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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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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理论论文范文第1篇

一、外生性货币供给理论

19世纪初,以大卫李嘉图为首的“金块论者”是早期外生论的代表。在其后的通货论争中,以奥维尔斯顿、英国首相皮尔为首的通货学派获得了胜利,他们主张“银行券的发行决定于黄金数量”,也就是认为货币供给是外生的。1844年开始在英国实行的《皮尔条例》,使外生性的货币供给理论为多数人所接受。凯恩斯本人也认为货币供给是外生的,货币数量决定于中央银行的行动。但坚持外生性货币供给最为有力的莫过于货币主义者。

根据MVPy的恒等式,货币主义者在货币流通速度V稳定、真实产出y长期内不受M变动影响的前提下,得出货币量(M)决定价格(P)或名义收入(Py)的因果关系。中央银行应当实行“不变增长率”的货币控制规则。因此,他们必须首先从理论上证明货币供给是能够被中央银行所控制的外生变量。货币主义者利用一般所公认的存款与货币创造模型Ms=MBm,在统计数据的支持下得出了以下几个结论:(1)基础货币(MB)与货币乘数(m1、m2)相互独立,互不影响;(2)影响货币乘数的各因素在短期内是稳定的,长期而言也常会起反向作用而相互抵消,因而货币乘数可看作是常数;(3)基础货币比货币乘数对货币供给量的影响要大:(4)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等政策工具,不但可以主动增减基础货币量,还可抵消货币乘数内某些系数变动的影响。由此,货币供给外生。

表面上看,货币主义者得出的这些结论可以很好地证明货币供给的外生性,但仔细分析可知,这些结论是站不住脚的。考虑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购入国债以增加基础货币的行为,在基础货币增加的同时,利率下降,货币乘数的许多相关系数,如超额准备金率、现金漏损率等都会发生变化,货币乘数与基础货币无法完全隔离;再者,影响货币乘数的诸多因素中,如超额准备金率、现金漏损率、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的比例等都取决于商业银行和公众的资产选择行为,在短期内是经常发生变化的,不可能由中央银行完全控制;此外,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央行的货币量目标屡屡失准,也说明货币供给并非完全由央行决定。

二、早期的内生性货币供给理论

内生性货币供给的思想可追溯至早期的货币名目主义者詹姆斯斯图亚特。他在1767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原理的研究》一书中指出,一国经济活动水平使货币供给量与之相适应。这一原理后来被亚当斯密加以继承,又被银行学派加以发展。马克思从劳动价值论出发,认为在金属货币时代是商品和黄金的内在价值决定了商品的价格,从而又同流通的商品量共同决定了社会的“必要货币量”,因此也持货币供给的内生性观点。

银行学派的代表人物图克和富拉顿认为,通货(银行学派的通货概念已包括了黄金、银行券、支票存款、汇票和账簿信用等其他信用形态)数量的增减不是物价变动的原因,而是其结果;通货的增减不是先行于物价,而是追随于物价。发行银行处于被动的地位,既不能任意增加银行券发行的数量,也不能任意减少。银行学派区分了货币流通的三种情形对此点加以论述。(1)纯粹金币流通情况下,多余的金币可以通过其贮藏手段的职能加以解决;(2)银行券和其他信用形态与金币混合流通时,以贴现放款方式发行的银行券必因偿付贷款而流回。又因各种通货之间存在代替性,由某种原因引起减少的银行券会被支票、汇票、账簿信用甚至相消结算法所代替,所以通货的数量不能由银行任意增减;(3)不兑现纸币流通的情形下,若是纸币由银行以票据贴现或短期放款的形式发行,则会象银行券一样,随着贷款的偿还而回流;即使是由政府发行,只要为之安排好确实可靠的还流渠道,其发行也不至于过多。

瑞典经济学家米尔达尔打破了传统货币数量说所坚持的货币流通速度稳定的结论,将银行学派的货币供给内生论进一步加以发展,从而把纸币本位制下M与P(或PY)的单向前因后果重塑为双向的相互作用。在1939年的《货币均衡》一书中指出,“支付手段数量同物价水平之间的颇为复杂的数量关系,决不是可称为前者决定后者的关系,而宁可说是反其道而行的关系”,“因为支付手段的流通速度,在动态过程中不能被看成是固定不变的”。

三、货币供给的“新观点”

“新观点”这一用语是托宾在1963年首次提出的,它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中期,是相对于传统的货币基数-货币乘数分析法而言的。“新观点”强调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同一性,以及货币与其他金融资产的同一性,主张货币供给的内生性。对这一理论作出贡献的主要是英国《拉德克利夫报告》的作者、美国的格雷和肖以及托宾等人。

1959年的英国《拉德克利夫报告》提出的中心论点是,对经济有真正影响的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货币供给,而且是包括这一货币供给在内的整个社会的流动性;决定货币供给的不仅仅是商业银行,而且是包括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的整个金融系统;货币当局所应控制的应该是包括货币供给在内的整个社会的流动性。在这一报告中虽然没有明确出现“内生货币供给”的字眼,但其内生观点与米尔达尔相一致。

1960年,美国经济学家格雷和肖在《金融理论中的货币》一书中,通过对原始和现代金融市场运行的比较研究,得出两个支持货币供给内生的结论:一是私人经济主体发行的“初级证券”可以向金融中介机构换取存款单、基金股份等“间接证券”,而这些间接证券在发达金融市场上已有不少种类与通货同样起着支付手段的作用;二是当货币当局承担了买进某种私人初级证券的义务(如再贴现)时,初级证券的发行可直接导致法定货币的增加。商业银行在货币创造过程中,会受到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于是货币供给不仅决定于商业银行本身,而且决定于其他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的行为。货币统计的口径越大,货币供给的内生性越大。

托宾是当代货币供给内生论的最著名代表。他认为,货币当局与一般银行不是可以任意创造货币与信用,也不是每新增一笔准备金就得增加一笔或一连串的贷款,一切都得依据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来决定,其信用创造受其贷款边际收益与存款边际成本相等的制约。货币同其他金融资产一样,其供给和需求不仅取决于这种资产本身的价格和收益,且决定于其他所有资产的价格和收益。在托宾看来,若是各经济主体根据收入、利息率、风险等选择资产结构的结果是货币需求增加,则利率会提高,银行会千方百计解决准备金问题(如压缩超额准备、提高定期存款减少活期存款以释放部分准备金、借款等),从而以更多的货币供给来满足这一需求;若货币需求缩减,银行就无法强迫公众接受货币供给,多余的货币供给会被公众以还债等方式退回来。因此,货币供给与其他金融资产的供给一样,决定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过程本身,货币供给因受到货币需求的制约而内生。

四、后凯恩斯主义者的内生性货币供给理论

后凯恩斯货币经济学家的代表人物西德尼温特劳布和尼古拉斯卡尔多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内生货币理论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论证的,即中央银行不得不迁就市场的需要而使货币有所增加。

温特劳布认为,商品价格是在劳动成本及劳动成本之上的某种加成决定的。假定劳动生产率随时间的推移而提高的速度是相对稳定的,如果名义工资率(w)的相对增长率超过平均劳动生产率(A)的提高,物价(P)就会上升,从而社会名义收入(Py)也就增加,货币需求随之增加。如果此时中央银行拒不增加货币供给,就会导致利率上升,投资、真实收入以及就业量就要缩减,以使货币需求与供给在低收入水平上被迫相等。这当然是中央银行,特别是政府当局所不愿看到的。因此,只要货币工资在谈判桌上外生地决定,货币当局就最多只能保证货币的充分供给,以消除充分就业和增长的金融障碍。

卡尔多认为,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责是作为最后的贷款人,通过贴现窗口,保证金融部门的偿付能力。中央银行为了防止信贷紧缩导致灾难性的债务紧缩,货币当局除了满足“交易需求”之外,别无选择,否则整个金融系统都将面临流动性不足的困难。该观点表明,在中央银行制定和维持的任何既定利率水平上,货币供给曲线的弹性都无限大,即货币需求创造自己的货币供给,供给因此而能满足经济对货币的需求,货币供给曲线呈水平。

80年代末,莫尔又将上述理论进一步推向深化,对金融运行机制变化的影响进行了深入探讨。莫尔的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信用货币的供给内生。莫尔把货币分为三种,商品货币、政府货币和信用货币。商品货币是从各种实物演变而来,最后体现在黄金上的货币;政府货币是由政府发行债券而沉淀在流通中的货币,这两种货币都是外生的;信用货币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种流通和存款凭证,它们形成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发放,而这又取决于公众对贷款的需求和贷款的期限,因而信用货币的供给并不脱离于其需求,具有内生性。

(2)基础货币内生。中央银行买卖有价证券的对象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银行,它们通常已经将其资产用于有价证券或者商业贷款,一般不会有闲置的资金参与公开市场买卖。商业贷款在发放之前就有规定的偿还日期,企业的生产周期也限制它们提前还贷,因此商业银行很难提前收回贷款。商业银行是否出售手头持有的有价证券也取决于其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较,只有政府证券的价格降低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其收益率超过、或至少是相当于商业银行现有的有价证券,才会吸引商业银行购买,而这时利率之高又是政府所不能承担的。所以,中央银行不能顺利地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决定基础货币量。在再贴现的运用上,中央银行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提高再贴现率虽可遏制商业银行的贷款需求,但它却不能阻止商业银行向贴现窗口寻求基础货币的补充。中央银行从理论上讲,拥有拒绝提供贴现的权力,但这种拒绝不仅会形成沉重的政治压力,甚至可能危及银行系统的流动性。

(3)负债管理使基础货币自给。莫尔指出,60年代开始的金融创新,使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在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而无需等待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注入。商业银行已由原来的资产管理转向负债管理,其主要资金来源已由原来的吸引存款为主转变为直接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融资工具,欧洲美元市场的发展更加方便了商业银行从国际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由于一家企业往往与多家银行建立业务关系,这样,处于激烈竞争环境下的商业银行,为保持与客户的稳定关系,只能随时发行可上市的存款凭证来满足企业的货币需求。由于所有可上市的金融工具几乎都不受中央银行直接控制,这就使商业银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不依赖中央银行。

