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权益管理论文

权益管理论文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权益管理论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权益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器官移植,未成年人,生命权益,法律保护

器官移植是指通过手术等方法,替换体内已损伤的、病态的或者衰竭的器官。器官移植是20世纪以来医学领域的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技术,它为人类医学救死扶伤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伴随着新世纪的来临,器官移植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据全球移植中心名录(WTCD)的统计,迄今已有60余万名身患不治之症者通过器官移植获得了第二次生命,移植的器官不仅具有良好的功能,而且他们身心健康,过着和正常人一样的生活,育龄妇女能怀孕生育,少年儿童能健康成长。在我国,器官移植自50年代末期即已开始,70年代开始应用于临床。目前已开展了10多种临床器官的移植,其中肝移植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居世界第四位;而在肾脏移植、小肠移植等方面也取得了较大的突破,获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和良好的疗效。但与此同时,在进行器官移植的过程中也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益侵害问题便是其中之一。生命权益即围绕人的生命而产生的各种生命权益,具体包括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长寿权以及与健康权密切相关的身体权等。由于“人的生命是人存在的基础,是人维持其生活的基本物质活动能力”,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保护人们的生命权益就成为维持人生存和发展的必需。当前,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的情势下,探讨如何在进行器官移植的过程中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益,对于丰富和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器官移植及其可能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益造成的损害

从科学哲学的角度上来说,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器官移植作为一项具有相当难度的生命科学技术,其发展为许多具有器官移植疾病或器官功能的患者带来重获健康希望。但与此同时,器官移植作为一种实验性的治疗行为,也潜藏着种种风险。尽管现有的器官移植手术是建立在长期总结治疗经验或反复科学实践的基础上的,已经具有了相当的适应性,但由于医方的失误、供体器官的卫生状况以及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自身的状况等原因,依旧极有可能引发一些严重的诸如身体伤害甚或死亡等侵害生命权益的事件。而在这些生命权益侵害的事件中,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侵害显然也在其中。在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既可能会作为供体捐献或提供身体器官,也可能会作为受体而接受他人捐献的器官。而无论是在前一种情况下还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客观上都存在着其生命权益被侵害的可能。具体说来:

(1)无论作为供体还是作为受体,器官移植手术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一定的创伤及痛苦,并有可能引发某些并发症,导致其健康状况下降。

(2)器官移植有可能会使作为供体的未成年人的器官储备功能受到一定贬损,导致其疾病防御能力下降。

(3)在供体器官的卫生状况等存在隐患时,器官移植手术可能会导致作为受体的未成年人术后的健康状况比先前更为下降。例如,在供体患有遗传性传染病的情况下,接受移植的未成年人会因为接受了供体的器官而染上与供体同样的疾病。

(4)由于医方在诊断时存在严重过失,致使不需要和不应当接受器官移植的未成年人接受了器官移植,导致其健康的器官被切除。

(5)由于其他医疗事故也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在捐献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手术时受到损害。例如,未成年人自愿捐献的是自己的左肝,但由于医方的失误而将其右肝摘取;再如,在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过程中,医生误将手术器具、药棉等遗留在未成年人体内,造成其痛苦;等等。

不仅如此,在未成年人尚不具备足够的判断能力,对器官移植的后果还难以清醒认识的情况下,其他人怂恿或欺骗他们诱使其捐献自己的器官,或者未经其允许而偷摘其身体器官用于器官移植的行为,无疑也将构成对其生命权益的侵害。此外,在器官移植技术已经相当发达的今天,可供移植的器官仍然主要来自人类自身,多数情况下依旧需要牺牲一个个体去挽救另一个个体,由于需要接受移植的患者众多而器官来源又严重不足,导致人体器官成为一种具有高利润性的物。为此,某些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通过绑架、麻醉等手段强制摘取未成年人身体器官用于贩卖的情况也会发生。这类情况无疑都会对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益构成严重的威胁或造成现实的损害。

二、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法律保护

器官移植中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损害往往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医生责任感的缺失、器官移植技术负面效应的不明显性以及法律保障的失利等,都是导致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生命权益易受侵害的重要原因。但笔者以为,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则是法律保障的失利。由于当前我国在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步伐相对滞后,还没有制定专门规制器官移植的《器官移植法》,因而导致医疗实践中的器官移植操作极不规范,对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益未予充分重视和保护。事实上,未成年人作为一类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之黄金时期、生命还相对脆弱的特殊群体,其生命权益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障。这是现代法制文明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为此,笔者以为,针对器官移植中出现的上述各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现象,我国应当加快器官移植立法的步伐,制定一部专门的《器官移植法》,通过《器官移植法》及于之相配套的民事及刑事制度来保障器官移植各方权利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益。为此,首先需要我国未来《器官移植法》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献器官

器官捐献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对这种行为的提倡有助于提高公民的道德素养。所以,对于公民自愿捐献其身体器官的行为,立法应予以积极的倡导。然而,立法所倡导的这种自愿捐献器官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其不会对捐献者造成生命安全方面的威胁和健康方面的损抑,而且,也不会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其他负面效应。当前,活体器官移植的理论前提是其不会对供体的生命健康带来损害,而事实上,这一理论前提还是存在一定的可证伪性的,就是说,“器官移植并不是绝对不会对供体身体健康造成任何损害的。”这是因为,器官移植主要是通过手术的方式来进行的,这其中必然会存在一定的生命风险和健康损害,至少会在短期内给供体带来一些肉体上的痛苦。未成年人作为正处于生理发育最佳时期的一类特殊社会群体,在如对摘除器官后的承受能力、对被摘除器官的未来健康需求等许多方面都还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容易引发损害其生命权益的事件发生;加之未成年人一般都缺乏足够成熟和理性的自我判断能力和情绪控制能力,对器官移植的后果等都难以具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和理解,容易出现纠纷。因此,对于未成年人自愿捐献器官的行为,未来《器官移植法》应当仔细权衡、谨慎考虑。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在此问题上的态度来看,基本上都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献器官,而转而以“成年”作为捐献器官的主体要件之一,如美国的《统一组织提供法》就规定,自愿捐献器官者须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法国的《关于器官摘取之法律》以及台湾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也都有类似的规定。这表明,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献器官是当前各国立法所普遍采取的立法倾向。我国是在器官移植立法方面相对滞后的国家,在基本上还没有什么立法经验可言的情况下,显然应当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身体健康等作为未来《器官移植法》允许并提倡自愿捐献器官的前提条件,拒绝提倡未成年人捐献器官。这是保护未成年人在器官移植中的合法生命权益的需要。

(二)建立供受体健康状况调查制度及器官移植对供受体健康的影响评估制度

设立供受体健康状况调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医方对器官移植前后供受体的健康状况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以此为受体的健康状况是否已经恶化到必须接受器官移植的程度和供体的健康状况能够允许其捐献器官提供现实依据,提高进行器官移植的安全系数。同时,通过对供受体术后健康状况的了解和调查,可及时发现那些隐匿的手术并发症或后遗症,了解器官移植对供受体生命健康状况的影响,以便及时采取适宜的补救措施,切实保障供受体的生命与健康。而建立器官移植对供受体健康的影响评估制度的主要作用则在于保障医方对将要进行的器官移植手术的可行性及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进行科学的评估,以提出影响或可能影响器官移植安全进行的因素的分析报告以及消除这种影响的医疗方案设计,保证器官移植手术安全进行,不会对供受体的生命健康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在《器官移植法》中设立这两项制度,对于保障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器官移植供受体的生命权益显然具有不言自明的重要意义。

