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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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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基金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通过定向募集获得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并通过上市、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作为退出机制,出售所持有的股权获利的一种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作为先进的投资模式,是金融创新和产业创新的结果,其运作方式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推动了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发现和价值增值,同时提供了高收益的投资渠道,因而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认可。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公开上市发行的重要融资手段。

一、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历程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起源于风险投资,在发展早期主要以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扩张融资为主,因此风险投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代名词。在改革开放初期,私募股权投资的雏形是政府发行并通过股权投资方式直接从事创业投资。1984年,国家科委(科技部)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提出了建立创立投资机制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建议。1985年9月中国第一家风险投资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成立,接下来又成立了“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中国科招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等。早期创业投资公司的特点主要是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资金设立的。1995年我国通过了《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鼓励国外风险投资公司对我国进行风险投资。1996年,国外风险投资公司开始进军中国市场,由美国国际数据集团(DG)投资设立的中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美国太平洋风险投资公司成立。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逐步完善,私募股权投资不仅引起国内各界的密切关注,也吸引了众多外资股权基金。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各类机构将近5000家退出机制,投资领域涉及国民经济诸多方面。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中国己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现状

进入2010年以来,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接连暴发,美国经济复苏乏力,全球经济依旧震荡前行,尽管中国经济也存在通胀预期和资产泡沫,但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稳定金融、发展股权投资的政策措施,强有力地保障了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持续发展。

1. 募资情况

清科研究中心调研结果显示,2010年上半年新募基金个数方面回升到了2007年的历史高点,共有32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环比与同比分别上涨68.4%和190.9%。新增资本量方面增长更为强势,上半年共募集190.26亿美元,环比上涨84.6%,同比上涨616.9%,并超出去年全年募资总额。人民币基金续写了09年的崛起势头,随着境内资本市场退出渠道完善,募集和退出的双重利好使得人民币基金热潮涌动,优势日益显现。2010年上半年,共有26支新人民币基金完成募集,环比及同比涨幅分别达到73.3%和333.3%。

主权基金论文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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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职业篮球俱乐部的股份制, 是当今世界篮球俱乐部中的主流。职业篮球俱乐部作为现代篮球产业中的主要经济单位, 在篮球产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我国的篮球产业发展才刚刚起步, 还处在转型期, 长期以来我国篮球俱乐部普遍缺乏造血机制, 没有真正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适应职业俱乐部要求的经营机制

【关键词】职业篮球俱乐部的股份制 当今世界篮球俱乐部中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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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职业篮球俱乐部的股份制, 是当今世界篮球俱乐部中的主流。职业篮球俱乐部作为现代篮球产业中的主要经济单位, 在篮球产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我国的篮球产业发展才刚刚起步, 还处在转型期, 长期以来我国篮球俱乐部普遍缺乏造血机制, 没有真正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适应职业俱乐部要求的经营机制。还不能建立有效的财产约束机制。美国篮球产业是世界最发达的,它的篮球产业中主要经济单位———篮球俱乐部, 它的组成就是股份制。因此, 要快速发展我国的篮球产业, 就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发展, 证券市场的不断成熟以及职业联赛日臻完善的条件下, 借鉴发达国家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篮球产业发展的经验, 采用经济手段, 进行我国职业篮球俱乐部的改革, 此外通过股份制改革还能促进各俱乐部的管理体制、经营体制、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市场开发能力的提高。

1 股份制的概念股份制, 是指按一定的法规程序,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 建立法人企业, 对生产要素实行联合占有使用, 从事生产和经营, 并按投资入股的份额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分配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和财产制度。由于股份制既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又是一种财产制度, 因而能容纳各种所有制, 融为一种联合所有值的存在和实现的模式。

2 股份制经济的功能2. 1 筹集社会基金股份制是一种有效的、灵活的集资手段, 可以在短时间内为社会化大生产集中巨额资金。

2. 2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份制可以使企业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有机而科学的分离,并使法人资产独立化, 使企业达到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约束的目的。2. 3 界定产权, 明晰主体在股份制企业中, 企业的产权、股权以及经营权由法律界定, 主体的主权明晰, 责、权、利和风险。

2. 4 合理配置资源、优化生产要素在股份制经济中, 股权、产权的商品化、货币化、证券化、市场化, 经过市场自由流通, 使生产要素和社会资源流向最需要的部门和产业, 从而达到优化组合与合理利用的目的。3 俱乐部实行股份制的优点

3. 1 迅速筹集资金确保俱乐部发展的稳定性股份制度突破了单个资本的局限性, 随着股份制度的完善, 其集资功能越来越强大。这就成为篮球俱乐部取得建设资金的一条重要渠道。便于集资和融资的特点促进了资金的合理流动。股份制可以加强资金的横向联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促进俱乐部的发展。

【文章来源】/article/48/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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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现代商业》 论我国金融改革及其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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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基金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 中,国家经济主权仍然是研究的重心。本文从经济全球化对国 家经济主权造 成冲击 的因素,入手进行分析,并通过对在经济全球 化进程中出现的国 家经 济主权理论 进行剖析得出了国家经济主权 的 让渡 论具有一定 的合理性的结论,进而指出了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实现的途径。

引 言

当历史的车轮行进到20世纪的最后十年 ,整个世界呈现出一个不可阻挡的全球化发展的新态势。而在几乎所有领域的全球化进程中,毋庸置疑,经济全球化始终走在最前面,它在成为其他领域全球化基础的同时对主权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法律等诸多领域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使各主权国家在相关领 域的依赖度越来越大,而各主权国家间用以实现诸如环境、经济、惩治犯罪等方面的国际合作的方式无论是加入各种国际组织还是缔结各种国际条约,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授权于国际组织 以相关权力,或者相应的通过对国际条约的转化或采纳制约自身权力的行使。由此,传统意义上被认为是不可分割、不可放弃或绝对不可侵犯的国家经济主权受到了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而这是否意味着国家经济主权的侵蚀或衰弱?发展中国家在面对经 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时应当如何看待国家经济主权?这使得我们有必要在经济 全球化的热潮中冷静下来重新审视国家经济主权。

一、 经济全球化对国家经 济主权的挑战

经济全球化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趋 势,从经济学角度看,它主要涵盖贸易 、金融和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等几个重要方面的发展,经济全球化为了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劳动力的自由跨境流动以及生产要素价格的均等比进而实现 国际经济体系的高度融合 (或一体 化),因而要求各民族国家的政府放宽或解除在国家间经济交流上的种种限制,这就使各民族 国家的国家经济主权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冲击和挑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 三个方面 。

(一)国际组织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日益增大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 ,各种世界性、区域性经济组织大量涌现 ,据不完全统计 ,全球范 围 内建立 的 国际经 济组织 多达 109个 ,包括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货 币基金组织等一系列对 国家 经济 主权 有 重要影 响 的 国际经济 组织 。一些综合 实力较弱 的国家(尤其是要加入 这些组织或 者是 向这些组织寻求帮助的发展 中 国家)由于在 资金、技 术等方 面对拥有雄厚实力的国际组织具 有一定的依 赖性 ,而且 近些年来某些 国际经济组织 已逐 步带上 了国 际政治 的色彩 ,其利用所具有 的职权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国家的经济 主权 。此外 ,一些区域性经济组 织如欧 洲联盟 、东 南亚 国家 联盟 、北 美 自由贸易区等也都以部 分经济 管理职能公共化 的形式 ,在有 限的范围内“攫取”了原属于国家经济主权的部分权力 。

(二)跨 国公司及其经济扩张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

正如美 国学者惠特曼所指出的“就对 民族 经济 主权 具有巨大威胁性和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来说 ,没有哪个组织比跨国公司更为有利了。跨 国公 司对主权 国家 ,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 的冲击不容忽视 ,主要体现 在如下 几个方面 :第一 ,跨 国公司执行全球生 产战略 ,往往视 国家 经济主权为其障碍 ,因此其超 越国界 的经济 活动总是力 图逃避 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对其进行 的监督 ,从而模 糊了 国家 的管辖权 也冲击了国家的经济主权 。第二 ,跨 国公 司腐蚀政府 官员 的非法活动,使国家在经济方面的行政决策权和国家最高权威面临挑战。第 三 ,跨 国公 司在金 融市场利用 转移价格而逃避转移利润、通过买卖股票和证 券等 逃 避外 汇管制 、利 用 国与 国之间的汇率差价把资金调入调出等等的投机行为,直接影响主权国家的货币财政政策 。

(三)非政府组织对 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

首先 ,从国内的 角度 看 ,随着非 政府组 织 涉足领 域逐渐增多 ,作为独立于政 府 的组织 ,它越来 越体 现公众 的意志从而得 到越 来越 多的公 众支持 ,这就无形 中使 政府在经济领域的管理行为不得不得到非政府组织 的支 持才 可能有效 运转这就需要政府不断下放 权力于非政府组织 。

其次 ,非政府组织由 于独立 于政 府 ,可 以越 过政府 直接卷入 国际 事务 ,但在很 多 情况下 ,非政府 活 动进一步 打破 了国际关系 中的国家“垄断”,造成“官 、民”之间 的紧张,给国家关系带来不快甚至冲突。如某些人权组织的活动就是如此。

再次 ,虽然非政府组织 不具 有 国际法 的主体资 格 ,但 他们是当代 国际社会 中不 可缺少 的重要角 色 ,通过 他们 可以听到民间代表的呼声,由此使联合国与其保持着特殊的关系,从而通过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举办的重要会议上的发言等对国家经济主权间接产生影 响,并且其 在联 合 国的作用和地位已从经济和社会领域逐渐扩大至其他领域。

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国家经济主权理论及剖析

经 济全球化在许 多方 面都 对 国家 主权构成 了一定的 冲击 ,这是不容否认 的客观 事实 。但 在经 济全球 化进程 中,对于国家经 济主权的 理论 主张 ,学 者们 出现 了不同 的声 音 ,归结而言主要有 以下几种 。

(一)国家经济主权“销蚀论”

持这 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经济全球化 的发展促使 了许多国家在制定经 济制度 、贸 易规 则方 面趋 于相 同或者是类 似 ,特别是在严格按照 WTO、世 界银 行等 国际组 织规则进 行交易 的时候更是强化 了统 一的规则和制 度 ,这 样从 客观上会使国家在非 自觉 、无意 识 的情况 下做 出一些 行为 ,而导致 国家经济主权遭受“销蚀”。

