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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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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范文第1篇

事实上,外资企业到A股上市的话题已经提出了多年,一直都受到外资企业的高度关注。4月底以来,相关主管部门不断传出消息,指出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到A股上市。

分析人士指出,引入外国投资将使中国股市更稳定、更合乎国际惯例。此外,这样做还将引导外国资金投向中国企业,并使这些企业的经营透明化。但是,专家同样指出,目前对外资企业上市的步伐不可期望过高。

有关专家表示,在目前中国尚未开放资本市场,人民币尚未实行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的情况下,允许外资及外国企业在内地A股市场上市,条件尚不成熟。即使外资企业申请内地上市被批准,也仅仅是作为试点,不会导致外资企业的批量上市。

外资发A股时机成熟

去年10月以来,中国实际利用外资(FDI)已连续8个月下降,但5月份降幅有所收窄。专家认为,由于中国经济率先复苏的信号渐趋明朗,国际资金流出现回稳态势,预计未来FDI降幅会继续收窄。商务部外资司相关人士透露,将引导优质外商投资企业适时在境内上市。

商务部发言人姚坚表示,当前中国实际利用外资所出现的持续性下降,与全球的大趋势是一致的。有国际组织预测今年全球实际利用外资要比上一年下降30%-40%,中国实际利用外资下降也是在这样一个国际大背景之下出现的。

但从长期来看,跨国公司依然看好与我国的投资合作。联合国贸发会议所做的调查表明,稳定的经济增长、庞大的国内市场规模、低成本劳动力、市场开放等因素使我国继续成为最具吸引力的投资 东道国。

据称,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正在协调出台支持外资的政策。包括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对高新技术产业吸收外资提供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区域政策。此外,将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进一步提供投资和贸易的便利化,为企业提供更好的资源和服务。

商务部外资司相关人士也透露,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服务,研究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相关政策,引导优质外商投资企业适时在境内上市,缓解资金压力;为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提供便利,帮助企业稳定生产规模,减少停产裁员。

5月12日,在英国伦敦举办的“第二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所取得的成果中,包括“中方同意按照相关审慎监管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司(包括英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形式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二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结束后,在回答记者有关境外公司何时能在中国上市的问题时,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央行副行长胡晓炼进行阐述。

证监会副主席姚刚表示,允许境外公司到中国上市,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如果发行A股的话,需要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有一系列的行动规章,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今天中英经济财金对话中,双方都表示愿意尽努力解决技术上、法律上存在的问题,来共同推动这件事情向前发展。

央行副行长胡晓炼表示,境外公司在内地上市实际上分两个步骤来看。一个是资本的交易阶段,在这个阶段,如果作为主管部门证监会,经过认真地研究,并且和各个相关部门达成共识的话,在交易这个环节可以进一步开放了。下一个环节就是汇兑的环节,如果在交易环节进一步开放,那么汇兑环节也会考虑相应地开放,以配合资本账的进一步开放。

外资企业A股上市的话题已经提出了多年,一直都受到外资企业的高度关注。2008年6月,在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中方同意将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形式在中国内地的交易所上市。

4月底以来,相关主管部门不断传出消息,指出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到A股上市。4月底,国务院在推动上海加快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到“适时启动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发行人民币股票”。4月29日,国新办在记者招待会中表示,拟扩大境外投资者对内地市场的参与,并允许境外企业发行A股,这是政策推进的重要步骤。

央行日前也建议,国内股票市场可以考虑允许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发行上市,以增加境内股票市场与境外市场的融合度,提高境内市场质量。

分析人士认为,外资企业A股上市有利于A股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首先是外资上市公司将带来世界上最先进的公司治理理念,而这恰恰是目前国内上市公司所欠缺的;其次,外资上市公司将为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带来先进的股东服务意识和经营理念,特别是在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重视上。

随着一系列政策的逐渐明朗,外资企业A股上市的步伐越来越近,剩下的只是时间问题。外资企业A股上市会不会增加A股风险的话题也成为股民关注的话题。

对于市场可能受到的影响,分析人士指出,目前来看外资企业发行A股对整个A股的估值体系和估值水平影响有限,A股股价出现大的波动的可能性较小。

谁有望登陆A股上市

暂停9个月之后,6月18日,中国内地重启IPO;与此同时,也吸引了不少外资企业纷纷争取在A股上市的机会。

瑞银一位策略师发表报告称,重启IPO是中国内地允许外资于A股上市的好时机,十多家在中国表现抢眼的外资企业都希望在A股市场公开招股,包括可口可乐、通用电气和沃尔玛等美国公司,但这些公司没有回应此事。

早前长和系主席李嘉诚亦表示,和黄极有可能在上海上市,而汇丰控股、联合利华等多家跨国企业都对A股上市表达出浓厚兴趣。

谈到具体哪些外资企业有望首批登陆中国A股市场,瑞银的报告猜测三类外资企业“有可能”会在A股上市:第一类是在内地有不少业务的外国公司,这些公司不单止将中国作为其中一个最大的生产基地,甚至以中国为主要市场,会长期在中国发展,亦对人民币有很大需求。

瑞银又列出十家有可能在A股上市的公司,从事零售业的包括宝洁(P&G)、可口可乐、联合利华、家乐福、沃尔玛;从事制造业的有西门子、大众汽车、通用电器、Sony-Ericsson、IBM。

第二类可能在A股上市的公司是香港的蓝筹股,汇丰控股、东亚银行、长江实业、富士康、九龙仓。这些公司已经在内地有很多投资,所以需要人民币融资。

第三类则是香港红筹回归A股,瑞银预期,作为行业龙头红筹公司,将是首批可于A股上市的“外资”,包括中移动、中海油、联想集团、华润创业。

在全球经济尚未明朗之时,内地股市却呈现百花齐放的盛世,不仅深圳创业板将于7月1日完成组建,A股IPO于6月底重启,上海打造国际板的准备工作也如火如荼的进行中。

分析人士认为,当前内地证券市场主板、创业板、国际板同时推进,最有可能的三步走融资节奏是,创业板IPO、主板IPO、红筹回归A股。

来自各个渠道的消息显示,中国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公司(包括银行)发行人民币计价的股票,允许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法人银行发行人民币计价的金融债券。

事实上,对推进国际板建设,业界呼声一直颇高。而种种迹象显示,从制度、技术到上市资源,有关方面已经围绕此事完成了大量先期准备。

一位长期从事资本市场研究人士表示,作为上报证监会之前的必要准备,相关的操作细则已经在准备中。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除吸纳香港股市上的H股、红筹股回归外,上证所还在考虑引入诸如汇丰、可口可乐、西门子等在中国表现很好的跨国公司,进一步巩固蓝筹股市场的地位。

据有关消息称,目前国际板建设的技术研究已基本没有问题,相关准备工作已经趋于成熟,只待监管部门审批之后即可正式落实。

然而,前美林首席经济学家Donald Straszheim却认为,美国公司或许对在中国上市并不感兴趣。无论是业绩还是监管方面,中国股市至今都没有出现足够强健的历史表现。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已有数家外资企业筹划在中国发行A股,但因目前相关条例细则不够完备,估计外资企业登陆中国A股市场仍需假以时日。

据透露,证监会此前出台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但其特别规定因为缺乏可操作性,所以虽然一些券商很早就与外资企业进行发行A股的筹备工作,但受政策法规等各方面的制约,大多停留在接触阶段。

根据规定,外资企业必须在招股书中明确披露与境外股东间有关商标、专利等使用方面的情况,而有些外资企业虽然使用着海外控股公司的商誉或专利技术,但出于商业竞争的考虑,海外控股公司可能不愿将这些专利技术公布。

此外,证监会还规定,外企如存在业务与技术上依赖外国股东,以及商标、专利等使用方面的限制,则要说明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措施。还应披露外国股东住所地、总部所在地国家或地区向中国境内投资或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等。

因此,有关专家指出,尽管中国已经允许外资企业发行A股,但路还很长。即便外资企业已具备发行A股的条件,中国还需调整法律和监管框架以适应这一新举措;同时,寻求在中国大陆IPO的外资企业必须调整管理层,故外资企业在中国发行A股短期内不太可能实行。

