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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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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制度范文第1篇

有关专家认为,尽管距离真正实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国家水权制度作为化解因短缺、污染、浪费等造成的“水危机”的良方,正在加速“破茧”而出。

两大文件基本完稿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资源研究所副所长甘泓证实,《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主要涉及全国主要江河省际初始水权的分配,目前正处于即将结束的阶段。曾参与《水量分配指导意见》起草的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资源研究所水资源配置室主任谢新民表示,《水量分配指导意见》已基本完成,只等《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颁布之后。

2005年1月11日,水利部下发通知,正式公布被称为“开展水权制度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水权制度建设框架》。按照该框架的构想,水权制度体系由水资源所有权制度、水资源使用权制度、水权流转制度三部分内容组成:国家拥有水资源的所有权,而水资源的所有权则被分配到用水户,用水户可以用分配到的初始水权进行转让和交易。《框架》还提出,要编制全国水资源开发利用近期和中长期规划,建立编制水资源配置方案和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的管理制度。

由此看来,作为里程碑式的文件,酝酿中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指导意见》正在向上述目标迈出关键的一步。

谢新民说,《综合规划》主要解决的是流域水权分配到地方的问题,而《指导意见》则通过建立分配原则和程序将初始水权进行固化。具体而言,通过流域和行政两个切分方向,《综合规划》将流域的水量计算和配置单元划分到行政地市套三级、四级或五级区;《指导意见》则进一步细化,并确定分配方式和初始水权分配的法律依据。

面临重重障碍

尽管国家水权制度前景诱人,但在现实中,它还面临利益纠葛、运行设施、制度约束等种种障碍,距离真正的实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甘泓说,《综合规划》迟迟没有出台,主要不是技术问题,而是各相关方争论不休,“如果各相关方的意见都满足的话,水资源是远远不够的。”

甘泓还认为,我国水权制度还面临管道、监测手段等运行设施先天不足的问题。比如农田灌溉多没有采用水管或水渠,因而不仅渗透、蒸发耗损严重,而且很难计量实际用水量。此外,流域中水的流入量、流出量等都缺乏有效的监测手段和设施。

清华大学环境系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认为,水权制度在中国的推进将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其中包括水权制度的市场化与中央政府大规模调水工程的计划式的冲突,以及水权制度建设与现行法律体制的矛盾。

意义堪比“”

虽然障碍重重,但专家们对国家水权制度的价值做出了充分肯定。“如果国家水权制度建设好了,它的意义跟差不多。”谢新民说,水权制度的本质在于把作为公共资源的水分配给了个人,打破了“大锅饭”,避免了“公地悲剧”,促使社会走出一条节水、治污、保护的发展道路。

据统计,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2200立方米,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被列为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之一。

但与此同时,如此珍稀的淡水资源被浪费、污染等现象却屡见不鲜。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高层课题组曾指出,中国缺水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水浪费、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等人为因素造成的。

实际上,水资源浪费有其体制性的原因,即水资源公有带来的“公地悲剧”。例如,占用水总量67.3%的农业部门无需交纳水资源费,仍然主要采用大水漫灌的耕作方式,水利用系数一般只有0.45,远低于发达国家0.8的水平。而水权制度建立后,农户就可以像甘肃张掖的农民一样,将节约出来的水权卖出去。

此外,工业部门不必要的水资源耗费也时常上演。谢新民说,以前水是国家的,各地都拼命发展耗水的工业,等规模做起来再去找水,但水权制度建立后,则要求“以水定发展,以水定需求”。

水权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水权转让协议;水资源供需矛盾;供水管理

2000年11月24日,我国浙江省东阳、义乌两市政府签署用水权转让协议:义乌市一次性出资2亿元购买东阳横锦水库每年4999.9万立方米水的使用权,转让用水权后水库原所有权不变,水库运行、工程维护仍由东阳负责,义乌按当年实际供水量按每立方米0.1元标准支付综合管理费。对于水资源短缺、水事纠纷频仍的我国现代水权制度来说,这一事件将为水权制度改革提供了实践经验,也加速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研究。

在我国现阶段,水权包括水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转让权等。已经颁布实施多年的《水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明确规定,水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各用水单位得到的只是国家赋予的使用权、经营权、转让权等。水权制度是涵盖水资源国家所有,用水户依法取得、使用和转让等一整套水资源权属管理的制度体系。另外,我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用水权。 “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取水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 。这样说来,浙江省东阳、义乌两市的水权转让事件的合法性会引来争议。

也因此,长期以来我国的水权分配采取“指令用水,行政划拨”的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业需水量的增加和水资源的减少,在流域管理中,水事纠纷的发生也程上升趋势。

青海省的领导曾公开提出:青海为长江黄河下游的省市保护了水资源,下游应向青海提供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山东省的领导则回应说:山东每年向中央财政上缴大量资金,这里面就应该包含这部分资金,中央会拨付给上游地区的。宁夏自治区的领导说:流到宁夏的黄河水都被甘肃省给污染了;的领导说:宁夏超用了分配给他们的黄河水量,而这些水本该是内蒙古用的……

在宁夏、内蒙古两个自治区,一方面是工业用水十分紧缺,而另一方面,是农业用水的极不合理。按内蒙古近期拟建设的大型工业项目测算,年用水量将增加2.2亿立方米,宁夏东部能源重化工基地规划至2010年需增工业用水1.9亿立方米。据宁夏、内蒙古两个自治区水利部门介绍,目前两个自治区农业用水占总用水量比例高达90%~96%,而在使用中灌溉浪费严重,有一半多的水在输水过程中浪费掉。

