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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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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特区经济

市场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一)金融衍生品的形成及发展

金融衍生产品是相对于基础性金融产品而言的,其价值的决定依赖于对基础性产品标的资产价格走势的预期。在金融市场中,基础性金融产品既可以是货币、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基础产品市场交易利差大幅变化的情况下,满足投资者保值、赚取有关资产差价(套利)或投机等种种需求的结果。

弗兰克•J•法博奇认为,“一些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者对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权。这些合同的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决定,相应地,这些合约被称为衍生工具”。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认为,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合约,该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背景资产或指数价值。1992年,在启动金融期货20年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将金融期货的推出誉为“过去20年里最重要的金融创新”。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是指从“基础性金融工具”或“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据某种相关的金融资产预期的价格变化而进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合约性价值的存在。基础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种形式: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这些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互换和远期和约等。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1990年后,我国开始引入期货市场及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过多而被迫中断试点(见表1),暴露了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一些问题,如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规范、市场监管不严格等。

由于金融衍生品独特的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等功能,不断受到市场追捧并发展壮大。随着我国加入WTO、汇率制度的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近两年我国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种,试点次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黄金期货等品种,并准备推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加剧,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问题也逐步暴露,从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疯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给投资人带来了一定的灾难。

金融衍生品发展中监管理论的策略选择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世界信赖自由市场,政府“守夜人”角色似乎更加符合民众的需要,但是随着经济危机的发生,民众开始寄希望于政府的监管。尽管金融监管的历史不长,但是监管和市场的论战却从未止息。赞同性理论希望强化管制来规避金融风险,否定性理论则希望以市场的方式来解决金融风险。

赞同性理论包括:早期的抑制民众过分投机于金融资本的动机理论;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市场失灵论和公共利益理论;市场先天的缺陷如自然垄断、社会福利损失、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政府干预的社会利益理论;基于金融行业本身风险控制的金融风险理论;基于法律存在缺陷而监管的法律不完备论等。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各国都重视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监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监管的否定性理论也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

金融监管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特殊利益论信奉市场经济和放任主义,认为监管政策反映的是参与政治过程中的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监管是为被监管的行业利益服务的,因此监管面临着多方面的成本和道德风险,监管对于问题的解决是无益的。社会选择论是在特殊利益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这一理论将经济学中的市场概念移植到行政决策中,把监管认定为具有自利的理性的“经济人”,对于集团间的利益讨价还价之后的财富再分配,因而“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是某些问题恶化”。

客观地说,两种否定性理论假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时在实践中,各国在金融监管中也曾经出现过一些类似于理性“经济人”为自身谋求利益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发生对于政府监管信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这种源于外部的道德性风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在世界监管理论发展的过程中,也加入了一些其他因素的考量。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

第二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博弈。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可能是更大一块的成本——即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加重了社会成本;以消除监管失灵为目的的增强监管是否得不偿失。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律是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且政出多门。现行的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具有跨系统、跨部门蔓延的特性。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多头管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都在各自领域负责相应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由于部门分割,既形成在许多领域的重复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各监管机构之间尚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同时也缺乏共识的战略规划。

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行业自律组织有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成立于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于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宏观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为主,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1.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第一,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交易者、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进入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约等的最低要求。第二,风险监控制度指金融监管当局依照既定量化检查标准、定性控制目标及风险综合控制等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金融监管制度。从规范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着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使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第四,危机救助和退市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处置、救助既有风险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金融机构预警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这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方面尤其重要。

2.强化国内金融监管权力的整合和协作机制的建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是多头分业监管体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四家,其分工有着制度上的安排。《证券法》第179条第8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于2004年6月28日颁布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授权监管机构负责对外联系,并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关系;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实践中代表交流和协作的联席会议也没有实现。

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更高层次的监管,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由国务院分管金融工作的副总理代行管理协调职能,构筑以副总理为核心的纵向管理机制和横向的协调机制,从而推动金融监管工作的联动性;其次,应该加强监管机关的自我控制,以最大程度的削弱理性“经济人”的可能性。

3.加强国际间监管力量的协作机制建设。随着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国家单边采取措施显然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急需国家间监管力量的联动性不断增强。而实践中,政府间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合作是规则导向的,主要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谅解备忘录进行。由于国际组织颁布的规则通常采取软法的方式,我国对这些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审慎、合理的采纳,可促进我国重新审视国内衍生市场的内在属性和风险管理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衍生交易监管体制的不足并为国际监管协调奠定基础。

总之,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金融市场无论走得多远,都要有法律法规相陪伴。我国应不断摸索国内监管力量的合理调配、国际监管力量的分工合作等系统性问题,以期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1.[美]弗兰克•J•法博奇.唐旭等译,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周立.金融衍生工具:发展与监管.中国发展出版社,1997

3.[美]默顿•米勒著.刘勇,刘菲译.默顿•米勒论金融衍生工具.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市场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摘要:证券市场是信用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个风险高度集中的市场,具有风险来源广、传导性强和社会危害巨大等特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与飞速发展的现实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从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出发,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特区经济

市场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资本市场监管者是资本市场里的最高权威,维护资本市场的效率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对它的一般期望。

1.维护资本市场的效率资本市场(本文主要是指证券资本市场)是对资本资源进行再配置的场所,进而对社会资源进行再配置,这是资本市场的一个基本功能。资本市场的资本配置有着巨大的经济后果,根本原因在于资本资源的再配置引致了其它社会经济资源(主要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再配置,不同的资源配置则意味着不同的经济效率。总之,资本市场与整个国民经济是息息相关,休戚与共,当资本市场有效率时,就会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当资本市场是无效率或低效率时,则反之。问题是,怎样保持资本市场的效率?当资本市场的主体——上市公司是以假骗市、“假行其道”时,我们又怎能奢望资本市场有效率?当公司做假,而进行经济鉴证的独立审计却又是“见利忘义”、“同流合污”时,我们又怎能奢望资本市场有效率?很显然,进行资本市场合理的监管是减少“假”出现的良好手段。通过资本市场的监管,以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维护资本市场应有的秩序,从而为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改善市场环境。

