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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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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范文第1篇

三、综合题

46.2010年10月,A公司由美国引进了某生产线,2014年因产品调整导致该生产线停产闲置,随后异地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2017年12月31日租赁期届满,因A公司无继续使用该生产线的计划,而承租该生产线的企业也无意续租,且不允许长时间存放该生产线。A公司委托拍卖公司在该生产线租赁地并在限定时间内对该生产线进行拍卖处置,为此A公司委托B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为确定拍卖底价提供参考依据。B评估公司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有关评估目的、评估假设、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的描述如下:

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A公司所拥有的某生产线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其拍卖处置该生产线提供价值参考。

评估假设:

(1)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2)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它是将企业整体资产作为评估对象而作出的评估假定。即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在所处的外部环境下,按照经营目标,持续经营下去。企业经营者负责并有能力担当责任;企业合法经营,并能够获取适当利润,以维持持续经营能力。

(3)在评估过程中,我们没有考虑将来可能出现的因拍卖、变卖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发生产权变动时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对于由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评估结果中也未考虑。

价值类型:

根据本评估项目的评估目的,决定本项目采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某项资产在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根据本次评估的资产业务类型、评估目的、评估假设、评估对象的功能与状态、评估时间、地点以及本次交易的市场条件,选取市场价值类型。

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釆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计算公式: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重置全价是指按照取得设备的市场和方式重新购入相同或类似全新状态设备并使之达到现有使用状态所需付出的全部成本,包括购买价、各种税费、培训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及其他费用等,购买价以现行市价为基础。

试问:指出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评估目的不正确。

市场价值是在适当的市场条件下,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本题中要求对该生产线在限定时间进行拍卖,并且不允许长时间存放该生产线,不满足市场价值的条件。(112页)

(2)评估假设不正确。

①不能采用公开市场假设,本题中要求对该生产线进行拍卖,并且不允许长时间存放该生产线,没有众多的买者和卖者,不是充分竞争,不满足公开市场的条件,不能用公开市场假设。

②不能用持续经营假设。本题中A公司和承租企业都不继续使用该生产线,即经营活动不能连续下去,不满足持续经营假设的条件。并且,持续经营假设实际是一项针对经营主体(企业或业务资产组)的假设,一般不适用单项资产。

③企业将来可能出现的拍卖、变卖行为,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的付出价格会对评估结论造成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等会对评估结论造成影响,应该考虑。(119页,③没有教材原文参考,但是习题班第九章第五讲有相似的问题)

(3)价值类型不正确。

本题中要求对该生产线进行拍卖,并且不允许长时间存放该生产线,不满足市场价值的条件。(112页)

(4)评估方法不正确。

①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本题中只选择了一种方法,且并不满足只选择一种方法的情形。(187页)

②成本法主要适用于继续使用前提下的资产评估。对于非继续使用前提下的资产,如果运用成本法进行评估,需对成本法的基本要素做必要的调整。对快速变现情形下的资产进行评估,通常会将正常市场条件下的资产价值乘以折扣比重,得到被评估资产的价值。题目中并未体现上述做法。

如果直接用成新率计算评估值,则应该用综合成新率,题目中并没有做出说明。(176页,186页)

资产评估师认准微信:zhangyu7844

倒卖不包更新和售后,独家首发

47.某股权持有人拟转让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该公司的年净利润1.29亿,销售收入82.23亿,净资产28.27亿。资产评估师拟采用市场法确定股权价值,并选择三个上市公司作为市场参照物,计算得到三个上市公司市盈率的平均值,用该平均值乘以被评估企业的净利润作为被评估企业的评估值。三个上市公司的数据如下:

净利润

净资产

销售收入

PE

A上市公司

2.01

17.57

75.02

10.04

B上市公司

4.06

27.58

134.64

7.69

C上市公司

1.94

195.58

478.27

82.00

平均值

33.24

试问:

(1)按所选择的市场参照物不同,企业价值评估的市场法分哪几种?

(2)常用的价值比率有哪些?其含义是什么?