外资企业可曲线入市

有关专家指出,尽管内地股市的收购活动渐趋频繁,但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还只是放开了红筹公司收购A股公司,外资企业要收购A股公司还没有明确放开。

然而,中国经济已经融入全球,内地证券市场必然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外资本进入到内地的市场中来已是大势所趋,收购A股公司将是外资企业进入中国股市的主要方式。

去年10月以来,中国实际利用外资(FDI)已连续8个月下降,但今年5月份降幅有所收窄。专家认为,由于中国经济率先复苏的信号渐趋明朗,国际资金流出现回稳态势,预计未来FDI降幅会继续收窄。商务部外资司相关人士透露,将引导优质外资企业适时在境内上市。

有关专家认为,中国的外资战略已经到了某个转折点。据统计,在中国的外资企业中只有22%左右盈利,远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这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固定资产投资太大,回收太慢,这严重影响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因此,一些外资企业开始考虑运用资本经营的方式,不必兴建厂房、添置设备等都一切自己从头做起,而通过对国有企业的购并加快投资速度。

分析人士表示,外资购并民营企业或非上市公司并没有法律障碍,而要收购国有上市公司,目前只有红筹和H股公司才有资格。在进行类似的收购操作时,一些外资企业往往绕过上市公司本身,直接收购它们背后的母公司,只要该行业不违背中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就行了,而这也正是该收购案获得政府审批的关键。

据称,许多外资企业都是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达成收购目的的。在沪深两市中,外资大股东的身影已经或隐或现,有些上市公司本身就是由中外合资企业发展而来,还有的是外资股东通过受让股权或战略投资方式介入。

一段时间以来,外资机构在中国上市公司群体中频频出手,令人目不暇接。仅2007年末以来,就有华北制药、中体产业、光明乳业、深发展、华菱管线、爱建股份等公司的股份转让到外资手中。

今年6月17日,ST星美《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明确宣布:“星美联合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杜惠恺先生”。

该报告书披露,目前星美联合通过破产重整和股权分置改革,其主要资产和负债被剥离,成为一家没有经营业务、有待注入资产恢复生产经营能力的公司。为了实施星美联合重大资产重组,新丰福拟通过协议收购方式收购星美第一大股东鑫以实业100%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星美25.84%的股份;收购完成后,新丰福拟会同鑫以实业引进其关联方向星美注入具有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从而恢复星美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杜惠恺除了是新丰福董事长外,另一身份是香港上市公司新世界中国副主席、新世界发展董事长郑裕彤的女婿。再加之在2009年4月9日之前,新世界一直积极试图重组星美,以借壳A股上市的事情,让杜惠恺身后的新世界成为关注和猜测的重点。

分析人士推测,在杜惠恺成功收购星美后,下一步是着手重组,然后再通过向新世界定向发行股票的方法,则可以成功绕开监管,把内地上市公司纳入新世界集团体系,从而完成郑裕彤的内地资本大戏。

某外资企业人士表示,虽不方便随意透露其他公司的事情,但并不排除新世界通过杜惠恺完成回归A股的安排。现在证监会已经逐渐放松外资特别是港资企业在内地上市,而获得控股权是最为直接的方式。

2005年5月初,曾经风光无限的民营传媒大亨覃辉在北京被拘,他的“星美”也变得岌岌可危。从2007年内地的房地产人士意识到新世界意图借壳ST星美以完成A股上市,到今日杜惠恺正式成为ST星美的实际控制人,已经过去了两年的时间。新世界在两年努力之后,A股上市的目标终于如愿以偿。

外资企业范文第2篇

浅谈外资企业基层监管经过改革开放至今二十多年的发展,外资企业已成为中国庞大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广泛而深远。外资企业不仅给中国带来了全新的商业模式和管理模式,营造了市场经济运作的氛围,更在促进投资、进出口贸易、技术进步、生产率增长以及提供就业机会等方面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一、外资企业概况

今年以来,根据泉州市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十项制度》的精神(泉工商[20xx]92号),对外资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作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监管工作,一定要先做到心中数。通过这一两个月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了辖区内外资企业的基本状况,现辖区内共有外资企业44家,总投资额约6.75亿元,这些外资企业其中有34家是在九十年代申请设立的,而最近五年,新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只有10家,投资总额只有1.22亿元。而据相关资料表明,近两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均超过500亿美元。相对于全国经济增长来讲,近几年磁灶镇的外资企业发展是比较落后的。陶瓷行业作为磁灶镇的经济支柱,经济总量80%以上,唯一的一枚中国驰名商标“九牧王”却是服装类的,而整个磁灶镇没有一枚陶瓷类的驰名商标。另外还发现这样一个奇怪的现象,一些企业老板是土生土长的磁灶人,但是他的公司却是外资企业。还有部分企业虽然每年按期参加年检,但实际上已停止生产,有个别企业已不知去向,但是经济户口中仍然存在,没有办理注销登记。二、存在问题分析1.脱离基层监管一方面,由于长时间以来,外资企业的登记权限直属设区的市工商局,而且一年一度的年检工作,为了方便企业、提高工作效率,工商部门与外经贸委等部门进行联合年检,取消了年检回访这一环节,年检工作只是进行形式审查,有的企业的申请登记全部由中介组织一手包办,甚至包括资金流入,都是由中介组织代劳。另一方面,为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外资企业进行特殊照顾,除了专项检查以外,必须先报市局领导批准后才能对外资企业进行检查。基层工商所对外资企业另眼相看,普遍存在一种“管不了”或“不属于我们管”的态度,对外资企业的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动态没有进行及时跟踪监管服务,因此外资企业也就逐渐成为属地基层工商所的监管“真空区”。而现在,虽然实行属地管辖,但是外资企业直接向泉州市局申请设立登记,之后由属地工商所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由于基层工商所与泉州市局日常业务联系较少,存在沟通反馈没有明确责任人的现象。2、品牌意识薄弱,发展步伐跟不上磁灶镇的陶瓷产品,是一种耐用品,不同于其它日用品,可以试用,等用过这后,不适应再更换其它品牌。陶瓷产品不管是对于工程建设,还是对于自建房屋来讲,都是极其重要的,质量保证才是消费者选择的关键因素,现在市面上的产品五花八门,良莠不齐,而“品牌”对消费者来讲是一种信誉,一种质量保证。困此,企业要发展,就要走品牌战略,打出自己的知识度,用信誉来赢得消费者的信赖。九十年代磁灶镇的陶瓷行业,可谓是辉煌腾达,但是近几年,遇到一个强有力的对手就是广东的名牌陶瓷产品,因此发展步伐一直跟不上,甚至走下坡路。因此有些企业选择打“价格战”,一再降低生产成本,最终导致产品质量无法保证;有些企业选择为广东的名牌产品加工生产“贴牌”瓷砖,赚取加工费,而相对于机器设备的投入资金来讲,区区的加工费,根本无法让企业走上发展的轨道;有些企业甚至为了牟取利益,做起了假冒厂商、厂址、仿冒商标的生意。企业发展走什么样的路,最终是要靠企业的掌舵者来指明方向,也就是这些企业老板,一定要认识发展局势,制定出适合企业发展的战略,指明企业发展的方向。3、政策偏差造成“假外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经历了一个飞跃式的发展,九十年代,磁灶的陶瓷行业迅速发展壮大,一大批内资企业扩大经营规模,但是在引进国外先进机器设备是却有许多门槛。相反地,外资企业在中国不仅在税收方面可以享受优惠待遇,而且在用地、引进机器设备等各个方面都可以享受“超国民待遇”。因此这些内资企业就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傍外资”,与外商挂靠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如,某企业老板吴先生,先在国外注册一家公司,再与原先的内资公司合资,这样原来公司就成了外资企业,那么企业在税收、用地、贷款、机器设备以及工商管理等各个方面都可以享受“超国民待遇”。由于内外资企业待遇存在较大差别,或出于其他目的,国内资本到境外“留学”一圈后再回来投资的现象,在我国招商引资中越来越多。按照目前学者研究中比较一致的估算,我国每年实际利用外资中,约1/3是国内资本‘留学’后回流形成的‘假外资’。4、中介组织一手包办,虚假注资由于中介组织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有些企业的申请设立、增资、年检等手续均由中介组织一手包办。而企业的设立登记、年检等方面都只是采取书面审查,中介组织就是钻了这一空子,只要企业有需要,只要能盈利,就能采取各种形式 为企业注入资金,等领取营业执照后,就立即抽走资金,造成有些企业注册资本与实际投资额相差甚远。5、外资企业退而不注、注而不销经过调查摸底阶段的逐户情况统计,发现有些已经停止生产经营的企业退而不注、吊而不销,而有些企业没有参加年检,但却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现象。这些企业总结起来可以分为以下成因:(1)、法律意识淡薄。有的退市企业抱着反正不搞了,办不办法律手续无关紧要,无所谓,更多的是对退市规定也不知晓,缺乏退市后应按法规缴回证照、印章和办理注销登记的概念。(2)、嫌麻烦。少数外资公司停办后,对规范办理注销认为太麻烦,要组织清算,要出费用,要填许多制式表格,耗时费神。所以,普遍对规范退市缺乏热情。(3)、逃废债务。企业开办者因经营不善而导致亏损债台高筑,为废掉债权人的利益而采取人去楼空、一走了之,包括对银行的信贷资金偿还也是如此对策,以逃债避责。(4)、有意规避拒不办理。这些企业,辖区内共有家。其主要是担心未及时按规定办注销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为证照管理、注销手续及费用等而不愿办理注销。三、基层监管对策1、加强基层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1)、信息收集管理组织专门力量,认真调查摸底,对现存的市场主体历史档案进行逐件清理。建立外资企业专门的调查摸底手册,做到一户一册,其主要内容有: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出资情况、前置审批情况和注册商标、企业合同管理、分支机构、企业奖励表彰等情况记录以及日常巡查、回访、违章违法行为处理等记录情况。经过全面调查摸底,我辖区共有外资企业44家,其中36家已通过20xx年度年检,还有8家未按期参加年检,有6家还在0从事生存经营。有2家已查无下落。(2)把好一年一度的年检审查关企业在设区的市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这后,每年一次的年度工作是把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关键环节,应该在企业年检时由基层工商所负责对企业进行实地回访,了解企业一年为的经营运作情况,有正常运作的企业才予以通过年检,这是落实外资企业基层监管的基本保障。(3)、信用分类监管依法对所掌握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信息进行内部信用评价,并以现有局域网络为基础,构建企业信用建设监控评价网络体系,不断加强对涉企的相关部门,如金融、税务、政法机关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然后按不同评价划分不同的监管类别,企业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并据此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即:对于诚实守信的A类企业,与之“保持距离”;反之,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倾向的B类或C类企业,则盯住不放;特别是那些被划定为严重失信的D级企业,则与之进行“零距离”接触。(4)设立外资企业专管员,完善内部工作机制辖区内外资企业只有44家,数量较少,且分布不集中,为解决目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监管脱节问题,争取在短时间内做好调查摸底发现漏洞做好监管与服务等一系列的工作,设立外资企业专管员,与片长责任制相结合,并纳入绩效考评,完善内部工作机制。由外资企业专管员负责:一收集资料,建立动态监管手册,完善经济户口;二与各个片区的片长互相配合,对外资企业进行回访和日常监督检查;三及时向外资科传递外资企业的各类监管信息资料;四是为外资企业提供法律宣传、咨询和服务。(5)设立“三点一线”的外资企业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工商联络员的桥梁作用,给基层工商所的监管服务工作带来很大的方便。借鉴于企业联络员制度的实行,若设立泉州市局、工商所与外资企业,“三点一线”的外资企业监管联络员制度,则能够及时传达监管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有信息及时反馈,有请示能够得到及时答复,解决沟通反馈没有明确责任人的现象。以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2、建立工商联络员制度,引导企业走品牌战略通过工商联络员制度,开展联络员培训班,多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桥梁作用,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参加各种品牌战略的知识讲座、座谈会以及各种名牌产品博览会,增强企业品牌意识;指导企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不受侵犯,同时督促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积极支持企业运用商标、广告战略开拓市场,引导企业增强商标意识,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请知名、驰名和著名商标。至目前,我辖区内共有注册商标155枚,其中包括驰名商标1枚,著名商标9枚,知名商标4枚。3、调整相关政策,消除“假外资”