(4)银行角色转换传导的内生性。莫尔把金融市场分成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前者是商业银行筹集资金的市场,后者是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市场。在批发市场上,商业银行是贷款条件的接受者和贷款数量的决定者,而在零售市场上,商业银行则是贷款条件的决定者和贷款数量的接受者。这就是说,公众在零售市场上对于资金的需求将通过商业银行直接传导至包括中央银行在内的批发市场予以满足,货币供给因而由货币需求决定。

此外,莫尔还否定货币乘数的意义,认为它不能解释创造货币过程中的因素及其创造的过程,以往的货币供给等于基础货币乘以乘数的等式仅仅是对现象的描述,而不是对现象的解释。政府无法控制信用货币的供给。

五、对内生性货币供给理论的评价

从以上对货币供给内生论的介绍可以看出,它在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金融资产的作用、中央银行对政治压力的屈从、商业银行对负债管理的重要性方面的强调有过头之嫌,但它毕竟对传统的货币经济理论作出了很大贡献。

在货币控制上,不管是凯恩斯主义逆风向而动的相机抉择,还是货币主义不变增长率的固定规则,甚至理性预期学派的货币政策无效论,都以货币供给的外生性作为其理论前提。但是,从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金融创新浪潮,使得传统的货币定义日益模糊,除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信用创造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这样,就使建立在传统外生性货币供给理论之上的货币控制的效果大打折扣。货币供给的内生论无疑使我们对此类问题的观察有了一个新的视角。它使得货币当局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时,要注意对公众货币需求的预测,研究影响货币乘数变动的因素。为提高货币政策的效果和精准度,中央银行还应采取措施合理引导公众预期,使之朝着合乎政策当局意愿的方向发展。中央银行也不应仅仅是对商业银行和货币供应量的控制,而要注意对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整个金融体系所创造的信用规模的控制。

我国过去在信贷规模控制下存在的“倒逼机制”以及1994年由于外汇储备规模急剧膨胀而导致的货币供给量激增都是内生性的表现形式。笔者曾撰文对我国货币供给的内生性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我国中央银行对货币供给的控制要受制于经济增长、外贸等因素的变动。随着我国经济货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金融资产种类的增多以及货币需求的变动都会加剧货币供给的内生性,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加剧的经济条件下,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动对货币供给的影响将更为明显。这是中央银行在实施货币政策时所必须认真对待的。

【参考文献】

1.陈观烈著,《货币金融世界经济》,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胡海鸥著,《中国货币供给机制转轨机制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盛松成著,《现代货币供给理论与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

货币理论论文范文第2篇

把艺术的堕落归结为货币的腐蚀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如果说货币带来了艺术堕落,那么艺术所赖以生长的社会体制也同样能带来艺术的堕落,因为它们都是不带任何主观意志的中立物。对于货币的偏见其实主要来自使用的行为方式以及使用者的价值立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唯一可以被统一认可的游戏规则就是用货币来衡量事物的价值,没有其他更为中立的方式。作为一种普遍性的交往方式,货币所带来的也必然是一种普遍性的价值与文化。当我们在评判、描述以及交换艺术作品的过程中,将货币这一客观事物作为关联媒介,从逻辑上来说也是非常有效的。

在当前的艺术品拍卖市场,艺术品的成交价格不断被刷新:奥地利的克利姆特作于1907年的《黄金画作》拍出了1.35亿美元的高价;齐白石的《松柏高立图?篆书四言联》以4.255亿元的高价成功拍卖,创造了华人画作拍卖的纪录;保罗?塞尚的作品《玩牌者》更是令人咂舌,成交价格为2.5亿美元。拍卖价格的高昂当然与拍卖的操作(或炒作)程序有关,但毋庸置疑的是,艺术品作为商品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艺术已经成为消费社会里展示货币的场所,完全可以放在市场语境中加以解读。货币与艺术的进一步紧密勾连,并不是艺术的末日,因为如果我们回溯一下现代艺术概念确立的过程以及艺术寻求独立性(艺术自律)的进程,就会发现货币所扮演的角色和地位与今日的状况存在着很大的相似性。

一般认为,现代艺术系统是直到18世纪才开始确立起来的,克里斯特勒(PaulOskarKristeller)在其非常着名的文章《艺术的现代系统:一种美学史的研究》①中,详细考证了西方艺术概念的演变以及确立的过程。在克里斯特勒看来,有很多因素导致了现代艺术概念的确立,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而又互相联系的因素不可忽视:一是业余爱好者对艺术兴趣的不断增长,另一个与此相关的是新兴艺术市场体制的确立。这两个因素之所以如此重要,也很容易理解,因为专业的批评家很容易受到自己知识背景的局限,而业余爱好者只是为了对艺术作品进行欣赏,不需要太过专业的艺术知识,这样反而具有优势,使得这些爱好者能够在不同的艺术门类间进行比较、评析,从而寻找到不同艺术的共同特性。而业余批评家的崛起又是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市民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②只有越来越多的普通大众投入到艺术品的交易中,艺术品的市场才会逐步由私人委托体制向匿名的潜在购买者体制转变。转变的结果就是艺术家不再是为某一特定的个体消费者或资助人创作,不用考虑特定消费者的特定要求,而是面向市场,按照自己的观念、审美趣味来进行创作。③因此,一种脱离实际目的考虑的、以艺术家个人的自由创造为核心的现代艺术观念应运而生,艺术在成为商品的同时,更大范围地面向市场及潜在消费者。对于这种现实境况,伊格尔顿有着非常精到的分析,他说:“当艺术成为一种商品的时候,它从教堂、法庭、国家等传统的社会功能中解放出来,从而进入市场并获得一种自主性的自由。现在艺术不再服务于特定的观众,而是服务于一切有欣赏趣味并且有钱买它的人。它的存在不以任何人和事为理由,可以说它是为自己而存在。它是‘独立的’,因为它已经被商品生产所淹没。”

货币理论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货币一般等价物电子化占有即所有特殊物格

一、货币的概念与特征

(一)经济学上货币理论及其民法学意义

货币首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几乎现代社会进行的所有市场交易都涉及到货币,因此货币与语言并称为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不同的经济学分支对货币的研究有不同的视角,但对于产生具有历史必然性的认识是相同的。西方经济学上,货币是一种直接起到交换手段或支付媒介作用的东西。[1]货币产生的最初和最基本的动机是经济方面的考虑,因为通过一般等价物能够有效克服“需求的双重巧合”和“时间的双重巧合”,降低交易成本。[2]而且根据雷德福(Radford)1945年对一个德国战俘营的研究,即使人为的在一定范围内消灭一种货币,也会创造出某种形式的货币。[3]政治经济学有关货币的基本理论中,对于法学研究带来最大启示的莫过于对一般等价物的深入思考。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详细的论述过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产生过程,其主要观点是,商品的价值形式是简单的和共同的,因而是一般的。[4]在某一社会中,通过不断的商品交换,逐渐酝酿出了一般等价物。而当等价形式同某种特殊商品的自然形式社会的结合在一起,这种特殊商品便成了货币商品,或者执行货币的职能。在商品世界一般等价物的作用就成了它特有的社会职能,从而成了它的社会独占权。[5]于是,货币便产生了。人类社会历史上出现过的货币种类很多,只不过“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6]早期货币以贵金属为主,后来逐渐为纸币所取代,近年来又出现了货币电子化现象,但“货币是交换和商品生产发展的最高产物”[7]这一判断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

民法上适用于货币的法律规则,实际上是经济学上货币理论的法律化,因此应该从货币的职能中去探求其应有的内涵。货币的职能是指货币在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五大职能。由于事实上世界货币和执行贮藏手段只有黄金或白银才能承担,因此不是以纸币和非足值铸币为代表的现代货币的职能。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货币的基本职能,其中价值尺度职能实际上就是货币以自己为尺度来表现和衡量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而不是真正用商品与货币相交换,即马克思所说的“货币在它的价值尺度功能上,本来也只是作为观念的或想象的货币”。[8]流通手段即是货币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由物物交换过渡到商品流通,纸币也是从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职能中产生的。在民法上,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功能相辅相成,成就了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特点。支付手段在民法上体现为货币的所有权移转和货币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与消灭。

(二)货币的法学概念及其特征

我国民法学界对货币的一般等价物本质认识一直较为清晰,[9]应该坚持从这个角度对货币进行定义。我们认为,货币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法定唯一性,包括唯一性和法定性两个方面,是货币的基本特征。所谓唯一性,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随着商品交换的频繁出现,社会对于一般等价物的要求逐步趋同,最终必然会出现唯一的一般等价物,这是货币的社会特征。即使出现了某些地域性的、临时性的一般等价物,并与货币保持稳定的兑换比例,由于其价值仍然依赖于与货币的挂钩,两者是评价与被评价的关系,货币仍然是唯一的一般等价物。所谓的法定性,即货币种类的确定并不必然决定于社会的自发形成而倚赖法律的规定,这是货币的法律特征。《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并区别于《商业银行法》)第16条前段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即使货币贬值或者极端不稳定,并因此出现了新的具有一定交换功能的社会性等价物,如我国民国时期的大米,货币仍然是唯一的法定一般等价物。法律可以规定用新的货币取代旧的货币,如果我国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人民币,同时以1∶10000的新旧币兑换率回收旧人民币。法律也可以规定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并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办理收兑手续。理论上讲,法律可以规定两种甚至两种以上的货币同时作为一般等价物,并明确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如我国古代的金银与铸币之间的关系,但从法定货币的社会属性和金融稳定性需要出发,现代各国一般都只规定一种法定货币。因此在现代社会,贵重金属尽管具有较为稳定的价值,但不是法定货币。

