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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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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配套费范文第1篇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我省城市(包括县城关镇及六安叶集和淮南毛集区,不包括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一)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110元。

(二)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

(三)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

(四)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自行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的独立矿区,由矿区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省辖市低于5万平方米,县级市低于3万平方米,县城关镇低于2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七、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对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减半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独立矿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独立矿区主管部门决定征收或者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八、各地应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确需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减免。具体减免审批程序及办法由各地制定。

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等。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十、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原省及各地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似的收费项目以及其它各类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气、供水、煤气、天然气、自来水、集中供热开户费和增容费等一律取消,不得重复收取。

十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违者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十二、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各级物价、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配套费范文第2篇

关键词:物业小区;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产权关系

一、 问题的提出

城市公用事业是城市生产经营、居民日常生活不可缺少、城市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在经济学中,公用事业一般指通过公共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或公众的一部分提供必需的普遍服务的行业。2005年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中指出,公用事业主要包括城市供电、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城市道路和交通、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城市绿化等。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公用事业的界定以物业小区规划红线为界,规划红线以外的部分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由财政负担;规划红线以内的部分则属于业主共有,建设经费自筹,管理和维护费用自己负担。以物业小区规划红线为界区分公用事业服务的范围,导致物业小区专业经营设施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的困境。对于专业经营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及其费用的承担在用户、专业经营单位之间相互推诿,似乎无人关注政府公共服务的内涵及其责任外延的边界问题。由此,政府淡出了公共服务的范畴,也逃离了为公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责任,以至各私主体之间利益关系难以得到妥善的解决,民众叫苦不迭,专业经营单位也不堪重负。实践操作也缺乏合法依据及正当性基础,不利于法律的实施以及纠纷和矛盾的解决,难以产生好的经济效益。物业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是否属于公用事业的服务范畴,在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司化改革中,政府责任如何界分,是解决问题的核心所在。

二、 公用事业单位公司化改革中的实践困境

2016年4月9日,针对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7个月的专项执法行动。整治重点之一即水电气企业对新建住宅楼住户强制收取入户费,否则不予供水电气的问题。

1. 经费来源的不合理性。关于经费来源,实践中存在两种方式:(1)由经营单位统一收取建设费,实践中大多采取这种方式,如河北省。有些地方明确规定经营单位在收取建设费后,不得向用户收取除电费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2)将物业小区内的公共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费,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但采取这种方式的地方性规范屈指可数,典型如山东省。

实践中,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之外,单独收取建设经费,等同于建设经费直接由用户承担。由用户直接承担物业小区范围内专业经营设施建设费或入网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为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看似仅发生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关系,似乎有一定道理,实则有一定迷惑性。首先,由直接用户承担专业经营设施的建设费,无外乎消费者买菜还要自己带杆秤,不符合交易习惯;其次,容易造成重复缴费的现象。在物业小区项目的建造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不仅需要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而且需要缴纳所谓的建设项目范围内的专业经营设施建设费。然而,实践中一般认为,安装费指管道主干管网至各住宅用户进户之间的所有安装、材料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则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城市给水、排水、供电、气、公共道路与交通、环境卫生、绿化等项目的建设、维护。由此可以看出,由供应点至建设项目以外的部分属于重复收费的范畴。

若将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则属集资性收费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承担建设经营的直接责任人为政府,由此打破了物业小区规划红线的界限,实现了公共基础设施的统一管理。

物业小区专业经营设施建设费本应由政府承担,还是应由专业经营单位或者用户承担?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如何体现,至今还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2. 产权界定与无偿移交正当性基础的缺乏。关于产权界定与产权移交问题,实践中对新建住宅与已建成住宅进行区分处理:新建物业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对于已建成住宅设施设备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由业主决定是否移交,如山东省的做法。实践中的产权主体要么为业主,要么为专业经营单位。

基础设施配套费范文第3篇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哈尔滨;拆迁政策;搬迁融资

[中图分类号]F29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10-0138-03

[作者简介]刘爽(1987-),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一、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的发展历程