资本市场监管者维护资本市场效率或曰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重要的一方面是通过“打假”和惩戒违规者来实现的。亲历恭为地查处和以独立审计报告为线索是进行“打假”的两大方面。要维护资本市场的效率,还在于将违规者绳之以法,以警当世和后世,通过足够的惩戒来提高违规者和潜在违规者的违规成本。显然这主要地是依赖于资本市场监管者。

2.保护(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其实也可以体现在维护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之中,本文单独加以讨论,是在于当资本市场出现“假得以行其道”的时候,更容易受到利益侵害的便是中小投资者。在中国目前的资本市场环境下,不乏众多的“执着的”“寻租者”,所以完全地将资本市场运行交诸市场自身时,“阳光交易”的市场里可能会有太多的“黑暗”。譬如,中国之所以一开始没有实行上市“注册制”,重要的一个原因便是中国的独立审计实际上还不够“独立”(客观、公正),还不足以胜任对资本市场的经济监督责任,而中国的(中小)投资者却又不够成熟,难以保护自己,实行“审查制”和“核准制”的本意便是为了控制上市公司的质量,防止出现公司舞弊而事务所又同流合污以侵害投资者的行为。

二、我们对独立审计赋予了什么作用?

独立审计的基本功能是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独立审计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鉴证审计对资本市场主体进行了过滤,提高了市场主体质量。验资审计和证券市场上市前审计对市场主体的“准入资格”进行了审查,防止了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的不合格主体进入市场,有利于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第二,鉴证审计对市场主体的信息进行了过滤,提高了信息可靠程度,即经济鉴证作用。审计后的信息为社会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提供了决策依据,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同时,投资者的决策选择会影响资本的流向,从而对资本市场中的资本进行了再配置,进一步导致了社会资源的再配置,优化了社会经济资源,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第三,CPA的鉴证尤其是财务报告鉴证有利于监管部门进行市场监管。这主要表现在CPA的鉴证意见为政府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线索。以我国目前的年报审计为例,政府监管部门对相当部分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的惩罚,就是监管机构参考了CPA审计出具的非无保留意见,从而进一步挖掘出了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出了相应处罚。这显然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整顿资本市场秩序。

三、独立审计·资本市场监管与会计信息失真

公司管理当局(经理)是否违规,进行制度违犯和对委托人的违约,即是否进行会计造假,我们可以用一个约束函数模型加以总结:N=F(p,c,e)。N代表经理的制度违犯与违约数量,p代表经理在制度违犯和违约后被发现的可能性,c代表被发现后的惩罚或经理人付出的“成本”(制度违犯成本和违约成本,姑且统称为违规成本),e代表剩余项。很显然,N主要取决于p和c,并且N是p和c的凹函数,即p越大、c越大,则N会越小。p的取值主要由独立审计来实现(当然还可以有其它方式实现,如监管部门的独立查处),c的取值在于资本市场的监管者确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违犯和违约惩处力度。总之,独立审计和资本市场监管的恰当配合,为公司管理当局施加了一个强有力的外在约束,减少了公司管理当局进行会计信息粉饰的可能性。

下面我们来进一步来讨论一下独立审计和资本市场监管问题。

1.独立审计

当独立审计在鉴证方面,表现得独立(客观、公正)时,那么独立审计便为公司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监督经理的“武器”,投资者根据鉴证后的财务报告进行经济决策(如,是否更换经理、是否采用“用脚投票”),并且还考虑是否对经理的欺骗与欺诈行为进行诉讼惩罚,因此经理碍于独立审计的“经济警察”作用,将考虑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进行约束,是“偷懒与欺骗”,还是“努力与诚实”。

对于独立审计而言,它是决定p的主要因素,这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着良好的执业质量。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取决于事务所的执业能力和执业的独立性,而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粉饰问题之所以未能发现,并不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太差了,往往是它的独立性太弱了,这表现在事务所的鉴证业务方面不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红光事件、百文黑幕又说明了什么?以郑百文为例,正如有人说:“……它是上市造假,绩优也是造假,‘国企改革的一面旗帜’也是蒙来的……明明是一堆‘垃圾’……”,可还是“过五关,斩六将”,在股市逍遥恁长时间;当危机爆发,黑幕掀开,却也迟迟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上市公司以造假居然可以混入资本市场,并可在资本市场混迹多年,不仅是导致资本市场的无效率、低效率,而且更是让人对资本市场的“经济警察”——注册会计师又还有多少信心?不合格的公司得以混入和混迹于资本市场,除了公司、地方政府和监管者的原因外,注册会计师是不是关键的原因所在?——为了“利”而放弃了职业道德操守,为了“利”而违背了“经济警察”独立、客观、公正的经济鉴证责任。

要提高审计质量,关键在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那么怎样增强事务所的独立性?我们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着手:职业道德操守、事务所的规模化和违规成本。

(1)职业道德操守职业道德操守是注册会计师的一种内在道德素质修为,当在资本市场里进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有着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时,显然能够增加独立审计的独立性,但由于影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操守塑造的因素太多,主观性太强,本文在此不做过多讨论。

(2)事务所的规模化事务所的规模化可以大大增强事务所的执业独立性我们知道,不同的审计意见带给客户管理当局的压力是不一样的,一般(有问题的)客户管理当局并不喜欢事务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管理当局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往往要求事务所出具他们所希望的审计意见,若事务所不愿配合,便动辄以更换事务所相要挟——即“购买”审计意见,事务所这时便会遇到巨大的来自于客户管理当局的压力:是坚持公正和独立?还是为了不丧失“准租金”而顺从管理当局?事务所面临着两难选择。当事务所实现一定的规模化以后,事务所便会有更大的动机——为了维持自己的声誉而坚持独立和公正。因为当事务所是规模化经营的时候,一方面不配合某一个审计委托人而产生的租金损失将不足以对事务所构成威胁;另外一方面,顺从管理当局反而会因小失大,声誉的受损会使事务所得不偿失。