第二,国家信用性。货币是信用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体。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体现的是其工具理性的一面。而货币的信用价值理性,体现的是其价值性的一面。货币的工具性特征是实现价值职能的前提所在。[10]货币一般由国家授权中央银行发行,如我国《银行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也有部分国家和地区授权商业银行发行和直接由政府发行,较为独特的是我国香港地区,纸币由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和中国银行三家银行发行,而硬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行。货币的发行权由国家授予,并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终止授权。可见,货币之购买力,并非基于作为货币之物质素材的价值,实因国家的强制通用力及社会信赖。[11]因此,货币的信用性不同于股票的公司信用性,具有国家属性,是国家信用性,具有法律强制性。

第三,高度流通性。《银行法》第16条后段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是对货币高度流通性的法律规定。德国着名古典社会学家西美尔在其《货币哲学》中对此有深刻认识:“再没有比货币更明确的象征世界绝对的动态特征的记号了。货币的意义就在于被花掉;当货币静止不动时,根据其特有的价值与意义,就不再成其为货币了。……货币可以说是纯粹的行动,它的存在就是不断使自我摆脱任一既定的地点,因此货币构成了所有独立存在的对等物,以及对其的直接否定。”[12]无怪乎各国劳动法,如我国《劳动法》第50条,都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恰恰是通过保证劳动者所得的高度流通性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避免实物工资给劳动者带来的利益损失。

二、货币电子化的法律属性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催生了货币电子化现象,其法律性质成为理论上的争议点。我们认为,这些货币电子化现象总体来说可以分为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两大类型。所谓虚拟货币,一般是由非金融公司,如门户网站或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以“币”命名的某种服务。用户购买虚拟货币的基本用途是交换该网站提供的服务,实际上起到的是为网站特定服务进行计量的功能。我国目前出现的虚拟货币种类主要有Q币、泡币、U币、百度币等。耐人寻味的是,手机充值卡中的金额同样可以用于支付各种电信增殖服务,但因为未以“币”命名,便未引起巨大争议。由此可见,引起争议的不是货币电子化的形式,而是因为商家为便于用户理解、促销服务而选用“币”来命名。可以说,除电子化的形式外,虚拟货币与食堂的饭票没有本质区别。所谓电子货币,一般是由金融公司发行,代表法定货币进行商业支付的服务。该类服务实质上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IDE)调用银行帐户资金进行购买,并实际发生了资金的转移交付,国际上较为常见的电子货币种类包括Paypal、E-gold等。

(一)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虚拟货币之所以近年来引起关注,主要是网络游戏和互联网增殖服务的兴起。虚拟货币的交易出现的前提是网络服务系统为这种交易提供了机制上的可能。部分游戏内部出现了用户对某些特定服务的需求,如增强用户在游戏中的表现性能、增加游戏功能等。用户可以通过向服务商支付一定数量法定货币获得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进而用虚拟货币换取特定服务功能,这种模式为虚拟货币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换言之,如果用户向服务商支付法定货币后是直接获得某种特定服务,那么就不可能存在所谓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充当游戏内部服务的计量单位功能十分清晰。而由于系统支持用户之间通过某种方式相互支付虚拟货币,这才为虚拟货币的交易提供了可能。质言之,如果系统不支持任何意义上的虚拟货币交易,只允许用户向网络服务商购买虚拟货币,那么用户之间的交易也就成了空谈。例如中国移动的用户之间不可能移转话费,也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而个人之间可以买卖邮票,因此出现了邮票交易。可见,虚拟货币交易发展出了如此巨大的市场,则显然是网络服务经营者在模式上提供了可能,即用户可能通过支付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的方式从游戏中获得虚拟货币,如所谓的“打金币”。否则,用户之间都是通过支付相同比例的法定货币而获得相同数量的虚拟货币,根本不可能出现利润差,也就不会出现所谓的市场了。综上所述,出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市场,从本质上是网络服务商在机制上提供了一种可能,而提供这种机制上可能的原因当然是经济利益的驱动。

当前全球虚拟货币产业发展迅速,并出现了大量的专业服务公司,如美国的GameUSD、、韩国的itembay公司和我国的我有网和等等,其主要业务就是提供游戏币与货币兑换业务并从中获利。近年来我国内地银行更是涉足虚拟世界的商品支付市场,如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腾讯公司达成合作,推出了国内首张“虚实合一”的信用卡——QQ秀信用卡,将面向腾讯QQ秀一族提供包括虚拟卡支付、财付通还款、在线申请、电子账单通知、即时消息提醒等多种网络服务。[13]国内搜索引擎公司百度更希望通过百度币来统一各种不同的虚拟货币,实现进一步的流通。但2007年2月25日,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14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无异于对中国互联网虚拟货币交易进行了定性:“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严禁倒卖虚拟货币。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这也迅速引起学术界和产业界的激烈争论。

我们认为,以普通公司信用为基础发行各种虚拟货币,即使这些被称作“币”的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形成了一定的比例,仍然不是货币,其本质是无记名债权关系。[14]《银行法》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45条规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虚拟货币在市场上代替人民币流通,其本质就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同时也是对货币法定性的一种维护。目前几乎所有推出网络虚拟货币的运营商都不提供网络虚拟货币兑回现金的服务,因此虚拟货币的流通过程具有单向性,因此也无法形成金融交易闭环,缺乏官方退出机制。[15]极端的法律风险是,发行虚拟货币的公司破产,导致虚拟货币不能兑换服务,更不可兑现货币。质言之,使用虚拟货币的进行的所谓“购买”行为,包括跨平台的虚拟货币支付,不过是复杂的债权互易而已。

(二)电子货币的法律属性

与虚拟货币不同,电子货币的兴起源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小额支付的需求,是一种金融服务,并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对于电子货币的前景,有学者认为电子货币是货币作为是一种支付工具,继前货币阶段、物权货币阶段和债权货币阶段后的第四个发展阶段。[16]甚至有学者预测,随着电子银行的建立,电子货币将取代有形的货币。[17]对此笔者持谨慎态度。国内已经有学者对电子货币进行了分类研究后认为,储值型、信用卡型、电子支票型和智能卡型的电子货币都要借助一定的终端设备,不能循环使用以实现个人与个人的支付,不能真正构成货币形态的一种,只有数字现金型电子货币符合货币的法律概念,才是真正的电子货币。[18]鉴于本文的篇幅,笔者将不重复相关探讨,举重以明轻,仅针对数字现金型电子货币的运行模式进行分析,以确定电子货币是否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货币。

数字现金型电子货币的应用过程实际上是《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电子签名与加密技术的结合,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兑换,买方在数字现金银行开设帐号并申请开通电子货币服务;(2)存储,使用电脑终端软件从银行系统复制一定数量代表货币的电子记录存入硬盘;(3)付款,买方使用卖方的公钥加密电子货币后传送给卖方;(4)收款,卖方收到加密的电子货币后用对应的私钥解密,获得该电子货币;(5)兑换,通过获得的电子货币向银行申请资金移转。笔者是为了展现交易的法律意义将上述过程分为五个步骤,实际运用是通过电脑上的专门程序与银行联网即时完成的。数字现金型电子货币之所以较之其他种类的电子货币更具有类似法定货币的特点,是因为其能够实现人与人之间的支付。这种功能实现的关键是使用了“非对称加密技术”。该技术于1976年由美国学者Dime和Henman为解决信息公开传送和密钥管理问题,在《密码学新方向》一文中提出,能够保证用户在不安全的公开渠道上传输各方交换信息。加密的基本原理是将被加密的数据与一串特殊字符,通过一定的数学计算方法结合成一个理论上讲不可破解的新数据。其中用来加密的数学计算方法就叫做算法,用来对数据进行编码和解码的特殊的字符串就叫做“密钥”。由于密码体系都是建立在专门设定的算法基础上的,所以在电子商务的安全保密中,主要关注的是密钥的生成及管理机制。“非对称加密技术”的算法需要两个密钥:公钥(publickey)和私钥(privatekey)。公钥与私钥是唯一对应的,用公钥进行加密的数据,只有私钥可以解密。一对密钥产生后,公钥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提供下载,私钥由所有人保存。因此,买方从银行下载的代表了一定金额的电子货币,用卖方的公钥加密后进行传输,如果非卖方的第三人获取了该数据,由于无对应的私钥,无法解密。卖方成功获得买方传输的数据后,用自己的公钥进行解密,获得了代表相应金额的电子货币,并可以即时向银行兑换。这样的交易避免了第三人取得买房支付给卖方的电子货币,保证了交易安全。[19]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尽管数字现金电子货币可以通过计算机和网络表现出来,货币所有人对该数字现金的控制是体现在对包含有该货币数量的信息的密码控制上,[20]但其本身并不能单独作为货币使用,仍然需要配合银行系统完成相应支付,并非法定的直接支付方式。电子货币的信息流与现金流分离,充其量只是起到了与货币类似的支付功能,不过是模拟了人对人的支付而已,并不具有高度流通性。这种支付最终必须依赖于电子货币的发行银行进行结算,不过是为了传递既有的货币而使用的新方法,[21]不具有国家信用性。事实上,电子货币只是勉强能够完成支付手段,本身不能实现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因此不但不是法学意义上的货币,也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货币。电子货币本质是一种特殊债权,只不过代表着电子货币的持有者要求电子货币发行者兑换对等现金的一种请求权。[22]所不同的仅仅是实现了支付方式的变化,加快了资金在付款人和收款人帐户流通的速度而已。

(三)货币电子化的法律属性

综上所述,无论是虚拟货币还是电子货币,均未也不可能创造出新的法定货币,只是通过电子化的手段和精巧的合同设计,实现了互联网领域基于IDE的债权债务关系电子化。《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因此理论上将,在技术上可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法律授权的法定货币发行单位,如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某种形式的电子化货币,才可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定货币。而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现在尚无任何国家的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任何意义上的法定电子货币。在这种情况实际出现之前,任何意义上的货币电子化都不应认定为法定货币的新形式。

