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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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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共基础设施;经济;增长;促进

一、 经济增长理论视角下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在经济增长理文献中可以找到大量关于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刺激经济增长的理论支撑。其中大多数的讨论都可以归纳在以下生产函数的框架之内:

Q为实际总产出,K为不包含基础设施的总资本投入,KI为基础设施资本投入,L为劳动力投入。A(.)为标准生产系数。假定基础设施是一种纯公共品由政府通过一种非竞争、非排他的途径提供。KI在F(.)中通过政府购买函数G(.)的形式表示,也可以将其看成是一个额外的变量,这在宏观经济的文献中较为常见(Romp & de Haan,2005)。

然而,已有文献中有学者提出可以在生产函数中单独将基础设施包括在内。首先,并不是所有的基础设施都符合纯公共产品的特性,过去的几十年中越来越多的基础设施通过市场来提供,具有典型的私人产品特性。其次,即便私人部门参与进来,基础设施在运营期间提供服务的单位成本与单位价格并非严格的由市场机制来决定,所以,将KI当成生产函数中的一个变量需要基于一个假设,即企业可以根据其提供基础设施的成本来做出完全理性的决策(Duggal,Saltzman & Klein,1999)。

在此观点下,KI在生产函数中应该通过(G(KI)=I(KI))来体现。I(KI)是一个中间投入变量,KI的增加使得企业生产函数中的其他相关中间投入如交通、通讯等的成本降低。Hulten,Bennathan和Srinavasan(2005)将这称之为基础设施的”市场调节效应“。

此外,在方程(1)生产函数的参数A中包含了两种增长效果:一般正外部效率的提高,表示为θ,可以称之为”直接效应“;通过基础设施投资积累的正外部效率提高,也可以称之为”间接效应“。

1. 直接效应。基础设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直接效应,不论是将其当成纯公共产品还是一种中间投入的形式,都涉及到生产效率问题。在一个标准的生产函数中,基础设施投入的加大也会提高其他要素的生产率,而这些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是否会促进经济的增长要取决于是否达到规模效益。基础设施对于经济增长的互补性直接效应的一个极端例子就是,可以考虑对参与某些偏远地区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提供的私人资本开放例如电力、通讯等一些重要基础设施的进入权限。

但是很显然,基础设施的融资并不是中性的,而是存在对私人资本的挤出效应。特别是如果这些资金是来自于政府税收或者从国内金融市场的借贷。

2. 间接效应。基础设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间接效应比直接效应要更为多样化,主要包括:

(1)基础设施的维护与私人资产的使用寿命。这是一个重要但是较少被提及的方面,即维护已有基础设施存量。有学者认为相比新建基础设施来说,现有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对于维护已有基础设施来说是不利的,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Rioja(2003)假定维护已有基础设施的资金来源于税收,而新建基础设施的资金来源于国际贷款。很显然,新建基础设施对于官员来说更加具有“政绩表现”,同时相比加大对已有基础设施的维护上来说也显得更加的“短视”,因为一味的新建而不注重维护会使得已有基础设施的质量水平逐渐下降(Maskin & Tirole,2006,Dewatripont & Seabright,2005)。这种维护水平的缺失将会产生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降低了现有基础设施的使用寿命(Rioja(2003)在外生增长模型的框架内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描述)。另一方面,带来了更高的运营成本,同时也使得私人资本投入的耐用期减少,例如私人卡车在破烂的公路上行驶或者私人机器连接上电压不稳定的线路等,都会减少其使用寿命。

(2)调整成本。这一观点主要由Agenor和Moreno Dodson(2006)归纳得出。对基础设施的改进最少可以在两个方面降低私人资本的调整成本:一是降低物流成本;二是减少私人对于某些替代性机器的投入,例如发电机等。这一假定得到了很多来自于公司层面调查数据的经验支持――如Lee,Anas和Oh(1996)以印度尼西亚和尼日利亚为样本,Alby和Straub(2007)以拉丁美洲为样本,Reinikka和Svensson(2002)以乌干达等国为样本分别做了相关验证。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使其提供的服务更加可靠,这样便减少了企业为预防某些必要出现故障而准备的替代性支出,从而使得企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支出,但是也存在一种这样的可能性,如Reinikka和Svensson(2002)的研究表明,如果投资生产那些替代性设备的企业规模要更大或者利润更为丰厚,那么这种对基础设施的投资也可能会导致私人投资的进一步下降。

(3)劳动生产率。这一效应来自于假定信息传播及通讯技术的发展可以使得用于工作交流沟通上的时间减少,这样可促进潜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4)人力资源发展的影响。微观经济学上很多文献都指出更好的基础设施水平可以促进民众健康及教育水平的提高,这在短期可以使得已有的人力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在中长期来看可以促进民众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

(5)经济的规模与范围。已有文献中有一些相关的论证表明,高水平的交通基础设施可以降低交通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更好的存货管理水平以及不同的经济集群模式(Hulten et al.,2000;Baldwin et al.,2004),此外,还可以促使各类型的机构出现专业化分工,并促进在交通、通讯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创新的投资力度来应对市场变化,而相应的,更有效的信息流入会使得市场竞争加剧从而带来更为有效率的市场出清(Jensen,2007)。

二、 经济地理学视角下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经典的新经济地理学模型由生产函数中的两个要素组成:排除了比较优势的资本与劳动力。生产包含两部门:传统部门(一般指农业部门)在固定收益不变的条件下生产可自由交易的产品,现代部门(一般指工业)生产差异化的产品并且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此外,不同地域之间的劳动力与资本的流动程度不同。这类文献还进一步区别了“先天自然”如是否蕴藏丰富的石油、是否靠近海洋或者河流、气候条件等自然条件,在吸引公司选址及劳动力跨区域流动上与“后天自然”的不同。其目的是为了解释“先天禀赋”如何促进区域化的聚集,以及政策干预如对相关公司进行补贴,或者人力资本及基础设施条件的积累等“后天禀赋”如何对区域化的集群产生影响。

经济地理学模型的主要特征在于其认为经济活动的“后天自然”是区域分散和聚集之间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从技术条件上来看,区域聚集的驱动力来自于工业部门的企业内部或者外部的报酬递增。内部的报酬递增可能是由于反向的需求链条所引起,经常称之为“市场准入效果”,或者“国内市场效果”,在此情况下企业为了减少交易成本会将其生产经营活动置于靠近更大规模消费市场的区域,也可能是由于正向的成本链条所引起,在此情况下企业要素投入价格下降从而使得更多的企业聚集于特定的区域内。

交通成本是区域聚集或者分散的决定性因素。在大多数经济地理学的模型中,这一部分被简化为“冰山”成本,即假定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有一部分货物会逐渐“融化”掉。由此可以看出,区域聚集或者分散的驱动力都会随着交易成本的降低而减弱。例如,“市场准入效应”会随着本地与外地市场交易成本差异的缩小而减弱,但是对于公司本身来说,市场竞争的逐渐激烈同时也会使得工资效应逐渐减弱。在大多数模型中,当交通成本很高时,区域分散的驱动力占据主导地位,而一旦交通成本下降,区域聚集的驱动力将会逐渐增强(Baldwin et al.,2003)。