(3)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规成本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也有自身的效用函数,进行违规的成本与效用权衡。我们可以认为事务所的违规成本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是资本市场。首先“时间(或许)能够解决一切”,当初的违规最后可能会得以发现和公开,如琼民源事件、红光事件等其中黑幕的最终揭开将做假的事务所也暴露了出来。资本市场对违规的事务所将缺乏信任,而且资本市场和会计市场的优胜劣汰也会对违规事务所进行惩罚,如导致事务所的客户丧失、受害投资者的诉讼。其二是监管者对事务所的惩罚。资本市场的监管者对违规事务所给予足够的惩罚,形成惩戒效应,使事务所不再(不可)轻易“犯规”、不可能再“犯规”。在此,我们有必要引用一个博弈论的经典模型——“小偷与守卫”来说明一下对违规事务所的惩罚可以得到的良好经济效果。我们可以把作弊的公司比做“小偷”,而将执行独立审计的事务所比做“守卫”。从“小偷与守卫”的博弈模型中,我们得到了如下其启示:加重对守卫的惩罚在短期中的效果是使守卫真正尽职,而在长期中则起到了抑制盗窃(本处可理解为公司做假)的作用。由此看来,是否给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合理的足够的惩罚对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有着积极的影响。

2.资本市场的监管者

资本市场的监管者对经理和事务所的违规与否有着巨大的影响。首先,经理是否进行会计信息粉饰还在于实施这种行为是否会受到资本市场监管力量的惩罚,这积极地影响到经理的违规成本。公司管理当局进行会计信息粉饰实际上是对会计制度的一种违犯,是对委托人的一种违约。为了减少经理人的制度违犯与违约,对其约束的另外一个组成部分在于要对其进行强制性监管,若经理人进行制度违犯与违约便对其给予应有的惩罚,使制度违犯者和违约者得不偿失。很显然,让经理人提高制度违犯成本和违约成本,才能有效地防止经理存在侥幸的心理去进行制度违犯和违约。其次,资本市场监管者对事务所实施的惩罚积极地影响到独立审计的独立性,并进而影响到公司管理当局的造假行为(会计信息的失真)。

显然,资本市场的监管者要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关键在于公正严明地执行监管责任。如果上市公司和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操作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又让人对资本市场监管者的“天下为公”有多少信心?

四、结语

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因素虽然可能很多,但总可以归类于企业内部原因(如产权因素、经理报酬契约因素等)和企业外部原因(除独立审计、资本市场监管外,还有资本市场自身的约束作用、会计制度的优化等),但就企业外部因素而言,独立审计和资本市场监管不能不说是两个非常关键而且有相互联系的因素。由于资本时市场建设的近10年来的成果还只能算是“袖珍型资本市场”或“一般资本市场”,在诸多影响会计信息失真的因素中,除独立审计与资本市场的监管外,其它大多数因素要发挥积极的作用,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随着我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根据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律,我国资本市场也必定向“规模资本市场”迈进,而且我国目前已经开始处于向“规模化资本市场”的过渡时期。但是在我国资本市场过渡为规模资本市场之前,更注重外部监督,看来是比较合理的。因为,独立审计和资本市场的监管发挥作用是最直接的和最明显的。

注释: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6

2谢识予,经济博奕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77

3谭劲松等.会计信息失真的经济学思考,1999年中国会计学会“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研讨会”提交论文

4瓦茨,齐默尔曼.实证会计理论.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5赵锡军.论证券监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市场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立足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围绕市场监管的变化轨迹,回顾工商三十年市场监管的成功经验,分析和思考新形势下市场监管的深层次问题,并按照“四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创新监管理念、探索非强制性监管的效用、把握信息化监管的发展趋势,进一步构建现代监管模式。

回顾工商恢复建制三十年来走过的历程,努力探索监管工作规律,在新的发展起点上,创新现代监管模式。努力做到“四个统一”。

一、市场监管的实践回顾

国家工商总局周伯华局长指出:“随着我国改革发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了监管理念,拓展了职能空间,提高了执法效能”。这一重要阐述总结提炼了工商恢复建制三十年来市场监管的变化轨迹,就是不断推进市场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历史进程。这一过程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背景。

(一)监管执法的效能和水平逐步提高

1、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

1978年以前,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倒卖国家物资,打击手表、药材、电器等产品的走私活动,清理路边农副产品等小商贩,管理对象主要集中在个体工商户,工商职能单一,监管领域狭窄。党的后,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也逐渐转向了对社会主义大市场的管理,监管领域从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延伸至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在监管效能上实现了从治标监管向治本监管的跨越性转变。

2、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

过去,我们的监管胡子眉毛一把抓,使自己陷身于日常监管之中而不能自拔,占据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监管工作职能却不能落到实处。2003年8月,上海市工商局推行分类管理的监管方式,对信誉良好、无违法记录的一、二类企业实施远距离监管,对有违法的企业、重热点行业实行近距离监管,直至零距离监管,监管方式逐渐从监管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3、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

以前,监管主要靠步行、自行车进行巡查,靠眼观、耳闻来解决问题,监管手段有限,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基层工商所都配备了执法车辆,工商干部人人配备了电脑,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建立信息采集、、共享的信息化市场管理体系,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实施动态监控预警。

同时,12315热线也从当年简单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演变成一个行政执法体系。借助信息网络技术,工商部门实行了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在农资市场推行市场监管预警制等。可以说,监管手段的转变从一个侧面展示了工商部门的现代化进程。

(二)制约监管效能的突出问题

1、监管理念有待更新

目前,分类管理基本实现了变“等距离”监管为“分距离”监管,但是工商部门内部还存在着“粗放检查”、“经验主义”的传统监管方式,使干部忙于应付,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因此。监管理念如何做到与时俱进,真正做到“监管与发展统一、监管与服务统一、监管与维权统一、监管与执法统一”。有待我们进一步探索。

2、强制监管受到约束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工商部门被赋予的强制监管措施越来越有限,诸如《打投条例》等法规的取消,使监管手段的运用受到约束。同时监管对象的不配合,取证的难度加大,暴力抗法现象的递增,使我们的执法环境面临挑战,严重影响了监管效能。

3、监管效率需要提升

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一线监管干部的人均监管经济户口大幅提升,面对工作任务的日益繁重,如何在人手偏缺的情况下实现效能的最大化,提升监管效率成为一个全新的课题。另一方面,目前制假手段科技化、制假窝点隐蔽化,传统监管的作用已经非常有限,改进监管方式,实行科学监管已势在必行。尤其是如何通过信息化手段把各种监管信息整合,实现资源共享,符合总局“四化”建设的新要求,有待进一步探析。