(三)建立器官移植手术许可证制度

器官移植是一项高难度的医疗手术,并非任何医疗单位都具备实施这类手术的能力,也并不是每个医师都有能力和水平进行这种手术。所以,出于对手术安全性的考虑以及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需要,应当在《器官移植法》中确立器官移植手术的许可证制度,对申请从事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单位和医师个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就审查的内容来说,应当包括:医疗单位是否具备进行器官移植所必需的医疗设备;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的医师是否具有相关的临床经验、实际水平和能力等等。这也是防止因医疗单位和医师不具有进行器官移植所必需的资质而擅自进行器官移植以致损害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生命权益以保障器官移植手术安全进行的需要。

(四)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严厉打击贩卖人体器官的活动

在当前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人数众多而可供移植的器官又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器官的高利润性使得器官买卖成为器官移植中所面临的一类严峻社会问题,它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良好形象。现实生活中,我国已发生了许多买卖人体器官的事件,更有甚者,有些不法分子受人体器官买卖高利润性的诱惑,不惜铤而走险,通过拐卖、诱骗、麻醉等犯罪手段偷偷摘取或强制摘取他人的身体器官加以贩卖,未成年人由于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防护能力,经常会成为这些不法分子猎取的目标。这不仅对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益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和损害,且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当前我国现行立法对人体器官买卖问题的立法空位,则客观上为人体器官买卖在现实世界中的自流提供了法律上的空隙。为此,立法应当明令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对买卖特别是贩卖人体器官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身体器官的行为予以严厉和有效的打击。这是在器官移植中保护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一项前瞻性工作,也是使我国器官移植保持向公益性方向健康发展的一个基本要求。

(五)设立器官来源的严格审查制度

权益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西方学者认为,行政法的主要作用是控制行政权,行政法是控权法。如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明确指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救济。”在不同的国家存在着社会和经济制度的差异,但行政权的性质是相同的。行政法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行政权的存在及运行有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需要行政法加以控制。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讲控权就是由人民来控制政府,使政府能依法行政。加之现代行政权扩张倾向的事实,使“控权”必然成为行政法的重心。

强调控制行政权,我们应对行政权的授予和行政权的保障有明确的认识。行政权的授予是一个法律问题。在现代法制国家,所有权力都必须通过法律赋予,否则任何行政机关不能享有和行使任何权力。与此同时,任何权力都必须通过法律来制约和控制。西方学者麦迪森说过:“首先你必须使政府能控制统治者,然后还要迫使它控制其本身。”对于行政权的保障而言,行政权本身就无须行政法加以保障。因为行政机关有足够的力量(这种力量来源于赋予其行政权的其他法律)实现其意志,惩罚违法者。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处于被管理和支配的地位,相对于拥有强大力量的行政机关是弱者,从这一角度看,行政权更不须以行政法加以保障了。明确了控权、授权及保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出,行政权应是足够强大以管理社会而又必须受行政法的控制。正如西方学者所说:“政府必须强大到足以维持社会安定并抵抗手中掌握的权力的人施加压力,如果政府认为应当这样做的话。但政府不能强大到企图使它的官员不受法律控制的地步。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否则“公民生命、自由必然要成为滥用权力的牺牲品”。我们认为行政法应当强调对行政权的控制作用,内容上以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不受非法行政行为侵犯为目标,因此,行政法是控权法。

二、行政法以控权为主,不仅仅是一个平衡的问题

“平衡论”观点认为:行政法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行政法监督和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另一方面,行政法保障行政权的运用,防止个人、组织滥用权利。“平衡论”也可称为“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平衡论者认为,在我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根本上和总体上是一致的、统一的,这是平衡论的客观基础。在平衡的具体表现上还包括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以及效率与公正的平衡等,认为平衡是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是行政法追求的价值。平衡论者还认为,平衡(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实质,是行政法的精义。我们认为,当行政权力与相对一方权利发生冲突时,就无所谓平衡的问题了。而兼顾论者所持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看法,是我国法律普遍的价值准则,并非行政法所独有,故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似乎并无多大的实际意义。行政权具有支配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行政机关是权力的主体,而个人、组织是权力的客体,在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双方无平衡可言。在行政关系中,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恰恰是以不平衡为特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平衡论”只能是一种理想。中国有漫长的封建历史,人治重于法治,不可能有所谓的平衡。要实现行政法制的目的,做到依法行政,更需要的是控权,而不是所谓的平衡。

三、行政法不仅是管理工具,更重于对行政权的监控

“管理论”者认为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法,又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法。“管理论”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却忽视了行政法的本质,无形中强化了政府对社会的控制。以管理论为本位,把法律视为管理个人与组织的工具,这就忽视了行政法保障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功能。

我们认为,行政机关具有实现其意志的人力、物力和国家强制力,总是处于强者的地位,而个人、组织总是居于“弱者”地位。基于这种力量对比,行政法应以监督行政权、保障公民权作为根本目的,致力于控制和约束政府权力,救济因违法和不当行政给个人和组织造成的损害。“管理论”是高度中央集权和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已不适应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状况,而加强控权才是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方向。因此行政法不应是管理法,而应是对管理者进行管理的法,即管理管理者的法。

结束语

行政法作为控权法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在行政机关日益扩张其权力的事实面前,从控权法的价值定位审视行政诉讼法及整个行政法体系,必然要求更积极的保护公民权利,更严格的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因此对行政诉讼法——这个公民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必然提出重大的改进要求。无论受案范围的改变还是规章法律效力的确定,无不是为更进一步保护公民权利并使行政机关权力行使更符合立法者的意图,这将是中国走向法治国坚实的一步。

参考文献:

[1]美B·施瓦茨著:《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一页。

[2]《(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3]彼德斯坦等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7页。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燕生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5]罗豪才等:《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中国法学》1993年第一期。

[6]王锡锌:《在论现代行政法平衡精神》,《法商研究》,1995年第二期,第37页。

[7]沈归:《试析现代行政法的精义——平衡》,《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三期,第12页。

[8]张尚族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94页。

权益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行政法 理论基础 利益论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成就条件

行政法学界的许多学者对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涵义是什么或者说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是进行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笔者以为,行政法理论基础至少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能够揭示行政法终极意义和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作为一种理论,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范畴,归根结底是由其赖以存在的客观的社会基础即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利益所决定,并建立在这一客观基础之上。因此,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必须是能够深刻地揭示这一客观的社会基础的理论,并建筑于其上。

(二)能够全面阐释各种行政法现象

所谓行政法现象乃是行政法本身所具有的各个方面的内容和特色,包括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及行政法的目标和宗旨等方面的现象。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作为行政法最基本的理论,作为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基点,应该在横向上具有广度、纵向上具有深度,使行政法现象都能以其为逻辑起点,并由此得以全面地阐释。

(三)能够具有对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的指导性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也应该能作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必须能够指导行政法学的研究,尤其是行政法学体系的合理建构。还必须能够作为行政法制建设的指导,使行政法制建设沿着正确轨道前进。

