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绿色税收论文

绿色税收论文

绿色税收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绿色税收;可持续发展;环境税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6、税率的确定要有助于扶持企业的成长

绿色税收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绿色税收 可持续发展 税收制度

如何使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协调发展,这个问题从20世纪70年代起逐渐受到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普遍关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在这种背景下,作为宏观经济政策手段之一的税收自然被用到了环境与生态的保护上,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欧洲一些发达国家逐渐开征了各种具有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特征的税种,如资源税、汽油税、垃圾税、噪音税、水污染税、二氧化碳税等,这些税种统称为环保税收,或被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文章对“绿色税收”以及可持续发展进行了探析。

1 “绿色税收”的理论基础及其内涵

自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提出环境外部性理论后,西方经济学家、环境管理学家对绿色税制理论的的研究已有80余年,形成了一些经典性理论。我国环境税收理论研究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而提出“绿色税收”概念是近几年的事,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可持续发展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发展模式。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来自全球178个国家和地区的领导人通过了《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一系列文件,把发展与环境密切联系在一起,响亮地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并付诸全球行动。可持续发展也成为各国政府制定税收政策的重要指针之一,绿色税收被引入到许多国家的税收体系中。

所谓“绿色税收”是以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推进绿色生产和消费为目的,建立开征以保护环境的生态税收的“绿色”税制,从而保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绿色税收的理论基础是绿色理论。绿色理论是对绿色文明和文化的研究和总结,虽然目前尚未有权威的定义,但比较统一的观点是:可持续发展是绿色理论的研究基础。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含义是指资源应在不同的代际之间(当代人和后代人)进行平衡,它特别强调对地球有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强调环境作为人类生存条件和全球共同财富必须受到特别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与内涵相对应,绿色税收的理论也有不同的理解。狭义的绿色理论从科技的角度认识可持续发展,认为可持续发展应是废物排放量的减少或不排放。广义的绿色理论包含人与自然的共同进化思想,尊重自然的思想;当代与后代兼顾的伦理思想;效率与公平目标兼容的思想。可持续发展的效率与公平的要求,通过市场机制不可能完全解决,必须辅以非市场机制的手段,其中税收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这就必须以绿色税收制度取代现行的税制模式。如果说20世纪的税制是以经济发展为核心的税制,那么21世纪的税制将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

2 我国可持续发展中的环境问题

在世界环保浪潮的推动下,我国环保立法、环保投资等等都有了很大发展,但在协调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关系方面,我国环境政策、环境税收措施仍然滞后,尚未对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起到其应有的抑制作用。

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以量取胜、低价竞争,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对资源、环境的影响,这种情况至今未得到彻底改变。由于环境成本在经济活动中往往被忽略不计,出口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不包含或不反映其全部环境成本,出现了盲目开发资源性产品出口,对外贸易的开展使环境更加恶化。近年来,我国出口了大量廉价的石油、矿产品、农产品和畜牧产品,造成了我国石油矿产资源不断减少、农田土壤质量普遍下降、草原退化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在引进外资中,置环境污染于不顾,注重引进外资的规模与速度,不注意或较少注意对环境的影响,比较强调经济效益,忽视环境效益。一些地方把吸引外资作为解决资金不足和增加就业的有效手段,不顾对周围环境的破坏。有些地方甚至把可投资于污染项目作为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在外商投资的产业导向上,也缺乏对污染密集型行业的明确限制,甚至对其中一些行业还有所鼓励,致使一些省市至今还在大力发展皮革、印染、化工、塑料等领域的合资的乡镇企业和小企业的管理疏漏。二是生态环境补偿费。目前征收的生态环境补偿费远不是环境生态价值的真正体现,其征收的标准只是生态环境破坏损失的费用和生态环境恢复的费用。三是排污收费。排污收费标准偏低;单一的浓度超标收费;排污收费的种类不全;对超标排放者征收超标排污费,与我国的《标准化法》中的规定不协调。

由于我国出口商品不包含或较少包含环境成本,因而价格低廉,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但其后果,一方面造成了国内环境的污染与生态的破坏、部分资源的紧缺。另一方面,也屡屡遭到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指控,被征收进口附加税。环境状况的恶化,势必影响我国的工农业产品的质量,原优势产品的质与量也将在国际上失去竞争优势。控制污染及生态破坏,修复改善环境质量,已成为我国国际贸易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否则其影响将会阻碍我国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进而影响我国的国际地位。

3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协调可持续发展与环境关系

3.1 国际经验对我国实行绿色税收政策的启示

欧盟许多国家实行的绿色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一是对废气、废物排放征收环境税;二是改变税法鼓励方向,对污染行为征税;三是对一般性废弃物和污染征收成本支付税。借鉴国际上环保税收政策,我国的绿色税收政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1)绿色税收政策应以调控为主,聚财为辅,积极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为了不加重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新增的生态税将通过降低其他一些税的税负来加以抵消。西方国家在实现税制绿色化的过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观经济主体现有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比如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我国实现税制绿色化应该建立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税费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生态税收之后,应及时将企业缴纳的大多数环保方面的收费(如排污收费、水资源费)并入生态税收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复征收,加重纳税人负担。

