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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卫生隐患;饭店餐饮;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R15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5-0856-02
1 饭店餐饮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餐饮和客房是饭店构成的两大支柱,餐饮业务一直是饭店收入的主要要来源。统计数据显示,星级饭店收入构成为,客房8%、餐饮36%、租金及其他7%、小型营业部门5%、水疗及健身3%、通讯1%。
饭店餐饮经营活动环节众多,饮食安全涉及的方面很多。是最具复杂性的一项业务活动。
做好餐饮管理是饭店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顾客对饭店餐饮的满意主要涉及两方面,无形产品和有形产品。主要表现在服务过程和食品。从餐饮卫生的角度看,这主要表现服务人员的规范化服务、就餐环境以及菜肴等方面。
2 饭店餐饮环节存在的卫生隐患
2.1就餐环境的卫生隐患
餐厅是客人就餐的场所,其装饰、设施设备的清洁程度。用餐环境的空气质量对于饭店的企业形象至关重要。客人在餐厅的全部体验常常在餐饮消费过程中形成,无论哪个环节出现纰漏,都能成为卫生隐患,这是餐饮管理过程中绝对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
2.2食品用料的卫生隐患
在用餐时,能否为客人提供卫生健康的食品材料是餐饮食品安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食物原料是否有固定的采购渠道,厨师所用的烹调用油是否是合格的,餐厅能否保证烹调用的半成品原材料都在保质期内等等。还有假冒伪劣食品充斥餐桌,食品添加剂的过量使用等等现象的报道比比皆是这些问题也可能在饭店的就餐环境中出现因此也形成了饭店企业餐饮部面临的卫生隐患。
2.3服务中使用的各类用品及工具的卫生隐患
用餐客人使用的各类服务用品和服务用具如餐具、热毛巾等在使用前是否清洁、消毒是否确保无毒、无污染、安全可靠等等。
2.4从业人员自身存在的卫生问题
服务员、厨师等的不良卫生习惯为餐饮服务带来一定的风险。如服务员是否在方便后洗手、在拿完已脏的餐具后是否洗手、接触钞票后是否洗手等。
3 造成饭店餐饮卫生管理问题的分析
3.1经营管理不当
对饭店的餐饮管理上,部门缺乏对产品生产流程的调查,餐饮管理者缺少对餐饮产品产生流程的整体了解。往往侧重某一个或几个环节的重视,如采购等问题,缺少一个从原料的采集到餐饮产品、服务流程的监测体系。在管理过程中偏重事后控制而忽视防范,往往等问题发生后才去追究责任,考虑补救。
3.2管理者的危机意识不强
据2012年在市内大中型餐饮业调查显示,有72.7%的调查对象属于低危机识别能力者9.4%的被访者属于中等危机识别能力者,而仅有 18.8%属于高危机识别能力者。这项报告显示我市餐饮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普遍具有危机识别能力和危机处理能力薄弱的“通病”。在我市绝大多数饭店企业也很少有提供危机管理的专业培训,反映出管理者的危机意识不够强。
3.3员工素质不高
客观而论,我国国民文明素质总体偏低,这对饭店业的服务质量起到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很多人的危机意识和卫生意识都不强,饭店多强调服务过程的技术服务,员工易忽视一些卫生问题。
3.4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饭店的操作规范等制度方面,缺乏独创性,一些规范制度留于表面,真正实施的少,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
4 HACCP体系的界定
HACCP(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即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国家标准GB/T15091-1994《食品工业基本术语》上的定义为生产加工安全食品的一种控制手段对原料、关键生产工序及影响产品安全的人为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建立、完善监控程序和监控标准采取规范的纠正措施。HACCP体系被CAC认为是最理想的保证的方法。也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在食品企业应用于食品卫生管理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引起餐饮业公共卫生问题的重要的原因就是食源性疾病。而在我国高达60%的食源性疾病发生在餐饮企业,由此可见,加强餐饮企业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当前的食品安全危机已经给饭店经营管理敲响了警钟,为了降低损失,加强饭店餐饮危机管理很有必要。我国国家卫生部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行动计划”提出2007年餐饮业实施HACCP管理,餐饮业中HACCP体系的建立势在必行。全国范围内将陆续开始饭店启动HACCP认证工作。
5 完善饭店餐饮产品卫生管理的措施建议
顾客在饭店餐饮部除了享受餐饮服务。另一方面就是享受这里餐饮产品。完善饭店餐饮产品卫生管理可以参鉴HACCP体系采取相应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对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严格把关,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行业的从业人员要在指定地点接受相关的健康体检、持证、健康证明、上岗。“五病”人员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雇员的健康状况与餐饮工艺流程是保证餐饮食品安全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
做好基础环节的准备。实施饭店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是建立在严格的GMP和合理的SSOP之上。结合前期对饭店企业卫生现况调研的结果,对现行的饭店企业的GMP执行情况提出了改进意见,并指导其建立了自身的SSOP。
分析饭店餐饮产品的工艺流程。一般餐饮产品的工艺流程分为,原料采购原料储存原料预处理原料加工烹调盛放分装就餐食用用具清洗与消毒分析流程中可能产生问题的环节、并对其影响进行分析、找出其中易产生卫生隐患的关键点,提出解决的问题的措施。
对这个流程建立文件档案,做好记录登记,以供日后监测调阅。准备并保存一份书面的HACCP计划和计划执行记录,通过建立有效的记录程序对HACCP体系加以跟踪、完善。
参考文献:
[1] 谷慧敏.积极构建中国饭店产业的理性运作平台[EB/OL].最佳东方,2008-02-26.
[2] 张利民.饭店企业餐饮风险控制与危机管理[J].江苏商论,2006(8).
关键词:食品安全管理;对策研究
近几年, 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塑化剂事件的不断曝光,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已经到了零容忍的程度,尽管政府相关部门采取了经济、法律、技术、行政等众多的综合性管理措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每年仍有大量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如何建立可靠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
