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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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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即法人是法律创设的民事主体,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一个自然人。项目法人是指为实施工程建设项目而组建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地位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的主要负责人称为法定代表人,简称为法人代表。我国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甲类项目一般实行机关法人制度和事业单位法人制度,乙类项目一般实行企业法人制度。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基本历程

1995年,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对生产经营性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他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1996年,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指出: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指出: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200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水利工程建设中,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

综上,水利工程建设由最初的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到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再到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到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国家宏观监督调控为指导,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为服务体系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

2.项目法人与建设项目各方的关系

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实行监督、稽查、审计制度。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通过工程承包合同确立权力和义务。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通过合同接受项目法人委托对工程进行目标管理,并对项目法人负责。论文参考。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心,项目法人必须对国家和投资方负责,对工程质量负责,对工程的运行管理负责。论文参考。论文参考。

3.水利工程建设项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对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与项目法人合二为一,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与建设单位的职责往往分不清;其二,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项目法人应由负责组建的单位正式发文明确,并对工程建设有关单位予以公开;其三,项目法人与项目负责人相混淆,项目法人是工程项建设管理的组织,不是独立的负责人;其四,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过分依赖监理单位,不能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其五,项目法人直接管理承包人,忽视监理单位做为公正的第三方的工作,给国家造成损失,造成工程项目投资的浪费和工程质量的下降;其六,项目法人的力量和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亟待加强和提高;其七,项目法人不专职,法人组织缺少技术、经济方面的工作人员,造成工程实施中过分依赖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4.项目法人的主要工作

一是负责筹集建设资金,落实所需外部配套条件,做好各项前期工作;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审定工程设计、概算集资计划和用款计划;三是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和施工招标工作;四是审定项目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进行项目预算和决算;五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审定项目机构编制,决定人事聘任;六是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水利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七是项目投产前,组织运行管理班子,培训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八是项目建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办理竣工决算。

法人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具备了意思和财产要素之后,并不必然会形成团体。还需要在意思的支配之下、在财产的运转之中产生相对稳定的、围绕着意思和财产服务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便是组织关系。团体存在的价值,根本的,我以为就是在财产的运动中实现意思的要求,这种要求的动力是社会需求,一般以个人的能力无法达到,需要集合社会的人力或是财力,结成团体。因为复杂性和独立性的客观要求,必然产生组织关系。组织关系也是动态的,和意思、财产两个要素互相作用。事实层面团体的组织关系是自然产生的,当法律调整团体设立法人时,法律上的标准便也变得形式化,法律懒得去对每个团体的组织关系仔细考量,于是必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成为法律上的组织关系。

组织关系的要求也是为了区分个体和团体,防止实践中个体与团体的混淆。因此,组织机构的设立根本上既是为了达成“意思”的指向,更是为了形式上区分于个体。法律辨认团体的时候,团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才能成立公司法人、甚至不同权利能力的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组织关系,这是组织关系对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

组织关系问题在公司中的体现就是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等的设立,动态的组织关系当然也包含公司治理问题,涉及各个机构之间权力如何划分、如何合作等等,在公司运转中的关系。从静的方面去看,则是公司组织机构设立的问题,“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结构密不可分。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判断一个公司治理是否良好的基本衡量标准为该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完善及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和有效率”[55].组织机构的设立成为我国法律调整公司法人等团体的一个必要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19条第4款要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第73条第5款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然后在第二章第二节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组成及权限等等,在第三章第二节至第四节具体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权限、义务和人员等等,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占据了《公司法》的大量篇幅,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的公司,对这两种公司设立的财产、组织机构的要求都有很大的差别,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更严格。由这些差别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总体上比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更加丰满,比如股份的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等等。《保险法》第70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1、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证券法》第118条规定,“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和依前条规定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法》第17、18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

这些具有特别权利能力的公司都对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具体的要求,且要求有相关的知识水平的从业人员。“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不仅包括公司设立何种组织机构及各组织机构的职权职责划分,而且还包括各组织机构运行中的相互制衡关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必须解决公司治理的中心问题”[56].事实上,公司治理问题就是团体组织关系在运动中产生的各种问题,是一种动态的关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和各种权限职责的划分,而各种不同的权限职责划分形成的不同的组织机构,就会构成对具体公司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四、关于法人权利能力范围的“性质上的限制”

通说认为,凡以自然人的天然性质为前提而为自然人专属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法人均无从享有和负担,是为法人权利能力范围性质上的限制。

诚然,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存在着极大的差别,这种差别的渊源来自于各自的本质要素的不同,自然人具有生物体的人和一定的身份,而法人则具有意思、财产和相应的组织关系。各自的权利能力范围从本质要素的需求上衍生而来,自然人的某些权利法人不能享有,法人因其特性享有的某些权利自然人同样不能享有。“无论自然人或者法人,其得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范围均受其自身性质的限制。法人不能享有自然人基于生理、血缘亲属关系而享有的人身权利,自然人也不能享有法律规定专属团体人格享有的某些财产权利”[57].传统民法关于法人权利能力范围“性质上的限制”正从另一侧面说明,权利能力是受主体的本质要素局限的。

