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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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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老金范文第1篇

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养老金也称退休金,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

保险的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来源:文章屋网 )

基础养老金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子女参保

一、引言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2009年9月我国开始试点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老有所养逐渐成为现实。与老农保相比。新农保的亮点之一就是规定:“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老人,不用缴费,就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①国家出台这样的政策.一方面是要让农村老人都享受到由国家财力支持的养老待遇,另一面也是为引导更多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但在政策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虽处于同一试点地区的年满60周岁的农村户籍老人。有的没领到基础养老金的现象。

一些农村老人被排除在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之外.这首先就有悖于建立“普惠式”新农保的初衷,进而还会引发新的社会不公。而各试点地区对老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的理解不同.导致各地对老人应参保子女的范围界定不同.从而又给新农保工作造成管理上的混乱。除此之外。通过子女参保作为附加条件而实现的高参保率.还将使地方财政本来就困难的落后试点地区的新农保缴费补贴不堪重负。所以,为保证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新农保的长期施行.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修正并完善农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这一政策规定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农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产生的问题

1.有悖于建立“普惠式”新农保的初衷,进而还会引发新的社会不公

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安全网”和“减震器”.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普惠性”是其重要特征。啵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具有这样的特征。因此,建立“普惠式”的农村养老保险便成为2009年推行新农保的重要目标之一。但在新农保的实际推行中,《指导意见》中有关“老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的规定,却在事实上违背了建立“普惠式”新农保的初衷.进而还可能引发新的社会不公平。

根据规定。若老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未参保,老人就不能领取基础养老金。这在无形中就形成了一种自动筛选机制.从而导致部分老人成为这一惠农政策下的“边缘人”。当然,这并不是国家设计该参保缴费机制的初衷。提高参保率。增加养老基金积累,让更多农民享受到有国家财政支撑的社会养老保险才是其目标所在。但当面对这样一群因制度安排原因所形成的“边缘人”。我们就不得不对新农保所倡导的“应保尽保”或建立“普惠式”新农保的目标提出质疑。因为这些现实与目标的偏差.已在事实上证明了这样的规定是有悖于国家建立“普惠式”新农保的初衷的。另外,社会保障还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可以达到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但新农保中关于老人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的做法却使得一些农村老人被排除在基础养老金领取范围之外.这势必将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因为恰恰是这些被制度“边缘化”的老人(如其子女是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参保)。无论是依靠自我还是子女养老都缺乏保障。所以,他们才是更需要国家这部分基础养老金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人群。

2.由于新农保试点各地对老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范围界定不同,将给新农保工作造成管理上的混舌

据调查.由于新农保试点各地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规定理解不同。就导致各地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范围界定也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所有与老人户籍在同一个村委会,年龄在l6---59周岁之间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儿子、儿媳、未婚的女儿及入赘的女婿、女儿都属于老人应当参保的子女:第二种是老人所有的子女都应当参保;第三种是根据户籍登记情况,与老人户籍在一起的子女必须参保。又由于目前新农保还处于县级统筹。所以。即便在同一省份的各地对老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的范围界定也不尽相同,这必将给新农保今后的省级或更高层次统筹带来困难。

从政策执行效果看.三种范围界定标准是各有优劣。第一二种界定从短期看.有利于扩大新农保覆盖面,增加了养老金的积累。但从长期看,这样的规定(尤其是第二种)已带有半强制性缴费性质,破坏了新农保自愿参保的原则,也侵害了老人的权益,会给新农保的长期推行造成心理抵触和不稳定影响。第三种界定虽然对老人应参保子女的范围界定要小些,但实际中,又出现了部分不愿参保的子女为不影响老人

领取基础养老金而提出与自己原本同一户籍的老人“分户”的现象。而且在有的地区,这种“分户”现象还愈演愈烈,使得“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规定不仅没能起到提高新农保参保率的作用。反而给当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负担。不仅如此,部分农民利用“分户”这种“搭便车”行为来逃避参保.还将造成一定的社会道德风险。进而给新农保的实际管理工作造成混乱。

3.通过“捆绑式”缴费机制实现的高参保率,使地方财政困难的落后试点地区参保缴费补贴不堪重负 已有调查数据显示.自新农保试点以来,部分地区新农保参保率已高达90%甚至接近100%。对于这样的成绩.我们在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又不能不思考:这90%或者近100%的参保率背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带有附加条件性质的规定所带来的参保贡献又是多大?尤其是在那些经济不够发达.农民参保意识比较薄弱的试点地区。

