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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教育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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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1篇

高职高专会计专科的毕业论文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1)毕业论文多是内容空洞的理论性文章,缺乏理论联系实际和创新,及对行业实践问题的回应,同时理论水平又不高。换言之,这种“两头不靠”的毕业论文,既无理论价值,又无行业实践基础,是很难确保质量的,也与高职高专会计专业的培养目标相背离。(2)写作不规范,不少论文甚至有明显的抄袭嫌疑。基于笔者指导、观察和了解,目前无论对于学生还是教师,还是对于学校来说,高职高专会计毕业论文写作、答辩已变成一个不得不走的形式,毕业论文的质量保障问题已被放在次要地位。

第一,对学生而言,按照规定不得不写毕业论文,但是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临界毕业而且面临巨大就业压力的学生既无心也无力重视论文质量。目前,绝大部分高校都把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撰写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而这个学期又是毕业生找工作的黄金时段。过去这十多年,大学(大专)毕业生数量越来越多,就业压力也越来越大。在这个时候从事毕业论文写作,难免增加了学生的压力和负担,也使得学生无心专注于论文写作。其结果是,学生对论文采取敷衍应付的态度,随便找些东西抄抄。这样的毕业论文不仅不能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而且还容易使得学生养成弄虚作假的不良习气以及应付了事的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其走进社会和今后的人生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这种流于形式的毕业论文写作,也分散了学生参加实习和找工作的精力,对学生就业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对教师而言,一方面自身的精力和时间有限,另一方面也心知临界毕业的学生不重视论文,即使倾注相当的时间和精力来指导毕业论文,最后的结果仍然不会有显著的效果。临近毕业时,不仅学生忙,老师也非常忙碌,工作任务也非常重,既要指导学生的毕业实习,又要填报各种各样的表格。而且通常是一人负责多份毕业论文,指导老师的工作强度非常高。但是,更重要的是,指导教师心里清楚毕业生对论文的态度,也同情毕业生面临的就业压力,也就容易放松对论文的指导。最致命的是,面对一份份敷衍了事的毕业论文,“让指导老师觉得付出的根本没有价值,整个毕业环节就是指导老师在‘自编、自导、自演’,所以最后看到就是一张张极度疲惫的脸庞,烦燥敷衍的情绪也随之产生,整个毕业论文环节开始恶性循环。”另一方面,由于教师的时间与精力有限,在毕业论文上的时间和精力增加了,必然要影响毕业实习等的指导工作,顾此失彼,最终不仅使老师疲惫不堪,影响教学质量,还背离了高职教育的目标。

第三,对许多高职高专学校而言,各级管理者不是不了解毕业论文的现状,也不是不想解决这个问题。但是,随着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政府对高职高专学校就业率的考核越来越严,学校担心抓论文质量影响毕业生找工作,影响就业率,最后也不得不暂时将毕业论文质量放在次要地位。如果就业率下降,就会影响学校的招生。这也使得学校层面缺乏充足的动力去抓论文质量。

2高职高专会计毕业环节的改革之路

面对高职高专会计毕业论文质量不高的现状,目前,高职高专会计教育界主要有三种改革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在保留毕业论文这个环节的前提下,完善毕业论文的指导和设计,提高论文质量。第二种观点主张改革毕业论文考核形式,以毕业设计和毕业调研作为全面、综合衡量高职教学质量,检验“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标准。第三种观点比较激进,主张取消毕业论文这种毕业考核形式。杨群建议,高职会计学生的毕业环节应由毕业论文改做毕业模拟设计。这种毕业考核方式既能实现体现理论知识、专业知识与会计实践的有机结合,又能提高学生就业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对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有积极而现实的帮助。史永红认为这种包括毕业论文写作、答辩的毕业形式只适合于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不适合于高职教育,主张取消毕业论文环节,可采取其他方式来检验高职会计毕业生综合水平,包括:(1)分组进行模拟企业核算,分别为每位成员评定成绩;(2)多样化的方案设计选择,即基于会计工作流程,从中寻找存在的问题并展开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3)撰写顶岗实习报告。这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比较合理。笔者认为,应根据高职高专教育的特点,结合高职高专会计专科的培养目标,改革高职高专会计学生的毕业环节,取消毕业论文这种毕业考核形式,代之以更符合高职高专会计专科培养目标的其他毕业考核形式,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不同层次的学历教育具有不同的学业标准,这些学业标准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对于专科教育,《高等教育法》确定其学业标准为: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可见,《高等教育法》在专科教育的学业标准中并没有提及专科教育必须具有研究工作的能力。所以,取消高职高专院校会计专科学生毕业论文的撰写具有法律依据。

第二,高等职业教育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双重属性,但它的目标是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这与普通高等教育中的本科层次和研究生层次的培养目标存在较大差异。本科教育旨在培养理论知识宽厚、适用领域广的人才,硕士博士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能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高职的培养目标重在“技能型人才”,而不是理论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的人才。而技能型人才毕业后往往要到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具有很强的实践性,需要具备其职业或岗位所必须具备的动手操作能力,而在专业知识上够用即可。因此,毕业论文适合于高等院校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但不适合高职教育。高职高专会计专业是培养各行各业实务型会计人才,而不是研究人才。高职高专学生毕业后主要去企业、事业单位等财务部门从事基层会计工作,目前这种多少具有研究特点的毕业论文显然不符合高职高专会计专科的培养目标。

第三,目前这种以“毕业论文”为核心的高职高专会计毕业考核形式是从科研导向的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借鉴来的。这实际上是要求科研训练很少的学生在毕业时写出带有科研特征的毕业论文,同时又要求这样的论文要符合高职高专培养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目标。这些年来,高职高专教育界会计专科的管理者和教师不是没有意识到学生毕业论文质量不高的问题,而且也投入了相当的时间与精力去加强学生的毕业论文指导。但仍然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在此背景下,笔者以为,如果不跳出“毕业论文”这种科研导向的毕业考核形式,无论怎么努力,都难以提高毕业论文质量。如果毕业论文不能保证基本的质量,在毕业环节设置毕业论文这一环节是否有必要;当论文质量的底线和标准越来越低时,毕业论文是否还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是否还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这些都是我们的教育管理者应该深思的问题。

