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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利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意义重大。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对其自身发展及其社会职能的行使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从近几年会计法规执法检查来看,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还比较薄弱,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尚待进一步规范。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有着与世界其他各国相对应的部门财务管理相比,既有共性(一般性),也有其个性(特殊性)
共性主要包括制度层面及制度执行层面;而个性主要体现在我国经济体制方面的问题。
(一)制度层面的问题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层面的问题主要是相关制度不健全或不合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专项资金存在审批把关不严,供应范围过宽。由于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在核拨专项资金前,项目缺乏必要的论证,使得资金和应办的项目脱节,从而在各级财政的预算、决算中,几乎所有的支出科目都列有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带有极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另外,专项资金分配存在严重的随意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施行,同时,也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可乘之机。
(2)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失控,呆坏账比例较高。据统计,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账面余额占流动资产50%以上,且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呆账、坏账。主要表现在单位采购财产物资商品的预付货款因不及时清算或贷款担保硬性扣回等形成的呆坏账。这些都是制度性缺陷导致的后果。
(3)年终清理结算和财务结账不及时,财务监督执行不力。年度终了,单位财务部门因没有及时清理结算,容易造成往来款项往往由于跨年度责任不清,从而而形成呆账、坏账,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二)制度执行层面的问题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针对出现的问题,相关制度制定者会结合情况,加强制度建设。然而,即使在一个成熟的制度环境下,也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即制度执行不力带来的问题。现阶段,制度执行层面的问题主要包括: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管理不善,资金安全隐患突出;资金使用计划性不强,预算工作不合理;原始票据管理不规范,假票、白条抵库现象严重;财务纪律观念淡薄,财务制度形同虚设;资产管理不科学,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查处不严等。制度执行层面的问题是人为问题,因此,产生的问题有复杂、繁多和难以控制等特点。
(三)体制方面的问题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和经济体制方面。首先,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一个重要方面是分税制改革的推进,预算外资金从政府财政预算资金中分离出来,不仅冲击国家财政收入,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并且在分流收入的同时,并没有相应地分流财政支出,于是出现了原由财政供给的项目照样供养的状况。这不论从财政资金供需平衡理论还是从实践看,都必然导致预算资金紧,预算外资金松的问题。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初衷是中央政府对地方和部门放权让利的行为,使得本来掌握在财政部门手中的分配权力纷纷下放到各主管部门,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但在这种机制下,如果部门单位在利益机制和攀比效应的诱惑下,一些部门竭力寻找预算外的财源,势必导致分配主体多元化、社会分配不公或“寻租”行为的产生,诱发腐败。再者,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剧了部门保护和条条分割,不利于政企分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不利于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在这种机制下,一些部门的工作重点往往是如何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怎样保证这块资金的完整和规模扩大,因此会加大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加剧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致使政企分开难度较大,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开放学习的展开。最后,也是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都会面临的问题,即经济体制改革问题。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非常关键。行政事业单位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较深,其财务管理意识比较薄弱,甚至先进的财务管理理论知识都没有接触过,加之领导的不重视。因此,其在执行财务管理工作时往往不够科学严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无实质内容且缺乏效率。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制度,增强制约机制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在国家宏观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建立起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规范制度,相互制约,减少或避免各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发生。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内部财务管理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保证部门、单位内部会计工作有序进行,如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二是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促使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反映经济活动内容。制度制定过程中要体现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即制度的制定必须结合单位实际,不能照搬硬抄,并且内部财务制度的条文在表述上应尽量通俗易懂,操作方便,并与日常会计核算的实务紧密联系,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要通过考核、检查、监督等形式严格贯彻执行既定制度,针对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完善制度。
(二)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储备财务管理人才首先要使领导转变观念,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使其从观念上认真对待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各级领导部要认真学习有关财政、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行财政、财务制度的自觉性,增强财务管理和依法理财的能力;定期听取本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汇报,支持并要求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二是要加强财会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教育,不断提高财会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有计划地吸收一些年轻的,具有会计或审计专业学历、懂业务的人员充实财会和内审岗位,不断加强财会和内审力量。三是要健全人才储备职能,对在单位理财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人员应注意加以赏识和重用,并加强对其进行后续教育工作,使其日后成为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超级秘书网
(三)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力度,严肃财经纪律目前,针对行政事业单位财经纪律松弛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建立跟踪反馈制度,加强监督,掌握资金流向把各种专项资金管好用好。同时,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特别是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对撤销的单位要由主管部门清理登记财产,搞好接收,严防相关人员利用改革之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变卖财产、私分财产隐藏和转移收入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浪费。通过严格落实责任,对各种财政违法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建立赏罚机制,堵住
各种漏洞,防治腐败。这里强调一下,预算外资金是滋生腐败等问题最多的一项内容,各个单位应当设立专户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核算和控制,包括对预算外资金来源、金额和去向等的合理性问题进行核查,对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率进行考核,防止预算外资金滥收和违规使用等现象。
(四)强化预算管理,加大预算约束力度财务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预算、执行预算和监督考核预算执行情况三部分内容,可见预算工作贯穿财务管理工作的始终。预算管理应坚持预算编制、执行、评价并重原则,彻底改变“只重预算执行,忽视编制和评价工作”的预算管理方式,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大力推广“零基”法、绩效编制方法,实行预算内外综合统筹,全部收支编入预算。另外,要进一步细化预算收支项目,落实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措施,切实保证预算与实际相符。最后,建立健全科学评价体系,广泛采用最低成本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方法进行评价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总之,随着市场化脚步的加快,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将成为单位管理工作的核心,只有遵循财务管理的规律,避免单位陷入相关制度层次、制度外执行层次和体制层次的误区,才能使的行政单位在推动一方经济发展过程中,实现“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才能使事业单位在建设社会主义各项事业过程中发挥其应有作用,实现事业单位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参考文献】
