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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现状;资源税费;缺陷;完善措施;资源补偿费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8181
1前言
资源税指的是一种将自然资源作为课税对象的税,当前征收范围局限于便于征收管理的盐、矿产品。资源补偿费指的是矿山企业由于开采矿产资源而给其他所有者的付费。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矿产资源的开采是有偿的,开采行为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缴纳一定的资源补偿费、资源费,并且法律明确规定资源补偿费的征管部门、优惠政策、征收对象、计征的标准等内容。[2]然而,现行的资源税费制度还存在较多缺陷,尚未充分、真实反应自然资源在市场的供求状况,资源价格不合理。
2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的现状
资源税费制度可调节各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主要内容:税费计征方法、项目设置、定性、税费使用、收入分配。[3]一是资源税:1984年,我国开始征收资源税,针对生产盐、开采矿产的个人和单位,是实行累进制的一个税种,旨在维护生产企业的公平竞争,对矿山级差收益进行调节。1986年,石油资源税开始采用产量定额的征收制度;1993年,全部的资源税都采用此种计量方式征收。二是矿产资源补偿费:补偿费于1994年正式实施,主要用于国家深入勘探矿产资源,由财政部门、矿产管理部门向矿产开采企业征收。[4]三是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这指的是政府将采矿权、探矿权依照一定的价格出让采矿权、探矿权给采矿权人、探矿权人。四是矿区使用费:这属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共享的一种税收收入,始于1982年,由税务机关向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征收。五是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这是山西省特有的项目,始于2006年4月,设置的目的在于调节煤炭资源开采过程中各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六是石油特别收益金:国家于2006年决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率划分为五个等级,控制在20%~40%的范围。征收比率取决于月加权平均价格,起征点为每桶40美元。2011年,财政部决定将其起征点提高,定为每桶55美元。七是除了上述的税费之外,还有采矿权探矿权价款、环境治理保证金、其他地方性收费。其中地方性收费包括排污费、育林基金、土地复垦费、水资源费、植被恢复费等。
3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缺陷
31税费制度尚未达到预期开征目标
尽管我国的资源税费制度是设置较多的项目,但是征收标准普遍较低,这样影响资源的合理利用,达不到预期的开征目标。[5]例如资源税,尽管国家对其进行几次调整,但是目标始终都是对节级差收入进行调整,以期合理开采矿产资源。然而因为税费制度自身存在不足之处,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属于资源型模式,然而,资源税比重不高,这一现象和开矿企业利润暴涨的情况截然不同,导致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资源税基于从量定额,按照资源条件、产品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税额标准。由于过去国家可有效控制资源的价格,计量单位统一、规范,并且矿产品在市场上的供求保持平衡,因此这种做法充分发挥调整级差收益的功能,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多数的资源价格都取决于产品在市场的供求状况,尤其是目前矿产品在市场上处于供不应求的情况,价格持续上涨,从量征收难以达到市场价格、缴纳税款联动的目的,难以真正体现“涨价归公”的理念,进而造成资源税规模较小,只是税收总收入的小部分,难以真正发挥调节作用。
32现行税费制度的税费关系混乱
公共收入一般包括产权收入、权力收入两方面的内容。依靠政治权力,国家获得的公共收入称之为权力收入,主要有罚款、政府性基金、捐赠、税收收入;依靠产权,国家获得的公共收入称之为产权收入,主要有特许权收入、政府性收费等。同时,国家可参与资源税费的证书管理、分配使用等。然而当前税费征收、政府权利间的关系较为混乱。在资源税开征的初级阶段,它只是一种调节税,也就是对一些矿产品征收税费。税务机关依照企业利润率实施累进征收,是开采企业由于资源开发条件、结构不容而产生的级差收入。1994年,资源税的范围扩大,对全部矿种实行征收,采用普遍征收的方式,不再按照企业的利润征收。为此,有些研究表明资源税性质发生改变,逐渐演变为资源补偿费,换句话说,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性质逐渐趋向相同,形成税费并存在局面,导致税费关系混乱。
33税费制度尚未充分考虑环保问题
毋庸置疑,矿产资源的开采带来经济效益,同时也产生一系列的环境问题,然而目前我国对开采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环境问题尚未给予高度重视,现行税费制度对此也尚未足够关注。现行税费制度重视环保的举措只有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前者由各地方自主制定,国家尚未规范保证金的监督、管理、使用等内容;后者只在山西省实施,尚未推广至全国各省份。总体而言,税费制度对开采活动造成的环境问题尚未给予高度重视。
一、公共财政理论与税费制度改革
(一)纯公共物品与税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建设性财政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谓公共需要,指的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社会公众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的共同需要,主要由纯公共物品保障供给。纯公共物品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征: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即无法将一个不缴费者排斥于对该公共物品的消费之外;二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即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导致其他人消费的减少。纯公共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意味着纯公共物品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这样,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则,政府在向社会提供纯公共物品时不应也无法向使用者直接收费。另一方面,纯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意味着政府很难确定纯公共物品的收益者群体和受益大小,因而就无法确定纯公共物品的价格和付费对象,即无法通过收费弥补成本。因此,对于纯公共物品,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向其使用者直接收费,只能通过强制征税方式弥补其供给成本。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决定了它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不以盈利为目的无偿性支出。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具体体现。即凡是市场能够发挥调节作用的领域,首先由市场调节,也就是说,凡是能通过市场进行合理定价和回收成本的商品和劳务,均由市场提供,如私人物品;对市场不能有效调节或者无法调节的商品和劳务,由政府直接或参与调节。否则,如果政府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就极有可能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而财政资金在盈利项目方面的“越位”和在公共物品领域的“缺位”,不仅降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也会降低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职能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公共物品理论确定。
(二)准公共物品与收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承担的资源配置职能主要涉及以下两种公共物品的供给:一种是纯公共物品,如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等;另一种是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是指既具有公共物品的某些特征又不完全具有公共物品特征的物品,例如教育、卫生、文化等。这些物品一方面具有公共物品消费的局部公共性或外部性,另一方面,又具有私人物品消费的局部可排他性和竞争性等特征。准公共物品消费的局部公共性和外部性,表明在一定范围内准公共物品不能由市场提供,或由市场提供较无效率,从而需要政府部门的介入。例如,若通过市场定价方式由私人提供教育,由于私人部门往往并不考虑教育的外部效益,而只是根据私人边际成本与私人边际收益相等的原则提供这些服务,易导致教育的供给量低于社会最优水平,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准公共物品消费又具有竞争性的特点,这意味着其消费的边际成本并不绝对为零,这样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则,在特定情况下有必要向其使用者收费,以免因免费供给而导致人们对该公共物品的过度消费。同时,准公共物品消费还具有可排他性特征,这意味着对其收费具有实际操作上的可行性。因此,可通过收费方式供给准公共物品,更符合经济效率原则。
此外,对于某些具有垄断性质的私人物品,如水、电、暖等公用事业部门,及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私人物品,如医疗、保险等,虽然也可通过市场定价的方式提供,但由于存在垄断、信息不对称等情况,由市场提供易导致消费和生产的无效率,因而在实践中往往也是由公共部门提供。由于这些私人物品同样具有排他性及竞争性的消费特征,因而公共部门在提供这些物品时应该也可以实行收费制度。
(三)规范性的税费关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税收作为主要收入形式,主要用于纯公共物品的提供;同时,准公共物品和垄断性质私人物品的存在,收费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另外,从一般意义上说,税和费都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政府取得财政收入,可以采用税收形式,也可以采用收费形式。由于税收形式的规范性、客体的广泛性、征收的法律强制性,较之于其他收入形式有着无可比拟的优点,税收已成为各国普遍运用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并成为贯彻政府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但是,税种的设置和税款的征收也有其特定的约束条件,对于某些经济活动的调控或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成本的补偿,有时不适合采用征税方式,政府便采用较为便利和灵活有效的收费方式,作为其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经济活动的必要补充。从财政收入的构成看,各国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数量的收费,但无一例外地将其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在这方面,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税费关系的大致格局为我们提供了借鉴。从一般的情况而言,在世界上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中,预算内的税收(即所谓“正税”),是以法律为依托的、规范的政府主要筹资方式和调节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主要手段;同时,各级政府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开征一些规费,即政府机关对居民或法人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手续费或工本费(在全部政府收入中只占很小部分)。地方政府在提供区域的或社区的某些公共服务项目时,还可按“使用者付费”原则向接受服务者收取一定数量的使用费,如高速公路、地铁的收费,污水或垃圾处理的收费等(也要经过法定程序确定收费条款,此类收入有时可占地方财政收入不小的比重)。正税、规费、使用费收入,都应反映在政府预算收入中。同时,企业也可以有“收费”(在我国即经营性收费),但这属于商业行为,与政府财力运作系统无关。
二、政府收费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政府收费的基本分类及改革取向
从收费部门和单位分析,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学会、行业协会等,几乎所有的部门都收费。目前大致分五类:一是国家机关为特定对象提供专门服务,而收取的证照工本费、注册登记费、环境补偿治理费和诉讼费等。这部分收费具有补偿性质,属规费收入,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普遍征收,不存在“费改税”问题,今后主要是纳入预算,依法管理,并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二是国家机关进行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时,为弥补机关经费不足收取的管理费,如乡镇企业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福利企业管理费、减税免税保税物品海关监管费等。这部分收费主要是因为部分国家机关经费不足引起的,应逐步取消,经费不足问题应由财政拨款和其他办法解决。三是公益服务费,包括教育、医疗、环卫、殡葬等。这部分收费不能转变为税收,应在分清政府和市场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政府和市场双重补偿机制。四是中介服务收费,包括评估、鉴定、检验、、公证、律师等服务收费。这部分收费应从国家机关收费中分离出来,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管理。五是以筹集建设资金为目的而设立的各种使用费、附加费、建设费、基金等。这部分收费具有强制性,征收范围和标准相对稳定,数额一般较大,具备税收的一般特征,可把这部分合理的收费(基金)改征税收。
从收费项目的管理分析,大致有3种情况:(1)纳入预算管理。国务院决定,自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收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2)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设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等。这部分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专户储存。(3)游离于财政预算之外,脱离人大、财政监督,实际上处于管理的“真空”状态。这是乱收费、乱摊派最集中的领域。这部分收费大都是各部门、单位越权擅自设立或非法扩大原收费项目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而形成的。其收入构成本部门、单位的“小金库”。据有关典型调查,除小部分用于有关事业发展外,相当部分资金用于职工福利、公款吃喝玩乐,甚至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个人腰包,成为助长腐败现象的根源。