3改革建议

综上所述,高职高专会计毕业论文的撰写弊大于利。对于高职高专会计毕业环节来说,应围绕高职高专教育的特点以及高职高专会计专科的培养目标,选择更有利于高职学生职业发展的其他毕业考核形式来代替毕业论文。笔者认为,应以学生实习实践为基础,让学生结合实习实践中的实际问题,扩展实习实践报告的内容,以实习实践报告来取代目前的毕业论文。这种实习实践报告可以是多种形式的,包括:

(1)个案分析。

即让学生实习时碰到的一些个案进行分析和思考,针对个案展开分析,撰写应用性报告。例如:从事财务工作所需要的各种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包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计算机及软件应用能力,外语能力等等;体会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提高的重要性;分析实习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等等。

(2)撰写实习单位的财务分析报告。

学生在掌握实习单位的材料后,可对该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独立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为企业决策层提供一份有用的财务分析报告。

(3)为实习单位设计一套会计制度。

即以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环境为背景,运用所学的知识,对实习单位的会计、出纳等具体工作,进行全面或局部的规划和安排。如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这可以是存货管理控制制度,货币资金管理控制制度,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等等。

(4)撰写实习单位专题调查报告。

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2篇

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研究目的与意义

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世纪 8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国内外研究动态

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 风,李 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1.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 行政不作为 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工作报告。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 合法权益 的解释 ,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外研究动态

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世纪 6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

1967 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 教育优先区 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17 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 教育券 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 自由择校 和 教育券 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 教育券 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我国护理学本科培育的是有科研能力与临床能力的综合型护理人才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教育重在培养质量 ,既要关注护理学本科生科学素养的培养,又要强调其科研实践能力。毕业论文是本科生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护理学本科生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开题报告是护理学本科生完成毕业论文撰写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护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所要研究的问题,并进行实验方案设计的过程。开题报告的撰写是训练护生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1〕。本文对 2017~2017 级某中医院校的 243 名护理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开题报告进行回顾性分析研究,以期对提高中医护理学本科生开题报告撰写质量进行深层次地探讨。

研究对象

级、2017 级及 2017 级 3 届中医护理学本科毕业生共 243名,其中 2017 级 62 名,2017 级 74 名 ,2017 级 107 名 。 均为国家高考统一招生,学制4年。

方法

依据选题范围、科研设计及撰写方法3 个方面对 243 份开题报告进行回顾性分析,开题报告由资深护理专家与护理学院专职教师依据评分表评分。采用SPSS13.统计软件对结果进行描述性分析。

结果

选题范围243份开题报告所涉及的选题范围见表1和表2。

科研设计 开题报告中实验性研究占 86.7%,均为临床试验,调查研究占29.3%,无研究设计开题报告占 42.28%。其中,实验性研究设计,明确研究对象纳入及排除标准的占85.1%, 随机占17.7%;正确设置对照的占 79.68%。

开题报告撰写情况 243 份开题报告撰写存在问题详见表 3。

讨论

选题范围

从表 1、表 2 中见开题报告选题范围较大 ,其中 ,临床护理最多,占34.98%,其他为中医护理占 19.75%,社区护理最少仅为3.29%。 中医护理中,中医技术操作技能最受关注,涉及内容包括静脉炎防治、穴位按压、腹部按摩等中医专科护理技术,占中医护理选题方向的87.5%。 中医护理学本科生开题报告选题范围较广泛,特别是涉及到中医护理及临床护理的内容较多。 中医护理技术操作中,穴位按压及各种防治静脉炎的中医护理操作方法最受关注,占中医护理选题的 87.5%,这不仅表明中医院校护理学本科生对本专业的重视度及理解力,更说明护生选题能从解决患者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 对本专业的操作技能勤思考与研究,而以社区护理作为选题方向的最少,可能与护生对社区了解不够有关。心理护理占选题方向的18.52%, 这与当今社会更重视患者、家属以及医护人员的心理健康有关。

开题报告撰写质量

开题报告中需要详细论述的内容包括选题的目的和依据;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及存在问题并附有主要参考文献;自己的设想以及课题的学术和实际应用价值;选题的基本内容、构思及预期达到的水平;所需的科研条件,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已有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 ;论文工作计划

对策

实行导师制的论文指导

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校长培训政策法规教法研究

[论文摘要]作者多年从事校长岗位培训《教育政策法规》教学工作,根据以往的教学经验体会,感到要想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学,提高教学成效,必须依据校长岗位培训特点,理论联系实际进行既系统又有重点又不乏有针对性的教学。

《教育政策法规》是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的必修课程之一。开设这一课程的目的是使中小学校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端正教育思想,提高对依法治教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掌握依法治教的方法,懂得依法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办好社会主义学校,完成好党和人民交给的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

中小学校长首要职责是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倾向。中小学校长应该具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主要包括:领会和掌握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的基本精神与中小学教育法规的基本内容,初步掌握与教育有关的法规的基本知识。

根据校长岗位培训特点的要求和以往的教学经验体会,我感到要想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学,提高教学成效,在坚持为指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上,在教学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基本知识系统讲

教育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组成部分,为了使校长们能够正确理解教育法规,教者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例如:如果不懂法的本质特征、法律规范、法是怎样制定出来的,法是如何实现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有何属性等基础知识,就难于理解和运用教育法规知识开展有说服力的教学,尤其是在教学过程中更要注意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全面性。

二、主要政策法规重点讲

根据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校长应具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包括校长们应具有一定的政策的法律法规知识,对待政策和法制具有正确的态度,并在实际活动中能自觉遵守、贯彻、维护政策和法规。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中,做到重点突破,难点排除,搞好应知应会的教学。

