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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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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保赔保险保赔协会立法完善

一、我国保赔保险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保赔保险是保障与赔偿保险的简称,主要承保船东在营运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因此引起的费用和船东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主要包括船舶侵权责任如污染责任、碰撞责任等,合同责任如货物责任、拖带责任、对海上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等。其中,海上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已成为其最重要的承保对象之一。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于保赔保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以下简称中船保)作为经中国政府批准的船东互相保险的组织,是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为全国性社会团体并由此依法享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但是依据现行法它却不具有保险组织资格。因为我国《保险法》作为一部商业保险法,仅仅承认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保险组织形式,而保险公司以外的其它保险组织也只有农村保险合作社被获得承认,因此依据现行法中船保尚不具有保险组织资格。

由此可见,尽管在理论上保赔保险属于海上责任保险,但是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它无法适用《保险法》和《海商法》相关规定。因为一方面,《保险法》明确规定只适用于商业保险行为,但保赔保险并非商业保险行为;另一方面,海上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类型,理论上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因此《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同样无法适用于保赔保险。所以,尽管保赔保险在理论上被当作保险尤其是海上保险的一种类型,但是它却无法适用《保险法》和《海商法》,而只能被当作是一项合同从而适用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

由于保赔保险无法适用《保险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保赔保险只能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但是,保赔保险作为海上责任保险合同,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有着许多重要的区别,因此单纯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的规定不仅可能无法解决问题,也可能不够妥当、合理。因此,现行法关于保赔保险的立法存在漏洞,有予以补充和完善的必要。

二、我国保赔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完善

对于保赔保险的立法漏洞可以通过法学理论和法律解释的方法来解决。法学上关于漏洞补充的方法有很多,如习惯、法理或判例等。[1]由于我国并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因此我们只从习惯和法理两方面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依习惯,保赔保险是作为海上保险尤其是海上责任保险来处理的,这无论是在我国保赔保险的实践中还是在国际保赔保险实践中都是如此,因此保赔保险应当适用海上保险的一般规定。

其次,由于现行法关于保赔保险的立法漏洞为一公开的漏洞,因此依法理进行漏洞补充时应主要采用类推适用的方法进行。依据“相类似案件应为相同之处理”基本原理,对于保赔保险应适用与其最为类似的事物的规范,由于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与保赔保险最相似的类型是海上商业责任险,因此保赔保险可以类推适用上述关于海上商业责任险的规定。

不过,由于保赔保险所具有的特殊性及其会员封闭性,类推适用关于海上商业责任险的规定可能并不完全符合保赔保险的本质要求。例如,保赔保险中关于会费的约定与商业责任险的保险费的确定不同,因而关于海上商业责任险保险费的规定不能适用于保赔保险。另外,保赔保险当事人还可以依约定来排除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此,在不违反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保赔保险首先应依据保赔保险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接着是《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如果不能解决的,则应类推海上商业责任险适用《保险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三、我国保赔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通过理论的方式并不能彻底解决保赔保险的立法漏洞,因此必须通过立法完善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保赔保险的立法完善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保赔协会的立法,另一个则是关于保赔保险合同的立法。保赔协会的目的在于提供保赔保险保障,保赔保险是由保赔协会而不是其他的保险人来承保的,因此二者是相辅相成、合二为一的,必须将两者联系起来进行探讨。

从理论上来说,通过立法来解决上述问题可以有许多选择。有学者认为,目前至少有四种方法:一是借鉴英国立法例,修改《公司法》、将中船保这类担保/保证有限公司规定于《公司法》中;二是借我国《海商法》修改之机,增补海上保险合同的种类,明确保赔保险合同的内容;三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单独立法,另行规定中船保这类相互保险组织;四是将中船保界定为互益型经济团体,以区别于普通的社团,赋予其独立的公司法人地位。[2]

上述观点中,第一种和第四种方法在目前是行不通的,因为我国与英国对于公司的定义和要求并不一致。在英国,通常认为法人与有限责任是公司最本质的属性,公司一般是指负有限责任的法人,因而英美法所指的公司不仅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还包括非盈利性的公司,保赔协会登记的保证有限公司即属于此类。[3]但是,依据大陆法的理论,公司必须以营利为目的,相互保险公司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公司。[4]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虽然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从《公司法》第5条的规定中完全可以看出其对公司应具有营利性目的的肯定。[5]因此,除非是对现行公司法体制甚至是整个法律制度做根本改变,否则我国《公司法》是不会规范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的。这样,中船保作为非营利性团体,就不可能取得我国公司法人的地位和资格。因此说,第一种和第四种方法在我国根本行不通。

相对来说,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法在理论上是比较切实可行的,而且两种方法结合起来效果会更好:

1.保赔协会的立法完善

按照《保险法》第156条的规定,采取单独立法方式来赋予中船保以保险组织地位和资格是目前较为妥善的方法。

首先,通过国务院行政立法的方式来赋予中船保以保险组织的地位和资格较为可行。一方面,法律的制定程序比较复杂,另一方面现行法关于保险合作社的规定即是由国务院采用行政法规的方式订立的,因此以行政法规的方式来赋予中船保以保险组织的地位和资格更加可行。

其次,应该赋予中船保以相互保险的组织形式,而不是保险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虽然学者们对于相互保险与合作保险之间有无区别的态度并不一致,但从国际惯例来看,保赔协会通常采用相互保险这一组织形式。采取相互保险的组织形式既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和经验,也便于对外的交流与合作,增强我国保赔协会的国际竞争力。

2.保赔保险合同的立法完善

通过单独立法的方式可以赋予保赔协会以保险从业的资格和能力,但这并不足以解决保赔保险的立法规范问题,因此还必须通过对《海商法》的修订,在“海上保险合同”一章中加入有关保赔保险的内容。有人认为应该在《海商法》第12章“海上保险合同”中加入“第7节: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规定保赔保险合同的定义,保赔协会的法律地位、入会、合同的主要内容,会费的支付,第三人直接诉讼以及协会内部关系协调等内容。[6]笔者以为上述做法是可行的,但是规定如此之多的内容则值得商榷。因为保赔保险除了是一种保险合同外,它还是一种会员合同,保赔协会所具有的会员封闭性决定了它的排他适用性。因此,法律应该给保赔保险以更多的自由,就像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85条所做的一样。过多的条文和规定限制只会与保赔保险和保赔协会的性质相抵触,从而限制保赔保险的正常发展。因此对保赔保险的立法必须既考虑到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必要,又要考虑到它的特性和发展要求。

基于上述考虑,采用英国的做法仍是目前较为合理的选择,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照搬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一方面,以现在的眼光来看,该条规定有些过于原则性和简单,难以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另一方面,该条关于相互保险的定义也有些过时,因为尽管在实质上仍然是一种相互保险的经营模式,但保赔协会已经取得了独立的法人资格,保险是由保赔协会提供的,会员的保险索赔等事项是向协会提出而不是向会员提出的。