尽管经济全球化会对 主权国家 的法律带来一定 的冲击 ,但“国际法律制度走向一体化”的提法从根本上说是不科的,“如果说 国际法律一体化成为可能 的话 ,那 也只能是纯代表极少数 国家意 志 的法 律 ,国 际经 济法 此 时也就 失去‘国际’这一独 特的 法律 属性 了;国际社 会 也就 不能 再称‘国际社会’了,而且从部分经济主权由民族国家 向国经济组织让渡的角度看,如果就单个民族国家而言,这无是国家 主权 的销蚀 ,但如 果从所 有 民族 国家 的整体来 看 ,种主权让渡的结果是 ,共 同让 渡,共 同享有 ,国家 主权并没销蚀 。从部分经济主权 由政 府 向本 国企 业或 非政府 主体让渡 的角度看 ,即表现为本 国企业或 非政府 主体 对政府 主事务的干预 ,其实质是 国家经济主权在 民族 国家 内部 的重分配 ,即由政府的“惟我独尊”转 变为政府 和非政府 主体 的权。则从单个民族国家的整体而言。并没有发生国家经济权的销蚀 。[6]

(二)国家经济主权“模糊论”

这种理论反对传统意义上国际法 和国家关 系理论 ,认在经济全球化下,国家将不再是基本的主体。经济一体化致了各国政府没有 能力独 立地 对本 国 的经 济进 行有效 的理和控制,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在给各国经济带发展的同时也迫使政府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 ,从而 限制了最终模糊国家经济主权。

事 实表明,主权国家并不是 完全被动 的卷人经 济国际进程 。经济国际化与主权国家之间有着 复杂的互动关系 ,家不会让经济国际化扮演终结国家及其 主权的角色 ,国家会做出适应性的反应。他们主动进行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强化国家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和有效干预 ,积极参与国际协调和 国际机制 的建立 。调整运作.充分利用一切有利的国际条件,千方百计为本国的经济发展和 国际竞争提供安全保 障和加大支持 力度 。换言 之面对经济 国际化 的挑 战 ,国家会 奋 起做 出各种 适应 性调 整把挑战视为机遇 ,变压力 为动力 ,其结果 往往 是增 强了综 合国力和国家行使主权的能力。

(三)国家经济主权“废弃论”

以美 国国际法 著名 学 者 路 易 斯 ·亨 金 为 首 的 学者 认为,[8]随着“全球化”、“一体化”等词汇的高频率的出现,国家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在经济全球化 的普及 和扩展下 ,与其相关 的政治、文化 、法律等 领域也 应 当 同步实行 全球化 和体化 ,这是 一种 不 为人 意 志所 转移 的 客观 规律 和 客观 趋势 。突破原 有的国际法体系 。废除 国家 主权 是充分表达 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重大变革。国际组织的发展和壮大正是可以推翻国家主权原则不可侵犯 的重要依据 。

经济全球化尽管对国家经济主权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是,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它不可能导致国家 主权的消亡其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全球化就现实的经济和技术条件而言还必须以民族国家为基础,企图以所谓的“世界政府”来取代各独立的民族国家政府如同南柯一梦,是不可能实现的。对于这一点 。米夏埃尔 ·齐恩 、克 里斯 ·哈曼 等学者 已经作 了专门的论述 ,这里 不再 进行 论述 。由此 ,废除 国家 主权 失去了其在 理论 上 的必 要 性 ,也 就难 逃 为发 达 国家插 手 别 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事 务而 削弱 别 国主权进 行开 脱的嫌疑 了。

(四)国家经济主权“让渡论”

该主张为欧盟成员 国所提倡 ,他们坚持 欧盟是一个具 有超国家性质的 国际组 织 ,随着 经济 全球化 的发展 ,为 了全局利益 ,让渡部分 国家 主权并 不会 损 害主权 的完 整性 ,其结 果会形 成欧洲统 一市 场、统一货 币和欧洲大经 济区 。欧洲 一体化的实践表 明国家 主权是可分 的 ,这样 对于增强 欧盟 的总 体实力 ,加速其各方 面的发展 是 非常 有利 的。可见 ,该理 论是 欧盟 的形式视为 国家经济 主权让渡 的理想化状态 。虽然 国际社会至今 尚未就此观点 达成一致 ,但 它具有 国际法上和实践中的合理性。

就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论来说,其理论基础就是承认主权 的可分性。而至于主权是否可分 ,一直以来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 之一 ,但正如《奥本海 国际法 》所说 的,“看来 比较 可取的意见是 ,坚持切 合实 际 的认 为主权 是 可分的 ,尽管这 种意见是不正常 的而且 可能是 不合理的 。

主权的让 渡不同 于 主权 的割 让 ,而 是 国家 问 的主权 共享 。“主权让渡是 为了解 决 国际组织 的授权 问题 而产生 的概念,即成员国转让部分主权的形式权力并 由一个共同的组织来行使。这 种部分主权实行成员 国共享的方 式 ,说 到底主权的所有仍然是 国家的 ,所 以,让 渡不是 割让 。只要国家是自愿加人 国际组 织并保 留退 出的权 利 .主权 国家所 有的底线就不可能突破 ,因为 国家在理论 上有 可 以收回让渡 的主权 的权利 。至于在实践 中权力 的收 回是 否可行的 问题 ,关键还在于 国家 的战略选择和权力 行使 ,因为主权让渡 和受限也是 主权 国家行使 主权 的结果 。

至于国家经济主权的让镀是否导致了如有些学者声称的国家经 济主权弱化 的结 果 ,笔 者认为 ,国家经 济 主权 的让渡是 国家基于 自身某种利益 的考虑 所做 出 自主意识 的选 择从 而在新 的国际环境下更好地维护 和获取 国家的根本利 益而并非是国家主权被弱化的表现,国家自始至终都保持着其自主性。即便欧盟这 样 高度 一体 化的 区域 联盟 的结成 也是从属于 国家利益这一前 提下的 。而事实 上 ,正是 主权国家本身推动 了全球化不断地 向纵深 发展 。就 国际 社会整体而 言国家通过参 与经济全球化 ,对机 制化组织适度 地让渡一部分主权 ,恰恰是一 国权 力的延伸 、变通 和扩展 ,是对 国家利益的拓展。

三、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实现

经济全球化对 于广大发展 中国家 来说 ,无 异 于一 把“双刃剑”。在为发展 中国家 带来 追 赶上 发达 国家的新 机遇 ,促进其经济发展 的同时 ,也不 可避免地对 发展 中国家 的经 济主权提 出新 的挑 战。面对这种形势 ,发展 中国家应 当如何对待国家经济主权 ?如 何协调处 理 国家经 济 主权 与加强 国际相互合 作的关系?这些 都是当前 摆 在发展 中国家面前 的重要课题。我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当注重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

(一)在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同时,坚持和发展国家经济主权

经济主权能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最根本的保障,也是 逐步摆脱不发达 的锐 利武器 。一 国的经 济主权需要维护 ,而其经济也 必 须发展 ,两 者不 可偏 废 。因此 如何处 理好经济主权和经 济安全 就成 为发 展 中 国家必须认 真思 考的战略问题 。笔者认 为 ,发展 中国家在 理解 经 济主权 时 ,应将其理解为各种“权 利”的具体 体现 ,而避 免理解 为纯粹 的、抽象的国家“权力 ”。它的 实现体 现 为 国家 所行 使 的各项 具体经济权利 .这些 国家经济主权权利 可以分 为核心经 济主权权利和可让 渡的经济 主权 权利 。核心 经济 主权 权利要 始终 不渝 的予 以坚持 ;而对 于那 些可以让渡 的经济 主权权利则可 以发展的观点来对待,只要在符合本国及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也可适量开放。

(二)积极参与制定经济全球化的新规则,促进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形成

历史和现实表明。发达国家在过去、现在 以及将 来都不会自动放弃经济霸权、主导权和控制权,不会善意地主动让发展 中国家享有国际经济事务 的参与和决策权,尤其是在国际投资领域中国际立法不平衡趋势甚为明显,如TRIMS取消了发展 中国家用以对付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手段,而约束限制性商业管理的国际规范却未能出台;发达国家竭力将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系,但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流动问题却采取回避态度。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要想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被动的接受游戏规则,就应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间的合作,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系规则的制定过程;在致力于创建一个既能适应全面的国际市场竞争,又能有力地保障民族经济安全的现实主义的国内法律制度框架的同时 ,促进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 法律 新秩序 的形成 ,使经济全球化进程不仅仅体现西方的价值理念,同时也使得发展中国家 的利益得到应有的尊重 和照顾使得全世界各国均得以充分的进步和发展 。

注释

[1]胡联合。胡铭.《试析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安全的主要挑战》.载《理论学刊》。1999年第 l期 ,第 36页

[2]彭澎.《国际政治经济学》。社会科学文献 出版社,2001,第114页

[3]程唬。《全球化与国家主权——比较分析》.清 华大学 出版社 ,2003,第 240页

[4]参见 Lillieh.R.(ed).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nd the United Nations,Charlottesvme:University Press of Virginia.1073,P.197

[5]慕亚平.《和平、发展与变革中的国际法问题》.法律出版社,2003,第336页

[6]参见刘力.《经济全球化与新主权观》.载刘德喜主编.《WTO与 国家主权》.人民 出版社,2003,第 133页

[7]肖佳灵.《国家主权论》.时事出版社,2003,第 411页

[8]参见 Louis Henkin,”The Mythology of Sovereignty”,Newsletter,Am 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M arch— M ay,1993,P.1-2

[9]参见[德 ]米夏埃尔·齐 恩.《黑 、红 、绿 、棕 :对 非民族国家化的反应方式 》.载 [德]乌·贝克等著.《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第162—171页

[英]克里斯 ·哈曼.《全球化——一种新正统观念的批判》.载王列等编译.《全球化与世界》.中央编译出版社,l998,第l94一l80页

[10]参见 Lillich,R.(ed),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and the United Nations,Charlottesville:UniversityPress of Virginia,1073,1198

[11]参见慕亚平。《和平、发展与变革中的国际法问题》.法律出版社2003第328页

[12][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 ).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第94页

[13]刘杰.《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机制》.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第4页

