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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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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基金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REITs;公共租赁住房;动力机制

〔中图分类号〕D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187-(2013)01-0108-05

一、将REITs运用于公租房的动力机制:供需双方的契合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REITs)是一种筹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经营房地产及法定相关业务,并按比例(多数国家规定分配比例为不低于90%)分配净收益给广大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制度、基金形态和中长期投资形式。REITs 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90年代后逐步扩展到英国及亚洲的日本、香港等地。在公租房中运用REITs,既能够解决公租房供给中的资金难题,提高供给的效率,减轻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难的困境,解决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矛盾,又能够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条投资于房地产市场的便捷途径。

(一)资金需求方——在诸多方面匹配

从资金需求方来讲,REITs自身特点与公租房供给相适应。

1.期限匹配:满足公租房投资回报周期长的需要。

在公租房供给中运用REITs,可以满足公租房投资回报周期长的需要。按目前公租房租金收益水平,靠租金收回建房成本至少需要20-30年。而商业银行的负债来源多为5年期以下的存款,短借长贷,利率风险无法对冲。面对公租房如此长的投资回报周期,资金需要长期沉淀,风险和不确定性较高,房地产企业和金融机构均不愿参与。如在公租房开发模式中,如果房地产企业完全用债权方式融资,将明显提高企业账面资产负债率,降低其资信等级,减弱在其他业务上的融资能力和规模。而按照目前的制度安排,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如遇到不顺利的情况,也没有任何退出渠道或救济机制。当房地产企业完成建设,地方政府回购时也面临资金难题。公租房REITs 资金用途主要有两种:一是对承担公租房BT及 BOT 项目建设机构发放贷款;二是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为政府回购提供资金支持。REITs通过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可以随时在市场上交易,提高了公租房项目的流动性,为公租房提供中长期资金来源,化解其投资回报周期长的难题。

2.规模匹配:满足公租房建设的资金缺口。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建设1280万套公租房,资金需求达1.5万亿。在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下,地方政府缺乏持续供给公租房的能力和动力,现阶段更面临着财政资金约束下建设资金筹集及后期本息偿付的资金压力问题,因而地方财政在公租房投资方面严重短缺,地方政府融资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尽管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但成本高、风险大且不稳定。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为了满足保障房建设质量和速度的要求,地方政府需要尝试拓宽融资渠道,弥补公共部门资金不足。REITs作为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提供持续资金支持,既可以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又为银行体系解压,解决公租房长期、大规模的资金缺口。

3.风险匹配: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

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以间接融资为主,融资渠道单一。据统计,全国房地产开发资金中,约有70%来源于银行贷款,造成金融风险集中、融资效率低下。构建渠道多元化、高效并且有利于风险分散的房地产金融成为当前我国房地产发展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REITs连接房地产市场与资本市场,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拓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从而改善资产负债表及增强资金的流动性,降低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度,是对以银行为手段的间接金融的极大补充,将大大地提高房地产金融的完备性,有助于分散与降低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安全。

(二)资金供给方——增加投资渠道

作为资金供给方,投资者面对疲软的股市和尚欠发达的债市,寻找资金出路是首要考虑的问题。首先,储蓄存款存量巨大。2011 年底居民储蓄存款达35万亿,REITs具有门槛低、分红比例高、流动性强等优势,为中小投资者间接投资房地产提供良好的途径。房地产投资属于大额投资,中小投资者受资金限制,没有机会参与。REITs将集合的资金投资于公租房,将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持续、稳定的租金用于分配红利,让中小投资者通过 REITs这一方式投资于房地产业。投资者可以通过披露的运营信息,分析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在红利分派方面,只会在个人层面征税,在公司层面不征收所得税,投资者可以获得较多的红利。如果能够进行合理的产品设计,这些优势会吸引中小投资者的充分参与,将扩大我国房地产财富的社会占有基础,有深远的社会意义。〔1〕其次,保险公司、社保基金、银行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经过多年的发展,已颇具规模和实力,投资需求旺盛。公租房收益稳定,较易受到社会资金中尤其是基金、险资等机构投资者的青睐。另外,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也为投资于REIT创造了条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不断发展壮大。2011 年,全国各主要债券市场合计发债总量(不含央行票据)为6.4万亿元,股票总市值全球排名第三,公司信用类债券余额也位居世界第三,债券市场托管量达到23万亿元。经过多年努力,覆盖股权和债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已经初步形成,市场功能日益增强,资本市场的发展拓宽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市场秩序趋于规范。

(三)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提高公租房的供给效率

2011年,我国的城镇化率为51.3%,官方预计2030年中国的城镇化率将达到65%,将有4亿的农业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每年平均至少有2000万农村人口变为城市人口。这会产生大量的住房需求。同时,城镇户籍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只有约33%。这意味着有13.6%即1.28亿生活在城镇里的人没有真正城市化,没有获得市民应有的公共服务,也没有获得相应的住房保障。在目前的房价水平下,这些群体不具备商品房购买力,只能求助于保障房。在我国快速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这些长期稳定的需求,能够为REITs带来稳定的现金流。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结构性矛盾,市场潜在需求与有效供给不匹配,造成房价过度上涨,不仅威胁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运行。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对公租房的需求不断增长,将REITs引入到公租房建设,可以为在更长的时间内融入更多的建设资金,将加快公租房的建设速度,将加快保障房建设的步伐,实现保障房和商品房双轨运行,减轻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矛盾。另外,REITs 将会有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和监管制度,资产管理人必须定期披露运营信息,REITs 的经营情况要受内部监督及外部审计、政府部门的监督,透明度高,有利于提高公租房的效率和透明度。

(四)外部环境——管理层的支持

2008 年12 月,国务院出台“金融国九条”,其中第五条明确:创新融资方式,通过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REITs打开了政策通道。随后的“金融国30条”提出“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2009年下半年,央行召集成立REITs试点协调小组,成员主要有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2009 年11月,国务院批准北京、上海、天津三城市为REITs试点城市。天津的操作模式是将天房集团保障性住房的物业资产打包抵押给信托公司,设计金融产品后在银行间市场流通。此方案经由人民银行通过后上报国务院。上海由张江集团、金桥集团、外高桥集团、陆家嘴集团试点为保障房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北京试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支持保障房,首批试点项目或将落户朝阳区的部分公租房项目。〔2〕2010年5月,央行出台《银行间市场房地产信托受益券发行管理办法》。〔3〕6 月,住建部等七部门联合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指出 “探索运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为公租房通过 REITs 进行运作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

二、公租房REITs 项目的盈利能力分析

REITs 产品虽然风险较小、收益稳定,但风险始终是高于银行存款和国债的。通常情况下,要按照10年期国债再上浮150~200个基点,作为REITS投资人的回报率。REITs产品每年还需要按资产净值的1%以上向信托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缴纳管理费。因此,只有达到一定的收益率,才能吸引社会资金参与。

公租房REITs 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三项:一是租户所缴纳的租金。二是小区配套商业设施的租金收入,三是政府给予的各项税收减免。同时,公租房所使用的地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商涉及的印花税以及租金所涉及到的营业税和房产税。

(一)公租房项目的建设成本

根据统计年鉴,2010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竣工房屋造价为2228元/ m2。综合考虑公租房的税费减免,〔4〕将建设成本定为全国商品房平均造价的70%,考虑通胀因素,成本每年上涨4%。

(二)租金收入水平

目前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多在当地市场租金水平的六到八成,因而假设公租房的租金水平为市场租金水平的70%。易居报告研究显示,2000-2009年我国房产复合租金回报只有5.05%。〔5〕考虑到2009年以来的房价再次上涨,本文将市场租金率设为 4%。

(三)计算公租房项目的内部报酬率

内部报酬率法是目前项目投资决策最主要的方法之一。内部报酬率是使投资项目的净现值等于零的贴现率,根据贴现率对投资项目每年净现金流量进行贴现,未来收益总现值正好等于该项目原始投资额时,此时的贴现率即为内部报酬率。它实际上反映了投资项目的真实报酬。

∑nt=0COFt(1+k)t=∑nt=0CIFt(1+k)n-t(1+IRR)n

式中,IRR 为内部报酬率;COF为现金流出,t为年份;CIF为现金流入,代表租金;k为资本成本率,表示为银行的利率;n为投资寿命。〔6〕利用此公式,计算出不同地区房价所对应的内部报酬率。

目前中国30年期续发国债收益率4.53%, 10年期企业债收益率为5.2%—7.2%。而公租房以REITs融资,每年向公司缴纳的1%以上的管理费,因此,从理论上讲,目前房价在全国均价以上的地区具备相应的盈利能力。

三、运行模式

(一)设立机制

1.组织形式——契约型REITs。

按组织形式分,REITs可以分为契约型和公司型。契约型是指由发起人、保管机构、投资者以设立信托的方式,通过契约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成立的REITs,公司型是指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并投资于房地产,投资者每年享受公司的分红。从我国目前的法律和金融环境情形来看,选择契约型比较合适。

表2 契约型与公司型的比较

因素契约型REITs公司型REITs

法律环境有《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做依据,实践中也有类似的案例,并且可借鉴现行成熟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运作模式。我国目前还没有引入美国和日本的投资公司制度,设立公司型 REITs的立法成本、制度设计难度与经济成本都较高。

金融环境具有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的特点,信托财产具有其独立性,基金收益较有保障,设立也较为简单易行。公司管理和房地产项目管理混杂容易出现潜在的利润冲突。

2.资金投向——权益型REITs。

按照资金的投向,REITs有权益型、抵押型和混合型三类,其中权益型直接拥有所投资的房地产产权,以租金收入和出售房地产获得的资本利得为收入来源。这与公租房依赖租金收入的特点一致。该种REITs受利率的影响较小,可以更好地规避利率风险,〔7〕有利于吸引稳健投资者的积极投入。在目前保障房建设任务重、资金需求大的背景下,权益型是合理的选择。