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这种做法,在改革开放时对外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的条件下,为我国经济发展吸引到了大量宝贵外资,进而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入世前内资企业具有市场准入的优势,但现在外资的市场准入限制已大幅度降低。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对外资实行“超国民待遇”,不利于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实际是对内资企业的‘逆向歧视’,其负面效应越来越明显。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从各方面减少直至最终取消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给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一个公平的竞争舞台。4、严密监控出资行为我辖区内共有外资企业44家,其中40家企业资金全部到位,尚有4家企业只有部分出资。对于资金尚未全部到位的企业,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出资监管力度,对企业的出资行为进行动态监管。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20xx年9月29日新登记“福建省耐迪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同章程规定的缴资期限还没到期,我所将在企业离出资期限到期前半个月时,及时向企业发出“提醒出资通知书”,提醒外商投资企业按期出资到位;对于另3家出资期限到期仍未按期出资的企业,上门发出“限期出资催缴通知书”,督促企业资金到位,确保外商投资企业规范运作、合法经营,进一步增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5、引导退出市场(1)通过行政指导,做好市场主体信息、准入、退出政策宣传指导、监管法规等,灵活采取指导、引导、辅导等一系列柔性手段,让退市企业主了解企业并不是停止生产就可以什么都不管,真正认识到办理注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危害后果,引导那些已停止生产的企业,或已被吊销的企业主动清算,办理注销登记。(2)充分利用年检监督,加大基层所的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定期巡查和对预警企业的重点监控,督促市场主体随时退市,随时督办注销。把退市监管工作纳入市场巡查的重点内容。(3)建立网上锁定机制。结合全市、全省联网,及时对不按规定办理而无法注销的退市主体,通过网上设定程序,对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名单纳入工商行政系统违法企业和人员黑名单,予以上网公示,限制其在3年内不得在本地和外地开办企业或进行投资当股东。

外资企业范文第3篇

鲁花集团不是外资企业。鲁花集团是一家大型的民营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山东莱阳市,是一家大型的民营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现拥有员工10000多人,下设24个生产基地,横跨食用油、调味品、蔬菜加工等多个行业。食用油年生产能力100万吨,调味品年生产能力10万吨。

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公司的主要产品有鲁花牌5S压榨一级花生油、剥壳压榨葵花仁油、芝麻香油、酿造酱油、酿造糯米香醋、矿泉水、FD食品等产品。

(来源:文章屋网 )

外资企业范文第4篇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以及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1979年开始陆续颁布。当时,我国的企业法律是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分类的,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

在此背景下,外商投资企业显然无法融入原有的企业类型,颁布单独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有其合理性。以1994年《公司法》和随后的《合伙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的企业法制开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构建。随后,两种企业法律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不断。虽然《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要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但这一规定并没有弥合冲突。

首先,在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中存在法律冲突。《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管辖下的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两者注册资本的内涵却完全不同。在注册资本的缴付时间方面,按照1994年《公司法》,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论股份有限公司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而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首期出资不能少于注册资本的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内缴付,其余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出资。其注册资本显然是认缴资本。2006年《公司法》修改了注册资本的交付时间,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其中20%在公司设立前缴纳,其余的在公司设立后2年或5年内缴纳;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设立前缴纳全部注册资本。但这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缴付时间仍然不同。根据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方面,2006年《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3万元人民币,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10万元人民币;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最低资本的要求,即使是外商独资企业,尽管其可能类似于法人或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也没有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具有明显的超国民待遇。对于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存在明显的次国民待遇。如果因此产生国际讼争,我国政府将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其次,中外合作企业中经营各方权利和义务失衡。我国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大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任何形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在这类有限责任公司中,按照《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合作各方可以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而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这就产生一个疑问,经过验资程序的投资和合作条件是否都是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如果合作条件也是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那么其和投资又有什么区别呢?创设这样一个法律概念的必要性何在呢?而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作条件显然不是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中外合作经营的大量案例表明,在实践中,外方的现金出资通常作为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而作为中方合作条件的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和专有技术则不作为注册资本。这样就可能导致中外合作企业合营各方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这些不作注册资本的合作条件能否成为合作企业的财产呢?对作为合作条件的财产,是否可以成为合作企业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标的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实际上只有提供现金出资的外方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了有限责任,提供实物等作为合作条件的投资者却没有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存在对公司债务不负有限责任的股东,这和作为公司法律制度基石的有限责任制度相悖,也有违起码的公平和正义。实践中,这种现象也确实引起了境外和国外投资者的强烈不满。

