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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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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一是要从战略的高度和长远的眼光谋划新农保,提高对农村养老问题重要性的认识。这主要指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养老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决不能将养老仍然看成是一家一户自己的事情。老龄化是大势所趋,势不可挡,家庭养老势单力薄,难以为继。据统计,目前我国老年人口达到1.44亿人,平均每年增长200万人,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11%。可以想象,如果不从现在起给农民进行物质积累,再过二、三十年,农民的养老问题可能成为威胁农村社会安定的头号问题。“银潮”不仅仅会冲击城镇,更将猛烈地冲击社保基础相对薄弱的农村。如何防止农村老年人陷入贫困,“防洪”比贫困到来后的“抢险”更加重要。我们必须对此有应足够清醒的认识。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大意义、存在问题、潜在危机,万万不可持无关紧要的态度,消除长久以来人们在思想认识层面上对农村养老问题的片面认识。

二是从农村人口的实际情况出发,改变传统养老观念,适应新条件下养老机制的转变。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模式正在发生变化,养老观念需要随之转变。其一,改变完全依靠后代养老的观念,树立多方式多渠道的养老观念,包括依靠社区、依靠个人、依靠土地等等,这样可以减轻家庭养老的压力;其二,改变只有儿子才能养老的观念,打破赡养责任中的性别划分,使女儿和儿子共同承担养老的责任;其三,改变合居才养老、分居则不管的观念。合居、分居只是各自方便的需要,并不改变责任义务关系。子女要一如既往地尊敬和赡养父母老人。此外,应进一步强化青少年一代的尊老爱老意识,努力维持家庭养老制度,为迎接老龄化的更大冲击创造雄厚的人力资源条件。

二、正确界定参保范围是建立新农保的基础

《指导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强调以政策的优惠吸引农村适龄居民自愿参保,不搞强迫命令。农村居民如果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比如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原则上不参加新农保;农村居民已经参加新农保,又进城务工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停止缴纳新农保保险费,新农保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农村居民因就业和居住等情况变化,在不同阶段参加了多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将制定有关衔接政策,保障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权益。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应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逐年确认缴费档次。目前,一部分农村居民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享受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待遇,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在不降低标准、不损害农村居民既得利益的原则下,妥善做好新农保与这些制度、政策的衔接工作,以确保新保的广覆盖。

三、合理筹集养老资金是建立新农保的关键

资金问题是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问题,资金缺乏也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的关键原因。《指导意见》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应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个人缴费是新农保资金筹措的重要来源

新农保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不同于济贫扶困的社会救助制度,实行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个人缴费是享受待遇的前提条件。除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居民外,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指导意见》规定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个人缴费目前设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档次,由农民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缴费。100元大体相当于去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多一点,适合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500元大体相当于去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但在发达地区只相当于5%—6%,可供收入较高的农民选择。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既可以向低增设,也可以向高增设。农村居民自愿选择、自主缴费,原则上每年缴费一次,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地方政府可以制定适当激励政策,引导有条件的中青年农民选择较高标准缴费、长期缴费,以提高自己将来的养老金水平。国家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政府补贴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措的可靠保证

新农保最大的特色,是政府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补贴。政府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贴,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一半;二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以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帮助困难群众参保,并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地方政府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应代其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中央和地方都将加大新农保的投入力度,既补‘入口’,又补‘出口’。”所谓“补入口”,就是在农民参保缴费环节给予财政补助;所谓“补出口”,就是在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支付环节给予财政补助。中央财政主要负责“补出口”,即对国务院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补助基数每人每月55元,即每年660元。

地方财政补助政策分“补入口”和“补出口”两部分。“补入口”方面,具体有三项政策:一是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至少补30元,都计入其个人账户,作为将来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数。二是地方财政按照“多缴多补”的原则,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三是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财政代其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也计入个人账户。“这样规定,可以有效地解决试点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收入水平和政府财力水平差异较大的矛盾”。“补出口”也有三种情况:一是对国务院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东部地区需安排50%的补助资金。二是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三是对缴费超过一定年限的,地方政府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集体补助是新农保资金筹措的必要补充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为其成员所共有,村集体有责任为本村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提供经济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特别是村集体经济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是建立新农保的终极目标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能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是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否落到实处的关键。年满60周岁、未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财政支付;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是家庭养老传统和相关法律规定在新农保政策中的体现。子女参保缴费记入本人的个人账户,用于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支付,而不是用于父母。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是基础养老金。可按月支付,同一地区每位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按同样标准领取。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参保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水平。

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可按月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这是根据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平均存活期计算出的经验系数。该算法也与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算法相同,这有利于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养老金权益转换衔接。例如:若个人缴费选择每年300元档次,地方政府每年补贴50元,缴费30年,平均年利率为3%,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16651元,除以139,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120元。

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领取养老金待遇,由本人提出或其直系亲属代为提出申请,每年对待遇领取条件和标准进行核定。行政村可以指定人员为村民代办参保或申领手续,但必须经当事人签章确认,且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乡镇经办机构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参保、领取人的户籍、年龄、生存等情况,县级经办机构核定,并发给参保人参保缴费证明(证、卡)。

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省级、中央集中数据管理。在信息化管理初期,纸质档案、电子档案要同时建立。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参保人死亡,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等资金,可以依法继承;但政府补贴的资金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而且是用于参保农民个人养老保障的补贴,因此这部分余额不能继承,继续用于其它长寿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体现社会互济原则。