3.交易方式——封闭型。

封闭型REITs 发行规模固定,投资人不得申请赎回,基金成立后不再进行资金的募集。开放型REITs的发行规模不固定,投资者可随时进行购买和赎回,这就容易受到房地产市场以及证券市场的波动影响,由于其部分变现需求需要多次对现存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股价,评估成本高且难度较大。作为一种长期投资,公租房投资估价具有系统性,不可能随时变动,采用封闭型可以较好的规避外部环境的负面影响,保证基金的相对稳定,鼓励并满足了投资者追求长期稳定收益的需求。

4.发行方式——公募与私募相结合。

以公募方式发行的金融产品在国内已经初具规模,分类监管、信息披露要求、资产第三方托管制度等相关监管措施都已提上议事日程,部分措施已经进入了正式的立法程序。〔8〕因而可以通过定向募集方式优先引入结构投资者,辅之以一定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二)运作方式

在运作中,政府可以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持有公租房项目,该机构作为发起人,将项目交给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向社会发行信托投资计划,筹资资金。投资人与受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并将租金收入及政府的租金补贴交给基金托管机构(银行)进行管理。受托机构委托独立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公租房项目进行运营和维护,将出租收入作为信托单位的利息收入,按时分配给投资者。为提高项目收益率,可以将公租房配套的商业设施一起打包计算租金出租收入。基金管理公司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将受到政府的监督并对政府负责(参见下图)。

图1 REITs运作方式

四、REITs运用于我国公租房的政策完善

(一)完善针对REITs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在我国推行REITs,只有《信托法》和《投资基金法》可以参考,没有专门针对REITs的法律法规。为保证REITs的规范发展,应该出台相应的专项法律,为 REITs 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一是在完善当前《公司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出台有关REITs的法律法规,对REITs 的组织结构、设立条件、经营运作、税收制度、产权转移或变更登记等进行规定。二是规范配套管理措施。规定REITs 的发起设立、组织结构、交易流程和收入分配等事项,明确房地产信托投资关系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准入资格。三是明确分红比例。在扣除管理公司及受托人的运营管理费用后,收益应当全部分配给投资者,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二) 税收优惠减免政策要进一步明确

REITs的优势之一是税收优惠政策,国际上通行惯例是免征受托机构的营业税,无资本利得税,给予投资者税收优惠。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获得租金收入应缴纳5.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然后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分红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出现双重征税。公租房REITs的目的是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具有住房保障性质的住房,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必要的。我国应健全相关的税收体系,明确与REITs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首先是参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制定相关税收政策,避免 REITs 出现重复征税,如在发行、交易以及分红派息中如何征税,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基金公司等如何征税。其次可参照国债投资的税收减免政策,明确公租房 REITs 产品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在REITs存续期间,免征租金收入相关的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等流转税。

(三)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是通过法定的登记或公示程序,对信托法律关系所指向的信托财产予以确认。按照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信托财产需要办理信托登记,否则该信托将不产生效力。2010年征求意见的《银行间市场房地产信托受益券发行管理办法》中也提出,被委托的地产物业应当已经投入使用,具有稳定现金流,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信托登记。因此,公租房REITs项目作为信托财产应该按照住建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信托登记,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仅为原则性的表述,没有具体规定信托登记的主管部门或受理机构,以及如何办理信托登记,造成信托登记在实践中面临 “有法可依,无法操作”的难题。目前,不同财产主管机关对于信托法中关于信托登记的理解程度、执行效果千差万别,甚至存在明显的法律隐患。由于没有法定的登记程序对信托财产进行确认,致使汇集在信托财产上的当事人的利益很难有效保障,信托所具有的权利重构、破产隔离、财产管理等功能没有发挥,信托金融创新遭遇阻碍。在实践中,各信托公司采取了一些变通措施,但都具有明显的有限性与阶段性,一些措施甚至本身的没有合法性不足,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已经成为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

(四)土地支持政策要进一步明晰

从前文分析来看,土地供应方式对提高公租房REITs项目的收益率至关重要。在公租房的供地方面,2010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指出,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如果能以按年征收土地出让金方式供应公共租赁房用地,大幅度降低出让用地成本,那么将显著提高REITs项目的收益率。

为保证REITs 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建议先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住房建设部等政府牵头制定关于公租房REITs 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规范 REITs 市场操作的法规和指导方针,对符合条件的 REITs 产品在银行间债市进行交易试点,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同时,在银行间债市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探索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杨绍萍.运用REITs模式发展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的路径研究〔J〕.中国金融,2010,(7).

〔2〕齐琳.北京最快年内试点房产信托基金〔N〕.北京商报,2012-06-28.

〔3〕央行版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准备就绪〔EB/OL〕.http://,2010-06-23.

〔4〕赵以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REITs融资的可行性探讨〔J〕.武汉金融,2010,(9).

〔5〕吴丽红.基于REITs的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模式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1.

〔6〕李忠富,何伟明.REIT在我国廉租房工程中应用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1,(2).

信托投资基金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文章认为目前中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结为制度缺陷,这种缺陷主要集中表现在单一的资金供给渠道、不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低下的资金融通效率和高度集中的系统风险,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引入房地产信托基金,运用市场信用机制,培育和完善房地产金融品种和体系来加以解决。

剖析中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是深刻认识中国房地产市场症结,确立中国房地产的未来发展方向的关键。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investment trusts,reeits)作为从事房地产买卖、开发、管理等经营活动的投资信托公司.实际上是由专业人员管理的房地产类集合资金投资计划(coll~tive investmentscheme)。其作为房地产金融体系中的市场(直接)信用,对于健全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解决房地产业和房地产金融的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中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单一银行体系支撑着中国整个房地产金融。一直以来,中国房地产业一直面临资金短缺问题。从房地产开发方面的资金需求现状来看,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自有资金外,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来维持房地产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目前,来源于银行的资金往往占到房地产资金的70%以上,有些企业甚至达到90%。

2003年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的统计结果显示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有18%来自于自有资金,2%来自于其它渠道,剩下的80%(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消费者按揭贷款和建筑企业贷款等)都来自于银行贷款。而这只是中国房地产企业的平均估计,很多中小房地产企业运作的自有资金往往占到总资金需求的10%,甚至5%。这种单一的房地产资金供给是中国房地产金融的特点,也是中国房地产金融问题的集中体现,无论是效率问题.还是风险问题其根源往往与这一特点密切相关。单一的银行体系支撑着整个房地产金融,进而支撑着中国房地产的整个产业体系,中国银行业的负载实在太大,结果使金融政策只能在勉强支撑和减负之间摇摆,政策的收紧往往给房地产金融和房地产市场带来强烈的硬冲击,形成“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同时,资金供给的单一性也是房地产金融不完备性的最显著表现特征。

单一银行体系的根源来自于中国房地产金融本身,同时也是中国金融制度在房地产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因此,中国房地产金融资金来源单一性问题要在中国金融制度改革进程的大背景上考虑,也要在充分认识中国房地产金融不完备性的基础上,结合房地产金融本身的特征积极解决。

2.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尚未形成。

(1)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的主要特点。完备的房地产金融应该是包括银行间接金融和市场信用在内的一级市场和以证券化为主要手段的二级市场。银行提供房地产开发贷款、房地产消费按揭贷款等间接融资,具有房地产投资商特征的基金(主要为房地产投资基金)供市场信用,这些构成了一级房地产金融市场;信贷证券化,尤其是按揭贷款证券化.不断把银行信用转化为市场信用,构成了二级房地产金融市场。两个市场共同作用,形成了完备的金融资源配置体系和系统风险分散体系。综观世界各国房地产金融体系可以看出,美国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可以作为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的典范。在美国,这个一级市场是由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寿险公司、储蓄机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商业银行和部分外来投资者等多重机构共同支撑。通过证券化建立起来的二级市场,在增加房地产金融的市场流动性的同时,实际上把房地产金融体系的资金供给转嫁到整个市场这种房地产金融的“脱媒”促进了房地产金融的信用市场化.加速了间接金融向直接金融的转化,其结果是,房地产金融的资金来源更加多元化和社会化,更加顺畅地把资金剩余向需求转化;相应地,房地产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将有效地从单一的银行体系中分离出来,更有效地避免了系统风险在银行体系中的聚集。

(2)中国房地产金融的不完备性及其核心问题。与成熟的房地产金融市场相比,中国房地产金融体系存在着极大的不完备性。就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而言,中国只有银行体系支撑着整个房地产行业的金融需求,而资本市场和直接信用的相对落后,使其几乎无法为房地产发展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仅有的几家房地产上市公司可以获得非常有限的市场金融支持。另外,房地产二级市场只能说尚在酝酿中,按揭证券化似乎还需一段时间方能走到前台,发挥市场信用的作用。中国房地产金融的一级市场是残缺的,是缺乏信用的一级市场.而二级市场尚不存在,因此,中国房地产金融是不完备的。

不难看出,中国房地产金融不完备性的核心问题是市场信用的缺乏,而发展市场信用只是丰富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内涵的手段,也是创立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的前提:事实上,二级市场本身更多的是房地产间接金融的直接化和市场化。要完成这种房地产金融体系的重塑,借鉴具有70多年政府主动推动和市场发展的美国房地产金融是必要的。根据美国的经验,其核心手段是房地产信托和证券化。

目前,我国房贷证券化仅仅是呼之欲出,与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尚未出台:房贷证券化是间接实现资金来源市场化和多元化的手段,对于加强房贷资金的流动,培育我国专业的房地产投资商,完备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有着重要作用,其影响是长期性的。相比之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同时活跃于两级市场的特点显示,它对中国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二级市场的形成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明显。