哈尔滨市危棚房改造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王兆、新发、安字片地区为代表,拉开了棚改序幕。90年代又进行了地德里、新阳、大方里等大规模成片危房棚户区改造。2000年以后,棚户区改造步入新的发展期,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0—2003年,以道外区为重点,采取省市共建、政策倾斜,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建设用地行政划拨,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11项费用,减半收取委托拆迁承办费等14项费用,共改造成片危房棚户区近300万平方米。第二阶段,2003年至今,实行政策引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危棚房改造项目通过土地交易平台公开招标、挂牌,挂牌底价及中标价款中包含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和防洪保安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国有土地出让契税,建设单位中标后不再另行缴纳。2003—2006年,三年共改造危房棚户区430万平方米;2008—2009年,完成改造棚户区43片,拆迁房屋410万平方米,惠及居民4.25万户。

2010年,按照省委、省政府抓好棚改工作、进一步改善民生的有关要求,哈尔滨市在实施“北跃、南拓、中兴、强县”的发展新战略中,把棚户区改造列为“中兴”战略的三项核心工程之一,积极拓展棚改惠民范围。尽管如此,大部分棚户区基础设施严重落后,环境卫生极差,消防等安全隐患大,居住条件非常恶劣,居民群众要求改造的愿望极为强烈。因此,迫切需要政府“出手”,加强政策引导,给予必要的扶持,为棚户区改造注入新动力。

二、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的现行政策

(一)涉及土地出让金缴纳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房一部分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另一部分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竞买棚户区改造项目出让土地的竞买人,需先行缴纳挂牌底价20%的保证金。项目中标后,需于30日内缴纳中标价款的50%(含保证金),其余部分于一年内缴齐。成交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缴纳的成交价款收费统一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若干费用(主要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棚改专项偿贷风险准备金、土地出让业务费及市棚改办工作经费)后,将余额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建设。

(二)涉及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优惠政策

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应缴纳185元/m2,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房部分只收取45元/m2的专项配套部分(水、电、燃气、供暖、通讯),而商品房部分按规定正常缴纳185元/m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一是补偿原拆迁面积部分,对纳税人补偿原拆迁面积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同时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该部分收入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二是上靠(套)面积部分纳税人以建安成本或综合建设成本价安置上靠(套)户型面积的,其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该部分收入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三是增加商品房面积部分,纳税人安置被拆迁人上靠户型后,再按被拆迁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收取的价款,依法征收相关税费。

(四)拆迁安置优惠政策

严格落实房屋拆迁最低保障政策,实行“拆一还一”、40平方米最低保障户型、上靠户型等优惠政策。对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其所在单位已启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优先给予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对被拆迁困难家庭搬家、临迁租房、孩子转学等问题提供有组织的帮助,实施“温暖拆迁”,棚户区居民拆迁补偿安置优惠政策另行制定;对区棚改办负责的棚户区拆迁项目,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拆迁补偿资金存储额度,根据项目所需货币补偿资金量,由市棚改办审核后确定。

(五)基础提前开工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施联合办公、现场办公等“一站式”、“一条龙”形式的集约化审批服务,实行“绿色通行证”制度,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招标挂牌、开发建设等各项审批手续。棚改项目中回迁安置房部分,在取得立项审批手续、确定规划设计方案后,经市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联合会签后,可提前进行基础施工。

三、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支持政策力度不大

棚改项目前期拆迁启动资金数额巨大。经初步估算,拆迁现有成片危房棚户区需拆迁资金140亿元左右,如果全部实施净地出让,假定按3年分年投入,每年需政府投入拆迁资金46亿元;如果50%实施净地出让,每年需政府投入拆迁资金约为23亿元。哈尔滨市财政十分紧张,直接投入的难度很大,因此还应向国家和省财政申请更大的政策支持。

(二)优惠政策过于泛化

近年来,国家开始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控制房价过快上涨,给哈尔滨市的房地产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棚改项目的资金平衡难度加大。特别是随着棚改工作的大规模推进,剩余未改造项目越来越“瘦”,目前哈市尚有120万平方米“硬骨头”项目资金没落实。例如2009年计划的白家堡理工大学项目、学府四道街哈尔滨学院项目、文德街公安局项目等,因资金无法实现自我平衡,迟迟难以启动。尽管目前的棚改项目多数都有了招商意向单位,但存在诸多利益诉求。要启动这些资金不平衡的项目,就要在政策上给予更多的倾斜、在规划调整上做更细的工作,这样对项目推进的进度才不会造成影响。现行优惠政策过于泛化,要实现差别化优惠,具体项目实施具体办法。

