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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

公共基础范文第1篇

摘要:坚持以“必须、够用”为原则,积极推进高职公共基础课程改革,强化学生的能力培养,应构建具有基础性、综合化和服务于专业教学改革的高职公共基础课教学模式。

关键词:高职;节约型;公共基础课;改革

目前,高职公共基础课课时约占总课时的1/3,在高职课程体系改革中居于重要地位。以“必须、够用”为原则改革高职公共基础课程,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

以“必须、够用”为原则改革高职公共基础课是坚持以人为本、提高课程效率的需要。高职教育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教育,为了帮助学生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开设一定的基础课是必要的。传统学科教育在课程设置中普遍存在着一种认识误区,即认为人的素质的提高总是与知识课程开设相关。无论是成人还是儿童,是基础教育还是专业教育,凡教育必定要设置基础课程,并将课程设置与素质提高简单划等号,如果缺少某门课程,甚至是减少一些课时就是忽视某种素质的培养。在这种思维惯性影响下,高职教育基础课程越来越多,课程设置严重脱离专业实际、学生实际和就业需求,导致高职高专公共基础课程改革举步维艰,效率低下。以人为本,就是要从学生实际和专业需求出发,大力推进高职公共基础课程改革,以“必须、够用”为原则,重视提高教学效率。

以“必须、够用”为原则,改革高职公共基础课程是高职参与国际竞争、提高课程竞争力的需要。随着我国加入WTO,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的市场已经引起国外教育机构的广泛关注,大批培养培训课程进入我国,与我国高职教育展开竞争。在课程设置上,我国课程设置的观念落后,课程内容陈旧,针对性差。尽管国外课程价格高、课时少,但因其内容新颖、特色鲜明、见效快,依然得到学习者的欢迎。相比之下,我国的高职教育课程体系过分偏重知识学习,能力训练时间短,导致学生就业对口率低,就业回报率不高。改革高职教育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程,构建以“必须、够用”为原则的课程体系,是我国高职教育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以“必须、够用”为原则的高职公共基础课程改革是提高教师素质、拓展教育视野的需要。教师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也是高职教育改革成功的关键。我国高职公共基础课教师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专业训练的基础,对知识传授有较强的适应性。相当多的教师面对探索以“必须、够用”为原则的高职公共基础课程改革,由于缺少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训练,要适应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育,服务并服从专业技术教育要求,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在高职教育提倡专业课教师要走“双师型”道路的同时,公共基础课教师必须学习专业知识,参加专业技能的训练,了解专业对公共基础课的要求,提高公共基础课服务专业技术教育的水平。

改革高职公共基础课程体系,建立以“必须、够用”为原则的公共基础课程模式,应该确立质量、效益和发展三位一体的课程目标,凸显基础性、综合化和服务于专业技术教育的课程功能。课程质量标准包含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反映未来职业岗位的需要,体现“优、实、新”的要求,即课程设置优化,适应并服务于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课程内容“实用”,突出理论的应用;课程能根据市场经济的需求变化,及时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公共基础课程效益既包含满足就业需求和学生终身学习的社会效益,也包含强化实践能力培养和提高学生整体素质的教学效益,使学生能更好地结合未来的职业岗位要求。公共基础课程的发展是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综合职业素质发展的统一,是理论联系实际,专业教育与思想教育、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基础教育与提高教育的结合。三位一体的以“必须、够用”为原则的公共基础课程教学目标,是课程改革的起点与归宿,实现“就业为导向”,公共基础课程目标明确,才能提高课程改革的效率,最终实现促进学生的专业学习,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实现以“以必须、够用”为原则的高职公共基础课程改革目标,还必须重视改革传统的课程观,实现基础课程功能的重建。

突破狭窄的知识基础观,构建以职业素质提高为核心,包括职业知识、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在内的基础。高职公共基础课程以学科知识必须、够用为度,重在针对职业岗位的需要,开设必要的基础课程,以满足学生后续专业学习的需要,实现时间资源的效益最大化。

突破单一课程优化观念,构建包括多门基础课统筹,节时高效的综合。课程组合不是机械地理解“德、智、体全面发展”,硬性规定每一项教育对应一门课程,而是根据就业需求和高职院校学生现状开设相关的课程,实现人才培养针对性与综合性的统一。以“必须、够用”为原则的公共基础课程改革既强调单一课程改革,又重视课程全面整体的构建;既强调公共基础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选择以“必须、够用”为度,又重视结合每门公共基础课程的性质,确定不同的改革方案,形成整体优化,是全面、系统的改革,是对整个公共基础课课程体系进行改革。

突破就基础论基础的观念,构建服务并融入专业技术教育的基础课程,体现以就业为导向的要求。以“必须、够用”为原则的高职公共基础课程教学改革,强调课程设置——“按需设课”和教学内容安排——“必须、够用”的原则,根据专业素质要求改革课程设置:一是遵循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对课程进行整合;二是遵循“化整为零”的原则。

以“必须、够用”为原则的高等职业教育公共基础课程内容与方法改革是统一的,有效发挥基础课程的作用,必须大力推进公共基础课程的教学和考核管理方法改革。

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和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方法的多样化。公共基础课程要改变单一的讲授法,提倡使用启发式、讨论式、辩论式、对话式等,确立学生课堂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培养其思维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其创新意识。课堂教学还必须注重渗透职业指导教育,用科学的方法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结合中国国情、劳动力状况、就业形势,引导学生正视现实;从校外聘请一些专家、学者、职业指导师、企业的管理人员、生产一线的工作人员作专题讲座,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社会,正视现实,加强自身的行为修养,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加强教学的实践环节,使学生真正做到“知行统一”,通过参观、考察、调研,使学生了解国情、了解社会,在实践中消化、感悟、升华课堂所学理论知识。

推进公共基础课程考核评价方式的改革,不以一次考试和一种考核方法评定学生成绩,从终结性评价转向注重过程和促进学生应用能力发展的形成性评价。一是教学过程中渗透能力考核。在考试科目的成绩计算上,采取平时占40%、期终占60%(理论与实践)的方法。在考查科目的成绩计算,采取平时占60%、期终占40%(含面试、实验等)的方法。实行平时考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学习理论与现实表现相结合,通过笔试、自学笔记、学习心得写作、专题研究报告、参与教学活动情况,综合考核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实际表现,不断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和实际运用能力。二是实行开卷考试与闭卷考试相结合,坚持“强化应用”的命题原则,着重考核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将社会考核要求和评价引进课程质量考核。学校将公共基础课程参与社会竞赛考核成绩和教师个人考核挂钩,以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推进终身教育框架内的基础课程管理改革。终身教育强调人的学习是终身的,高职教育不能解决专业学习和发展中的一切问题,因此,在课程管理上应该鼓励基础课程的改革创新,课程安排达到时间与效率、课内与课外、有形课程与无形课程的有机融合和辩证统一,从而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以“必须、够用”为原则进行高职公共基础课程改革,我校从1999年开始,历经6年时间,改变了过去以“学科型”为依托的高职课程基本构架,凸显高职特色,强化了以能力为本位,理论教学以市场对人才培养规格的要求为依据,以“必须、够用”为原则,强化对学生技能和能力的培养训练,突出了就业导向,增强了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公共基础课程教学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高等数学教学成果获得江苏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成果获得江苏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

推进以“必须、够用”为原则的公共基础课程改革的实践,也使我们认识到基础课程改革任重道远。

1.以人为本,重在服务。高职教育公共基础课程要让学生和用人单位满意,必须从学生发展和社会人才需求出发,以人才规格要求定课程,着力塑造学生的良好素质,为社会提供满意的服务。就业导向的公共基础课程的核心目标是服务就业。课程的设置、内容的确定、方法的选择,都必须围绕服务就业这个目标展开。公共基础课程在理论上要适度化,要严格按照职业岗位人才的要求精选适合的基础知识。职业岗位需要什么、就教什么,需要多少、就教多少,着眼于理论在实际中的应用,突出理论知识的应用范围、应用范例的介绍,提高学生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最终通过就业适应性来检验课程实施的效果。