[14]参见曾令良.《论冷战后时代的国家主权》.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 1期,第115页

主权基金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反思性外语教学法  外语教学  角色转变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沈阳农业大学青年科研基金项目,项目号:20101029。

 

目前在大学英语教学过程中,很多教师所面临的问题是面对众多的外语教学理论与方法不知如何选择。有些人盲目跟从教学法书本上的理论,也有些人仅仅是依靠经验进行教学。事实上经验与理论学习还不足以成为教师自我发展的基础。只有在教学实践中,不断进行学习与自我反思,以科学的外语教学观总结经验,才能深刻理解外语教学的实质,实现教师的自我发展。因此在教学实践中的反思对于教师而言至关重要,反思就是在外语教学中不断探究与自我检查,它不仅是外语教师制定教学计划,做出决策与行动的基础,而且从长远看是教师成长的根本途径。

一、反思性外语教学法在大学英语教学中应用的意义

首先,反思性外语教学法要求教学主体能够从教学过程中的重要议题进行反思与再实践,学习在教学中的自我引导与调控,克服依赖权威理论的惰性,从而教师能够对自己的角色与地位有正确的认识,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力,成为反思型的教师。这一点对于高校外语教师尤为重要,广大教师在面对纷繁的教学理论时,既不要盲目模仿也不要急于否定,要在教学实践中反思,某一种教学方法是否符合自己所遇到的实际情况。第二,反思性外语教学倡导教师对教学进行反思与探究,这不仅使教师逐渐成为学者型教师,同时也实现了教育领域理论与实践的统一。高校教师只有在教学实践中进行实践与反思才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质与科研能力。反思性外语教学法要求教师从自身,同事,学校乃至社会等多种唯独反复思考,探究与深入研究有关教学,职业道德,道义甚至政治方面的问题,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教学水平,并完善道德观,最终将理论与实践完整统一。高校外语教学容易出现教师“孤军作战”的情况,教师授课结束之后很少与同事沟通,很少有机会对教学中大家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发思性外语教学法鼓励教师之间的横向联系,拓展了教师进行科研的视野与范围。第三,在对教学进行反思的过程中,教师树立正确的原则与指导思想,进一步内化了教师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这些是有利于教育事业与自身发展的。 第四,反思性外语教学并不是将任何外来的理论或研究成果强加于教师,而是通过反思以探究适合自己教学的理论,策略与方法。

二、反思性外语教学法在大学应用教学中主要研究的内容

首先,在实施反思性外语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对教学内容与促进学生掌握知识与能力方面进行反思。大学英语教学的重点更应该放在让教师主动反思自己的教学工作上来,高校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应有意识地对自己所采取的教学方法在落实教学内容与帮助学生掌握知识与能力方面的实际状况。反思不仅仅局限于教学知识点的覆盖面或者教学质量检查,更不能将反思等同于教学的短期总结。在实施反思性外语教学法的过程中,教师应探究怎样进行反思。高校教师往往对教学内容的研究比较深入,但却忽略了对课堂教学组织,策略与方法的反思。教师要对照新的教学理念与在这些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同时参照实际产生的教学效果,不能仅根据教师的自我感觉判断策略与方法的可行性。另外,由于目前各大高校都在尝试进行网络教育,教师不能忽视的是网络教育所带来的情感缺失,不够人性化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在实施反思性外语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对自身的发展进行反思。目前在综合类院校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外语教师(尤其是从事公共外语教学的教师)进行的科研所占比例很小。反思性外语教学的实施将为外语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开辟一条新路。反思性外语教学要求教师通过探究,科研与反思活动不断成长,逐渐转变成研究型与学者型的教师。

主权基金论文范文第5篇

广播电视大学采取中央、省、市、县四级的系统办学模式。中央电大(国家开放大学)是龙头,负责统一设置专业和课程;省级电大为二级办学单位,根据中央电大的指导性专业规则制定本省实施性专业规则,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设选修课程;市、县级电大教学点根据省级提供的专业规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执行性专业规则并组织教学和管理。

1.1 开设专  [本文由wWw. dYLw.neT提供,第 一论 文 网专业写作教育教学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业及课程设置

目前河北电大开设专业55个,其中本科专业17个;专科专业25个;“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专业13个。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由中央电大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统一课程名称、统一课程学分标准、学大纲、材、统一考试;选修课程(以下称省开课)由省电大负责建设教学资源,并负责相应教学管理工作。

1.2 省开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

开放教育省开课程的开设是根据专业规则来制定的,它是一定学校的培养目标在一定学校课程计划中的集中表现。首先,学校要满足开设此课程的条件,比如说高水平的师资、相关场地、先进的设备等。其次,课程名称、教学内容相似或者相近的课程,原则上尽量避免重复开设。此外,在学分安排上,本科最低毕业总学分为71,专科为76。统设和省开课程学分比例根据中央电大相关规定:专科专业,统设必修课占总学分(不含综合实践环节学分)的60%;专科起点本科,统设必修课占总学分的60%;其余为省开课。在课程门数上,统设必修课原则上控制在13门以内。

1.3 省开课程的设置方式

课程采用模块化设计是开放教育专业规则的一大特点。在专业规则内所有课程按照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通识课、专业拓展课、综合实践等模块分类组合,以便在教学过程中按需选择。在每个模块中设置有中央电大考试最低学分、模块毕业最低学分、模块设置最低学分。专业规则表中各课程开设学期是根据专业知识结构提供的先修后续关系确定的,供选课时参考。这样的设置理念主要是基于成人在职的业余学习特性和满足不同学习者的多样化学习需要。

截至2014年秋季学期,河北电大省开课程设置有530门(不含实践环节),其中本科266门,专科264门。从近几年收集的报考数据来看,上述课程在实际教学活动中,有省校统一考试记录的课程约280门,自开课程(委托地市电大管理并组织考试)有120门,剩余120多门课程基本是为专业规则中已启用但实际教学中无学生选学的课程。

2 省开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开放教育转入常规以来,经过几年的探索,在课程设置和建设上,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逐渐凸显,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开放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值得我们反思。

2.1 设置权限自主性较差,选择余地小

电大采用系统办学模式,省级电大作为二级办学单位,只能在中央电大制定专业规则范围内选择相应学分的省开课,省电大没有在教务系统里增加省开课的权限。省电大如果要开设新课程,必须向中央电大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经中央电大批准并加入教务管理系统后,省电大才可以进行选课,这个过程比较繁琐。或者省电大只能找一个名称相似或者相近的课程来替代,这样做的结果是在学分设置、教学目标等方面与原课程有些背离,不能完全实现新开课程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

2.2 课程层次针对性不强,课程规划具有随意性

不同培养层次、培养规格的专业规则应当有不同的要求,但这种差异在课程设置上常常难以得到充分的体现。有的专业本科层次与专科层次的课程设置拉不开档次,有些本科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几乎都是专科课程的简单重复。课程设置缺乏必要的优化设计,一方面追求课程大而全;另一方面,有些必要的教学内容却又被遗漏,特别是学科前沿的最新进展不能尽快反映到课程教学内容中,较为突出的专业比如说法学、经济学、物流等。

2.3 不同专业模块课程比例失衡,不合理

中央电大统设必修课在整个专业规则中占了较大的比例,加上综合实践、毕业论文等环节,实际执行中省开课的学时和学分就剩得非常有限。以法学本科专业为例:毕业总学分为71分,统设必修课是49学分(14门),综合实践环节8学分,两者合计占总学分的80.3%。省开课只能设置14分,不到毕业总学分的20%。公共事业管理(教育管理)、汉语言文学、护理学、小学教育等专业中省开课所占比例更是少于20%。

2.4 专业招生人数不均衡,影响课程设置

以2014年春季招生数据为例,招生专业本、专共计48个,合计招生数为19217人。招生规模较大的专业集中在法学、行政管理、学前教育和会计学4个专业,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程造价等18个专业在全省的招生总数不足50人。规模小的专业给省开课的设置出了难题:如果根据专业规则设置省开课程,势必造成教师和资源的浪费,增加了办学的成本;如果不按专业规则设置省开课程,又与专业培养目标相左。

2.5 顶层设计不完善,导致开设课程过多

为了做好教学服务,开放教育学生可以自主选课,各级电大尽量多地为学生提供丰富的课程资源,这无可厚非,但却又执行全国统一考试。在这种管理模式下,从省级层面上看,各教学点在制定执行性专业规则时选课多而散,部分课程选课人数极少甚至没有。近几学期对考试订单进行统计,省开课程中报考人数在10人以下的有50多门。

3 积极推进改革,完善省开课程设置方式

针对开放教育省开课程设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保证专业培养目标基础上,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探索更加灵活、实用的课程设置方式。

3.1 扩大省开课程设置自主权限,明确课程管理责、权、利

首先,中央电大要适度放权,把省开课程在教务管理系统设置的权限下放到省电大,只有这样省电大才能更灵活地设置省开课程,满足专业规则培养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实用型人才的目标要求。其次,随着开放教育专业的增加和课程的调整,一些课程在性质上也发生了变化,中央电大和省电大有必要就课程管理和学分比例进行再次确认,以明确双方职责和利益分配。

3.2 课程设置要层次分明,体现实用性

远程开放教育分为专科、本科两个阶段,在课程设置时,要注重课程 的衔接问题,电大学员大部分都是具备了一定学历,他们想通过继续教育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试想,简单重叠设置的课程教学内容如何能满足学员提高专业层次的要求?因此,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我们要不断地接收反馈意见,适时调整课程内容,突出实用性,满足不同层次学员的需求。

3.3 充分调研成人教育市场,科学设置招生专业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立足成人教育市场实际,满足不断变化的行业和企业的培训需求,开设适合当地特色的专业。同时与中央电大密切合作,争取政策支持,共建共享“品牌”专业。通过“品牌”专业建设带动课程建设,通过优质的课程资源逐步吸引学生选课。在招生层面要有论证机制,稳定优势专业,适时淘汰连续学期招生不景气专业,从源头杜绝小专业。

