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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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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提要:我国巨灾风险发生频繁,损失逐年加重,而现有的保障体系对灾区的经济补偿和人民生活的恢复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显得非常必要。

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国遭受了两次巨灾,其涉及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2008年1月中旬以来,冰冻雨雪灾害突袭我国南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16.5亿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灾害造成工业企业经济损失估计超过2,000亿元,死亡人数截至6月9日达69,142人。

面对这样的灾害,政府及时拨款700多亿元,社会踊跃捐了300多亿元,而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这两次灾害中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国保险业共接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保险报案95.3万件,各商业保险公司赔款已经超过16亿元。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1,516.5亿元的经济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所占比例约为1%。而对于发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9万件,已付赔款2.8亿元,与所估计的地震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的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0.14%。

保险公司的赔付和实际巨灾损失之间的强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国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目前还没有正式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内。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诸如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采取“谨慎”的承保态度,多数自然灾害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线单独承保。一旦巨灾风险发生,保险公司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员和财产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制比较分析

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灾保险;二是市场主导模式,也就是由市场自我调节,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为局外人;三是协作模式,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巨灾保险,政府作为协作者提供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种模式的代表国家:

(一)政府主导模式。在美国的洪水保险和加利福尼亚地震局地震保险中,所有业务和品种都由政府提供,保险公司并不开展保险业务。在美国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并不参与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中主要是协助政府销售巨灾保险保单,从而取得相当于保费32.5%的佣金收入。政府承担着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美国政府以其在1973年颁布的洪水保险法将洪水保险界定为强制性保险范畴,并以此法为依据,设立了洪水保险基金,并设立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负责经营和管理巨灾保险。

(二)市场主导模式。英国的洪水保险提供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也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保险需求与资源的配置由保险市场决定。投保人在市场的作用下自愿地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英国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其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

(三)协作模式。日本经历了1964年新泻地震后,颁布了《地震保险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财政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险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出售地震保险保单,然后由日本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风险提供再保险。地震再保险公司再将所有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三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这样,一个风险巨大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分担。

综上所述,这三种巨灾保险模式各有特点,英国模式因为其保险市场发达,人们的保险意识高,且英国拥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完全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把风险分散出去。

三、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

由于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发展完善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再保险市场,也没有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强力后盾,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投保意识不强,大多数都依赖于政府救济,可以结合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分配统筹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等特点,所以我国适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各地方政府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

(一)建立一个巨灾管理委员会。防灾委员会的成员设置可以参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机构模式,以国家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构成。

防灾委员会应该起着一个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应为:1、重视事前防范,开发和修建防灾的公共产品。吸纳优秀人才,完善我国巨灾方面的研究技术和数据收集。2、管理巨灾风险基金。该基金由投保人缴费、政府补贴。3、成立巨灾测评专项小组,对不同地方的风险进行测探,然后根据费率公平原则,设立各地的标准费率指标,并随时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修正和更改费率。同时,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费率和开发产品。4、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定提供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要求,对有能力和意愿经营巨灾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

(二)对于灾害发生可能性比较强的地区强制投保,并限额承保。设置免赔额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减轻受灾以后的赔偿负担,也降低了保费,扩大保险范围;另一方面也督促公众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灾害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林业是一项风险性很强的产业,在广阔复杂的空间范围和漫长的生产周期内,森林资源随时可能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和人为的破坏,如火、风、雪、洪水、病虫害等。严重影响了林业生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文章对森林保险模式进行总结与评价的基础上,从健全我国森林保险的法律、法规;改革现行保险体制,尽快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在森林保险机制上有待进一步完善等三个方面探讨了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借鉴。

一、森林保险及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历程

森林保险是森林经营者(被保险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保险费以获得保险企业(保险人)在森林遭受灾害时提供经济补偿的合同行为。森林保险是以林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目前有用材林保险、防护林保险、人工松木林保险、混合林保险等具体险种。

森林保险在我国保险业中曾是一项空白,不论是林业还是保险业都没有开展该项业务。我国从1978年开始恢复研究森林价格,为森林保险奠定了理论基础,并提供了方法。直到1981年,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和减少森林灾害损失,林业部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与保险部门合作,共同研究森林保险,以便开展本项业务。1982年拟定了森林保险课题研究计划,在保险公司的配合下,于1982年~1983年先后收集了国外森林保险动态、特点及趋势的有关资料,并在国内进行了调研,在研究森林价格、营林生产商品化等课题的基础上,完成了《对我国森林保险问题研究》的报告,从理论与方法上阐述了在我国开展森林保险的目的、意义、方法以及有关政策问题,同时拟定了我国第一部《森林保险条款》。

辽宁省本溪县曾经于1985年开始了森林灾害共济会的试点工作。其实质是由森林经营者按照一定费率缴纳共济金,以获得共济会在森林遭受灾害时提供赔偿的经济补偿制度,是用资金后备或物资后备的形式保证林业生产稳定、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措施。开展森林灾害共济,一方面是承担经营森林风险,在森林发生灾害后,及时给予救济金,使森林生产得以恢复;另一方面是防止或减少森林灾害的发生,加强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使林业生产得到不断的发展。但是,经过几年的试点,森林灾害共济会因为没有足够的救济费储备以及无法正确处理共济与管理的关系不得不停止下来。

总而言之,我国森林保险运行20年来,全国已有20几个省的农村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森林及林木保险,有的地区为单一火灾险,还有些地区有雪灾、旱灾、水灾、病虫害险,但一般地区都以森林火灾险为主。但目前森林保险的范围不大,试点时间不长,还仍然处于试验阶段,也没有大范围的推广,相对于林业发展,远不能适应其需要。所以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进一步研究,总结经验,并借鉴国外林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摸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之路。

二、世界森林保险发展

森林资源的风险在任何国家任何时候都不可避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展了森林保险业务,而且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了,已经比较成熟。瑞典、芬兰、丹麦、日本、美国等国都有一整套完善的林业保险体系。

1.芬兰的森林保险模式。芬兰是世界上开办森林保险最早的国家,始于1914年。目前承保数量和险种都有很大的发展,私有林已有1/3以上参加了保险。芬兰的森林保险在政府林农部领导监督下,由联营保险公司经营,承保对象包括国有林、企业财团所有林、教会及个人林场。在1972年前,对损失赔偿定有最高限额,实行定额保险,1972年4月1日后,采取足额保险的方式,对全部价值负责赔偿。在芬兰的森林保险赔偿中,保险公司提供损失金额的1/3,另2/3的损失金额由政府补助基金供给,也就是说政府提供基金补助。

