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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个人信息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个人信息范文第1篇

近日,浙江省消保委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75.3%的消费者表示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其中有26.0%的消费者明确表示曾有过电话号码等信息被泄露的经历。对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受电话骚扰,大部分消费者只能表示愤怒或无奈,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样,浙江省消保委的调查显示,当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填写详细个人资料时,有近7成的消费者会配合经营者的要求,如实填写个人的有关信息。为此,浙江省消保委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加快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

高科技下无隐私,自从搭上了网络这辆快车以后,个人信息就变得更加不确定。在网上,有一家号称拥有9000万人资料的“搜人”网站,只要简单地输入人名,与之相关的电话、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MSN、QQ等立即显示在网页上。

一位美国议员曾说,在这个信息社会,人们正在对自己的身份失去控制,私人生活正在成为市场上待价而沽的商品。“个人信息”也是一种稀缺资源,精明的商家早就意识到了这种商机。现在,北京、上海各地的马路边、地摊上,随处可见的“老板名录”、“企业家手机大全”。

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给个人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和麻烦,也使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2001年,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发生一起命案。一位名叫埃米的少女被一素不相识的男子枪击致死。凶手在案发之前从未见过死者,只是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一直在互联网上跟踪埃米,并从网上获知了她的工作日程和日常习惯,最后在埃米下班途中伺机杀害了她。

个人信息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个人信息 刑法保护 公民私权 信息化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对个人信息进行相应法律保护被赋予了重要价值。虽然我国的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中都涉及到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但严重侵害个人信息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因此讨论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界定

对个人信息的范畴进行有效界定,需要明确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明确个人信息的主体,这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伴随着目前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向前发展,人们对于自身信息内容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在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所经受的人格尊严损害也越发强烈,而这种强烈的主观情感是不会体现在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身上,因此需要被保护的个人信息主体只能是个人。

其次,个人信息需要鲜明的个人特征,也就是说能够被人所识别,具体而言就是依靠信息内容对不同的信息主体进行区分和识别。这种区分和识别的方式包括直接和间接两个方式。直接方式就是依靠信息可以最为直接地对信息主体进行区别,最为典型的就是各种个人的证件号;而间接方式就是虽然依靠单纯的信息无法直接对信息主体进行区分,但是结合其他相关信息,或者是对各种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就可以对信息主体进行识别,包括信息主体的性别、年纪、学历、血型等等,这些信息往往综合在一起,还可以很容易地将单个信息主体和其他的信息主体区分开。

最后,虽然个人信息的承载体是信息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都是信息主体所知悉的。现实中很多信息内容是主体所知道的,包括自身本质信息以及自身在所在单位、银行以及政府管理机关等各部门所填写的各种材料以及表格上所涉及到的信息,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也存在本人不清楚的,包括自己上网所产生的活动记录、网络本身所记录的私人信息以及不法软件以非法程序收集起来的个人记录等等。而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过程中,这些内容也是最容易被忽略掉的。

我国在刑法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

在以往长期的计划经济过程中,我国的民法体系一直疏于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其中很明显的就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刑法体系更是如此。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这方面的内容也越来越被人所重视。从2000年以后,无论是我国的宪法修正案、民法、民事诉讼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等,都在相关条款中涉及到了对个人信息的具体法律保护,这些条文的出现也在很大程度上明确了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上的立法态度。

但是具体到目前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其尚未形成一个完整或者说较为完善的体系,所有涉及到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都被具体分布到各种类型的罪名内容认定上,也就是说通过对这些类型犯罪的打击中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所涉及到零散罪名较多,其中比较重要的几个罪名是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招摇撞骗罪等。

就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而言,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依旧是间接零散且很有限的,这种保护模式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制度体系,也没有足够的法律威慑力,无法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也凸显出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上所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其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上所存在的缺陷;二是法律体系上的不稳定性和保护理念上的缺乏;三是司法操作上较为困难。

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上的完善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上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措施加以完善,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注重现行法律和个人信息单行法律之间的衔接。从刑法理论研究上来说,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该属于法定犯的范畴,具体而言就是对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应该在刑法条文中进行具体规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触犯这些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文,那么就不应该认定为犯罪。简单来说也就是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属于法定刑的范畴,只有存在这种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某种特定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这也是对其定罪量刑的前提。