五、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是建立新农保的可靠保障

新农保基金是农村居民的“养命钱”,要把确保基金安全放在第一位。由于新农保尚处于试点阶段,社会保障主要项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还没有一套规范的操作方法。为确保新农保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无论是政府补贴、个人缴费还是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新农保各项养老金待遇均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新农保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提取。全国统一的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将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在此之前,试点县(市、区、旗)要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新农保基金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如何管理和运作好筹集到的新农保资金,使其能够保值增值,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的一大难题。如果将资金长期处于闲置状态,不仅是资金的极大浪费,而且也难以保证资金的收支平衡。要做好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通常的做法是将资金投入经营活动,用于各种形式的投资,如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发放的债券、投资国家重点工程、开办工厂、矿山等各种经济实体,委托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收取委托租金,等等。总之,在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在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进行周转实现其保值增值。

农村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养老保障体系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1%左右,农村的老人占全国老人的比例达到75%,老有所养一直是广大农民群众梦寐以求的愿望,也是政府十分关心的问题,但农民自愿参加养老保障统筹的积极性不高,部分地区政府强制收缴养老统筹费,引导变成强制;赡养纠纷事件逐年猛增,家庭养老矛盾重重,危机四伏。笔者认为,出现这些偏差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农村养老体制存在重大缺陷。

一、农村社会养老的现状

(一)老龄化加快

自70年代我国成功地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后,我国人口的年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时,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5.86%。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为7.64%。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上升到8.59%。目前我国老年人口已达1.25亿人,达到10%的老年型标准。预计到2020年将有2.3亿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5%左右,2050年将达4亿多,占总人口的26%左右。人口老龄化在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沉重压力的同时,也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老年供养系数上升,劳动年龄人口负担加重。1991年60岁以上老人供养系数为13.74%,2000年为15.6%,预计2010年达到17.62%,2020年达到23.77%,2050年达到48.49%。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目前我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1998年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另外,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进城务工者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不到200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亿人,所以很有必要考虑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三)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的功能被削弱

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养老内容,主要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三个方面。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家庭赡养一直是最重要的养老方式,“子承父业”高度概括了上下两代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这种稳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内部自然的完成赡养老人的职能,并形成相应的道德规范。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这是促使家庭养老方式变革的决定性因素。这种进程,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的变更。弱化了土地保障作用,促使了社会养老方式的产生;另一方面,工业大生产劳动方式的重大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作为养老义务承担者的角色,家庭赡养和生活照料功能随之受到削弱。劳动力流动和人口的迁移。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不同地区呈现出了不同的发展态势。城市、沿海地区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各方面的原因出现了加速发展的态势,它们对外来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日渐增强,同时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原先隐藏在集体出工劳动方式中的大量剩余劳动力涌现出来,而户籍制度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改革,使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地向城市、县城和沿海发达地区流动和迁移成为可能。这些“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人员长年在外务工经商,势必影响对老人的供养,对传统家庭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四)农村养老不能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有的农民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参与到现实的社会保障中。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日益下降,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代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五)伴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家庭“四、二、一”人口结构的形成,家庭小型化也在发展

农村家庭人口结构也将出现以下变动趋势:

1、已婚子女与老年人分居的现象逐渐增多,老年人单身户或一对夫妇比重提高。据1995年全国人口1%抽样调查,全国只有一个老年人或老年夫妇独自居住的家庭约为2049万户。预计我国老年夫妇家庭、单身老人家庭即纯老人家庭将大规模、大面积地出现。

2、特殊老年群体大量出现。这样的群体主要有三类:一是丧偶老人群体。由于人类平均寿命延长以及性别比的变化,丧偶老人主要是丧偶老年妇女会大量增加。部分丧偶老人再婚,另组家庭。也有许多老年夫妇因一方去世而成为单身老人家庭。二是独生子女父母家庭。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身的大批独生子女21世纪初开始步入婚期,他们的父母也将由目前的准老人步入老年。三是两代老人家庭。下世纪随着人口老龄程度的加深,高龄化也将在我国出现,到那时将是许多低龄老人不能与其子女共居,但却要赡养已进入高龄的父母,组成低龄老人与高龄老人两代老人共居的家庭。以上这些纯老户与特殊老人群体,在居家养老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困难,需要社会予以关怀。

所有这些,决定了我国农村必须在家庭养老基础上建立相应的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这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的必然趋势。

(六)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历史欠账的规模过于庞大,使得我国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由名义上的部分基金制回归为事实上的现收现付制;在现收现付体制下,最初几代退休者享受了远远超过其缴纳的养老金,而支付这些费用的后参加者又一厢情愿地希望通过自身的缴纳换取仍旧慷慨的养老金支付保证;然而,养老基金的积累往往不能达到这种要求,养老金的支付只能靠更高的缴费率来维持,债务会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而愈积愈多。房海燕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博士)于1998年在比较乐观的假设条件下,根据给付配置精算成本法测算出我国隐性公共养老金债务1997年的现值为17998亿元,数目惊人。理论上的天文数字已足以使我们担忧,而已经发生的养老金拖欠现象就使人们更有理由怀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系数。当人们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保证产生怀疑时,扩大覆盖面就成奢谈了。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的产生原因

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形成是多年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积淀的结果,是很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下面将讲述其中的两个比较基本的因素。

(一)农村经济落后

一方面由于农业本身是第一产业,创造生产力的效果没有其他产业那么明显,所以国家对其管理与监督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发展主要在农村,国家的管理可能会因管理层级太多而导致管理的失灵。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地区发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国家进行干预,规定政策为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较为贫困的地区,政策的倾向对于农村的发展极为不利。

(二)立法滞后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实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国家没有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及时地对法律做出调整。