(三)土地补偿政策不健全

目前,棚改项目用地量很大,涉及集体土地很多,特别是涉及分散的插花式集体土地的棚改项目,土地指标需要省里批准,这需要一定的办理周期。例如因集体土地征地手续时间问题,影响哈尔滨市棚改项目启动的主要有白家堡、任家桥、松北前进地段、林家屯地段等项目,涉及征地44万平方米,拆迁房屋64万平方米。其中,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方面,目前尚无全市统一标准,相关政策还在研究中,这也是导致集体土地拆迁难以顺利推进的原因。

(四)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尚不完善

目前,哈尔滨市棚改项目明显外延,规模加大,一些项目建设不同程度存在配套设施不健全问题。这些成片棚户区主要分布在城市周边城乡结合部,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不完善,棚户区内大部分无燃气、排水、集中供热等设施,供水管线老化经常断水,客观上要求路网改造、给排水等市政设施必须同步实施建设,相应的投资缺口将非常大。而目前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方面的政策还不到位。

四、加快推进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的政策建议

明确政府的主导地位,加大政策扶持。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因此,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必须突出政府的主导作用,由政府负责拆迁、负安置、负保障住房的提供和销售,并制定出台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从政策层面保证成片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这些政策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拆迁融资政策

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政策支持的基础上,依托项目招商引资和城司融资平台,继续大力拓宽融资渠道。同时,进一步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积极落实合作伙伴,争取最大限度地满足棚改资金需求,主要由投资公司筹措棚户区改造拆迁启动资金。按照摸底调查情况,市、区政府共同核定具体改造项目和拆迁补偿资金总额,签订协议,互不找补,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拆迁,项目按净地挂牌招标运作。市政府可以根据各区年度改造计划和实施进度,委托投资公司投入部分拆迁启动资金,不足部分,各区县可以通过项目运作或其他融资渠道自筹。市里投入的启动资金,按年度每年结算一次并收回,下一年度再根据各区县当年计划拨付。

(二)改造资金政策

各区县改造资金自求平衡,本区县建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场化运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全额返还区县政府,建立区县危房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区县内统一平衡使用,专项用于净地危棚房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周转金和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对只拆不建项目要实行打捆改造;对争取到的国家和省内补贴资金,视具体情况,拨付区政府用于棚户区改造。

(三)拆迁保障政策

目前城市周边地带的成片棚户区,多为低收入弱势群体聚集区,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必须坚持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用足用好相关的政策法规,为拆迁居民提供有效的住房保障,妥善解决拆迁中的问题,确保和谐拆迁。对符合廉租房政策条件的,配建相应的廉租房予以安置,并在拆迁协议中明确约定;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建设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予以安置,并在拆迁协议中明确约定;对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其所在单位已启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优先给予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将所购住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并严格落实房屋拆迁最低保障政策。

(四)费用减免及土地政策

按照国务院相关精神,对经市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其中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对涉及集体土地的改造项目,在办理土地报批手续时优先安排,在时间上打出一定的提前量,努力争取国家和省财政的支持。

(五)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对地点偏远、基础设施落后的棚户区,除所辖区政府在区危棚房改造专项资金中投入建设资金外,市政府要给予倾斜政策;将这些棚户区改造涉及的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优先列入当年全市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招商引资政策

体现大招商和大手笔运作,招大商,引大资,鼓励本埠和外埠有实力的投资者参与哈尔宾市棚户区改造。对道外、香坊区内规模较大的成片棚户区进行打捆改造、连片开发,形成规模效应;对无开发权的,可为其办理新成立项目公司手续;对参与危房棚户区改造的企业,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在税收等方面实施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郭鹏,吴莲芳.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政策[M].大连出版社,2008.

[2]楚德江.我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困境与出路——以徐州棚户区改造的经验为例[J].理论导刊,2011(3).

[3]王伟兵.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财税政策思考——基于辽宁省的调研[J].经济师,2013(5).