(二)我国现行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些年来,由于管理体制不配套、法制不健全、改革滞后等原因,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乱收费现象愈演愈烈,虽然经过了多次治理整顿,仍难以走出治理———膨胀———再治理———再膨胀的怪圈,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一是越权和重复设立收费项目,收费过多过乱,加重了企业、农民和社会的负担,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国有大中型企业难以摆脱困境,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二是收费规模过大,存在以费挤税、费大于税、费多于税的现象,弱化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当前收费(基金)的征收主体几乎扩大到政府各个部门,甚至有些部门中的各个职能单位都有相应的收费项目,形成了每增加一项业务,都要以经费或资金不足为由要求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状况,而且这些收费(基金)由部门、单位直接收取和使用。政府分配主体多元化、收费资金使用部门化的状况,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分配秩序,侵蚀了税基,挤占了财政收入,分散了国家财力,弱化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财政分配职能。三是收费极不规范,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在有的自由市场上,某些收费人员如狼似虎,想向摊贩收多少钱就要多少,摊贩如不缴纳,收费人员则抱着摊贩出售的物品就走,群众极为反感。另外,收费人员使用票据不规范,打白条或无凭据,也影响了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四是资金管理不规范,使用缺乏监督,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屡禁不止,收费规模日趋膨胀。由于收费缺少法律约束,大量资金游离于国家预算之外,形成“体外循环”,成为部门和单位的“小金库”,而脱离监督的收费资金易成为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的经济“补给线”。一些部门和单位挪用收费资金发放奖金、增加福利、修建超标准办公用房或宿舍,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五是大量的收费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误导了劳动力的非理性流动。凡有权收费且数额较大的单位和部门,职工福利较好,这样不仅造成了不同单位之间收入差距的增大,而且误导劳动力向有收费权力或福利待遇较好单位的非理性流动,增加了机构改革的难度。更值得注意的是,有收费权力的部门和单位的福利奖金与部分缴费企业效益低下、工资欠发、职工下岗形成强烈的反差,已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六是乱收费及收费的膨胀造成资金使用的低效率。一方面大量收费在财政体外循环,许多资金被转入消费领域或重复、盲目投资,造成集团和个人消费的扭曲、产业结构的失调、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三乱”行为加大了社会投资者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恶化了投资环境,造成整个社会资金运用效率低下。七是收费稽征机构重叠设置,征收成本较高,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而且造成“吃费”人员膨胀。
三、税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 从规模庞大的收费存在的问题和造成的负面影响分析,税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规模庞大的收费不仅影响了税收收入,弱化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重了农民和企业的负担,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而且容易滋生腐败,不利于廉政建设,并由此带来了一系列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这是我国当前税费制度改革的直接动因。
2 从公共财政的角度出发,税费制度改革十分迫切。(1)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普遍的无选择的服务,其费用的取得只能采取向全体公民征税的办法,并以政治权力为基础,因此在政府收入体系中,税收是基本财源;对特定公民提供服务,其费用不能也不应当用全体公民缴纳的税收进行弥补,只能对直接享受服务的公民个人采取规范性的政府收费(如规费或使用费),因此在政府收入体系中收费只能起补充和辅助作用。(2)财税部门一定要统揽政府收支(包括预算内收支、预算外收支和制度外收支),并按照政府政策通过财政收支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现行的以费挤税、费强税弱和不规范的政府收支管理格局已经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极大障碍,因此税费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3 从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考虑,税费制度改革意义深远。现行税费制度改革主要涉及农村、社会保障、交通车辆、环境保护和教育等经济和社会领域,如,农村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其他改革的顺利推进离不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而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亟需税费制度改革;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看,通过税费制度改革及相应征收社会保险税,对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说,税费制度改革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必须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税费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政府收支机制,增强财政分配职能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建全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
参考文献:
摘 要: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本文以煤炭行业为例,在对我国煤炭行业市场结构、煤炭企业短期行为以及煤炭市场供需曲线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资源税费制度,结合我国国情,从矫正煤炭开采外部性着手,分析了征收从量税和一次性总付税对资源节约活动的促进作用,提出了改进、完善煤炭资源税和矿业权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外部性;资源税;矿业权;和谐社会;煤炭财税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7)02-0075-06
我国经济长期保持着8%―10%的增长速度,但经济增长也带来了越来越大的资源、环境压力。据统计,从1980年到2000年,我国是用能源供应翻一番来保证GDP翻两番目标实现的;2003年,我国占全球的GDP和出口总额约为4%和6%,但却消耗了全球31%的原煤、27%的钢材、20%的铝和30%的铁矿石[1]。和谐社会不仅是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社会,而且也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深层次理解,和谐社会必然是资源节约型社会,应该将节约的理念贯穿于生产、流通、消费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也包括在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依据自然资源的特点,进行适时、适量、适度的开采和使用。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国家,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本文从资源开采的源头入手,利用经济学原理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和谐社会背景下,如何提高煤炭资源在生产领域的利用效率进行研究。
一、 煤炭开采外部性的经济学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的煤炭生产一直呈现出这样的一种悖论,一方面从资源供给上看,我国的人均煤炭占有量已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资源危机迫在眉睫。另一方面,煤炭生产仍然处于十分粗放的状态,掠夺式开采、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等现象已经成为煤炭企业的通病。据测算,我国煤炭资源的平均回采率仅为30%,相当于采1吨扔2吨,资源浪费现象十分严重。
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上述现象属于一种典型的“公地悲剧”现象,在成本核算、市场影响和产权模糊等因素的约束下,产生了生产的外部性[2],煤炭资源开采的私人成本远小于社会成本,无形中助长了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使用,导致资源在开采阶段的惊人浪费,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
1.我国煤炭行业的市场结构
在由梅森(Marson.E)、贝恩(Bain.J)等学者创立的哈佛学派中,“结构―行为―绩效”(SCP)分析范式奠定了现代产业组织学的基础,按照这个分析范式,市场结构决定行为,行为产生市场绩效。从市场结构上看,集中度指数的高低反映了产业内企业规模的不对称程度和企业间的垄断竞争关系,如果有限数目的企业控制了市场的大部分份额,则市场结构是寡头垄断结构;如果同样数量的拥有最大市场的企业只能控制很小比例的市场份额,则市场结构是集中度较低的垄断竞争或自由竞争。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乡镇煤矿发展迅速,煤炭生产由国有重点煤矿为主逐步转向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企业煤矿三分天下,最终演变为乡镇煤矿占据半壁江山的局面,成为煤炭供应的主力军[3]。目前我国有2 000多家重点煤矿和2 300多家乡镇小煤矿,据调查,2004年全国煤炭企业产量前8名的企业生产总量只占全国总产量的19.96%,而美国的煤炭生产企业只有200家,前8名企业在全行业的产量却在45%以上[4]。因此,从市场集中度可以看出,我国的煤炭采选业非常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其重要特征是产品的品牌效应弱,价格成为主要的竞争手段,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占有显著的市场份额,也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能对整个产业具有重大影响。
2.煤炭企业的生产短期行为
在完全竞争市场,假定煤炭生产的边际企业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分别为MC和MSC,由于生产外部性给社会带来的是负效应,故边际企业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MC
3.煤炭供需关系对价格和产量的影响
在供需关系上,我国煤炭工业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这一时期对应我国煤炭生产的计划经济时期,由国家统一安排配置各煤矿的产量,各煤矿按照计划数量进行生产,并按照需求计划统一调拨分配至社会经济各领域。
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逐步放宽对煤炭生产的控制,假定在市场化初期,煤炭行业的供给曲线为S1,需求曲线为D1,市场均衡位于E点(P1,Q1)(如图1所示)。在这一阶段,由于煤炭开采的边际企业成本(MC)低于边际社会成本(MSC),煤炭供应规模扩张,煤炭行业的供给曲线由S1右移至S2,最终市场均衡位于F点(P2,Q2)。整个煤炭市场处于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时期,其中地方乡镇小煤矿的产量增幅很快,它们与国有大矿争资源、争市场,煤炭价格逐年降低,很多煤炭企业陷入亏损的境地,特别是国有大矿由于社会负担沉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纷纷破产倒闭。这也是我国20世纪后10年,煤炭企业生存状态的真实写照。
第三阶段,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发展不可避免要增加对资源的使用,而资源利用效率低下以及存在的浪费现象,进一步刺激资源消费的增加。煤炭行业的需求曲线由D1右移至D2,最终市场均衡位于H点(P3,Q3),P3>P2,Q3>Q2。呈现煤炭生产供不应求,价格攀升的现象,这又激发了煤炭企业的新一轮超规模开采、掠夺性开发,许多已经关闭的小煤矿死灰复燃,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由以上分析可知,由于煤炭开采外部性的存在,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内煤炭供应规模急剧扩张,导致我国煤炭市场形成过度竞争的市场结构,煤炭价格不断下跌,煤炭生产企业在损害社会利益的同时,也将自身推入了困境。从21世纪初开始,由于世界能源供需形势的变化以及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煤炭的需求量增大,包括出口在内,呈现产销两旺的态势,煤炭价格走高,煤炭资源供不应求,但在繁荣背后仍然难以掩盖危机,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煤炭企业掠夺性开采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甚至愈演愈烈,煤矿安全事故增多,尤其是煤炭资源的回采率过低,不仅不符合我国和谐社会的基本国策,而且还会影响到我国长期的能源战略安全。
4.国外煤炭资源税费制度借鉴
在西方国家,矿产资源的开发历史长,矿产资源所有权以及矿产资源财产权制度建立较早。其中,与矿产资源所有人和矿业权人有关的资源税费包含权力金(Royalty)、资源租金税(Resource rental tax)、固定费(Mineral fixed fee)、红利(Bonus)、资源耗竭补贴(depletion allowance)等[5-6],我国煤炭资源税费和西方国家的资源税费制度比较[5],如表1所示。