事实证明,在这些地区,影响许多中青年农民参加新农保最直接或者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为了让自家老人能够领取到国家的基础养老金。而这样的直接后果就是提高了当地的新农保参保率。但是,当越来越多的农民都出于这样的目的而参保时,则会导致当地财政的不堪重负。因为按照新农保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虽然新农保试点过程中.农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的做法出现了上述种种问题,但总的来说,这样的规定是符合中国农村目前实际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农民不同于城镇职工.很多没有用人单位.故参保的随意性很大;二是我国农民社会养老意识薄弱,对新农保政策也缺乏了解。其对参保的抵触性也很大。如果国家不实行这种引导性甚至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参保政策.估计新农保在试点阶段就会遭到“冷落”,到老龄化危机真正到来之时.国家和个人都将无从应对。所以,在目前经济和社会条件下,不能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规定加以完全否定。当然,也不能对该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置之不理。关键是要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完善这一政策。

笔者的相关建议主要有:

1.缩小并明确老人应参保子女的范围,要求只要与老人同户籍的子女参保,老人就可领取基础养老金

这样的规定.大大降低了农村老人领取基础养老金的门槛,更多老人纳入领取之列.同时还可减轻因各地政策不一带来的社会不公和新农保管理工作的混乱。为使此建议真正发挥作用。笔者还建议配以三项具体措施:一是国家要在新农保《指导意见》基础上,以政策形式对新规定的老人应参保子女的范围加以明确.从而避免各地区再存在不同理解。二是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坚决杜绝与老人同一户籍的子女因不愿参加新农保而与老人“分户”现象的发生。三是各试点地区政府要重点关注被排除在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优抚等范围之外的缴费困难群体.让他们不要总是成为优惠政策的“边缘人”。对这类人群,在实际调查前提下,可以为其代缴部分养老金.使他们也能够参加到新农保中来。

2.加大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加快社会保险法等与农村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出台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开始实施时间较短.所以目前大部分农民对此还缺乏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再加上老农保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得部分农民还担心自己参保会重蹈覆辙。所以。在广大农村加强对新农保的宣传乃当务之急。对农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政策的宣传.一方面是要向农民讲明国家制定该政策的初衷是为了引导大家积极参保.同时还需向老人的参保子女说明,子女缴费是在为自己以后积累养老金,老人基础养老金并不会挤占他们所缴纳的保险费。这样让农民们了解到政策的有利性.更多的农民就会自党参保,也才能有效避免上述“捆绑式”参保所带来的种种问题。

加快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出台也有利于解决农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产生的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法律对新农保的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养老金待遇以及基金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所以,政策执行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在“捆绑式”缴费机制下.即便是已参保的农民也还有许多的顾虑。如自己所缴纳保费的安全问题、养老金的待遇水平问题、新农保与其他养老制度的衔接问题等。这些顾虑,都可能成为今后已参保农民退保的影响因子。所以,通过“捆绑”带来的高参保率.并不能成为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长久之计。只有权威性的相关法律制定出来。才能给农民带来“定心丸”的作用。届时,即便没有农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的硬性规定.农民们也会积极参保的。

3.充分发挥农村其他惠农政策的帮扶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增加农民收入,让更多农民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是解决上述问题走出“捆绑式”缴费模式的根本出路

在我国经济落后地区,农民收入较低。缴纳保费对于一些低收入家庭来说。增加了经济负担。在温饱问题没有或者刚好得到解决的时候.很多中青年农民并没有为今后的养老问题作过多打算.他们更关注当前的问题.如:子女的教育问题、父母的赡养问题、看病问题、就业问题等等。所以。国家应充分发挥农村义务教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补等现有惠农政策的帮扶作用,帮助农民解决好当前困难。同时,还应通过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和科技的投入。增加粮食产量并帮助中青年农民充分就业等来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只要解决好农民生产生活中的现实困难并使农民经济收入增加,其自然就有参保缴费的能力。对老人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这一做法也会从心理上更容易接受,从而由被动参保变为主动参保。至此,上述种种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4.强化新农保基金的安全监管,确保资金保值增值,这是新农保持续稳定发展的长久之计