在其他国家,黎巴嫩作为瓦扎尼河的发源国,想在与以色列交界地区修建引水工程,以色列大为紧张:威胁将动用武力解决这一争端。使得美国和欧盟赶紧派特使前去调解。

水权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水权理论 水权制度构建 意义

一般而言,水权是指对水资源使用的权利,即在特定的地点和时间内,经济主体根据需要而使用水资源的权利。[1]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扩大,在世界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现了水资源短缺现象,为了有效地利用稀缺的水资源和解决水事纠纷,各国都加强了对水权理论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了不同的水权法律制度。我国从整体上讲属于水资源短缺国家,这在北方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尤为严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将更为尖锐。面对水资源日益短缺的严峻形势,水资源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从开发利用型向节水效率型转型,而转变的关键则在于水权制度的创新。而我们也已经看到,中国现行的水权管理体制以《水法》及国务院的《取水许可证实施办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框架,水资源所有权为国家专有,取水权则为国家政府部门委授,因此,中国的水权制度发育显得特别慢,成为中国现行自然资源法中体现计划经济思路,特别是政府供给自然资源思路最为充分的制度安排。所以,比较、分析和研究世界上几种基本的水权理论和水权制度,对我国水权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沿岸所有权

沿岸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根据与其土地相毗邻的河岸自然地享有水权。沿岸所有权的水权理论是关于对水资源权利和责任的一系列原则,最初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和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后在美国的东部地区得到发展,成为国际上现行水法的基础理论之一。在我国现行法中当然不会规定沿岸所有权制度,但也未明确规定依河岸权取得水权的制度,这与我国一直未形成完整的水权制度、水资源所有者用行政手段用水的现象十分普遍有很大的关系。“不过这几十年来,我国在实物上一直存在着基于河岸权取得水权的事实,并已经形成了习惯,农村用水排水的纠纷大多数据此习惯获得了调解。”[2]目前,沿岸所有权仍是英国、法国、加拿大以及美国东部等水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水法规和水管理政策的基础。

理解沿岸所有权理论必须了解该理论形成的地理背景和历史背景。从地理上看,沿岸所有水权理论是在水资源丰富的地区(主要是英国)形成的。从历史上看,沿岸所有水权理论主要是在19世纪中发展起来的,当时经济社会并不发达,水资源的使用主要限于人畜的生活用水和航运,大规模的农田灌溉和工业用水尚未开始,城市少而且规模不大。显而易见,相对于人类需求来说,水资源的供给是充裕的。因此,当时法院的案例大多是解决邻里之间的水权纠纷,沿岸所有权理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由于沿岸所有水权理论是各国根据不同的水权纠纷案例判决逐步发展的,因此在解释上有一些区别甚至争论。尽管如此,各国在沿岸所有水权理论的两个基本原则上仍然保持一致。一是持续水流理论。根据这种理论,凡是拥有持续不断的水流穿过或沿一边经过的土地所有者自然拥有了沿岸所有水权,只要水权所有者对水资源的使用不会影响下游的持续水流,那么对水量的使用就没有限制。二是合理用水理论,这实际上是对持续水流理论的补充和修正。根据持续水流理论,对水权所有者使用水的限制主要取决于是否影响下游的持续水流,而合理用水理论在持续水流理论的基础上更强调用水的合理性,即所有水权拥有者的用水权利是平等的,任何人对水资源的使用不能损害其他水权所有者的用水权利。

根据以上理论,在实践中实行沿岸所有水权制度的国家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水权:

1、水权的获得。拥有持续水流经过的土地并合理用水是获得水权的两个必备条件,这意味着不拥有河流相邻的土地所有者不拥有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传统的沿岸所有水权制度,不具有沿岸所有水权的土地所有者,即使是需要和合理使用,由于不拥有水权,开渠引水也是不允许的。

2、在理论上,不论是上游或是下游,沿岸所有水权的权利是平等的,不存在用水的先后顺利权,但在实践中,上游用水总是先于下游。由此而引起的水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根据情况有所区别。例如:美国的法院一般认为下游用水者干涉上游的合理用水权利是不能成立的。

3、水权转移。根据沿岸所有水权理论,水权是和土地所有权联系在一起的,当有河流经过的土地所有权转移时,水权也随土地所有权自动转移。但是,如果所有权转移的土地仅为原有土地的一部分并且不与河流相邻,那么,这块土地并不拥有沿岸所有水权。

4、水权的限制和丧失。如果水权所有者被证明是不合理使用水资源或利用自己的土地帮助别人不合理使用水资源,例如给不拥有沿岸所有水权的人提供开渠引水的便利,那么,该水权所有者的权利就会受到限制甚至完全丧失。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人类对水资源的需求日益曾加。即使在水资源丰富的地区,传统的沿岸所有水权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情况。例如,由于沿岸所有的限制,使与河流不相邻的工业和城市的用水也受到了限制,造成水资源的浪费。正是由于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沿岸所有水权制度也发生了一些改革和变化。例如,美国东部地区仍然采用沿岸所有水权制度,但对非沿岸的用水者实行了许可证制度。非沿岸的用水者通过程序申请用水,州政府经过审查后颁发用水许可证,用水许可证中规定了用水的条件和限制以及期限,按照规定用水者期满后可继续申请用水,违反规定者撤销用水许可证。这样,用水许可证制度就成为沿岸所有水权制度的补充,有效地解决了非沿岸用水者的用水问题。

