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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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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消费税范文第1篇

「关键词卷烟消费税;烟草行业

一、卷烟消费税政策的变化

我国卷烟消费税经历了三次大调整:(1)1994年以前,烟草业与其他行业一样统一征收60%的产品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烟草制品成为消费税的主要税目。1994年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2)1998年7月1日,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3)2001年6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

二、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对烟草行业产生的影响

卷烟消费税政策的每一次调整都对烟草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由于1994年确定的卷烟消费税政策中对不同档次的卷烟都按照统一的税率40%征收,使得烟草生产企业更倾向多生产利润较高的高档卷烟,企业的产品结构由低档向高档转移,市场广阔的低档卷烟出现了供不应求现象。这一税收政策也使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中小烟厂出现严重亏损。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卷烟消费税由单一税率改为差别税率,一类卷烟的税率提高了10%,四、五类卷烟税率降低了15%.这一政策实施后,低档卷烟产销大幅度增加,一些中小烟厂的生产由于减税而复苏,高档卷烟比重大的大型名牌卷烟厂由于税负的增加利润大幅下滑,削弱了大企业原有的优势地位,使得小烟厂的关停并转变得更困难,给行业的组织结构调整带来了不利影响。此外,这一时期,卷烟消费税一直按照出厂价从价计征,并且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导致很多烟厂采用转移定价的方法规避纳税。2001年,为了促进烟草行业“扶优关小”的内部结构调整,政府又对卷烟消费税进行了第三次改革。2001年税改后,全国烟草行业消费税总体税负由原来的40.5%上升到47.3%,提高了6.8个百分点。新税制将高档卷烟税率由50%降为45%,低档卷烟的税率由25%提高到30%,并对每箱加征150元的从量税,大幅度提高了低档卷烟的税赋。这次调整对以生产中高档卷烟为主的名牌大企业影响不大,总体税负基本稳定。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年产10万箱以下的中小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这些企业纷纷关闭并退出了市场。2001年的税改除了税率的调整之外,计税办法从原来的从价计税改为从价和从量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计税价格由出厂价改为调拨价或核定价,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方式避税的空间。这次税率的调整,再次使企业的产品结构上调,造成了高档烟市场过剩,竞争更加激烈,而低档烟市场紧缺问题。低档卷烟市场的巨大空缺也为非法卷烟、假冒卷烟提供了生存环境,对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卷烟消费税政策改革建议

1、税收分配和征收环节。卷烟消费税的税收分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作为中央税种全部纳入中央财政;另一类是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享。税收分配方法的选择主要受国家财政体制、税收体系、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划分等因素影响。因为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为保证地方既得财力,政府采取了一种“基数固定,增长分成”的方法来确定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额。即中央以1993年的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作为对地方税收返还的固定基数,1994年后税收返还额以此基数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增长率的1∶1.03系数逐年递增,达不到此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额。由于烟草业是高税行业,烟草税收在固定基数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且以后返还额与两税增长情况挂钩,这使得卷烟消费税与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确切地说是与产烟地区的财政收入密切相关[1].因为卷烟消费税完全在生产环节交纳,各地卷烟生产量成了决定地方可支配财力的重要因素。受地方利益的趋动,地方政府加大对本地区烟草企业的行政干预和保护,实行地方封锁,发展地方品牌,为外地卷烟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障碍或严加封锁,严重影响了全国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烟草大市场的形成。加之卷烟生产量一直受到严格的国家计划管理,卷烟生产指标与地方既得财政利益的紧密关联,也使国家对各地卷烟生产指标的调整变得极其困难,一些优势卷烟企业和名优卷烟品牌受生产指标的限制无法继续扩张。因此,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现行卷烟消费税税制设计及与之相关的财政分配方式,已对我国烟草行业的整体发展造成极为严重的制约和影响。笔者认为通过改变卷烟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来调整税收分配是较为可行的办法。卷烟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主要包括生产、批发、零售环节。一国选择在哪个环节来征收主要受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企业和居民的纳税意识以及该国财税体制结构等因素的综合影响。目前,大多数国家是在生产、零售这两个环节征收,也有少数国家在一个或三个环节征收。我国可将现行的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生产及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并将卷烟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卷烟消费税归中央财政,在批发环节征收卷烟消费税划归地方财政。这里考虑到征收成本和偷漏税问题,所以选在卷烟批发环节纳税,今后可逐步按国际惯例实现在卷烟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卷烟消费税范文第2篇

关键词:消费税 从价定率 从量定额

消费税的计算问题日前受到了很大的关注,对烟草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加强消费税的认识,在以后的税收问题上才能更加合法。现代消费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以下就两种税收方式加以分析。

一、 从价定率税收计算方法

从价定率税收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但是,当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已定时,销售额的确认对应纳税额的计算起着关键的作用。消费额的不同形成方式对消费额的确定有所影响。

(一)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1、应纳消费额的确认

纳税人销售其生产的应纳税的商品应该按照销售额来进行纳税。销售额是包括有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但是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应税消费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应纳税的商品如果是连同包装销售的就应该将其计算在内,将其作为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应该缴纳消费税,包装如果不随产品销售,那么就可以不用纳入到消费额中缴纳税;有些消费品是按照销售额减掉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然后根据计税价格计算出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例如有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烟、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已税酒精和白酒生产的酒等,这是消费税不重征的体现;纳税人如果是通过非独立核算市场销售产品应该按照对外销售的金额来缴纳税费;纳税人在投资入股和低偿债务、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换取上应该缴纳税收的消费品应该按照同类商品的最高售价进行缴税计算;另外如果是外汇计算销售额,应按照汇率折算成为人民币后计算应缴金额。