但是从2009年我国出台刑法修正案(七)之后,在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却出现了前置性的特征,这种特征不仅对刑事责任的追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在其他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行政责任的追究方面产生了追溯性。简单来说,新的修正案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作出了很多规定,这种规定属于一种前置性的立法,而这种前置性要求对之前的实体法进行完善和健全,也就是对刑法立法本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没有完善健全的实体法为前提,就会导致整个刑法体系出现执法不力、前法和后法之间不协调、民众对刑法威信力降低等方面的不良后果。但是就目前我国刑法立法体系而言,想要有大的改变是不实际的。而想要解决上面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需要做的是实现现行法律和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单行法律之间的衔接,保证所有新出台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条内容和之前刑法上所涉及到的条文是一致的。同时,虽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遵循的是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但是在具体犯罪行为的认定上,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大前提是不会变化的,也就是说在定罪量刑过程中还是以刑法总论中的内容和原则为标准,而且刑法是对侵害个人信息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基础和前提,刑法上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无法对其进行定性。

对侵害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内容加以明确和界定。虽然目前我国刑法已经八次修正,但是涉及对个人信息保护最多的还是修正案七,在具体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过程中,突出了“情节严重”四个字。但是在当时草案公布之后,曾经有相关学者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应该尽量避免出现“情节严重”的字眼,认为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太难以把握,对法律的可操作性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节严重”也很难规定,一个具体的信息侵犯行为,对不同职业不同身份的人来说所遭受的侵害程度也是不一样的,例如普通人的身份信息和明星政治人物的身份泄露之类,因此他们认为这种规定会增加对此类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处理难度。

但是笔者认为,在新的刑法修正案中针对本罪的构成要件中加上“情节严重”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进行追究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对产生极大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但是在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实现法律保护的过程中,如果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完全就可以依靠行政手段综合民事手段来实现对侵害行为的打击,并追究其责任,刑事责任不是可以肆意滥用的,这种对于刑事责任适用范围的扩大也不符合我国刑法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在个人信息保护过程中加上“情节严重”的限定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在对“情节严重”这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的过程中体现出的是一种司法裁量,一般都是从违法主体的主观恶性、行为后果的恶劣程度来进行判断。侵犯个人信息权犯罪中的“情节严重”,通常可以包含对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失,泄露、获取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次数较多,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恶意出售或者多次非法提供、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形成了窃取、提供、出售个人信息的犯罪组织网络,窃取、提供、出售他人信息是否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的严重损害等等,都可以作为“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

将本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目前,“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以及侵占罪等五个罪名。应当说上述五种犯罪所保护的都是特定人具体的私权利,这些私权利虽然是作为刑事法学的规范对象而存在,但从本质上讲它还是受公法保护的私人权利。由于个人信息权属于公民的个人权利,同样也具有私权利的相关特性,且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民利犯罪相比较而言,这种权利侵犯的危害性总体上还属于较为轻微的。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借鉴上述五种犯罪,将侵犯个人信息权的犯罪也归类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赋予被害人选择是否“告诉”的权利,从而更加及时地为受损害的权利寻求司法保护,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样做应该会比提起公诉节省较多的司法资源,从而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当然,如果行为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就不应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范围。

个人信息范文第3篇

一、该起案件的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2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互联网上认识网名为“山东天网”的人,李某某根据“山东天网”提供的手机号码,与在汝州移动公司广成西路自建营业厅工作的被告人杨某某联系,查询该手机号码机主姓名和身份信息,而后让洛阳办假证的人根据该机主身份信息办理或自己制作假身份证,再让被告人许某某持假身份证到机主开户地的移动营业厅以补卡名义将所需要的手机卡补办出来,并用移动公司发出的随机码上网查询机主通话记录、话单等信息,后再将该通话信息卖给“山东天网”等买主,每张手机卡牟利700至1000元。2012年2月至2012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自制假身份证11张。2011年4月份至2012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将在电信工作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30余条提供给李某某。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帮助李某某在河南郑州、山东济南等地用假身份证补办他人手机卡14张,造成郑州机主张某等人手机通信故障,影响其正常生活。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二、本起案件暴露出的电信部门管理上的漏洞

21世纪是互联网时代,人们在享受信息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通讯信息被窃取、个人隐私被泄露等风险。透析本起案件,不难看出3名被告人之所以能够成功实施犯罪,与电信部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有很大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电信部门最基层的员工无需履行任何手续,就能获得客户信息。杨某某的行为暴露了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一种常见模式,就是电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违反国家规定,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本案中,虽然“山东天网”购买个人信息的用途尚不明确,但据调查了解,这类案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一些犯罪分子以“市场调查中心”、“信息咨询公司”的名义从事调查个人隐私、代人追讨债务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这些业务需要以获得被调查者的个人信息为前提,于是他们就联系电信部门工作人员,通过支付好处费、提成、贿赂等手段,让电信部门工作人员查询、修改个人信息,然后提供给不法分子。由于电信部门对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序性手段过于简单,以至于电信部门最基层的员工轻易就能获得客户信息并进行盗卖,使客户信息处于极大的不安全之中。