三十年的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需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越需要不断创新监管模式,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分类管理不是一个独立的管理办法,而是一整套管理制度,包括了分类办法、实施意见和对严重违法经营者如何规范等三个组成部分,并按照“界定距离,分类监管,突出重点。强化效能”的要求实施。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工商部门监管对象将大幅度拓展,对工商干部素质和监管手段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充分认识“四化”建设的重要性和指导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实践,凸显监管手段在市场监管中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监管手段在市场监管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创新现代监管模式的前瞻性思考

(一)以创新监管理念为先导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思想观念的创新是一切创新的前提和基础。当前要按照“四化”建设的新要求,树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监管理念,以科学发展的要求去创新监管模式。彻底摆脱管理集贸市场的局限思维和监管模式,树立统一开放的市场观念,彻底摆脱监管国内市场的惯性思维,树立国际化大市场的观念。

而且,工商部门要以理念创新为先导,拓宽监管视野。坚持科学监管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发挥行业自律,强化舆论监督,引导群众参与,树立执法为民的工商形象,实现监管行为的规范化和监管效能的最大化。

(二)探索非强制性监管的效用

非强制性的监管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有益补充。深入研究和推进“四化”建设,强化非强制性措施,促进经济主体自律,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从而达到监管成本与效能的有机统一。

一是创新宣传形式。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窗口指导等形式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工商部门必须适应时展的潮流,善于采用新型的宣传模式,充分运用互联网、手机、互动媒体等新型媒体,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社区平面媒体、卖场终端视频等途径进行宣传,这样能极大地降低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成本,为服务对象的工作带来便利,使工商的履职不落后于信息化社会的发展,也有利于树立现代化、高素质的工商形象。

二是拓展宣传渠道。工商部门应该积极拓展宣传渠道,树立工商良好形象。一方面,积极参与奥运、世博等社会公益活动,选送高素质的志愿者,提供车辆等配合活动顺利开展,在活动中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另一方面,在主流媒体开播节目,扩大工商宣传广度,通过案例将典型的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达到“查处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效果。

三是控制违法行为的源头。以处理黑网吧为例,南电信部门依据工商部门抄告信息及查清的网络接人情况,依法停止“黑网吧”互联网信号接人,被切断信号的“黑网吧”无法进行正常经营,再无反弹的可能,有效避免了执法干部实施收缴行为在社会上留下的不良印象,妥善解决了当事人面临物资被没收时产 生的强烈抵触情绪,也大大降低了监管成本。

四是落实行政奖励措施。发挥行政奖励措施的激励作用,结合实际制定《地下食品加工窝点举报奖励措施》等规定,广辟举报信息来源,举报一经查实,即给予奖励。通过完善举报奖励制,调动举报人的积极性,加强专项整治的舆论监督。

(三)把握信息化监管的发展趋势

积极推进监管手段的高科技化、信息化是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有效途径。当前,工商部门要把信息化监管作为“四化”建设的创新举措,通过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善于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丰富“四化”的内涵。

一是建立健全相对独立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经营主体的动态数据库,尤其对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商品信息,分级建立上下联通的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数据库。同时,汇总收集有关的法律法规、商品质量国家、行业标准等知识数据库,供监管干部查询使用。依托数据库技术,实现监管主体信息的动态记录、信用等级的动态更新、检查内容的动态调整,把监管工作贯穿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为动态监管、网上监管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

二是加强监管信息化网络的内外互联。一方面,积极建立健全部门协作监管执法信息化网络体系,加强与农业、质检、卫生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网络信息传输通道,实现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和综合利用。另一方面,建立与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的网络交流通道,充分利用互联网通道,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规范行动,对发现的监管线索依法组织查处,并通过网络通道及时反馈。

市场监管论文范文第6篇

一、问题提出

在市场管制研究文献中,通常把市场参与者划分为市场管理者、公司和投资者三方,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博弈模型和基本理论框架,从而分析和解释管制标准的确立过程和市场发展轨迹。然而在我国独特的制度背景下,按照独立主体的判断标准——利益独立和市场影响力,我们发现资本市场投资者主体弱化甚至缺失。市场管理者主体演变为市场监管者和会计准则制定者。资本市场的发展实际上是建立在市场监管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上市公司间三方博弈的基础上,这在根本上改变和决定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博弈过程和协调发展路径。

纵观中国资本市场10多年的发展历史,上市公司、会计准则制定者和资本市场监管者的博弈与协调是市场渐进发展和监管不断完善的重要轨迹。会计准则制定和资本市场监管是保证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和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机制与手段。但与此同时,面对新兴资本市场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准则制定和市场监管者自身也有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然而,制定权与监管权的分离使得不同市场管理者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和理念协调的问题。另外,准则制定机构与市场监管机构监管理念的统一程度、准则制定的成熟程度和监管手段的完善程度等,又进一步影响了市场博弈与协调的程度和具体过程。

在我国以往同类研究中,研究者们大都以西方研究成果为鉴,关注上市公司、投资者与准则制定方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却忽视了由政府主导型市场发展模式和独特管理机构设置方式所形成的更具中国特色的上市公司、准则制定者和资本市场监管者间的博弈和协调过程。

本文拟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揭示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会计准则制定和上市公司行为的动态博弈和协调过程,特别针对同作为上市公司管理机构的准则制定方和市场监管方之间特殊的博弈与协调关系,研究在此过程中暴露出有待改善的制度安排和监管依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效率,缩短博弈过程的政策建议。

二、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判断某些市场参与者是否构成独立的市场主体,关键的判断标准是利益独立性和市场影响力,以及是否具有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取向,同时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又有能力对市场的游戏规则产生影响,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首先,出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投资者博弈主体弱化甚至缺失现象。我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投资者是国家。由于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对国有股权流动性的限制,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国有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存在着利益重合和角色重叠的问题,难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如宋衍蘅(2003)统计发现,我国目前第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都在40%以上,而且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的差异都在35%以上,这表明第一大股东在上市公司中占有绝对优势,具有直接控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能力。对于中小投资者,陈信元、陈冬华和时旭(2003)的研究发现,由于缺乏契约传统和法律保障,中小投资者很难联合起来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和激励,对市场的影响力非常有限。我国资本市场高市盈率和高换手率的特征说明个人投资者主要通过股票的超额收益来获利,而并不怎么在乎公司的内在价值。因此,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投资者或者以被管理者的主体形态参与博弈,或者只是其他市场主体博弈结果的接受方,并未构成独立的市场主体。