1、武旭庆,浅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现状与改进,华北航天工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一、财政法制与依法理财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不断发展,财政工作的法治化程度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水平日益提高,已初步形成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相适应的财政法律制度框架。与此同时,财政执法也在不断地规范,全方位的财政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正在形成。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的总体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财政立法中尚存在着与财政改革和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财政执法中时常出现不合法和不适当的问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改革的深化和财政法制的严肃性。在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该进一步提高对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重要意义的认识。第一,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是全面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要求。加强财政管理,就是要建立健全的、覆盖财政收支各个层面的管理机制,逐步实现财政资金分配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无论是加强财政收入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加大财政监督力度,还是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都必须依照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运用法律手段,将法治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才能够保证财政行为的规范化。第二,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有助于有效地行使财政职能,充分发挥财政的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职能,主要体现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分配、调节经济运行等方面。深化财政改革,就是要按照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活动范围和作用方式,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职能。这一切都需要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科学的立法,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通过严格的执法,使之行之有效、监督有效。第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是促进和规范财政改革的重要保障。在改革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上,应该坚持并强调一手抓改革与发展,一手抓法制。
立足于本国国情,通过比较和借鉴来吸收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是我们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其公共财政管理方面的基本经验便是充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坚持依法理财,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法治化的水平。从总体上看,其财政法制建设的主要特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第一,财政法律制度较为健全。财政活动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均有法可依,法律规定比较科学、合理,财政法的效力等级较高,可操作性也比较强。第二,能够依法进行财政管理。许多国家的预算编制草案相当细致,几乎对每一项开支都有详细的论证。立法机构对预算的审批程序极其严格,审批过程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很高。在收入方面,无论开征税种、设立收费项目,还是发行公债,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在支出方面,政府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来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预算,则须根据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审批。第三,重视对财政执法的监督,各个执法监督机构之间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追究法律责任一视同仁,对执法不严格,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二、财政监管在依法理财中的重要地位
所谓财政监管,是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与监督检查活动。财政监管寓于管理活动当中,体现财政管理的本质属性,与资金运动同步进行,其主要作用就是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的偏差,保证财政分配的科学、正确和有效。
在我国,财政监管的主体是国家财政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监管的执法主体。财政监管是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共同任务,各级财政机关内部的预算编制、预算管理、国库等业务机构都行使监管的职能。同时,为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发挥财政检查这一体现监管职能内在属性的必要手段,各级财政机关内部还设有财政监管专门机构,专门行使财政检查职责。财政机关专门监管机构,一方面接受上级财政机关对财政监管的业务指导;另一方面按照分级负责的财政管理体制对本级财政负责,接受本级政府管理,及时向本级财政和政府报告财政监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问题。
财政监管职责体现着财政管理的范围与权限。财政部门监管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1)对本级各部门及下一级政府预算、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稽核,并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2)对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本级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进行监管。(3)对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管。(4)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外资金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5)对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6)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执行财税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管。(7)对社会审计机构在执业活动中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管。
在职能上,财政监管与国家预算收支、预算外收支和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政策情况密切相关。从总体上看,财政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一是预算监管。即对各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决算的监管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颁布为财政机关实施预算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预算法规定:财政机关是预算编制、组织实施的职能机构,负责编制决算草案具体事项并纠正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不合法之处,监管本级各部门和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财政机关通过预算监管,促进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预算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发现处理预算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收支平衡。二是税务监管。税务监管包括国家财政机关依法对税收机关和纳税人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三是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的使用者要接受财政机关的监管,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的总体要求,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四是预算外资金监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的组成部分,尽管未列入国家预算管理,但其收支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家财政分配职能的实现。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是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财政机关对预算外资金监管就是依法监管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使用的合法性,确保预算外资金取之有道,用之有效。五是财务会计监管。财务会计监管是财政机关依照《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各项财务会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实施的监管。它同时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管。
在手段和方式的具体运用方面,财政监管主要表现为日常监管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监管检查。其中,日常监管主要是对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中的某些重要事项进行日常监控。财政机关业务机构的日常监管检查是结合预算编制,对财政资金分配进行事前的审查、评估,以及对资金拨付、使用进行事中的审核、控制,加强对预算的监管约束,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有关规定;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测的依据是否充分可靠,新的重大的财政经济措施对预算收支的影响是否考虑全面,测算是否准确、合理;预算收支的安排是否符合国家预算指标和管理体制的要求;通过建立预算收支旬报、月报、季报制度,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等等。所谓个案检查,是根据上级批示的群众举报案件,以及日常监管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组织力量进行检查核证。检查结束要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查处情况,并对查处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严肃处理。专项监管,是深化管理、制定政策、加强法治的重要手段,是日常监管检查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从现实情况看,经济转轨时期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有了重新调整、组合、变化,相应的法规制度和约束机制还没有及时建立或不尽完善,经济领域的某些层面甚至还存在监管的“断面”和“真空”。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和监管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难点、热点和重大问题,采取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管检查,从而提高财政监管检查的综合效益。