2.以能为本,适应市场。高职公共基础课程设计应该将以人为本落实到以能力为本的课程建设上来。高职公共基础课程突出能力本位,必须了解市场,建立与适应市场相适应的能力培养体系。学校可以通过由学校、企业、行业、政府部门组成的课程开发委员会具体研究公共基础课程改革,确定课程实施方案,落实就业为导向的要求,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先由产业界、行业、企业提出人才需求的规格要求,再聘请相关行业(企业)、用人单位、教育与科研部门的有关人员,按照人才规格要求,进行能力结构分析,设计出适应能力素质培养的课程体系,满足人才市场对课程的要求。

公共基础范文第2篇

二、“公共性”的由来及演变过程

根据《辞海》的解释,“公”的中文含义为“公共;共同”,与“私”相对。《礼记·礼运》所言“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即为此意。《汉语大辞典》中,“公共”意为“公有的,公用的,公众的,共同的”。因此,自古以来,“公共”的中文语义强调多数人共同或公用。也有人认为“公众”一词有两个起源:一是起源于古希腊词汇(pubes or maturity),强调个人能超出自身利益去理解并考虑他人的利益。同时意味着具备公共精神和意识是一个人成熟并且可以参加公共事务的标志。二是源于古希腊词汇(Koinon),英语词汇“共同”(common)就起源于该词,意为人与人之间在工作、交往中相互照顾和关心的一种状态。在古希腊社会里,公共是一种所有成年男子都可以参加的政治共同体,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一些永久的标准和规则,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之善。因此,从起源上看,“公共”更多地意指社会层面的非个体性,在古希腊政治社会里与早期民主相关联。这也应证了,随着时展,当代的“公共”概念已发生很大改变,公共成为政府和政治的同义词的观点。

哈贝马斯考察了另外一种公共性起源。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公共性或公共领域不是指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共部门,而是指一种建立在社会公/私二元对立基础之上的独特概念,它诞生于成熟的资产阶级私人领域基础上,并具有独特批判功能。关于公共性的演变,哈贝马斯认为,自古希腊以来,社会有明确的公私划分,公代表国家,私代表家庭和市民社会。例如在古希腊、罗马,公私分明,所谓的公共领域是公众发表意见或进行交往的场所,那时虽有公共交往但不足以形成真正的公共领域。在中世纪,公私不分,公吞没私,不允许私的存在,公共性等同于“所有权”。直到近代(17、18世纪)以来,在私人领域之中诞生了公共领域,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性(注:[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受到国外对这一问题研究的启发,国内也有学者从社会领域分化的角度分析公共性的产生。他们认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国家与市民社会,政治生活与经济活动具有对应的相关性。整个近代社会发展史的客观进程,都在于使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日益分化,这样一来,整个社会就成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整合体。在社会分化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过程中,国家的职能也开始了分化的历程,除出现了国家职能的多样化趋势,其中统治职能与管理职能是最为基本的两大职能。由于国家统治职能是在统治集团和被统治集团的关系中实现的,所以,虽然它表现出一定的现代公共性的内容,但本质上是与公共性相悖的。而在管理职能中,公共性则是其最为根本的特性,甚至可以断言:归咎于管理职能的是一个纯粹的公共性的领域。因此,社会领域的分化引发国家职能的分解,从而导致公共性的彰显。

在论及公共性在近代的演变时,国内外学者都倾向于用“公共性丧失”一词。一种观点认为,在近代功利哲学和市场经济的趋利倾向共同催生下,古希腊公共性的含义进一步丧失,现时情况是,“通过集体的方式寻求更大的善已被个人的计算、功利以及成本和利益所替代。政府的目的在实践中已是私有的福利(private well-being)。我们凭借官僚、技术和科学的手段来决定福利、幸福和功用。这里没有公共的原初含义,有的只是原子个人的集合体;这里没有公共利益,有的只是许多私人利益的聚合体。”虽然美国公共行政对于如何实现公共性有过几种理论,包括以利益集团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共(多元主义视角);以理性选择人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共(公共选择视角);以代议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共(立法的视角);以消费者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共(提供服务的视角);以公民权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共(公民权视角)等,但这些理论都不能真正代表公共。真正的公共理论架构应是以宪法为基础,公共概念必须建立在公民权、仁慈和爱之上,此外还需要听证系统和程序的保持及发展,及对集体公共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关怀,等等。

哈贝马斯也认为,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变化,出现了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哈贝马斯理论中的公共性一词,可以译成公共性,也可以译为公共领域,二者没有实质差异。但倾向于用公共性指称政治层面,而用公共领域指称社会层面。——笔者注),由此导致公共性丧失。“两种相关的辩证趋势表明公共性已经瓦解:它越来越深入社会领域,同时也失去了其政治功能,也就是说,失去了让公开事实接受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监督的政治功能。”在这里,哈贝马斯把公共性的丧失归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相互渗透(注:[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在我看来,关于“公共性”本源及演变,其实离不开整个社会环境的变化背景,这一背景包括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的因素。首先,最早意义上产生的“公共性”代表一种朴素的全民性,如古希腊民主制。其次,在古代社会,由于没有明确的公/私领域划分,在政治领域,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吞没了“私”,在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全面控制,因而公共性等同于国家权力。再次,按照哈贝马斯的看法,直到近代,“公”与“私”才截然分离,各有自己的独有领域,与此同时,经济领域盛行自由主义和市场经济理论,在政治领域采取国家放任主义,公共行政在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影响下,热衷于对纯粹管理技术和效率的追求,从而形成对公共行政的公共精神和公共价值的冲击,于是就有新公共行政学强调公平与参与及同期的政策分析理论中的民主因素等。最后,现代社会“公”与“私”出现相互融合的趋势,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干预与自由经济并存,而在政治领域,以第三部门为核心的公民社会成长壮大,社群主义盛行,引发大规模的公民参与和公共行政改革浪潮,“公共性”问题再一次被重视起来,此时,突出“公共性”不仅是公共部门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公民社会外力推动的结果。

三、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内涵

在对国内外关于“公共性”起源和演变问题的相关论述做一番考察之后,我们仍然不得不面临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什么是“公共性 ”?什么是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在没有给出自己明确的答案之前,我们发现,对公共性问题的阐述可以有很多角度,不同学科也有不同的认可。仅从公共行政与哲学等角度对“公共性”的内涵进行阐述的观点,就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公共性”。该理论认为,“公共性”是用于描述现代政府活动基本性质和行为归宿的一个重要分析工具。在一般情况下,是指政府作为人民权力的授予者和委托权力的执行者,应按照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人民的意志,从保证公民利益的基本点出发,制定与执行公共政策。具体表现为:从基本理念上讲,“公共性”指政府组织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由此,衡量政府活动是否达到公共性的基本标准是,公共政策及其执行是否坚持和维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在舆论中充分体现和表达了公民的意志,政策与执行的出发点是否超越了政府的自利倾向,而考虑更为普遍的社群利益和社会长远利益等。在道德层面上,“公共性”应是每一个政府公职人员的职业态度、观念和信仰。它要求公职人员以此信念竭诚为民服务,明确政府组织与公职人员的行为必须在道德上、伦理上满足公共性的基本要求,并在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防止部门和个人偏私的利益驱动。在政治过程层面上,“公共性”意味着在涉及公共物品提供等集体行动上,存在着有效的决策参与通道和决策选择机制。在这里,“公共性”的获取及其保证,具体化为政府政策利益导向的选择过程,它包含政府的政策制定与执行是否具有开发性,以使公民能够充分了解有关政策的信息,并能够与政策制定者进行磋商;公民的利益能否通过民主的程序得到表达与整合;公民依靠怎样一组规则来决定政治决策的选择,决定政府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提供等。在政府的财政活动中,评价“公共性”价值是否满足的核心要素,应是政府提供各种类型的公共物品行为和与此相关的政府收支行为的基本取向和政策目标,以及相关的财政制度和规则的安排(注:孙柏瑛:《公共性:政府财政活动的价值基础》,《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1期。)。

2.作为一种公共精神的“公共性”。这种观点认为,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内涵可以归结为公共精神。现代公共行政的公共精神应包括四个方面:民主的精神,即人民的意愿是政府合法性的唯一来源;法的精神,它意味着政府的一切活动应受到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的规则制约;公正的精神,即承认社会公民应具有平等的权利并不受公共权力所侵害;公共服务的精神,即政府的公共服务应尽可能公平分配,政府的施政过程应平等、公正和透明。这四种公共精神在公共行政活动中的实现方式应是:逐步实现政府与公民平等化;行政权力既受到保护又受到制约;行政活动既有效率又有责任;公共行政是由民众驱动的、积极的、合作主义的、参与的过程,等等(注:张成福:《论公共行政的“公共精神”》,《中国行政管理》1995年第5期。)。