对于卷烟业务,其计税依据是核定价格或调拨价格,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如果实际销售烟草的价格高于核定价格的,征收税的时候按照实际销售价格征收,如果低于核对价格,应按照核定价格来征收消费税。

2、销售时间的确认

销售时间的确认对于税收的发生时间,有着不同的结算方式,销售时间的确认上应该注意一下问题:如果是采取分期付款或者是赊销,应该以销售合同的收款日期为依据,它是销售实现的具体时间;如果是预收货款的方式,应该以消费税发出的当天作为销售实现的时间;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或托收承付方式应该以消费品手续办理妥当的时间作为销售实现的时间;如果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的应该以销售所得钱款所开具的凭据时间作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3、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的销售时间确定之后,下一步就是按照规定来进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计算,例如:某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公司,设立非独立核算的专营店对外零售本厂生产的产品,某月所有的销售额29250元,这里面包含增值税的税率17%,该公司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该月应该交纳的消费税额。应税消费的不含税销售额=29250÷(1+17%)=25000(元)应纳消费税额=25000×10%=2500(元);

(二)自产自用应纳税消费品应纳金额

自产自用的纳税消费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用于连续生产,如自己生产的烟丝继续加工成为卷烟,这样只需要最终的卷烟进行缴税;另一种是自产自用的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这样纳税人应该以同类的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依据。例如,某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公司,在中秋节期间将本公司的产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按照同类消费品当月的销售价格计算,这批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收入额实际为25000元,适用税率为17%,算出实际应该交纳的消费税税额。实际应该交纳的消费税额=25000×17%=4250(元)。

(三)委托加工应纳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纳税的消费品,在受托方提货的时候就必须对代为征收消费税,缴纳的标准是根据门市中该种消费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进行结算,如果没有同种销售价格作为根据,就需要按照消费品的组成来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二、 从量定额税收计算方法

第二种就是从量定额方法来计算应该缴纳的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其中,销售数量既可以指应纳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出去的数量,也可以指自产自用的应纳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数量,委托加工的应纳税消费品则是指委托方提货的实际数量。从量定额的税收计算方法中,首先应该核对应纳税消费品的计算单位与税目税率表中的单位是否一致,先对计量单位换算成一致的单位,然后才可以进行应纳税税额的计算。

卷烟业务中,消费税的使用比例税率应该按照以下的办法确定:按照每条的价格确定税率,组成价格中每条200支0.6元定额税,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实际税率为45%或30%;依据实际税率再计算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关税完税价格+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因此,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然后加上消费定额税。此计算中,消费税的定额税率规定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例如,2005年4月某百货公司进口卷烟10大箱,每箱的完税价格为7500元,其进口关税率为60%,现在来计算进口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每条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为:(30+30×60%+0.6)÷(1-30%)=69.42>50,适用税率45%。

每条卷烟进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30+30×60%+0.6)÷(1-45%)=88.36元。

应纳消费税额为:88.36×250×10×45%+10×150=99405+1500=100905元。

应纳增值税额为:88.36×250×10×17%=37553元。

三、结论

综上对两种消费税会计处理的方法加以探讨,并且举出了有关的实例进行具体分析,在以后的会计处理上能够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掌握消费税的会计处理问题,做到正确缴税。

参考文献:

[1]郭会丹.烟草企业两种特殊行为消费税的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03,(2)

卷烟消费税范文第3篇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财务管理方向)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

出版的书籍主要有《财务管理》《税务筹划》等共11部,在财政研究、统计研究、经济管理、当代经济科学等刊物40余篇,并2次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主持省部级课题2项。

税务筹划中的平衡点,是指在两种不同情况下企业税负、成本、税后利润或企业价值(应根据不同情况而定)相同的分界点。因为在分界点上下企业利益一般存在较大差别,因此寻找与计算平衡点成为税务筹划的重要方法。由于消费税税率差别大、跳跃性强,因此平衡点的计算比较多,本文将主要阐述消费税筹划中四个方面的平衡点,即外购未税与已税原材料的平衡点、自行加工与委托加工的平衡点、是否设置下属卷烟批发环节的平衡点以及消费品价格制定中的平衡点,并给出简单易行的税务筹划计算方法。在目前税务筹划的研究文献中,前三个平衡点很少有人关注到。

一、外购未税与已税原材料的平衡点分析

根据消费税的制度规定,企业外购已税的原材料,其已纳税可以扣除(另有规定者除外),因此一些税务筹划的研究文献指出,企业外购已税的原材料比未税的原材料可能具有税收优势。事实上,外购已税的原材料一定是已经经过一定的加工程序的,对于企业而言,同样用途的原材料,如果购入未税的,一般也就意味着没有经过深加工、需要企业购入后自己再进一步加工的原材料。前者可以扣税,但一般价格高一些,后者不可扣税,价格会低一些,但需要自己再付出一定的加工费。对于企业而言,加工到相同程度的同类原材料,两种情况下的付出成本对比就构成“外购未税与已税”的平衡点,表述如下:

(外购未税原材料+加工费)=外购已税原材料×(1-扣税率)(1)

当等式右边的值低于左边时,则外购已税的原材料为优,反之相反。为了说明平衡点的计算,下面用例1和例2进行说明,而为了证实平衡关系,我们先计算到税后利润进行对比,再用(1)式进行验证。

【例1】购入未税原材料。A卷烟厂外购一批未纳消费税的烟叶,其价值500万元,由一车间加工成烟丝,预计加工费为200万元(即烟丝成本700万元),然后由二车间加工成卷烟,预计加工费为100万元;生产完成后出售,预计不含税(指增值税,下同)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2000箱,每箱250条,每条价格30元,乙级)。卷烟消费税税率按36%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从量定额税每一标准箱15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因为在平衡关系的分析中,流转税附加基本没有影响,未予考虑。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36%+0.2×150=570(万元)