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与强化财政监管
在深化财政改革和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该紧紧围绕财政立法、财政执法和财政复议这几项基本内容,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工作。关于加快财政立法的问题,应该注意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要与财政改革的进程相适应。财政立法应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既定目标,转变立法观念,正确解决立法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做到财政立法服务于财政改革。财政立法要把巩固改革成果、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引导改革的深入作为中心任务。二是妥善处理立法的现实可行性与适度超前性的关系。财政立法既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又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法律法规既要符合客观实际,又要有适度的超前性,避免财政立法在制定颁布后很快就落后于形势发展的情况。要加强立法预测,制定立法规划。三是坚持局部利益服务整体利益的原则,保证财政立法的统一。在制定财政法律和行政法规时,要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财政执法方面,应该坚持依法执法的原则,财政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财政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责。同时,也应该坚持合理的原则,即在合法的前提下,财政执法行为应尽可能客观、公正、合理、适当。为了规范财政执法行为,应实行综合治理,包括实行政务公开,提高透明度;要在财政系统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搞好业务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财政执法队伍;要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问题,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此外,还应重视财政行政复议问题,应该通过建立财政行政复议制度,有效地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财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面对财经监管机制和监管力量比较薄弱、财经秩序比较混乱的状况,国家主要通过开展专项重点治理,整顿财经领域违法违纪的突出问题。为此,1985——1997年,我国实施了每年进行一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做法。1995年,又组织开展了全国范围的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在1996年和1997年,还组织开展了全国范围的预算外资金清查工作。自1999年以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转变监管观念,紧紧围绕经济运行和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财政监管检查,以确保以预算任务完成为中心,以促进财政管理为重点,监管检查与规范财政管理相结合,基本形成日常性检查、专项检查、个案调查相结合的工作模式。财政监管在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保障积极财政政策顺利实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会计核算;事业单位;变化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1-0113-02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不断发展阶段,这就给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普及与推广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为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改革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执行背景下,改变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内外环境。根据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执行能够进一步地推动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本文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变化进行了详细的探索,希望能对未来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一定参考作用。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内容概述
目前,我国比较常用的国库管理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以该制度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作为基础,在国库单一体系管理中纳入所有财政性资金,继而将收入直接上缴到财政专户和国库中,支出所采用的方式是财政授权支付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相关财政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再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到劳务及商品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由财政部门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签发支付指令,根据该指令再由银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事业单位账户或收款人被称为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主要内容是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行为向银行签发支付指令的方式。在事业单位签发支付指令完毕时,再由银行向相关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批准用款额度范围,从而实现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给用款单位账户或收款人的全过程。
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事业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核算方法通常是利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施的。针对于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收入核算工作内容主要是指上缴财政收入,其中上缴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集中汇缴和直接缴库。集中汇缴方式主要是指由征收机关将一定时期(一般为1个月)的收入汇总金额上缴到预算外资金账户或国库单一账户中。直接缴库方式只要是指缴款人或预算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应该上缴的金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账户或国库单一账户中。
在改革初期阶段,事业单位通常设有实有资金账户,是指单位对原有的基本账户进行保留,应用于核算改革初期单位财政拨付的上级主管部门、资金的暂付业务、处理暂存业务和专项拨款业务,这也是财政资金支出核算的主要内容。针对于事业单位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经由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能在银行开设特设专户和零余额账户。事业单位特殊专项支出活动的核算、记录通常采用国库单一账户和特设专户的清算方式进行。清算零余额账户只能够以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的资金清算方式进行。
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变化
(一)在财务处理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变化
在原有的支付制度背景下,事业单位在进行财政资金拨款时,会计核算首先要对财政拨款情况进行确认,并对银行存款科目进行借记,而贷记的收入类科目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经费等。然后,当对所支付的财政资金进行使用时,要对支出类科目进行借记,包括事业支出或经费支出等,并对银行存款科目进行贷记。在现有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主要改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的改变,行政单位是充当贷记拨入经费和借记经费科目角色存在的;事业单位是充当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和借记事业支出科目存在的。由此可见,会计核算财务处理方法随着制度的不同而改变。
(二)政府在采购会计核算过程中的变化
在原有的支付制度背景下,核算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是利用预付款方式实现的。具体步骤包括:首先,事业单位或财务部门要准备相应的采购款,并将其划拨到采购部门;然后通过中标、竞标和招标的方法,评选出中标的劳务供应商或商品供应商,再由它们向采购部门领取采购款。在现有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采购款应从原有的采购部门转付给劳务供应商或商品供应商形式转换为现在的由单位的财务部门直接向劳务供应商或商品供应商支付形式。在这种支付形式下,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采购单位的核算工作,采购单位不需要通过预付方式就能实施会计核算工作,单位可以从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或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核算依据,直接对支出类科目进行借记,并对收入类科目进行贷记,其中包括拨入经费等科目。
(三)在设置科目过程中发生的变化
在现有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背景下,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进行了增设。事业单位在对财政资金支付款项的使用过程中,能够对银行直接下达支付指令,然后由银行利用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直接将采购资金划拨到劳务供应商和商品供应商的账户上。但是,所支付的款项一定要在政府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批复数额度范围内。同时,要求银行要在当天营业时间结束前与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并由人民银行将资金划拨到银行内。此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的处理账务过程也发生了变化,在行政事业单位收到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要结合通知书所列数额,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进行借记,并对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和拨入经费科目进行贷记。
三、结语
综上所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实施依然保留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权、会计核算和资金使用主体地位,同时,也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工作进行了系统的规范。原有的出纳和会计岗位由一个部门管理转换为现在的由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共同制约管理,这就使财政支出的透明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并使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有效性显著提升。