3.作为一种最新理念的“公共性”。把“公共性”看成是公共管理的最新理念:它揭示了管理目的的公益性,强调了为公众服务的出发点;它明确了管理的范围是那些公共事务,揭示了管理所依据的权力为公民所授予,因而其行使必须接受公民的监督,以公民认定的是非为是非,不能违背公民的意志;它体现着行政过程中的责任,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对其后果无条件承担责任;它强调了行政过程中必须有公民参与,强调注意听取公民的意见,这就要求行政过程中的公开性与透明性;它强调公共行政的结果必须取得公民的认可,这就要求有向公民报告的制度,工作一定周期后,政府应按程序向公民报告,以接受公民审查并予以通过,等等(注:刘熙瑞:《理念·职能·方式——我国地方行政机构改革面临的三个转变》,《人民论坛》2000年第7期。)。

4.作为一种价值基础的“公共性”。该理论认为,由于行政体系的价值基础是其公共性,因而政府的制度安排所要重建的价值观念就在于明确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也就是说,政府把自我表达存在的公共性作为至高无上的原则,政府的组织机构、行为方式、运行机制、政策规范等,都无条件地体现出其公共性。政府组织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实体,但这个实体却没有自己的独立的利益要求和政治愿望,也不是任何一个社会集体的利益要求和政治愿望的代表,它所体现出来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政治要求。政府价值公共性最直接的表现是政府的规范体系和行政行为系统的公正性,而且这种公正性是一种制度公正,是包含在行政行为机制之中的,有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体系提供的,是一种制度安排(注:张康之:《行政改革中的制度安排》,《公共行政》2000年第4期。)。

5.作为一种公平与正义的“公共性”。针对传统公共行政过分追求理性与效率的倾向,新公共行政主张:(1)社会公平。强调所有公民平等的政治和社会机会。它同样代表着对所有公民而不是对公共机构负责,以及对公共部门经决策和实施项目负责。(2)代表性。尽管大众并没有影响代表决策的直接权力,但相信代表性肯定是新公共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是唯一的激励因素,需要考虑其他价值观的积极参与。(3)响应性。主张政府需要更多地响应公众的需求。(4)参与。新公共行政提供在公共事务中广泛程度的公民与公务员参与。(5)社会责任感。公共管理者被视作以公众的利益而不是他们的自我利益去创造高效率同时又是平等的服务(注:参见[美]张梦中等《寻求社会公平与民主价值》,《公共行政》2001年第3期。)。

6.作为一种理性与法的“公共性”。这里指哈贝马斯重点探讨的资产阶级公共性的本质。他认为,“公共性应当贯彻一种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立法”,从而“公共性成为国家机构本身的组织原则”。他进一步提出,在资产阶级哲学那里(霍布斯、卢梭、洛克和康德),公共性等同于理性,甚至是良知,依靠公共舆论表达出来。而在法哲学那里,公共性需要法律和道德元素支撑,所以“康德所说的公共性是唯一能够保障政治与道德同一性的原则。公共性既是法律秩序原则,又是启蒙方法”。而“默格尔根据18世纪的范型把公共性的功能界定为统治的合理化”。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哈贝马斯指出了公共性作为市民社会独立领域的批判力量和促进资产阶级统治合法化的献身精神(注:[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综合起来,有关“公共性”内涵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首先,在伦理价值层面上,“公共性”必须体现公共部门活动的公正与正义。其次,在公共权力的运用上,“公共性”要体现人民和政府行为的合法性。第三,在公共部门运作过程中,“公共性”体现为公开与参与。第四,在利益取向上,“公共性”表明公共利益是公共部门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必须克服私人或部门利益的缺陷。第五,在理念表达上,“公共性”是一种理性与道德,它支持公民社会及其公共舆论的监督作用(哈贝马斯)。总之,倾向于把“公共性”作为公共部门管理活动的最终价值观,在此之下,才有公正、公平、公开、平等、自由、民主、正义和责任等一系列价值体系。

尽管在公共性问题上,不同时期、不同角度的理解存在差异,但对于公共管理,基于它是一种为实现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公共部门管理活动,我们把这种管理活动的公共性内涵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公共管理主体的公共性。国家、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共同构成公共管理的主体(这里的国家、政府与社会都是从狭义的意义上说的)。作为公共管理主体,这些组织具有不同于其他私域组织的根本特征,主要表现 在组织的代表性、行为的公务性、宗旨的公益性、权力的法定性等方面。二是公共管理价值观的公共性。与一般意义上的管理把如何经济地和富有效率地实现管理目标不同,公共管理的价值观更主要体现在平等、正义、公平、民主、伦理以及责任心等方面。私人管理建立在个人本位主义和自利性本质之上,把追求个人效率或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取向。与其迥然不同的是,公共管理注重在民主政治理念上去实现公众的高度参与、社会公平以及承担为公众谋求福利的责任。三是公共管理手段的公共性。权力是政治社会的基石,是理解一切政治现象的基础。就如霍布斯所言,“契约,没有刀剑,就是一纸空文”。恩格斯也认为,国家本质上是同人民大众相分离的公共权力。公共管理是管理主体运用公共权利实现管理目标的社会活动,因此,公共权力是公共管理活动的后盾和基础,公共力的公共性充分体现了公共管理手段的公共性。四是公共管理对象及目标的公共性。公共管理的客体或对象是公共事务,即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无疑它们均具有鲜明的公共性。公共管理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管理首先从公共问题入手,公共问题是公共管理的逻辑起点。同时,由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或宗旨是实现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因此,公共事务、公共问题和公共利益的公共性正是公共管理公共性的题中应有之意。

四、公共管理的公共性与社会性的异同

“公共性”作为公共管理的一种基础性内涵,与公共管理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治理活动之间存在怎样的联系,这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我们对于公共管理研究的基本价值取向,即它是实证的过程还是规范的研究,或是两者兼而有之。

我们认为,就总体而言,作为公共管理的本质内涵,公共性与社会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阶级与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社会时期,公共性与社会性在最广泛意义上是一致的或领域是重合的;随着阶级与国家的产生,国家成为公共性的代表,公共性逐渐从社会领域中凸显并独立出来;而在阶级与国家消亡之后,公共性与社会性又再次融为一体。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公共性,是指处于从阶级与国家产生到消亡这一历史时期的特定概念。另外,从上述公共性的自然发展过程可以得出,社会性是公共性的存在基础,公共性则是社会性的特殊体现;社会性具有量的规定性,公共性则有质的规定性。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公共性将不断扩张与壮大,最后发展成为社会性。

1.公共性与社会性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的定义上看,社会是具有多重性含义的。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社会有两层意思,一是指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二是泛指由于共同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我们平常所说的社会,既可以指最广义的“人类社会”,也可以指狭义的社会性事务,如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教育、文化、卫生等事务。因此,理论上对社会这个概念作界定并不简单,从不同的角度都可以定义社会。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实践创造了社会,社会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注:孙晓莉:《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与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政治科学常用的社会概念,最初在思想家眼里是与国家等同的,例如卢梭就把国家、社会共同体和社会契约混用起来。直到19世纪以后,大多数资产阶级理论家才开始把社会当作与国家对立的社会领域,即市民社会或公共社会。摩尔根较早指出,“我们可以在这里提出一个前提:即一切政治形态都可归纳为两种基本方式,此处使用方式(plan)一词系就其科学意义而言。这两种方式的基础有根本的区别。按时间顺序说,先出现的第一种方式以人身、以纯人身关系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社会。这种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第二种方式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国家。这种组织的基础或基本单位是用界碑划定范围的乡或区及其所辖之财产,政治社会即由此而产生。”(注:(美)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页。)马克思主义把社会性看成是人的本质属性,并认为社会的产生先于国家,因而国家代表的公共性与社会性不能如早期思想家所认为的那样可以等同或浑然一体。

其次,在公共管理实践中,公共与社会各有所指。平常说的“小政府、大社会”模式,是我们区分政府所代表的“公共性”与社会性的实际体现,表明在政府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情况下,政府代表的公共性与社会所代表的社会性相互关系的状况。一般而言,公共性表示一种权力或权威,而社会性则代表公开性、参与性和非国有化等意思。