其次,管理者主体演变为准则制定主体和市场监管主体。在我国,准则制定权和市场监管权分属于国务院直属的两个正部级单位,即财政部和证监会。财政部会计司通过制定会计准则来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生产,进行会计监管。证监会则主要通过制定监管政策和信息披露制度对资本市场进行直接监管,但不具有会计监督权。根据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理论,存在市场失灵的地方就需要监管。那么,由两个机构利用各自的资源和专业优势,对不同的细分市场监管进行分工合作未必是件坏事。但是,如果一个市场的监管依据建立在另一市场的监管结果基础上,即两个市场的监管具有很高的依存度,则监管的分工就可能放大监管机构之间在监管理念和监管策略上的分歧,并引发公开的市场博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进行分析,资本市场和会计市场的监管具有非常高的依存度。证监会在上市公司ipo、配股、特别处理和暂停交易等关键监管点上都采用“净资产收益率”等会计指标作为主要监管依据,而且在监管标准的设立上保持刚性(陈信元、叶鹏飞和陈冬华,2003),因此从理论上讲,会计准则的制定就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但是,由于证监会不参与会计准则制定,而且在准则制定的过程中,财政部会计司和证监会也往往缺乏必要和充分的沟通,一旦出现某些会计准则与证监会的监管理念有所违背或无法充分满足证监会的监管需要时,证监会的市场监管决策就陷入两难困境:如果根据上市公司依照会计准则呈报的报表数据进行监管可能无法实现自己的监管目标;但如果不认同准则规范下的会计指标就可能引发机构间的矛盾,并在监管中造成评价标准不明确和市场管理不公平的问题。可见,我国这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和机构设置特点,必然为准则制定者和市场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埋下伏笔。因此,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进行研究,应该充分考虑到市场管理者主体的演变,并对他们之间的博弈与协调过程有所把握。

由于市场监管标准往往建立在某些单一会计指标的基础之上,而会计准则的制定又常常相对落后于资本市场的实践,体现出很强的监管针对性。其基本过程表现为:由市场监管机构制定监管标准,上市公司通过正常运营或盈余管理等行为来应对这些监管政策,而准则制定机构制定相关会计准则来减少或杜绝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形成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秩序,体现了三方的初步博弈过程。最引人注目的是市场管理者同上市公司之间层出不穷的监管与规避监管的博弈现象,市场监管者与准则制定者之间权力的分配以及和政府职能的平衡关系。三方初步博弈的关键路径简示如下,见图1。

然而,作为相对独立的市场管理机构,证监会和财政部在对某些特定事项实施规范和监管时,可能存在监管理念和策略上的差异。特别在我国经济转型和新兴市场的独特背景下,较单一的刚性监管方式和不成熟的准则制定模式则可能会进一步放大他们之间在具体监管理念和监管行为等方面的不一致。

与此同时,具有很强监管针对性的会计准则在形成强势会计监管的同时,也往往限制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公允表达,有时甚至造成某经济业务信息的扭曲,使某些上市公司的实质利好消息无法量化到监管指标中从而传递给市场监管机构。如果缺乏充分的事前沟通,作为资本市场的直接管理者,上述差异和准则缺陷会使证监会的监管活动在受制于现存会计准则规定的同时,也面临上市公司的巨大压力。因此,在资本市场初步博弈的基础上有效实施管理机构的监管博弈与协调,这不但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有效监管的必然选择,也是市场管理者不断诠释自身监管理念和方法的重要途径。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说明我国资本市场客观存在的上市公司、会计准则制定者和资本市场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和协调状况,本文以深华源事件为例,关注其公然违反会计准则规定却成功避免暂停上市监管的具体背景与过程,详细考察相关博弈产生的根源和最终的解决途径,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改革现有机构设置和监管方式,从而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效率。

三、初步博弈的案例介绍

深圳华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华源”)前身是中外合资深圳华源磁电有限公司。公司公开发行1100万a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公司主要经营磁记录产品及其配件,曾被媒体赞誉为深交所挂牌交易的第一只高科技工业股,当时公司生产能力占全世界软盘生产能力的8%,可谓辉煌一时。

但深华源的这种辉煌却没有长久。由于公司没有专注于主业的技术投入以加快产品升级换代,随着电脑软磁盘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和受高容量光记录媒体严重冲击,软磁盘产品市场发生急剧变化,深华源主业每年盈利逐渐减少。而多元化的房地产、医药和能源等项目也并未获得预期回报,这种主业和副业均不盈利的局面使深华源迅速划入绩差股的行列。该公司数年后主营业务持续亏损,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公司股票被特别处理,戴上st帽子。此后,由于连续出现巨额亏损,1999年末,每股净资产仅为-0.13元,同时还承担巨额债务及多项或有负债,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出了质疑,处在内外交困中的深华源要靠自己的力量挽救公司显然希望渺茫。

2000年10月至11月,深华源的第一大股东华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两次将持有的发起人法人股转让给深圳市沙河实业集团(以下简称“沙河实业”),此举使沙河实业累计持有深华源25818264股,占股本的28.80%,成为新的第一大股东。2000年11月29日,深华源公告,称经董事会研究,上市公司拟与沙河实业及其全资附属企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主要重组方案包括:将深华源除货币资金和大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全部资产出售给沙河实业,沙河实业再将该等资产划拨给其全资附属企业——深圳市沙河联发公司;同时向沙河实业购买经部分资产和债务剥离后的全资附属企业——深圳市沙河房地产开发公司整体资产和债务;沙河联发直接承接上市公司2000年10月31日账面金额1.5亿元左右的债务,由此产生的该公司对沙河联发的应付款项,沙河联发同意予以全部豁免。这次资产重组涉及金额超过深华源1999年经审计的总资产的70%以上,如果完成,其主营业务将变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将获得根本性的改善。

