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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保险业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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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集团;合作监管;联合论坛;监管指令

Abstract:Financial conglomerates are a kind of creative organized form since the 1980s,which faces the special risks derived from complicated organized structure and internal trade at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Joint Forum has issued a lot of documents o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 after their foundation,which aims at steadily operation supervision. The supervisory directives promulgated by 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put an end to the repeated supervision or supervision divorced from practice,which makes cooperative supervision of EU transitting from one industry to inter-industies,from i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to functional supervision.

Key Words:financial conglomerates,cooperative supervision,the Joint Forum,supervisory directives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7-0042-04

一、近年来金融集团的快速崛起及监管的必要性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推动世界经济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一体。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深入打破传统分业经营的藩篱,商业银行可以从事证券、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亦可提供信托、租赁等服务,金融业日益出现混业经营的发展态势,催生出兼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或租赁等综合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金融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s)。

如何界定此类新兴金融机构是一个似易实难的问题。金融集团竞争中心(Centre of Competence o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认为,金融集团是由多个公司组成的集团,涵盖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金融业务在集团业务中占主导地位。在金融集团联合论坛的“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中,多元化金融集团(heterogeneous financial conglomerates)被定义为主要业务为金融业,且受监管实体至少涉及银行、保险和证券中的两个领域,并需要满足不同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金融机构。

在欧盟2003年“金融集团监管指令”中,金融集团则被描述为应符合下列条件:(1)集团总公司是受监管金融实体,或集团中至少有一个子公司是受监管实体;(2)如集团总公司是受监管实体,其可为金融实体母公司,也可为金融实体参股公司,或是与金融实体通过合同、章程达成统一管理的公司,或管理、监督人员的主要部分与金融实体的同等人员相互兼职的公司;(3)如集团总公司不是受监管实体,则集团业务应主要为金融业务;(4)集团中至少有一实体为保险业实体,并且至少有一实体为银行业或投资服务业实体;(5)集团的保险业务总量以及银行或投资服务业实体业务总量都应占有重要地位。上述定义实际上以金融集团的若干表现形式来界定金融集团概念本身。

国内外学者从不同层面阐释了金融集团的内涵,但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管理上和财务上的协同效应以及有效分散经营风险通常被视作金融机构并购进而发展为金融集团的主要动因。在全球化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一些发展中国家倾向于组建“国家队政策”(national champion policy)来应对外来激烈竞争,并购后形成的金融集团将居于垄断优势地位,对市场公平竞争原则造成一定的破坏。金融集团可能通过掠夺定价(predatory pricing)、价格卡特尔、市场封锁(market foreclosure)、捆绑销售(tying arrangement)等形式获取超额利润,也可能过度扩张使金融集团形成“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il)优势,进而引发道德风险。

为了降低金融机构并购带来的不利影响,维护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国际金融组织及主要发达国家应建立专门针对金融集团的监管体系。金融集团不仅面临专业领域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还不得不面对由复杂组织结构及集团内部交易等问题引起的特定风险。世界银行公布了David H. Scott 1995年的一项研究报告,结果显示,金融集团带来的问题主要有风险传递、资本重复计算、透明度、利益冲突等四个方面。

集团的内部交易可能诱致道德风险,使风险在集团内各实体之间扩散。复杂的集团结构将降低集团的透明性,引起不同主体利益的冲突和经济力量的滥用。金融集团作为混业经营趋势下的创新组织形式,其特有风险将使传统监管模式面临严峻挑战,加强对金融集团的监管迫在眉睫。所幸不少国家已颁布有关金融集团监管的相关法规,如美国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引入功能性监管概念和体制,集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业务于一身的金融控股公司取得了正式合法地位;日本1997年出台“由控股公司解禁所产生的有关金融诸法整备之法律”,对银行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实际上从法律上认可了金融集团的存在;英国1998年修订“英格兰银行法”,将英格兰银行监管银行业之职能移交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建立了允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联合经营的金融体系,促进了金融集团的健康发