由以上分析可知,西方国家的煤炭税费制度从矿业权出让(转让)、绝对地租(权力金)和级差地租(资源租金税)的收取,以及资源补偿机制等方面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基本上保证了煤炭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的煤炭资源税费制度与国外相比存在以下不足:(1)资源税费设计未遵循地租理论,费率和税额偏低,无法遏制“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的短期行为。(2)矿业权作为一种他物权没有人格化,轻易取得的资源往往不懂得珍惜,资源浪费严重。(3)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各项税费之间缺乏协同和调节作用。
煤炭企业生产的外部性给社会福利带来损失,使经济体系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按照福利经济学第二基本定理所述,“假定多个人和生产者都是利己的价格接受者,倘若恰当的一次总税负和转让施加于个人和企业,几乎任何帕累托最优均衡都能通过竞争机制来实现[7]”。从中可知,征税和一次性转嫁的方法就是政府以强制手段实施,基于市场机制的外部性内部化处理方法,从而减少社会福利损失,恢复帕累托最优。
二、 煤炭资源税与和谐社会构建
利用西方经济学完全竞争市场中厂商和行业市场均衡的分析手段,对煤炭资源税和矿业权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做进一步的分析。
1.厂商和行业供给曲线分析
按照我国资源税的征收原则,假定对煤炭企业按所生产的单位产品征收某一固定数量的从量税――资源税,单位税额为t,图2显示征收资源税前后,企业平均成本与边际成本以及行业的供给曲线的变化。
假定在所讨论的期间内,市场需求不变。征税前,煤炭行业的供给曲线为SS0,需求曲线为D,市场价格为P0。税前厂商的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分别为AC和MC,厂商利润最大化的均衡点在F(P0,Qi0)点,均衡产量是Qi0。征税后,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分别提高到MCt和ACt。由于行业供给曲线由厂商供给曲线叠加而成,厂商作出的最初反应是将产量降至边际收益(P0)与边际成本(MCt)相等的点Qi1。厂商产量的减少将会导致整个行业的供给减少,供给曲线由SS0左移到SS1,与需求曲线D相交于E1点,形成新的市场均衡价格P1。按照新的市场均衡价格,煤炭厂商利润最大化点在K(P1,Qi2)点。因此,从短期均衡看,征收资源税后,煤炭厂商和煤炭行业的均衡产量都下降了。
从长期均衡来看,由于征收资源税,部分按价格P1生产的厂商将发生亏损,并退出煤炭行业,行业内的厂商数量减少,市场供给曲线将在SS1的基础上进一步左移,整个行业的产量降低,价格提高。维持生产的煤炭厂商将在价格调整至与长期平均成本(LACt)相等时,达到长期的稳定均衡。
2.分析结论及政策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知,资源税在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的改革探索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征收资源税后煤炭产品供应量下降,价格提高,既可以体现煤炭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又有利于鼓励并促进人们节约资源,提高煤炭资源使用效率。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政策仍存在一些不尽如意之处,为构建和谐社会,本文对煤炭资源税的配套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现行的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明显偏低。国家虽然在2005―2006年提高了12个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但仍低于近两年的煤炭价格上涨幅度,煤炭开采中的暴利现象仍然存在。如,山西省重点煤矿吨煤平均售价由2003年165元/吨,上涨到2006年3月份317元/吨,涨幅92.1%;而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山西煤炭的资源税税额为3.2元/吨,仅占煤炭价格的1%。由图2可知,如果资源税单位税额与价格相比微不足道,煤炭企业对资源税额上调的反映就不会敏感,税收的调控作用有限,无法遏制煤炭企业的无序生产和恶性竞争。本文认为,在资源税的改革上应体现系统性和配套性,一是煤炭资源税费的改革应具有系统性,西方国家普遍实行权力金为主的资源税费制度,从而体现国家对绝对地租的所有权,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只能反映劣等煤炭资源与优等资源的级差收益,从长期来看,我国的资源税改革应通过资源税参与煤炭资源价格的形成过程,使资源的绝对地租部分能充分收归国家所有,改变无偿开采和使用的状况,如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资源税,实行税费合一等;同时,资源税还要能够调节煤炭开采企业的级差收入,将级差地租Ⅰ的部分(指因资源自然条件好、运输条件好而形成的)收归国有,这也是保护不同类型的资源同等条件开采的一个重要前提。二是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与增值税、所得税改革的配套性,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煤炭增值税税率13%,不予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而煤炭工业位于产业链的前端(在国外列入初级产业),外购资产中原材料所占比重小,固定资产所占比重大,因而可抵扣的购进额仅占产品销售收入的20%左右[6],远远低于一般工业产品70%左右的比重,课税过重,不利于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资源税的改革必须与增值税、甚至所得税的改革同步进行,在探索建立消费型增值税,将固定资产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降低煤炭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的同时,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单位税额,保证煤炭企业整体税负的平衡。
其次,现行的煤炭资源税费制度没有起到促进资源节约的作用。在计税依据上,既没有区分某一矿山的富、贫矿段,也没有考虑某一矿体开采的时间阶段,开采1吨富矿与1吨贫矿,1吨难采储量和1吨易采储量缴纳同样的资源税,无法从源头上遏止煤炭企业“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的短期行为。从理论上分析,资源税从量计征,可以作为计税依据的“量”有储量、产量、销量三种,理想的资源税应以储量为计税依据,即按照煤炭资源已探明的地质储量的动用量计税。这样,开采企业如能节约利用资源,等量的资源储量消耗可以生产出较多的产品,单位产品负担的税额也就相对较少,可以相应得到较多的利润,这就能促使企业节约、有效地利用资源。但是这种方法在实践中不易操作,难度很大,不仅要求对煤炭资源地质储量勘探准确无误,而且要求有很高的征管技术水平,但其确是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的改革方向。如果进一步加以分析,最符合资源税立法精神的计税方法,应该是在按照储量计征的基础上,以从量差额计征,将单位税额与回采率挂钩,通过制定完善煤炭资源开采技术标准,将资源储量与实际的开采量挂钩,对回采率高的煤炭企业给予降低税率等优惠待遇;反之,实行惩罚性税率,直至其亏损破产,退出行业市场。
三、煤炭矿业权与和谐社会构建
1.厂商和行业供给曲线分析
矿业权的出让与税收不同,它相当于一次性转嫁的总付税,不随产量或价格的变化而变化,是对煤炭企业征收的一笔固定费用,增加企业的平均成本。
采取矿业权出让的方式获取采矿权,厂商的边际成本MC保持不变,而平均成本由AC提高到ACt,厂商对一次性征收总付税的最初反映仍旧是生产Qi0的产量(如图3所示),因为在这一点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如果征收一次性总付税后每个厂商都能够弥补平均变动成本,则行业市场供应量维持Q0的水平不变。如果某些煤炭厂商因征税后不能弥补其平均变动成本而停产,则行业市场的供应量将低于Q0,这是短期均衡的情况。
长期来看,由于部分煤炭厂商不能弥补亏损,退出该行业,市场供给将减少,行业供应曲线由SS0左移至SS1,最终整个行业的均衡点在E1(P1,Q1)。而煤炭厂商的均衡点在B(P1,Qi1),形成新的市场均衡价格(P1),它能够弥补留在该行业内的厂商因征税而增加的长期平均成本。因此,煤炭矿业权有偿出让导致市场均衡价格提高了,留在行业内的厂商的产出水平提高了,但是,由于部分厂商的退出,导致整个行业的产量减少。另外,采取出让方式获得矿业权,厂商总的固定费用增加,平均成本增加,从产业组织上看,大的煤炭厂商由于规模经济因素,更容易生存下来,小的煤炭厂商逐步被淘汰,有利于提高整个煤炭行业的产业集中度。
2.分析结论及政策建议
矿产资源的的产权可以分解为所有权和矿业权,后者又细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都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市场经济下,为使矿产资源得到充分合理利用,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由于矿业的勘探与开发是一项需要大量资金和专业技能的工作,由国家或所有权人亲自行使探矿、采矿的职能是低效率的,所以,一般实行所有权与矿业权分离。
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4年,我国14万个矿业企业中90%以上的采矿权仍然是无偿取得的,而拥有采矿权的主体与实际生产经营者也不是统一的,80%的地方国有煤矿持有采矿权许可证,而投资及生产经营者是民营企业甚至自然人[7]。我国矿业权的制度安排起步较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通过合理的产权安排提高煤炭资源的使用效率,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合理评估矿业权的价值。矿产资源的价值归属与补偿,使得资源使用者能够获得未来收益的稳定预期,从而在当期和远期的开采效用中做出理性选择。矿产资源的总价值是经济价值(Economic Value)、存在价值(Existence Value)和环境价值(Environmental value)的总和,随着可持续发展观的推行,后两种价值会越来越大。在我国,按照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的相关规定,采矿权的价值是以矿产资源储量为参数,确定的矿产资源在投资开发后每年获得的总收入,扣除了各种投资成本及税费和合理的收益之后剩余的部分的现值之和。可见现行的采矿权价值不包括矿产资源的后两种价值,是以部分价值取代了全部价值,特别是协议出让的采矿权,从理论上就造成了矿产资源价值的缺失,由图3可知,由于采矿权无偿或低价获得,煤炭生产企业需要摊销的固定费用少,进入壁垒偏低,这是民营矿山、个体矿山与国营矿山之间长期恶性竞争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煤炭资源矿业权评估时,必须选择科学的方法,对其各种价值予以充分考虑,并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以反映煤炭开采企业真正的资源成本,增加成本约束的作用,促进其走上集约生产的道路。
其次,完善矿业权二级市场。国际上矿业权流转制度总的特点是:一级市场是矿业权流转的初始交易,由国家垄断,出让的原则主要是权力和义务一致,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二级市场是矿业权的再交易,由矿业权的受让人再行转让,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矿业法规主要是调整资源所有权人、矿业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国家收回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有利于资源的长远规划,而矿产资源的隐蔽性,决定了勘查投资的风险性(包括市场风险和资源风险),在二级市场上,通过设置矿业权,并以探矿权有偿转让为基础,国家可以将探矿的风险转移到矿业权主体的身上,配之以高收入(包括优先获得采矿权等)作为回报,实现了风险与收益的一致;采矿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是矿产资源的使用权,采矿权的有偿转让也十分必要,把矿产资源当作国家一项特殊资产,以一定的程序和合法形式通过评估价值出让给业主,在保留国家名义资源所有者身份基础上,使业主获得实质意义上的开采权,还有变卖本块段“资源”的资产的处分权。也就是矿业权由国家流转给业主、业主还可以再次流转。只有如此,业主会才会放心地按需投入、合理规划、合理开发。
最后,公平分配资源租金。自然资源的价值(租金)获得市场实现后,将由所有者、使用者、各级政府和当地居民共同分享[8]。所有者分享租金的权力来自于对自然资源法定所有权,是对其部分让渡自然资源产权的机会成本的补偿。使用者通过与所有者签约获得自然资源的一部分使用、收益、处置权,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以利润的形式分享租值。各级政府则通过征税分享租值,假如政府同时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它还可以依据所有权收取租金。如果自然资源的开采和使用增加了当地居民的就业机会,使他们的收入提高,则提高的收入可以看作是当地居民从中分享的部分资源租金。并非所有的租值都能实现,由于各种制度性因素,在自然资源使用和租金分配的各个环节,租金消散(Rent dissipation)的现象极为常见[11],这一点恰恰是需要国家在煤炭税费改革中统筹考虑的。因此,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在中央、地方、矿业集团和当地居民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合理分享资源收益的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包括使各级政府在资源租值的分配中获得更大的份额,实施财政资助、耗竭补贴政策鼓励矿业集团寻找新矿体,保证其可持续发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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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权利金;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
Abstract: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current tax system of oil and gas resources in China. That have affecte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state’s ownership of resources thorough economy, and Weakened the regulative action of grading income and the effective use of resources. Moreover have hindere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Oil-gas field Enterprise’s to a certain extent.Foreign major oil-producing countries or regions have carried out the royalty system for the oil gas resources universally, in order to keep up with the international, and Enhances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the oil-gas field enterprise and improve the current tax system of oil and gas resources. we Suggest using advanced experiences of other countries for reference and uniting oil and gas resources taxes, uniformly collecting the royalty.
