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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型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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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型增值税范文第1篇

1994年,我国按市场经济要求实施财税体制改革,鉴于当时的具体情况,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制。十五年来,“生产型”增值税制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促进财政增收、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就其整体发展来看,目前已经难以满足改革开放的需要,一些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并阻碍了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确实需要转向更加科学合理的“消费型”增值税

(一)“生产型”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

在“生产型”增值税制下,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其获取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只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因此,在计算购入固定资产当期应交增值税时,由于可抵扣部分少了,就需多交税金。而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各期内,已计入生产型固定资产成本的进项税额逐期通过折旧的方式进入了企业产品成本,企业产品成本加上适当的利润,构成了企业的产品售价,而销售产品则需要根据售价和相应的税率计算销项税,从这个角度上讲,重复征税现象在“生产型”增值税制里普遍存在。

(二)“生产型”增值税虚增产品成本

如上所述,企业购进的生产型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通过折旧的方式进入产品成本,但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通过流转环节可以把税负最终转嫁给消费者,即这笔税负并不是由生产企业负担,在账面上却把这笔税负算入了产品成本,使成本虚增,扭曲了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信号——价格形成机制。如果这些商品是用于出口,由于价格虚高,则会削弱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虽然我国按“交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对出口商品在流转环节交纳的税款给以全部退回,保证其零税率,但通过折旧方式进入产品成本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不能够退回的。

(三)“生产型”增值税制使企业财务核算过于复杂和税收征管难度加大

在“生产型”增值税制下,企业需对购入货物或劳务获取的增值税进项税按经济业务的不同性质分别进行财务处理。如企业在购进一批原材料时,从财务角度上讲,由于其不属于固定资产项目,可以将获取的进项税用于抵扣。但如果在日后的经济活动中,该批原材料部分使用于固定资产,比如企业自建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财务上则需将该部分原材料购入成本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计入自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实际生活中,企业自建固定资产的各项预算都不可能非常准确,如果少领,则需要继续领用,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继续转出,如果多领,则需将多领部分退回,而对应的已转出的进项税额则需要转回,可以用于今后继续抵扣。这种情况下,企业财务就必须对增值税进项税在转出与转回之间不断进行处理,以保证财务核算的正确性。如果企业的内部控制不严密,可能出现原材料领用时,财务部门抵扣了进项税,而实际上该部分原材料用于固定资产项目,从而客观上导致增加抵扣,减少应交税金。而少数别有用心的企业和财务人员则会利用这种方式,进行偷漏税活动。

正是基于此,税收征管难度也相应增加。征管人员为了准确核算企业应交税金,需要将会计账簿的记录与经济活动一一对应检查。在实际生活里,会计账簿虽然需要长久保存,但其记录的经济活动可能早就结束,一一对应的难度更大。

(四)“生产型”增值税制不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

200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2009年经济工作主要的着力点主要是“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三方面。在结构调整过程中,无论是高新技术产业还是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基础产业,都需要大量投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但在“生产型”增值税制下,企业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不能抵扣,这就造成了外购固定资产越多当期税负越重的不合理现象,这将极大地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进而阻碍了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最终会影响到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目标的实现。

以上这些问题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制后,都会自然得到解决,并且因“消费型”增值税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减少现金流出,会有效刺激企业的投资欲望,拉动国内需求,从而为实现“保增长”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注意的问题

虽然“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更加科学完善,但也并非完美无缺,在实行过程中需要认真处理好可能出现的问题。

近期内可能出现的财政减收问题。我国财政收入的约90%来自税收,而税收的45%左右来自增值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由于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这将极大地缩小增值税的税基,从而导致购置固定资产当期增值税的大幅减收。

可能进一步加大劳动就业压力。受国际金融风暴的影响,我国经济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大幅下降。在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购置设备的负担减轻,根据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大量企业会从利润率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转向利润率更高的资本密集型,这就会进一步排斥劳动力,加大就业压力,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隐患。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消费型增值税范文第2篇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税负;税收监管

一、引言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中的主体税种,其税收收入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生产型增值税,由于在推行过程中不断产生重复征税、抑制投资等诸多弊端,因此从2004年,开始在我国东北、内蒙古等地以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进行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在五年转型试点经验积累的基础上,2009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推行消费型增值税。自此,全面统一的消费型增值税完全取代了实施15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

虽然,消费型增值税实施三年以来,在减轻企业税负、刺激投资,促进技术进步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消费型增值税本身的一些优势却没有完全显示出来,并逐渐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和缺陷。在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将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领域率先展开“将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改革试点。这一试点标志着我国消费型增值税改革从“转型”到“扩围”的一个新的转变。同时也说明,我国在增值税制度不断走向成熟的目标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我国经济结构战略调整的关键阶段,必须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对消费型增值税制不断完善,发挥其自身的优势,使其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二、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以来产生的新问题