小结:权利能力概念的采用具有价值和逻辑技术设计两方面的功用,由此引申出权利能力抽象和具体两方面的含意。在抽象意义上,权利能力人人平等,而具体意义上,存在权利能力范围的问题,不同的公司,由于自身团体性要素的缘故,存在权利能力范围的差异。

公司权利能力范围的差异,来自于法律对公司团体性要素的调整,是对公司享有具体权利能力的限制。这种限制源自于公司的团体性,根据团体性标志要素可分为意思限制、财产限制和组织关系限制。法律以这三个标志要素的差异,赋予不同公司以不同的权利能力范围,每个要素的限制都可能引起权利能力某方面的局限,但三个要素实际上融合成一个整体,互相牵制,共同发生效力,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其中的某一个,那样会造成与团体实质要求的偏差。

结 语

现实生活中团体的存在已经非常久远,人类生活之初,就是结成部落等共同体。对团体的调整则是后来的事,法律对团体的调整有两条历史线索,一是团体的发展历史,一是法律的发展历史。团体的发展历史要比法律调整团体的历史久远的多,在制度层面上形成公司和法人制度更是只有几百年的历史,团体是现实的社会存在,不依赖我们去不去调整和规制,但资本主义以来团体调整的迫切性,却是社会的价值驱动。

法律对团体的调整是一种逻辑的法技术上的设计,是对生活现实中产生的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是一个从完全抽象到具有一定表象的过程,这是法律的特质。人们根据以前的经验评判后来的事件,需要抽象出一定的特征作为标记,法律也是一样。当法律需要对团体作出评价时,就需要从技术上抽象出团体特征标志,这个标志是随着法律自身的发展而变化的,一旦确定就对整个的团体相关的制度如公司、法人制度产生全面的影响。

从法人的本质来看,即使只是认识论的角度,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也较有说服力,组织体实际上就是团体。首先,法人是作为一个社会实在而存在的,而这个存在的特点就是具备组织的特征,综合这些特征,法律在调整的时候抽象出一定的要素作为标志,这个标志必须符合本质的要求,但却可以是不同且不断变化的。其次,与个体相区别,所有的团体都具备的共同特征我们称之为团体性,法人是团体的一种,抽象出的特征作为法律上的表达,就成为团体性的要素。我们可以用意思、财产和组织关系三个标志要素,来解释法人的团体性,作为法律规制的参照。法律对团体的全面调整就是从这三个要素展开,不管是公司还是法人,只要是法律上的团体,法律规制的最基本的问题就都是围绕这三个要素。

我国公司制度是受法人制度的节制的,公司的发展要求法人制度和理论的配合。以意思、财产和组织关系三要素作为公司团体的标志,能够解读公司的制度并可对公司的发展方向作出评价。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能力以及公司的治理无不涉及这三个要素,都是三要素在法律调整公司时,逻辑推演中不同阶段的展开。

注释:

[1] 本文对于法人、公司语词的使用,第一章是在民法体系外,从历史和概念层次的角度阐述,发觉它们的团体共性。而在后文第二章、第三章是从团体性审视民法体系内的法人、公司制度,语词的内涵不尽相同,却也是很难避免的。

[2] 虞政平著:《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3]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第45页,另可参见前注2 第57页。

[4] 参见前注2 第61页。

[5] 大冢久雄著:《股份公司发展史论》中国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第114页。

[6] 方流芳:《公司词义考:解读语词的制度信息》,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 该文对汉语“公司”一词的产生及变化有详尽考证,本文“公司”中文语词历史主要参照了该文。

[7] 方流芳博士论文:《公司:国家权力与民事权利的分合》15-16页。在该文的这部分论述中,作者采用的是广义公司的概念,公司实际上相当于本文的团体。

[8] 彼得罗·彭梵得著,黄风 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第51页。

[9]《拉汉辞典》 中,societas的含意有“聚会结社、社会、团体;商会、商团、公司;政党、联盟”等;ordo有“秩序、行列、层次;队伍;百人队;等级、社会地位”等;collegium含意有“同伴、同僚;团体、社团、集团、书院、公学;聚会、结社”等;corpus的含意有“有形物体、肉身、本质、正文;人、尸体;由部分构成的整个形体(船骨骼、防卫工事)”等;universitas指“普通、普遍、一般、全体、全部、共同;集合万象、世界、宇宙”等;conciliabula指“集合所、会场、市场、剧场”等;castella含意指“堡垒、城堡;村落、山中田园”等。这些词都一定程度含有“团体”的意思,与本文的该部分论述相映照,并没有冲突的地方。

[10] 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 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第290-291页。

