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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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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踏事故范文第1篇

(东华理工大学法学系,江西南昌330013)

摘 要:在踩踏事故中,我国一般通过公法手段对事故责任予以救济。与私法救济相比较,公法救济有利于社会秩序的迅速恢复与巩固,但难以让受害人得到充分的救济与补偿,无法完全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因此国家应增强踩踏事故中的“私法救济”而逐渐代替、消减“公法救济”。以风险控制理沦为视角,探讨踩踏事故责任的私法属性、责任构成以及法律赔偿机制。提出我国目前宜构建包括私主体、国家和保险赔偿多元的救济机制,从而更好地实现对踩踏事故的预防和救济。

关键词 :踩踏事故;安全保障义务;活动组织者责任;国家责任;保险赔偿

中图分类号:DF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6-0135-10

收稿日期:2015 -03 -27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 2015年5月6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作者简介:黄胜开(1973 -),江西景德镇人,西南政法大学博研究生,东华理工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法、土地法。

一、问题缘起

2014年12月31日晚,上海市外滩广场因人流聚集,引发踩踏事故。截至目前,踩踏事故已导致36人死亡、47人受伤。所谓踩踏事故是指在人员密集场所中,由于现场秩序失去控制,发生拥挤、混乱,导致大量人员被挤伤、窒息或踩踏致死的事故。盘点近年发生的踩踏事故,上海踩踏事故并非个案。据笔者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经媒体报道的国外踩踏事故已愈数十起,死亡数千人。其中典型的有2005年伊拉克巴格达踩踏事件,死亡人数1000余人;2010年印度北部某寺庙踩踏事件,死亡人数60多人;2010年德国杜伊斯堡市音乐节踩踏事件,造成19人死亡;2010年柬埔寨金边送水节活动踩踏事件,死亡人数为347人;201 1年非洲马里首都体育场踩踏事件,死亡人数36人。近年来发生在国内的代表性的踩踏事故有2004年北京密云2.5灯会踩踏事故,造成37人死亡、37人受伤;2009年湖南省湘潭市某中学校园发生的踩踏事件,共造成8人死亡、26人受伤。2014年9月,云南昆明一所小学发生踩踏事件,事故造成6人死亡,22人受伤的后果。纵观以上踩踏事故,它具有发生时空不定,诱发原因众多,发生突然,难以控制,群死群伤.危害巨大的特点。

悲剧的发生让社会深刻反思,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悲剧,以后怎么预防这种悲剧的发生。从法律意义上,国家如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如何对受害人进行民事救济,死伤群众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用等应由谁来承担?相关责任人无力承担时谁来买单?国家是否应承担善后赔偿责任?

梳理我国现有踩踏事故相关文献,发现国内有关踩踏事故主题的研究论文不足十篇。已有成果主要涉及了踩踏事故诱因分析、防范机制、处置策略等方面。从法律责任对其展开探讨的较少,尤其是从民法视角,对群体踩踏事故民法责任进行分析的至今阙如。本文主要采用类型化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探讨群体性踩踏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问题,以期希望为相关案件的理赔处理提供借鉴,从而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目标。

二、踩踏事故责任的概念与法律属性

(一)踩踏事故责任的概念

踩踏事故法律责任是一个广义上的社会生活概念。如果从法律意义上来对其下定义,就是从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角度对其内涵进行规定。笔者认为,民法意义上的踩踏事故责任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违反了相关法律上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引发踩踏行为,并导致特定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踩踏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负有特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怠于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从而导致踩踏事故的发生,它是一种人为的灾难,其本质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必须用法律予以规制。如果发生踩踏事件发生的原因仅仅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纯粹自然原因引起,则其性质属于踩踏事件而非踩踏事故,不发生所谓的事故责任。

对踩踏事故的法律规制,既可以用刑法、行政法等公法手段制裁踩踏事故责任人,也可以用民法手段对受害人损失进行补偿和救济,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目标。公法手段着眼于社会秩序的恢复与稳定,同时通过对责任人进行惩罚起到警示社会的效果,引起人们重视踩踏事故的危害性,从而提高踩踏事故防范意识,起到预防的法律功能。私法手段的调整目标在于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补救,以及通过财产手段对责任事故责任人进行制裁,间接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目标。梳理我国近年来踩踏事故的法律处理手段,发现我国比较重视公法的制裁作用,而通过私法对踩踏事故受害人如何补救重视不足。即使踩踏事故受害人最终大都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赔偿,由于我国现有赔偿立法规定的粗陋,法律对于该种类型法律赔偿的性质、赔偿责任人、赔偿的标准及方式等问题都缺乏明确的规定,从而难以实现对事故受害人充分救济。

(二)群体性踩踏事故责任的法律属性

前文已经论述,群体性踩踏事故应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但由于民事侵权行为作为一个类概念,仅仅定性为侵权行为并不能明确踩踏事故的责任主体、归责条件、责任范围,对于司法实践问题的解决并无裨益,我们应在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别。

根据我国现有侵权行为法,我国的侵权行为整体上可以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其区分标准为不同的归责原则。前者适用侵权法的一般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而后者采纳过错推定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二者的具体范围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凡法无明文规定者,即归类为一般侵权行为。根据我国的现有立法,特殊侵权行为大致又可区分为三小类。第一类是根据行为人的特殊性进行的分类,包括国家公务行为侵权、职务行为侵权、无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责任);第二类是根据特殊活动进行的分类:包括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产品责任事故、高度危险行为致害责任等;第三类是根据特殊物(质)进行的分类,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物件致损责任、动物致损责任等。