另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提前收回投资的规定有违法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如果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经批准可以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要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其投资的方法可以有三种:(1)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根据原外经贸部《关于执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其他方式是指允许外国合作者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外国合作者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使该企业资产减少的,外国合作者必须提供由中国境内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含中国境外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或分支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保证合作企业的偿债能力。上述规定存在以下缺陷:(1)如果中外合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就不能要求合营方承担认缴的出资额以外的责任。有限责任的基本内涵就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尤其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合作者提前收回投资,中方合作者也要因此和外国合作者一样承担债务责任,不尽合理;(2)以提取折旧的方法提前收回投资违反《企业财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形式,它首先转移到产品成本或经营成本中,然后通过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而获得补偿,以保证企业的资本维持,提走固定资产折旧会违反资本维持原则;(3)银行和金融机构为用提取折旧的方法提前收回投资出具保函不可行,因为银行和金融机构出具保函需要有反担保,如果由中外合作企业出具反担保,上述担保就没有意义,而且出具保函时,保函的受益人还没有产生;(4)境外合作方提前收回投资以中方合作方取得合作企业清算时的剩余资产为前提貌似公平,实则对中方合作者不利。虽然合作合同约定剩余资产归中方合作者,但如果届时合作企业清算债务后没有剩余资产,这个约定就不能给中方合作者带来利益;即使清算时合作企业有剩余资产,但这些资产通常都是机器设备,这些机器设备使用多年后的残值很低,甚至是应当淘汰的机器设备,同样不能给中方合作者带来利益。

二、外资企业和我国企业法制协调的路径

统一的法律体系是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统一性的内在要求。法律体系是慎密的逻辑体系,法律冲突只应该发生在不同的法域之间,在同一法域内产生法律冲突,就意味着法律调整的必要。上述冲突表面上是法律条文的冲突,实际上是我国企业法律体系的冲突。我国已经成为引进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已经是半壁江山,在根本上解决这类冲突已经成为必要。从制度演化分析的视角来看,制度生成和型构的过程本质上是演化的,这一过程并不是传统达尔文进化论意义上的无意识演化过程,相反,它是一种基于认知进化并和主体存在相关性的有意识演化过程。

首先是企业法律制度的统一,将外商投资法律统一于由公司法律制度、合伙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构成的企业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公司法》、《合伙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和不断完善,我国企业的法律形态构成的趋向已经明朗:企业将分为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三种法律形态,并分别由《公司法》、《合伙法》和《个人独资法》分别调整。这也符合国际上企业法律分类的一般标准。由于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分类所具有的科学性和涵盖性,它被许多学者视为至善的甚至是唯一的法定企业形态,为世界各国广泛适用。法律在反映一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同时,还具有一些超越时间和空间,超越种族、和文化背景差异的共同价值。[4]尽管在我国企业法领域还存在不合理的二元立法体系,即存在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中产生的《公司法》、《合伙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体系,还存在以往按照所有制标准建立起来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体系,我们还面临着将以往的以所有制为标准的的企业立法体系融入现代企业立法体系的繁重任务,但是,这种融入只是时间问题。所有制只能反映企业的经济属性,不应该是划分企业法律形态的标准,划分企业法律形态的标准应当是企业产权组合的方式。就内、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协调而言,我国统一的企业法律制度需要明确《公司法》、《合伙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次关系,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责任、资本制度、组织结构、分配制度必须适用《公司法》、《合伙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我国统一的企业法律制度的补充,是外资管理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是准入领域、批准程序、股权比例、保护措施、优惠待遇等。另外,我国将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分割为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也缺乏逻辑上的合理性,在国际上也很少有先例。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规则许多是相同的,分别立法会造成大量的重复,人为的切割会造成法理上的冲突。

其次是企业法律形态的统一,将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分别融入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企业这三种企业法律形态。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只是说明企业的资本来源,不能用来表述企业的法律形态。但我国长期来将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视为一种企业的法律形态,在工商登记中也是独立的企业类型。笔者认为,现有中外合资企业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由《公司法》管辖。中外合作企业则应当区别对待:股权型合营和契约型合营的标准在于合营企业有无注册资本,合作经营企业如有注册资本,就是公司;没有注册资本的中外合作企业就是合伙企业。我国原《合伙法》只承认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的企业,不承认法人作为合伙人的企业。根据修改后的《合伙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所以,将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作为合伙人的中外合作企业纳入合伙法的管辖,已经没有任何法律障碍。否则,就会得出一个荒唐的结论:我国的《合伙法》只能管辖境内自然人和法人成立的合伙企业,不能管辖境外或国外的自然人和法人成立的合伙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合伙,还可以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个境外或国外的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的外商独资企业,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并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但又规定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主体的自然人,在法律上并没有国籍的限制。而现在却存在这样一种不公平的情况:我国的自然人单独成立的企业只能是个人独资企业,业主须承担连带责任;境外和外国的自然人在我国的单独成立的企业可以是外商独资企业,法律上将其纳入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只承担有限责任。数个境外或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如有注册资本,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没有注册资本,就是合伙企业。根据2006年以后开始实施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登记时将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企业类型,这是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表明我国管理部门正在努力实现内、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统一。但是,该《规定》又规定,公司登记机构在“有限责任公司”后相应加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国法人独资”、“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外国自然人独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台港澳合资”、“台港澳法人独资”、“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自然人独资”等字样,在“股份有限公司”后相应加注“中外合资,未上市”、“中外合资,上市”、“外商合资,未上市”、“外商合资,上市”、“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上市”、“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台港澳合资,未上市”、“台港澳合资,上市”等字样。另外还可以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A股并购”、“A股并购25%或以上”等字样。这一规定的不足是其仍然排除了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可能性,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和统一的《公司法》、《合伙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构成的企业法律体系和立法宗旨相悖的。据路透社报道,我国政府计划推出新法规,允许外国公司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⑤我国的立法实践已经表明,统一内、外资企业立法是完全可能的。自1994年来,我国已经颁布了许多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法律,如《票据法》、《对外贸易法》、《劳动法》、《担保法》、《保险法》、《合同法》、《仲裁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等。

三、统一企业法制下中外合资企业的特殊规则

企业法制的统一并不意味着抹去所有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之间的差异。我们完全可以在保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保留中外合资企业的某些特殊规定。

首先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的特殊性。股份的可转让性是公司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也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其以公司的资本为信用基础,股东的人身关系比较松散,所以,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份转让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虽然股份的转让通常会有一些限制,通常表现为需要拥有半数股份以上股东的同意和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股份是没有限制的,而且,当股东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原股东只有两个选择,要么自己受让股份,要么同意这样的转让。所以,即便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份依然具有可转让性。我国现行法律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没有特殊的规定,对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则有严格限制,除了其他合营方的优先购买权外,合营一方转让股份,必须取得其他合营方的同意。笔者认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的一般规定,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具有更加明显的人合性,其关于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是合理的。人合公司是指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凡公司之经济活动,着重在股东个人条件者,为人合公司。此种公司,其信用基础在人——股东,公司是否能获得债权人之信用,不在公司财产之多少,需视股东个人信用如何而定。人合公司有以下特点:(1)合伙性明显,无限公司本质上很像合伙;(2)股东地位转移困难,因为人合公司注重股东的个人条件;(3)企业经营和企业所有合一,在人合公司中,企业的所有人就是企业经营人,即股东都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笔者同时认为,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上的特别限制并没有否定股权的可转让性,因为合营各方之间的相互转让还是自由的,合营一方经其他合营方同意向第三人转让的可能性仍然是存在的。