经营险种有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森林火灾保险承保火灾损失单一责任,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承保大面积损失限额以上的赔偿责任;森林综合保险承保火灾、暴风、雪灾和虫害损失责任,附加险扩大承保大角鹿、啮齿动物、兽害、真菌和洪水损失责任,全国划分20个林区实行差级费率;重大损失险享受费率优待。各种森林保险综合年平均赔付率为68%,业务发展比较稳定。

2.瑞典的森林保险模式。瑞典政府和林木经营者都十分重视森林保险,开办森林保险已有80多年的历史了。森林保险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并成立联营再保险公司,承担联营分保业务。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国有林、集体林和个人林场的人工林及林木产品,保险种类分为火灾保险和综合责任保险。根据全国各地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气候条件、交通情况、群众习惯等因素,将全国森林划分为6个林区,不同林区规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是按单位面积立木蓄积量的价格确定,按森林面积收取保险费,按实际损失赔偿。

瑞典的森林灾害有火灾、风暴、干旱、霜冻、病虫害等。实行单一的森林火灾保险和森林综合险在两种业务量中,火灾险约占40%,综合险约占60%。瑞典的森林保险业务经营稳定,据业务统计,年均赔付率约为40%左右。

3.日本的森林保险模式。林业在日本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产业。1937年,日本开始大规模造林,森林火灾风险增大,为了保护新造林,便自愿开始森林保险业务。日本的森林保险是由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全国森林组合会主办的——市、町、村的森林共济会经营。通过官方的机构,为森林保险提供再保险。多数金融主体如银行、保险公司等共同为森林灾害损失做补偿,使森林得以永续经营,使林业经营者有安全感。

日本政府开始只承担林龄20年以下的幼树火灾险,民间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林龄20年以上的森林火灾险;后来,气象灾害被列入森林保险险种,改变了单一火灾险的局面;为分散火山喷发森林山火的损失还增加了喷火险。火险、气象险和喷火险三大险种的综合延续至今。近几年,日本森林经营目标由振兴林业转为充分发挥森林生态作用,国有林经营管理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森林保险只针对民有林。

4.世界各国开展森林保险的共同点。综合这些国家开办森林保险业务的共同点是:由单一灾害险种逐步扩大业务范围,发展到综合险种,也就是原来仅开展火灾保险,后来又包括风暴、干旱、霜冻、鼠害等综合灾害以及附加险等;一般国家不经营森林保险,而是由私人保险公司或联营保险公司承担;根据不同的林种、树种和价值以及所处的地区分别确定不同的保额和保费;国家给予保费及管理费用以补贴。

三、世界森林保险模式对我国的借鉴

我国的森林保险同世界相比,不但起步晚,而且发展缓慢。所以应该充分借鉴世界森林保险的先进经验,特别是起步早,经验丰富国家的经验。找出适合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最佳模式。

1.健全我国森林保险的法律、法规。森林保险业务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林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森林保险业务开展较早的国家如瑞典、芬兰等国,都以专门的法律对其地位和运作规则进行了特别规定。日本早在森林保险运行之初就设立了《森林保险法》,而我国现在仍没有一部规范的农业保险法规。因此,应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农业保险特点的《农业保险法》,并加快相关配套法规制度的建设,将整个森林保险事业完全纳入法制化轨道,保证森林保险有法可依。

2.改革现行保险体制,尽快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改革森林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经办的体制,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森林保险组织体系。国外开展森林保险的模式是国家不经营森林保险,而是由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或联营保险公司承担,国家只是给予扶持。日本的森林保险是由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全国森林组合会主办的——市、町、村的森林共济会经营。这与本溪县森林保险很相似。但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林情,目前我国只能由国家扶持,建立以合作保险为主体的森林保险组织体系。建议国家成立政策性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具体负责农业(含林业)保险业务。公司内部专门设立森林保险业务机构,对森林保险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独立经营。

3.在森林保险机制上有待进一步完善。单一火灾险种已经不能适应对森林培育生产过程多种性质不同风险防范的需要。国外的先进经验告诉我们,森林保险都是由刚起步时的单一火险开始的,渐渐地应该考虑设置其它意外自然灾害险种和人为意外损失险种等,为森林资源培育过程的连续性提供资金保证。所以,我国也应该逐步发展森林综合险种的保险,满足广大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在保险费率和赔偿标准确定中,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林种、树种、林龄的差异性。世界上的先进经验也是根据不同的林种、树种和价值以及所处的地区分别确定不同的保额和保费。既保证在林业生产者合理负担范围之内,又能保证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

4.加大森林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由于传统思想,很多人并不了解,甚至误解森林保险。因此,要推广森林保险,还必须大力宣传其目的和意义。保险公司应以林业经营者为基本服务对象,将保险与服务紧密结合,避免单一抓保险和借政府行为搞强迫。要通过宣传森林保险法律制度,将林险与乱摊派严格区分,向林农明确保险的道理和投保的益处,提高林业经营者的风险意识和主动投保的自觉性,使森林保险在林区深入人心。并通过及时认真的理赔服务等,树立良好的形象,取信于民,提高群众对森林保险的认识,积极参加保险。

综上所述,实行森林保险是经济改革出现的新事物。因此,有很多东西需要进行探索、完善和发展。应该不断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为我所用,找出适合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模式。这样,才能促进森林保险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冯文丽,林宝清.美日两国农业保险模式的比较及我国的选择.中国金融,2002(12)

2.高岚.森林灾害经济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研究.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2(2/3)

3.曲艺,关明东,孟繁志,高明楣.辽宁省林火发生基本情况调查研究.辽宁林业科技,2004(1)

4.潘家坪,常继锋.我国森林保险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河北林果研究,2000(4)

5.穆叶久.日本的森林保险.世界林业研究,2003(2)

灾害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1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所谓的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组织农业从业人员集体互助,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我国农业保险是在近二十几年的时间内才逐步发展起来的的,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与城市保险市场相比,尤其是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村对保险的需求相比,农村保险的发展速度却非常缓慢,远远不能满足“三农”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社会的发展。目前,农村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1农村保险种类单一