展。

二、“联合论坛”对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监管架构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国际银行业监管最重要的框架性文件,其嬗变历程大体反映了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银行业监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巴塞尔协议除强调银行业监管外,还非常重视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如协议在适用范围中明确指出,“在全面并表的基础上,本框架的适用范围包括作为银行集团母公司的持股公司,以确保将整个银行集团的风险都涵盖在内”,“对银行集团已经多数持股或控制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通常应包括在全面并表的范围内”。巴塞尔委员会已将金融集团及关联金融公司纳入了监管范围。

然而,作为国际银行业监管法令的巴塞尔协议,对金融集团证券、保险、信托、租赁业务的监管却常常是鞭长莫及。为了强化这一职能,巴塞尔委员会于1993年会同国际证券监管者组织(IOSCO)、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IAIS),成立了由银行、证券和保险三方人士组成的“三方小组”(Tripartite Group)。“三方小组”实际上是三大国际组织利用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监管机构在各自领域的监管经验,成立起来的共同探讨对金融集团监管之道的专门组织。

1996年,在临时性“三方小组”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者组织和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共同成立了“金融集团联合论坛”(the Joint Forum o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简称“联合论坛”)。成立之初,“联合论坛”由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等13国组成,欧盟享有“联合论坛”观察员资格,每个监管地区的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监管机构均可派出一名代表。经过近3年的研究讨论和征询意见,“联合论坛”1999年颁布“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制定有关金融集团监管的一系列最低原则和实施标准。该文件包括“资本充足性原则”、“资本充足性原则的补充”、“适宜性原则”、“监管者信息分享框架”、“监管者信息分享原则”、“协调员”、“监管问卷”等7个专题文件,初步确立了金融集团监管的国际标准。

此后,“联合论坛”相继多项旨在监督金融集团稳健运营的文件,以切实加强对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监管,如2001年推出“核心资本――跨部门的比较”和“风险管理实践和监管资本――跨部门的比较”;2003年出台“跨金融部门的运作风险转移”和“风险一体化趋势”;2004年颁布“银行、证券和保险部门的财务披露:问题和分析”、“金融服务外包”、“信用风险的转移”;2005年出台“高层次业务连续原则”;2008年开始实施“金融集团的风险集中”。尽管出台的监管规则所受褒贬不一,但“联合论坛”的确对规范金融集团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金融集团监管的法律架构已日臻完善。笔者以新近颁布的“金融集团的风险集中”为例,剖析“联合论坛”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合作和协调。

“联合论坛”最初的监管重点在于金融集团的内部组织和管理,它建议对所关注的内部转移风险作出反应,因为内部转移风险可能危害金融集团内部更为敏感的部门稳定。2008年,“金融集团的风险集中”的推出原本是作为早期风险集中监管技术工作的一个后续文件,然而,从2007年夏天起草伊始,该文件涉及集中风险的特点,突出了信用危机与其他诸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金融风险。

不确定性的转移已经成为当前信用危机中银行风险的中心。“联合论坛”的一项调查研究显示,10个主要发达国家金融集团的数据确定管理风险集中于18个金融集团,这与另外的两份报告不谋而合,它的出版恰好揭示了在危机中一些金融集团风险管理的实际做法。“联合论坛”报告第一部分简要回顾了风险集中管理的传统方法;第二部分关注在金融工具快速膨胀导致风险在参与方之间转移情况下日益增长的风险集中管理活动,然后运用综合风险管理法分析金融集团公司管理方式面临的严峻挑战;第三部分讨论了大量与风险集中识别、管理有关的技术性问题,如风险集中所需资本的计量、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附录则涉及主要工业化国家监管体系的部分特征。

另外的两项报告是2008年3月由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家的11个最大的银行和证券公司组成的高级督导组开展的“风险管理做法在最近的市场动荡中的考查”报告,以及2008年4月的“瑞银减持的股东报告”。按照“联合论坛”的观点,后一项报告可以看作是瑞银的“反省”报告,瑞银因贸易和投资活动的结构性失衡,特别是大量投资美国次级贷款证券而导致巨大损失,特撰报告向瑞士联邦银行委员会作出解释。