外资企业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内资;外资;动力系统;人力竞争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为提高外资吸引力采取了许多措施,这使得外资企业的规模得到了大幅提升,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2007年全年实际利用外资为826.58亿美元,同比增长13.8%。在看到外资企业在中国得到腾飞式发展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中国自加入WTO以来,内资企业的发展也遭遇了诸多国际上的挑战。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已经对中国的产业结构造成影响,使得第一、三产业比重相对第二产业要低,并且第二产业中轻工业的比重较高,而重加工业的比重偏低。中国引进外资已有二十多年,但是中国企业只重视引进而轻视消化,导致中国陷入“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外资企业在技术方面占有绝对垄断优势,并且从中获取垄断利润,对其核心技术进行封锁,这就导致中国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技术差距越来越大。到现在已有许多的外资企业采用企业并购、控股与独资等方式进入国内市场,利用其资本、管理、技术等优势对内资企业发起策略性并购,使内资企业在一些行业中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是对外资企业对内资企业的人才竞争,这是内资企业能否掌握核心技术、进行战略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通过定量研究内、外资企业对人才竞争的机制,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内、外资企业从业人数之间存在较为复杂的非线性关系(见图1)。近几年,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面对着越来越高的人才流失率。企业间为了留住优秀的员工,也是费尽心机,但是人才流失的现象仍然不能避免。本文将完全以数据(1999-2009年两类企业员工数量的月度数据)为驱动,将两类企业的员工类比为种群生物学上的两类种群,首次通过建立种群动力系统模型来分析两类企业员工数量的变化。

二、模型设定

生物种群动力系统是在一定环境中通过相互的耦合作用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整体,由两个物种通过特定的相互关系形成的是比较复杂的动力学系统。

两类企业在人才方面存在着较为复杂的竞争行为。由于外资企业丰厚的待遇,以及对先进人才具有较高的敏感性,外资企业往往会先于内资企业采用新的人才培养机制,而内资企业经常模仿外资企业的发展,包括人才培养机制,因此外资企业人才的增长可能会带动内资企业人才的增长。可是同时,人才是一种稀缺商品,所以也可能会导致内资企业面临选择人才时陷入比较尴尬的局面。因此x(内资企业人员数量)和y(外资企业人员数量)可能以多种方式相互作用,这种作用可能是相互竞争、相互独立或者相互支持。本文在广义Lotka-Volterra模型的基础上建立如下差分模型:

x■=ax■+cx■■+ey■+gy■■+ix■■・y■+mt+u■y■=by■+dy■■+fx■+hx■■+jx■・y■+nt+u■①

模型①中,参数a、b、c、d、e、f、g、g、h、i、j、m、n为系数,u1、u2分别为两个方程的残差项。当R2比较高时,模型①可以近似的转化为如下微分方程:

dx/dt=(a-1)x+cx■+ey+gy■+ix・y+mtdy/dt=(b-1)y+dy■+fx+hx■+jx・y+nt②

当模型②的系数出现不同的数值时会出现如下几种特殊情况:

第一,当e、f、g、h、i、j=0时,x、y相互独立。内、外资企业就业人数是相互独立的,内外资企业间不存在人才竞争、及相互支持的关系,即各自的增长不会影响到彼此的数量的变化。第二,当e、f、g、h>0时,x和y之间为互助关系,其中g、h为加速系数,即x(y)的增长会促进y(x)的增长率的增长;当e、f、g、h

三、模型实证

(一)微分动力模型

本文采用的数据为1999-2009年内、外资企业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的月度数据(中经网统计数据库),由于公布的数据中,缺乏每年1月份的数据,并且内、外资企业在年度交接处的企业人数多为增加,因此采用上一年度12月份和本年度2月份数据的算术平均值进行缺失值填补,2007-2009年只有2月、5月、8月、11月份数据,将已有相邻数据的平均值等分加上月份的数据进行缺失值填补。数据的描述统计如表1所示。

在做计量模型之前需要对所有自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只有通过了单位根检验才能进行建模。经过检验所有序列在水平时均不是平稳序列,而经过一阶差分以后,所有序列均变为平稳序列,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由Eviews软件建立的差分模型如表3所示。两个方程的Adj.R2均达到了0.97以上,因此方程的拟合效果很好。两个方程的CRDW值一个为2.1495,一个为1.1596,CRDW值对协整关系的描述比较粗略,下文采用AEG检验判断变量间是否真的存在协整关系。

从图2可以看出ADF检验无需加入截距项和时间趋势项,表4为ADF检验的结果。结果表明残差项均是平稳序列。

因此表中的差分模型可以变换为如下微分动力系统:

dx/dt=0.0201x-0.0062x■+0.0081x・y+u■dy/dt=-0.0081x+0.0753y-0.0229y■+u■

首先,由分析结果得知,中国内、外资企业的就业人数之间确实存在较为复杂的相互作用关系,微分动力系统中没有出现时间趋势项,因此系统为平面自治系统,同时,系统中的两个方程均出现了非线性项,因此系统为平面自治非线性系统。第一个方程中有交叉项,并且系数为正,即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关系是共栖关系,外资企业的壮大也会促进内资企业的发展。第一个方程中内资企业滞后项的系数1.0201大于交叉项的系数0.0081,即内资企业的发展主要是靠自身能力的提升。第二个方程中内资企业滞后项的系数为-0.0081,即内资企业就业人数的发展会轻微的限制外资企业就业人数的发展。

(二)图形解

以1999年2月的内外资企业就业人数(4.9626,0.6841)(千万人)作为初始值,图3为方程的图形解。初始时内资企业就业人数变动平缓,就业人数一直高于外资企业,随着时间的推移,外资企业的就业人数先下降后上升,同时内资企业的就业人数快速增长,直到内外资企业就业人数达到应有的平衡为止,正如图中所表现的那样,最后两类企业的就业人数为一稳定值。

(三)稳定性

由于微分动力方程含有很强的非线性项,无法求得其解析解,可以通过matlab进行计算求得方程组有四组数值均衡解,其中有两组实数解和两组复数解:E1(0,0)、E2(0,3.2882)、E3(3.8835,0.4911)和E4(6.2925,2.3350)。由模型③,可以得到如下雅各比矩阵:

0.1920-0.5431*y 0.8541+1.4064*y-0.5431*x-1.0637+0.0392*x-0.1786*y 1.5827+0.2344*y-0.1786*x

通过计算每个均衡点处雅各比行列式的特征值(见表5),只有均衡点E4的所有特征值实部均为负数,因此只有均衡点E4是稳定点,其他均衡点都是非稳定点,从上图3中也可以看出发展趋势。

(四)敏感性

分别设定了四组变化的初值,而对照组均是初始点(4.9626,0.6841)。通过图4可以看出当外资变量的初始值小于0.3时,内外资企业的变化较为敏感,在期数为55时就已经迭代不收敛了,即当外资企业很小时,内资企业是很难发展的。而当初始值为(3,0.4)、(6,1)、(10,3)时,分别会以180、130、50次迭代就收敛到稳定点E4。因此初始值越高时,迭代收敛的速度会更快。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研究表明内、外资企业就业人数具有交叉的催化作用,外资企业的茁壮成长,不仅不会制约内资企业的发展,还会带动内资企业的发展。由于外资企业在人才管理方面有着比较先进的机制,并且为吸引人才会给出丰厚的待遇,这样就会促进人才向外资企业流入,而内资企业在人才管理机制方面不如外资企业,并且往往待遇也不如外资企业丰厚,因此外资企业就业人数的增长率会高于内资企业。于此同时,内资企业会学习外资企业先进的人才管理机制,并且为争夺人才也会给出相同甚至更高的待遇,这样也会带动内资企业的增长,所以内、外资企业就业人数既会形成竞争机制,也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因此为促进内资企业的发展,而限制外资企业的发展是不可取的,只有学习外资企业的先进的人才管理机制才能取得经济发展的双赢。为此提出如下建议措施:第一,积极推进人才管理体制的创新。为推动中国人才战略实施,提高企业竞争力,必须加快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要健全企业内部人事制度,推行竞争上岗和择优上岗的人才市场选聘办法。第二,引进利用国外的人才资源。为了弥补中国急需人才的不足,多年来,中国各行各业已经累计聘请外国专业技术人才进行服务超过100万人次,对推动中国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善于引进外国人才的国家相比,中国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在利用国外人才资源方面中国要广开渠道,重点引进高层次的国际型人才,要完善海外人才的奖励机制,还要树立国家安全意识,加强引进人才的战略研究。

参考文献:

1.郭克莎.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产业结构的影响研究[J].管理世界,2000(2).