上述讨论的经济活动长期地理格局,但是这些模型用来分析区域政策是存在缺陷的。首先,公司在地理空间上的分布情况最多只是政策制定者考虑的一个中间环节,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提高经济增长率以及更好的收入分配效果。其次,在这些模型框架下,工业部门的聚集总是处于一个“输赢情境”。显然,在基础设施方面的政策经验要求经济增长保持在一定的规模之上。

Martin和Ottaviano(1999)将经济地理学与内生增长理论相结合建立模型来解释一系列政策问题。这些模型均假定企业可以利用技术进步来克服边际收益递减,此外,还遵循一个在实证研究中证明的假设(Rosenthal & Strange,2004),即地理因素对长期经济增长具有深远的影响,且这些外溢效应只存在于本地区。内生性增长代表着一种区域聚集的驱动,而知识的外溢性代表着一种区域分散的驱动。

在这些模型中,Baldwin等(2003)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基础设施政策的结论:在地理与增长模型中最重要的是空间上的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权衡,整体的快速增长中有可能包含局部的由工业聚集带来的静态损失,所以有可能存在一个全局性的动态增益,而局部的利益并没有明显的受损。然而,这一结论将会取决于区域聚集的程度是否处于最优水平。

三、 公共部门需要市场与政府融合

公共部门的产品特征和技术特征决定了完全由市场来配置资源是低效率的,有必要保持政府对其产品或服务的供给保持直接或者间接的干预。

从主流的新古典理论观点来看,政府与市场分别作用于不同类型的市场。在竞争性市场中,由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在公共市场中,由政府来提供公共产品。这其中包含的观点是,只要市场可以做好的都尽可能由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市场机制无法有效配置或者出现失灵的,则通过政府来实现资源的配置。但是大量的低效率、寻租、分配不公平等问题的出现,表明市场机制可能失灵,政府的干预同样也可能出现失灵而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因此,可以得出的经验是,政府监管需要同市场机制结合,以尽可能降低管制的代价。在既可以由政府提供也可以由市场提供的领域,就需要政府监管与市场机制之间进行互补与协调。其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手段的结合。任何一种监管手段都会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各个企业的应对行为,这些应对行为同时又会反馈到监管的手段上,这种互相影响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整个产业的绩效。另一方面是监管手段与规则的结合。围绕公平和效率,以效率为标准,在引入市场机制的条件下,实行必要的政府监管,以保障市场秩序和分配的效率。在公共部门当中,市场的不完全程度更高,需要政府进行相应的政策干预。

新公共理论所倡导的公共产品提供者与生产者相分离的理论是实施PPP的理论基础。对于政府和公共部门而言,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是其基本职责,不存在选择的机会,而采用什么方式,由谁来生产公共产品则存在可选择性。PPP模式只是改变了公共产品的生产方式,却并没有改变公共产品的基本性质。这就为公共部门和私方部门在PPP中的职能定位提供了理论依据。

公共部门在PPP中虽然不再直接生产公共产品,但公共服务的责任仍主要由政府来承担。政府及其公共部门在PPP中至少承担三种职能:(1)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须保证公共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符合标准,一旦公共产品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公众需要,或在公共服务活动中出现重大事故,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2)作为PPP的主要参与主体之一,政府和公共部门还应承担规则制定与执行的职责,包括法规政策和PPP规则程序的制定,违规行为的纠正等;(3)作为公共服务的采购者,公共部门主要承担确定采购标的、选择合格的私人部门、签订与履行合约等职责。要履行好这些职责,要求政府主管部门由传统的“经营者”向“监管者”转变,由传统的“命令―控制”的管理理念向“经济―激励”的服务导向转变。

私人部门作为PPP合约的另一方当事人,需向公共部门提供符合要求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在这一过程中,其主要职责包括响应公共部门的采购协议、参与竞标或其他遴选程序、合同签订和履约等。这与一般的竞争性企业无异。然而公私部门合作提供公共服务意味着公共服务供应商是一个承担了社会责任的经营主体,虽然它本质上仍是一个商事主体,盈利依旧是其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动力,但由于私人部门生产的公共产品具有公益属性,这使其具有公共性和企业性两重身份,进而决定了私人部门获得利益不能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因此与一般的竞争性企业相比,PPP中的私人部门要想获得利益,就必须接受比一般商事活动主体更多的限制,如在产品或服务价格制定方面受到监管,公共产品的利润率要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其经营或生产的部分信息应向社会公众公开等。除此之外,为了保证公共产品的供给数量和质量,私人部门还必须按照合约规定,对城市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等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总体来看,政府监管与市场机制由原来的平行关系日益转变为相互交叉、相互补充的关系。特别是随着技术的进步,许多原来在纯公共领域不可分的投资逐渐变为可分的、可竞争的投资类型,市场力量在公共部门领域表现出越来越大的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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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BOT模式;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中图分类号:F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近几年,在国内改革开放以及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国家和民众的富裕程度较以往有了大幅提升,百姓对基础设施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为了更好的体现经济改革成就,使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以国内中部省份湖南省为例,根据省财政厅提供的资料,2013年中央分配湖南省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为154亿元,比上年增加39亿元。省级债券资金拟安排78亿元,其中偿还2010年到期债券32.9亿元,安排重大公共支出45.1亿元[]。30年来,全国城市供水能力由1978年的2530.35万立方米/日增至25708.4万立方米/日,增加了10倍多;全国城市燃气用气总人口由1978年的1108.4万人增至32401.21万人,增长29.2倍;全国城市道路长度由1978年26966公里增至246370公里,增长9.1倍;道路面积由1978年的22539万平方米增至423662万平方米,增长18.8倍;全国城市污水处理能力由1978年的57.1万立方米/日增至7137.5万立方米/日,增长125倍;生活垃圾远无害化处理能力由1979年的1937吨/日增至275769吨/日,增长了142.4倍。由此可见,公共基础建设不论在资金上还是实效上都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但是,近年来我们也发现公共基础建设的投资越来越大,资金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一大难题。BOT模式由此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该模式可以充分利用社会投资企业在运作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以山东省德州市为例,针对其公共基础设施资金缺乏问题,山东德州市招商部门、驻天津滨海新区办事处,对一些发展前景好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积极引进BOT投资模式,这种新模式的引入积极推动了德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从2007年到现在,山东德州市利用该模式已经累计引进了12亿元,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由此可见,BOT模式在促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效果显著。有鉴于此,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BOT促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研究,探讨了运用BOT方式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时应注意的问题,并提出了若干意见,希望能为相关单位提供一点参考。