三、欧盟“监管指令”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架构

欧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成功范例,对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历史由来已久。1986年的“单一欧洲法案”指出,拟于1992年建成一个涵盖金融市场的没有内部边界的“统一大市场”。由于各成员对金融集团的认识尚存较大分歧,对金融集团监管的初次探索也就无疾而终。1989年,欧共体理事会颁布了欧盟银行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第二银行指令”,该法在“银行业务目录”中明晰了银行业务不仅包括传统商行业务,也涉及证券、信托等新型投行业务,由此可见,欧盟从法规上允许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对金融集团的监管仍属机构性监管。

为了确保监管机构履行审慎监管职责,对同质金融集团实施有效监管,欧盟相继颁布“关于对信用机构实行并表监管的指令”、“关于对投资公司及信用机构资本充足率的指令”,实施对银行集团、投资公司集团及银行/投资公司集团的并表监管;另一法规“关于对保险集团中的保险企业实行补充监管的指令”的出台,则将监管对象进一步拓展至保险业集团。监管法令的逐步完善延展了区域性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但对其最大的批评是上述法令尚未涉及异质金融集团,还存在着所谓的“监管空白”。因此,引入对异质金融集团的立法变得十分紧迫,同质性、异质性金融集团监管协同化逐渐提上议事日程,以增强欧盟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监管法律的一致性。

2001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对金融企业集团中的信用机构、保险业及证券公司之补充性监管指令及修订其它相关指令之建议案”,该方案消弭了欧盟对金融集团监管的重复、脱节现象,也使欧盟监管由行业监管向跨行业监管、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方向过渡。翌年,欧洲议会吸收并采纳了这一指令,即我们熟知的“金融集团监管指令”。“监管指令”制定了对金融集团监管的所有补充条款,要求成员国于2004年8月前将指令内化为本国法律,2005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此项“监管指令”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应对日益增多的金融业兼并浪潮,以及因金融机构联合操作日益加剧的风险。它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界定了金融集团概念,确定了“补充监管对象”。“监管指令”适用于那些依据部门监管指令获得授权的欧盟受监管实体,受监管实体能否成为补充监管对象,主要取决于:(1)受监管实体是否为集团的一部分;(2)这个集团是否是金融集团;(3)受监管实体是否是需补充监管的对象。不难看出,补充监管指令并非指金融集团下所有公司都是补充监管对象,而是依据公司性质和类型来进行裁定。“监管指令”还区分了遵循补充监管规定的实体和集团中只能间接受到补充监管指令影响的单位。“补充监管对象”包括处于金融集团主导地位的欧盟受监管实体、母公司为设在欧盟的混合金融控股公司的欧盟受监管实体、平行性金融集团中的受欧盟监管实体。

第二,针对金融集团受监管实体情况,提出了系列“补充监管规则”,尤其在资本充足率、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集中、管理者资格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在资本充足率方面,“监管指令”列出会计并表法、扣除和加总法、要求扣除法等三种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监管机关或协调员有权选择适用于金融集团的一种方法或组合使用这三种方法。欧盟成员国应要求受监管实体在金融集团层面具有适当的资本充足率政策,同时协调员要对受监管实体是否有这样的政策进行监督检查,受监管实体或混合金融控股公司至少每年对其资本偿付能力进行估算,估算结果由金融集团中受欧盟监管的领导层提交给协调员。

“监管指令”界定了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和风险集中,对于设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与风险集中的数量限额问题,尽管欧盟委员会持保留意见,但虑及数量限额对金融集团监管的重要性,“监管指令”采取了灵活做法,将该问题交由欧盟成员国自行裁量。“监管指令”提出,在欧盟立法进一步协调以前,各成员国可以设定数量限额,或允许其监管机关设定数量上的限额,或采取其他能达到类似目的的监管措施。