笔者认为,根据法律类型化理论,在侵权行为众多的分类中,比照各种侵权责任类别的具体特征,把踩踏事故责任归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较为妥当。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通说认为,我国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源自于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其基本含义是如果某人开启或持续某种特定的危险源,那么,他就负有控制和消灭该种危险的法律义务,如果行为人怠于行使该义务并致使第三人损害时,法律将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传统的侵权法观念,行为人仅就其积极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对其未积极从事的行为或未加以阻止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法律要求不作为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何在呢?理论界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理论、公司社会化理论、风险控制理论、诚实信用理论等。笔者比较认同风险控制理论,其理由在于:其一,凡是由于自己的活动开启和维持了一个危险源,其就有义务去预防和消除该危险。“人类生存于社会中,凡对他人制造危险,必须对于其后果负责,责任基础并不在于有无过失,而系因其制造危险。”其二,危险控制义务源自于危险源的控制能力。危险开启人相较一般社会主体更能识别和控制活动的潜在风险,也更加容易采取措施防止风险的产生与蔓延,同一般人相比,他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最佳人选。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权赔偿解释),该法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其第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的规定。2009年12月我国颁布了《侵权责任法》,它则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我国现有立法可知,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的司法纠纷频发,这方面的实践案例越来越多,这也是我国当前学界把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都集中在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上的主要原因,相反,对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很少关注。比如张新宝教授把直接安全保障义务定义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_,即为很好的例证。然而,随着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在工作闲暇之余大量参加到娱乐、体育、休闲等群众性活动。如各种大型集会、健身会、体育比赛、音乐会、旅游、展览、展销、焰火表演等,社会风险理论认为:人群聚集本身就是一种社会风险,人群聚集范围越大则社会风险也越高。上海踩踏事件就是群众自发到外滩看灯光秀而导致的风险事故。

尽管笔者把踩踏事故归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但是我们可以根据踩踏事故发生的场合不同,进一步把违反安保义务侵权责任区分为经营场所事故责任和活动组织者事故责任。由于两者之间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免责事由、违反义务的判断标准方面皆不尽相同。杨立新教授甚至把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应作为行为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的重要判定标准。基于此,笔者尝试把群体性踩踏事故区分为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和经营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两种类型。对于经营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因学界对其讨论较多,在此笔者不再赘述,下文仅对我国踩踏事故的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进行分析。

三、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辨析——以踩踏事故责任为线索

1.法律依据

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其第5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三)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2.责任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的违法性。行为违法性首先表现在违反了相关公法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消防法》第12、14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9条、23条、24条等都对活动组织者的安保义务进行了详致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范中,活动组织者首先要确保活动场所和活动设施等硬件设施达到国家或通行的安全标准,符合人身安全的保护要求,如举办大型展览会、舞会等,组织者必须确保群众看台坚固扎实、活动通道、出人口保持畅通等。其次,活动组织者要确保活动的过程符合安全保障的要求,即软件达标。如:活动组织者必须准备群众活动的方案、计划;现场要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对于活动的现场秩序要进行管控。如果活动到场人员超过计划参加人数,活动组织者要对现场人员进行疏散,并禁止新的人员进入现场。上海踩踏事故发生时,当天晚上外滩人数已达15万人,并主要汇集在不足两百米长的外滩平台上,随着外来人流逐步涌人该平台,导致现场人数最终失控才酿成悲剧。相同的例证是,2004年2月,北京密云踩踏事故也是发生在最窄处不足三米的公园彩虹桥上,该公园平时游客大致3000人左右,而事故当天达到破纪录的30000人,正是由于活动组织者在参观人数远远超过公园的可容量时,没有采取一系列措施去消减由此产生的不安全因素,才导致了这场惨剧的发生,并最终酿成37死1 5伤的悲剧,相关责任人最终也受到了相应的公法制裁。

其次,行为违法性还必须违反了民法的相关规定,如违反《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人身权损害赔偿解释》等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踩踏事故如果仅仅违反公法规定并不足以构成侵权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只有直接或间接引致了踩踏事故的发生,并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才构成侵权行为。民事违法行为一般分作为和不作为。在群体性踩踏事故中,活动组织者的违法行为主要体现为不作为,违反了法定的作为义务,即违反了有关公法和私法要求的对群体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如没有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的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活动场所设施存在不安全隐患等。