基础设施配套费范文第4篇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不断推进,房地产行业逐渐成为国家支柱产业。同时,随着相应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市场环境的不断规范,企业谋利空间也在不断压缩。面临严峻挑战,房地产企业若要拓展发展空间、实现长期目标,就必须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而当务之急则是加强成本核算。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对房地产公司的成本核算制度进行针对性的分析研究,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成本核算制度,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就变得十分必要。

2.M房地产公司业务分析和成本核算现状

2.1公司概况

M房地产公司为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0年,其母公司是建发集团。建发集团涉足房产时尚处于中国房地产业的启蒙时期,是福建省最早与外商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企业之一。M房地产公司的主要业务分为五个部分:土地开发和建设业务;房屋、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和经营业务;配套设施开发和建设业务;代建工程开发和建设业务;物业管理和服务业务。

2.2现行成本核算现状及主要问题分析

M房地产公司规定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周期、功能划分成本核算对象。按照这样的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只能核算出同周期、同功能开发项目下的共同成本,而无法核算出具体每栋房屋的开发成本,无法按照成本与收入配比原则分析M房产企业的盈亏,无法满足成本管理与考核的需要。即该公司成本核算对象划分不详细。

在主要成本账户设置方面,M房产公司针对房屋开发过程发生的费用支出设置了“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二级账户,并按照房屋的性质和用途,设置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代建房三级账户。但是该账户明细科目设置的较为粗略笼统,计算出来的成本是相同性质房屋下的共同成本,无法具体核算出单栋房屋的开发成本,不能满足盈亏分析与成本管理的需要。即房屋开发成本明细账设置不全面,从而又导致公司的房屋开发成本账户归集不完善。

在核算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时,M房地产公司没有考虑配套设施滞后开发的情况。由于在开发进度安排上,存在房屋开发与配套设施建设的时间差,使得那些已具备使用条件并已出售的房屋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无法按配套设施的实际开发成本进行结转和分配。建议采用预提方式计入出售房屋开发成本。

3.M房地产公司成本核算制度改进建议

3.1细化成本核算对象

结合有关成本核算制度理论,M房地产公司在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时,应考虑项目开发地点、规模、周期、方式、功能设计等因素和管理需要等当地实际情况,建议对成本核算对象按照单元进行细分。

3.2补充房屋开发成本明细账

针对新增的成本核算对象,建议补充房屋开发成本明细账。“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依据开发周期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即“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第一期/第二期/第…期开发项目”。四级明细科目依据开发功能,设置为“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第N期项目――商务写字楼/住宅区/社区商业用房/配套设施”等。五级明细科目依据开发单元,设置为第1单元、第2单元、第…单元等。最后,在明细账内要按照不同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成本项目包括: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

3.3完善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归集

①对按开发期核算的房屋开发项目,其发生的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等成本项目支出,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可直接记入房屋开发成本三级账户的相应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第N期开发项目”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②对同一开发期下按照功能核算的房屋开发项目,其发生的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等支出,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可直接记入房屋开发成本四级账户的相应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第N期开发项目――商务写字楼/住宅区/社区商业用房/配套设施”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③对同开发期同开发功能下按照不同单元核算的房屋开发项目,其发生的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等支出,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可直接记入房屋开发成本五级账户的相应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第N期开发项目――商务写字楼/住宅区/社区商业用房/配套设施――第1单元/第2单元/第N单元”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3.4新增预提配套设施费的核算

在归集M房地产房屋开发成本的配套设施费时,建议增加配套设施滞后于房屋开发的核算情况。对此提出当配套设施滞后开发时,应预提配套设施费的建议。补充相应的预提方法及账务处理如下:

①建议M房地产公司以未完成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为基数,计算出已出售房屋应负担的数额,用预提方式记入出售房屋的开发成本。应作会计分录:

借:开发成本―一房屋开发成本―一 XX

贷:应付账款――预提配套设施费

②实际发生配套设施费时,按支付款项的金额,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预提配套设施费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③已完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结转。对用预提方式将配套设施支出记入有关开发产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在完工验收后,将其实际发生的开发成本冲减预提的配套设施费,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应付账款―一预提配套设施费