虽然沿岸所有水权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发生了一些实用性的变化,但是实践证明这种法律制度仅仅适用于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和国家,对于水资源短缺的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沿岸所有水权制度存在着种种问题。这样,伴随着美国对干旱的西部地区的开发,产生了第二种基本的水权理论和水权法律制度。正如新经济学的著名代表人物诺思所说:“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3]

二、 优先占用权

优先占用权的水权理化和与之相适应的水权法律制度源于19世纪中期美国西部地区开发中的用水实践。[4]众所周知,美国西部干旱少雨,水资源缺乏,当时到西部的拓荒者大部分从事金矿开采和农业生产,对水资源的需求最较大,但仅有少数人拥有沿河流经过的土地,大部分与河流相邻的土地归联邦政府所为。为了在干旱少雨的地区维持生产的顺利进行,不拥有与河流相邻土地所有权的采矿者和农场主必须在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上开渠引水。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使法院无法按照沿岸所有水权的理论行事,久而久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开始采用“谁先开渠引水谁就拥有水权”的方法来解决水事纠纷,并通过大量的案例判决逐步形成了“占用水权理论”。

占用水权理论源于民法理论中的占有制度。占有制度是一项与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存在很大区别的制度:在所有权制度和各种他物权制度中,各种物权的概念是逻辑的起点,法律在这里总是先为各种物权定名称、下定义,然后再对它的主体、客体、内容及取得方式、消灭原因等进行规定。换言之,所有权制度和各种其他物权制度的关键是,民事主体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取得某种物权后,才能按照物权法定的内容对标的物进行实际的支配。而占有制度的逻辑起点正好相反,关键不是各种物权的概念,而是民事主体对物的现实支配,即占有。占有制度从推定一切现实的占有为适法占有出发,首先宣布给占有以普遍的法律保护,然后再根据占有的不同情况,对一些缺乏本权的占有加以适当的调整。在资本主义的发展史中,占有制度对于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商品交换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自罗马法以来,许多国家的民法都对占有制度有明确而缜密的规定,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还把占有制度置于物权编的编首。

根据占有制度的基本原理,占有水权理论认为,河流中的水资源处于公共领域,没有所有者,因此,谁先开渠引水并对水资源进行有益使用,谁就占有了水资源的优先使用权。其基本原理如下:

1、占有水权的获得不以是否拥有与河流相邻的土地所有权为根据,而是以占有并对水资源进行有益使用和河流有水可用为标准。

2、占有水权不是平等的权利,服从先占原则,即谁先开渠引水,谁就拥有了使用水的优先权。在干旱缺水地区,这意味着后开渠引水者水权的实现依赖于先引水者如何使用和使用多少水资源。

3、只要是有益使用,水资源不仅可用于家庭生活用水,而且可用于农田灌溉、工业和城市用水等方面。但用水者必须就水量的使用、用水季节和用水目的等方面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以此作为水权纠纷裁定的基础。

占有水权理论的实践,一般认为源于美国的西部地区。由于美国西部干旱少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成为西部开发中的关键问题。在用水实践中,法院按照原有的“沿岸所有”法理无法解决大量出现的水权纠纷,随着占有水权理论被广泛接受和承认,美国西部逐渐形成了优先占用水权的法律制度,并将占有水权理论应用到司法实践中。

三、公共水权

原始意义上的公共水权古已有之,但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水权理论及法律制度源于前苏联的水管理理论和实践,我国目前实行的也是公共水权法律制度。一般认为,公共水权理论包括三个基本原则:一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即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但个人和单位可以拥有水资源的使用权;二是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服从国家的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三是水资源配置和水量的分配一般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的。

显然,公共水权制度与前两种水权制度有较大的区别。沿岸所有权和优先占有权以私有产权制度为基础,注重私有水权的界定,目的是为解决水权纠纷提供法律依据。而公共水权制度规定国家是水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实际上为将水资源的使用纳入国家的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提供了法律基础。

四、新的趋势——可交易水权

可交易水权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西部的部分地区,具体做法是允许优先占有水权者在市场上出售富余水量,即水权交易。近年来,由于可交易水权的理论逐渐被广泛接受,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开始实行可交易水权制度,可交易水权理论和制度的形成反映了世界水资源管理的新趋势。

可交易水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有其深刻原因的。二战以后,世界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现象是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伴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而人口的迅速增长意味着在人类对水资源需求日益增长的同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却在减少,全球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目前,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扩大,在世界的许多地区都出现了水资源短缺现象,特别是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即使是在水资源较为富裕的地区,缺水现象和由此而引发的水权纠纷也时有发生。

日益严重的、普遍发生的水资源短缺现象迫使人类对资源的性质重新认识。传统观念认为,水资源是人类生存之本,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可再生的、循环往复川流不息的自然资源,水资源不属于经济物品,不大量使用也是一种浪费。随着水资源短缺日益严重和全球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人类对水资源的认识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1992年都柏林召开的“21世纪水资源和环境发展”的国际会议上,与会代表取得共识,即水不仅是自然资源,而且更重要的是一种经济物品。1995年世界银行发言人也再次重申了水资源是经济物品这一重要观点。

承认水资源是经济物品,就意味着水资源的配置的使用必须服从市场效率原则,即不仅要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而且要达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正是在这一方面,原有的水权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例如,沿岸所有权制度强调水资源的合理使用;优先占用权制度则强调水资源的有益使用,但二者都缺乏引导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的制度结构。而公共水权制度把水资源的使用与计划、规划联系在一起,但大量的事实表明,在微观层次上,计划对资源的配置效率存在着明显不足。因此,为了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必须寻找一种新的水权制度。由此导致了实践中可交易水权制度的产生。