第二,损害事实。踩踏事故引发的损害事实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活动相关组织者的懈怠或失职行为引致了踩踏行为的发生;第二层面是在踩踏过程中,相关主体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损害。如果仅仅发生了踩踏行为而没有其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损,则不构成民法上侵权行为。其是否构成公法上违法行为,则应视公法相关规定来具体判定。在踩踏事故中,人身权受损的主体仅仅为自然人,而财产权受损主体则可能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如在踩踏过程中,公共道路、公共体育场所受到损害,受害人为国家或代替国家行使管理权的有关公法人。自然人的人身权损害一般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等,在踩踏事故中,一旦发生人员伤亡,即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损害。如上海外滩踩踏事故中,死亡36人,受伤47人。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理论观点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即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第二种是条件说,即只要违法行为是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条件,没有该违法行为就没有该损害后果,即认为二者存在因果关系。笔者认为,踩踏事故的因果关系比较特殊,与前述违法行为类似,它也应该包括两个环节。第一环节:违法行为引发了踩踏行为;第二环节:踩踏行为导致了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失。两个环节缺一不可,并且必须环环相扣才构成踩踏事故的因果关系。活动组织者的违法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损之间以踩踏行为的发生为纽带,二者并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因此,无法采用必然因果联系说。而采用条件说尽管可以实现了受害人救济优先的法律目标,凸显以人为本的法律思想,但是该说并没有区分造成损害原因力的大小,对活动组织者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双方利益的平衡。因此,笔者认为,应采纳折中的相对因果关系学说。该说认为,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了受害人损害发生的一个条件,并且在通常情况下,该条件也足以引发该损害后果。就踩踏事故而言,如果活动组织者的违反安保义务引发并维持了一个对活动参加人的危险源,并且其有能力控制或消除该危险源而没有去实现,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活动组织者的违反安保义务的行为是构成了受害人损害的原因。该说吸收了德国一般注意义务的合理内核,即体现了受害人利益保护优先的思想,同时又兼顾了活动组织者的利益。

第四,主观过错。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学界主流的观点是过错责任。因为判断一种侵权责任是否是无过错有赖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人身权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了安全义务保障人仅在其过错时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立法并未明文规定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采纳无过错责任,按照民法解释学推理,它应属于过错责任。法律制度是法律利益权衡的结果,因此有学者断言:至少在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必须在此类案件中使用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的必要性有多么高,权衡的结果就是让组织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而不使组织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尽管我国学界对安全保障义务采纳过错责任的看法具有相当的一致性,但是,对于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则存在较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违反安全保障注意义务责任采纳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由原告证明被告存在着过错,因为过错推定原则必须要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我国现有立法并没有相应的规定。而主张采纳过错推定的学者则持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受害人只要举证证明被告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推定被告存在过错,因为被告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基础就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既然原告已经举证证明了该事实,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就具有法律合理性。反之,如果被告想免于责任,则应由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他没有证明或证明不符合标准,则必须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从形式上,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分标准之一就在于侵权行为是否是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奉行一般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行为采纳过错推定责任。违反安保义务责任无论是责任主体(替代责任)还是行为方式(不作为)都有其特殊性,正是由于其特殊性,我国法律把其单独列举,进行类型化,显然已经把它归为特殊侵权行为种类。另外,从举证的成本和便利性而言,群体性活动组织者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往往难以举证或举证成本太高,反之,由被告就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则较为容易,符合举证经济性原则,有利于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过错的判定标准:根据前述我们可以得出,组织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是有过错,然而,我们又该如何判断怎么才算是“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呢?这不仅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的难题,也是困扰世界法学界的一大难题。美国法律对于土地占有人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判定标准是区分土地进入者的身份。对于未经许可进入者,土地占有者仅承担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其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其注意义务最轻。而对合法进入土地者(许可进入者和受邀请者),土地占有人须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土地占有人必须为自己的轻过失对损害人负责。对于儿童,美国法律认为,由于儿童风险识别能力不强、风险控制能力差的特点,因此必须对儿童要尽最大的保护努力,活动组织者须对儿童承担较成年人更高的注意义务。

笔者认为,我国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立法应该吸纳美国的土地占有人安保责任法律制度的合理内核,并结合我国国情加以改造。具体到踩踏事故责任组织者是否尽到安保义务的认定上,首先应该坚持法律的标准:如果我国相关立法对组织者的安保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应该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其次,如果我国法律法规对组织者的安保义务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参照美国立法规定,只要是合法进入公共活动场所(不一定要购票进入、因为很多群体活动都是免费,如上海灯展),活动组织者都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再次,对于非法进入者(或未经过许可),群众活动组织者也要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即对于隐蔽性危险的告知义务,如果这种告知义务没有履行,则可判定组织者存在过错。最后,对于儿童、老人等特殊群体,活动组织者须承担特殊注意义务。其标准是:如果在一个社会活动场所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判定活动组织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还要从组织者的风险和损害的防范和控制能力上进行考虑。按照汉德公式理论,我们须就活动组织者排除风险的成本和可能造成的社会伤害之间进行价值衡量。根据克雷斯蒂安·冯·巴尔对风险控制义务的分类,他把风险控制义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那些得以使潜在的受害人对危险自己负责的义务。这里主要涉及一些警告与提示的义务,如公共活动场所地下通道的照明,危险路段危险的警示标志等,义务的具体形态依赖于具体活动进行判断。第二类就是以直接排除危险源为目标的义务。如前文所述,当提示危险的警示灯不足以预防风险时,组织者则必须设置通行障碍物以阻断通行,从而彻底排除风险。通常言,警告是比较经济的风险预防措施,然而其效力也是最弱的。据媒体报道,上海每年都有在外滩举办跨年灯光秀传统,今年活动组织者由于考虑到人流大风险大的缘故,把其转移到其他地域举行,并在有关媒体进行了告知。然而,踩踏事故当晚大量人群仍然去外滩看灯光秀,一方面表明了活动组织者安全管理手段不到位,从另一个侧面也显示了警告的风险预防效力低弱的特征。相比于警示义务,直接排除危险源的措施一般更有效但成本也更高。活动组织者是仅仅应该发出一些警告和指示还是必须直接采取排除危险的措施,其应当依赖于活动组织者风险预防的控制成本和社会收益的权衡比较。如果组织者采取措施成本较明显低于其所保护的社会价值,则应采纳第二种风险排除措施,否则采纳第一种,即仅需履行警告或者告示等义务。