税后利润=(1500-500-200-100-570)×(1-25%)=97.5(万元)

【例2】购入已税原材料。A卷烟厂购进已经缴纳消费税烟丝,成本1000万元[相当于(500+200)/(1-30%)],购入后再由二车间继续加工成卷烟对外出售,加工费100万元,其余条件同例1。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36%+0.2×150-1000×30%=270(万元)

税后利润=(1500-1000-100-270)×(l-25%)=97.5(万元)

从税后利润来看,两种情况下是相同的,而加工程度到烟丝时,根据等式(1)计算的平衡点为:

(500+200)=1000×(1-30%)

例1不可扣税,例2可以扣税300万元,但也增加了烟丝成本300万元(即1000-700),此时达到了一个平衡。如果外购烟丝成本低于平衡点1000万,比如900万元,则利润肯定会提高,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36%+0.2×150-900×30%=300(万元)

税后利润=(1500-900-100-300)×(l-25%)=150(万元)

因为烟丝价格高了200万元(即900-700),但扣税达到270万(900×30%),从而使利润提高。

所以在外购原材料的税务筹划中,对于已税与未税的决策,只需要根据(1)式计算即可。

二、自行加工与委托加工的税负平衡点分析

委托加工又可以分为加工成半成品和产成品,二者平衡点的计算是不同的。下面分别分析。

1.自行加工与委托加工半成品的平衡点分析

这里首先假定购入是没有经过加工的、未税的原材料,购入后需要在自行加工与委托加工之间决策,而委托加工收回的半成品,其已纳税可以扣除。对于加工到相同程度的同类半成品而言,企业付出成本的对比可以构成一个平衡等式,表述如下:

(买入未税原料+自行加工费)=(买入未税原料+含税委托加工费-加工消费税)(2)

消除(2)式两边相同项,得到:

自行加工费=含税委托加工费-加工消费税(3)

我们将用例3与例1的情况对比进行说明,同样先计算税后利润对比,再用(3)式验证。

【例3】委托加工半成品。A卷烟厂外购一批未纳消费税的烟叶,其价值500万元,准备委托加工成烟丝,预计加工费为200万元,收回后由二车间加工成卷烟,预计加工费为100万元,其余条件同例1。

受托方代收代缴烟丝消费税税额

=(500+200)÷(l-30%)×30%=300(万元)

即含税委托加工费500万元(200+300)。

A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

=1500×36%+0.2×150-300=270(万元)

税后利润=(1500-500-500-100-270)×(l-25%)=97.5(万元)

而例1是一个自行加工的情况,税后利润97.5万元,与本例3的结果一致,二者的半成品为烟丝时,根据(3)式验证为:

自行加工费200=含税委托加工费500-加工消费税300

如果含税委托加工费不高于500,则可以委托加工。

2.自行加工与委托加工产成品的平衡点分析

自行加工产成品对外销售,其计税依据就是不含税售价,而委托加工产成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收回后不再纳税,其计税依据则是组成计税价格。因此平衡点的计算很简单,可表述为:

对外销售无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4)

如果组成计税价格低于无税售价,则委托加工为优。下面用例4与例1对比进行说明。

【例4】委托加工产成品。A卷烟厂外购一批未纳消费税的烟叶,其价值500万元,准备委托加工成卷烟,预计加工费为300万元,其余条件同例1。

受托方代收代缴卷烟消费税税额

=(500+300+0.2×150)÷(l-36%)×36%+0.2×150=497(万元)

税后利润=(1500-500-300-497)×(l-25%)=152.25(万元)

例1的对外售价为1500万元,而例4的委托加工产成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为1297万元,即[(500+300+0.2×150)÷(l-36%)],因此委托加工为优。

三、生产企业是否设置下属卷烟批发企业的平衡点分析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加收5%的消费税。对于卷烟的生产企业而言,如果设立下属批发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转让定价降低生产企业的税负,但另一方面又会增加批发环节的消费税,那么转让定价的幅度为多少是可行的?

假定生产企业如果不设立下属批发企业,其直接对外的售价为P;如果设立下属批发企业,其转让给批发企业的价格为P×R(R为价格折扣),批发企业对外售价仍然为P,税负平衡点的R是多少?

甲级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设下属批发企业和不设的平衡点为:

P×R×56%+P×5%=P×56%

R=91.07%

乙级卷烟(消费税税率为36%),设下属批发企业和不设批发的平衡点:

P×R×36%+P×5%=P×36%

R=86.11%

只要生产企业销售给下属批发企业的价格折扣在91.07%或86.11%以下,设立下属的批发企业就是有利的。

四、消费品价格制定中的平衡点分析

在消费税制度中,卷烟和啤酒的税率是根据对外售价全额累进的,因此在税率变化的临界点上,如何合理定价就十分重要。下面对卷烟和啤酒的平衡点分别介绍。

1.卷烟

根据前述财税[2009]84号文的规定,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以上(含70元,不含增值税)的为甲级卷烟,其税率为56%,以下的为乙级,税率为36%。因此如果每标准条的价格只比70元高一点,加价可能反而不划算,在征税临界点上(70元)需要计算利润平衡点的加价幅度。

设税率临界点每标准箱的售价为P,在其基础上提高的倍数为G,成本为C,企业所得税率t,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税后利润的平衡点为:

[P-C-(150+P×36%)×1.1](1-t)=[P×G-C-(150+P×G×56%)×1.1](1-t)(7)

G=1.57倍

也就是说,如果在每标准条70元的基础上提价,需要提高到109.9(70×1.57)才划算。

2.啤酒

根据消费税制度的规定,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啤酒无税价格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与卷烟类似,如果每吨价格只比3000元高一点,加价可能也是不划算的,在征税临界点上也需要计算利润平衡点的加价幅度。