三、《物权法》视野下的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

学者论及的货币物权法规则主要是“占有即所有”规则,也有学者称为“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是指货币在占有与所有关系上,货币的所有者与占有者一致。[23]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重大意义在于将经济学上的一般等价物理论转化为民法规则,最大限度的促进流通,是世界各国民法的通例。该规则在大陆法系源于法谚“货币属于其占有者”,而英美法的“货币占有与所有相一致原则”的确立最早体现在英国1884年Foleyv.Hill一案。[24]该规则同样适用于无记名证券,[25]只不过两者所表彰的权利不同而已。按照通说,民法之所以确定该原则,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原因:第一,货币作为高度替代性的流通物,在流通过程中,完全湮灭其个性,根本无法辨别。第二,货币的购买力,并非基于作为货币的物质素材的价值,而是因国家的强制力以及社会的信赖。因而无论货币取得原因如何,均认为其为货币价值之归属。第三,如果货币占有与所有可以分离,则交易者在接受货币之际,势必逐一调查交付货币之人(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权,如此人人惮于接受货币,货币的流通机能将丧失殆尽,严重损害交易安全。[26]

《物权法》并未直接对货币所有权及其法律规则进行具体规定,因此需要对作为一种理论的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对照分析,确定具体的制度取舍。《物权法》上与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相关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与物的特定化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对物的特定化提出了要求。货币是一种种类物,但可以特定化,只不过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在货币特定化的情况下排除适用。货币特定化有两个特点:其一,当事人双方有一致的特定化意思表示,约定货币特定化以排除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适用;其二,该特定化的意思表示具有一定的公示性,因此在货币没有混同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对抗性。货币特定化具体表现形式包括特户(如银行结算帐户)、信托财产权、[27]封金、专款(如土地补偿费)和其他特殊商事关系(如委托、、行纪等业务)等。[28]货币特定化之所以能够排除“占有即所有”规则的适用,有学者解释是法律只承认直接占有者具有所有权,而不承认间接占有者对货币拥有所有权。[29]笔者认为这并非问题的实质,也不符合现行《物权法》的规定。其根本原因应该是此时的货币已经失去了作为一般等价物的意义,并因此可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

(二)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与所有权权能的混同与变异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延续了《民法通则》第71条对所有权权能的规定,而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直接效果便是引起货币所有权四大权能的混同与变异。普通物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大权能,其中使用以占有为前提,收益为使用之结果,处分导致物权变动。而对于货币的所有人来说,货币所有权权能发生了混同和变异,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使用权能和处分权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同。作为典型消耗物的货币,使用并不导致实体意义上的消灭,而体现为货币所有权的处分。一次性的使用直接导致所有权的变动,这是货币不同于其他消耗物的最大特点。其次是产生了占有权能与使用权能的对立。普通物的占有权能是使用权能的前提,占有权能在物权变动中让位于处分权能,使用权能与处分权能的混同导致了占有权能与使用权能的对立。而普通消耗物的使用导致物的消灭,无法形成权能的共存对立。最后是导致了收益权能的衰退。某种意义上讲,货币所有权是最不具有收益功能的所有权,同时,货币又是收益功能最强的物。货币的占有并不直接导致收益,所有人必需将货币的所有权通过交易流通的方式转化为债权,例如存入银行,或者借贷他人,获得法定孳息。可见,法定孳息之获得,并非货币所有权的收益功能之体现,恰恰是货币所有权转化为货币债权的收益。

(三)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与占有制度

学说上对于占有的成立要件向来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的争议,事实上的管领(体素)已成为共识,争议的核心在于是否还需要有占有的意思(心素)为成立要件,至今尚无定论。主观说源于罗马法,又分为萨维尼的所有意思说、温德夏特的支配意思说和邓伯格的自己意思说。客观说19世纪末由耶林提出,认为体素是心素之实现,占有与持有,并无本质差别。另外还有以贝克为代表的纯客观说,认为占有依纯客观之事实支配状态而成立,占有意思全无必要。[30]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强调体素与心素的统一,即传统的主观说,而这实质上构成了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理论前提。反言之,如果对于占有构成要件持客观说,则无法直接推导出该规则,因此需要对该原则的具体适用效力进行重新审视。《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侵占只可能是一种事实而不依赖于占有人的主观意识,否则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起算点便无法确定,因此我国《物权法》采纳的是“客观说”。“客观说”打破了持有与占有之间的界限,却使得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构建面临选择。“占有即所有”要求“客观说”按照“占有”的特征进行构建。如果“客观说”按照“持有”进行构建,则只能推导出占有货币的人是推定为货币的所有人。[31]这恰恰揭示了在“客观说”理论框架下对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进行重新审视之必要,这又涉及到了《物权法》的物权变动模式问题。

(四)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与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我国《物权法》尽管没有承认物权行为,但在物权变动上采纳了区分原则,因此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效力,也应该区分为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所谓物权效力,即货币的占有在物权法上对于货币的所有权归属的意义。传统民法学说的货币占有规则,主要关注物权效力,并于民法总则“物”章,或者物权法所有权编进行阐述,对于债权效力较为忽视,合同法理论仅关注金钱债务之产生消灭,不关注履行之过程。而作为结果的物权效力的形成,必然以作为过程的债权效力为前提,不可不查。

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物权效力,应该区分为对人效力和对世效力,而传统民法关注的,实质上是对人效力,即在相对人之间,无论是双方合意还是非合意的移转,都有心素的参与,应认定为同时具备心素与体素,占有人以占有事实对抗原所有人,原所有人仅享有债权性的返还请求权。因此,在货币特定化情况下,则不具有占有的心素,因而不能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这同时也印证了,“占有即所有”规则是建立在占有构成要件“主观说”的基础上的。在对世效力上,为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应该不考虑占有之心素,仅以表面证据显示并非为他人占有而持有即可,但允许以相反证据予以。因此,该规则在对世效力上,应表述为“持有推定占有”。

货币占有的债权效力,应归纳为“货币交付即给付”。所谓交付,仅指货币现实上的移转;所谓给付,乃是货币法律上的移转。只有货币现实上的移转导致法律上的移转,才能实现上述货币占有的物权效力,而我国《物权法》第25-27条规定的观念交付,在货币的交付上不产生给付的效力。货币的现实交付乃一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32]因此即使接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货币所有权也会发生移转。[33]同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他人交付的货币,即使非纯粹受益情形,货币所有权也会发生移转。

四、货币特殊性及其物权客体属性

(一)货币作为动产的特殊性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是对物最基本的分类,学说上普遍认为,货币是一种特殊不动产,但对于这种特殊性的程度并未进行深入探讨。所谓特殊,应该是指动产物权制度并不完全适用于货币。占有制度与动产移转制度的特殊性如前文所述,笔者将通过逐一检验动产物权法的方式来评价货币的特殊性程度。动产原始取得制度上,货币不可能通过劳动所得,所谓的法定孳息制度如前所属实际上并非用益收益。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相关规则均不适用于货币。有学者认为,货币所有权特殊性一种表现是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且没有限制。[34]这是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误解。事实上,无论货币取得人是善意或者恶意,都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其原因在于前述的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从所有人处取得,不生善意取得问题。[35]货币的混合与普通物的混合不同,实质是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适用。同样的道理,货币也不适用时效取得的规定,而是及时取得。货币本身实际上不存在担保物权适用上的可能与必要,而作为定金和押金的担保方式,实质上又排除了其他物适用的可能,可以说,这两种制度是转为货币设计的。货币所有权的保护制度也具有特殊性。货币在发生占有移转之后,只能请求返还一定数额的钱款,不能根据物权请求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也不能要求恢复原状。[36]

货币的特殊性并不仅仅体现在作为特殊动产,以物的分类作为研究工具,我们会发现货币的更多特殊性。货币被作为公认的种类物为传统民法所举例,但对于其特殊性缺乏探讨。货币作为种类物的特殊性体现在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第一,货币的数量是指货币的名义值数量,而普通的种类物的计量是按照实际数量来计算的。货币的数量按照计算方式的不同分为名义值和实际值,名义值是将货币本身作为计量单位,实际值是按照其购买力计量。[37]历史上贵金属作为货币时期,曾经确实存在过按照货币的实际值,即贵金属的重量作为货币的数量,[38]但我国民法意义上的作为种类物的货币的数量,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是按照名义值而非实际值计算。第二,货币的价值与货币作为物的质量无关,而普通的种类物往往要求质量相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一)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反而言之,货币的残破程度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其价值就与新币没有差别;半张残破货币可以换取半数等额新币,应视为另半张残破货币消灭或者丢失;借新币还旧币不构成瑕疵给付,借旧币还新币,债权人也不会产生不当得利。

种类物往往是可替代物,货币也是典型的可替代物,其特殊性亦然。不同货币纸张数量但代表价值相同的货币可以相互替代,不同版次的货币在法定有效期内具有同样价值,这在替代物中是独一无二的。在其他分类中,如货币作为可分物,是货币本身不可分,而是货币的价值可分;货币作为消耗物,并非如食品、能源等,消耗后即消灭。货币的消耗体现在货币所有权的移转,其物质上并未消灭。普通流通物的流通方式一般以货币作为流通对象,而作为最为典型流通物的货币本身与其他货币之间的等额流通,除货币持有形式上发生变化,并不具有实际意义。

可见,货币之特殊性,已经特殊到了几乎无法直接适用任何动产物权制度的程度。法律用语设计上以“特殊”修饰,一般是指该概念与作为典型之概念具有较大相似性。货币的性质及其权属变动规则与其他动产具有如此大的差异,仍将其作为动产或“特殊动产”来认识,是否妥当,值得检讨。[39]