(3)中国房地产金融的资金融通效率低下。金融体系的核心作用是将融资需求和投资需求进行有效匹配,最大限度地将金融资源从过剩方向需求方融通。目前,中国金融资源的融通循环一定程度上是不通畅的,出现了金融资源错配的现象,或者说金融资源的融通循环中出现恶劣梗塞。一方面,由于中国金融体制本身的非市场化特征,金融资源并非完全按照市场化的风险收益对称性原则进行效率配置,造成银行的资源有很大部分流向了那些规模小、风险大的房地产企业。银行对所有制所形成的偏见、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信用软约束倾向、相关人员的道德风险共同作用,使得金融资源的很大部分流向了那些自享受收益,由银行承担风险的房地产企业,风险和收益失衡,金融资源在房地产行业的配置效率受损。另一方面,中国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其收益性应该为资金剩余者提供分享增长的机会,而大量的存款滞留于银行的账面上获得很低的收益,无法通过有效的市场渠道直进入房地产行业,分享行业发展机会。然而,如果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看,这些金融资源的所有者恰恰是房地产金融系统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因此,中国金融资源的提供者不但无法获得行业增长的收益,而且最终承担了行业本身的风险以及中国金融体制存在的固有的道德风险和体制风险。

以上分析表明,尽管融通效率低下的原因有更为宏观的经济金融体制背景,但如果能从房地产金融本身特征出发,减轻房地产金融对银行体系的依赖性,发展市场信用.即为有效金融资源需求提供金融资源供给,叉为投资者提供了分享房地产行业增长收益的机会,同时将大大推进中国整个金融体制的改革进程,提升中国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4)中国房地产金融蕴含着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构成中国银行业危机隐患的巨额不良资产,很大程度上是90年代房地产泡沫所遗留下来的,取终聚集于银行体系,面对入世后新一轮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银行仍将面临相同的问题.面临承载行业发展所不得不积累的风险。这种趋势已经从银行的资产组合的变化中逐步显现出来:因此,必须在理解系统风险和金融危机动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金融体系进行制度创新,找到化解风险积累的制度安排

二、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有利于解决我国现有的房地产金融问题

1.有助于促进市场信用的发展、信托制度的表外安排使得其具有直接融通金融资源的能力.充分体现了市场信用的特征。与其它金融制度安排相比.更具全能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它可以很好地嫁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能有效地将金融资源在不同的市场中进行配置。

目前.我国信托业才真正开始起步,这种极强的制度优势尚未能发挥出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h’s)是被成熟的房地产市场检验过的市场信用机制.也是信托介入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主要方式。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我国的引入,必将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信托的制度优势,解决我国房地产业资金来源的单一问题。

2.有助于提高我国房地产金融的融通效率。毫无疑问,房地产信托基金的引入将为我国房地产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融通机制,事实上,自“一法两规”颁布以后,信托的房地产融通功能已经通过各种指定性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的形式体现出来:但是,目前推出的房地投资信托计划仅仅是单一的融通手段.无法成规模化和长期化,因此也无法成为房地产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从单个房地产信托计划过渡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利用信托基金在募集、管和退出上的规模性和系统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才能作为我国房地产业制度创新和金机构创新的产物,集政府、银行、企业和投资方面要求和利益于一体,真正实现信托融的长期化和规模化。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将一定程度疏通我国房地产资金循环的梗阻,避免单一融通体系下银行相关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硬击,减缓某些特定目的政策对整个市场的整体;中击力度;同时为那些有意分享房地产行业增长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金融体系的错配矛盾。

从这个意义上讲.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入.将会系统改变目前金融资源供给的单一性问题,改变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供给格局,真正提升我国房地产金融的融通效率。

3、有助于提高我国房地产金融体制的备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金融机构的特征,通过金融平台募集社会自由资金,直接把市场资金融通到房地产行业,对以银行为主的间接金融形成了极大的补充。

信托对完备房地产金融体系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托进入房地产金融领域,其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方式介入房地产场.不但参与一级房地产金融市场的金融资源供给,也参与二级市场的投资,有助于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完备性的提升。第二,证券化是创立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的核心手段,而证券化所要求的“破产隔离”的结构安排也离不开信托这一载体.

4.有助于降低我国房地产金融的系统风险。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不仅可以增加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备性,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而且有助于金融系统风险的分散,降低危机产生的概率,提高房地产金融的安全。

明斯基(h 1an p.minsky)的金融体的脆弱性假说和外来冲击性理论,分别解释金融危机的内因和外因内因在于金融体本身的抗风险能力,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体系对风险累积的分散能力。从金融体系本身的角度看,金融危机的爆发源自金融风险的增加、累积、局部超过限度,最后传染至整个体系,因此,金融体系对风险累积的疏通、分散安排。虽然不能完全消除金融危机,确可延缓或避免金融危机的爆发。

具有间接金融特征的银行信用和市场信用对于风险的分担方式是不同的。银行对风险进行跨时分担比较有效,容易把风险在未来和现在之间进行分配;市场信用跨空间(erc;一sectiona1)风险分担能力比较强.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分摊。跨时风险分配意味着,银行承担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拥有的资产的交易性较差,同期调整的难度较大,只能在未来和现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在当期解决风险积累问题,结果是在某一时期的风险一旦超过了警戒线,金融危机就会爆发。

市场对风险的跨空间分散是指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风险分配,风险分配的扁平化功能比较明显,可以有效地解决当期的风险累积。因此,从房地产金融风险的角度来看,通过引入房地产信托发展市场信用,不仅为房地产金融获得更为有效的资金供给途径.也将大大提高房地产金融当期的系统风险化解能力。

三、政策建议

1鼓励现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向专业化发展。目前我国由信托公司推出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由于受到每个信托计划合同数不能超过200份(含200份)的限制.单笔合同金额较高,风险集中,信托整体规模不能够实现大的突破,难以实现房地产多项目的分散投资。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支持房地产信托的发展,经过试点发行,采取向全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或收益凭证.成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而使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股份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或采取场外直接交易方式,使其具有较高的流通性,发展成合法、流通性强、具有一定专业化优势的房地产投资主体

同时鼓励房地产投资基金通过集中专业管理和组合化投资组合,聘请专业性顾问公司和经理人来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与投资运作,并实行系统投资策略,选择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及业务,从而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取得较高投资回报。

信托投资基金论文范文第3篇

    一。 国际地产基金种类

    1. 开发型: 参与项目开发, 从前期开始介入

    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摩根斯坦利(Morgan Stanley)、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荷兰ING、澳大利亚麦格理银行(Macquarie Bank)

    2. 收租型: 购买有稳定租户成熟物业, 长期持有物业收租盈利, 不介入前期开发美国国际集团(AIG)、Rodamca Asia、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新加坡腾飞基金(Ascendas)

    3. 不良资产处置型: 通过收购不良资产(Non-Performing Loan), 将其证券化, 打包处置, 变现盈利

    高盛(Goldman Sachs)、莱曼兄弟(Lehman Brother)、摩根斯坦利(Morgan Stanley)

    二。 2004年国际地产基金投资倾向

    1. 开发型国际地产基金

    选择地点: 上海、北京

    投资趋势:

    由商用物业(Commercial Property)转向住宅(Residential)

    由高档物业(High-end Property)转向中档(Middle Property)、中高档(Middle-high Property)及中低档(Middle-low Property)

    2. 收租型国际地产基金

    首选北京、上海, 有成功经验后选择广州、深圳, 开始进入经济发达二线城市, 如苏州、宁波、杭州、天津、大连等

    投资物业类型: 有稳定租户的成熟商用物业(Completed Commercial Property)

    3. 不良资产处置型国际地产基金

    发行ABS (Asset-backed Security), 加速不良资产(Non-Performing Loan)处置速度

    4. 国际地产基金选择合作伙伴标准

    一般只选择和当地最有实力和发展潜力的公司合作, 看中管理团队、土地储备、政府关系、发展前景等

    三。 中国房地产发展 “拐点”: 房地产证券化市场的形成

    美国二级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的成功使证券化和二级抵押贷款市场成为全球的热门话题。正如股票将公司证券化, 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股票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 中国证券市场异军突起; 二级抵押贷款市场的建立将使房地产证券化成为现实, 彻底解决房地产投资门槛高、变现性差、流通性差的障碍, 使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和普通老百姓投资房地产成为现实, 国内外机构投资者进出中国房地产市场畅通无阻, 解决房地产发展资金瓶颈问题。中国房地产二级证券化市场的形成, 将成为中国房地产发展的 “拐点”, 使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及开发模式产生根本性转变, 专业化运作大势所趋, 部分房地产商将从开发型转为经营型, 商用房地产(Commercial Property)面临前所未有发展良机, 逐步形成开发型和经营型并举的格局, 引导中国房地产开发模式从 “香港模式”向 “美国模式”转化, 并最终成为现实。

    (一) 房地产二级证券化市场的形成需具备八项前提条件:

    1. 发达完善的一级抵押贷款市场

    发达完善的一级抵押贷款市场是形成房地产二级证券化市场的前提条件。缺乏充足的符合投资者要求的高品质的一级抵押贷款, 二级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将无法运作。一般而言,住房抵押贷款余额总量应占到整个国家当年GDP总量的30%~60%, 才能满足这一需要。1999年底,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余额总量占当年GDP总量比例为50.2%, 英国57.31%, 德国57%, 澳大利亚40.7%, 加拿大44.4%, 日本36.9%, 香港43.15%.