(3)试分析该案例存在的问题。

『正确答案

(1)价值比率法通常被用作评估企业价值。根据所选取的可比参照物不同,分为“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2)在评估实务中,最常用的有市销率、市净率和市盈率。

市销率=每股股价/每股销售额

市净率=每股股价/每股净资产

市盈率=每股股价/每股收益

(3)参照企业不满足“可比性”要求。可比性有两个标准:行业标准和财务标准。被评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应选择上市公司作为市场参照物。C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与被评估公司差异较大,不具有可比性。

最终确定评估值时,三个参照公司的市盈率数值差异较大,直接取平均数存在问题。如果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可比性都很好,评估过程中没有明显的遗漏或疏忽,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采用算术平均法或加权平均法等方法将初步结果转换成最终评估结果。但是本题中选取的参照公司与被评估公司的可比性不是很好,所以评估值采用算数平均法计算是不合适的。

48.国内上市的A公司,拟收购境外的B公司全部股权,委托C资产评估公司为该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以下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部分重要内容:

(1)由于被评估企业B公司的核心资产是其在当地的矿资产,为保证本次资产评估结论的可靠性,本次资产评估应当以资产基础法的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2)A公司另行委托境外的专业机构D评估公司对此次资产评估涉及的B公司拥有的矿山开采权进行评估,C资产评估公司在资产基础法中直接引用D评估公司提供的评估结果;

(3)C资产评估公司应根据本次资产评估的引用需要向D评估公司提出对相关矿山开采权的具体评估和信息披露要求,由D评估公司按要求单独出具矿山开采权价值评估报告;如因矿山开采权评估及披露出现问题对本次股权收购资产评估产生不利影响,由D评估公司承担责任;

(4)本次资产评估的专业服务费,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订立7日内支付合同款总额的20%,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7日内支付50%,提交正式报告7日内支付15%;如果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股权收购合同,A公司将在合同签署7日内支付合同款总额的15%,并同时支付25万元专项奖励金;如果A公司与B公司未能就收购达成协议,A公司不再支付剩余合同款。

在C资产评估公司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一个月后A公司与B公司正式签署了股权收购合同。

试问:

(1)本合同中对资产评估结论确定方式的约定是否恰当?说明理由。

(2)本项目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使用D评估公司对矿山开采权评估结果的约定是否恰当?说明理由。

(3)本合同对评估付费条款的内容约定是否存在问题?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恰当。

通过合同指定评估方法及评估结论确定方式,取代了评估专业人员在履行程序后依据专业判断选取适用评估方法的权利和责任;属于不应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

(2)不恰当。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引用其他专业领域评估报告之前,需要对相关的专业评估报告履行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核查验证程序。在合同中约定“直接引用”“D评估公司承担责任”

而不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属于不应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

(3)存在问题。

资产评估师范文第2篇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的难点在于如何核实委托评估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和质量?委托方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如何核验?如何使用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测树经营数表资料?这些工作均需要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具有森林资源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承担或专业机构来提供。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此项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在参与了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上签字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值得思考的问题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又如何分担呢?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利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工作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可以聘请具有森林资源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利用他们在这一领域中具备的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供专业支持,森林资源资产专家作为资产评估机构聘用执业人员参与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聘请森林资源专家参与评估工作时,应综合考虑所聘专家的专业特长、职称、专业资格、声望和职业道德等因素,综合分析评判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了解专家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等,以确信专家工作可以满足评估业务的需要;评价专家的独立性;最终决定是否聘任该专家参与评估工作。在评估过程中,应对专家所运用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进行监督、指导,决定最终是否信赖专家的工作成果。