三、我国农村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构想

我国农村未来老年人养老方式,应在继续鼓励老人自养、家庭赡养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养老社会化体系建设,并使之与其他养老方式相互补充,各有侧重,共同构筑我国农村未来养老保障体系,使老年人过上健康、幸福、长寿的生活。

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应具备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二是老年人生活照料体系;三是老年医疗保健体系;四是老年救济体系;五是精神生活体系。由于我国农村老年人人数众多、地域分布广、收入差别大,建立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应体现多元化、多层次、多方式、多渠道的特点。

(一)老年人生活照料体系

这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集中供养方式。主要针对高龄老人及有特殊困难的老人。1996年我国80岁以上老年人有800万,75岁以上老人有2000万,且高龄老人每年正以5.4%的速度在增长,到2020年将有30%左右的老年人进入高龄期。这些老人随着年龄的增长,都要经历从能够自理、半自理到不能自理,甚至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的过程。他们之中将有部分人住进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生活服务中心等设施,他们的起居日常生活照料由这些老年服务机构承担下来,由老人或家庭提供一定的费用。另一种是社区服务方式。对居家养老但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由社区老年服务组织为主提供服务人员进入家庭服务,或提供定时、专项服务。因此,社区老年服务和老年人集中供养机构,进入下世纪将会有较大的发展。

(二)老年医疗保障服务体系

这是老年人社会化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疾病是老年人的大敌,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很大。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医疗保障问题,完全依靠国家是不可能的。应根据国情和农民的意愿,在政府支持下,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入,建立起多形式、多层次、多类别的医疗保障制度。尤其要鼓励农民互助共济兴办合作医疗,并将它们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通过充实医疗设备,完善医疗服务网络,提高医务人员素质,确保农村老年人享有保健医疗,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实现健康老龄化。

(三)老年社会救助体系

这是老年人社会化保障体系的补充。相对贫困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老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最低生活补助,并对贫困老人减免相应费税,提供医疗方面的优惠和照顾。继续对孤寡老人实行“五保”供养,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四)老年精神生活体系

主要是根据老年人的爱好、兴趣的需要,以乡村为单位,建立老年文化、体育、教育、娱乐活动场所。

总之,未来我国农村将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体,社会救助、社会照料和社会福利服务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明恩溥.中国乡村生活[M].时事出版社,1998.

2、穆光宗,姚远.探索中国特色的综合解决老龄问题的未来之路——全国家庭养老与社会化养老服务研讨会侧记[A].中国的养老之路[C].中国劳动出版社,2006.

农村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随着后工业时代的到来,我国进入城镇化迅速发展的时期。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民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现阶段的重要任务之一。鉴于日本与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产生背景有一定的相似性,分析和总结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与启示意义。

1.政府承担相应职责

日本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例如政府参与农民医疗保险的组织、经营,对农村医疗保险给予财政补贴,实施强制性保险。对于互助保险组合,尽管其为农民的自发组织,但是完全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内部规章进行运作,并且接受政府的监管。此外,针对人口老龄化的特点,日本政府以立法形式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目的是积累养老保险基金,以适应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需要。社会保障是政府实现社会再分配的基本方式之一。在中国,要建设法制型和服务型政府,首先要依法行政,而政府在为各个社会群体提供服务时,必须找准服务方向与边界,不能顾此失彼,不能“越位”、“缺位”。在进行一次分配时,要充分体现效率;在二次分配时,则要更加注重公平。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依法保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依法推进各项社会保障职能的实现,保证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要特别注重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对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和保护。要本着科学性、合理性、效率性的原则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衔接与整合,保证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2.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

日本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十分重视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在财政拨款上给予农民更多的政策扶持。例如在国民健康保险中,政府承担一半的保费;在基础养老保险金中,政府负担1/3的保费。在政府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的基础上,农民根据年龄和险种等不同负担不同比例的保费。中国目前正处于城镇化快速推进阶段,如何把广大农民纳入到正规的社会保障机制中来,使得社会保障走上城乡待遇均等化和一体化的轨道,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保障资金的筹集。毋庸置疑,政府应该加大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同时,基于我国农民人口众多的现实,可以考虑通过土地出让金的重新分配来减轻国家和参保农民的压力。即国家规定地方财政以其取得的土地出让金为农户优先拨付缴纳社保基金。这需要国家相关法律予以强制推行。至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方式,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的方式。这有利于逐步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我国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的均等化,减轻国家和农民缴纳社保资金的压力。

3.建立混合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协调发展

日本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在社会保障待遇上也存在城乡不公平的问题。例如农民的基础养老金保险,投保40年并且到65岁才可以领取养老金,领取金额每月最多为6.7万日元,较城镇居民每月18.6万日元的养老金低很多。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批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农村留守老人规模十分庞大。针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本政府将农民强制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中,并出台了《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农民因为老龄化转让土地经营权后,补充缴纳年金,政府则按比例和参保者年龄进行补贴。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业转移人口日益增多,农村人口老龄化现象严重。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一是构建强制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民、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二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及土地经营情况,鼓励其加入附加养老金保险;三是推行全民商业保险,作为前两种保险模式的补充。此外,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推行农民土地养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等多重养老模式。