对于管理层人员的资格问题,“监管指令”要求各成员国银行控股公司的领导层人员应具有良好声誉和丰富经验。在协调员制度层面,成员国监管部门必须任命一名协调员,负责对金融集团中受监管实体的补充监管和协调。“监管指令”虽提出了协调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但有关部门可对这些标准作出取舍,通过与金融集团协商来选择另外的监管机构作为协调员。

第三,“监管指令”的其它要求。某种意义上,欧盟有关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在“监管指令”颁布之前尚不能称作完善,因为它只包含了所谓的部门监管,即监管对象只限于一个专门的金融部门,除了在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之外,对金融集团跨部门监管的作用非常有限。“监管指令”的推出弥补了这一不足,它倡导对跨多个金融部门的金融集团中的受监管实体进行补充监管。由于对包含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的金融集团的跨部门监管已经存在,此次的“补充监管指令”重在将保险公司纳入跨部门监管的体系中来。

依据“监管指令”,对集团内受监管实体的单一监管应继续成为有效监管的基础,补充监管实质上并没有替代现有的在一个金融机构合并或补充监管,而是提出了一种跨多个金融部门对受监管实体进行的附加的补充监管。换言之,“监管指令”试图实现在不同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以及欧盟不同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建立共同的监管框架,以便能从金融集团的视角出发实现审慎监督检查。

参考文献:

[1]桂荷发.金融集团的发展与监管[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2]郭敏等.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组织经济学分析[M].人民出版社,2005.

[3]李季,王宇.金融服务集团:新金融浪潮[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4]罗斯丹.欧盟金融集团监管与借鉴[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5]卫新江等.金融监管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6]夏斌等.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商行保险业务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盈利模式 现状分析 问题 对策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金融机构,企业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的首要目标。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我国银行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2016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资产总额首度突破200万亿大关。截至2016年9月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资产总额为222.9万亿元,相比2011年末翻了一番。2016年9月末,商业银行当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32万亿,同比增长2.82%,利润增长幅度明显下降。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曲折复苏,我国商业银行如何在如此严峻的国内外环境下通过转变盈利模式获得可持续发展,是当下最重要的课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商业银行盈利现状

1.整体盈利情况较好,但利润增速明显放缓。根据银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当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32万亿,同比增长2.82%。利润增速相比去年同期略有上升,但相比2012~2014年同期下降十余个百分点。从上市银行公布的数据来看,城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利润增速要高于大型商业银行。2016年前三季度,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的利润增速已不足1%,分别为0.52%、0.53%,建设银行同期的利润增速也仅有1.35%。利润增速下滑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受利率市场化影响,银行业净息差收窄。银监会的数据显示,2015年第一季度净息差为2.53%,2016年第三季度净息差为2.24%,下降19个BP。这将对银行盈利带来不利影响。二是中国宏观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由高增速向中高增速转变,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增加,不良贷款拨备计提增加,消耗了部分利润。

2.利差型盈利模式较为突出,但利息净收入占比呈下降趋势。财报数据显示:今年1~9月份,四大行的利息净收入为11950.9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1006.87|元,降幅高达7.77%。四大行的利息净收入无一增加,这是四大行全部完成上市之后,首次出现三季度利息净收入集体负增长。这是因为当利率市场化后,大客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融资渠道多样化,这就要求贷款利率下调,而银行为了揽储,各自调高存款利率,由此导致存贷利差收窄,势必短期内削弱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应改变以往单一的盈利模式,向多元化盈利模式转型。[1]

3.中间业务发展不足,非利息收入占比低。这几年,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整体收入呈快速增长现状,在整体营业收入额中占比稳步上升。例如工商银行2016年前6个月工行共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817亿元,同比增长6%,占营业收入比重较2015年提高3.4个百分点至24.8%。但从中间业务在总营业额收入中的占比来看, 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银行的总体比重仍然偏低。五大国有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对中国商业银行而言,目前的非利息收入或中间业务收入,多数是在支付结算、银行卡业务中发生的手续费。[2]