设税率临界点每吨的售价为P,在其基础上提高金额为S,成本为C,企业所得税率t。税后利润的平衡点为:

[P-C-220×1.1](1-t)=[P+S-C-250×1.1](1-t)(8)

S=33元

卷烟消费税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贵州卷烟,税收负担率,重税控烟,贡献率

一、我国烟草行业的税收制度。

(一)、烟草业涉及的税种较多。

我国的烟草业通常是指烟草种植业、烟草制品业、烟草制品批发业。也就是说,烟草业涉及三大产业。目前,我国烟草业涉及的税收包括烟叶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其他各税种。其中,烟叶税、消费税是对烟草业影响最大和最直接的两个税种。

烟叶税是农业税里惟一现存的税种。200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公布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1994年1月1日起,国家把对卷烟征收的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烟类产品的消费税采用从价计征办法,1994年确定的消费税税目为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税率分别为45%、40%、40%和30%,其中甲级卷烟暂减按40%征税。1995年7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为:甲级卷烟(含进口卷烟)50%,乙级卷烟40%,丙级卷烟和雪茄烟25%,进口卷烟50%。2001年6月起,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税率调整为45%、30%、25%和30%,同时对所有类别的卷烟实行从量计征,税率为每箱150元。2009年5月1日起,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的税率分别调整为56%、36%和36%,与此同时,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此次政策调整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

按照我国的分税制体制,烟草行业所创造的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其中,增值税收入是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企业所得税实行增量分成,由中央和地方分享;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地方无权分享。

(二)、烟草业税收收入较多。

就近些年来说,烟草业甚至是国内最大的单一税源。从全国层面来看,2006年,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07)》的有关数据整理,全国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2234.15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05%。从省级政府层面来看,2006年,云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390.91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48.81%:湖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208.97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8.94%;贵州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86.36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2.96%。

另外,烟草业税收在其涉及的各个产业里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07)》的数据测算,2006年,烟草制品业税收收入为1819.46亿元,占制造业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2.29%,是制造业最大的税源;烟草制品批发业税收收入为373.25亿元,占批发和零售业税收收入的比重为7.46%,是批发和零售业最大的税源。

二、贵州省烟草行业主要税种负担率分析。

(一)、增值税。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额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国家税务总局测算行业增值税税负的指标为:

行业增值税税负=行业实缴增值税额/行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100%

作为普通研究人员,笔者无法获得行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的准确数据,无法复制上述计算方法。但从规律性的角度考虑,产品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可以起到类似的效果。因此,笔者设计的增值税负担率如下:

增值税负担率=本年应交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100%

表1贵州工业企业与贵州省烟草加工业增值税负担率比较单位%

贵州省全部工业增值税负担率

贵州省烟草加工业增值税负担率

负担率差异

2001

8.51

9.42

0.91

2002

6.4

9.81

3.41

2003

5.88

8.31

2.43

2006

6.02

11.18

5.16

2007

5.83

卷烟消费税范文第5篇

关键词:课税目标;不合税价格;税基;组成计税价格

基金项目:本文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调节税收与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问题研究”(08XJY030)资助。

作者简介:郝春虹(1964-),女,辽宁辽中人,内蒙古财经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税收理论与政策、公共经济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F0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9)04-0122-03 收稿日期:2008-11-23

一、消费税多重目标:定位与验证

尽管中国现行消费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不高(2007年国内消费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4.46%),但由于其集公平、民生、资源节约、可持续发展等多重现代社会目标于一身,因而在整个税制体系中举足轻重。1994年设立消费税的目标定位主要是出于财政收入、国民健康、调节消费、引导消费和限制消费、保护资源的考虑。2006年以来消费税政策调整突出了两个重点:一是合理引导生产和消费、间接调节收入分配;二是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其导向作用远远大于其财政意义。由于消费税是在商品销售普遍征收增值税基础上额外又征收的一道税,应该说,应税项目均属于中国目前国情下国家限制消费或不鼓励过多消费的商品。目前14个应税项目范围体现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和现代政府的行政理念,而且每个税目大多都体现多个目标:贵重首饰、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和高档手表属于高档消费品和高档消费行为,对其征税实质上是国家间接地调节收入差距。对石油类消费品、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课税是考虑不能再生的资源和即使可再生资源,过度消费对环境带来破坏的后果。对烟、酒、鞭炮焰火课税,目标是多重的,主要出于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差距(烟、酒实行差别税率)和消费者健康的考虑。这类消费品是经济学上具有消费的负外部性的商品,也称之为“劣效品”(Demerit Goods),对这些商品征税是在矫正个人不合理的消费偏好。对小汽车、摩托车课税既有调节收入差距目的、也考虑了减少环境污染因素。

(一)消费税制度设计偏离了其目标定位

基于消费税的目标定位,目前其在制度设置上还存在一定的缺失:首先消费税应税范围未能充分体现其多重目标,应列入的项目未列入。课税范围的局限制约了课税初始目标的实现。其次,应税项目税率设置有悖于相应的目标。税收调节经济行为本身有局限性,它只是从经济利益角度限制和约束某些行为,不可能绝对杜绝某些行为的发生。如果税率定得过低,这种局限性就更加突出。目前消费税总体上税率水平偏低。其中,贵重首饰、小轿车、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的税率更低,分别处于3%-10%的水平,对调节收入差距、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的效应很小。第三,消费税在制度设计上未体现其累进性质,导致消费税间接调节收入差距的效果不明显。一种税是否能够达到累进效果受很多因素影响,需要综合系统地设计制度方可能实现。理论上分析,间接税要具有累进性,在价格以外影响需求因素不变情况下需要具备的条件是:征税范围选择的是非生活必需品或奢侈品征税、采用差税率,边际消费倾向不变或边际消费倾向递减情况下保证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程度小于差别税率的差别幅度。中国现行消费税具有一定程度的累退性,这可以通过以下说明的推算结果得到验证。