2.孔旭,吴燕琴.试论中国企业受外资冲击及对其出路的探讨[J].时代经贸,2006(8).

3.张小琴,姚洪兴.企业员工流失的博弈分析[J].科学技术与工程,2008(1).

4.赵果庆.中国民族企业出口与FDI企业出口关系――基于非线性动态系统实证分析[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7(1).

5.常晓勇.经济全球化与中国国际人才竞争战略[D].首都师范大学,2007.

外资企业范文第6篇

关键词:OL模型;外资企业;区位决策

作者简介:陈建林(1979-),男,广东始兴人,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企业管理、投资研究。

中图分类号: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8)03-0051-04 收稿日期:2008-03-17

一、引言

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和中国税务杂志社2005年9月10日联合的2004年度中国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纳税百强排行榜显示:2004年度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纳税百强的纳税额为627.77亿元,与2003年的纳税627.65亿元持平,增长率为零。而2004年度中国私营企业纳税百强的纳税额增长率是35.48%,上市公司纳税百强的纳税额增长率是40.21%。在其他类型企业纳税额大幅增长的同时,为什么惟独外资企业纳税额增长率为零?与此同时,2004年中国实际使用外资达到了606亿美元,同比增长13.32%。而另一项数据反映了更明显的趋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5年1至4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3 89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6%,而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1 075亿元,不升反降3.5%;但是,据商务部外资快报显示:2005年1至4月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74.73亿美元,同比增长2.24%。一方面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利润在下降,另一方面外商投资的规模却在增长,这是我国的“外商投资悖论”。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利润水平较低,有两种可能的原因:一是自愿或被迫以低价格出口,导致真亏损;二是隐瞒利润,形成假亏损。哪一种原因是主要的原因呢?

“外商投资悖论”这一现实经济问题实质上和以下问题相关:外资企业如何进行投资区位决策?本文拟从外资企业投资区位决策模式的角度对上面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本文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根据FDI决策分析的微观理论――OL模型,提出理论假设,并采用2003年台湾电机电子工业同业公会对大陆投资环境的调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结论。

二、文献回顾

外商直接投资区位决策问题是近年来学术界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近年来已有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深入地探讨了外商投资区位问题,但至今为止,学术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外商直接投资区位理论。若从研究视角分类,可以分为宏观研究视角和微观研究视角。

宏观视角的研究以一个国家或地区为研究对象,分析一个国家或地区吸引外资的影响因素。Tatoglu和Gaister(1998)的研究表明,市场规模和经济增长、材料和劳动力供应、政治和法律环境、产业竞争程度、地理接近程度以及交通运输成本、基础设施等是外商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重要因素。Coughlin(1991)对美国不同州的资本报酬率、工资水平、交通设施等因素对跨国投资进入的影响进行了研究。Chen(1996)的研究将中国分为东、中、西三个地区,结果显示外资偏爱西部的资源禀赋,劳动力成本与外资的分布无关,交通基础设施对外资的分布影响较大。

国内学术界对我国外商投资区位分布问题也做了许多实证研究工作。魏后凯等(2001)对秦皇岛市的研究发现,廉价的劳动力、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邻近的目标市场等是外资企业选址时所考虑的重要因素。张长春(2002年)的分析结果表明,改革开放后我国FDI的年际变动主要受现实的市场规模和应用性科技发展水平的影响;一个地区当年和累计FDI主要由各地区经济外向度、应用性科技发展水平和通信设施状况决定。鲁明泓、潘镇(2002)利用计量分析,选取了8个影响投资环境的因素: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第三产业占GDP比重,非农业人口占全部人口比重,劳动力成本,国有企业零售总额占社会零售总额的比重,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额占这个地区进口总额的比重,政策变量。鲁明泓(1997)采用一个地区投资环境相关因素对该地区外商投资进行回归分析,并利用回归结果计算该地区的投资环境指数。

微观视角的研究以企业为研究对象,分析单个公司进行海外投资区位决策的过程。Dollar等(2003)通过研究中国、印度、孟加拉国和巴基斯坦四国制衣行业企业的投资环境对企业的全要素生产力、产出增长和工资水平的影响,认为投资环境对企业的上述指标有正的影响。Bastos和Nasir(2004)考察了投资环境和企业层面生产率之间的联系,数据来自在东欧与中亚五个国家进行的服装与食品加工企业投资环境调查,分析结果表明,竞争压力是投资环境中对企业生产率影响最关键的因素。

国内学者也将研究的视角转向企业。崔新健(2001)首次提出分析FDI决策的微观理论:OL模型,该模型指出影响一个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区位决策的变量有两组,一组是企业优势;另一组是当地的区位优势,即投资环境。然而,这项研究只进行了理论分析,没有进一步对该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白重恩等(2004)利用企业层面数据,研究中国内地44个城市的投资环境对台资企业效益的影响,结果发现:投资环境对外资企业的效益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是该项研究只考察了投资环境指数的总体效应,而没有分析各具体区位因素的影响。

国内学者也注意到外资企业利润水平较低的现实。仲济垠(1998)利用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数据,发现港澳台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中亏损的比例高于内资企业,而且港澳台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出口比例高的利润水平较低,其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自愿或被迫以低价格出口,导致真亏损;二是隐瞒利润,形成假亏损。国内学者进一步探讨了隐瞒利润问题。Liu和Xiao(2004)利用国家统计局大中型企业数据库(1995~2002)分析中国企业隐瞒利润的问题,发现隐瞒利润程度从低到高分别是外资企业、港澳台企业、国有企业、混合型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白重恩等(2004)实证研究的结果较好地支持了利润增长效应观点,只对利润隐瞒效应观点提供了部分支持。

三、基于OL模型的理论框架

(一)外商投资决策微观模式――OL模型

20世纪英国里丁大学教授邓宁(1980)提出并不断发展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是迄今为止最完备、被人们广为接受的FDI理论。国际生产折衷理论(OLI理论)的分析框架和范式代表了FDI理论的发展趋势。OLI范式包容了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三个要素变量,以这三个要素的组合情况判断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模式的条件。张汉亚,张长春

(2005)指出:Dunning分析外商直接投资时所用的区位,是指影响外商直接投资活动的所在地的各种因素,与投资环境是完全相同的概念。针对外商直接投资行为,区位就是投资环境,所以区位优势就是投资环境优势。

崔新健(2001)在OLI的基础上,提出了分析FDI决策的微观理论:OL模型。折衷理论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决定FDI的三维变量:企业优势、区位优势和内部化优势之间存在重叠或冲突,三个变量并非属于同层次并列的、性质相同的变量。突破折衷理论缺失的关键在于对内部化变量的恰当定位,因此,崔新健(2001)将内部化变量作为企业的内生变量,以企业优势和区位优势这两个变量构成了OL模型。OL模型继续沿用了折衷理论的基本假设和前提条件,OL模型表明FDI是由0和L所决定的,两个决定因素对跨国公司的FDI决策同样重要,有时L也会处于关键位置。OL模型保持了与邓宁的OLI范式的内在一致性,它不但没有影响OLI范式的说服力,而且还简化了对问题的分析。

为了分析外资企业进行投资区位决策的过程中,投资环境、投资规模、投资效益三者的相互关系,本文拟参考崔新健(2001)提出的FDI决策分析的微观理论:OL模型(参见图1),建立本文的理论框架,提出研究假设。

崔新健(2001)提出的FDI-OL模型如图1所示,横轴L表示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区位变量,即当地的投资环境;纵轴O表示某个公司的企业变量。U U、U1u1、U2U2表示一个公司在当地投资的无差异收益曲线,即投资的利润率,代表这个公司在当地的投资效益,且u u<u1u1

企业进行FDI区位决策的内在决定因素如行为方程组所示。在t时刻,企业的FDI规模和结构是由OL结构和企业基于目标G对OL结构的策略反应之间的连续的相互作用所决定。具体表示式为

FDIt=f(OLt,Gt)

OLt=f(Ot,Lt)

(二)基于OL模型的理论假设

1.投资环境与投资效益的关系

OL模型将区位变量和企业变量对投资效益的决定作用放在了同等位置,和以前的理论相比,强调了区位变量的重要性,突出了投资环境的作用。根据OL模型,投资环境对投资效益有正向的影响作用。当企业变量O一定时,企业的投资效益取决于投资环境L,投资环境L越好,投资效益也越大。