参考文献:
[1] 杨鑫.行政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会计核算浅析[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18):29-30.
[2] 孙彩英.高校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的财务与会计问题研究[D].北京:北京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 高校财务管理 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071-02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或用款人,并对从预算分配到资金拨付、资金使用、银行清算、直至资金到达收款人账户实行全过程监控的一种新型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高校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是财政加强高校财务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高校应该充分认识新的支付方式所带来新的问题,不断完善支付管理制度,在资金管理上作出重大调整,创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管理方法,重新构建高校内部控制制度。
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意义
1.大大提高了政府对财政资金的调控能力与资金使用效率。改革前的财政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按期将资金拨付给预算单位,各单位再根据各自需要将资金逐渐支用。这样财政资金拨付与使用就不同步,造成财政可调度资金减少,使财政资金沉淀在各部门、各单位的银行账户上,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资金由层层下拨支出变为国库直接支付,大大减少了资金拨付环节和资金沉淀,可以有效避免单位多头设置账户,提高了政府对财政资金的调控能力,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降低财政资金运行成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2.有利于加强高校的预算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后,财政资金不再直接下拨到高校,而是由财政支付中心将经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和追加调整预算以指标的形式下达给预算单位。财政部门要求高校必须如实申报用款计划,严格按预算执行使用,不能随便变更使用项目和用途,还必须提供详尽的专项经费论证报告,且专项经费实际使用与预算进度在时间上要一致。这就要求高校必须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尽量将项目细化,科学、合理、详细、准确编制年度收入与支出计划,严格区分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确定哪些是直接支付、哪些是授权支付,加强资金的计划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3.加大了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力度,从源头上有效防范腐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预算单位支付每一笔资金的付款金额、用途、账户余额、交易时间等,都可以在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网络系统中全过程实时监控,使得财政监督由过去的事后监督转变为对财政资金事前审核监督、事中实时监控的全程监督,增加了财政资金管理的透明度。这就有效地改变了目前某些高校存在的多头开设账户、预算内转为预算外、私设“小金库”等现象,加大了对财政资金的监督,以从机制上避免财政资金违规违纪操作,从源头上有效防范腐败。
二、高校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存在的问题
1.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校资金使用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前,高校年度部门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经费按月下拨到高校,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只作年度总额限制。学校在预算执行时也比较灵活,没有使用的预算资金学校可自行支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部门根据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直接向指定的高校的零余额账户下达用款额度,高校只有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额度的使用权,没有资金的调度权,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根据用款计划和部门预算执行,每项费用开支必须核实相应的预算,按预算申请拨付使用资金,高校要取消在商业银行的账户,必须用国库单一账户使用资金且余额保持为零等。这大大削弱了高校的资金使用自,影响了高校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增加了高校理财的难度,使高校的一些正常工作受到了影响。
2.经费自筹难度加大,融资成本增加。在过去的财政支付方式下,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最终都拨付到高校的银行账户上,高校在银行有存款,且可用收费权作质押,为高校获取银行贷款提供了便利条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零余额账户和国库单一账户结算,余额保持为零,没有银行存款的质押,使高校大大丧失了作为资金市场对银行的吸引力,商业银行惧怕信贷风险,不愿贷款给高校,而且高校的存款利息也因此而减少,融资成本增加。在目前大部分高校负债办学的情况下,影响了学校的正常运行。
3.财务业务量剧增,会计核算难度加大。(1)国库集中支付每月的用款计划必须报财政多个部门(行财、国库、预算)审批,每一笔支出又要经过财务初审、复审、回单登录等各个环节审核,手续极其繁杂。另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独立的核算系统,与目前各高校的账务处理系统并存,财务工作量与以前相比成倍增加。(2)目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允许向基建处和后勤集团等二级核算单位转拨资金,这样必然使应由高校零余额账户支付给基建、后勤集团的款项无法直接划拨,也会影响他们正常工作开展。(3)高校已经实行综合预算财务管理,而支付制度要求又要区分预算内、外的资金,按照不同的类、款、项等资金渠道进行核算,加大了会计核算的难度。
三、高校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对策
1.修订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应的法律规章。原有的一些财务制度已不能与国库集中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高校发展现状相适应,高校财务账户管理、资金支付方式、会计体系发生变化,故应结合高校的特点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尽快修订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例如,高校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向其所属二级核算单位后勤集团直接转账的问题,建议财政部门针对高校垫付问题、向其他账户划拨专用资金等问题,作出政策上和技术上的改进,将学费等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由财政国库转入学校基本账户中,高校可根据垫支的情况,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向校内其他账户和二级核算账户划拨资金,这样既符合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支付需要,又满足了高校内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需要;高校基建资金的会计核算不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问题,建议尽快制定新的高校会计制度,将国拨基建资金和自筹资金全部纳入事业会计系统核算,避免出现两套会计系统在一个零余额账户进行资金结算的问题。
2.制定与高校相适应的财政政策,改革高校会计核算体系,完善和改进财务处理系统。国库集中支付手续极其繁杂,同时,由于高校的核算业务量往往较大,造成工作及其繁锁,应制定与高校特殊性相适应的财政政策。财政部门和银行应互相协调,统一银行结算凭证和财政规定的支付凭证,实行票证合一,简化办事手续;高校会计核算体系要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在会计科目、项目编码及其他附加信息的设置上尽量要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相匹配,以建立起满足高校国库集中支付需要的科学的、规范的、易于操作的会计核算体系。另外,财务处理系统要面向现在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后的需要,在功能设置上应有所改进,如需完善对各科目、项目的预算经费使用进度功能的开发设置,应能做到财务处理系统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现资源共享,以提高高校账务处理的规范性,监督预算的执行,提高账面与实际收支的一致性。
3.完善预算编制,切实提高预算编制和管理水平。编制部门预算应当将部门的各项收入统筹安排,建立科学的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根据不同的支出性质,确定采用不同的资金支付方式,并且必须服从财政管理体制中的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在部门预算编制环节和实施综合财政预算的基础上,一定要做到零基预算和细化预算。高校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该从单位当年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来核定具体支出额度,并明确各项支出的方向与用途,专项资金需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只有在单位预算细化和年初预算到位的情况下,单位用款计划编制准确,才能确保单位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才能够顺利实施。
4.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所带来的预算资金运动的变化,在财政部门建立高效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在各预算单位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并在预算单位与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政府采购部门、银行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体系。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使高校的运行机制、财务管理等发生较大的变化,高校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办法,修订会计核算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大对预算资金执行的监督,确保高校国库集中支付制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
5.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平台,加强与财政、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提高效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涉及方方面面,需要财政、国库、银行等部门密切协作、大力配合。故应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构建新型的财务信息系统,使财政、国库、会计核算中心、银行和各支出部门之间形成网络体系,达到加强互相勾通与协调,互相监督,相互制约,提高效率。该信息系统是以财政部门为核心建立财务信息处理中心,通过一个高效、快捷、安全的现代信息技术网络,将各预算执行单位与国库支付中心、政府采购部门、商业银行联系起来,满足资金预算、控制、异地实时查询、统计、分析和监督管理等要求。高校只有加强与财政部门、银行以及高校内部相关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处理好与各方的关系,才能保障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及时、顺利地进行。