[11] 在这里所称的“法人观念”,事实上不如说是“团体观念”更为恰当。借用今天大陆法系的“法人”语词,意在强调它与法人制度之间的延续性。

[12] 团体所要具备的要素,只是作为法律辨认团体的形式上的标志,要受团体、法人本质的制约。越能体现本质的要素,越是利于事物的调整和发展。团体的意思、财产和组织关系三要素的得出,既有来自于和个体区分的现实价值需求,也来自于法律的逻辑设计,涉及对法人本质的认识,本文在第二章的法人本质部分还有阐述。

[13] 刘得宽:《民法诸问题及其展望》之“法人本质与其能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494-506页。本文关于法人本质的一些学说观点参照了该文。

[14] 目的财产不能与单纯的财产相提并论,财产与确定的目的意思结合,便具有了不同于单纯个体和客体财产的特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果目的意思和财产的结合具有相当的规模和稳定性,且能集合一定的组织关系,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具备了法人的基础性要素——团体性。

[15]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173页。

[16]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 第7页 江教授在此指出“人和财产”两个要素,而不是“人数和财产”两个要素,而且成员可以是不现的,从形成基础上人数根本无从体现,可见人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人的意思,以及受意思管领的综合形成的多数人之间的关系。

[17]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17-122页,本文采用该文公司设立条件的分类,说明与团体性要素的关系。

[18] 王涌:《一人公司导论》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4期。

[19]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第211-213页。

[20] 王涌:《一人公司导论》中提到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允许设立中的公司通过其发起人从事商事交易,设立中的公司没有股东,称“无人公司”,此外美国学者将互助储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也称为无人公司。

[21]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 第8-10页,根据团体和其成员关系把团体分为成员显现型、成员隐现型和成员不现型三种,实际上说明了团体中均含有“成员”要素。之所以成为团体成员,尤其是成员隐现型和成员不现型,以我的理解,就是团体中蕴涵了成员的意思。

[22]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 第229页 张老师在新版本中,对意思表示没有采用表示行为、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行为意思及表示意识的理论,但本文为论述方便,不作深入探讨,仍然应用这些概念。

[23]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118-122页。

[24] 虞政平,前注2,第132页。以下关于有限责任的历史,参考了该书的其它相关章节。

[25] 方流芳:《公司:国家权力与民事权利的分合》(博士论文),第13页(“法人理论应是注释法学派在十四世纪建立起来的学说,在此之前,只有‘公司’概念,并无法人学说”)。据史尚宽先生所言,首先在1794年《普鲁士邦普通法典》中被采用,当为1896年《德国民法典》采用后,其影响即扩大到全世界“)。另可参见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 261页。

[26] 虞政平:《法人独立责任质疑》,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第129-132页。

[27] 赵旭东著:《企业与公司法纵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223页。

[28] 见上注中,《论中国公司法之资本信用》诸文,在这些文章中,赵老师阐述了资本信用的弊端和不足,以资产信用取代资本信用的必要必然性,本文直接采用这样的观点和结论,而不作深入的探讨。认为资产信用更能体现团体财产的实质,资本信用是对团体财产和责任的误解。

[29]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一人公司的规制》 载 《法学评论》 1998年第5期,该文论证了一人公司存在更多被滥用法人人格的风险,法人格否认法理可以作为制度设计的考虑,作为弥补、限制的手段。推而广之,其它公司亦可采用这一理论,防范个体人格、财产与公司人格、财产的混同。

[30] 同上注。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7条、229条第2款。

[32] 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上册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第120页注解1.

[33]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 第60-61页。

[34] 龙卫球:《民法主体的一般理论》,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民商法博士论文,第19页。

[35] 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 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第119页。

[36] 张代恩: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论文 《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研究》第34页 将权利能力从最广泛意义上划分为政治权利能力、家族权利能力、财产权利能力和人身权利能力。我认为这种划分正是从具体权利的多种形式出发,反推权利能力的分类。

[37]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61页有语:“自逻辑言,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宜置于法律行为部分讨论,责任能力则宜置于有关责任的部分讨论”,自是指权利能力为行为、意思、责任能力的前提。 张代恩: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论文 《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研究》第36-37页 论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时,得出结论:“行为能力是从权利能力中派生出来的”。

[38]《德国民法典》第21、22条规定,“不以经营为目的的社团,通过在主管初级法院的社团登记薄上登记而取得权利能力”,“以经营为目的的社团,在帝国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因邦的许可而取得权利能力。”

[39] 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上册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页。

[40] 笔者认为,自然人主体的本质要素应该包括生物体的人和身份两个要素,社会中的人均有其确定的身份。在古罗马时,以身份为依据识别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及权利能力的大小。近现代以来,是以生物体的人作为确立的依据了。

[41] 魏振瀛主编:《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80-81页。

[42]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第22-23页。

[43] 尹田著:《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第183-184页。

[44]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96页。

[45] 《苏维埃民法》上:斯·恩·不拉都西教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1954年 第98页。

[46]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69页 下文关于人身权的种类也参照该书中权利的相关内容。

[47] 关于传统民法理论关于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主要参照了: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189-192页;尹田著,《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第185-196页。

[48]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第127页。

[49] 著:《中国民法总论》第117页注释。

[50] Robert W·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West Nutshell Series ,法律出版社1999,at 54.