三、紧密联系教育管理实际(依法治教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讲授,提高校长依法治教的自觉性教学法规的实施很大程度上要依靠校长在学校教育管理的实践中具体运用。这就需要中小学校长具有一定的理解和运用教育政策法规的能力,而这种能力的培养正是校长岗位培训特点的要求。为使这一要求落到实处,我们教学人员就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在讲授过程中加强针对性。目前许多中小学的实际工作还不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要求,违反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的现象屡有发生。一些学校不能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只重视智育,轻待体育,甚至没有真正做到把德育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在智育方面,只重视考试的科目和内容,忽视甚至减少、取消不考试的科目的课时或内容,随意改变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和大纲要求。为了提高学生的考试成绩,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任意增加考试和练习,以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为重,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任意增加考试和练习,以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作为评定学校和教师工作成绩和水平的唯一标准。随便停止学生上课、侮辱体罚学生、私拆学生信件、乱收学生费用等行为都时有发生。为了提高校长岗位培训质量,搞好教育政策法规课的教学,教学人员在教学中就要紧密联系依法治教的实际,选取一些针对性较强的实例进行剖析,培养学员运用法规的能力,达到使学员回工作岗位后,能正确地宣传法规,能按照法规的要求部署工作,从事教育和教育管理活动;对符合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肯定、支持,对违反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或依法处理;当学校、师生包括校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懂得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教学过程中还要注意结合本地和基层实际,加进地方立法内容,更能突出教学的针对性,提高教学实效。

四、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积极性

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积极性,一方面表现在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真正掌握乃至高于教学大纲和教材所要求的知识领域,教给学员正确无误的科学知识和学科所要求的专业技能,另一方面要在教学过程贯彻自学、研讨为主、以高质量的辅导为辅的原则,在集中辅导过程中,教学人员要阐明自己的观点,做出科学的论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及其原则

(一)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的原则。

这是岗位培训教学的方向性原则,是保证教学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原则问题。案例是教育政策法规科学知识传授与思想教育相统一的载体,通过案例教学,教师可以向培训对象一方面传授教育政策法规的科学知识,另一方面又能进行社会主义的活生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培训对象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坚定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这条原则在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教学中具有突出地位。校长们学习的目的是为了应用,要求所学的知识与理论能够有助于指导他们办学、育人、提高学校管理效能。

(三)传授知识与发展能力相结合以发展能力为主的原则。在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教学中明确要求,要正确处理知识与能力之间的关系。由于岗位培训教育的短期性、针对性要求强,单纯靠扩大知识积累来发展能力是难以达到培训目标的。因此,必须注重在教学中突出对培训对象能力的培养,使培训质量落到实处。案例是传授知识与发展能力相结合的媒介,通过案例既能使培训对象理论认识得到深化,更能从中培养培训对象具有较强的思维能力、概括能力、判断能力、评价能力,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学以致用,提高在实际工作中的管理能力。

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12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取得了快速、长足的发展。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职业教育呈现出若干新特点。相对静态的立法未能同步适应甚至制约了职业教育的继续推进和深化。试图对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一、立法目的的内涵及研究意义

按照《新华词典》的解释,目的是“人们想要达到的境地和希望实现的结果。”对于目的的规划和确定是人类作为高级动物的特有活动,是思维的产物。“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用蜂蜡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人之于其它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就是脱离了或有意识地试图脱离行为的盲目性。在进行某项工作之前,人们总会在头脑中预先勾勒出一个理想结果。进而选择自己的行为模式。立法活动也是如此,甚至体现得更加淋漓尽致。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重要的规范,法律的制定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并并非是对法条的无序堆砌。此时,明确的立法目的能够让立法者透过纷乱繁杂的法律现象,把握法律的本质,使得法律在宏观框架上结构楔榫;微观表述上主旨分明。当立法者在进行职业教育立法时。自然也会对其运行所达到的目标有一个要求或预期。明确的目的性使各个相对独立的法条由一个隐含的主线串连起来,形成互不冲突、协调一致的整体。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结合自身需要,通过对法律固有属性的认知、判断和选择,从而形成的以观念形态表达的一种预期结果,即法律制度设置和运行所产生的理想结果。“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目的论是法律制度的本源性理论,是对该部法律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如果把一部法律凝练为一句话,没有什么立法目的更加传神、更加精恰了。因此,职业教育法立法目的的确定,必将深刻影响着整部法律的面貌以及实际运行的效果,而含混而不明确的立法目的则势必导致法律文本的松散和缺乏指向。

二、现行立法目的的表述及其评价

鉴于立法目的提纲挈领的指导作用。我国在成文法结构安排上往往于法律文本的开篇就开宗明义地阐明本法的立法目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共高等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如果将三部法律的目的条款相比较,会发现职业教育法与后两部法律虽然在具体表述上不完全一致,但实质上均着眼于“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从表面上看,将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作为教育类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似乎并无明显的不妥之处,作为教育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职业教育势必成为科教兴国战略的必要手段,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但是这一定位却使得职业教育法丧失了自身独立的个性表达。

首先,职业教育法的目的应当定位于别化的特有目的。各项教育法律、法规之间是一种相互分工、相互协作的关系,并共同服务于教育法体系“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体系目的。这种情况就像在一个蚂蚁种群中,存在着雌蚁、雄蚁、工蚁和兵蚁这些不同种类的划分,它们都有着自身存在的意义和各自不同于其他种类的目的。有的负责繁衍后代,有的负责觅食和建造巢穴,有的负责抵御外来侵害。如果不加区分地把不同种类蚂蚁的目的都看作是维持种群的存在和繁荣,就混淆了它们的角色和存在价值,无法真正判断它们各自特有的行动目的。职业教育法作为教育法律体系有机的组成部分,在体系中扮演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角色,有着自身独立的目的。对其加以盲目提升和混同,必将使得整部法律的构建缺乏指向而使得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大大折扣。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为首要目的一样,就职业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来而言,其目的也是个别化的,应当强调其个性,“没有必要专门阐述部门法所共有的根本任务。”