另一种情况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运用森林专业机构提供的森林资源专业核查报告,如: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由具有相应级别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成果,或按林业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并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编制,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森林资源的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时,应当:综合考虑专业机构的业务范围、执业资质、业绩、地位等因素,综合判断其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的可靠性;了解专业机构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等,以确信其专业报告可以满足评估业务的需要;评价专业机构的独立性。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业报告,应当分析其是否满足评估业务需要,通常包括:利用与评估同时开展相关工作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时,应当考虑其与资产评估的专业衔接关系;利用委托方提供的、评估前已经正式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时,应当判断其作为评估依据的时效性和可靠性;专门为评估而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时,应当向专业机构介绍资产评估相关规定和评估业务相关情况,提出出具专业报告的具体要求。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无论采用直接聘用森林资源专家参与评估工作,还是运用有资质机构提供的森林资源专业报告,均属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利用专家工作成果,适用于《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该准则第十一条规定: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因聘请专家协助工作而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显然,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森林资源专家的工作成果,森林资源专家是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而应由评估机构和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来承担。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选择时的特殊考虑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办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时,一般情况下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恰当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由于森林资源资产属于生物性资产,它与其他实物资产有着较大区别,如:森林资源资产属于一种可再生资源,具有周期性、地域性、季节性、生态性等显著特征。与此同时,注册资产评估师还应充分考虑到森林资源资产用途,如是经济林木还是公益林木,是生产性森林资源还是消耗性森林资源,因此,在选择评估方法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充分考虑森林资源资产的特征和用途。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幼龄林、中龄林时,一般情况下采用成本法、市场法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采用成本法估算出培育幼龄林、中龄林全过程所支付成本,包括外购种子、人工费、肥、农药、合理利润等,构成重置全价,由于幼龄林、中龄林不存在所谓的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贬值,无需考虑其成新率。注册资产评估师若采用成本法评估成熟期经果林时,它是需要考虑其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贬值因素的,因为经果林是有一定使用寿命和经济寿命,它需要考虑其成新率。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防护林、公益林时,通常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因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防护林、公益林转让、抵押、采伐是严格限制的,不具备公开市场交易的条件,而且我国财政对防护林、公益林所有权人给予一种补偿机制,这种补偿主要给予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人所支付成本加合理的利润,因此,成本法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防护林、公益林时应优先采用的评估方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采用市场法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应考虑市场的活跃程度、可比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数据、地域的差异性对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价格的影响等因素,评估出来的结果反映林地上现有森林资源资产的现时价值。值得关注的是:评估结果并没有包括林地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价值,即:林地在剩余可使用年限内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采用市场法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不仅应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还应评估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价值。

资产评估师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工作质量,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为全国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协助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产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以下简称公司制)。

第九条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第十条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办法所称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三)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行政管理合伙人或者股东,其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第十五条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共同作出决议,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出资证明;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五)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八)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九)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十)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省级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中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基本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基本情况;

(五)申请人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转所手续的时间要求。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编号,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加盖省级财政部门印章。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将批准文件及申请材料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财政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责令省级财政部门纠正。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设立手续。

第三章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在异地设立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业务机构。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加盖该资产评估机构公章。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达到人民币1500万元;

(四)在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执业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第三十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三十一条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作出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四)资产评估机构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六)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七)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申请表;

(八)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九)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完成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送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报送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后,应当将有关分支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其同级资产评估协会。

第四章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

第三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可以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换发证书。

第三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存续期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应当自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原审批机关书面报告,并于90日内达到规定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撤回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三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

(一)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

(三)省级财政部门撤销或者撤回分支机构设立许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分支机构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提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并妥善保管评估业务档案。

第四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应当通知同级资产评估协会,并对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及时向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其同级资产评估协会通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确实难以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降低有关条件,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资产评估审批管理和监督职责由其他部门或机构行使的,行使资产评估审批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完全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8年6月30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资产评估师范文第4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无形资产;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7-0095-02

引言

在知识经济的时代,目前科学技术的进步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作为我国知识经济的标志如高新技术产业这些都是用科学技术等等这些无形资产作为主要的产业,因为无形资产目前已经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知识经济现在是以无形资产作为主要投入的经济。所以无形资产经营现在已经成为企业资本经营的一个核心内容,只有依靠无形资产的优势,我国的企业才能快速地发展。因此,研究无形资产评估的相关问题,有助于促进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以及企业竞争的能力,对推动我国的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无形资产及其评估理论

(一)无形资产的基本概念

我们国家目前对于无形资产的概念是指企业所拥有和控制的一项非货币性资产,这些非货币性资产并没有实物形态,目前我国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就是指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这些无形资产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它们没有物质的实体,而且它们主要表现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或者说是一种法定的技术。会计上说的无形资产是作为狭义来理解的,就是指专利权、商标权等等。对于企业来说,广义的无形资产交换、转让以及利用自身的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收益,企业利用无形资产的活动越发频繁,就显得无形资产的评估越重要。

(二)无形资产评估的特点

1.独立性。无形资产的独立性是指它对于无形资产的评估来说,对象是单一的而且并不是与其他资产一样是成批的,因为这样才能正确地反映评估对象的价值。

2.复杂性。无形资产评估的复杂性是指评估工作的复杂,原因有:一是无形资产的项目繁多、种类多,各种无形资产之间的可比性比较低;二是因为我们在预测无形资产它们的预期收益的话会非常难,有一些无形资产它们有一些使用年限测定的难度会比较大,最重要的是它授予预测很难很复杂;三是有些的无形资产在它的使用中更替比较快,而如果要具体测定一个技术的更替的话是非常难的。因此,这就加大了我们国家无形资产评估的复杂性。