第一,征收范围过窄,容易造成抵扣链条中断。与增值税制度较完善国家相比,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够广泛,易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增值税的纳税人界定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而除加工、修理修配以外其他提供劳务的活动则排除在征税范围外,征收营业税。这就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对不同行业的流转额实行两套平行税制,造成行业间税负失衡。

第二,税制复杂,小规模纳税人负担加重。为了简化税制,国际上对处于特定下限的纳税人通用的做法有减征增值税和实行免税等做法。比如菲律宾增值税的标准税率是12%,对小公司一律按2%的税率征收;再如德国、丹麦、葡萄牙等国家对营业额低于最低限额的企业实行免税。而由于我国对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并未改变这一点,对小规模纳税人仍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购入的生产资料,不论是劳动对象还是劳动手段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样,使得现行增值税的法定税率结构显得较为复杂,并且容易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我国的这种划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造成税负不公现象,小规模纳税人不但不能享受现行消费型增值税带来的实惠,而且加重了其负担。

第三,造成行业间的税负不公,增大就业压力。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使设备使用多、周转频繁的基础工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际税负减轻,但我国目前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占多数。消费型增值税的实行,导致资金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加速发展,而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遇到阻力,这类固定资产投资份额较少的行业受益不大,相对优势却在下降。同时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由于其资本有机构成高,所需生产人员减少,造成社会就业压力大,同时对就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要求的提高,使一部分人就业机会可选择性减小。

第四,税收监管难度增加。目前,我国增值税税收流失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交易税款抵扣链接方式的不合理。小规模纳税人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抵扣发票而无法享受税改带来的优惠,这样就引起大量小规模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利用扣税机制,虚开、伪造或违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的现象。即使税务部门加强专用发票管理力度,仅凭现有的监管手段仍不能完全杜绝利用发票进行偷逃税的发生。

三、消费型增值税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下面从消费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制定及管理等方面进行国际比较,以期从中得到启发与借鉴。

第一,增值税征收范围比较(见表1)。通过比较可知,增值税制度较完善的国家征收范围非常广泛,涉及整个商品生产、流通、服务业;而我国现行消费型增值说征税范围仍然过于狭窄,这样就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不能体现其中性特征。

第二,增值税税率档次和税率高低的比较(见表2)。增值税作为一个中性化税种,从理论上应要求采用单一税率。然而各国国情不同,目标不同,所采取的标准也不同。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的税率采用三档以下,且采用多档税率的国家有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而标准税率的高低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国家通过增值税所要达到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是纳税人的实际承受能力。标准税率没有统一的标准,取决于各国的实际情况和政策目标,但依照国际发展来看,有小幅上升的趋势。

第三,增值税税款抵扣和发票管理的比较。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规定的不予抵扣税款的项目基本有以下几类:非经营必要的商品或劳务;私人使用的商品或劳务;出售某些危害性商品;某些奢侈性商品或劳务;所得税中一般不准列支的费用;出口无抵扣权免税的商品和劳务等。在这一点上,我国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基本与其他国家相近。

国际上对增值税的征收均采用税款抵扣制度,即以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其有两种基本的计税方法:账簿法和发票法。分别以发票和会计资料作为依据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发票法易于核算和操作,可使企业之间相互制约,遏制偷税逃税行为,所以很多国家都普遍采用这种模式。同时,在对专用发票的交叉稽核上,可以借鉴韩国的一些作法。韩国自1977年实施增值税以来,规定“凡是交易额超过30万韩国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存入电脑进行购销交叉审核”,这样由计算机管理的交叉审核起到了堵塞偷漏税的良好效果。

四、推进消费型增值税实施效果的几点对策

第一,不断扩大增值税范围,逐渐纳入第三产业。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增值税都对商品和劳务共同征收,而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局面,使得劳务领域仍然存在着重复征税的现象。具体实施可以分两步走:首先,将与商品交易关系密切、对抵扣链条完整有直接影响的建筑施工业、电信业划归增值税调整范围,其他劳务服务业继续征收营业税,这样便可控制改革对财政收入带来的负面影响。其次,等条件成熟将整个产品和劳务提供活动纳入增值税范围,最终取消营业税,实现各领域增值税的规范统一。关于2012年1月将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恰好说明消费型增值税的“扩围”是一个目前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第二,有计划逐步地将增值税改革延伸至特殊领域――农业。我国目前取消农业税只是完成了农业税制改革的第一步,而且13%的收购免税农产品扣除比例偏高。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将农业彻底纳入我国市场经济中来。农产品如果按照增值税制的规律,对农业生产者外购生产资料和机械化劳动工具支付的税金进行税前抵扣,并对生产资料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由政府进行退还,那么将彻底减轻生产成本,使农业生产者真正享受到免税优惠政策,鼓励农业的发展,进而提高农民收入。