(2)新开征的环保税要保持税收收入的中性。本着“谁污染谁纳税”与“完全纳税原则”,达到税收的横向与纵向公平,并且要使新开征的税种与现有相关税种相互协调配合,以期形成绿色税收调控体系。

(3)征收的环保税款要建立环保专项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由财政部门编制专门的预算,由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3.2 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建议

(1)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二是完善计税方法,加大税档之间差距。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通过税收手段,加大税档差距,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三是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意识。

(2)开征新的环境税,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一是借鉴国际经验,分期分批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另外对应税包装物,可用企业的产量为税基。在税率设计上,不宜按“全成本”定价,防止税率过高而造成生产抑制,导致社会为过分清洁而付出过大代价,最适宜税率应等于最适资源配置下每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污染成本,在实践中可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门保管,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二是开征环境污染税。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税缺位,治理污染的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在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课征污染税。

(3)完善现行保护环境的税收支出政策。一是减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税收支出。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产品的进口关税。二是鼓励企业开展环境领域里的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税收支出。政府对防治污染的研究与开发应予以高度重视,政府除了直接给予研制、开发控制污染新技术的企业预算拨款外,还可以大量利用税收支出,以鼓励企业从事科研活动,从而增强治污税收支出的整体效应。三是刺激企业投资于治污设备的税收支出。近几十年来,各国政府运用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税收支出措施,对防止污染的投资活动进行刺激。我国也应借鉴国际经验,对合格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制度。所谓合格资产,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可能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

参考文献

1 曲如晓.国际环保大趋势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及对策思考[J].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7(1)

绿色税收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绿色税收 环保 立法 科学发展观

一、我国税收制度的现状和发展绿色税收制度的必要性

1.绿色税收的概述和发展绿色税收的意义

绿色税收也称环境税收,是以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推进绿色生产和消费为目的,建立开征以保护环境的生态税收的“绿色”税制,从而保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狭义的绿色税收即实现保护环境目的而专门征收的税收和对环境保护起作用的税收。广义的绿色税则包括收费。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2.我国税收存在的问题和进行改进的紧迫性

(1)我国绿色税收的发展现状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①未形成绿色税收制度。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

②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

③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

(2)发展绿色税收的急迫性

我国环境污染非常严重。世界银行环境与经济专家发表的《关于中国环境污染状况的调查报告》指出,中国大城市的环境污染状况目前是全世界最严重的,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有10个在中国。因此,建立绿色税制、加强环境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多年来,我国为防治环境污染做了大量行政工作,同时,采用绿色税收限制污染的举措已初见成效,包括排污费、消费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绿色税种,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其中,消费税份额最大,历年来均占绿色税收总额的50%以上。2006年4月1日起实行的修改后的消费税进一步融入了绿色税制的理念,对高耗能或资源型行业提高税收,如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以5%税率征收消费税;鼓励高耗能行业中低耗能产品的发展,如提高大排量汽车的税率,对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汽车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与此同时,黑龙江省自2006年4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首次上调,由每吨0.5元和0.6元上调至2.3元。资源税上调将会提高开采成本,抑制资源的过度开采与浪费。

总体上看,我国的绿色税收起步相对较晚,税种设计零星分散,在环境保护方面作用甚微,虽然各税种历年来均呈上升趋势,但其升幅仍然低于税收总额的增长速度,绿色税收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从1995年的15.9%下降到2005年的12.6%,因此,建立完善的绿色税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对我国的绿色税收发展的思考和展望

1. 立足税制要素思考我国税收新方向

(1)从税种方向进行改革

1)增值税。增值税一直是近年来国家重点改革的对象,经过改革已由原来的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改革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这将有益于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企业竞争力,在残酷的国际竞争中能够占有一席之地。但这还需要进一步的改善,为使中国的增值税模式向欧洲靠拢,还将使更多的行业被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农牧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房地产业以及社会服务业,这可能会增加相关企业税负,引发一些负面的影响,但在改革的进程中在所难免。

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自1994年税改后增速最快的税种,但占税收总额的比率依然很低,这并不是说中国经济发展缓慢,而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存在很大的漏洞。虽然个人所得税最低起征点在不断提高,但依旧赶不上经济的发展。从税制方面来说就是要加强对富人收入的监控,实现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从征收制度来讲中国目前采取分类分项征收税制,这个措施的好处在于不容易逃税,但弊端是多次征收造成免税量很大。

3)其他新兴税种

(1)物流税。物业税,在我国目前房价日渐高涨的背景下,物流税的提出是十分有必要的。开征物业税有利于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分税制财税体制从中央践行至地方。物业税在设计上应该考虑与市场机制结合以发挥长效机制作用,促使地方政府行为进一步合理化。