1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1.1 监管责任主体不清,执法不严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各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立了食品安全的分段监管机制。从最近两年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来看,处理各事件的监管部门基本上对应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相关规定,然而看似天衣无缝的分段监管,却隐含了很多的缺陷。首先,分段监管造成了权责不明。现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将监管权分别划拨给质检、工商、药品监督等不同的行政部门,破坏了监管权的完整性。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很难界定、认定、追究相关机构责任。其次,分段监管造成了监管效率低下。由于各部门专业知识、管理水平的差异导致监管不平衡,违背了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性的较高要求。同时,分段监管易引致职能部门对监管权行使的掣肘与推诿,在相互推诿与掣肘中无谓地耗损与抵消了权力的威慑力度与执行力度,导致低效率,甚至行政权运行限于停滞。第三,地方政府执法不严。由于目前地方以gdp来评价地方官员的业绩,地方政府头等大事是发展经济,造成了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职责异位,不仅没有充当好居中裁判、监督、惩戒的角色,反而在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扮演了与中央政府政策、法律博弈的角色。甚至有时一些“逆向作为”纵容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违法执法行为。
1.2 生产主体对危害分析肤浅,危害控制措施不切实际
危害分析是制定控制措施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只有进行全面充分的危害分析,才能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目前,企业在进行危害分析时,相关危害的信息及资料收集渠道不多,没有完整的原辅料清单,不能识别出一些比较重要的潜在危害;制定的工艺流程图不完整,并与现场的加工过程不一致;加工工艺的相关参数描述不详尽,如缺少时间、温度、压力、转速等参数;控制措施描述不周全,如原料控制只描述进厂验收过程的控制,而不能考虑收购前种养殖、运输、入厂等前期控制。并且,所采取的的危害控制措施不切实际:一是ccp点确定的数量不合理,ccp点制定过多过滥,有的有六、七个,既没有能力全部控制到位,也大大增加了控制成本。二是控制措施的选择不合理,例如添加剂的使用完全可以通过oprp来控制,但是也用关键控制点来控制,还有的把应该采用关键控制点控制的工序而用oprp来控制。三是选择的监控对象方法不合理,如某方便米饭加工厂,对采购大米的转基因控制,采取对供方仓库的每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这在实施中可操作性不强,也不在自己的监控能力范围内。
1.3 缺乏有效的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和风险评估模型
规范合理的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和风险评估模型是提高食品安全,有效控制危险发生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体系,可以帮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刚刚起步,对潜在的食品安全危机无法进行有效预警,对已经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能进行科学评估,一旦危机出现就会迅速扩大,导致民众恐慌,以致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2 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对策研究
2.1 整合监管主体加强安全管理
建立统一高效的监管部门是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最佳的选择,目前,我国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随着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多头分段管理的状态正在改变。未来,我国应进一步整合卫生、工商、质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职权,建立强有力的统一监管机制,变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力度,提高效率。
2.2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执法力度
政府除了要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还要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
规体系,以此对那些违规生产企业进行惩罚,同时给予其他厂商以警示效应。为此,政府要尽快出台和完善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的内容加以整合,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2.3 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
国家要加快各类食品标准的制定,进一步加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力度,建立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要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订修订。有条件的企业应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以规范企业的生产、储存活动,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学性。
2.4 构建食品安全信息体系
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和基础设施,建立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形成包括国家、省、市、县四级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和国家对重点企业的食品安全要素的直报网络;建立高性能、易管理、安全性强的食品安全动态信息数据库;建设国家食品安全基础信息共享系统,形成服务于食品安全监测分析、信息通报、事件预警、应急处理和食品安全科研及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络协同工作环境,加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制度。