3.4 做好顶层设计,完善各级各项管理职能

中央电大应充分进行教务管理系统需求分析,尽快开发功能更加强大的教务管理信息平台,分层级、分用户设置权限,在规定各模块学分设置时要更科学更严谨;省电大在加强专业规则课程设置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同时,应该加强对本省系统内各类课程开设情况的摸底调查,定期收集反馈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进一步修正课程设置,最终使专业规则臻于科学合理;市级电大作为教务管理中重要的一环,要充分发挥引导职能,通过学生选课系统进行控制,制定推荐型专业规则,确保所属教学点能够合理按照专业规则选课,在课程开设中真正做到为学习者服务,使专业规则在实践中得到检验。

3.5 建立省开课程的准入、退出机制

省电大应该建立严格的省开课程准入机制,同时对质量较低、资源贫乏的课程建立适当的退出机制。当前需要制定省开课程设置的规章制度,从制度层面为课程设置提供激励和支持,利用“精品课”建设为契机,建立科学的课程开设和评估制度。此外,在课程建设过程中,课程设置应关注本专业和职业的社会需求,不能片面追求大而全,从资源质量上严格把关,真正实现专业培养方案的目标与理念。

4 结语

为了改善省开课程设置的现状,河北电大应立足实际,合理规划,以创建品牌专业为目标,以建立“精品课程”为抓手,从适应河北经济建设、服务社会的全局出发,积极探索新的课程管理模式。目前,河北电大正在  [本文由wWw. dYLw.neT提供,第 一论 文 网专业写作教育教学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积极筹建河北开放大学,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办学理念的不断进步,开放教育专业建设和课程管理工作也会与时俱进。

基金项目:河北广播电视大学专题基金项目一般课题《关于河北开放大学省开课程设置研究》(YB20140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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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基金论文范文第6篇

收稿日期:2014-01-18

作者简介:胡勇军(1977-),男,湖北荆州人,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博士生,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赵文华(1966-),男,云南武定人,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高等教育学研究;上海,200240。

摘要:通过比较密西根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异同,可以看出:科研经费是两校收入的主要来源;两校科研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是政府;密西根大学是全成本核算单位,科研经费的拨款充分考虑了学校承担科研项目的“间接成本”,同时具有明显的重“人”轻“物”的特征。上海交通大学是全额拨款单位,科研经费未充分考虑管理和人工成本,其预算具有重“物”轻“人”的特征,偏重科研设备的购置,忽视人员费的支出,且科研项目管理繁琐,预算调整刚性僵化。建议我国研究型大学增加科研间接费的拨付比例、适当提高人员费比重、适度下放项目管理权和提高预算调整自主权。

关键词:高校科研;科研经费;经费管理;密西根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中图分类号:G6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610(2014)03-0036-08

近年来,大学尤其是研究型大学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一个重要表现是研究型大学获得的科研经费总额日益增大。如何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不仅是美国等发达国家面临的一个重要命题,更是发展中的中国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美国密西根大学(University of Michigan)是美国历史上最悠久的大学之一,被誉为“公立常春藤”,素有“公立大学典范”之称,它还是美国重要的学术联盟美国大学联合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Universities)的12个发起者之一。上海交通大学创建于1896年,是中国历史最为悠久的大学之一,也是中国首批985高校之一,其综合实力位居中国高校前列。两校在公立大学、学科综合性和科技创新能力在各自国家的地位等三个方面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本文试图通过比较分析美国密西根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异同,管中窥豹,来探讨中美两国研究型大学的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与不足,以期对我们加强此方面的改革提供借鉴。

一、密西根大学与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规模和增长趋势

(一)两校科研经费规模

根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统计,密西根大学连续三年从联邦政府获得研究经费位居全美大学前三位[1],反映了密西根大学极强的科研活跃度;近五年,密西根大学科研经费占该校年度总经费的比例一直占三分之一强[2],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其研究型大学的显著特征。与密西根大学类似,上海交通大学近五年获得的科研经费一直居中国高校前四位,占学校收入比重也接近三分之一[3] (见表1)。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两校科研在各自学校均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学校收入的主要来源,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在本国高校中的实力和地位。

(二)两校科研经费增长趋势分析

近十年来,密西根大学科研经费获得稳步增长,由2003年度7?49亿美元增加至2012年度12?74亿美元,增长近一倍[8]3-4。相比较密西根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增长速度更为迅速,由2003年0?66亿美元增至2012年3?25亿美元,增加近五倍[3](如图1)。两校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密西根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逐年均在稳步增长,但上海交通大学增长更为迅速,这可能与中国政府近年来加大对科技投入有关;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近年来尽管有很快增长,但换算成美元,与密西根大学仍有相当大的差距。通过图1可以看出,到2012年,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仅是密西根大学的四分之一,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差距正在逐步缩小,由十年前的十多倍,逐步缩减到现在四倍之内,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研究型大学在追赶世界一流大学的进程中,在办学投入、基础设施等可比的硬指标上正在逐步缩小,但要真正赶上,仍然任重而道远。

二、密西根大学与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来源结构

密西根大学作为美国科研经费名列前茅的公立大学,其经费来源绝大部分属于联邦政府拨款。以2008-2012年为例,密西根大学从联邦政府获得的科研经费始终占总科研经费的60%以上,而从企业(非联邦政府)等获得经费占总科研经费比例在10%以下,而且还有逐步降低的趋势[8]3。与密西根大学类似,上海交通大学从政府部门获得的科研经费占总科研经费的比例也很高,而且近年来比例进一步加大,从2009年开始,始终在60%以上[3];与密西根不同的是,上海交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非政府支持)在总经费中的比例要明显高于密西根大学,这说明上海交通大学与企业合作开展科研比较活跃(见图2)。比较两校科研经费来源,我们可以看出,密西根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同作为本国顶尖公立大学,其科研经费的渠道最主要是政府,这充分说明公立大学的进步与发展与所在国家的支持密不可分,公立大学所开展的科学研究主要是在围绕本国重视和引导的方向进行。

密西根大学科研经费来源中,绝大部分是来自联邦政府部门。如表2所示,2008-2012年五年间,密西根大学获得联邦政府资助份额从大到小的依次是:国立卫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国防部(Department of Defense,DOD)、能源部(Energy)等,特别突出的是,国立卫生研究院在联邦政府部门的资助的份额中占了绝对比例,近五年每年都占近70%,这一方面说明密西根大学在生命医学学科方面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也说明美国联邦政府对生命医学学科研究的重视。事实上,通过分析联邦政府对大学的科研资助的种类,生命医学长期以来都是联邦政府资助最大的类别[9]。密西根大学充分体现了美国大学医学院的增值效应。此外,密西根大学近五年还在国家科学基金会和国防部各获得占联邦政府经费10%左右的资助,从能源部获得约5%的资助,其他从航天航空局、交通部、教育部等其他部委共获得约5%的资助。

与密西根大学类比,2008-2012年,上海交通大学从政府获得科研资助主体依次是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国防部门和其他部委[10]。如表3所示,其中以科技部为最多,每年均占50%左右;其次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每年约占20%左右,而且近两年有增大的趋势;再次是教育部和国防部门约占15%,其他部委约占5%左右。比较两校科研经费结构,我们可以看出,两校获得政府机构资助金额并不是平均分布,均有一个政府部门经费占相当大比例,密西根大学在这一点上显得更为突出,这也说明两国在政府在对大学科研资助主体和资助领域方面的差异。

三、密西根大学与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比较

(一)科研经费拨款体制比较

美国联邦政府是美国大学科研经费投入的最大主体,在拨款体制上,将大学作为全成本核算单位,不仅资助大学科研项目发生的实际费用,而且还支付大学因承担科研项目而导致的设施和管理成本,前者称之为“直接成本”,后者称之为“间接成本”。为从法律上明确科研经费成本分担机制,美国联邦行政管理和预算局(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OMB)制定并的A-21通告(Circulars A-21),在其首章节“目的与范围”中规定,由大学与代表联邦政府的机构谈判确定大学的间接成本比率,这种比率为所有联邦机构所接受,也是适用于高校的所有联邦资助科研项目[11]。密西根大学每三年与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进行一次谈判,谈判确定的科研经费间接费比率,不但对所有联邦政府资助的项目都适用,对所有非联邦政府资助的项目同样适用,近五年,密西根大学间接费比率一直在55%左右[12],很好地补偿了学校因承担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各类成本 。

相比较密西根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被政府认定为全额拨款单位,在科研经费预算中对学校的管理费和人员费加以严格限定,如表4所示,上海交通大学获得的国家自然基金委经费中收取的间接管理费占科研资助总金额的比例不超过5%,教育部不超过10%[13]。尽管2011年9月,财政部、科技部调整了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将间接管理费提高到20%左右,但仍低于密西根大学的比率,而且仅是针对科技部的项目。有研究表明,由于我国高校办社会的现状及管理机构的庞大, 高校科研间接成本率远高于美英等高校[14]。由于间接费用比率过低,学校提取的科研管理经费远远不能补偿学校因科研项目所产生的水、电、房屋的支出和人工管理成本,导致学校陷入承担纵向科研项目越多财务负担越重的怪圈。此外,我国高校科研由于归口不同部门管理,其间接费比率的设定没有统一的标准,高校需要对不同部门的科研经费采取不同的换算比率,也无形中增加了管理成本。表4密西根大学与上海交通大学间接费比率比较(2012年)密西根大学主要资助机构间接费比率上海交通大学主要资助机构间接费比率国立卫生研究院55%科技部≤20%国家科学基金会5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5%能源部55%教育部≤10%国防部55%国防部门5%-13%非联邦资助55%横向项目≤15%

通过两校拨款体制我们不难看出:第一,中美两国对大学的认定性质不同。美国联邦政府将密西根大学作为全成本核算单位,对其因承担科研项目导致的各种成本给予了合理补偿;中国政府将上海交通大学作为全额拨款单位,在科研经费预算中未充分考虑学校承担科研项目的间接成本,导致学校承担纵向科研项目越多,学校财务负担越重。第二,中美两国对大学间接管理费确定方式不同。美国联邦政府对单个高校实施统一的间接管理费比率,其间接费比率是由密西根大学与联邦政府部门谈判确定,最终确定的比率对联邦政府所有科研项目适用;中国提供科研经费的各部委均有自己设定的科研经费间接费比率,比率的确定不会与某个高校单独商议,而是以科研项目“规定”的形式予以确认,而且对所有承担该类项目的高校适用,由于资助科研项目的政府部门众多,高校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统计不同政府部门的科研经费间接管理费。

