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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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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率范文第1篇

2013年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公告称,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前印企承印境外图书在不同地区执行13%和17%两种税率。

据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介绍,其审批承印境外图书业务时,与审批国内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一样,对图书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两项审批的内容和目的相同。因此,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图书”,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

但国税总局表示,在公告执行日之前,可能存在不同地区理解不一、执行标准不同的情况,根据一般情况下“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此前,业界承印境外图书的增值税税率适用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不同地区执行不同税率。如某大型外资印刷企业在广东和北京均有印刷公司,广东公司承印境外图书执行13%的税率,而北京公司却一直执行17%的税率;二是同一地区不同区域执行两种税率。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印刷企业承印境外图书一直执行17%的税率,而北京市西城区某印刷企业则一直执行13%的税率。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政策出新规

2013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自2012年9月下发执行以后,各地在执行该文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各地反映,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此11号公告。

40号公告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因此,希望对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仍然允许扣除购置资产后,再计算搬迁收益。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新公告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此后签订搬迁协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与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凡涉及土地置换的,其换入土地计税成本可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加上换入土地应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对于其他资产置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该公告未作规定。鉴于土地置换与其他资产置换性质相同,可采取同一原则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因此,新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和调整涉税行政审批项目

适用税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差异;制度创新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递增,如何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世界各国中,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公认较为完善的税制,其税收立法的完备性一直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本文就我国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改革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演变及功能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演变

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发展至今,其税率经历了一个高低起伏的变化过程。在1913年开征个人所得税时,普通税率为1%。第一次经济危机期间,个人所得税最低边际税率达到历史最低值,只有0.375%。从1932年开始,税率水平逐年增高,至1944年最高边际税率达94%。20世纪80年代,美国里根政府在经济形势的逼迫下,成功地进行了半个世纪以来规模最大的1986年税改,并引发了世界性税制改革的浪潮。这次改革大幅度地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并且减少了税率档数。此后,克林顿和小布什入主白宫后也积极推行税改,分别对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作了一些调整。

目前,美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六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税率分别为10%、15%、25%、28%、33%和35%。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者的全部应税所得按四种不同申报方式分别规定了级距,同一级距的税率相同,而美国国税局则每年依据一定指数对该税率表进行调整。

为了进一步改革税制,2005年1月,美国政府成立了税制改革咨询委员会,该机构随即提出了两项税制改革方案:《单一所得税制方案》和《经济增长及投资税制方案》。两项税改方案均建议税率结构简单化,分别将税率从原来的6档累进税制改为4档或3档,并适度扩大各档次的级距。总体上,两种税制改革方案的内容均触及了美国税率制度的各个方面,其根本目的是构造公平合理的宏观税制环境,以促进美国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增长。

(二)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功能

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一直是美国政府干预、调节经济活动的重要杠杆和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弹性的累进税率,使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收人具有一定的可靠性,从而保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延续。当经济增长速度过快、出现经济过热时,弹性的累进税率就会自动产生一种拉力,防止消费和投资需求的过度膨胀,使经济过热现象降温;反之,当经济处于衰退期时,弹性的税率制度就会产生一种推力,能有效地刺激消费和投资需求的增长,从而延缓经济衰退,促进经济复苏。几十年来,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对于调整美国产业之间、产品之间的利益关系,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合理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

另外,为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美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合理的累进税率制度,高收入者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交纳的税款,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也就是说,美国政府每年的巨大财政收入,大部分来自占人口比例较少的富人,而不是普通工薪阶层。实践证明,该制度有效地控制了高收入者收入的过快增长,体现了公平税负、量能负担的原则。根据美国统计局数据显示,近10年来,以税率制度为核心的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使其基尼系数①平均缩小0.3,税收政策效应达到7%,而且尽管美国这些年来收入差距有所扩大,但由于其拥有先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最终使得实际收入差距基尼系数远远低于目前的水平。

二、中美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差异

我国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先后对税基和税率做了相应的调整。目前我国根据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性质设计了两类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对待,即: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类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14%的比例税率;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其余各类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出台在时间上虽比美国晚一百多年,但是作为税收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基本功能上两国是相同的。基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和政治因素的变化,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均经历了高低起伏的调整变化过程。但是,由于税收制度、公民纳税意识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中美两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表现出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如下:

(一)税率结构设计的差异

我国有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其中对工薪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月工薪所得“超过10万元以上”的税率更是高达45%。相比之下,美国实行单一的超额累进税率,采用10%-35%六级税率。对于高收入人群,美国的平均税负在32%左右,特别是到2006年以后,它的最高边际税率降到35%。也就是说,现在美国高收入人群的平均税负已经小于30%了,这个税率对于美国这个经济发达国家来说实用性是十分普遍的。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我国工薪所得的最高税率比美国多出十个百分点。但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绝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5%和10%两级税率,20%~45%的税率基本不起作用,每月工薪所得超过10万元需要适用45%的最高税率的人更是风毛麟角,在实际执行中可谓形同虚设。况且,税率越高,对纳税人避税、逃税的诱惑就越大,避税、逃税事件也就越容易发生,客观上增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因此这种边际税率过高、税率级次过多的设置是不尽合理的。

(二)税率累进路线和级距的差异

我国对工薪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累进级距过多,对中低收入的累进程度跳跃性过快,各级分界点的设置缺乏统一的逻辑规律,第2档的上下界与第4档上下界之间存在十倍的关系,第5档到第9档的分界点呈现出等差数列关系。与我国累进路线相比,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很有特色,它是不等额累进的税率表,不仅应税所得累进额不等,就连税率的累进数也不等。同时,税率表中的税收适用级距是不同的,所以即使应税收入相同,但由于税收级距不一致,应纳税额也不相同。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在超额累进税率制度中还作了“累进消失”的安排,即应纳税所得额达到或超过297350美元时,不再按照超额累进税率下通常的计算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而是全额适用最高一级的边际税率。这一特殊制度亦被各国学者认为是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的一个极富创意的神来之笔。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美国的不等额税率在适用上比我国灵活很多,其带有波动的减速累进路线,累进性比我国更强,累进效果更好。同时,美国还充分考虑了低收入人群的利益,低税率的级距较大。而我国5%的最低边际税率只适用于月应纳税所得额500元以下,范围显得过于狭窄,让很多纳税人感觉这种制度只是为国家多征收税收,而不是在调节收入,它因此也打击了广大纳税人的工作积极性。