2.公共性与社会性的联系

其主要表现在于:公共性来源于社会性,在一定条件下它们是一致的,比如在非阶级社会里,公共性实际上和群体性是等同的。然而,公共管理的公共性从根本上抽象并升华了社会性(群体性),比如建立在契约之上的“公意”,体现出公共管理区别于其他管理的本质特征。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公共性又不完全等同于社会性。二者的联系具体表现在:

首先,从起源看,早期的思想家对公共性与社会性是分不清的或认为等同的,表现在政治上就是国家与社会根本混淆。如柏拉图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类生活的自然需要。国家就是达到正义或公道的手段。在这里,他是把国家与社会等同起来,混淆了两者界限。因此他的国家充其量是群体的结合,因为还没有出现与人民相分立的公共权力(注:邹永贤主编:《国家学说史》上,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页。)。直到亚里士多德那里,才区分了国家与社会,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是社会自然发展的结果。恩格斯肯定国家源于社会说,同时指出,“在这里,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斗争中产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5页。)。因此,我们认为,国家所代表的公共性与整个社会所代表的社会性是具有产生的异时性的。

其次,从哲学意义上讲,社会性与公共性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公与私是相比较而存在的,公共性与私人性也是如此。只是公共性与私人性并没有截然分开,二者有交叉之处,即所谓“公中有私(局部和个人),私中也有公(共同事务和利益)”(注:夏书章:《现代公共管理概论》,长春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正是公共性与私人性及二者交叉的部分构成了广义的社会性。与此同时,公共性作为共性是对社会群体中的个性的一种提炼和升华,是建立在一定条件(契约等)基础上的群体一致的意志或者意识表达,因此,公共性脱离了社会个体的杂乱无章和无序,成为一定团体的集中意志。还应看到,在发展趋势上,随着社会自治的完善和国家作为统治工具的最后消亡,公共性与社会性将再次趋同,达到终级目标的社会性,实现古人所称颂的社会大同。如《礼记·礼运》所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公共性与社会性由混沌统一到分离对立,再到在新的社会领域内的统一,体现了公共性与社会性及其相互关系具体的和历史的辩证演进过程。

再次,在具体实践中,公共管理的公共性以社会性为参考坐标。表现为公共部门的活动越是接近社会,其公共性越明显;越远离社会,其公共性越弱。如公共管理从权力中心向社会中心转变,从管理中心向服务中心转变,管理原则从对上负责向对下负责转变,如此等等,其结果都使公共管理活动更趋向民主,更能保障公平,并尽可能给公众带来效益。

五、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及其与社会性关系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

公共性与社会性是各有其特定内涵的复杂概念,同时二者的异同在一定程度 上体现出国家(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用它们作为分析现实问题的理论工具,从而使得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更有实践上的方法论意义。

首先,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或现象都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公共管理既是一项主观见诸客观的管理过程,又是一种现实状态,因此我们在分析这一现象时,就必须既看到它自然发展的演变过程,又要注意这一过程的社会属性。针对这种社会属性,人们的态度、方法不是企图超越或跨过它,而应该是在承认它的前提下,不断根据时展和环境变化的需要,探索公共管理不同的运行模式。

公共基础范文第3篇

目前对政府适当行为研究的理论可以分为三种,即亲善市场论、国家推动发展论与市场增进论。市场亲善论是新古典经济学框架下公共政策的基础,政府定位于对市场协调失灵的弥补,强调的是市场的基础地位。国家推动发展论则对市场机制解决协调失灵的前景甚为悲观,强调政府干预的普遍性,认为市场应该在很大程度上为政府所干预和引导。上述两种理论将政府和市场看作替代品。Aoki,Murdock,andOkazaki(1998)则坚持市场增进论的观点,认为政府政策的职能在于促进或补充民间部门的协调功能,而不是将政府和市场仅仅视为相互排斥的替代物。这些理论都是基于特殊经济的经验基础上得到的一般性结论,对于不同的体制有着特定的价值,是一种针对不同经济制度的横截面研究。

如果纳入制度变迁的框架,三种理论则描述了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角色变化:国家推动发展论适用于制度变迁的初期,政府首先构造出一个市场的基本框架;然后政府职能转变为呵护民间部门的协调发展;民间部门足够发达,亦即市场发育相当成熟之后,政府开始退居幕后,为市场失灵拾遗补缺。

这是经济学家设定的一种理想的路径。隐含的假设是制度变迁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本质上是新制度经济学努力回归主流经济学阵营的一种反映。但是制度变迁具有迂回性,政府身份缓释的假定至少在转轨经济中是不成立的。正如Matthews(1986)所言“制度变迁具有复杂性和结果的不可预知性,这些主要特征导致它具有最终目标的随机性”。制度变迁具有周期性,它会经历制度僵滞——制度创新——制度均衡——制度僵滞的过程(程虹,2000),与此相对应的是政府财政压力的周期波动。这一特征在中国二十多年的改革进程中体现的特别明显。此为其一。

其二,这些理论是对政府行为进行的规范分析,也就是说政府应该怎么做。经济学本质上是一门解释的学问,现实既为经济解释提供了实验的机会,也决定了经济解释相对的适应性。对公共政策理论基础的探讨如果纳入了规范分析的范畴,就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经济解释的初衷,而脱离了现实的制度框架的探讨便会变得毫无根基。

因此,对公共政策理论基础的探讨的一般思路是:在制度框架内对政府行为的经济解释。选择不同的制度框架,推演出不同的政策含义,既可以减少经济学者总是试图将各种特殊性判断提炼为普适性结论的企图引发的争论,又可以避免经济学家欲指点整个世界而无人喝彩的尴尬。由于制度变迁是公共政策的存在缘由(DanielW.Bromley,1989),因此对周期性制度变迁中,特别是转轨经济国家政府行为的研究,就应该立足于对引起制度变迁最重要变量的研究。穷则思变,财政决定改革的起因和路径。因此,将研究锁定在财政压力周期变动的框架内,对政府行为目标的探讨是合适的。

从财政的视角研究政府的行为,可以洞悉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但主流经济学中对此的讨论极少。只有少数的几个人对此有过论述。

熊彼特(1954)认为,从国家财政入手的研究方法,在用于研究社会发展的转折点时,效果尤为显著。在社会的转折时期,现存的形式相继殒灭,转变为新的形式。社会的转折总是包含着原有的财政政策的危机。财政体制与现代国家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财政不仅有助于国家的诞生,还有助于其发展。这不仅是因为支持国家正常运转的官僚体系就是随着税收体制的建立而建立起来的,而且更重要的是,国家借助财政可以日益扩大其管辖权,并把其意志逐渐渗透到市场经济活动中。因此,一旦税收成为事实,它就好像一柄把手,社会力量可以握住它,从而改变社会结构。

Hicks(1969)的研究可以看作是对熊彼特观点的一种注解。他认为财政压力是市场经济在欧洲的形成,亦即民族国家兴起的最主要动因。其中的逻辑为:君主们需要大笔金钱去支付战争费用,国家努力克服财政压力,一方面不断寻求向新财富征税,这导致了现代税收制度的建立;另一方面,由于日税仍然满足不了非常时期的军费开支,所以借债就成为非常迫切的任务。信用是借债的关键,结果,西欧国家寻求借款的努力,促进了资本市场和整个金融体系的成熟。

张宇燕和何帆(1998)将二人的研究称之为“熊彼特-希克斯命题”,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扩展,提出了财政决定改革的起因和路径的论题。他们认为先“甩包袱”再“向新增财富征税”是财政危机背景下改革的正当次序。据此,对中国二十年的改革进行了富有新意的解释。本选题的研究从中得到了很大的启发,可惜的是,“这一命题在严格意义上讲只是一个初步的假说和猜想,但进一步的理论论证和经验分析恐怕就只能留待以后的工作完成了”。本文的研究并不只是对此的理论论证与经验分析,因为张何二位在研究中对政府行为目标的假定并不是本选题所认同的。

在文献的梳理中,更让作者感到遗憾的是财政学家对此的忽略。马斯格雷夫(1969)的贡献在于对政府职能进行了划分。Wildavsky(1964)和Niskanen(1971)讨论了政治过程中国家预算的形成及管理,但他们的侧重点都放在了对官僚行为方式的考察上。Brennan和Buchanan(1980)强调课税的权力要在立宪层次上讨论,但他们始终站在选民的角度分析。