Keywords: royalty; resource rent tax; mineral resource compensation
油气资源不同于其他矿产资源,随着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影响世界各国经济的重要元素,我国实行的是矿产资源税费并存的制度,凭借所有权向开采海上石油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征收矿区使用费,其他油气田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凭借政治权利向油气田企业征收资源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和油气资源与国际的逐渐接轨,现行的油气资源税费政策与国外的权利金制度有一定的差距,建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为权利金,建立油气资源权利金制度。
1 国外权利金制度
权利金(Royalty)是矿业权人向油气资源所有权人因开采矿产资源而支付的赔偿[1],它是一种财产性收费,即不论赢利与否,均需向资源所有者缴纳权利金,是资源所有者经济权利的体现,其反应的是绝对地租的概念。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权利金制度,也有称之为 “矿业税”、“采矿税”、“采掘税”、“地下资源利用付费”、“采矿特许权税”等,但其含义大体相同。它最早产生于二战前和殖民地时期,经过长期的改革和调整,权利金制度不断完善,在一些国家,为了鼓励尽最大数量地开采油气资源,防止油气田企业采富弃贫,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而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级差地租的概念,即根据油气区块内在质量差异而按不同的比率征收权利金。权利金制度已成为油气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一个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权利金的收入,在许多矿业大国中,构成了国家财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1权利金的征收方式
大多数国家石油、天然气采用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的方式征收权利金,从价权利金是指按照生产或采出的石油、天然气的价格征收一定比例的费用;从量权利金是指按照生产或采出的石油、天然气的数量征收。也有国家的权利金与利润挂钩,与投资收益挂钩,征收方式趋于多样化[2]。例如,加拿大部分省所规定缴纳的采矿税,实质上是按利润征收的权利金。
1.2权利金费率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矿业政策以及国际通行的惯例不同,各国权利金费率各不相同,大多数国家的石油、天然气权利金费率在10%-20%之间。许多国家在调整矿业权制度时充分考虑了不同资源地的生产条件、品位、质量、规模等因素,并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世界市场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如美国1996年2月8日宣布调整重油权利金征收比例的条例以及减少边际天然气的权利金的提案。规定对于加权平均API度为6的重油仅征收 0.6%的权利金 ,而对于API度为20的轻质原油征收12.5%的权利金。同时,对边际天然气田的权利金实行减免。
部分国家油气权利金费率[3]
国家 美国 马来西亚 巴基斯坦 法国 挪威 沙特阿拉伯 委内瑞拉
内陆 外海
权利金
费率 12.5% 16.7% 10% 12.5% 8%-20% 8%-20% 20% 1%-16.7%
1.3权利金的征管
由于权利金专业性强,由税务部门征收成本比较高,因此大多数国家的权利金由矿政管理部门征收。但征收级别各不相同:例如,美国分别按土地隶属关系归由联邦、州政府征收;加拿大、澳大利亚由联邦政府征收;巴西由联邦政府征收;印度由联邦征收。这些权利金进入国家财政,在财政专立账户建立鼓励油气资源勘察、开发和保护环境的基金以及作为一般用途。
2 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存在的问题
2.1资源税存在的问题
资源税是以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解资源的级差收入,按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解”的原则而征收的一种税。现行资源税是1994年开始施行的第二代资源税,与第一代资源税相比,改革后的资源税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按照销售量征税,考虑到资源条件优劣的差别,对各个矿区实行一矿一率。然而现行的资源税制在施行中暴露出与油气田企业发展不适应的问题:
(1)资源税定义为财产性收益不够准确。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定义是国家财产收益,《矿产资源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这种定义混淆了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混淆了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征税,凭借所有权征费的界限。既然资源税属于财产性收益,理应归中央所有,但却划为地方税,这与资源国家所有相矛盾。
(2) 对油气资源的差别性考虑不够[4]。考虑到不同油气田资源条件优劣的差别,对油气田企 业资源税设置了原油8-30元/吨,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的税率区间。鉴于近年来油气价格的不断上涨,国家税务局于2005年7月1日初次调整了油气资源税费率,原油调整至14-30元/吨,天然气提高到7-15元/立方千米。由于油气田开采不同时期其地质条件、开采难度、资源丰度不同,油气田产量有一个由递增到递减的过程,而资源税费率一成不变,导致油气田企业在稳产期获得超额利润,在开发后期,随着所获收益的降低,提前废弃油田,导致资源的浪费。资源税率应该按照油田开采不同时期设立不同的标准,保证油田企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现行资源税没有按油田区块划分税率。即使同一油田也有资源丰度高的区块,有资源丰度低的区块,相互之间级差收入相当悬殊,不同油田之间地质构造、资源丰度相似的区块在征收资源税方面却相当悬殊,从而导致对资源丰度不均进行级差调节作用失效。
(3)资源税从量计征不够合理。资源税征收理论上应该体现公平的原则,由于不同的油气田因储量、井深、原油性质等资源条件的不同,经济效益存在差异。第二代资源税采用从量计征,即不论盈利与否,盈利多少,都按照矿产品销售(自用)原矿产量的一定标准固定征收,与资源是否存在级差收益无关。而且在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过低的资源税率使级差收益基本流入到企业,显示不出资源税调节级差收益的职能。资源税从量征收,容易造成采富弃贫,不利于油气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而且反映不出资源市场价格的变化,不符合市场经济国家矿业税收向递增税制发展的趋势。
2.2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在的问题
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是我国矿产资源有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并以此保证国家资源性资产权益的实现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油气田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在的问题如下:
(1)补偿费费率过低。矿产资源补偿费率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高低反映的是资源供求的平衡关系,资源也是一种生产要素,也要遵循供求平衡决定市场价格的基本规则。对于石油资源来说,我国资源补偿费费率低,不足以反映国家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在性质上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相对于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权利金,而且起步费率较低,仅为1%,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甚至比一些发展中国家还要低。
(2)矿产资源补偿费名不副实。石油资源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它的消耗要得到相应的补偿,矿产资源补偿费起初的征收目的是为了补充地质勘探经费的不足,保证矿业经济及社会经济再生产的继续运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实质上是在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前提下,国家凭借矿产资源所有权地位向开发使用矿产资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相应费用的行为,从而保证其所有者权益的实现。我国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形成并初步发展起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其收入应上缴国家,归全民所有,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0条却表明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3)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有关规定油气资源不适用。首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有关减免税的情况都是涉及固体矿,在开采油气资源时,由于存在低丰度、低渗透、低产能的油气区块,导致石油企业开采利润的减少,油气开采企业无法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申请减免。其次,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不适合油气资源。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公式为: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系数。其中,“开采回采系数”适用于固体矿藏,而石油、天然气属于流体矿藏,开采时是利用地层压力将其从孔隙中抽出,每一个油气开发单元都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从开发到废弃,需要几十年的时间,这样,在这段期间内是无法准确算出其开采回采系数的[4]。
(4)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体制不合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是国家凭借所有人的身份向资源的使用者征收的,理应由代表所有者利益的政府矿业主管部门征收。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有一批市(地)、县(市)级地矿行政机构没有进入政府序列,经费没有进入地方财政,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靠自收自支解决,有的地矿行政机构过度膨胀,经费过高,存在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截留挪用的现象。
3 实施权利金制度的必要性
鉴于油气资源税费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取消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统一实行权利金制度。其必要性表现为:
(1)实行权利金制度是维护国家资源性资产权益的需要。权利金属于财产性收益,国家作为所有者让渡了油气资源的使用权,作为资源的开采者,无论盈利与否,只要开采了国家的油气资源,均须向国家付费。另外,随着国内石油大企业的海外上市,油气价格上涨所带来的超额收益越来越多的流入到国外投资者手中。摒弃旧的资源税制,建立维护国家资源所有者利益的权利金制度刻不容缓。
(2)实行权利金制度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国外主要产油国或地区对矿产资源实行权利金制度,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参与竞争与合作的机会大大增加,实行权利金制度容易被国外石油公司所接受,促进我国油气勘探开发市场的对外开放。
(3)实行权利金制度是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的需要。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费体系不仅很难适应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需要,而且税费并存导致税费之间调节作用和效力不协调,还有重复征税的嫌疑。不合理的税制加大处于开采后期的油气田企业负担,影响企业的发展。
(4)实行权利金制度是有效调节油气资源合理开发的需要。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是对油气资源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课税,这样就客观的鼓励了资源的过度开采,致使滥采富矿和采富弃贫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资源的浪费,严重影响了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合理的权利金制度,使企业尽量充分开发油气资源,提高油气田企业的总收益。
4 实施权利金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
(1)权利金费率的确定。鉴于目前油气资源税费过低给国家利益带来的损害,权利金费率应高于现行资源税费之和,维护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费率的制定应具有灵活性,能够反应油气价格的变动,同时为了起到级差调节的作用,建议采用滑动税率。适当的权利金费率可促使油气田企业合理充分的开发资源,避免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而造成资源浪费,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