    2. 稳定的经济环境

    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将有效地创造贷款需求,并赋予投资者和贷款机构信心。在一个多变的经济环境中, 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很难预测通货膨胀和利率变化, 因此风险加大, 不愿提供贷款,或仅仅提供短期贷款。

    3. 完善的法律制度

    完善、有效的物业登记、注册、抵押权的处置等, 对一级和二级抵押贷款市场均非常重要, 权属不清将使房地产交易无法进行。同时, 有关的立法,如<<信托法>>,<<基金法>>等, 也非常重要。由中央政府提供担保, 具有国家信用的特别机构(SPV), 类似于美国的联邦全国抵押协会(Fannie Mae)、政府全国抵押协会(Ginnie Mae) 和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Freddie Mac), 对二级证券化市场的形成至关重要。

    4. 富有竞争力的市场结构

    自由利率是形成富有竞争力的市场结构的前提条件。贷款品种必须丰富多彩, 对投资者富有吸引力。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必须足够弥补信用风险、变现风险和利率变化风险。市场结构越有竞争力, 二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潜力越大。在那些贷款机构主要由有丰富低廉的存款的金融机构组成的国家, 证券化通常费用高昂, 难度很大。

    5. 可操作的抵押贷款机制

    贷款机制的标准化是二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必须有相对标准的贷款发放、服务和承销机制, 从而将相似的抵押贷款归类成群, 增加其变现性和减少风险, 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

    6. 娴熟的发行技巧

    准确的估价和完整的信用体系对二级证券化市场至关重要, 其将能有效地控制风险, 降低成本。

    7. 强大、成熟、充足的机构投资者

    8. 娴熟的管理服务技术

    (二) 前景展望

    中国经济欣欣向荣, 蓬勃向上; 中国房地产业日新月异, 迅猛发展; 中国金融改革创新, 前景广阔。作为连接房地产和金融两大支柱产业的房地产金融, 在中国方兴未艾, 令人无限憧憬。 中国房地产开发模式将由 “香港模式”向 “美国模式”转化, 中国房地产发展的 “拐点”——中国房地产二级证券化市场, 预计在2006~2007年将可能实现。

    1. 迅猛增长的一级抵押贷款市场为二级证券化市场的形成奠定坚实基础

    中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虽起步较晚, 但自1998年推行住房商品化后, 中国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成长可谓突飞猛进, 成长迅猛。1997年年底, 也就是推进住房抵押贷款之前, 中国住房抵押贷款余额总量只有190亿元, 占当年GDP 的0.26%; 1998年涨到426亿, 占GDP的0.54%; 1999年为1358亿, 占1.66%; 2000年3306亿, 占3.70%; 2001年6099亿, 占6.29%; 2002年, 8743亿, 占8.54%; 截至2003年9月, 中国住房抵押贷款余额总量已达11387亿元, 约占全年GDP总量的10%, 照这种速度发展, 经过2~3年时间发展, 是完全有可能达到或者接近国际标准水平的, 满足形成二级证券化市场的要求的。

    2. 竞争性市场结构初步成型

    2005~2006年是中国金融改革开放年, 我们预计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化, 利率放开势在必行。同时, 2005~2006年也是国外银行、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大举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利率的放开和国外金融机构的大举进入, 将为中国抵押贷款市场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 提供丰富而有竞争力的贷款品种。

    3. 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摩根斯坦利(Morgan Stanley)的不良资产交易已于2002年底得到批准, 2003年对四大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将迈开中国房地产证券化的第一步。随着交易的进行, 相关的法律也将逐步出台, 为中国房地产证券化市场的形成奠定法律基础。

    4. 抵押贷款违约集中体现, 信用体系初步建立

    根据美国等发达国家经验统计, 抵押贷款发放后的3~5年为违约的高峰期。从统计数据看, 中国住房抵押贷款约80%是2001年以后发放的贷款, 这部分贷款的违约高峰期正是2005~2006年。违约率的骤升, 将使原国有银行的存贷利差获利空间减少,逼迫其采取措施, 降低风险, 促进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的形成。同时, 随着违约率的提高, 信用体系也将在实践中逐步建立。

    5. 机构投资者发展成熟

    房地产证券化市场的形成, 需要强大的机构投资者的介入和支持, 如退休基金、保险基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人寿保险公司等。没有这些庞大、成熟、专业的机构投资者, 房地产证券化市场也很难实现。我们预计, 2005~2006年国际银行、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大举进军中国市场, 会起到一个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 经过2~3年发展, 中国的机构投资者也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作 者 简 介

    姓名:罗高波

    简介:美国南加州大学(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房地产硕士

    同济大学建筑管理工程学士

    拥有10年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经验。曾就职于中国宝安集团、金地集团等公司,并曾担任美国Countrywide(2003年Global 500 & Fortune 500企业)中国地产顾问。 2003年8月加盟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营销总监。

信托投资基金论文范文第4篇

一、信托创新的内涵

(一)理念(观念)创新

坚持理念创新,首先必须将服务于民众投资作为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发展的基本宗旨。有一种观点将信托(一般是资金信托)看成是一种准富人的游戏,以提高入门标准和制定限制性措施来排斥大多数民众的参与。这是几十年来我们只重视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而忽视普通民众投资的传统观念的反映。事实上,我们的管理部门多年来在投资产品管理方面的思路始终以国家利益、国企利益为重心,这本来没有什么不对的,但问题是这种传统政策导向往往被过分渲染,以至于在实际工作中如何为普通民众提供足够的、多样化的、有吸引力的投资产品的问题被忽视了。论文百事通除了政府的专营性国债外,再就是很不健全的风险极大的股票市场,甚至还要通过不断下调利率将普通民众的储蓄资金挤出一部分到股票市场上去,这是一种有失偏颇的思维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民众自主投资权利有意无意的限制,应该认真反思。

我们早就应该以信托方式,以更具法律约束力的信托产品如中长期贷款信托来使民众资金与各类效益良好的经济项目更直接地联系起来,以更透明的法律和利益关系将委托人、受托人、投资项目联系起来,为民众资金谋求在真正硬约束下的较高收益,在达到社会资源最优化利用的同时,也达到民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此,就应当大力加强信托业务的拓展,对看似合理、实际已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传统制度、规定进行大胆改革。当政府的行为日渐淡出直接的经济活动,行政化的指挥逐渐远离合法的商业行为时,信托业生存与发展的机会就到来了。

现在的一些管理制度把公益目的和商业行为分得很开,甚至税法也对社会捐助限定为税后列支。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在商业活动取得较大发展的同时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迅速发展。目前国家在公益事业方面资金投入很少的原因很多,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设立一条通道,将商业行为产生的利益与公益事业的发展联系起来,以至于有些企业投资公益事业时,同时又通过各种方式要求政府在给予税收及其他方面的优惠。这种做法甚至成了产生某些腐败行为的温床。在《信托法》指导下制定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给我们这样一个启示:即在信托公司创造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共处的平台上,信托理念的商业运作是完全可以创造一种同时满足委托人(自益或他益)和受托人自身商业利益的同时,创造出满足公益性受益人的来源——这就是一种兼有特定公益成分的投资资金信托。其另一个积极作用则是还可以造就一个吸引境内外其他公益性资金的平台,使得我国社会公益活动的资金来源产生良性的互动效果。如果政府能在税收及相关制度管理方面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即可达到利国、利民、利企业的多赢目的。

观念创新的另一要求是力避直接抄袭国外的东西。有一种观点认为,信托是舶来品,就得向外国学习。在此思想指导下,出现了照抄照搬的现象,甚至连起名字都不变,什么年金信托、金钱信托,却不研究这种翻译过来的东西是否符合我们的现实生活。笔者认为,信托的创新绝不能脱离开中国的国情,必须实事求是,坚持阶段性发展,否则就会像证券投资基金(不论是开放的还是封闭的)那样,照搬得最认真,效果却让人怀疑。现阶段中国的信托产品设计只能借鉴国外经验,设计出有自己特色的产品。这就对现阶段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研究人员提出了更为复杂、艰巨的挑战:即不能实施简单的接轨,原封不动地照搬,而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创新。

通过对信托原理的理解,我们甚至已经可以尝试用信托公司这个平台来解决一些关系国家重大利益的事务。如国有资产产权的明晰法律界定及管理效率问题长期困扰着各级政府,是否可以采取国有资产信托化分级设置、专业化运作的方式加以管理呢?其实这不过是把目前四大国有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放大而已,应当说实行起来并不太困难。再如,农业工业化生产是我们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题中之义,是否可以尝试利用信托公司的平台将散落在千家万户的管理效率难以提高的土地集中信托起来,实现专业化工业生产,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真正的农业经济现代化运作,以抗衡来自发达国家发达农业的竞争呢?此外,城市建设规划用地若能实行信托化管理,就能使这个长期不透明的领域变得透明化、规范化,更能配合一个城市长远发展战略的落实。凡此种种,信托公司的平台作用具有无限的潜力。

(二)制度创新

理念的创新为制度的创新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这主要体现在信托公司层面的组织架构、管理模式和管理思路的重新设计和构造方面。当然宏观层面上的创新也很重要,这里先不涉及。

所谓组织架构的创新,似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现阶段信托公司没有硬件营销网的情况下,要在分清固有资金运用与管理以及信托资金或资产的运用与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打造高水平的项目管理体系和富有活力的全新的产品营销体系。特别是后者的打造对信托公司将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是极具市场特性的部分,应全力以赴地去做。这是实现信托公司在同业中竞争制胜的非常重要的一环,先行者必将受益。另一种情况是,在将来政策上允许设立部分分支机构的同时,如何将已经建立的营销体系与新的公司组织环境实现良性对接,这些在今后的工作中都应认真加以考虑。

所谓管理模式的创新,是在认真研究、理解信托关系及体系基础上,依据“分账管理、分户运作”的信托特点,构造管理的指令传递和信息反馈通道,特别是构造相关的以法律支持为核心的监督体系。作为一种在严格法律限定下的受托理财行为,信托公司若要以诚信、谨慎原则完成受托人的职责,就必须既摒弃过去那种随意性极大的管理方式,并注意克服源于政府行政管理惯性的繁琐和低效率的弊病。我认为,这方面特别适合扁平型的管理模式。

至于管理思路的创新,它是由在新思路下设计的信托业务将涉及的人力资源的两大群体决定的。对信托资金项目的管理人员数量和素质的要求,公司的管理思路应是一种精算理财式,不求多,但求精,要求具有相当的专业分工,不要求面面俱到;复合型人才也应有适当的专业倾向,以适应公司项目选择的专业性特点;而对产品营销人员的管理,则应强调能力第

一、学历第二的原则,以便充分发挥员工在这方面的与生俱来的或在多年社会实践中培育的某些特长,特别是强调对其敬业精神的鼓励和专业敏感性的培养,而高级管理人员更应具有超出一般水平的对市场机会的反应能力。

(三)产品创新

在实现制度创新、建立了富有成效的激励机制的基础后,产品创新就成为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进而提高公司市场份额以及为公司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利润增长点的重要标志。产品创新的关键在于对信托关系的充分理解以及与信托服务对象需求能否实现最佳状态的有机结合。这是有规律可循的。如果我们抓住了其中的要点,形成若干种标准架构,就能在相当程度上大批量开发产品以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例如带有公益导向的专业信托产品的设计就是如此。