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权转让需要获得相关债权人的认可,资产重组方案需经股东大会的批准。这一切都需要时间,因此,公司将资产重组方案的最终表决和实施定在2001年,那么,公司因为大股东变更而带来的资产重组机会所可能形成的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的提高将不会体现在2000年的年报中。

可是,根据深沪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原则》和中国证监会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发生亏损,其股票就应暂停上市。股票暂停上市不仅将直面终止上市的风险,而且,即使公司此后达到恢复上市的财务条件,即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财务报告盈利,还需经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并符合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上市推荐人进行推荐,并获得证券交易所的核准。并且,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将被实施特别处理。因此,为避免st深华源连续3年亏损被暂停上市的命运,2000年12月23日,深华源董事会重大公告,称由于沙河联发公司已承担本公司对深国投债务本息的偿还义务,深国投同意自2000年12月20日起豁免深华源的上述债务。按照当时的会计准则,这项债务减免将为st深华源带来巨额的债务重组收益,公司2000年度扭亏为盈几乎已是定局。

然而,2001年2月7日,针对一些上市公司通过突击重组“强行扭亏”的行为,财政部会计司修订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等8项会计准则,其中新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获得的收益只能确认为资本公积。虽然新准则要求股份有限公司从2001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但是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表示,对于该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该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这样,按照新的会计准则,深华源2001年将因连续亏损三年而暂停上市。对此,深华源分别于2001年2月连续三次预亏公告,明确告知投资者“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收益不能计为利润,预计公司2000年将继续亏损”。

深华源事件发展至此,我们将上述过程界定为资本市场监管者、会计准则制定者与上市公司间的初步博弈。本轮博弈反映了由监管权力分配和监管机构设置所形成的我国资本市场基本监管秩序,即由证监会设定监管标准,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颁布具有很强监管针对性的会计准则来减少上市公司的相关盈余管理行为。在此初步博弈过程中,我们没有捕捉到市场监管机构与准则制定机构间直接冲突的状况。上市公司是会计准则的主要执行对象,作为资本市场监管者的证监会却无权对会计准则规定本身提出质疑或否定,而且顾忌到国家机构间的平衡关系。这时如果上市公司完全遵照会计准则来核算和呈报,则证监会将承认相关会计数据,而不会将自己与财政部在监管理念和策略上可能存在的差异转化为公开的市场博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未展开公开的市场博弈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在监管理念和策略上不存在分歧。就本例而言,深华源在报告期内进行了大股东变更,拟定了大规模的资产重组方案,如果顺利执行,将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实现壳公司的隐形换血,对于避免因公司退市而带来的市场震荡和投资价值锐减具有重要意义。此举同时也符合当时证监会正在逐步酝酿确立的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规范操作的重大购买、出售和置换来改善资产质量,稳步提升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监管理念。而且,在此期间,股价总体攀升态势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市场的认同。可是,从我国新《债务重组》准则的修订目的和执行效果来看,该准则在杜绝某些上市公司利用非实质性债务重组收益粉饰财务报告的同时,也限制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公允表达,使深华源重组的实质利好消息无法量化到监管指标中,从客观上打击了沙河实业重组深华源的行动。从深华源后来的博弈活动和最终的监管结果,我们推测,深华源敏锐地捕捉到了证监会和财政部对其重组活动在监管理念和监管策略上的差异,从而主动掀起了新一轮的博弈。

四、进阶博弈

2001年4月5日,深华源在已经三次预亏公告的月余之后,突然预盈公告,在强调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资产重组方案,重组工作已顺利开展的同时,称“本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审计,预计2000年不亏损”。此后,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4月10日,深华源风险提示性公告,在公告中重述了4月5日预盈公告的内容。紧接着,4月11日,公司披露了经华鹏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其中,营业利润-3155万元,营业外收支净额4472万元,净利润1215万元。4月24日,深华源正式公布2000年报,在充分披露当年债务重组情况的同时,仍将债权人豁免的4558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深华源董事会的解释是,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2001年度已是一家全新的公司,所以应通过调整2001年的期初数来执行新准则规定。对此,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解释说明段的保留意见。

面对深华源公然违抗会计准则的做法,为了维护准则的权威性,财政部于5月9日专门下发财政部财会(2001)32号文,要求深华源公司按照财政部财会(2001)7号文和《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将深圳市沙河联发公司豁免的45587/元债务计入资本公积,并重新公告年报。5月11日,深华源对财政部的上述决定予以公告,此后,连续三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达到跌幅限制。可见,市场投资者普遍认为,在财政部特别发文的明确要求下,深华源2000年净利润将为负值,从而连亏三年,无法逃脱pt的命运了。

直面市场股价的巨幅波动和财政部维护准则的坚决态度,2001年5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华源在大股东变更及2000年报编制中未及时、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进行了公开谴责。但该报告字里行间并未对深华源违反准则编制报表的行为本身进行谴责,也未对财政部要求深华源调整债务重组收益的行为明确表示支持,即该公告虽然对深华源先预亏后预盈造成市场判断不清、股价大幅波动的行为进行谴责,与财政部贯彻准则的要求形成了一定协调,但不能就此认为证监会与财政部就深华源事件的处理方式完全达成共识,后来证监会对深华源的最终处理态度也证实了我们的此项判断。5月24日,深华源重新公布了2000年报,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当年亏损3342.56元。根据2001年2月24日证监会公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况,自其公布第三年年度报告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应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五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重新编制年报并报亏的深华源应该被停牌。可是,深华源不仅照常交易,而且也从未被暂停上市。此后,经过大规模资产置换和债务重组,深华源的主营业务变更为房地产开发业,在2001年中期和年度报告中均实现较高盈利水平,从而顺利在2002年2月5日摘掉戴了长达4年之久的st帽子,深华源事件至此基本落下帷幕。