无论是从保险公司数量还是从农业保险品种上来说,目前的农业保险都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与城镇居民不同,通常农民将财产保险放在第一位,而将人的身体的保险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险公司在险种开发上基本上是以自我为中心设计保险产品,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不可选择的,缺乏灵活性,抗风险能力也就较弱,尤其是专为农村设计的险种少,针对性不强。

1.2保险费用标准过高

由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的损失率和养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较高,农业保险的费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费率,因为只有通过较高的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才能够弥补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对于广大农民而言,这样的保险费率使得他们很难承受,再加上大部分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所以很多农民普遍认为买保险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当灾害来临的时候,受到损失的农业经济无法得到足够的农业保险的补偿,影响当地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1.3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主体数量少

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从事农村保险有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而专门从事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及时进入部分落后的农村开展农村保险业务,使得部分农村的保险业务呈现出相对萎缩的局面。

2拓展农业保险市场的对策

完善的保险市场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主体要素、客体要素、资本要素和生产要素。一个保险市场的发展,不仅需要成熟的保险人,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农业保险业的发展更是如此。因此,拓展农业保险市场除了国家的政策支持外,还要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两方面下足功夫。

2.1培育农业保险市场上的消费者

农业保险解决的不仅仅是农业的再生产问题,更主要的是农民的生活问题,这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应把农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障放在一起考虑。对于农民来说,首要的问题是满足他们对于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业保险只能排在较后的位置。当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后,便可以通过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来培育农村保险消费者了,这其中可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例如组织保险知识讲座、挨家挨户讲解等等,让广大农民真正的了解保险、认识保险、购买保险、宣传保险,促成农业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2.2适时创新险种

农业保险在原则上要做到低保费、低保障、责任宽,农民易于接受,因此保险公司应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原有险种进行技术改造,重点开发一些收费低、保额低、责任宽的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满足农民的需要,还应根据农业保险的分类有针对性的开发相应的险种。对于贫困和富裕地区的农民,也应该针对他们的经济状况和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的险种。

2.3扶持保险公司发展

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较高,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大,所以国家财政和各级政府应该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给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税收优惠,在鼓励这些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让利部分所得给广大投保户,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的保费费率,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外,各地应逐步加大金融保险行业的开放步伐,还要积极吸引专业的农村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开展业务。毕竟,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政府应该积极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政策、法律、经济等各个方面给予农业保险的扶持。同时继续推进科技兴农、减负减税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物质层面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创造条件。

【论文关键词】农业保险;保险公司;险种;保费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指出了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险种单

一、保费过高、供给主体少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李霄震.农村保险存在的弊端及建议[J].浙江金融,2007(12)。

[2]曹凤鸣.对加快发展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思考[J].金融与经济,2007(9)。

灾害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丰城市,低保群体,医疗保障,商业医保

 

从当前制度设计上看,我国初步形成了较全面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构建了较完备的医疗保障框架,低保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硕士论文,医疗保障。但在实践过程中,低保群体最容易滑入医疗“贫困陷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硕士论文,医疗保障。

一、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基本状况及分析

现以丰城市原始调研数据为依据,分析我国低保群体的基本状况及低保群体医疗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调查基本情况与初步分析

我们共调查了丰城市100户低保家庭,城市和农村各50户。(1)年龄结构:低保群体多数是中老年人,60岁以上高达38%。说明低保群体老龄化问题相当严重,给国家带来低保救济和老人供养的双重压力。硕士论文,医疗保障。硕士论文,医疗保障。(2)致贫原因:致使他们成为低保户的原因,主要是常年性的低收入;其次是其他原因,如家庭主劳动力早逝、下岗、家园遭受自然灾害等;然后是多年重病和伤残。(3)月人均收入:低保户的月人均收入主要在100至300元之间,其中大部分来自政府发放的低保金及子女给予的赡养费。然而,这只能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若遇到疾病风险,他们将陷入巨大困境,甚至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4)年人均医疗费用:在100户被调查低保户中,有一半以上的被调查者的年平均医疗费用在500元左右,超过四分之一的被调查者的年平均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其中有三户超过5000元以上。

2.存在的问题:(1)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低,难以解决低保群体“看病贵”的问题。在调查的100户中,平均每年的医疗费用支出在1000元左右,而这些医疗费用支出是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城乡疗救助报销之外的。据被调查的低保户反映,其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在40%~60%之间。对于大部分的低保户来说,这部分报销之外的医疗费用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占其生活总支出的35%以上。(2)报销范围过小,只能在定点医院才能报销。报销医疗费用的范围仅仅局限于国家规定的医药目录,很多疾病的相关治疗药物被排除在报销范围之外。低保户普遍反映不住院就不能报销医疗费用,而住院各项医疗费用又比外面一些诊所贵,即使报销了一些费用也不划算。在丰城,定点医院偏少,仅有丰城市人民医院、丰城市中医院以及丰城市红十字会医院三家是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对于地理位置相对偏僻的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来说,“看病难”问题十分突出。硕士论文,医疗保障。(3)报销手续过于繁杂,报销花费时间过长。调查发现,低保户对现行医疗保险体制不满意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手续太多、程序太繁,他们希望政府能简化手续,减少程序。比如,丰城市的医疗救助首先要向居(村)委会申请,然后通过乡镇、县市民政以及医保、新农合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达一个多月。

二、政府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的政策设计

1.模式借鉴:(1)江苏江阴模式:自01年起江阴的农村医保就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江阴支行管理,实行27元保费,2万元补偿的方案,太保可以从医保基金中提取10%的管理费,征缴、管理、监督三权分立。(2)河南新乡模式:自04年起河南新乡的新农合作就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管理,当时国寿提取的管理费为保费的1%,07年为2%。2008年新乡开始将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保委托给寿保公司经办或部分经办。

2.政策设计及建议:(1)政府通过招标方式引入商保竞争机制,与实力雄厚,专业化水平高的保险公司合作,将低保群体的医疗保险循序渐进地委托给商保公司管理,由商保公司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采集原始数据并通过精算确定保费率及补偿额。(2)实行“征、管、监”分离制度,政府负责医保方案制定和出台相关政策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和监督等工作;保险公司以第三方管理者的身份,受托承办低保群体医保运行管理中的报销,结算和审核等工作。(3)政府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医保基金中提取1%—10%的管理费用,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政府将低保群体的医保基金划拨到保险公司专项账户,采用信托方式运作,实现医保基金和政府其他资金的有效隔离。保险公司按照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实现专项资金和分公司其他费用分开核算。