2.5 加强食品安全预警和重大事故应急体系建设
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建立实施食品安全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指挥决策体系、应急监测、报告和预警体系、应急检测技术支撑系统、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体系以及培训演练基地建设,提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全面加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督查督办力度,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机制,建立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回访督查制度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完善国家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制度。
参考文献
[1].高茂根,吴桂银等. 浅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中国兽医杂志,2012
虚拟仿真平台是一种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高效教学方法,它可以通过虚拟技术与真实岗位相结合,使学生不进工厂就能感受真实的食品生产场景,掌握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的操作过程,提高学生的认知效果、认知效率、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目前常见的建设虚拟仿真平台的软件有LabView,Multisim,VRML,Java等,html5是最新的网页富客户端展现标准,与其他工具相比,它具有跨平台、跨分辨率、版本控制简单、传输数据量小、节省客户端资源等特点,有利于它在互联网上传输,方便实现网络教学。
目前虚拟仿真教学系统的建设典型有:北京化工大学将虚拟工厂安全仿真系统应用于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培训,安徽工程大学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将三维虚拟仿真技术用于发酵工厂设计,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香港中文大学研发的“农场狂想曲”,是一种基于动机策略理论和任务驱动的体验类教育游戏,通过扮演农场主的角色来学习农场中种植养殖及经营管理知识,胡林等用虚拟三维可视化技术实现了农业虚拟环境的构建,中国药科大学、重庆医科高等专科学校、大连理工大学、广东药学院等高校已经应用了虚拟仪器分析实验系统。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领域的虚拟仿真软件,偶见类似报道,但是截至目前没有收集到成熟的建设案例报道。
二、交互式虚拟食品安全管理仿真平台建设思路和要点
本研究以食品消费环节为例,利用html5+JSP+SQL技术,以《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构建现代餐饮服务行业交互式虚拟食品安全管理仿真平台,让学生可根据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工作任务,采用图片、表格、空间信息、虚拟现实等表达方式,通过网络平台,在计算机的虚拟环境中设计厨房平面布局、工艺流程,并模拟不同的岗位对建立起来的虚拟厨房模型进行实时仿真食品安全管理,使受训者“身临其境”的体会场地设计防真、生产流程仿真、检验技能仿真、安全管理仿真,该平台可并通过网络传输和远程教育提高便捷性和可用性,实现网络互动教学,丰富和完善教学形式,降低教学成本,增强教学效果,同时带动“工作任务导向”课程教学改革的实施,从而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教学的质量和水平。本系统总体由四个子系统组成,分别是前端展示子系统(由html5实现)、WEB子系统、食品仿真模型库和食品知识库子系统和学习管理子系统、考核评价子系统。
1.前端展示子系统
提供了本系统的用户界面,用户通过远程登录后,选择特定级别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选择一种类型的餐饮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完成特定的十个指定工作任务,用户可在虚拟平台中任意设计,并实现可视化现场互动,以加深对食品安全管理的认识。如果操作错误,系统提示正确操作,并记录错误的知识点,以便进行学习管理。同时每个任务学习完成后可从数据库中生成考核试题,以便进行考核评价。该子系统应用了html5技术。
2.WEB子系统
作为整个系统的中间层,为知识库子系统与前端展示子系统提供数据传输服务。该子系统利用于JSP技术。
3.食品知识库和食品仿真模型库子系统
食品知识库子系统:作为整个系统的底层,根据软件给出的十项工作任务,储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知识要点信息及相应的模板信息、帮助信息、题库信息,供学生学习中调用和参考。同时,包涵了所有的用户信息、用户实践和考核信息等。食品仿真模型库:包括了上述10个任务中所需用到的各种设备设施的仿真模型,如消毒、更衣、盥洗、容器、采光、照明、通风、防尘、防鼠、防虫、垃圾筒等;食品原料,如肉、鱼、蔬菜水果。该系统利用了SQL技术。
4.学习管理子系统、考核评价子系统
学习管理子系统:用于记录、分析用户完成任务的实践过程,并给出学习过程的评价。考核评价子系统:对用户完成学习后进行考核,做出学习成果的评价,以判断学习的效果。以上两个子系统应用了JSP技术。
三、虚拟食品安全仿真平台的应用及前景
目前,我们将该系统应用在中高职学校的食品安全检验专业《食品安全控制技术》课程教学及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中,它能使得一些难以想象、难以口头表达、难以肉眼观察到的枯燥管理制度以工作任务的形式、生动形象的动态模型展示出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大大增强,教学设计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另外,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的通过率也大大提高,有利于提高餐饮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同时,这种信息化教学能实现远程教育和考核,能大大节省教师、学生的时间和精力,深受大家的欢迎。但是,该系统在教学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教师需要熟悉该系统的授课技巧,教师和学生的计算机水平较低时会降低教学效果,作为虚拟仿真软件,规模较小,模型有限,与真实的环境不是完全一致,对教学效果也有一定的影响。
四、总结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7.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8.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9.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管理措施。