(2)环境税。当绿色、低碳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焦点,当西方国家进入全面“绿化”税制的新阶段,当我国面临的“节能减排”目标日益艰巨,当单靠法律和行政干预已不能解决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时候,税制“绿化”在我国也成为大势所趋。政府多次对加快征收环境税进行讨论研究,并明确表示要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国外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这是可行的,但科学发展观也告诫我们要走适合自己的路而不是照搬国外。我认为环境税开展要有重点有区别的对待,对于经济发达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要制定合适当地的环境税。这样可以抑制因为经济发展而对环境的破坏。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是适当减轻税负甚至可以给地方一些小税种的权力,适应该地区的经济发展。

(3)资源税。当前资源税的改革重点是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这一改革将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可以实现通过提高税负成本限制企业对资源的过度使用。而且现在提出资源税的改革有三大优势,首先是当前我国经济处在回升向好时期,这是有利时机,其次是近几年实施的结构性减税,也有利于改革实施,再有就是相关行业已具备了承受能力。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背景下,我国将对高污染高能耗的资源型企业进行大力调控,资源税的提出也有利于带动绿色税收的进展。

(2)改变税率积极引导绿色税收

税率一直是税收的重点话题,直接关系着财政收入也是国家调控的手段之一。政府要发展绿色税收就必须改变税率,这并不意味着财政减少,反而能提高效率增加收益。我认为应该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来改变税率。首先,就横向而言,相对于全国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税率。近年来,国家为发展经济实现先富带动后富大力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以及西部大开发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在这过程中税收的杠杆作用体现无疑,同样税率也可起到这样作用。对于低污染低能耗高科技区域可以适当研究采用低税率,对于高污染高能耗区则采用高税率,以此引导绿色产业的发展,转变发展模式,降低能源浪费率。其次,相对于同区域不同行业也实施税率的差异化,甚至同行业的税率也应细致制定。以往对于能耗大的行业税率相比于节能行业体现不出两者之间的差距,今后应该采用多浪费多纳税的思想来应对。国家把大量的财力来扶持节能产业,可以促进节能产业发展也给高耗能产业改进提供动力。同行业间也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研究合理额度,超额税率大幅提高,控制能源的低利用率。税率的合理性是改革成效的关键,深入的科学研究合理的听证讨论是必经的程序。

(3)调整其他税制要素完善税收体系

相对于税种,税率其他的税制要素也是相当关键的。这其中包括税收优惠,税收减免,税收延期,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人等方面,从当今的时代背景出发来调整这些方面是很有必要的。

2.以科学发展观思想指导中国特色的绿色税收

(1)树立绿色税收理念。我国现行的税制中,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等,这些绿色税收收入占国家税收收入的8%左右,虽然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其力度远远不够。与国外的绿色税收相比,我国现行税费制度在促进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着税费调节面过窄、调节力度弱化、调节手段单一等缺陷。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应将绿色税收理念贯穿于其中,在完善现有税制的基础上开征新税种,形成以资源税和污染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绿色税收体系。

(2)分步骤、分阶段推行绿色税收改革。从税收制度建设的进程来看,我国绿色税收应当采取污染排放税和独立型环境税的模式,即以目前所征收的排污费为基础,通过排污费制度的转型来开征环境税,而不宜在排污费之外再开征一种新税。在被征收主体上,应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而不应以购买排污单位生产产品的消费者及购买具有潜在污染性产品的消费者为纳税人。前者数量较少,征管效率较高,而且和目前的排污费缴纳主体相吻合。对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则以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为税基,采取超额累进税率的形式来征收。同时,还应加快其他税种的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税收制度,使其成为“绿色税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3. 实施绿色税收的前景展望

提高环境保护,强化环保经济手段是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一环。“绿色GDP”概念的提出,标志着经济发展的理念已经发生变化,由此延伸,我们有必要按照“绿色税收”的思路,建立完善我国的环境税收体系,通过税收制度来鼓励对环境有建设意义的活动,环境税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与国家的税收整体制度和环境管理制度相协调,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意义重大,绿色税收是其今后发展的主要方向,相比外国的发展历程中国面临的探索之路还很漫长。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绿色税收必将引领中国税收新风向。

参考文献:

[1]顾硕秀,循环经济与绿色税收[J].时代经贸,2007年第2期,41-42.

[2]保罗•R.伯特尼,罗伯特•N.史蒂文斯. 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M].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绿色税收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应运而生。绿色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对我国环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如何在我国现行税制基础上建立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这一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我国环境的基本状况及绿色税收制度的提出

随着全球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已成为人类面临的共同性问题。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生产者对经济效益的片面追求,导致对森林草地资源的过度采伐和放牧,使森林、草场等植被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水土流失和草场的退化;二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致使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业发展迅速,致使工业有害物质的排放量骤增,对我国的大气、陆地和水资源造成严重污染。有关资料表明:燃煤、化工废气所造成的污染,使全国500多座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大多数都不符合国家一级标准;大量排放的工业废水使全国131条流经城市的河流有80%被污染,特别是淮河、松花江、辽河流域水污染严重;一些重要的大型湖泊,其污染程度已影响到城市的正常供水。可见,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有效地治理和防止我国的环境污染,就要求我们不仅需要采取法律、科技、计划等手段,而且应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经济手段。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环保方面也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特别是随着“绿色税收”理论的提出和实践,使税收调控职能在环保方面发挥了特殊作用。