(三)税率适用的差异

我国现行税率针对个人收入而设计,只要是月收入过了起征点的居民,不论家庭负担轻重有别,不论是否已婚,均适用相同的税率。相比较而言,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者的全部应税所得按四种不同申报方式,分别为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分别申报、单身和户主四种方式。同样的个人收入,若采用不同的申报方式,其应税区间不相同,税率也不相同。比如,同样是10万美元的个人所得,按单身申报方式则税率为28%,按已婚联合申报方式则税率为25%。

通过观察,我们发现,美国的这个税率制度充分考虑了婚姻和家庭负担等因素,更加体现了量能纳税原则。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适用无视具体情况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虽简单易行,但它没有考虑地区差异,也未考虑家庭总收入以及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情况,对收入相同而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也适用相同的税率,实际上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通过比较我国与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及其实践效果,我们可以发现,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制度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导致了越来越明显的非效率和不公平问题,对它的改革完善已经势在必行。当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改革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同时充分借鉴美国的有益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完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减少累进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传统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要发挥其社会职能,就必须实行高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制。可事实上这种高税率、多档次的税率结构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行之有效。一般说来,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越高,愿意纳税的人越少;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越低,愿意纳税的人相应会增多。因此,个人所得税在税率选择上应遵循简洁、低税的思路。

征税是一种国际性的普遍行为,尤其是在我国已加入wto的情况下,我国该以怎样的税率课税,必然会受到国际上一般税率水平的影响。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累进税率结构,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为35%,缩减所得税累进档次为5级,使税率档次简化明了。35%的最高边际税率与美国等发达国家最高边际税率接近,有利于我国在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吸引海外人才、资本,在更高的平台上参与国际竞争。尤为重要的是,在此次金融大海啸的冲击下,我国实体经济遭遇了严酷的寒冬,降低个税的边际税率可以有效地刺激我国居民消费,促进经济的复苏。另外,针对高收入者想方设法利用比例税率逃税的现象,随着我国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可以考虑将现行的两套税率统一为超额累进税率,以减少居民避税空间,使税负更趋合理。

(二)引进累进消失税率结构,调整各档次级距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调节收入分配的杠杆,因此在确定税率的累进级距时,一方面要符合所得分布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要符合公平负担的要求。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省市的年人均工资水平远远高于全国平均工资水平。与此同时,高工资必然伴随着高消费水平,但这些地区的中低收入者和其他地区的收入者所适用的税率表却相同,这在理论上显然是说不通的。

对中低收入者不公的现象,我们可以通过调整各档次特别是前三档级距的方式来解决,如将第一级税率适用范围调整为“不超过2000元的”,将第二档税率适用范围调整为“超过2000~6000元的部分”,将第三档的税率适用范围调整为“超过6 000~18 000元的部分”。而对高收入者,可以借鉴美国税率中的“累进消失”结构,对课税所得超过一定数额时不再按超累进税率计税,而实行特殊的比例税率计算,以此将高收入者在低税率阶段得到的优惠抽走。在当前我国贫富差距较大的形势下,采取“累进消失”的税率结构,更有巨大的社会意义。它既能确保低收入者享受较低税率带来的利益,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又可使高收入者在退清其所不适宜享受的低税率优惠之后,只需面对一个较低的比例税率,从而体现税收的效率原则。在此,公平与效率两者兼顾,税收的再分配功能也必将得到更好的体现。

有部分学者担心,我国个人所得税总额本来就不多,这样根本的税率改革将大大降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比重。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的增长是与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加成正比的,当我国全体居民整体收入水平普遍提高之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总量和比重自然也会不断增加。

(三)税率适用兼顾婚姻家庭等“人性化”因素

我国是一个大家庭观念很重的国家,自古就有养老扶幼的优良传统。因此,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上①,一个家庭的总收入比个人收入也更能全面反映其真实纳税能力。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因此,在税率的适用中,借鉴美国的区别对待制度,我们应充分考虑每一个纳税主体是否已婚、夫妻双方是否都有收入、是否赡养老人和孩子及其人数等个体情况,根据其每个人、每个家庭实际情况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率。这样,可以实现相同收入家庭相同的税率的横向公平,不同收入家庭不同的税率的纵向公平,充分体现税率设计的“人性化”。

当然,在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手段和征管水平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做到使家庭中所有成员的收入透明化,难度还是极大的。同时,我国的家庭结构比美国复杂很多,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现象较为普遍,这种以生活在一起的大家庭为单位设计税率还比较困难。我们可暂时以夫妻关系为基本单位,将多代同堂的家庭按婚姻关系拆分为几个小纳税家庭,分别适用税率。同时,对于夫妻双方联合申报和单身申报的税率应有所区别,以使个税切实起到再分配的效果,真正体现个税调整的公平性。

(四)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统一劳动所得的税率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同属于劳动所得的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使得高收入者因为来源众多或转化来源而适用低税率,工薪阶层却承受着繁重的税负。因此,应将上述三大部分劳动性所得统一合并为劳动报酬所得,按同一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以体现“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待遇”原则。

另外,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动所得适用较高的累进税率,对非劳动所得适用较低的比例税率。而当前高收入人群的收人大多来源于非劳动收入,若按照现行的税率制度,极易产生对居民收入的逆向调节问题,造成税负显失公平。因为劳动所得为勤劳所得,它与个人的能力、健康和寿命直接相关,随时可能终止,而且受众多意外因素的影响,比较不稳定。但以上特征是非劳动所得不存在的。因此,对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应该区别对待,非劳动所得适用的税率理应高于劳动所得适用的税率。

(五)克服通货膨胀的影响,实行税收指数化调整

2007年以来我国物价上涨,通货膨胀比较严重。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7年全年我国cpi涨幅达到4.8%的11年历史高位。通货膨胀侵蚀了个人财富,给居民带来了虚假所得。为了剔除通货膨胀带来的此负面影响,美国从1981年开始实行税收指数化调整。即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以防止通货膨胀将纳税人推入更高的税率档次。