二、主流行政法理论基础概括

(一)管理论

该理论认为行政法就是管理行政机关和人员的法律,也是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法律。该理论实际上从分配实证主义出发,以权力为本位,认为行政机关是权力主体,相对方是义务主体,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权力义务关系,权力义务不对等是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并且以命令和服从为基本模式。这种理论在早期大陆法系国家及前苏联和改革开放之前的我国曾较为流行。管理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曾起过作用。

(二)控权论

该理论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政府法治理论,在上世纪80年代被引入,并为一些学者所倡导,该理论强调行政机关享有权力进行管理是一个事实而非法律问题,行政法所能规范的是权力行使的后果,是由于享有权力、运用权力所带来的法律问题。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而非保障的法律。控权论揭示了近代行政法产生的重要动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平衡论

该理论是罗豪才教授于上世纪90年代首先提出,该理论主张,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并维护这些权力有效的形式,以达到行政的目的;同时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强调公民的参与和权力补救,以及对行政的监督,两个方面都不能偏废。行政机关与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平衡论作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重要意义在于准确把握法制环节平衡及制约。

三、主流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缺陷及根源

(一)主流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缺陷

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几种主流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揭示和概括了行政法基本理论问题的若干重要方面,但存在缺陷:管理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显得与整个社会的需要不相适应,政府对社会生活的过分干预,不禁可能使人民无所适从,对市场经济体制也产生了严重的制肘。管理论视行政法为管理工具,不重视保障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从根本上不符合民主与法治发展的趋势;控权论强调的是对行政权利运用的控制,不能起到从根本上改善行政权各种弊端的作用,另一方面控权论在行政权运用中进行制约,过分强调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的作用,不重视行政效率,忽视了现代国家中积极行政对行政法的现实要求,脱离了具体的行政法实践,对行政实践有一定负面影响;平衡论则一直没有完全解决行政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因而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适用性是有限的。

(二)主流行政法理论基础缺陷的根源

从最根本上来说法学学科的理论基础必须是学科的观念前提,三大理论只解答了行政法某一方面的特征或现象,却没有从总体上全面回答行政法的各种特征和现象:控权论提出行政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控制行政权力;管理论提出行政法的作用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平衡论提出行政法融控权与保权于一体,具有双重作用。但这些只属于解释作用的范畴,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该是整个行政法理论的基础,应该能够用以科学地解释行政法所具有的各种现象,全面反映行政法各个方面的征,而不能仅仅是用以解答行政法的作用、或范围、或宗旨等某一方面问题的理论。

四、行政法理论基础之利益论选择

(一)利益论相关的几个概念

利益:好处,一切个人行为,集团行为的动因。利益的形式:有形的,无形的,长远的,眼前的。利益的范畴:围绕达到个人或集团的欲求或目的而展开的一切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活动。利益促成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种种关系,推动着人类社会朝着利益追求的方向不断发展。利益作为一切个人、集团行为的动因,行政法的立法、行政法的实施以及行政法的遵守和执行这一系列活动的动因当然也不例外。为了行政法所能带来的有形的,无形的,长远的,眼前的利益,统治阶级和利益主体积极地通过各种途径推动行政法的发展,并最终促成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种种关系,推动着人类社会朝着利益追求的方向不断发展。

权益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我国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在主体上只限于对行政主体的研究,相对人被冷落一旁。现代行政法将保障人权与追求效率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监督权利的研究,已刻不容缓。通过对行政相对人监督权的概念、客体、内容及存在的理论基础等方面的初步研究,可以说明行政相对人监督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是最直接、最尽力、最彻底的。

20世纪以来,在现代化进程中,尤其是二战后公民创制和复决等直接民主制的发展,政府与公民之间逐渐改变过去的二元对应关系,开始走向一体。公民不再像过去那样只在事后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而是要直接参与行政权的运作,向行政机关充分有效陈述自己的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影响行政决定的形成。

但我国“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在主体上只限于对行政主体的研究,相对人被冷落一旁”[1](P371)。不管是行政实践中,还是行政法理论研究中,只见行政主体权力之矛的挥舞,不见行政相对人权利之盾的抵抗。现代行政法将保障人权与追求效率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依法治国目标的确立,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监督权利的研究,已刻不容缓。

一、行政相对人监督权的概念

行政相对人作为一个学理概念在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中并没有使用,而是根据不同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使用特定的称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则使用“被处罚人”称谓,等等。综观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英美国家没有行政相对人一词,而有“私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称谓,其含义不同于我国行政相对人。法、德、日等国则称为“行政相对人” 或“相对人”,其涵义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即“行政行为的受领人”[2]。

在我国,学者们对“行政相对人”的涵义也有多种观点,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在具体的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1](P190);“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3];认为行政相对人是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与行政主体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等等,还有很多观点。笔者比较同意最后一种观点。

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权则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而享有的监察和督导的权利,具体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申诉权,申请复议权及行政诉权。

二、行政相对人监督权存在的理论基础

(一)基础

“法治”的萌芽最早出自柏拉图的名篇《法律篇》。“服从法律的统治,是他法治观的核心。”[5](P10)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政府权力源于个人权力,政府权力应以个人自由权力为宗旨,因此,政府权力首先必须是通过既定的、公开的、有效的法律行使的。”[6]其法治论的核心是保护个人自由权利。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同时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将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利载入宪法之中,成为重要的宪法权利。美国宪法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的法律,从而确认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韩国宪法规定了国民有参政权、请求权、请愿权和国家赔偿权。葡萄牙共和国宪法也规定了公民有知情权、选举权、请愿权和民众诉讼权[7]。“我们今天所讲的‘法治国家’,简单地说,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5](P19)权利与权力的源流关系决定,在我们国家人民是权利的所有者,同时又是权利运行的监督者,监督权利为人民服务,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而不是权利行使者意志。人民是一个高度抽象的集合体,人民只能把权利交由人民中的一部分成员组成国家机构来代表人民行使。从行政法来说,就是人民将国家行政权力交由国家行政机关代表人民来行使,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中的广大个体成员对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就毫无关系,人民用法律规定广大公民也有权以各种方式和途径来协助、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甚至使某些协助和约束成为行政权力运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在这种情况下,协助和约束就成为国家行政权力正确、有效运用的内在组成部分。这种权力就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监督权利。只有相对人的这些权利真正落到实处,广大公民才真正会有“当家作主”的感觉,增加公民对政府的信赖,促进政府成为理性的政府。人们也终于认识到,现代法治社会的真谛,不仅也不再局限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根本也是最迫切的,消除不受制约的权力,以确保行政权力的行使符合人民的意愿、要求并达到其应有的目的。

(二)行政法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长期以来存在较大争议。依据对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人权利这一行政法核心问题的出发点的不同,形成了三种行政法基本理念: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

管理论是建立在对政府行为高度信任基础之上的,相信行政权的运作可以实现行政法的目标,即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一致。这实质是与义务本位、专制体制下的政府特权相适应的行政法理念,是对管理论扩大化理解,即行政法不仅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法,也是管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法,只是从管理层面上对行政法的概括,回避了行政法的性质,“似有行政法为管理技术之嫌,也给人以行政管理学之附属学科的感觉。”[8]