绿色税制从广义上讲是指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有关的各税种和税目及税收优惠的总称。它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而受到重视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进人20世纪9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发展模式,同时也成为政府制定税收政策的重要指针。尤其是在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机构的积极推动下,绿色税收的研究得到极大发展,这促使经济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国家加速了从零散的、个别的环境税收的开征到提出全面绿色税制的过程。进人21世纪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尝试引进绿色税制。随着人们资源与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可以预见全球绿色税制的征收使用范围将更加广泛,全球经济一体化、绿色税制的国际化势在必行。

至于绿色税收一词在我国具体何时出现,虽无从考证,但从国际财政文献局出版的《国际税收辞汇》的改版中可以推知,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在改版中,是这样解释的:“绿色税收”是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不但可以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筹集专项资金,用于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而且能够通过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调节,矫正其经济行为,使其从事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见,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是改善我国目前环境状况的一条重要途径。

二、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保措施及对其评价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由于还尚未设立以保护环境为课征目的的独立税种,因此,总的说来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环境税收政策。目前,我国关于保护环境的税费征收情况大致可划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是排污费;二是散存于其他税种中的少量税收措施。

(一)关于排污收费制度

1.对排放污染物总量没有限制。现行收费制度对污染仅是按相同标准收费,而不论单位时间的排放量是多少、每年的排放总量是多少进行区别对待。这种只是单纯按照排污量多少收费的方法对于人口密集、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大城市来说,环境污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2.排污收费标准过低。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远远低于排污单位治理设施的运行成本,部分收费项目仅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25%左右。标准偏低造成许多排污单位宁可缴纳排污费而不愿治理污染,出现“交排污费、买排污权”的现象,影响了排污收费制度刺激污染治理作用的发挥。

(二)关于其他环保税

1.资源税。第一,性质定位不合理。我国现行资源税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这种定位由于其没有给出资源价格,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因而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作用的有效发挥。第二,征税范围过窄。我国现行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开采和盐的生产征税,使大量具有生态价值的水、森林、草原、滩涂等资源长期处于税收监控之外,从而导致了非税资源的过度消耗和严重浪费。第三,税额设置不合理。由于历史的原因,资源税单位税额设置偏低,而且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弱化了税收对资源的保护作用。第四,计税依据有待调整。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资源的销售数量和使用数量。这意味着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应税资源不征税,导致企业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资源的积压和浪费。

2.消费税。消费税设立之初并没有考虑消费应税产品的行为所产生的外部环境成本,但在统一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叠加征收一道消费税,以及对含铅与不含铅汽油实行差别税率和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实行税额减征等,确实体现了限制污染的税收意图。但是,消费税征税对象中与环境有关的仅有8种,课税范围过窄,某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如电池、一次性产品、化肥、煤炭等没有列人征税范围,这对环境的保护是极其不利的。

3.企业所得税。从目前看,我国企业所得税中有关环保的条款并不多,不仅加速折旧的方式少,而且相关规定也不明确。

4.车船使用税。现行车船使用税的设置基本上未考虑环保因素。由于同一类型机动车的性能、油耗、尾气排放量不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也不同,所以对该类型的机动车采用相同税率、按辆征收的方法显然有失公平,更不利于污染的防治。此外,由于车船使用税征收额度较轻,实际操作中很难起到缓解交通拥挤和减轻大气污染的作用,而需要更多地使用交通管制手段。

三、建立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建议

根据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针对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在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中有关环保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绿色税收制度。首先应制定一整套体现调控环保意图的绿色税收政策。绿色税收政策应是国家为保护环境而确定的指导政府制定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实施环保税收措施的重要依据。其内容是通过具体的税制来体现的,即绿色税收政策要具体落实到各种环境税的开征和不同层次的环保税收措施的实施上。我们在制定绿色税收政策、实施税收调控措施时,除坚持经济目标与环境目标相协调、税收手段与其他调控手段相协调外,还应针对我国自身特点和不同时期的要求确定具体的政策目标。

(一)绿色税收政策目标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老企业的污染治理任务繁重,另一:疗面经济的迅速发展又使环境污染加剧,因此,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是协调经济与环境的关系。为此..我认为,当前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的调控应围绕下:列三个目标展开:

1.控制和治理污染企业。即对原有污染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同时严格禁止与环境有害的企业或项目新建,严格限制和禁止能耗高、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企业的发展,大力发展节约型产业,以实现增产减污的目标。

2.发展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所谓环保产业,是指对环保有利的生产行业,我们这里仅指生产环保设备和环保产品的行业。再生资源业则是以回收利用废旧物资为主体的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现已成为西疗发达国家的一支重要经济力量,它们不仅有利于环保,而且也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增长。我国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的发展潜力很大,因此,绿色税收政策的实施也应着眼于促进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3.提高环保技术。技术落后是造成我国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绿色税收必须立足于促进环保技术的进 步。事实上,只有不断提高环保技术,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环境。这是由其他国家的发展实践所多次证明的。