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我们应考虑采取税收指数化措施,当消费者物价指数上涨超过上年度一定的百分比(如10%)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距应按同等比例调高。税率级距的提高,实际上也就降低了税率。总而言之,通过这种指数化机制,确保物价波动情况下纳税人税负水平的相对稳定,从而避免因通货膨胀导致其实际税负加重的现象;同时它对解决我国目前税基标准“几年一修改”的问题也有实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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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月薪;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取得的月薪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年终取得的一次性奖金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 9号),对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采取“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奖金的全部数额按照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所得,既可以月薪的形式取得,又可以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取得,收入在月薪和一次性奖金之间分配的不同,税负也是有差别的。

一、月薪所得和年终奖金的节税设计原理

由于每月薪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均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分项计税,对于个人来说,在工薪和年终奖金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这就为工资薪金发放的节税设计提供了空间。如果月工资偏高,会使月工资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可能放弃将工薪转化为年终奖金适用低税率的机会,加重个人的税收负担;相反,如果一次性奖金过高,会使奖金适用高税率,而可能放弃将一次性奖金转化为月薪适用低税率的机会,也会增加个人所得税负担。尤其是全年一次性奖金在确定税率时类似全额累进税率,在税率临界点附近时,只要税率高于某一档次,其全部数额都要适用更高一个级次的税率。既使不考虑月工资,仅仅从一次性奖金本身来看,也需要在发放时很好地筹划奖金的数额,避免出现奖金数额增加不多,而税率适用更高级次,税负增加较多甚至税负增加超过奖金增加的税负偏重现象。与月工资综合起来考虑,问题会更复杂,需要综合规划月薪与一次性奖金的分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个人总收入在月薪与一次性奖金之间进行合理地划分,是有效降低工资薪金和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重要筹划方法。

为简化起见,节税设计的假设前提是:个人的年收入是可预测的,至少可以预测收入在某一区间;个人收入可以通过月薪和一次性奖金两种方式获得,并且两种报酬的比例可以根据节税的需要作出安排;月薪的发放是均匀的,即每月月薪相同;个人的收入中不包括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等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充分考虑职工的利益,比如当工薪发放与一次性奖金发放税负相同时,选择按月薪发放。

二、月薪的区间分界点

(一)税率变化的拐点

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率表中,税法给出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超过这些范围的上限,税率提高一档,低于下限,税率降低一档;在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时,商数超过适用某档次税率级距的上限数额,税率也要提高一个档次。根据引起税率变化的这些点,将个人的月薪划分为不同的区间,在每个区间都可以找到收益与纳税的最佳配比。从税率表上看,能够引起税率升降的调整数为500元、1 500元、3 000元、15 000元、20 000元(调整五档)等,姑且把这几个数称为寻找各区间分界点的的调整数。月工资与一次性奖金适用同一税率表,其税率的调整数相同,每一个调整数既可以使工资税率提高,也可以使一次性奖金税率提高,所以根据每一个调整数都可以找到2个拐点。引起税率变化的第一个拐点是2000元,以2000元为始点,顺序加上调整数500元得到2500元构成一个拐点,再加上调整数500元得出3000元又构成一个拐点,下一级距以3000元为基础加上调整数1500元得出4500元,再加一次调整数1500元得出6000元,又得到2个拐点。依次计算,可以得出

2000元2500元、3000元、4500元、6000元、9000元、12000元、23000元等19个拐点,这些拐点也是月薪的区间分界点。

(二)纳税无差别点

上述19个拐点中的8个拐点具有这样的特性:在总收入基础上若增加部分收入,增加的收入作为一次性奖金发放,一次性奖金在突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时,全额适用高税率,使原本适用下一级税率的奖金也适用高税率而使税负增加;如果将增加的这部分奖金作为月工资发放,即使增加的工薪适用更高一档税率,总体税负也会相对较低。这时,会出现放弃一次性奖金低税率而选择月薪高税率的情况,理由是适用低税率的代价较高。但是,收入额增加到一定规模,会出现相反的情况,增加的收入按月薪纳税的税负高于按一次性奖金纳税的税负,这时应改按一次性奖金纳税。这里就存在一个纳税无差别点,即由按工资纳税改按年终奖纳税的转折点收入额,这个收入额中的增加部分按工资纳税和按年奖金纳税税负是相同的,所以将这个收入额称为纳税无差别点。在纳税无差别点以内,增加的收入额以工资形式发放可以节税,超过纳税无差别点,增加的收入以一次性奖金发放对职工有利。九级税率中从5%开始,每两个税率之间均有一个纳税无差点,共8个纳税无差别点,这些纳税无差别点也是划分总收入的分界点。

以分界点4 500元为例,总收入分解为月薪4 000元和一次性奖金6 000元可以节税。若收入增加,增加部分随工薪发放适用税率15%,增加的部分若作为一次性奖金发放,适用税率为10%,表面上看后者税率低,可节税5%,但是后者是以放弃原奖金6 000元的低税率5%为代价,全额适用10%,相当于全额累进税率,使原来的6 000元多纳了5%的税款,全年多纳税300元,相当于适用低税率的固定成本,只有在节约的税款大于固定成本时,后者才是可行的。这里就存在一个纳税无差别点,其能够使增加的收入按工薪纳税与按一次性奖金纳税的税负相同。设年总收入的增加额为X,根据两种方式的年纳税相等,可列出方程:

15%X=(X+6 000)×10%-25-6 000×5%

解得:X=5 500 月奖金=5 500÷12=458

在原来的分界点4 500元基础上,得到新的分界点4 958,在平均月收入4 958元以内,原来一次性奖金6 000元的不变,新增的458元并入月薪发放可节税;超过4 958元时,每月发放的工薪4 000元不变,增加的收入全部以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发放可以节税。利用同一原理,可以找到4 958、10 833、31 583等8个纳税无差别点,这些纳税无差别点都是总收入的区间分界点。