[51] 尹田著:《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 关于权利能力范围限制的性质学说及各自的观点参照该书189-191页。

[52] 上注第193页,尹教授在否定权利能力限制说时,认为“权利能力限制说不仅会导致法人目的外行为一律无效的结果,而且认定法人于目的外行为的范围内有人格,而于目的外行为无人格,有违人格之法理”。笔者以为,尹教授在这里混淆了抽象意义上权利能力人格涵义和具体意义上享受具体权利的能力概念。

[53] Robert W·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West Nutshell Series ,法律出版社1999,at 53-55.

[54] 赵旭东著:《企业与公司法纵论》第217-250页“论中国公司法的资本信用”诸文。

[55]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46页。公司治理问题不但涉及公司本身事务的治理,还涉及其它诸如股东、董事、员工等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本文意在说明这些治理组织结构是公司设立的要件之一,且对公司的权利能力构成限制,而无力顾及公司治理理论的深入讨论了。

[56]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325页。

法人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产权资本运营的内涵

一个层面的含义是指资本所有者及其人依据出资者的所有权经营企业的产权资本,以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具体活动有:第一、通过改变企业的资本结构,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资本扩张,如通过合资实现扩张;第二、通过投资活动形成资本性权益,如企业设立若干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该企业有权对其所属的子公司产权进行运作;第三、通过对产权的转让或收购,分散风险,保证资本收益的最大化。

另一层面的含义是指企业经营者依据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经营企业的法人资产,以实现企业法人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该层面活动包括:第一、通过资产交易使资产从实物形态变为货币形态,或者从货币形态转变为实物形态,资产交易的结果是改变了不同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第二、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发行企业债券;第三、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兼并、收购、参股、租赁等。

产权资本运营的特性

1.产权资本运营是进行企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式和手段。

2.产权资本运营可以增强企业实力。

3.通过对闲置资产的产权处理,可以盘活闲置资产。

4.产权资本运营可以打破行业进入壁垒,实现部门和行业转移。

产权资本运营的前提条件

(1)产权的界定。产权界定与运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代价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产权界定明确,运用市场机制的代价就小,反之,将导致交易成本巨大,资源配置困难。人们通过比较交易成本的大小来选择各自的责、权、利关系,或者说,选择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指以产权为依托,对财产关系进行合理有效的组合、调节的制度安排,是在对财产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产权主体的地位、行为权利、责任、相互关系加以规范的法律制度。在合理的产权制度下,能够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与监督机制,保护产权所有者的利益,促使资源优化配置。产权资本运营的制度基础是公司制。在现代公司制度下,确立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实现了出资者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离,具有明晰的产权关系。现代公司制的典型形式是股份公司,股份公司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执行机构等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和运作,明确划分责、权、利,形成了调节所有者、公司法人、经营者和职工之间关系的制衡和约束机制。

(2)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产权交易市场是产权交易的场所,是企业产权交易关系的总和。产权交易市场是产权交易/顷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它可以使企业生产要素在更广阔的范围和更深层次上进行优化配置。同时,交易市场使货源配置的成本降低。从微观形态来看,产权市场具有提供交易场所,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以及各种服务和组织协调等功能。在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包括股票交易所、产权交易所(中心)、资产调剂市场、承包市场或租赁市场,以及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等以企业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买卖或有偿让渡为内容的交易场所等。

(3)完善的法律、法规。产权交易必须规范进行,要通过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因产权转让市场不发育而造成的存量资产流不动的问题,使产权交易活动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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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单位印章 法律效力 规范化管理

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在对外交往中都离不开印章,企业印章具有公信力,代表着单位的意志。在我国,常常依据盖章来认定有关文件的效力进而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但每个单位都备有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往往备有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那究竟那种印章具有法律效力呢?又该如何规范各单位印章的管理呢,下面我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单位印章的概念及法律效力

单位印章指在我国司法与行政管辖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均简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持有、管理和使用的,载明本单位名称并且对外表示本单位身份及行为,以便公开区分于其他单位身份及其行为的各种印章、印模、印鉴和电子签名印章。

单位印章是证明单位的身份,代表其权益、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凭证,是国家行使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以及公民、法人行使民事权利的重要手段,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单位组织别是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并备案。在国内,一个企业法人可以刻制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备案。一般来说,这三枚印章是具有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财务专用章用于办理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合同专用章,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当然大部分单位内部都有内部业务章,仅在单位内部各个部门之间使用,不能对外代表单位的意思,不能对外使用。