2、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3、按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7、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8、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2、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3、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4、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5、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6、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1、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 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 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 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2、采购
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QS 标志。
3、运输
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达到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且应具有一定的保护性,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能够避免内部食品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散装的食品应该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冷藏食品的运输可采用冷藏车、保温车、冷藏列车、冷藏船、冷藏集装箱等运输工具。一般情况下,允许冷藏温度接近的多种食品拼箱装运.应查验索取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及认证证书,并备案。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货证不符的应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 应检查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应存放。
4、销售
应建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人员在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营业场所应布局合理,与生活等区域分开。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施设备。食品销售有温度要求的应配备销售冷冻食品必备的冷藏库(柜)、冷冻(库)柜等设施设备。销售场所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照明设备安装在食品的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无毒、无害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制造。销售场所应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和清洁,冷藏、冷冻库(柜)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清洗、清除异味,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应按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进行控制,超出温度、湿度规定应及时采取措施。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应分类上架摆放或垫离,不应落地码放。上架销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做到先进先出,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应延长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不应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应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销售食品的基本情况。
5、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
加工用设备和工具的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避免因构造原因造成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滞留于设备和工具中。 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 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3、各岗负责人应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4、单位卫生管理人员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5、建立加工操作设备及工具清洁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随时保持清洁。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进行消毒(推荐的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的清洁计划见附件5),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
6、应建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7、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8、用化学消毒的设备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9、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及工具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10、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便于洗刷、消毒、保洁。
11、用具每天班前、班后要清洗、消毒一次,运行过程要有序、保持清洁、无污垢、见本色。