4.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日本完备的法律体系是社会保障制度顺利实施并逐步完善的重要原因。法律有效地保证了社保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1938年,日本就颁布了《国民健康保险法》,主要对象是农民和个体经营者。随着二战后日本经济的衰退,国民健康险一度面临困境。1948年,日本开始再次修改《国民健康保险法》。1950年,日本政府成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在农村全面普及国民健康保险。为了完善全民医保,日本政府于1957年修订了《健康保险法》,更好地协调和补充了国民健康保险。此外,日本先后颁布了《生活保护法》、《儿童福利法》、《残疾人福利法》等法令。为了解决社会养老问题,1959年,政府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其主要对象是农民和个体经营者。随着日本社会老龄化的到来,1982年,日本政府出台了《老人保健法》,以立法的形式规划老年人的保健问题。1985年,日本修改了《国民年金法》,扩大了国民年金的覆盖面,创立了以国民年金为基础的养老金制度。通过一系列法律的制定,日本的社会保障得以顺利发展。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保证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贫困线以下人口仍占有较高的比例。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城乡经济、政治及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如城市完善。2010年,我国颁布了《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开始实施,但是涉及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和规定尚不完善,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广大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需求之间还不完全适应。因此,需要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相关立法,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入法制化轨道。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尽快制定社会救助法、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

5.实施与城乡一体化同步的社会保障制度

日本政府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将社会保障从城市向农村、山区、海岛等偏远地区扩展,突破了城乡二元体制的局限,逐步缩小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差距。据统计,日本的城市化率已达66%,城乡人口差距及人均收入差距逐步缩小。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行,增强了城市化与农民社会保障之间的内在联系,城市化将传统的土地保障制度转化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将失去土地进入城市产业的农民、兼业农民、纯农民纳入到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实现了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反过来,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又进一步推动了城市化发展。日本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即是包括农民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迅速完善的时期。究其原因,一方面,这一时期城乡矛盾等社会问题最为显著,所以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最为强烈;另一方面,该阶段也是国家经济实力增长最快的时期,社会保障供给能力较为富足。我国当前正处于城乡矛盾最为尖锐的时期,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必须通过各项制度的整合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首先,在包括低保制度等社会救助制度方面,需要制定《社会救助法》。

二、总结

农村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政府责任,制度衔接

国家统计局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乡村总人口为7.2亿人;全国农村60岁以上人口大约1亿。截止到2008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总人数也为5595万人,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不足10%,2008年底有512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相当于全国仅仅有5%左右的老人领到了退休金。我国传统的农村养老模式如土地养老,家庭养老也在城镇化的过程中慢慢地削弱。伴随着城镇化过程出现的是种种难题,如人口老龄化现象,空巢老人现象,种种问题给我国的农村老人养老提出了新的挑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助于解决农村养老困境,消除农民的养老的后顾之忧,是中国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国家朝着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历程

我国正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最早是由民政部负责的,1992年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我国开始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98年,转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1999年《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文件指出,当时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保险的条件,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将其过渡为商业保险。至此,涉及亿万农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处于收缩徘徊状态。2007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提出推进新型农保试点工作的指导原则、办法、试点选择。选择城镇化进程较快、地方财政状况较好、政府和集体经济有能力对农民参保给予一定财政支持的地方开展农保试点,为其他具备条件地方建立农保制度积累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2009年试点范围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新农保”制度的创新点

“新农保”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的筹资办法,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50%。“新农保”制度将管理人员工资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时不再从保费收入和基金运营收入中提取经费,并根据农保工作的特殊性探索建立激励和奖励机制,保障经费需求。这与“原农保”政府只给予政策扶持、几乎不承担财政责任不同,“新农保”强调了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应有的责任,也加强了农民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意识。“新农保”提高缴费标准至每年100-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设立了调整机制,农村居民可以根据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确定了新的缴费标准,改善了“老农保”保障水平过低的问题。“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变了老农保的单一的个人账户的模式。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解决了基金的安全管理问题。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的障碍分析

(一)“新农保”制度设计的吸引力不够,“扩面”面临较大难度

“新农保”计划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而根据2008年中国人口信息数据,而乡村总人口为7.2亿人;2008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总人数为5595万人,但是面对如此低覆盖面,当前经济条件和政策条件下,农村养老保险全面铺开还有很大的难度。首先,“新农保”支付标准低,严重影响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如果按照一人一年交100元,国家补助缴费30元,交足15年以后,个人账户积累额1950元,按照现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每个月的领取14块钱,跟国家基础养老金55相差不大,对农民的吸引力不足,实际的养老保障功能难以真正发挥。其次,农民的参保意识不够强,相当部分的农民对保险认识不足,了解不够,会致使参保意识不强。再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设计偏重于农村留守人员,对于被征地农民和返乡的进城务工人员没有做出合理的设计,这使得制度的有效覆盖面降低,推行后难以形成全面的保障网,也不利于以后政府倡导的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二)“新农保”的融资面临可持续性考验

国家统计局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乡村总人口为7.2亿人;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50%,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16—59周岁每位参保人员补贴30元,两项加起来,乘以庞大的人口基数,总计支出将达数千亿每年。在融资机制上,新农保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三方分担的原则。这使得这项制度的融资面临一系列问题:1.集体经济十分薄弱,落实新农保制度,最大的难点是集体补助是否落到实处,否则,筹资的压力难免转嫁于农民。2.由于公共卫生、医疗技术的改进和个人健康意识的提高,人类总体生存状况有所改善,死亡率降低,会带来预期寿命的增加,可以说,政府是这个计划的主要出资人和最终担保人,完全暴露在聚合性的长寿风险之下。3.在目前地方财政普遍吃紧,而承担的社会事务不断增加的条件下,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个刚性的制度安排,在一些财政情况不太好的地区,融资而言就是一个压力。因此,无论此项投入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还是由“中央财政根据地区不同给予补贴”,支付压力是显而易见的,是否会“断炊”、崩溃,成为很现实的问题,特别是对财力脆弱的地方财政而言。