总之,单位不同的印章,具有不同的功能,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在使用时应加以区别,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二、单位印章的规范化管理

鉴于以上分析,为了减少和防止单位印章的使用不当和滥用印章,维护健康向上、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可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单位印章的规范化管理。

(1)制定文件规范印章管理

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来规范印章的使用,这是导致印章滥用的主要原因,因此国家立法上应从源头上保证印章使用有法可依。其次,单位内部也应该通过制定严格程序来明确印章所有权人的过错责任制度,对不当管理人和不当使用人的责任进行追偿。

(2)印章刻制、启用、变更、停用及销毁等全程活动的规范管理

新单位成立后,应指定印章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刻制,交由工商部门备案,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相关印章管理条例。各类印章的使用登记薄要由专人严格保存管理,不得损毁或遗失。各部门需要盖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须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由法定代表人核准,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字。遗失印章、废止或缴销的印章、更换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法定代表人核准后交由管理部门统一废止或缴销。

(3)加强法制教育,树立印章意识,规范印章的管理

通过法制教育、警示学习来增强单位领导及其印章管理人员管理单位印章的自觉性,确保他们能够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做好印章的日常管理,杜绝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总之,单位印章在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与权威。不仅要加强单位内部管理与控制,严格执行奖惩制度,规范内部员工使用公章、部门印章的行为。同时还需要所有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才能够真正的杜绝印章的误用和滥用。

参考文献:

[1] 宋刚 论印章档案及其收集和整理 [期刊论文] -档案学研究2005(04)

[2] 孔祥俊.合同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3] 陈甦.印章的法律意义[N].人民法院报,2002-08-23(7).

[4] 康云霞 浅谈合并高校失效印章的档案管理 [期刊论文] -兰台世界2008(05)

[5] 刘娜娜,耿淑芬.合同法实务与案例评析:上[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

法人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发展权;宪法人权;宪法规范

发展权作为一项由全体个人及其集合体有资格自由向国内和国际社会主张的参与、促进和享受 经济 、社会、文化和 政治 各方面发展所获利益的基本人权形式,随着近几年人权理论与实践的丰富与发展,在整个世界宪法体系中的地位不断得到加强,使得更多国家的宪法对其做出积极反映。我们研究发展权与当代宪法发展的关系,对丰富当代宪法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和更好地保障发展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一、发展权是宪法人权的新发展

1.发展权对个人权利原则的发展。传统的宪法人权观都是以自由主义理念为导向,以个人主义原则为基础,孤立、单个地对待个人权利。发展权并不否认个人主义 法律 价值观合理的一面,同时也侧重于“人”作为社会集合体的普遍存在的价值,其基点在个人,又不惟个人 ,还包括人按照特定方式结合而成的民族和国家等集体。

2.发展权对宪法人权内容的拓展。发展权涵盖了传统人权的部分价值内容,是在生命及由此产生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形式上的拓展与提升,包含了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广泛发展,是一项旨在增进、延伸和强化所有传统人权的基本人权。

3.发展权对宪法人权普遍实现的推动。发展权作为人权体系中的一项基本人权,对于全人类人权的普遍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价值功能。理论上,发展权以其自身具有的超越于其他人权的价值优势和复合性人权的要素,极大地丰富了人权的形式、内容和功能。发展权法律制度的安排立基于权利义务关系,每个“人”都有权利从他人和社会获得合法的发展利益,充分享有免于他人对 自身发展权利施以妨碍和侵犯的消极自由和能动自主地谋求发展的积极自由。实践上,发展权能够不断地消减发展差距与发展障碍,保护人权平等,增进社会正义,推动社会的发展与人类进步 。

二、宪法对发展权的意义或功能

宪法作为一国根本法和最高法,集中表达了统治集团的政治主张和理想,对发展权具有宣示、规范和保障之功能。1.宣示功能。发展权入宪,意味着宪法在制度上对发展权的确认 ,这种确认是国家向国内、国际社会明确认可发展权的态度的宣示。就国内而言,因为宪法只是纲领法或原则法,其相关规定往往通过专门法进行细化,所以,宪法对发展权的规定为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发展权保护法案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发展权入宪也是向司法机关和政府单位表明了发展权受法律保护的态度。就国际而言, 现代 社会是一个国家、民族、地区之间互相联系又相互制约的社会,发展权人宪是向国际社会传达本国政治集团关于发展权态度的重要渠道 ,也是决心要承担保护发展权义务的表示。

2.规范功能。任何一种道德权利要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一个关键性的跳跃式环节就是必须经过宪法,只有宪法进行了规范,才能使之落实为具体法律上的权利,最终成为一项实有权利。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不少的发展