(二)消费税课税目标的验证:以消费税调节收入差距为例

本文根据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对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消费的应税消费品所负担的消费税进行测算,以检验其具有累进还是累退性质。首先对中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2007年的烟草类消费税税负作估算,见表1:(1)按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排序进行高低收入分组:2007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785.81元,假设将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山东、福建、天津、江苏、广东、浙江、北京、上海八个地区作为高收入地区,其他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作为低收入地区。(2)假设全部烟草类消费支出中,高收入地区约有60%消费甲级卷烟,40%消费乙级卷烟;低收入地区约有30%消费甲级卷烟,70%消费乙级卷烟;全国约有50%消费甲级卷烟,50%消费乙类卷烟。(3)使用消费税法定税率测算:甲级卷烟税率45%,乙级卷烟税率30%。结果显示:人均纯收入最高的地区并不是税负最重的地区;人均收入较低的地区大部分是税负较重的地区。其中,山东、广东、北京、天津、福建和上海的税负较轻,均低于全国平均税负;而安徽、云南、和贵州税负较重,均高于全国乎均税负。

其次,根据城镇居民七个收入等级的人群2007年对酒类、摩托车和家用汽车的消费数量,推断消费税税负分布,见表2。结果显示:应税消费品在不同消费群体消费数量的分布不一定呈现出奢侈品的消费规律性,即高收入者不一定比低收入者消费得更多。在酒类消费品中,在消费量上果酒和啤酒(除了最高收入者以外)具有累进性,而白酒不完全具有累进性;小汽车具有累进性,而摩托车却不一定。如城镇居民按七个等级的收入分组分为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户、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户、高收入户和最高收入户,2007年摩托车每百户家庭消费量分别为17.99、24.84、26.46、26.85、25.23、24.60、23.48辆,白酒每户家庭消费量分别为1.97、2.13、2.32、2.41、2.46、2.27、1.99千克。可见,尤其是中等偏上户、高收入户和最高收入户居民之间消费量呈明显的累退特征。在税率既定情况下,消费量决定了消费支出额,消费支出额决定了税负水平。因而,消费数量上的累退性质决定了消费税税负的累退性质。至少可以认为,现行消费税14种应税消费品中,并非所有的消费税均具有累进性质,因而,消费税预期能够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是不确定的。

二、消费税税基:特殊纳税业务应该比照正常纳税业务

消费税特殊纳税业务的税基(计税依据)是组成计税价格(简称“组价”,下同),现行税法规定的“组价”不完全符合消费税是“价内税”的性质。“组价”中在考虑税金因素时只加计了消费税,均未加计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显然,“组价”所含因素的确定不够科学,不符合经济业务和纳税业务的实际情况,使消费税特殊纳税业务的税基低于正常业务的税基,导致税基侵蚀,税收流失。这既影响了财政收入,也使外销商品和劳务与自制自用、委托加工和进口产品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在考虑全部税金因素情况下,“组价”应该为下列模型:

(一)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基本公式: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全部应纳的流转税: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可推导出

(1)从价计征方式下:

组价:

三、结语及政策建议

(一)消费税不宜以财政收入为目标。消费税应该侧重调节消费(间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而不是财政收入目标。因而其改革和完善的重点是:(1)有选择地扩大消费税课税范围。将高档住宅、别墅、电池、高档时装等符合消费税多重课征目标的消费品列入应税范围,尤其是重点将体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以消耗资源为特征的消费品应该陆续被纳入应税品目中,但消费税范围不宜扩大很广,否则将会回归到1994年以前广泛在工业产制环节征收的产品税状态下,或者容易使消费税成为增值税的二次征收的税种。如果范围无原则扩大,就纯属于财政目的了,将消费税的本质目标置之度外。(2)提高消费税整体税率水平(与增值税不同,消费税应该属于“窄税基、高税率”的税种);拉大不同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档次,拉大同类消费品不同等级之间的税率档次,增进消费税的累进性。辅助个人所得税提高整体税制的累进程度,有助于通过影响消费偏好来调节收入差距。(3)整合消费税与资源税的关系,二者在节约资源方面的目标是一致的,但资源税的调节主要在初级资源产品,而消费税主要对成品课税,二者并不矛盾。即使两税税目有交叉,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重叠征税。将资源税应税范围延伸到消费税的应税范围,有助于税收多重目标的统一。

卷烟消费税范文第6篇

摘要:委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如果不是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支付的代收代缴消费税不能直接计入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从当期应纳消费税扣除采用倒扎方法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包含了非生产领用减少金额,导致从当期应纳消费税中扣除的消费税出现错误。

关键词 :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一、委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对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消费税的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在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如何进行涉说会计处理,需要根据委托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具体情况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收消费品的不征消费税,其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按照税法规定可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扣除的,一般在涉说会计处理上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处理。

例如:甲卷烟厂当月委托乙烟厂加工烟丝,受托方乙烟厂在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30 万元;月末委托方收回烟丝35 吨,成本70 万,继续生产卷烟,其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0万

贷:银行存款30万

假如甲烟厂当月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540 万,企业涉税会计处理是: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4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40万

月末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余额 510 万,反映的是当月应交消费税,但是本月应从卷烟应纳消费税中抵扣的消费税为18.6 万,当月应纳消费税521.4 万,与应交消费税账户余额不符。原因是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不能全部从当期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扣除;因此需要通过设置过渡性科目核算委托方支付的代收代缴消费税,如设置“其他应付款—待抵扣消费税”科目进行核算,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计入该科目的借方,抵扣时,再从该科目贷方转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借方。如上例,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