可交易水权的理论可以追溯到诺贝尔经济学得主,新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科斯关于市场效率的思想。1960年科斯在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和法学杂志《法律经济学》上发表了《论社会成本》一文,其中关于市场效率的思想后来被概括成“科斯定理”,即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只要初始产权的界定是清楚的,即使这种界定在经济上是低效率的,通过市场的产权交易可以校正这种低效率并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科斯定理不仅对经济科学,而且对法学和法律研究都产生了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将“科斯定理”应用到水资源的管理中,就形成了可交易水权制度,即通过市场的水权交易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配置效率。可交易水权制度运行取决于三个重要环节,即水权的界定、水价和水权交易管理。从水权的界定来说看,其关键是清晰、明确。

没有清晰的水权界定,水权交易是不可能的。水权的界定不仅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更重要的是水使用量权,因为在各国的实践中,水权交易主要指的是水使用量权的交易,通过水量的确定,使节约用水的人有富余的水量卖出,需要用水的人有水可买,引导人们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水权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水权界定不清,实行公共水权制度的国家,政府在界定水权中的作用就更加明显。

承认水资源是经济物品,水就必须有价格。正如英国皇家学会会员艾伦科特雷尔教授指出:“无论什么样的社会形式,都必须承认有限的、会枯竭的自然资源都有价值。因此必须从这样或那样的形式给资源制定价格,以便限制消耗和给予保护和关心”。[5]确定价格的基本原则是,水价不仅要反映水资源的开发成本,更重要的是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因为只有能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的水价才能起到刺激节约水的激励作用,引导水资源从效率低的地区流向效率高的地区,从而提高水资源的整体配置效率。

在清晰界定水权和形成水价的基础上,要使水权交易得以正常进行,政府还必须加强对水资源市场的管理,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水资源市场的交易行为,降低交易成本。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健全水资源市场交易法规,为水权的清晰界定和水权交易提供法律基础;二是制定水资源市场交易规则,使水权交易有序进行;三是成立全流域水管理机构,以水权管理为核心,组织水权交易,对水权交易进行监督并实行申报制度和登记制度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知,可交易水权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即政府为水权交易提供一个清晰、明确的法律框架和法律环境,而把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和配置效率留给市场去解决。这样做不仅避免了水资源利用中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且发挥了市场和政府各自的比较优势,是一种比较成熟和可行的水权制度,确实起到了节约用水和优化水资源配置的作用,因此可以说,可交易水权制度代表了水资源管理的发展方向。

我国现行水权制度是一种计划配置水资源的公共水权制度,从法律安排看,中国水资源没有私水,都是公水,政府借助法律和其强大的权威对水资源的利用进行规划、安排、实施,控制了水资源的供给与配置。特别是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法律禁止水资源交易,这在客观上已经摒弃了水资源市场供给的机会。因而“中国水权的发育显得特别慢,成为中国现行自然资源法中体现计划经济思路,特别是政府供给自然资源思路最为充分的制度安排”。[6]因此,以上对水权理论和水权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对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水权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一、水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来自于人类对水资源使用和管理的实践,在实践中形成的理论又构成了现存水权法律制度的基础,因此,加强对水权理论的研究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水权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从沿岸所有到可交易水权制度说明水权法律制度的变迁是一个随着经济发展变化的演讲过程。经济发展中水资源供需状况的改变导致水权法律制度的变迁,而水权法律制度的变迁又为人类开发利用水资源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

第三、水权法律制度变迁的主线是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沿岸所有水权制度将水资源的使用与此同时沿岸土地所有权联系在一起,限制了非沿岸土地所有者的用水权利,在水资源丰富地区造成水资源的浪费。优先占用水权制度虽然弥补了沿岸所有水权制度的缺陷,但重点是强调水资源的有益使用和用水顺序权。公共水权制度将水资源的利用与计划联系在一起,在一定程序上改变了水资源的配置效率,但由于不存在水资源市场,使微观层次的水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仍然存在着明显缺陷。可交易水权制度是在前几种水权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重点是在清晰界定水权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水权法律制度变迁的转迹表明随着人类对水资源认识的深化,对水资源的管理也更加日益成熟,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已经成为我国水权法律制度和水资源管理的主要目标。

第四、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和水相关的问题日益突出。众所周知,在我国具体情况下,水资源市场具有垄断性和所有权恒定性特点。[7]要解决中国的水问题,就必须从经济和法律分析的结合上研究各国的水权理论和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水权法律制度,规范经济主体的用水行为,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做到依法治水。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解决中国水问题的根本大计。

参考资料:

[1]Mather,John Russell,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P276,Published by John Wiley & Sons,Inc.1984.P281.

[2]崔建远:《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3]转引自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页。

[4]常云昆:《黄河断流与黄河水权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43页。

[5]姜文来:《水资源价值论》,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

水权制度范文第4篇

摘要 水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由于其产权制度的不明晰,导致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低下,污染和浪费现象严重,水环境形势严峻,水

>> 甘肃省水资源水权制度建设研究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研究综述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中的权属调查 推进水权水价改革 加强水资源管理 浅议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 《地下水资源管理》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房屋权属登记档案信息化管理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困境及制度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分析 亭下水库水资源管理现状分析及保护对策研究 浮动抵押权登记制度研究 博弈视角下水资源管理途径探析 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分析 地下水资源管理对策初探 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技术路线及实施研究 对地下水资源开发的研究 基于循环经济下水资源发展模式研究 地下水资源研究现状及展望 中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YU Wenjing.China will launch a water rights pilot in seven provinces[EB/OL]. Xinhuanet, 2014-7-23[2016-5-25].http:///fortune/2014-07/23/c_1111768673.htm.]