贷:开发成本―一房屋开发成本

④当成本结算完毕,对已经按照预提成本结转的销售成本和资产账面价值以及库存开发产品成本进行调整。如果实际成本大于预提成本,按其差额,作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如果实际成本小于预提成本,按其差额,作会计分录为:

基础设施配套费范文第5篇

为切实加强安置居民点的管理,保障居民点建设有序规范,根据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等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居民点宅基地申请条件和报批程序

(一)申请条件

⑴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项目征地等原因房屋被拆迁的农业户和非农户,在严格执行“一宅一基”原则的前提下,符合安置宅基地条件的,可在居民点内安置宅基地。

⑵符合分户安置条件的,除原拆迁房屋按规定安排一个宅基地外,确需分户的农业户凭农业户口证明、结婚证,经村委会、土管所、村镇服务中心、城建办审核合格和镇政府审批,并在缴纳基础设施建设费配套和征地成本4.2万元(今后每年对其实际成本进行一次核算和调整)后,方可在居民点另安排一个宅基地。

(二)审批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到居民点安排宅基地的首先应向本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员会审核后,上报镇拆迁办、土地管理部门、村镇服务中心和城建办,镇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宅基地,村镇服务中心按规定放线建房。

二、加强居民点宅基地管理

(一)坚持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居民点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标准,凡在居民点安排了宅基地又将其出卖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得批准。

(二)对于不需要在居民点新建住宅或放弃建房的,以及调田解决宅基地且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的拆迁户,其原宅基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相应农用地标准发放到户,该户一律不再批准宅基地。

(三)在本村无居民点安排建房而要在其他村或共建的居民点建房的,由原所在村支付居民点占地所在村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并支付居民点建设村相应的基础设施补偿费(原则上龙墩桥居民点4.2万元/户,居民点4.5万元/户,新建居民点根据建设实际成本核算)。

(四)对于需要在居民点建房的,以及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拆迁户,其原宅基地和其他农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核减新建住房占地面积后进行补偿。

(五)被征地区域内原有道路、沟渠、绿化、空闲等公用地,实行与新建居民点公用地互换补偿政策核减后有余的部分,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足部分由村集体负责调剂和补齐。

三、规范居民点建设和管理制度

(一)严格规划控制。居民点建设必须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严禁各行其事、乱搭乱建。镇城建办、村镇服务中心和城建监察部门要加强规划管理和控制。

(二)加强基础设施配套。要切实加大居民点水、电、煤、气、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力度。要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完善居民点道路、供排水、供电、绿化护栏、警示标志、垃圾清运点等公共设施;进一步增添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商贸等基础设施,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三)完善居民点户籍管理制度。对迁入居民点的居民,主要行政和社会事务可采取仍由原所在村管理(按户籍)或委托居民点所在社区(村)负责管理的方式。同时因地制宜成立管理委员会,推选代表,加强居民点日常管理,重点加强环境卫生、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管理。

基础设施配套费范文第6篇

长期以来,水月产业园区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全力推动园区建设发展,由于客观因素制约,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配套功能不完善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园区发展。

一、现状

(一)规划情况

水月产业园区前身为__年成立的__区水月循环经济实验区,__年9月经省经信委、市编办批复成立园区管委会,__年__月23日正式挂牌成立。园区原定位为循环经济实验区,《产业发展规划》于__年9月经省经信委批复实施,主要围绕水钢冶金主导产业发展装备制造、金属加工、化工、建材、矿产开发等循环配套产业,依托区位、交通优势发展商贸、物流、市场、食品加工等服务产业。为优化产业结构,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园区根据市委市政府意见,经充分调查研究,依托交通、区位、市场潜力等优势,将园区功能重新定位为产城一体化的城市拓展区,规划范围为东至瑞安路,南邻贵昆铁路,西至汪水路,北抵月照机场,辖钟山区红岩街道办事处、荷城街道办事处的部分社区和杨柳街道办事处大部分区域和月照乡全部,总面积约70平方公里,建设用地约15平方公里,核心区域面积5.1平方公里,着力打造物流商贸、空港经济及高新技术产业、循环经济轻型工业、休闲旅游度假四个组团。目前,规划工作已进入细节论证阶段,拟于今年11月上旬报批。