其次,职业教育法的立法目的应当定位于直接目的。正如一所学校购买教学设备的目的就是为了改善教学环境,提高教学水平,如果一定要把该行为的目的看作提高人类整体文化素质抑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之类的,就不免有些过于牵强了。这并不是说立法目的就是功利而短视的。应当看到,目的是主体的目的,这种内在性的特点决定了立法者对某项制度设计、运行的预期和设想,带有较为浓厚的主观色彩和直接的需要表达。立法者在合理范围和尺度内,能动的选择和有目的性的设计,意图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的当务之急。因此,职业教育法立法目的不能仅仅成为教育法律、法规普适性规律的重复表达,大而化之地把“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作为本法目的,对立法和理论研究均无裨益,理应围绕和突出“职业教育”这一主题,发掘职业教育法的固有属性和基本功能。并直接、明确地表达出来。

三、职业教育法立法目的的理性回归

法律文本的表达并非始终同立法者的心态完美契合。目的是人类思维活动的产物,是以观念形式存在的,这就决定了目的不可能是静止的、一成不变的,因为人的思维本身就是变化的、渐进的。目的在最初形成时可能是含糊的甚至有所偏差的,但这没有关系,人类作为一种高级动物之所以能够完成从猿到人的进化,并逐渐对身边的世界进行合理改造,正是因为人类能够不断地,能动地修正自己行为的目的,使之日趋理性。同样,立法者理念的重大调整也会相应地引起立法目的的变化。职业教育法的立法目的不能拘泥于法条的实然表述,而是应到探寻其应然状态。

如前文所述,应当从职业教育实践性、应用性、针对性的特点人手,结合受教育者和实践层面的需要,发掘职业教育法个别化的直接目的,进而生成结构严谨、意旨鲜明的法律文本。对此,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职业教育旨在针对不断变化的劳动环境,通过规范的教育过程传授

符合要求的、进行职业活动必须的职业技能、知识和能力(职业行动能力)。它还应使获得必要的职业经验成为可能。”在这一立法目的指导下,德国为了加强职业教育的实践性,采用“双重职业训练制”,学生部分时间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部分时间在企业进行实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了增强应用性和针对性,一大批职业教育学校建在著名的大企业周围,以便更好地与企业合作。利用企业的优势,按照企业的要求,培养高技术人才。“如德国伊斯勒高等技术学院周围是奔驰、HEG等大企业,曼海姆高等技术学院紧邻德国三大化工企业之一的BASF公司”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在国家的重视下得以高速发展,职业院校招生规模从2002年的不到400万人快速增至810万人,然而在这一发展历程中,很多矛盾和弊端开始凸显出来,例如青年教师比例较大。缺乏教学经验和相关行业领域从业经历:例如,教学投入不足,教学和实践相脱节,无法满足行业需要等。为了防止职业教育停留在粗犷式的低水平发展模式,可持续地为社会提供高素质的劳动者。我国职业教育法立法目的表述上同样应当脚踏实地、切中实质。以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实际应用能力为目标,以就业和市场为导向。

四、立法目的重构对“教”与“学”的导向作用

(一)严格教师任职资格,构建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我国职业教育法对于教师任职资格只字未提,这也是现行立法的一大缺陷。教师是教育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因素,教育的社会职能必须通过教师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教师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教育的实际水平和效果。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处于高速发展中,然而教师队伍无论在数量和水平上都与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明显不相适应。职业教育要想提高质量、加快发展,解决师资建设迫在眉睫。

纵观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对教师素质和任职资格均作出了严格要求。除了学历上有一定要求外,还特别强调实践经验。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第三节——教育机构与教育人员的资质,对教师任职的专业方向和从业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德国的高职师范学院毕业生不能直接任教。必须先参加国家组织的第一次职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者获得实习教师的身份,进入政府开办的教师实习学院进行两年的实习。两年中,三分之一时间在实习学院接受更高层次的师范教育。完成两年实习、教学和师范理论学习后,他们才可以参加国家组织的第二次职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者才可能获得正式岗位资格证书。因此,我国在推进职业教育进程中,亦应重视教师之一主体因素,建立行之有效的遴选和培训机制。

(二)在学习过程中突出实践性

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并非培养理论性和研究型人才,而是为社会输送具有很强动手能力的人才。学有所成。学以致用,将所学技能迅速应用于工作中,是职业教育追求的目标。有鉴于此,西方发达国家的高职学校都特别重视提高实践教学内容的比重,把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动手能力作为教学的中心环节,

首先,在教学活动中,应当提高实践环节比例,将其作为培养学生的重要手段。这不但能够实时检验理论的掌握情况,还切实增强了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我国职业教育由于投入不足,实践教学所需仪器、设备和材料等往往不能到位,导致实践课时不能落实,理论讲授比例过大,学生缺乏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而这一情况在经济相对落后,基础较为薄弱的西部则显得尤为突出。长此以往,势必使得职业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其次,在教学过程中应密切联系相关企业。世界银行国际咨询专家万·亚当斯指出“强调企业、行业和学校之间的关系,确保学校所提供的技能是行业所需要的技能。我们需要让学校承担起学生就业的责任来,使学校的运行更加着眼于市场本身。”企业可以给学生提供完整、真实的实践过程,这是学校的模拟、实验等教学手段不可比拟的。更重要的是,通过密切联系用人企业,可以及时了解生产领域的新技术、新动向,使得教学活动与市场需求相同步。

参考文献:

[1]新华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A].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3]E·博登海默著[美],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4]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权利 司法保护