12、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13、冷藏、冷冻工具应每天保洁一次,每周洗刷、消毒一次,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14、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公司严禁采购下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检查预包装食品包装的标签是否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3、采购食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禁止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采购的不合格食品。
4、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采用计算机管理,须建立电子台帐。
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内容,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2、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3、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4、有专门的食品库房储存食品,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食品贮存场所应当防止食品污染,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食品与非食品、原料与成品、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应分开贮存,整齐放置,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存放隔墙、离地距离均应在10厘米以上。
5、建立入、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各类食品要按品种分开存放。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6、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7、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8、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9、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0、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废弃物处置制度
1、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2、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3、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4、禁止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5、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6、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7、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8、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餐饮监督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9、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餐饮监督部门及环保部门举报。
10、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定期检查所经营的食品中是否有不合格食品,发现不合格食品,要及时退市。对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每周检查一次;对保质期不足一周的食品,每日检查一次。
设立不合格食品下架存放专区,及时将不合格食品及有关部门公告的不合格食品下架,放入专区以待处理。
设立不合格食品退市登记台帐,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日期、食品名称、规格、退市原因、处理情况等如实记录,对过期食品不得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要与上级批发商之间履行交接手续,由批发商或者生产者在退市登记台帐中填写有关内容并签字。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如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2、如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报告。
3、保护现场,保留样品。(立即停止销售和食用可疑食物;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操作间。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留样,以便有关部门采样检验,为确定食物中毒提供依据)。
4. 负责组织将病人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确保在第一时间保证病人的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把病人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5、如实反映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执法人员到达后立即提取42小时的留样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配合其他部门进行有效的工作)。
6、事后应根据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对场所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3号)及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3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环境保护、公安、规划、城管、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业、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条件(环境)和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初级农产品指未经加工或仅经过挑拣、清洗、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农产品,其中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由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监管(不包括卫生许可)。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以及负责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和食堂、餐饮业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并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五)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不再承担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的具体监管职责。