3.效益性。对于无形资产的评估,很多人要认真地测算这个无形资产在将来的使用时间内能够获得的经济效益,并且根据这个经济效益来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所以在这个点上,无形资产与其他的资产评估是有区别的,以收益为基础如果来评估无形资产价值的话,这个是无形资产评估中的一个重要的特点。

二、无形资产评估应用存在的问题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综合能力不够

专利资产、著作权资产、商标资产这些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评估的准则中对我国资产评估师的职业能力都提出了要求,比如我国的资产评估师都应该拥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无形资产评估的相关经验。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综合能力还是不够的。

目前,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风险现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无形资产法律权属;二是评估参数的选择。有些注册资产评估师他会在评估的报告中声明委托方为他们所提供的权属资料负责。因此,他们就会忽略对无形资产法律权属的相关资料的检查,无形资产评估活动的复杂性就会让评估师在选择参数的时候有一定的范围,这也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风险,个人的疏忽或者是某种操作的违规等这些职业风险给我们国家无形资产的评估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

(二)政策多样不统一

目前,我国呈现出政出多头的情况已经妨碍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我们国家的资产评估的行业发展到了今天,评估机构现在会受到很多主管部门的限制。因此,规则很难统一。目前,财政部、城建部、国土资源部门现在分开的管理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

现在,各个部门的主管直接参与我国评估行业的管理,而且都出台了一些文件,但是我们国家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不强,特别是在国有资产评估的过程当中会受到很多来自政府各个方面的监管。因此,评估行业管理现在有着特别浓厚的行政色彩,而行业的自律组织对于评估行业的影响相对来说是比较小的,行业的组织现在也在为政府部门的管理服务,所以,对资产评估行业自身的独立性考虑会比较少。

(三)信息化水平较低

无形资产评估是一项技术性高的中介服务行业,评估业现在已经开展的信息化现在只处于起步的阶段,只有一部分领域在投入使用,而在机构需求比较高的专业数据库建设的方面,现在用在评估行业的专业成果更少,这种现象与评估行业的发展速度极不相称。

目前,在我国境内有一些领先的机构已经开始了专业的数据化的建设,而且这些信息化建设的成果现在借助行业网站服务整个行业的机构。但是,很多小中型的机构对这些信息的处理仍然是处在很被动的地位,而这些信息之间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有效性都会存在很大的问题,直接威胁着评估行业的社会的公信力。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信息化现在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信息和资金的制约,这种制约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建设非常重要,由于数据的不足,现在已经牵制信息建设的进度,这里面最主要的问题是我国市场交易信息披露的公开化、透明化不足。

三、无形资产评估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

(一)加强对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师的管理

这些年来,我们国家的资产评估的行业正在快速地发展,据统计,一直到2006年,我们国家共有评估机构有4 000多家,注册的资产评估师就有4万人。但是,这些评估机构的资质都比较低,评估人员的素质也并不是特别高,因此,这些评估机构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无形资产在资产评估中承担着重要的工作,因为很多都是由资产评估师来选择特定的评估的方法,选择需要的数据,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质,现在无形资产的评估要复杂得多,所以,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的主观因素都会对评估的结果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我们要采取措施加大评估机构的监管力度,从而强化无形资产评估的人才的建设。

要加强对评估师的管理,首先要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性,以此来胜任无形资产评估结果的可靠性,我们可以将无形资产的评估进行专业的细分,比如我们可以分为商标权评估师、专利权评估师等等,也可以给他们增加一门学科,进行规范无形资产的资格审查,最重要的是推动各个机构之间的改革和各个机构之间的发展。在我们国家,现在上海等地正在准备筹建这些无形资产专业的评估机构,将来有待在全国扩展。

(二)规范评估管理,加速法制化建设

我们要建立健全无形资产评估的政策体系,要不断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更重要的是要让无形资产今后走上一个法制化的道路,只有做到了这些,才能给无形资产评估一个重要的保障,我们国家的资产评估若想要和国家接轨,一定要借鉴发达国家的一种管理模式,政府对评估行业的管理要立足到宏观的调控并不是要涉及具体事情的管理,为了治理资产评估行业的多头管理的这种情况,一定要通过行业协会这种形式来实现行业内的统一管理。因此,应该在资产评估会底下建立土地、专利等无形资产各个专业的行业协会,还要自觉地接受各个政府部门的监督,制定各个行业的执业规范和标志,而且还要负责对各评估机构人员的监督,以及会员之间的交流,更主要的是加强评估师的后续教育。只有实行行业统一的管理才能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到真正为市场经济服务。