3.保障功能。将新的人权形式纳入保护之列是当代宪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各国宪法对 发展 权的保障主要是从国家、政府作为义务主体的角度,对其应当或必须采取的保证发展权实现的制度、措施和手段做出规定,这些规定形成了一个客观的保障体制。(1)控制公共权力,并对它与发展权利关系给予宪法定位 。(2)制定旨在增进发展 自由与发展 机会 的发展规划或发展计划 ,实施保障发展权得以实现的具体措施。(3)对非法侵害提供救济。(4)制定发展权保障制度,成立发展权保障机构。

三、发展权的宪法规范

发展权是一项年轻的权利 ,其人权法制化尚处于不成熟、不发达的进化阶段,各国宪法对它做出及时反映并制定相应的规定 ,是宪法发展的一大进步,同时,也为丰富与完善发展权 法律 制度尤其是宪法权利保障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

世界上没有统一的人权法律规范模式,不同的国家主要取决于该国人权理论与 历史 传统。在探寻发展权宪法规范的合理方式时,一方面要考虑各国宪法规范人权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的法律体制,另一方面要积极借鉴现有的宪法规范的经验, 总结 带有共通性、合理性的内容。

法人制度论文范文第6篇

论文关键词 法人人格权 发展 民法保护

一、法人人格权的产生和发展

法人的制度在罗马法年代就有了萌芽,在1896年《德国民法典》中最终就确立这一制度。一直到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的出现,首次对法人人格的地位作了一般规定并且包括了对法人名称权的保护,这部法典的第53条中有这样的规定:“法人能享有一切权利,并负一切义务。但如性别,年龄或亲属关系等,并以人类[]之天然性质为其前提者,不在此限。”在1964年前苏联颁布的《苏俄民法典》里面,它们虽然根本就没有说到人格权的概念这种规定,但是在这样一部法典中却还是规定了保护公民和组织名誉和威望的相关规则来说明人格权(第7条)。在1978年匈牙利对自己的《匈牙利民法典》进行了修改,经过修改的这部法典,对人格权有了相应的规定,还特别设立了一个章节共十个规则来规定人格权,这样在法律的补充上很大程度的起到了扩大人格权的范围。在《民主德国民法典》中,法条中的第327条第一款就这样规定了“公民应该要受到尊重的人格权,还在法条里特别强调了他的荣誉、名誉、肖像、姓名、著作权或创作性活动产生的其他类似的应予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时的请求权的规定,紧接着就在第2款里规定了“企业可以比照第1款享有这种请求权。”所以在德国这样一部法典里也明文规定了关于法人应该具有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等几种在法人人格权方面的的概念。

建国以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在《民法通则》中总结了国内外民事立法成功经验的典范为基础,并且以适应历史发展的潮流和满足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专门设立了一节规定了有关于人身权方面的制度,在法人人格权方面的问题上提出了在我国有史以来称的上是最为系统、全面的有专门一节的法律规定,这样的明文规定很全面的提出了法人应该具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这样关于法人的人格权利,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这事我国《民法通则》的独创,也是《民法通则》规则中的一大亮点。这也是我国在修订法律后,在对法人问题关于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问题上提出的一个比较明确和系统的一次完整规定,这无疑在保障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等方面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法人人格权的特征

现代社会,进行着各类社会活动的主体,除自然人外,还有很多以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各类组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人。法人是指具有一种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而作为法人的一种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这就决定了法人人格权和自然人人格权都有两者兼具的共通性,例如它们在法律中都是一种绝对权,不一样的就是它有它自己的不同特征。

首先,法人在社会生活中为社会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不具有生命,和生命相关的人格权也没有关系。也就是说法人没有像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这种和生命密切联系的人格权。所以说法人人格权在法律中具有财产利益。

其次,关于法人人格权这个问题来说通常都和物质利益有比较密切的联系,更何况是企业呢?企业的人格权就是一种无形财产,它自己价值就是一种不能计算的财富。就举个例子来说吧!一般来说能够吸收社会资金的企业声誉就比较好,银行贷款也容易申请,企业规模就会扩大,技术也会得到改进;从这层面来分析,对于企业来说关于自己的名誉,荣誉,名称都是一种宝贵的财富。也许是因为这个原因,我国就有一些学者觉得法人的人格权是相互对立的,是一种人身权,也是一种财产权。但是在精神方面的权益只能是自然人的人格权,虽然会联系上财产这方面因素,但和法人的人格权作对比,关于精神权益方面终究还是占主导地位的。

再次,对于法人某些人格权可以依法出售或转让,这主要是因为像这类人格权本身也是一种无形财产;它是法律直接赋予自然人享有的,并且只能由权利人自己享有和行使。

最后,法人只是一个社会组织,受到了侵害也只是财产方面的,而不会造成精神损害方面的,有时也会发生精神损害以外的其他形式的非财产损害。

三、法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一)一些国家或地区对于法人人格权民法保护的理论和实践