最后,在判断组织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时,还应该考虑风险或者损害发生的来源,如果风险是来自活动本身所固有且不可避免的,则组织者不承担该责任,该事件应该被认定为意外事件,由损害人自担风险。如足球运动员犯规导致他人伤亡。“偶然的意外事故是运动员或观众在受益于运动的同时所付出的必然代价”。

3.免责事由

笔者认为,群体性活动组织者并不能仅仅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规定而免责,其还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前文所述,活动组织者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能力防范和阻止风险与损害的发生,以此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免责。

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合法行为、不可抗力、紧急避险、受害人过错、意外事件,受害人同意等。这些法定事由同样可以被运用到踩踏事故中成为活动组织者的免责事由。如就受害人过错而言,活动组织者可以举证证明受害人不听劝阻、无视活动组织者警示或其他安全规定,对于踩踏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活动组织者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四、踩踏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在踩踏事故责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四类。

(一)经营场所的所有人或管理者

在我国现有法律中,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人身权损害赔偿解释》都规定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所有人,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责任符合现代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也体现了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

(二)活动组织者

根据社会交往理论,社会公众通过参加组织者组织的社会活动,二者之间产生了一种特别的社会关联关系,参加者有理由对活动组织者能为其提供一个安全的活动环境产生信赖,而这种合理信赖是法律保护的价值之一。活动组织者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打破了这种信赖关系,法律往往要求活动组织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先危险行为理论:凡是由于自己的活动开启和维持了一个危险源,其就有义务去预防和消除该危险。社会活动组织者通过组织社会活动,聚集了大量的人流,而大量的人流如果不加以引导和控制,其本身就是一个风险源,比如,我国大型灯展活动多次引发踩踏事件即为例证。因此,活动组织者有义务去控制或消除该潜在的风险,如果先危险行为人应作为而没有作为,其就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而危险控制理论认为: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源的控制能力。活动组织者通过组织活动,其较一般主体更能识别和控制活动的潜在风险,也更加容易采取措施防止风险的产生与蔓延。如活动组织者往往享有活动的组织策划权,对相关公众有指挥控制权,因此,由其承担风险控制责任符合风险控制便利性原则。

(三)国家赔偿

由于踩踏事故造成赔偿数额的巨大,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私主体往往没有能力加以赔偿。为避免私主体因对受害人赔偿不足或者不能及时赔偿而造成的严重困境。我国往往由国家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然而,当我们梳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发现现阶段国家对踩踏事故的赔偿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该法第3条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违法行使职权的范围。该法第3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给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者致使其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利的规定。”《国家赔偿法》仅例举出国家机关不作为要予以赔偿的一种具体情形,其他都是作为的情形。因此,我国法律对于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是否包括行政不作为没有明确,但是通过结合该法第3条的理解,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仅仅指行政作为,不包括行政不作为(第3条第(三)项除外)。因此,鉴于我国国家赔偿法并没有规定国家机关不作为给社会公众造成损失予以国家赔偿的明确规定,踩踏事故发生后,国家给予踩踏受害人一定经济利益,我们只能理解为是补偿而非赔偿,它仅仅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是国家在特定情形下的一种社会救助行为。行政不作为(含踩踏事故)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欠缺,这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的保护是很不利的。明确国家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方面有利于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另~方面,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利益得到更加充分、全面的保护,彰显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今后,我国在修订《国家赔偿法》时,应该明确政府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责任。当政府不作为导致相关利益主体受损时,应根据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具体规定国家赔偿的原则、赔偿范围及方式等内容。

(四)保险赔偿

在救济踩踏事故损害的制度中,保险制度是最好的分担责任的制度之一。上海踩踏事故发生后,上海多家保险公司成立急难救援小组,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昆明踩踏事故中,每名身亡学生获得了最少80万元赔偿金。该保险金主要来源于两部分:昆明市学校统一购买的校方责任险;学生家长自愿购买的学生平安保险。踩踏事故发生后,正是由于保险赔偿的迅速介入,弥补了侵权责任制度确定责任过程中的拖延,和侵权责任人赔偿能力有限的缺陷,使受害人损失及时得到弥补,从而起到快速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目前,我国与踩踏等安全责任事故有关的保险是公众责任险。所谓公众责任险,又称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以投保主体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是否承担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制度。目前,我国各种公共设施机构,如工厂、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展览馆、动物园、宾馆、旅店、影剧院、运动场所等,其所有者、经营管理者通过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的方式来转嫁其公众责任风险。然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现有相关规定,公共场所所有人、管理人是否购买公众责任险采取自愿方式,导致实践中公共管理机构投保率普遍不高,在社会公共安全的维护上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保障功能。与国际上相比较,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在整个财产保险业中所占的比重较低,只有区区的4%不到,仅为国际平均水平的1/3。而公共安全意识更高的欧洲国家,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到非寿险保费收入的35 010左右,在美国这一数字更是达到了50%左右。鉴于公共责任险在维护公共安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我国目前相对较低的发展水平,我国有关部门应大力推进环保、安全生产、医疗、教育等重点领域强制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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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the American Institut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Torts, American Institute Publishers. 1965.332.