第三,简化税制,鼓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过渡。首先,应放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具体操作可以设立一个合适的起征点,起征点以上的按照标准税率统一征收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如经济规模很小的个体工商户等,由于征管难度和成本较大,可以实行免税政策。其次,等条件成熟时逐渐取消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做法,并对现存不规范的税率有步骤地进行调整,尽可能减少税率档次,向两档次的法定税率结构发展。这样才使大量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被排斥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之外,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第四,调整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间收入分成比例。在我国的分税制体制中,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首要来源,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此次“扩围”改革后,增值税税基及征收比重将显著提高,同时也会造成地方政府营业税的税基缩小。因此,为了充分调动地方政府配合增值税改革的积极性,必须确保地方政府收入不会因增值税“扩围”而降低。所以,在保证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前提下,维持中央财政收入占大头,适度提高地方税收比重,对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税收划分进行适当的调整。

我国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的完善还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此次在上海试点增值税改革仅仅迈出了第一步。在后续改革的过程中,应本着充分发挥消费型增值税的优越性,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黄贵德.中国增值税转型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06.

2.张春香.增值税的国际比较与思考[J].企业家天地,2006(9).

消费型增值税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我国自1983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选择了很少被其他国家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具有重复征税、抑制企业资产更新等弊病,2004年7月1日和2007年7月1日,国家先后在东北三省行业和中部六省行业推行了增值税转型试点,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所有地区和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至此,我国增值税统一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相关的会计业务处理也有了相应的变化。本文举例说明消费型增值税下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涉税业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增加的业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如果可以提供有效的扣税凭证,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和自制的固定资产(包括改扩建、安装)的进项税额可以自销项税额中抵扣。有效的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指的是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1] A企业于2009年1月3日,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支付运输费2万元,运费取得了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固定资产无需安装,以上货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5 018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1 400

贷:银行存款5 870 000

(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2] B企业于2009年2月4日接受甲企业捐赠卡车一辆,当天办妥手续。甲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34 000

(三)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3] C企业于2009年3月5日接受乙企业投资转入设备一批,经双方确认价值为8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额为136万元。机器已交付使用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8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360 000

贷:实收资本——C企业 9 360 000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4] D企业2009年4月6日用一批材料换入新设备一台。该批材料售价6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额1.02万元,换入的新设备公允价值7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额1.19万元。D企业支付补价1.34万元。假定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借:固定资产7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 9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200

银行存款 11 700

(五)债务重组取得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5] E企业2009年1月1日赊销一批商品给丙企业,价税合计10万元,当即收到一张面值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09年5月7日丙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经双方协议拟进行债务重组。丙企业以设备抵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设备公允价值8万元,增值税额1.36万元。

借:固定资产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600

营业外支出 6 400

贷:应收票据 100 000

消费型增值税范文第4篇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价值中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由于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不好计算,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采用间接法: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增值税的主要特征就是计税时允许扣除购入商品及劳务的已纳税金。对于购入流动资产已纳税金世界各国均允许扣除,而对于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不同国家则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由此分为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

我国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增值税改革,即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其征税对象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扣除,其征税对象相当于消费资料。由此可见,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取得的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是否予以扣除的问题上。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范围

1. 固定资产进项税准予抵扣的范围

消费型增值税下,一般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可以确认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具体准予抵扣项目为: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4)为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

需要注意的一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指的是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模具等,房屋及建筑物不纳入抵扣范围;二是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在2008年以前发生固定资产购进的,即使取得了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业务的扣税凭证也不允许抵扣。

2.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可抵扣的范围

(1)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3)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5)非正常损失的在建固定资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6)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7)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消费型增值税下对取得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予以扣除的业务只针对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依然计入资产价值。

二、固定资产涉税业务会计核算

在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之前,增值税转型试点区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实施的是增量抵扣法。同增量抵扣法相适应,会计核算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开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对固定资产涉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该方法使得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过于繁琐,实际操作中容易混淆出错。

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之后,国家允许企业将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全额抵扣法下,企业不需另设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原有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里就可以核算固定资产涉税业务。具体会计核算业务如下:

1.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核算

(1)外购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后,对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样允许抵扣,在会计上的具体体现是购进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和购进一般货物一样,允许单独核算,不需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而是作为进项税额单独核算。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材料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同。

例:甲企业(一般纳税人)购买生产用机器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税额为1.7万,支付运费1万元,取得运输专用发票,全部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分录以万元为单位)。

借:固定资产10.93(10+1×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7(1.7+1×7%)

贷:银行存款 12.7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例:甲企业购入需要安装设备一台,价款1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全部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安装过程中领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1万元,发生安装人员工资共0.5万元(会计分录以万元为单位)。

1)购买需要安装设备

借:在建工程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11.7

2)发生安装费用

借:在建工程 1.5

贷:原材料 1

应付职工薪酬 0.5

3)工程完工

借:固定资产11.5

贷:在建工程11.5

2. 纳税人自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核算

(1)购买工程物资

消费型增值税下,为自建固定资产购买的工程物资,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当期的销项。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领用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3)工程领用原材料