(三)“新农保”制度与其他制度衔接不够通畅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延续二元的社会经济结构,城乡在社会保障体制方面也呈现出明显的二元特征。为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我国现存的养老保险制度形式多样,针对不同群体有不同的保障规定。除群体间的制度差异外,地区间也有明显的制度差异,如城乡间的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城乡二元结构在短期内不会改变,二元体制下的人口流动也就在所难免,形式多样的制度规定虽然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解决了部分群体的养老问题。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差异所造成的危害越发明显。

(四)“新农保”基金统筹层次低,保值增值渠道狭窄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但是新农保沿袭了老农保基金管理机制和运营渠道,仍以县级为统筹单位,保值增殖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能直接用于投资。近年来“一年期存款利率”常常是低于物价上涨指数,譬如2008年,CPI的上涨幅度是5.9%,而一年期储蓄利息却不过4.14%。而2009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已经降到2.25%,农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将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绝大部分基金的管理、运营集中在一般不具备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才、技术和投资主体资格的区县一级,而由区县级管理农保基金存在着管理手段缺乏、规模不经济、易于受当地行政力量干预的问题。县级统筹,使得基金分散、运营层次低、社会化程度低、基金调剂范围小,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体制上存在政事不分的弊端,县级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际上担当了管理者和投资者的双重角色;容易致使违规存放农保基金、违规投资和违规使用现象的发生。由于缺乏健全的监管机制,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四、相关政策建议

“新农保”虽然让农村老人能享受“老有所养”的待遇,但目前“新农保”的养老保障仍处于初级探索阶段,养老金能否在农村“普惠”,还有着多方面的难题要解决。因此,在制度设计时应注意:1.关于旧农保政策的朝令夕改,政策变化无常,致使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信心。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要尽快制定《农村养老保障法》,在《社会保险法》立法中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位,通过立法达到政策稳定。2.农民的制度化保障不应一味地追求“标准的”社会保险模式。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统一模式还难以实现,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多档位、多样化的养老保险品种,供不同经济水准的人群参保选择,循序渐进,逐步向统一模式靠拢,全国不可搞一刀切。3.为保证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新农保政策配套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中应承担的财政责任,各级政府要按分级财政负担合理比例,彻底改变地方政府财政责任模糊状态。4.新农保的开展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农民必须从世代相传的传统保障意识转化为现代保障意识,意味着农民的心理、生活习惯及价值取向等方面的深刻变化。为此,应结合农民的切身利益将养老保险的必要性、紧迫性对农民进行宣传和引导,调动人们参保的积极性,使广大农民能够接受并广泛参与。

注释:

徐清照.现阶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与缺陷分析——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经济.2009(5).155-157.

宋绪男.新旧制度并行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发展摭探.社会保障研究.2009(3).13-17.

许斌.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软肋在哪里.

郑秉文.新农保在试点过程中可能存在五大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1.国家的政策和立法滞后

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起步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制不健全,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1992年,民政部《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这是第一部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部颁规章,可见整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很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比城镇居民,以及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晚,在政策立法以及财政的支持上也远远落后。这就造成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缓慢,以及相关管理事业的不规范。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只是依据民政部门制定的《基本方案》和国务院转发民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两个不具法律性的文件在运行。个人的缴费和集体的配套缴费都不具强制性,国家的补贴也没有在具有强制性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确定,这也注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低效性。

2.资金筹集渠道单一

稳定、低成本的长效筹资机制是社会养老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但目前在政府筹资和农民筹资两方面均存在着问题。对于政府筹资,在政府资金增长以及资金拨付等方面尚未建立起相关的制度保证机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资金筹集“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原则”,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没有建立相应的有利于方案施行的操作机制。事实上,这一原则已在各地的实际执行中不同程度的被打破。当集体经济实力不强时,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个人全部交纳”的情况,基金的筹集实际上成为了个人的完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更愿意选择他们所认为的比较可靠的养老方式。如自我储蓄养老和家庭养老等,社会养老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阻碍。

3.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和集体单位的配套缴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规定为:“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显然,此规定对政府财政(国家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支持未作任何硬性约束。而据国际惯例,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全部是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受保人出小头,这样才构成社会保险,而我国的做法不符合社会保险的特征。至于集体补助方面,由于集体经济呈急剧衰落的趋势,很多地方的集体经济已名存实亡。因此,准确地讲,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全是农民个人积累制,是农民个人的“自我储蓄保险”,缺乏政府财政支持是造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的最主要原因。

4.投保门槛高,社会保障水平低,可持续性差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是一种以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不具有共济性。因此,个人未来养老金来源主要是缴存积累和有限的增值效益。考虑到银行利率下调或通货上涨等因素,显然这点钱根本不能有效保障农民老年生活。另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一些地方只能持续几年时间,时隔不久却已经解体了。一些地方基层部门在并无立法的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来强力推行养老保险,对不参加者给予各种各样的处罚,这样搞起来的养老保险一旦风头过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员不重视,就自然而然地会中途废掉,农民的钱无法收回,最终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

5.投资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管理不规范,基金保值增值难

在基金的投资运营方面,实行完全积累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资手段单一,现行的政策规定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银行以实现其保值增值,只有少量基金参与股票或直接投资。这样在银行利率的不断下调,物价的上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进一步加大,时时面临贬值的风险。另一方面管理资源短缺,管理能力亟待加强。有关工作管理体制至今没有理顺,造成不少地方管理工作断档。同时,信息网络化管理系统建设滞后、管理技术力量薄弱,多数基层养老保险管理人员只能承担最简单的、重复性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方案设计、对提供行为的及时监督、信息分析等方面的能力较差,这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也影响到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行。