在西方法制国家中,有这样两种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它们都提出对法人人格权造成的侵害,侵害人都应当承担的是非财产性民事方面的责任,就比如说,法条中规定的请求为谢罪广告或在公开法庭当面谢罪这样的民事规定。

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中,就以日本来说,法学界中不管是学说还是判例都认为,法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时侯,只能请求赔偿财产方面的损害,却不能请求非财产方面的赔偿。可是在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法人人格权相关的案件,法院也认为法人是个组织,虽然它的社会价值可能和自然人相同,但它的名誉受到损害没有什么精神方面的痛苦,所以登报道歉就可以恢复法人的名誉,不应该再请求精神损害的赔偿。但随着人格权地位不断受到重视,逐渐的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学说和判例对于人格权问题开始了肯定法人有非财产损害赔偿之请求权的规定。

在采用英美法系的国家里面,肯尼斯·斯密斯和丹尼斯·丁·凯尼两位学者的观点,“法人可以对遭受的的侵权提起诉讼,但是因为本质属性的原因,不可能对精神性方面的侵权提起诉讼。”所以法人只能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损失,有权提起诉讼。”

我们又会提及到南斯拉夫法院在经过一段拒绝精神损害赔偿的时期以后,转而采取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立场。1972年的《南斯拉夫的债务法》正式以立法形式肯定法院的实践,规定了对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并在第155条为精神损害下了一个定义。在1977年匈牙利进行修订并且重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了如果受害人的损害不能用金钱表示,造成得不到赔偿显失公平,那么这种非财产方面的结果,也许要比财产权上的损害更为严重。所以这部修订的法典就规定,人格权的侵害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有多种请求权,也可以主张民法上的保护,只要能维护侵害人的权益。

(二)关于我国在法人人格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和司法上的实践

法人制度论文范文第7篇

一、金融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之论文题目:中国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探讨

二、金融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之课题研究的意义

我国上市公司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截止XX年底,我国上市公司已达到1174家,总股本超过5050亿,其中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328亿,市价总值高达5.55万亿元,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8%,约有股民6800万人,约占城镇人口的40%,资本市场规模越来越大。据统计,截止 XX年底,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10547亿元,实现利润1519亿元,分别占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32%和63%,国有上市公司已成为我国各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在国有资产质量上,上市公司已成为优良资产的富区,同时上市公司也成为中国人投资的主要领域。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上市公司不仅会得到更大更快的发展,而且会显示出更重要的作用。但也不 可否认,在我国上市公司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上市公司整体业绩下滑,竞争力下降,据资料反映,XX年我国上市公司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 0.1369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1.0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5.53%,比上年同期下降22.55%,有151家公司亏损,亏损面为 12.67%,较上年又进一步扩大;二是部分上市公司内部违规现象严重,据了解,XX年有100家上市公司因各种违规问题而受到证监委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查处;一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虚增业绩,大肆圈钱,极大地打击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三是二级市场投机行为盛行,一些机构操纵股价,牟取高利,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秩序。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就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有效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和社会的监督职能,加快建立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机制,全面净化证券市场的环境。要实现这一目标,有效的手段之一是建立上市公司的效绩评价体系。

法人制度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浅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截止到2009年10月底,我国中小企业数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的59%,上缴税收占50.2%。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保证我国经济发展、市场繁荣和实现就业的重要基础,并继续以其灵活的运行机制和市场应变能力金融论文,成为推动我国经济体制变革的重要力量。但是,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中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其中突出的是融资问题。融资困难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资金缺乏,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持续发展,进而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深入了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身信用缺失、企业整体信誉不佳;二是融资方式比较单一,缺乏直接的市场融资渠道,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总量中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占到了50%以上;三是借贷期限较短且数目普遍不大,主要是用来解决临时性的流动资金,很少用于项目的开发和扩大再生产等方面;另外现在整个社会包括许多商业银行信贷观念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足够的重视,普遍认为将资金投向中小企业风险高、成本高、工作量大且收效不大。

目前金融论文,我国尽管有了一些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的政策和措施的出台,但并没有从根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现阶段来看,我国中小企业要获得自身发展所急需的资金,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中小企业自身层面

1.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关键还在于中小企业本身

首先,中小企业要想方设法扩大人力资本以克服中小企业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的不足。人力资本的丰富,一方面,可以提高其他资产的利用率;另一方面,能够保持企业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动力,与此同时,又对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增加融资的知识﹑信息以及提高企业成长的期望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促进作用。其次,中小企业要想取得银行的支持,一方面固然必须解决好自身的发展问题,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金融论文,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另一方面还必须牢固树立借债必还的思想,增强自身的信用观念,建立完整的信用体系。诚信乃立业之本,信则立,不信则废。实践证明,凡是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过程中同样能够享受国有和集体企业一样的待遇。为此,每一个中小企业要像经营自己的产品一样维护和提高自身信誉。在生产经营和向银行贷款过程中要做到“讲规则,讲信誉,讲效益”,切实杜绝各种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和恶意欠息的行为。