消费型增值税下,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和生产领用原材料的会计处理一样,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在会计核算上的具体表现就是其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不需转出。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4)工程领用纳税人自产产品

在建工程领用纳税人自产产品,视同销售,计算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核算上,工程领用自产产品可以确认为收入,也可以按照自产产品的成本转账。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或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工程完工将多余的工程物资转作原材料

借:原材料

贷:工程物资

例:1)甲企业购入工程物资用于建造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税额3.4万,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2)建造专用设备过程中,领用工程物资15万,领用原材料1万元,领用本企业产品2万元(售价3万元,增值税率为17%),发生工程人员工资2万元。3)设备建造完工并交付使用,将多余工程物资转作原材料。

1)借:工程物资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贷:银行存款23.4

2)借:在建工程 18

贷:工程物资 15

原材料1

应付职工薪酬2

借:在建工程2.51

贷:库存商品 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0.51(3×17%)

3)借:固定资产40.51

贷:在建工程40.51

借:原材料5

贷:工程物资 5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银行存款

例:甲企业接受某企业捐赠机床一台,价款2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为3.4万。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运输费用0.2万,并取得运输专用发票(会计分录以万元为单位)。

借:固定资产20.186(20+0.2×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14(3.4+0.2×7%)

贷:营业外收入 23.4

银行存款 0.2

4. 接受投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5.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报废或毁损的会计核算

当固定资产报废或毁损时,未摊销完的固定资产原值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出,转出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式:

转出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盘亏的会计核算

当固定资产盘亏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转出的金额计算公式同固定资产报废或毁损。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消费型增值税下,销售固定资产就同销售一般货物一样,应计算并交纳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会计核算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3)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4)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5)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借:在建工程

长期股权投资

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应付职工薪酬

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当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后,固定资产涉税业务会计核算发生较大变化。全额抵扣法下固定资产涉税业务会计核算没有开设新的增值税明细科目,比增量抵扣法下固定资产涉税业务会计核算要简单易懂。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S].200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S].2008.

消费型增值税范文第5篇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销售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它作为对消费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税基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即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

生产型增值税是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对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允许扣除,即以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销售收入减去外购商品、劳务成本后的余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就是整个社会的国民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是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税额,以纳税人一定时期的销售收入减去外购商品、劳务成本和折旧后的余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对全社会而言相当于社会总产品的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允许将购置的所有投入物包括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一次性全部扣除,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等于一定纳税期间纳税人的商品销售收入减去其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再减去当期外购固定资产后的余额。从宏观国民经济的角度而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消费品的价值部分,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小。

从国外增值税税制的发展来看,发达国家采用的增值税多具有宽税基、消费性、低税负的特点,而发展中国家则由于自身特殊的经济条件多采用粗糙、低阶段的增值税。在世界范围内,增值税发展的总体趋势是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税率及征管方式趋于统一简化,税收的分配调节作用较充分,行业税负均衡。以美洲为例,巴西是最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并以其财政上取得的巨大成就,带动了其他国家相继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或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阿根延本是实行收入型增值税最坚决的国家,但也于1999年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现在除洪都拉斯、多美尼加、海地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其他美洲国家已全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一、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影响分析

1994年,我国进行了以增值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使用生产型增值税,这符合我国的国情。但同时对新税制的改进与完善建议也从未间断,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由于外购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其课征基数包括了各种耐用的资本货物和用于消费的货物。这样使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抵扣额小、税基宽的特点,在同样的税率条件下可以取得较多的税收收入,从而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通货紧缩、市场需求明显不足,启动投资已成为当务之急,却没有积极的税收政策配合,生产型增值税的缺点逐渐暴露出来。

(一)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存在较多的重复征税,违反了税收公平、效率中性的原则

由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抵扣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金,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因此纳税人只得把这一部分税金摊入产品成本中,从而抬高了产品的价格。另外,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而众多发达国家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造成国内产品的税负高于进口产品,从而使国内企业失去竞争力。

(二)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来看,存货成本不符合可比性原则

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不构成存货的成本;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价税不可分离,增值税就构成了存货的成本,这导致企业同样的存货因购进渠道不同,其存货成本项目的构成亦不同,缺乏可比性。购进存货用于产品生产等增值税应税项目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构成存货的成本,但是当存货改变用途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时(如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按规定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转到存货成本中,这又导致了同一批存货因使用方向不同而使其成本项目的构成不同,缺乏可比性。

(三)现行增值税制度不利于固定资产更新和企业发展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金全额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此时,国家已经征收了此固定资产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的增值税,按照常理,增值税链理应从此结束。但是,由于固定资产参加生产,价值通过折旧转移到产品成本费用中去,形成了产品的增值。按税法规定,产品的增值部分须征收增值税。如此一来,固定资产的价值就被征收了两次增值税,前一次是作为固定资产时征收的,后一次是作为产品增值部分征收的。