(二)民法法律物格视野下的货币物权客体属性

有学者区分经济学和法学角度,从经济上看,货币是一般的等价物,是具有强制流通性的铸币或者纸币。从法律上看,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40]而事实上,经济学上的一般等价物已经通过制度设计具有法律意义。传统民法将货币作为“物”的一种类型,称为“金钱”。惟物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分,货币依其性质,为一种特殊的动产。[41]这种分类的逻辑论证方式是:“非不动产即动产”,其本身就排除了货币作为一种单独分类的可能。货币在物权制度与物的分类中体现出的特殊性,使得货币继续被称为特殊动产实在显得过于勉强,这显示了货币是一种只具有交换价值而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特殊物。有学者曾提出设想,将货币(或者加上与其性质近似的有价证券)作为单独的一类物来对待,从而使所有权的类型因而有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和货币所有权之三分。[42]这种考虑实质上已经将货币作为商品的对立面,而不动产和动产的分类恰恰以商品为上位概念,因此,将货币纳入该分类本身就存在逻辑层次的混乱。

西美尔在《货币哲学》中认为:“我们将首先考虑货币而不涉及以物质形式表现货币的材料,而作为货币,它是与商品截然对立的。乍一看来,货币好比说是组成了一个部分,而货币所购买的商品的总体构成了另一部分,只要考虑到它的纯粹的本质,它就必须被径直理解为货币,必须与所有哪些次要的,把它跟相对里的那方的联系的性质毫无瓜葛。”[43]笔者认为,应该沿着该思路,将货币作为一种具有独一无二特殊性的物,从一般物的各种分类中抽离出来,作为的单独的类型,不再被归入特殊动产。这种分类的理论工具,就是我们曾经提出的民法法律物格制度。[44]在第一层次上,我们将物分为生命物格、特殊物格和一般物格,后者即传统民法上的物。这种分类方式不但能够明确主体对不同物格的物不同的支配规则和支配力,对不同物格的物进行不同的保护,同时,也将传统民法上对于物的各种分类方式,限制在一般物中,不强制对生命物格和特殊物格适用这些分类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理论争议,达到醇化和体系化物制度本身的目的。

注释:

[1]参见[加]杰格迪什·汉达:《货币经济学》,郭庆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2]李锦彰:《货币的力量》,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序言。

[3]参见[加]杰格迪什·汉达:《货币经济学》,郭庆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4页。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1页。

[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5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45页。

[7]《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90页。

[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4页。

[9]参见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57页。

[10]李锦彰:《货币的力量》,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4页。

[11]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7页。

[12][德]西美尔:《货币哲学》,陈戎女等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419页。

[13]参见商务部网站文章:《“虚拟”信用卡问世首次涉足Q币支付》,/aarticle/difang/jiangsu/200612/20061203955919.html。

[14]关于无记名债权关系,在现代社会大量存在,如各种充值卡、服务卡等,笔者将另行撰文说明。

[15]参见骞磊:《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及风险研究》,《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6期。

[16]唐应茂:《电子货币的产生及其法律问题》,《科技与法律》1998年第4期。

[17]参见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49页。

[18]刘颖:《货币发展形态的法律分析——兼论电子货币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19]详细技术实现模式可以参考笔者撰写的技术分析,参见杨立新主编:《电子商务侵权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311-322页。

[20]刘颖:《货币发展形态的法律分析——兼论电子货币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21]参见赵家敏:《电子货币》,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22]张庆麟:《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初探》,《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23]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7页。

[24]参见刘保玉:《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5]梁慧星主编:《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

[26]参见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418-419页。

[27]参见周显志、张健:《论货币所有权》,载于《河北法学》2005年第9期。

[28]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29]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8页。

[30]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31页,注释1。

[31]申卫星、傅穹、李建华:《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

[32]参见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49页。

[33]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8页。

[34]张庆麟:《论货币的物权特征》,《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

[35]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8页。

[36]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37]参见[加]杰格迪什·汉达:《货币经济学》,郭庆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38]参见[英]约翰·F.乔恩:《货币史》李广乾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8页。

[39]许多学者已经对此提出了质疑,参见刘保玉:《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0]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41]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6页。

[42]刘保玉:《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货币理论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CFA CEMAC WAEMU 经济增长

一、前言

非洲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一直很小,但最近几十年来,这一比例有了新的趋势。最近几年,贸易份额比例小幅度上升。在这一时期,非洲的工业制成品和食品的出口也有所下降,而矿物质和其他农产品的出口增长,不仅反映了其工业化和外向型农业生产,也反映出其高度依赖自然资源尤其是矿泉资源和石油出口。

原材料的需求和供给不断上升和国际贸易开放的情况,似乎能消除与经济增长、非工业化以及国际价格波动有关的缺陷。因此,这些新的变化对SSA(撒哈拉以南非洲),尤其是对两个区域CEMAC和WAEMU(中非和西非经济与货币联盟)具有新的贸易机会和增加进出口贸易的来源。

实际上,非洲的进出口贸易不像几十年前那样高度依赖于发达国家的需求,或者20世纪80年代时所遭遇的债务危机。随着亚洲的崛起,尤其是中国作为非洲的重要贸易伙伴,SSA的贸易一体化降低了非洲国家(SSA)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进出口贸易总额。例如,从2000年到2008年之间,非洲与发达国家的进出口贸易总额份额从74%下降到61%(UNCTAD,2014)。

本论文主要研究和分析中非和西非(CEMAC and WAEMU)联盟地区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本论文的目标是要用OLS+稳健法比较中非和西非经济与货币联盟之间的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其余的工作分为:在第二节中,我们将介绍这两个经济地区的一些特点(共同点和差异点)。第三节将要回顾一下前人工作的重要文献。第四节将进行实证分析。最后,第五节将总结并给出本论文的结论。

二、中非和西非经济货币联盟的历史和经济状况

(一)历史

中非经济与货币共同体(缩写CEMAC)非经济与货币联盟(WAEMU)是两个不同经济与货币一体化组织。两个联盟(MAC和WAEMU)是该法郎区域的成员,法郎区域有15个国家成员。②

作为以前的货币地区和货币合作机制,非洲法郎(CFAF)包括科摩罗法郎货币未受影响。CEMAC包括6个国家(喀麦隆、中非共和国(缩写CAR)、乍得、刚果、赤道几内亚、加蓬)。该地区拥有4780万人口,该组织的主要目标包括促进合作,促进贸易和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如资本流动性和人力的流动性。

此外,该条约的其他目标为:协调成员国家的经济政策,监测成员国(包括金融与货币政策)的经济收敛(包括财政与货币政策),协调部门政策,逐步创建同一市场。CEMAC成员国家在区域内使用同一货币,但是,CFAF又与CEMAC和WAEMU的区域不同,它们使用的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缩写CFAF)也成为非洲法郎,有不同的代码,该区域货币的代码是(XAF)。CEMAC的条约国家于1994年被批准,但是它的存在可以追溯到早期成立于1919年的殖民时期非洲赤道法语联盟(AEF)。③

(二)经济货币联盟经济状况

正如克鲁格(KRUEGER 1980年)所表示,对传统策略出口贸易导向的国家,一般都经历了快速增长的传统出口产品,但非传统出口产品也快速大幅度增长。为了确认KRUEGER的结论,可以看出两个地区国家经济的主要部门对GDP的份额,其经济的一级部门的份额都远远高于第二级部门。亚洲的崛起和亚洲国家对原材料需求的增长,对非洲国家的出口贸易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1970~1979年间到2000~2008年间,SSA(撒哈拉以南非洲)与东南亚成员国家(ASEAN)还有中国、韩国和日本的进出口贸易从6%增加到12%,在同一时期,非洲与发达国家的出口总额量从69%下降到61%。再加上投资的增长也带来了经济的增长。例如,从1990~1999年间与2000~2011年间,在整个非洲的投资率(包括资本形成和外商直接投资)已经从17.7%上升到18.7%。WAEMU和CEMAC的成员国家的投资总额增加了。

关于通货膨胀,这两个地区在整个非洲(SSA)的通胀平均水平相当低。2008年CEMAC的通货膨胀率到5%,而WAEMU的通货膨胀利率达到7%。虽然这个水平比其他非洲国家(SSA)的平均水平还低,但是两个水平已超过两个联盟通货膨胀的最高水平。④虽然在平均水平的情况下,CEMAC与WAEMU的通胀与其他SSA国家(撒哈拉以南非洲)比起来相当低,但是两个联盟的有些成员国家里的通货膨胀远远高于平均水平。

三、实证分析

(一)分析法

本论文将从理论上解释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同时将使用数据做出实践研究。本论文使用两个地区(CEMAC和WAEMU)做出一个比较的实践研究。上面我们讨论了理论上,投资、经济开放度(作为全球化的指标)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随之我们也给出几个实践研究的结果。本论文主要利用面板数据和OLS+稳健法,研究从1970年到2014年CEMAC和WAEMU的成员国。

(二)数据的来源

本论文的变量包括汇率(ER)USD/CFAF美元对非洲法郎GFCF(固定资本形成总和)FDI(外商直接投资),进出口贸易开放度(OPEN),出口(EXPORT),通货膨胀(为国内生产总值紧缩指数),净官方发展援助(NODA),农业产品增加值占(AGRIVAL)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数据来源于UNCTAD(联合国贸易与发展数据库)和世界银行(WORLD BANK)。

(三)研究定界

本文着重研究SSA的两个地区:中非和西非经货联盟(CEMAC和WAEMU)。以前研究SSA(撒哈拉以南非洲)没有考虑到两个地区的一些相似性和差异,本论文想补充以前的研究。除了使用共同货币之外两个地区的宏观政策,其是货币政策的收敛水平似乎一样(法国银行报告)。所以本论文在WAEMU的模型中(模型I)进入了农业产品占GDP的比例的变量。