三、政府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的政策论证

1.政策成本分析:09年我国低保总人数为7107万人,根据丰城市的调查数据,低保户期望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每人平均每年医疗费用支出约为1000元,则

总成本:71.07亿元

低保户期望报销额:56.856亿元(71.07×80%)。

其中:城镇基本医保和新农合负担额:28.428亿元(56.856×50%)(50%为全国平均水平)

其他补充,如城乡医疗救助等负担额:17.0568亿元(56.856×30%)

商业医保负担额:11.3712亿元(56.856×20%)

即政府实行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的政策,共需筹集资金11.3712亿元,此即为其政策成本。

2.政府财政可承受性分析

低保户自缴保费:0.94547亿元(城市2347.7万人×20元/人=0.46954亿元;农村4759.3万人×10元/人=0.47593亿元)。

政府因引入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政策后,可以精简政府机构,减少工作人员,节省财政经费:按河南新乡模式,工作人员由544人减少到50人,财政经费由千万以上较少到不过150万元,可测算节省额至少有2亿元。

政府因引入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政策后,可以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按江苏江阴模式,不合理的医疗费用从一般水平的30%下降到了15%,可以测算节省额至少有1千万元。

其他,如社会慈善捐助:1亿元。硕士论文,医疗保障。

则政府财政还需负担7.32573亿元。

可设计,中央财政负担60%:4.395438亿元;地方财政(省级)负担40%:2.930292亿元。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测算2009—2011年各级政府投入8500亿元。因而政府因引入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政策后由政府财政负担的7.32573亿元,可以得到确实保障。

参考文献:

[1]惠忠.江阴:商业医保进农村[J].江苏农村经济,2004,(6):44-45.

灾害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政府主导;巨灾补偿基金;风险证券化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3-0099-02

随着中国经济城市化与工程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生态环境遭到极大破坏,环境污染、地震灾害,洪涝灾害等问题日趋严重。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地区人口越来越密集,财产总值越来越大,社会财富集中度越来越高,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200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郑秉文就已经提出,中国应充分发挥国家与市场、政府与机构双重作用的风险补偿机制框架,发挥保险业的综合作用和国家的信用作用,尽快建立混合型“国家巨灾补偿机制”。而在中国经历洪水、泥石流、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等多次自然灾害,为中国经济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之后,我们更应充分意识到,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完善的巨灾补偿机制正当其时。

目前,中国的巨灾损失补偿机制主要以财政补偿、传统的保险方式与社会捐助为主,其中财政补偿占到了绝大部分。而中国财政补偿的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但是中国作为一个经济并不算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财政收入总量是有限的,这远远无法弥补巨大灾害过后,对中国造成的财政缺口。而目前的保险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承保能力仅占到中国全年灾害损失的一半。

一、继续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创建巨灾补偿基金

(一)明确政府责任

我们将政府责任分为三个方面:经济、政治和社会。在建立巨灾补偿机制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明确的便是政府的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又可分为经济补偿和市场监管,保险市场失效时,经济补偿可以提供良好的补漏措施,同时通过市场监管来督促保险市场的发展,可以避免由于政府过多干涉而导致的效率损失。

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政府意味着保障,有政府的承诺便等于拿到了一张保证书。因此,政府不能仅仅对中国的经济市场负责,还要对我们的人民负责,真正的为人民着想,切身体会自然灾害过后人民的艰苦处境,着重强调防灾防损,并且将目光放到防灾防损与风险转移并重的实际举措中。担负起巨灾补偿机制中的主导责任,突出合作,引领和推动市场企业、慈善机构共同建立混合型巨灾补偿机制。

(二)实施政府调控

1.对灾后地区提供财政支持,这属于经济主体的自我补偿。用一部分财政收入对灾后重建地区进行补贴。虽然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灾害救济支出只是财政计划支出中的一小部分,远远无法达到灾后需求。但这却是必不可少的。没有政府的全方位支持,会使受灾人民失去重新站立起来的信心,这代表着政府的态度,政府的立场,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社会意义。

2.对灾难多发地区实行强制保险。虽然实行政府救助是必不可少的,但会降低巨灾保险的需求和防灾防险的积极性。为了提高巨灾保险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强制保险是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可对投保人进行费率的补贴,但强制保险的范围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但这种强制保险应与一般的商业保险区分开,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目前人们的风险保险意识还不足够,巨灾的发生是偶然的,无法预测的,所带来的风险也是无法准确估量的,因此强制保险在特定状况下也是可实施的。

3.由政府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基金,其最大的特点是由政府直接控制和管理,在巨灾发生时作为财政补偿的一种补充形式,对购买巨灾补偿基金的受灾人进行补偿。为了保持基金的稳健运行和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巨灾,需要借鉴封闭式基金的特点,限制了基金持有人在未发生巨灾时要求基金赎回并兑现的权利;另外,为了保持基金的流动性,且考虑到巨灾发生的非经常性,又要为基金设计开放式基金的特征,即基金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持有人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将基金变现。这样,基金也具备了普通基金或金融工具的投资特征。

巨灾补偿基金具有一系列的优点。首先它的设立拓宽了巨灾补偿的资金来源渠道,将巨灾风险防范和证券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更为有效的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迅速聚集全社会的资金,增强中国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其次它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转让,兼具了保险的保障和共同基金的投资功能。这些特点让巨灾保险基金顺利兼顾公益性和商业性。

巨灾补偿基金有多方的资金来源,一部分基于国家政府的财政支持,一部分来自于巨灾风险证券化,还有基金持有人购买份额、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利润留成等。基金可以作为巨灾风险的准备金,随时为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做好大量投入资金的准备。

二、使巨灾风险证券化,逐步转向资本市场

(一)中国巨灾保险市场现状

1952年底,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的财产绝大多数都办理了保险,其中的责任范围中就已经有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但不久之后1959年,国内保险业务停办,刚建立起的巨灾保险制度中途夭折。一直到1980年,中国巨灾保险才慢慢进入恢复期。这个时间段是中国在保险体系的初步建立起。目前中国财产保险的承保能力约为1 109亿元,承保能力只占到中国全年灾害损失金额的一半。同时仅2003年中国就有两起自然灾害损失超过30亿元,国内承保能力严重不足。相比发达国家,中国保险赔偿仅占灾害损失的5%。