所以,在行业标志建设的方面,我们应该完善无形资产评估的准则,要制定无形资产评估的标准。虽然我国制定了资产评估的标准,但是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资产评估的体系,而一个资产评估的体系要有资产评估师的执业道德,还要制定资产评估具体准则指南等多个方面。

(三)加强资产评估行业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的建设,是关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是否实现科学、规范的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工程,我们国家的资产评估行业现在已经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而且现在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力量。但是从目前来看,资产评估行业的信息化的水平还很低,尤其是在市场信息相关的数据的收集以及处理方面,目前还只是处在起步的一个阶段,而且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有很多的阻碍,特别是阻碍了信息化的建设。因此,针对我们国家资产评估行业信息化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要加强资产评估行业全面信息化的建设,努力把资产评估机构做大做强。

结论

资产评估的过程现在被认为是科学和艺术的统一,而这个评估的结果并没有一个简单的标准可以来衡量,无形资产评估是我们评估工作中最重要的一个难点,而且不管是在理论还是在实务上,学界都会有着不同的认识和不同的争论,所以无形资产评估的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将是任重而道远的,这样我们就要求社会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抱着一种谨慎的态度。虽然,无形资产评估存在复杂性和主观性,即使我们在评估的过程中做到了完全的正确,这个评估结果也是有偏差的,只能保证在现在的条件和环境下,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好。

参考文献:

[1] 唐欣,尉京红,姜俊臣.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与国际资产评估准则比较探讨[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2012,(3).

[2] 刘芳芳,尉京红.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与国际资产评估准则的比较[J].财会月刊,2011,(1).

[3] 安蕊,尉京红.中美评估准则内容比较研究[J].新会计,2011,(7).

资产评估师范文第5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风险;对策;防范

中图分类号:F1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32-0124-02

1 资产评估的界定

一般认为,资产评估风险指相关单位或个人因对评估目标的价值做出了不恰当的分析估算而遭受的损失。根据该定义,资产评估主要包含两部分内容: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

首先,外部风险,即外部因素的存在影响或阻碍资产评估师的正常评估过程而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外部压力风险、市场风险、客户风险和制度风险等。

其次,内部风险即由于资产评估机构的内部因素所造成资产评估师对资产价值的错误或不当判断而引起的风险。

内部风险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由于资产评估师的专业能力与职业道德而产生的人员风险,例如道德风险与人员风险;二是由于评估机构自身缺乏良好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手段、机构评估经验不足、对项目整体的管理与组织不善而导致的组织风险。

2 资产评估风险的分类及表现形式

2.1 从控制性角度划分

从来源角度研究,资产评估风险主要包括不可控风险和可控风险。

2.1.1 不可控风险

不可控风险主要指会导致评估结果出现较大偏差但又不能由资产评估机构所控制的风险。具体可由以下几种类型构成。

①资产评估机构面对的风险。在资产评估进入中国后,经过三十年的不断发展我国已逐步与国际资产评估接轨。但我国评估理论与实践发展较不均衡,因而出现因法律体系不完善而产生风险的可能。截止目前,指导资产评估行业最直接的是于1991年制定并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没有规范行业的法律势必会造成法律的监督空位,不能从根本上规范资产评估人员的行为和评估业务的程序性。以四川评估作假案为例,其直接原因是中国资产评估法律的不完善,导致造假者有机可乘。其次,中国资产评估的主管部门不明确,目前存在执行标准不统一、多头管辖的现象。在执行具体评估业务时,相关机构为到达评估目的强行干预评估执行,极大地影响我国资产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最终造成评估结果的失实。

②评估人员面对的风险。首先,市场信息不完善而导致的风险。我国自改革开放依赖经济飞速发展,但数据信息的可靠性较低。自1996年中国使用上市指数后,数据才具有一定的可靠性,会计信息失真,市场信息很难找到,但资产评估的基本三种评估方法都基于市场信息,因而我国的市场特点极大程度的增加了资产评估师的评估风险。其次,资产评估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尚处于探索阶段。资产评估协会在2007年已经中国资产评估体系,但相关准则对实际评估行为的规范力度较弱,资产评估人员在法律诉讼时,很难找到相关法律依据保护自身权益。

2.1.2 可控风险

可控风险主要指可由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控制的风险,该种风险主要取决于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控制和相关制度的建设是否完善和资产评估人员自身素质的程度。