因此,我国保赔保险的立法应该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的基础之上做进一步的完善。首先,应该对保赔保险的定义做一科学合理的描述,以确定保赔保险的范围及其法律适用。其次,鉴于保赔协会的会员封闭性,对于有关会员的入会、保赔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对会费的支付方式等内容则法律不予规定,而是由当事人自己解决,除了强行性法律规定外,可以排除相关法律的适用;但是为了解决其间可能存在的纠纷,还应该赋予协会和成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内部纠纷的权利。最后,在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方面,例如通过先付条款、仲裁条款等禁止第三人的直接诉讼时,法律应规定上述条款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法享有的直接请求权。

参考文献

[1]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9页。

[2]安丰明:《船东保赔协会法律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82~186页。

[3]梁建达编著:《外国民商法原理》,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0页。

[4][日]末永敏和著:《现代日本公司法》,金洪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

团体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军人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设立专项基金,在军人由于疾病、伤残、年老的原因,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时,给予其一定经济补偿的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军人保险是军人职业特殊性和高危险性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军人权益、提高部队稳定、加强部队凝聚力的强大后盾。

    1 军人保险引入商业保险的必要性

    1.1 是部队以人为本的体现

    军人保险要着力为广大关并排忧解难,解决官兵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当前困扰官兵的问题,主要是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军人,有的战斗在人类生命的禁区,有的监守在有害射线和有毒气体的岗位,有的生活在自然条件十分恶劣的大山和隔壁海岛等。这不仅对军人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同时也给家庭带来许多的困难。全军每年有人牺牲,有人残疾,有的随军家属就业难、子女教育难,有的军人或其家属患大病后,陷入经济困境。特别是在独生子女大量从军的情况下,军人牺牲后抚恤和保险金标准偏低,增添了军人和家庭的后顾之忧。军人表现要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应当调整先行保险金给付标准。另一方面应当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弥补目前军人保险险种项目少、覆盖面较窄、给付水平低的不足,拓宽保障范围,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多方面、多层次、高标准的军人内保险服务,有效地解决军人的后顾之忧,为军人及其家庭排忧解难。

    1.2 是保障军人权益的现实需要

    军人保险事业要与时惧进,健康发展,就要树立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与社会保险项目协调发展的观念。要解放思想,创新发展理念,破除军人保险只能在社会保险范围内发展的保守观念,提高对商业保险机制引入军人保险事业重大意义的认识。从社会发展理论和社会保障政策方面看,商业保险既然是国家社会保障的支柱,就可以是军人保险的支柱。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军人保险的体系建议,既有社会保险,也有商业保险,还有互助保险。我们只有树立军人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险协调发展的观念,军人保险事业才有可能在创新中发展。

    2 军人保险引入商业保险的可行性

    2.1风险防范的分析是理论前提

    根据奉贤防范理论和机制,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风险分摊越有效,保险系数就越高。商业保险公司所承载的投保人和其资金规模远比军人保险体系要大得多,其强大的给付能力为商业保险公司在军人保险领域开展保险业务提供了有力保证。

    2.2 成本的提高是基本前提

    在医疗保障方面,利用商业保险提高军人保险保障水平的资金来源,应首先是军人为提高军人医疗保障水平增加的经费投入。军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后,虽然从各级军事单位方面看,经费效益并不明显,但是从各级军事单位方面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军人的士气和工作积极性。此外随着军人收入的不断增加,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商业保险费用也完全可行。

    2.3 武警部队的示范提供了借鉴

    武警关并在充分利用商业保险资源方面的示范作用,也说明了军人保险在利用商业保险资源方面是可行的,武警部队作为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军队的组织编制和职业风险较为相似,他们的成功实践为军人保险引入商业保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3 军人保险引入商业保险的几点建议

    3.1 要注意循序渐进,逐步深化

    需求决定供给,军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保险需求是军人商业保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不符合军人血球的保险产品,在商业保险的运作模式下,不仅拥有自愿选择权利的军人不会投保,而且保险公司也回因客户较少无利可图而被迫放弃该项保险产品。但是,军人的保险需求是多种多样的,需求的层次性和紧迫性各不相同,军队不可能具备满足军人所有保险需求的条件,况且有些需求可能在经济上也不完全可行。所以,军人商业的发展就应该遵循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通过区分军人保险需求的轻重缓急,将军人保险需求最强烈,而发展条件又相对成熟的险种首先推出发展,以降低军人保险引入商业保险的成本,减少交易费用,增强军人商业保险发展的可靠性,从而使军人商业保险获得各方面的支持,积累经验后再按照军人需求的层次推动其他商业保险险种的开发和实施。

    3.2 注意投保方式的选择

    不同的保险险种应该采取不同的投保方式。对于伤亡保险,军队可以区分投保的人群,分类别投保,这样就能迅速满足特殊军人全体的需要,又可以作为下一步扩大军人保险和商业保险结合模式的试点。对于医疗保险,由于全体军人都要参与投保,规模很大,可以团体进行投保。

    3.3 注意选择商业保险险种

    商业保险险种很多,而军人保险不可能一步到位,应先选择一些需求最迫切的保险险种。首先,军队应该先、选者商业医疗团体保险,因为当前军队的免费医疗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官兵的要求。选择商业医疗保险,可以充分利用地方医疗机构,有效的利用地方医院的优良资源。其次,军队应该选择商业医疗伤亡团体保险。当前军人伤亡保险赔付的金额远远达不到所需要的数额,而选择商业伤亡保险则能提高标准,极大的保障了伤残军人及其亲属的生活,提高了部队官兵工作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余家健. 军人补充保险制度研究与设计[J]. 军事经济研究, 2000,(10) .

    [2] 李英成. 军人保险与军人权益保障研究[J]. 军事经济研究, 2001,(10) .

团体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保险 营销渠道 竞争

一、平安人寿的渠道分析

平安人寿开国内寿险营销之先河,凭借先进的体制、优秀的经营理念并且建设了专业化员工队伍,经历十余年的发展,业务规模和业务品质位居国内寿险公司前列。平安骄人的成绩,其销售渠道的建设功不可没,平安的营销渠道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平安寿险公司在个人营销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了电话中心,网络中心,门店中心等辅销售渠道。公司首家推出了海内外急难援助服务,并将急难援助特服电话95511全面升级,已申请全球急难援助服务的平安客户在世界绝大部分地区遭遇困境,只要拨打该电话,便可享受公司专业、便捷的服务。公司还首创客户服务节,首发平安保户卡、银行联名卡,并致力于构建高科技的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二、中国人寿的渠道分析

中国人寿建立起由个人人、团险销售人员以及专业和兼业机构组成的中国最庞大的分销网络。其营销渠道简单来说可以如下图所示:

综合及简单型保险 综合型保险 简单型保险

直销渠道(人员推销) 个人人 银行及直接市场

团体客户 个体客户 个体客户

可以看出,中国人寿根据市场现状,将顾客群分为两大类:团体客户和个体客户;把产品分为综合型保险(复杂类)、单一型(简单类)。对团体客户采取直销渠道,使用自己的专门队伍提供上门服务,这样一方面更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另一方面,可把重要的客户群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而对于个体客户,主要采用人,以降低成本,扩大销售面。