公共选择学派的贡献在于重新定义了政府与个人的关系,将通过财政视角对政府的研究纳入了制度和契约的框架。布坎南对博格森、萨缪尔森、以及阿罗的社会福利函数隐含的个人偏好与社会偏好之间的排序的批评,有力地改变了公共政策研究中将个人与政府类比的观点。他认为国家是一种制度,个人通过这种制度而进行彼此有利的活动。这印证了威克塞尔的将政府视为一个相当于公民之间进行的交换过程的观点。将公共政策的研究置于契约的框架公共政策理论基础研究的进展之内的观点经布坎南与塔洛克的推动,在罗尔斯处得到了大力的发扬。由此引申出来的一个有用的思路就是财政概念的重新定义。布坎南指出财政的本质是一种产权的分配。这一观点在新制度经济学那里得到了强化,但是新制度学派将政府,特别是转轨政府的行为定格为加强产权的私有化,则是犯了教条主义的错误。

非常幸运的是财政危机背景下政府行为的研究并没有因为经济学家的忽略而停滞不前。比如说O’Connor(1973)从一个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剖析财政危机对国家义理性的影响的研究就在政治学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历史学家,或是经济学家在研究历史的时候,则常常对财政问题表现出极大的关注。保罗·肯尼迪(1988)在谈到西欧民族国家的兴起时着重谈到由战争引起的财政压力迫使国王们改弦易辙,图谋改革。Tilly(1975)等人对这个问题的分析更为全面和有说服力。

当然,历史学家对财政危机中政府行为的研究更多的是一种从现象到现象的描述。真正运用经济学的范式进行研究的应该是诺斯与托马斯(1973)和MancurOlson(1982)。前者的观点集中体现在“诺斯悖论”上面。后者则针对财政危机中政府与利益集团博弈引致国家的兴衰向我们透视了政府的真实行为。在诺斯之后,PhilipT.Hoffman和Jean-LaurentRosenthal则提出了一个战争与税收的模型。通过对欧洲不同国家建立不同的产权制度的事实考查,验证了一个国家能否建立一项合理的产权制度,取决于该国的财政政策,而战争是决定现行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

诺斯和托马斯认为,政治组织(即国家)在推行制度变革时有两种目的,一是建立一套有利于自身统治的政治制度,从而保证政治组织的报酬递增,即财政收入最大化;二是建立一套有效的产权制度,从而保证社会成员的收入最大化和经济组织的报酬递增。然而国家的上述两个目标时常是相互冲突的,也就是说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的报酬递增要求不一致。有时政府追求自身报酬的结果是企业的大量破产和经济的严重衰退,也就是说政治组织的报酬递增以经济组织的报酬递减为代价,这时制度变迁陷入锁定,而政府官僚机构成为经济不发展的重要根源。只有当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的报酬递增要求是一致的时候才会出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轨迹。

他们最大的贡献还在于指明了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的报酬递增需求一致的路径。它运用的也是一种规范政府行为的思路。首先政府必须制定合理的产权制度,保证公平竞争和市场规则的实施,从而带来社会成员和经济组织的报酬递增即收入最大化;其次,它必须把自己的报酬递增建立在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报酬递增的前提下,为此要求政府部门要把自己的行为纳入制度化的轨道。在这一基础上,社会成员的报酬递增和经济组织的收入最大化可以使得政府部门通过增加税收来实现自身的报酬递增,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之间的报酬呈相互递增局面,于是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轨迹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得以形成。

在此基础上,他们又指明了政府行为不当的后果。即如果政府部门不把自己的行为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那么政府成员的寻租行为虽然使得他们自身的报酬增加了,但却是以国家整体和经济组织的报酬递减为代价的。如果政府不能制定合理的产权制度和其他一系列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制度,那么由于没有报酬递增的刺激,制度变迁也会陷入困境。在这些情况下,就必然会出现制度变迁的锁定困境和经济不发展的恶性循环。

诺斯的观点代表了一种普遍的观点,即产权至上论,特别是私有产权至上的观点。同时,也坚持了一种制度建设是长期的观点。因为产权的确立和政府行为纳入制度化的轨道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在财政危机的时候,这都是难以在短时期内做到的。在此处,短期的政策操作与长期的制度建设产生了矛盾。正因为这样,才有人认为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尚未得到经济政策方面的证实。但是StefanVoigt和HellaEngerer(2002)认为由于与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的实证研究的快速进展,研究者不仅能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中推演出政策含义,而且有些政策含义并不完全符合于主流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有望成为重新评价一些政策的理论依据。这里一个有用的启示在于可以通过一种方法将制度学派强调的长期与主流经济学派强调的短期融合在一起。在财政危机时刻,政府出台的政策是解决燃眉之急的,如果只是考虑长期,则“我们都死了”。二者的分歧最主要集中在经济增长理论上,虽然自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以来,经济增长理论家开始将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纳入到经济增长的框架中,但是这种新思路依然由于缺乏标准指标和分析方法的公认框架而使二者难以融合。

这样的矛盾之所以产生,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两大学派都没有明确政府的行为目标,也就是说没有对集体行动的逻辑进行合乎现实的考察。主流经济学在研究政策时,将政府看成一个黑厘子,是一个定位于纠正市场成本为零的万能的仁慈的机构。它控制着赋税,津贴和多种资源,以实现一种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是一种“天堂模型”(DennisC.Mueller1989)。更有甚者,理性预期学派认为只有公众不能预期的政策才能有效的论断,只能让人得出要么政府是骗子,要么公众是傻子的结论,结果自然是被抛弃。

制度学派吸收了公共选择学派的观点,将政府看作一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将政府从天堂请到了地下。强调政府的行为是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诺斯悖论的起因正在于此。这种假设在张宇燕和何帆的文章中则假定为国家的目标函数是追求义理性的最大化,其贡献在于通过对财政预算就是国家追求义理性最大化的约束条件的假定而让政府真正回到了现实。遗憾的是它们并没有指出政府行为目标会随着政府财政压力的周期变动而变动。义理性最大化的观点与林毅夫(1989)的假定是相一致的。不同的是林毅夫认同了统治者和有限理性的常人一样具有同样喜怒哀乐的一面,张宇燕仍然将政府的面目包裹在面纱里面。

让政府回到现实的目的并没有让我们真正看清政府的本来面目,因为从天堂降落到人间的政府仍然是一个整体。Olson对集体行动逻辑的研究,对公共选择进行了解剖,它认为不同集团的行动是不一样的。个人理性是集体理性的必要条件,并不是充分条件。

至此,我们看到了政府面纱一层层揭开,但这仍然不是政府真正的面目。前面的假定,将政府与集体行动领导的行为目标混为一谈了。林毅夫与张宇燕包括Olson在此都犯了一个经济学上最熟视无睹的错误,即经济人同质性的假定。如果说在一个竞争性非常强的劳动市场上,将劳动者认同为同质性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将集体行动的领导者视同一般的个体,则难以还政府真正的面目。虽然社会达尔文主义遭到社会学家的批评,但是人与人是不一样的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微观经济学中将企业家才能作为一个与土地、资本、劳动力相并列的要素。企业家是具有特异性的,他与企业的目标并不完全是一致的。如果认同政府与企业在某种程度上相类似的话,那么就应该认同政治家或者说是治国者是一个不同的个体。他的行为目标与政府的行为目标应该是不完全一致的。一个具有说服力的观点是,由于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不同的激励机制,个人的偏好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往往是政府或个人面对不同风险时的一种必然的选择。

现代经济学对领导人偏好的研究之所以忽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们研究的是一种民主的政体。强调一种建构理性可能会导致哈耶克所讲的“极权主义”的存在。而在决策相对集中的国家,学者们对政治基本上是出于一种回避的态度。回避的结果是他们放弃了无论是在私人的还是集体的行动中,有目的的个人才是基本的决策者的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假定。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交易费用学说,验证了集权对于特殊时期经济发展的必要性(张五常,1999)。John.V.Nye(1995)在分析了强制世界中的产权、交易与契约安排的变化,得出了强制或权力的存在并不足以影响竞争性产出的“效率”和“剩余”或“剩余最大化本质”的结论。这是从另一个角度进行的验证。