1 BOT模式概述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意即建设、经营、转让,是近年来较为流行的一种建设方式,其流程是政府将某些公共基础设施交给一些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由其承建并且经营,通过自主招商,向商户收取一定的费用然后来偿还建设过程中的贷款并且赚取一定的利润,等到与政府签订的合同期满后,再将建筑设施无偿交还给政府。这种方式极大地缓解了政府的资金紧张局面,同时又减少了工作环节,还能由一些有资质的企业活跃市场,因而受到了广泛的欢迎。

2运用BOT方式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时应注意的问题

2.1政府应以强有力的项目实施能力作保障

在BOT模式中,由于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必须要对项目予以严格把关。通常所采用的方式下,项目的计划制定以及后期执行过程中都要有政府部门的人员参与,所有的项目环节以及流程都应该能够掌握起来,并督促项目实施方的尽快落实。这样既可以实现政府对项目实施的监控,又能保证项目质量的可靠性。

2.2政府机关应积极提高工作效能

在BOT模式下,政府要学会自身职能的转变,从全能型转变为服务型,只需要在整个过程中扮演好政策的制定者,项目的参与者与规划者,项目施工的监督者,经营管理的参与者等等就可以了,不需要所有的事情都面面俱到的参与。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地方政府更应该积极筹措,努力提升自身的工作效率,并且运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在一些公共产品及服务上做一些文章,引导经营者参与到项目中来。举例来说,在很多地方的招商引资行为都是由地方政府牵头来完成,由于其中过程以及手续较为繁琐,在地方政府的引导与支持下项目可以顺利的引进并完成,这就使得合作双方实现了共赢。

3 BOT项目存在问题的对策

首先,政府作为项目的策划方和制定者,前期的论证筹备工作非常重要,必须要严谨而周密,避免项目在实施以后中途被迫废止。要在一个经济发展非常受制约的地方成功地进行BOT投融资项目的运作,其压力之大,步履之艰,困难之巨,风险之多是可想而知的。因而在BOT项目的前期论证阶段,做好可行性方面的周密研究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

其次,要聘请专业的咨询公司进行指导。BOT项目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项目的涉及而广、资金量大、参与的部门多。这就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可聘请有管理经验和较大决策权的咨询公司等机构为整个项目的融资、招标、谈判和施工监理提供服务,包括完善有关法规、政策以及和中央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再次,要学会开放思想,对该模式有正确的理解。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也束缚了很多人的头脑,由于长期以来基础设施建设都是由国家承建并且经营,所以很多人在传统思维的作用下便认为这是一种政府的卖国行为,是与私营业主或者外资企业联合起来逐渐控制国计民生的可耻行为,而这些思想的存在也影响到了BOT模式的运营及开展。事实上,这是一种在国际社会上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建设形式,实际话语权依然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民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只是一种资金的借助手段,最终目的还是促进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因此,政府应该通过多种手段大力宣传,避免群众的误解而影响到项目的进行。

参考文献

[1]魏德样.BOT融资方式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的适用性研究[J].黄山学院学报.2008(03)

[2]伍文中.BOT在乌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运用[J].昌吉学院学报.2006(03)

公共基础设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共经济;责任主体;道路整修;高校基础建设

一、引言

2012年6月,为贯彻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切实提升中西部高校办学能力和高校基础设施建设,我国教育部组织实施了“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支持中西部100所高校的建设发展,以提升其学科实力,完善其基础设施。河南大学是“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支持高校之一,河南大学大学生创业中心更是其支持的重大项目之一。2012年河南大学与投资商合作,将校园内靠近综合教学楼的轮滑场拆除,计划在原址上建起一座大学生创业中心。经过一段时间的施工,河南大学大学生创业中心最终落成,许多商家纷纷落户创业中心。然而,创业中心周围基础设施落后,环绕创业中心一圈两米宽的校园道路,地面极不平整,凹凸不平,严重影响了创业中心众多商家的营销。

公共经济学是财政学的一个分支,是研究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社会发展的一门科学。河南大学创业中心周围基础设施的建设问题是一个公共经济学问题。

二、创业中心周边道路修建的三大难题

(一)修筑创业中心周边道路的意义

完善创业中心周围基础设施有多方面意义。从教研的角度来看,高校基础设施是高校教研的基本条件,创业中心紧邻综合教学楼,良好的道路环境有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从经济的角度看,河南大学创业中心是一个集购物、娱乐、餐饮、电信等服务于一身的大型综合服务中心,完善其周围的配套设施,有利于提高其经济效益;从校容校貌的角度看,创业中心附近道路泥泞不堪,修建后可以美化校园环境,提升河南大学自身的形象。

(二)创业中心周边道路修筑的利益群体和责任主体分析

从直观上来看,道路状况首先将直接影响在创业中心落户的各商家的经营业绩,因此最直接的利益群体便是落户大学生创业中心的商家。同时,河南大学结构设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也充分体现了河南大学的服务水平,从而河南大学也是修筑道路的利益群体之一。再次,河南大学坐落在开封,河南大学和开封在一定程度上是荣辱与共的,开封市政等部门也应该列入到利益群体上来。除此之外,河南大学是省部共建的高校,省政府和教育部也应该作为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的利益群体。

高校基础设施属于公共资源,河南大学就业中心周围基础设施的完善问题是一个公共问题,既关乎河南大学的形象,也体现着开封市委、市政府对河南大学教育的扶持力度。因此,完善河南大学创业中心周围基础设施,需要开封市政府与河南大学两方责任主体的共同努力。除此之外,创业中心的商家能在道路修建中获得最直接的经济效益,所以商家也必须纳入到责任主体上来。但值得注意的是,创业中心的商家很多,并且情况复杂。比如,创业中心各商家店铺的位置不仅有东西南北的差别、靠近道路与远离道路的差别,而且还存在一楼与二楼的不同,一楼与二楼的情况是不一样的,顾客进入创业中心消费,购买商品和服务,更多的是在一楼,因而一楼的商家应是该事件责任、义务的重要承担者。总之,创业中心的责任主体可以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承担者,应该是作为公共资源垄断者的政府部门;二级承担者是河南大学;三级承担者是创业中心的商户。

三、创业中心周边道路如何修建的问题

高校基础设施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项目,需要庞大的资金和优惠的政策扶持。因此高校的政策和资金筹集工作,成为了完善高校基础设施的关键。河南大学创业中心周围道路的修筑,需要大量的资金。相关政府部门的扶持是主要方面,然而校方也应该采取科学的融资方式,比如采取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融资完善周边的基础设施。BOT,是指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且承担该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这个私人企业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当特许期届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河南大学创业中心的修建,采用BOT投资方式,河南大学与投资方建立了合作关系,此时,河南大学校方已无义务对创业中心的道路修整问题提供协助,项目情况及配套设施的完善与校方没有关系,责任方就只剩下两方:一方是在创业中心落户的商家;另一方是创业中心的投资建造方。投资方既然承建了创业中心,并将其出租给各商家,就应该做好店面周围基础设施建设,为各商家的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BOT投资方式,可以减少校方和市政府资金消耗,并且能够获得企业通过转让权利和一些重大项目的建成并产生极大的的效益。