(二)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设计标准为城市主干道Ⅱ级的金水路一期__公里已建成通行,近期完成细沥层铺设。全长1.547公里、宽20米的民族风情小镇东明路于今年4月中旬动工,全长2.26公里、宽20米的南北路于今年__月动工,两条路路现正进行基础填挖工程。全长2.3公里的金水路二期在首批建设BT投资方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续建停工后,今年10月重新动工建设,

(三)排污排洪方面

排洪排污沟渠修建3千米,但仍不能满足当前园区排洪排污需要。

(四)水电气配套方面

共完成供水管道安装13千米,铺设排水管道沟渠1.2千米。计划今年年底前,完成新安装饮水管道3000米,新铺设排水管道__米,新建220千伏安变电站一座。现有水、电基本能满足现入驻企业、在建项目及居民用水用电需求,二期管道尚未进入实施阶段。

二、存在问题

(一)规划未定

已完成5.1平方公里核心区规划与现发展思路不一致,在__年__月12日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上未获通过。现市规划局将水月纳入新一轮城市规划范围,市规划、发改部门正委托相关单位对建安组团、空港经济两片区进行控制性规划,与园区的控制性规划重叠。

(二)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__大道作为市政府规划建设的横穿园区核心区的主干道,已由水城县完成初步设计,但迟迟未动工建设,严重阻碍园区项目建设。园区内民族风情小镇东明路、南北路和金水路二期虽在轰轰烈烈建设中,但建成投入使用需要一定工期,近期难以通行。原有道路为实现细沥层铺设,且内环快线、机场快线及园区内项目工程运输车辆碾压造成破坏,运输条件差。

(三)排污排洪设施亟待改善

园区内地形地貌复杂,项目建设用地需大量挖填方后方能使土地平整,导致排污排洪压力增大,园区内原有排污排洪设施已不能满足需要。

(四)配套设施不健全

现有水电只能基本满足企业、项目建设和居民生产、建设和生活需要,后续生产、建设和生活用水用电量大,且供气、通讯等设施不健全。

(五)小散乱污染企业清理难

园区起步标准低,开发程序不科学,导致企业分布混乱,尤其是园区内存在多个洗煤厂,呈现小、散、乱的状态,导致脏乱差根源难以消除,大大影响了园区形象和建设发展。虽园区已调查摸底,但清理工作已超出园区管理权限。

(六)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难

园区内基础设施全部由管委会自筹经费建设,但园区起步晚、后劲弱,无固定资产,加之建设用地少等现实问题,导致园区没有融资抵押物,融资难度大,基础设施建设进度难以满足发展的需要。

三、建议

(一)强化规划衔接

为统筹园区同步、协调发展,市发改委、规划局新一轮城市规划修编涉及园区规划的建安片区、月照机场周边一带范围,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后,由园区负责实施,其余范围由园区规划并实施。同时,尽快确定园区法定界线。

(二)完善路网规划和建设

将园区已规划并动工建设的民族风情小镇东明路、南北路和拟规划的其他道路统筹纳入先期城市道路规划,由园区先行建设。把__社区二三组道路、内环快线三块田互通至双坝社区小西湖道路纳入城市道路网络规划,提高周边土地使用价值。另外,乌蒙大道园区段从月照乡政府前至水钢由园区自行规划建设,享受水城县建设乌蒙大道的待遇。

(三)加快排污排洪设施建设进度

2017年市中心城区人口规划将超过100万人,城市排污将超过100000m3/天,到2020年园区工业污染将达121900m3/天,且水城河流经园区,建议在位于城市排污排水下游的乌蒙山水泥厂处建设日处理能力10—15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并尽快纳入议事日程,统一处理城市污水,把现污水处理厂区域土地置换给园区使用。

把水城河下游作为城市排洪通道统一立项,争取国家建设资金统一改造。

(四)完善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

因园区属城市部分,到2020年,园区常驻、流动人口总数将达30万人,生产、生活用水将达186500m3/天,建议把园区供水、供电、供气系统纳入城市统筹规划建设。当前,供水问题最为突出,亟待解决。