控权论肇始于19世纪,以假定行政权的武断专横为前提,以公民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基础的系统认识。其宗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权利,控制行政机关权力。在消极国家、有限政府的理念下强调严格的法律统治,排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入20世纪,尽管传统行政法控权理论由于其时代背景时过境迁,局限性日益显现。如不重视行政效率,忽视现代国家中积极行政的现实要求等。但控权理论仍有其深远的影响,一些著名的英美学者并未放弃传统,他们有着“对行政权力增长的焦虑,对控制和正在受到侵蚀的古典自由的强调以及对政府可能凶暴地横冲直撞的恐惧”[9]。正是基于此合理内核,或者说受英美法系国家这一主流学说影响,有学者认为基于我国国情应当以控权论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或解释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监督、控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主要功能。

平衡论为罗豪才教授所首倡,基本含义是:“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它既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主体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相对人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10]但平衡论被提出之后,令其倡导者始料未及的是学界中对于“平衡”这一范畴的理解大相径庭。为了进一步修正完善该理论,以至其追随者们不得不大量撰文进一步明示:平衡论即权利义务平衡论,亦称兼顾论。

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并维护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以达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又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视行政民主、权利补救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平衡并非控权的反面,平衡论以平衡为表,以控权为实。控权是方法,平衡是目的。有的还尝试提出“作为一种平衡手段的控权”之范畴,认为控权是实现行政法中权利义务平衡的多种手段之一[11]。

但不论是控权论、平衡论,或是广义的管理论,都不否认行政权恣意妄为的现实可能性,在对行政权进行监督、控制上可以说存在着“共识”。“行政权利本身具有扩张性、侵犯性、任意性的内在基因,行政管理活动又具有行政主体居高临下,发号施令之方式特点,这使得行政权对于行政相对方权利的挤逼吸纳既有主观动力、又有条件便利。”[12]从行政相对方权利与行政主体权利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来看,行政相对方权利要弱得多,必须注重对行政权利的控制,必须赋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权利以抗衡行政权力。具体来说,就是增强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公开度,扩大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的力度,加大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否则,行政权力就会变成一种专横的权力,权力就会被滥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行政权力和行政相对方权利之间就会出现失衡状态,导致相对人权利比重过小,行政权力比重过大,相对人权利无法有效约束行政权力,反而被行政权力扼制,形成某种程度上的专制,有悖行政法基本理念。

总而言之,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权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利,它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是一种全面的、从“起点”到“终点”的监督。行政权力触角伸到何处,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之剑就应指到何处。从抽象行政行为到具体行政行为,从外部行政行为到内部行政行为,从行政机关到公务员无一例外,行政相对人都有监督的权利。这种监督权利的范围之广是立法监督权、司法监督权等监督权利种类远不能企及的。

此外,由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其监督权利与其自身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因而其对行政的监督就可能会打折扣。而行政相对人监督权利对行政权的监督则是为了自身利益,并且在具体的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主体权力之间往往有利益冲突,如果行政主体的处理决定涉及他们的个人利益,并由此使行政相对人进入规定的行政程序,他们将有很大的积极性,在其中详尽知悉行政主体对行政权力行使所要说明的理由,并充分地行使他们的监督权。这就决定了行政相对人权利对行政权的监督将是最直接、最尽力、最彻底的。

[参考文献]

[1]张焕光,胡建淼.行政法学原理[M].北京:劳动人民出版社,1989.

[2] [德]平特纳著.朱 林译.德国普通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22.

[3]王连昌.行政法学(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3.

[4]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6.

[5]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6]洛 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59.

[7]张正钊,韩大元.比较行政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730.

[8]杨解君.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的评析[J].中国法学,1996,(2).

[9]沈 岿,王锡锌,李 娟.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及其现实意义[J].中外法学,1999,(1).

[10]罗豪才,等.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J].中国法学,1993,(1).

权益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指导教师课题性质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设计学职号称教师专业班级单科研位教学√生产其他

论文√

课题来源

浅谈企业应收帐款的管理

开题报告(阐述课题的目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内容、进度安排、预

期结果、参考文献等)一、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1、研究目的:在竟争越来越激烈的状况下,企业正确运用赊销,切实加强应收账款风险管理显得尤其重要。企业应收账款的增多,成本等费用的偏高,信用水平的偏低使得公司应收账款风险加剧,从而导致了企业经营管理问题,企业亏损,甚至造成企业的破产倒闭,使得企业越来越重视对应收账款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所以可以说应收账款是企业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应收账款管理直接影响到企业营运资金的周转和经济效益。积极有效的应收账款管理将有利于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也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维护投资者利益。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意识到应收账款的重要性,应收账款管理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纵观我国的研究现状,企业应该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本论文研究目的就是对企业应收帐款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有针对性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2、研究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商业信用的国度扩展,导致大中小各种企业的应收帐款比例不断增大,当前国内企业对应收帐款管理重视程度和力度不够,相关信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不规范,导致应收帐款质量低下,回收程度偏低,而应收帐款的增加和质量的降低必然导致其中一部分应收帐款的呆帐坏帐的产生,这些应收帐款的沉淀,使企业资产实际质量降低,严惩影响了企业资金的流转和经济的正常运行。作为影响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因素之一,应收帐款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分析应收帐款的管理方法和及其不足之处的改善方法,这些对于企业管理者和投资者,以及相关政府部门都有借鉴和参考意义,对于我国企业管理质量的提高以及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一定的帮助。二、研究现状国外研究现状:西方对于应收账款的相关研究已经有百年的历史了,其信用控制体系已经非常完善,因此,企业对应收账款的控制也相对比较容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西方学术界对传统意义上应收账款的控制研究,逐渐转向对应收账款后期的证券化和保理业务的研究。1.应收账款的证券化研究成果。Zweig认为资产证券化为原始权益人提供了一种降低风险、多样化资产组

合的手段,增加了一种融资工具。Schwarcz指出,资产证券化之所以具有如此的吸引力是因为证券化引致的交易成本节省远远高于其它融资工具。他还认为发起人证券化资产的投资报酬率小于其它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因而资产证券化也是一种有成本效率的融资工具。2.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研究成果。BenJ.Sopranzetti(1998)教授从企业的融资的角度探讨了应收账款保理的问题。由于企业应收账款的存在,减少了企业在一定时期的现金流量,应收账款是具有一定信用的资产,那么可以通过信用评估,与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鉴定协议,把应收账款作为金融产品进行交易,从而达到投资融资的经济活动的目的。LannyLatham(2004)应收账款是各种企业拥有的一项很常见且非常重要的资产,它的安全与否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可用资源、损益情况、现金流量。从企业内部管理出发,对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了剖析,提出了“要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必须提高产品竞争力,注重客户资信调查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力度”的观点,并对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Jamesc.Van.Horne(2003)教授认为整体经济环境和公司的信贷政策是影响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水平的主要原因。整体经济环境是不可控制的因素,而信贷政策的变量包括交易账户的质量、贷款期限的长短、现金折扣、季节性延迟付款、收款程序等。企业通过改变这些变量必然导致额外销售产生的边际利润和应收账款增加产生的机会成本。管理应收账款实际上转化为了对额外销售产生的边际利润和应收账款增加投资所要求的收益进行评估,只有两者相等时,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收益才是最大化的。国内研究现状:由于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问题,导致国内对应收账款的研究起步较晚。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的企业和学术界逐渐意识到应收账款管理的重要性。因为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完备,信用管理体系尚在探索和建立中,同时我国大部分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意识比较淡漠,管理方式比较单一,所以我国的应收账款研究还在起步成型阶段。1.关于应收账款的现状研究吴蓬生、张维迎、李恩柱、闫培金等学者从我国应收账款的管理现状出发,努力的从全方位的角度提出改进措施。这其中学者们最初的观点看上去并不能完整的构成一个体系,但是仍具借鉴意义。2.关于应收账款法律方面的研究吴蓬生从法律的角度提出,把应收账款看作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一种契约,解决手段(远期的应收账款)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他对不良债权涉及的许多缘学科问题进行了大胆的理论探索,并做出回答。3.关于应收账款从博弈角度的相关研究应收账款是以信用为基础才得以存在,其价值的实现程度由当事人双方的博弈决定,张维迎从博弈论的角度研究应收账款形成的原因,解决的方法是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信用制度,进行信用调查、信息跟踪,把握事前、事中、事后三道关,进行控制管理。4.应收账款风险研究李恩柱企业应收账款的风险防范进行了研究,对应收账款对企业产生的分析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对应收账款风险防范对策进行了研究,以确保企业财务的安全性。陈英新从风险的角度指出:应收账款的风险是由于市场因素的不稳定性和债权、债务关系在清偿时具有不确定性,导致了赊账企业的应收账款在回收时间和回收