近几年来。高校侵犯学生权益现象屡见报端,学生状告母校的诉案也频频发生。究其原因,与高校管理理念陈旧,对学生权利保护重视不够,以及整个教育法治化进程落后不无关系。大学生是高校的重要主体.其权利保护是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前提。司法机关应当用法治的理念和法律思维的理性,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制度和程序,切实保障和维护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各种正当权益。

一、大学生权利解析

(一)大学生权利的主要内容。本文探讨的大学生权利,是指取得高等学校学籍的在校学生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不作出或作出一定行为的方式实现一定利益的许可和保障。我国宪法和教育法律对大学生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有在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获得全面发展的权利。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授予高等学校管理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了大学生的权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的学生享有的其他一些权利.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国家教委的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了高等学校的学生有转学、转系、停学和退学的权利,有参加社团、创办校内刊物的权利。有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举行游行、示威活动的权利等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第五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学生对有切身利益的问题,有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的权利”等。这些规定,正是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依据。

(二)侵害大学生权利行为的种类。大学生权利受侵害突出表现在高校管理中对学生的侵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主体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种类型和各种形式教育的权利。”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宪法》第四十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在现实中,全国统一高考,不统一的录取分数线,造成不同地区考生入学的不平等。

二是侵犯学生名誉权。学生名誉权是学生依法享有的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学生名誉关系到其在学校的地位、人格尊严以及老师和同学对他的信赖程度。法律保护学生的名誉权。但是,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将学生考试成绩公之于众.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公开张贴,这些都可能构成了对学生名誉权的侵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三是侵犯学生财产权。与其他公民一样。学生依法享有财产权,但一些高校以各种借口侵犯学生财产权。如有些学校以学生自己保管财物不安全为由.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代其保管:有些学校甚至为了谋取利益擅自动用学生财产如奖学金、助学金等:还有些学校没有经过权威部门的同意而向学生“乱收费”或提高为学生提供的生活用品的价格。

四是侵犯学生公正评价权。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成绩档案中,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二、保护大学生权利的法理基础

根据“有权利必救济”的法律理念,对于受侵害的大学生权利理应受到司法保护,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而实施司法救济的前提是必须首先厘清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一)特别权力关系。对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学界大都认为应属于公法人内部的“特别权力关系”。秦惠民教授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基础,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复杂结构的法律关系,其中既包括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包括平权型法律关系。但隶属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是其主要特点。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我国

(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有学者认为,高校代表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教育,其对学生的管理是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并非为了高校自身的利益,其所行使的管理权具有公法性质。同时,高校与学生法律地位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因此,普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而公法性质的关系是要有法律的监督,须接受司法审查。我国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在客观上有其特殊性。我国的行政法沿袭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创设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这一概念,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将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定位为“权力与服从”,使得高校成为法律不能触及的“国中之国”。不利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观点便于司法审查高校的管理行为.但是不利于保护高校教育必需的自主性管理权。

(三)民事法律关系。普通高校和学生首先分别作为法人和公民而存在,他们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享有财产权、人身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法律关系.在法理上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属于私法性质。主要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从民事法律关系讲。双方必须平等履行各自义务。但是在我国普通高校特殊的环境下,民事关系的双方,实际地位并不对等,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服务合同,明显属于“格式合同”的性质,学生处于被动接受学校规定的状态,这使得高校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化、权力化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民事法律关系从表面上强调了高校与学生的平等关系,推崇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实际上是以一种理论上的平等掩盖了实际上的不平等,就是将一种行政管理关系说成民事关系。单纯地把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认定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不利于保护学生合法权利。

(四)教育契约关系。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能否用教育契约的观念来认识,尚存争议。有学者提出,应当用教育契约的理论重新构建公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认为高校是从事公共服务事业的法人,高校与学生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是一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教育契约关系中,强调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平等,把高校和学生作为两个平等独立的主体,而不是一方服从另一方权力约束的关系。

综上学术争鸣.笔者概括为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视为支配与隶属的关系,维护学校管理的权威性,但也有条件地承认法律对学校权力的制约,即当学校的行为对学生的前途产生重大影响时,学生可以就受到侵害了的权利诉诸法律。二是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视为平等的关系,重视对学生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将学校的管理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充分保障学校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可以说,两者理论各有利弊,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都承认学生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

三、大学生权利司法救济的途径

对大学生权利的司法救济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的侵害行为采取相应的救济手段予以救济。救济手段主要有行政救济、民事救济和宪法救济。行政诉讼救济主要针对处于特别权力关系中受到侵害的大学生权利;民事诉讼适用于平权性关系中受到侵害的大学生权利;宪法诉讼救济作为一种特殊的救济形式,是以上两种救济手段的有益补充,主要针对那些通过一般法律和手段无法得到救济的遭到侵害的受教育权利施以特殊的法律援助。以下就具体的救济方式予以一一阐述:

(一)大学生权利的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对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大学生权利能否通过行政诉讼取决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在诉讼主体适格方面阻碍最大的当属公立高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受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影响.学校和学生之间的特别行政关系不能寻求司法救济.最多只能寻求内部申诉渠道予以解决。但随着特别关系理论的发展以及实行特别关系理论国家司法实践中成功尝试的影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和做法也逐步趋同.公立高等院校作为公务法人的一种已经被公认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特别是2001年3月8日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明确将行政诉讼法被告从行政机关扩大到“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使学校等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被确定为法定行政诉讼的适当被告。

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6篇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我业务理论水平

我始终以“国家十一五教育发展纲要”理论精神来武装自己的头脑,教学之余,常看与此类有关的文章。诸如《人民日报》的社论,《人民教育》的理论文章。坚持不懈的学习《教师法》、《教育法》、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逐步深刻体会尊师重教,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的含义。

订阅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杂志:《特别关注》、《教学教案》,及时从中获取动态信息,吸取有关的理论营养。

二、廉洁自爱,树立师者良好形象

本人始终以一个教师的身份来严格要求自己,坚决不受任何不良思想、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拒“非法活动”于大门之外,洁身自好。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从未也绝不参与短信诈骗,不但如此,而且经常利用各种时机宣传“非法活动”和短信息诈骗的危害性,尤其是对学生进行此方面的教育。