中国对地震保险与洪水保险一直采取谨慎的承保策略。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仍被关在保险大门之外,实际上中国保险业目前还没有用于地震保险的独立条款和费率。同时中国也没有与美国相似的洪水保险计划,没有鼓励扶持洪水保险的具体条文。一旦这些灾害发生,灾民的生活甚至生存都受到了威胁,财产受到毁损或消失。因此就中国现状来看,巨灾保险是不完善的。

(二)中国的巨灾再保险市场

中国的再保险业起步的较晚,而且规模还小,专门的财产再保险公司仍仅有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一家,仍旧极不成熟。中国再保险业供求不平衡,主体及市场体系不健全。在巨灾风险评估、自留额的确定、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的厘定方面都极需要专业人才,这也是中国再保险业无法成就飞跃性跨越的原因之一。

面对着现在中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现状,中国政府必须要承担起最终再保险人的责任。仅仅靠市场或是仅仅靠国家政府的能力,都是无法大量分散巨灾风险的,要将两种形式结合起来,由政府支持市场再保险业的发展并为其担任最后再保险人,缓解巨灾保险市场的巨大压力。

中国政府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政策性巨灾再保险公司,用以分散保险公司承保的巨灾风险,或者对中国再保险公司承保的这类风险提供财政补贴。

(三)由保险市场向资本市场转变

保险发达国家的巨灾风险基金的建立主要依赖再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更多的是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巨灾风险证券化,把风险通过资本市场分散出去从而筹集更多的资金。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已有芝加哥、百慕大等多个交易所赏识交易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巨灾债券、巨灾互换、人寿和年金风险证券化等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巨灾风险证券化可以弥补国家财政与保险业资金不足,提高补偿能力。向机构投资者提供高风险、高收益证证券以及高回报率的投资方式和最小化信用风险。巨灾风险证券可以比传统保险产品成本低,具有较高的效率优势,又扩大了发行者的范围,从而使应付危机的资金来源多样化。

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呈良好的发展事态,为大力发展以巨灾风险债券为代表的替代性风险分散工具提供了条件,从引进国际巨灾风险管理新产品开始,兼顾公平和效率,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从长期来看,巨灾风险证券化可以弥补中国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的缺憾,提高中国抵御巨灾损失的能力。

巨灾风险证券化的部分收入,也将成为巨灾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之一,更紧密的将政府与市场相联系,共同抵御巨灾风险,防灾防损。

三、充分挖掘慈善机构作为“第三补偿机制”的辅助作用

在中国目前的巨灾补偿机制中,慈善机构并没有发挥太过显著的作用。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应对巨灾风险的意识薄弱,另一方面则是中国缺乏有组织、有计划的公益行为。往往是灾难发生后,才会有非规范的,建立在被动基础上的慈善事业。因此中国的慈善事业是缺乏计划性、统筹性和前瞻性的。

作为混合型巨灾补偿机制的“第三条腿”,慈善机构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由于国民缺乏对政府和民间慈善机构的信任,一些具有积极意义的慈善活动无法开展,即使是在灾难发生过后,人们也情愿亲赴灾区支援,而不愿通过某种慈善渠道,将他们的爱心传递至灾区。这样的现象归根结底不仅是人们的思想问题,也是从侧面反映出了中国慈善机构的自身建设问题,主要体现在对捐助资金的使用缺乏科学、透明和高效的管理与监督。若是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则无法建立平衡发展的混合型多层次的巨灾补偿机制。

要重新扶植起社会公正这个“软力量”,这个任务是艰巨而深远的。毕竟中国慈善事业也才起步不久,各方面的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不可相较。我们能做的也只有加强慈善的宣传力度,从小抓起,让人民从心里建立起对巨灾风险的防范意识,并且全面整顿中国的慈善机构,力求规范化、公正化。在发挥政府与市场责任的同时,努力使慈善事业在巨灾补偿机制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郑秉文.社会保障体系的巨灾风险补偿功能分析――美国“9・11”五周年的启示[J].公共管理学报,2007,(1).

[2] 李永.巨灾给中国造成的经济损失与补偿机制研究[J].华北地震科学,2007,(3).

[3] 田华,张岳.巨灾风险管理中的政府责任边界分析[J].保险研究,2007,(12).

[4] 潘席龙,陈东.设立中国巨灾补偿基金研究[J].西南金融,2009,(1).

[5] 徐美芳.国外巨灾融资新趋势:防损、合作和效率[J].上海经济研究,2009,(3).

灾害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论文关键词:保险汽车保险理赔工作原则

论文摘要:文章论述了汽车保险的含义、汽车保险的分类、理赔流程以及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汽车保险产生的前提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使人们寻找设法对付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措施,但是,对于预防和控制显然是有限的,于是人们想到了经济补偿,而保险业就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补偿措施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可以说,没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就不会产生保险,并且人类社会越发展,创造的财富越集中,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就越大,就越需要通过保险的方式提供经济补偿。

1汽车保险的含义

在了解汽车保险之前,先介绍一下保险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机动车保险是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保险种类,机动车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承保业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以及相关利益损失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2汽车保险的分类

机动车保险按照承保条件分为主险和附加险,见下表。

机动车主险中的机动车损失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本身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使用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附加险都是针对主险中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而言的,投保这些险种可以使汽车保险更加完善,投保险种更加全面,发生事故后可以解决的更加全面。

3汽车保险的理赔及理赔流程

3.1理赔的定义

理赔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在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的履行过程,通常称之为保险理赔处理,简称为理赔。为了更好地掌握理赔,必须了解索赔和拒赔。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就是索赔。

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赔付金额或实物,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整理等费用,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如有足够的理由解释清楚,不接受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商业交易中的争议和索赔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商业交易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所以各方都十分重视索赔和理赔,在合同中订明有关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法律观点来说,违约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对方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当履约中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或如期履约时,才可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免除责任。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3.2理赔流程

4汽车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4.1理赔工作的点

4.1.1被保险人的公众性。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渐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维修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4.1.2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4.1.3标的流动性大。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4.1.4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和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4.1.5道德风险普遍。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4.2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4.2.1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修复定损以及赔案处理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4.2.2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原则。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得一定要赔,而且要按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诚实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4.2.3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八字理赔”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辩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不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盲目结论,或者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则可能会发生错案,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纠纷。当然,如果只追求准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工作效率,赔案久拖不决,则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总的要求是从实际出发,为保户着想,既要讲速度,又要讲质量。

[参考文献]

[1]冯宪民.汽车保险与理赔一点通[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6.