根据19个引起税率变化的拐点和8个纳税无差别点构成的27个总收入的分界点,可将每月的总收入划分为28个区间,根据每一个区间的税率特点进行合理的节税设计。

三、各区间的节税设计

根据税率变化的拐点和纳税无差别点,将个人的年收入划分为若干个区间,每个纳税区间,月薪与一次性奖金的分配以税负最低为原则,从第一个区间开始,采用因素分析法,依次找出下一区间的分配方案。

第一区间:0―24 000元/年收入

全部作为月薪发放,每月2 000元,减除费用后无应纳税所得额,不纳税。

第二区间:24 000―30 000元/年收入

寻找第二区间的分配方案,要对第一个区间的最佳方案进行因素分析,每月2 000元月薪不变,年增加0―6 000元收入有两种选择。

选择一:月薪增加0―500元,年终奖为0,每月减除法定扣除费用2 0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0―500元,适用5%的税率,月税额0―25元,奖金税额为0,年税额0―300。

选择二:增加的0―6 000元,一部分作为工薪发放,其余作为一次性奖金发放。由于月薪超过2 000元,年终奖除以12的商数适用税率5%,工薪超过2 000的部分也适用5%的税率,所以税负同第一个选择相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择其一。本文从员工利益考虑,选择第一个方案。

第三区间:30 000―36 000元/年收入

根据第二个区间的结论,30 000元按工薪发放,每月2 500元,增加的0―6 000元再以工薪发放,则税率提高到10%;而增加的部分作为一次性奖金发放,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不过500,适用5%的税率,显然后者节税。也就是说,在这一区间,要将税率控制在5%以内,所以选择的方案是每月2 500元,一次性奖金0―6 000元。

第四区间:36 000―54 000元/年收入

在第三个区间每月2 500元,一次性奖金6 000元的基础上,年收入又增加了0―18 000元,增加部分作为工薪发放适用10%的税率,增加部分无论拿出多少作为一次性奖金发放,加上原来的奖金6 000,商数已过500,奖金要全数按10%缴个人所得税,原来的6 000元奖金适用税率会从原来的5%,上升到10%,显然税负增加,所以在这一区间,增加的年收入0―18 000元作为月薪发放可节税,所以这一区间方案是每月2 500―4 000元,一次性奖金6 000元。

第五区间:54 000―59 496元/年收入

在第四区间每月4 000元,一次性奖金6 000元的基础上,根据纳税无差别点的原理,每年新增的5 496元以月薪的形式发放,适用15%的税率,以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发放适用10%的税率,但却是以放弃原奖金6 000元的5%税率为代价,从节税角度,得到新的拐点59 496元,年收入在54 000―59 496元,月薪4 000―4 458元,一次性奖金6 000元可以节税。

第六区间:59 496―72 000元/年收入

年收入超过纳税无差别点59 496元,可以重新考虑分配方案,在年收入54 000元以上的部分,以月薪发放的15%税率,将成为加重税负的主要原因,如果以一次奖金发放,全部适用10%的税率,虽然是以放弃原奖金6 000元的低税率5%为代价,但是会带来总体税负的降低。所以这一区间的设计是每月月薪4 000元,其余为一次性奖金。

根据同样的推理,可以得出其他各区间的节税设计。将前12个区间的节税设计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汇入上页表1。

四、工薪与一次性奖金设计的节税效果

在表1中,一区间与二区间、四区间与五区间、七区间与八区间、十区间与十一区间的设计方案相同,因此,表1中的12个区间就形成了8种节税设计。在实践中,存在工薪偏高奖金偏低或者奖金偏高工薪偏低现象,从节税的角度看,这些都是不可取的。以个人收入全部按月薪形式取得为例,其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与节税方案的税负相比,其节税效果如上页表2。

从表2的比较可以看出,在收入的不同区间有不同程度的节税,总收入越高,节税额越大,越应该进行节税设计。根据月薪与一次性奖金的的纳税规律所做的节税设计可以在实践中广泛运用。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可以根据职工年收入所属的区间,选择相应的设计方案。职工收入差别较小的单位,可在一个或几个较少的区间内作出选择;对于职工收入差别较大的单位,则要区分不同的职工收入,分别对应多个不同的收入区间,寻找相应的方案;对于职工收入不确定的企业,采用这一设计之前要合理估计职工收入,再按估计的收入所对应的区间寻找设计方案,而纳税风险的大小与估计的准确性成反比。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

适用税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月薪 全年一次性奖金 组合

工资薪金纳税筹划方法很多,包括均衡发放、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相互调剂、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相互转化、工资薪金转化为企业福利、工资薪金向股票期权转化等。本文着重探讨均衡发放、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相互调剂方法下,如何充分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这个税收优惠政策,又能避开该计税方法多发少得的“盲区”,找出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税负最低的组合,以获取节税收益。

一、现行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规定及其分析

(一)“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范围、税率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具体如下: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上表“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以及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规定及其带来的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该计税方法引起个人所得税在级差临界点发生很大变化,导致出现多发少得的六个“盲区”:

18001元至19283.33元

54001元至60187.50元

108001元至114600元

420001元至447500元

660001元至706538.46元

960001元至1120000元

也就是说,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金额落在以上各区间,会出现“多发少得”现象。例如,全年一次性奖金甲为18000元、乙为18001元,甲乙应纳税额分别为:

甲应纳税额=18000×3%=540(元)

乙应纳税额=18001×10%-105=1695.1(元)

其结果是乙多发1元,反而比甲少得1694.1元。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盲区”的原因分析

尽管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这个税目,均适用“工资薪金”税率,但全年一次性奖金税负比月薪税负重(税率为3%时税负相同),并随着税率档级的上升税负差异扩大。例如我们安排全年的月薪(假如每月发放数相同)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8000元,两者适用税率均为20%,应纳税额见下表1:

可以看出,尽管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相同,但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比全年月薪应纳税额多了6105元。其计算公式为:

月薪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月薪应纳税额=(月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从表1和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应纳说所得额、税率相同的情况下,月薪速算扣除数扣除了12次,而全年一次性奖金速算扣除数只扣除1次,两者的税负差额为各档税率对应的速算扣除数的11倍。月薪才是真正分段计算,执行超额累进税率;而全年一次性奖金实质上执行的是全额累进税率。这是为什么全年一次性奖金税负比月薪税负重的原因,也是全年一次性奖金出现纳税“盲区”的根本原因所在。