三、二者渠道差异

(一)在渠道创新方面,平安公司更胜一筹。

}在渠道布置方面,中国人寿实力雄厚、分支机构健全,所以其直销队伍庞大,直销人员大都是通过上门推销展开业务,邮递、网络、电话等这些直接市场的业务尽管开展了,但与平安相比较为逊色。平安人寿坚持个险(个人人)、银保和电话营销三足鼎立的策略。而且就在2012年8月,中国平安与腾讯,阿里巴巴集团三大集团联手试水互联网保险公司,前景看好。

(二)渠道建设重点发展区域不同。

城市是社会财富和大众富裕阶层人口的主要集中地,是寿险保费收入的主要来源地;而广大农村地域广阔,人口众多,随着农村人口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则是一个新兴的快速成长型市场。因此,这两个区域市场对任何一家想谋求市场主导地位的大型寿险公司来说都至关重要。中国人寿的区域营销战略是“突出城市,巩固农村”,然而从实际市场上的情况来看,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一些大型城市和省会城市,平安人寿在个人人渠道方面已经全面领先于中国人寿,但是在其他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中国人寿的市场竞争力仍然比较强。

四、存在的问题

首先,“渠道成员”方面的问题。

在保险这个行业中,人的素质普遍偏低,在推销过程中行为不规范,经常为了获得更多的佣金收入而乱承诺,使保险公司的形象和信誉遭到了极大的损害,同时又损坏投保人利益,进而影响行业持续发展。这是整个行业在渠道建设上存在的共同问题。

其次,技术水平跟不上渠道创新的步伐。

在网络营销、电话营销、邮寄营销等创新渠道上,技术落后,受到的重视也远远不够,与国际上的知名保险公司的渠道建设有一定差距。相对来说,平安在这一点上做得较好,而人寿虽逐步加强了对创新渠道建设的重视,但就目前情况而言,根本无法满足快速变化的消费者的需求。

五、保险营销渠道的选择及改进

(一)改进人制。

前面已经分析了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究其关键在于,保险公司对于人的保障和激励不够,使得他们在面对生存压力时,归属感与认同度不够,对于保险公司和客户双方 的诚信又谈何存在?因而改进人制迫在眉睫,我们可以改变佣金的支付方法,制定出较为合理的支付方式。

(二)建立相对灵活的营销渠道。

现代保险营销渠道不应是完全孤立的直接营销渠道或间接营销渠道,而是多种渠道的组合,并且适应当今市场的发展需要,对于不同的保险险种,不同地区,不同的客户采取相对灵活的销售渠道。例如,对于设计的较为简单易懂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还有在聚集着众多高学历高收入人才的发达地区,可以采取电话直销和网络营销的方式,既方便了顾客还为保险公司节约了人员成本;而对于一些侧重于长期保障功能、设计的比较复杂以百姓很难看懂的险种,则需要经过保险公司培训过的有素质的专业人员为客户耐心解释,才能更好地达到成功销售的目的。

参考文献:

团体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学;实践教学改革;应用型人才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民生”问题逐渐成为我国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民生”问题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也随之突显出来。社会保障工作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对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学生而言,必需掌握扎实的、与时俱进的社会保障知识。然而,在当前的社会保障教学过程中普遍存在教学内容严重滞后于社保政策的变动、教师知识更新过慢、忽视实践教学及实践教学资源受限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学的教学效果,本文从调整教学模式、关注学科热点、以“应用”为向导促进实践教学等方面入手进行社会保障学实践教学改革研究。

1社会保障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毕业生而言,今后工作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和社会保障相关的。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大都把社会保障学设置为专业基础课程,只有部分院校把社会保障学列入专业选修课程。社会保障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政策性都极强的学科。第一,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各种规章制度十分复杂,世界各国,乃至中国的各个地市的具体规定都不同。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的各项事业迅速发展,相关的理念和制度也在不停地发生变化。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教师自身并没有紧跟时代和政策的发展,及时吸收这些新信息、新知识,在教学过程中一味地照搬课本,造成课堂的教学内容严重滞后于时代的发展。第二,我国高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实践教学很多时候停留在口号中,理论灌输仍是目前很多应用型院校课堂教学的主要模式。教师照本宣科讲解社会保障的理论和制度,很容易让学生觉得课程枯燥无味,使学生无法对社保政策产生兴趣和感性认识,教学效果不佳,从而造成毕业生在工作中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基于应用导向和能力培养的实践教学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对课程体系进行优化设计,合理安排课程内容,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实践教学增强学生对社保知识的感性认识,并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社会保障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加学生在就业市场的竞争能力。第三,目前高校普遍存在实践教学资源有限的问题。比如,学生很难有机会到社保经办机构去实地体验。除了设置有社会保障专业的院校以外,很少有学校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配备社会保障的仿真模拟软件。

2社会保障学实践教学改革目标的确立

第一,培养学生的“民生”意识。社会保障的实践教学不仅要让学生掌握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更应该培养学生的“民生”意识。笔者在社会保障课程教学过程中,感到目前很多学生缺乏学习兴趣的原因是没有“民生”意识。学生因受自身阅历的限制,认为社保和自己关系不大,不关心“民生”问题和社保热点,对课程内容自然缺乏兴趣。因此,实践改革的首要目标就是培养学生的“民生”意识,帮助学生树立为社会大众服务的意识及社会责任感。第二,要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基,民生之本,是一项综合事业。社会保障事业需要理论和实践能力同时具备的综合性人才。在培养学生“民生”意识的同时,应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应用型本科培养的不是背诵理论制度的人,而是要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会实际操作的应用型人才。第三,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在经济全球化、科学技术更新周期不断加快的当代社会,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取决于人才的质量。而人才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与人才创新能力紧密相关。因此,社会保障学的实践教学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通过实践教学,引导学生发现我国社会保障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激发学生的潜能和创新思维,使学生主动参与到现实社会保障问题的分析和处理过程中去,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3社会保障学教学改革实施过程

基于社会保障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以及实践教学改革的目标,笔者在所在学校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践教学的改革实践。

3.1课堂实践教学的实施

3.1.1社保新闻热点的解读

社会保障的教材分为理论部分和实务部分。学期的第一周是教师理论讲解周。从第二周开始,根据课程内容,采取“以社会热点为中心,读新闻评新闻”的课程教学模式。在课程上,首先对学生分组,根据班级的具体情况,将56名学生分为8个小组。然后把老年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就业保障、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相关内容依次分配给各个小组。要求学生在课前对课本进行预习,并根据各自承担的专题内容分工收集相关社保新闻和热点问题。每堂课的第一项任务是各小组面向全体同学解读社保相关新闻。在解读社保新闻过程中,各组还需要联系教材相关内容制作PPT,并在课堂上进行简要讲解和案例分析。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只做启发性的指导。学生通过新闻的收集和解读、课程内容的讲解、回答教师和同学提问的环节,学会主动学习,增强基本理论的实际运用能力。通过社保新闻解读环节,促使学生主动去了解民生,关心民生,增强对社保的敏感性,培养学生对社会保障这门课的兴趣及社会责任感。此外,各小组对专题进行新闻收集和讨论的过程,也可以提高学生的信息收集和交流能力。

