品牌在自己的重点市场和根据地市场进行推广。对大多数的酒类企业来说,只要你在地方缴足地方政府认为合适的税收,你的工作一般来说都会得到政府的支持,尤其是中高价位的产品和新品牌有了地方政府的支持你的生存基本有了保障,对地方政府来说,喝谁的酒都是喝,只要你的产品质量过关不让他觉得丢脸就行。

因此,开发中高档品牌有了地方政府支持,国家开征的这点酒类消费税实际上就是地方政府给你买了单,这个工作酒类企业如果都不知道去做,你那些营销工作做得也就太辛苦了。我们不赞成地方保护,但也不能不合理借用政府资源吧?更何况政府也有义务帮助本土企业做强做大、渡过难关。我们开发推广中、高档白酒品牌除了借用政府的力量外也要学会借用根据地市场的网络力量,学会借势推广你的新产品、新品牌。国内企业里面,白酒行业的金六福、泸洲老窖值得我们学习,快销品的娃哈哈更是榜样,都说新品成功的比率不到10%,但娃哈哈推出的新品不管是跟进产品还是全新独创,尽管不能说每一款都大红大紫,但鲜有失败的案例出现。

六、 择机待嫁,寻找合作机会

国家开征消费税无疑加重了企业运营成本,与其一味死撑还不如寻找合适的机会与人合作或者让优秀企业对自己进行并购,有些企业的员工可能觉得心理上不能接受,其实,现在的世界都是优胜劣汰,你的日子过得不死不活为何就不能让那些有网络、懂营销的人带自己过上充足、富裕的日子呢?

行业的兼并大潮已经开始,如果你非要等到人老珠黄再嫁人,你的标准肯定会降低,到那时得到的就更少,甚至会嫁不出去,就此在市场上消失也未尝不可能,啤酒行业这样的例子太多了。 企业嫁人也不能唯金钱而论,不是谁出价高就卖给谁?要看对方的动机和对酒厂未来的规划和承诺。当然,同等条件下能够有更高价格出售自然是皆大欢喜事情。

白酒消费税范文第8篇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税目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2.高档手表税率为20%;

3.游艇税率为10%;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

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

(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3)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

(1)石脑油1吨=1385升;

(2)溶剂油1吨=1282升;

(3)油1吨=1126升;

(4)燃料油1吨=1015升;

(5)航空煤油1吨=1246升。

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关于取消税目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四、关于调整税目税率

(一)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

(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

(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

(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

(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二)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三)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四)调整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五、关于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六、关于以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纳税问题

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七、关于已纳税款的扣除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油为原料生产的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关于新增和调整税目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

(二)高档手表为20%;

(三)游艇为10%;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

(五)实木地板为5%;

(六)乘用车为8%;

(七)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九、关于出口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免)税政策,按调整后的税目税率以及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减税免税

(一)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二)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十一、其他相关问题

(一)本通知实施以后,属于新增税目、取消税目和调整税目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依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商业企业20**年3月31日前库存的属于本通知规定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不需申报补缴消费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欠缴的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