基础养老金范文第3篇

山东涨退休金细则最新版20xx

今年山东济南就企业养老金做出了新的调整,山东济南市68.15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上调。我们的工作人员6月11日从济南市人社局获悉,调整后的标准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14月份补发的养老金将争取在4月底前发放到位。

调整后月人均养老金达到2489元,增幅11.76%

调整对象是参加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xx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此次调整,在上年末的基础上人均增加262元,调整后济南市月人均养老金水平达到2489元,增幅11.76%。

每人至少增加85元,调控不同水平人员增发额差距。今年养老金调整方案有新变化,主要由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每人至少增加 85元。其中,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乘以4%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退休、 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上述3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40元的,再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但增加总额不超过240元。

部分退休人员按上述4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以下水平的,可予以补足: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下的,为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 10%;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上的,为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1元至4000元部分按6%、4001元至5000元部分按 4%;5001元以上部分按2%计算的数额。往年我们都是按照本人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增加养老金,养老金1000元的按10%上调增加100 元,养老金4000元的可增加400元,两者增加的绝对额相差较大,如果继续按照普遍增加10%的做法,养老金水平差距只会越来越大。市人社局相关人士 分析,按照今年的调整办法,养老金水平较低人员增幅将确保达到10%以上,养老金水平较高人员增幅将会低于10%,但其增加的绝对额总体上仍然较高,通过 这样的完善,使不同水平人员增发额的差距不至于拉得过大。

往年我们都是按照本人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增加养老金,养老金1000元的按10%上调增加100元,养老金4000元的可增加400元, 两者增加的绝对额相差较大,如果继续按照普遍增加10%的做法,养老金水平差距只会越来越大。市人社局相关人士分析,按照今年的调整办法,养老金水平较 低人员增幅将确保达到10%以上,养老金水平较高人员增幅将会低于10%,但其增加的绝对额总体上仍然较高,通过这样的完善,使不同水平人员增发额的差距 不至于拉得过大。

养老金如何计算

企业退休养老金组成部分:

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又称社会性养老金,它是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提取的,退休前个人不得提前支取。

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是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基本养老金,即大家口头所称的养老金、退休金、退休工资,是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三部分组成。

过渡性调节金

过度性调节金是指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及调节金。

计算方法: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 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基础养老金范文第4篇

统一制度后,基本养老金计发的前提条件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的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同类型人员计发结构有所区别:

    1.统一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2.统一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度性养老金。其中过度性养老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3.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4.统一制度实施前已经退休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即与其他离退休人员一样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基础养老金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养老金;城乡居民;调整机制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已基本建立起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为了保障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使其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国家不断提高老年公民的养老金待遇。其中,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至今已进行12次的连续调整,近年来养老金每年增长6.5-10%[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在2014年养老金首次上调,最低标准从原来的每月55元提高至每月70元。

一、当前我国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问题剖析

勿容置疑,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实施,显著提高了城乡老年公民的生活水平,有效改善了全社会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然而,其调整措施缺乏科学依据,对调整依据、调整方式、资金来源等缺乏系统安排,政策随意性大,存在以下弊端:

(一)加剧企业退休职工与农村居民的待遇差距。目前,不同社会群体的养老金待遇严重失衡,需要大幅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力度。按人均养老金收入计算,2013年中国“城乡居保”的养老金发放额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4.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金的2.7%。“城乡居保”制度成员的基础养老金水平甚至低于农村的低保补助和五保供养标准。城镇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待遇经过连续多次增长10%的调整已得到较好改善,农村居民的基础养老金五年来平均每年增长仅3元。两种群体差别对待,调整幅度差异巨大,扩大了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待遇差距。

(二)产生同一制度内部成员之间的待遇差异。对于企业退休职工而言,固定调整幅度的政策不可避免形成养老金“倒挂”现象。不少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年度增长率低于10%,养老金普调10%的政策导致部分退休较晚的参保人,其养老金水而低于较早退休的参保人。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公民而言,各地财政能力有别,形成同一区域有的县市远高于中央文件的规定标准,有的县市则低于该最低标准。如2014年湖南宁乡县农村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90元,而邻近的湘乡市仍为湖南省自行调整后的60元。