四、结语

公共选择学派认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基础设施类似于海洋中的“灯塔”,它的建设和维修同属于“公共选择”和“公共资源”,必然会遇到“搭便车”的现象,此时市场机制便不再能使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想不劳而获,希望享受“灯塔”或者“公路”带来的效益,而不想为此付出成本,这是市场发挥作用的局限。从而,这需要政府充当“公共人”,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弥补市场的自发性、滞后性等缺陷。以河南大学大学生创业中心为例,道路状况将是影响他们经营效益很重要的因素,然而大多数商家不愿支付完善创业中心基础设施的费用,但是他们却希望享受有道路的修建带来的效益。因此,准确划分出高校基础设施的利益主体和责任主体,对于稳健、有效的开展高校基础设施建设至关重要,这一做法同样可以推广到高校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上去。

参考文献:

[1]洪增林.我国集体土地流转系统研究[M].科学出版社,2008

公共基础设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PPP;政府;高校基础设施;职能定位

一、PPP模式下政府在高校基础设施项目中的职能定位现状

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引入PPP模式过程中,政府的职能与定位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在政策平台搭建方面,虽然不少地方政府正在探索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高校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但从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规范的政策规定,导致不少民间资本尚处于观望期,对投资回报前景没有信心。二是监管方面的缺位还较为明显。高校基A设施建设采取PPP模式后,政府理当履行的监管职能却未及时跟上,但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种经济行为,监管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实际建设中,诸如价格监管、成本监审、监督机构的责任边界认定等,很多地方并没有做出实质性的改革,这是导致PPP模式推广困难的一大原因。

二、PPP模式下政府在高校基础设施项目中的职能定位建议

(一)做好服务提供者

为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高校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政府应加快职能转变进度,积极向服务型政府方向过度。要为民营资本构建公平竞争环境,推行市场准入公平开放政策,重点在信息服务提供能力上有所作为。特别是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教育政策变动等方面,政府的信息优势往往非常明显。因此,政府可联合所属有关部门、高校等机构,搭建信息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同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投资预期方面的信息,如图书馆、体育馆、教学楼等设施的兴建等,从而提高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通过服务平台的建立,有效连接了政府、市场和社会,打破了政府在单一角度下决策质量不高的问题,提高了融资与管理的效能,通过公开招标确保了竞争的充分性。显然,这有助于更好的对民间资本投资高校基础设施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实现了更有效的价格分析,保护了高校的基本利益,并为高校和投资者间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了调节平台,确保了项目建设的有序推进。

(二)做好规则制定者

当前,PPP模式正得到国家的高度关注,一些法规,如《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等也陆续得以制定。但PPP模式的系统性强、牵扯面大、参与者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牵扯到政府一系列职能定位的重构,如资本投入、税收减免、充分授权等,都需要在政策上进行明确。在高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一些地方引入PPP模式时所依据的政策也大多移植于其它领域,或者根本就没有政策依据,这就给合作前景蒙上了阴影。因此,政府应针对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的特点,加快相关法律规章立法进程。为保护项目双方权益,杜绝短期建设行为,应仿照外商投资相关政策,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将民营资本进入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细化为鼓励、许可、限制和禁止等四类,使相关各方对哪些项目建设可采取PPP合作模式更为清楚,同时制定投资指导名录,提高政策的规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另外,还应完善投资管理办法,使项目谈判有章可循。还要对PPP模式下政府的职能进行明确,在不损失政府利益的同时保护好投资者信心,减少多头管理、相互扯皮、暗箱操作等问题的发生。

(三)做好秩序管制者

高校基础设施建设传统模式下,政府管制的最大特点是政企合一。而PPP模式要求政府作用必须要适当弱化,更多依靠的是私营部门的能动性。因此,通过政企分离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化就成为了必然。通过界定政府管理新职能,实现对私营企业行为的间接控制,提高企业生产中的经营决策权,包括制定管制法规、颁布经营许可、价格监督管制、准入退出机制等。只有这样,政府才能成为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者,私营企业的经营机制也才会更加顺畅。其次,针对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的特殊性,政府应建立专门的管制机构,对行业准入、服务内容、价格成本以及环境、安全、质量等各方面进行专业化监管,同时在管制机构的自、人事安排、人员组成、信息获取、信息公开等方面,都要制定相应的规章予以明确。此外,对新进入的私营企业,政府理应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这也是作为秩序管制者应承担的义务。

三、结语

高校基础设施建设中推广PPP模式,离不开政府的推动,更离不开政府扮演好自身正确角色。积极创新管理机制,做好服务的提供者、规则的制定者和秩序的管制者。只有这样,高校基础设施建设推广PPP模式的前景才会更好。

参考文献:

[1]艾昕.PPP模式下我国政府在公共项目中的职能与定位[J].中国市场.2015.11.

公共基础设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相互关系;供给结构

近年来,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研究领域,学界普遍认为应该建立一个需求导向型的供给制度。许多学者通过调查研究,在了解和掌握农村居民公共产品需求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农村居民公共产品需求意愿,对农村居民公共产品需求进行了排序,得出了基于需求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但很少有基于公共产品相互关系进行的研究。因此,本文从相互关系的角度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进行一些分析。

一、理论分析

农村公共产品内容丰富,种类繁多。为了便于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开展研究,笔者从众多的农村公共产品中,选择了农村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村水利灌溉系统、农村道路建设、乡村电网建设、农村人畜饮水、农村电信服务等)、农村基础教育(主要是指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村医疗卫生(主要是指农村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三个部分作为本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研究的内容。这三者的相互关系表现为:

1基础设施是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英国、美国、日本以及其他国家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无论是基础设施在区域内的配置,还是在空间上的扩展,都是以生产性基础设施配置为主,以生产性基础设施配置为先。只有当生产性基础设施配置达到一定规模,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生活性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服务配置才会逐步展开。不但如此,基础设施必须在时间上先于其他直接生产性投资。由于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因此,必须在建设上先行一步。基础设施(特别是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速度普遍高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因为在工业化初期,只有运输业等基础设施超前发展,才能有助于消除各地区自然条件上的差异,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促使生产向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集中,推动工农业生产发展,提高国民经济发展水平。

2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推动了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但是,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并不是基础设施的附属物,教育医疗卫生事业一旦产生,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有自己的运行规律,并对基础设施建设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首先,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基础设施建设培养有知识、懂技术的劳动者;其次,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基础设施建设培养生产技术的创造者;最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身体健康的劳动者。今天,我们很难想象在一个交通不畅、信息闭塞、缺乏水源、没有“电、煤、气”设施的地方能居住生活。正因为如此,“那些双重身份者(具有消费者和投票者双重身份)将选择最能符合他们对公共产品的偏好模式的社区”。因此,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方一定是工农业生产发展的地方,也必然是人群聚居的地方。伴随着人群聚居数量的不断增加,人们对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需求日益增加,必然推动该地区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而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又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人来到该地区接受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从而对基础设施产生更大的需求,有力地推动基础设施的发展。