(五)加快污染根源治理

园区已对污染企业摸底调查并形成意见,提交方案后,由市研究、部署,安排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进行清理。因园区无社会事务管理职能,道路建设完毕后,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管理。

基础设施配套费范文第7篇

一、征收对象及范围

凡在乡镇规划区(含国、省道两旁80米及“三—大”公路沿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均应按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在规划区范围之外的农村建房,暂不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部队军事设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设施、医院工作用房、民政福利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经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自建住宅(不含商业等第三产业及商住合一的房屋)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及时间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总建筑面积计征,建制镇按每平方米15元征收;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按每平方米10元征收;国、省道及“三—大”公路沿线比照建制镇标准征收。自年6月1日起执行。

三、征收费用管理与使用

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由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各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办)受县建设局委托代收。各乡镇在代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县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储存。

2、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各乡、镇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乡镇规划、道路、路灯、给排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通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各乡镇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到县物价部门办理《江西省收费许可证》,并统一领取和使用财政票据,接受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基础设施配套费范文第8篇

关键词:BT建设模式 BT项目公司 会计核算

BT建设模式,既“建设-移交”模式,是政府以及政府授权的建设单位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融资建设模式。一般情况下,政府(或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方,建设方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政府(或业主),政府(或业主)根据回购协议支付回购资金。

我国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BT建设模式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目前BT建设模式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得到成功运用的项目很多,如北京奥运会部分场馆工程、上海地铁南站、北海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工程、重庆朝天门大桥等。但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并未对BT建设模式的工程项目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做出明确规定,致使各单位按照各自对BT建设模式的理解进行会计核算,核算中存在着适用的会计核算依据不统一的问题。如有的建设方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将BT建设项目作为在建工程,将项目所投入的建设资金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有的建设方将BT项目投入资金作为一项长期债权,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有的建设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会计核算,将BT项目的资金投入列“工程施工”等。因此,对BT建设模式的工程项目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进行详细分析,提出新核算思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下面将结合珠海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分析不参与实际施工建造的BT项目公司的会计核算思路。

一、珠海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工程项目概况

珠海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是城市中心区域综合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广东省重点工程之一。经横琴新区政府授权,项目由代表横琴新区政府进行投融资的珠海某投资有限公司发起,中国中冶某公司投资建设,建设方为该项目在珠海设立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工程总承包方为中冶集团下属某一建设集团公司。

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及管网工程项目、堤岸和景观工程项目两部分。根据珠海某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中国中冶某公司(乙方)签订的BT合同约定: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的建设期为三年,回购期限五年,各子项目的回购期限分别计算,回购款每期支付金额为每个单项工程BT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一,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期间的利息。合同价款为BT投资总额加回购期间利息之和。项目含建设期本金化利息和建设工程管理费等约为126亿元。

项目公司为该项目配套25%的自有资金,另75%的资金通过珠海当地银团贷款取得。目前所有子项目的建设均已全面铺开。

二、珠海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

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采用完全BT实施方式,即该BT项目的建设方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但项目公司未实际提供建造服务,而是将建造服务发包给其他建设单位去负责。因此,项目公司对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的会计核算应该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且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有关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核算。

(一)项目建设期的会计核算

1、会计科目设置

项目建设期应设置“长期应收款”,“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等会计科目。“长期应收款”用于核算建设期为建造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工程所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和融资费用,按照单项工程项目设置二级科目。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构成科目:“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支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由于“待摊投资支出”费用项目较多,金额较大,为与概算相对比,项目公司还应设置“项目公司管理费、土地使用费、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及试运行费、招投标费、临时设施费、可行性研究及前期工作费、工程保险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期财务费用”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根据BT合同约定项目公司建设期提供自有资金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项目公司为BT项目配套自有资金而向其集团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

2、账务处理

根据项目公司与甲方之间的资金监管规定:项目公司为BT项目配套的自有资金应按期注入双方共管资金监管账户。项目公司将自有资金注入双方共管资金监管账户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资金监管户

贷:银行存款-XX银行

根据资金使用计划,结合BT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从双方共管资金监管账户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等款项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XX单项工程-建筑工程支出(待摊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资金监管户