上述过程是建立在市场普遍存在的初步博弈基础上,由上市公司主动挑战市场基本监管秩序而引起的新一轮博弈(在本事件中表现为挑战准则制定者的权威)。在本轮博弈中,准则制定者与上市公司间的矛盾激化,由泛化的监管博弈上升为直接的对立博弈,而准则制定者与市场监管者对于该事项的处理方式与最终处理意见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二者在监管理念和策略上的分歧,形成了市场管理者之间公开的博弈,因此,我们将此轮博弈界定为进阶博弈。

本轮博弈的最终结果是上市公司固然在准则制定者的压力下按照准则规定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但却仍然成功摆脱了被暂停上市的命运,实现了上市公司主动挑起本轮博弈的初衷。而在事件发生的同期内,某些上市公司也处于与深华源类似的处境,但是他们严格执行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使当年净利润为负,从而被证监会处以暂停上市或特别处理。因此,深华源事件引起了普遍的市场关注和较大的市场震动。市场不仅惊讶于深华源公然违反准则的行为,更困惑于证监会区别对待深华源的监管行为。在本轮博弈中,证监会虽然没有明确支持深华源违反会计准则行为,也没有采取针锋相对的方式展开与财政部间的监管博弈,但是,由“不作为”行为形成的区别监管态度已经在实质上反映了其与财政部在《债务重组》准则适用性方面的分歧。根据上文在初步博弈过程中总结的我国资本市场基本监管制度安排,由于证监会无权对会计准则规定本身提出质疑或否定,而且基于平级的机构设置,证监会以“不作为”的监管方式诠释自己监管理念和策略似乎是当时尽可能淡化部门分歧同时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自身监管理念的恰当选择。然而,这种“不作为”的监管方式固然没有形成针锋相对的部门冲突,可是被动地等待上市公司挑起博弈从而有机会反映监管分歧的做法既无法全面推行自己的监管理念和策略,又造成了资本市场监管的实质区别待遇。由于连亏三年是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的必要且充分条件,因而,对上述区别待遇缺乏公开的监管解释又使市场不理解证监会的监管依据,进而对证监会奉行的“三公原则”产生质疑,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上市公司违反或规避会计准则的鼓励,动摇会计准则的权威性。这也使我们清晰观察与感知到由我国资本市场现有监管制度安排和监管水平限制所带来的一些不协调和不稳定因素。

五、启示与建议

通过对深华源案例的分析,揭示了由我国独特制度背景所形成的市场监管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监管过程中的动态博弈与协调过程。从中,我们可以获得以下两点启示。

首先,由政府主导并不断推进市场监管工作在我国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作为新兴资本市场,在现有法律体制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下,我国资本市场尚未形成独立的投资者博弈主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将主要通过政府的监管政策加以维护;与此同时,我国资本市场又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经过10多年的建设,上市公司的数量及规模成倍增长,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因此,有序高效的资本市场监管工作对顺利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实现社会稳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其次,现有监管制度和相关监管政策亟待改善。具体而言,证监会制定监管标准,财政部负责会计准则制定,二者从不同角度规范着上市公司的行为。然而证监会的监管政策往往建立在某些会计指标的基础上,且保持刚性,因此,上述两个平级政府机构在实质上分享了资本市场的监管权利。可是,目前的监管制度安排没有在规则制定和实施时保持二者的充分沟通,当分歧产生时,也没有设置合理恰当的解决机制,结果使得监管者间的公开博弈过程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基本监管秩序,损害了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并造成了市场对“三公”原则的质疑。

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和协调发展的角度考虑,实现资本市场监管者与会计准则制定者之间博弈与协调过程的合理、高效和公正,以一个声音面对市场,不仅有利于二者的分工协作,而且保证了监管理念和监管标准贯彻实施的统一性,从而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效率和维护市场稳定。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加强监管机构间的沟通与协作,并逐步确立会计准则制定服务于资本市场监管的定位,从而自然产生监管分歧的解决机制。在发达资本市场,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是为证券交易与监管服务的。如美国,其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资本市场监管,但同时在制定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方面也被赋予了最高权力。虽然sec将准则制定权授予会计民间职业团体(现为fasb),但仍保留了相应的监督权。当fasb制定的会计准则被认为无法提供决策相关信息或无法体现sec确立的监管理念时,sec就会出面干预相关准则的颁布和执行。如1978年sec就否决了fasb制定的关于石油和天然气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而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储藏确认会计”来列示补充信息。这样的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方式更容易实现准则制定机构和市场监管机构博弈与协调过程的内部化,使有分歧的问题既能在机构间获得充分的讨论与沟通,面对市场时,又可以保持统一的声音,不会引发实施的混乱和市场的迷茫。

(2)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借鉴采用多种监管工具,降低对单一会计指标的依存度。从市场监管效果来看,选用会计指标作为监管标准具有综合性强和计量明确的优点,但是单一历史会计指标很难充分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因此,以单一会计指标作为主要市场监管依据的监管模式容易造成“一刀切”的情况,无法区分上市公司行为的实质差异,同时又会引导监管对象新的规避行为。从现有监管博弈的产生与解决途径来看,过分依赖会计指标进行市场监管,无形中增加了会计准则制定者的监管责任,使准则制定成为迅速查堵由会计职业判断而造成的报表粉饰行为的工具,又往往限制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公允表达;与此同时,一旦市场监管者与准则制定者在监管理念和策略上有分歧,该分歧将直接体现于对某项会计指标的认定上,从而难以避免产生公开的监管博弈。如果证监会能够借鉴其他资本市场和国际金融监管的改革成果,采取多元监管工具和多项监管标准,就可能实现在现有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格局下的监管博弈隐形化。比如,不仅关注上市公司的净利润指标,在监管中更注意上市公司的利润构成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等,变单纯的结果控制为侧重于过程控制。值得注意的是,近期的部分实证研究结果和新颁布的监管政策已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体现了证监会在这方面的努力。chen和yuan(2001)的实证研究发现,在证监会对配股的审批过程中,已经从早期的机械采用会计数字逐步演化到会考虑上市公司利用非主营业务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这反映了证监会的监管从纯粹数字依赖,变为更注重上市公司的业务实质和盈利质量,监管水平有所提高。证监会先后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体现了证监会开始摆脱纯粹的合规性监管,注重对上市公司运营的过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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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论文范文第7篇