3.1.2课程论文的写作

社会保障学是一门政策性和动态性并存的学科。近年来,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在改革和发展中。我国的社保制度发展尤为迅速,过程中也存在各种各样需要解决的问题,然而这些变革和问题在教材中是无法及时体现出来的,因为社保教材只能给学生呈现社会保障的整体框架。社会保障课程的实践教学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就需要引导学生独立思考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通过教师的指导,让各组学生独立完成社保相关专题的课程论文写作。前一阶段的课程讲解及新闻解读,为论文的材料准备奠定了基础,各小组的论文既是对课本的深刻认识,也是对社会现状的深入总结。在实践中,8个小组所研究的论文分别为:《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服务体系研究——以马鞍山市为例》《企业职工对延迟退休的意愿研究——以马鞍山市某国有企业为例》《城镇单独家庭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马鞍山市的分析》《构建农村留守儿童福利体系的思考——以安徽省××村为例》《职业教育与“农二代”社会流动》《关于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研究》《马鞍山市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意识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人口老龄化及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这些课程论文包含了近年两会热点及社会所关注的主要“民生”问题,比如:人口老龄化和养老问题、延迟退休、农民工和大学生就业、留守儿童福利、医疗保险改革等。教学改革的意义是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分析社会现状的能力。课程论文是对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总结,通过论文的写作,学生在不断的认识和实践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真正成为教改最大的受益者。以第一组的《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服务体系研究》为例,学生将两会热点与马鞍山市的现状相结合,从马鞍山市社保局、民政局收集了大量的信息,深入浅出地分析了马鞍山目前养老产业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马鞍山市未来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解决方案。

3.2课外实践教学的实施

除了课堂内的实践教学,教师还要积极将课程内容融入各种社会团体活动之中,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比赛、社会保障知识竞赛、社会保障技能竞赛、校园志愿公益活动,等等。例如,本校2010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就以“养老服务产业—老年送餐”项目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项目参加“挑战杯”比赛,并取得良好的成绩。另外,在课程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教师要组织和指导学生进行实地调查、参观访问等,丰富和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例如,第五组的课题,学生为了完成课程论文,深入留守儿童学校和家庭,以调查访问和开座谈会的形式,收集了马鞍山留守儿童福利状况的第一手资料,形成了高质量的论文。另外,实践教学还可采用其他多种形式,比如请马鞍山社保局的相关工作的人员走进课堂,给学生们介绍最新的社保政策;联系相关社保机构,使学生有机会亲身参与到社保流程当中去,使学生接触到社保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掌握最新的社保制度和技能,培养学生处理社保现实问题的能力,使他们成为创新型实践型的应用人才。

4结语

以培养学生应用型能力为主的实践教学模式,培养了学生的民生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通过课堂和社会实践的结合,增强了学生的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的能力,使学生更好地掌握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在此过程中,教师要及时吸取新信息和新知识并结合自己的科研方向,引导学生去阅读、观察、讨论和思考,促进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解决社保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就业竞争力的进一步提高。

主要参考文献

团体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一)城镇居民中弱势群体比重过大,参保缴费存在一定困难。近几年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城乡就业一体化的快速推进,人员在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城市之间流动加速,劳动力供需矛盾、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就业再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正面临着巨大压力。主要表现在:(1)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大量企业关、停、并、转,下岗职工群体不断扩大,再就业问题尤其是4050人员的再就业问题短时间内难以得到根本解决。(2)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就业安置难度越来越大,一是城镇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由于不愿从事服务性行业工作,造成大量沉淀。二是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3)农村大量闲置劳动力进城务工,进一步加剧了劳动力的供求矛盾。(4)城镇居民中老、弱、病、残、幼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一问题更加严重。

(二)部分地区地方政府对社保扩面缺乏支持力度,未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所属各部门共同抓好社保扩面工作。(1)有的地方政府认为社保扩面会破坏当地的招商引资环境,会限制民营经济的发展,与地方官员的政绩也关系不大,因此在思想上存在着等、靠、要的观念。(2)社保扩面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在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的情况下,仅凭社会保障部门独力支撑很难取得较大进展。

(三)经办机构能力建设亟待加强。目前各地经办机构普遍存在着设备落后、人员短缺、规章制度不健全的问题,而且基层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平台建设仍处于初始阶段,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的问题十分突出。经办机构能力的欠缺给群众参保带来不便的同时也相应地推迟了社保扩面的进度。

(四)劳动监察执法及社保扩面宣传缺乏力度。主要表现在:(1)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部分业主为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在这部分企业中,随意拖欠和压低工资、超时加班、任意辞退员工现象比较普遍,这不但使劳动监察部门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也给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参加和接续带来了困难。(2)劳动者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维权意识差,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敢据理力争,也不敢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权益。(3)我国社保事业起步较晚,群众缺乏对社会保险政策的了解,对社保扩面对自己带来的利好以及对社会和谐稳定所发挥的重大意义知之不多,有的甚至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混为一谈,认为社会保险扩面是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的保险产品,思想上存在着抵触情绪。

二、破解社保扩面难题的几点建议

(一)把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促进经济加快发展问题与做好社保扩面工作紧密结合起来。(1)就业问题是民生治本,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就业再就业问题作为“民心工程”、“和谐工程”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努力拓宽就业渠道,挖掘就业岗位,解决好百姓的穿衣吃饭问题,让他们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促使百姓由被动参保向主动参保的转变,真正实现百姓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治,这才是从根本上破解社保扩面难题的最佳途径。(2)社保扩面的根本出路在于扩大就业,扩大就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经济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各级地方政府务必千方百计地抓好地方经济建设,不断壮大公共财政实力,为民众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更多的财力支撑,切实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提高群众的参予热情。

(二)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社保扩面工作取得实效。(1)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建立由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领导责任体制。主管领导要亲自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及时解决社保扩面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组建工作小组,强化目标责任制,做到责任到岗,任务到人,确保按时完成社保扩面的阶段性目标。(2)组织和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财政部门要筹措和运用好社保补贴基金,确保补贴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特别是非工企业)的监察力度,规范其用工行为,对故意逃避参保及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其他相关部门要在立项、审批、统计、征费、年检、以及考核评比等各个环节对企业参保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全面推进社保扩面工作取得新进展。

(三)切实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1)各地要在深入全面领会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基础上,通过调查研究,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社会保险参保扩面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促使社保经办业务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2)加快社会保障平台建设,一是加大基层社保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素质。二是加快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和办事效率。通过社会保障平台,把经办机构的触角延伸至各乡镇、街道,为群众办理参保提供方便条件。(3)切实提高经办机构(尤其是基层经办机构)的服务质量。一是通过组织基层经办人员以上门走访、入户调查、预约服务等多种形式,开辟群众(特别是老人、残障人士)参保的“绿色通道”,方便群众参保。二是对已经参保缴费的企业和个人实行跟踪服务,随时解决他们在参保缴费、享受待遇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热情的态度和周到的服务赢得企业及广大群众对社保扩面工作的支持。