二是持伪造的身份证件就能轻易补办卡品。许某某持伪造的身份证,在全国各地次次补卡次次成功,电信部门在补办卡品时是否对许某所持的假身份证件进行了审核,怎样审核的?为何一张张假身份证就能蒙混过关?众所周知,如今的车站、码头、机场、宾馆等场所均已安装并使用了身份证真伪识别系统,伪造的身份证在这些场所很容易被识别出来,而在对客户负有重要保密责任的电信部门,持伪造的身份证件轻易就能补办出一张手机卡品,这不能不说是电信部门管理上的一大漏洞。

三、完善电信部门管理的对策

一是加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我国现有法律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非没有规定,法律规章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同时还存在保护范围狭窄、缺乏统一主管机构等不足。因此,设立专门的、完善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法律,明确公民个人信息使用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各种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个人信息范文第4篇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腾讯网,对2422名公众展开的一项调查显示,88.8%的人表示自己有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遭遇困扰的经历。

调查中,垃圾短信、电话骚扰、垃圾邮件被视为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带来困扰的三大“罪魁祸首”,分别有83.9%、69.4%和62.7%的公众选择这三项。接下来公众遭遇的困扰经历依次是财产损失(7.8%)、人身安全困扰(7.6%)、登门骚扰(7.4%)。

调查显示,在公众心目中,泄露个人信息最多的前三位分别是电信机构(76.0%)、招聘网站和猎头公司(47.0%)以及各类中介机构(41.9%)。接下来的排序依次是:市场调查公司(31.9%)、金融部门(30.8%)、房地产公司(28.3%)、教育部门(23.6%)、医疗机构(23.2%)以及交通部门(12.6%)。

腾讯网友“疯狂眼镜蛇”留言说:“保险公司经常到一些幼儿园、小学抄学生名册,上面就有家长信息,过一段时间孩子家长就能收到一些关于保险的短信广告,或者有人上门推销保险。”

你认为,最需要立法保护的个人信息有哪些?调查显示,83.2%的人首选“电话号码”,82.7%的人认为需要保护“身份证号”,79.9%的人选择了“家庭住址”,其他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公众依次排序为:收支情况(61.8%)、医疗记录(54.4%)、所在单位(52.7%)、婚姻状况(35.5%)、人际关系网络(34.4%)、教育背景(28.5%)以及(14.7%)。

新增条款反映了我国的刑法开始关注“个人利益”。

“原来刑法中的第二百五十三条只针对邮政系统的工作人员,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现在把适用主体的范围扩大了,体现了社会发展和公民需求的变化。”北京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的李涵,十分赞同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新增条款。

“我觉得这次新增加的法条是对‘人肉搜索’的一次重大打击,至少也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南开大学传播学系的小刘说。

调查中,98.9%的公众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并且有62.3%的人觉得新增的条款“很好很及时,能有效遏制各种泄露公民信息的现象”。

江西省赣州市某乡镇机关的公务员小肖认为,新的法条很有必要,同时她还表示,除了立法保护,“大家在透露自己的信息时应该有更多的保护意识”。

江苏省苏州市市民蒋钺则比较关心如何通过刑法新增的条款来维权,“比如我的个人信息泄露了,我应该怎么去追究呢?

“这说明我国在对待刑法的观念上有了很大的改变和进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刘仁文认为,新增的条款反映了我国的刑法也开始关注“个人利益”,而不再像过去那样过分注重“”和“保护国家利益”等职能。“我更愿意把它看成一种由‘国家刑法’向‘市民刑法’转变的趋势”。

个人信息范文第5篇

问题严重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法治蓝皮书”指出,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渠道很多。个人信息泄露情况大致归纳为如下三大类:

一是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有关机构超出办理业务的需要,收集大量非必要或完全无关的个人信息。一些商家在办理积分卡时,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工作机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子女状况等信息。

二是擅自披露个人信息。有关机构未获法律授权、未经本人许可或者超出必要限度披露他人个人信息。一些地方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违法行为进行公示;有些银行通过网站、有关媒体披露欠款者的姓名、证件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

三是擅自提供个人信息。有关机构在未经法律授权或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掌握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银行、保险公司、航空公司等机构之间未经客户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共享客户信息。

个人信息安全亟待保护

面对势不可当的信息化浪潮,该如何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个人信息?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成为热议话题之一。

全国政协委员郭为表示,国家应加快个人信息安全及隐私保护的相关立法工作。首先应该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网络公民身份体系并逐步推动网络实名制的真正实施,建立信息安全产品安全审查和管理制度,同时还应加大监管机制的建设并修订相关法律。