    (二)绿色税收措施

目前,我国在环保方面采取的税收措施很少。基于上述目标,并结合我国现行税收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制定绿色税收措施:

1.改征“排污费”为“排污税”。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环境污染税,治污资金主要是通过征收排污费的形式来筹集,但由于现行排污收费存在征收标准偏低、征收方式不规范、征收阻力大等问题,致使排污收费起不到保护环境的应有作用,因此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征收排污税。所谓排污税是指对排污行为或}亏染物所征收的一种税,往往是按排污量对排污者征收。污染物一般可分为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音几类。污染物不同,征收形式也不尽相同。虽然有的国家对各种污染物综合征收“排污税”,但也往往按污染物设置不同税目分别征收。如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噪音税等,它们大都根据“谁污染,准缴税”原则,对因污染所造成的环境价值损失进行补偿。改征“排污费”为“排污税”以后,由于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一方面,可以改变征收标准偏低、不同污染物排放之间的税负不合理的状况;另一方面,还可以节省征收成本,改变资金使用和管理方法,以切实保障我国对环保的投入。

2.开征环境保护专项税。目前,发达国家的环保投入已占其gnp的1.5%一2.5%,而我国环保投入仅占我国gnp的0.7%一0.8%。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保投入远远不足。因此有必要开征环境保护专项税以加大我国的环保投入,为环保筹集专项资金。这可借鉴意大利的经验,如开征废物垃圾处置税以专门用于处理城市垃圾等。

3.对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一种环保手段在西方国家中早已广泛应用。它主要表现在:(1)制定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前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2)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所得税的减免;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并降低税率,允许环保设备增值税作进项抵扣;鼓励环保投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同时,在吸引外资时防止国外污染项目转入国内。

4.制定再生资源业的税收政策。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也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如回收利用废旧物资,据有关专家测评,每回收1吨废旧物资,可节约自然资源4至12吨,节约标准煤1.4吨,并可减少6至10吨垃圾处理量。目前,我国资源回收利用的潜力很大。据估算,我国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废旧资源价值将近250至300亿元人民币。1994年增值税制改革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调整现行税制

(1)改革资源税。一是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应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入其中。首先,课征水资源税,以有效保护我国短缺的水资源;第二,课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防止森林草场等生态资源的退化,对其他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第三,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所以,可建议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以避免征收范围过窄、减免过宽、税率过低的弊病,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进一步促进我国资源的合理保护和开发。二是改善计税依据。由于现行资源税是按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资源的浪费现象。故应将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由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改为按实际生产数量计征,对凡是开发、使用国家资源的单位都按其生产数量从量计征,而不论其销售或自用与否,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资源的充分利用。

(2)完善消费税。一是扩大征税范围。将那些难以降解,在制造和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类包装物品、一次性使用的电池以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等产品列入征税范围。二是在继续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实行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对排气量相同的小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以体现对具有环保功能的汽车在税收上的优惠,从而促使消费者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消费选择。

绿色税收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环境问题是一个高度综合、高度复杂的问题,与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越来越息息相关。如何应对当前的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走可持续性发展道路,解决遏止人类发展的“瓶颈”问题,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从可持续发展与绿色税收、环境保护措施比较分析、国外绿色税收立法实践、我国绿色税收立法现状评析和建立绿色税收法律制度的设想等几个方面来探讨绿色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

环境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具有独特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面对世界各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严峻形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己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当前我国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法律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已成为我国法律界、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1绿色税收的含义

《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绿色税收立足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不仅仅要求事后的调节,更重要是利用税收对环境、生态的保护进行事前的引导和调控。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21。

2绿色税收在国外的实施

2.1国外绿色税收的特点

2.1.1以能源税为主体.税收种类呈多样化趋势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大多以能源税收为主.且税种多样化。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五大类:废气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

2.1.2将税负逐步从对收入征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以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通过进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环境税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即在劳务和自然资源及污染之间进行税收重新分配,将税收重点逐步从工资收入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转化。

2.1.3税收手段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和配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环境和谐共处国外的环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在采用税收手段的同时,注意与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相互配合,使它们形成合力,共同作用【3j。

2.2西方国家“绿色税收”的主要类型

第一种,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

第二种.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

第三种.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14j。

3建立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设想

3.1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共有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i51。

第一,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第二,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第三.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单一.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税收这方面的内容较少。

第四,收费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不平衡。其次,征收依据落后,仍是按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这种收费依据不仅起不到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高收费的方法。另外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席日161l 0

3.2构建我国绿色税制的基本思路

3.2.1借鉴国际经验.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fq税种。即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开征新的环境保护税。具体的措施包括:

(1)开征空气污染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锅炉、工业窑炉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在生产活动中排放的烟尘和有害气体为课税对象.以排放烟尘、扬尘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在计税方法上,以烟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根据烟排放量及有害气体的浓度设计累进税率.从量计征。有害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这两者是造成地球温室效应的最主要因素.对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进行征税,可以减少燃料的使用。进而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由于目前我国环境监测体系还不完善,单独开征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还不可行,因此现阶段只能开征空气污染税i71。