(四)搞好宣传教育,为社保扩面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1)要发挥好各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会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社会保险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参加社保对国家、企业及职工的重要意义,提高百姓对社会保险的认知度和参保积极性。(2)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法人及企业劳资人员的宣教和培训力度,使其不但了解和掌握社保方面的政策法规,而且充分认识到非法用工的危害性,消除其对社会保险存在的误解,避免逃避参保以及其他侵害员工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

参考文献

团体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医疗保障

引言

随着黑龙江省滑雪运动的快速发展,滑雪运动员受到重视,其医疗保障工作也日益凸显出重要性,滑雪运动员医疗保障工作成为滑雪运动发展关键。当前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医疗保障工作发展还不足,滑雪运动员医疗保障研究仍然缺乏科学完整的体系。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和问卷调查法,对于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医疗保障的现状进行了梳理,为未来我国运动员医疗保障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1.研究对象本文以黑龙江省雪上运动队滑雪运动员2016年医疗保障情况作为研究对象。2.研究对象的构成黑龙江省雪上运动队共有队员120名,其中只有80名运动员有雪上运动队编制。有男性队员68名,女性队员52名。按运动项目划分,有越野滑雪运动员13名、高山滑雪运动员21名、跳台滑雪运动员25名、速度滑雪运动员29名、自由滑雪运动员19名、滑板滑雪运动员13名。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通过互联网检索,图书馆借阅等方法,阅读大量有关于滑雪运动员和运动员医疗保障的文章、书籍,包括论文、期刊、新闻、政府文件等。以医疗保险、滑雪运动员为关键词,利用知网和万方等数据库查询系统和图书馆查阅相关资料。这些文献资料为论文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例材料。2.问卷调查法问卷调查内容。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医疗保障情况调查问卷涉及内容包括:滑雪运动员性别、年龄、从事运动项目;滑雪运动员伤病类型及发生伤病次数、医疗保险参与情况、伤病成功赔付经历等。问卷发放回收情况。本次问卷调查在黑龙江省雪上运动队进行。全队共120名运动员,发放问卷120份,回收问卷118份,回收率98%,且全部为有效问卷。此次调查问卷发放和回收情况符合论文进行客观分析和研究的要求。

二、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医疗保障基本现状

(一)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医疗概况

2016年,黑龙江省雪上运动队用于医疗事业支出的资金共计41.25万元,其中,29.13万元用于滑雪运动员伤病治疗,12.12万元用于伤残运动员的抚恤。从调查来看,未发生伤病的滑雪运动员仅占全体运动员的14%,共有15名滑雪运动员。其中有103名滑雪运动员的伤病经历有一到三次,更甚者有11名滑雪运动员受伤次数达到4次或已经超过4次,这个比例高达9%。

(二)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医疗保障实施情况

工伤保险方面。黑龙江省雪上运动队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落实运动员社会保险待遇,队内正式运动员在2010年加入工伤保险。目前,黑龙江省雪上运动队为80名正式队员缴纳工伤保险,40名集训滑雪队员因没有正式编制,也没有工资收入,所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参与工伤保险的滑雪运动员在训练或者比赛过程中发生意外伤残事故和罹患专业病的,通过工伤等级鉴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相应待遇。商业保险方面。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只有在参加全运会、锦标赛等重大比赛时,赛事组委会才会为参赛的滑雪运动员购买具有商业性质的医疗保险或者意外伤害险。除赛事险之外,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没有商业保险。一方面,雪上运动队和省体育局没有为滑雪运动员购买商业保险;另一方面,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也没有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运动员的商业保险购买率为零。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方面。黑龙江省滑雪运动队内发生过意外伤病的37名运动员成功申请了伤残互助保险的赔付,伤残评定等级多为十一级、十二级,得到1000元或者3000元的补助。部分滑雪运动员为了进一步治疗,申请第二次互助保险时,没有通过互助保险基金的审核,影响了受伤滑雪运动员的治疗。运动员互助保险的低赔付率、第二次赔付申请困难这两个方面,成为影响滑雪运动员对现行保障体系较低满意度的主要影响因素。

三、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医疗保障的影响因素

(一)滑雪运动员参保积极性不高

从制度角度来讲,现阶段实施的各项目优秀运动员医疗、伤残保障都是由国家统一管理,所需经费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运动队和优秀运动员本人基本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使滑雪运动员形成了依赖思想,使滑雪运动员的保险意识匮乏,认为医疗保障工作是政府的事情,让国家为自己的保险买单。事故一旦发生,滑雪运动员们首先想到的是根据国家保障政策来赔偿或补偿,很难会想到通过保险来降低伤病风险,也就不会为自己加一份医疗保障。从经济条件来讲,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的基本收入普遍偏低,大多数运动员月收入在2000元左右,而无编制的参训运动员则只能按照运动员级别领取60—80元不等的生活补贴。滑雪运动员在这种收入水平下,很难有积极性参加各种保险。从主观认识上来讲,滑雪运动员依然对医疗保障没有一个准确的认识。虽然俱乐部、运动队为队员购买了保险,但是实际访谈表明,运动员们自身对保险的条例也不是很清楚。大部分运动员们对医疗保障的功能认识不到位,对运动风险都抱有一种侥幸的态度,自身也就没有购买保险的主动性了。

(二)法律意识与制度缺乏

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文化水平较低,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不知道享受医疗保障属于自己应有的权利,这使得滑雪运动员不会主动通过法律途径来满足自己的医疗诉求,不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滑雪运动员对关系到自身利益的法律没有展现出迫切需求,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程也就不会提上议程了。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只有《国家对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和《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办法》这两部有关滑雪运动员医疗保障保险的法规,在《体育法》和《保险法中》只有部分条款涉及到运动员医疗保障且缺乏针对性。黑龙江省也没有针对运动员颁布地方性行政法规,国内更没有完整全面专业的法律来强制滑雪运动员投保且必须买保险。没有法律制度的规范导致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发展缓慢,专业运动员发生意外损伤事故时找不到确切的法律条文作为理赔依据,滑雪运动员也就难以得到较好的医疗保障。

(三)商业保险发展不足

黑龙江省商业体育保险业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现实情况是商业保险公司将高山滑雪、滑冰等项目列为高风险运动项目,保险公司考虑到赔付概率和支付成本等问题很难为滑雪运动员推出专项的保险产品,或者在保险合同中增加附带条款,通过各种形式、方法将保险公司赔付率降到最低。商业体育保险市场为专业运动员推出的保险有竞技保险、体育保险、运动员伤残保险、运动员人身伤害保险、运动员医疗保险等保险。但保险公司推出的体育保险大多存在详细条款不够全面,许多潜发病或者伤病并发症等不在保险范围内。而滑雪运动员有膝关节磨损、半月板劳损等慢性伤病时,考虑到购买商业保险后却不能得到赔付的情况,黑龙江省滑雪运动员没有购买商业保险。从保险公司推出险种来看,竞技运动高风险性必然导致出险率高,所以保险公司很难针对滑雪运动员推出保险产品,大多保险公司只针对普通民众推出体育意外伤害险,这使得黑龙江滑雪运动员难以在保险公司购买到满意的商业保险。