早在2003年,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就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课题组承担“个人数据保护法”比较研究课题及草拟一份专家建议稿。经过近两年的工作,最终形成了近8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但时至今日却仍未正式进入国家立法程序。

中国人民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傅达林认为,国家需要完善立法,执法部门需要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监管措施,同时也需要建立行业诚信。有专家指出,现实中更多的相关案件还达不到犯罪的标准,所以迫切需要的是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以阻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信息来源。

国外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如何有效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一个令各国政府头疼的问题。不少发达国家早就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措施。

德国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早在1970年德国黑森州就颁布了德国首部地方性《数据保护法》,从而在全球开辟了一个新的立法领域。《联邦数据保护法》和《州数据保护法》在1977年和1981年先后出台。为适应时代变化,德国又于2001年和2006年根据欧盟的新规定两度修订《联邦数据保护法》。2005年4月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日本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根本法律。根据这一法律,日本国家行政机关、独立行政法人和地方公共团体还制定了多项法律和条例,为个人信息保护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个人信息范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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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梁山的马先生求购2拖3重型半挂车一辆,要求336马力以上,手动、自动变速箱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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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县的侯先生求购自卸后八轮的东风货车一辆,价格1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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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的宋先生求购二手东风货车一辆,要求车况好、2004年以后的车,价格17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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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的高先生求购斯太尔货车一辆,2005年以后的车,价格1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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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的杨先生求购二手福田轻卡货车一辆,要求2005年以后的车,价格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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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的万先生求购昌河微型货车一辆,要求2004年以后的车,价格面议。

联系电话:13755396098

福建省厦门的刘小姐求购跃进柴油货车一辆,2003年以后的车,要求:手动空调,斗长4m以上,有拦板,价格2.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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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的杨先生求购双桥或多桥东风货车一辆,价格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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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的邓先生求购日产皮卡一辆,配置要求:倒车雷达、电动车窗、中央门锁、助力转向、防盗设备、手动空调、 氙气灯、大灯清晰装置、低音炮、CD,价格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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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的杨先生求购福田轻卡货车一辆,价格3-5万元。

联系电话:13521628824

山西省运城的高先生求购二手东风半挂车一辆,价格14-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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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的吕先生求购东风货车一辆,要求2001年以后的车,价格5-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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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的方先生求购二手解放货车一辆,要求2003年以后的车,价格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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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转让信息