(2)权利金的征管部门。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分别由矿业主管管部门和税政部门征收,实行权利金制度后,将由代表所有者国家利益的政府矿业主管部门征收,上缴财政。由于权利金征收的专业性强,这就要求,矿政部门的征收工作与矿业权管理相结合,提高效率,税政部门放权后,做好善后工作。
(3)权利金的使用方向。建议权利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平衡中央与地方在油气资源收益上的利益关系。考虑到国家具有资源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国家财政应把部分权利金用于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以及资源保护,保证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划归地方的权利金主要应用于补偿油气资源开发对地方环境的破坏,另外地方政府可用来发展本地经济,促进资源地由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4)权利金的优惠措施。为了鼓励资源条件差、处于开发中后期的油气田、边际油田等低收益或高风险油田的勘探开发活动,促进油气资源的有效利用,在权利金的设计上要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上述油气田企业权利金的征收上采取减征或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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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汽车;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 F810.42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0)02-0085-09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工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人们对于汽车的消费需求也越来越大,而且这种需求的增长已呈加速态势。当人们在尽情地享用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汽车带来的便利与舒适时,殊不知汽车已成为环境过度污染和能源过度消耗的“罪魁祸首”。正是因为能源和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提出了“节能减排”的目标。税收政策作为政府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有能力也有义务发挥积极的调控作用,已是世界上众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不争的共识。因此,发达国家针对汽车使用的税收政策都无疑承担着利用其杠杆效应来进行“节能减排”的光荣使命。所以,通过对发达国家汽车税收制度的剖析,我们可以进一步明确我国汽车税费政策优化改革的方向和步骤。
一、发达国家汽车税收制度
1.美国汽车税收制度
美国的汽车相关税收体系错综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进口关税、汽车生产的税收优惠、消费者的购车优惠以及替代燃料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美国联邦政府和50个州都有权对汽车和油品征税。为了加倍提高燃油的经济性,美国政府早在1978年就出台了强制性的汽车燃油效率标准(CAFE标准)法案,为汽车税收提供了政策背景。该法案规定,乘用车的油耗限值为27.5mpg(27.5英里/加仑,相当于8.55升/100公里)。2007年,美国的能源独立与安全法EISA(Energy Independence and Security Act)更是要求:到2020年,将乘用车和轻型货车的平均油耗水平提高到30mpg。而奥巴马国家法案(Obama National Program)于2009年5月宣布:不仅要将该油耗目标提前到2016年实现,而且各州必须服从和执行该法案,以避免出现各州各自为政、单独出台法规的混乱局面。①很显然,美国政府已清楚地认识到,汽车燃油效率标准(CAFE)必须成为更加全面的能源及气候政策体系的一部分,该政策体系应全面考虑汽车、油品和消费者行为三大因素。从1975年至1984年间,CAFE的实施使美国汽车燃料经济性提高了将近一倍。仅2000年,由于CAFE标准的实施,美国就节约了1.9亿吨的原油和920亿美元的费用。目前具体来说,美国汽车进口环节的税费主要是指美国政府在汽车进口时征收的关税和其他费用,对于大多数进口商品,都是从价征收的。对于不能按照FTA(FREE TRADE AGREEMENT)自由贸易协定免除关税的商品,征收的关税和费用如下,关税方面,乘用车为2.5%;货车为25%,其他费用方面,海关处理费为0.21%(海关处理费按照整批货物总价值来征收,最高可征收485美元);港口使用费为0.125%。美国汽车生产的税收优惠主要是指由于投资先进能源所给予的生产税收优惠提高到30%,包括插电式汽车的生产。这项税收优惠已包含在复苏与振兴法案(ARRA)中。尽管美国联邦政府给予企业研发投资的税收优惠可以激发企业对新技术开发的投入,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美国的汽车公司大都在亏损中经营,很难甚至是根本不可能从这些税收优惠中获益。而新技术则在研发与市场接受之间面临“死亡之谷”。第一个车型年及销量的增长对于降低新技术的成本至关重要。虽然消费者可以从日后节省的燃油成本中得到回报,但大多数消费者仍对产品的价格固执己见。税收优惠是鼓励早期购买者的重要手段,能够部分地抵消先进技术车辆的成本增加。目前,美国政府大力推行的投资达30亿美元的奖励“车辆报废(cash for clunker)”项目可以说是卓有成效。虽然这个方案严格来说算不上是税收优惠项目,但却体现了针对消费者的优惠对引导购车行为的作用。消费者的购车优惠主要包括,在2005年12月31日后购买或开始使用的混合动力车可抵扣最高3,400美元的联邦所得税;在2005年12月31日后购买或开始运营的清洁柴油车可抵扣最高3,400美元的联邦所得税,但该税收优惠将会在某一制造商生产了60,000台符合优惠条件汽车后逐步淡出;对于电池容量在4至16千瓦时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给予最低2,500美元,最高7,500美元的优惠(电池容量每增加一千瓦,优惠则递增417美元);在2005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购买压缩天然气汽车(CNG)――替代燃料汽车可抵扣最高4,000美元的联邦所得税。油品与基础设施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将对每加仑燃料征收18.4美分的联邦燃油税作为公路信托基金,用于维修道路;对替代燃料(掺烧乙醇)给予每加仑4美分的税收减免。②美国的燃油税比世界其他国家的相对要低。但燃油税是刺激消费者购买燃油经济性好的汽车的最经济有效的方法。目前,美国的“油老虎”税只是影响到燃油经济性水平未达到22.5mpg的轿车(综合工况)――占全美汽车销量极少的份额,而占据了美国轻型车54%市场份额的SUV车尚处于豁免之列。美国政府现在正研究将“油老虎”税扩展到SUV车,进而使其从原来只影响少数车的税种转变为针对大多数燃油经济性水平低的新车的普遍税。毫无疑问,由此而引起的油价的变化必然会影响汽车消费者选择的方方面面:汽车的排放、保养、行驶里程和驾驶习惯等等。
美国政府在汽车税收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方面,已形成了以下共识:促进交通能源的多样性能够帮助社会实现加强能源安全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国家目标;虽然有些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的是某些特定的技术,但从总体而言,美国整体的税收政策应本着技术中性的原则;税收政策是能够加速先进汽车、替代燃料及其基础设施引入的有力工具;消费者的理解和参与,对于将先进汽车引入市场是非常必要的,而合理的税收政策则将可以起到关键的作用。
2.德国汽车税收制度
德国汽车相关税收制度较为复杂,主要有:汽车税收(包括对汽车所有权和使用权征税;根据排放等级、燃料类型和二氧化碳排放量确定税率;车辆购置增值税)、燃料税收(包括对汽油、柴油和天然气适用不同的税率以及燃料增值税)以及基础设施占用等几个方面。汽车相关税费收入,在德国联邦预算中,是继增值税和工薪税之后的第三大收入来源,约占10%。德国汽车相关税费(不含车辆购置增值税)主要包括:燃料税、车辆所有权年度税、燃料增值税和商用卡车通行费。以2008年为例,德国汽车相关税费收入达526亿欧元,其中卡车通行费(不含系统成本)27.43亿欧元;燃料增值税65.59亿欧元;车辆所有权税88.50亿欧元;燃油税345.21亿欧元③。其构成变化大致如下图。
由上图,我们不难看出,燃料税是汽车相关税费收入的最主要来源,约占65.5%。燃料税收入得益于相对稳定的固定税率,其税率根据燃料类型确定,是固定的。我们可以通过了解德国燃料价格的构成,来分析研究燃料税收的特点。以德国2009年6月的燃料价格(单位:欧元)为例:表1. 德国2009年6月燃料价格表单位:欧元
很显然,在德国,除了燃料净价外,消费者还需支付增值税以及燃料税。而燃料税几乎占据燃料价格的1/2。同汽油相比,柴油的税率相对较低,天然气的税率则更低。柴油的低税率得益于政府支持商用车辆发展的一般原则。但在现实状况中,柴油的优势已部分为较高的所有权税率所抵消。燃油税的差异对现有乘用车的类型产生了影响。这可以从2009年1月德国已登记的乘用车保有量的构成反映出来,乘用车的总数约为4,100万辆,其中柴油乘用车为10,290,288辆,约占25%;汽车乘用车为30,639,015辆,约占74%;使用天然气和其他燃料的乘用车各为306,402辆和85,466辆,其所占比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④。可以看出,柴油乘用车占有较高的比重与其较低的燃油税率是密切相关的。
至于车辆所有权税,则出现了一些变化。原有的乘用车所有权税(2013年以前有效)是根据发动机排量和排放等级征收,每100ccm及其以下部分的发动机排量税率,如下图表所示。表2. 德国2013年以前乘用车所有权税表
相对于柴油车,目前欧Ⅲ及以上排量汽油车的税率约低56%,这样较高的柴油车税率在一定程度上就抵消了柴油燃料税的低税率优势。而现有的乘用车所有权税(2009年7月1日起新登记车辆实施)则是根据发动机排量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其具体规定如下:基础税方面,每100ccm及其以下部分的发动机排量税率为,汽油:2.0欧元;柴油:9.5欧元,二氧化碳税方面,免税界线的规定如下,自2009年开始为120g CO2/km;自2012年开始为110g CO2/km;自2014年开始为95g CO2/km。超出免税界线,则采用线性累进税率,即2欧元/g CO2/km。很明显,现有的乘用车所有权税规定于2009、2012和2014年分三个步骤,强化了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为计税基础的制度,并从2009年开始采用导入系统,到2013年使全部现有车辆均纳入制度管辖范围。我们可以通过根据排放等级确定的年度所有权税与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为基础的制度的对比,探寻出德国汽车税收制度发展变化的特点。表3.德国年度所有权对比――汽油乘用车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修订后的税收制度对发动机排量较小的汽油乘用车更为有利,大排量的汽油乘用车则要缴纳更多的税款;而柴油乘用车因针对其发动机排量的低税率而收益。
在德国,商用车辆(包括卡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和厢式货车)所有权税是按照重量、排放等级以及噪声类别计税的。其每200kg及其以下部分的税率如表5所示: 表5.德国年度所有权税对比――商用车
可以看出,在商用车辆的税费中,其年度所有权税非常微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表明德国政府已经把商用车辆看作是国民经济的生产要素。但商用车通行费在其税费中则占有较大的比重。德国商用车通行费是按照汽车轴数、排放等级和行驶里程数计算的(自2000年开始生效),如表6、表7所示。表6.按照商用车轴数计征的通行费
德国商用车每年商用车通行费总金额可达33亿欧元(不含系统成本),其系统成本相当高,2008年为6亿欧元,而且实施动态收费制度,最近的通行费金额已经提高。按照规定,来自商用车通行费的净收入全部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其中公路约占51%;铁路和水路约占49%。从德国商用车通行费的计征规定可以看出,根据现有(新)标准征收的通行费要比原有标准高出许多,低排放等级的商用车辆的通行费增幅最大,排放标准低于欧Ⅲ的车辆每年需要缴纳的通行费要高出很多。按照商用车排放标准征收商用车通行费的制度巩固了商用车向环境友好车辆发展的趋势。这可以从商用车保有量的变化反映出来⑤(如表8所示)。表8.不同排放标准商用车辆保有量的比例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德国车辆税收制度的主要通用准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标准化和有效性。即要在联邦级别上来建立制度,规范制度,并且要易于管理,易于实施,清晰透明。
(2)一致性和稳定性。即征税要平等,要建立长期导向的制度基础。
(3)车辆保有量整合。即逐步淘汰原有税收制度,新车立刻实施与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关的制度。
(4)技术中立。即无市场扭曲,具有明确期限的鼓励措施。
(5)使用付费的原则。即按行驶里程支付税费。
(6)成本回收原则。即确保联邦预算水平,不会因经济和社会原因导致流动性负担过重。
因此,德国政府在汽车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方面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即遵循汽车税收制度设计的主要准则;汽车税收制度绝对不可以阻碍经济的发展;将汽车税收的重点放在汽车的使用上而不是购置上;燃料税似乎与车辆的实际使用关系最为密切;汽车税收制度必须融合到一个综合的税收战略之内;必须根据各种运输方式的显著效能特征支持其发展。在整个汽车运输业内采取系统方法是确保效率的根本。
3.日本汽车税收制度
日本的汽车税收约占日本总体税收的10%。以2008年为例,日本汽车用户的税金负担高达约8万亿日元(如表9所示⑥)。表9. 日本汽车税收站总体税收的比例
日本的汽车税收有多达9个税种构成,涵盖了汽车的购置(购买)阶段、保有阶段和行驶阶段。具体来说,在购置阶段,主要有汽车购置税和消费税两种。其中,汽车购置税规定,乘用车按照购买价格的5%征收;而商用车和微型汽车(排气量在660cc以下)则按照购买价格的3%征收。消费税规定,按照汽车购买价格的5%征收。在保有阶段,主要包括汽车税和微型汽车税两种。其中,汽车税规定,乘用车根据排气量课税;商用车则根据装载量课税,具体分别如表10、表11所示。表10. 乘用车汽车税
微型汽车税规定,微型乘用车每年计征7,200日元;微型商用车每年计征3,000日元。汽车重量税是根据车辆的重量课税的,具体规定如表12。 表12.汽车重量税