借:其他应付款———待抵扣消费税 30 万

贷:银行存款30万

当期领用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从应纳消费税扣除18.6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6 万

贷:其他应付款———待抵扣缴消费税 18.6 万

结转后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余额 521.4万就是当期应交未交的消费税。

2.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出售的会计处理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出售的,委托方支付的代收代缴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成本处理。这里所说的“直接出售”,按税法的解释是指出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价款大于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如上例,甲烟厂委托乙烟厂加工烟丝,受托方乙烟厂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是100 万,如果甲方收回加工的烟丝直接出售取得收入(不含税)120万,甲烟厂应按120 万计算缴纳消费税,并扣除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甲烟厂应纳消费税120 万×30%-30 万=6万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6 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 万

应交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0.6 万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扣除金额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如上例,甲烟厂加工烟丝材料账户资料如下:

原材料———委托加工烟丝账户资料:

期初库存10吨成本22 万,已纳税款6.6 万

本月加工收回35 吨成本70万,已纳税款21 万月末库存15 吨成本30万,已纳税款4.5 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22 万+70万-30万=62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应从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金额62 万×30%=18.6万

以上采用倒扎方法计算扣除税额,如果当期库存委托加工的烟丝发生损失,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就会包含这部分损失,导致从当期应纳消费税中扣除的消费税出现错误。如上例中库存委托加工烟丝损失1吨,期末库存14 吨,成本28 万;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22万+70万-28 万=64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应从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金额64 万×30%=19.2 万,造成多扣除0.6 万。因此在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扣除时,应考虑因非生产领用原因而减少的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对扣除税额的影响。

三、不符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受托方代购原材料加工的的应税消费品,以及受托方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都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按受托方将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卖给委托方处理。

如:甲食品公司月初委托乙白酒生产企业加工粮食白酒20 吨,加工白酒所用原料由酒厂代购,委托方食品公司支付白酒生产企业代购原料款40000,加工费40000 元,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25000;合计支付受托方款项105000。该笔业务因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能按委托加工业务进行处理;受托方在收到该笔款项和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时应按双方购销应税消费品处理;即委托方按购进应税消费品入账,受托方按销售应税消费品处理;此时的受托方成了销货方,委托方成了购货方;销货方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金额89744,增值税15256,账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10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97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5256

购货方取得增值税发票账务处理是:

借:原材料897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5256

贷:银行存款105000

卷烟消费税范文第7篇

【关键词】消费税;财政收入;改革建议

一、我国消费税制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商品税内部实行增值税普遍征收,消费税特殊调节,部分征税项目交叉的双层次征税结构。消费税主要突出了两个重点:一是突出了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重点;二是突出了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虽然近年来消费税大大小小的改革一直存在着,但从消费税影响宏观经济的程度来分析,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消费税占国家财政收入和GDP比重过低

衡量消费税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程度的直接指标是消费税在政府财政收入以及GDP中所占的比重。在发达国家,消费税占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一般在10%以上,占GDP比重一般也都在3%以上。在2011年,我国GDP实现471564亿元,财政收入实现103740亿元,国内消费税完成6926.19亿元,占政府财政收入为6.67%,占GDP仅为1.47%。虽然消费税改革初见成效。但消费税在执行宏观调控的作用上仍然比较薄弱,无法达到国家维护环境的政策初衷。

(二)消费税制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

从消费税促进环保的绿色税的角度分析。从课税范围来看,2006年之后,涉及到的绿色税目不过8种。作为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的一类税种,其征税范围太过狭窄,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从税率来看,某些消费品例如卷烟、烟丝、鞭炮等存在着环境污染的特征,国家应当对这样的消费加以控制,但是税率显得偏低。

(三)征税范围的不合理

一是对部分生产资料征税。消费税共设置了11个税目当中包括了某些属于生产资料的商品,而生产资料是不应被课征消费税的。

二是对已成为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征税。当前对奢侈品、高档消费品的定义已与我国现今的社会不相适应,当时确立的某些应税奢侈品(如护肤护发品)如今已变成了生活必需品,对它们继续征收消费税也是不合理的。

三是对部分奢侈品没征税。现在社会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如歌舞厅、卡拉OK厅等未纳入征税范围。

(四)征税形成和征收环节不合理。

一是征税形式的不合理。价内税的形式容易造成误解,相比之下价外税更加合理。

二是征收环节的不合理。很难准确划分征收范围,如生产与流通的划分、制造与简单加工的划分、批发与零售的划分,都是十分难以解决的问题。另外,因为只对某一环节征税,如果发生偷逃税很难再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

二、我国消费税调整的原则

根据消费税的基本特点和性质,我国消费税进行调整所遵循的原则应如下:

一是符合国家财政需要。税制的最基本和最直接的功能是提供财政收入。当前,保证消费税收入的稳定,可以缓解财政压力,推动其他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是推动经济结构优化。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一些重要资源的价格尚未市场化。不合理的资源要素价格,在市场的引导之下,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对于这样已扭曲了的商品市场,有必要通过税收工具,配合价格杠杆,推动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三是促进社会公平。迄今为止,我国实行的消费税制都是选择性消费税,它比一般消费税制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的原则。对部分商品征收消费税,可起到“寓禁于征”,通过减少征税商品的消费能力来调节消费。

三、对消费税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调整消费税的收税形式

价内征收调整为价外税形式,可以切实发挥出消费税的调节作用,提高我国消费税的透明度,同时与国际接轨。价外税下,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价格标签上就会注明该种商品的价格和消费税各是多少,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一目了然。这样,消费者就很清楚自己所购买的该种商品是国家限制消费的商品或是特殊消费商品,这就会影响到其消费决策和行为。而且,通过价外税的形式,消费者在依法纳税的同时,也享有对自己赋税义务的知情权。