6.农民自身对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

其一,我国农村人口众多,老年人比重过大。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全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8811万人,占全国老龄总人口的67.4%万,占全国老龄总人口的67.4%。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寿命不断延长。这就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日益加大,如果政府对农民的养老保险补贴过多,就会给政府财政带来一定的难题。

其二,个人参保意识不高,“土地防老”、“养儿防老”观念根深蒂固。家庭养老一直是中国农村养老的主体,受传统养老观念的制约,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认识上有差距,部分群众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意义和作用并不十分了解,以至于认识不到位,工作上不支持,行动上不积极。

其三,农民收入水平低,缴费压力大。虽然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农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很快,但同时也伴随着消费水平提高和城乡收入差距的加大,使农民实际的购买能力下降。另外,我国目前许多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民收入相对较低。还没有产生参加养老保险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原有商业化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很难推行也不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二、建设与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1.从政策和立法上加强制度建设

制度通过法律来规范,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法律规范是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我们必须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约束和强制性地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把相关的事项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利用法律和法规来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续性地进行。坚持“公平与效率结合”的立法原则,在农村建立独具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农村独生子女以及双女户家庭应当作为养老保险制度的首要目标,因地制宜发展强制的、个人储蓄账户的、由独立非营利基金组织管理的、政府最低担保的制度。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

2.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农村养老保险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上两个重要的文件都强调了“有条件的地方”,这表明在当前情况下,由于中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体制问题、基金来源问题、管理问题应该有差异。同时,对于不同层次、不同身份的农村劳动力养老保险,也应该实行分层分类解决的办法;在制度没计时,既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与城镇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将来接轨问题。

3.监督管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的许多方面。要求政府牵头,统一政令,加大推力,协调方方面面关系,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引导。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投入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以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扶持微乎其微的现状,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具体资金来源可以考虑在财政支农支出中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和以减免的部分农业税税金转换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这样可以减少农民参保的负担,促进社会稳定。

4.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渠道

从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可以看出,养老基金的筹集靠集体、靠政府是很不现实的。靠农民自身更是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初衷相违背的。因此,要积极寻找其他合适的基金筹集渠道。通过缴税的方式筹集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通行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来源。这样可以增强筹资的刚性和强制力,扩大制度的覆盖面,提高了社会养老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还有利于平衡城乡之间和各地区之间的负担,从而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当前,如果考虑实行缴税方式,可利用农村费税改革的契机,征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税,税收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农民年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5.健全基金管理制度

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以规避物价上涨和利率下调带来的基金贬值风险和政府信任风险。完全积累制的农村养老保险,积累起来的资金必须保值增殖,否则将变成历史包袱。同时,在银行利率不断调整的情况下,不能再承诺一个固定利率,要实行分段计息。据统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滚存100多亿元,分散于2000多个县市,就目前而言,不存在统一运作、使用的可能。因此,努力提高资金的管理和运作能力,避免基金贬值风险,也就成了各级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机构的一大重任。其基本要求是既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又可以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拓宽投资领域,还可以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投资,以提高资金增值率。

6.提高保障机构的组织效率和制度效率

提高保障机构的组织效率和制度效率,如有条件,建立专门的农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由财政、劳动、民政、卫生、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规划政策实施办法的制定和资金征收、管理、经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资金保值增值的策划。明确各部门在资金筹措和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分工。要建立一支素质较高、人员精干的专职干部队伍。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农保干部,可以通过举办财务、业务培训班,学习交流,提高农保干部的工作能力,提高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管理服务现代化水平。

7.增加农民的收入

农民收入的提高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提高的基础。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农业经营产业化、农村人口城镇化、农业基础设施现代化、农业生产科教化、搞城乡统筹发展等。另外还要大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无和多少,对于集体能否为农民的养老保障提供经济支持,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农村实行以后,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大大削弱,乡村企业的发展壮大,让村级集体企业富裕起来,从而使村级集体具备了为村民提供包括各种保障在内的公共产品的能力,这样为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提供的保证。

8.加强对农民参保意识的宣传教育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只是刚刚起步,只有政府和群众双方相互配合,才能把这项工作搞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农民必须从世代相传的传统保障意识转化为现代保障意识,意味着农民的心理、生活习惯及价值取向等方面都要发生深刻的变化。因此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是引导、促成这种观念转化、接受这项新事物最强有力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要提高各级领导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经常地、广泛地宣传农村新型社会保障的意义,讲清形势、算清经济帐,实现群众的广泛参与。

参考文献:

[1]孙合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措施[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8.

[2]刘昌国.浅谈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J].农村金融研究,2008,5.

[3]向雪梅.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研究[J],特区经济,2008,4.

农村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新农保;制度;文献分析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其发展大体经历了萌芽期,探索期,整顿期和改革期四个历史阶段。2009年,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我国开始了在全国范围的新农保试点工作,并由国务院在9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用以指导新农保的试点工作,标志着“新农保”制度应运而生。

一、数据的选取与处理

本文以CNKI作为平台,以“主题”作为检索点,检索词设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匹配设定为“精确”以此提高检索的准确率,并将期刊来源类别设定为“核心期刊”以提高文献来源的权威性。共检索出相关论文154篇,文献发表时间从2005年开始,对新农保制度问题的大规模研究主要集中在 2009年以后。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是采用文献计量分析法和内容分析法。