二、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最低税负组合区间的测算

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年收入相对固定在一个区间,并采取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如年终金、目标承包奖等)相结合的形式发放。如何科学合理安排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比例,得到税负最低组合呢?从上面分析可以发现:在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相同、适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月薪应纳个人所得税比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少(税率为3%时应纳税额相等),并且税率越高,差额越大。因此,我们在安排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比例时,只有月薪税率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最低,并且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不大于月薪税率的组合,才有可能使“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最少。另外,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实质上执行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因此为了用足该税收优惠政策,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金额最好卡在对应税率的临界点上,如18000(适用税率3%)、54000(适用税率10%)、108000(适用税率20%)、420000(适用税率25%)……等等。这样既能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的优惠政策,又能避免与其税收优惠初衷相违背的“盲区”。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可以通过数学计算分析法找出纳税最少的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最优组合。

根据现行“工资、薪金所得”各档税率所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区间进行分析测算如下(以下“工资薪金”均为应纳税所得额。“∈”是数学中的一种符号。读作“属于”):

(一)工资薪金∈(0,36000】

很显然,全年一次性奖金和月薪均安排18000元,两者税率均适用最低税率3%。该组合纳税最少。

(二)工资薪金∈(36000,72000】

令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适用税率=3%,则月薪∈(18000,54000】,适用税率10%。该组合纳税最少。如果在这个区间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则适用税率10%,则月薪∈(18000,54000】,适用税率3%或10%。依据上面“全年一次性奖金实质执行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不能比月薪税率高”的结论,这个组合不是纳税最少的组合。

(三)工资薪金∈(72000,108000】

令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适用税率=3%,则月薪X∈(54000,90000】,适用税率=20%,

纳税总额=18000×3%+【(X-18000)×20%÷12-555】×12 (1)

令全年一次性奖金=54000,适用税率=10%,则月薪X∈(18000,54000】,适用税率=10%

纳税总额=54000×10%-105+【(X-54000)×10%÷12-105】×12 (2)

解方程(1)和(2),得出X=83550元,即:应纳税所得额为83550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18000和54000的组合应纳税额相等,税负相同。

从以上可以看出,工资薪金∈(0,83550】,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8000,其他以月薪形式平均分发放的分配方式,纳税最少。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3550元,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为54000元比选择选择18000元税负低。

(四)工资薪金∈(108000,162000】

令全年一次性奖金=54000,适用税率=10%,则月薪∈(54000,108000】,适用税率=20%,

令全年一次性奖金=108000,适用税率20%,则月薪∈(0,54000】,适用税率=10%,显然全年一次性奖金为54000元的组合税负低。

(五)工资薪金∈(162000,216000】

令全年一次性奖金=54000,适用税率=10%,则月薪∈(108000,162000】,适用税率=25%,

令全年一次性奖金=108000,适用税率20%,则月薪∈(54000,108000】,适用税率=10%或20%,显然全年一次性奖金为54000元的组合税负低。

(六)工资薪金∈(216000,474000】

令全年一次性奖金=54000,适用税率=10%,则月薪∈(162000,420000】,适用税率=25%,

令全年一次性奖金=108000,适用税率20%,则月薪∈(54000,366000】,适用税率=20%或25%,显然全年一次性奖金为54000元的组合税负低。

并且,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在【216000,474000】区间时,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54000和108000万元,税负差额为常数2250元,其中:全年一次性奖金少纳税=(54000-108000)×(10%-20%)+(105-555)=4950元;合并到工资中多纳税=54000×(25%-20%)=2700元。

(七)工资薪金∈(474000,528000】

令全年一次性奖金=54000,适用税率=10%,则月薪X∈(420000,474000】,适用税率=30%,

纳税总额=54000×10%-105+【(X-54000)×30%÷12-2755】×12 (3)

令全年一次性奖金=108000,适用税率=20%,则月薪∈X(366000,420000】,适用税率=25%,

纳税总额=108000×20%-555+【(X-108000)×25%÷12-1005】×12 (4)

解方程(3)和(4),得出X=519000元,即当应纳税所得额为519000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54000和108000的组合应纳税额相等,税负相同。即工资薪金∈(83550,519000】,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为54000,其他以月薪形式平均分发放的分配方式,纳税最少。

同理可以测算出当应纳税所得额为627000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108000和420000的组合应纳税额相等,税负相同;应纳税所得额为1452500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420000和660000的组合应纳税额相等,税负相同。即工资薪金∈(519000,627000】,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08000;工资薪金∈(627000,1452500】,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为420000,其他以月薪形式平均分发放的分配方式,纳税最少。

列表2如下:

这样,我们可以得到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税负最低组合:(表3所示)

把应纳税所得额还原成年收入

上述测算是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依据测算的,即按税法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以及法定可以扣除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下面把年应纳税所得额还原成年收入,假如法定扣除的“三险一金”以及考虑纳税调整事项后金额每月为2000元,月薪收入为=月薪应纳税所得额+5500(3500+2000),年收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6000(5500×12),所得区间

三、最优工资薪金纳税方案的筹划

(一)按最低税负组合设计薪酬方案

按照表4安排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比例,可以实现税负最低,要达到这个目的,首先须从薪酬方案设计时就进行全盘考虑、系统设计,或者对原有的薪酬方案重新设计或进行调整,使之符合税负最低组合。虽然不同职级或不同岗位人员年收入不同,绩效优劣会影响年收入上下浮动,但我们仍然可以分层级进行设计,并且各层级人员年收入总是会落在上述区间内。

也许单位的管理当局认为,年终奖(或目标奖、绩效奖)与目标、绩效挂钩,如果把年终奖固定在临界点,做好做坏一个样,并且在年收入中占的比重太小,达不到激励目的。如何既能实现税负最低,又不消弱激励力度呢?我们可以采取“分月预发(或视目标完成情况滚动考核发放),年底汇算”的方法,即综合考虑去年实际发放金额和今年年度目标的基础上,对今年发放的年终奖金额进行测算,然后把预计今年的年终奖拆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安排到每月发放,一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固定在临界点发放。使之能符合表4的税负最低组合。这样处理,不但能实现节税的目的,员工实际到手的拿得多了,还可以进一步提高薪酬的激励力度。