如果同意了上述的观点,就可能认为政府不是青春永葆的。政府是有生命周期的,政府的生命周期在不同的政治体中是不一样的。即使是一个相对集权的国家,它也不过是十几年的时间。财政的失败意味着政府的失败,财政压力周期波动左右着政府的生命周期,左右着政府的行为目标。

在财政压力变动的框架内考察政府的行为目标的设想,在对转轨经济的研究中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Aghion,P.,和O.Blanchard.(1994)年提出的模型明确地提出了财政压力对于经济转型速度的制约。王红领、李稻葵、雷鼎呜(2001)用七种理由论证了政府放弃国有产权的动机在于财政压力。BlanchardandShleifer(2000)从财政的角度研究了俄罗斯与中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实行的财政分权效果的不同。

这一研究还将进一步深化,一个重要的理由在于行为经济学为此提供了巨大的理论支持。虽然行为经济学的研究视角还没有延伸到政府行为的领域,但是它独特的研究方法,足以修正前面的假定。卡尼曼和特弗斯基(Kahneman&Tversky,1979,1981)发展起来的展望理论(Prospecttheory)阐明了在不确定问题中行为者制度安排的目标问题。该理论认为,人们对风险的偏好是随着收益和损失的变动而变动的,即,当存在收益确定时,人们是风险厌恶型的;当存在损失时,人们是风险偏好型的。因此,布罗姆利(Bromley,1989)认为,“公共决策者看来是经常采取使损失最小化的行动,而不是收益最大化的行动。那些处在做出集体决策位置上的人很可能为了损失而愿意冒险,但在收益范畴内却避免冒险。他们宁可选择确定的收益,而不是有一定可能性的更多的收益。”。

因此,也可以认为,政府的价值函数以参照点为界表现为两种形态。当政府面对确定的财政收益(结余增加),价值函数通常是凹函数,形状比较缓,政府是风险厌恶型的;政府面对一定的损失(财政赤字增加)时,价值函数是凸函数,形状相对陡,政府此时是风险追逐型的。

公共基础范文第4篇

(一)基本公共服务的概念

基本公共服务直接影响公民生存的质量,完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建设对我国长期以来社会建设相对滞后的问题有着积极的推进意义。目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研究不断深入,经济学、管理学、财政学等学科纷纷从自身学科的角度,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概念。《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给出了基本公共服务权威的界定,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提供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属于公民的权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从法学的视角看,有的学者认为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国家(政府)提供的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公共服务”i。借鉴相关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基本公共服务是社会公权力主体在遵循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的基础上,提供的满足社会公民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公益性服务。从内涵来看,基本公共服务必须满足以下几点:其一,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ii基本公共服务只有在社会涉及公益利益的情形下方可有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政府来提供。其二,基本公共服务的目的实现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其三,基本公共服务中涉及的公权力和公民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需要有效的进行约束和保障。

(二)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

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反映出公民基本人权得以实现的现实需求,同时也表明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种类。关于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不同学者的研究大同小异,但大致包含以下几个领域。其一,保障公民生存权的基本医疗卫生、基本住房保障、基本社会服务和生态环境;其二,保障公民发展权的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公共文化体育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iii。

二、基本公共服务宪法基础

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公共物品,以政府为代表的公权力负有供给责任,而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在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中都有明确的确认。从我国宪法的变迁可以看出,我国宪法规范逐渐成为最有利于实现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则体系。iv根据我国《宪法》(2004年修正)的规定看,基本公共服务的宪法渊源主要分布在总纲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两章中。

(一)国家供给基本功服务的宪法义务依据

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国家的责任,具有不可推卸的提供满足公民需求的公共服务时公民免于匮乏的义务。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过快膨胀带来生态环境极大的压力,国家通过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使我国人口保持合理增长,同时积极保护和治理环境提升公民生活的质量,为此我国《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和“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落实了政府该项义务。

(二)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宪法权利来源

基本公共服务是保障公民免于匮乏的民生工程,更是公民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实现途径。因此,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宪法所要进行保障的,我国《宪法》设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便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宪法基础。从逻辑的角度看,基本公共服务与公民基本人权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正是存在公民基本人权需要国家的保障,才存在国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必要。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宪法基础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公民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服务劳动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途径,保障公民劳动就业权是国家的重要职责,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落实了公民就业权的实现。其二,公民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其三,公民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国家提供相应的教育资源的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宪法规定不仅仅是公民受教育权的宣示,更是公民享有基本教育服务的宪法基础。其四,公民基本文化公共服务。

三、基本公共服务宪法基础的实现路径――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法律体系

我国《宪法》在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上,通过宪法本身规定得较为充实、宪法的修改使得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更加完善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使宪法在立法层面得以具体化v等发挥出极大的作用。但是正如学者所言,“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包含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和社会保障等内容的基本公共服务框架,也在相应的框架范围内制定了基本的公共服务法律规范,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由于基本公共服务没有统一法律作指引,实体法不健全程序性法律相对滞后,”vi极大地制约了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阻碍了公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权利的实现。为此,笔者认为,我国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立法,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法律体系,从而使基本公共服务的宪法基础得到有效的落实。就基本公共服务基本法而言,笔者认为应制定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法》。

《基本公共服务法》作为基本法应规定基本公共服务的原则、范围、政府的权力与责任以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就基本公共服务基本领域法而言,应在以下三种类型的法律进行完善:其一是义务教育法、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法、社会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基本公共服务实体性法规;二是转移支付法、预算法、公共财政平衡法、政府采购法等公共财政法规;三是中央地方关系法、公共服务绩效考评条例等行政性法规。vii

注释:

i 邓成明,阳建勋.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宪法价值[J].太平洋学报,2009(11):72-73.

ii 参见马英娟.公共服务:概念溯源与标准厘定[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71.

iii 参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

iv 参见魏健馨.我国宪法变迁的特点[J].环球法律评论,2012(6).

v 参见王磊.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的成就和挑战[J].广东社会科学,2013(3):221-222.

公共基础范文第5篇

[摘要] 公共管理是人类社会治理史中新近出现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共管理者, 是这一社会治理活动的职业承载者。如果说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活动更多地遵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 那么作为后工业社会治理活动的公共管理, 则奉行伦理的规定。因此, 有必要分析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 探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的伦理基础。[关键词] 公共管理; 职业活动; 伦理; 道德工业革命使社会治理活动成为一种职业活动。历史进入19 世纪中期,由于英国政府采纳了东印度公司的管理经验, 因而出现了文官制度, 使得政府中的公务活动成为正式的职业活动。到了20世纪, 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为职业活动被世界各国迅速地接受。目前, 在全世界范围内, 人们普遍把行政管理当作专门的职业化的社会治理活动加以看待。然而, 在社会治理活动职业化的过程中, 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曾经影响行政管理活动主要从属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 导致这一职业的伦理规定丧失了生长的空间, 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也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 随着美国出现“新公共行政运动”这一要求变革社会治理方式的思想运动, 行政伦理的研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由此可见, 关于社会治理的伦理思考是与人类追寻后工业社会治理方式的进程一道启动的。现在, 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对象。其中, 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 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应当是怎样的。在一定程度上, 公共管理是建立在伦理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模式, 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比以往任何时候的治理活动都更加依赖伦理的引导和道德的规范。一 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 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体位置, 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 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 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 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 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 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 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 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 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 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 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 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 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 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 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 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 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 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 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 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 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 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 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 拥有了伦理本质。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权力关系, 所以,

公共基础范文第6篇

关键词:高职 公共基础课 调查

中图分类号:G5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7(a)-0179-01

公共基础课是高职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职所有专业学生都应该学习的思想、文化、素质类通识课程,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高等数学、英语、体育、应用文写作、职业指导等课程,它在高职人才培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高职专业结构的调整,课程设置的改革,特别是对职业教育质量的高度重视,如何培养各行业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与技能型人才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更好地为专业服务,提高公共基础课的教学水平,针对目前高职学生在公共基础课学习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就公共基础课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目的是进行基于工作链的高职公共基础课改革探索。

1 调查对象及内容

针对学生对公共基础课的认识、重视的程度,对教师的看法和要求,对公共基础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要求,上课情况等几个方面精心制作了一份调查表,本次调查时间为2013年4月,方式为不记名的问卷调查,向全院六个系的学生共发放问卷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95份,回收率95.7%。