四、结论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提高参保意识

一般地,滑雪运动员都知道竞技运动存在的风险,但积极投保的滑雪运动员却不多,原因在于滑雪运动员对运动风险和医疗保障没有全面准确的认识。相反,西方国家运动员有强烈的保险意识,积极主动为自己购买保险。因此,提高参与医疗保障意识势在必行。政府、商业保险公司应对滑雪运动员做保险知识、体育意外风险、医疗保障等方面知识的普及,使滑雪运动员、教练员和运动主管单位树立风险意识,正确看待医疗保障花费,使他们真正投入和参与到体育保险市场,成为体育保险市场的主体。同时,保险公司和保险机构也应加大商业体育保险、医疗保险的宣传力度,讲解购买商业保险的优点,使滑雪运动员认识到购买商业保险的重要性,让其自愿购买保险[1]。

(二)完善法律体系,加大监督力度

法律是社会有序发展的保障,也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体育领域的法律建设既能保证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亦能保障滑雪运动员的人身权益;既能完善法律体系,也能保障滑雪运动员的基本人权。国家或者黑龙江省级政府应单独颁布有关运动员医疗保障的法律,明确规定所有运动队、体育俱乐部、体育赛事举办方和政府在体育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强制要求运动员进行比赛和训练时都有购买保险。

(三)发展商业保险,完善保险市场

在竞技体育领域内中,商业保险是竞技体育事业发展的“稳定器”和“助动器”[2],具有保障运动队的稳定和提高建队质量的重要作用。目前国内运动员保险市场产品单一,多为团体险和赛事险,运动员多样化的医疗保障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保险公司应该根据滑雪运动员的特性和运动员医疗保障需求,推出符合滑雪运动员利益的保险产品。针对滑雪运动员可以推出人身意外伤害险、伤残险、身体部位损坏险等险种。黑龙江省体育局及黑龙江省雪上运动队应在保险监督委员会和体育总局的双重监管下,积极参与保险市场,主动用下拨基金购买商业保险。发展黑龙江省体育保险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黑龙江省体育保险市场。在体育保险体系中建立符合滑雪运动员需求,设计收费合理、保障齐全的产品。

参考文献:

[1]姜生成,刘喜明.国内体育保险的研究与发展对策[J].当代体育科技,2013,(19):1-2.

团体保险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保险专业;实践教学;订单式

一、保险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基本模块

保险专业实践教学路径主要包括五大模块,即实验教学、课程实习、社会实践、科研训练及毕业实习。实验教学模块主要包括课程实验和模拟训练,该模块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掌握基本技能的主渠道。一方面围绕保险公司经营与管理、财产与责任保险等专业课程广泛开展实验性活动。通过大量实验性教学,着力培养学生掌握有关业务流程、技术操作;另一方面针对保险精算原理、人身保险学等操作性较强的课目,着力强化模拟训练,旨在提高学生相关技术能力。课程实习模块的目的主要是组织有关学生到指定实习单位现场参观、听专家讲座及进行具体操作等。该模块主要是促进学生对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深对知识结构的领会。社会实践模块主要是对学生团体组织起来并通过专业导师来进行,往往是围绕一些专题广泛开展社会调查活动,由此来加深学生对社会的深刻认识,目的是培养学生对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的综合掌控能力。科研训练模块主要是对一些课程论文、最终毕业论文等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旨在激发学生对理论研究的浓厚兴趣,着力提高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与实际的综合运用能力。毕业实习模块是让学生在校期间深入相关实习单位。运用所学专业相关知识及技能去解决有关问题,旨在着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尽快缩短他们的社会适应期。

二、目前保险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险专业教师缺乏。目前在各高校中的从事保险教学研究的大部分专业教师并非科班出身,而是从其他专业上转过来的。尽管他们中大都拥有比较高的学历,但他们拥有相关保险类有关从业资格证书的人数极少,而具备一定的有关保险实践经验的老师更少,这直接导致目前的保险实践类教学开展起来极其困难。

(二)保险实践课程设置较少。保险专业本身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而目前高等院校保险专业在课程设置上严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另外,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快速的发展变革时期,高等院校对于我国需要大力发展的险种如农业保险、健康保险等缺乏足够的重视,很多学校尚未开设相应的实践性较强的课目,这将直接导致高等院校向社会输送的保险人才与实际需求严重脱节。

(三)保险实践教学往往流于形式。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很多高校的保险实验室利用率极低,相关实验课程开设门数很少、甚至有的高校保险实验室在实践教学中几乎没有使用,基本上处于闲置状态;另一方面,相当多学校的保险实践教学相关软件已经过时,不可能真实的去模拟最新理念下保险实践教学的种种环节,甚至会给学生们造成一些误导。

三、改革保险专业实践教学的举措

(一)提高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由于长期受传统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的影响,我国的高等教育普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过分强调课堂知识的传授,忽视实践性教学对素质和能力培养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普通高校的保险专业教育仍然偏重于理论教学,师资也是以理论教学为特长,对于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培养不够。对实践教学的忽视,导致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学生“所学不能致用”,直接影响教学培养目标的实现。为此,高校需要强化实践教学,将实践教学摆到重要位置上,并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高校应成立专门的实践教学指导机构,作为建立和实施实践教学体系的重要保障。

(二)围绕专业能力培养健全保险专业实践体系。由于我国高校保险专业建设的时间较短,当前高校保险专业的理论和实践课程体系设置还不尽合理,重理论轻实践,不能完全适应培养应用型保险专业人才的要求。应从人才培养方案人手,建立有利于提高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保险专业培养方案应该由学校、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共同制定,根据保险学科的特点,围绕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和创新能力的目标进行教学内容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的整合优化。在培养方案中充分发挥课程体系、实践教学和第二课堂活动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培养的作用,不断整合优化实践教学内容。

(三)建立优质、多元、稳定的实习基地,争取“订单式”培养。实习基地的资质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实习质量,必须有针对性的选择与保险专业培养方案相适应,能充分满足专业实习要求,具备一定标准的保险企业作为实习基地,确保应用型高素质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另外,由于保险企业的性质、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特点,决定着保险企业的管理模式,不同模式下的管理手段、管理水平、业务内容和标准等都存在一定差异,要做好实习基地的管理工作,满足学生多层次专业实习的需要。最后,在实习基地的建设中,必须建立校企之间有效的协作机制和稳定的合作基础,才能使实习工作持续进行,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使实习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切实提高学生的专业综合实践能力。