(三)政策实施缺乏可持续性。现行调整办法是国家采取预先确定增长幅度的方式,全国实施统一标准的调整幅度,未考虑各地的财政负担与经济增长的实际情况。由于没有与现实经济发展状况建立科学的联系,调整政策缺乏可持续性。此外,当前退休一代并未上缴养老保险费,他们的劳动贡献通过工作时的低工资政策转化成国有资产,对其增发的养老金仍属于历史欠债,应当由财政出资,从统筹基金内计发将影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

综上,应当尽快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具有可持续性的城乡各类公民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机制与方案。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不仅惠及现有8000多万企业退休职工和1.4亿的城乡老年居民,而且关系到6亿参保劳动者退休后的实际生活水平,关系到广大老年人口能否合理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发挥。建立一个城乡各类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意义重大。

二、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路径探索

(一)明确养老金调整目标。明确两个基本目标:第一,保障基础养老金的购买力水平不下降。养老保险制度的最基本要求是保证老年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调整机制设计,必须考虑抵消通货膨胀对养老金的侵蚀,确保其初始购买力水平,避免制度保障水平降低。第二,让老年公民适度分享经济发展成果[2]。使老年群体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既是贯彻落实“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科学发展观要求,也是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基础养老金给付水平应当随着在职职工的工资及农村人均实际收入的增长而增长。

(二)确立养老金调整原则。养老金调整属于财政再分配手段,其指导原则应是在注重公平的基础上兼顾效率,同时确保政策自身的可操作性。

第一,注重公平。一方面,实行对低收入地区和低收入人群的政策倾斜。逐步提高各级财政的补贴额度,增加“城乡居保”制度成员的基础养老金。可以借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月基础养老金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0%”的做法,把基础养老金占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逐年调整到20%。另一方面,调整幅度应综合考虑人均收入增长和物价上涨因素,保持年度调整幅度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适度差距,充分发挥基础养老金对退休生活的支撑性作用[3]。

第二,兼顾效率。养老金调整既要执行对低收入人群的倾斜政策,又要维护“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对缴费工资高、缴费年限长的养老金领取人员,养老金调整额也相对较高,促进参保人“多缴费、长缴费”。在确定城镇职工养老金年度调整幅度时需要与计发办法相衔接,考虑新老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平衡,使同等缴费条件的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与已退休人员年度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大体相当,形成新老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待遇合理的“逻辑关系”,避免产生“倒挂”问题。

第三,具备可操作性。调整政策的可操作性首先要求调整幅度的适度性,调整幅度应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范围内。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对养老基金的长期支付能力带来严峻挑战,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养老金调整需要考虑保险基金的长期平衡,处理好当前与未来之间的关系,避免人口老龄化给制度运行带来系统风险。其次,由于当前尚未实现养老金全国统筹,各地的财政能力与养老基金的运营情况不同,需要协调好国家政策与地方养老金给付状况之间的关系,国家政策与各省办法相衔接,既能很好地贯彻国家调整政策,又能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

(三)建立养老金自动调整机制。通过科学设计参照指标与启动机制,建立养老金自动调整机制。目前世界各国调整养老金待遇的主要方法是将物价指数和实际工资增长率纳入参照指标,采取定期调整或自动调整的办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建立一个基础养老金待遇的自动调整机制,有效避免当前基础养老金调整在时间、频率方面的非制度性,以及调整政策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具体可通过对全国各省市的相关经济统计指标进行综合权衡确定参照指标,当参照指标达到或超过临界条件时,自动启动养老金调整,调整幅度根据科学的公式计算加以确定。考虑到我国迅猛的人口老龄化进程对养老基金支付能力的冲击,建议参考德国模式,将人口老龄化速度作为“可持续因子”,纳入到养老金调整计算公式。

(四)统一规划部署 合理划分财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出台调整政策。各类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增加额由财政全额出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同时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将养老金待遇调整作为一项民生事业建设的重要指标,接受立法机关和民众监督。具体实施过程中,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鉴于各地财力与消费水平差异较大,建议中央制定最低标准,对财力不足的省份给予补助,富足的地方自行追加。同样,省级范围内亦存在县域发展不均衡的状况,可成立省级调剂基金。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仙蜜花,薛惠元.缴费激励机制下的养老金连年上调:矛盾及其化解[J].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5,02:92-101.