二、实证分析

如前所述,从理论上说,基础设施、基础教育和医疗卫生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那么,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基础教育和医疗卫生是否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呢?我们以1982~2004年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投资、教育经费、医疗卫生费用为依据,利用Granger因果检验对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1Granger因果检验。建立一般回归模型:

依次将集体固定资产投资(G)、教育经费(J)、医疗卫生费用(Y)三个变量带入模型,得到如下检验结果(见表1):

2Grange因果检验结果与分析。通过Granger因果检验,我们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投资、教育经费、医疗卫生费用三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农村基础设施、基础教育和医疗卫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如表1所示。这说明,农村基础设施、基础教育与医疗卫生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是互为因果的关系。因此,在优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的过程中,在优先发展某种或某些公共产品的同时,还应该统筹兼顾,注重协调发展

三、偏相关关系分析

经过Granger因果检验,我们不难发现,农村公共产品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那么,农村基础设施、基础教育与医疗卫生之间的相关关系程度如何,这就需要通过三者之间的偏相关系数加以说明。

1偏相关系数。偏相关系数的具体算法是:分别固定农村基础设施、基础教育和医疗卫生三个变量中的一个变量,然后计算出其他两个变量的偏相关系数,以此类推,计算出农村基础设施、基础教育和医疗卫生三个变量偏相关系数(见表2、表3、表4)。

从表2、表3、表4来看,偏相关关系分析结果表明:集体固定资产投资与教育经费之间的偏相关系数是0.607;集体固定资产投资与医疗卫生费用之间的偏相关系数是0.170;医疗卫生费用与教育经费之间的偏相关系数是0.673。也就是说,农村基础设施与农村基础教育之间的偏相关系数是0.607;农村基础设施与农村医疗卫生之间的偏相关系数是0.170;农村基础教育与农村医疗卫生之间的偏相关系数是0.673。

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排序。从偏相关关系分析结果来看,农村基础教育与农村医疗卫生之间的偏相关系数是0.673,是最大的,说明农村基础教育与农村医疗卫生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联系也最为紧密。农村基础教育与农村基础设施之间的偏相关系数是0.607,位于次席。而偏相关系数最小的是农村基础设施与农村医疗卫生,它们二者之间的偏相关系数为0.170。由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基础教育与农村医疗卫生之间的偏相关系数可以看出:

一是农村基础教育最为重要。对农村基础设施而言,农村基础设施与农村基础教育的偏相关系数为0.607,而农村基础设施与农村医疗卫生的偏相关系数为0.170,因而农村基础教育比农村医疗卫生重要;对农村医疗卫生而言,农村医疗卫生与农村基础教育的偏相关系数为0.673,而农村医疗卫生与农村基础设施的偏相关系数为0.170,因而农村基础教育比农村基础设施重要。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农村基础教育最为重要。

二是农村医疗卫生比农村基础设施重要。对于农村医疗卫生与农村基础设施来说,二者之间的偏相关系数为0.170。在农村医疗卫生与农村基础设施偏相关系数既定的情况下,要讨论农村医疗卫生与农村基础设施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重要程度,只能通过比较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医疗卫生与同一个公共产品偏相关系数,即通过比较农村医疗卫生与农村基础教育、农村基础设施与农村基础教育的偏相关系数,哪一对偏相关系数大,说明哪一个相对重要一些;哪一对偏相关系数小,说明哪一个相对弱一些。由于农村基础设施与农村基础教育的偏相关系数0.607小于农村医疗卫生与农村基础教育的偏相关系数0.673,所以,农村医疗卫生比农村基础设施更重要。

公共基础设施范文第6篇

[关键词]PPP;农村基础设施;准公共产品

[中图分类号]F81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7)05-0031-03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政府有限的财力难以在短期内独力支撑广大农村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为了加快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有必要引入新的投资主体。PPP融资方式的运用,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资金瓶颈问题。

一、农村基础设施的内涵与属性

(一)农村基础设施的内涵

农村基础设施是为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以及农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种要素的综合。根据其所提供的服务性质的不同,农村基础设施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用于为农业生产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包括农用土地、水土保持及田间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等。二是包括农村金融、信贷和保险支持及农村信息服务在内的服务性基础设施。三是由农村交通运输设施、通讯设施和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产品的销售设施构成的流通性基础设施。与工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相比,农村基础设施的技术含量和资本含量通常较低,所使用的技术相对简单,且包含了大量的劳动积累,由较多的活劳动与少量的资本相配套,活劳动直接转化为凝结的资本形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开拓农村市场以及解决农村剩余人口的就业问题,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农村基础设施的属性

1.自然垄断性质。多数基础设施具有自然垄断性,这是由基础设施本身的性质决定的。(1)巨大的沉淀成本增强了基础设施的垄断性特征。每一类基础设施都建有自己的网络以输送能源、材料、信息、产品或人口,而网络建设和维护的巨大费用,是提供基础设施服务总成本的主要部分。而且,从资本规模和技术工程的角度看,基础设施必须一次性进行大规模投资,这种投资具有不可分性。基础设施投资的不可分性决定了基础设施的初始投资巨大。由于大部分基础设施的资产具有耐用性、专用性和非流动性,资产不易出售或转作他用,因而投资一旦实施,就会形成大量的沉淀资本,而变动成本的比重较小,从而在客观上形成了市场进入障碍,即使没有管制,竞争者也不容易进入市场,这就可能将大量的中小资本排除在基础设施领域之外,由此更加强化了某些基础设施服务的自然垄断性。(2)具有网络特性的基础设施更加明显地具有自然垄断性。对于这类基础设施,网络终端的数量(交通、电力、通讯信号等)是衡量网络作用的最佳指标,而网络上的流量将随网络的节点几何级数增加。网络节点数量越多,边际投资收益越大。所以在传统意义上,基础设施中供水、供气和交通部门等是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

2.准公共产品性质。大多数基础设施都属于准公共产品,有的具有非排他性,有的具有非竞争性。一些公共产品较接近于纯公共产品,另一些较接近私人产品。比如村内道路在一定意义上可归为纯公共产品,难以对消费对象收费;农村文化娱乐设施则比较接近于私人产品,一般可以向前来娱乐的人收取合理的费用。(1)具有收益范围的区域性、有限性和使用上的相对低效性。一般来说,基础设施随着使用者的增加,其边际成本会不断降低。但由于大多数农村社区具有明显的区域性、边缘性和分散性,基础设施使用者明显少于城市。相应地,农村基础设施产品相对城市基础设施产品而言受益范围较有限,使用效率较低。(2)具有较弱的可经营性,私人参与意愿不高。农村基础设施的运营一般不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导致投资者不能从项目的经营中收回投资,特别是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如想通过建成后向消费者收费的方式收回投资,困难很大。因此,一般情况下私人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意愿不高。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运用PPP融资方式的必要性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缩写,被译为“公司合作伙伴关系”。具体来说,是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似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从而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PPP是一种所有权性的特许经营,它通常都是在政府需要民间投资,但从长远看又不愿放弃资产所有权时所采用的一种方式。