(2)开征水污染税。对于企业排放的废水,一般按废水排放量定额征收.但由于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也有所不同,需要确定一个废水排放的“标准单位”.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按其浓度换算成标准单位计征。根据废水中各种污染物质的含量设计具有累进性的定额税率.使税负与废水污染物质的含量呈正相关变化。对城镇居民排放的生活废水。由于其排放量与用水量成正比.且不同居民排放生活废水中所含污染物质的成分及浓度通常差别不大.因而可以居民用水量为计税依据.采用无差别的定额税率『8j。

(3)开征固体废弃物税。可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对工矿企业排放的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渣与不含毒物质的废渣及其他工业垃圾因视其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分别设置税目、规定有差别的定额税率。然后逐步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其计税依据可以选择按重量征税、按体积征税、按住房面积征税或按人均定额征税。在税率设计上,对同一种类垃圾,还应区分不同堆放地点、不同处理方式加以区别对待。

(4)开征污染性产品税。污染性产品主要是对在制造、消费或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以及稀缺资源使用的产品课税。从而提高这类产品的相对价格。减少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消费。例如.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环保问题一”白色污染”就可以征收污染税加以解决。此外还可以对油、农药、杀虫剂、不可回收容器、化学原料及其包装袋等容易造成的污染产品进行课税。

(5)噪音税。可考虑对特种噪音,如飞机的起落、建筑噪音等征税。它的税基是噪声的产生量,政府筹集此项资金,可用来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音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的搬迁等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3.2.2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1)扩大征收范围,

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2)完善计税方法,加大税档之问差距。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合理调整资源税的单位税额。使不可再生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可再生资源.对环境危害程度大的资源的单位税额、稀缺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普通资源的单位税额。通过对部分资源提高征收额外负担,遏制生产者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同时通过税收手段,加大税档差距,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在出口退税方面.应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3)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适当提高税率i91

3.2.3健全现行保护环境与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的税收支出政策.包括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税收支出;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产品的进口关税。实施企业投资于治污设备和设施的税收优惠,对防止污染的投资活动进行刺激l1ol。

3.2.4制定促进再生资源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再生

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也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国资源回收利用的潜力很大。据估算.我国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废旧资源价值将近250亿一300亿元人民币。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1

绿色税收论文范文第6篇

一、“碳关税”与供应链绿色打造的现实要求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产品的进口征收特别的CO2排放关税。为规避因碳风险而增加的进出口成本,企业需要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绿色打造,实现供应链的绿色化。绿色供应链从本质来看“是一种管理模式,是在供应链管理中加入环境因素和资源利用效率的一种现代管理模式,是供应链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加入绿色因素的一个过程,以达到企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的目的”,包括绿色采购、绿色制造、绿色营销、绿色回收、绿色物流一系列绿色化的供应链过程,是“综合考虑环境影响和资源效率因素,并将产品的回收与再利用作为整个供应链的一个环节”,形成了一个闭合的循环经济结构系统。

1、“碳关税”提出的背景及理论支撑

(1)“碳关税”是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碳关税的提出首先有着深刻的生态环境背景。二战结束后的短短几十年里,碳排放量不断加剧,由此引发了日益严重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一系列有关“低碳经济”“低碳城市”“低碳生活”的概念被相继提出。其次,国内国际经济背景。2008年金融危机过后,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实现国内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加强减排措施的实施,大力研制和利用新能源、新技术,促进新兴企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同时,它也是国际贸易中新一轮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是发达国家为扭转国际贸易的逆差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政策。最后,国际法规背景。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一系列要求减排的法律法规在欧美、澳大利亚等国相继被提上日程。美国参议院自2007年先后颁布了《低碳经济法案》和《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对没有通过碳排放标准的产品进行限制进口;欧盟分别于2007年、2009年颁布了“欧盟能源技术战略计划”、“关于禁用白炽灯和其他高能耗照明设备”的法规等;澳大利亚也于2008年颁布了《减少碳污染计划绿皮书》,明确要求开始践行低碳标准。

(2)大国最优关税理论是“碳关税”实施的理论前提。在国际贸易中,自由贸易有利于提高两国消费总水平和福利水平,最终达到共赢。当实施保护性的贸易关税时,加征税收的国家将会付出一定的成本,但对大国和小国的情况各不相同。对于小国而言,在一般均衡下,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后,会使得居民的福利水平降低,而这种福利水平的降低缘于价格的扭曲;在局部均衡下,征收关税后,消费者剩余和生产剩余都将会消失。

而对于大国而言,与小国的区别是,由于它在国际贸易中的交易量大,所占市场份额大,所以大国可以利用这点来影响世界价格,从而将征收进口关税转嫁给出口商。这样,大国征收的进口关税就不完全由进口国的消费者承担,消费者福利也不会下降。因而,大国可以存在一个最优关税率,该最优关税可以改善贸易条件,在既不影响本国居民消费和福利水平的基础上,又通过加征商品进口税,从而进行贸易保护。因此,碳关税征收的实质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必然产物,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3)外部性理论是“碳关税”征收的理论基础。克鲁格曼认为,碳关税的本质是一种增值税,是政府对市场失灵所产生的扭曲——不考虑环境外部性的一种矫正。下面我们将从市场的负外部性和正外部性两个方面来分析,碳关税的征收对市场失灵的调节。