4.经营范围与业务品种偏少,业务规模和收入水平偏低。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主要还是依靠存贷款,中间业务利用率整体不高。比如我国五大行中的中国银行,开展中间业务比较早,业务量也比较大,但它的中间业务收入却仅仅占其总营业额收入的百分之十几,更不用说那些中小商业银行了,与外国发达国家的差距也很大。

(二)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因素

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盈利能力收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有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种。其中内部因素主要有风险管理能力、银行业效率水平和业务因素等。外部因素主要有资本市场发育程度、利率市场化程度、我国严格分业经营监管抑制金融创新、客户金融需求多元化。本文主要就外部因素进行分析。

1.资本市场发育程度。资本市场是我国银行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场所,对推动我国银行业的盈利模式转型具有重要作用。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它包括所有关系到提供和需求长期资本的机构和交易。所以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创新能力和水平。首先,资本市场的建立改变了商业银行存款负债的总量和结构。[3]大量的银行存贷款流入资本市场,在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上进行了分流,改变了商业银行整体存款负债的总体规模和结构。

2.利率市场化程度。我国现在正在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但是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较低,市场利率自主性不强,并且我国长期以来的高利差收入得益于管制利率。利率市场化完全放开以后,商业银行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占领市场份额,通过高利息吸收存款、低利息发放贷款来赚取利润,这样就导致了银行存贷利差逐渐收窄。[4]而存款利率具备刚性,所以下调幅度不大或者不能下调,导致资金成本上升,商业银行自身利润缩减。

3.我国严格分业经营监管抑制金融创新。1993年以后我国逐步确立并至今仍然严格执行分业经营,然而20世纪80年代后世界上出现了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体制转型的潮流,至今,主要发达国家在20世纪末基本完成了向混业体制过渡,以金融机构全能化为特征的混业经营体制成为国际金融业的主流模式。[5]我国现在的严格分业经营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应国际金融监管的潮流。并且严格的经营监管模式还抑制了金融创新的产生、范围、速度和环境。而金融创新又是我国银行业盈利模式转型的强大动力,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我国银行业盈利模式的转型。

4.客户金融需求多元化。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元化。商业银行面临的客户层次也越来越复杂。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到来,大众客户对于更加便利化和多元化的金融服务的需求约越来越强烈,可以说,为未来谁拥有更富有特色的金融服务,谁就拥有提升自身盈利水平的又一大利器。但是我国银行业尚未完全开放,商业银行仍处于垄断地位,金融服务滞后于大众客户的需求,“银行主导型”金融服务不适应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了我国银行业的盈利增长,对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成功转型造成阻碍。

二、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盈利模式单一,不利于盈利模式从利差主导型向非利差主导型转变

美国等西方国家进行混业经营,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中间业务包括传统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投行业务、共同基金业务和保险业务,很大一部分的收入都来自于金融投资工具带来的非利息收入。[6]而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主要有两大类:一、收入总额中以利差收入为主体,占比70%以上。二、利差收入中批发业务占主体。虽然近年来净息差进一步收窄,但是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仍然是利差主导型,从整体来看,国有大行的净利增速明显放缓,不良率和不良贷款额继续双升,净息差则进一步收窄,我国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备受考验。面临如此严峻的经营形式,如何将盈利模式转向非利差主导型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课题。

(二)盈利来源单一,不利于非利息收入增加,抑制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水平

目前部分银行已经开始通过加厚非利息收入增加利润,2015年招商银行实现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为534.19亿元,比上年增长35.26%,远远超过了交通银行的规模。招行将这一快速发展归因于服务手续费、托管以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增加。尽管招行等大型银行取得了比较丰厚的非利息收入,但是中国整体银行业仍呈现出盈利来源单一的情况,利息收入仍是他们的最主要利润来源。在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利率市场化以及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下,非利息收入的增加必将成为商业银行盈利模式转型的必然选择和重要发展方向,以此来提高银行业的盈利能力,增加发展动力。