①资产评估机构面对的可控风险。资产评估机构面对的可控风险指评估机构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而导致的内部管理风险。例如资产评估机构在实际评估业务面前只重视自身经济效益而忽视相关法律及准则,为了盈利而对不合法资产展开评估;资产评估机构没有相关评估资治,却为了盈利而出具相关评估报告;同时,行业内部存在关联交易,给回扣现象屡禁不绝,一般机构的回扣比例约为40%至50%,更有甚者高达80%左右。

②评估人员面对的可控风险。评估人员面临的风险主要包含两个层面:职业道德风险和专业水平风险。首先,从职业道德风险角度出发,依据《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执业过程中资产评估师应恪守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资产价值进行合理估价。然而在实际评估过程中,一些资产评估师无原则,无视市场信息,主观性差,过度依赖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而忽视相关审查、评估程序,致使结果严重偏离资产的公允价值,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其次,《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资产评估师应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但在实际评估过程中,资产评估师在自己有限的知识和经验的情况下,不能随市场的变化而合理制定相关数据,导致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可能性。

2.2 从来源角度划分

资产评估风险从来源角度划分可分为多种类型,主要包括管理风险、执业风险、立法风险和使用风险四类。

2.2.1 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是指具体行政部门在执行资产评估的管理职能时面临的风险。我国资产评估管理风险多体现在:当前资产评估的主管部门不统一、执业标准不完善,在实际评估过程中会出现由于管理有欠完善而影响评估工作正常进行的现象。

2.2.2 执业风险

执业风险主要指评估人员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因为不能达到专业评估标准而产生的风险。若执业不能达到专业标准,会使评估出现纰漏,从而导致不合理的评估结果出现,最终影响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由于自身专业知识欠缺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因败诉而产生的经济赔偿,都属于资产评估的执业风险。

资产评估师范文第6篇

资产评估风险是指与资产评估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因资产评估事项所引起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资产评估风险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客观性。从广义上讲,只要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必然会出现由此而引起的遭受损失的事件。

2.不确定性。从个案来讲,资产评估风险何时何地发生,发生何种类型的风险,发生的程度如何等具有不确定性。但通过人们的努力,可以将风险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之内。

3.潜在性。导致资产评估风险的可能性已经客观形成,而有关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和遭受的损失暂时还没有成为现实。但是如果这种状况一旦被相关利益人发现,并且他们不能再容忍这种状况已经给他们造成的损失,那么,这种潜在的风险将会成为事实风险。

4.阶段性。资产评估风险在一段时期内可能只是潜在性风险,而在另一段时期内则可能成为事实风险(指资产评估工作已付诸实施,并且已对相关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已被受害方发现,并且已诉诸行政程序或法律程序以保障其利益不受损害)。

二、资产评估风险的表现形式

资产评估风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通过分类,可以将资产评估风险的表现形式分为立法风险、管理风险、执业风险和结果使用风险四类。

1.资产评估立法风险。资产评估立法风险是指受人们认识事物的阶段性的制约,国家制定的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当前的实际情况不再相符,以至不能有效地指导当前的资产评估工作所带来的风险。

2.资产评估管理风险。资产评估管理风险是指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其资产评估管理职能时所带来的风险。对这个定义,要说明两点:

①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的行政主管部门不统一,除了财政部门外,还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如林业部门、农业部门等)。

②资产评估管理职能大致可以归纳为两个:

一是规划职能,如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等;

二是控制职能,如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认证、执业标准的制定以及国际协调等。在我国,资产评估管理风险主要表现在:在目前资产评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不统一的情况下,各部门在具体实施管理职能和制定执业标准时,由于管理的不完善和相互矛盾而影响了资产评估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3.资产评估执业风险。资产评估执业风险是指评估人员在执业中,由于达不到专业标准而导致的风险。执业达不到专业标准,必然导致资产评估结果不合理,从而使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由此参与诉讼或仲裁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因败诉而承担的赔偿责任,这就是资产评估执业风险。

4.资产评估结果使用风险。资产评估结果使用风险是指资产评估当事人由于对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结果使用不当所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使用了过期失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结果;未按资产评估报告书上所注明的评估目的使用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结果;在使用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结果时,未充分考虑评估期后事项的发生而导致的资产评估价值的变化等。

三、资产评估风险的防范对策

如前所述,我们可以根据资产评估风险及其四个特点,对其加以控制。

1.建立和完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最主要的是制定《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至今尚未颁布相关法律,这显然跟不上资产评估行业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制定《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法》,把前述的资产评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并加以解决。同时,建立和完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有助于减少资产评估立法风险。