举例:某单位员工唐某年收入240000元左右,每月基本工资10300元左右,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三险一金”为2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116400元,则,纳税筹划前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全年月薪应纳税额=【(10300-3500-2000)×20%-555】×12=486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16400×25%-1005=28095(元)

全年应纳税额=4860+28095=32955(元)

按表4进行纳税筹划,设计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组合:安排每月工资15500元左右,全年一次性奖金为54000元(即把年终奖116400元拆分成两部分:一部分62400元分月平均发放,每月月薪在原10300元的基础上增加5200元至15500元;一部分54000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则:

全年月薪应纳税额=【(15500-3500-2000)×25%-1005】×12=1794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54000×10%-105=5295(元)

全年应纳税额=17940+5295=23235(元)

筹划后比筹划前节税=32955-23235=9720(元)

(二)利用临界点制订年终奖分解发放方案

薪酬方案设计与调整涉及的部门多,流程复杂,在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税负最低组合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单纯针对年终奖采用临界点分解发放的办法,虽然达不到最优组合节税效果,但仍能起到节税的作用。

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实质上执行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存在六个计税“盲区”。因此发放年终奖时,将年终奖与上述六个盲区比较,如果金额出现在六个盲区内,会出现多发少得的现象,这样我们可将年终奖分两部分发放,一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临界点发放,超过临界点的奖金可以作为其他名目奖金与当月工薪合并计税,同样可以实现节税。事实上,年终奖没有落在“盲区”内,未出现多发少得的现象,我们仍可以进行测算,把超过临界点的奖金合并到当月工资中计税,如果合并计税由此增加的税额远小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降档减少的税额,即可以将年终奖拆成两部分,一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临界点发放,超过临界点的奖金可以作为其他名目奖金与当月工薪合并计税。采取这样处理是符合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薪、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上例唐某取得年终奖116400元(未落在“盲区”内),12月份月工资为10300元,法定可以扣除的“三险一金”为2000元。则:

(1)把年终奖全部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则: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16400×25%-1005=28095(元)

12月工资应纳税额=(10300-3500-2000)×20%-555=28500(元)

应纳税额合计=28095+405=28500(元)

(2)把年终奖拆分成两部分:其中:108000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另外8400作为单项奖合并到12月工资纳税,则: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08000×20%-555=21045(元)

12月工资应纳税额=(10300-3500-2000+8400)×25%-1005=2295(元)

应纳税额合计=21045+2295=23340(元)

后者比前者节税=28500-23340=5160(元),是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采用20%的税率对应的临界点108000发放,税率由原来的25%下降5%而少纳税5400元(108000×5%),而另外8400元合并到当月工资中计税,其中有4200元适用20%的税率(原12月工资应纳税额为4800元,9000元之内均适用20%的税率),税率下降5%,少纳税210元,与全年一次性奖金速算扣除数少减了450元(25%对应速算扣除数1005元-20%税率对应速算扣除数555元)的综合结果(5400+210-450=5160)。

四、结论与建议

上述分析可知,尽管“工资、薪金”所得,收入比较单一、金额相对固定,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是按收付实现制确认应税收入、计算缴纳税款的,因此均衡发放月薪可以起到节税的作用;又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实质上是执行的全额累进税率,存在着多发少得的“盲区”,给工资薪金纳税筹划带来了一定的空间。并且工资薪金所得是员工基本的经常性收入,好好筹划,经年积累可以获得长期节税收益。笔者近两年对一个单位进行纳税筹划,一个不到500人左右的单位,两年获得的节税收益有330多万元。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从2005年起开始执行,一直存在“计税盲区”,如果从一开始就进行筹划,获得的节税收益更大。尤其对于那些劳动密集型及高科技单位,工资薪金在成本费用中占的比例大,若进行合理的筹划收益将更为可观。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实行代扣代缴,因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义务人相对分离,纳税义务人虽有节税利益诉求,但往往处于被动纳税地位,而扣缴义务人往往会忽视纳税筹划,甚至认为不关自身的收益,积极性不高。为此,笔者建议:一方面企事业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并对进行纳税筹划取得巨大效益的人员适当进行激励,提高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须认真学习和掌握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条例规定,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单位的薪酬体系,合理设计方案,科学安排收支,实现既能减轻员工税负,又能降低管理当局薪酬激励的成本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3]葛长根.《节税筹划实操案例精解》.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4

[4]蔡昌.《纳税筹划实战指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11

适用税率范文第5篇

我国的国情不同于美国、俄罗斯,我国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世界上储蓄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扣除项目单一,税制相对简单;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在逐步扩大,基尼系数已接近警戒线,个人所得税必须承担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职能。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目前并不存在通过税制改革来提高居民储蓄率和实施单一税率来简化税制的基本背景。因此,在我国实施彻底的单一税的条件是否成熟尚需进一步研究,即使像俄罗斯那样对劳动类所得税搞一个单一的比例税率也不现实;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仍应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现实选择。

但单一税“简化、公平、效率和鼓励投资”的基本思想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并税率,简化税制,公平税负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有三套超额累进税率和三个比例税率。工薪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三项性质基本相同,均为劳动所得,却分别适用三套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工薪累进税率多达九级;房屋租赁所得、稿酬所得和其他各项所得则分别适用10%、14%和20%的比例税率。收入水平相同的纳税人,税负却相差悬殊。因此,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进行适当的合并和简化,即以现行工薪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调整级距,减少累进级数(如设置三档税率),作为工薪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统一适用的税率。另外,合并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率,统一减按14%的税率征税。从性质上讲,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同一类别的所得,统一二者适用的税率,有利于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简化税率。