二、收入型增值税的影响分析

国外的发达国家普遍使用消费型增值税,只有一些不发达国家才使用收入型增值税。在欧洲,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和斯洛文尼亚5国由于是前华约成员国,出于财政收入考虑,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在美洲,洪都拉斯、多美尼加、海地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在非洲,各国实行增值税比较晚,只有摩洛哥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其余100多个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或正在进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因此,实行收入型增值税不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

(一)收入型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为了核算企业购入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及其摊销,设置“递延进项税款”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企业购入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贷方登记相应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摊销;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购入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扣除已摊销额后的余额,即尚未摊销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例: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的生产设备一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是100 000

元,增值税为17 000元,款项已付,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100 000元

递延进项税款17 000元

贷:银行存款 117 000元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摊销,一般可采用计提与固定资产折旧相同的方法,按照计算所得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摊销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递延进项税款科目”。

承前例,设该企业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预计该设备的使用年限为8年,净残值为零,则该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为12.5%,年折旧额为 12500元,年进项税额的摊销额为2125元(17000×12.5%)。其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 12500元

贷:累计折旧 125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25元

贷:递延进项税款 2125元

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减少固定资产时,该项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的不能再提,同样,未摊销完的进项税额也不可以再摊。而应将未摊销的进项税额和固定资产净值同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借方,其余事项的处理,与生产型增值税时的处理一致。

(二)我国未实行收入型增值税的原因

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外购固定资产分期扣税,或按折旧额扣税。实际上折旧额的计算和扣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难以严格控管。

1.企业固定资产形态各不相同,有的是作为生产用购进的,有的则是用于消费和福利,后者显然不属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之内。实际工作中很多时候,生产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无论在实物形态上或是在价值形态上都是难以严格区分的。

2.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长短不一,折旧率高低不等,折旧方法也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要准确、快捷地计算折旧额、公平企业间的税负十分困难。收入型增值税为现代税收的简便原则、效率原则所不容。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增值税的三种类型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更不存在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必须经过收入型这一过渡期。

实行收入型增值税,用固定资产折旧递延抵扣的方法实现当期低税率抵扣的税收收入目标,额外付出的社会成本是纳税成本和征税成本的提高,从企业投资发展的角度看,将降低企业的投资需求。 因此,我国增值税改革中没有使用收入型增值税,而是使用更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消费型增值税。

三、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分析

(一)选择消费型增值税符合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

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彻底地解决对外购项目的重复征税问题,对不同行业、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真正做到了公平税负。在企业真正成为经济主体时,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规模的扩张推动力所产生的投资需求过热的情况完全可以由市场调节,而不会产生过度刺激投资的情况,它只对资本密集型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提供激励,因而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二)选择消费型增值税与国际增值税实践相一致

选择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使我国的增值税制跟上国际步伐,使我国经济进一步国际化;也有利于引进外资,使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三)选择消费型增值税更符合增值税的抵扣原理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对几乎所有的外购项目都实行按抵扣凭证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均可按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已纳税额得到抵扣,而不必区分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也不必将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劳务在产成品和自制固定资产之间进行划分,从而区分哪些属于可以抵扣的部分,哪些是不允许抵扣的部分,使整个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更完整和统一,有利于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简便高效。

(四)东北三省增值税改革情况分析

2004年9月,增值税转型改革以东北地区部分行业试点为开端,正式拉开了序幕。中央做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决策一年来,东北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力度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快速增长,促进了企业自身的投资改造和吸引外部投资,调整投资结构,效益提高,就业增加,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竞争力。

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所以,我们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在上述处理的基础上再计算可抵或可退的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

四、三种类型增值税税制比较

(一)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经济的影响不同

从宏观经济运行角度分析,消费型增值税由于仅对全部的消费品征税,对投资品不征税,从而可以起到抑制消费、刺激投资的作用;收入型增值税,由于允许对所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分期抵扣,不存在重复征税因素,从理论上讲,其效果应该与消费型增值税相同。然而,正由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抵扣,是按固定资产价值提取和转移方式而分期实现的,对每次扣除额的确定,从税收征管角度而言,尚存在技术难度。与消费型增值税的一次性抵扣相比,显然是缺乏效率的;生产型增值税,由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允许抵扣,使得产品成本中包含了这部分不能抵扣的税金,因此并没有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随之产生的问题是对投资的抑制,特别是对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其遏制效应更大。

(二)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不同

消费型增值税范文第6篇

关键词: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税负;固定资产投资

1增值税以法定扣除项目为标准的划分

从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增值税来看,以法定扣除项目为标准来划分,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按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价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显然这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从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耗费支出部分进行了重复课征,虽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导致抑制投资的现象。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分次扣除,每次扣除额与其折旧额相配比。它能够避免重复课税,符合增值税的理论要求,但是收入型增值税不能与发票抵扣制度管理相结合。消费型增值税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一次扣除,避免了重复课税,有利于鼓励厂商投资,因而倍受各国推崇,也是我国增值税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2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税负及固定资产投资影响的理论分析