二、文献分析

(一)文献作者分析

通过对新农保制度问题研究领域的作者群体的分析,发现此领域已具有稳定的作者群引导研究的发展,高产作者群也已形成,例如来自武汉大学社会保障中心的邓大松、刘昌平,河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耿永志,东北师范大学商学院的韩俊江等。他们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我们更好的了解这个领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在统计的文献中,学者个人独著的论文占到60.5%,多人合著的论文占到39.5%。其中以两人合著的论文为主,占总论文量的31.4%。其次是3人合著论文,占总论文量的6.6%;4人合著论文占总论文量的1.5%。学者们之间的合作有利于促进学术研究和交流,有助于深入探讨研究问题,促使研究内容往深层次发展。

从作者所在单位机构来说,文献的作者来自于高等院校、政府部门、科研机构、银行等单位。统计结果显示,来自高等院校的作者发文量居于首位,占到总发文量的95.7%;来自科研机构和银行的作者发文量占到总发文量的4.3%。

(二)基金资助项目的分析

基金资助项目的论文往往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并代表着某个研究领域的新趋势,特别是国家级课题更是代表了该研究领域的先进水平。通过文献分析统计得出获得国家、省部、市、院校等各级各类基金资助的论文占论文总数的30.5%。其中,国家级27篇,占论文总数的17.6%,其所占比重最大;省部级12篇,占论文总数的7.8%;市级、院校级分别有3、5篇,分别占1.9%、3.2%。目前的基金资助来源以国家级课题为主,这与国家建立新农保制度有一定的关联。

(三)内容分析

对论文内容的分布进行研究可以较大程度上反映出当前学界所关注的热点。通过对文献进行内容分析,发现我国对新农保制度进行研究的内容相对比较集中,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农保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的文献对于新农保制度的建立基本上没有异议。经过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其存在既是十分必要的又是可行的。

胡玉璋(2007)认为推进新农保制度建设是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基本途径。我国经济结构变化为建设新农保制度的试行提供了前提性条件;财政收入与农民收入提高为新农保制度的推行提供了关键性条件;政府重视与农民意愿为新农保制度的推行提供了主观性条件;长期试点为新农保制度的推行提供了技术性条件,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新农保中的政府责任分析

“新农保”与“老农保”相比主要区别在于在制度设计上突出了政府责任。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演变上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政府在新农保制度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刘昌平(2008)指出“老农保”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责任缺失。曹信邦,刘晴晴(2011)认为我国政府财政完全有能力对农民养老保险账户缺口承担责任。邓大松,薛惠元(2010)提出应当强化政府责任,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加大财政补贴的力度,使财政另行预算注资保持较快增幅,并承担相应的转制成本,以缓解参保与享受人群倒挂带来的基金压力。当然我国政府在财政支持新农保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3.新农保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研究

随着新农保工作的普遍展开,其基金的筹集与管理问题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基金的筹集决定了新农保制度能否顺利推广,其筹集模式在新农保制度中处于的核心地位。金玉秋(2009)认为农民养老基金筹资模式必须适应我国国情,最低筹资水平应该满足合理的最低保障需要,资金来源渠道应该多元化,并强调了土地资本收益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中的作用。刘昌平(2008)从基金管理模式方面推行委托投资型和银行质押贷款型基金模式以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的安全管理,有效运营,保值增值,基金监管,直接关系到自愿参保的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信任和信心,因此可以看出管理好新农保基金具有重大意义。

4.关于新农保试点的研究

新农保制度的试点研究一直是政府和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按照全国试点指导意见的要求,全国各地的试点地区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了试点工作。相关试点文献的框架结构大致是“现象――原因――对策”模式。通过对新农保试点工作实施情况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新农保试点工作在西北偏远地区仍然较少开展。对试点地区的研究经验的借鉴,有利于推进我国新农保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5.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研究

新农保制度必须要解决与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套衔接问题才能实现其可持续发展。新农保制度的相对稳定性也是影响其可持续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李玲(2011)强调从实现政府财政补贴可持续,农民长期参保意愿可持续,管理运行可持续,农民满意可持续等方面来保证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李莹(2012)等人从资金筹集的视角,从财政支付能力、个人缴费能力、集体补助能力3个方面,探索了新农保的可持续性。新农保制度要想具有可持续性,就要进行严密的基金监管,保证基金的安全;进行周密的信息管理;加强新农保的经办服务能力,简化农民参保转续手续。

(四)研究方法分析

从研究方法上看,目前的研究主要以定性研究为主,定量研究远远少于定性研究,较多的研究成果只是在作表面扩展和堆积。文献的定量研究方面主要应用了保险精算学方法和回归分析方法。除此之外,还有少数研究运用了系统仿真技术、相关分析、因子分析和二元离散选择模型、简单动态模型、扩展性线性支出模型等学科方法,这些方法为科学地分析新农保险制度提供方法依据。

三、结语

通过对我国新农保制度问题研究期刊论文进行文献计量分析,发现当前新农保制度问题研究已具有一定规模,研究的内容涉及多个层面,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理论与实践成果。总体上看从2009年国家正式推行新农保试点以来,各界专家、学者们纷纷对新农保建设发展及存在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索,并提出了解决的建议及对策,其针对性和正确性值得我们参考与借鉴。尽管新农保的试点工作在加快推进,相关研究也在不断增多,但由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农业人口数量的庞大,新农保制度的真正建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新农保领域仍然有很多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希望更多研究者能够加入到这些问题的研究中来,不断加强学术交流,共同为促进新农保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胡玉璋.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7年第3期

[2]刘昌平.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保险研究,2008年第10期

[3]曹信邦,刘晴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财政支持能力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年第21卷10期

[4]邓大松,薛惠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中的难点分析――兼析个人、集体和政府的筹资能力[J].经济体制改革,2010年第1期