二、实现产品创新并保持产品创新连续性的途径

(一)关于产品创新的实现

1.认真研究相关的政策、法律、业务规律

在现阶段法律建设不完善的情况下,尤其要重视对政策的研究。要有超前性、预见性、灵活性和敏感性,并不断规范自己的产品运行模式,调整自己的产品设计思路和营销策略。中国目前正处在信托概念启蒙、信托体系重新构造的阶段,基层的信托公司有责任以自己的实践经验来完善中国的信托法律、业务理论和管理制度。

2.建立结构多元化、知识复合化的员工队伍

在新组建的信托投资公司,不同岗位应当有不同知识结构的人员,特别是不仅要有一批高学历的知识型、研发型人才,更要注重培养具有中等专业知识水平的实用型、技师型人才。在形成人才的合理组合、优化配置中,应始终坚持能力第一的原则。新晨

3.建立以客户需要为重心的营销队伍培训体系

之所以强调以客户需要为重心,是基于对信托产品的需求都是依据于千变万化的客户需求才提出这一原则的。信托产品之所以具有无限性,实际上是由客户需求的无限性所决定的。在当今竞争的社会,信托投资公司目前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尚属弱势的一支,尤其要强调“客户需求第一”,才能在竞争中逐步取得先机。培训体系的建立就是为了保证实现这一重心。这个体系所要达到的目标,就是使员工能树立牢固的敬业理念,培养员工的行业敏感性和较高的营销能力,使公司的营销队伍始终保持与客户的最大亲和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产品创新连续性的保持

1.新产品创新的决策程序必须简单和高效率

由于新产品的推出具有很强的时机性,而且易于被同行复制,因此,公司决策体系就要适应这个特点,强调时效性,强调果断决策。这就要求参与决策的人员具有较高的产品创新意识、专业评判素养,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支持系统以配合决策体系工作。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这主要是指严格的产品评价和评估体系,相应的风险防范,特别是预警制度,以应对在多样化的需求条件下出现的不规范不严谨行为导致的风险。

信托投资基金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商事信托;受托人;严格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302-02

随着经济与法律的发展,信托一开始所强化之保有和转移财产的功能逐渐为财产管理的现实内涵所取代,信托开始进入商事领域并且得到了广泛的运用[1]。商事信托功能的发展,极大地丰富了信托法律关系的内涵,也为信托商事审判的工作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托。从信托的历史沿革及其发展来看,现代信托已成为集财产移转、财产管理和风险防范为一体的综合功能体。鉴于财富形式的金融化,财产管理和风险防范成为现代信托的核心功能[2]。在商事领域扩容之后,金融衍生品的大量出现,资金、股票等金融性财富纷纷流入信托市场,使得信托法律关系除了具备财产管理与风险防范两大基础功能之外,逐渐衍生出融资、投资、中介等方面的功能。这种功能的创新发展,使得在商事信托中,受托人基于财产性的双方法律关系,具有了更为严格和重要的信托财产管理责任与审慎义务,需要进一步完善受托人的相关权利义务规定,强化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对商事信托受托人责任与义务的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分析。

信托在产生之初,是为受益人利益而设立的,然而在信托制度设计之中,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却没有权利进行管理处分,其信托利益能否实现主要依赖于受托人,因此只有通过对受托人课以较重的责任,才能促使其更好地履行对受益人的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等义务,从而更有效地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虽然中国《信托法》在第四章第二节中对受托人的义务做了一些规定,然而仅有诸如受托人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这样的一般性规定,且并未对受托人课以重责。在财产管理日趋专业化的今天,显然难以适应信托财产管理功能的拓展。

因此,中国《信托法》有必要在受托人注意义务的立法上区分一般和专业受托人的注意义务标准,要求专业受托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这也是各国法院的共识。例如,美国不仅在其《信托法重述》中明确了专业受托人应当承担更高的谨慎义务,而且在其法院审判的案例中也显示出专业受托人应负有更高义务的强烈倾向[3] 。

同时,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受托人在现代信托中应当享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以便其在处理信托事务时能够根据特定客观条件做出特定的投资选择和风险规避等决定。而纵观中国《信托法》虽确立了限制规范,却没有确立授权的规范,使得其更多体现出了强制的色彩,限制规范缺乏基础对象。须知信托法对受托人限制并不是目的,其真正的目的是规范受托人权利的行使,确保受益人利益得到保障[2]。

因此,受托人应当具有独立的投资和财产管理决策权,当然这些权利也应受到上述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的限制。商事审判在审理信托案件时,应当审查专业受托人受在享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是否尽到了更高的注意义务。商事信托对受托人注意义务的更高要求,体现在了诸多的商事案例之中:

[案例1]周齐放诉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宝鼎基金红利案[4]

原告周齐放于1996年12月4日至1997年1月9日,分别买入宝鼎基金4 700份,1997年4月7日原告卖出宝鼎基金4 500份。因《“宝鼎”基金上市公告书》上载明,本基金收益分配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果公布后三个月内进行,即每年分配红利的时间应为3月31日之前,而被告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证券”)于1997年10月15日才分红公告。延期了7个月,使原告失去了应在1997年3月31日之前享有的红利受益权,原告为此向法院提讼。被告认为,自己曾于1997年2月24日已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提出申请,在未批准之前,其不能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分红等行为。故致宝鼎基金延期分配红利,自己既无故意,也无过错。最终一、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2]刘某某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等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案[5]

2007年9月21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以下简称武宁支行))签订《兴业银行2007年第七期万利宝——“兴业基金宝”人民币理财协议书》,双方约定,刘某某参加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本期理财计划,接受兴业银行提供的信托投资理财服务。协议到期后,原告认为被告武宁支行在代为销售过程中并未尽到对客户严格的风险提示义务,致使其理财本金出现了较大损失,原告为此向法院提讼。被告武宁支行、兴业银行则认为,原告应认真阅读本产品协议的有关条款,认识投资风险,知晓理财产品投资是非保本的。武宁支行在签订协议过程中也已明确告知了投资的风险、后果,所以自己对此并不存在过错。最终一、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两起典型案件,都是由于委托人、受托人的不同立场对信托受托人权利、义务的范围与内容边界理解错位而引发的商事纠纷。

对于委托人而言,从商事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认为应当对商事交易中的各方当事人课以严格的商事责任,进而认为信托法传统制度设计中基于财产管理效率考率而设置的受托人轻微义务在商事活动中是不合适的,受托人应承担更多的商事责任。故此,才会有案例一原告认为万国证券应有及时分红公告的义务,案例二原告认为武宁支行在代为销售过程中应有对客户严格的风险提示的义务。对于受托人而言,基于对传统信托制度之理解,认为其仅需承担法律规定的对信托财产管理的忠实、谨慎义务即可,并不需要在商事活动中额外承担更为严格的商事责任。

从上述法院判决来看,在商事审判中法院似乎更加倾向于支持受托人的观点。但是基于商事交易活动的特殊性,在商事审判中应该严格把握商主体法定、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的要求,正确适用法律,强化对交易相对方的利益维护,而依据传统信托之理念,将投资风险的责任皆归由委托人承担,而不对受托人课以严格的商事责任,似有显失公平之嫌。这不仅易于引发商事纠纷,而且也违背了维护商事交易安全的商法基本原则。因此,商事审判中应树立利益平衡理念,突破原来信托理念之桎梏,以公平、正义、和谐的方式来处理委托人、受托人的利益纠纷,保障现有的社会秩序和利益格局,促进合法利益的实现。

在现代信托制度中,由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所处的立场不同,利益的异质性尤为突出地显示出来。其中以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利益冲突最为频繁。基于信托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的运行机制,一方面受托人的收益并不直接对应信托财产的增值,另一方面受托人又对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管理、处分权。且受托人除需在管理信托财产中遵循忠实、谨慎的义务外,并不需对委托人、受托人承担任何义务。而委托人自信托设立以后即脱离信托,即丧失了对信托的财产权,也因此没有任何权利对受托人是否合理管理信托财产进行监督,这对委托人来说无疑是极为不利的。特别是在商事信托之中,委托人之所以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是为了实现财富增值的目的,且在此过程中都给予了受托人一定的报酬,若委托人在信托建立之后对信托财产没有任何权利,而受托人在获得报酬利益之外,仅承担管理信托财产的忠实、谨慎义务,而不受委托人任何限制,似乎也同样有失公平,极易造成信托双方利益冲突进而引起商事纠纷。因此需要“认识所涉及的利益,评价这些利益各自的分量,在正义的天秤上对它们进行衡量,以便根据某种社会标准去确保最为重要的利益的优先地位,最终达到最为可欲的平衡”[6]。因此,基于商事信托的特殊性,在商事审判中需要树立利益平衡理念,以使得委托人利益与受托人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优化状态的,最终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同一。所谓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在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背后各自所代表的利益进行衡量比较后而进行的价值判断和利益取舍。利益衡量的功能是在对各种利益主体的权利作出衡量和估价的基础上,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恰当的标准。

具体言之,如果委托人尽到了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时,就需要重点审查受托人的妥善管理义务。商事审判中可适当免除受托人的一般过失责任。把商事信托中受托人的责任主要限制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之中,适当排除一般过失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只要受托人在进行管理中像管理自己财产一样管理了委托人的财产,在风险面前做出同样的决定,就应该适当免除受托人因一般过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让受托人在做重大决定的时候,在考虑风险和投资回报的时候不会被束缚手脚。在受托人向委托人告知该投资有高风险的情况下,为了获得高收益委托人仍同意受托人的决定,这时,即使受托人有一般过失也应该不承担民事责任。当然由于商事信托的受托人具有营利性,不同的受托人具有的经营能力和责任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商事审判在归责时对不同的委托人适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在认定受托人的责任时,同时要特别区分不同受托人拥有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可以根据受托人是否收取委托人的报酬,收取报酬的多少,本身所具有的经营管理能力和预计风险能力的强弱等诸多方面来区分,从而决定委托人承担多大范围的过失责任。在损失的确无法避免的时候要区分受托人是否利用他应有的能力把损失降低到了最小。如果受托人是商事信托的专业人士,那么他承担的注意义务就一定要比一般受托人高,在发生不可避免的损失时他也应该把损失降得比其他一般受托人要低,否则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奚庆,方红.信托的源起与商业化[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

[2] 雷从民.信托法律关系的功能分析[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

[3] 卢晓亮.关于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的法律分析(下)[EB/OL].http:///NewLaw2002/SLC/slc.asp?gid=

335573188&db=art,2013-08-23.