[13]姚少锋,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D].暨南大学,2008.

[14]约翰·巴勒斯.高燕竹译.体育伤害的民事责任[J].梁慧星.民商法论丛[C].香港: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3,( 26):506.

[15]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l.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6]高嵩.公众责任险可否强制推行[EB/OL].http://insurance.hexun. com/2011 - 08 - 04/132077777. html.

踩踏事故范文第2篇

一、事故应急领导组织机构

1、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员:

2、事故应急队伍

(1)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小组

组长:

成员:

(2)交通突发事件后勤保障小组

组长:

成员:

二、加强教育

1、各班在早操、学校集会时,要严格实行班主任老师的带班、检查制度。

2、在放学时要强调学生不要在楼道内拥挤,教育学生上下下楼梯靠右行,确保学生安全。当日值班老师要及时到指定岗位进行值班,发现楼梯拥堵及时疏导、解决。

3、各班要利用晨间与班会时间经常性地对学生开展针对防止拥挤事故发生的安全教育。使学生树立相互礼让、遵守秩序的良好行为习惯,不在楼梯间打闹,不开导致同学紧张的玩笑;增强同学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三、分工及职责

(一)上课期间及集会:每个楼层由年级组长、当天的值班教师及领导负责。

(二)晚自习期间及晚自习后:由值晚自习教师负责将学生由宿办领进楼、送下楼,交宿办管理后再下班。值班领导负责监督。

1、北楼

一楼:负责人:和每天的值班教师负责学生的指挥和疏导。

二楼:负责人:和每天的值班教师负责学生的指挥和疏导;1-4班由班主任负责每天的上放学及集会走中楼道,5-6班由班主任负责每天的上放学及走东侧楼道。

三楼:负责人:和每天的值班教师负责学生的指挥和疏导;1-4班由班主任负责每天的上放学及集会走中间主楼道;5--6班由班主任负责每天的上放学及走东侧楼道。

2、住宿楼:总负责

一楼:负责人:负责学生的指挥和疏导

二楼:负责学生的指挥和疏导;

四、踩踏事故应急措施

1、发生踩踏事故时,应及时送受伤者到医院诊治。

2、及时向学校、家庭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踩踏事故范文第3篇

一、领导小组

组 长: xx

副组长:xx xx

成 员:xx xx xx xx xx xx xx xx

各班班主任 寝室管理员 当日值班行政、值日教师

二、防范踩踏事故管理措施

(一)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学校领导要认真宣传预防范踩踏事故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切实将学生安全工作重心转移到预防上来,组织相关部门制定《xx中心学校加强学生安全工作防范踩踏事故安全处置预案》,并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

(二)政教处、班主任和寝室管理员员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班主任利用黑板报、专题讲座和班会时间对学生开展防踩踏事故的专题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管理措施

1.课堂教学

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凡是不再本班教室上课时(如体育课、信息课、实验课等),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学生排队,将学生安全带到上课地点。特别要注意楼梯上的安全,杜绝踩踏事故的发生。下课后任课教师要组织学生安全返回教室。

2.集会、升旗

学生到操场集会、升旗时,当日值日行政领导和值日教师迅速到指定位置维持秩序,(当日值日行政领导负责小学教学楼楼梯道;值日教师负责初中教学楼楼梯道)指挥学生有序的行走;班主任将本班学生带到操场指定的位置。集会、升旗完毕后,值日值日行政领导和值日教师迅速到指定位置维持秩序,指挥学生有序的行走,班主任将学生带回教室。

3.课间操、初中晚自习

课间做操和初中学生下第三节晚自习时由随堂科任教师组织、指导本班学生有序下楼,学生全部离开后,教师方可离开。

4.晚就寝、早离寝

寝室管理人员要组织学生有序晚进寝室和早离寝室。(男寝管理员负责1至2楼楼梯;女寝管理员负责3楼楼梯)

5. 后勤保障

学校后勤服务处每周对教学楼走廊、楼梯转角处的路灯进行检查,及时更换灯泡。特别对楼梯通道、走廊护栏、消防设施、照明设施、应急标示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要进行逐一检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完善安全设备设施。坚决防止因照明故障、楼道不畅等引发的拥堵踩踏事故。

6应急演练

学校没学年至少组织一次防楼梯踩踏事故安全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教育学生有序上下楼梯,临危不乱的良好行为习惯,进一步增强学生自护自救的能力,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三、踩踏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一旦发生踩踏安全事故,发现者立即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报告。事故现场的教师立即施救、组织学生进行紧急疏散。

2.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接到报警后,迅速转告其他成员,立即赶到现场。

3.领导小组成员分工

(1)总指挥、协调:xx xx

(2)由xx、xx组织成员及青壮年教师赶赴现场施救。

(3)由xx、班主任、值日行政领导和值日教师(到各自的值日岗位)及相关人员(民警)负责稳定师生情绪,保持镇静,力避慌乱,控制局面。立即组织参会人员疏散。有序地撤离到安全区域