基础养老金范文第6篇

关键词:养老金制度现收现付制人口老龄化

日本是个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也晚于欧美发达国家。但在战后,特别是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日本成功地实现了经济现代化,其养老金制度也作为现代化的内容之一得到充实和完善。此后经过上世纪80年代适应经济由高速向低速转轨的养老金制度改革,上世纪90年代适应高龄化、少子化社会到来的养老金制度重构的尝试,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教训。分析研究这些经验教训,对于正在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我国来说,无疑是有借鉴意义的。

一、日本养老金制度的沿革

日本的养老金(年金)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明治八年(1876年)的“恩给制度”,即由中央政府出钱,对退役军人及政府官员支付老年生活费作为国家对忠诚于国家利益的军人及官吏的一种恩赏。进而在1939年建立船员保险和1941年制定《劳动者年金保险法》,是最早以民间劳动者为对象实施的养老保险,保证在他们年老或受到伤害及死亡时,本人或其家属可以领到养老金。1944年又制定了《厚生年金保险法》,保险范围扩大到职员和女性劳动者。二战后,随着日本经济的全面恢复和复兴,产业化进程加快,农村劳动力急剧涌入城市;再加上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的空前低落,人口平均寿命逐步延长,进而急需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并完善国民养老保险制度。这样,1961年日本制定并开始实行《国民年金法》,规定20岁至60岁的日本国民都要加入国民年金,实现了“全民皆年金”。

然而此时由于历史的原因,并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养老金制度。为了确保养老保险制度长期稳定的发展,1985年,日本制定了新的《年金修改法》,设立基础年金,对分立的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实现了给付和负担的公平化,对重复给付也进行了修正,同时还确立了女性的年金权。也正是这次改革确立了目前日本养老金制度的基本框架:大体上可以分为公共年金和补充年金。公共年金包括国民年金(基础年金)和雇员年金,其中雇员年金又分为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这样日本以国民年金为基础层的保障,以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为第二层的保障,而以自愿建立的年金等补充年金为第三层次的保障,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少子老龄化速度的加快,经济一蹶不振,养老金制度改革一直在进行之中。1994年引入月工资浮动制,决定免除受雇者育儿假期的养老金保费;1997年开始实施“基础年金账号”制度;1999年决定将“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给付水平减少5%,引入在职老龄年金等。在此基础上,2004年日本在养老金制度方面又做了比较大的改革,力图实现养老金的给付与负担的合理、公正,解决养老金财源问题,保持养老金制度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这次改革针对一些紧迫的问题采取了具体的解决方法,例如,针对泡沫经济破裂、经济长期萧条而带来的养老金缺口所采取了增加政府对年金的补助;调整缴费基数;提高缴费比率;取消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一些限制;规定大学生保险费补缴制度等措施。为了解决部分人拒交保险费的问题,日本政府决定利用行政手段,采取查封银行存款、冻结个人资产等非常手段,强迫被保险人交纳养老保险费。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沉重负担,采取了在提高保险费的同时,逐年降低向被保险者支付的保险金;分阶段提高退休领取年金的年龄等措施。

二、评析日本养老金制度的改革

日本养老金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完善,逐步成熟并成为得以信赖的退休人员生活来源的支柱。而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日本养老金制度的不断改革是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变化的需要。战后,经济增长迅猛的日本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来巩固经济的发展,所以扩大了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实现了全民皆有年金。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日本又针对人口结构的根本性变化以及养老保障制度的财务危机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是多层次立体化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养老保险基金的金融运作以及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等。进入2l世纪,由于经济发展的停顿和少子老龄化的快速发展,日本的养老金制度虽然经过多次改革,但仍然面临着以下问题:

(一)养老金财政困难有增无减

目前日本是老龄化最严重的发达国家,截至2006年9月,日本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2640万人,比上年增加83万人,占总人口的20.7%。另一方面,日本的新生儿数量已经连续减少25年。少子化和老龄化速度的加快,使养老金财政日益困难。日本政府曾试图通过提高退休年龄等办法抑制养老金给付,并阶段性地提高养老金保险费,但这些措施仍没能改变日本养老金财政赤字的状况。在最近这次改革中规定:国民年金(基础年金)的国库负担比率由以前的l/3逐渐提高,到2009年达到1/2。这样做是想通过提高国库负担比率、增加投入来弥补年金财政的不足,尽量抑制年金保险费的上涨,使低下的保险费缴纳率不会进一步恶化。而作为安定的财源,政府可考虑的只有提高消费税率、增加税收来充当这部分费用。但是,把税收只为某种目的而使用是否妥当,以及南于增税而引起的民众不满并带来消费下滑,进而影响整个经济发展就得不偿失了。