2.1增值税转型对企业间接税税负影响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间接税税负的影响主要是指对增值税税负的影响。实施增值税转型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同时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条件下,由于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也就是当期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价值不能从计算增值税的税基中扣除,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够在发生的当期抵扣,相对于转型前来说企业的税负得到降低,从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具体分析如下:

增值税应纳税额T=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PQ×法定名义税率t

进项税额=购进额Cq×扣除率b

那么,增值税额T作为销售价格P,销售量Q、税率t、购进价C、采购量q和扣除率b的函数:T=PQt-Cqb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购进原材料和产出品之间存在一个稳定的比例关系,即Q=λq而且销售的产品和购进原料的价格间存在一个固定的比价即C/P=β,增值税实际税率=纳税额T/销售收入PQ,由此可以推出:增值税实际税率r=t-(β/λ)×b

从理论上看,影响某个行业企业增值税实际税率的原因可能有三个:名义增值税税率、企业销售额和买价的比值β/λ、抵扣率。在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越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就越大,即进项扣除率b与新增固定资产S存在正向变动的关系,b=αS,则有r=t-(β/λ)αS

上式表明了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增值税的税率与新增固定资产比例成反向变动的关系。

2.2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直接税税负影响

增值税转型对直接税税负的影响主要是指企业所得税税负。

在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以下几部分:固定资产的购买价格P、购买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增值税费用T以及运费M和运费N的增值税等即:

S=P+T+M+N

在消费型增值税情况下,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增值税和其运费的增值税可以抵扣,那么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

S=P+M

两者相比可以知道,在不同的增值税税制下,在购买固定资产的当期,企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有所不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较生产型增值税小,那么在固定资产折旧期间,消费型增值税的每期折旧比生产型增值税低,这使得企业在折旧期间的利润增加,从而缴纳的所得税增加。

2.3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影响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分析如下例:

假定企业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设备的价格为c(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的税率17%,其所含的增值税为c×17%,固定资产使用期限为n年,税法规定按直线法提折旧,残值为0,贴现率i,所得税税率25%,该投资方案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计算的现金净流量分别为NPV1和NPV2。现金净流量是决定企业投资与否的一个综合指标。所谓现金净流量,在投资决策中是指一个项目引起的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的差额。若投资项目的现金净流量小于0,则该项目的预期收益率小于贴现率,因此该方案往往被拒绝,反之则接受。消费型增值税相对生产型增值税而言,对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现金流量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使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减少,相当于等量的现金流入;其次,由于固定资产原值不包含税款,每年计入生产成本提取的折旧相应减少,在销售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增加,缴纳的所得税相应增加,相当于等量的现金流出。两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该投资方案的影响取决于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数量关系。若前者大于后者,企业现金净流量增加,激励投资;若前者小于后者,企业现金净流量减少,抑制投资。两者计算的现金净流量如下表所示(假定采用两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企业每年的销售数量、产品价格不变)。在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当期购买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在当期销项税金中可以一次全部得到抵扣。因此,企业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越多,企业当期抵扣的税金就越多。在销项税金一定的情况下。企业所纳税金就越少。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相当于把按流转全额征税下由投资品负担的税款转移给实行增值税下的消费品负担,这就大大降低了投资品的成本。在总收益一定时,成本的降低必然提高投资收益率,因此,有利于刺激投资、扩大投资需求。企业当期税负越低,为企业扩大投资增加了财力来源,将会起到刺激全社会投资总量增加的作用。同时由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投资当年,经营现金流由于增值税支付的大幅减少而有所上升,而经营现金流的增加对固定资产的投资会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增值税转型在促进投资总量增加的同时,还可以起到鼓励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条件下,由于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在不同行业或企业外购固定资产价值占其外购生产资料价值的比重有所区别的情况下,这一增值税政策实际就是一种行业差别税收政策,即生产型增值税下,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重复征税程度要高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从各产业特点看,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往往属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而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正是我国现阶段着力推动和发展的产业.故生产型增值税的这一效应与鼓励科技进步的世界发展趋势是相违背的,也不利于我国基础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增值税的转型纠正了行业差别的增值税政策,有利于调动企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可以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3增值税转型试点情况

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在东北地区的部分行业率先进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试点,允许企业从当年7月1号以后购入机器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予以扣除。2004年,东北三省共认定增值税转型企业40306户,占东北三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登记总户数的32%。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装备制造业(19429户)、农产品加工业(9060户)和石油加工业(7945户)三大行业,占总户数的90%。2004年认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5.34亿元,进项税额15.76亿元,占投资额的5.2%,实际抵、退12.58亿元,占进项税额的79.8%。