“柠檬市场”效应的逻辑在于:当坏柠檬出现在市场上时,因为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即买柠檬的人并没有意识或能力去区分好、坏柠檬),坏柠檬以好柠檬的价格同样售出,而当买到坏柠檬的人意识到市场中存在坏柠檬时,他很难接受再以好柠檬的价格买入柠檬,而卖好柠檬的商贩不可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去销售柠檬,最终,卖好柠檬的商贩只能退出,而想吃柠檬的人只能在这个市场上买到坏柠檬。概括说,“柠檬市场”效应就是低质量产品不断驱逐高质量产品的现象。

近来在媒体上不断发酵的假羊肉事件,就是“柠檬市场”理论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鲜活案例。相对于正规厂家羊肉卷每斤25-30元左右的批发价,假羊肉批发价仅在每斤10-15元左右,成本只是纯羊肉卷的一半左右,其利润显而易见。因为有着明显的价格优势,这些假羊肉往往是正规厂家的产品卖到哪里他们就跟到哪里,以价格优势冲击正规羊肉厂家的产品。记者采访过的一些大型规模化养殖企业都曾遭受假羊肉低价抢夺市场的冲击,在这些企业家看来,假羊肉平时抢走了小餐馆、街边摊市场也就算了,但事件被媒体高度爆光后,部分消费者已经像躲禽流感一样暂时不敢吃羊肉了,致使羊肉行业整体价格出现了下滑,着实可恨。

其实假羊肉并非首度被媒体爆光,也不是首次被公安机关查获。早在2011年就爆发过震惊全国的“张掖假羊肉事件”,张掖市市长为此在电视台公开道歉。此后假羊肉的话题不断花样翻新,各地媒体相继挖出了“鼠羊肉”、“鸭羊肉”、“羊肉精”、复合磷酸盐“保水剂”、剧毒物质亚硝酸盐等各种猛料。而本次假羊肉再度进入公众视野,则是因为今年公安部启动的“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据业内人士分析,虽然目前看来制假掺假所造成的商业危机牵连的大多是火锅和烧烤行业,但随着事件本身的后续报道,有可能增加消费者对于羊肉产品消费的顾虑,进而波及到养殖行业。希望借助媒体的正确引导和监督监管力度的加强,一方面使消费者对羊肉产品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观点和认识,更合理科学地消费。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打击假羊肉的制作贩卖,杜绝假羊肉的生产和流通,使消费者放心地吃到安全健康的羊肉。

市场监管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关健词:自律监管证券监管证券交易所

论文摘要:目前,在我国对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越来越重视,本文在分析自律监管的优势,以及我国证券交所自律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后,对我国完善证券交所的自律监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思考。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10多年来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我国现行证券监管模式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市场自律监管为补充的监管制度。但由于现在政府监管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致使出现政府监管失灵的现象,同时自律监管的作用发挥很小,所以大力加强自律监管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我国自律监管体系主要有三方面组成,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的行业协会和各种证券市场参与机构。笔者认为我国的自律监管应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为主要力量,本文将主要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必要性和优势

首先,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具有更高的监管效率。证券交易所直接贴近市场,熟知市场变化,能够及时的了解证券市场中的股票的交易信息、股价的波动,发现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可以强制上市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同时可以根据市场反馈的信息,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自律监管及时作出调整、改变规则和措施。

其次,自律监管在作用空间上更为宽泛。法律具有刚性,政府监管必须依赖法律规范对市场进行管理,而法律不能完全调整到市场中的全部间题,由于这种性质就决定了政府监管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市场中的每个角落,肯定会存在政府监管的灰色区域。所以在这些政府监管与法律规范无法调整的领域内,政府监管的效果不言而喻。而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优点之一就在于它可以在政府的刚性管理之外,施加道德、行业和伦理标准的约束。

再次,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专业性。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证券交易所处于市场的前线,要有效迅速的处理市场的各种情况,就决定了自律组织必须储备着大量的专业人才,这些专业人才必须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的证券市场操作经验,同时要具有敏锐的市场嗅觉,对市场中瞬息万变的具体情况,能够熟练的运用证券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有效的规避市场风险,达到利益的最大化。这些都决定了自律组织相对于政府监管更具有专业性。

最后,自律监管还更符合成本一收益原则。证券交易所处于市场的第一线,可以迅速及时地随市场作出反应,采取行动,从而降低监管的成本,提高社会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应具体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独有的自律监管,把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证券自律监管的主导力量。然而现实中的证交所的自律监管职能非但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而且存在很多阻碍其有效发挥的障碍:

(l)由十证监会与证交所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而法律对证交所的性质、地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证交所很多职能在很大程度上都要证监会的授权,证监会也代替证交所行使了一部分自律监管职权,致使证交所看起来像一个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2)由于股市的发展能给当地政府带来巨额的税收,可以大力推动当地相关产业的发展,加上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沪深两地交易所之间竞争激烈,相互抢夺上市公司的现象相当严重。

(3)证交所本身在组织形式即会员制上存在很大缺陷,实行会员制不利于证券交易的公正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随之加大,容易形成市场垄断,这些都导致证交所的很多自律监管职能到不到有效的发挥。

(4)上市协议不是由证交所和上市公司商议决定,而是政府部门硬性规定的产物,不能体现为市场参与主体相互竞争和相互妥协的产物,而是游离于利益关系之外的产物,也就不能发挥市场高效配置资源的职能。

三、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作用的思考

正如由上所阐明,加强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使之成其为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中坚力量,将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和谐构建。具体来说可以作以下方面的尝试:

(1)要强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必须从监管理念上人手,从根本上消除证监会把证交所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的监管理念,树立证交所是我国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主要力量。

(2)完善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对证交所的权利实行法定授权,进一步明确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职能分工,明确证交所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真正将证交所作为一层独立的监管主体。

(3)赋予证券交易所更多的权力。证券交易所自主决定其人事安排,比如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其理事会选择后再报证监会批准;给与证交所更多收益方面的自。

(4)从我国具体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境外的先进经验,改革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的组织形式,由会员制改为公司制。

(5)为了消除地方政府对证交所的控制和干预,建议考虑在合适的时机逐步取消地方政府的税收分成,切断地方政府对证交所干预的根本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