(4)由xx负责广播讲话。稳定其他人员情绪,保持镇静,力避慌乱。

(5)由张健、xx负责受伤人员的处置、急救。

(6)有伤员时由xx拨打急救电话“120”请求救助,并到校门口等待引导救护车辆、人员。

(7)由xx、门卫负责无关人员远离事故现场,以便于救护车辆驶入、施救。

(8)由刘可贵、xx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工具的供应以及抢险、受伤人员的食物供应。

四、注意事项

1、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稳定师生情绪,各类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2、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做好家长的接待和思想工作。

3、事故发生后,广大教师要做好受伤害人员及家属(家长)的思想工作。

4、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林区教育局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xx负责)

5、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未经允许,一切外来人员禁止进入校园。(门卫负责)

五、联系电话

………

踩踏事故范文第4篇

大家好。本周是第六周。今天我讲话的题目是:《牢固树立生命安全意识》。

首先给大家通报一个惨痛的新闻:2019年3月23日八点半左右,福建省南平市一实验小学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特大凶杀案:一名犯罪嫌疑人持刀冲进校园,丧尽天良地对正在进入校园的学生一阵乱砍、乱戳。当场致八名学生死亡,五名学生受重伤。今天,处理伤亡学生的善后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即将得到最严厉的处罚!

老师们、同学们,惨绝人寰的现实提醒我们:牢固树立生命安全意识是多么的重要!。在这里,我代表学校向所有同学作出庄严承诺:我们一定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让所有师生工作、生活在一个平安、和谐的校园中。同时,这也要求我们全校师生,特别是治安室的老师,高度关注安全问题,提高警惕,未雨绸缪,尽可能降低安全风险。

百善文明为先,万思安全是重。穷凶极恶的歹徒可能对我们带来严重的危险和伤害,但是,我们的疏忽大意,同样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和灾难。确保学生的安全、健康,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生活幸福,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祥和,保护学生安全,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1996年国家教委、公安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每年3月份的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确定一个主题。2019年3月30日是全国中小学生第十五个安全教育日,主题为;“加强疏散演练,确保学生平安”。因此,今天我主要谈谈“学校如何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老师们,同学们,让我们一起回忆近年来发生的几起比较典型的校园拥挤踩踏事故:

1.2019年12月7日晚,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育才中学发生一起伤亡惨重的校园踩踏事故,造成8人罹难、26人受伤。

2.XX年11月18日,江西都昌县土塘中学因一名学生在人群中系鞋带,引发学生拥挤踩踏伤亡事故,造成6人死亡,39名学生受伤。

3.XX年11月26日,湖北阳新、洪湖、薪春三地学生在地震撤离过程中,发生了踩踏事故,共造成72人受伤,其中7人重伤。

4.XX年10月25日,四川省通江县广纳镇中心小学停电,一名学生恶作剧地喊叫,造成学生在楼梯间互相挤压、踩踏,导致8人死亡、27人受伤。

如此种种,不胜枚举……

惨痛的教训让人触目惊心。仔细分析这些拥挤踩踏事故,我们很容易发现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1.易发生事故时间:事故多在集会、下课、上操、就餐和下晚自习时,学生心情急切地集中上下楼梯。

2.易发生事故地点:事故多发生在教学楼楼层之间的楼梯转角处。

3.易发生事故的学生群体:事故发生主要集中在小学生和初中生。他们年龄较小,自我控制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遇事容易慌乱,使场面失控,造成伤亡。

踩踏事故范文第5篇

“上下楼梯不拥挤,牢记靠右行。”这些儿歌时刻提醒我们要牢记,避免发生踩踏事故,但是许多青少年并没有印在心上。

“生命是渺小的,就像大海中一粒粒金黄的细沙,一点也不起眼;生命又是伟大的,就像一颗璀璨的明珠,珍贵无比。”可怕的踩踏事故还在常常发生。一天上午,某学校在操场做课间操,集合回教室的时候上楼梯时,楼上的同学下楼梯,楼下的同学上楼梯,他们就挤了起来发生了冲突,后面的同学觉得好玩也跟着挤了起来,这一场可怕的踩踏事故发生了…突然,一名同学倒在了地上,后面的同学连续的从倒下的同学身上踩过去,由于不断的踩踏,这位同学死去了。明明当时有老师的劝告,有重要的警告牌,他们不听不看丢去了一个同学的生命,这朵娇嫩的花?从此枯萎了。同学们通过这次的踩踏事故,知道了上下楼不拥挤,靠右行,不打闹。

这不是一场游戏,让我们珍惜自己的生命,为自己负责,为他人负责,每天高高兴兴的上学去,平平安安的回家来!

四川南充南充市高坪第七小学四年级:易咏熹.

踩踏事故范文第6篇

目的:

1、了解踩踏事件产生的原因。

2 、懂得怎样预防踩踏事件的产生。

3、遇到踩踏事件中的伤者怎么办。

过程:

开场白:

20xx年x月x日,xx省xx市辖内的xx市xx中学发生一起伤亡惨重的校园踩踏事件,目前已造成x人罹难、x人受伤

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学会避免踩踏事故的相关知识,来保护自己和他人。

讨论:

1、踩踏事件产生的原因。

2、怎样预防踩踏事件的产生?