(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牵头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的综合利用。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牵头组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负责联系、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牵头召开各职能部门的有关工作协调会。各职能部门之间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加强执法沟通与协调。
三、几种特殊行为监管职责的划分:
(一)餐饮业、食堂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的行为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二)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三)门店销售,且所销售的食品是在同一场所内生产加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生产加工和销售食品的行为在不同场所进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据本意见第二款(二)、(三)项规定的职责进行监管。
(四)生产加工环节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并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流通环节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并依法取缔无卫生许可证经营行为。
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并依法取缔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属食用盐、酒类等特许经营食品的,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质监、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
工商、质监、卫生、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查处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工作的协调和配合,建立沟通协调配合机制;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如不属于本部门查处取缔职责的,应当做好向相关职能部门的告知和移交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案件移交规定,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及时将本部门发放、吊销、注销证照等情况通报其它职能部门。
(五)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承办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食品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级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组织和协调所属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街道(镇)、社区(村)应当及时掌握本辖区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有集体食堂的企事业单位和出租物业的情况,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等食品生产经营问题,并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九条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鼓励市场现场制作食品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
市场生、熟食品应分区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食品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条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近年来,日本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一个最大变化是,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实行食品安全一元化领导。
2003年5月16日,日本参议院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根据该法规定,日本于同年7月,日本内阁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评定食品对健康的影响,并督促各个政府部门采取相关对策。从而结束了日本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在食品安全管理上各自为政的局面,实现了食品安全一元化领导的体制。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和审议有关食品安全的重要政策,监督食品安全政策的实施,同时在各部门间起到重要的协调作用。该委员会制定政策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案的基本理念。它包括以下三个内容:(一)在充分认识保护国民健康重要性的基础上,确保食品安全;(二)在食品供应的各个环节采取必要措施。如实行农产品身份证制定;(三)采取措施要考虑国际动向和国民意见,要有科学知识为依据。
食品安全委员会是由首相亲自任命的7名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威人士组成,检验对象包括食品添加剂、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以及家禽饲料、肥料和农药安全标准等,对于多个具体领域,还邀请各行业专家参与研究。