2.投资规模与投资效益的关系

随着外资企业在当地投资规模的扩大,其投资效益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根据OL模型,同样的FDI规模,由于其结构不同,所实现的收益是不同的,以F2为例,如果采用B、C、D三种投资组合,其投资收益分别为u2、u1和u。现假设原来投资规模为F1,且企业处于最优的投资组合点,即点A,当企业在当地的投资规模扩大到F2时,企业的投资效益可能会发生三种情况:(1)规模收益递增。企业到达最优的投资组合点,即点B,投资效益由u1上升到u2。然而,在某一特定时刻t,跨国公司所能够投入的O要素是相对稀缺的,跨国公司通常倾向于充分利用更多的L要素以实现其特定的收益目标,从而以单项投资收益衡量有可能作出满意选择而非最优选择。因此,由于企业目标的不同,投资收益的变化还可能出现另外两种可能。(2)规模收益不变。企业选择投资组合点c,投资效益还是u1。(3)规模收益递减。企业选择投资组合点D,投资效益由u1下降到u。

因此,从理论上分析,投资规模与投资效益的关系是不确定的。本文根据企业投资目标的差异,将外资企业分成两种:利润获取型和资源获取型。利润获取型投资的目的是充分发挥企业的技术、管理、品牌等优势,适当借助当地资源,拓展在当地乃至全世界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取企业期望的利润。资源获取型投资的目的并不是直接在当地获取利润,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母国根本就得不到或只能以高价取得的某些特定资源。

3.研究假设

由OL模型可知,外资企业进行投资区位决策时,首先根据企业的投资目标,综合考虑某个地区的投资环境和企业自身的优势,才决定企业在这个地区投资的规模和结构。根据前面的分析,本文提出三个研究命题。

研究命题1:投资环境对投资效益有正向影响。

研究命题2:在我国的外资企业投资规模与投资效益呈正相关(利润获取型)。

研究命题3:在我国的外资企业投资规模与投资效益呈负相关(资源获取型)。

四、实证分析

(一)样本与数据

台湾电机电子工业同业公会从2000年开始进行大陆地区投资环境及风险调查,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让台资企业对大陆投资环境进行评分,反映了台商对祖国大陆投资环境的主观评价。台湾电机电子工业同业公会对投资环境的调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投资环境进行评价:自然环境,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社会环境,法制环境,经济环境和经营环境。评分采取5分制,得分越高,表示这个地区的投资环境在该项指标表现越好。每个影响因素的权重由专家打分确定,2003年各项影响因素所占的权重如表1所示。

由于有些省份调查的样本数太小,不具有代表性,因此选取样本数大的十六个省份作为样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

投资效益的指标采用上述省份的2003年三资工业企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其计算方法是利润总额除以成本费用总额,数据来自《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企业规模的指标采用上述省份的2003年三资工业企业员工人数,数据来自《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

(二)投资环境、投资规模对投资效益的影响

模型1以企业成本费用利润率为因变量,主要考察当地的投资环境和企业投资规模对企业成本费用利润率的影响,检验OL模型的适用性,同时也考察企业税负对企业成本费用利润率的影响。

模型1:PRO=β1+β2IC+β3LNLAB+β4TAX+ε

PRO:成本费用利润率;IC:投资环境综合得分;LAB:三资企业员工人数;TAX:每元利润缴纳的增值税。

模型1的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结果表明:

1.投资环境对三资企业的企业效益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自变量IC的系数为6.150,为正值,且通过了5%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这表明一个地区投资环境综合得分越高,那么这个地区三资工业企业的成本费用利润率越高。投资环境综合得分与三资工业企业的成本费用利润率呈正相关关系,反映了一个地区的投资环境对提高三资工业企业的企业绩效有重要的作用。实证分析的结果与OL模型的结论相一致,一个地区投资环境的综合得分越高,越有利于该地区的三资企业提高企业绩效。正如2005年世界发展报告的观点:良好的投资环境给企业(无论是微型企业还是跨国公司)提供了各种机会,激励他们进行生产性投资、创造就业以及扩大规模,并在经济增长和减少贫困中发挥核心作用。投资环境可以影响企业的在当地经营成本、经营风险和进入壁垒,从而进一步影响企业的效益。因此,研究命题1得到验证。

2.外资企业投资规模越大,企业利润率越低

当地三资企业成本费用利润率与三资企业员工人数呈负相关。自变量lnLAB的系数为-1.33,为负值,且通过了1%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这表明企业效益随着企业在当地投资规模的扩大而降低。其背后的原因何在?

这一现象可以由OL模型得到解释,由于企业目标的差异,外资企业的投资可以分为利润获取型和资源获取型。随着投资规模的扩大,利润获取型的企业的投资效益在增加,而资源获取型的企业的投资效益不变或降低。本研究表明,在大陆投资的台资企业多数属于资源获取型的企业,其投资的主要目的不是在当地获取最大利润,而是通过投资获取各种廉价的资源。据一项研究显示,到2001年劳动力寻找型投资在我国外国直接投资中的比例大体上应该处在70%的水平上。劳动力密集型产业附加值较低,因此,虽然一个地区外商投资规模较大,但是其利润率却比较低。因此,在我国投资的外资企业以资源获取型为主,研究命题3得到验证,研究命题2没有得到支持。

(三)投资环境对投资效益的影响因素分析

在模型1检验了投资环境对投资绩效有正面影响作用的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分析投资环境中的哪些影响因素对投资绩效具有较大的影响作用。模型2以企业成本费用利润率为因变量,以七个影响因素得分为自变量,考察对企业成本费用利润率的重要影响因素。为了找出对企业绩效影响显著的因素,本文拟采用Backward(向后筛选法)的方式筛选变量。Backward是将所有变量引入回归方程,然后不断剔除不显著的变量,直到新建回归方程中所有变量的回归系数都显著。

模型2:PRO=β1+β2LCl+β3 LC2+β3 LC3+β5 LC4+β6LC5+β7 LC6+β8 LCβ7+ε

PRO:成本费用利润率;LC1:自然环境;LC2:基础设施;LC3:公共设施;LC4:社会环境。

LC5:法制环境,LC6:经济环境,LC7:经营环境

回归结果显示,对成本费用利润率具有重要影响的显著变量是基础设施和经营环境。

自变量LC2的系数为6.215,为正值,且通过了10%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自变量LC7的系数为4.282,为正值,且通过了10%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这表明一个地区基础设施得分和经营环境得分越高,那么这个地区三资工业企业的成本费用利润率越高。基础环境得分和经营环境得分与三资工业企业的成本费用利润率呈正相关关系,反映了一个地区的基础环境和经营环境对提高三资工业企业的企业绩效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从企业层面来说,基础设施和经营环境直接影响三资企业的企业绩效。

(四)运用实证研究结果分析我国的“外商投资悖论”

利用本文的实证研究结果,可以分析我国外商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和外资企业利润率下降两者并存的悖论。本文认为。要解释“外商投资悖论”,需要考虑外资企业投资区位决策模式。根据OL模型,按企业目标分类,外资企业投资区位决策模式分为利润获取型和资源获取型。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在我国投资的外资企业以资源获取型为主,这些企业的目标并不是直接在我国获取利润,而是攫取各种廉价的劳动力、原材料等资源,由于初级产品的低附加值性,这些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利润率比较低就很容易理解了;然而,利用在我国获取的廉价资源,这些企业可以在国际市场获取高额利润,因此必然扩大在我国的投资规模,这个悖论就可以得到解释了。另一方面,外资企业利润水平较低,其主要原因是在我国投资的外资企业以资源获取型为主,外资企业自愿或被迫以低价格出口。导致利润下降。有一项调查也支持了上面的结论,国家税务总局的调查显示:中国每年因跨国企业避税而损失的税收收入约为300亿元,而转让定价实现的避税总额在跨国公司避税总额中约占60%。

当前我国许多地区为了争取外资,过度给予外商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而且降低环保要求,许多能耗大、环境污染严重的项目也被引进,所有的本地优质资源都在为外资服务,以廉价方式送给外资,导致本土资源被过度消耗,虽然会产生短时繁荣,但长期看这绝对不是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因此,我国要制定相应政策,避免过度的优惠政策。