(四)模型的设计

由于本论文的目标是研究CEMAC和WAEMU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因此我们利用下面两个模型。CEMAC和WAEMU模型的差异在于农产品的变量。因为有些CEMAC国家的出口石油占DP的数据很少,甚至有的没有,所以在模型当中没有加上其变量。

四、模型的介绍

考虑CEMAC影响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时,模型没有加入农业产品占GDP份额,因为CEMAC似乎出口石油或者矿泉资源。有些CEMAC国家的石油出口是从1998年和2000年开始的,如赤道几内亚和乍得。其中,只有中非共和国(CAR 为(CENTRAL AFRICAN REPUBLIC)缩写)不出口石油。因此,此模型没有区分石油出口产品的种类所占GDP的比例。为了研究WAEMU影响GDP的决定因素,在第I个模型中再加上一个变量,也就是说农业产品增加值占GDP的比例。由于CEMAC中农业产品占GDP的比例很少,甚至有的没有数据,所以在第II个模型当中我们忽略了这个变量。

一模型是这样设计的:

LnYit=β0+βiLn(Xit)+?t (i=1 …6) (1)

其中,Ln=自然对数,Y=人均国内生产总值,i=国家,?t=误差项,Xi=为解释变量。

关于西非经济与货币联盟(WAEMU)的模型:模型I。其模型是这样考虑的:

LGDPPC=β0+β1LGFCF+β2LFDI+β3LEXPORT+β4LOPEN+β5LER+β6LINF+β7LNODA+β8LAGRIVAL+?t (2)

其中,LGFCF是资本形成总和占GDP比例的对数,LFDI是外商直接投资占GDP比例的对数,LEXPORT是出口占GDP比例的对数,LOPEN是贸易开放度(贸易总和占GDP比例乘以100的对数),LER是汇率的对数,USD/CFAF是美元/非洲法郎的对数,LINF是通货膨胀的对数(国内生产总值紧缩),LNODA是净官方发展援助占GDP比例的对数,LAGRIVAL是农业产品增加值占GDP比例的对数,所有的变量都是用自然对数的。

我们使用OLS回归+稳健法,因为它会处理自相关和异方差的相关问题。陈强(2015年)和杰弗里M.伍德里奇(2010年)。

关于中非经济与共同体(CEMAC)的模型:模型II。其模型是这样设计的:

LGDPPC=β0+β1LGFCF+β2LFDI+β3LEXPORT+β4LOPEN+β5LER+β6LINF+β7LNODA+?t (3)

其中的变量与第一个模型的变量一样,但是不包括LAGRIVAL这个变量。

(五)结果分析与和讨论

第二个模型(CEMAC)的拟合优度R2等于86.99%,第一个模型(WAEMU)的拟合优度R2等于66.1%,两个模型都没有问题。因为两个模型的拟合优度超过50%,这意味着两个样本回归直线的解释能力都超过了50%。两个模型的F检验也是一致的,F检验在1%的水平下都是显著的(F的概率=0,Prob>F=0.0000)。这表明两个模型的线性关系也成立,但是所有的变量都不是显著的。模型I和II当中有几个变量t检验的P值在1%、5%或者10%的水平下是不显著的。两个模型的拟合优度R2-Between(R2-Between表明共同效应(common effect))大于R2-within(R2-within表个体效应(individual effect))。其结果表明两个模型之间没有个体效应的问题,证明了模型的齐性(Homogeneity of the models)。

五、结论

本论文的实践研究结果表明出口对经济增长有利,而且其变量对于两个经济与货币联盟来说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因素。本论文的研究结果也发现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是WAEMU(西非经济与货币联盟)的经济活动重要的决定因素,但是对于CEMAC(中非经济与货币联盟)不是重要的决定因素。两个区域内固定资本形成虽然对经济有利的作用,但是它的作用是不一致的。两区域应该努力通过环境与政策优化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而且为了提高和优化固定资本的作用,也要努力优化经济政策。

净官方发展援助对经济增长有负面影响,而且在两个区域内结论是一致的。这个情况让我们考虑到经济结构和政府结构的绩效。该援助的目标应该是结束世界的极端贫困,增加储蓄和投资,以及提高发展国家的生活水平。因为援助对高级绩效的经济机构和政府更为有效,所以无论是在中非或者西非经济与货币联盟的国家(CEMAC 和WAEMU),都应该提高其机构的绩效,这样的话会优化援助的作用。

注释:①CEMAC:中非经济与货币共同体WAEMU:西非经济与货币联盟。

②法郎区域包括15个国家。贝宁,布基纳法索,赤道几内亚,赤道比绍,多哥,刚果(布),加蓬,喀麦隆,科摩罗,科特迪瓦,马里,尼日尔,塞内加尔,乍得,中非共和国。

③想多了解该组织可以查看cemac.int。

④CEMAC(中非经济与货币共同体)与WAEMU(西非经济与货币联盟)两个联盟有共同的通胀的最高水平,也叫收敛水平。这个水平是3%。

(作者单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作者简介:PANDOU LONDHAT KRISHNA BARBE OSIRIS(中文名字:欧瑞),刚果(布)人,女,研究方向:金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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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enok Arega Asfaw.Trade Policy and Economic Growth in Sub-SaharanAfrica:A Panel Data Approach[J] . American Journal of Trade andPolicy,2015,2(1).

货币理论论文范文第5篇

自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发生巨大变化。变化之一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迅速提高。这使居民的消费和储蓄行为对于经济发展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探讨中国居民储蓄行为的规律,找出主要决定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对储蓄的变化趋势做初步预测,成为确定本论文研究题目的宗旨之一。

与西方经济理论比较,我国关于居民储蓄行为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本研究将在较大程度上借助西方主要的储蓄理论,并且针对中国的具体国情做必要的修正。

论文将居民储蓄定义为个人可支配收入减去个人消费的差额。其实物形态有金融储蓄与实物储蓄两部分。金融储蓄包括现金、存款以及各种有价证券的增加量;实物储蓄包括本期购买的各种耐用消费品以及住房等价值非一次性损耗的商品扣除折旧后余额的增加量。但在分析过程中由于数据原因无法沿用此定义时,将做必要的修正。

二、关于研究方法

论文以实证分析为主,根据各种被认为可能会对储蓄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依次对绝对收入理论、生命周期理论和永久收入理论模型进行检验。检验得出两类结果。第一,证实不同理论对于中国居民储蓄行为的适应程度,以及该适应程度随经济环境变化而改变的性质;第二,确定影响中国居民储蓄行为的主要因素,并据此建立预测模型。

被认为可能是决定我国居民储蓄行为模式的主要因素有:强迫储蓄,绝对收入水平,收入增长率,利率与通货膨胀率,社会保障,信贷约束,遗产动机。论文的第三章至第七章分别就这些因素的分析依次展开。各章基本上循理论探讨、建立模型、模型检验和对检验结果分析的思路进行。当对各国素的实证分析依次完成后,即确认出储蓄的主要决定因素。

三、关于基本结论和基本结论形成过程简述

l、我国基本国情决定1979年以前居民储蓄的行为模式主要被绝对收入理论解释。1979年以后这一特征依然存在,但逐渐减弱。生命周期以及永久收入理论这些具有跨时预算约束特征的储蓄理论,对79年以后的居民储蓄行为的解释力迅速增强,并且形成预测的理论基础。

从理论角度考察,绝对收入理论对于1979年以前的居民储蓄应该有较好的解释效果,但数据方面的原因使实证分析结果难以对此给予有力的支持。79年以后对绝对收入理论的检验效果较好。这—现象可以从两方面得到解释。第一,分析期间较短,只有14年,不足以暴露绝对收入理论关于长短期实证结果不一致的矛盾;第二,居民收入水平由很低速提高,可以表现为很好的收入水平决定储蓄的特征。

生命周期理论和永久收入理论对1979年以前的居民储蓄解释效果很差。主要原因在于居民过低的收入水平。1979年以后居民收入水平迅速提高,决定了这两个理论的解释力提高。

在研究过程中发现,的确存在一个收入水平的临界线,在该临界线以下,居民储蓄行为较好地服从绝对收入理论;在该临界线以上,居民储蓄行为较好地服从生命周期理论和永久收入理论模式。论文提出我国居民平均收入的临界线可大致定位于250万元的假定。按照这假定,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居民储蓄行为应该更好地由跨时预算约束类储蓄理论解释。

2、到目前为止,在劳动生产率增长与人口增长这两个收入增长源中,真正影响居民储蓄的因素是人口增长。更确切地说是劳动人口增长。

在53——92年期间,我国劳动生产率在绝大部分的时间内徘徊于较低的水平只是八十年代以后有所提高,但提高幅度有限,无法对居民储蓄的变化做有效解释。相反,劳动人口增长与储蓄率提高之间有良好的吻合。论文运用由生命周期理论模型为基础得到的人口年龄结构模型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很好地证实我国劳动人口增长对于居民储蓄率有重要的作用。同时,这—结果也证实了我国经济学界比较流行的观点,即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依靠单纯投入量增加维持,而非投入产出率的提高。这一结论提示,如果其它条件不变,劳动力资源供给状况的改变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储蓄的规模,从而影响投资规模和经济增长速度。

3、1955一1978年,强制储蓄是我国居民储蓄中一个不可以忽视的重要内容,但该成份在1979年以后减弱。目前已达到可以被忽略的程度。

分析居民储蓄的强制成份时采用Feldenstein等人的方法,即将被管制的物价水平还原为可以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的真实价格,建立基本分析模型,考察在真实价格下居民储蓄与在管制价格下居民储蓄的差异,从中发现强制储蓄的程度。由于用这种方法设定的参数a中可能包含因社会货币化程度提高导致高估储蓄被强制程度的因素,需要用货币需求函数做为辅检验模型。检验的结果发现1979年以前货币化程度的变化很小,对货币需求的影响也很弱。79年以后货币化程度提高幅度较大,在较大程度上椎动货币需求的扩张。剔除货币化程度提高的因素后,居民储蓄中强制的成份有79年以前较多、79年以后减少的变化。结合中国社会科学院1986--1987年的居民家庭抽样调查结果,可以大致估计至八十年代中期,强制储蓄占居民储蓄的成份低于1/3。进入九十年代该比重继续下降。由此可以认为,强制储蓄已经不是影响我国居民储蓄的主要因素。