降低税率,体现效率原则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边际税率偏高,工薪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达45%,劳务报酬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达40%,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经营者年所得达到5万元的,适用35%的税率。同世界上多数国家相比,我国的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属于较高水平。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吸引高科技管理人才,也没有实际意义(实际上,工薪所得适用的高档税率对应的纳税人极少,99%以上的工薪纳税人都是适用20%或以下的税率),不但不利于纳税人自觉纳税,反而会刺激纳税人偷逃税,增加税收征管难度,流失个人所得税。借鉴俄罗斯改革的经验,我国可以考虑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进行适当调整,即将最高边际税率降低至35%。

适当调整现行税前扣除政策,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应得利益

从俄罗斯的税前宽免扣除内容来看,既有针对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扣除,也有针对个别纳税人的特殊扣除,此外,还有抚养、教育、医疗等社会性扣除。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只有一项纳税人均适用的标准扣除,没有其他因素扣除,在增加个人支出的各项改革措施陆续出台实施的情况下,单一的标准扣除,不能保证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原则。因此,借鉴俄罗斯的做法,我国可根据征管手段和监管水平的实际,适时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医疗及教育支出的需要,增列必要的税前因素扣除项目,以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需要,体现个人所得税的调控目标。

解决对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问题,鼓励个人投资

按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给个人的股息、红利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还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民营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外投资,拥有公司、企业股权而分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已越来越多。对个人投资给予税收优惠是单一税的一个基本特点,俄罗斯对股息、红利也采取了按6%的最低优惠税率征税的办法。借鉴这一思路调整我国目前对股息、红利的税务处理政策,如减按10%的税率或扣除已缴纳的公司税等,缓解对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以鼓励和促进私人投资。

适用税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简化计算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一、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自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减除费用由1,600元调整为2,000元,所得按每月定额扣除2,000元或4,800元,就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中的各级距均为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确定适用税率时,不能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所得为依据,而只能是以扣除给定费用后的余额为依据,找出对应级次的税率。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雇主(单位或个人)常常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即支付给纳税人的报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是不含税的净所得或税后所得,纳税人的因纳税额由雇主代为缴纳。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以纳税人实际所得的收入直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否则,就会缩小税基,降低适用税率。正确的方法是: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具体分三种情况处理:

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或个人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公式①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②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见表1。(表1)

现举例来解释上述公式具体如何运用:

例1:境内某公司代其雇员(中国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支付给李某的不含税工资为4,000元人民币。计算该公司为李某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解:由于李某的工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应换算为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根据上述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4000-2000-125)÷(1-15%)=2205.88(元)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205.88×15%-125=205.88(元)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

第一种情况: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情况: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应将第一种情况公式①中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公式②中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乘以雇主为雇员负担税款的比例,从而将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现举例说明公式如何运用:

例2:某外商投资企业雇员(外国居民)某月工资收入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所得30%部分的税款。计算该纳税人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应纳税所得额=(12000-4800-375×30%)÷(1-20%×30%)=7539.89(元)

应纳税额=7539.89×20%-375=1132.98(元)

通过上述对例题的解析,我们发现,当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含税时,一般的计算方法比较复杂,而且公式的记忆难度也比较大。那么,有没有更简单一些的计算方法呢?回答是肯定的。

三、不含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简化计算方法

通过对表1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含税工资薪金还是不含税工资薪金,每一距级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都是一样的,例如,“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的这一距级,对应的税率都是10%,速算扣除数都是25。正是基于这样的发现,因此,我们对以上的公式进行整合和推算,得出以下简单的计算方法来进行这一类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

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税率)

仍以例1为例,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额=[(4000-2000)×15%-125]÷(1-15%)=205.88(元)

2、雇主定率为雇员负担部分税款

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税率×负担比例)

仍以例2例,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额=[(12000-4800)×20%-375]÷(1-20%×30%)=1132.98(元)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不含税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的一般计算方法和简化方法的计算结果是一样的。但是,一般的计算方法必须经过两个步骤:首先要把不含税的换算为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才能计算出应纳税额;而简化的计算方法一次就可以计算出应纳税额。注册税务师税法的考试题量大、时间紧,有了这些简化的计算方法,更能帮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工作实践中有许多发现的机会,让我们的工作变得简单而又主动,我们可以在征管实践和稽查工作中提高自己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上是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的一点发现,不足为谋,仅供探讨。

(作者单位:河南经贸职业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适用税率范文第7篇

如果我们对过度消费会危害社会和人体健康的消费品、高能耗消费品等货物也实行较高的税率,那么增值税就不仅可以实现普遍征收,还具有保护环境、社会和人体健康,优化资源配置,调节产业结构等消费税的作用。如果将消费税与增值税合并计征,就将更为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与此同时,两税合并计征还可以简化征纳税的程序,进而满足现代西方税收原则中的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要求税制的设计要讲求效率,即必须在税务行政、资源利用、经济运转三方面尽可能提高效率。具体要达到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尽量减轻纳税人的超额负担;二是要尽量降低征收费用。而两税合并计征的原动力就是,要借助增值税成熟而先进的征收管理实现对消费税的计征,进而降低征收费用,减少偷、漏税行为,规避征税风险,增加财政收入,这恰恰达到了效率原则中要尽量降低征收费用的要求。两税合并计征将原来的两次纳税申报简化为一次,节省了纳税人的时间和精力,减轻了纳税人的超额负担,这也满足了效率原则中的另一个要求。

以上两个原则不仅是现代西方税收原则,同时也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原则。同时,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原则还包括财政原则和法治原则两项。顾名思义,财政原则是指设计税制要保证财政收入,法治原则是指要依法治税。通过两税合并计征试图增加财政收入,减缓通货膨胀,这是目前我国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制定新的税法则是两税合并计征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

两税合并计征的征税范围与计征管理

通过两税的比较分析可知,我国增值税是根据年应税销售额和会计核算水平将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征税管理,而消费税纳税人按纳税环节划分更便于征税管理。差异产生的原因是课征制的不同。消费税与增值税合并计征是建立在更为严谨的增值税征税管理基础上的,鉴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基本包含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只要将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纳入两税合并计征时的征税范围即可。但由于现行的消费税并没有将高档家具、高档住房和夜总会、酒吧、网吧等高档消费场所等纳入征税范围,存在着征税范围的“缺位”情况,那么,在两税合并计征时可适当扩大原有的征税范围。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两税合并计征后的纳税义务人。特别地,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需要规定受托方是两税合并计征后的纳税义务人。