3、遇到踩踏事件中的伤者怎么办?

4、怎样面对学校踩踏事件?

学生发言,同学指正补充。

最后教师明确如下内容:

可能导致踩踏事故的原因

人群较为集中时,前面有人摔倒,后面人未留意,没有止步。

人群受到惊吓,产生恐慌,如听到爆炸声、枪声,出现惊慌失措的失控局面,在无组织无目的的逃生中,相互拥挤踩踏。

人群因过于激动(兴奋、愤怒等)而出现骚乱,易发生踩踏。

因好奇心驱使,专门找人多拥挤处去探索究竟,造成不必要的人员集中而踩踏。

预防踩踏发生

要时刻保持冷静,提高警惕,尽量不要受周围环境影响。

要事前熟悉所管辖范围内所有的安全出口,同时要保障安全出口处的畅通无阻。

当身不由己混入混乱人群中时,一定要双脚站稳,抓住身边一件牢固物体。

安全脱险

在行进中,发现慌乱人群向自己方向涌来,应快速躲到一旁,或蹲在附近的墙角下,等人群过去后再离开。

在拥挤混乱的情况下,双脚站稳,抓住身边一件牢固物体(栏杆或柱子),但要远离店铺和柜台的玻璃窗。

在人群拥挤中前进时,要用一只手紧握另一手腕,手肘撑开,平放于胸前,微微向前弯腰,形成一定空间,以保持呼吸道通畅。

当带着孩子遭遇拥挤的人群时,最好把孩子抱起来,避免其在混乱中被踩伤。

一旦被人挤倒在地,设法使身体蜷缩成球状,双手紧扣置于颈后,保护好头、颈、胸、腹部。

遭遇拥挤的人流时,一定不要采用前倾或者低重心的姿势,即便鞋子被踩掉,也不要贸然弯腰提鞋或系鞋带。

遇到伤者怎么办?

1.拥挤踩踏事故发生后,一方面赶快报警,等待救援,另一方面,在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前,要抓紧时间用科学的方法开展自救和互救。

踩踏事故范文第7篇

姿势1:尚未倒地,也不能判断踩踏方向,要迅速保护头颈部,肘部留出空间,防止突然的撞击。

姿势2:人流量很大,移动速度不快,将双手抱拳,放在胸前,给心肺留出呼吸空间,肘部保护自己不被挤压。

姿势3:人流量激增,被迫下蹲时,应在人流移动方向的侧面。

姿势4:被迫摔倒,身体尽量成团,护住关键部位。

预防篇 太热闹的地方不要去

在空间有限、人群相对集中的场所,例如体育场馆、影院、酒吧,以及狭窄拥挤的街道、楼梯等地方,遇有突况,就容易发生踩踏事件。发生时间则常见于节日、大型活动、聚会等等。

老年朋友应该怎样预防踩踏?首先,节假日期间特别是节假日前夕少出行,避开广场、步行街、公园等地带,特别是有表演或展览的地方。平时出行也尽量远离人群密集场所,当进入一个新区域时,多观察周围,选择好前往安全出口的最便捷路线和最安全路线。另外,年底参加商家促销时,老年朋友一定要量力而行,一旦发现人流超过承受范围,就要立即退场,以免陷入险境。

避险篇 人流速度变化要警觉

身在人群中,如何“预测”踩踏危险?人群非常拥挤的时候,人流速度会非常缓慢,发生踩踏最明显的标志是,人流速度突然发生了变化,并发生了方向转变,或者突然感觉“被推了一下”,这时候要特别警觉,踩踏已经发生。

这时要注意“黄金三步”:一是第一时间大声呼喊,警告后面的人群,如果带有孩子,尽快抱起来;二是发觉人群拥来时,马上避到一旁,但不要奔跑,以免摔倒;三是迅速进入路边商店、咖啡馆避开人流,但尽量不要逆着人流前进。

自救篇 顺着人流侧方移动

一旦发现被人流裹挟,无法自主控制前进方向的时候,切记不要停下,也不要硬挤,而是要一边顺着人流同步前进,一边向前进方向的侧方移动,直至移出人群。此时即便鞋子和贵重物品被挤掉也不要弯腰拾起或低头寻找。抵达人群边缘后,应寻找并抓住身边一件牢固物体(栏杆、柱子、大树),但要远离店铺和柜台的玻璃窗,以防物体破裂后对自身造成伤害。抓住坚固可靠的东西后顺着人流方向慢慢前进或停住,待人群过去后再迅速离开现场。

保命篇 摔倒后迅速设法站起

踩踏事故范文第8篇

××*服饰市場建于2000年,是投资方寻求利益最大化的产物。通过点化闲置已久的空地,提升为下岗人员最佳的创业空间。但是,××*服饰市場并未一头钻进钱袋子里,而是牢牢楸着安全不放,从严建场、治场。从设备、制度、经费、人员各个环节着手规范化建设,做到市场达标——像模像样,督促客户经营——中规中距。