灾害保险论文范文第7篇

[ 关键词 ] 巨灾风险 保险制度 完善

巨灾风险是指能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风险,且其具有突发性和破坏性的特点。正是由于其损失频率低损失幅度高的特点,也对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一、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自然灾害事故频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大量的人员伤亡。我国接连发生的冰雪灾害、汶川大地震、西南干旱都一次次考验着我国的保险体系,特别是巨灾保险制度。据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初发生在我国南方地区的冰雪灾害和5月发生在四川汶川的8.0级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为1516.5亿和8451亿元人民币,占2008年全球巨灾损失总额的8.3%和46%。由于巨灾风险不具备大量和同质等可保风险的条件,对保险经营的稳定性具有较大影响,巨灾一旦发生不仅会危机保险公司自身财务的稳定性,对再保险市场也会形成巨大的冲击。因此,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十分必要。

2009年3月8日,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会中,我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在《关于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中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迫切任务。我国作为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发展中国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让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有利于更好地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从政府的角度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减轻财政压力,增强财政资金救助的有效性,可以用有限的财政资金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承担巨灾风险,形成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从保障民生的角度看,巨灾造成的损失一般十分巨大。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利用巨灾保险基金的长期资金积累,以及巨灾再保险分担机制,可以快速筹集大量资金,促进灾后重建。

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由于我国国情限制及保险业发展相对滞后的现状,我国的巨灾救助体制长期依赖国家财政为后盾,巨灾风险大部分都由国家财政来承担,然而政府财政仅能提供最低限度的灾后救济,其金额和惠及面相对于巨灾损失如杯水车薪。2008年5月发生的汶川大地震仅在四川省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万亿元人民币,而据不完全统计中央财政投入550.74亿元(其中:应急抢险救灾资金250.74亿元,灾后恢复重建资金300亿元)用于救灾,这相对总损失额的作用十分微弱。同时,财政救灾资金的大量支出, 常常会牵涉到财政赤字, 从而影响国家财政收支的稳定性, 也“挤出了”其他方面的财政支出。另外,社会捐赠(包括国际援助) 也是我国对付巨灾风险采取的措施之一,但是其力度也是有限的。而我国的巨灾保险和再保险则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地震、海啸等巨灾都不属于可保责任,这样其风险分散能里很有限,加之,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程度低,使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稳定性受到很大影响。

总体来说,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仍处于欠发达水平,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巨灾救助体制,对于商业保险及再保险制度的缺乏充分利用,很多相关制度也不完善,对于我国巨灾风险没有起到很好的分散作用。

三、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完善

综上所述,完全依靠政府救助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的局限性,然而我国的保险业发展仍处于较为初级的程度,保险市场及相关制度都有待完善,这就决定了单纯体用商业保险模式处理巨灾风险也是不适应我国国情的。

借鉴国际经验,可以看到国际上运行较为合理的巨灾保险机制都是以商业保险作为风险承担主体的,例如,英国的洪水保险即是商业保险机构独立经营模式的典范,其中,商业保险机构承担了主要风险,而政府只是通过工程防损等起到辅助作用,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虽然政府参与程度明显加大,但是商业保险机构依然是制度的主体,起到主要作用。

综合考虑我国的经济体制、保险市场等具体国情,巨灾风险不可能完全由商业保险机构独立承担,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应当充分利用政府和机构的力量,通过两者的有利结合,达到有效分散巨灾风险的作用。具体的完善措施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阐述:

一方面,规范及完善政府支持体系。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从立法保障、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支持。当然政府的支持并非是无条件的给予财政支持,这将无异于以前的政府救助体系,只有在巨灾损失超出商业保险机构的赔偿能力,政府才适当介入给予合理补偿。

另一方面,加强巨灾保险的市场化运作。这是完善的重点,也是我国现行巨灾保险体制严重不足之处。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网点和技术优势,为巨灾保险提供承保理赔服务。并且大力发展和利用再保险市场特别是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巨灾风险。此外,巨灾保险业务必须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保费盈余部分作为巨灾保险基金逐年滚存,这样有利于保障巨灾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此外,我国还可考虑建立巨灾保险共同基金,通过基金的独立运作,起到对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效补充作用。

参考文献:

[1] 谭湘渝,蒋毅.《巨灾保险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与模式选择》 《生产力研究》2009年第24期 第31-33页.

[2]《政策要览》 《国际融资》2009年第4期 第74-75页.

[3] 李军.《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硕士学位论文.

灾害保险论文范文第8篇

一、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

防灾减损工作是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防灾减损工作,对保险企业提高自身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减少自然灾害对财产保险造成的损失,国内外不少保险公司都在不同程度上开展了财产保险防灾减损技术研究。

财产保险防灾减损技术研究目标为:①根据保险业当前和未来财产保险防灾减损的需要,建立管理系统模型,提高保险业在防灾减损方面的科学决策能力;②综合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定位系统集成方法,提高灾害预测与评估研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③结合不同地域自然环境的差异性和自然灾害的特点,构建财产保险自然灾害损失评估模型和自然灾害预测和预报模型;④与其他相关部门或机构合作,逐步建立重点城市灾害数据库。

研究内容为:①利用GI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将基础灾害信息和空间信息分层表现在图层上,并可以交互查询和动态更新;②利用遥感卫星提供的多时相、全天候遥感图像来获取不同时期的洪涝灾害的专题数据。在遥感图像解译系统下,通过对遥感图像进行图像增强、滤波、特征提取和分类、网格数据到矢量数据的变换、投影变换、坐标变换、几何纠正、图形并贴、比例尺统一等一系列的遥感图像预处理过程,形成矢量数据库,它转换成地理信息系统数据输出或者直接进入GIS空间和属性数据库;③利用GPS(全球定位系统)测量系统可获取灾情发生区域的大地测量的动态数据,经标准化后进入GIS系统;④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的空间分析功能,对不同时期的数据进行解析,建立监测与评估模型;⑤把遥感影像(遥感时空数据库)、图形图像(地理空间数据和GPS获取的动态观测数据)以及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责任信息经过校正和标准化后叠加在一起,并利用这些复合信息进行灾情监测与财产损失评估;⑥利用以上获取的数据建立财产保险防灾减损决策支持模型。

二、技术方案

系统通过对致灾因子和孕灾环境的分析,采用一些预测或实测的方法,结合3S(GIS、GPS、RS)技术,将预测或实测结果以灾害图层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也以保险责任图层的形式体现出来,将两个图层相互叠加,采用损失评估模型,就可以对承灾体由于灾害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最后得到财产损失评估结果,根据损失评估结果进行防灾减损决策支持。