6.努力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国库集中支付是一项全新的业务,所涉及的业务领域、知识领域都很广,因为整个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用款计划的申请、报送,单位支付的申请,财政部门的审核,银行的支付、清算,以及信息反馈等都在网上进行,这对单位财务人员自身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层次更高标准的要求。因此,财务人员不仅应具备扎实的财务理论功底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还必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国库集中支付的操作流程与工作方法,努力提高专业素质,才能适应国库支付改革发展的需要。
推行高校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高校当前的一项重要战略工作,改革目标非常明确,任务相当艰巨。针对高校国库集中支付过程中的财务管理问题,必须重视高校的预算管理,同时从法律法规、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监督层面寻求途径,推进高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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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已成为制约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其中筹资机制的不完善是造成供给不足的关键所在。尽管这一问题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已有所改善,但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亟待解决。
1、筹资主体责任不明,存在本末倒置的现象
目前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但是作为政府筹资主体——中央、省级和基层政府三者间,在责任范围以及相关筹资比例上尚不明确。例如教育一项准公共产品的投入,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有的义务划分与投入责任却显得界限模糊,责任倒置。中央和省级掌握着约60%的财力,却基本上只承担少部分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县乡政府只掌握约20%的财力,却承担了绝大部分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1991-2006年,中央财政教育事业费支出占主要项目支出的比重,从3.44%降到2.86%,下降了0.58个百分点,降幅为16.86%;同期,尽管地方财政教育事业费支出比重也出现下降,但降速仅为5.48%。应该说,地方财政在教育发展方面做出了更大贡献,承担了更多责任。同样的情况还发生在卫生、文化和各项农村事业发展方面。
2、预算外筹资加重,存在向农民转嫁成本的倾向
预算外财政收入已成为我国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1991~2007年期间,我国预算外资金的绝对值增加了2.83倍,支出增加了3.25倍,并且在大多数年份,预算外收入和支出的增长幅度都超过了国家财政收支的增长速度。税费改革后,地方尤其县乡财政收入的来源更为狭小,收支矛盾陡然加剧,于是预算外筹资被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政府作为弥补财政收入不足和满足公共产品建设需要的一个重要手段。调查显示,税改后有关农村公共产品的群众集资(主要形式为一事一议筹资)有了一定程度的增加。但是由于“一事一议”制在实际操作中的弊端,诸如“事”权难辨,信息不畅,监督不力等,实际使其在法律层面失效。同时,由于这种预算外的筹资方式缺少对资金收入和使用的制度约束,最终有可能演变为政府各部门向农民集资、摊派甚至乱收费的趋势,进而使农民成为公共产品成本的分摊者,变相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3、政策惯性作用,农村筹资能力欠缺
由于“以农促工”政策的历史影响,一些政府筹资主体至今在观念上不能与时俱进,潜意识里认为农村落后于城市是“合理的”。改革开放以来,尽管这种思想不断受到涤荡,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也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农村区域间不平衡、农村落后于城市的格局并没有彻底改变。城乡之间的显著差距不仅表现在道路、公共基础设施上,更突出地反映在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和疾病预防及控制体系的建设等方面。以医疗卫生为例,我国农村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70%,但农村卫生费用仅占全国卫生费用的30%左右;同时,30%的城市人口占用了70%的医疗卫生资源。目前,只有少数几个经济发达的省份建立了农村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而绝大多数省市区的农村在这方面仅处于筹备阶段,有的甚至是空白状态。在这种惯性思维作用下出现了城乡公共产品的供给不公平,同时由于农村自身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村集体经济的欠发达,导致农村金融产品单调,筹资渠道单一,农村自身的筹资能力欠缺,这方面尤以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明显。
4、资金筹集缺少保障,长效机制难以建立
长效发展机制的建立,既需要公共财政来保障,也需要有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融资机制。从公共财政的角度看,欧美国家均采取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给予足够的经费投入保障。实际上,我国也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1992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到本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达到4%。应该说,这个指标是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属于偏低的指标。即使如此,我国教育投入的这一比重到目前也仍未达到这一平均水平。如果按这一标准执行,以2006年的GDP——210871亿元计算,教育投入应为8434.84亿元,而实际投入为6348.36亿元,前后相差2086.48亿元,占当年教育投入的32.87%,国家财政教育经费支出实际比重为3.01%。但以笔者调查所及,目前能真正落实这一规定的在县域比例上也不容乐观。同时还存在一些本应投入到公共产品建设上的资金,不仅不能到位,相反还被用到其他方面。从市场化融资方面来看,由于农村缺少完善的市场运作方式,各地区的市场化程度不一,造成了农村融资能力方面的不平衡,资金不能完全通过市场的方式得以保障。即使经济发展比较快、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地方,诸如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如何实行多形式的经营和管理等问题依然亟待解决。而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比较普遍采用的是各种非市场筹资,即接受来自国际和民间的资金援助。
二、农村公共产品筹资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透视
尽管目前影响筹资问题的根源诸多,但主要原因在于各级政府在财权和事权上的不对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以及筹资的保障措施不健全等,这些最终影响和制约了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1、财权和事权上的不对称
首先,财权和事权的不对称造成各级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筹资责任划分不清。现行体制下,中央与地方虽然划分了财权,但事权仍是模糊交叉的,中央政府把有些事权下放得过低,而财权却抓得过紧,基层政府担负着沉重的支出责任,而自身财政能力颇为有限。1994~2002年期间中央财权平均为52%,地方财权平均为48%;中央事权平均为30%,地方事权平均为70%。以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为例,乡镇财政负担占78%,县级财政负担占9%,省市财政负担占11%,而中央财政负担占1%左右。本该由上级政府投资的公共产品,也在行政、财政体制改革的名义下,通过转移事权交由下级政府提供,甚至村民自治委员会都承担了较多的责任,供给主体错位现象严重。
其次,财权和事权不对称也造成了预算外筹资方式的盛行。根据财政分权理论,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提供。但目前,农村公共产品基本上是由基层政府提供的,基层政府的事权大于财权,承担了许多本应该由上级政府承担的支出。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基层政府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要求和任务,在财政能力匮乏的情况下,必然要通过权力敛取不合理的收入应对不合理的事权,采用向农民集资与摊派,甚至乱收费的形式,用以弥补财权与事权不对称产生的财政能力不足和解决公共产品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无形中将一部分本应由国家负担的支出转嫁给了农民,使农民承受着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不相称的负担。
2、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国家从政策、财政上优先支持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等,而投入农村的资金还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的实际需要。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上,农村和城市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发展道路,农村的公共产品大部分由农户自筹资金建设,政府仅是给予一定限度的补贴,而城市中的各类公共产品,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提供。在公共产品筹资上,城市优先于农村的现象也很突出。可以说这种非均衡的发展模式,直接造成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筹资渠道单一,渠道不畅,自身筹资能力降低,是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筹资问题的根源所在之一。尽管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正逐渐被新的即市场主导型的二元结构所替代,但同时在消费结构上也引发了城市对农村依存度的严重下降。总体来看,农村市场机制的健全与完善程度远非城市,农村地区利用市场化手段进行筹资的能力大为减弱。
3、筹资机制的保障措施不健全
从目前农村公共产品筹资的发展情况看,无论是公共财政支持的模式还是通过市场融资的模式,都缺少应有的保障措施。首先,缺乏法律保障。我国还没有明确形成关于农村公共产品筹资的法律法规。甚至规范性文件。既没有确立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产品筹资和建设法,也没有以法律形式将各筹资主体的责任明确,更没有以法律形式规定将国民经济收入中的一部分投入到公共产品的建设上去。由于缺少法律保障,公共产品建设资金就没有稳定、可靠的财政来源。同时,各政府筹资主体对通过市场化融资的手段缺少支持,对一些想进入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的各种市场资本形成了一定阻碍,造成市场“有心无力”的现象。其次,筹资程序上随意性较大,缺少科学化和法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作为规范筹资程序的两个标准,在实践中其功能仅存在于理论层面,在筹资过程中,筹资程序缺少科学的设计,效率和公平难以得到最大的体现,也没有形成“硬约束”,没有明确的责任机制,蔑视、违反和破坏筹资程度的现象时常存在。
三、完善与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筹资机制
综上,目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筹资机制远未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形势需要,只有进一步完善与创新这种制度,才能保证新农村建设的公共产品和资金需要,从而加快广大农村地区的发展。