取得银行借款(根据资金监管约定,银行融资贷款直接注入双方共管资金监管账户)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资金监管户

贷:长期借款-XX银行

每季度,支付银行借款利息(资本化)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XX单项工程-待摊投资支出-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资金监管户

根据BT合同约定,项目公司为BT项目配套的自有资金,从自有资金注入双方共管资金监管账户的当天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10%的利率按季计算利息,计入BT项目投资总额。由于该部分资金的利息能够可靠地计量,也能流入项目公司,因此项目公司应根据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原则,按季度确认提供该部分资金的利息收入。

a.取得自有资金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资金监管户

贷: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b.支付自有资金利息,计入工程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XX单项工程-待摊投资支出-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资金监管户

⑹据了解,项目公司提供的自有资金中有一部分是向其集团借入的,对此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应作为项目公司的融资成本。

a.从集团借入资金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XX银行

贷: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XX集团

b.按季计算应付(支付)集团借入资金利息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业务支出-利息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XX集团(银行存款-XX银行)

由于项目公司将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发包给他方,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参照BOT收入确认原则,建设期项目公司不确认建造服务收入。

(二)回购期的会计核算

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的回购分各单项工程进行。目前各单项工程均未竣工验收。假设2012年12月31日,其中的某一单项工程按期完工并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经审价回购基数50亿元,该单项工程的建设投资总额为46亿元。2012年12月31日,该时点也应是回购期的开始。

有观点认为,由于BT合同明确规定回购的日期以及回购金额,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经审价后,项目公司应于回购开始日将“长期应收款”账户余额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进行核算,收购基数与项目总投资的差额,确认为工程结余收入,一次性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但是,就横琴新区市政工程BT项目而言,由于BT合同约定甲方可以选择回购形式,因此从该项目的意图看不完全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相关确认条件。而回购基数与项目总投资的差额,一次性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不如在回购期期限内分期摊入计入“投资收益”,更符合谨慎性原则。

1、会计科目设置

在回购期应设置“投资收益”科目,用于核算BT项目投资与工程施工所赚取的收益(或亏损)以及回购期提供的自有资金的利息收入等。

2、账务处理

2012年12月31日,即回购日:

借:长期应收款-珠海某投资有限公司-XX单项工程 5,000,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XX单项工程-建筑工程支出等 4,600,000,000

长期应收款-XX单项工程-工程投资差额 400,000,000

根据合同约定,回购款分五年等额支付,因此应根据实际利率对工程投资差额进行摊销确认。假设银行基准利率为7%/年,为简化计算,采用该利率作为实际利率。

a.2013年12月31日,第一次收到回购款:

借:银行存款-XX银行 1,000,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珠海某投资有限公司-XX单项工程 1,000,000,000

b.第一次收到回购款,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应收款-XX单项工程-工程投资差额 91,176,040

贷:投资收益-XX 单项工程 91,176,040

第二年-第五年每次收到回购款的账务处理与第一次收到回购款的账务处理相同。第二年-第五年应确认投资收益分别为0.85亿元,0.80亿元、0.74亿元、0.70亿元,账务处理与第一次确认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相同。

根据合同约定,回购期的利息,具体利率及计算方法为:每个单项工程投资总额的回购期间利息自该单项工程进入回购之日开始计算并按季支付,每期的利息以每个单项工程未支付的BT投资总额为计算基数,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一年每季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XX银行 87,500,000 (50亿元*7%/4)

贷:投资收益 3,125,000

其他应付款-XX集团(应付集团借款部分的利息) 18,750,000

银行存款-XX银行(银行融资贷款部分的利息) 65,625,000

(既回购期应付银团融资贷款部分利息:(50亿元*75%*7%)/4,应付集团借款部分利息:(50亿元*25%*6%)/4,回购期的利息收入与本期间实际支付的融资费用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二年-第五年,账务处理与以上相同,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附表 : 投资收益摊销表 单位:元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目前对BT建设模式的会计核算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但只要我们深入了解BT项目的实施方式,并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现行的会计准则,就能够对BT项目进行合理有效的会计核算,就能够根据BT项目的不同特征,建立与之性质相符合的会计核算方法,真实客观的放映BT项目经济状况和最终效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