同时根据实习基地单位的意见,成立“订单班”,“订单班”学生的学习一部分在企业完成,另一部分在学校完成。企业以多种形式全方位深入参与教学,把经理、师傅引入课堂,定期聘用他们来讲课,还参与对学生的考核。最终取得毕业资格,并符合企业选拔要求的学生,将进企业,成为企业的正式职工。

(四)保险师资队伍的建设是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关键。教师是实践教学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是开展实践教学的重要保证。保险类课程的实践教学,要求教师既具有一定专业理论水平,又要有丰富的保险实践经验和实务操作技能。近年来保险业迅速发展刺激各大院校争相开设保险专业,对师资的需求猛增;截至2010年,我国开办保险专业的院校有近百所,总师资1800多人,由于对师资的需求增长很快,许多没有保险实践经验的研究生走上了保险教师岗位,他们也需要补上实践教学这一课。要从各个环节加强队伍建设,特别是重视教师的实践经验,努力提高教师的技术应用能力和动手实践能力。要解决这一问题,学校应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指导实践教学工作,强化在职实践教学教师的培训。同时还应聘请有工作经验的人员以及实践基地有丰富经验的业务骨干作为兼职实习指导教师,组建一支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团体保险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教育服务贸易;贸易逆差;高等教育

一、我国教育服务贸易逆差的表现

(一)我国接受外国留学生与派出留学生的比例严重失调

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对境外消费未作任何限制,对过境交付未作承诺,允许具有一定资格的境外教育服务提供者来华工作。由于以上承诺,加入WTO后,我国赴外留学人数增长迅速,吸收国外来华留学人数有所增长,但远赶不上前者的增长势头,因而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逆差不断扩大。从表1可以看出,从2000年以来,我国大多数年份出国留学的人数要大于来华留学的人数,呈现“逆差”状态。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校生规模已经达2000万,居世界第一。以OECD经济合作组织国家外国留学生占本国在校大学生人数3%标准计算,我国每年招收的留学生可以达到60万人之多。即便是招收留学生最多的2006年,也仅仅达到了此标准的27.12%,可见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巨大的差距。

(二)我国教育服务贸易中的外汇流入与外汇流出也存在巨额逆差

除了人员“流出”与“流入”的“逆差”外,从资金的流向上来看,我国赴外留学的费用要高于来华留学的费用。虽然近几年来华留学人数,特别是自费来华留学人数的增加给我国教育市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收入。但与我国留学生付给其他国家的费用相比,差距很大。我国1997年修订的《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为:以人民币计算,文科类专业:(1)本科大学生:14000—26000元/学年;(2)硕士研究生:18000—30000元/学年;(3)博士研究生:22000—34000元/学年;(4)短期生,学习时间约为一个月的,3000—4800元;学习时间约为三个月的,8000—10000元。(5)理科和工科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10%—30%;(6)医学、艺术、体育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50%—100%。专科生和普通进修生比照本科生标准收费;高级进修生比照硕士研究生标准收费;研究学者比照博士研究生标准收费。加上生活费、旅游费和其他费用,每个留学生每年大约花费5—6万元人民币,以年均10万在华自费留学生的高限计算,由教育服务贸易的出口带来的外汇收入也仅为每年50—60亿人民币。

而在欧美,留学生的学费是本国学生的2—4倍,普遍在15000-25000美元/学年之间,哈佛大学更是高达30000美元/学年。从我国各类留学咨询机构了解的情况来看,以人民币计算,自费留学去英国需要8—18万/年,去加拿大需要12—15万元/年,去澳大利亚、新西兰需要8—10万元/年,去日本需要14—17万元/年,去美国每年需要20万元以上。而且近年来各国学费标准还有上涨的趋势,按照每人每年12—18万人民币的低限来计算,我国平均每年有近10亿人民币的教育资金流向国外。

二、我国教育服务贸易逆差的原因分析

(一)制度性原因

1.我国现有的留学生激励制度不完善。一是我国现有的留学生奖学金种类及金额较少。纵观教育服务贸易发达国家的做法,奖学金是吸引外国留学生的一种重要杠杆。发达国家为了扩大教育服务贸易的出口额,纷纷设立各种奖学金来吸引留学生。美国的奖学金有联邦奖学金、私人基金奖学金、学院内奖学金、系科奖学金、假期奖学金等种类,而且金额和享受奖学金的人数比例也较高。目前,我国的留学生奖学金主要由政府提供。主要有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长城奖学金、HSK奖学金、中华文化研究奖学金、外国汉语教师短期研修奖学金等几种。金额低,种类少,覆盖范围小。只有少量公费留学生可以获得政府奖学金,对高达90%的自费留学生则很少有相应的激励手段。而大部分高等教育机构及民间团体、企业由于缺乏相应知识,很少为外国留学生提供专项奖学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留学生规模的扩大。二是相关规定缺乏弹性。通常来说,能享受到各类奖学金的留学生毕竟是少数,大多数留学生需要边打工边筹措学习费用。但我国相关法律却对外国留学生打工进行了严格限制。2000年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外国留学生在校学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自费留学生的进入。而教育服务发学生合法打工。如法国为了解决留学生打工难的问题,内政部和就业部于2002年1月两条政令,允许外国留学生在学业中进行半日打工,学业结束后,只要提供雇用证明,就可变学习居留为工作居留。德国政府修改后的《外国人法管理条例》也允许外国留学生勤工俭学,给每年在本州毕业的约11000名外国留学生中的前1000名以无限制的工作和居留许可。

2.招收外国留学生主体资格的缺失。目前,我国只有500多所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具有招收外国留学生的资格。民办教育机构均被拒之门外。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与需求是不相适应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留学教育服务出口规模的扩大。以汉语教学为例,目前全球共有2500万外国人学习汉语,而我国却仅有400多家从事留学生短期汉语教学的教育机构。一些民办教育机构由于政策的限制,无法开展对外汉语培训,从而影响了留学生招生规模的扩大,造成了我国具备招收外国留学生资格的教育机构性质过于单一,数量过少,制约了教育服务贸易的扩张。

3.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对于没有收入或收入微的外国留学生而言,教育服务出口国能否提供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也是决定其选择方向的一个重要因素。许多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险系统己比较成熟,如在英国,只要留学超过六个月,就可以享受国家健康体系的免费服务,无需购买医疗保险。日本国际教育交流协会设立了“外国留学生医疗补助制度”,留学生在医院接受治疗后,可持医疗费收据与国民健康保险证到留学生科申请补助,将会获得个人支付医疗费80%的补助。而我国教育部从2000年起才开始为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购买医疗保险,对自费留学生只是规定其可在任何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这种做法显然对大多数自费留学生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二)微观原因