1、协调各筹资主体,明确划分责任
各筹资主体之间要进行协调,明确责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筹资主体的筹资作用,保证现有条件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最大化。笔者建议,各筹资主体之间应当根据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性来明确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对于农村的纯公共产品,应采用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联合的筹资方式。如在农村基础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应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全权负责建设和维护资金的筹集,根据行政区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中央政府应该承担50%~75%的资金责任,省级政府承担剩余的部分,而基层政府则给予积极配合,保证中央的政策决策贯彻执行。对于农村的准公共产品,如地区性的农业科技教育、农村道路建设、中型水利工程等,应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采取省级政府、基层政府和市场投资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省级政府和基层政府根据受益范围的大小进行一定数额的补贴,其余部分采用市场筹资的方式。对于补贴的标准,要依据农村公共产品受益的范围和基层政府的财力状况进行适当安排。
2、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强化制度内筹资能力
完善公共财政体制首先是加大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对农村、农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各级财政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不仅做到资金绝对数量上的增加,还要做到用于农村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资金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增加,而且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国家基本建设资金增量主要用于农村,保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和农民生活环境改善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增长。同时,要优化支农结构,根据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轻重缓急,优先支持那些影响面大、受益人多、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项目,整合财政支农资金,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其次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加大在农村公共产品提供上的力度。这不仅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也包括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甚至包括地方对地方的转移支持。各级政府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财政转移支付标准,避免财政转移支付中的平均主义。同时做好转移支付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确保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用的最大化。
3、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农村筹资能力
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是造成城乡筹资能力出现巨大差距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的体制格局。首先是消除在制度层面上的差距。改变重城市轻农村的财政支出政策,由依靠农民自身解决向以国家提供为主的政策目标过渡,坚持城乡一体化为导向,加快推进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城乡统一、均衡、公平、公正、平等的公共产品供给筹资制度。其次,积极拓展农村公共产品的筹资渠道。一是“向上要”,自税费制改革以来,尽管中央支持农村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方面的筹资地位在下降,但地方筹资的地位在增强。基层政府应充分意识到这一点,特别是在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历史任务的机遇下,多向省、市级政府争取资金。二是“自己筹”。可以通过对已建成的公共产品进行一定程度的征税收费,将所得的钱重新投入到农村公共产品的建设中去,或成立旨在推动某项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的专项发展基金。三是“对外找”。基层政府可以通过减免税收和给予信贷的优惠政策,调动经济组织增加对公共产品的投入,吸引市场力量的参与,例如通过出让一定时期基础设施使用管理权的方式,发动企业或个人参与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提供部分资金,之后回收部分成本。也可以争取企业家的捐助,特别是祖籍是本地区的成功人士。
4、完善筹资的法律保障,建立长效机制
长效机制的建立,必须依赖于相应的法律规则。首先是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筹资机制的法律保障。在宪法层面明确规定农民对公共产品的享有权利,以条例、规定等形式颁布行政法规,或以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文的形式出台规范性文件,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保障确立依据。在此基础上,可在《预算法》或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加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资金保障的有关内容,为农村公共产品的资金筹集提供公共财政保障和市场筹资支持,实现筹资主体、资金来源的多元化。针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筹资机制中存在的特殊性问题,可以制定单行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使筹资机制的法律保障完整化、系统化。其次,要建立效率和公平有机统一的筹资程序,体现出科学化和法治化,以最大限度地挖掘各筹资主体的筹资潜力,消除农村公共产品的资金需求和供给之间特定的交易成本和交易费用,满足农村公共产品的资金需求。在各个筹资主体(政府、市场)之间根据其能力、意愿和法定义务或职责上的区别,按照合理、公平的标准配置筹资义务。现阶段,在追求筹资效率最大化的同时,必须保证筹资机制的公平,确保筹资程序真正成为一种“硬约束”,并附有明确的责任机制,蔑视、违反和破坏筹资程序的行为必须得到惩罚。
本文以乡镇财务管理精细化作为主要内容,首先概述了乡镇财务精细化管理的概念及其意义,进而提出了推动财务管理精细化顺利开展的有效措施,可以为乡镇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参考。
【关键词】
乡镇;财政单位;财务管理;精细化;
随着我国基层乡镇经济体制以及财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政府机关对于乡镇基层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乡镇财务管理工作不仅要遵守国家财政法律政策的规定,同时必须适应国家新农村以及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以便于为乡镇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传统的乡镇财务管理模式已经难以适应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对乡镇财政工作进行精细化管理,已经成为乡镇单位财政改革的基本要求,对于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1乡镇财务精细化管理意义研究
乡镇财务精细化管理是指在乡镇财政管理活动中,明确相应的财务管理目标,并对其进行量化分解,通过完善的管理流程以及有效的考核体系,以避免财政资源浪费的发生,实现乡镇财政管理效率的提高。乡镇财务精细化管理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财务管理精细化转变了传统财务管理方式。财务精细化管理要求乡镇财政单位必须优化现有的财务管理环境,努力实现现由注重管理型的财政体系向服务效益型的财务管理体系转变,由全方位、动态的财务管理工作流程替代原有的事后型的财务管理,进而提高乡镇财政资源利用效率,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2)乡镇财务精细化管理有助于财务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拓展。实现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明确、分解、量化细化以及资源整合,是财务精细化管理的主要目标,这有助于通过量化以及细化的财务管理工作方式,来实现财务管理工作内容的延伸拓展。
(3)乡镇财务精细化管理强化了财务工作的监督效果。实施财务精细化管理后,可以建立全面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工作规范,进而形成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明确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岗位职责,促进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4)乡镇财务精细化管理可以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实施精细化管理,可以减小财政管理成本,实现财政资金利用效率的提高。随着乡镇财政管理部门财务管理工作范围以及深度的不断延伸拓展,实施精细化管理已经成为实现乡镇基层单位财务管理目标的基本手段。
2乡镇财务管理常见问题分析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事关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对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现阶段的乡镇财务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缺乏综合预算管理意识,预算管理不规范,预算约束力弱化。政府收支没有全部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预算编制仅限于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游离于预算编制之外,“收支两条线”管理流于形式。预算编制程序不到位,支出预算编制粗糙。 (2)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内控制度不严密,监督机制不完善。目前,许多乡镇没有制定规范性管理制度,使得诸如预算、资产、专项资金收支、工程项目、负债资金收支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无章可循,缺乏制度约束。不少乡镇在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支出凭据的审核、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的履行等环节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存在资金安全隐患。大量现金结算和大额现金支付现象普遍存在。岗位职责不清,财政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比较突出。 (3)财政、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收支活动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导致一些违规行为的发生。比如支出不能严格执行预算,随意性大,管理失控,公务接待费用居高不下,公款吃喝现象有增无减等等。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有乡镇自身因素,也有外部客观因素。要做好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乡镇在经济建设中的主战场作用,还需多管齐下,共同努力,逐步实现乡镇财务细化管理。3乡镇财务精细化管理完善途径研究