[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沪二中经终字第255号二审判决书[Z].1998.

信托投资基金论文范文第6篇

论文摘要:近年来,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我国的风险投资业逐步得到了发展,注册风险资本总额超过100亿元。但是,由于我国的风险投资业还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一些法律法规,在立法的时候没有考虑到风险投资这一行业的特点,其中的某些内容甚至阻碍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风险投资的概念和特点

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风险资本,是一种由专门的投资公司或专业投资人员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把资金投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并以其长期积累的经验、知识信息网络辅助企业经营以获取资本增值的投资行为。

风险投资本质上是一种追逐高利润、高回报的金融资本。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获取股息而长期持有风险企业股份的投资行为,而是通过退出投资赚取与之承担的高风险相对应的高额利润,这就要求风险投资家要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结束对风险企业的投资与管理,收回现金或有流动性的证券,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利润。

风险投资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背景下产生的,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时间的过程,要随着中国的科学技术和综合国力的提高才能逐渐成熟。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为了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我们也必须要坚定不移的发展中国的风险投资事业。现在我们正面临21世纪的大挑战,挑战的内容包括三方面:第一方面是知识经济将会成为新的社会形态,第二方面是虚拟经济将会成为新的经济活动模式,第三方面是网络经济将会成为新的经济运行方式。这三方面的挑战对我们而言是严峻的。

二、我国风险投资的鼓励措施

国外对于发展风险投资的鼓励措施主要体现在税收的优惠上,而且优惠的力度相对较大。相比之下,我国目前在税收方面对风险投资业的优惠政策还十分有限,力度也不够,很多地方还存在双重征税的现象。另外,许多国家对于风险基金的出资人和管理人都有一套约束和激励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在我国还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目前我国对于投资者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同时,出售风险资本的股份获得的资本利得能否减免税,遭受的损失能否抵税,这些也是出资者关心的问题。只有采取切实有效的鼓励措施,让出资者愿意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到风险资本市场,这样才能增加我国风险资本的来源,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不仅对于出资者,对于风险基金管理公司来说,采取一定的鼓励政策也是必要的。

在我国的税收法规中,对从事投资活动的外资企业并没有相应的鼓励措施,原有的对生产型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从事投资活动的外资企业中并不适用。1995年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对于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问题有这样的规定:投资公司按照有关法规从事投资业务及与投资有关的其它业务,不应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境内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境内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它各类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风险投资的受资公司主要是各类高技术企业。目前我国对于风险投资受资公司在所得税上的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对新办的高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但实际上,这是一种低效的优惠措施,因为只有大约30%的高技术企业在前两年就能够获利,而绝大多数的高技术企业并没能享受到这一政策所能带来的好处。

在增值税方面,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而发达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对于资本有机构成高、技术附加值高的高技术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企业实际上享受了提前抵扣税款的权利,相当于得到了国家提供的一笔无息贷款,极大地降低了风险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和投资风险,提高了风险投资者的预期收益。

三、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对策

1.发展规范风险投资主体。一是风险投资公司。我国一些风险投资公司是以政府出资为主,由此带来资产所有者虚置、错位和预算约束软化等问题,不利于风险投资发展。需要对这部分风险投资公司加以调整,实施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治理结构,政府不能对风险投资公司运作横加干涉,经营管理者必须与原所在单位割断联系并作出承担投资风险责任的承诺,政府出资起带动作用,在公司发展步入正轨、能获取较高利润时,政府资本应该退出,让其他社会资本介入。二是风险投资基金。用私募或公募方式筹集风险投资基金是扩大风险资本的主要手段,也是发展风险投资主体的方向。与风险投资公司相比,公募基金的集资规模大,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具有天然的联系,在设立运作一段时间后可申请上市,这对投资者极具吸引力,容易大规模积聚资金。

2.拓宽风险资本来源渠道。首先,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养老基金和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是风险投资的最佳资金来源。其次,商业银行资金也可以多种模式介入风险投资。第三,积极引导国外资金进入,不仅可以获得风险投资资本,而且可以学习经营管理经验。第四,引导大企业参与风险投资,同时解决企业产品更新换代、提供增值服务的问题。第五,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风险投资领域。第六,证券商可通过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入股风险投资公司等方式介入风险投资。第七,发展风险投资离不开政府资金投入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

3.培养高素质风险投资人才。通过组织专业知识培训,提高风险投资从业人员的业务管理水平;大力发展教育,尽快培养大批既懂金融、证券、投资,又懂财务、会计(审计)、管理、法律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机制,为人才合理流动创造必要条件,通过招聘或国际交流,引进风险投资专家,弥补国内人才的不足,改善人才缺乏状况;利用社会传媒,大力宣传风险投资知识,培养公众的风险投资意识;创造有利于风险投资人才成长的环境,建立激励机制,鼓励高层次科技与经济管理人才投身于风险投资事业中来。

参考文献:

[1]于春明,王国礼.中国风险投资业规范化发展思路探析[J].山东经济,2003,(1).

信托投资基金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介质 科技型中小企业 专利产业化 融资

一、引言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致力于建立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科技型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全面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良性循环要以获得知识产权为追求目标,以能够合法产业化为基本前提;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不能只关注创造和保护层面,更重要是促进自主创新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产生实际的经济效益。专利产业化是指利用某项成熟的专利技术,通过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直至与该项专利技术有关的产品达到一定市场容量,形成一定生产规模,最终形成一个产业的过程。专利技术产业化包含四个层次,即第一层产品化,经过中间试验阶段,开发研究成果成为可投入的产品;第二层工厂化,为市场而进行批量生产;第三层系列化,新产品达到预期的大批量生产;第四层产业化,形成生产新产品的企业群或行业群(王利,2006)。产品化是专利技术达到成熟(具备技术上、工程上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可以以商品的形态提供给客户,是一个产品创新的过程;市场化是专利技术具有市场需求,具备价格竞争力,可以获得效益,是一个需求创新、开拓市场、创造需求和供给的过程;规模化是专利技术具有大批量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可以可靠、稳定、低风险地进行大批量生产,是一个管理创新、组织规模生产、创造利润的过程,当专利技术实现了商品化、市场化、规模化,可以说一个专利技术己经实现了产业化(鲁志强,2002)。发明专利的商品开发则是从完成进一步技术开发,生产出样品开始,直至批量生产为止的一系列活动;企业化是指发明专利在单个企业生产,形成一定企业生产规模的过程;而产业化则是指发明专利由一个生产企业通过专利许可转让由一个生产企业扩散到更多企业,形成规模经济的过程(唐宝莲,潘卫,2003)。综上分析,专利技术产业化是指对专利技术进行再开发,通过实验、组合、生产、应用、推广等诸多环节,形成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直至发展成新产业以及提高生产力水平的一系列活动(陈美章,2005;张瑞雪等,2008)。据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完成几万项重大科技成果,其中只有约33%申请了专利;在己授权的1811747项专利中,只有20%转化并批量生产,形成产业化的成果只有5%。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利成果很多但多数没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实现科技成果专利申请率和产业化率低的问题,国家开展了“专利产业化示范工程”、 设立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等措施来促进企业专利的产业化。据统计,技术创新研究、产品样机和产业化生产三个阶段的投资比例为1∶10∶100,产业化需要大量投资。虽然我国众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但由于企业规模小、可抵押的固定资产少,大都面临着专利产业化的资金困境,技术创新成果难以顺利转化为产品。特别是现阶段,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面临诸多问题,例如专利评估难、交易难等问题阻碍了银行、风险投资机构、民间资本对于专利产业化的资金投入,政府引导性政策的缺位使得专利产业化融资所需优惠政策缺失、服务平台不够完善,已经严重地制约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综上,本文亟需梳理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的关键问题,找出瓶颈,有的放矢给予扶持和资助,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的机理分析

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中资金是关键,因为专利技术产业化过程是高投入、高风险过程。由于风险太大,银行和风险投资机构很难果断投入,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人员及科研院所基本上没有能力独自实现把专利转化为商品及产业的能力,从而造成了我国大量的“专利”待字闺中。因此如何获取资金是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的核心基础,本文把知识产权分为作价入股、质押贷款、信托、证券化这几种不同的介质,来探寻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的机理。如(图1)所示:

(一)知识产权作价入股 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融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早期成长阶段、快速成长阶段中常用的一种融资方式,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大多数拥有专利技术的人往往不能够从其他金融机构得到资金创办自己的企业,特别是绝大部分新创的科技型企业缺乏当期获利能力和可以抵押的不动产,银行能贷给中小创业(或创新)企业的款项不可能超过新企业的现有固定资产能够保证归还的水平,科技型企业很难获得债务性融资;因此通过把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入资本进行融资。一般说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设立的时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人员可以将专利折价入股,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基础。《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2004年5月证券会批复深交处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再次扩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姜瑶英,2007)提出使用专利出资的过程中还应当完善专利的评估制度与登记制度,以保证企业资本的确定与经营的安全。张炳生(2007)研究了知识产权出资制度,对知识产权出资适格性、出资的类型、出资风险、出资责任等基本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认为知识产权出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的最主要途径之一。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科技型中小企业总体信誉度不高和信用资源十分有限,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专利技术但缺乏资金,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要获得融资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担保制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合法拥有的且目前仍有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我们可以把知识产权质押理解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依法拥有和控制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偿债义务、以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知识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为债权提供知识产权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质押标的则是被质押知识产权具有的财产权利(赵丽洪,2008)。在我国法律体系、社会信用体系、金融市场尚欠完善的背景下,如何进行知识产权质押,本文从法律、知识产权价值评价、质押风险控制等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1)质押立法。刘叔恒(2008)认为我国知识产权质押方面立法很不完善,突出表现在立法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相关立法比较保守,过于注重债权的安全性而忽略了担保物权价值性的实现;没有知识产权质押变现的明确规定,对知识产权质押的实行方式也只能适用动产质押的规定等。新颁布的《物权法》仍然只规定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这三种知识产权质押,而遗漏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和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质押标的范围过窄,不利于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利于实现知识产权质押的融资功能,阻碍了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开展和繁荣。因此,可以通过完善专利质押制度,我国应当修改物权法与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使物权法和专利法更加符合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条件。周天泰(2006)讨论了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的查核、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融资等问题,提出了中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制建议。(2)质物价值评估。赵丽洪(2008)认为,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质押的设定及实现。以质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评估为知识产权的质押提供价值的依据,有助于借贷双方客观地衡量资产的价值,降低贷款风险,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前提条件。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从评估理论和评估方法两个层面进行了较为详细和深入的探讨。对于评估理论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类型、评估假设两方面进行分析评述,提出了知识产权质押系数法,以量化知识产权质押过程中各种因素对知识产权质押价值的影响。杨建平(2008)根据博弈论的思想,以市场评估为核心,建立了“基于市场博弈的知识产权评估”理论模型。一系列的方法提出,为我国知识产权质物价值评估提供了理论基础。(3)质押风险控制。杨建平(2008)采用模糊层次法综合评估质押融资风险,根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缺少事前信息的实际,以及质押融资动机的前瞻性、战略性,建立了一种重在质押融资前和质押融资过程中信息收集与处理并具备分析、评价、综合评价与最优控制等多种功能的风险预警控制方法,并进行了案例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的风险控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环节。耿明英(2008)从银行角度出发,分析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风险。提出了银行的风险控制模式创新建议,建议银行制定知识产权质押物准入条件、引入专业权威的资产评估公司及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介入、引入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等;此外还提出了针对知识产权质押风险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等政府政策建议。

(三)知识产权信托 专利信托是指权利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专利及其衍生权利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袁晓东,2007)。 知识产权作为抽象上的财产具有很高的交易成本即实施和签约成本,使用人在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产品时,很容易地想到搭便车,这使知识产权的生产成本无法收回。袁晓东在明确专利信托含义的基础上,分析专利信托具有的专利转移与管理功能、专利资产保值与增值功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融资功能,指出可以利用专利信托,促进专利技术转化、进行专利资产证券化;利用专利信托制度,对集团公司内部的专利资产进行集体管理。在知识产权信托中,委托人(受益人)因转让知识产权于信托而获取收益,保留了剩余利益权即有权保留交易后剩余的信托财产,知识产权信托以谈判交易的形式实现交易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即以法律上的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 袁晓东以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专利信托业务为案例,分析了其管理模式,并提出引入风险投资机构或创业企业的新的专利信托管理模式。黄静、袁晓东讨论知识产权信托作为实现科技成果转换的途径的意义,分析了知识产权信托的可行性和实施方式,为我国知识产权信托提供了条件。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当今信托最主要的商事利用方式之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要功能在于知识产权的融资和再融资。专利资产证券化是指按照专利及其衍生资产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组合,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在金融市场发行流动性与信用等级较高的证券的过程。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其可预期的未来稳定现金收入流的知识产权(即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交易结构安排对基础资产中预期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切割重组,转移给一个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由后者发行一种基于该未来现金流的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权益凭证,据以融资的过程(李建伟,2006)。知识产权的创造者为了获得广泛的融资,可将已创造或拟创造的新产品信托给信托机构或贷款银行,以此来筹措所需的资金。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专利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进行有助于推动我国的专利产业化的进程、加强我国专利的保护。我国目前专利保护成本较高与专利产业化较为困难的重要原因就是创新成果的分散与创新主体的实力不足而导致专利保护的规模效应难以形成。针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问题,余振刚等(2007)分析了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并讨论了其运作流程和关键技术,即资产池的构造、估值与风险、SPV构造、信用增级结构安排。介绍了日本和西方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最后分析了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有力因素及发展策略。艾毓斌、黎志成(2004)介绍了知识产权证券化在美国和日本发展情况,分析了其发展的市场动力及其在知识产权转化中的作用,设计了国内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因此知识产权证券化信托这样的战略运作,既满足了知识产权人对融资的需求,又满足了银行或信托机构对利润的追求。李伟(2007)讨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法律原理,对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提出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模式。专利资产证券化已经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中得到很好的应用,有应用的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我国应当尽快建立与专利资产证券化有关的专利信托、特定目的公司以及信用增级等相关制度,以确保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国际及发达国家的经验,开展专利资产证券化的交易,通过开展该类交易促进专利技术转化、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专利资产的融资杠杆的作用,降低了专利产业化的融资成本的作用。

三、基于知识产权介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的保障体系

(一)构建知识产权融资的中介机构 应加快知识产权融资的中介机构建设,提高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质押贷款、信托、证券化介质专利的评估水平。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瓶颈,主要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我国专利评估、处置等市场环节尤为薄弱,不能支持知识产权融资业务规模化发展。与知识产权融资有关的中间层包括大型商业银行、非国有中小银行、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合作性金融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信用担保机构、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协会等,不能很好地保障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特别是由于知识产权评估、交易中介发展缓慢,机构数量少,专业能力不足,使得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处置难度大,知识产权评估环节薄弱,不能支持银行大规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信贷业务。应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服务发展,引入和发展风险投资基金收购知识产权,增强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政府应鼓励和扶持知识产权咨询、登记、评估、担保、会计和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规范服务行为,为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本结合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促使知识产权介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提供基础。

(二)构建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的秩序必须靠法律维护,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要靠道德的约束,更要靠法律规范。因此尽快健全我国质押、信贷资产证券化融资相关基础法律法规外,我国还应制定政府促进质押融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规。我国《物权法》的担保制度与《担保法》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应尽陕修改完善。2010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但目前实施的商标权质押登记办法、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还是10多年前制定的。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虽然我国有关部门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仅仅是针对信贷资产或金融资产证券化,对于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证券化还缺乏任何法律支持。我国的银行也要尽早制定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贷款的规章,规定相应管理标准、专门的质量管理要求,设定特定风险容忍度,出台特别操作规范。2010年8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要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融资价值,开展多种模式的知识产权入股、质押贷款、知识产权信托及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扩大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规模。因此我国还要不断地提升和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

*本文系淮安市2010年科技支撑计划基金资助项目”淮安市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机制研究”( 项目编号:HAS2010059)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唐宝莲、潘卫:《发明专利产业化筛选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情报杂志》2003年第1期。

[2]陈美章:《关于大学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思考》,《知识产权》2005年第3期。

[3]张瑞雪、孙丽文、王斌:《加快河北省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政策建议》,《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年第2期。

[4]姜瑶英:《以知识产权融资促进知识成果产业化》,《中国青年科技》2007年第1期。

[5]张炳生:《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6]赵丽洪:《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问题研究》,《河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7]刘叔恒:《知识产权质押问题刍议》,《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8]杨建平:《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研究》,《天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9]耿明英:《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及其控制模式创新》,《财会通讯》2008年第11期。

[10]袁晓东:《专利信托的功能及其运用领域》,《科学学研究》2007年第4期。

[11]袁晓东:《专利信托管理模式探析》,《管理评论》2004年第8期。

[12]袁晓东、李晓桃:《专利信托在企业集团专利管理中的运用》,《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9年第3期。

[13]黄静、袁晓东:《知识产权信托与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2004年第2期。

[14]李建伟:《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知识产权》2006年第1期。

[15]余振刚、邱菀华、余振华:《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与发展策略研究》,《科学学研究》2007年第12期。

信托投资基金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投资学;人才培养模式;高校

截至2014年全国共有40余所高等院校开办投资学专业,湖南省的湖南农业大学、湖南商学院、怀化学院等高校开办了该专业,该专业是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浪潮及我国投资市场的发展过程孕育出的一个新兴专业。近几年投资市场的内、外环境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加之该专业创办的时间较短,如湖南农业大学于2009年才首次招收投资专业本科生,这一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积累的经验不多,基本上嫁接金融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专业教学体系的建立以及教学质量的评价等方面,还没有充分体现投资学的专业特征和满足专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如何设计更为合理的投资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

人才培养模式就是与人才的教育培养有关的理念、学科分类与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程体系、教学评价等所有环节的总和,即“人才培养目标是什么”、“培养什么样的人”和“怎样培养人”等几个重要问题[1]。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高等学校如何才能更好地培养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首先必须转变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模式是本科教学的核心,关系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各个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特色的体现以及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及其发展状况。因此,各专业发展过程中应确立合理的人才培养模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投资学专业是一门融金融学、经济学、统计学、会计学、管理学等多门学科于一身,交叉性和应用性强的专业。该专业着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经济、投资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具备固定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等各类投资决策和运作管理能力,具有较高综合素质与开拓创新精神的应用型、复合型的专门人才。人才培养模式的建立与运行是依据培养目标而确定的[2],在投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过程中,应围绕该人才培养目标。

二、投资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现状调查与分析

为了解投资专业学生对人才培养模式的评价情况,笔者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调查对象为湖南农业大学投资专业大三、大四的学生及部分毕业生,调查分两次进行,第一次调查为2015年5月份,主要调查对象为2011—2012级投资专业学生,第二次调查为2016年6月份,主要调查对象为2013级投资专业学生,因为这部分学生在校时间长,对投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较为熟悉。调查问卷内容主要涉及投资专业学生对人才培养中的教学内容、课程设置、教学手段、教学方式、课程考核方式、教学质量以及就业前景的评价等。两次共调查了114名学生,包括2011级21人,2012级50人,2013级43人;男生46人,占40.35%,女生68人,占59.65%。