三、及时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一)坚决履行岗位职责,不打折扣地完成教导处的相关任务。

一学年来,我负责教导主任的教学工作,期初,积极协助排好功课表、安排好教导处的每周教学活动安排,及时做好老师请假时的调课工作,确保每节课都有老师上课,不让一节课空闲。做好学籍建档和会考、中考的报名和志愿填报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巩生措施,做好巩生工作。为了巩生,建立了班主任量化考评制度,提高班主任的工作的积极性。建立每节课点名制度等,将未到位的学生及时反馈班主任,班主任时做好电话联系,家访等工作,及时了解学生未到校的原因,化解学生厌学的情绪。另外,学校每个月做一次溜生总调查,及时将溜生的名单造册,行政人员与班主任,科任走乡下村进行家访。除此之外,将溜生名单及时送到乡教委。尽心尽力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三)积极做好“普九”和课改工作。依据文件精神做好有关师资队伍建设的档案整理,及时做好有关教师培训的相关工作。认真做好课改的各项工作,期初订好计划,及时通知组织教师参加课改,期末及时总结。

(四)协助做好教学常规检查工作,提高教学效果。

为此,设立了考绩奖,每个月一次对科任的各种工作手册、听课记录、教案、作业集中检查或抽查,建立教研组长检查,教导处监查、抽查制度,并将检查结果列表登记。另外,还将检查结果作为今后评优评先的依据,通过以上措施来促进科任做好本职工作。

(五)带头做好教研工作,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一学年中积极组织数学组开展教研活动,主动承担公开课,深入课堂,认真听课评课。组织教师积极撰写论文。有5篇论文获得省级奖.

(六)做好教学本职工作,提高学生的学业成绩。

我担任六(1)班数学教学工作。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我认真做好“备教批辅改考”等各项工作。除认真上好每一堂课外,积极把“数学差生”组织起来,个别辅导。

四、存在不足如下:

1、对新课程理论学习有待深入,仍有应试教育的思想倾向。

2、对多媒体等新的教学手段有待进一步学习使用。

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学生权利 权利困境 权利争取

学生作为具有独立个性和主体意识的公民,不仅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同时作为受教育者,还享有其特殊身份的特殊权利。学生这一特定群体的权利问题本应受到更大关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学生的权利常被忽视,侵权现象屡有发生,学生状告教师、学校乃至教育行政部门的案例屡屡诉诸报端,学校权力、国家教育权力受到挑战。学校在管理学生的观念、体制和实践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弊端,学校、社会、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学生权利问题的习惯模式,常常自觉不自觉地侵害了学生的权利,这种状况必须得到改变。

一、关于对学生权利的认识

如今,人权问题是国际社会所关注的问题,人的权利也得到了公认,成为国际法的内容。在我国,人们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在教育领域,从教育和学习活动的角度承认学生的教育主体地位,已为人们所接受,但从学生本体来说,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则还没有被认识和重视。学生权利主体观是在人权理论被公认的背景下形成的。由于人权意识的发展和民主运动的高涨,人类开始重视并且作出保护儿童权利的努力。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1989年又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社会通过规范确认儿童权利的主体地位启迪了教育必须以人——学生发展为本的观念,即人本教育观,这从根本上说,就是要以对人的终极关怀为教育的最终目的。学生权利概念的提出是20世纪60年代的事。其时,在美国许多学校发生了师生纠纷,有的诉诸法律,但司法机构较多地偏向于学校、教师一方。与对公民权的研究相比,他们对学生权利的研究较少。西方关于学生权利的研究大多是以人权学说为基础、从人权的角度去分析的,特别是从人的自然权利出发论述受教育权,如托马斯·莫尔、马丁·路德、加尔文等从宗教教义的角度阐释了人的受教育权利,提出了受教育权利平等的愿望。从17世纪开始,卢梭、爱尔维修、狄德罗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从人的自然权利方面阐述了人人具有平等受教育权利的问题。近代西方国家教育制度的建立,使受教育权利由一种天赋自然权利转化为公民权利、法律权利,并为之提供保障,使受教育权从一项特权转化为普遍的平权。他们还把受教育权利写进了宪法及其他法律中,教育民主思想开始深入人心。

在我国,自孔子创办私学起教育便沿着学在官府和学在民间两个道路上发展。科举制产生后教育便成了底层人士走进上流社会的一个主要渠道。天、地、君、亲、师的排列,师严则道尊等观念,也使教育处于众多行业的前列。在这样一个一直强调师道尊严传统的国度里,学生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忤逆教师被视为大逆不道,甚至要被斩首示众;把欺师与灭祖相并列,背叛师门要被清理出门户。对学生权利的认识和关注极少,只是一些只言片语的语录,大多从教育哲学的角度,以教育方式、教育目的的形式论及。如孔子的“有教无类”、“因材施教”,墨子的“学必量力”,王通、韩愈的“学无常师”等论及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个性发展权、差别对待权、自由选择权等等。此外,庄子对人的自由发展权、全面发展权也作过论述,陆九渊提出过怀疑权、思考权的问题,后来粱启超对体罚、女性教育权提出过见解,杨贤江提出过政治参与权,陶行之、徐特立提出过学生自治权等等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教育法规规定了初等小学男女可以同校以及禁止体罚,北洋政府在《义务教育实施章程》中规定了一些有关学生权利的条文,但都零碎不成系统。近代,在众多的教育伦理思想、哲学思想、法律思想中对教师都明确提出了要求,从这些要求中也可以约略感受到对学生权利的认识,但这种认识总是从提高教育效果的功利目的出发的,这种认识也只能是下意识的或者轻描淡写般的流露,始终无法上升到理性的高度去认识学生这一特殊群体。