五、结论与启示

外资企业范文第7篇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上海 200041)

摘 要:本文构建了外资企业关键客户管理与维系模型,将外资企业关键客户的关系质量分为信任、承诺、满意三个方面,借助关键客户与企业这三种关系的讨论,明确三者的相依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寻找对外资企业最有价值的客户,建立以“关键客户”为中心的外资企业客户服务体系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 :关键客户;客户关系管理;策略;“二八”原理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9-0090-02

收稿日期:2015-06-15

作者简介:蔡廷莲(1972-),本科,国际商务师。

1企业客户关系管理相关理论

意大利经济学家维弗烈度·柏瑞图提出的“重要的少数与琐碎的多数”原理,如今已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二八”原理,即:80%的利润是由20%的客户创造的。他认为:在任何特定的群体中,重要的因子通常只占少数,而不重要的因子则常占多数。因此,只要控制重要的少数,即能控制全局。既然20%的客户贡献了大部分的利润,那么企业为了保持企业业绩的稳步增长,保持、维系及发展这部分客户对企业的忠诚度就成了必须要完成并且首要完成的工作。目前,随着时代的进步,几乎所有的企业面对强力的竞争者环境下,已无法将目标市场的所有客户都囊括在自己的企业生产之下,这时就突显了关键客户管理的重要性。

2 外资企业关键客户管理与维系模型构建

在外资企业关键客户管理与关系维系模型中,信任、承诺和满意度是关键客户管理的重要衡量标准,其中信任与承诺介于企业与客户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利合作的关系,尤其在一方经营过程出现一定危机之时,另一方可以站在更高的角度,以战略合作伙伴的姿态援助对方,形成持久的战略发展同盟是此种关系的最高愿望。在企业中,影响企业与关键客户关系维系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产品、服务、外资特性、品牌、价格以及其客户关系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程度等,都直接影响到其与关键客户的维系品质。笔者构建出外资企业关键客户管理与维系模型,以指导我国外资企业实施有效的客户关系管理。管理模型如下:

图1 外资企业关键客户管理与关系维系模型

3 外资企业关键客户的关系维系的特性

3.1 关系维持与信任

想要吸引、维持、强化长久的客户关系,必须不断的与客户维持良好的互动、倾听客户的想法,使客户对公司产生信任,了解客户的需求,来达到客户的满意,使企业与客户达到一个长期且对双方都有利的关系。外资企业想要与客户建立并维持良好的关系,须包含一系列的步骤或流程,诸如寻找外资企业潜在客户、区隔客户、与客户进行良好的互动等等,各步骤均有其原则或要领,即各步骤均需妥善加以管理,才能达成与客户建立或维持良好关系的目的。维持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沟通方式,也是企业与客户间很重要的沟通方式,当这关系建立起来后,必须保持下去,否则它将很快失去原有的魅力。

3.2 关系维持与承诺

承诺是想要持续维持有利关系的欲望,外资企业关系维持为伙伴双方为维持长久的彼此的关系,人们并不喜欢承诺对自己没有利益的事情。交易双方间的承诺扮演着一种有利的预期关系质量的信号,它用来建立关系间的承诺并影响未来交易的共享社会规范管理的发展。外资企业关系维持是买方愿意再次购买企业所提供的产品,认为与目前的企业维持关系是值得的。在关系维持和承诺的探讨中,我们发现企业对于与客户进行关系维持的重视程度越高、客户与公司因为关系维持策略而关系紧密的程度越高,将会稳固客户对企业或企业对客户的承诺。

3.3 关系维持与客户满意度

客户关系维系的核心是共同获利的关键。根据过去许多学者的研究及目前买卖双方在关系维持阶段对于客户满意度的影响的研究,认为将对方视为伙伴关系,并重视双方的利益,为提升买卖关系的绩效,供货商除了借助交易关系的持续在成本降低上获得利润。企业对于关系维持的执行越紧密稳固,越有可能使客户感受到企业对于维持双方关系的用心,并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客户对于企业的满意程度,进而愿意跟企业做更深入以及更长久的持续合作关系。

4 企业关键客户管理与维系的策略

4.1 寻找对企业最有价值的客户

麦肯锡公司认为寻找对企业最有价值的客户,做持续性的关系营销,拓展及维持客户关系。在实施关键客户管理过程中,准确识别企业长久发展过程中最有价值的客户非常重要,只有准确筛选出企业未来经营过程中的关键客户,才能为后续的关键客户的管理提供支撑。在关键客户筛选中,客户的发展趋势、规模、内部管理规范性、企业文化建设、信息化程度等都会成为客户筛选的指标,企业在关键客户管理中,必须动态跟踪其各项指标,了解客户的整体发展趋势,避免出现客户管理的风险。这就要求实施关键客户管理不能紧紧依赖订单大小确定其分类,国内外经常出现企业因为大客户经营不善倒闭而引发其经营危机的事件。

4.2建立以“关键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

就整个客户服务体系而言,国内企业还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强调对客户的前期和中期服务,而忽视了对客户的后期服务。第二,注重提供满意的设计产品,而忽视了服务的过程。第三,缺乏详细的客户信息库和客户长期管理的服务意识。因此,建立以“关键客户”为中心的产品服务体系,需要做到:

(1)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和企业文化,倡导“全员营销”,借助科技创新、服务精细、产品优良的企业形象,获取客户持续的信任关系。

(2)优化客户服务流程,重视服务过程。只要对客户服务各个环节的过程进行充分的重视和控制,就能保证输出结果的满意。使客户不仅对服务的结果满意,也对服务的过程满意。借助客户满意度的提升,优化客户的进一步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

(3)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库。“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企业很多关键客户是通过个人某种关系建立起来的,在企业与客户合作过程中,这种关系必须上升至企业间的关系,不能因为某个人的离任而终止关系,这就要求通过客户信息库,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形成持久的企业间的合作。

5 研究总结

关键客户管理的好坏也必然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的盛衰成败,在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的今天,企业如何有效的维系与关键客户的持续合作,并采取针对性的营销策略来保持、维系关键客户对其的忠诚度直接关系到企业永续发展的健康指数。在全球一体化经济体体系下,企业应将重心放在关键客户身上,借助他们和关键客户所建立的长期与信任关系,争取最大的客户占有率。本文明确了信任、承诺和满意度三者的相依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寻找对企业最有价值的客户,建立以“关键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的具体策略,为企业实施客户关系管理提供了重要的管理路径。

参考文献:

[1] 许晖.基于动态匹配视角的供应商与关键客户关系的构建与演进[J].管理世界,2014,04:107-123.

[2] 丁志清,廖旺.基于数据挖掘技术的客户关系管理应用[J].中国商贸,2015,03:44-45.

[3] 朱新雪.基于客户关系管理的企业市场营销策略及应用研究[J].企业导报,2015,07:89+88.

[4] 尹家赪,金鑫,刘蕊.精修客户关系管理打造基层网点核心竞争力[J].北京金融评论,2015,01:118-130.

外资企业范文第8篇

经过改革开放至今二十多年的发展,外资企业已成为中国庞大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广泛而深远。外资企业不仅给中国带来了全新的商业模式和管理模式,营造了市场经济运作的氛围,更在促进投资、进出口贸易、技术进步、生产率增长以及提供就业机会等方面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外资企业概况

后再回来投资的现象,在我国招商引资中越来越多。按照目前学者研究中比较一致的估算,我国每年实际利用外资中,约1/3是国内资本‘留学’后回流形成的‘假外资’。 4、中介组织一手包办,虚假注资 由于中介组织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有些企业的申请设立、增资、年检等手续均由中介组织一手包办。而企业的设立登记、年检等方面都只是采取书面审查,中介组织就是钻了这一空子,只要企业有需要,只要能盈利,就能采取各种形式为企业注入资金,等领取营业执照后,就立即抽走资金,造成有些企业注册资本与实际投资额相差甚远。 5、外资企业退而不注、注而不销 经过调查摸底阶段的逐户情况统计,发现有些已经停止生产经营的企业退而不注、吊而不销,而有些企业没有参加年检,但却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