4、利息率和通货膨胀率不构成影响我国居民储蓄的主要因素。

用收入增长的储蓄模型对储蓄率与利息率的关系做回归分析后发现,利率弹性由79年以前的负值转为79年以后的正值。弹性的显著性略有提高,但均未达到显著的程度。由此可以得出我国居民储蓄的利率弹性很低的结论。论文对这一现象的解释主要从利率敏感性和财产的期限结构两个角度进行的。

利率的敏感性指人们对于利率变化的反应程度。很低的利率敏感性必然有低利率弹性。利率敏感性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收入水平和利率水平。我国居民长期的低收入水平从根本上决定利率的弹性很低,无论是正的弹性还是负的弹性。改革以后居民收入水平迅速提高,但到1991年(本论文的截止分析期),居民财富积累依然有限。这使79年以后利率弹性略有提高但仍未高到足以影响居民储蓄的程度。低于真实利率水平的名义利率也会抑制利率的敏感性。我国长期实行严格的利率管制以及过低的利率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利率的敏感性和储蓄的利率弹性。

在利率敏感性既定的条件下,居民财产期限结构是影响利率弹性以及弹性正负方向的重要因素。利率对储蓄的影响有正的替代效应和负的收入效应。利率的弹性则取决于两个相反的效应相互抵消的结果。当财产以长期为主时,利率的替代效应较强;当财产以短期为主时,利率的收入效应较强。我国人口增长的特征、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和收入水平决定居民财产以中短期为主,这决定了79年以前利率很弱的负效应和79年以后略有提高但依然很弱的正效应。

按照我国人口增长、收入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我国未来一段时期内以替代效应为主的利率弹性会略有提高。但可能仍然不会成为影响储蓄的主要决定因素。

实证结果发现通货膨胀对储蓄率有不显著的负效应。对这一现象的解释是我国长期低收入水平下过低的财富积累水平和货币幻觉的作用。1979年以后随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提高,通货膨胀对储蓄的影响力可能会增强,但货币幻觉的作用又使这一影响力不确定。货币幻觉的存在可以使通货膨胀对储蓄形成两种相反的作用,因而减弱通货膨胀的作用力度。

由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不宜将利率与通货膨胀率作为决定居民储蓄率的重要因素。

5、社会保障程度对我国居民储蓄率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但不改变居民储蓄率的基本模式。这意味着除非社会保障制度发生变化,否则,该因素对居民储蓄率的变化没有影响。

根据中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覆盖城镇国有企业职工的特点,将社会保障对储蓄影响的分析分别就城镇与农村进行。所依据的基本理论是生命周期假说。

研究发现,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变革可能使城镇居民储蓄率略有提高,农村居民的储蓄率则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进程缓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考虑到农村人口占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若按人口平均的话,社会保障制度变革对我国居民储蓄的可能影响不大。因此,可以将社会保障的因素排除在决定我国居民储蓄的主要因素之外。

6、信贷约束对我国居民储蓄有一定影响。用永久收入模型检验,发现79年前后信贷约束有从很强到开始缓慢减弱的变化过程。因此判断,79年以前较强的信贷约束可能构成抑制居民储蓄和消费行为的跨时预算约束特征的因素之一。79年以后信贷约束减弱则有助于加强该特征。但是,从79年以后收入大幅度提高与信贷约束缓慢减弱的情况看,信贷约束并不构成决定居民储蓄率变化的主要因素。

7、遗产动机目前不构成我国居民的主要储蓄动机,估计遗产在居民财富中所占的比重很低。遗产动机的强弱以及遗产率(遗产占财产的比重)取决于居民收入分配的非均衡程度。按照我国经济学界的一些研究成果,一段时期内收入分配的非均衡程度将会随收入增长进一步扩大,居民的遗产动机也会和遗产率也会提高。遗产动机对我国居民储蓄的影响会加强。但如果遗产率基本稳定并且遗产不占财产的主要比重,遗产动机的存在基本不影响居民的储蓄模式。根据西方经济学界的有关研究,该假设条件在发达国家存在。由此可以初步认为,居民遗产在我国居民财产中有增加的趋势,但并不影响居民的储蓄行为模式。考虑到遗产动机的大小随收入增长扩大的性质,可以将该因素纳入到收入增长的储蓄模型中一并考虑。

8、对各相关因素做逐一分析后,可以认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影响我国居民储蓄率的最主要因素是收入增长。如果假定社会的劳动生产率不变,用人口变化趋势的有关数据对劳动人口增长的储蓄模型进行趋势预测,发现直到2010年以前,居民储蓄率呈稳定上升的趋势,此后趋于下降。因此,从现在起直至2010年是我国的储蓄和社会财富积累的黄金时期。紧紧抓住这一由人口变动规律创造的机会,为2010年以后的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保障奠定丰足的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四、关于基本结论的政策含义

首先,绝对收入水平对目前我国居民储蓄的重要影响意味着高收入阶层的储蓄在—定程度上是我国居民储蓄的重要来源。因此,不必过急地采取消除收入差异的税收政策,以便尽可能多地挖掘储蓄资源。但是,绝对收入对居民储蓄的决定作用正逐渐被收入增长替代的趋势,则意味着高收入阶层对社会储蓄有较多贡献的基础正在减弱。顺应这一趋势,应及时消除意在扩大储蓄的收入差异税收保护。

货币理论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股票市场;格兰杰检验;通货膨胀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4-0083-02

一、理论分析

宏观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股票市场波动的重要因素,宏观经济政策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投资者心理的影响,进而影响股票市场波动。货币供应量和通货膨胀率作为货币政策调控的中介目标和重要目标,是否反映和影响了股价波动,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货币供应量与股价波动

根据货币主义理论,股票价格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货币需求量与流动性产生影响,在利率保持稳定的情况下,间接影响货币供给的存量和结构。假定货币供求稳定,股票价格主要通过财富效应、交易效应和替代效应等途径通过货币需求量影响货币供应量。

货币供应量影响股票价格的经典理论包括财富效应理论、托宾Q理论、资产负债理论等,上述理论内涵具体可归类为间接影响和直接影响两类。直接影响是指,中央银行通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调节货币供应量,影响到股票市场资金的供求进而影响股票价格指数的波动。间接影响是指货币供应量通过利率传导、价格预期等效应间接影响股价。

(二)通货膨胀与股票价格关系

通货膨胀与股票价格关系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费雪效应”,Fisher指出,在一个信息充分且能够预期的市场中,一项资产的名义收益率=预期实际收益率+预期通货膨胀率,则股票收益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也应存在正相关关系。到20世纪70年代,针对高通胀和低股价并存的现象,学者们又提出了货币幻觉假说、税收假说、“”假说、风险溢价假说等理论解释这一情况。通货膨胀主要由投资和消费决定,而股票市场通过投资与消费产生的影响,间接影响国内通胀水平。总体来看,股票价格上涨,使得社会公众的消费量增加,企业扩大生产,就业增加,并通过物价以及资产价格的上涨来推动通货膨胀水平的提高。股票价格下降,使得公司股票市值下降,企业扩大生产的信心不足,就业下降;社会公众消费下降,使得通货膨胀水平下降。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上证指数从1998―2001年持续攀升,而后较为平稳,在2006―2007年攀升至历史高点,而后出现大幅下挫,近期呈现攀升趋势。而我国的CPI变动与上证综指的变动呈现出一定的相关性,而是否具备因果关系还有待论证与检验。

二、实证检验

(一)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1998年1月至2012年12月广义货币供应量(M2),消费物价指数(CPI)和上证综合指数(Shang)的月度数据进行实证探究,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Wind数据库。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反映通货膨胀的变化,上证综合指数(Shang)反映股票价格的变化。在实证过程中应用Eviews软件,通过单位根检验、协整检验和格兰杰因果检验来分析它们之间的动态数量关系。

(二)数据平稳性的单位根检验

为避免数据强烈波动,首先对上证综指和货币供应量的数据进行对数化处理,对数处理后的序列不改变原序列的特征。新序列分别计为LN_SHANG和LN_M2。

由于大多数经济数据都是非平稳的,用非平稳变量进行回归会降低检验的准确性,导致“伪回归”,所以本文对各序列进行ADF单位根检验,若原序列不平稳,则对序列差分,直至序列变为平稳序列。

检验结果表明,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未经差分的CPI,LN_SHANG,LN_M2均非平稳的时间序列,经过一阶差分后,三者都达到平稳序列,说明三者可能存在长期的协整关系。

(三)数据的协整检验

协整理论认为,虽然有些数据是非平稳的数据,但是这些变量之间存在某种线性的组合是平稳的,这个平稳的线性组合能够反映这些变量之间稳定的经济比例关系,即两个变量具有长期的波动规律。若它们不是协整的,则它们之间就不会存在一个长期的稳定关系。所以协整检验可以看作是避免伪回归的预检验。

我们采用Johansen协整检验方法检验D(CPI),D(LN_M2)和D(LN_SHANG)三个经过一阶差分的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检验结果表明,三个变量在5%显著性水平下存在协整关系,且至少存在一个和两个协整变量,但不存在超过三个协整向量。

协整方程为:

D(CPI)=-598.4738*D(LN_M2)-8.2431*D(LN_SHANG)

从这个检验中可以看出,货币供应量、通货膨胀率和股票价格指数是存在相关关系的,上证综指与CPI和广义货币供应量都呈负相关。

(四)Granger因果检验

为了描述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是仅停留在同期值相关关系的检验上,1969年美国著名的计量经济学家格兰杰(Granger)提出了因果关系的概念。他把因果关系定义为:如果一个变量Xi的滞后值在对另一个变量Yi的现值解释是显著的,则称Xi是Yi的Granger原因。