2.理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资产评估属于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因此,它应当有适合自己行业特点的管理模式。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①结束资产评估工作多头管理的现状,实行统一的行政管理。明确资产评估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统一管理,为评估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②建立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实行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依照现有的与资产评估有关的行业组织(如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等)状况,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由政府协调,组建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统一的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资产类型(如建筑物、土地等)和地区设立分会,从而做到既有利于不同类型资产评估的完善发展,又有利于不同地区资产评估之间的技术交流。同时,实行统一的行政管理,建立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有助于减少资产评估管理风险。

3.建立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分类分级制度。分类是指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按其所熟悉的专业进行划分,分为建筑评估师、土地评估师、机器设备评估师等。分类管理的好处是可以发挥每个评估师的专业特长。分级指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按其执业年限和经验进行分级,一般可分为初级评估师、中级评估师和高级评估师。

同时,建立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分类分级制度有助于减少资产评估执业风险。

4.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于资产评估涉及的评估范围太广,而每个评估人员的知识面相对有限,因此,在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专业指导,十分必要。资产评估专家咨询委员会可由财务会计、工程技术、经济管理、金融、法律以及特殊资产(如自然资源、珠宝文物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基本任务包括:对资产评估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及其法律法规等进行研究;研讨资产评估执业中的难点、疑点问题;搜集与资产评估有关的信息资料并建立信息档案;接受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以及社会各界关于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咨询对无形资产评估进行研究;与国内外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交流与合作;评估人员的后续教育等等。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咨询委员会有助于减少资产评估执业风险。

5.建立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指导下的评估争议调解委员会。评估争议是指评估机构与客户或评估机构之间在评估依据、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等方面产生不同意见而发生的争议。如果采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无论对哪一方当事人,都是一件很麻烦或不情愿的事情。因此,调解就成为解决这类矛盾的一种较好方式。调解的优点是:方式比较灵活,节省费用、时间和精力,可以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等。

资产评估师范文第7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日益复杂,在资产及产权交易等经济活动中,需要为资产交易等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尺度。评估这种中介服务成为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中外合作、产权交易以及出租、抵押、保险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基础,从而成为市场经济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中国成功加入WT0,我国资产评估业必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为迎接一系列挑战必须健全资产评估理论体系与实践标准,努力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力,树立资产评估的民族品牌,而竞争力的提高首先来自于对自身的充分认识和不断完善。

中国的资产评估业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发展壮大的。虽然与国外比,发展的时间相对晚一点,但是它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还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的资产评估业有了快速的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各种资产的重组等做出了巨大贡献,尤其是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脱钩改制后,实现了政企分开,为中介机构创造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使得资产评估业有了更具活力的新机制。

二、我国资产评估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业队伍质量不高、管理混乱

1、执业质量不高,甚至存在较大隐患。

①工作底稿完备性较差。工作底稿间的索引、统一标识未建立起来,底稿的编制人、编制日期、复核人和复核日期等内容填写不完整;相当一部分底稿缺乏对项目的风险分析记录,无评估计划和工作小结;业务约定书填写不规范;部分底稿缺乏产权证明资料;个别评估报告甚至没有工作底稿;②评估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较差。有的评估报告无评估说明;部分报告存在对产权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披露不充分的问题;部分存档评估报告签字盖章不全;③现场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项目现场勘察及询价记录不详细,个别项目未将现场勘察工作记录于评估底稿中。

2、内部管理不规范

一是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制度不完善,管理松散,机构用人机制、分配机制不尽合理,内部矛盾逐渐显露;二是财务管理不规范,未落实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如虚增费用,个人收入不扣税,转移风险基金;三是会计基础工作较差,会计凭证没有机构负责人、会计、出纳、经办人签字等现象比较突出;四是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部分评估机构未专门建立评估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评估业务操作规程,有的评估机构相关制度制订得过于简单,流于形式。