1.我国高等教育相对规模较小,导致教育服务贸易出口规模远低于发达国家。一国的高等教育规模越大,所能吸收的外国留学生的绝对人数也就越多。我国虽然在2003年就已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高等教育大国,但由于我国高等教育适龄人口为美国的5—6倍,因而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特别是优质教育仍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接受高等教育对大多数青年人来说仍属于奢侈品。这种现实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教育服务出口比较优势的形成,形成了进口大于出口的贸易态势。我国社会经济的其他方面已经进入了买方市场,但高等教育仍处于卖方市场。同时,随着整体收入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越来越多,对高等层次教育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在国内高等教育资源不能满足其需求的情况下,很多人宁愿花费较大的代价到国外去接受优质的高层次的教育,这就引发了出国留学的人数快速增长的态势。另一方面,虽然中国的社会地位和国际知名度己经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但还不具各大规模招收留学生所需的资源,教育资源的有限性从根本上制约了我国接受留学生的数量和规模,也是我国在教育服务中处于逆差地位的重要原因。

2.我国高等教育总体质量不高,国际化程度低。一国的总体教育质量是服务贸易发展的非常重要的因素。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国内一流高校还未能挤身世界一流高校之列,这自然制约了来华留学的高质生源的数量。从我国科学论文在国际三大权威索引(SCI)、工程文献索5l(El)和国际科技会议论文索引(lSTP)所占总数的世界排名来看,近年来我国的排名在稳步上升。2005年科学引文索引(SCl)、工程文献索引(El)和国际科技会议论文索引(ISTP)分别排世界第五位、第五位和第二位(见表2)。尽管中国近年来科研产出数量增加很快,但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占世界科学知识生产数量的比重仍然很小。从占世界SCl论文的比例来看,美国基本上稳定在30%左右,英国在8%左右,日本、德国也在7%左右,而中国仅占5%左右(见表3)。从在国际上的引用率来看,我国与美、英、德、日等国的差距较大,只与中国台湾和韩国接近。

据相关资料统计,世界一流大学的外国留学生已占到学校总人数的15%以上,如斯坦福大学为21.8%,哈佛大学为20%,麻省理工大学为21.7%,牛津大学为22.5%,新加坡国立大学研究生部外国留学生所占比例更是高达60%之多。而我国留学生人数只占高等学校在籍人数的0.5%左右。即便是招收留学生最多的北京大学也仅为10%,清华大学为5%。

3.专业学科要素票赋和优势分布不均衡。我国针对外国留学生开设的专业较少,且主要局限于汉语言、中医、戏曲等有中国特色的文化专业,理、工、艺术、体育等专业相对还较少,商业和新兴技术学科还很薄弱。而美国各大学针对留学生设置的专业高达5000多种,日本也有3000多种,英国更是高达8000多种。

三、改善我国教育服务贸易逆差的对策建议

(一)宏观方面的对策

1.进行制度创新,有效解决留学生的学习费用问题。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我们可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扩大留学生获得奖学金的额度,提高资助额度,在现有的以国家拨款为主的留学生奖学金制度的基础上,各省级财政也可拿出一部分资金设立“基地”奖学金,同时鼓励民间团体、企业设立面向外国留学生专项奖学金。

即便是扩大奖学金的覆盖范围后,能获得各类奖学金的留学生也只是少数。大多数留学生仍需要通过课外打工来筹措学习费用。近年来,我国每年有在读外国留学生己经超过10万人,面对如此丰富的人力资源,建议对有关法律做一些适应性的修正。可以考虑允许在我国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进修学者兼任一定的劳务,允许外国留学生经过合法的申请程序在我国的产业、经济、文教等部门做一些兼职。这样一方面可以部分解决在华留学生的学习费用,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一些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具有一定的语言技能和工作经验的外国人的临时需要,节约了成本。

2.放宽对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限制,鼓励优秀民办高校参与招收留学生。根据波特的国际竞争优势理论,本地竞争会迫使厂商降低成本,改善品质和服务,并创造新的产品和工艺。为促进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可以考虑适当放宽对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限制,允许一些实力强、质量好、口碑好的民办高校招收留学生,扩大高校之间约有序竞争,通过竞争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如果允许民办高校每年招收1—2万留学生,将会拉动近百亿的教育消费。

3.完善现有的外国留学生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教育部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的合作协议》,规定教育部将在未来5年每年为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投保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团体险)”,最高赔付金额高达51万元人民币。该协议在完善来华留学生医疗保险制度万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其对象只是针对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如前所述,来华留学生中90%以上是自费留学生。目前我们应完善针对来华留学生的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医疗保险制度,随着外国留学生医疗保险体系的完善,可在适当的时机把参加医疗保险作为外国留学生入学的一项必备条件,为更多的自费留学生提供这万面的服务和保障。

(二)微观主体对策

1.整合高等教育资源,发挥联合办学的放大和汇聚作用。要素票赋理论,国家所拥有的要素票赋的差异是产生国际贸易的重要原因。一国如果能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组合,在某种商品的生产中多使用其充裕的便宜的生产要素,就会在该商品上拥有比较优势。适用于教育服务贸易领域,一国能否提高其在国际教育服务市场上的份额并从中获益,不仅取决于该国高等教育的比较优势,而且取决于其提供教育服务的生产要素组合是否具有竞争力。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我国共有500所左右高校可以自主招收留学生,但目前存在着留学生云集少数名校,发展严重不均衡的现象。为了避免名校效应带来的消极影响,可以考虑区域内高校联合招生的模式,把各大高校的力量集合在一起,按学科和专业来联合培养留学生,实现优势互补,创造“1+1>2”的效果。各高校可以从联合办学中获取比其单独活动大得多的利益,从而形成资源共享,利益共享的良性合作模式,有效扩大我国留学生的整体招生规模。

2.加快教育品牌建设,走教育服务品牌特色化道路。品牌是市场发展的产物,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经济发展趋势下,消费者对品牌的认识甚至多过对产品或服务本身的认识,这就使得品牌成为市场竞争中的有效工具。对教育服务贸易而言,由于教育产品的无形性特征,使得消费者对教育服务的质量很难进行衡量,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也就显示出了教育品牌的重要性。

与发达国家相比,虽然我国的教育服务竞争力较弱,但在提供教育服务的资源禀赋方面也有一走的优势。目前我国在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的优势项目一是汉语言文化教育,汉语言文化教育在我国有着绝无仅有的资源优势,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世界范围内学习汉语的需求日益高涨,尤其是2008年奥运会将在中国举办给我们提供了汉语言文化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绝佳时机。我国应该抓住机遇,充分发挥这一领域的优势,创设名牌课程来吸引更多的留学生。二是中医药学教育。据统计,多年来,来华学习中医药的留学生人数一直居自然科学中留学人数的首位。国外高等中医药教育虽然起步晚,但在管理模式、教学方法、产学研万面有许多我们应该借鉴的地方,我国应该学习其精华,为我所用,提升我国高等中医药院校的办学水平,同时通过开展各种文化交流活动与形式多样的合作办学,打响中医药教育品牌,从而扩大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1]王亚飞,《论“后过渡期”我国境外消费教育服务贸易》[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6(1):10-14。

[2]茹宗志、朱苏飞,《论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逆差及对策》[J],《现代大学教育》.2005(5):49-53。

[3]陈文芳,《发展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思考》[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2):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