乡镇财务精细化管理既是乡镇财政基层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形势对于乡镇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为确保财务精细化管理的顺利实现,应有重点的在以下几方面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1)重视乡镇基层单位财务精细化管理工作,树立财务精细化管理理念。为保证乡镇基层单位财务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必须重视财务精细化管理对于确保乡镇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以及优化乡镇财务管理工作模式的重要意义,并转变管理理念,在各项政策以及管理制度的制定上,必须符合精细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并贯彻落实各项精细化管理措施。
(2)完善制度、夯实基础。
制度是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要完善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订乡镇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负债资金收支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规范理财行为;加强资产管理,掌握乡镇部门资产家底,保证预算分配建立在真实、可靠的实物资产基础之上,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 (3)重视乡镇财务的支出控制。开展乡镇财务精细化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针对乡镇财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强化预算的编制、执行以及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财政资金的支出安排合理,从而实现对财政支出资金的有效控制。强化支出管理,可以建立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从而避免乡镇财政资金的超标以及违规开支,从而实现财政支出管理的合理优化。
(4)强化乡镇财务管理工作的制约与监督管理。首先乡镇财政单位必须强化内部审计,通过各种法律政策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内部的监督管理与控制。其次,必须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的外部管理监督,通过借助专业的财务机构的力量,及时发现财政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各项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及时的处理,以确保乡镇财政单位职能的正常发挥,确保乡镇财政各项资金、资产的安全。
(5)严格控制乡镇财务管理风险问题。乡镇财政单位在开展财务管理工作过程中,由于存在债务管理机制不健全,投资不科学,财政权利分散,税收流失以及支付制度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造成乡镇财政管理风险频发,直接制约了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为了实现乡镇财务管理工作的精细化,必须通过强化风险意识,明确财政职能,增加财政收入,控制成本支出,完善支付制度等一系列方式,强化对于财政风险的控制,避免乡镇财务管理风险问题的发生,确保乡镇等基层单位财政的安全稳定。
3 结语
乡镇基层财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作为国家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直接关系到新农村以及城乡建设的顺利开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国家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乡镇财政管理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到财务精细化管理的内涵及其意义,并通过各种措施为财务精细化管理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条件,不断促进乡镇基层财政单位管理工作的规范与完善,确保乡镇财政管理单位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
参考文献:
[1]陈会丽 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期刊论文] -中国外资(下半月)2010(08) .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措施及建议
从历年的财政收支情况来看,乡镇几乎所有财力,县直大约三分之二财力,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论文工资发放及办公经费的开支。可以说大部分财政收入都是在行政事业单位“花”出去的。目前,尽管县财力状况还不能完全满足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需要,部分单位经费开支还十分紧张,但从全县总体情况和资金的总额来看,涉及所有的乡镇和县直八十多个单位,资金数千万,面广量大,这就不容忽视地存在财务管理的问题。为此,我们展开调查,试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角度,寻找一些突破,以规范管理、节约和有效使用资金,促进财政工作上水平。
一、基本情况近几年,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利津县相继出台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同时,结合上级要求,推行和落实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政府采购、试编部门预算等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另外,结合当地实际,大力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一是从基础工作抓起,自2003年开始,财政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了会计帮扶达标工作;二是注重日常监督管理,每年都由县财政监督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各类检查,如:预算外资金管理大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三是每年财政部门都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开展各类业务培训,如:会计电算化培训、会计人员上岗培训等。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全县所有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都配备了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都制定了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基本上按规定完成了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一)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开展不力1、部分单位领导认识存在偏差。一是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不搞经营,抓不抓财务管理无所谓。二是认为抓内部财务管理是“作茧自缚”,捆了自己手脚,开支卡严了,得罪干部职工。三是认为抓管理是单位领导的事情,会计人员只要把数字搞准就行了。领导认识存在偏差是导致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关键所在。2、审批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仍坚持财务审批“一支笔”制度,这项制度是对领导决策事项合理性的规范,但缺乏科学性。一是权力比较集中,开支不管是否合理,单位领导说了算。二是凡是领导签字就能开支,直接把财务人员排除在管理范围之外,不利于财务人员进行核算。三是单位领导对财务规定不一定熟悉,缺少专业财务人员的审核和把关,签批质量难以保证。3、缺少真正的第三者监督。尽管有的单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但落实明显不够到位。有的单位以成立民主理财小组、设定财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监督,但由于单位内部千丝万屡的利益关系,往往流于形式,收效甚微。各类外部检查不及时、不全面,大多是事后监督,处罚的力度也不够,有的单位屡查屡犯,甚至是明知故犯,效果不佳。没有真正的第三者参与,仅靠自我监督,零星的检查,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很难落实到位。(二)会计人员作用难以有效发挥。1、会计人员的撤换领导说了算。会计人员是单位根据需要设定的,撤换是单位领导说了算。这就存在一个问题:法规和领导之间该遵循那一个?违反法规,处罚的一般是单位,违抗领导,影响的一定是个人,权衡利弊,会计人员往往只能是倾向于领导。自身难保的境地,会计人员的作用确实难以发挥。2、会计人员的职责不明确。调查中发现,很多单位的会计人员是兼职,会计人员可能是打字员,也可能是档案管理员,或是其他岗位,身兼数职,更有甚者身兼要职,会计业务成了附带工作。个别单位违反规定设会计和出纳员为一人。3、外界的支持比较弱。财政、税务、审计等业务管理和监督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之间,多是部署工作、监督检查,对于出现的问题,或批评、或通报、或处罚,真正深入单位帮助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的少,另外,定期的、系统的专业培训组织开展的少,而且培训多为业务基础工作培训,不注重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使会计人员在参与管理上产生惰性。(三)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调查中发现,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明显偏低。截止2007年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共计125人,第一学历为财会类院校毕业的13人,占总人数的10.4%;具有会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的22人,占总人数的17.6%;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11人,占总人数的8%;从以上统计资料可以看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知识水平明显偏低。调查中还发现一种现象,部分单位会计人员对核算内容及会计科目的应用,模模糊糊,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更有甚者,延续了一种“师教徒”的做法,前任会计怎么记,后任会计就怎么学,照猫画虎,不问对错,新的会计制度实施了,也不会运用,依旧是老一套。从此可以窥见一斑,单位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素质问题成为制约会计作用发挥的内在原因。