[11]欠锲剑章渊,田贵良.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框架下水资源现代化治理逻辑[J].南京社会科学, 2015(12):17-24.[WU Fengping,ZHANG Yuan,TIAN Guiliang.The logic of modern water resource management under the natural resources property rights system framework[J].Social sciences in Nanjing,2015(12):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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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龙俊.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J]. 法学研究,2012(5):136-153.[LONG Jun.On the registration antagonism in the Chinese real right law[J].Chinese journal of law,2012(5):136-153.]

水权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大安市;自然状况;水资源特征;水权

水利部在2005年1月下发了《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意见认为,进一步完善水权转让的政策法规,提高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近来一连串的“地方水权交易”实际都是在水利部的引导和精心组织下完成的,显示了水利部推动水权工作的决心。

1 大安市自然状况

大安市位于吉林省西部,松嫩平原南部,地处东经123°10′-124°20′与北纬44°57′-45°46′之间。区内有图乌公路和长白、通让铁路,东邻嫩江有大安港水运,是本省唯一的港口,交通十分方便。

大安市共辖13个乡、镇,总土地面积为4879平方公里,总耕地面积132.0万亩,总人口4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6.6万人左右。

1.1 地表水

(1)嫩江嫩江发源于大兴安岭北麓伊勒呼里山,松花江支流,流经黑龙江省嫩江县、讷河县、齐齐哈尔市、杜尔伯特旗、泰来县和吉林省镇赉县,从大安市月亮湖大泊口入境,是与黑龙江省肇源县天然界河。嫩江全长1099km,入境流经月亮湖、太山、静山、大赉、四颗树5个乡镇,在四颗树乡南山湾屯出境入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境内江道长62km,流域面积300.3km2,境内嫩江属于下游区,江道比降1/8000-10000左右,地势平缓,水流平缓,河床稳定。

境内嫩江最大水面宽10km,最大流速3.01m/s。平水年水面宽1.06-2.0km,水深8.5m,流速1.3m/s,枯水年水面宽0.2-0.5km,水深4-9m,流速0.1-0.4m/s。

(2)洮儿河洮儿河为嫩江支流,发源于内蒙古大兴安岭高岳山,流经科右前旗,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洮南市、镇赉县,在大安市六合乡谢家围子屯西入境,全河长595km,入境后流经六合、舍力、新艾里、烧锅镇、东方红农场、丰收、新荒7个乡(镇)、场,流入月亮湖后入嫩江,流入境内属于下游平原区,水流平缓,河长147.0km,河道比降1/5500-1/8000,河床较窄,河道弯曲。

(3)霍林河霍林河发源于内蒙古扎鲁特旗后福特勒罕山北麓,为嫩江支流,经科尔沁右翼中旗,入通榆县后分南、北两股穿越平齐县铁路胡家店和双岗铁路桥。北股由大岗子镇欧力村入境,经大岗子、龙召、海坨乡镇,南股由龙沼镇红光村入境,经海坨在大榆树乡胡家窝堡南、北两股汇流,又经西大洼乡入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查干泡后流入嫩江。流经境内河长120.5km,流域面积3277.81km2河道比降1/5000,霍林河流经境内无明显河道和固定河床。

(4)湖泡境内有湖泡48处,面积489.86km2。1990年东大泡、1993年韩福元泡、1994年王家泡先后开发水田面积12.7km2。到2000年湖泡45处,面积477.16km2,其中:10km2以上9处,面积224.16km2,10km2以下5km2以上8处,面积194.2km2,5km2以下28处,面积58.36km2,全市利用湖泡养鱼养苇41处,占湖泡总数91.1%,有些湖泡成为水田灌区和承泄区,或春季抗旱水源地。

1.2 地下水

大安市地下水资源丰富。地下水天然资源量为3.81亿m3,地下水可开采量2.23亿m3,实际可开采量1.47亿m3。

2 水资源特征

2.1 自产水资源量少,过境水资源量多

按照最新人口统计计算,大安市人均水资源量在1100m3左右,低于松辽流域人均水资源量(1500m3)。1993年国际人口行动在《持续水一人口和可更新水的供给前景》中确定:人均水资源量不足500立方米区域的属于严重缺水区域,人均水资源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属于缺水区域,人均水资源量不足1700立方米的属于用水紧张区域。根据这个标准,大安市属于用水紧张地区。由此可见,大安市自产水资源并不丰富。但是,大安市嫩江河段多年平均径流量高达223亿m3,是大安市得天独厚的水资源优势。从水资源开发前景看,随着洮儿河和霍林河上游地区对水资源开发力度的加大,大安市必将会越来越多地依靠嫩江提供所需的水资源。

2.2 地下水资源丰富,但埋藏深度太大

大安市潜水虽然埋藏浅,但水量小,一般水量为4-5m3/h,而且水质较差,矿化度1.0-3.0g/L,不宜于作为农田灌溉长期水源,也不易于长期饮用。所以,第一承压水含水岩组为大安市地下水主要开采层,厚度大,透水性极强,水量大于30m3/h,可开采量高达3.79亿m3。但是,第一承压水埋藏深度大。在隆起带含水层顶板埋深一般为50m左右,两侧大赉、四棵树及两家、同建一带埋深一般为55-60m,西部叉干、六合、舍力一带埋深为70-80m。地下水的深埋藏无疑增加了地下水的开采成本,是大量开发利用地下水的不利条件。