当代学者对学生权利的认识大致有两种。一是把学生权利等同于公民权,要求给予学生以社会公民一样的两大类权利:一类是实体性权利如生命权、人格权、隐私权等,另一类是程序性权利如告知权、申辩权、起诉权等。二是认为学生的身份是特殊的,学生除了拥有社会公民的一切权利外,还具有起特殊身份作用的身份权,即学生权。在众多的研究中,都认识到学生权利与学校、教师的责任和义务密切相关,但都缺乏对学生权的具体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教育改革也不断深化,教育立法不断完善,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都有关于学生权利和义务的条款。教育法学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特别是20世纪末期,教育法学的研究和探讨从侧重于教育立法成果的阐释与说明、教育法学思辨层面上的法理研究,转向注重教育法律关系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研究。这是中国教育法学研究价值取向的重大转变,其中对学生权利的关注更是如此。在研究中十分注重教育相关主体法律行为的动态分析,重视对教育侵权行为的具体探讨,由此学生权利研究开始走向深入。

二、学生权利困境的反思与展望

1.学生权利困境的反思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虽有发达的文官制度和仁爱民本思想,但以皇权为代表的行政权力一直至高无上,皇权之外没有西方教会那样的神权或政治生活中的法权来与之抗衡,强大的皇权使中国社会在政治、文化、教育等领域中均难以发育出独立成熟的公民组织化的社会力量,更没有产生尊重人权和民主法治的思想。学生作为实际上的弱势群体,在师道尊严观念下更不可能产生权利意识和权利组织。学生权利主体地位的被忽略,其原因在于对校生、师生关系的认识。学校和学生经常表现为学校与家庭、家长的关系;学校甚至社会认为国家授权也便是父母授权,学校和学生也便成了家庭和子女的关系,教师和学生也就是家长和孩子的关系。封建师道尊严和现代法律观念奇怪地糅合在教育管理者和教师的意识深处,权利的伦理理解,校生关系、师生关系的伦理化是学校侵权现象产生的深层原因。学校、教师的教育失范行为不仅给教育管理者带来困惑,更给学生带来伤害。

由于传统教育模式、行政管理思维习惯尚未改变,学校管理职位的准官僚性自然使管理人员的官僚习气十足,从而加强了管理行为的行政化特征,使学校在“教”与“学”两方面都漠视学生权利。在管理行为中重实体、轻程序,在学校管理活动中对学生实体性权利的侵害已引起社会的关注,但对学生的程序性权利侵害却不以为然。我国教育立法现状并不理想,教育法律法规显得原则、笼统和抽象,程序性规范少,具体操作难,可诉性弱,配套立法严重滞后,在学校管理及司法实践中较少有实用性,立法的初衷和精神难以保证。

在具体的管理中,一是校规、校纪忽视学生,缺乏审核环节。处罚性条款逻辑不严、处罚过重;表述不严,无明确的法律概念;缺乏严密的可操作规则,自由裁量权滥用。二是学生申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教育法》对学生申诉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泛,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受理学生申诉的机关、职权,申诉处理程序等不够明确,这一切使得学生申诉制度在工作实践中很难得到有效实施。有权利必有救济,司法救济的无法实现一方面使得国家司法权威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障,违背了现代司法制度设立的宗旨。

2.学生权利争取的展望

学校应该转变教育观念。在教育消费已成趋势的情况下,学校必须从管理角色走向服务角色,校生、师生关系要从对立走向对话,在平等、尊重的平台上交流,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学生也要不断提高对权利的认识,提高法律素质,养成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在追逐实现自身权利时,要立足于国情,立足于学校现有的办学水平,不能有过高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想法,不能奢求学校在一夜之间完成教育思想的转变和教学手段的更新。学生权利的实现依赖于相应义务的履行。

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高职教育,学历层次,学位设置

 

高职的定位问题决定着高职教育发展的方向和未来。高职定位在“高等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关系着学校教学培养目标的确立,关系着高职院校教学办学层次的设立,更影响着高职院校学生的将来。如果高职是指高等教育,那么高等教育在我国教育领域中的历史由来已久,所以无论从办学规模、学术影响还是办学体系上都很完善,特别是在学历层次的设置上,分别有本科学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阶段,满足社会不同需求。但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高等教育的发展模式凸显出很多问题,如学科设置跟不上岗位设置、学科摘要。

1996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正式确立了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推动我国高职教育走上了依法办学的新阶段。当前,我国高等职业院校的建立如雨后春笋,发展模式开始多元化,如办学模式多元化,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共同发展,人才培养模式和目标多元化等。相对改革开放初期来说,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小论文,但与发达国家比起来仍然存在巨大差距,主要体现在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过程中的学历学位的层次设置及教育衔接问题上,即高等院校绝大部分学历起点为本科,高职院校属于第四批专科类院校,学历为大专,两者之间融合程度较低。而这一现状使得当前的高职教育存在如下问题:

一、当前高职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现实状况

1、 “思想教育”与“技能培养”的矛盾

高职教育重在对学生技能素质的培养,而高等教育偏向于对学生人格的培育、塑造,总体来说,普通本科院校的学生的综合素质好于高职院校学生。另外,高职院校的学生一般都被视为差生,自制力不强,课堂纪律差,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往往处于“先抓思想教育还是先抓文化教育”的矛盾中。而造成这种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高职教育还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传统的观念认为,高职教育的地位低于普通本、专科教育,表现在:高职教育的学历定位为专科,低于普通高等院校的学历层次;高职学校社会地位低于普通本专科院校,地方政府或社会更多关注普通本科院校的发展;高职院校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学历考试及职称考试受到了诸多限制等。而社会地位的偏差导致了招收的学生入学分数远低于普通本科,教学对象素质结构复杂,水平参差不齐。很多进入高职院校的学生高考科目总成绩只有200多分,底子薄;他们中绝大部分又都是独生子,有着“易丧失学习信心、自制能力较差”等特点。在课堂上表现为:少部分上课认真听讲;其他学生有看课外书的,有趴在桌上睡觉的,有玩游戏的。教师们在授课中也常常处于“到底是抓课堂管理还是抓教学?”的困惑中。