(二)科研经费管理理念与政策比较

密西根大学的教师在从事科学基金项目时,是将“人”的作用放在第一位,将“物”的作用放在第二位。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对大学的资助有几个显著特点,除了前文所述的对大学间接管理成本的充分补偿,另外在预算中人员经费没有硬性比例限制,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的A-21通告,密西根大学科研经费直接成本不但包括研究生学费,还包括了聘用人员、博士后和教师的工资,对于大学全职教师而言,要求其从科研项目中领取的劳务费加上其工资不能超过其12个月的工资总额[15]。密西根大学规定,教师在申请联邦政府项目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列支预算,教师可以从科研经费中支取工资,但是对教授科研提成封顶[16],这样教师不必热衷申报科研项目,大部分时间可以用来潜心科研和教学。这样的特点在科研经费预算上也能够体现出来,如表5所示,密西根大学科研与资助项目管理办公室网站提供了一个申请科研项目的预算模板[17],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约10万美元的科研项目,用于薪资和福利占总经费比例达到62?3%,设备费仅占2?8%,差旅费则更低,仅占1?3%,另外间接成本占了33%。

中国各部门制定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也有共同的特点,除了间接管理费比例过低,另外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对人员费支出范围进行限制,只允许支付研究生和外聘人员的劳务费, 在职研究人员的工资均不允许从科研经费列支;而且人员经费占项目经费的比例一般被控制在5%-15% 。由于人员费和间接管理费有严格限制,剩下绝大部分比例的科研经费只能用于购买设备和出差旅行。如表5所示,上海交通大学的科研人员申报一个60万人民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占总经费最大比例的科目是含有设备费和差旅费的研究经费,约占65%,而用于支付研究生、博士生培养的劳务费用仅占15%[18],说明中国的科研经费重“物”轻 “人”的特征。另一个引起各方关注的现象是,中国教师的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津贴+绩效工资”,基本工资相对较低,教师收入很大程度上靠绩效工资的增长来提高收入水平,对高校教师而言,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就意味着能够增加自己更多的收入。在上海交通大学,因为国家没有统一的相关规定,教师申报科研项目的次数不受限制,横向科研项目还可以将部分科研经费作为科研绩效发放,学校对教师个人总收入也没有封顶限制,导致教师申报科研项目积极性很高。

比较两校科研经费使用范围,我们可知:第一,中美两国对科研经费与教师收入关联的政策不同。密西根大学教师实现年薪制,可以用科研收入来补足三个月收入,但教授科研提成收入封顶,教授可以保证足够的时间做科研、教书育人。在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不能用于补充在职教师个人收入,加之教师基本工资和津贴较低,导致教师把科研经费的绩效补充来作为收入重要来源,而且经费越多收入越多,对教师潜心科研和安心教学都产生一定影响。第二,中美两国对科研经费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同。密西根大学的经费很大部分用来资助学生、博士后和专职科研人员,并补偿了教师的收入,科研经费的使用既出了成果又培养了创新人才;上海交通大学用于人员身上的科研经费非常有限,不能负担学生、博士后和专职科研人员的支出,不利于人才队伍的培养。

(三)科研项目管理比较

美国联邦政府对高校科研经费投入的主要分配方式是自由竞争。国家并没有设立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科研领导机构,而是将科研的管理权分散到联邦的各个职能部门[19]。密西根大学每年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从联邦政府获得科研经费数额巨大,在全美高校居于前列,这一方面说明密西根大学的科研实力,另一方面也给密西根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带来很大压力。目前密西根大学有一支人数众多的行政管理队伍和服务支撑性队伍。2012 年1 月1 日,密西根大学将其科研管理机构的名称由原来的“科研开发与管理处(the Division of Research Development and Administration )”改为“科研与资助项目管理办公室(the Office of Research and Sponsored Projects )”[20],更加突出科研管理机构的服务性质。密西根大学项目来源众多,但相对集中,通过分析密西根大学近年来的科研年报,我们可以看出,密西根大学每年从30多个政府部门获得科研经费资助,但国立卫生研究院、国家科学基金会和国防部三家占了联邦政府经费的近95%,而且管理环节相对简单,有统一的管理规章。美国联邦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的A-21通告详细规定了大学在承担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时应该遵从的会计准则,该机构颁布的A-100通告则对高等教育机构接受联邦政府资助做出了统一的管理要求。因此,密西根大学尽管承担了来源众多的科研项目,但是在管理上相对简单,而且美国联邦政府的科研项目结题,一般不开结题验收评审会或鉴定会,也没有专门针对经费的财务验收,而是要求项目承担者向资助方提交财务报告和项目绩效报告,以此作为项目完成的标志,项目执行过程中,提交报告的频率一般一季度一次,最少一年一次[21]。在项目预决算管理方面,美国联邦行政管理和预算局A-110通告专门有一章预算的调整与修订,对高校承担的联邦政府项目调整预算有严格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不能自行调整项目预算,必须事先得到项目资助单位同意方能进行,但美国联邦行政管理和预算局A-110通告只是针对一些重大调整事项,对一些过细的项目调整,没有特别明确的要求,项目执行者可以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与美国类似,中国也没有一个统一全国性的科研领导机构,科研经费的分配也是采取自由竞争的形式,上海交通大学每年获得科研经费绝大多数是采取竞争性方式获取。在项目来源方面,提供科研项目的政府部门众多,较为分散,据统计,2012年上海交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来源达40多种,即便是科研经费来源集中的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和教育部,其内部也细分了若干种项目类别。如科技部针对高校的项目,就包括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公益性行业专项、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国际科技合作、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计划、创新人才推进等10余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青年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创新群体、国际合作、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等10余类。在项目管理上,环节众多且不统一。据统计,上海交通大学纵向课题从指南建议到结题要填报8份以上报告,且不同口径课题的填报要求不同,使得一线教师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日常时间用于应付各种项目管理和项目检查。在预决算方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海交通大学预算制度过于僵硬,条目规定过细、预算调整困难,另外,还普遍存在到款较晚的情况,部分项目验收后余额到款,验收前的决算要按全额做。

比较两校的项目管理,可以看出,第一,中美两国大学科研项目争取方式基本相同。密西根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获得的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绝大部分均是通过自由竞争的形式获取;第二,中美两国科研项目来源种类有差别。在项目来源上,密西根大学来源种类多,但相对集中,上海交通大学经费来源多,但较为分散,教师要将更多的精力用于项目申报;第三,中美两国科研项目管理方式不一样。在管理环节上,密西根大学根据联邦政府统一的法规进行管理,环节相对简单;上海交通大学项目管理环节多且不统一,使得一线教师疲于用于应付各种项目管理和项目检查;第四,中美两国科研项目预算管理存在差别。在预算管理方面,密西根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根据各自国家的规定,均有严格的预算管理程序,但上海交通大学预算条目过细,调整困难,密西根大学有一定的自主权。

四、主要结论与启示

密西根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是美中两国具有重大影响的顶尖公立大学,两校在拨款体制、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等方面比较大的差别,虽然存在国情和发展阶段的差异,但密西根大学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一些理念和举措,对我们有很多启示意义。

(一)增加对大学科研间接费拨付比例

美国研究型大学科研项目采用全成本核算机制,承认大学在承担国家科研项目中存在间接成本,我国研究型大学间接费比例过低,造成科研项目越多学校支付成本越高的怪圈,因此,建议根据大学承担的国家科研项目经费数,另外核拨一定比例科研间接费补贴,改善学校的科研成本的分摊机制。

(二)适当提高人员费比例

美国研究型大学在科研项目中,将人的作用放在第一位,因此,科研经费中大部分经费用于支付人才培养和人员薪资;我国研究型大学的科研项目重“物”不重“人”,科研经费大部分限定为设备费用,人员费支出比例低。建议在保证科研业务费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人员费比重,降低设备在科研经费中的比例,可将人员费用于支付研究生培养费、科研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聘用费。

(三)适度下放项目管理权

美国政府对研究型大学项目管理环节简单,对大学承担项目给予充分信任;我国研究型大学项目管理环节繁琐,科研人员很大精力用于对付项目检查和验收。因此建议简化科研项目的管理环节,将项目管理权下放给学校科研管理机构,减少不必要的管理环节。

(四)提高预算调整自主权

中美研究型大学对科研经费预算管理都很严格,但美国研究型大学在调整预算方面由一定自主权,中国研究型大学自主调整能力有限,因此建议研究制定符合创新活动规律的科研项目预决算制度,调整科研项目预算框架,预算条目不宜过细,采用更加灵活的预算调整机制,给予学校一定的调整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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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基金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摘要: 高等教育国际化是时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研究高等教育国际化问题对我国当前建立世界一流大学、提升人才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现状及内地高校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内地高校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的几点实践策略.

一、对高等教育国际化概念的理解

高等教育是现代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之一,但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概念却并不统一.笔者在所掌握的材料的基础上,综合几种研究观点,认为:高等教育国际化是在世界相互依赖加强的背景下,各国高等教育在面向国内的基础上更注意面向世界,各高校及教育部门通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相互借鉴、相互渗透、相互同化的过程中不断自我改革、自我完善及自我发展的一种发展趋势。

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形式呈多样化,德国学者Dirk van Damme 认为高等教育国际化当前主要有以下形式: 1、学术的流动; 2、教师的流动; 3、课程的国际化; 4、合作办学或在国外办分校; 5、大学合作研究; 6、相互认同协议, 包括一国大学授权国外大学颁授本校学位、建立姊妹学校和学分互认等; 7、大学交流网络; 8、远程教育等。

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内容极为广泛,北京大学陈学飞教授认为: 高等教育国际化涉及到高等教育的各个方面: 1、国际化的教育观念; 2、国际化培养目标; 3、国际化的课程; 4、人员的国际交流, 包括学生的国际交流和教室的国际交流; 5、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 包括国际合作研究、校际合作研究、研究人员的交流、通过国际学术会议交流、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学术信息交流; 6、教育资源的国际共享。

二、内地高等教育国际化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内地高等教育的国际化意识增强,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支持和保障高等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在教育“面向世界”方针的指导下,内地新时期的高等教育以多种方式开展了对外交流与合作,在不长的时间内缩短了与发达国家高等教育的差距。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内地高等教育国际化还处在起步阶段,还有许多需要努力解决的问题,集中表现在:

(一)、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日益增强和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的到来使得现有的高等教育资源显得严重不足,需要加快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步伐,从政府以外的资源配置中获得更多的高等教育资源;

(二)、我国传统大学制度和世界主流的先进教育办学理念存在一定差距,需要通过加快高等教育国际化进一步树立内地与国际接轨的教育理念和大学制度。

(三)、各高等院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够.1998 年8 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颁布之后,高等院校正在逐步朝着在政府宏观管理下,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发展。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高校办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的提高。但高等学校在国际合作方面的办学自主权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在合作院校选择、专业项目确定、人员出国等方面的干预太多。

(四)、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不平衡。

第一,地区发展不平衡。东部地区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质量和速度都明显优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第二,院校发展不平衡。在我国施行了“211”工程和“985”工程后,传统的名牌大学得到进一步支持,尤其在财政方面得到了教育部和省政府的双重资助。第三,学科间发展不平衡。据统计,近几年国家留学基金委选派的出国留学人员,70%集中在通信与信息技术、农业高新技术、生命科学与人口健康、材料科学与新材料、能源与环境、工程科学、应用社会科学等七大领域内。

(五)、高等教育国际化与本土化协调的问题尚未解决

本土化是国际化向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转化的过程。随着国际化的不断发展,是采取拒绝的姿态保持本土文化,还是认同或有选择地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发展本土化?有两种较为鲜明的观点:1.拒绝国际化和本土化:因为上个世纪的殖民战争,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尤其是高等教育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我国部分学者无法以平静的心态来面对西方发达国家与我国之间进行的交流与合作,阻碍了高等教育国际化及本土化的进程。2.认同国际化并融合本土化。该观点全盘否定本国民族的“传统”,以西方的思想和范式取代本土化。学者徐小军认为,对任何一个国家地区民族而言, 都存在着经过历史沉淀积累形成的有别与其他国家地区民族的传统特质, 这是本国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源泉。国际化过程是为促进本土的高等教育传统的洗练、延伸,提高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和本土化结合。

三、内地高校在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中存在的主要困难与问题

(一)、学校的品牌缺乏对国外学生的吸引力。相比发达国家,我国内地的高等教育整体水平还比较低,除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少数著名学府外,大部分高校在国际高等教育市场上缺乏品牌影响力,这直接导致了内地高校在国际留学生市场上没有什么吸引力,留学生输出和输入存在严重的“逆差”。

(二)、学校所在的区域本身对外开放程度的局限。当前内地东西部之间和各省市区之间经济发展和开放程度的不均衡,甚至是同一个省市区内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之间、大城市和中小城市之间经济发展和开放程度的不均衡,也决定了处在不同区域的高校在国际化方面面临不同的“命运”,欠发达地区的高校在资金、政策、吸引力等方面往往处于劣势。

(三)、高等教育国际化所需要的政策导向与支持尚不健全。内地当前高等教育的对外交流还是以政府为主体。但国际高等教育市场的竞争是十分激烈的,要在复杂的市场上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高校必须成为竞争的主体,拥有自主决策与行动的权力,这就需要理顺高校与政府的关系,扩大高校自主权,尤其是对外交流的权力,而政府的作用更多应是宏观指导、咨询服务。我们现在的问题是非市场因素的干扰过多,使高校丧失商机,降低竞争力。虽然《高等教育法》赋予了高校一些新的权力,但在真正落实上尚缺乏配套的政策导向和支持。

四、内地高校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方向与策略

(一)、内地高校在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下应坚持的方向

(1)着眼于加大体制改革。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教育市场的发展与其他领域的市场化进程相比,进展相对缓慢。这与实际工作中政府的管理观念的转化相对滞后不无关系。对于高校来说,仍在相当程度上依靠政府及其管理部门进行教育资源的整合和配置,政府在高等教育发展中的越位管理,使得高校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难以确立。因此必须加大高等教育国际化中的体制改革,在外充分树立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形成充满活力的竞争机制投入市场运行;在内确立合理的人事分配制度和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提高办学效率和效益。

(2)立足实际,加强引导,分类分层推进。要做好加快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的规划,但这个规划不是一刀切或者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是在全国一盘棋的思想指导下,按照国家——地方——学校进行通盘考虑,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更主要的是地方政府应该根据本地区经济与教育发展的实际水平,按照学校的层次及整体教学、科研水平,提出适合地方特点的教育国际化发展规划、国际化目标和参与措施。

(二)、内地高校应对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实践策略

(1)确立国际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加入TWO后,我国对教育服务贸易作了承诺,表明我国教育将直接融入国际教育中,直接参与国际教育的竞争。教育竞争的根本在于人才的竞争,因而在培养目标上,加强国际理解教育,树立世界公民意识,同时加强外语能力、交际能力、专业知识和素质及管理经验的教育,尤其是培养进取精神和创新能力,使之成为具有全球视野和国际交流能力、把握国际政治、经济和科技发展趋势的高层次人才和符合国际职业资格标准的劳动力。

(2)实施课程国际化,提高教育质量。课程改革是教育改革的核心内容。在高等教育国际化中,我们必须参照、借鉴国外高校的科类和专业结构的设置,深化我国的专业设置和课程改革,实现课程国际化。在课程内容上,除一些反映本国本民族的文化、知识、技能等特色的课程和涉及意识形态的课程外,应紧跟现代科技的最新发展更新课程内容,采用国际通用的统计方法和评价标准,使用国际通用的国际术语,与国际接轨。鼓励高校选用进口原版教材,尽快缩短我国在某些领域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畅通交流的渠道。

(3)办学观念与国际接轨。WTO的服务贸易规则很清楚地表明,高等教育就是产业,是社会投资和消费的重要领域,可以创造产值和形成利润,大学可以把自己的学历作为一种商品出售。因此我们必须调整办学观念,树立教育产业、教育市场、教育经营的观念和高校品牌意识,与国际办学观念接轨。依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有效地对高等教育进行经营,合理配置资源,讲究投入产出效益,提高竞争力。

(4)引进海外人才,吸引留学生回国,迅速提高师资水平。我们可以利用自然人流动不受限制的条件,大力引进海外的杰出人才,积极拓展和充分利用国际学术空间,并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吸引留学生回国,通过他们高水准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完善学科建设,带动整个师资队伍迅速提高水平。

(5)完善高等教育国际化法规,建立相关部门和组织,推进高等教育国际化迅速发展。政府应根据现有的法律和国际通行规则,制定相应的相互衔接的法规和操作规程,作为推进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法律依据。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建立健全相关的部门和组织,对高等教育国际化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专门研究,使专业和课程内容国际化,师生互换与交流、学分互换和学位等值、校际合作与共同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具体化、标准化、系统化。

(6)实施走出去战略,占有国际教育市场。在高等教育国际化中,既要把国外优于自己的或对自己有启发借鉴意义的资源引进国内,也要把有自己的特色的、有竞争能力的教育资源输出到国际社会中,去参与国际教育资源的竞争。我们完全可以利用教育服务贸易规则,向国际社会输出我国的传统学科,如汉语教学、中医中药等,利用我国学费低、本科教育扎实的特点,更大规模地吸引境外学生来华留学,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充分发挥理工科教育的比较优势,主动走出去与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五、结语

高等教育国际化是不可阻挡的潮流, 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步伐,国际兄弟院校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内地高校正面临不可多得的发展环境。内地高校只有在开放的环境中不断迎接挑战, 紧紧抓住这难得的机遇,吸取经验教训,调整策略,与时俱进,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生存能力和适应能力,才能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实现历史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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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基金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国家债务重组泛指债务国与其债权人之间就该国现存债务支付所作的重新安排。国家债务重组目前面临着集体行动困难、少数债权人不合作、债权人间待遇不明确、新融资提供不足以及重组程序不透明等问题。国际上为解决这些难题、促进国家债务重组有两种方案,即合同方法与法定方法。合同方法主要适用于国家债券的重组,其核心是在国家债券合同中引进集体行动条款;法定方法的核心是通过修改现有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或缔结新的国际条约,建立一个关于国家债务重组的 法律 体制。二者都有助于促进国家债务重组,化解国家债务危机,但也存在重大区别:法定方法在适用范围、涵盖内容、程序效力等方面更有优势,合同方法在现阶段则更具可行性。

一、国家债务重组的意义及面临的难题

国家债务(sovereign debt)又称主权债务,是指一国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该国的名义举借的、以国家信誉保证偿还的债务。在 现代 社会,国家在 金融 市场上通过贷款或发行债券的形式筹措资金并非罕见。但是,当一国因负债过重而难以为继时,情况就非同寻常了。20世纪80年代初曾爆发举世震惊的国际债务危机;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墨西哥、俄罗斯、巴西、土耳其等国先后发生债务危机;2001年12月,阿根廷宣布停止偿还其1320亿美元巨额外债,成为 历史 上最大的倒账国[1]。实践表明,当债务危机发生时,债务国往往无力偿还其到期债务,不得不暂停偿付,而这可能对该国的 经济 金融造成重大破坏,甚至带来政局不稳和社会动荡。而一国的债务危机,可能进一步蔓延至周边国家和地区,影响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金融健康 发展 ,进而威胁整个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

所谓国家债务重组(sovereign debt restructuring),泛指债务国与其债权人之间就该国现存债务支付所作的重新安排。这一概念来源于各国国内法上的公司重整。在各国国内法上,公司重整是对有生存价值的公司进行重新整治,以保全公司资产价值,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类似地,国家债务重组的目的就是要使无力偿还债务的国家暂时解除或减少偿债负担,为其经济复兴和发展赢得时间,最终恢复支付能力,重新回到资本市场,从而确保该国乃至整个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当一国债务达到不可持续的程度时,进行债务重组,对于债务国、私人债权人、主要债权国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官方金融机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债务国来说,通过债务重组,可以缓解资金压力,甚至获得债务的减免,从而有助于迅速恢复支付能力,恢复经济发展以及恢复国际资本市场准入。其次,对公私债权人来说,参与债务重组,承担债务减免责任,实际上也是承担自己的投资风险,从而有助于减少道德风险,增强市场约束,而且重组后债务的偿还更有保障,对债权人最有利。再次,对于国际官方金融机构来说,债务国与债权人自主谈判减免债务,可以减少对国际救助资金的需要,并使国际救助资金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从理论上讲,国家债务重组符合债务国和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但在实践中,国家债务重组往往很复杂,涉及许多难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体行动问题