2 调查结果与分析

2.1 对公共基础课的认识

调查结果显示32.8%的学生认为公共基础课程的开设非常有必要并且很重要,45.1%的学生认为有必要,6.2%的学生认为可有可无公共基础课,15.9%的学生认为没有必要开设公共基础课。

2.2 对公共基础课的重视程度

根据调查显示学生对于体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比较感兴趣;不同系部的学生对于各门公共基础课的兴趣是不同的,特别突出的是体育系的学生对于体育课程具有浓厚兴趣,但是对于高等数学等课程却兴趣缺乏。对于学生喜欢的公共基础课的原因调查结果为7.8%的学生表示关键是教材内容好,与老师关系不大;17.6%的学生表示关键是老师教得好,与教材关系不大;30.4%的学生表示教材内容好,老师也教得好;44.1%的学生认为主要是自己对公共基础课感兴趣。

2.3 公共基础课的课堂情况

11.3%的学生非常满意课堂氛围,50.8%的学生对课堂氛围基本满意,29.7%的学生表示课堂氛围一般,7.2%的学生不太满意,1%的学生表示不满意课堂氛围;25.6%的学生很积极地参与教学,67.7%的学生有时积极参与,5.1%的学生不积极参与,1.5%的学生表示从不参与课堂教学。50.2%的学生能够认真听讲并认真做好笔记,30.7%的学生光认真听讲不喜欢做笔记,仍有6.3%的学生经常旷课,不愿意去。

2.4 对授课教师的看法

32.8%的学生认为公共基础课的教师非常热爱教学工作,57.9%的学生认为教师能比较认真地完成教学工作,8.7%的学生认为教师工作态度一般,仅仅是完成教学任务而已;1%的学生认为教师好像是在应付。

2.5 对公共基础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要求

学生最希望通过公共基础课的教学内容能够提高社交能力、外语水平、身体素质、计算机操作水平;认为最适合公共基础课的教学方式为社会实践、讨论辩论专题发言、专家讲座或专题讲座;除课堂教学外,学生还会通过听专题报告讲座、自己课外阅读原著、参加社会实践等形式来学习公共基础课。

2.6 对公共基础课的感受

大多数学生选择了充实、有趣、愉快、自由、轻松这些正面的词汇来描述上公共基础课的感受,也有部分学生认为公共基础课程较疲劳,内容枯燥、无聊等。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作用来说,52.3%的学生认为自己的综合素质在很多方面都有提高,公共基础课作用较大;41%的学生认为公共基础课对于个人综合素质的提高有一定作用但作用不大;2.6%的学生却认为公共基础课对于个人综合素质的提高没有作用;还有少部分学生表示不知道是否有作用,说明大部分学生对于公共基础课程的作用还是持肯定态度的。

2.7 关于公共基础课的改进意见

对于公共基础课的改进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很多学生希望能够在教学方式上有所突破,建议多加入社会实践项目;对于课堂的互动情况有学生表示不满,认为还是参与度较低;建议不要拘泥于课本内容,能够让大家学到更多知识;建议多加入和专业课程相关的公共基础课程等。

结果表明,总体而言,学生对于现在的公共基础课教学持满意态度的居多,对于不同系部的调查显示文理科专业对于公共基础课程的重视程度还是有差距。公共基础课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与专业课程结合度不够;教学模式较为单一,教学方法传统,缺乏吸引力;课程内容较陈旧,拘泥于课本;高职公共基础课程的特色不够鲜明等。

3 结语

基于公共基础课现状的调查及分析,将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高职院校公共基础课的价值与地位是不可否认的,其教学改革也是一长期而系统的工程,任务重大而艰巨,必须摆正思想,锐意进取,勇于面对其存在的种种顽疾,加快对公共基础课的改革,强化高职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使公共基础课为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郑咏梅,高慧婷,车力木格,等,高职公共基础课学生学习情况调查与对策[J].卫生职业教育,2011(10):103-104.

公共基础范文第7篇

关键词: 高职院校 公共基础课 教学改革

公共基础课是高职院校实现高职教育培养目标不可或缺的内容,是高等职业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提高学生文化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重任,是学好专业课的前提和必备条件,也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形成良好的道德风范和爱岗敬业品质的重要途径。高职院校是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公共基础课必须成为专业课的基石。因此,应根据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深化公共基础课课程改革,更新教育内容与教育方法,在教学中进行大胆的探索、有益的尝试。

一、高职院校公共基础课教学面临的困境

(一)公共基础课的课程定位难以把握

目前高职院校开设公共基础课程,主要包括工具类课程,如数学、计算机基础、外语、应用文写作等;德育类课程,如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等;人文类课程,如大学语文、美学等;职业素养类课程,如职业生涯规划与设计等;身心健康类课程,如体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开设这几大类课程旨在满足学生学好专业课,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的需要,从而达到拓宽学生知识面,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和发展学生兴趣特长与潜能的目标。

高职院校以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关于公共基础课的定位问题成为教学改革的热点和难点。公共基础课不仅仅具有为专业课程服务的工具,更具有“润物细无声”的人文教化功能,如大学语文、大学英语的思维能力培养和工具价值,体育的现实和潜在价值,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价值导向功能等。这些功能可以唤醒学生的情感经验,进行欣赏体悟,进而“由己及人”,扩大到对人、社会的更深层的理解与认识,而这正是当前高职院校教育所缺乏的。在高等职业教育教学中,要处理好公共基础理论知识与专业知识的关系,既要突出专业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应用性,又要让学生具备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清楚地认识公共基础课在新的教育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公共基础课与专业课之间的关系,找准公共基础课与专业课的结合点,树立公共基础课为专业课服务的理念,是高职院校教学改革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二)理论教学与实践难以结合

由于高职院校公共基础课在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育模式上沿袭学科教育模式,过分追求基础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培养目标、教学方法等没有体现出高职高专院校的课程特色,忽视了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造成了公共课教学与专业课教学脱节现象。因此,公共基础课教师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学观念,树立公共课为专业课服务的新理念,强化理论教学与实践的相结合。但要把知识传授的基础理论课转变成具有教学实效性以及学生认可的能力训练课程,这对公共基础课教学是一大挑战,真正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练一体化”的课程改革,在公共基础课程部分相当艰难。教学观念、教学条件、教学环境等,都是公共基础课难以走出困境的制约因素。一方面是高职教育的职业性、技术性和就业导向性以及巨大的就业压力,迫使高职院校树立公共基础课教学的就业导向理念,把高职学生普遍关注的就业能力问题作为基础课教学改革的立足点与出发点,另一方面是公共基础课自身的理论特色和基础定位,这就使得公共基础课改革面临两难境地。

(三)学生主体地位难以保证

传统教学的最大弊端就是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忽略了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教师在教学中仅仅传递观点、手段和结论,将教材内容按照学科的逻辑顺序传授给学生。在教材使用上则大多是国家统编教材,国家统编教材比较注重教材的适用范围,教材编写过程中要考虑各行各业的特点,考虑各行各业的需求,所以教材内容多是基础性的东西和共性的东西。这样的教材没有行业特点,不能完全照顾到各行业的需要,没能很好地起到为专业课搭建知识平台的作用。公共基础课教学应力图改变这种模式,在公共基础课教学活动中牢固树立学生的主体地位,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意识到自己的主体责任和主体力量,从而形成自觉、强烈的创新意向和动机,最大限度地开发自身的创造潜能。我们必须清楚的事实是,学生获得知识、提高素质主要依靠自己的主动性。因此,教学过程中必须确立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学生的自主精神和选择性要求,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大力推行以学生为教育主体的讨论式教学、辩论式教学、启发式教学、问题教学、直观形象教学等教学方法,帮助他们自觉、主动地将理论知识内化为个人素质。力求改变填鸭式的传统教学方法,把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放在第一位,强化思维训练,开放学生的思维空间。具体到教学过程,可以根据教学内容设置一系列的具体环节,让学生成为教学活动中的主角。