福建省福州的王先生转让飞扬皮卡货车一辆,电动车窗、 中央门锁、助力转向、手动空调,价格:2.1万元。

联系电话:0599-7829299

福建省厦门的王先生转让小霸王双排厢式货车一辆,车况好、六个轮胎刚换2个月、485的发动机,价格:1.75万元。

联系电话:0592-5520315

湖北黄冈市的段先生转让东风货车一辆,解放后8轮、大柴240马力、大后桥、可以改前4后8、车况良好、可过户,价格:4.5万元。

联系电话:13871997773

河北省保定市的毕先生转让解放10轮货车一辆,2005年的车,轮胎全新。

联系电话:13331266691

广西省南宁的韦先生转让瑞风货车一辆,蓝牌、4105发动机、车厢长5m宽2.1m、内置空调和放影机,性能良好,证件齐全,价格面议。

联系电话:13517614182

北京市大兴的邹先生本人有二手解放半挂车要出售,210马力,12.5m,手续齐全,可以过户。

联系电话:010-81611014

山西省太原的姜先生转让大柴神货车一辆,车况好、车容整洁、手续齐全、还在营运中。

联系电话:13333410101

福建省漳州的何先生转让东风货车一辆,助力转向, 手动空调,价格:5万元。

联系电话:13376901122

山东省潍坊的高先生出售日产皮卡货车一辆,中央门锁、防盗设备、车况好,价格:3.38万元。

联系电话:15866566888

内蒙古包头的戴先生转让斯太尔王前4后8货车一辆,全新钢丝胎,可提档案。

联系电话:13514729989

陕西省安康市的黄先生转让2002年06月的东风货车一辆,价格1.8万元。

联系电话:15929559024

河南省郑州的张先生转让欧曼半挂车一辆,2004年12月的车,价格:14.5万元。

联系电话:13523090169

山东省烟台的曹先生转让斯太尔半挂车一辆,2007年05月的车,价格面议。

联系电话:13853597015

湖南省株洲的李先生转让新雅途货车一辆,跃进4100动力、一年半的车,9成新,车况好、无碰撞、货厢长3.85m,宽1.85m,证件齐全,有危货运输证。

联系电话:13973347885

新疆石河子的翁女士转让东风货车一辆,2001年04月的车,价格7.5万元。

联系电话:13909938560

个人信息范文第7篇

湖北赤壁的李小姐急购2002年后的17座客车一辆,要求车况好、可过户、价格面议。

联系电话: 13792752017

湖北大冶的柯先生求购2001年以后的客车一辆,要求非营运,价格8万元以下。

联系电话: 13872063859

沈阳市的高先生求购45座以上的金龙或宇通客车一辆,要求2002年以后车、国产发动机、最好是非营运车。

联系电话: 13504017178

湖北武汉的文先生急购2005年后的19座金龙客车XMO6797NE或XMO6606NE系列,要求是蓝牌可过户到湖北武汉。

联系电话: 13971556379

广西的文先生急购2002或2003年以后的36-43座二手卧铺车一辆,要求车况良好、无事故、可过户。

联系电话: 07715051318

南宁市的罗先生求购一辆40座左右的非营运大巴,要求可过户、有无空调均可,价格3-8万元。

联系电话: 13152658117

辽宁省锦州市李先生求购2004年以后35座客车(金龙、宇通均可),手续齐全,能全国过户。

联系电话: 13840648097

湖北武汉的陈先生求购金龙、宇通客车,要求36座左右,空调VCD,大储物箱。

联系电话: 13597409278

辽宁的张先生求购2000年以后上牌的45座以上的丹东黄海牌、金龙牌、宇通牌客车。

联系电话: 13464557999

山西运城的陈先生求购2003年的30座左右的非营运客车一辆,价格4万元以下。

联系电话: 13453926768

广西的黄先生求购2004年后的33-39座客车,要求车况好、无事故。

联系电话: 13597170922

深圳的杨先生紧急求购19座的二手中巴车,要求车况好、2001年以后的车。

电话: 0755-81956030

海南海口的高先生求购31-37座、2003-2005年以后的金龙、宇通大巴车,要求车况好、手续全、无事故。

联系电话: 13976723823

湖北省武汉市的倪先生求购2台金龙或宇通33座左右的豪华客车。要求2003年左右的车,车况好,手续全,最好是在本省以内的。单位或者非营运车最好。

联系电话: 15927578198

客车转让信息

河北石家庄的王先生出售安凯客车一辆,1999年9月份车,41座,三门,有空调、电视,售价:9万元。

联系电话: 0311-88758109

大庆市的夏先生转让宇通客车一辆,2001年的车,28座,独立取暖,非营运,价格3.8万元。

联系电话:13351495888

湖北省黄石市的郭先生转让一辆亚星35+1+1座豪华客车,2003年12月的车,康明斯动力、ABS制动、航空式座椅、强制冷空调。

联系电话: 13872115148

安徽省六安市的姚先生出售2002年的苏州金龙旅游客车一辆。车况好,空调、VCD、航空座椅,手续齐全,33+1+1座,转让价:6.5万元。

联系电话:13675612822/13339115333

江苏常州的韩先生转让46座盐城中威豪华大客车一辆,软座,后置锡柴6110柴油发动机,2001年上牌,档案一直非营运,车况好,现班车使用,带行李架和风道,带柴油软风,转让价:41000元。

联系电话: 13861189212

河南郑州的方先生转让2001年的宇通ZK6112H-1客车一辆,原装UD底盘,45+1+1座,空调/电视/VCD/饮水机/ABS/气囊/独立水暖,手续齐全,车况很好!

联系电话: 13526659727

山东济南的王先生出售1999年的韩国大宇客车,47座车、况良好、发动机刚大修、无事故。

联系电话: 13791132300

浙江省绍兴市的张先生转让金龙6792的客车,车况佳,设施好,低格低,转让价45000元。

联系电话;13706752335

武汉的郭先生出售1999年10月的厦门金龙6112型47座客车2辆,冷暖空调,7成新,车况佳。

联系电话: 13397129728

辽宁鞍山的刘先生出售2004年的35座空调黄海客车一辆,自用手续,4113增压发动机,车况好,价格12.5万元。

联系电话: 15998072297

浙江义乌的贾先生转让亚星客车一辆,33座、2000年的车、后置发动机、带空调、车况很好。另有一辆19座江淮车,2003年的车、6102增压发动机、车况很好、有9成新。