集体行动问题主要是指实现多数债权人统一协调行动的困难。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债券融资逐渐取代银行贷款成为新兴市场国家的主要融资形式。这在扩大这些国家的资金来源的同时,也给债务重组带来了新的问题。这是因为,债券投资者通常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其数量众多,且相对分散,有一些债券还是无记名的,因此很难确认债权人的身份。而且,债券持有人往往没有一个代表机构,很难进行统一协调。特别是,有些债券持有人从二级市场上低价购买国家债券,其主要目的在于短期获利,当他们认为债务重组不利于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时,就可能不愿意参加债务重组,从而导致集体行动的困难。

(二)少数不合作者问题

少数债权人不合作是国家债务重组中的一大障碍。在债务国存在众多不同债权人的情况下,由于不同债权人的利益各不相同,总会有少数债权人不愿参加重组,而想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更有利的清偿。这些债权人通常被称为“不合作者”(holdouts)或“搭便车者”(free-riders)。有些不合作者甚至还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偿还债务①。在目前的国家债务重组框架中,并不存在一种有效的制度可以约束不合作者的行为,债务国也不可能强迫这些人合作。而正是这些不合作者的存在,会使其他债权人感到不公平②,从而影响其他债权人参加重组的决策。反过来,债务国出于对大多数债权人是否会支持重组的疑虑,又可能会推迟发起重组程序,从而导致债务问题更加恶化,造成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成本。

(三)债权人间的待遇问题

在各国国内公司破产重整制度中,一般都有明确的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这些规定使债权人确切地知道自己在债务清偿中所处的地位,而且通常这种地位具有法律上的保障,因而不必担心债务人会优先偿还其他债权人。但是,对于国家来说,没有一种统一的强制性的清偿顺序规则,也不可能有哪个法院或哪种法律可以强制它遵守这样的规则。虽然在国家债务重组实践中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做法,如对同类债券的持有人以同等对待、多边债权人优先受偿等,但是,在国内债权人和外国债权人之间、私人债权人与官方债权人之间仍可能存在不同的待遇。由于没有一种统一的清偿顺序规则,债权人出于对公平的担忧,在重组谈判开始时先要就对不同债权人集团的相对待遇进行谈判,然后才会同意重新协商重组条款。这显然会拖延重组谈判的进程,阻碍重组协议尽快达成。

(四)提供新融资问题

一般来说,债权人并不希望债务国在拖欠债务后还可以获得新融资,这除了担心新融资会增加债权的整体价值外,还因为对债务国实施资本市场禁入,本身就是对其违约的一种重大制裁。然而,如果债务国完全不能获得任何新融资,则其振兴经济和恢复偿还能力的希望就会更小,对债权人也会更加不利;如果债务国能够获得新融资,至少可以让它先偿还那些立即就要到期的债务,可能给它一个喘息的机会,以想办法恢复支付能力,使现有债权人的债权价值获得更大的回报。目前,向债务国提供新融资的问题却成为国家债务重组的又一大障碍。虽然债务国获得新融资以维持运转对所有债权人都有利,但单个债权人都宁愿债务国获得的新融资用来偿还自己的债务,而不是增加债权的整体价值;尽管新融资只能是为了所有债权人的利益而使用,但每个债权人都宁愿是他人而不是自己来提供这笔新资金。这不仅仅是由于对债务人支付能力丧失信心,还因为目前国家债务重组框架中没有关于新融资具有相对优先权的明确规定③。

(五)重组程序的透明度问题

目前,国际上尚不存在解决国家债务争端的正式机制,实践中的国家贷款债务重组主要是通过巴黎俱乐部和伦敦俱乐部进行的。这两个俱乐部都是债权人的非正式联盟,都是通过自愿协商方式解决有关国家债务的争议。巴黎俱乐部是主权国家间就官方双边贷款进行协商的一个 论坛 ,伦敦俱乐部则是商业银行贷款辛迪加与债务国之间进行协商的一个论坛。这两种程序都依赖协商谈判,并完全集中于贷款债务的重组,达成谈判则“双赢”,否则可能“双输”。虽然这种协商方式尚能解决有关问题④,但由于俱乐部的非正式性,且缺乏正式而明确的程序规则,谈判时间往往比较长,谈判结果也很不确定。此外,随着债券融资方式日益流行,债务国很难通过集体对话的方式与众多分散的债券持有人进行重组谈判。目前,许多新兴市场国家通过债券互换进行债券重组。这些国家往往不经与债券持有人事先磋商,便单方面提出“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债券互换的要约,让债券持有人决定是否参与。债券持有人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往往很难做出明智的决策⑤。因此,缺乏一种确定、透明、合作的国家债务重组程序,是目前国家债务重组中的又一大难题。

二、合同方法:引进集体行动条款

为了解决上述难题,促进国家债务重组迅速而有序的进行,国际上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方法和建议,其中以美国财政部为代表倡导的合同方法(contractual approach)最为可行。所谓合同方法,是指利用国家债务合同中的条款来促进债务重组的方法,它主要适用于国家债券的重组,其核心是通过修改现存国家债券合同中的条款或在新的债券合同中引进集体行动条款(collective action clauses,简称cacs),促进国家债务重组迅速和有序进行⑥。

集体行动条款通常包含两类:一类为多数修改条款(majority restructuring clauses)。该类条款使多数债券持有人能够修改债券的重要金融条款,并且这种修改对少数不合作者具有约束力。另一类为多数执行条款(majority enforcement clauses)。该类条款使多数债券持有人能够决定对债券的加速到期和提起诉讼,从而阻止少数不合作者单独采取执行行动,破坏重组。

(一)多数修改条款

国家债务重组的形式一般包括推延债务的偿还期限和削减债务额,因此,与国家债务重组关系最密切的就是债券的金融条款。许多跨国发行的国家债券上载明:债券持有人可以在正式召集的债券持有人会议上投票修改债券的某些条款⑦,且其修改无须全体一致同意,只要经合格多数债券持有人同意即可。这就是多数修改条款。例如,有的国家规定,对于重要金融条款的修改,须经占未偿付的债券本金额的特定比例(通常为75%)的债券持有人投票同意。这里所说的重要金融条款通常包括:(1)债券的本金或利息的既定到期日;(2)债券的本金或利息;(3)债券的本金或利息的支付货币;(4)上述关于未清偿债券本金总额的比例,或者召集会议的法定人数要求或为采取任何行动所必需的投票人数的比例⑧。多数修改条款的意义,在于根据多数修改条款达成的重组协议,将对所有债券持有人(无论它们是否同意该协议)均具有约束力。事实上,即使没有多数修改条款,多数债权人仍可以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但这种协议将不能适用于不同意重组的债券持有人,后者仍然有权依据原先条款执行债权。因此,多数修改条款的规定可以防止少数债权人“搭便车”,妨碍债券重组。

(二)多数执行条款

多数执行条款旨在允许合格多数债券持有人限制单个债券持有人在发生债务违约事件后对债务国执行其债权的能力。这些条款通常包括对单个债券持有人的下述权利的限制:(1)宣布债券的全部金额到期并立即支付,即加速到期权;(2)对债务国提起诉讼的权利。

为了限制个别债券持有人在债务人违约后加速到期,一些国家规定了多数执行条款。这些条款包括:(1)关于加速到期的规定。当违约事件发生时,须经持有债券未偿本金额一定比例(如10%)的债券持有人投票同意,才能加速到期。(2)关于撤销加速到期的规定。如果对原定支付的违约(不包括加速到期的支付违约)得到纠正,经简单多数或合格多数的债券持有人表决通过,可以撤销先前的加速到期决定⑨。据此,只有达到一定比例的债券持有人才能够加速债券到期,如果个别债券持有人没有达到这一比例,那么它们就无法采取这样的行动。而且,多数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原先的加速到期决定,这样也会减小少数人采取单独行动的动力。

此外,在依信托契约发行的国家债券中,单个债券持有人的起诉权实际上被授予受托人,受托人代表所有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一般规定在下列条件下才可提起诉讼:(1)达到法定比例的债券持有人(通常在20%~25%)提出请求;(2)受托人获得充分的补偿。这一规定不仅限制了单个债券持有人的起诉权,同时也使起诉成为一种集体决定,从而防止少数债券持有人通过起诉破坏债务的重组。由于受托人代表整个债券持有人集体的利益,因此,通过诉讼所得的偿付款项必须由受托人在全体债券持有人中间按比例进行分配。这样,即使少数债券持有人能够获得足够比例指示受托人起诉,但按比例分配的规定也会减小它们这样做的动力。

(三)其他新条款

除了上述两类条款外,还有一些新的合同条款建议,包括在国家债券合同中规定集体代表条款、发起条款和综合条款。其中,集体代表条款是关于指定一个代表机构,由它代表所有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交流与谈判的条款。这类规定可以促进双方及早交流与对话,增进一种合作的债务重组程序。发起条款是指在刚提起重组程序的一段时间内,允许债务人暂停支付或中止诉讼的条款。这类规定有助于防止债权人抢夺竞赛,确保债务人的现存资产价值,并使所有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综合条款则涉及在对多个债务进行重组时,将所有这些债券的持有人的债权汇总进行表决。这种综合表决可以防止某一类债券的少数不合作者破坏整个重组的顺利进行。

三、法定方法:建立国家债务重组机制

进入新世纪,关于国家债务重组的法定方法同样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所谓法定方法,是指通过制定法的形式建立一个国家债务重组的法律体制的方法,其核心是通过修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或者缔结新的国际条约,制订一个国家债务重组的法律框架,促进国家债务重组。它最初由imf第一副总裁安妮·克鲁格于2001年底提出,后来被称为“国家债务重组机制”(sovereign debt restructuring mechanism,以下简称sdrm)⑩。

sdrm的目标是提供一个框架,促进国家及其债权人就不可持续债务的重组达成迅速合作的协议,以保持资产的 经济 价值,加快恢复中期可存续性,从而减少重组程序的成本{11}。根据imf的建议,sdrm主要适用于一国中央政府的外债,即由某一外国法支配并受某一外国法院管辖的债务;经债务国同意,也可以适用于该国公共机构或地方政府的外债。sdrm不仅适用于合同债权,而且也适用于判决债权{12}。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关于sdrm的建议案(以下简称《sdrm建议案》)就多数表决、信息披露与交流、具体重组程序、新融资的提供以及争端解决 论坛 等事项做出了详细阐述。针对不合作债权人的问题,《sdrm建议案》授权合格多数债权人做出重大决定,包括接受最终的重组条款,这些决定对所有持有外债的私人债权人具有约束力。根据该机制,任何重大决定必须经占所有受影响的债权金额的75%以上的债权人同意,也就是说,所有受重组约束的债权,都要汇总到一起进行表决;经合格多数同意的决定具有溯及力,对现存的所有债权都具有约束力。