一方面,市场的负外部性。当市场主体生产对环境有危害的产品时,所产生的社会成本是远远大于生产者自身所需投入的成本的,从而对市场中的旁观者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庇古认为,政府应该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收税,以税收形式弥补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将污染的成本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这种税收也被称为“庇古税”。因此,碳关税的征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污染与社会总效益最优关系如图1所示。

另一方面,市场的正外部性。碳关税的征收有利于刺激整个社会低碳技术、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从而增加社会产品的附加值,对市场中的旁观者产生有利的影响。由此而产生的正外部性,即也有利于他人利用该技术,也会对环境产生好的影响。

长久以来,发达国家通过探索“碳排污交易”、“碳汇交易”等相关制度,使得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而发展中国家由于法律体系对于环境保护的准则不严格,使这一成本长期外部化,企业并不承担,这使得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但这优势并不合理。因此,在这种市场失灵的外部性存在情况下,发达国家征收一定的碳关税有利于改善国际贸易中相关企业不公平竞争的状态,使得碳关税的征收从根本上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2、“碳关税”实施对全球供应链的绿色要求

由上文可知,碳关税的实施在相应理论机制下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因此,它必将引起全球供应链绿色化的到来。

绿色税收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绿色电力;税收激励;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绿色电力,主要是指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资源,结合相应的技术和设备,生产出的对环境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电力。虽然其法律内涵并没有得到明确的定义,但是在一般情况下,都将可再生能源电力认为是绿色电力。绿色电力的发展,不仅可以保证电力供应的稳定,还可以较少电力行业对于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重效益,有利于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与普通电力相比,绿色电力对于先进技术的要求较高,相对而言,前期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但回报期长,收益缓慢,使得绿色电力产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需要利用税收激励机制,对其进行相应的保障。

一、税收激励法律机制概述

1.定义。在我国,税收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对市场和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引导经济发展的方向。通过对税收政策和相应税率的调整,可以反映出国家对于资源、环境以及社会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从而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引导甚至改变,促使其向着国家希望的方向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这杨的调控手段,就是税收激励法律机制。

2.目的。对于绿色电力的发展而言,通过税收优惠,可以引导资金的投入,壮大绿色电力产业的研究和发展,提高其产量,并对其进行普及和广泛应用。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顺应市场需求,进行合理投资,避免浪费;可以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降低常规电力的价格竞争。

3.原则。在绿色电力发展中运用税收激励法律机制,必须坚持区别化原则,对绿色电力不同的影响因素进行区别。

(1)措施区别。电力能源分为传统的化石能源以及可再生绿色能源,对两种情况要进行区别对待。对于可再生能源,要采取相应的优惠措施,而对于传统的化石能源,要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进行适当的限制。

(2)能源区别。对于不同的能源,需要采取不同的激励手段。绿色电力的能源可以说是十分广泛的,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多种可再生能源,但是不同的能源需要运用的技术和设备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其对应的激励措施也应该有所不同。

(3)地域区别。我国幅员辽阔,可再生能源的储量十分丰富,但是其地域差别也十分明显。例如,西南地区水利资源丰富,而西北地区风能储量巨大,东部沿海地区可以充分利用潮汐能发电。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全国进行统一的激励机制是不现实的,难以兼顾地方特色。因此,要进行地域区别,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制定适合地方的优惠措施。

二、税收激励法律机制在绿色电力方面的应用

1.绿色电力的相关税收制度。就目前的发展形式看,我国对于绿色电力的发展是十分重视的,与其相关的税收制度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资源税,主要是针对特定的资源开发进行征税,其征税方法为从量定额征收。一般而言,征税对象包括原油、天然气和煤炭,对于绿色电力使用的能源没有影响。

其次是所得税,在国家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明确指出,国家对于风力、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持鼓励态度,而在《企业所得税法》的第27条的税收减免、第28条的优惠税率、第30条的税收扣除、第33条和第34条的税收抵免,也都明确提出了有关绿色电力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

然后是增值税,在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中,对绿色电力在销售方面的增值税优惠制度进行了规定,最大可享受增值税减半的优惠,为绿色电力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政策支持。

2.税收激励机制的现状。虽然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绿色电力的开发和利用,但是受发展时间的限制,税收激励机制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

(1)优惠政策覆盖面狭窄。在我国,绿色电力发展相关的税收优惠机制包括资源税、所得税和增值税三种,征税的对象也就仅限于矿产开采企业、电力生产企业以及销售企业,而对于消费者却没有相应的规定,无法充分发挥出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对于绿色电力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需要对绿色电力的多种形式进行全面分析,针对大部分而非小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形式进行政策激励,保证我国绿色电力能源结构的多样化和全面性。