联系电话: 13646798328

山东淄博的施先生转让2002年9月的中通27座客车一辆,前置风神6102发动机、带空调、电视、手续全、可过户。

联系电话: 15965719588

山东济南的孙先生转让2002年8月的33+1+1座苏州金龙6791E客车一辆,车况优、旅游及各种手续全,一口价13万元。

联系电话: 13853108517

河北秦皇岛的马先生转让金龙6792客车一辆,2002年8月的车,车况好。

联系电话: 13930393000

广州市的冯小姐转让中大客车卧铺车一辆,36+1+1座,玉柴240马力,带缓速器,2005年上牌,车况良好,手续齐全,可办理过户。

联系电话: 13710303643

山东济南的朱先生出售1999年的47座金龙客车一辆,手续齐全。

联系电话: 0531-86602220

沈阳市和平区的齐先生转让宇通6770客车一辆,空调、VCD、省际旅游手续,价格6万元。另求购一辆2000年以后的45座以上客车。

联系电话: 13358879275

货车求购信息

广东白云区石井潭村的方先生求购小货车一辆,只要能用就行。

联系电话:13416198671

广东省东莞的张先生求购货车2辆,要求2001年后的车,各种车型均可,价格:1-2.5万元。

联系电话:13763279868

福建省厦门的刘小姐急购东风小霸王货车,要求双排、1-1.25吨、斗长3m以上、柴油、有通行证、其他品牌也可以!