(一)专业教学内容

接受调查的学生中32人认为安排的教学内容合适,70人认为安排的教学内容一般,同时有7人认为不合适,5人回答说不清楚,分别占6.14%和4.39%。不合适的原因之一在于教学内容过于偏向理论。投资专业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专业,教学内容应理论和实践并重。在课程教学中,开设实践教学内容,有助于提高学生对该专业的学习兴趣,巩固课堂所学的理论知识。调查的大部分学生热爱实践教学,很喜欢和喜欢实践教学的学生占总样本的85.09%,实践教学内容中63.16%的学生喜欢大概两个星期(2016年为一个月)的投资模拟大赛。但是目前投资专业人才培养仍以理论教学为主,强调课堂知识的传授,教学实践环节相对缺乏。目前,实践教学环节主要是通过社会调查、虚拟投资模拟实验、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体现,其中社会调查、实习和毕业设计等由于教学条件欠缺,包括场地、配套设备等不足,这些环节多流于形式。虽然在教学计划中安排了为期半年或一年的实习计划,但很难落到实处,普遍存在走过场的现象,也缺乏有效的考核措施,对学生投资实践能力提高的作用还不够明显。

(二)课程设置

培养何种素质的投资专业人才受到课程体系的影响。投资专业教学计划中高等数学、英语等公共基础课占总学时(不包括选修课,下同)的比重为51.43%,统计学、会计学、财政学等专业基础课占总学时的比重为35.38%,证券投资学、项目融资、投资项目评估等专业主干课占总学时的比重不到15%。另外提供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理财、投资组合管理等21门专业选修课,共720个学时可供学生选择。这一课程设置与学生的主观意愿存在一定差距,他们认为专业主干课所占的百分比应最高,平均为44%,其次是专业基础课、公共基础课和公共选修课,所占的百分比分别为25%、19%、12%。大三、大四学生对该专业各课程的相对重要性,应具备什么样的知识结构最具说服力,所以他们的意见应该作为未来教学计划调整的重要依据[3]。

(三)教学手段及方法

教学手段包括现代教学手段和传统教学手段,是在教学过程中所运用的幻灯片、小黑板、多媒体、实物展示台等工具、媒体或设备。投资专业教学中教师主要使用的教学工具为黑板与幻灯片,这与学生的期望一致,63.16%的受调查对象希望黑板与幻灯片教学相结合。他们认为教学中幻灯片应是辅助手段,更希望的是教师能够生动地、深入浅出地讲授知识,而不是把多媒体课件变成电子版教材。该专业课程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有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等。教师对重要理论知识的教学,一般采用讲授的教学方法,并结合相关理论,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讨论,以提高学生的判断能力、决策能力和综合素质。课堂教学中也采用讨论法,学生通过分组讨论,进行合作学习。当前教师在这三种教学方法的采用上以讲授法为主,其次是案例教学法、讨论法。但83.33%的受调查学生希望理论与案例相结合,认为案例教学法对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启发很大的学生占55.26%,希望教师在课堂上能够结合实际多分析一些案例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所学习的知识。

(四)课程考核方式

课程可划分为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理论课程又可分为必修的和选修的理论课程,各课程根据性质的不同考核方式不同。必修的理论课程考核方式以闭卷考试为主,绝大部分课程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选修课一般以提交课程论文为主,少数选修课采取的是开卷考试的形式。实践课程多采用交实习报告和实习作业的考核方式。调查结果发现,认为理论课程、实践课程考核方式安排不够合理的样本学生分别占23.68%、28.07%。虽然50.70%的样本学生认为课程论文有助于提升寻找资料的能力,25.35%的样本学生认为课程论文有助于理解课程知识,但30.99%的样本学生认为写课程论文效果不理想。样本学生也认为课程平时成绩的比重应有一定的提高,占总成绩的37%左右比较合适。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独立完成课程论文、团体完成课程作业等课程考核方式中样本学生更喜欢开卷考试和团体完成课程作业,分别有50人、35人选择,各占样本学生的43.86%、30.70%。可见,目前该专业部分课程考核方式与样本学生所期待的也有一定的差距。

(五)专业教学质量

通过调查发现,学生对投资专业人才培养整体状况的满意度评价中,十分满意及满意的占54.39%,一般的占38.60%,5人回答不满意,3人回答说不清楚,分别占4.39%和2.63%,这说明当前投资专业学生对该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满意度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六)专业就业前景

2016年大学毕业生有765万人,高校毕业人数创历史最高,堪称史上最难就业季。但是,学生普遍认为,对大学生就业市场形势要分专业来看,某些专业扩招规模过大,容易造成供过于求。对于投资专业,接受调查的学生中,持十分乐观态度和乐观态度者共77人,占67.54%,但也有32.46%的学生对该专业的就业前景不看好,其中32人认为就业形势一般,有2人持悲观的态度,3人回答说不清楚。对于期待的就业单位,有13人希望是政府相关部门,从事有关投资的政策制定和政策管理;有29人希望到银行工作,占25.44%;有41人希望到证券、信托投资公司和投资银行工作,占35.96%;有31人回答其他,包括媒体、企业的投资部门等。

三、投资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思路

通过总结该问卷调查,可以发现,投资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仍存在不足,人才培养体系中还存在教学内容安排不够合理、课程设置不够科学、教学手段单一等问题。人才培养模式的改善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互相配合,只有明确培养目标,确定合理的人才培养过程,才能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一)实施“产学研”一体化实践教学改革

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产业升级,需要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是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投资专业人才的加盟。社会对投资专业人才的需求量呈上升趋势,投资专业人才的培养应适应市场和社会的需求,在教学中,可实施“产学研”一体化的实践教学改革,加强高校内部学院(系)之间、高校与银行、证券公司、企业、政府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与联系。首先,应加强高校内部学院(系)之间的联系。投资专业学生所需学习的内容范围较广,如需要了解银行、政府或者证券公司等组织的生产经营核算知识,因此需要加强投资系与会计系、数学系、工程系等之间的联系。其次,要加强高校与银行、证券公司、企业、政府部门以及教学科研单位的联系,将理论学习和实践学习紧密结合起来,参与为期6—12个月的实体投资规划、操作过程。最后,实行本科生导师制,加强学生与导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学生与导师之间应是双向交流,学生将学习、实习当中遇到的难题反馈给教师,教师与学生一起探讨研究,及时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建立创新科研基金,推动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互动式参与教师课题,提高实践和科研的能力。此外,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术认证培训,如经济师、会计师、理财师等相关证书的认证,规定通过相关资格的认证可以获得相应的实践教育学分。

(二)完善课程设置

投资专业课程设置的原则包括:第一,构建层次清晰、紧密配合的专业课程体系。第二,理论教学与实务教学相结合[4]。专业课程设置方面,样本学生希望适当增加专业课的比重,以便能更深入地掌握投资学科的知识。因此,为适应金融市场的快速变化,在制定培养方案时应针对不同年度入学的学生制订不同的课程计划,合理分配课时,减轻非必要课程负担,着重于学生专业知识能力的培养。投资专业课程安排可以考虑在学生入学后的第一年,注重专业公共基础知识的传授和创新思维的培养。入学后的第二年,学习投资的基本理论和知识。从第三年开始,根据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要,设置企业财务管理、期货与期权、公司理财等理论课程及相应的模拟训练。第四年第一学期,学生必须到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参与投资实践活动,至少获得6个月的投资实践经验,并在教师的帮助下完成某一投资类课题,他们必须具有解决某一实际投资问题的工作经验积累,才能拿到毕业文凭和专业技能鉴定证书。在这个过程中,教师主要起指导者、管理者和促进者的作用,对学生进行潜能开发、心理品质培养及实践能力等全方位的指导,帮助学生制订学习计划,提供学习资源,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以及对学生进行考评。最后一个学期就是进行毕业设计(论文)。这主要是对实习过程中的经验进行总结或者对某一个项目制定出一个详细的投资规划。

(三)优化教学手段与方法

在教学的过程中,有效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是十分必要的,充分利用有限的课堂时间,离不开多媒体、视频、音频、课堂讨论等教学手段,并及时听取学生的反馈意见,适当调整。在今后的教学中,网络教学、慕课教学可以作为投资专业课程教学的一个改革方向,将课堂上的学习资料和视频放到网上,可以供学生学习、复习,还可以布置作业让学生之间彼此批改作业,巩固课堂知识。在今后的教学中,可以加入与投资学有关的课外内容,通过教师给定题目,学生选择题目,以团队合作或者个人完成的方式,查找资料,采用多媒体的方式向其他学生展示他们的成果,对每一个学生的选定题目建立相应的教师评审团,学生成果展示后,由教师对相应成果进行补充或者评价。对于优秀成果,可以考虑投稿发表或者作为立项项目,进一步开展研究。这个过程中既可以提高学生探究新知识的能力,也可以加强学生之间以及学生与教师间的联系。此外,在课程教学的过程中,应适当加入投资学方面的时事新闻和案例,让学生深入了解自己所学的专业领域[5]。

(四)实行多元化课程考核方式

当前课程考核的效果还不是很理想,无法考查学生的真实学习水平,不利于良好学风的形成,因此,在考核的过程中,除了闭卷考试外,还可实行多元化的考核方式,以科学合理测评学生的学习效果,全面考查学生的应用能力,尤其应体现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理论性强的专业课程,可采用传统的闭卷考试的方式,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个人表现等进行考核,适当提高平时成绩的比重。实践课程如投资模拟课程,可采用理论测验、上机操作、现场技能检验、实验完成后撰写实验报告与平时学习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的考核方式。选修课可采用课程论文、试卷考核、撰写调研报告等考核方式,也可适当采用开卷考试、团体完成作业(包括团队完成课程论文或者调研报告、团队制作一个多媒体等方式)与日常表现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参考文献:

[1]刘继坤,寇跃灵.国际化视野下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新探索[J].中国成人教育,2015,(2).

[2]博斌,曾伟.证券投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模式探寻[J].昆明大学学报,2006,(1).

[3]钟苏,牟小俐.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调查问卷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5).

[4]匡远配,谢旭旭.台湾地区投资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经验与启示[J].中国电力教育,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