系统中包括7个数据源或数据模块:GIS图层、灾害因子、灾害图层、保险责任数据、损失评估结果、保险理赔数据和决策支持。其中CIS图层是基础,灾害图层、保险责任数据和损失评估结果需要与GIS图层相结合,以图层的形式展现。

GIS图层上包括点状信息、线状信息和面状信息三种图层,如城市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公检法机构等图层属于点状信息图层;城市道路、等高线、河流等图层属于线状信息图层;行政区划、绿地、湖泊等图层属于面状信息图层。将这些包含城市基本信息的图层按照地理坐标系进行配准,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叠加,就形成了基础地理信息图层,它反映的是事物的基本空间属性。

灾害因子包括致灾因子和环境因素。所谓致灾因子是指导致灾害发生的触发因素。洪涝灾害的致灾因子是致涝水量,以及与致涝水量有关的致灾因素如降水量、降水历时、河流水情要素等。这里定义模型涉及的致灾因子为降水量、灾害持续时间等。环境因素又称孕灾环境,指灾害作用的环境,包括地表特征(植被、建筑物分布)、地形指数(高度、宽度、坡度、坡向)和排水能力等。

灾害图层是致灾因子作用于环境因素上产生的结果,包括洪水淹没区域、洪水淹没水深、洪水淹没时间、灾害强度和模式。模式是对灾情的划分,包括典型模式(5年一遇的降雨、10年一遇的降雨等)、暴雨模式、台风模式、暴雨台风复合模式4种。

保险责任数据包括保单数据和标的损失系数,其中保单数据来自保险公司业务库中的承保数据,而标的损失系数则是通过对保险理赔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结果。标的信息和标的损失系数构成了系统中的承灾因子(承灾因子就是当灾害发生时在致灾因子影响下发生明显变化而表现出灾害特征的人文或自然要素)。

保险理赔数据来自保险公司业务库中的历史理赔数据。

损失评估结果是灾害图层和保险责任数据相结合,通过一定数学方法运算得到的。对应灾害区域中各受损标的的损失情况,有两种展现形式:以保单为中心和以客户为中心。

决策支持是根据损失评估结果确定的,包括风险等级、防洪预案或施救方案、费率建议等。

通过对系统结构框架的细化,可以进一步将系统分解成为静态模型和动态模型两个部分,分别执行不同的功能,下面将对静态模型部分和动态模型部分进行阐述。

1.静态模型

静态模型反映财产保险防灾减损系统的静态结构,它是系统模型框架的基础,是实施预测和评估的前提。

财产保险防灾减损静态模型主要包括三种图层,对应一个数据库。三种图层是基础图层、责任图层和灾害图层,对应的是保险公司防灾减损中间数据库。在静态模型中,基础图层对应模型框架的第一层中的环境因素部分,它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测绘机构提供的不同比例尺的基础地理图层,它为其他两个图层提供了基准信息。基础地理图层上包括点状信息、线状信息和面状信息三种图层,如城市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公检法机构等图层属于点状信息图层;城市道路、等高线等图层属于线状信息图层;城市水系、行政区划等图层属于面状信息图层。将这些包含城市基本信息的图层按照地理坐标系进行配准,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叠加,就形成了基础地理信息图层。它反映的是事物的基本空间属性。

责任图层对应的是模型框架中的保险责任数据,它是保险责任信息与地理信息的关联图层,它反映保险责任和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等与保险责任有关的地理信息分布情况。责任分布图层主要是点状信息图层,如财产保险标的位置,客户的分布情况等。图层上的信息点与防灾减损中间库中的业务数据相联接。

灾害图层对应的是模型框架的灾害图层,它是主要风险与地理信息的关联图层,主要反映水灾、风灾等灾害的地理分布情况。灾害图层主要是面状信息图层,如各个历史年度水灾分布情况等。这个图层主要根据预测的或实际的灾情信息进行计算,经过处理形成面状信息后,通过几何校正和处理与基础地理信息图层进行匹配和校准后,与基础地理图层进行叠加。

防灾减损中间数据库中存放了客户基本信息、业务基本信息、灾害基本信息等,中间库中的数据来源包括业务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和可以得到的灾害实时或历史信息。

2.动态模型

动态模型反映财产保险防灾减损系统的动态过程,体现了原型系统功能实现的过程。

动态模型包括灾情预测、损失预评估、预案及应急方案三个部分。灾情预测模型采用了基于DEM的灾情预测模型,综合考虑引发灾情的各种因素,采用DEM模型进行初步预测,得到可能受灾的地区、淹没深度和持续时间,然后采用神经网络模型进行修正,使得预测精度进一步提高。损失评估模型在预测灾情或者实际灾情的基础上,将对理赔数据统计分析得到的承灾体损失系数作为损失度计算的一个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最终形成灾害损失评估结果。

(1)灾情预测模型

灾情预测模型的基本方法就是根据GIS系统提供的地理图层,以及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的灾情参数和其他灾情信息,预测灾害到来时的淹没区域、淹没水深和灾害强度等。灾情预测需要从外部项取得数据,这些外部项包括电子地图供应商、气象部门、水务部门和遥感数据提供部门等。在处理方法中,系统按照不同种类的灾害模式进行分类研究,这样的研究结果更有针对性,也更加准确。系统最后生成不同模式下的灾害图层,供保险公司防灾减损工作参考,同时为损失评估输入必要的参数。模型中采用了基于GIS和RS的预测方法,最终得出所需要的灾害图层。灾情预测过程如图1所示。

灾情预测的步骤是:

①从电子地图、气象数据、水务数据和遥感数据中获取基础数据,对数据进行提取,并做预处理。提取出模型方法可以处理的数据。

②依据等高线数据和遥感影像数据建立DEM模型,按照各种模式,结合遥感得到的地形特征信息,承灾体下垫面情况和植被截留情况,进行灾情预测,得到可能被淹的区域、淹没深度和持续时间,得到下一步运算所需的指标。