在汽车行驶阶段,政府还征收挥发油税、地方挥发油税、轻油交易税和石油天然气税。其中,挥发油税为每公升汽油征收48.6日元;地方挥发油税为每公升汽油征收5.2日元;轻油交易税为每公升轻油征收32.1日元;石油天然气税为每公斤液化石油气(LPG)征收17.5日元⑦。
很显然,日本的汽车税收不仅复杂而且繁重,纳税人只要保有车辆,即使不行驶,亦需缴纳高额税金。2008年,日本汽车税收各税种收入大致如表13所示。表13.日本2008年汽车税收构成表
在日本汽车税收中,有6项税目是为确保满足道路修缮财源而设的,分别是汽车购置税(商用车及微型汽车除外,税率为3%)、汽车重量税(税率为2,500日元/0.5吨)、挥发油税(税率为24.3日元/公升)、地方挥发油税(税率为4.4日元/公升)、轻油交易税(税率为15.0日元/公升)和石油天然气税(税率为17.5日元/公斤)。但是,日本政府可以根据须紧急修缮道路的资金需要,在上述基本税率上外加暂时税率的“暂定税率”进行征收,并且该情形已持续了30年以上,所以上述六项税目的现行税率分别为,汽车购置税5%、汽车重量税6,300日元/0.5吨、挥发油税48.6日元/公升、地方挥发油税5.2日元/公升、轻油交易税为32.1日元/公升、石油天然气税17.5日元/公斤。
为了贯彻保护环境的政策,日本政府针对环保型汽车的汽车重量税及汽车购置税采取了一定的减免措施(实施期限分别是:2009年4月1日-2012年4月30日和2009年4月1日~2012年3月31日),⑧如表14所示。表14.日本对环保型汽车税收优惠表
此外,日本政府还大力推行购买环保对应车的补贴制度(实施期限为2009年4月10日~2010年3月31日),详见表15所示。
目前,日本政府对汽车税收制度改革的基本设想是,简化及减轻复杂且繁重的汽车相关税收,即根据“简化、减免、环保”的宗旨,将现行的9种税目的税收体系简化为购置、保有和行驶阶段各为一种税目的税收体系。
二、我国汽车税收制度
我国的汽车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对汽车产品计征的税收;对原油、燃气、成品油计征的税收,涉及到的税种如表16所示。表16.我国汽车税收的相关税种表
在对汽车产品征税方面,目前,我国汽车税收收入(不含增值税)约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 2.8%,以2008年为例,税收总收入为54,203亿元;而汽车税收收入为1,502亿元,其中,消费税(汽车)368亿元;车辆购置税990亿元;车船税144亿元。⑨
消费税(汽车)的征税范围覆盖了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因为近10几年来,我国的汽车保有量一直在高速增长,汽车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所以,对汽车征收消费税是按照“大排量多负税、小排量少负税”的原则,分别设置高低不同的税率,以体现其促进环境保护的征收目的。这可以从我国汽车产品消费税税率的变迁反映出来。表17.我国汽车消费税税率及其变化
我国的车辆购置税是由车辆购置附加费“费改税”转变而来的,是对单位和个人购置并自用应税车辆征收的一种特定行为目的税。其收入主要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其征收范围要比消费税大,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基就是应税车辆的销售额。其基本税率为10%(其中1.6升以下乘用车于2009年1月20日~12月31日期间减按5%征收)。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我国车船税是按年度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于2007年由以前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而来,并在税额幅度上进行了调整,即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的加权平均税额提高一倍,每年税额幅度都以660元为最高限,如表18所示。 表18. 我国车船税表
在对原油、燃油、成品油征税方面,政府于2009年1月1日取消了养路费等收费,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税额(详见下表)。其征税范围涉及到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增加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作为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建设资金。表19.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及其变化表
至于资源税,我国政府规定,对原油的征税幅度为8元~30元/吨;对天然气的征税幅度为2元~15元/千立方米。而有关增值税方面,政府规定,原油、人造原油和成品油的税率为17%;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和棕榈油的税率则为13%。
三、我国现行汽车税费制度的评议及优化建议
1.我国现行汽车税费制度的评议
(1)汽车税制结构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缺失
发达国家将汽车税收分为3个阶段,即购置阶段、保有阶段、使用阶段。汽车购置阶段的税费是车主为获得新车合法拥有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汽车购置阶段税费对汽车需求影响最大,因此发达国家都通过调整汽车购置阶段的税费标准来达到鼓励汽车工业发展的目的。其在汽车购买阶段设置税费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普遍把汽车与其它商品同等看待,征收相同的税种,采用相同税率。汽车保有阶段的税费是车主只要还拥有汽车, 无论使用与否都必须按月或年缴纳的费用。对汽车保有阶段税费的征收,最初更多是出于对车辆日常管理业务费用的需要,目前发达国家利用这一杠杆来达到鼓励省油、清洁汽车的保有。汽车使用阶段的税费是车主在使用汽车时要付出的费用,如燃油税等。国外汽车税收的重头在燃油税,我国的情况正好是倒过来的,在车辆购置阶段所交的税款所占比例很大, 由于这样的税收政策,虽然油价在不断上涨,仍然有很多购车者通常只考虑购买的一次成本,所以很难起到靠税收来调节消费和使用的效果,汽车税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也就无从谈起。
(2)尚未建立以油耗/CO2排放为基础的汽车税费体系
目前欧洲国家的乘用车税收均逐步把CO2排放或者油耗作为全部或者部分的汽车税收征收基础,而我国乘用车的消费税主要以排量分档征收。虽然消费税通过对乘用车按排量大小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拉大了不同排量乘用车的税率差距,加大了大排量和能耗高乘用车的税收负担,相对减少了小排量车的负担,但尚未直接与油耗挂钩,因此促进节能减排的力度有限。而车辆购置税统一按车价的10%征收(1.6排量及其以下的乘用车暂停征收),也未能有效发挥引导节能减排的作用。
(3)汽车使用收费项目繁多不利于汽车消费
我国的养路费原来是地方政府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改为燃油税之后,就成为国税,地方所需要的养路费用需要中央拨给。现在所有的汽车税收(增值税、消费税、车船税、购置税)都是国税,税是中央收了,事还要地方来干,所以,地方政府不得不在公路收费上打算盘,对汽车使用征收诸多收费,部分地方甚至存在对汽车乱收费的现象。如成品油税费改革虽已取消养路费,但具有养路费性质的每月固定缴纳的通行费仍未被取消,而且收费站点多,收费标准高。地方诸多收费影响汽车消费环境,与当前国家扩大内需的国策相悖。
2.我国汽车税费政策的优化建议
促进汽车税费政策优化应把握以下两个原则,第一,调整汽车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原则。汽车税费政策应使汽车产业结构向节约能源的方向调整,并引导节能型汽车的消费,形成合理的消费结构。第二,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节能的税收政策, 不能以抑制汽车产业的发展为代价,必须使汽车产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尤其是要对汽车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等予以税收和财政上的支持。遵循这两项原则,我国汽车税费政策的优化应采取以下步骤:
(1)改革汽车税收结构,降低汽车购置环节税负,适当提高汽车使用环节税负。降低汽车购置环节税负,可以有效地促进汽车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发挥汽车消费在带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而提高汽车使用环节的税负,则有利于推动车主理性消费。目前我国的汽车税收体制存在购买和保有阶段税率比重过高、使用阶段税赋过轻的问题。为达到“鼓励消费,限制使用”的政策目标,可考虑适当调整汽车税费结构,降低生产阶段的税收比重,提高保有阶段的税收比重,使汽车税收体系形成一个前松后紧的体系。
(2)尽快出台与油耗挂钩的奖罚税政策,逐步引入以油耗/CO2排放为基础的汽车税费政策体系。借鉴国外经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积极研究并逐步引入汽车主要税种与油耗/CO2排放直接挂钩的征收方式。在汽车的购置环节,鉴于消费者对于税率比较敏感,所以建议参照美国“油老虎税”的做法,对购买达到燃油经济性限值标准汽车的消费者,直接减免车购税;对购买未达到经济性限值标准的消费者,则加征车购置税,以期在销售环节中抑制非节能性汽车的消费,鼓励节能汽车的消费与使用。同时,在汽车的保有环节,调整现行消费税的税率水平,提高大排气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适当降低小排气量汽车税率, 对节能减排效益明显的新能源汽车实施零税率的消费税政策。
(3)出台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税费政策,重视汽车使用环节的税收消费替代效用。所谓的税收的消费替代是指税收对消费者选择商品的影响,当政府对新能源汽车免税后,会引起新能源汽车的相对价格下降,从而导致消费者在消费时尽量减少对价格高的非新能源汽车的购买量, 相应地增加价格相对较低的新能源汽车的购买量。从社会的供给、需求角度看,消费者的需求直接影响着生产者的生产决策,生产者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会相应改变商品种类的生产。可见政府的汽车税收政策的变化影响着汽车消费者需求的变化,也从另一个方面影响着汽车的生产结构。
综上所述,我们要促进汽车产业的持续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就必须要运用政府这一“有形之手”去牵动市场这一“无形之手”,使市场主体――企业既有节能动力,又有减排能力。不容置疑,我国的汽车税费政策,不仅是政府的“有形之手”,也会成为政府的“有力之手”,在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能对我国汽车产业的飞跃和发展施以有力的“一掌”。
[注 释]
①美国汽车制造商协会(AAM)。
②美国汽车制造商协会(AAM)。
③德国联邦统计局。
④德国联邦统计局。
⑤德国联邦统计局。
⑥日本财务省。
⑦日本汽车工业协会(JAMA)。
⑧日本汽车工业协会(JAMA)。
⑨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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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ing for Reference the Automobile Taxation System of Developed Countries to Optimize China’s Automobile Taxation Policy
Yu Wen1,Fang Zhong2
(1.The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100862,China;2.Tsinghua University,Beijing 100084,China)
【关键词】 油田企业; 税费政策; 优化建议
国内油田企业的产生、成长、发展路径和方式表明,其每一步发展和壮大都离不开政府税费政策的系统扶持和优惠鼓励。油气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内油气资源品位逐步下降、油气生产环境日趋复杂以及开采成本的刚性上升都将不可逆转。尤其是在目前国内东部主力油田普遍进入“三高”到“四高”中后期开发阶段,油田企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着诸如资金、资源和环境等内外部因素的严重制约和严峻挑战。如何充分利用现行税费优惠政策以及如何积极为政府制定有利于油田企业持续发展的税费制度和税费体系提供参考,成为油田企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油田企业现行税费制度内容与特点分析
(一)油田企业现行税费制度内容
油田企业在整个油气勘探开发和生产经营业务链条中,需要缴纳的税费种类涉及21项,其中税收类13项,费用类8项。以中石化油田企业适用的税费体系为例(图1)。
从图1例示可以看出,国内陆上油田企业适用的税费种类主要发生在开发生产阶段,除所得税外,其他税费种类都是按收入计征。
1.油气勘探阶段,围绕油气发现,从费用支付目的看,油田企业主要承担5项费的支出,主要有: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2.油气开发生产阶段,油气田承担的税费种类15项,其中税收类12项,费用类3项。可以说,除所得税和各种价款、使用费外,大部分的税费种类发生在油田企业的开采阶段。
3.核算收入所得阶段,就企业形成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油田企业现行税费制度的特点分析
国内陆上现行油田企业税费制度和税费体系呈现如下特点:
1.国内尚未制定专门针对陆上石油工业的石油财税制度和税费体系,目前所适用的仍是通用工业税制加特定税费项目。
2.用于调节政府与石油企业利益分配的财税手段较为单一,且除所得税与利润挂钩外,其他税费项目均调节生产收入,不能充分体现不同石油区块资源禀赋的差异。
3.现行税制下的税种和税率设置与油田各区块所处的勘探开发阶段和资源品位关联度不大,不利于目前国内大部分边际油田和区块的有效勘探与开发。
4.由于现行分税制模式的实行、税费制度的不够完善,以及税费种类设计的不尽合理,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国内油田企业内部税负相对较重,也不利于油田所在区域地方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