数额上具有不确定性。我国的社会信用基础还比较薄弱,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完备,信用管理体系尚在探索和建立之中,有关政策法规尚未出台,我国还很难直接照搬西方国家的应收账款的管理模式。因此,我国企业只能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应收账款系统化的管理知识来制定适合自己的应收账款管理模式。三、研究内容本文首先阐述了目前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存在的问题,针对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做出原因分析,并运多种措施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一、企业应收账款的概述(一)应收账款的概念(二)应收账款的范围(三)应收账款的确认二、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一)应收账款拖欠严重,企业面临信用危机(二)应收账款降低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使企业效益下降(三)应收账款增加了企业的总成本三、企业应收账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一)企业之间市场竞争的产物(二)实现销售和收到款项的时间差所致(三)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不健全(四)信用政策制定不合理(五)企业防范风险意识薄弱(六)外界市场环境复杂四、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措施(一)全面核算应收帐款的成本(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三)加强客户信用管理(四)加强应收账款的风险防范,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五)以应收账款转为应收票据来降低风险(六)提高人员素质(七)应收帐款的控制结论四、进度安排1、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收集资料,整理资料,完成论文的任务书。2012-9-8至2012-9-262、编写论文提纲,撰写开题报告,进行开题,实习期间进一步查找资料,作社会调查。2012-9-27至2012-10-113、撰写论文,完成第一稿,并交指导老师。2012-10-12至2012-11-24、修改论文,完成第二稿,并交指导老师。2012-11-3至2012-11-155、修改论文,完成第三稿,并交指导老师。2012-11-16至2012-11-29

五、预期结果

应收账款作为企业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能够及时收回关系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否正常周转,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针对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找到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措施。

六、参考文献

[1]王庆成:《财务管理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2]杨金观:《中级财务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3]杜英:《财务会计实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4]姚铁梅:《加强应收账款管理,规避企业经营风险》《财会通讯》、,2004。[5]潘荣良:《强化应收账款管理,防范经营风险》《财会月刊》、,2004。[6]袁秀兰;《当前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现状与对策》《会计之友》2005。、[7]王霞等:《如何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财会研究》、,2006。[8]黄艳华;《应收账款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

权益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审计论文范文一:现代企业会计审计问题及应对策略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水平的提高,社会经济获得了较快进步,企业成为了社会经济生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当代审计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更是企业经济活动中最为常见的活动之一。如今,会计审计工作是一个企业在市场中立足、持续经营发展的重要保障。所以,进一步分析会计审计工作对于企业的重要意义,能够迅速推动企业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进而提升其经营效益。

一、国内企业会计审计现状及其意义

(一)企业会计审计工作的基本状况

伴随着国内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经营管控的专业性、综合性不断增强,会计审计对企业的稳定、持续发展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现在不少企业的管理人员都未能实现合理管控,导致企业处于分离状态,内部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为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各方权益,设立了会计审计体系。这一机制的建立的根本目的在于监督企业本身的经济行为、监管财务平时的工作状况,进而推动企业的快速、稳定发展。尽管企业的经营规模继续扩大,同时企业对于会计审计工作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然而,目前各个企业的会计审计体制尚未成熟,和预期的会计审计目标相去甚远,再加上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所以现代企业的会计审计工作依旧出现了不少问题。

(二)强化会计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提高企业会计审计工作的水平和力度,除了能够帮助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体系外,也可以推动企业内部管理能力的提升、经济效益的增加。强化会计审计,令相关人员依据有关制度行事,能够保障企业资金配置的合理性。经由会计审计工作的强化,提早发现企业中有关机制的问题,并及时解决,不断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现阶段企业会计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审计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一定的合理性

要想更好地推动企业进步,保障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力度,就必须要设立会计审计体制。会计审计机制的确立,有利于保障经营管理者及董事会成员积极履行职责、达到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的目的。对此,企业需要设立严谨的内部审计体系,但是绝大多数企业内部审计和职业管控双管并立,导致审计机构的职责范围模糊。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监督工具之一,承载着监控企业决策合法、不损害社会和集体利益的职责,而审计体制同管理机制的失衡,导致内部审计机构缺失了应有的监管职能,双向性的服务体系令内部审计失去了有效性和独立性。

(二)会计审计独立性的缺失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具有极强的独立性,不同于其他审计。现在,国内大部分企业内部会计审计工作由决策者进行管控,而审计部门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处处受领导束缚,致使审计机构独立性丧失,也无法合理地审计企业的经济行为,不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在此种经营模式下,企业的审计工作难以正常运行,缺少一定的独立性。

(三)会计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

目前,国内企业的会计审计人员总体素质偏低。不少财务人员缺少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及一些法律常识等,难以独立完成综合性较强的审计工作。因会计审计工作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每名员工密切相关,它的职能范围也很广,通常要求会计审计人员兼备多种知识储备。而现今的大部分会计审计人员还暂不具备这些能力。

(四)审计方式过于单一

目前,国内不少企业存在着会计审计方法过于陈旧、单一的问题,由于会计审计形式的转变和创新,其由常规的财务审计逐渐向责任审计等方面扩展,然而不少会计审计人员依旧停留在以往的作业模式当中,无法熟练运用相关经验,缺少风险意识等。

三、完善会计审计工作的建议

(一)健全内部审计体制

为了更好地体现审计工作的力量,企业应当继续健全内部审计体制。为此,首先必须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加强对其的重视程度,同时加强对经济行为的监管;其次,可以借助网络科技来搭建企业内部信息平台,令各项资金的配置情况更加明晰,便于企业的资金使用及管理;另外,国家必须加强对企业财务的监管力度,增强企业审计部和财务部的联系,保障监督机制的安全有效。

(二)提高会计审计部门的独立性

这一点是保障内部审计的重要举措。会计审计是监管企业经济行为的关键对策,更是企业内部制度的构成部分。所以说,审计部门必须具备独立性,才可更好地保障会计审计工作的开展。