③将上步得到的结果和雨量信息等及从外部项得到的各指标输入已经训练成功的网络,经运算得到预测的结果。

④对预测结果进行处理并反映到地理图层中,使客户可以了解灾情预测的结果,并可以为进一步的损失评估所用。

(2)损失评估模型

财产损失评估模型有效利用收集到的信息(利用GIS技术、RS技术和GPS技术,把遥感影像、图形图像以及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责任信息经过校正和标准化后叠加在一起的复合信息),建立模型并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由于财产损失评估模型是针对保险企业建立的,所以其评估目的是根据投保标的的情况和实际发生的灾害情况对标的所发生的直接损失进行评估,生成“财产损失评估表”,即对于每一个投保标的,给出其可能损失度,并计算出可能损失额,并给出所有投保标的可能的总损失额,以指导查勘小组的查勘定损工作。图2显示的是财产损失评估的过程。

财产损失评估模型的步骤如下:

①从灾害图层中提取灾害数据,包括淹没水深、淹没时间、灾害强度和淹没区域。

②对历史理赔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到标的损失系数表。

③把在灾害图层中提取的淹没区域与保险责任图层进行叠加,得到受损标的信息,包括险种、标的类型和标的价值。根据险种和标的类型查找标的损失系数表,得到标的的损失系数。

④淹没水深、淹没时间、灾害强度和标的损失系数共同组成财产损失评估模型的输入因子,通过评估模型方法运算得到各灾害区域中的标的的损失度。

(3)防洪涝预案和应急方案

保险系统防洪涝预案是为保障保险财产安全、避免或减少保险财产因洪涝灾害带来的损失,在现有水利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而预先制定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是各级公司在防汛期间实施指挥抗洪抢险的依据。

防洪涝预案的组成结构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风险分析和主要对策。在灾害发生前,保险公司按照防洪涝预案的有关要求,做好防范工作。一旦发生灾情,则立即启动应急方案,确定责任人,确定受灾区域,调度施救队伍。

三、创新点及成果

《财产保险防灾减损技术研究》从保险公司的实际需求出发,建立了防灾减损原型系统。系统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紧密结合,以承保标的作为承灾体进行防灾减损研究;根据保险公司全国历史理赔数据,得到了保险标的的损失系数,为保险公司的防灾、风险评估等工作提供了帮助,为今后与地理位置相关标的的保险费率厘定提供了依据。系统充分利用3S(遥感、地理信息和全球定位)技术,与社会相关部门紧密协作,建立了灾情预测模型和损失评估模型,并给出了保险公司防灾减损预案,为保险公司的防灾减损工作提供了支持。

《财产保险防灾减损技术研究》的创新点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以承保标的作为承灾体进行研究

充分发挥保险公司业务数据方面的优势,利用以往的业务数据,结合外部数据(如城管、水务、气象等数据),得到了与灾害有关的全面、客观的资料。以承保标的作为承灾体进行研究,有效地解决了经济统计资料不完备的问题。

(1)以承保标的作为承灾体进行研究,实现了防灾减损研究与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的有机结合,充分利用GIS和GPS技术,使保险公司的业务信息具备了地理属性,可以直观地反映在地理信息平台上。同时,系统将客户与保单进行挂钩,使得业务信息的管理更加清晰有效。

(2)提高服务水平是保险公司在越来越严峻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的有效途径,系统以此为出发点,充分体现了保险公司“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思想,保险公司利用系统的预测和评估结果,通过灾害风险图可以清晰地得到具有潜在水灾风险的标的、客户和保险人,使保险人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3)保险公司积累了多年的保单数据和客户数据,这些都是进行防灾减损研究的宝贵财富。通过业务信息和GIS的结合,以专题图的形式,清晰地看到保险客户和保险责任的地理分布,从而为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机构设置、资源分配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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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公司积累了多年的理赔数据,这是对灾害损失的最客观而又全面的记录,解决了损失评估中经济统计资料不完备的难题。系统提出了损失系数的概念,并根据保险公司全国2000年之后的理赔数据,按出险原因、险类、险种和标的类型的不同,对财产保险的标的理赔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得到了损失系数的具体数值。损失系数体现了不同类型的标的在不同的出险原因下的损失程度,解决了损失评估中的关键问题,为保险财产损失评估的量化做了准备。

2.利用遥感技术和相应的数学方法对孕灾环境进行全面分析

GIS具有数据采集及空间分析能力,尤其是地形表现、土地利用和土壤数据的获取、坡面流路径的确定、水文参数的提取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RS具有获取大范围信息的能力,遥感影像能够直观和完整地反映地表空间分布的各种物体和现象。通过遥感影像,可以了解城市布局、土地覆盖状况、土壤类型等情况,它可以作为GIS的一种主要的数据源。

利用GIS和RS技术,可以方便地生成模型参数(如DEM数据、降雨等值线数据等)并可视化显示,这样解决了传统方法缺乏足够的空间分析功能、不能动态显示模拟结果的难题。综合降雨模型、排水模型和产汇流模型,以RS作为模型数据源之一,结合GIS的分析方法和手段,建立一个基于GIS和RS的城市内涝灾害分析模型,模拟内涝积水的淹没深度、淹没面积分布和淹没时间,并以可视化的形式显示模拟结果。

以大比例尺地形数据作为基础数据集,使用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和等高线相结合,准确真实地反映研究区域的地形特征和地物空间分布状况,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基于RS和GIS的城市内涝灾情预测模型,将该模型应用于财产保险防灾减损领域,为指导保险公司采取防灾减损措施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3.采用以防灾减损为中心的信息模型和集成方法

原型系统通过地理信息这个平台上对各单位的信息进行有效集成,反映了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

系统建立了数据导入的方法,包括从气象部门得到的气象数据,从城管部门得到的地下管网数据和从水务部门得到的水务信息以及电子地图信息等等。系统利用了气象部门提供的雨量信息作为灾情预测的降雨量信息来源,利用城管部门得到的地下管网数据建立了排水模型,根据电子地图信息建立了DEM,利用遥感图像得到了建筑物分布、植被分布、承灾体下垫面情况等对灾情预测至关重要的因素。

4.建立了有针对性的防灾减损模型系统

通过建立防灾减损模型系统,为保险公司防灾减损工作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平台,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了过去防灾减损工作中盲目性和缺乏针对性的不足。

(1)在对灾害的充分研究的基础上,为保险公司的防灾减损工作建立了防洪涝灾害的预案,预案根据客户分布和风险图,细致地说明了应对灾害的具体办法,责任到人,使得保险公司的防灾减损工作脱离了过去的盲目性和被动的状况,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防灾,并根据承保标的的分布进行有针对性的施救,尽量减少灾情对保户及其标的造成的损失,提高保险公司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