(三)贷款结构失衡和雷同,易引发投资的畸形化,影响商业银行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我国近年经济高速增长的事实表明,贷款规模的扩大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基本推动力,但当前的贷款快速增长并没有同步地推动经济快速增长,即贷款规模增长速度与增长速度并没有同步。[7]据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年末,我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99.35万亿,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仅为12%。整体出现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由此可见,我国信贷供求关系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在贷款结构上出现一定程度的失衡。并且广大中小商业银行贷款结构趋向雷同,资金流向趋同,资金集中在某一个行业或几个行业,易导致资金利用效率低下,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同时易引发投资的畸形化,现在我国投资主要集中于房地产、土地和基础设施,这些行业的投资资金过重就会引发其他行业的“资金荒”,投资结构畸形,资金流向并不都是使银行利润最大化的部门,影响商业银行可持续经营能力。

三、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转型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传统观念,增强市场主体作用

首先我国商业银行必须看清国内外金融发展潮流,顺应金融自由化浪潮,转变过度依赖利差收入为主的传统盈利模式观念,积极进行盈利模式转型,加快利率市场化将彻底改变通过存贷利差及存贷规模扩张来赚取大额利润的传统模式的事实,形成利差收入与非利息收入均衡发展的局面,而不能光顾着“啃老本”。十指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商业银行面对这样的的局面,就更应该立足市场,增强市场供求在银行资源配置的主体地位,根据市场走向制定自身的发展策略,明确自己在市场中的定位,不能在经济改革的潮流中被淘汰。[8]

(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注重金融创新

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随着利差收入越来越窄,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空间也越来越小,着眼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业发展进程,无一不是盯着中间业务,在此基础上进行金融创新,从而为商业银行的利润增长增加了强劲的发展动力。并且,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也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重点,是商业银行面对去年811汇改,加强金融业双向开放政策的一个有效应对之策。对于提升商业银行整体竞争力,缩小与国际的差距的重要途径,当然发展中间业务,进行金融创新也必须与银行自身实力相匹配。

(三)优化银行业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质量

首先银行业要做好定位,所谓定位是指客户需求的满足方式,明确知道自己为谁创造价值,谁知企业最重要的客户群体等关键问题。

其次在利润转型上不同的银行银行还要根据自身情况和特色进行差异化定位,发展自己具有特色的经营方式,提供具有独特优势的金融服务,立足于客户需求,提供多层次、周到的服务,从树立金融服务理念到金融业务服务等全方位的一体化服务,从整体上提升商业银行金融服务质量。近些年来由于内外环境愈发严峻,有些银行已经开始注重自身金融服务质量。比如中国工商银行于2016年12月13日在北京举办了“新服务,心满意”服务提升季会,将从消费者关注的金融热点和服务需求出发,改革创新银行服务模式,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解决好消费者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提升客户服务体验。并且将从改善服务面貌、优化服务流程、加快减费让利、提高账户安全等四个方面着手提升金融服务质量。

最后我国利率市龌改革的加快推进势必会引起商业银行间愈加残酷的竞争,商业银行通过提供差异化的特色服务,维护核心客户有利于提升商业银行自主议价能力,从而在竞争中取得更多的主动权,从而加强可持续盈利能力。

参考文献

[1]孙波.利率市场化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转型研究――基于14家上市商业银行[D].山西财经大学学位论文,2015.5.

[2]利明献.商业银行转变盈利模式[J].中国金融家,2011(9):41-42.

[3]刘志刚.中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研究[D].武汉大学学位论文,2011.5.

[4]赵欢.新形势下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转型问题研究[J].科技经济导刊,2016(4):10-11.

[5]吴思麟.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组织机构模式的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4(35):14-37.

[6]朱芳华,蔡静静.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转变[J].商场现代化,2010(6):139.

[7]姜姗姗.我国上市银行贷款结构优化研究.[D].兰州理工大学学位论文,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