二、税费政策与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我国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用是组织财政收入,维护国家政权,调控经济运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对油气田企业征收税费除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外,还可以促进对油气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油气资源作为国家的战略性资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血脉。针对油气田企业的特点,制定合理完善的税费政策,征收适量的税费,一方面用于支持国民经济建设,一方面用于回馈油气田企业,并制定合理的补偿机制,促进油气田企业加大勘探开发投资力度,为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引进新设备提供资金支持,促进企业向边际油气田要效益,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油气田企业更新改造老油区,加大勘探开发新油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既增加了企业利润,也增加了国家税收收入,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实现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与税收政策良性循环,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
三、现行税费政策中制约油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分析
(一)递减税为主的税费制度和体系设计理念不利于油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与国外通常设计并实施的专一性石油税费制度相比,现行国内陆上石油税费制度的理念和税费体系设计存在着不利于企业持续发展的制度缺陷:
1.现行税费制度及税费体系递进性较差、递减性较强。这一制度缺陷造成了油田企业税负程度的不统一,导致了“资源好收益高,资源差收益低”、“鞭打快牛”等不公平竞争现象。据测算,在现行税费制度和税费体系下,由于资源禀赋的差异,不同油气田企业的上游板块年收益率相差在10%~20%之间,且差异呈扩大趋势,影响了油气田企业对资源禀赋较差油气田开发的积极性。
2.重视绝对地租征收、弱化级差地租调节。现行税费体系设计中,资源性税费基本是以统一的、明确征缴的、体现为绝对地租性质的资源收入,而对资源级差地租的调整,往往是通过资源性税费中的一些优惠性规定来体现,如资源税、矿补费等,石油特别收益金更是价格上涨收益的绝对征收,不体现任何级差收益调整。
3.石油特别收益金的高强度统一征收,削弱了以东部老区勘探生产为主的国内油田企业的发展后劲,制约了对边际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二)资源税费种类多,设计复杂,存在重复征收问题
油气资源税费制度设计不合理,存在重复征收问题。我国现行油气资源税费种类繁多,主要有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等,加重了石油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石油行业可持续发展,不利于石油资源的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按照地租理论,征收资源税是绝对地租和第一级差矿租,主要与资源的性质及资源禀赋等客观因素相关,体现的是国家对资源所有权征收资源税,等同于矿产资源补偿费,而国家对油气田企业在征收资源税的同时,还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这就出现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还与矿业权费、探矿权费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重复征收。加上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影响了油气田企业的资金积累,间接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分税制模式加大了油田企业经营成本
现行分税制体制采取的是按税种划分的方法,实际运行中呈现中央税种少金额大、地方税种多金额小的特点。中央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等。地方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小税种。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省级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跨区经营造成的税收征管与税源背离主要表现为税收由生产、经营税务发生地向注册地、机构所在地等的转移。税源地地方政府收入短缺,必然出现与国税争抢税源的现象。地方政府往往通过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型基金等形式出台相关政策,势必进一步加大国内油田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分税制模式下,过低的地方政府收益比例不利于油田企业生产环境的改善和资源型城市的转型
以国内某油田企业为例,在现行的分税制征管模式下,2005―2009年,油区所在地政府财政收入占油田企业总缴纳税费的比例仅为5.05%,中央、省分别占总金额的83.02%和11.93%,都远高于油区所在地政府的占比。从油价稳步攀升的2005―2008年,油区地方政府税费所得的比例实际是不断下降的,油价最高的2008年,油区地方政府税费所得比例降至最低,仅为3.86%。
在油区地方政府难以稳定获得资源开采税费所得的状况下,地区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变相依赖或转嫁给油田企业的方式实现的,地方政府在油区管理和投资建设方面的“越位、缺位、不到位”现象处处可见,加大了油田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复杂性。在当前东部油区政府普遍面临资源型城市转型的难题下,资源开采税费收益采用的现行分税制模式将面临更大的可持续发展难题。
(五)缺乏针对老油田开发和边际资源利用方面的配套优惠措施
油气田企业从开发至枯竭要经过上产期、稳产期和递减期等几个阶段。稳产期油气田效益较大,递减期尤其是后期油气田企业开发利润逐步降低,最后在不获利的情况下被废弃。按目前的税费政策,从稳产期到递减期乃至濒临枯竭时,企业适用税率基本一致,这导致油气田企业在开发后期要么亏损生产,要么在还有较高技术采收潜力的情况下提前废弃油田,必然影响油气资源的有效利用。
受特定地质条件的影响,国内探明的油气资源多数是难动用资源,这些边际储量的开发既需要先进技术的支撑和灵活的机制,也需要税收政策的支持。通过减税,会降低边际油气资源开采成本,使一些常规下无效益的油气储量进入可采序列,从而促进这些低品位资源的开发利用,保障中国油气安全。国内现行税制中缺少鼓励劣等油气资源开采的系统财税优惠政策,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六)缺乏针对油田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财税扶持和税费优惠措施
由于油气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全球油气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性,当前世界上知名的任何一家从事油气勘探和生产业务的石油公司,无论国内资源状况如何,都有“走出去”的内在动力和发展经历。国内油田企业在资源日趋劣化、接替日趋艰难的状况下,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已成为维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和共识。然而,当前针对国内油田企业“走出去”战略的系统财税优惠政策扶持的制度体系和配套措施还有待建立和健全。
四、油田企业可持续发展税费政策的优化建议
(一)建立以递进税(所得税)为主的石油税费体系
税制的递进性与递减性反映了油田项目盈利性与政府税费所得的关系,递进性税制下,项目盈利性越高,政府获取税费所得的比例越高;递减性税制下,项目盈利性越差,政府税费所得的比例越高。通常,对油气收入征税的比重越高,税制的递减性越强;对油气利润所得征税的比重越高,税制的递进性越强。国际上通行的税制设计理念是强化递进性税种,弱化递减性税种,鼓励油气开采企业获取最大限度的石油开采收益。在当前油气资源条件不容乐观、勘探开发难度逐年加大的情况下,为保障国家石油安全、促进油田企业持续发展和公平竞争,应逐步降低现行税费制度的递减性,促成以企业所得税为主、取消特别收益金、扩大税费优惠政策等递进性税费制度的建立。
(二)进一步完善和健全适用于油田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制定并实施有利于国内边际区块、低品位和难动用资源有效开发和利用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建议区分油田所在的区域、资源条件、地质条件和开采阶段等不同因素,对油田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实行差别动态所得税税率,如油田处于原油产量递减中后期及新开发的油田,实行20%的低税率;对三次采油、综合含水95%以上的油田、特稠油、沙漠油田、滩海油田、湖区油田和低渗透稠油等非常规油田开发和边际油田,可实行5%~10%所得税税率;对企业开采低品位油气资源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免征低品位油气资源的资源税等。
2.针对国内油气田企业的海外项目,建议尽快完善境外所得多重抵免政策和油田弃置专项资金政策;修订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五个优惠目录,考虑石油石化行业特点并增加石油石化行业专项设备清单。
3.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专用生产设备及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研究费用,扩展各类优惠目录的减免领域、减免目录和减免力度,以促进石油行业改进开采技术,提高盈利能力。
(三)整合资源税费征收,加大优惠范围和力度
1.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综合考虑,合并纳入资源税,简化税制、避免税费重复征收。
2.建议扩大资源税优惠项目,加大优惠力度。将滩海采油、高含水区块采油等纳入资源税优惠项目并提高优惠力度。鼓励油田企业加大对开发难度大、投入高的低渗透、高含水、复杂断块等难动用储量的开发积极性。
3.建议对统一后的资源税实行滑动比例征收。实行差别征收率和滑动比例征收率,可以考虑以油价和油气田上一年度的收益率为滑动参数,以便更好地体现因资源条件不同对级差收入课税的资源税税收杠杆作用。
(四)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降低征收比率
自2006年征收特别收益金以来,石油行业税费大幅增加,利润大幅下滑,现金流紧张,严重削弱了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使新的资源税征收政策实施后企业税负处于可承受的范围内,建议适当调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由现行起征点40美元/桶提高到70美元/桶,提升油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从促进油田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建议考虑将特别收益金留归企业,建立专户,成立风险防范基金、企业勘探开发基金、新能源研究基金或走出去战略发展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五)重构分税制,加大油区地方政府税费所得比例
现行分税制下油区所在地政府过低的资源税费所得比例,影响和危害深远。建议以目前新疆试行的资源税改革为契机,大幅调整地方政府占资源开采税费所得的比重,建立地方政府税费占比与资源开采收益状况的动态调整机制,基本占比15%,资源开采收益状况越差,占比越高。实现方式上,建议以资源税为主,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后,调整地方中央分配比例,更多倾向地方,消费税划归地方共享税。
(六)完善与“走出去”战略相关的配套优惠政策
国内油田企业的“走出去”战略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选择,为此,国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配套完善的系列财税优惠政策给予扶持。如,“走出去”的国内财税政策支持、“走出去”的国际税收协定支持、“走出去”的弹性税收管理和境外投资税收服务、“对中国企业在境外的应税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优惠政策,以及各种信贷、保险扶持,海外风险勘探基金的建立等。
(七)建立油田企业的资源开采补偿和风险储备机制
要尽快建立有利于促进油田企业可持续发展、资源型城市转型的企业资源开采补偿机制。首先,建立企业废弃恢复保证金制度。设置油气田废弃恢复专项基金,用于油气田开采寿命期结束后的设备清理和环境恢复,走一条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其次,建立油气储量资源耗竭补贴制度。设置专项储量发展基金,企业每生产一桶油气当量可计提0.5-1美元/桶,逐年专户累计,或者按油气销售收入提取一定比例计入油气成本,形成专项储量补偿基金,专门用于勘探投入与勘探新技术投入等,从而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再次,设立安全生产储备基金。鉴于油田企业属于高危行业,应鼓励油田企业根据自身生产安全需要,每年提出一定比例的油气销售收入,计入油气成本,形成重大安全事故专项储备基金,以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事故对油田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带来的恶性冲击。
五、结论
随着世界石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现行税费政策不利于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有必要结合我国油气田企业的现实处境和国家油气资源现状,深化油气田企业税费政策改革,完善税费体系,为我国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保障石油安全,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更好保障。
【参考文献】
[1] [美]Daniel・Johnston.国际油气财税制度与产量分成合同[M].朱起煌,译.北京:地震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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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席斯. 十二五重构分税制 物业税最缺信心[N]. 经济观察报,2010-9-20.