(二)调整消费的税收税环节

纳税环节应调整到流通环节。对于现行消费税在生产制造环节征税而给纳税人提供了转嫁或逃避税负的机会,税务部门是有所关注的,并对个别行业的消费税征收环节进行了调整。但想要真正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堵住大量进入我国内地国外高档商品消费税流失漏洞,就必须对现行消费税进行改革,调整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延后至批发、零售等流通环节。

(三)扩大消费税的课税范围

我国消费税在确定征税范围时,首先要考虑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逐渐扩大有关生态环保方面的征税范围:可以对二氧化碳排放量及排氟、氯、氰等开征消费税,使企业的环保税负大体等于政府为消除企业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将一些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品(如含汞和镉的电池),一次性用品(如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袋),不可回收、不可再利用物品(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而且燃油税的开征可以纳入消费税改革的一个新的进程之中。其次课税重点是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

(四)提高消费税的税率

从消费税之绿色税的角度来看,对环境有害、资源浪费严重的消费商品或行为实行较高税率,其中适当提高卷烟、汽油、柴油的税负水平,因为卷烟属于限制性消费品,汽油、柴油是不可再生资源,从理论上可以遏制无视环境破坏的商业和消费行为。

(五)完善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尽管消费税的目前改革重点在于调整税负,以制止对环境有破坏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但是税收政策同样具有引导作用,税收优惠也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我国绿色税收体系中的消费税应该完善对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返还或是财政补贴等各式税式支出;同时提供良好的配套产业发展环境,以鼓励市场主体尽快往绿色环保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建堂.2010年国民经济运行态势总体良好.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分析,2011120

[2]财政部税政司.2010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

[3]马长海,刘梦岩.完善消费税的制度分析[J].北方经济,2009(20)

卷烟消费税范文第8篇

现行消费税中有十四种商品需要缴消费税。首先对于酒类来说,其中的黄酒若作为料酒也要征收消费税存在不妥,料酒与酱油、米醋等属于同类必需品,以此类推,应该与酱油、米醋一样无需缴消费税。提议分类别计征,有的需要征收有的不需要征收。消费税应该实现它对高收入者征税,低收入者不征税,降低贫富差距的功能,因此消费品中一些必须的生活用品是可以不用征税的,这样不仅可以降低低收入者人员的负担,而且有利于贫富差距的缩小,真正实现全社会的公平。

在经济学上关于供需平衡的观点,以及价格高了需求量就下降,价格低了需求量就增加。而在中国的实际市场上存在相反现象:就酒来说,对于当市场上酒价格上涨时,对酒的需求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还增加了。解释这一现象要从中国自己的特殊情况来分析,中国有着深厚的礼仪文化,礼尚往来乃是继承下来的传统习俗,无论是亲朋或是好友之间,这种礼仪在所难免。每逢佳日更是需要拜访串门,自然要送佳节贺礼。在一般人看来,酒的价钱越贵,那么收藏价值或是当作礼物就越具有价值,这时对于酒价越贵越有收藏价值的酒也许就会销售一空,供不应求。或是收藏者们买来收藏,当作购买性投资,等几年之后价格再上涨然后再转让卖掉赚取一笔差价,以及外包装特别美观的酒,已经是当作一种收藏艺术品的酒。因此,对于这样的酒类――高消费的酒类可以提高税率。

从白酒角度来看,问题很多,也比较严重。从事白酒生产的企业税负均高于其他普通工业企业,加之企业有一定规模,每年纳税数额大,对当地财政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企业有居功自傲的思想,认为地方财政缺其不可,各级政府部门应该给予大力支持。同时,白酒生产企业是不少区县的支柱经济,而且短时间内当地经济结构难以调整,因此当地政府对白酒企业也十分重视,对白酒生产企业采取各种“保护”措施。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使得税务部门在执法中遇到较大的阻力,使企业实际税负无法到位,这也使白酒生产企业产生大量欠税。因此,有必要改白酒消费税由中央税到共享税。

从香烟角度看,从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据相关测试表明,一盒烟三分之二是税,但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消费者并不清楚价格中包含了多少税。因此,建议把消费税改成价外税,让消费者清楚了解到价格所包含的税。比如,一包烟如果是90元整,那么60元整是税,30元整是价钱,这样不仅增加了消费者的税法意识,也限制了一些消费者的购物欲望。从税法的角度一定程度上来限制人们吸烟,把消费税价内税完善成价外税的同时提高税率,不仅让消费者提高纳税意识,更让消费者心理产生微妙的变化,在买烟时要交比较高额的税来限制消费者买烟的需求。价外税的表现形式是价税分开,消费者知道自己要负担多少税收,没有任何隐蔽性,这就突出了间接税的性质,透明度高,使消费者更加明确自己负担的税金和国家的香烟消费政策导向,从而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我国价格机制的健康运转,还能使消费者明确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我国的卷烟消费税虽然是中央税,但仍与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产烟大省。这就导致地方政府受烟税收入利益的驱动,必然会加大对本地卷烟企业的行政干预和保护力度,甚至实行烟草市场的地方封锁来发展地方品牌。地方政府的这些做法给外地烟草制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了壁垒和障碍,严重影响了全国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烟草大市场的形成。总之,在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卷烟消费税的税制设计及与之相关的财政分配方式,已严重制约和影响到我国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应该改烟草消费税中央税为共享税。