食品安全委员会把风险评定和风险管理明确分开,即科学判断食品健康的影响同具体检验限制所采取的对策分开。食品安全委员会评定食品对健康的影响,据此要求农水省、厚生省等采取相关政策,有关省厅再采取措施使用或限制进口等具体措施。食品安全委员会还要监督有关省厅的措施是否得力。
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安全性与危险性的评估报告提交农水省和厚生省。两省根据委员会报告,省令和通知,对家禽饲养者和食品制造商进行监督。对于类似暴发疯牛病等国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危机场合,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作出临时紧急处理对策。
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农水省和厚生省对省内有关部局同时进行调整。农水省在2003年7月份设立由300人组成的消费安全局,负责食品安全残留农药检验监督和食品标签等工作。消费安全局检验结果须提交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设立消费者信息官,综合受理企业以及消费者对于食品卫生安全的意见。与此同时,厚生省将食品保健部改为食品安全部,在该部内设立进口食品安全对策室,强化对进口食品的检验。
二、多次修改《食品卫生法》
进入新世纪以来,日本对食品安全的法规进行了多次重要的修改,其结果是对进口食品安全的限制越来越严格。
(一)2000年5月第1次修改
根据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在进口检验检疫时,如发现有违规农产品或食品,日本政府只能对其采取废弃或退回的措施。2000年5月修改的《食品卫生法》规定,如果发现有关农产品或食品存在安全问题,而且日方认为出口国安全措施又不充分,在厚生劳动大臣认为必要时,则可对出口国或厂家的同类农产品或食品全部采取禁止进口措施。
(二)2002年7月第2次修改
2002年7月31日日本参议院通过《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并于同年9月开始实施。这项《食品卫生法》的重要修改有以下3个内容:
1.在进口检验检疫中发现超标可能性大并会危及健康的情况下,厚生劳动大臣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特定国家、地区或者制造者的农产品或食品采取全面的禁止进口和销售的措施。
2.经考察认定出口方采取了充分的防止措施后,可以解除禁令;
3.强化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处罚措施,即新法实施后如再发生违反食品进口规定的进口商,将被处以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三) 2002年11月第3次修改
2002年11月,日本厚生劳动省又一次提出修改《食品卫生法》。修正案规定,含有未设残留标准农药等进口农产品一律禁止流通,对危险减肥食品采取临时禁止销售措施,强化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制度等。这意味着,以后向日本出口的农产品即使农残安全合乎标准也有可能被拒之门外。
(四)2003年11月第4次修改
2003年11月,日本再一次提出修订《食品卫生法》,并于2004年1月24日通报评议截止后施行。厚生劳动省通报,对《食品卫生法》的强制性规则做出补充,要求对带疫病畜禽肉类实施禁令,其主要内容是:
1.将《动物传染性疾病控制法》中所列的疾病补充到《食品卫生法》所防范的疾病中,总共有57种传染病。它们包括国际兽医局(OIE)关于牛、羊、猪、马、禽的B类疫病,而且还包括牛中山病、赤羽病等16种其他新增疫病。
2.禁止携带以上疫病的牲畜和家禽肉进口并作为食品销售。
3.禁止一切以销售带病牲畜和家禽肉为目的的买卖、加工、使用、存储和展览活动。所谓B类疫病是指那些传染性相对较弱,对动物健康的影响也相对较小,其中有些传染病经无害化处理后对人体不构成危害,患有这类传染病的动物肉经处理后可以供人类食用,或作为动物饲料、工业原料使用。
(五)2004年5月第5次修改
2004年5月,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出通告,对部分食品、添加剂等的农药残留基准进行了修改。新增11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修改了4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新修订的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绝大部分产品从2004年9月1日开始执行,个别产品的残留基准是从公布之日开始施行。
(六)2005年6月第6次修改
从2003年5月起,日本厚生劳动省根据修改后的《食品卫生法》,准备在3年内逐步引入食品中残留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肯定列表”制度。以后,日本于2003年10月和2004年8月两次公布了该制度的草案内容,并公开征求了意见,并通过日本药事和食品卫生审议会的审议后,于2005年6月公布了《食品卫生法》中《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简称《肯定列表》)的最终方案。在征求各贸易伙伴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于2006年5月29日正式实施。
《肯定列表》涉及对所有农业化学品的管理。在该制度下,对所有农业化学品制定了限量标准,包括“暂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和“一律限量标准”。此外,还制定了“豁免物质”清单。《肯定列表》涉及的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包括4个类型:
1.“暂定标准”共涉及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734种,农产品食品264种,暂定限量标准51392条。
2.沿用原限量标准而未重新制定暂定限量标准,共涉及农业及农业化学品63种,农产品食品175种,残留限量标准2470条。
3.“一律标准”是对未涵盖在上述标准中的所有其他农业化学品或其他农产品制定的一个统一限量标准,即0.01ppm。
4.豁免物质,共68种,包括杀虫剂和兽药13种、食品添加剂50种和其他物质5种。
此外,还有15种农业化学品不得在任何食品中检出;有8种农业化学品在部分食品中不得检出,涉及84种食品和166个限量标准。
三、实施《种苗修改法》
日本从2003年7月8日起正式实施《种苗修改法》。该法案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两点。一是扩大了处罚的范围,即不仅要对繁殖和销售受保护种苗的团体或个人进行处罚,而且还把购买和栽培受保护种苗、销售和进出口其收获物的企业或个人也列为处罚对象。二是加大了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修改后的种苗法,对侵权的个人虽然仍维持原来的处罚办法,可以判处3年以下徒刑或处以300万日元以下提高到了1亿日元以下。
日本实施《种苗修改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对海外利用日本优良品种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被出口到日本时进行制裁。目的之二,是通过向出口方收取专利使用费,既保护了日本知识产权,又可以削弱出口方的农产品价格竞争力,保护日本农业。