税费网上支付
税费网上支付是中国电子口岸的配套服务项目之一,它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平台将海关业务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相互连接起来,为用户提供准确、快捷的网上缴税服务。
该平台由海关业务系统、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和银行业务系统三个部分组成。企业进行电子申报后,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查询税费通知,并在网上支付指令。银行接到支付指令后,直接从企业的预储账户中预扣税费(即冻结税款,并未正式划账)。预扣成功后,企业即可直接办理相关通关验放手续。海关验放货物后,系统会自动发送实扣通知,银行随即进行实扣(即正式划账),并在核对无误后划转国库或海关收费账户,而海关则凭银行的实扣成功回执自动进行税(费)单核注。
这一工序简化了税费缴纳作业流程,减少了企业在海关现场和银行之间往返的次数,在降低贸易成本、缩短通关时间方面颇有优势。此举措还打破了传统缴税方式的空间局限,支持“异地支付”,减少了异地报关的成本和手续;同时,配套实行的“5+2”工作制度也突破了柜台营业的时间局限。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综合管理效能因之得以提高,政府对企业的“一站式”服务也相应得以实现。
税费网上支付担保
网上支付系统直观易学,操作简单,同时设有多重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其安全。但是,随着海关税收规模的日益扩大,新的税费缴纳方式也不断为安全保障带来新的课题。为适应形势发展,税费网上支付担保制度应运而生。
税费网上支付担保是将电子支付方式和税收担保制度有机结合,通过商业银行与进出口纳税人之间签订担保协议,并由商业银行向海关提供纳税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担保的一项新兴银行业务。凡已办理网上支付手续并按海关要求由银行提供了税费网上支付担保的纳税义务人,均可在海关审结报关单证后,于税费实际支付前提取货物,然后在法定的15日缴款期限内通过网上支付平台缴纳税款。与无担保的税费网上支付方式不同,在税费网上支付担保方式下,银行由原先的扣划实际税款变为扣划担保额度,若企业按期缴纳税款,则银行恢复企业的担保额度;若企业未按期缴纳税款,则银行须在法定期限之第15日予以垫付。
通过税费网上支付平台,税费网上支付担保也实现了电子化。它具备网上支付的一切优势,同时还有如下特点:
企业资金周转更具灵活性,资金使用效益更高。企业可先行办理货物放行手续,之后在海关法定缴款期限内灵活选择缴款时间。
企业可循环使用担保额度。企业只需向海关提交一次总担保备案,即可在担保总额内就连续进口的多笔税费获得担保。其间,一旦某笔税费的担保义务解除,相应的担保额度就会自动恢复,企业可再次使用担保额度。
担保更为市场化。银行可依自身规定和市场规则对企业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给予担保和相应的担保额度。企业取得银行担保文件后,只需向海关备案即可完成这一环节的工作。
扩展银行业务,增加银行收益。税费网上支付担保是银行的一项新兴业务,通过推广这一新型金融衍生产品,银行既能为现有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也能吸引新的客户。
税费网上支付及其担保制度的推广
税费网上支付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广以来,已得到广大银行和企业的青睐。目前全国已有14家银行正式参与这一项目,其中12家银行已正式上线,业务范围覆盖2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涵盖全国40个直属海关,并已普及至11000余家进出口企业。今年1-9月,各地企业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缴纳海关税款1439.5亿元(不含上海的EDI支付方式),同比增长82.2%,占海关全部入库税款的25.6%。在各大银行中,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是实施税费网上支付的主力军,集中了全部网上付税额的3/4强;其后的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信银行的份额分别为1%-10%不等;兴业银行、民生银行、上海浦发银行和华夏银行的份额均不足1%。从海关来看,税费网上支付业务集中在几个口岸大关,1-9月,青岛海关、上海海关、南京海关、深圳海关和杭州海关通过网上支付方式征收的税款均过百亿。从企业看,以往的纳税大户更为青睐网上支付,纳税排名前100位的纳税企业占了全部网上付税额的6成以上。
去年年底,税费网上支付担保方式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广,同样得到了广大银行、企业和地方海关的好评。目前全国已有10家银行正式参与这一支付项目,其中7家银行已正式上线。今年1-9月,通过税费网上支付担保方式缴纳的海关税款达到133亿元,增势看好。光大银行是第一家正式实施此项业务的银行,在网上支付担保总额中占据4成以上份额,列首位。
发展方向
大力推动税费网上支付及其担保制度发展是海关近年的工作重点之一,到2010年,海关力争实现此类方式缴税额达到全部税款的70%。为此,海关将对其细节予以完善,具体举措如下:
根据《电子签名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即将出台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尽快出台关于税费网上支付的部门规章,取代原有的海关内部规范性文件(即署监发〔2002〕146号)。
目前,网上支付及其担保的税费范围仅限于进出口关税、反倾销税和其它特别关税、进口增值税、进口消费税以及缓税利息和监管手续费,今后其范围将适当扩大到保证金(包括保证金转税)、滞报金和滞纳金等。
现下参与网上支付项目的企业、银行、海关、电子口岸需多次签订多方协议,工作量较大且程序繁杂,日后将简化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尽可能实现网上签署协议。
一、成品油税费改革成效显著
成品油税费改革实施三年,成效突出,主要是:
理顺了交通税费关系,规范了政府收费行为,公平了交通税费负担。一方面,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了“养路费”等六费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利用“正税清费”的形式,规范了政府收费行为,优化了财政收入结构;另一方面,成品油税费改革适当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税额,按照用油量征税,体现了“多用油多交税,少用油少交税”的原则,消费主体的税收负担更加公平合理。
建立了科学规范的公路建设和管理资金筹资机制,促进了公路建设的长足发展。成品油税费改革改变了公路建设和管理资金的募集渠道和分配方式,以税收筹集公路建设和管理资金,建立了税收筹集公路建设和管理资金的新机制,公路建设获得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建立了税收调控能源使用的新机制,合理引导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的目的得到较好体现。成品油税费改革建立了利用税收调控能源使用的新机制,增强了税收调控能源消费的功能,推动了全社会节约使用石油资源,抑制了不合理消费,促进了节能减排,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刺激了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新能源、可再生资源等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
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有序取消,大大降低了流通费用。目前,全国共有18个省份全面取消了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撤销收费站1892个,涉及公路里程9.4万公里。这些省份率先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社会公众广泛称赞。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有序取消,方便了出行,减轻了运输企业负担,减少了流通成本,降低了流通费用,提高了流通效率,对加快城乡市场流通体系建设、抑制流通领域价格上涨、平抑物价发挥了重要作用。
有效控制和化解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以税收筹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有效控制了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降低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对于存量债务,我们也研究提出了切实可行、逐步化解的方案,由地方各级政府合理分担、逐步偿还,存量债务的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截至目前,共锁定北京等24个省市符合政策、2008年12月31日以前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债务余额4512.35亿元,涉及公路里程18.28万公里,其中,已经取消收费的18个省份的债务余额为3884.27亿元,里程15.06万公里;其他6个省份债务余额628.08亿元,里程3.22万公里。
二、成品油税费改革对推进
“十二五”财税改革的启示
成品油税费改革的成功经验为今后的改革提供了许多重要启示。
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财政支出结构,对民生和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行业给予倾斜。财政体制改革,要遵循受益范围、成本效率、基层优先等事权划分原则,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在推动科学发展方面的主要事权和支出责任。税收制度的改革,要服从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税收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税收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主渠道作用和调控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加大科技投入,着重支持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民生重点领域改革。财政体制改革,要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力争在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等重大民生项目的支出责任划分上取得实质性进展。税收制度改革,要更加注重税负公平,为所有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从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纳税人、中央与地方、财政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在统筹考虑改革的力度、经济发展的速度和促进老百姓收入增长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分步实施税制改革,使各项财税体制改革任务既有利于制度自身的完善,又充分发挥财政调控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的职能作用,同时,还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坚持实施科学财政、法治财政、阳光财政,即将重点推进的房地产税费改革、资源税费改革、环境税费改革,要坚持“正税清费、分类规范”的方向,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收费项目转化为税收,进一步提高财政收入质量。要坚持问政于民、民主决策,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多方听取意见,充分征求民意。要坚持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做好各项财税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