(三)提升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丰富审计形式

人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所在。所以,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会计审计队伍,是保障企业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的基本因素。除了强化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外,还应当加强会计审计人员的知识培训,并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审计的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审计方式是必不可少的。

四、结束语

综上,当前企业要想增加效益,就必须更加注重会计审计工作,继续深化内部审计制度的改革,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综合实力的增强提供有力保障。

审计论文范文二: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及其措施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对内部审计具备充分认识和正确的运用,有助于企业的自身发展和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健全。无论是微观还是宏观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内部审计对企业发展的积极意义

前文已述,内部审计是我国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构成,还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效果和效率有着积极影响。而且,内部审计具有广泛性、独立性、综合性的特点,其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风险预防能力。具体而言,内部审计对企业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处:第一,能够对企业的未来发展规划方向;第二,能够制约企业的不合理之处。首先,通过有效的内部审计,企业能够及时发现内部管理及经营中的漏洞和问题,积极寻求改革方式方法,有助于企业的综合治理。比如,内部审计能够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的资源配置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资源使用方法,有助于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内部控制措施方面,内部审计也能针对制度漏洞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和补救措施,提高控制效果。其次,内部审计能够制约企业的不合理之处。主要指企业能够借助内部审计及时发现生产、管理、经营等方面的漏洞,从而提出改善建议;能够对企业的不合理之处起到一定的揭示和制约作用,将企业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此外,有效的内部审计能够确保企业管理者决策所用信息的可靠性,有效避免了因信息不实而导致的决策失误。

三、目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一)我国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水平与业务能力难以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

内部审计实际是近年来才被企业所重视,尚不完善。不仅如此,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无论是专业水平还是业务能力都较为薄弱,难以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通常,在企业中,内部审计岗位往往变动不大,内部审计人员对企业环境、经营模式等各个方面都较为熟悉。这在一定程度上虽然有利于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但是与此同时,却也容易导致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之中感情用事,从而影响了内部审计工作的效果,尤其是难以保证内部审计结果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再者,内部审计不同于企业的其他岗位工作,对专业和技能的要求较强。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具备财务、审计、税法等专业知识,了解宏观经济政策,还要熟知企业销售、生产、管理等各个环节与步骤。可以说,内部审计人员是高素质高专业性人才。然而现实中,我国很多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无论是专业水平还是个人素质均不高,难以满足企业审计工作的要求。甚至很多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非专科出身,而是调任委派,并不具备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审计技巧和能力。审计效果难以保证。

(二)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权威性与独立性较差,审计职能难以发挥实效

除了目前我国企业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难以满足企业发展需求之外,内部审计工作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也较差,审计职能难以发挥实效。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审计机构不独立。纵观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当前现状不难发现,在很多企业中,内部审计机构只是企业的一个内部管理部门,在关系上从属于企业。不仅如此,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利益甚至要依赖于所审计的经济事项。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审计结果也有失客观与公正。第二,审计人员与审计行为不独立。从制度上来讲,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要严格依据客观事实,合法合规,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影响,独立的做出合理公允的审计结论。审计人员应具有充分的独立权利和独立地位。然而现实中,由于审计部门从属于企业,部门与个人利益与所审计的经济业务紧密相关,导致审计人员与审计行为也难以真正独立。在审计过程中,审计行为难免不会受到管理者的影响。

(三)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合规性较差

除上述问题之外,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够规范,存在“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现象。虽然近年来内部审计逐渐受到我国企业的重视,但是内部审计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佳。企业对内部审计的“引入”,似乎更是一种“跟风行为”。在很多企业中,管理者等相关人员都并未从根本上重视内部审计的作用。有些管理者在概念上对内部审计有所误解,将内部审计简单等同于一种财务管理工作,无视内部审计的要求与程序。“有章不循”、“守制不严”现象较为普遍和严重。

四、现阶段我国企业应如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侧重点应有所转移,“经营审计”是未来趋势

在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之下,现代企业产权机制愈发完善。在此背景下,我国企业应以市场经济为导向,要积极采取现代化和科学化的管理手段。内部审计作为我国企业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构成部门,其作用和功能也应逐渐转变和加强。内部审计的重点应向“经营审计”转移。目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重点主要是财务审计,实际很少涉及内部管理和具体经济业务的各个环节。审计范围也过于狭窄。以上种种已难以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当前,在一个企业的发展中,经济、效率是重中之重。内部审计也应将其作为侧重点,并以此为依托针对企业的生产、管理、经营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及时挖掘企业内部管理和经营中的漏洞,探寻有效的改善措施,为企业的日后发展提供建设性参考意见。

(二)我国企业应积极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前文已述,目前,无论是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还是具体的审计工作,独立性都较差,导致审计职能难以发挥实效。对此,笔者建议,我国企业应从内部审计程序、审计制度、审计模式等角度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主要可从三方面着手:第一,企业应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形式”的独立性。实际上,内部审计可以看成企业的一种“自我审计”。作为企业的一个内部从属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与企业是一种长期的雇佣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鉴于此,企业管理者应对审计机构赋予不同于其他部门的“权力”,审计机构直接对企业管理者负责。第二,企业应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精神”上的独立性。“精神”上的独立性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具备正直的道德品德、独立的精神状态。既能够独立进行审计工作,具备必须的职业操守和判断力;又能保证审计结果不受他人意志所影响。第三,企业应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法制”上的独立性。法制,既是保障也是约束。法制能够从根本上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和公正。我国企业应严格依据我国审计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状况,大力宣传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加强员工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三)我国企业应借助电子信息系统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科学性

目前,在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之下,电子信息技术逐渐被我国企业所运用。很多企业不仅利用“用友财务软件”进行财务工作,很多企业还引入了ERP等数据库管理模式。鉴于此,笔者建议我国企业在内部审计工作中也应重视对现代化科学技术的运用。可以根据自身特点,“量身定制”审计软件,可以将“自查”作为审计软件的主要功能。相较于人工,审计软件能快、更全面、也更彻底,其能通过“穿行测试”等手段,第一时间发现潜在问题并予以纠正,以达到完善企业内部管控的目的。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现有财务、ERP等软件,及时搜集和过滤审计数据,并利用Excel软件对数据进行加工。通过对电子信息系统的运用,确保审计数据的准确性与合理性。

(四)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应注重工作中的沟通技巧

独立性一直都是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所强调的重点。既要求审计部门与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还要求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程序、确定审计范围时不受客观干扰,对企业能够提供指导。笔者认为,这种独立性的要求与内部审计人员工作中的沟通技巧紧密相关。唯有内部审计人员与各部门、各人员保持良好关系,妥善处理工作中的细节问题,方能方能使自己的工作被他人认可和支持,最优化的实现内部审计的效果。同时,也才能保证最后所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没有受到干扰与影响。五、结束语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重点和关键环节,内部审计的效果直接影响着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无论是企业的内部管理,还是其发展、经营、决策等各个方面,内部审计都起着积极的作用。因此,我国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转移其侧重点,向“经营审计”转移;积极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借助电子信息系统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内部审计人员应注重工作中的沟通技巧。唯有如此,方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的公允性和独立性,切实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审计论文开题报告相关文章:

1.会计毕业设计开题报告范文

2.会计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3.财务管理论文开题报告精选

4.浅谈成本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权益管理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经济战争战略战术游资炒作获取倍乘差价

我国经济发展现状表现在两方面:国内方面,以权力剥削为龙头的武力、财力剥削混存所引发的分配不公造成了贫富悬殊,进而使产消不平衡,加之套用凯恩斯理论使投资大于消费,从而加剧了产消不平衡,这是主要原因,而非纯经济因素引发的社会矛盾经济问题则是各种原因中占绝对多数的重要因素;国际方面,因人民币升值,游资逐渐进入,以炒作方式推动股价、楼价从而带动物价全面上涨,从中获取成倍的差价利润以掠夺巨额资源财富。本文认为,要夺取当前这场经济战争的胜利,必须具有同时打赢国内国外二场硬仗的战略战术。

对华“经济战争”的表征

战争是一种强弱冲突不平衡的结果,找准对方弱点开战是战争的导火线。如:不能诊断中国特色经济的主要问题,却用外国经济理论治理国内特色经济;加入WTO后,政府政策法规受制于国际,独立性或者说中国特色越来越不能发挥能动性,又不熟悉国际规则;其关键点在抄搬国外管理理论,即被动适用国际规则;其危险点在于短时间内大量变现库存资源,国民财富以货币形式决堤般外流。

对华经济战争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外资潜入中国投资、置业;第二,鼓噪中国经济形势大好,以误导中国变现宝藏资源来提高GDP,同时外资大量进入中国炒热中国经济;第三,将股市、楼市等炒热,借助中国国内资本推动股价楼价大幅走高,推高能源价格增加中国发展成本,进而带动中国物价全面通胀;第四,不断施压迫使人民币升值,拉拢别国挤压中国国际市场;第五,抛售股票、房地产等,套现后撤离中国市场;第六即下一步抛售人民币使之贬值而让美元升值。通过美元、人民币反向升值贬值运行一个来回,则巨大的中国财富就会白送给美国等寄生国家。譬如近期,美国持续降息,使各国对美元汇率一直上升。这使中国国内出口企业面临困境,广交会订单缩减30%以上;同时,人民币升值加快又使得热钱大量进入中国,流动性过剩加剧,加大了通货膨胀率;再者,中国美元储备居高不下快速增长也就是加速贬值;最后,美国次贷危机实际上是将国民不劳而获的结果转移到外国,尤其是美元储备高的国家。

“经济战争”的性质

从本质上来说,经济侵略的性质为争夺理论、文化、经管、技术等的控制权,以及“阴流子”(即资金)的控制权和市场控制权。

(一)争夺思想文化经管技术的控制权

目前,我国出现了所谓经济过热的矛头,却又仿照资本主义经济理论与方法不断加息提高准备金率,在治理特色经济时又不搞中国特色,当然调控无效。在没有准备好自己的经济理论和制度条件下加入WTO,不得不被动适用国际经济法规准则,从而陷中国特色经济于无能之中而不能自拔。如果不尽快建立符合自身特色自然法则的经管理论和经济制度,就会失去思想文化和经济管理的控制权。譬如,我国当前的经济问题不完全由经济因素引起,因而凯恩斯那一套纯经济金融手段解决不了现今中国的经济问题。对于这种落后的资本主义经济理论必须加以创新,免得受制于人。(二)争夺“阴流子”与财富的控制权

“阴流子”即资金是集能力信誉和欲望需求一身的币符抽象物,是量子经济学基础。在物价、汇率、股市上动作,以无形之手掠夺他国财富搞垮他国经济。通过阴流子手段控制资金会取得军事战争掠夺实物财富的倍乘效果。境外资金潜入中国加剧流动性过剩,这犹如暗渡陈仓,运兵中国作战,大量外资进出必将削弱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能力。境外炒作资金的动机动向。有些国外游资不是来支援中国经济建设的,是来逐利的,甚至是来掠夺中国财富。

此外,用贸易壁垒、世贸规则、拉帮结派控制市场份额等是经济列强的惯用伎俩。应对办法虽然很多,但根本的一条还是基于优质低价开拓市场占领市场。这就要求中国国民勤俭节约,增强国力。同时提高利用国际法的能力,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且境外资金所有者和管理经营者抱团、渗透到中国重要的经济组织中去、与政府共生与官员勾结、聘用学者发表影响政府决策的言论。

战略原理

遵循531理论与问题基础论点发生对称中和反应的原理。经济发展一般原理是问题基础论点(主要包括经济基本问题、三大要素二个根本点、总矛盾等)与531理论(主指计消市产模式、力-消-产顺序周期律、“阴流子”手段等)发生对称中和反应后释放出能量驱动社会经济发展。

用计消市产模式替代国际经济理论摆脱其经济法规的控制。资本主义经济理论与管理方法是在经济危机的教训中发展起来的,产生得早思想落后,摆脱不了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命运,但往往通过输出、转移国内经济灾难到新兴市场国家而短期避免危机。由于边际消费倾向和谨慎动机、投机动机等作用,凯恩斯有关国民收入用于投资和消费的矛盾论会使投资越来越多消费越来越少,人为降低生产服务消费率,是导致生产过剩进而内生经济危机的一个机制。我们应实行计消市产模式协调好GDP规模、质效和公平三者间关系。一是用计划消费统筹协管有关安全稳定的经济问题,在计划消费制度下实施全社会共生存福利保障;以市场生产激励竞争和规范企业经济活动,让市场与生产全面放开,采用超资本主义方式激励机制。

鼓励升官发财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人文政治环境。必须建立多快好省建设TMS社会的政绩考核体系,其中生产服务消费率、零失业、CIP(投资置业系数)等是重要经济指标,而GDP、CPI等应改成参考指标。在当前,以科举资格、竞聘岗位、契约考核、法治行为前提为激励力,使官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消费服务而谋划公共项目建设,以已有的公共规模消费带动阴流子放量使用,通过放大阴流子流量扩大就业和个人收入,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

此外,还应以静制动应对经济侵略,稳定经济大局使物价、人民币和股市等慢慢爬升,时间一长就会套住投机资金变其为投资。

战术技巧

战术技巧的总思路是控制物价、汇率股市,掌控足够的资源能源,锁定境外游资使其进入时间拉长,当利润略高于利率回报时,投机就变为投资。

(一)自主控制人民币升值的步伐

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人民帀升值是必然方向,同时国内劳动力价值也应升值。但这必须自己掌握控制权,做到人民币平稳缓升,同步提高最低工资和总体工资水平。这样做,就是不让逐利外资大量涌入国内造成CPI连年高涨,不让国民劳动力创造的利润被外资带走。人民币升值是经济发展劳动力价格上涨的必然,可顺应国际要求因势利导地继续维护人民币的稳定并减缓升值,但决不能让人民币贬值美元升值的逆转出现。这样,人民币才能成功走向国际充货行列而立于不败之地。

此外,股市是物质的,准确地说是“阴流子”运动场。股市的作用至少有三:一是通过融资形成全社会共有经济,是全民共生存的高级基础;二是通过投资者择行业择股票合理配置利用资源,提高资金、资源利用率,产生效率利润;三是再分配功能,政府通过调控股市可调整贫富结构。基于股市三大功能,政府可救市。就目前来说,调节印花税是调节股市活跃度、表明政府态度的一种手段,不能说无用。但如政府调动社保、财政等储备资金的少部分入市抄底,既能托市又能赢利。