三、措施与建议调查分析中我们认识到,搞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仅仅依靠单位本身是无法实现的,有些问题单位解决不好,甚至(一)政府介入,财政部门负责,全力抓好单位内部财务管理1、合理是界定单位财务管理内容。区分哪些是应该由政府管理的内容,哪些是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哪些是单位有能力做好的,哪些是无能力管好,甚至是管不好的。区分责任,区别情况,有的放矢的开展管理。2、制定监督考核机制,对单位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以引起单位负责人的重视。把对单位财务管理的考核纳入县委、县府对单位的综合考核和单位领导的政绩考核。3、认真修订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在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管理经验,广泛听取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科学论证,按照“统一尺度,统一要求,便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要求,认真修订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真正实现有章可循。(二)财政部门参与,支持会计人员作用的发挥1、做好会计人员的保护者。《会计法》尽管对会计人员的保护做了明确规定,但仅限于受到打击报复的,对会计人员的撤换和任用没有明确规定。受到打击报复才去保护,“亡羊补牢”,这项规定不全面。我们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任用与撤换,不管什么原因,都要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批,不能单位自己说了算。2、做好会计人员的管理者。主要是抓好会计队伍的建设,保障会计队伍质量。必须坚持持证上岗的做法,同时严把会计证的发放关,不合格人员一律不能从事会计工作。3、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现有会计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建立会计人员档案,对于优劣情况进行评议和奖惩,对于不胜任人员进行撤换。(三)加强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一是通过一年一度的继续教育,帮助会计人员尽快提高个人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二是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培训要形成制度化,要严格考核,避免流于形式。三是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我县五年以来的会计基础工作帮扶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应该继续坚持,》接259页
【参考文献】
1、葛劭芳.论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发展[J]现代商业,2006,(08).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公共文化产品,供给
1 我国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变迁
1.1 计划经济时期的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机制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基本由国家包办,通过农村基层的权力结构、组织体制进行公共产品的提供和分配。但国家预算安排制度内提供仅限于公社本级一部分公共产品,公社级的大部分公共产品和生产队、生产大队的全部公共产品主要依靠制度外自我提供,农村文化投入始终处在一个极低的水平,这使得农村的文化产品短缺单一,但相对比较均等。
1.2 改革开放后至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机制
早在”六五”规划时期,国家就提出了“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乡乡有文化站”的建设目标,但从未达到。相当一段时期以来,由于观念认识差距、市场经济冲击和财政投入不足等多种原因,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基本处在一个相对滞缓的发展状态,甚至不少地方的建设急剧下滑,已有的设施或破损严重、或转为他用,人员队伍严重流失。尤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农村公共文化产品更多地要由基层政府负担,与地方财力直接挂钩。而乡镇本身财源有限,这使得农村文化产品的供给难以为续。论文写作,公共文化产品。
1.3 现阶段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机制
农村税费改革后,随着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步伐的加快以及非税收入的取消,县乡财政收不抵支的矛盾凸显出来,这使得整个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比税费改革前面临更大的资金缺口,更遑论文化产品的供给了。由于文化事业费总量偏少,加之城市发展日益成为关注的中心,因此有限的投入往往集中在城市文化建设上。广大农村尤其是西部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建设日益被边缘化。
2 我国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为改善农村文化生活作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上看变化不大,我国目前农村公共文化建设还很落后,城乡文化差距拉大的现象不容忽视,农村的公共文化生活严重式微,特别是一些健康、文明的公共文化形式更是走向衰微。
2.1 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总量不足,公共文化资源匮乏
中央财政对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投入严重不足,地方财政尤其是基层乡镇则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上乏力,心有余而力不足,这些都造成以政府供给为主体的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严重短缺,农民很难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资源。论文写作,公共文化产品。
2.2 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意愿失实,过剩与不足并存。我国现实生活中,文化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是“自上而下”的,即农村文化产品的供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级”的偏好,由“上级”决定提供公共产品的品种和数量,而没有建立起村民文化需求的表露机制,这使得农民、农村文化产品的需求意愿得不到真实反映。
2.3 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结构失调,使用效率低下
政府在供给农村文化产品中,由于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和制度规范,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往往从功利原则和个人意愿出发,致使供给随意性很大,不仅在总量上短缺,而且在结构上也失衡,具体表现为:一是关系农民生活的文化产品供给不足,二是关系农民基本人权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文化产品供给短缺,三是关系政治利益的文化产品供给过剩。这使得农村文化产品的实际使用效率低下,甚至无人问津。
2.4 基层政府组织的公共文化活动贫乏,难以满足农民的文化需求
农村基层政府或村级组织举办的公共文化活动不但数量少,而且极少针对农民的文化需求开展农村文化活动;即使是政府举办的少量文化活动,也主要限于节庆等特定场合,或者是为了满足政府经济活动的需要,或仅仅放几场电影,而非主要是为了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论文写作,公共文化产品。一些乡镇文化站在国家大力推行“文化下乡'活动时,只选择放电影等成本较低的简单文化活动方式,从而造成了政府供给与农民需求之间的差距。
3 我国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现状的剖析
当前我国农村文化基础设施落后、公共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供给不足、供需失衡及文化活动相对贫乏的现实情况,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以及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很不相适应,分析其原因主要有:
3.1 “城乡分治'的二元经济结构严重制约农村文化产品供给总量的增长
所谓二元经济,简单地说,就是指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工业和技术落后的传统农业同时并存的经济结构,即在农业发展还比较落后的情况下,超前进行了工业化,优先建立了现代工业部门。我国目前即处于二元经济结构状态,农村剩余劳动力长期得不到有效转移,二元经济特征非常明显,迟迟不能转化为一元经济。论文写作,公共文化产品。受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影响,我国财政资源长期重工轻农、重城轻乡,形成了城乡不均衡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造成国家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文化娱乐等公共产品投入长期严重不足。城市居民通过缴纳税收,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文化产品,其供给进入公共财政体制。但农民通过税收等形式向国家缴纳资金后,享受的各种公共产品却仍要进行成本分摊,而不是由政府统一从财政支出中进行安排,其文化产品供给是一种制度外供给的方式,从数量、质量上都远远劣于低于城市文化产品。
3.2 分税制改革的不彻底,阻碍了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有效供给
我国财政体制自1980年起沿着财政分权思路不断推进,并于1994年在中央和省之间建立了分税制,初步划分了各级政府的财权财力和事权范围。在分税制的具体运行过程中,财力逐级集中,事权层层下放。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统一,尤其是乡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失衡加剧,乡村债务继续增加,乡、村组织正常运转难度加大。上级政府虽然通过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弥补地方财力,但因其支付有限,加之基层政府其财源多来自本地经济总量,增长小且零星分散难以征收,凭借其本身财力根本满足不了当地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政府要么少提供农村公共文化产品,要么把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推给农民。
3.3 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体制缺乏科学性,造成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随意低效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体制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决策程序,农村公共文化产品提供的决策权在县乡政府,农民被排斥在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运作和监督之外,缺乏对公共产品需求、偏好的表述,不具有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实际权利,无法在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中体现自己的意志。论文写作,公共文化产品。
3.4 监督不足造成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我国制度内提供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资金主要来源是财政支农资金,近几年国家虽然加大了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但总量仍然有限,加上财政对农业支出实行分块管理,财政分散且自支自管,使得有限的资金不能形成合力。另一方面,财政支农经费在各级各地被挪用和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大量财政资金用于人员经费开支,或挪作他用,导致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极其低下。论文写作,公共文化产品。
4 完善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意义
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加大农村公共文化产品及服务的供给,是我国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有效途径。它能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抵御腐朽没落文化的侵袭,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利,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单治国.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经济学分析的启示[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6(5)
[2]刘颖,杨彦强.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当代经济研究,2003(11)
[3]史玲.我国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主体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