(一)PPP融资方式运用的理论依据

理论依据之一:理论

理论根植于制度经济理论。理论和公司理论为重塑政府结构提供了蓝图,即最大限度压缩交易费用和减少成本。公共选择理论将传统经济行为假定应用到决策中,现代竞争理论为在公共部门中引入市场机制起到促进作用。PPP项目中,私人部门承担直接风险和间接风险。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维修等全过程,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风险;另外,私人部门还面临政府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和利率风险。加之,招投标市场竞争机制迫使投标方压低成本,现金价格由私人部门向公共部门转移。因此,运用PPP融资方式,公共部门能获得比自身独自供给公共产品更好的现金价格。

理论依据之二: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从消费特征角度将产品分为三类:即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纯公共产品是个人消费这类产品或服务不会损害其他任何人消费该产品从中获得受益,典型特征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因此,纯公共产品通常都由政府提供,并非出于效率原因,而是私人部门无法提供纯公共产品(或者提供成本过高),或者无法克服“搭便车”问题,政府介入是为了克服市场失效。政府也提供私人产品,如教育、水、电等,这是由于教育具有一定的外溢性,完全由私人提供,就会出现富人过度消费,穷人消费不足,社会教育消费不公。水、电属于规模效益递增类产品,政府介入能使社会福利损失减少。公共产品的政府和私人独自供给尽管都存在最佳均衡,但是在严格约束条件下得出的结论,且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准公共产品较之纯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更为普遍,政府和私人均有供给责任,而准公共产品的竞争性和排他性有强弱之分,因此必须根据其特性采取不同的方式供给。

理论依据之三:基础设施的可销售性评估

在公共产品理论基础上,世界银行在1994年发展报告中对基础设施的性质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并提供了对于不同类型基础设施评估和推行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世界银行选取竞争潜力、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向用户收费补偿成本的可能性、公共服务的责任、环境外部性等五个因素作为可销售性评价指标,最后给出了可销售性的综合评估价值。

由于城乡基础设施的普遍特征在主要方面是相同的,因此,在对有些指标的量值和相关判断作出一些调整之后,该评价理论框架可应用于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公私合作的潜力可以参照基础设施的可销售性来判断。基础设施的可销售性越强,私人进入的可能性越大,公私合作的基础就越大;反之,采用公私合作管理模式的可能性就越小。

(二)PPP融资方式运用的现实压力

现实压力之一:资金压力――弥补财政投入的不足

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尤其是农村基础设施的需求在逐步加大。然而,不争的事实是我国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少,资金筹集困难,财政支出压力大。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基础设施支出矛盾突显。目前,我国农村基础设施的水平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距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有很大的差距。如果仅仅依靠财政投资,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如何在不增加政府财政支出,同时又增加农村基础设施的政策良方成为政府所迫切追求的。引入私人资本,多渠道融资,为农村基础设施提供一部分资金,PPP融资方式是最佳选择。PPP融资方式等于政府“办大事、花小钱”。政府根据私人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分阶段付费,省却了政府直接投资一次性巨额支出。此外,采用PPP融资方式建设的项目,其融资风险及责任均由投资者承担,政府无需提供信用担保,有利于政府降低隐性债务。

现实压力之二:绩效压力――提高农村基础设施的效率

一方面,农村基础设施的传统建设效率低下。由于政府成员目标的多重性和显著的委托关系,我国政府投资基础设施的效率较为低下。而PPP项目实行的是项目管理方式,能集中与项目有关的各方面专家,能吸引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项目建设速度与质量,提供更好的服务使消费者受益。解决工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企业赢得更多的利润。PPP融资方式采用“一揽子”总承包方式,在严格的投标过程中,新颖、超前的设计是中标的前提,它不仅对整个项目起到推动作用,并促进整体设计水平的提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项目公司必然引进、研发先进技术设备、仪器仪表等,推动技术进步。另一方面,农村基础设施的传统经营效率低下。农村基础设施的责权不明晰,建设者与受益者联系不紧,经营管理效率低下,在农村基础设施不足的情况下,对已经建好的基础设施没有很好地加以保护和利用。常出现有人建设、使用,却没有人管理的情况。例如政府在农村建设的小型基础设施由于国家、集体、受益农户三者的职责和义务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建设、管理、使用三个环节脱节,经常出现“国家管理不到、集体管理不到、农户管理不了”的尴尬局面。PPP项目的权责通过契约确定下来,可以有效提高农村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效率。

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运用PPP融资方式的实现途径

(一)实现途径

根据E.S.萨瓦斯的理论,不同形态的基础设施采用不同的PPP管理模式[1],主要途径可概括为三个方面[2]:

1.原有基础设施。政府可以通过出售、租赁、运营和维护合同承包等形式与民营企业合作,由政府向民营企业发放特许经营权证,让民营企业进行经营和管理。民营企业可以直接向使用者收费,也可以通过政府向使用者收费。通过出售、租赁、运营、维护的合同承包等形式的合作,不但有助于提高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而且在出售和租赁的形式中还可以为政府融资及置换资金,从而支持新的基础设施建设。

2.扩建和改造现有基础设施。政府可以通过租赁――建设――经营、购买――建设――经营、建设等形式与民营企业合作。政府向民营企业发放特许经营权证,由民营企业对原有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对升级改造后的基础设施经营管理。经营者依据特许权向使用者收费,并向政府交纳一定的特许费。通过这种合作可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升级、改造的速度,同时为政府新建其他基础设施筹集一定的资金。

3.新建基础设施。政府可以采用建设――转让――经营、建设――经营――转让、建设――拥有――经营等形式与民营企业合作。建设――转让――经营是指由民营企业对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建设完成后转交给政府部门,然后再由民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这种形式有助于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效率和质量,也有助于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建设――经营――转让是指由民营企对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建成后由民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按照特许经营的合约时间,经营到期后转交给政府。在经营管理期间,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属于政府,民营企业不需要向政府交纳使用费,经营到期后无偿交给政府。同时,在交接以前,必须保证该基础设施的完整性和功能性。建设――拥有――经营是指由民营企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民营企业获得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同时,获得基础设施的“永久性”经营权(“永久性”经营是个相对概念,是特许权下面的“永久性”经营)。这三种形式都可以为新建基础设施融入民间资本,同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基础设施建设质量。