2.3 降雨和无尾河径流年际变化较大,水旱灾害频发

据大安市1959-1980年统计资料受旱面积大于10万亩以上出现了23年,占72%,几率1.4年一遇;受旱面积大于50万亩以上的出现了11年,几率2.9年一遇。涝灾出现了14年,几率为2.3年一遇。例如,1977年降水量463.9mm,6-7月降雨集中,降水量230mm。由于排水不畅,造成内涝灾害,过水面1.92万hm2,成灾害面积1.13万hm2粮食减产1万吨。洮儿河河床窄而浅,流量在50m3时河流就开始出槽漫溢,汛期水面宽度3.5-10km。因河道自然比降较缓,上游来水带着的大量泥沙在这里沉淀下来,使河床抬高,水位升高,加大了防汛的难度。

3 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3.1 农田用水保证率不高,抗旱能力低

新洮灌区和幸福灌区水源均为洮儿河水。由于洮儿河上游地区对河水的开发利用力度不断加大,在加上近年的连续干旱,导致洮儿河自1999年出现断流,新洮灌区和幸福灌区无水可供。原来灌区的农田只能靠天降雨,在干旱年份将大幅度减产,严重影响了全市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从年内来说,影响粮食产量不稳定和导致粮食作物减产的主要因子是在作物生长初期(5月-6月)降水量偏少,土壤墒情偏低。大安市地下处半干旱区,春旱、秋旱频繁发生,由于缺乏供水工程措施,在出现旱情时一些地区只能靠人工拉水应急抗旱,使得农业生产不稳定,粮食产量难以提高,农民收入难以稳步增长。

3.2 城市供水基础设施不完善

城市持续快速发展,必须要有完善的水利基础设施做保证。尽管大安市毗邻嫩江,但是大安市城市用水主要依靠地下水,城市供水工程体系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供水能力不足、输配水管网不配套、建筑设施上下水不健全、管网跑冒滴漏现象严重、水利用率低、供水保证率不高。

3.3 水务管理能力亟待提高

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节约没有统一的规划,水务系统自身建设速度也难以满足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在信息化浪潮遍及全国的形势下,水利信息化速度缓慢、信息技术含量低,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不够,与全国先进的水利信息和水务管理还有很大的距离。

4 结束语

加大水权制度建设是我国节约水资源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必要环节,也需要我们在生活中能时刻做到节约用水。

水权制度范文第6篇

鉴于我国《宪法》、《物权法》均已明确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明确了我国水资源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水权是指非所有权人依法对水资源享有的使用和收益权利,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笔者认为,交易水权中的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主要是使用权。国家作为水资源的所有者并不参加水资源的交易,各级地方政府也因其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不宜参与水权交易。因此,笔者将水权交易定义为水权主体将自己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通过市场交易合法转让的行为。

二、我国现行城市用水管理制度的基本情况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建立了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目前用水指标大多由行政手段进行调整,通常以上一年的用水数量为基数、结合节水技术进步预期来确定下一年的用水指标;受政府有限理性、信息不充分等因素影响,行政手段难以兼顾各用水单位内部的多样性,制定的计划容易产生偏差。第二,由于用水指标逐年甚至随时可能被压缩,用水单位的用水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根据相对稳定的用水权组织企业生产活动和规划长远发展,这不符合保护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形成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促进市场发育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第三,从用水定额方面看,用水定额编制本身难度很大,一般来说需要较长系列的统计数据,需要一定时间周期,而企业产品结构变化较快,难以做到及时的定额管理。第四,目前的计划用水管理对指标外用水采用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激励效果明显,但大部分城市对指标内节水还没有有效的激励措施,未能充分体现出对节水先进单位的鼓励政策。

三、依法健全我国城市水权交易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水权初始分配制度

完善水权交易市场,必须从水量分配上注重细节的划分,明确的规定具体水量分配权限以及分配方式和途径。地方政府对分配水量的交易应适当的限制,考虑到水量分配的公平性与区域不同性,满足本行政区域或者本流域内的用水,拟交易水量必须是在己经满足本区域对水资源需求的情况下所节余的分配水量。

(二)完善水权交易合同制度

水权交易核心内容应当是水权交易合同。水权交易的性质是民事交易,交易的双方是平等的,但是由于水权交易的特殊性,水权交易所产生的合同不仅仅是民事合同,合同中还应当体现公共意识,而并非仅仅是普通民事合同中完全体现合同双方民事主体的自由意识。

另外,水资源之特殊性必然会无可避免对合同相对性形成冲击,因为任何交易双方都无法制止第三方(尤其是普通民众)对水资源的少量使用,也更加无法否认水资源之国有属性。所以在整个水权交易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不能对环境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公众作为合同双当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出,向法院要求确认水权交易合同无效或者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如果该水权交易合同对公众利益造成了损害,公众还可以向有过错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保护。

(三)完善水权交易登记制度

与物权的登记制度类似,水权交易的登记制度也可以划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登记对抗主义,另外一种是登记生效主义。从法律价值的角度考虑,登记对抗主义重在倡导交易自由,不登记仍然是有效的,只不过失去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登记生效主义的主要宗旨是维护水权交易的安全性,不进行登记就是无效的交易行为。

(四)建立科学水价制度

传统上单纯以用水量多少来作为水价的标准并不科学。首先,水资源本身具有价值,对水资源的消耗应该进行补偿。其次,在水权交易中会产生使用过后的污水,这会直接对环境带来污染和破坏,另外也会在客观上间接产生负“外部性”的影响,为治理污染、保护生态无疑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因此,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资源法原则,水价中应该收取环境水价。