本节对货币供应量、股票价格和CPI数据做了Granger因果检验,检验结果(见下表)。

由Granger检验结果可知,广义货币供应量与上证综指间不存在Granger因果,可以认为一个变量的变动不会对另一个变量产生影响。而通货膨胀与上证综指之间存在较强的Granger因果关系,可以认为它们间存在相互影响。最后,根据检验,CPI变化还会导致广义货币供应量的变化。

(五)结论

通过实证分析可以看出,货币供应量、通货膨胀率和股票价格指数存在相关关系,上证综指与CPI和广义货币供应量都呈负相关;广义货币供应量与上证综指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通货膨胀与股票价格指数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

总的来说,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投资者心理因素也会很大程度上影响股票波动,而股票价值则是股票价格波动的根本原因。另外,通货膨胀作为重要的宏观经济控制目标,比起广义货币供应量更能够影响股票价格。

股票价格的变动与通货膨胀的负相关主要体现在,当通胀过度时,政府会采取宏观经济政策进行调控,从而调整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市场预期,导致股票下跌。当通货紧缩时,政府会采取扩张性财政与货币政策,推动股市上扬。

三、政策建议

结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尚未完善,上市公司数、股票市值、交易额占经济总量比重等指标与发达国家成熟资本市场尚有差距。这是导致货币供应量与股票市场相互影响较微弱的原因。而我国的CPI统计并没有将股票价格计入其中,而资产价格对社会通胀存在较大影响,因此这影响了股价与通货膨胀的相关性分析。

故本文建议包括: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构建;逐步扩大资本市场规模;改善宏观经济环境,稳定投资者信心;考虑推进利率市场化;改进当前的物价水平统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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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理论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摘要]本文介绍了汇率与汇率制度的相关情况。主要内容分为汇率决定理论,汇率制度的分类、特点,汇率制度选择理论,固定汇率制度的退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成员国汇率的监管原则。

一、汇率及汇率决定理论

汇率是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相互折算的比价,有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两种表示方法。汇率可分为名义汇率与实际汇率,名义汇率是一个人可以用一国通货交换另一国通货的比率,实际汇率是一个人可以用一国的物品和劳务与另一国的物品与劳务交易的比率。实际汇率=名义汇率*国内价格/国外价格。

经济学家采用了很多理论和模型来解释汇率是如何决定的,这里只介绍纸币本位制度下的汇率决定理论购买力平价理论。用购买力平价理论可以预期名义汇率的近似值,为评价和选择汇率制度提供依据。该理论根据的是单一价格规律,这种理论认为,任何一种通货的一单位应该能在所有国家买到等量的物品。一种物品如果不以同样的价格在各地出售,就存在着未被利用的利润机会,由于套利的存在,总有商业行为会从价格低的A国购买该物品到价格高的B国出售,从而使B国该物品价格下降,直至两国价格相同。由此,一种通货必然在所有国家都具有相同的购买力或实际价值。很多经济学家认为,购买力平价描述了长期中决定汇率的因素。购买力平价理论告诉我们,两国通货之间的名义汇率取决于这两个国家的物价水平。

如前所述,名义汇率等于外国物价水平与国内物价水平的比率,根据购买力平价理论,两国通货之间的名义汇率反映这两个国家的物价水平差别。当物价水平变动时,名义汇率也变动,而任何一个国家的物价水平的调整会使货币供给量和货币需求量平衡,因此,名义汇率取决于物价水平也就取决于每个国家的货币供给与需求。当一个国家的央行增加货币供给并引起物价水平上升时,就会引起该国通货相对于其他通货贬值。理论上,要想测算人民币兑美元的名义汇率的变化趋势,就要对两国的物价水平进行评估。如果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供给增长较快,造成国内物价水平上扬,美国内物价水平保持稳定,则很有可能导致人民币兑美元的名义汇率贬值而不是升值。而实质上,我国的外汇市场是由银行间外汇市场和柜台结售汇市场组成,由于我国实行强制结售制度,商业银行和企业结售汇周转头寸以外的外汇收入必须进行平盘,由中央银行进行买入或卖出的交易。超级秘书网

二、汇率制度及其分类

货币理论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收入确认,收入计量

 

1. 我国关于收入确认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方式多样化,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收入确认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点:①基础标准。要求有资产和负债的变化(不包括有关出资者的权益的变化)。②度量标准。资产和负债的度量要有相关的属性,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度量要有足够的可靠性,但忽略了与收入相关的、流入实体的经济利益。

2. 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从理论上讲,一个持续经营企业有收入获得是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所有经营活动的目的都是赚取收入,因此选择确认收入的时点就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

在确认收入的实务中,由于收入的实现时点要与交易行为的发生时点联系起来考虑,因此,存在多个确认收入的可能时点,并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确认方法。

2.1在销售时确认收入

绝大部分收入的确认选择这一时点,此时与收入实现的确定因素比较明显:产品价格已经确定;产品已离开企业而代之以一项新资产,即交易已经发生;与交易相关的收入及其成本易于确定。这也是确认收入的一般准则。

当然,不能否认在销售时确认收入会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如销货退回问题、收取货款中的客户信用问题以及发生一些追加费用等等,这些不确定因素一般是难以预料的,但是,根据稳健性原则,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估计。因此,对收入确认影响很小的。

2.2在销售前确认收入

最常见的是长期合同的收入确认。论文参考。严格意义上说,只有长期合同被完全履行,方才具备了确认收入的责任标准。由于长期合同的履行一般耗时远长于一年,甚至可达数年之久,待到合同工程全部完成再来确认收入使各年间收益波动太大,也不符合实际,使年底收益表从管理和财务角度失去应有的意义,因此,会计人员选择的恰当处理办法是按照完工进度或完工比例提前确认收入。

提前确认收入的前提条件是:一项具有法定效力且不可撤消的长期合同的存在,表明销售行为必将发生:同时工程的总价款事先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当然按长期合同提前确认收入也有一定困难:一是在某一特定时点上很难准确地确定至该时点的完工进度;二是工程的总价款是很难精确地进行估算的。如果完工的实际成本不同于估计成本,则各期的净收益都会受到影响。

2.3在销售后确认收入

一般情况下,只要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同时企业也已取得货款或具有收取货款的权利,销售就算实现,确认收入的条件就已满足。但是,在分期收款销售的方式下,由于收取货款的时间过长,收款的风险较大,收取货款的权利很可能不能实现。从稳健立场出发,将收入的确认放在销售后收回分期款项时进行,从而形成了销售后确认收入。

上述3种收入的确认方法都是就企业营业活动而言的。此外,收入还包括其他非营业活动的收入,如允许其他主体使用企业的资源而形成的利息收入;租金、使用权收入、手续费以及企业变卖产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或对外投资所生产的收入。论文参考。

3. 收入的计量问题探讨

3.1收入计量的性质分析

收入的计量是指对收入形成进程量化表述过程,也就是确定形成的收入各项目的货币数值。收入的可计量是收入能够被确认的一个重要前提。收入的货币计量所产生财务信息,它构成财务报表收入的内容并同收入确认存在着密切联系,就货币计量来说,实际上也是一个过程。从广义上说,收入的计量包括在收入确认的范围之内。会计是以货币作为计量标准的。以货币作为计量标准的优点是可以综合反映各项实物指标,从而使会计信息更适用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

3.2收入计量属性问题

关于收入计量属性涉及到不同的计量基础。我国有关收入计量基础大都选取原始收入作为计量基础。

(1)原始收入

涉及向顾客提供货品或劳务的责任的负债,一般按原始收入列报。原始收入为责任发生时所收到的现金或现金等同物,可于取得收入后按摊销额或其他分配额进行调整。其优点是由于历史成本是在市场交易中由买卖双方客观确定的,因而具有客观、可靠、可验证和操作性强的特征。同时,它与传统的配比观念一致。不足之处是,当物价变动明显时,其可比性、相关性下降,收入与费用的配比缺乏统一性。财务报告难以真实揭示企业的财务状况。

(2)未来现金流转现值

针对原始收入的不足,有人提出未来现金流转现值作为收入计量的基础。一宗业务收入可望换得的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或贴现值。这种观点考虑到物价变动、货币的时间价值等可能对计量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但是却并不实用,因为不容易作,存在不确定性。假若物价变动幅度不大,甚至忽略不计,这一操作方法失去意义。而货币的时间价值表现形式是利息,销售方不可能因为对方在付款时实实在在收到货币时间价值而产生的利息。因此这一方法并未得采纳。

(3)收入计量单位选取

2006年2月15日我国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新准则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抛弃收入实现原则、稳健原则和历史成本计量原则,从而使收益计量方法从收入费用观转化为资产负债观,为我国全面收益报告奠定基础。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随着会计所处环境的变化,人们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收益计量观念,因此也就有了不同的财务报告体系。会计报表上所反映的企业收益,是以现时价格计量收入,却以历史成本计量费用,特别是折旧费用。所以传统会计的会计报表在某些特定的经济环境下并不一定能够正确地计量收益。

按经济学家的观点,主张会计报表应该反映货币价值的变化,即通过货币价值调整来反映企业的实际收益和企业资产的现时价值。由于近年来许多个国家的币值受通货膨胀的影响,面地这样的现实,会计学家不得不考虑经济学家的意见。

由于经济环境的日趋复杂,人们对决策信息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很多经济学家不仅主张以现实自重置成本对资产计价,而且还主张以产出价值而不是投入价值计价。

4.综述

目前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增收”或“逃税”等目的,常常会在收入会计处理上采用各种非法、非正规的手段来掩饰其经营业绩,从而谋求不正当的利益。论文参考。例如故意调整入账时间,提前或滞后确认收入,入账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相符、虚列或少计收入等情况,针对这一情况本文提出了收入确定的方法和属性,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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