二、公共基础课教学改革途径探索

(一)改革公共基础课课程设置

高职院校公共基础课教学面临诸多问题,“其中最根本的问题之一是人才培养系统性的偏差,集中体现在人才培养的效果与市场需求之间的距离,而导致这一偏差的最直接原因是课程”[1]。高职院校应根据行业、企业需求,推进落实工学结合教学模式的教学改革,调整课程设置。坚持教学以技能为中心,专业课、文化课教学为技能课教学服务,调整教学计划,突出实践教学,加大实践教学比例。教学改革和课程设置应关注行业、企业的最新发展,根据企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状况和基本要求,结合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大纲,突出本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流程和新方法,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在课程的难度和广度方面,遵循“实用为先、够用为度”的原则;在教学内容上,删繁就简,面对实际,讲求实效。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一定实践能力的“实用型”、“应用型”人才,公共基础课要根据专业课的设置情况进行调整,树立为专业课服务的理念,摆正公共课与专业课的关系,不断深化课程教学改革。

(二)改进公共基础课教学方式

公共基础课教学,要以为专业课服务为宗旨,配合好专业课教学。要做到这点,必须改进公共基础课的教学方式,确保理论和实践的有效结合。如在大学语文、应用文教学中,着眼于学生实际,切合高职院校学生的语文实际水平和就业需要,结合法律、文秘、计算机等各专业培养需求,注重培养学生的口语交际能力、人际沟通交往能力和应用文写作能力,通过综合实践活动,组织演讲赛、辩论赛、求职应聘会,组织学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系统进行实训,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写作各类公文等,切实体现工学结合的教学思想和教学模式。又如在政治思想课的教育教学中,进行思想品德课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实践的研究,构建思想品德课教育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新模块,即课堂讲授―专题讨论―实践教学三大模块。通过政治理论课、法律基础课、时事专题讲座、日常思想教育等形式的教育,培养学生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的政治情操;通过专业教育、生产性实训教育和企业化管理,使学生具备爱岗敬业、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的精神和文化修养。充分体现出工学结合的办学思想和教学模式,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

(三)提高公共基础课教师素质

公共基础课程自身的基础性、示范性、实践性,使得公共基础课的任课教师不仅应具有丰富的教育理论、扎实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还应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与丰富的人格魅力。这就要求公共基础课教师在教学的学科领域,应该有相应的科研成果。要适应新的教学方案,要在新的形势下把理论问题讲活,教师就必须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积累较多的科学研究成果。这样才能应对日益复杂的思想意识形态领域提出的挑战,才能在较深的层次上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公共基础课教师还要深入社会实际,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开阔理论研究的视野。教师只有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及时更新教学观念,提升教学水平,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才会使高职院校公共基础课的教学水平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随着时代的发展,高职院校的教学改革面临着新的挑战,关于公共基础课程的教学定位、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研究与探讨,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与讨论,尽管公共基础课程在高职院校备受冷遇是个不争的事实,但高职院校教学改革必须涉及公共基础课程领域。伴随着革新传统模式,探索基于工作体系的课程教改实践,有些高职院校在公共基础课程的改革方面作了大胆的实践与尝试,并在教学实践中形成了富有特色且有成效的课程改革经验与做法,这些做法对探索高职院校公共基础课程改革的目标、方向和路径,意义重大而深远。

公共基础范文第8篇

一、提高教学质量是高职院校公共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的新目标、新要求

遵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提高教学质量逐步成为高等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高职院校各学科、各专业教学乃至公共基础课程教学都应该根据《纲要》的精神,把如何提高教学质量摆在首要位置,并作为教学改革的根本任务。

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如何改革,涉及公共基础课程安排、课堂教学及专题讲座、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方法和手段等诸方面。可以说,公共基础课程教学直接影响到学生综合素养和综合能力的培养。因此,提高公共基础课程教学质量,是目前各个高职院校公共课部都十分关注的事情。结合笔者所从事的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工作的实践,首先必须弄清高职学生这个特定教学对象的特点,确定基本知识目标任务;然后结合专业特点,确立技能目标任务;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根据学生个性特点,确立拓展目标任务。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根据“特定对象”施教。

高职学生和普通高校学生一样具有当代青年的共同特点,但又有其特殊性。文化基础较差,入学成绩普遍较低;其次,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强和学习习惯不好,人生的目标还较模糊。但是这一特定群体在接受高职教育的过程中又不同于其他高校,人才培养方案主要侧重于高技能培养目标,所以在公共基础课程教育教学中一定要突出高技能目标,结合学生的专业特点制定有效、针对性强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保证教学质量的提高。而且,高职学生还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接受实践的反应能力较强。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依据这一特点,在教学过程别注重学生对实践知识的需求,这对每一堂课的教学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总体而言,高职院校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从教学计划安排、教师队伍建设、教学方法手段,每节课堂教学要做到服从和服务学生的实际和专业发展的实际、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学生未来就业方向等,由此充分发挥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在人才素质培养中的积极作用。

二、架起公共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教学的桥梁,共同提高教学质量水平

公共基础课程教师在确立本课程教学内容和目标的同时,与专业教研室进行研讨,既可以把握本课程的人才培养方向,也可以了解专业培养目标,尤其是专业在特定教学阶段的目标,更能体现专业的培养特色。

结合高职学生特点和不同专业特点,公共基础课各学科教研室首先要做的工作是调研:一是深入学生和专业教研室,把握特定对象;二是进行研讨,确立教学计划大纲;三是探讨教学内容和方法。根据调研结果确立本学科课程在特定专业高职学生教学中的目标,围绕目标布局实施方案。

实际上,在教学过程中与专业教研室研讨的意义十分重大。专业教研室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非常明确,而且各阶段的教学目标比较详细,所以公共基础学科如若能“专”“基”结合,公共基础课程教学教改工作就会取得突破性的创新,也更能配合专业达到教学目的。

目前,部分高职院校某些专业的教学已经和企业生产相结合,而且课堂与“车间”开始结合,这给公共基础课程教学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战。公共基础课程教学能否做出课堂,能否进入到企业或“车间”,是提高公共基础课程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需要研究的新课题。公共基础课程各学科都有自身的规律性,创造性的教学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公共基础课程教学手段、方法是教学质量水平提高的关键

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职业特点十分鲜明,公共基础课程的教学也应该在教学手段和方法上体现这一特点。更多地使用案例教学、实践教学或贴切于学生实际的手段和方法,既可以使课堂教学丰富多彩,又可以很容易地为学生接受,融会贯通。

教学手段和方法是多样的,不管采取什么方式,主要目的都是保证课堂效果和教学目标能够实现。高职学生的特定性,要求课堂的理论内容要尽量简明扼要,所以有的高职院校公共基础课程教师在教学中动了很大的脑筋。譬如教学中首先把教学内容归纳几点摆出来,再用学生容易理解和接受的案例和事实来讲明,甚至直接由学生来讨论这些问题,教师再归纳。在此基础上,教师对所讲授问题进行拓展,在简单中让这一特定群体获得学习目标。

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譬如公共基础课程《应用文写作》这门课程,可以邀请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的人员进入课堂,让学生明了需要掌握哪些知识,教师可以根据专家的要求来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既让学生能掌握基本理论也能满足他们未来工作的实际需求,这也能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保证教学质量。而且部分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在注重课堂教学之余,能否结合特定的内容直接把课堂教学移植到社会大课堂中来,诸如实地考察、社会调查(实际上很多专业课程已经做了)等,也是全新的挑战。关键问题在于,公共基础课程教学的方法和手段能否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最根本的就是利用一切好的手段来提高高职院校教学质量。

四、公共基础课师资队伍建设是高职院校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保证

教学改革,教师是决定性因素。在公共基础课程教学改革中,教师自身素质、能力、观念等直接影响着教学改革的效果。高职院校由于发展时间的限制,在师资队伍建设问题上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尤其是公共基础课程师资队伍建设更是亟待加强。

公共基础课教学影响的是学生的综合能力和文化素养的培养,但公共基础课又必须与专业课程结合,并服务于学生所学的专业。公共基础课程教师要转变教学观念,在教学中可以结合专业特点,保证教学内容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所以,教师除下基层、企业外,更多的时候要注重与专业教师的沟通和交流。

在专业课程教师开始与企业生产相结合,并不断进入生产第一线进行培训再回到课堂教学中来的新形势下,公共基础课程师资队伍建设面临着极大的改革要求,除不断培训外,实践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学会在实践中充实和发展,参加实践和调研,丰富课堂教学,越来越为公共基础课程师资队伍建设所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