2、 “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矛盾

绝大部分高等院校的教学活动依赖于课堂讲授,这种教学方式主要以“灌输”为主,忽视实践技能的培养。中等职业培训又更多定位于纯技能性教育,缺乏理论知识的指导。这种现象常常使高职学校学生在继续学业与工作的发展上受到诸多局限。在实际教学环节中,一部分教师常常会有意无意地将职业教育按普通本、专科教育层次进行讲授,忽视了实践教学;而一部分教师又对理论教学重视不足,从而将专业技能、技术的运用和掌握作为教学的唯一内容。高职教育教学活动处于一个尴尬境地,“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被看成是一对矛盾体。这种两极分化的教学,让学生在将来的工作和学业中想“上”不能“上”,想“下”不能“下”。即学生因缺乏基础理论知识而在学习深造上存在困难,或者又因教师缺乏实践环节的教学,毕业生无法直接上岗。高职教育到底是以“知识传授”为本位还是以“就业导向”为本位?如果仅以就业为目标,那么实践环节的教学就会刻意于某种专门技能的模练,学生将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如果过分注重理论教学,那么又会与“职业教育”的初衷背道而驰,“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弊端小论文,又会与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相违背。

另外,从我国目前的职业教育系统看,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之间、高职教育和中职教育之间的层次衔接不畅,高一层次在招生上并不以低一层次为基础进行,高职高专招生以普通高中毕业生为主,本科层次的高职教育至今未能够形成共识,中职和高职教育基本上都是“终结性教育”。

二、主要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发展模式

德国和日本是二战后职业教育发展较为典型的两个国家。特别是德国,该国经济的迅速崛起,跟它职业教育的基础地位的确立是分不开的。德国教育体系大体上可分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四大类。在德国,职业教育跟普通教育一样设置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每个人即可以先选择一种职业就读职业学校,也可以先读普通大学然后就业。经过职业教育(培训)的人员,既可利用已经学到的知识和技能,长期从事相应的职业,也可接受更高层次的职业教育。[3]德国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是两个并行的教育体系,两者相互独立。同时职业教育的各个层次与普通教育之间,又可以相互交叉和沟通。

日本高等教育大致可以分成普通教育系统和职业教育系统,职业教育系统又分为专科阶段、本科阶段和研究生阶段。职业教育系统专科阶段由高等专门学校、专修学校和短期大学组成,高等专门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短期大学招收高中毕业生;专修学校招收未能考上大学的高中毕业生,学制根据需要分别设置为1-5年不等。日本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招收高等专门学校毕业生,并设立研究生阶段的职教研究所, 形成较为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在日本不同教育系统之间,高职教育系统内部可以学分互认,同时也以学分互认的形式与普通教育沟通和衔接,使高职教育体系的学生可以进入普通教育体系学习,也可以使普通教育体系的学生进入高职院校学习,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形成一种纵向衔接,横向沟通、相互交叉的状态。[4]

三、关于高职教育教学创新的对策建议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迅猛加快的过程中,高职院校承担着“培养一批综合素质高的高级技能性创新人才”的历史使命。高职教育活动即具有高等教育的特点,更具有职业教育的特点,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设置上以“职业技能培养”为重点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普通高等教育的重要性。高职教育的发展模式可以循序渐进地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发展模式,使高职教育与各个层次的教育体系实现有机融合。

1、高职教育教学活动的定位

与其他类型、层次的教育相比,高职教育的教学方法更加强调实践性,这既是高职教育的教学特色所在,也是培养技术技能性人才的基本保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可以选用“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法”或“项目实践教学法”等。如德国职业教育落实到具体的课程设置上,一般先设立综合项目小论文,这些综合项目即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同时每个学期针对综合项目开设相关课程,并在相关的课程中由任课教师设计与综合项目密切相关的若干小项目加以实施,然后通过培训讲解及各课程若干小项目的实施,将学习到的技术、方法、技能、技巧、知识应用到综合项目的实施过程之中,进而完成学期综合项目。[5]

2、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实现有机融合。

很多高职院校都加强了学生双证制度取得的管理。这是一个好的开端。学生毕业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那么在理论课中要加强实践环节学习,在技能训练中要加强理论教师与实训指导教师的合作,追求理论与实践的更好结合。同时开设部分职业资格证书课程,提高职业资格证书在劳动力市场和劳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基础课程与职业教育课程的融合,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

3、构建完整的高职教育体系

高职教育办学层次可以逐渐上移,不断与学科教育相融合,分别设置专科阶段、本科阶段,甚至研究生阶段的高职教育,并像德国和日本一样给毕业生授予不同的学位(学士、硕士或博土);另一方面,注重中职和高职、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各层次的衔接性,增强各层次教育的连贯性。如普及学分互认,使高职高专毕业生在获得一定学分后能直接升入高职本科、研究生阶段学习,或直接升入普通教育体系本科高年级、研究生阶段就读;最后,注重发展高职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并向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方向拓展。

参考文献:

[1]孙欣,《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历程及其发展趋势》,北方经贸,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2009年 03期

[2]钟娟,《我国教育政策的变迁研究,继续教育研究》,Continue Education Research,2010年 10期

[3]孙海波,《学习德国职业教育经验发展我国高职教育》,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Changzhou Institute ofEngineering Technology, 2007年 02期

[4]谭诤,《二战后日本高职教育发展历程和启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Chinese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Education, 2009年33期,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重大课题(08QG010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一五”规划2008年度教育学重点课题(AGA080340),2008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08JZD0029):“遵循科学发展,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研究成果之一

[5]侯文顺,《德国职业教育的经验对我们的启示》,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Changzhou Institute ofEngineering Technology, 2009年 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