联系电话:0592-6619220

重庆市的向先生求购一辆东风货车,180匹马力,1-2年的车,货厢7-8m,最好能过户,无交通事故。价格4-6万元。

联系电话: 13101360255

广东江门的雷先生急求货车一辆,价格2-5万元,其他具体情况面议。

联系电话: 13827078658

山东省济宁的张先生求购解放、斯太尔重型货车数辆,自卸、半挂都可以,要求马力大,价格8-25万元。

联系电话: 13853778273

广西省玉林的江先生求购东风自卸车一辆,要求手续齐、可过户,价格2-3万元。

联系电话: 0775-8711188

黑龙江哈尔滨的马先生求购解放7.2m或7.7m货车,价格:3-6万元。

联系电话:0451-55890345

江苏南京的王先生求购二手解放货车一辆,要求车况好,2001-2007年的车,价格2万元左右。

联系电话: 13182945808

浙江省杭州的亮先生求购双桥自卸车,价格:8-10万元。

联系电话: 0793-2629185

新疆乌鲁木齐的刘先生求购轻卡货车,福田、东风小霸王、金杯、江淮、跃进均可,要求:2003年以后出厂的车,吨位:1-2吨,价格:1.6-3.6万元。

联系电话: 13899858325

内蒙古呼和浩特的石先生求购二手货车一辆,斯太尔、欧曼、奥威均可,另求解放重型半挂车、自卸车。

联系电话:0537-7701282

山东省济宁的高先生求购欧曼系列货车,单双驱,大小马力,各种规格车斗均可。要求2004年以后的车,价格:10-13万元。

联系电话:0537-7790869

江苏省盐城的张先生求购二手货车,要求9.6m前4后4或9.6m后8轮,2004年以后的车,价格:5-10万元。

联系电话:0515-8174411

江苏徐州的朱先生欲购1.5-2吨小货车一辆,排半、双排都可,排半车厢长3.8m以上、双排厢长3.3m以上,价格在1-2万元。

联系电话:13852028111

河南漯河的王先生求购小型货车一辆,价格1-2万元。

联系电话: 13783078860

货车转让信息

辽宁朝阳的李先生转让2004年8月的东风霸龙一辆,手续全、车况好、玉柴机6112、富勒8挡箱、457王桥,转让价:11万元。

联系电话:13898088618

湖南的彭先生转让平头东风自卸车一辆,2005年6月的车,手续齐全、有全年养路费、货厢6m,价格:13万元。

联系电话:13786544585

河北衡水的冯先生转让一辆解放单桥142自卸车,价格面议。

联系电话:13722810572

吉林市的于先生转让一辆2001年的红岩挂车,1拖3,280马力。

联系电话:13124308555

山东省济宁的高先生出售单驱310斯太尔王一辆,2004年7月的车,售价:15万元。

联系电话:15953748448

辽宁省鞍山的杨先生出售欧曼280型自卸货车一辆,2005年5月的车,刚交完保险,无重大事故,价格:19.8万元。

联系电话:13609800975

湖北省荆门的李先生出售东风EQ1208G2货车一辆,2002年5月的车,证件齐全、车况良好,价格:9万元。

联系电话:15872952955

广西省梧州的黄先生转让东风货车一辆,助力转向,手动空调,价格:10.5万元。

联系电话:0774-2223914

河南省商丘的底先生急需转一辆解放二吨王,轮胎9成新,全车没有毛病,正在营运中,价格另商。

联系电话:13460145444

山东省威海的刘先生转让轻骑欧贝双排小货一辆,2003年8月份的车,省油,百公里6L油,价格:11500元。

联系电话:13793358388

广西省南宁的廖先生转让霸龙前4后4货车一辆,2006年2月上牌,玉柴240马力,全浮,7吨户,高栏,价格:185000元。

联系电话:13768208250

湖南省常德的李先生转让楚风牌大货(货箱长7.6m,宽2.4m)手续齐全,价格:5万元。

联系电话:13511172616

山东省淄博的力先生转让欧曼前4后10货车一辆,80公分箱板,没有护栏,280马力,发动机一台,9挡变速箱,斯太尔后桥,23吨半养路费,售价:19.5万元。

联系电话:13325229292

个人信息范文第8篇

[关键词]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个人隐私

一、政府信息中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区分必要性

现在是从纸质版到电子版的时代,2015年8月31号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中提出要以大数据作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途径,推进政府数据的开放和共享,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要阶段,政府信息就是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所以政府信息公开会直接或者间接的公开公民个人的信息。随着大数据的推进,所有的信息储存已经摆脱过去纸质性、区域性和易丢失等特点。截止到2016年6月中国网民的数量已经达到710000000人次,面对如此大的浏览人群,一旦隐私遭受泄露,后果不堪设想。

任何人对于自己的信息都天然的具有保护的欲望对他人的信息天然的具有窥探的欲望,而且不同的年龄、学历、职位等等对隐私的界定是完全不同的,调查显示女性对于信息的保护欲望强于男性,随着年龄的增长或者学历的增加对隐私的范围认定越来越宽泛。从而导致实践中根本无法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进行界定,出现了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标准的尴尬现象。故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其中对于个人信息的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我们可以看出《通知》将公民姓名、年龄等具有基础识别性的信息明文规定为个人信息。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学教授王利明先生将隐私权分为三类,分别是私生活秘密权、空间隐私权以及私生活安宁权。我们生活中经常遭受垃圾短信。推销电话的骚扰,已经严重侵犯到我们生活安宁的权利。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将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总结为十种,其中包括: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住址、肖像或其电话号码和泄露公民个人的材料或者将之公布于众或者是扩大范围。我们能够看出同一个信息既有可能属于个人信息也有可能属于个人隐私,二者存在交叉不可能用列举的方法将其一一列举,将其进行严格的界定是不现实的。但如果不加以区分仅由执法人员进行对二者进行界定,那么信息是否能合理公开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执法人员专业水平及实务能力,这可能会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标准的尴尬现象,所以,对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加以原则性的区分是个人信息有效合理的公开,个人隐私得以最大保护的必要条件。

二、政府信息中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交叉存在又相互独立

我国学者大都采用的是列举式的方法来表达个人信息所包含的内容,虽有区别,但对于其中几项属于个人信息是达成共识的,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血型、身份证号码、指纹、户籍、婚姻状况、教育背景、健康信息、工作履历、财务状况等可以任何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对比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个人隐私指的是公民在个人生活中不愿意为他人公开或者被他人知悉的秘密。个人信息具有广泛性、可识别性、时效性等特征。共享性。个人隐私具有私密性、时效性、不确定性等特征。二者都具有时效性的特征表面一则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或者个人隐私会因时间的改变而改变,所以二者的范围是相互交叉的,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是可能相互转变的。

个人信息具有时效性,一个人的绝大多数信息自产生之日起都是在不断变化的,比如身高、住址、工作经历、受教育程度、婚姻经历等,在某些情况下,一些过时的信息不但不具有识别能力而且带有误导性和歧视性,比如某些过去工作经历不愿意为他人所知,这则信息现在对这个公民几乎不具有识别性,且如果公民不愿意为他人所知的,就成归类为个人隐私。个人隐私也可以转变为个人信息的,如果一则信息关系到公共利益,那么不论当事人愿意与否,必须公开,比如艾滋病患者的艾滋病史,如果病人不愿公开,那么属于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但是如果艾滋病人进行等特殊行为,那么就不再属于个人隐私,必须公开。所以二者是交叉的,是随着时间、地c和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不是一成不变的。但同时二者又是不同的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首先,虽然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可能在不同的时间点不同的地区相互转化,但是,在同一时间点同一地区同一事件中,二者一定是相互对立的,只要属于个人隐私就不会属于可以公开的个人信息(涉及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愿意公开的除外)。其次,一部分信息就是属于应该公开的内容,比如说社会保障号码,但是一部分信息就是属于个人隐私,比如说公民在私人领域私人空间所做的不妨碍社会不妨碍他人的私人事情。最后,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侧重点是根本不相同的。个人信息主要是侧重信息作为信息最基本的功能,也就是流通性,将其公布于社会,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也可作为政府调控的一种手段;但是个人隐私则更加注重秘密性和私人性,它更多的是公民向保护的,不愿向社会公布的,除非在个别关系到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非但不会给社会造成良好的效益反之还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而且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多的是强调在信息收集、处理、保存、利用、公布的过程中如何规范的进行,如何处理收集者和被收集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事前的救济,但是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则是事后的救济,只有在个人隐私已经暴露,伤害已经造成的前提下才进行保护所以说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故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既交叉又独立,想用列举法明确其范围是不现实的。