(二)运用中注意的问题

农村基础设施不同于城市基础设施,运用PPP融资方式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选择合适的项目。在农村推广PPP融资方式的时候要注意选取合适的项目。(1)选择盈利能力强、现金流量好的项目。如果项目本身的盈利能力弱,则应该注意构造较好的盈利模式。由于垄断性有利于保证项目财务目标的实现,降低经营者风险。因此,盈利能力强的项目,垄断性可以低一些;盈利能力弱的项目,垄断性应该强一些。很多基础设施项目具有较高的间接经济效益(社会性强),而直接经济效益较弱。因此,构造盈利模式时可以适度地加入垄断性。如水厂项目的供水、电厂项目的供电属于政府垄断项目,产品的定价和出售可同有关部门签订合同从而得到保障。(2)有助于采用新技术的项目。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强调使用新的技术是十分关键的,如现代水利灌溉技术的推广、农村能源的有效利用等。PPP融资方式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利用民营企业的管理效率和新技术。如果公司合作缺乏技术创新,那么就没有必要采用PPP融资方式

2.完善扶持政策。政府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一是提供最低经营收入保证。为了确保项目的成功实施,政府应该在一定时期内以固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或服务,如电厂、水厂等,在现金流大幅度下降时给予补贴,如隧道或公路等。二是授予经营现有收费设施的专营权。三是给予商业自由空间。允许项目公司在授权范围之内进行符合公司利益的开发。四是无第二设施担保。必要时政府应该担保在该项目经营期内不再建设第二设施以保证该项目的独家经营权。五是构建民间资金进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激励机制。以合理的政策手段,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把更多的财力和资金投入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六是引导农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如以自愿出资、出劳的方式开展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自愿与公共资金“拼盘”方式从事本地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并由政府方面实施必要的建设与运营监督。

3.扩大使用范围。PPP融资方式在农村基础设施中的运用是一项开创性实践,应采用循序渐进的推广战略。首先在发达地区试点,然后逐渐推广。鼓励沿海发达地区和城镇周边地带进行试点。欠发达地区得到中央对于农村较大型基础设施的专项资金支持时,要积极配套和延伸可能的PPP项目。

4.重视财务经济分析。传统的基础设施经济评价重点放在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容易忽视财务状况。重视财务经济分析是国际惯例,但在我国却是薄弱环节。由于目标的差异,民营申办方在获取最大利润目标的驱动下倾向于把风险推给政府,而政府部门如何判别项目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如何对项目公司作出承诺和担保,如何商定项目设施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标准的调整幅度,如何合理形成具体的PPP操作方案(合同和专营管理办法)等,都需要财务经济分析作为依据。[3]

5.建设必要的法律制度。政府要积极为民间资金进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出台相应的法规,形成政策保障。制定有效的专营管理办法,一般包括要界定项目的边界,明确项目公司的职责,明确政府的权力范围,政府对项目公司的承诺。同时在实践探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地、由粗到细地形成明确规定,如哪些基础设施可以由民营企业实行经营管理,哪些基础设施可以由民营企业阶段性拥有,等等。

参考文献:

[1]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公共基础设施范文第7篇

以公共财政资金直接投资建设。但广西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公共财力有限,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庞大资金完全依赖公共财政资金无法满足需求。BOT项目融资方式由于自身特点,成为广西加速基础设施建设,减轻公共财政负担的成熟融资方式。

关键词:BOT项目融资 基础设施 应用

进入21世纪,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进行,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式建立运行,广西经济和社会得到迅速发展。广西为创造优越的投资环境,以及提供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应优先发展和建设相对落后基础设施。

1 广西加速发展基础设施意义

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是指为社会经济活动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进行正常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共服务系统,它是社会各类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基础设施是否完善,是其经济是否可以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基础设施的落后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基础设施落后已成为制约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建设资金短缺是这一矛盾存在和日益突出的主要原因,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便成了广西政府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量大,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投入远远不够。因此,采用国际上成熟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运行-移交)项目融资方式,鼓励和引导外资及内资直接投资基础设施势成了必然选择。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基础设施领域,凡能在项目经营期间通过收费获得稳定收入的设施或服务项目都是BOT方式的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共设施项目,如电力、电讯、供水、排污处理、公共体育设施等;二是公共工程项目,如大坝、水库、仓库等;三是交通设施项目,如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港口、机场等。这些项目都适合于采用BOT方式来进行融资建设。

加速广西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1 有效服务中国——东盟自贸区,充分发挥广西桥头堡作用。东盟目前是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良好的基础设施能促进中国东盟贸易的发展。

1.2 有效服务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广西作为西部出海大通道,连接中国西南、华南两大经济圈,良好的基础设施必不可少。

1.3 有效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广西城镇化建设等。2012年广西城镇化率43.6%,低于全国52.5%的水平。加速基础设施建设能有效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

2 广西利用BOT项目融资分析

BOT项目融资模式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国际兴起的一种项目融资和建设模式,主要用于投资巨大、回收期限长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建设。目前,BOT方式在广西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已经应用到一些项目中,如来宾火电厂,兴业至六景高速公路等,这些BOT项目加快了广西的基础设施建设,拓宽了建设资金的渠道,为广西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方式,预计在广西未来快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必将有更多的项目建设采取这种方式。

2.1 缓解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压力。基础设施投资巨大,投资期长,单纯依靠政府的公共财政资金投入远远不能满足要求。广西属于中国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有限,公共财政资金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设施的需求。而BOT项目融资由于其自身独特的运行模式,能够吸引外资和国内民营资本进入,缓解自身建设资金不足,同时促进投融资渠道逐步走向多元化和市场化。

2.2 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及管理技术并促进基础设施商业化。目前我国基础设施普遍存在着重投入、重建设、轻管理的严重问题,导致现有基础设施运行成本高,效率低下。据世界银行估算,由于我国的基础设施领域由于技术落后,低效率及管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大约占GDP的 1%,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BOT方式通过商业模式引进拥有先进技术和管理办法的投资方及管理方,有利于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运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3 广西利用BOT项目融资的建议

3.1 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人。对于相关项目的建设,不仅要重视外资的引入,同时也要注重国内民营资本的作用,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进入。通过竞争性招标,达到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

3.2 建立BOT项目的专门机构,培养BOT项目融资人才。BOT项目融资参与方众多,涉及环节比较多,工作复杂,包括商务谈判、项目实施、经营管理、政策制定等,都有一套独特的运行规则,需要专门机构来协调及专业人才实施。

3.3 拓宽BOT应用领域。目前广西的BOT项目应用领域较少,主要在高速公路、电厂等,限制了其优点的发挥,也限制了广西基础设施发展的速度。政府对凡是能够通过收费获得长期平稳收入的基础设施项目,都可以尝试引入项目融资方式解决建设资金、管理技术等问题。

3.4 政府对项目提供有力的支持并有效监管。国内外成功经验表明,当地政府的支持是BOT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特别是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BOT法律来规范项目各当事方关系,要立足现行法律、政策框架下建设BOT项目,政府对其态度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的支持程度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成败。同时政府在项目建设、运行、移交的各个阶段应进行有效监督,以达到项目建设目的。

参考文献:

[1]胡丽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现状与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1(25):44-51.