[5]金玉秋.土地资本收益与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模式创新[J].求索,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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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机制[J].山西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 研究生论文专刊,2011年3月第38卷

[8]李莹,党略,舒迪远,翁衍沛. 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基于基金筹集角度的分析[J]. 特区经济,2012,04

农村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  政府责任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2006年2月23日公布了一份《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并且正处于快速老龄化阶段。2001年到2020年是快速老龄化阶段,这一一阶段我国将平均每年增加596万老年人口,年均增长速度达到3.28%,大大超过总人口年均0.66%的增长速度。另外2006年12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李本公在新闻会上说,我国老龄化问题形势非常严峻,其中一点特别引人关注,就是农村老龄化程度要比城镇高出1.24个百分点。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达1.534亿,按60%以上老人居住在农村的比例计算,农村老人的数量至少在9200万,而绝对数量应该在1亿左右。如何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情况 

2009年6月24日,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会议确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人为: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年领取人是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9年11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批复部分省区市进行首批新农保试点工作。 

2010年的政府报告中指出:扎实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23%的县。截止到2010年3月底,全国新农保参保人数共计4685.39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共计1569.55万人。 

二、政府承担责任的理论分析 

1.准公共产品的属性 

从现代养老保险的运行实践来看,无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作用均处于核心地位。对于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公共养老保险,则是由政府推行的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在产品属性上属于准公共物品,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是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实现农村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的基本手段,故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责任是责无旁贷的,这种制度由政府承担立法、筹资、管理、提供财政支持等责任。 

2.马斯格雷夫和雷托斯的经济发展阶段论 

根据该理论可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共支出不断增长,其中财政用于科教文卫及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比重将逐步上升;经济建设的投资将逐步下降。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经济的日益成熟,公共财政的不断规范,财政中的建设资金将逐步减少。这样在现行税收规模下,就可以节省出相当一部分资金投入到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农民身上,为他们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三、政府主要责任的体现 

1.财政支持 

农村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状况;存在问题

    论文摘要:本文以威海为实践地对该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其存在着覆盖人群有限、保障水平低、地区间差别大、农民参保热情不高、养老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管理不够科学等问题。

    《威海2009年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09年末,威海市户籍总人口252.9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30.07万人,占总人口的51.4%。当城市社会养老保险进行地女口火如茶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需求大与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供给力度小之间的矛盾一直未得到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也日益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通过走访调查、对数据进行spss分析,我们发现,尽管威海市于09年3月开始在个别村实施新型农保制度,但总体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隋况并不尽如人意,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覆盖人群有限

    首先,威海市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在部分村实行,并未普及到所辖区域内的所有村庄,有相当大一部分村民被排除在了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之外:

    其次,现行的农保制度将35-60周岁的农村户籍人口纳人缴费范围,而年龄超过60周岁的老年人则成了“真空地带”,无法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带来的福利;

    再次,理论上讲,越是贫穷、年龄越大的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越大,越应得到满足。但目前的政策恰好相反,现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走的是“保富不保贫”的路子。1992年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凡是温饱问题没有解决的地方,暂缓开展这项工作”。目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几乎都是富裕村民,而他们即使不参保,将来的养老也不会有问题。未来养老面临的真正困难恰恰是贫困村民,而他们却因为贫困而无法参保。目前这种“保富不保贫”的农保制度并未覆盖真正需要保障的农民。

二、保障水平低

    威海市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实行的仍是92年《方案》,该方案虽说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的原则,但政策扶持集中体现在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上,对农村社会养老的资金补助则捉襟见肘,加之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越来越少,导致普通村民得到的补贴少之又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了纯个人储蓄积累,已有退化为商业保险的趋势。

    通过走访,我们了解到,绝大部分参保村民每年仅可领到200元左右(每月不足20元),加之近年来物价上涨严重,每月20元的养老金对于农民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

三、地区间差异性明显

    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也日益扩大。与此相适应,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差别也日益明显。在富裕的村庄中,人们投保金额高,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较大。而在欠发达的农村,人们每月的养老金少之又少,有的村民甚至根本没听说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障措施,应当具有社会胜和统一险的特点,地区间如此大的差别性湮灭了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本质性。

    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威海市几个区之间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差距较大。高区、环翠区的农村由于“城镇化”的推进,村民收人高,加巨吹策的优惠,他们每月可领高达600-700元的养老金;而位于经区周边的绝大部分村民每月可领的养老金还不足20元,不可能满足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

四、农民对农保制度不甚了解,参保热情有待调高

    首先,不可否认,农民由于在文化、视野方面的局限性,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不够,普遍存在着“交钱给国家下女口留在自己手里”的观念;其次,由于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且保障水平过低,为部分村民拒绝参保提供了可以依靠的理由;最后,政府部门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存在一定问题,未耐心细致地向村民介绍农保制度,致使很多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不真正了解。

    在此次调研收回的130多份问卷中,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太了解”的占到了46.3%,“一般了解”的占到了20.7%,完全不了解的占8.5%,而“比较熟悉”的仅占19.5%。

五、养老基金保值增值困难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其他社会保障项目一样,资金筹集和运行是核心问题,正是在这一点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出现了未曾预料}n的弊端。9z年《方案》规定,农村养老基金主要以购买国债和存人银行实现增值保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咱受把基金存人银行。随着1996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相当困难,这使得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效果又大打折扣。

六、管理不够科学规范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来保障养老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但调研中我们发现,威海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上完全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独立管理,一家说了算,且没有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因此,在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种种不足之处:办事效率低、缺乏专业人士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管理、养老金无法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去向不明、甚至是挪用基金。这些都阻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