(二)调整物价结构控制通胀稳定物价

楼价虽然超前上涨,但土地资源是无价之宝,从长远来说楼价是无顶的,因此应长期稳定楼价,使其较长时间在现价水平上下波动,让套现外资又回来投资,保卫金融系统性安全。

控制物价上涨的同时也不让物价大幅滑落,但应集中精力调整物价结构以改善人民生活,按节能减排的策略补偿环保绿化,寻找和开拓新能源,促进产、消平衡。

随着人民币升值美元贬值减息,涌入中国市场逐利的外资越来越多,势必加剧中国的通货膨胀,因而应减缓人民币升值停止加息转而缓慢减息。为控制CPI,对流动性过剩做到收放自如,势必提高准备金率。因而,应将回笼的资金投资到社会公共设施和改善人民生活福利的基础建设上;投放到自由民间资本不感兴趣的利润洼地,用于回补经济过冷的行业;用以增强国家计划消费和调控贫富差距的力量。这样不仅不会收缩生产与消费,反而能收缩自由资本的盲目流动性并保持GDP规模朝着改善产业结构、人民生活的方向稳步增长。如此,国际眼红中国经济发展并企图限制中国经济超越他们的国家就会成为徒然。

(三)基于抑制贫富差距疏通产销通道思路

为保障生产为消费服务,使生产结构与消费结构合理匹配,应将国内货币划分为生产金和消费金二种,并使消费金经消费市场后将消费信息载入生产市场。这样做,就是要防止流动性资金,特别是境外炒作资金扰乱产、消结构,进而累积生产结构性过剩而消费结构性不足的经济危机。

由于富人是少数,生活再奢侈,消费总量也有限;穷人虽多却又消费不起,再多穷人的勤俭生活,消费总量也同样有限。因此,消费规模落后生产规模,二者比例严重失衡,或消费不足或结构性失衡在现经济政策下是必然的。当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时,分配不公就越加恶化,贫富差距就越大,消费结构与生产结构就越加不平衡,劳动者尤其失业者经济自控力就越差。结果是,经济越发展,分配越不公,需求者未掌握必要的生活资源,不需求者却难以处理多余的生活资源,从而产-消通道不畅,经济危机就越来越近。由此可知,贫富悬殊是问题的关键。只有基于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建立公平分配机制,抑制贫富差距疏通产——消通道,才不会给敌方乘虚而入的机会。

不断加工资降利润,出口价不随人民币升值而变高。提高产品的人力成本降低产品利润即加薪降利,不给游资获取劳动人民血汗的空间。以按劳按需分配相结合原则提高低保、退休工资、劳动者工资以疏通产——消通道。产品按原美元估价换算成人民币出口,出口产品价格不随人民币升值而升高,保持出口旺盛。

同时,也应围追堵截境外炒作游资。诱入外资为经济建设服务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目的,但须以技术、行政手段监控游资动向,锁定法治投机炒作颠覆我经济的外资,尽可能掌握这些资金的监管权,使其转而为中国经济建设长期服务,在若干年后让其取得合理回报退出。立法治理境内外利益攸关者抱团公关,不给其炒作获取超企业平均利润的差价机会;要以行政、法律手段限制资源无限变现、控制土地过快开发,不给游资通过市场掠夺天然资源、国家库存的机会。

参考文献:

1.金小明.论阴流子经济学[J].远东中文经贸评论(新加坡),2006(1)

权益管理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制度构建

 

法国最先创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加公益诉讼,法国的检察理论认为,检察机关的职责就是维护公益;在美国,总检察长是美国政府、各州政府的首席法律官员,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机构及立法机关的法律顾问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在日本,检察官代表国家维护秩序及善良风俗,他们不仅可以对个人所犯公罪提起国家公诉,而且可以参加到民事诉讼当中。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内涵。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重要权利的民事案件,在无人起诉的情况下,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代表国家将案件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违法者民事责任的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活动的开展,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弥补市场缺陷,监督行政失职行为。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

(一)侵犯国有财产案件。侵害国有财产主要有:在国有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在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公害案件。公害案件主要是通常所说的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环境污染事件,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明显增多,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确立的权利主体偏离了社会的现实需要,针对环境污染提起的诉讼却寥寥无几。

(三)涉及公民重大利益并损害公序良俗的民事案件。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形成了不少行业垄断部门,如医药、电信、供电、铁路等。经济转型后,由于利益驱动,这些垄断行业常借助于其自身实力,人为地分割市场,任意操纵商品价格,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甚至是制定一些“霸王条款”,恣意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如行政不作为案件,在一些地方,行政机关为本地的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对企业忽视环境保护,使得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日益恶化的问题置之不理。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

(一)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这一诉讼方式多适用于侵害不特定的公共利益的案件,在我国,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确认属实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宣告合同无效,使该行为的后果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首起检察机关以原告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的1997年5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对方城县工商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局和汤卫东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就是这种方式。

(二)支持公益诉讼方式。在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持慎重态度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以支持者的身份参与诉讼,不失为切实有效的可行之举。在2010年12月,昆明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以昆明市环保局为原告,昆明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的环境污染案件采取了这样的做法。检察机关与本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仅作为支持机关参与进来。

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一)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民事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同其它诉讼一样,检察机关认为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可以自行立案;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发现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现象,可以通知检察机关予以立案调查;其它机关、个人发现相关线索时有权向检察机关控告。

(二)立案。在立案阶段有二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立案标准。

对于立案标准,目前各地检察机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状况采用不尽相同的标准。但应考虑一些基本的原则:比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诉案件,适合进行公益诉讼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二是立案程序。检察部门在对案件进行初查之后,决定立案的,应制做《立案决定书》启动诉讼程序。

(三)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可根据自己开展公益诉讼的方式,采用单独调取证据或帮助受害人收集证据的方法进行,查清问题,调查证据就会层次清楚,脉络清晰,从而有的放矢,把握调查取证的主动权。

(四)审查起诉。起诉阶段是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极为重要的阶段,审查结束后应制作审查结论,对应提起诉讼的,可依职权向法院起诉。目前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时主要依据的是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及国家对防止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诉讼程序主要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五)出庭支持诉讼。在法院接受起诉,启动诉讼程序后,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出庭准备工作,在庭审中要充分运用已掌握的证据,适时举证;对对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进行认真质证;并积极参加法庭辩论,做到有理有利有节,确保胜诉。判决生效后,还要密切关注执行情况。

(六)判决的效力。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判决的效力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那么在公益诉讼中就存在一个判决效力扩张的问题,即不仅对参加诉讼的被代表成员有约束力,而且对于那些未特别授权给代表人的集团成员也有约束力;不仅对未参加诉讼的主体具有约束力,而且可能对那些根本料想不到主体也具有约束力。

因此,对公益诉讼进行审判而作出的判决就能有效的反映当前社会大众所普遍关注的利益,能确认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2]何勤华。检察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徐安住。司法创新———从个案到法理的展开。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4]陈桂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权力配置———介入公益诉讼:民事检察工作的新任务。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3)。

[5]江伟,杨剑。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探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10)。

[6]廖中洪。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现代法学。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