增值税转型使得企业税负降低、固定资产投资增加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东北经济的发展,2004年东北三省生产总值达到15133.9亿元,同比增长12.3%,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8%,规模工业企业共完成增加值4870亿元,比2003年增长19.7%,是连续多年以来增长速度最快的一年;规模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328亿元,同比增长35.5%;在吸引外资方面成果十分显著,达到59.4亿元,同比增长83.6%,高于全国平均水平70个百分点。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实施激发了转型企业的活力,使其得到了进行扩大再生产的良好机会,通过转型企业的市场规模的扩大,将带动投资需求的增加,及工资水平的上涨,乃至整个社会的生产与消费,实现良性循环。

同时增值税转型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转型企业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困难;由于采用增量抵扣的制度,使得很多企业从理论上能够享受退税但由于没有增量而实际无法享受到税收政策带来的优惠,所以增值税转型并没有使大多数满足条件企业的税负得以降低。

4结束语

当前经济形势下刺激投资、扩大内需、要求产业结构优化已成为必然趋势,同时由于国际化进程的推进,要求企业以更强的竞争力进入国际市场,而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的这种抑制投资,阻碍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缺点削弱了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造成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所以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已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1]郁阳刚,万义平.增值税改革的影响分析[J].经济分析,2005,(3).

消费型增值税范文第7篇

一、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成效分析

2009年1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改革,从此开始实行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所谓消费型增值税,就是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额时,除扣掉生产原料价值以外,还可以把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全部扣除。实施消费性增值税三年以来,在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刺激投资、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等方面取得了成效。

(一)消除了重复征税,增加了企业利润,减轻了企业负担。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的本质区别在于,消费型增值税下对于企业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额允许抵扣,而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额不允许抵扣。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额,致使这一部分税款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分期转移到了新产品价值中,成为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在其产品进行销售时,就造成了重复征税。而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后,其最大特点是允许当期购进固定资产(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除外)所含的增值税额一次性扣除,本期不足以抵扣的,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克服了生产型增值税的重复征税。此外,也正是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使企业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原价将会减少,相应的每年形成的折旧费用降低,从而增加企业的会计利润。由此可见,增值税转型不仅消除了重复征税,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还增加了企业利润。

(二)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增值税转型改革在为一般纳税人减负的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也做了重新调整,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

1、更多的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消费型增值税开始实施的同时,国家税务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此细则中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重新做了规定。消费型增值税下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即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认定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降低了,这就意味着更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享有一般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为中小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

2、平衡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目前,我国增值税的计税方法采用的是国际上通用的发票扣税法,税收征管依据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两个标准,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前者可以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根据进项税额抵扣,按实际增值额计算缴纳税款;而后者却不能开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只能按销售额笼统计税。这使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销售受到双重影响:进项税金不能抵扣,使其进货成本增加;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交易便很容易发生困难,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处于不利地位。增值税转型改革把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由工业企业的6%、商业企业的4%统一降为3%,平衡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提高了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

二、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相对于试点来说更具有科学性,解决了试点中存在的地区限制、行业限制及增量抵扣限制等不合理问题。但改革并非完美,消费型增值税实施中仍会遇到一些问题,可能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短期内导致财政税收收入减少。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增值税转型,从根本上说可以促进经济增长,进而带动税收的增加。但从近期看,由于抵扣进项税额较多,在保持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一定的税收收入的减少。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比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要小的多,而且增值税率没有提高,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也必然会带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减少。以企业所得税的增加来弥补转型带来的减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短期内不会起到明显的作用。据财政部测算,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少财政收入约1,233亿元。可见,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的负面影响是相当大的。

(二)征收范围仍过窄。从理论上说,规范化的增值税应该覆盖到货物与劳务的所有领域。而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只包括工业和商业部门,把性质上属于生产过程或生产过程延伸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业等部门排除征收范围之外,不涉及劳务服务,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但是,由于商品领域实行增值税,劳务领域实行营业税,增值税实行购进抵扣制度,营业税则不能抵扣,这就必然在抵扣问题上引起一些混乱。与其他国家实施的增值税相比,我国目前实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大量的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这就使得征收增值税的增值额中包括了大量来自第三产业的服务费,增值税重复征收的现象依然很严重。由此可见,此次增值税改革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中所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而并未完全消除重复征税。所以,此次增值税改革并不彻底,增值税征收范围仍过窄,这种不完全的增值税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

(三)短期内可能导致劳动就业压力增大。转型前的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增值税转型后,由于购入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降低了机器设备的投资成本。因此,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企业会加大机器设备的投资,而企业中机器设备的增加必然会造成劳动岗位的减少、失业人员的增加,这种现象在大量雇佣员工的企业中影响更加明显。此外,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企业对员工的水平和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使企业人力资源的成本在不断升高,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使得机器设备的成本相对有所降低,从而导致人力资源成本与机器设备成本之比相对于增值税改革之前有所上升,企业更愿意以机器代替人工。可见,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短期内加大了劳动就业压力。