从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联想到上万元的LV包、高档皮带、高档家具、高档服饰等,这些也是属于高档奢侈的消费品,却没有纳入征税范围。是不是应该对这类物品制定一个合理的标准,对于超过标准的高消费物品也应该纳入消费税当中,并制定相应的税率。而对于小汽车来说,品牌高档的汽车征消费税合理,但是对于奇瑞QQ、熊猫等价格低,消费者主要用来代步用的车子没必要再征收消费税,这从某个角度来说也是必需品。车子代替了自行车代替步行的作用,并不是奢华浪费的消费。汽车尾气对环境污染严重,对不同排放量的汽车也应该采取不同的消费税税率,对于小排量的车税率低,对于大排量的车提高税率。针对汽车消费税在生产环节一次性课征,不利于充分发挥消费税的特殊调节功能,可以考虑将纳税环节向后推移至销售环节。对纳税环节的调整不但能扩大税基,增加财政收入,还可以使消费者切实享受到税收政策调整带来的变化,实现消费税的调节职能,更有效地加强消费税的征管与其导向功能的实现。与汽车有密切联系的汽车轮胎,与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在零售环节征税不同,中国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汽车轮胎装在汽车上,在生产环节缴纳税可行,如果汽车轮胎装在卡车上,卡车相当于固体资产,此时会扭曲卡车的成本。因此,对于汽车轮胎是否都应该在生产环节征税值得质疑。

从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角度来看消费税的征收。随着环境压力越来越大,节能减排成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为合理引导消费、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我国政府继2006年4月1日对原有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最大规模的调整后,又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燃油费改税,同时提高了汽油、柴油及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这些举措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税收制度向促进节能减排、与环境更友好的方向转化。但是,相对于我国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状况,与消费税历史悠久的发达国家相比,改革后的消费税在促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的力度仍显不足。另外,对于木制一次性筷子,在提高税率的基础上应逐步达到禁止生产,因为在生产环节征收5%的税率太低以至于可以忽略不计。此外,一次性木筷被广泛使用造成森林大量破坏性砍伐,并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实木地板的征收也同样存在此类问题,对其征收都体现了节能的意识。对资源的耗费及其对环境污染程度不同的产品和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的税率要有差别。消费税本身最主要的特点在于通过对课税物品的选择以及不同物品的税率高低和同类物品的税率档次的差别设计,以体现政府的不同经济政策调节意图。强化消费税制度的环保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责任之一。消费税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环境保护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建立完善而科学的环保税则需要较高的技术支持,也需要高效率的征税机构,这些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成本实在太高,而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发挥消费税的环保功能,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既可实现税收推动环境保护的功能,也较适合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并不高的基本国情,因此进一步发挥消费税的环保功能对于我国有着既现实又有效地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功用。

根据燃油税的有关政策,缴纳燃油税与机动车的耗油量成正比,多用油者多纳税,少用油者少纳税。这将促使车主减少用车,多考虑节约用油,这也符合国家所倡导的制止能源浪费,构建节约型社会。成品油和汽车是一对互补性商品。当成品油的价格上升时,燃油税也缴纳得更多,高耗油汽车的需求就会下降,小排量、低能耗的经济型汽车自然成为首选。汽车生产商为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也会花大力气开发节能汽车,将有利于汽车技术进步,这样形成的汽车产业的产品结构也更适合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应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出发,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为重点,在对私家车鼓励购买,限制使用的同时,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制定和完善城市交通总体规划,加快交通网络建设,引进先进技术改造交通指挥和通讯系统,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在各主要城市形成包括普通道路、城市快速路、地铁、轻轨在内的公共交通系统,为居民出行提供方便。

综上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应该适度修改征收的范围,对于一些已成为必需品或常用品的货物无需再征收,而对于一些高档品则需要加紧征收。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补偿机制,降低消费税调整对某些行业的不利影响。比如,增加一些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奢侈品,如高档住房、高档家具、高级包,以及符合节约性课征原则的其他资源供给缺乏的产品。课征消费税可能会导致依附于高消费的服务业、加工制造业等相关产业的赢利能力下降,从而起不到平抑贫富差距的初始目的,甚至可能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如汽车消费税改革应该综合起来考虑,要想达到节能和环保的目的,最直接的还是燃油税的征收,这使节能和环保与消费者的支出直接挂钩,能有效地改变汽车消费结构。实际上,排量、油耗、环保三者并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仅靠消费税的调整,并不能达到节能和环保的目的。

其次,拓宽课税环节,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不应仅局限在生产和进口环节,还应推广到批发、零售、商品交易环节以及消费行为发生环节,并采用多环节并用的方法,以此扩大税基,增加税收。例如,对烟、酒等市场需求量大、价高利大、需要国家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消费品,实行在生产、消费两道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办法,以防止企业利用利润转移避税或地方利用利润转移挖走中央财政收入。

再次,消费税实行价内税有一定的隐蔽性,容易掩盖消费税间接税的性质,使消费者在选购消费品时,不知道负担了多少税,起不到引导消费的作用。因此,建议逐渐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在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不应仅局限在生产和进口环节,还应推广到批发环节、零售环节、 商品交易环节及消费行为发生环节,并可以采用多环节并用的方法,以此扩大税基,增加税收,同时减轻企业负担。

第四,规范计税价格核定方法。应从调整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和办法入手。建议比照增值税的规定,对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或直属分局,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最后,健全消费税法体系。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税立法原则,现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还不能适应消费需求结构的变化,其调节消费的效率还不是很高。美国消费税制的立法原则简明规范,易于操作,有利于强化消费税的调节职能,我们可以借鉴其受益原则、限制性课征原则、节约性课征原则和差别课税原则,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我国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将消费税的特定调节功能向纵深拓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姜东升.汽车消费税调整的影响分析及相关政策建议[J].商场现代化,200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