(2)逆向激励机制不完善。逆向激励机制对于绿色电力发展的作用是毋容置疑的,例如,可以通过征收碳税、生态税等税种,调节能源消费行为,降低能源消耗,优化能源结构。对于绿色电力的发展而言,这些税种的征收,可以提高常规电力的价格,实现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但是目前我国的资源计税仍是从量征收,虽然较为便利,但是并没有考虑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无法如实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同时,对于能源税的征收仅限制于燃油税,而没有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不利于绿色电力优势的体现。

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者对绿色电力的投资热情难以提升,对于绿色电力的发展难以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因此,需要增加对于绿色电力消费者个人所得税的激励政策,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电力能源,同时完善逆向激励机制,提高绿色电力在电力供应系统中的份额,保障绿色电力的顺利发展。经过不断的改进,目前国家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税全部贴补给了零排电力企业,且绿色电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得到减免,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绿色电力的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绿色电力产业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但是由于其自身高投入、高风险、回报周期长等特点,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不足,难以获得大量的发展资金。因此,政府的税收激励法律机制是必不可少的。运用相应的税收手段,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可以积极引导绿色电力产业的发展,逐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绿色税收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绿色发展;投融资;绿色财税;绿色金融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6—0118—02

寻求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是当下面临的重要任务。“十二五”规划是中国第一个绿色发展规划,规划将绿色发展作为生态建设原则,为中国经济实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希望。构建绿色发展模式的投融资机制将成为推动绿色发展、抢占未来经济发展制高点的关键。毫无疑问,构建完善的绿色发展模式投融资机制是中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绿色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因此,如何构建绿色发展模式的投融资机制已成为中国发展战略中亟待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一、加大财政支出力度

1.建立财政支持绿色发展的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各级政府应该加大对绿色发展的预算投入,将与之相关的重点项目,包括节能减排、清洁能源开发、技术创新等方面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支持绿色经济发展的政策保障能力。目前,财政上已经设立了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等多种专项资金,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需要整合不同的专项资金,形成统一的、具有一定资金规模的绿色发展基金。

2.规范转移支付制度。要科学界定专项转移支付的标准,控制其准入的条件和规模。具体来说,一是要提高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直接用于生态补偿的比例,在国家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中,增加生态补偿项目,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生态保护区的建设补偿及对西部生态退化严重区域的补偿等;二是在经济和生态关系密切的同级政府之间建立区际生态转移支付基金,成立区际基金管理委员会;三是要强化生态补偿基金使用的监督,对每一笔资金的拨付使用都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基金的实际用途是否与申请用途相符以及资金的使用效率。此外,根据不同地区在进行生态补偿方面取得成果和效益,制定分区指导政策。

3.继续扩大政府采购绿色采购范围。首先,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按国际上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财政支出的30%~40%计算,政府采购规模应该达到2万亿以上,这表明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还有很大发展空间。其次,在政府采购中,继续扩大政府绿色采购的范围和比重。为了增强节能政府采购的效果,有必要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范围,增加节能产品占政府采购的比重。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应继续完善细化,扩大品种,把相关绿色产品、环保设备、新能源设备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最后,要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提高其透明度。

二、建立绿色税收体系

1.开征环境税。当前中国现行环境税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环境税费收入占税收总收入和GDP的比重较发达国家偏低,尚未开征与税费污染直接相关的税种,环境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排污收费标准偏低,排污费征收的强制性较差,特别是当前中国现行税收制度中尚缺乏与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环境税税种;现行分税制导致基层政府财政困难,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些地方政府依靠污染企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推动地方经济增长的现象,环境政策执行难以到位。

环境税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经济手段和长效制度安排,现阶段实施以开征环境税为核心的环境税制改革,既是弥补中国现行环境税费制度的不足以应对目前严峻的环境形势,也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压力和发展低碳经济的需要,更是转变中国经济发展方式和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要求。

2.完善现行相关税种。以资源税为例,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保护环境的作用,应将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产资源和非矿产资源,增加水资源税,并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适应绿色发展的需要,在计税依据方面对于国家需要重点保护或限制开采的能源资源,应充分利用税收和价格的关系,调整资源税的征收办法,实行从价定律征收。

三、完善我国绿色信贷机制

1.以绿色为导向,制定扶持性信贷政策。对我国来说,银行信贷仍是社会融资的主渠道。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通过绿色信贷相关指引性文件,建立绿色信贷目录和绿色信贷统计系统,引入项目环保分类和环境社会风险评估等措施,为银行开展绿色金融指明方向,帮助其尽快掌握绿色信贷的核心能力并建立实施有效的绿色信贷政策体系。

2.银行等金融机构制定和实施绿色金融战略。坚持以绿色为导向,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规定,结合本机构的业务发展特点和风险偏好,制定和完善绿色信贷政策的制度;同时,加强绿色信贷业务各个流程环节管理,严格考核制度,推动绿色信贷政策和制度的落实,提高绿色信贷的执行力。

3.以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金融资源配置。一方面,政府针对绿色金融业务出台合适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建立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当局则应建立和完善绿色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确保绿色金融政策落实到位。例如,中国银监会已经颁布了《绿色信贷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