水权制度范文第7篇

Abstract: To alleviate the water shortage in China,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utilization efficiency and benefit of water resources, reasonably allocate the water and value water conservation, so as to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utiliz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关键词: 初始水权分配;范围;累加加价制度;差别水价

Key words: initial water rights allocation;scope;accumulative price system;difference of water price

中图分类号:TV2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5-0108-02

1 双塔灌区概况

双塔灌区位于甘肃省瓜州县境内,灌区有国家大二型水库一座,现有灌溉面积46.43万亩。瓜州县是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来源,种植棉花、玉米、蜜瓜等经济作物的农业大县。2000年后,随着经济作物价格越来越高,灌区出现了开荒现象。加之水利设施配套落后,水资源浪费严重,致使水资源日益紧缺。为改变现状,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达到节水增效的目的。近几年来,灌区紧紧围绕“两改一提高”、“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等措施,大力开展节水改造和续建配套项目,结合《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综合规划》项目,从各个方面改善灌区硬件、软件条件。

2 水权分配范围

依据初始水权结构层次划分,结合双塔灌区水资源面临的问题,进行灌区按渠系、片区逐级分配,即总干渠片区、南干渠片区、北干渠片区、广至渠片区、西湖村片区,进行分配。在具体分配中因存在利用率的问题,结合灌区实际,综合考虑灌区水资源状况、土壤结构状况,田间工程配套,农业生产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稳步推进水权分配工作。

3 水权分配的内容

3.1 核定灌溉面积和灌水定额 ①核定灌溉面积。农田配水面积以土地承包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为依据,结合《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与生态保护综合规划》及灌区现状实际,双塔灌区农田配套面积以2008年测定的46.43万亩为准,核定水权参与分配。②确定灌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确定灌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以《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为基础,以《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综合规划》为依据,根据规划目标,初始水权分配实施后未来流域的总体用水效率将逐渐提高目标。双塔灌区综合灌溉毛定额由现状737m3/亩降到2015年的587m3/亩和2020年的437.7m3/亩,灌溉净定额由现状498m3/亩降到2015年的422m3/亩和2020年的297m3/亩,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由现状的0.57提高到0.67。

3.2 明晰初始水权 ①严格遵照《水法》、《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县制定的有关水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依据行业用水定额,逐级核定各行业用水户的初始水权。双塔灌区根据省疏勒河流域确定的地表水引水总量明细初始水权。②在疏勒河管理局分配给双塔灌区用水总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灌区各乡镇、村组,用水户协会及相关行业的水权和用水总量,同时建立以促进节约用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为核心的水价调节机制。③初始水权的使用年限。综合考虑各类水工程使用年限,初始水权使用期限为15年。初始水权使用期限内用水户不得随意转让水权。初始水权使用期满后,重新核定分配水权。

3.3 水权分配的对象

3.3.1 农业用水 双塔灌区地表水的水权分配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分配。以《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为基础,以《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综合规划》为依据,以水资源可利用总量为基础,根据规划目标,2014年分配双塔灌区初始水权30750万立方米,综合净灌溉定额422m3/亩。参与初始水权分配以灌区乡镇、村民用水户协会为单位核定农业用水水权,统筹分配。灌区地下水由县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双塔灌区地表水的分配情况,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地下水单井年取水总量。在水权分配上先分配地表水,在地表水不能满足灌溉的情况下,缺额部分从地下水允许开采限额内分配水权。土地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水权自行终止。

3.3.2 工业用水 企业取用水根据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批文,或政府相关文件执行核定用水价格和用水指标。取用水实行总量控制,超量累进加价。年实际取水量在协议约定的取水总量内,按协议水价收取水费;超水权额度50%以内(含50%)的,超额部分按现行水价2倍收取水费;超水权额度50%以上的,超额部分按现行水价3倍收取水费。

3.3.3 生态用水 ①生态输水。根据规划目标,疏勒河双塔水库下泄生态水量7800万m3,到达瓜州~敦煌边界双墩子断面水量2700万m3,进入西湖玉门关断面1300万m3。疏勒河干流平水年份水量控制指标为:2015年,双塔水库出库断面下泄生态水量7800万m3,到达双墩子断面水量2700万m3用于生态植被恢复。②疏勒河流域人工生态林及城区绿化用水、重点风沙口治理用水。由瓜州县政府和疏勒河流域管理局协商在保持既定的生态用水量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合理调整生态用水比例。瓜州县西片人工生态林、草地实有面积3.6万亩,根据《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林草地灌溉定额220m3/亩,灌水定额40m3/亩,确定用水量。

3.4 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 按照“优化配置、节约有奖、市场交易、有序转让”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水权流转和运行机制,制定水权交易市场规则,健全水权登记、公示、调整、中止等管理制度,建立由政府主导、各行业用水户和农民用水户协会参与的水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水票在水权回收、交易、流转中的媒介作用,对农户节约的水量由供水单位按不低于现行水价1.5倍的价格有序回收,组织交易和转让;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新上工业项目及现有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需申请水权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并签订水权转让协议书,制定《水权转换实施方案》,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

3.5 实施以“差别水价”为重点的水价政策 ①双塔灌区深化水权制度改革推行差别水价工作按照甘肃省对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深化水权制度改革推行差别水价批复的有关文件执行。②调整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综合灌区供水成本,合理调整农业灌溉水价,由现行水价0.111元/m3,逐步达到供水成本价0.24元/m3。③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和差别水价:在统一配置地表水、地下水两种水源的前提下,在执行批准后的现行水价和水资源费标准的基础上,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和差别水价。以2008年以前(含2008年)的耕地全部核定水权,用水实行现行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双塔灌区现行水价0.111元/m3,不包括末级渠系维护费(末级渠系维护费0.004元/m3由用水户协会收取用于田间工程维修配套)。地表水:水权额度内,执行现行水价;超水权额度的,超额部分水费按现行水价的2倍收取。