3、行业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不高,制约了评估业的发展

(1)部分注册资产评估师存在兼职、挂名现象。检查中我们发现,相当一部分注册资产评估师存在兼职、挂名现象,名义上是某评估机构的执业人员,实际上人事关系尚为公务员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从业人员方面素质不高。从目前我国执业人员的构成看,一是有些评估人员年龄偏大,知识结构老化,同时对新知识的接受能力欠缺,尤其是对数学、外语、计算机等现代资产评估必备工具的学习与应用效果差强人意;二是在目前的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兼职评估师。资产评估成了第二职业,这与评估业的重要性及其对人员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兼职的存在将会影响到执业的水平和质量,甚至可能对社会公平性产生一定的影响,难以培训出优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目前从业人员的结构明显不合理,基础从业人员太多,高层次的综合人才却相当缺乏,虽然有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考试,但是通过了资格考试也只是表明具备了从事评估业务的一些基础知识,并不表明可以就此具备一定的执业能力。

(二)资产评估发展速度较慢

1、资产评估行业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完善

我国至今尚未制定统一规范所有资产评估行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和“资产评估法”迟迟不能出台,致使资产评估陷入了部门割据的困境之中而难以得到有效解决。2001年7月,财政部颁布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这是迄今为止正式的唯一一部资产评估准则。2002年8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两个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立法工作已走上正轨,但制定的内容过于原则化,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不符合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落后及评估人员执业能力较低的实际,如不加以完善,必将影响我国资产评估实践工作。

2、评估理论与评估方法发展滞后

我国资产评估业起步较晚,发展迅猛,因此在发展初期更注重评估方法、具体应用知识的引用,对评估个体、评估方法、参数选用等问题讨论较多,而对基础理论及评估准则研究则不够,导致评估理论滞后于评估实践,评估实践在低层次循环。而且国外的评估理论与方法并不完全适应中国的具体情况,如何与国际接轨,也是我们要尽快研究解决的问题。另外,随着高科技企业的日益增加和产品科技含量的提高,知名品牌的创立等,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商标等无形资产价值日益受到关注,而我们在这方面的理论、方法还都比较粗,有关评估参数更是少得可怜,其它诸如空域、水域、地下区域价值的评估尚属空白。

3、评估市场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各自为政

由于评估市场是由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物价等多个部门分头管理,且部门之间缺少沟通,加之对机构和人员准入的条件、标准、管理上的政策不一,各类评估均以不同范围、领域的社会资产为对象,拥有自成体系的评估程序、方法和管理措施,同属资产评估的不同领域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执业质量参差不齐。各管理部门均强调本专业评估管理的特殊性,各自进行评估资格认定,形成了部门垄断和专业封锁,影响了评估行业客观、公平、公正的职业形象。

(三)资产评估过程受到干预或影响

1、行政干预评估中介服务市场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资产评估的独立性

一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发文指定评估机构承担某种业务;二是主管部门擅自规定评估业务收费标准;三是因其地方和部门利益,对所属企业资产评估限定评估时间和评估价值,影响资产评估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2、客户对资产评估过程施加影响

资产评估离不开客户,评估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信息,都是由客户提供的,客户就必须配合评估的工作,并且支付评估的费用。现在,很多客户利用手中的一些特权,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主要是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专业权力、信息权力及付费权力来对评估师以及评估的过程加以影响,使相当一部分的评估师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以及某些评估机构只为挣钱而出卖原则搞虚假评估的现象。

参考文献:

资产评估师范文第8篇

一、亮出服务承诺。制定《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文明服务承诺》并张榜公布,亮出服务承诺,要求协会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一是做到快捷准确,真正地实现“一站式”服务;二是切实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三是无论是接听电话,还是面对面会谈,都要做到“微笑挂在脸上,文明写进心中,真诚礼待各会员”。

二、公开办事信息。将《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信息变更备案指南》、《资产评估师申请加入非执业会员及年检指南》、《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指南》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指南》制作成展板、公示栏等方式,提高办事的公信度和透明度。同时,公布办理时间、具体承办的人员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三、规范资产评估操作流程。针对资产评估涉及的评估对象广泛,不同的评估对象其操作流程不同的实际,印发或转发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等一系列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公布在协会网站上,并采取举办培训班等方式组织各会员开展深入学习。同时,制定《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检查流程及相关规定》,对检查方式、程序、检查纪律和检查结果处理作出具体的规定,定期开展执业质量检查,促使广东省的资产评估行业操作流程逐步规范化。

四、转变工作作风。坚持细节决定成败的理念,实行精细化管理,以精细化管理促进工作作风的不断转变、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2011年,广东资产评估协会党支部积极采取举办资产评估研讨班,搭建政府部门、高校和评估机构交流平台,举办“在新形势下如何拓展业务”、“如何在政府购买服务中发挥作用”等主题沙龙,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与会员的沟通联系,加深对会员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