日本有关法律规定,农业技术人员如果开发出具有“产量高”、“抗病虫害”、“花卉或果实大”等原有品种不具备的特点的新品种,就可以申请注册“育成者权”(专利权)。经审查认可后,“育成者”(新品种培育者)就可以享有新品种种苗和收获物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等专利权。非权利人如果希望种植这些新品种,必须向权利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日本的新优良品种保护期原则上为20年,果树等树木的保护期为25年。
四、推行优良农产品认证制度
日本农林水产省决定在2005年之前建立优良农产品认证制,对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能够正确进行“身份”管理的优良农产品给予认证,并授予认证标志。
起先,日本对大米和牛肉实行身份证制度。为了确保消费者能够吃上质量可靠的大米,并防止外国大米冒充日本大米,日本农林水产省决定从2003年起在全国推行大米身份证制度:大米生产者要在米袋的条形码上标明生产者姓名、栽培经过、米的种类、认证号码和产地等;加工者要标明是否是精米、加工批量及号码;销售者要在商店提地信息备查号码。日本政府在检讨应对疯牛病问题失误中吸取教训,认识到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危机意识和危机管理体制,牛肉从农场到饭桌,整个流通过程缺乏透明度。因此决定要实行“牛肉身份证”制度,对牛肉的生产和流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继大米和牛肉之后,日本农林水产省决定将身份证制度原则上推广到所有农产品。申请“身份”认证的农产品,必须正确地表明该产品的生产者、产地、收获和上市日期,以及使用农药和化肥的名称、数量和日期等。计划由民间设立专门从事农产品“身份”认证的机构,负责接受农产品生产者和流通企业的认证申请,授予认证标志。如果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认证证书,或取得证书后没能完全履行规定的义务,有关企业和人员的名单将被公布,并将处以100万日元到一亿日元的罚款。
五、严格食品标签的管理
日本的食品标签内容越来越广,要求越来越严。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日本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JAS)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各类蔬菜、水果、肉类和水产品等食品都必须加贴标签,对产品的名称、原材料、生产日期、食用期限、保管方法、原产地等内容进行明确的标识。同时,对进口食品也同样必须按日本的要求加贴标签。
现行的日本食品标签内容和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应该引起食品出口者的特别注意。
1.食品添加剂标识。根据规定,新鲜食品和加工食品均需标识使用的添加剂。对于有外包装的加工食品,使用的添加剂无论是天然的还是合成的均需详细注明。食品中使用各种添加剂的物质名称,在原材料栏里按所占原材料比重的大小顺序进行标识。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县有关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以规范镇辖区内建筑工地、幼儿园、集中交易市场、餐饮企业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为目标,以全面贯彻实施县政府有关规定为主线,创新监管手段、强化试点规范、建设长效机制、总结提炼经验,为在全县范围内推广实施切实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全面提升我县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工作目标
1、建筑工地:保证辖区范围内所有建筑工地内食堂有场所,有固定人员,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食品安全制度、食品原料有采购索证索票记录、加工场所卫生情况良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2、幼儿园:保证辖区范围内所有幼儿园食堂有场所,有固定人员,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食品安全制度、食品原料有采购索证索票记录、加工场所卫生情况良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3、集中交易市场:一是规范辖区内集贸市场经营行为。强化市场开办者责任,市场开办者与所在工商分局签订责任状;对食品流动摊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持《食品、餐饮摊点备案登记卡》从事经营活动;规范食品流动摊点的经营行为,粘贴散装食品标签;推行《食品销售小票》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食品安全监督员。二是规范食品商场、超市经营行为。强化证照管理,要求做到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亮证经营;建立健全各项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制作成规范展牌悬挂上墙,建立健全食品进(销)货台账,配备统一的专用档案盒;推行“一票通”电子监管软件,经营者要配备电脑、宽带、打印机和机打发票,安装“一票通”电子监管软件;强化食品质量检测,按计划开展食品质量检测活动;强化消费维权,公示工商监管执法人员的照片、姓名、投诉举报电话,悬挂上墙。
4、餐饮企业:规范镇域餐饮企业食品安全工作。选择一家小型餐馆、一家中型餐馆作为餐饮企业规范试点单位,通过强化监管,有效解决小餐饮企业食品安全隐患大、设施设备不全、加工经营条件差等餐饮食品加工突出问题,明确餐饮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推进基础卫生设施改造,建立建全索证索票制度,餐饮具消毒制度,规范加工经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餐饮服务人员素质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控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三、成立组织
为确保工作落实,镇联合住建局、教育局、工商局、药监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一)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三)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四)餐饮企业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四、实施步骤
(一)确定试点阶段(2月15日至2月20日)。确定南五里绿宸万华城建筑工地、吕营幼儿园、西关大众超市(百合兴超市)、县大集(县集中交易市场)、巴蜀东坡酒楼、蜀南红川菜馆为试点单位,将各项整治任务逐项进行落实。
(二)动员筹备阶段(2月21日至3月1日)。对各试点单位进行摸底,与试点单位签订责任书、承诺书。动员各试点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组织实施阶段(3月2日至3月15日)。各工作领导小组深入试点单位,进行检查、指导、规范、整改,要求按照工作任务要求完成整治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