[2]沈越,李宗梁,吴世明.杭州庆春路过江隧道BOT项目建设管理与思考[J].价值工程,2012(32).

公共基础设施范文第8篇

关键词: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融资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2-0076-03

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物质条件,具有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公益项目较多和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的特征,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因此,政府在基础设施融资活动中需要适当参与,甚至发挥主导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基础设施融资模式逐步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的城市基础设施融资体系,但是,在改革进程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使得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长期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制约了我国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进程。党的十基本确立了我国在未来一段时期以新型城镇化发展为主要推动力的经济发展道路,这必将引发难以估量的基础设施投融资,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基础设施投融资体系,保证新型城镇化的顺利进行。

一、当前郑州市城镇化进程中基础设施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2年,郑州市辖6区5市1县,全市建成区面积373.0平方公里,总人口1 100万人,人口密度居全国省会城市第二位,仅次于广州市。郑州市交通、通讯发达,处于我国交通大十字架的中心位置。陇海、京广铁路在这里交汇,107、310国道,京珠、连霍高速公路穿境而过,被命名为全国文明机场的新郑机场与国内外30多个城市通航。郑州市已经成为一个铁路、公路、航空、邮电通信兼具的综合性重要交通通讯枢纽。

自21世纪以来,郑州市城镇化呈现快速推进的发展趋势,并高于全国城镇化平均水平。自2002年以来,人口城镇化率每年以高于1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至2011年,郑州市人口城镇化率已达到64.8%。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已经明确提出“十二五”时期实现城镇化率提高4个百分点的规划目标,据此,2015年我国城镇化率保守估计将达到 55%,郑州市城镇化率估计将达到68%。

随着GDP水平增长和城镇化要求的不断提高,郑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要的资金越来越多,如果仅仅依靠政府财力是远远不够的。从近几年的我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表2)可以看出,国家预算内资金在资金来源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城镇国定资产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筹和其他资金,地方尤其是地方政府是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主要投融资力量。郑州市城镇化的推进必将导致难以估量的基础设施投融资,而如此巨额的基础设施投融资也为郑州市完善和构建规范的基础设施投融资体系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二、郑州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 主要投资主体单一

郑州市在基础设施资金的投资主体方面,政府基本上仍是主要的投资主体,承担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最近几年,虽然国家财政收入不断增长,但国家用于投资建设的资金是有限的。从我国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来源上看,历年来财政性投入虽有所增长,但仍然满足不了郑州市城镇化建设的需要。由于基础设施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在该领域引入私人部门的投资还有待相关的政策法规支持。

(二) 资金来源渠道有限

从纵向比较来看,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部由政府负责,其他社会资金并不允许进入,所以,根本也就不存在社会方面的融资来源;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城市基础设施向除政府以外的社会开放,融资渠道有所丰富,但是从整体来看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还是非常有限。

从横向比较来看,国外主要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在我国没有得到较好的运用,我国仍然处于传统的投融资模式使用阶段,单纯地依靠向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借款。我国的资本市场由于处于较低的发展阶段,发达程度还远远不及国外发达国家,在我国发行债券或股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导致民营主体和民间资本无法进入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

(三)融资方式相对匮乏

国外主要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如债券、股票、BOT、PPP、ABS等,我国也基本上都有,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体系,某些融资模式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相违背,导致这些融资模式在我国无法发挥其真正的价值。在我国采用这些“新型”的基础设施融资模式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融资成本,减弱了许多融资模式的可操作性,在我国试点以后得不到推广,最后只能又回归到传统的融资模式。所以说,虽然从表面上看我国有着国外许多新型的投融资模式,但是这些新型的投融资模式并没有在我国得到很好的运用。

(四)投融资环境有待改善

长期以来,政府并没有给予基础设施投融资方面很好的支持。我国当前关于投融资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没有一部关于基础设施投融资的法律或法规,郑州市在最近几年颁布了一些地方性基础设施投融资的规范性文件,但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层次太低,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其作用也是微乎其微。

现有的投融资体制对投融资涉及的各方参与者,包括所有者、投资者、经营者的义务和权利,以及投融资过程中的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分配等方面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使得投融资行为无法可依,也降低了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为民间资本的进入设置了障碍,从而导致许多新型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无法在我国得以实施。

三、构建郑州市城镇化进程中基础设施投融资新体系

(一)树立城市基础设施商品意识,引入市场机制

在商品经济时代,运用市场机制来调节经济活动可以使得市场活动参与者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通过市场活动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城市基础设施不再局限于纯公共品,越来越多的基础设施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具有准公共品的性质,它们既有公益性,也有私人产品的部分特征,这使得如今的基础设施的生产和消费适用于商品经济时代的市场竞争机制。因此,树立城市基础设施商品意识,引入市场机制将使得基础设施投融资更加适应时代的需求,将引导基础设施投融资走上更加经济、高效的道路。

(二)对现有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科学分类,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城市基础设施根据社会属性的不同可以分为3类: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公共产品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特点是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它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某些人对这一产品的利用,不会排斥另一些人对它的利用,具有非排他性,一般由政府或社会团体提供。由于这类产品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它的投资主体应该是政府部门,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私人产品是公共产品的对称,其消费和或使用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对于这类产品,政府应该适当退出,引入市场机制,此时市场发挥了主要的作用,而政府的作用在于监督和支持。准公共产品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对于这类产品,政府和私人部门需要同时介入,政府和私人部门同时发挥作用,共同引导基础设施投融资的进行。

(三)完善现有融资渠道,采用新型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

对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比如公路、桥梁、隧道、自来水厂等,这些项目适用于BOT融资模式。即通过“建设―运营―移交”的模式引入社会资金来进行建设,政府将一定时期内的专营权交给投资者,投资者在这段时间获得商业利润,期满后根据协议政府就可以无偿的收回项目的经营权。TOT是由BOT演变而来,它通过“转让―运营―移交”的方式,政府把应经投产运行的项目移交给民间资本,政府将从出资方那里得到的融资款投入到新的建设项目,原项目的经营期满后无偿将经营权转交给政府。

在城镇化进程中,民间资本作为一种重要的资金来源,应采取多种措施吸引民间资本的进入,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控股等方式投资电力、供水、燃气、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制定基础设施相关的投融资法律法规

如今是法治社会,任何行为包括经济行为都要有法可依,这样才能保证社会规范有序的运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我国重要的大规模的建设,其投融资领域也必须要有相关的法律作保障。郑州市正处于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阶段,这将带来难以估量的基础设施投融资,如果不尽早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必然导致无法估计的投融资恶果,这也势必减缓我市新型城镇化的步伐,不利于我市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制定基础设施投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这是新型城镇化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也是城市建设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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