为了提高透明度和增进各方之间的合作,《sdrm建议案》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联系以及债权人相互之间的交流做出规定。据此,债务国必须在重组程序早期向债权人提供关于其债务状况的全面信息。为鼓励债权人积极和尽早参与重组,《sdrm建议案》规定成立一个债权人代表委员会,负责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以及债权人相互间的对话与交流。此外,《sdrm建议案》还提出将官方双边债权人也纳入此框架内,它们可以作为与私人债权人相对独立的一类,从而促进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sdrm建议案》详细设计了债务重组程序规则。据此,债务国是唯一有权提起程序的当事人。当一国的债务到了不可持续的地步时,该国就可以发起债务重组程序。在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应申报债权,并由专设机构进行核实。经发起国申请,且经持有债权金额75%的债权人批准,可以中止在sdrm重组清单上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或其财产的执行程序。在债权申报和核实期间,可以由债权人代表委员会代为履行有关职责。债务人提出重组方案,须由经核实的债权的75%以上的多数表决批准,并经专设机构确认生效,所有债权人都必须受其约束。

对于在重组程序发起后提供的新融资,《sdrm建议案》规定,经持有债权金额75%的债权人批准,可以不进行重组。这一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如上所述,新融资可以缓解债务不可持续国家的急需,但也可能刺激债权人拖延谈判,寄望从新融资中获益。而sdrm关于新融资可以不纳入重组的规定,确立了新融资可以获得优先清偿的地位,这既可以促使债务国及早提起重组程序,也可以减少现有债权人指望这些新融资可用于偿还其债权的道德风险。

为了监督sdrm的执行,《sdrm建议案》特别建议成立一个特设机构,即“争端解决论坛”,负责债权登记和核实以及表决程序的管理,同时对有关债务重组的争端解决享有排他管辖权。

四、合同方法与法定方法之比较

分析表明,合同方法和法定方法具有一些相同之处。它们都着眼于解决目前国家债务重组中的若干问题,特别是集体行动问题和少数不合作者问题;它们都采用了多数表决机制,使合格多数债权人通过的重组协议能够对所有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它们都试图加强债务国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对话,以期通过有关机制促使不可持续债务国更快地采取行动解决债务危机问题,实现一种有序而迅速的重组;此外,它们都力图确保重组程序的可预见性。但二者也存在重大区别。总的来说,合同方法是一种分散的、市场导向的解决方法,而法定方法则是一种统一的、制度导向的解决方法。合同方法侧重于通过集体行动条款来促进国家债务重组,当事人可以事先协商确定集体行动条款,从而使国家债务重组程序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而法定方法则侧重于通过修改现有国际协定,建立一个国家债务重组的国际 法律 框架,以基于条约的重组程序规则来取代国家债务合同中的条款。实际上,法定方法还希望通过确定一种充分可预见的国家债务重组程序,来激励债权人与债务国自动地达成重组协议,而不必实际启用这种程序。具体而言,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下列几点。

(一)适用的范围有所不同

合同方法主要适用于跨国发行的国家债券,而法定方法则适用于债务国的各种形式的外债。如上所述,合同方法是通过在现存国家债券合同中引进集体行动条款来促进国家债务重组的,这种方法无法保证对所有债券和其他债权请求进行全面的重组。集体行动条款只能是逐个债券适用,偶尔可能将少数几个债券通过综合条款一起进行重组,但是,要对很多债券进行综合,或者将债券形式的债权与其他形式的债权(如银行贷款、贸易信贷等)进行综合,实行全面的重组,可能非常困难。当涉及多种类债权请求时,不单存在单个债券的债权人的集体行动问题,而且在各种不同债券的债权人之间、债券持有人与其他类型债权人之间也存在集体行动问题。实践中往往可能会出现一类债权人希望等到另一类债权人重组后,再做出自己的决策,其结果只能是延误时机,使重组协议不能尽快达成,带来更大的重组成本。而法定方法就是希望通过建立一种国家债务重组的全面法律框架,将尽可能多的债务重组工具纳入该框架内,对不同债权类型进行适当协调,确保所有债权人相对公平的待遇。因此可以说,法定方法是唯一能够促成全面债务重组的方法。

(二)涵盖的内容不同

合同方法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与重组直接有关的,如多数表决重组、多数表决执行等,而对一些重要的问题(如新融资的提供等)则没有涉及,而法定方法所涵盖的内容要广泛得多。更为重要的是,有些问题是依合同方法无法解决的。例如,关于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安排,大多数国家债券合同中都规定平等地位条款,该条款保证了本债券所代表的债权与其他债权请求处于相同的清偿顺序。但是,这种条款并不能排除债务人通过增发新的债券而稀释现有债权的可能性。为了防止这种稀释,就必须保证在发生债务国违约时,新的债权在清偿时比原先债权次后些。同样地,在国家债券互换时,只有确保新的债权相对于旧债权更优先的地位,债券互换才可能成功。此外,对于多边债权和贸易信贷,习惯上也被视作优先债权。依合同方法进行债券重组,是不可能保证一国在发生债务危机时会执行这种统一的优先权安排的,而法定方法则可能。关于国家债务重组的法律框架可以系统地引进关于国家债务的优先顺位结构,并在进行国家债务重组时统一实施,从而确保债权的优先性得到落实。

(三)适用效力不同

合同方法只对缔约当事人有效,而法定方法则可能广泛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合同方法依赖于现有的国家债务合同或新发行的债务合同使用集体行动条款,而合同条款只对缔约当事人有效,一般不得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当事人如果没有相关的合同约定,就可能不遵守这种程序。目前,现存的大量国家债券合同中仍没有包含集体行动条款,虽然有关国家正在通过债券互换的方式使现有的债券合同中包含集体行动条款,但是这个过渡阶段可能还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而法定方法则是要建立一个国家债务重组的法律框架,这种法律框架一旦依法定程序生效,就具有强制性效力,对所有当事人均适用,而不论有关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而且,它还将具有溯及力,可以适用于现存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债务类型。

(四)程序性事项的要求不同

现有的国家债券合同中不可能对国家债务重组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重组谈判可能拖得很久,也无法有效地解决各种债权人不合作的法律行动。而关于国家债务重组的法律框架可以规定明确的程序规则,并规定提出重组方案的严格时间表,加快重组谈判,还可以规定在谈判进行时中止一切执行程序,包括债权人诉讼,从而使债权人不合作的问题得到统一的解决,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降低诉讼成本。

(五)就现实可行性而言,法定方法比合同方法要困难得多

这是因为,要建立一个关于国家债务重组的国际法律框架,即使是最低限度的,也可能涉及成员国的主权让渡,这构成一个重大的 政治 障碍。从程序上讲,sdrm的建立必须修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而这种修改要求有3 / 5以上,且占总表决权的85%以上的成员国的批准,而占imf总表决权17%左右的美国并不支持,这使得sdrm在目前很难实行。相反,合同方法无需修改现行法律,更不涉及主权让渡和限制私人权利的问题,因此更易于为债务国和市场参与者所接受。总之,关于国家债务重组的合同方法和法定方法都是为了克服实践中的国家债务重组程序之不足而提出的,其目标都是为了激励债务国和其债权人尽早发起并迅速有序地完成对不可持续债务的重组。目前,合同方法已经得到广泛适用,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imf提出的sdrm建议的真实威胁,促使市场参与者广泛使用集体行动条款。但这仍需要实践的检验。今后是否需要一种更加有效的、法律基础上的框架,现在还不能确定,而要看未来国家债务重组实践的 发展 。

注释:

①按照一般国际法原则,主权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但是,在国际 金融 市场上,主权国家一般放弃其豁免权;而且,在一些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如美国和英国,相关的法律体制不承认绝对主权豁免原则。因此,不合作者的诉讼战略有可能奏效。

②这是因为,不合作者可能在债务重组完成之后,再向债务国要求全额支付。而债务国在经过重组,获得多数债权人的减免后,资金压力相对缓解,为了避免对信誉的损害,债务国很有可能对不合作者进行完全支付。结果是,不合作者最终获得了全部清偿。

③这与各国国内公司破产法的规定不同。各国公司破产法一般规定,新融资的提供者将优先于现有债务获得支付,并禁止任一债权人为其个人利益对新融资提出请求。

④在这两个俱乐部内谈判的债务争议基本上成功地得到了解决,所涉争议的债务国都偿还了贷款,或者正在按约履行债务。see mashaalah rahnama-moghadam, david a.dilts, and hedayeh samavati, international disputeresolution in financial mafiket:the clubs of london & paris, dispute resolution journal, nov. 1998, p72。

⑤see anne o.krueger&sean hagan, sovereign debt restructuring: sovereign workouts: an imf perspective,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summer 2005, vol.6, p203.

⑥see john taylor, sovereign debt restructuring: a u.s. perspective, remarks at the conference ″sovereign debtworkouts: hopes and hazards?″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washington, d.c., april 2, 2002.

⑦see imf, the design and effectiveness of collective action clauses, june 6, 2002, p4.

⑧see examples of majority restructuring provisions, in imf, the design and effectiveness of collective actionlauses, dune 6, 2002, p22.

⑨对于受英国法管辖的债券持有人来说,它们通常利用多数修改条款,修改债券到期日来实现撤销加速的目的。

{10}see anne kmeger, speech at the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architecture for 2002:new approach to sovereign debt restructuring, nov. 26, 2001.

{11}imf, proposed features ora sovereign debt restructuring mechanism, feb. 12, 2003, para. i see above, para. 3.

{12}see .anne o.kmeger, a new approach to sovereign debt restructuring, imf, ari12002, p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