三、列举式的弊端

从上文可得出结论,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想换重叠相互转化但同时又是相互独立的不同的概念,现在多数学者采取的是列举法,此种方法漏洞之处在于太过于死板,适应不了社会的变化,且对个人信息或者个人隐私进行列举的相关法律位阶相对比较低,如上文提到的《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仅仅是个通知,很容易因与其他高位阶的法律冲突而无效。或者对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相关列举仅是某个专家学者的解读,也许相关研究很先进,但只有参考价值,并没有制约性。这就更容易造成不同地区不同标准的现象。退一步来说即使出台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界定的相关法律,解决了法律位阶这个问题,如果还是采用列举式的方法来对二者进行规定,我们都指导法律具有滞后性,很可能在出台的那一刻已经具有滞后性,社会生活发展如此迅速,社会关系如此复杂,这样很大程度上会使这部刚刚出台的法律成为一块绊脚石,所以,笔者认为列举式是不科学的。

四、对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区分应以原则性区分代替列举式

上文中已经明确解释了将个人信息或者个人隐私进行列举,从而进行明确的区分是不现实的,二者交叉性太大,范围过于重叠,再加上社会实践的复杂性,导致将两者进行明确列举至少在现在的立法水平下是根本不可能的,所以现如今必须对二者进行原则性的区分不仅不会加强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反而是对执法者权利的限制。如果只是像现如今对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关系进行回避或者一刀切的规定出某几个信息属于个人信息,那么面对现如今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这个漏洞只会越来越大,将来一定会造成不可弥补的后果,所以本文建议直接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进行原则性的区分,给予执法者一定的裁量权,但是这个裁量权必须限定在规定的范围内。笔者建议用以下原则对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区别进行规范。

(一)拓宽依申请而公开信息范围原则:姜奇平教授在《处理好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开发》一文中将信息分为白色信息、灰色信息和黑色信息,白色信息即为可用信息,灰色信息即为敏感信息,黑色信息为绝对不可泄露信息除了黑色信息其他的信息都是可以开发利用。日常生活中属于白色信息和黑色信息的数量是极少数的,大部分信息是属于灰色信息,白色信息必须公开,黑色信息一定不能公开,不管是白色信息还是黑色信息公民的自主决定权都比较小,很可能自公布到删除公民都一无所知,所以应当减少白色信息和黑色信息的数量,加大灰色信息的数量,同时坚持灰色信息必须申请原则,这样才能保证尽可能地减少对公民隐私的泄露,且保证信息一旦泄露公民可以在第一时间知晓并进行补救。

(二)坚持公民参与原则:对于涉及到公众个人信息的,除了白色信息以外尽可能地让公众参与,让公众自己决定,因为自己才是对自己的事情最了解,最有就决定权的人;坚持公民参与到任何一个环节,从信息的收集、归类、存储、公开所有的环节都必须让公众知晓,尽可能地让公众参与,灰色信息的公开就必须让公众参与,只要涉及信息属于灰色信息,必须让相关公民知晓,并听取他的意见,再由政府考虑公共利益等相关因素最后决定是否公开,不论是否公开都必须将决定告知公民,并建立公民复议制,此原则也有利于阳光政府的建设。

(三)“一个”部门负责原则: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我们需要建立的是资源共享型的政府,应当推进的是政府平台共享化,同时要求建立的也是简便性政府,所以应当实施“一个”部门负责原则,尽可能地减少对外负责政府部门数量,让老百姓看得明白,让老百姓知道什么类的信息归哪个部门负责,保证其在第一时间可以进行申诉,政府可以在第一时间进行补救。对于内部责任内部分责。

(四)案例参考原则:虽然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我国没有判例法,但是建立案例参考制度有利于统一标准,减小不同地区不同标准的现象,而且有先例作为参考有利于减小公民的抵制情绪,增强公民的接受程度,公民也可以通过先例规范自己的行为。

(五)网络安全等级区分原则:现在很多信息的泄露不是政府私自泄露,或者搞不清状况将其公布,而是政府网站安全等级太低,随便一个电脑高手就可以看到本应保密的个人信息,这个不管是公民还是政府完全就出于被动状态,所以建立网络安全等级,对于灰色和褐色信息用高等级的级别进行保密,杜绝这种被动式的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