三、增值税改革发展趋势分析

目前,2009年起实施的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问题,比较科学与合理。科学的增值税解放了中国制造业的生产力,带来十多年来的快速发展,而中国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等行业则受制于营业税重复征收的困扰。因此,解决营业税重复征收的出路,在于将营业税彻底并入增值税中。因此,增值税作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转型本身绝非增值税改革的终结。增值税转型后,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将成为增值税改革下一步的重点。

总之,增值税转型改革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增强了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对企业投资和技术更新改造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是一项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改革。增值税转型改革导致的财政税收减少和就业压力增大问题是难以避免的,这些问题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而得到解决,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即把第三产业征收的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增值税制度必将在逐步扩大征收范围中不断完善,使其不断向国际惯例靠拢。

然而,如果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全部纳入增值税范围,这需要对整个财税体制都进行调整。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考虑,营业税纳入增值税的改革不宜一次性全部实施,其原因是:第一,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势必会导致增值税增加,营业税减少或取消,这就要求对中央和地方的税收重新分配,这是一项不小的工程;第二,消费型增值税刚刚在我国全面实施,对我国财政税收有着严重的冲击,在这种财政状况下,如果将营业税转为增值税进行抵扣,又将大幅度减少财政税收,而目前我国的财政承受能力有限;第三,目前我国营业税的税率档次太多,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导致增值税税率复杂,而违背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但如果按17%的基本税率征收,较高的税率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与产业结构的优化。

消费型增值税范文第8篇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不能完全消除重复征税

首先,这是由于我国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根据扣除项目中对购进固定资产处理的不同,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 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部分:“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我们可以从下面的例子来看这三种类型的增值税的区别。

例:某一般纳税人1月份购入一台价值6 000元的机器从事生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20元,该机器预计使用5年,无残值;当月该纳税人购入原料一批,价款3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 100元;当月生产销售产品60000元(假定该纳税人5年中每月购货、销售情况不变)。

在“生产型”增值税下,该纳税人5年中每月应纳增值税=60000×17%-5100=5 100(元),5年累计应纳增值税=5 100×12×5=306 000(元)。

在“收入型”增值税下,该纳税人5年中每月应纳增值税=60000×17%-(5100+6 000÷60×17%)=5 083(元),5年累计应纳增值税=5 083×12×5=304980(元)。

在“消费型”增值税下,该纳税人当年1月份应纳增值税=60000×17%-(5100+1020)=4080(元),以后每月应纳增值税=60 000×17%-5100=5100(元),5年累计应纳增值税=4080+5100×(5×12-1)=304980(元)。

由上述例题可见,“收入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最终的应纳税额是一致的,而“生产型”增值税则要多纳税1020元,这一部分就是购入固定资产所负担的税额。也就是说,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不能扣除外购固定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而且越是投资规模大的企业,重复征税就越严重。我国采用该类型的增值税,虽然可以保证财政收入,却不利于鼓励投资,也难以划分纳税人购入的原材料哪些用于应税产品生产,哪些用于自制固定资产,造成税额计算上的困难,并导致重复征税。

此外,由于在商品流通环节同时存在增值税应税业务和营业税应税业务,而两种税在计算上各不相同,导致增值税已税货物进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征税环节时,由于营业税以全部营业额为计税依据,使得已征增值税得不到抵扣,从而产生重复征税。

(二)税款抵扣存在问题

我国增值税的计算采取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即采用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扣税来计算增值税。这种计税方法不仅科学、简便易行,而且是一种能最及时地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并允许增值税使用多档税率的方法。但我国现行增值税在税款抵扣上却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在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上,对劳务方面仅限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其他劳务服务则征营业税。虽然营业税整体税负低,可以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但在扣税上,现行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并不局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以及向农业、交通运输业等未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购进货物或劳务时,可以凭收购发票、普通发票和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而收购发票、普通发票、运输发票的管理远远比不上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其业务的真实性很难证明(实际上有很多是虚开的),从而造成很大漏洞,税款流失严重。

(三)混合销售、兼营业务处理上存在困难

我国在商品流通环节同时存在增值税应税业务和营业税应税业务,但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不可能单一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也不可能单一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总要按照经营活动的需要兼营或者混合经营不同税种或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也就是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它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这样,就出现了一个对各种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在适用税种、税率和计算应纳税额上如何正确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在税务处理上有着不同的规定,但由于两者的区分及适用税种、计算应纳税额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改进设想

(一)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笔者认为,可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行为改为征收增值税。为避免改革幅度过大而导致经济上的波动,这一改革可以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的办法。同时为了不使改革后的某些行业税负骤然加重而影响到这些行业的发展,可以先对这些行业适用一个较低的增值税税率。

扩大征税范围,不仅可以解决对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区分适用税种及计算应纳税额难的问题,最主要的是可以解决税款抵扣凭证不规范而造成的税收流失问题,以及增值税已税货物进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征税环节而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