4 达到的目的

初始水权分配实施后未来双塔灌区的总体用水效率将逐渐提高目标。灌区综合灌溉毛定额由现状737m3/亩降到2015年的587m3/亩和2020年的437.7m3/亩,灌溉净定额由现状498m3/亩降到2015年的422m3/亩和2020年的297m3/亩,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由现状的0.57提高到0.67。

5 结语

双塔灌区通过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建立起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建立起与甘肃省省情、水情相适应的节约、文明、绿色的生产生活模式,加强节约用水管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水量分配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32号).

水权制度范文第8篇

制度廉洁性评估指标体系

制度廉洁性评估指标体系可描述为利益之争的冲突点、权力设置的关键点、权力运行的风险点、权责之间的衔接点、监督制约的缺失点五个方面,设定为五个一级指标,每个一级指标分解成五个二级指标。

利益之争的冲突点。利益冲突是指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发生私人、部门利益与公共责任相冲突的情境或行为,主要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冲突、个人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群体之间的冲突三种形式。围绕利益冲突点这一核心概念,评价制度中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制度化,是否存在部门权力交叠和利益冲突,是否存在权力与权利关系的明显倾斜,是否存在违反效能要求、财经制度的情形,是否存在法律责任缺位、问责制度和绩效评估缺失等。

权力设置的关键点。在制度中,对各方权力的设置要把握个度,在权力设置时要意识到分权制衡和设立监察机构的必要性。分权制衡是指把权力按其性质和作用分为相对独立的部分,分别由不同机关和不同人员掌握并使各种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这就需要厘清制度中职权内容是否齐全、明晰,实际职权与实施依据是否对应,权力设置是否层次过多;是否存在不相容岗位,是否存在职权交叉、权力过于集中。

权力运行的风险点。制度的健全完善对于规范权力运行,降低权力风险,防止权力滥用具有保障意义。检查制度中是否包含权力流程图(或隐性流程图),信息公开是否按照权力流程图规范操作,信息公开时间和权力运行时间是否相统一,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操作风险点,是否存在逃避“三重一大”等决策事项。

权责之间的衔接点。“权责对等原则”,即职权与职责对等,避免拥有的行政权力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分离或不对等。在制度中,要明确完整有效的责任承担控制机制,避免“权力清晰化与责任模糊化”,要确保权责对等和一致,检查制度中是否制定职位说明书;是否体现责任到位、责任到人;是否存在有权无责的情况;是否建立过错责任承担和追究机制;是否建立救济机制,如健全举报、赔偿等规定。

监督制约的缺失点。腐败问题说到底是公共权力滥用造成的必然结果,是公共权力失去有效监督制约的必然结果。因此,在制度中应对监督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检查制度中是否贯彻民主集中制这一基本原则,是否将廉洁自律情况纳入干部的任命和考核指标,是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是否涵盖党内监督的各种监督措施,是否创新监督制约机制。

制度廉洁性评估方法

我们采用“关键风险指标管理法”对制度廉洁性风险进行评估。关键风险指标管理是对引起风险事件发生的关键成因指标进行管理的方法。我们将上述的利益之争的冲突点、权力设置的关键点、权力运行的风险点、权责之间的衔接点、监督制约的缺失点等五个方面设定为五个关键成因指标,分别用A、B、C、D、E来表示,每个指标划分为五个量化等级,分别赋予0.2、0.4、0.6、0.8、1五个分值,具体评估公式定量如下:计算公式L=A*B*C*D*E。

公式中:L-制度廉洁性水平,L值越大,制度廉洁性风险越低,制度廉洁性水平越高。A-利益之争冲突点,冲突点越少,制度廉洁性水平越高。取值量化:制度中不存在利益之争,取值1;存在1~2个冲突点,取值0.8;存在3~4个冲突点,取值0.6;存在5~6个冲突点,取值0.4;存在6个以上冲突点,取值0.2;B-权力设置关键点的完备程度,越完备,制度廉洁性水平越高。取值量化:制度中权力设置完全合理,取值1;制度中权力设置相当合理,取值0.8;制度中权力设置合理,取值0.6;制度中权力设置欠缺,取值0.4;制度中权力设置不明晰,取值0.2;C-规避权力运行风险的效果,效果越高,制度廉洁性水平越高。取值量化:权力运行顺畅,取值1;权力运行中存在1~2个风险点,取值0.8;权力运行中存在3~4个风险点,取值0.6;权力运行中存在5~6个风险点,取值0.4;权利运行无序,取值0.2;D-权责之间衔接密切程度,越密切,制度廉洁性水平越高。取值量化:权责对等,取值1;权责衔接点缺失1~2个,取值0.8;权责衔接点缺失3~4个,取值0.6;权责衔接点缺失5~6个,取值0.4; 有权无责,取值0.2;E-监督制约作用越大,制度廉洁性水平越高。取值量化:监督制约完备,取值1;监督制约中存在1~2个缺失点,取值0.8;监督制约中存在3~4个缺失点,取值0.6;监督制约中存在5~6个缺失点,取值0.4; 未涉及任何监督制约措施,取值0.2。

根据得出的L值,确定制度廉洁性风险等级。L≤0.02,制度廉洁性风险级别1级,制度廉洁性风险程度极高;0.02