回顾在草创之初,以及后来惨淡经营中,直到现在市场景气度高了,不论如何困难,我们一直坚持不间断的整改,使安全在整改的阵痛中渐行渐近。

记得2001年开业之初,入场客户不到300户,入驻率还不足70%。市场经营也不很稳定,我们为想办法留住客户,实行了半价收租赁费,可是客户还是频繁进场退场,市场经营情况变幻莫测。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面对触及安全生产红线的客户,我们坚持责成限期整改隐患,不愿整改就退租走人。因为种种原因客户进场时带来了许多消防隐患,冷不防冒出令人心悸的险情。一是客户追求不同风格而使用不同材质的建筑装璜中埋下的火警隐患此起彼伏,让我们在处理过程中疲于奔命;二是客户贪图便宜雇用“土电工”接电引起这一条通道的商铺家家户户卷廉门都带电,所幸发现及时未造网成事故;三是客户习惯意识刮起“三合一”旋风,在这狭小的空间里住宿、经营、堆物,使危险系数急速上升。

后来随着经营一步一步展开,市场安全措施的不到之处逐步显露出来。在开业时给每户配备的一只干粉灭火器在应用中已感到力不从心,即便一只干粉灭火器一喷而尽,可怜连一起小火警也解决不了,不一会儿死灰又复燃了;还有客户怕干粉灭火器占地方,将干粉灭火器放置在难以拿到的角落里或是干脆放置到库房不用。这样消防自救形同虚设,一旦发生火警白白丧失自救的时机,只能祁求消防队灭火,大家知道的至理名言,远水救不了近火!

在市场经营日趋平稳后,接到区政府的指令性安置新客户的要求。如先承接了青海路马路市场拆迁搬来网的摊位,后又安置了襄阳路服饰市場拆迁的部分客户。由于,规模小于襄阳路服饰市場。面对要求安置的摊位大大超出规划设计360只摊位的承受力,迫于无奈只得加造了两条商铺,使通道间距缩小到3米宽的临界点,按消防要求也仅能达标,这种市场规模的扩大又加剧了矛盾激化。另一方面,部分客户陋习不改,喜好在门前堆放商品进行跨门营业,营业高峰时刻经常性造成通道不畅。可以预料一旦两大因素并发形成合力之时,就是群死群伤踩踏事件发生之时。

2003年市场已日趋兴旺,客户们纷纷安装空调机,由于出自扫各自家门前雪的狭隘理念,将室外机悬挂在2米以下的营业走道中,汇成一股热流扑面滚滚而来。造成购物环境不安全、又不舒适,市场人气急剧下降。经过我们规劝与协调达成协议,将外机统一安装在房顶,向空中排放热气,营造一个清凉又安全的购物环境。

面对经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市场的态度很明朗。××*服饰市場从行业上性质看,仅是大众的购衣跳蚤市场,乍看无明显的安全危害性。但是,从消防安全范层面看,隶属于空间有限、人群相对集中的场所,隐匿着潜在的危险。应当履行大型聚集活动场所特殊的安全管理。我们虽有很大的压力,但市场要商机,客户要谋生,我们没有退路。我们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固有的安全管理特殊性,认真搞好消防安全检查和电气、电路安全检查,整改治理隐患,防范火灾事故。并加强市场安全管理,完善应急预案,防范拥挤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

我们依据安全态势将制订的规章制度在执行中完善,实行的安全措施在实施中改进。

一是针对客户建筑装璜过程中埋下了安全隐患,明文规定不使用易燃材料,以及控制安装大面积的玻璃门和窗,把好装修关。并要求客户装修时按有关规定办好手续,对电路改造、空调安装先登记备案,经同意后才能施工,做到不留安全隐患。在规范客户装修安全的基础上,市场通过晚间九时清场检查安全隐患,保证营业时用电安全。

二是针对消防设施在应用中已感到力不从心,鉴于硬件设备的投入,可增大市场的安全系数。2005年8月我们投入30多万元安装简易自动喷淋设施,弥补了安全防范的不足。又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管理对自动喷淋设施专人负责和定期检查、对消防水泵定期放水检查、对到期小灭火器及时加粉增压维护保养,做到消防设施有备无患。

三是针对通道狭小易于发生群死群伤踩踏事件发生。从预防踩踏事件,遏制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出发,学习相关的知识,采取相应的措施,我们动用硬性规定门前一律不准堆物,保持走道净宽3米。通过刚性化的管理制度来有效遏制踩踏事故发生。当市场内出现大量的购物人流时,如果前面有人摔倒,后面不知情的人若继续向前行进的话,就会触发“多米诺骨牌”一样连锁倒地的拥挤踩踏现象。所以通道是最重要的,不能堵塞或堆物。一旦发生意外,可以及时疏散。

在具体工作中,试用“木桶理论”,查找“尺寸最短的那一块木板”,也就是说找到最易出事故的因素。对于人来讲,就是关注那些安全意识的薄弱者;对经营市场而言,就是关注那些最容易出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头”。

关注安全生产的边缘人—外来流动人员。外来流动人员文化水平偏低,从事技术含量不高、收入水平较低的工作,生存和赚钱是第一需求,因而极少关注自身的消防安全状况,主动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的积极性不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防范自救能力差。在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冒险作业,犯了很多低级错误,酿成不小的事故。我们将外来流动人员作为消防宣传教育的重点,通过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减少日常经营活动中大量发生令人头痛的习惯性违章,降低事故发生率,使从业人员远离危险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