(二)养老金空洞化,企业负担加重

代际间付出与回报的不公,社会保险厅的违规操作,政治家和官僚们滞纳养老金保险费,2007年5月又发生了日本社会保险厅遗漏了5000万份养老金保险记录的大事,使日本国民尤其是年轻一代对日本公共养老金产生了信任危机,日本国民养老金的空洞化就是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拒绝缴纳保险费,会使将来拿不到养老金或无法拿到足额养老金的人数不断增加,这样,新一代人会更加不信任日本的公共养老金制度,最终会使建立在代际转移基础上的养老金制度难以维系。另外,这次改革规定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厚生年金,要从目前的13.58%最终提高到18.3%,这样做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企业将用尽各种手段图谋逃避缴费,例如,增加非正规用工,变更工资的支付方式,从而减少企业厚生年金的负担,但是这会使年轻人的雇用受到影响,并减少整个社会的保险收入,使本已脆弱的日本年金体系受到更加负面的影响。

(三)如何实现多种公共养老金制度的一元化管理

日本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不断进行年金制度的合并,最终形成现在由政府掌管的国民年金和雇员年金两大块。但从目前来看这两块的给付水平仍存在较大的差别,复数公共养老金制度的并存造成了一定的不公。比

如,截至2005年3月以国家公务员为对象的“共济年金”月给付额为22.4万日元,以地方公务员为对象的“地方共济年金”为23.2万日元,而以企业职工为对象的“厚生年金”仅为16.9万日元。对于这种差别,人们希望将雇员年金并于国民年金之中,对公共养老金制度实行“一元化”管理。2007年4月13日日本内阁专门召开会议,通过了《被雇佣者年金一元化法案》,决定在2010年废止以公务员为对象的“共济年金”,将其统合到以企业职工为对象的“厚生年金”制度当中,从而消除在公共养老金上的官民差距。尽管该法案还要在国会审议,离具体实施还有段距离,但应该说是向养老金的一元化管理迈出了一步。

三、日本养老金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日本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分析了解,结合当前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所进行的改革,我们认为日本养老年金制度中的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值得借鉴:

(一)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

日本养老保障制度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不同层次的制度覆盖着不同的社会群体,提供了不同水平的养老保障。有基础的,有补充的,这一点对中国的特殊国情尤为重要。中国是个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十分明显的发展中国家,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农村老年人口基数大,人数多。随着家庭结构由传统的大家族制向核心小家庭的转变,传统的家庭养老将无法维持,农村老年人口养老问题难以妥善解决。在建立健全城镇养老体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体制,以形成一个低水平、广覆盖的养老保障体制,才有助于为中国完成社会经济结构的巨变提供制度基础。

(二)养老体制的改革和设计要解决代际不公问题

日本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建立在现收现付制上的养老体制并没有问题,但是随着老龄化的不断加剧,经济衰退等问题的恶化,养老金账户的不平等问题就凸现出来。我国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我国的养老金缴费率一直保持在职工工资的25%-28%,与此同时养老金收入的欠费率每年也在20%左右。而且许多企业不堪重负采取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方式。所以对于我国而言,下一步改革的关键是需要通过利用资本市场和国有企业改革来化解转轨成本,以及做实个人账户问题。从长远来看,在人口老龄化趋势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只有选择完全的个人积累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金筹资困难、养老金财务危机和财政危机等问题。

基础养老金范文第7篇

2、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账户养老金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4、这个是还是很好理解的,就是这15年你一共交了多少养老金。注意这里的只是个人账户,只是个人交的养老保险金总和,不包括企业交的那部分。

5、基础账户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6、“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标政策业务意义的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范文第8篇

    据悉,根据国务院1997年7月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金额除以120.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金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也就是说,不论养老保险缴费是断续的还是连续的,只要缴费年限相加满了15年,且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就可按月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