2.努力拓展融资渠道,开辟融资新方式

中小企业在充分利用传统渠道﹑方式的同时,要努力拓展融资视野,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在融资渠道方面金融论文,企业既要依靠银行资金,而且还要利用好非银行资金,甚至大胆采用采取成本相对较高的私募基金和个人闲散资金。在融资方式方面,企业也要大胆开辟新途径,比如可以采用典当和商品融资新方式。其中所谓典当就是将企业暂时不用的物品到有资金的银行机构﹑非银行机构﹑团体和个人进行质押,到期赎回的方式;所谓商品贸易融资就是给基础商品的贸易提供金融服务,通过这种服务向商品生产企业或者消费者融通资金的新型融资方式。

(二)金融机制层面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消除金融抑制

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要进一步将已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的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另外还要加快金融创新。第一,激励商业银行向优质中小企业发放信贷款。在考察和发放贷款时,不分企业性质和规模,只要企业有充足的偿债能力就大胆支持,确保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发展中“两个轮子一起转”;第二,适当降低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如不能则应从利率补贴入手金融论文,政府有责任为此垫付改革成本,给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以支持;第三,扩大基层商业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权限,固定资产的贷款权限因为风险较大可以适当的向上级集中,而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相对较小,要下降;第四,完善和健全商业银行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贷款营销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基层银行贷款的积极性;第五,加快发展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同时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中小企业领域进行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结合的探索;第六,大胆尝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形式,及早建立创业板市场体系。建议政府适当开办中小企业股票小盘交易,允许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地方企业股票,并允许在地方小盘上市交易。

2.尽快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多层次﹑多渠道的信用担保制度及机构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获得信贷支持的主要现实障碍在于中小企业在贷款担保方面缺乏制度性保障金融论文,而信用担保制度是提高中小企业融资信誉度的有效方式,也是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贷款担保机构可以采取多层次﹑多途径来建立。一方面可以由政府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永久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监督,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共同体提供再保险业务和资金支持,分散担保共同体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由中小企业联合组建互助型的担保共同体,对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这可以是中小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自发组建担保机构,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为特征,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会费,就可以获得数倍于入会费的贷款担保额度。除上述两方面外,也可以由政府﹑社会中介机构﹑企业和银行四方共同参与设立非盈利性担保基金,专门用于为中小企业向银行借款时提供担保。

(三)政府层面

1.加强政府的制度支持力度

要加强中小企业经营和融资的法律法规建设金融论文,改善企业融资环境,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首先,国家要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下大力气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推出针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新市场,从客观上逐步理顺相关机制,适当降低新市场中小企业发行上市的门槛,简化程序,便捷服务,提高效率,并尽可能减少筹资成本,这是提高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法力”力度的基础;其次,政府要重塑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合同法》、《破产法》等法规的执法力度金融论文,硬化企业还贷机制,严格保护并落实中小企业转制过程中的金融服务,坚决抵制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消除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用障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再次,政府在税收方面要给中小企业(尤其是在创业期)以适当支持,还要加大新《会计法》实施的检查力度,使企业会计信息的失真得到有效控制,从而保障贷款人的利益,实现社会信用的良好循环。

2.扩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应大力发展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以援助中小企业。这些专门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并且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优惠于其他金融机构。除此之外,还应该鼓励建立更多的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地方商业银行,当然前提是资本安全。其次,政府应适时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项基金贷款。目前金融论文,除开大型企业,我国政府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就大多局限于少数“特”、“优”企业,但是非“特”、非“优”企业却毕竟占现实多数,他们才是真正缺乏资金,需大力进行金融扶持的对象。所以,政府必须对中小企业实行“非歧视性贷款政策”。根据国外的经验,除了银行贷款外,国家有必要单列资金拨出一定经费,作为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这笔钱并不是说放出去不要回来的了,要是得要回来的,只是由国家来承担出资风险而已。此外,政府还应鼓励设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基金,多渠道﹑多形式扩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范围。

总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金融论文,这个工程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中小企业自身,金融机制,政府。核心部分在于中小企业自身能力提升,基础部分则在于金融机制的改进配合相适应和政府积极且恰当的引导和支持,而信用问题始终贯穿于这三个方面,是它们的交集。解决这一课题,不仅仅是资金量上的支持,更要提高企业自身融资能力和信誉度;注重金融体制创新,消除金融抑制;改善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职能,加强制度供给和金融扶持,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这些都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1]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从财务管理的视角看企业危机诱因》

[2]王化成、荆新、刘俊彦,《财务管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袁普,中国学术期刊网《中国中小企业》,CN11-3465/F

[4]何雯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及治理对策[J].商业研究2003,(2):79—81[5] 王婷.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析[J].企业研究2003,(2):95—96.

[6]何学红、周海琼: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西部科技,2008,4,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