这也解决了两税在计征管理上不一致的问题。同时,现行消费税开征的目的主要是抑制不当的消费和调节产业结构,所以两税合并计征后,可增加对生产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必须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否则不予生产经营的规定。这样就能规范产业和市场发展,严把应税消费品的质量关。

两税合并计征的税率与应纳税额计算

消费税与增值税合并计征采用增值税所适用的比例税率可减少两税合并计征后计算应纳税额和进行征管的麻烦。两税合并计征后在非应税消费品的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上没有什么大的改变,只是需要调整税率的适用范围,如对于馒头等关乎民生的日常消耗品,17%的比例税率确实较高,建议将此类货物划分到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中。鉴于两税合并计征可能使财政收入短时期减少,在税改的前三年可以延续原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出口零税率的税率结构。在世界经济全面复苏之后,建议将基本税率和低税率适当调低,以减少通货膨胀给民众带来的不幸福感。

两税合并计征后应税消费品的部分不论在税率还是在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上都向现行增值税靠拢。首先就要将原来的消费税由价内税变更为价外税,若在原有税率不变的基础上进行计算,那么税改将使得消费税税负略微加重,是否要调节税负主要由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和国家政策所决定。目前看来,是以抑制不当的消费和调节产业结构为主,所以在新税率的制定上暂不考虑消费税由价内税变更为价外税增加实际税负的因素。其次就是将原消费税税率的三种形式统一为比例税率,并与增值税的税率合并,做适当调节即可。最后将从价定额法和复合计征法统一为按从价定率法计算应纳税额,但注意要对一般纳税人采用税款抵扣制。

对于原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可以通过简单的税率叠加的方式初步制定新的税率,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即可。如一般纳税人生产的一次性筷子原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5%,两税合并计征后的新税率为22%(17%+5%),如果此时国家希望减少一次性筷子的需求量,就可以上调其税率,具体调整的方向和幅度都与实际需要挂钩。

对于原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则可以通过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税负与单价的比值初步制定新的税率,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如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甲类啤酒,若每吨出厂价为500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那么一吨甲类啤酒原增值税税负为850元(5000×17%),原消费税税负为250元(甲类啤酒适用250元/吨的消费税税率),两税合计为1100元,这样两税合并计征后的新税率则为22%(1100/5000×100%),此时国家也可调节税率,具体调整的方向和幅度与实际需要挂钩。对于原适用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的应税消费品,也可以通过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税负与单价的比值初步制定新的税率,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

如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白酒,若每斤单价为100元,其原增值税税负为17元(100×17%),原消费税税负为20.5元(100×20%+0.5),两税合计为37.5元,那么两税合并计征后的新税率为37.5%(37.5/100×100%)。

税率调节方法同上。那么,当一般纳税人生产的是应税消费品时,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就统一适用如下基本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那么之前“对于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应税消费品(范围仅限11个方面)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已纳税额”的规定就可以取消,只要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的应税消费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税额即可抵扣,对于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同样适用,只是进口应税消费品提供的是海关专用缴款书。

在现行税制下,消费税并没有给小规模纳税人特别的照顾。那么在制定新的征收率时,我们可直接将据原增值税的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负与据原消费税适用税率计算的消费税税负合计,除以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即可得出新的征收率。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白酒,若每斤单价为100元,其原增值税税负为3元(100×3%),原消费税税负为20.5元(100×20%+0.5),两税合计为23.5元,则两税合并计征后的新征收率为23.5%(23.5/100×100%)。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是从价定率法,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应税销售额×征收率。

两税合并计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适用税率范文第8篇

一、“一条线”

海关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活动相关人的监管全过程,见表:

两个点

进出口许可证件及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税

点一:国家管制、限制的许可证件:

许可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 (监管证件代码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监管证件代码4)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监管证件代码2)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监管证件代码3)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5)

许可证件包括:

1、 关税配额证明(监管证件代码t)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P)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监管证件代码P)

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口证明书(监管证件代码F)

5、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出口证明书(监管证件代码E)

6、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口证明书 (监管证件代码F)

7、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出口证明书 (监管证件代码E)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通关单

(监管证件代码Q)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准许证

(监管证件代码I)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口准许证

(监管证件代码I)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品进口准许证 (监管证件代码W)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品出口准许证 (监管证件代码W)

13、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进口)(监管证件代码J)

14、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监管证件代码J)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监管证件代码Z)

16、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监管证件代码X)

17、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监管证件代码X)

18、进口农药登记证明(监管证件代码S)

19、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监管证件代码S)

20、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T)

(四级标)其他证明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监管证件代码7)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 (监管证件代码O)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 (监管证件代码A)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 (监管证件代码B)

点二: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税

1、关税的三大减免: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

2、关税完税价格的审定、估定

3、关税(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的计征

消费税(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的计征

增值税的从价计征

船舶吨税的计征

4、运费、保险费、杂费的计征

5、进口关税税率

(1)普通税率(适用:基里巴斯)

(2)最惠国税率,即基础税率。(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双边协定国家、国货复进口等)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适用: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4)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中国―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协定税率

(6)亚太贸易协定特惠税率(适用:孟加拉、老挝)

(7)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特惠关税税率(适用:缅甸、老挝、柬埔寨)

(8)安哥拉等非洲28国特惠税率

(9)也门等5国特惠税率

(10)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优惠关税税率

(1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优惠关税税率

(12)暂定最惠国税率

(13)关税配额内税率

(14)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ITA税率)

(15)反倾销税税率

(16)反补贴税税率

(17)特别关税税率(临时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

(18)报复性关税

(19)特定减免税税率

6、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原则

7、保证金、滞纳金的计算

8、关税的退、补(税率、汇率的适用及计征)

9、出口关税税率

(1)出口关税税率

(2)出口暂定关税税率

两个原则

1、 应当原则,即在报关活动中,必须按照《海关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操作。

2、 不得原则,即在报关活动中,禁止存在的行为。如伪报、瞒报、申报不实。

两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